0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精品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浏览

3640

作文

1000

市委关于“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61 字

+ 加入清单

时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一准则条例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逐字逐句逐条学原文、读说明、作对比,我对《准则》《条例》和《规则》有了更深的理解、认识、和感受,也要借此次学习契机,把党纪条规刻印在心上,把纪律规矩渗透到血液里,着力于“五讲五做”砥砺作风,躬身践行。

讲忠诚,做信仰坚定的人

信仰好比“定海神针”。有信仰的人才能稳得住心神、站得住脚跟、挺得直腰杆。没有信仰的人就好比一个盲人,永远走不出人生“迷宫”,甚至步入歧途。党的忠诚卫士必须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具备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质。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在思想上认同核心,在政治上维护核心,在行动上紧跟核心,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行使命。

讲学习,做“能征善战”的人

孔子云:“不学诗无以言”。纪检监察干部是手握纪律“钢尺”的人,如果连自已都不知道尺子尺寸多少,又怎样去衡量别人?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虽然有收尾,但“学习”二字永远没有终点。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责任,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对《准则》《条例》和《规则》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把学习作为永恒的追求,平时少一点酒酣耳热,多一点伏案而思,做到“腹有诗书气自华”;要大力营造学习的风尚,使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在学中熔铸信念、淬炼党性、提升本领,打造信念坚定、能征善战的执纪“铁军”。

讲纪律,做敬畏规矩的人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自律。“打铁的人”要做“铁打的人”,更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标杆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处处严格按照纪律规矩做人处事、监督执纪,做遵守纪律的标杆。要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真诚欢迎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履职尽责,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成长进步。要严防“灯下黑”,把自已摆进党纪党规的“框框里”,严格执行《准则》《条例》和《规则》,严格按照省纪委任正晓书记提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五个不准”纪律要求,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讲“修身“,做永葆初心的人

范仲淹诗作《瀑布》中有云:“下山犹直在,到海得清无?”大意是,瀑布虽始于高山、源于高洁,但最终一路奔腾到达大海的时候还能保持最初的高洁吗?这句话,同样也要经常追问自身:我的初心是高洁的,但经过一路奔波、一路风雨征程,我保持这份高洁了吗?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备受关注,也面临被拉拢腐蚀甚至被“围猎”的风险,风口浪尖之上容不得一丁点的“瑕疵”和闪失。“寡染以清心,寡欲以清身。”在风险和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我们能否保持“清心寡欲”的定力?物欲当前能否淡泊?“围猎”之中能否突围?能不能永守初心?能不能“到海得清无”?找到上述答案,需要时时修身内省、“拂拭”本心,保持纤尘不染的品格操守。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_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3 字

+ 加入清单

“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进一步从严治党和深化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建党之初,党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其作为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九十多年来,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使命,恪守党的纪律,战胜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正因为有铁的纪律,才有钢铁一样的队伍,使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按党内规矩办事,就能贯彻落实好党的方针政策,成为人民满意的党员干部。值得警醒的是,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入党誓言,无视党的纪律,不守党内规矩,自我欲望膨胀,放松自我约束,最终一步步滑向腐败变质的泥潭,陷入违法违纪的深渊,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信任,给党的事业、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留下深刻而惨痛的教训。

当今时代,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四大考验”,党内存在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四大危险”。越是在这种时候,越要重视党的建设,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只有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高悬规矩戒尺,才能不断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加强纪律建设,就要进一步加强对党章的学习,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从严治党的基础加以强化,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允许各行其是、阳奉阴违,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统一。

思想觉悟不会自然提高,党性修养也不会自然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心存敬畏戒惧,把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转化为日常行为重要规范,不断增强行为自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党组织信任、人民群众信赖的合格干部。

党风影响政风,政风带动民风。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怎么样,领导干部的作用非常关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必然形成“破窗效应”,带坏一些干部,污染一方水土。只有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才能以上率下、从者如流,使自觉严格遵守党纪党规蔚然成风。

严守党纪、严明党规检验治党成效,体现历史担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把党纪党规变成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转化为广大党员自觉践行的行为规范,我们党必将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领人民在实现伟大梦想的征程上不断书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37 字

+ 加入清单

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是对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考量。

自己作为一名20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老同志,应该自觉遵守党章,严明党的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守党章,重修身,襟怀坦白做好人。自己要自觉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决维护党章,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牢记党员宗旨,践行党员模范作用,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自己解决不做。要注重个人修养做好人,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恪守做人原则,诚实做人,踏实做事,扎实做学问。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用行动说话,多做实事,不搞说的没有做的多,不搞说一套做一套,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搞领导面前是孙子群众面前是老子,堂堂正正做人,精精神神做事,不求官做大,只求事干多少。还要认真掌握好知识和本领,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群众谋利益需要相应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努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才能使自己的工作有质量,进而在为人民服务中体现人生价值。

守纪律,讲规矩,严于律己保本色。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教体局各种规章制度。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坚持组织原则、恪守规矩,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要强化自律意识,严于律己,要讲修养、严治家、从严自律,修正身心,抵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洁身自爱,襟怀坦白,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遵守各项制度,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敢担当,有责任,恪尽职守创业绩。树立责任意识,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对我们每个党员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也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都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任,是否能圆满或比较圆满的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在工作中认真的履行和实践自己应负的责任,又是我们完成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干一行,爱一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是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争创佳绩的最好诠释。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勤恳敬业地履行职责,是有效的开发能力、拓展能力的前提。不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敢于负责的人,才能在事业中保持高昂的激情,在工作中充满活力,才能在平凡的工作中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展开阅读全文

篇3:以军训心得体会六年级600字

全文共 922 字

+ 加入清单

八月,一缕缕金色的阳光洒在了双十中学的跑道上,我们有幸成为了这座校园的新主人,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经受一次严峻的考验——军训。 In August, a ray of golden sunlight sprinkled on the runway of Shuangxia Middle School. We were fortunate to be the new owner of this campus.To withstand a severe test -military training.

在小学学习期间,我有过两次前往军营接受军训的经历,军训的滋味对我而言早已不再陌生和畏惧。甚至,我仍然向往着能从这次的军训中收获与以往不一样的感受,以此好好提醒自己收拾心情迎接紧张又精彩的中学生活。

“立正!稍息!后面的男同学,速度慢了,大家重新再来…… ……”只见两位身着白色海军服,表情严肃、不厌其烦、掷地有声地向我们发出一道又一道的指令

,只要大家动作不规范,他们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示范给我们看。一个动作,一声口号,不停的重复又重复,一天下来是一身的疲惫,可我们依然坚持去做好每一个动作,忍着酷暑顶着烈日继续每一天的训练。

倾刻间,感到脸上,颈上,背上有无数汗滴在涌动,我们却不能用手去擦掉,依旧纹丝不动、昂首挺胸。要是对自己哪些动作做得不够满意的,我都会利用晚上时间在家里继续练习,精益求精,不敢懈怠。军训的课堂是严肃的,但这种严肃并非板直着脸,而是一种自信满满的威武的姿态;军训的课堂需要坚韧,这种坚韧并非对的摧残,而是一种精神意志的自我磨砺。

经过两个月的暑期温室休养,军训如同袭来的强风暴雨,让小部分同学一时招架不住也是在所难免的。这时,老师、教官也都能体贴地让体力不支的同学坐到树荫下避避暑、轻松一下身体,大家随时都可以再次入队接受训练。但军训毕竟是短暂的,学习的路却是长的,面对即将挑起的初中繁重的学习担子时,如果我们没有足够强健的身体作后盾,如果我们没有足够坚定的求学意愿,我们又能如何赢得这场严峻的人生挑战?

“初一时代,八班最帅,团结友爱,样样厉害!”,今天,这是初一八班的口号,明天、今后三年,这将是初一八班展现出来的真实面貌。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研讨心得体会

全文共 865 字

+ 加入清单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春意盎然的阳春三月,“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全面开花”,宛如春光下的“万紫千红”,虽丰富多彩,但瞄准的“靶心”却只有一个: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自我监督,树立良好形象!怎样在这次活动中把“打铁的人”淬火成钢,炼成“铁打的人”?笔者以为,纪检干部要以忠诚之“魂”、纪律之“命”, 做表率之“杆”。

忠诚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灵魂。“天下之德,莫过于忠。”始终对党忠诚,是最大的政治。灵魂在,则立场坚定,行为果敢;灵魂丢,则魂不守舍,离心离德。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忠诚才可靠,可靠才可信,可信才可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执纪监督机关,必须由对党绝对忠诚的人来坚守。但忠诚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蕴含在思想意识中,体现在言行举止上。纪检监察干部当时刻想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时刻记住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始终与党同心、对党信赖,听党的话、跟党走,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始终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忠诚是第一位的。我们党早就把“对党忠诚老实”规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入党誓词只有78个字,核心要义就是“忠诚”二字,明确要求党员要“对党忠诚、永不叛党”。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一线,天天看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党性,时间长了就很容易动摇,对未来失去信心。对党忠诚,就要始终坚定坚守信仰,不断地学习熟记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管遇到什么困难,不管遇到什么大风大浪,都要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站稳坚定的政治立场,永不“缺钙”。

忠诚是8900万党员干部的政治灵魂。作为承担着党内执纪监督问责重要使命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把忠诚刻在心上、体现在行动上,用自己对党的绝对忠诚、百分之百的忠诚、毫无杂质的忠诚,坚定不移做党的忠诚卫士。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局长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22 字

+ 加入清单

为有效推进英山工商系统“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 抓落实”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英山县工商局将“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抓落实”活动与推进“三严三实”和“两严”教育和促进“两个责任”全面的落实相结合,强化认识提升,切实端正态度;强化问题查找、切实梳理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切实转变作风。在全县工商系统较好的掀起了“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抓落实”活动热潮。

一、强化认识提升,切实端正态度。一是树立“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 抓落实”是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务实要求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遵循,是全党共识。《条例》和《准则》就是要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反应迟钝、责任心不强、不敢担当、做事漂浮、出工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庸懒散软现象,坚决纠正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错误表现。二是树立“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 抓落实”是强化作风建设的根本途径意识。作风体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影响事业发展。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始终是攻坚克难、阔步前进的重要保证。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执行规范,行动迅速、认真细致、落实有力。通过“转作风抓落实”让工作实起来,让作风强起来,真正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三是树立“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 抓落实”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保证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脚踏实地、立竿见影。上级定下来的工作、部署的任务,坚决贯彻执行,一抓到底。每项工作都细化方案,一项一项地落实,一件一件地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强化问题查找,切实问题梳理。一是正视问题,找准影响作风建设的症结。认真对照“思想政治、职守操守、组织纪律、能力素质、精神士气”等方面,深入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病因”,更好的“治病救人”、“刮毒疗伤”,轻装前行。二是勇于揭短,查找影响落实的根本阻碍。在开展“两严”、“三严三实”教育和“三抓一促”、“假如我是服务对象”等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查看有没有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做样子、搞形式;有没有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敢担当,不抓不管,推诿扯皮;有没有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执行不力,贻误工作;有没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中梗阻”问题;有没有吃拿卡要,干事不用功、出勤不出力违规违纪现象。三是认真反省,制定纠正错误的务实措施。“转作风 抓落实”就是要对照问题,认真反省,痛下决心,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坚决纠正,以实际行动让规矩严起来,让纪律树起来,让工作切实落实起来。

三、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改进作风。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照问题抓好整改。首先,对照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看是否整改到位;其次,走访服务对象,看群众是否满意;用上述两把尺子来检验是否真改、真“转”。二是突出实效,真抓真改真落实。首先从思想上真重视、真认识、真触动,切实端正态度,提升对“转作风 抓落实”活动的重要性理解;其次在行动上要真抓、真改、真落实,用实际成效来实现“转作风 抓落实”的目的。三是形成常态,务真求实创先争优。一方面,切实加强自律,让扎实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成为工作自觉;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监督,强化问责,把开展“转作风 抓落实”活动作为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责任到位的一项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让“学《条例》守《准则》”、“转作风 抓落实”成为学习和工作的常态。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08 字

+ 加入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和“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党员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

《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常态化的制度约束机制,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饱食终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戴上“问责紧箍咒”。

心中明责,才能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不论是党员干部身处何种要职、地位,都必须清楚肩负的责任。履职尽责、一言一行都饱含着党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只有明确职责,才能满腔热忱地去创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书写共产党人的风采。像“太行新愚公”李保国同志那样心系使命,自觉把“责任”扛在肩上。他扎根太行深山30多年来,踏遍了太行山区的每一道沟沟坎坎,始终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保持纯正质朴的百姓情怀,自觉把百姓当亲人,与百姓心心相印,心里装着百姓,凡事想着百姓,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担当精神,造福一方百姓。

心中有责,《问责条例》就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员干部失责渎职就必须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时刻牢记使命,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对“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准则》、《条例》等党纪条规,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教育中,认真查摆自己的思想、行为,带着问题学,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真正做到入脑入心,身体力行去践行。

但是长期以来,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致使“四风”问题、消极腐败现象等顽疾,依然是“我行我素”。王岐山同志曾经说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中央对大案要案等腐败分子的查处和严惩,更加表明了从严治党的决心,惩前毖后,刮骨疗毒,进一步使党风、政风好转,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多一点担当少一点推诿、多一点责任少一点扯皮,率先垂范,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一次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剑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也纠正了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多干多错,不干没错”的错误思想认识,以及无利不起早的功利思想,同时还告诫一些“太平官”既要“权、利”,又不愿担责的熬混思想,让“问责”制度越来越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治“顽疾”必需“问责”。为此,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要同当前“两学一做”教育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牢记誓言,初心不改,理清摆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使命,自觉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清白做人,干净担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党员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584 字

+ 加入清单

最近,在市局的部署,分局的认真组织下,我们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通过这个阶段的动员和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我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与提高。在思想上,拓宽了我的思路,开阔了我的视野;在工作上,增强了为服务好纳税人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学习,我深深理解了“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人必先疑也,而后谗入之。[宋]苏轼《范增论》(注:东西一定是自己先腐烂,蛀虫才能生出来,人一定是先产生疑心,以后谗言才能听得进去。)”的内涵,更懂得了“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等古训的寓意精深。

我们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很多强力的措施,中纪委在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也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中央坚持不懈地抓反腐倡廉的力度和决心。

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我常常思索着廉洁自律这个问题?便得出了我主观上的一点结论,那便是:“勤奋做事尽公仆之责,清白做人守党员之本”。也就说我们在工作当中把握好党的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也就是“处事要公,公生明;律已要严,廉生威;待人要诚,诚生信;工作要勤,勤生效”。这些都说明了不勤政无以立业,也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会栽跟头。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定位。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作为一名单位的执法人员,要时刻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一名普通职工,党却一直在培养和教育着我,使我在成长中一天天地进步,我作为一名曲线就业的退伍战士,更应该倍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因此,我不能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我便时刻常怀“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格言,更坚守着“走正道勤俭清廉,一生坦荡全家幸福”的信念。

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正逐步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之中,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也不断充斥着人们的思维,虽说,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都有了飞跃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也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更要从严要求自己,时刻告诫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我们要知道“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的俗语,这就要求我们要时时刻刻“静心超然,守一分宁静;少私寡欲,保一生平安”谨小慎微的工作作风。所以,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时刻要有明确的界限,只有“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才能清清白白从公,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也只有人人都反腐倡廉,才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在平衡的进程中发展。我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自已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地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技能。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履行职责,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职工。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好党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争创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党风廉政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展开阅读全文

篇8:优秀党员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616 字

+ 加入清单

一年之计在于春。市委决定,从3月5日开始,集中2个月时间,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市委社工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王岐山、李建国和彭友东书记的讲话精神,结合组织政法委、社工部开展党课教育,通过自己的学习领会,谈一点思想认识。

一、认真领会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内涵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1月16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保持执政党的团结统一。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需要全党成员的高度自觉,也需要制度约束——这就是纪律和规矩的刚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这样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所有,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在党的纪律中,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政治纪律”,因为这事关全党的路线和立场。同样,在党的规矩中,总书记也尤其强调“政治规矩”,因为这也是事业兴衰的关键。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体说来,党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通过接受彭友东书记的党课教育,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再次被感动。革命战争时期,为了“上下同欲者胜”,需要纪律和规矩;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为了凝聚全党、团结一心啃下硬骨头,同样需要纪律和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一个人,没有规矩,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一个拥有8600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党员从公民身份来说,必须遵循国家法律;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

二、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

近日,通过集中组织学习和自学《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表现总书记有深刻阐述。

比如,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又比如,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2013年和2014年,总书记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这是涉及全党“团结统一”的大问题。山西“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惊心;湖南衡阳的破坏选举案,40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广东茂名窝案,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相互牵连的官员之间“一损俱损”,“山头主义”“团团伙伙”的危害之大可见一斑;近日,通过收看季建业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庭审,主要问题就是结党营私,纪律和规矩严重缺失,“朋友圈”作祟。

回顾我们党的发展壮大,最成功的一条经验就是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彭书记在党课中讲到:早在1949年,我们党在西柏坡就立下的“六条规矩”:“一不做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重规矩、明纪律,是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赢取民心的重要法宝。从成文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进入上海秩序井然地睡在街头的解放军战士、“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革命战士,每一个细节,都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体现,是政治理念在行为层面的实践。

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作为市直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不能“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三、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守纪律、讲规矩要严格按照“五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做到:一、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背离党中央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听从组织指挥,不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弘扬五湖四海的**精神,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以人划线,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决不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超越权限办事,不先斩后奏。四,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参加非组织活动,不跟组织讨价还价,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决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严格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和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

“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而行。”今年,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守纪律、讲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重要抓手,是我们党的政治基础和执政根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身体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9:高校领导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52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会议安排,结合认真学习向书记报告和李校长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开展“守纪律、讲规矩”集中教育活动的学习情况,汇报我的几点感想,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党员干部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

首先,守纪律讲规矩是大势所趋。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并提出“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重点要求。这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行动指南。省委、市委专门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团省委也在全省团干中开展了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今天利用周末的时间专题开展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培训活动,这些部署充分表明守纪律讲规矩的极端重要性、现实紧迫感。其次,守纪律讲规矩是职责所在。作为党员干部,党内规矩和纪律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章明确规定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这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当前,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更需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担负政治责任。第三,守纪律讲规矩是发展所需。只有把纪律严起来、规矩立起来,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才能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校园安全稳定提供可靠保障。特别是当前我校正处于更名师大、加快推进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跟追赶超正当其时。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全部工作中去。

二、党员干部要坚决守住两条底线

一是规矩底线。讲规矩是对领导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作为党员干部,如果不懂规矩、不守规矩,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前天赴洪山监狱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以及刚刚观看了警示教育宣传片时,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我深受教育与震撼。一些领导干部犯错误,并不是因为缺能力、缺经验,而是因为不懂规矩、不守规矩。政治规矩是“底线”,也是“高压线”,顺着这根“线”走,才不会走岔了路,走偏了方向。二是纪律底线。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坚守政治纪律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对于我们来说,既是一种常识,也应是一种态度。政治纪律是“底线”,更是“红线”,我们一定要强化纪律意识,将其作为从政之绳、工作之纲、人生之镜,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加强修为,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好干部

1、强化思想认识,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面对新常态和新形势,始终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时刻警醒自己,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思想境界,严格对照“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注重加强党章、党内生活准则的学习,明确党内的规矩;强化以党纪国法为重点的纪律学习,确保在纪律面前心存敬畏,时刻遵守廉政从政的行为准则,守住底线。

2、坚持以身作则,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示范者。从自己做起,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切实绷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作为年轻干部,要特别珍惜组织提供的良好发展平台,扎实工作,干干净净服务师生需求、服务学校发展。

3、强化责任意识,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带头人。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全校各级团组织将主动适应新常态,按照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要求,加强对广大团干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团干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团干部要以身示范,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为广大团员青年作榜样。作为年轻干部,我们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个人健康成长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定盘星”,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使共青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更紧,服务青年更近。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不断锤炼优秀品德,讲诚实,讲团结,讲谦虚;不断严格自我约束,知大知小、知敬知畏、知止知戒,争当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表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教师学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77 字

+ 加入清单

贵港市委第三期“书记面对面”谈党建工作研讨会于近日下午在桂平市召开。贵港市委书记李新元与县、乡、村三级党组织书记围绕“讲规矩、有纪律”的主题,结合发生在贵港市的鲜活反面典型进行学习教育,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做到讲规矩、有纪律,干成事、不出事,为打赢贵港经济翻身仗、实现赶超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贵港市委副书记钟畅姿主持研讨会。贵港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壮,市委常委、秘书长黄卫平,贵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秦金敏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在大家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贪局长带出一窝贪――贵港市水利局腐败窝案警示录》后进行。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市直部门党组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村党组织书记代表发言,谈对“讲规矩、有纪律”的认识、体会,对下一步如何做到“讲规矩、有纪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李新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规矩和纪律问题,要求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最近中央又对干部队伍提出了要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四个“铁一般”的要求。可以看出,规矩和纪律已经成为贯穿党风廉政建设的主线。各级党组织对规矩和纪律,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规矩和纪律意识,做到讲规矩、有纪律。

为什么要讲规矩、有纪律?李新元指出,讲规矩、有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振兴贵港,立志翻身”的根本保证。只有长期坚持严格的规矩、严明的纪律,才能打造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只有在好的政治生态下,全体党员干部才可能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一门心思抓发展、搞服务;只有好的党风、政风,才能催生好的民风,形成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凝心聚力促发展。

党员干部要讲哪些规矩,守哪些纪律?李新元指出,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和党的优良传统,都是党的规矩和纪律。首先,党章是总规矩,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章,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把党章作为行动的根本指南,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第二,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第三,要遵守国家法律。第四,要自觉遵循党的优良传统。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管党治党没有空白、不留盲区。第五,严守和坚持党提出的八项规定等新要求。

如何讲规矩、有纪律?李新元强调,首先要学纪律、懂规矩,做到时刻心存敬畏。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纪,进一步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需要按照这样的程序和步骤做,哪些事又必须严格遵照另外的程序和步骤做,自觉按原则和规矩办事。要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第二,慎思笃行,做到言行讲规矩守纪律。领导干部必须明确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始终存有“权为民用”的敬畏之心,坚持严以用权,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真正做到依法依规用权。要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要管好自己的嘴,不说与自己身份不符的话,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不放纵、不越轨、不逾规,讲程序守纪律。第三,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纪律和规矩的执行。在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面前,各级党组织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敢抓敢管,有纪必执,执纪必严,决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决不能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各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坚决改变执行纪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状况。第四,解决好规矩纪律约束与作为的问题。时代号召需要有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队伍,在规矩和纪律的框架内更好地干事创业。党员干部队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在招商中干成事、不出事,为打赢贵港经济翻身仗、实现赶超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94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前一段针对各种材料的深入学习,纪律作风教育活动已经进入了第x阶段,我从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管理等方面入手,针对自身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以下是我学习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一、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公安队伍是一个大集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只有每一名警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公安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二、对业务理论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充分。

当前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大的战略目标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作为执法者的我却不能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提高,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更好开展。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必须紧张起来,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三、组织纪律意识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我在以前头脑中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对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有句古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所有大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小问题开始的,所以不够重视小问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侥幸心理的存在可以说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后必须加以克服。

四、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打交道,社会上不可否认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对于我这样刚参加派出所工作不久的同志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已经认识到这种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会继续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侵蚀,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自我要求不严,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够,满足现状 ,未能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

在思想上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对日常工作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时候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片面认为只要平平安安就万事大吉,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没有扎根基层,开拓进取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作风还不够,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精神面貌,使得自己在工作上没有突出亮点。

今后工作中我应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问题:

一、要多学习、勤动脑,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结构。

始终不放松学习,争取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深入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更加灵活的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勇于在工作中实践,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的来提高完善自身的工作和服务水平,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加强《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铁的纪律作为保障,工作也无从谈起。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不忘自己警察的身份,用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对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消灭在萌发状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杜绝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开车等严重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出现,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四、善于用新的思维、新的办法来分析解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在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创新,用过硬的业务水平来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证质量。

我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干部纪律作风整治心得体会2500字

全文共 2486 字

+ 加入清单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纪律作风整治心得体会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为了认真贯彻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学习,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不断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才能具备严格地执法能力,具备热情为民服务的素质。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的学,认真的学,系统的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己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勤政为民,树立好宗旨意识和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机关“八项制度”坚决杜绝那些存在对基层同志和群众“冷、横、硬、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力、话难听”的四难现象。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整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下班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自己要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一点贡献。

市委、市府决定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进一步促进全市干部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又有一次新的提高。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和与时俱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达到塑造形象、促进工作的目的。

通过局“开展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提高:

一、强化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成绩。

二、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基层单位、企业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尺。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也只有通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处理复杂、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四、努力树立新形象

要做到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神状态要进一步振奋,要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待每一项工作,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组织纪律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党员的带头作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个人生活做到克勤克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总之,我要以这次学习整顿为动力,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完成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而不懈努力。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53 字

+ 加入清单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再次重申纪律规矩意识,要求着力解决好严明纪律、严守规矩的问题,凸显这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我们党是有组织有纪律的战斗部队,严明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马克思曾经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今天,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大国执政的大党,面对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和严的规矩,就不可能完成治国理政的历史使命,也不可能完成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保持集中统一的“利器”。“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这是1942年整风运动开始后,毛泽东同志对于纪律问题的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和重要讲话中,也反复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因此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严明纪律、严守规矩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必须清醒地看到,一段时期以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在我们一些党员干部中淡忘了。一些人把个人喜好凌驾于纪律之上,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任何纪律和规矩,只要影响到了自身利益,都可以打折扣、搞变通。欺上瞒下、干预司法、权为私用等等行为,无视党的纪律,破坏党的规矩,败坏党风政风。此风不可长,此风必须刹。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只有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高悬规矩戒尺,才能不断提高我们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对我省而言,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大力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尤其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尤其需要用纪律和规矩来保障和形成凝聚力、战斗力,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在党员干部心中划出一道纪律和规矩的红线,真正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法治规则严明起来。严明政治纪律,就要自觉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在我省贯彻执行,确保省委决策部署在各地落地生根;严明组织纪律,就要自觉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接受组织安排,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搞人身依附、拉拉扯扯那一套;严明财经纪律,就决不允许党员干部搞利益输送,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严明工作纪律,就要坚决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办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明法治规则,就要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做决策、用权力,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锻造一支守纪律、讲规矩的“铁军”,我们就一定能在今天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一往无前,战无不胜。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720 字

+ 加入清单

【篇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今天认真学习了“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文章,我觉得提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非常有必要的,是任何时候都不过时的,是每个党员都必须去遵守的。

文章重点提出了六个“决不”,违反其中的任何一个“决不”,都将给党组织带来危害,甚至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现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反华势力不断抬头,周边国家对我疆土虎视眈眈,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定要认清形势,从自己做起,时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照六个“决不”去严格要求自己,牢牢记住党员的本质和党员的精神。

“在庆祝建党90周年前夕重申党员、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些违背党政治纪律的现象确实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它们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戴焰军说。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党历来都强调遵守政治纪律。我党最近重申强调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符合《》的规定,也一脉相承地贯穿于90年建党历程。

当前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中共建党90周年又恰逢“十二五”规划开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关系中央的权威和政令畅通,是顺利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政治保证。

通过学习党的政治纪律,我认识到,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重:就是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自省:就是要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是否符合党员的身份,是否正确行使责任和权力,就是在无人监督时,更要自律、洁身自好,不能因小失大。自警:就是作为一名党员,无论做事还是做人,都要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党性原则要求自己,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自觉做到为国尽力、为党分忧。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持按照“”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加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吸取反面典型的教训,引以为戒。自律:就是要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己。要进一步增加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自觉抵制“行为不检点、作风不端正”的行为。

【篇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市关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建设的工作部署,县委在全县开展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通过这次集中教育主题活动的学习,我认识上得以提高,思想上得以升华。“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中讲的是政治规矩;廉洁为官、事业有为,讲的是为官规矩;诚实做人、讲究诚信,讲的是做人规矩。我们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践行“三严三实”,坚持忠字当头、廉字托底,以严正己、以实导行,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和“廉政”于一体,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干部。

结合工作,联系实际,践行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加强和提高:

一是要树立政治意识。守纪律、讲规矩,第一位的要求就是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的工作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不能各行其是,搞这样那样的变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就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贯彻中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二是要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就是要确立纪律和规矩的权威,遵从纪律和规矩,不违纪、不逾矩。当前,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的“五个必须”要求,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三是要树立组织意识。纪律是维护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的有力武器,规矩是增强党员干部组织观念的有效手段。守纪律、讲规矩就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即使是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也必须服从组织,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党的战斗力需要铁的纪律来维系,对组织决定不能“选择性服从”,顺其心愿的就服从,不合心愿的就不服从。需要强调的是,树立组织意识,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决不允许违背组织决定另搞一套;领导干部可以对组织决定通过组织程序发表不同意见,但不能采取其他违背组织决定的行动。

四是要树立原则意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腐败、合谋腐败、寻租腐败,教训极为深刻。这表明不仅领导干部本人要守纪律、讲规矩,而且要让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守纪律、讲规矩。新形势下,管好领导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已成为党的重要规矩。树立原则意识,就是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不能公私不分,把公权力用于回报私情;不能情大于法,因感情因素而有失公正;不能利压倒法,为谋取私利而罔顾国法。

五是要树立团结意识。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大局。党的纪律是有利于党的工作大局的纪律,党的规矩是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局面的规矩。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领导干部在组织路线和用人问题上,必须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只要是德才优秀的干部,无论来自哪湖哪海,都要人尽其才、用当其时;只要是忠实于党的同志,无论和自己有无“交集”,都要用其所长、充分使用。

六是要树立程序意识。领导工作是在一定的组织系统中进行的,是在一定的制度规则中开展的,由此保证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正常秩序。这些制度规则就是党的规矩,有些已成为刚性的纪律。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懂得组织运行的程序,明确自己的权限,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违规用权、擅自越权,表面上看尝到甜头、办成了事,但破坏组织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留下严重隐患。守规矩,就要讲程序,组织程序凝结着党的工作规律,不可置之不理。

1.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荐读】

2.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精选

3.2015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4.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心得体会【荐读】

5.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精选(2)

6.担当负责争作为守规矩心得体会(优秀篇)

7.担当负责争作为守规矩心得体会【荐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领导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2 字

+ 加入清单

自从开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来,我就自身在遵守纪律、开展纪律建设年工作整改中认真进行学习、理解、反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内容过程中,更加认识到要加强和改入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有了很多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是我们党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求实精神提出的新要求。

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事关党的事业和国家兴衰成败的重大课题,好的优良作风必引领国家走向兴旺发达,反之,国家将步入覆辙之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历届领导都明确指出党要管党、坚定不移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对各级领导干部作风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今年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照“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所有党员干部要实事求是进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从灵魂深处检查距离党员标准的差距

二、联系实际,落实“五个严明”要求。

作为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要时刻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严明工作纪律、严明财经纪律、严明生活纪律,注重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五个严明”做到了,即使狂风暴雨来袭,你都心胸坦荡、傲然挺立,所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慎言、慎独、慎微;脚踏实地勤勉工作、敬业奉献。

三、注重实效,把作风建设当作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在平时工作中,勇于解剖自己,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干部,要坚持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对待自己的事业要恪尽职守、扎实肯干、勇于进取、拼搏向上、知难而进、忘我工作。领导干部要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自重、自省、自励,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以繁森、焦裕禄、雷锋同志为学习榜样,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要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09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深刻学习,我明白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一、党风廉政建设事关民生,干干净净履行职责民声所需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民心向背,关系事业成败。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中央坚持不懈地抓反腐倡廉的力度和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干净,二要干净干事,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时刻牢记毛泽东主席进北京时说的那句话:“我们不当李自成,我们一定要考好。”在群众中树立好形象。

1、要警钟长鸣,思想重视。珍爱自己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虽然只是县城管局服务中心一名普通职工,党教育我多年,快要退休了,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要保持晚节.不说是留个好名声,能做到平平安安退休,干干净净退休。也要对得起入党时举起的右手!

2、严以自律,自我解剖。自省自警

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要时刻告诫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3、接受监督。深入群众,防微杜渐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古训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语道破这条颠覆不破的真理,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才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最近,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在工作中求真务实,言警力行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x领导这次花大力气解决了原xxx遗留五年之久的职工安排问题!我们更要百倍珍惜他!以实际行动感谢党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

1、学习中要有求真的精神

求真务实是我党的光荣传统,也是党员的优良作风,具体到我们普通干部职工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城管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城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一年?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树立良好的城管员工形象!

2、工作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3、群众中要有实干的行动

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4、言行举止中要有实际的效果

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局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60 字

+ 加入清单

经过三天(两天自学,一天集中培训)对党章党规党纪及相关政策和新闻稿等材料的深入学习,并观看了反腐倡廉教育警示片,我对“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主要表现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宗旨意识和拒腐防变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同时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主动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净化思想品德、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本职工作,有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现结合实际汇报如下。

一、精读党章,大兴学习之风

通过对照新旧党章的学习,对我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基本要求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后,教育系统要通过精读党章,大兴学习之风,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健全并完善党内学习制度。如领导班子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全体党员每两个月一次集中学习,领导班子每半年或一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全体党员每年一次组织生活会,决不搞学习上的形式主义。

2.要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学习活动。如通过举办读书沙龙、观点论坛、专题讲座、主题报告、参观考察等形式,把学习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主题内容融入到党内一切学习活动中,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聚精会神地学、心存敬畏地学、结合实际地学,杜绝一切形式的“空谈”和形式主义的学习。

3.要大兴学习之风。通过学习培训,我认为要大兴学习之风,让学习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必须要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一是解决学习动力问题,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二是解决学什么的问题,既要学习政治基础理论课又要学习专业和业务理论课,既要学习必修课又要学习选修课;三是解决怎样学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四是解决为什么学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应用的关系;五是解决再学习及学习的表达方式的问题,树立“学习、实践、反思、再学习”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学风与文风的问题。只要以上五个问题解决好了,学习之风就会自然形成,并具有可持续性。

二、严守纪律,心存敬畏之心

通过学习,让我深深懂得,共产党员在入党宣誓时就郑重承诺“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所以要自觉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

1.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使我明确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纪党规,重温《党章》有利于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2.通过重温《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我感触很深,并对“守纪律关键要心存敬畏之心”有了更深的理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执行者,必须始终手握戒尺、心存敬畏。要树立公仆意识、自省意识、敬畏意识和奉献意识,常常与党章、党纪国法、制度规定相对照,看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带头严格按规定办事,使各项制度真正成为刚性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3.通过学习,让本人明白了,作为党的干部、人民公仆,必须敬畏人民、敬畏良心、敬畏权力、敬畏历史。心里装着人民,内心有了道德约束和思想防线,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不会出格,也不会出错。

三、常讲规矩,提高执行效率

从习近平和王岐山在浙江考察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和温州市反腐倡廉教育警示片来看,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对党员领导干部不讲规矩、乱作为和违反党纪党规的,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学习,我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常讲规矩,提高执行效率”的关键在于:

1.要带头遵守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忠诚于党的组织,服从组织决定,听从组织安排,遇到问题找组织、依靠组织。依靠刚性制度,增强对领导干部的行为约束,才能带领党员增进全党的团结统一。

2.要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领导干部要联系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尤其是身边发生典型案例,深刻检视、反思、讨论,剖析思想根源,查找制度漏洞,积极开展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同时,要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组织开展学习焦裕禄、黄群超等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信念意识、忠诚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敬畏意识和奉献意识,办事要讲程序、讲民主、守规矩、提效益,把“不逾矩”的红线刻在内心深处,在思想深处筑起“不想腐”的防线,增强自信,保持定力,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各项事业顺利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3.要完善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党建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要求,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三严三实”为实践取向和行为准则,大力弘扬“一心为民,干在实处”的优良作风,充分体现“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气魄和胆略。坚持说实话、办实事坚持联系实际、服务基层,立下自己的“政治规矩”,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办事效率,做到履职尽责、为官有为,确保政令畅通,永远跟党走。

总之,通过学习培训,要努力做到增强党章意识、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纪党规、践行入党诺言,心存敬畏之心,胸怀爱党之情,主动适应“严守纪律,常讲规矩”的新常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61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认真贯彻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学习,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不断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才能具备严格地执法能力,具备热情为民服务的素质。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的学,认真的学,系统的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己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勤政为民,树立好宗旨意识和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机关“八项制度”坚决杜绝那些存在对基层同志和群众“冷、横、硬、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力、话难听”的四难现象。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整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下班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自己要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出一点贡献。

市委、市府决定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进一步促进全市干部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又有一次新的提高。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和与时俱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达到塑造形象、促进工作的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县政府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36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正如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因此,笔者认为,落实问责条列,首要必须牢牢抓住落脚点、着力点和关键点。

落实问责条例的落脚点在“责”。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而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正式实施,为党员行为规范设定了红线和底线。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要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彰显党员干部的对责的担当,对权的敬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应该担当的责任,身处领导干部岗位上,这是党和人民的信任,理应为党尽职、为国效力、为民尽责。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其实就是责任,而有责任就要有担当,这里的“责”就是坚定理想、坚守信念,以人为本、勤政为民,尽职尽责、实干苦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落实问责条例的着力点在“问”。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只有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方可体现权、责、利的对等。如果党员干部有了权力,有了职责,却没有责任追究,就好比做生意“包赚不赔”。事实上,从近年查处的典型贪腐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来看,相当一部分都是源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此处失责异处为官,今天停职明天升职等等,说到底就是在“问”上无力甚至是缺位。落实问责条例功夫就应下在“问”字上,正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通过“问”把党纪党规利剑高悬起来,让警钟长鸣起来,真正“问”出从严治党成效。

落实问责条例的关键点在“人”。会议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由此来说,问责条例的落实关键还在人。这个人就是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条例作用得以发挥,关键看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不仅仅是释放出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还应以此紧紧牵住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的“牛鼻子”,倒逼党员干部增强权责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