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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中国共产党作文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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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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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出,《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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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全文共 2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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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从严”严在哪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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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献礼影片《毛丰美》观后感

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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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观看毛丰美同志先进事迹视频,我深刻体会到,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应该像毛丰美一样,必须应具备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勇于奉献,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担当是一种使命。当下,我们辽宁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阶段,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集中呈现,一些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个别干部精神懈怠,有本领恐慌,失去动力无所事事。困难面前,消极作为,只会贻误改革发展时机;奋发有为,才可能攻坚克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毛丰美是我们做人为官的一面镜子,大梨树村发展史就是我们推动振兴发展的一面镜子,这理应成为推进改革开放的基本共识,也应成为锐意探索者的底气所在。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担当是一种忠诚。毛丰美有句话:“一定要让全村人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好日子。”只有到大梨树村亲自走一走,才能掂出这句话的斤两。30多年前,他带着村民开饭店时,跟做厨师的小姑娘说过这话;20年前,他披星戴月穿着大雨靴挖淤泥疏通河道,跟一块干活的群众说过这话;一年多前,他弥留之际,对病榻前的老朋友仍念念不忘这句话。这样的共产党员,如此忠诚于信仰忠诚于人民,怎么会没有干劲呢?又有什么困难克服不了呢?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担当是一种境界。毛丰美的儿子毛正新说,小时候有一天,父亲指着村子外杂草丛生的荒山头,告诉儿子以后一定会把这荒山变成花果山。10年之后,父亲真的带人上山挖坑栽树,硬是在一片不毛之地琢磨出了“蓄水灌溉”,种下满满一山的果树。有无境界,高下立判:那种患得患失的算计,斤斤计较的狭隘,只会陷入无所作为的空虚;有追求有梦想,就能把腰杆直起来、肩膀硬起来、责任担起来。像毛丰美那样,在百姓心中留下无尽思念,在后人面前树立巍巍丰碑,这样的人生,不是更值得追求吗?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担当是一种能力。2008年底,大梨树村广场上,全村一千多男女老少露天开会。天降大雪,台上,毛丰美谈当年收成和翌年计划;台下,人人伸长脖子听,生怕没听全。两个小时,雪越下越大,就是没人挪动脚步。人心齐,就能指哪打哪。附近的村,基础条件好的有的是,为什么没能像大梨树村这样发展起来?我们要说,能把群众发动起来,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是基层干部在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担当。

通过学习毛丰美同志先进事迹,我在思想认识上,对一名共产党人的追求和崇高有了更深的理解,我将以毛丰美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心系群众、勤政为民、无私奉献、勇于担当的精神,坚持做老百姓的公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新溪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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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基层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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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号,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次出台的《问责条例》对具体的问责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整合制定了不同的问责方式。

据介绍,在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在内的14种问责方式,此次《问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依据情节严重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这次对党组织追责最严厉的处理方式是改组,这样的处理,对一个地方党组织而言震动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来,在上一级组织看来,你已经没法自己解决问题了,一定要通过改组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追责对党组织而言是严厉的。我想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这个后果也是很严厉的。

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则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其中,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强调“终身问责”

除了规定问责对象、问责情形和方式之外,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还专门用了一条的内容,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这次条例当中对终身问责的规定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亮点,终身问责就会使我们的干部感受到,你失职,失责。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影响必须恶劣,哪怕你离职了,哪怕你升职了,哪怕你退休了,党组织都是不会放过你,都是要追责的。有些人可能觉得退休了这个追责无所谓了,但是我们看,在这之前因为反腐败等等原因,有些退休的人也受到了追究。有的降级了,甚至是断崖式降级,省部级降成了科级了。我想这样的追责是严厉的,这样的追责恐怕是没有哪个人可以不在乎的。所以我认为终身追责这一条规定,会使我们的干部们始终感觉到利剑高悬,始终感受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你承担了责任一定要终身负责的。

《条例》强调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而对于问责之后的处理,《问责条例》还特别强调: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该通报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我想这样的方式一定会让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感受到压力。

所以我理解中央出台问责条例,包括出台其他的党内法规,包括严明党纪。其实并不是为了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一定希望多少人出问题。我想其实中央的问题,并不在于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中央的目的最好是我们哪一个领导干部都不出事,都不失职,都不失责,我想这样对党好,对国家好,对老百姓好,对领导干部个人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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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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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针,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月8日,向星社区党支部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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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优秀歌颂中国共产党

全文共 1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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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风采看今朝

小溪一条清清的河,河边有个美人窝,哥在机房谱光明哟,妹在河边洗秀脚。

小溪一条清清的河,河边有群小云雀,妹在天上飞呀飞哟,哥在林中唱情歌。 ,

小溪一条清清的河,河水叮咚上山坡,哥在杆上架银线哟,妹在家中织绫罗。绫罗织成满天锦啊,送哥光耀照中国,照中国。

这是流传在小溪河一首著名的山歌,这首歌唱出了土家儿女对电业工人的深情爱意和绵绵期与。

张仁贵就是小溪河电站的最高党政长官,书记兼站长。当地村民常常称呼他为“村长”。因为在小溪河村出了电站这么个大单位外,在方圆几十里再也找不出其他的机构了。

小溪河电站说是单位大,其实也不太大。不过在村民眼中,有几十号人,有几千万资产,有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在这里当家作主,并且常常极目眺望,喊出“身在峡谷悬崖,情系万户千家,根根银线贯山川,拳拳痴心绕云霞……”这样雄浑的号歌。里外爸妈一把手,那也算大了。大在什么地方,无非是大气、大爱、大干、大创、大度、大家,大到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

张仁贵就是从一座座山走过来又走进这座山的山芽子,凭着他对电力事业的执着,对电力事业的坚韧,对电力事业的拳拳痴心,对电力事业的忠肝义胆,从值班长,车间主任,副站长,站长一直做到书记站长一肩挑,做到小溪河电站的老大。

做小溪河电站的老大不容易,要做好这个老大更不容易,或者说,这个老大要做得男人女人都喜欢,人们看你的时候眼睛中能飞出情意,飞出秋水,飞出小溪河的山和泉中独有的风采,叫你一声“老公”或“老泼”。别搞错了,公是公仆的公,泼是泼出云彩的泼。那就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了,用日本小鬼子的话来讲,是大大的难了。

难,不可怕。攻城不畏坚,攻山不畏难,张仁贵不是一个怕难的人。怕难,他不会远离娇妻爱子,老母亲人,在上见一线天,下踏五里云的小溪河电站去担这个千斤重担。怕难,他就不会把情藏在心中,把爱写在大地,去做这个没有一个警卫随从的老大了。

难,造就了他。

他曾一人冒着四十二度的酷署步行五十多里路到辖区龙头河电站掏水沟,排出了垃圾,却和一个独守的老师傅掏出了心窝;他曾在小溪河电站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水冲击时,第一个跳入滚滚泥流之中,用身体去堵即将冲垮的拦提,让战友们迅速疏通河道,保住了电站几百万元资产,而他的腿上至今都还留下被石头赠与的疤痕;他曾身背着一百多斤蔬菜和猪肉,在崎岖的山路上行走,让员工们在交通阻断了半月之久后初尝了有菜有肉的饭食;他曾不顾妻子的胃病疼痛,把她丢给自己七十多岁的老母亲,连夜租一条小船,风尘仆仆地接回了站中一位生了急病的战友;他曾带上工具登山路二十多里为一位过八十岁大寿的老太太修好了电灯,而他却累得直不起腰来,爱酒比爱老婆的他酒却一口都喝不下……

难,写成了他。

他曾深夜伏案疾书,把党员“亮身份、强素质、当先锋”的主题活动方案与党员“一帮一”结合起来,创造了帮贫扶困联系户,贴心服务热线屋,把小溪河电站党支部与小溪河村老百姓搞成了鱼水情深的好典范;他曾组织党员战斗小组,通过二十多天的奋战,修造了一个余水蓄水池,让清凉甘润的泉水滋养着村民的心田,村民们说了一句:有了老张,不怕旱荒;他曾在麻雀不落坡的小山上开辟了一块蔬菜种植地,使一朵朵金色的小花与电机声相映成趣地谱出了一首和谐曲;他曾用“遍山大曲”和土豆炖猪肉招待了一位总公司的顶级老总,老总被他们的执着、敬业、艰苦和乐观向上的拼搏精神感动得热泪盈眶……

难,使他严于律已,赤诚待人,冲锋在前,享受在后,得到上级领导和员工们的一致认可,连续11年被电力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在1992年“电力先行杯”竞赛活动中,被县水利局评为“先进工作者”;难,使他清正廉洁,刚直不阿,艰苦奋斗,永立潮头,在XX年、XX年、XX年、2011年被州电力总公司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1年被评为“文明建设积极分子”;难,使他大胆创新,集思广益,夜以继日,永不言败,相继进行了前池冲沙道改道、八单元冲沙道降坡改造、电站对河冷却水改造、大坝鱼泉泵水等技术改造,小溪河电站进水过滤网改造,为电站降本增效,增加收益八十余万元。 ,

难,使他知难而上,以人为本,同领导班子抱成一团,团结和带领全站几十位员工,兢兢业业,从严治站,精细管理,连续数年使小溪河电站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

难,使他克难奋进;难,使他永不言弃;难,使他攀登高峰;是难造就了他,是难雕刻了他,是难书写了他;他是一个“难人”,但更是一个英姿勃勃永立于小溪河畔伟岸的大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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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县政府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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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 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 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 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同时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 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 规,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

就此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孙宁,通过他的角度为网友们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背后的故事。

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孙宁认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释放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告诉全党“问责”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他认为,有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严治党将进一步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内外相呼应,把责任担当起来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已经达到了8875.8万人。要想真正把中国人民带向一个更 加富强的明天,至少要从内、外两方面来一起努力。从内部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党员都应该苦练内功,增强党性的修养;从外部来说,就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它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是一种机制,是一种压力的概念。通过压力的层层传导,既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通过内外相呼 应,相信可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最终把责任担当起来,让我们党变得越来越坚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孙宁说道。

更加系统性,更加严谨,更加能够落实

谈到以往类似“党员问责”的相关条例或文件时,孙宁认为:“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曾经颁布过《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但是这样一个规定只是党内的文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个党内法规的概念。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暂行规定》在党的历史上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天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要求,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具有系统性,更加 严谨,更加能够落实,更加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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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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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本人通过学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增强纪律观念

两部党内法规的重新修订是“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次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作为法院系统的纪检干部要立足本职工作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当作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

一是把握内涵要求,做学习的表率。在自己带头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全院干警原原本本地学习,全面理解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利用法院开办的大讲堂由院领导分专题对法官干警进行系统辅导,使法官干警明白内容和基本要求;发挥法院专网优势进行广泛宣传,创建学习园地和专栏,开展交流体会推动学习,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干警的心上;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司法良知、职业道德教育,狠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判纪律教育,引导法官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官干警的政治定力、法律定力、廉洁定力。在审判实践中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振精神状态、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工作质效的过程。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为做好法院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二是自觉接受约束,做遵守的表率。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把《准则》、《条例》的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用《准则》和《条例》约束自己,规范言行,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立场上坚定、思想上纯洁、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维护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三是全面精准履职,做执行的表率。要按照《准则》、《条例》要求,进一步深化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跟着纪律走,跟着规矩走,跟着监督走,要做清醒人、明白人,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二、《准则》和《条例》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标准

准则是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就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两部重新修订的党内法规内容明确、标准严格、方法清晰,为纪检监察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

一是内容更加科学。《准则》共8条、281字,缩减了与国家法律有关的重复规定,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覆盖党员8小时内、外的工作和生活,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要求,体现了党员不管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动辄则咎,违者必处,真正让纪律成为“铁律”。

二是标准更加明确。《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近年来监督执纪问责的丰富实践,特别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标准,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

三是“负面清单”明晰操作性强。《条例》整合明晰了党纪的各项“负面清单”八个条款,明确了党员干部禁止性行为的事实范围和内容,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对不敢、不愿、不能监督的问题,明确了如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方式方法,对解决个性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防止和避免以往理解、执行上的偏差。

三、聚焦审判中心工作抓好执纪监督问责

《准则》和《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法规准绳。作为纪检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要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坚持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协助党组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明确从分管院领导到各庭室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意识,做到层层推进,人人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院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审判纪律和其它规定的落实。纪检干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两项党内法规为重要依据,加大查处违反《准则》、《条例》行为的力度,结合《枞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对照“六大纪律”修订完善已有的教育管理制度,使法官干警在审判实践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干干净净、规规矩矩秉公办案。

三是围绕审判执行,抓好监督。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廉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损害的是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纪检组监察室要在坚持从严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纪律监督,严格执行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廉政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审务督察、明察暗访、廉政谈话、案件回访等活动,建立和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廉政监察员、执法监督员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抓好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十个不准”、错案问责、随案廉政监督卡等刚性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对法官不廉实行“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坚持实行法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律师的任职回避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治理离职退休法官“隐性代理”,规范法官近亲属的“公民代理”行为,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司法公正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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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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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三重一大”等民主决策中,错误、任性行使权力,习惯于个人主导、事先定调,“拍脑袋工程”“拍脑袋规划”屡见不鲜,很多未经科学规划、严谨论证。而当发现决策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时,则往往以“集体决策”“班子责任”为托辞,以致一些领导在决策时听不进不同意见,搞独断专行、刚愎自用。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行终身问责,无形中给那些惯于“长官意志”和“家长作风”,喜欢“拍脑袋”做决策,一心追求政绩,前任设计规划,后任推倒重来,不考虑长远利益的领导干部,形成强大震慑。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终身问责其实是在倒逼领导干部要终身依法用权、科学决策。要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损失,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有限的资金资源、财力人力用在刀刃上,用在解决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决不能为了“乌纱帽”搞“拍脑袋”的“形象工程”。其次,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落实到位,才能保证决策和行为依法合规,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再次,要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问责的同时,还需惩防结合,既需要事后惩处,更需事前防范。终身问责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

制度之要,在于执行。只有完善好配套规定,克服好人主义等错误认识,改变“上级领导有批示、巡视整改有要求、相关部门有督办,才去被动问责”的现象,提升问责公信力,防止“制度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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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纪念中国共产党95周年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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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匆匆流逝,转眼间建党已经95周年了。纪念中国共产党95周年征文启事的要求吧。欢迎踊跃投稿哦。

南湖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为庆祝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热情讴歌党的光辉业绩,激发全区党员干部进一步提振精神,坚定信念、开拓创新、为把南湖早日建设成为江南水乡田园城市贡献力量。经研究决定,在今年“七一”前夕举办南湖区庆祝建党九十五周年诗歌朗诵庆典活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原创朗诵诗歌。

一、征文主题

诗歌的主题,必须突出南湖区建区以来取得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紧紧围绕南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光荣历程,抒发对党火热真挚的情感,唱响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的时代主旋律。

二、征文要求

1、诗歌以光明、昂扬、激奋为基调,内容健康,情感真挚,语言清新、朴实。

2、为便于在庆典上朗诵,征文体裁为诗歌或散文诗。每首(章)控制在50行以内。

3、为增进作者对南湖区的了解,便于使作品接上地气,作者在创作时,可参考网址:

4、诗歌征文请发至专门邮箱:576115123@qq.com

5、征文从即日起至6月10日止。

三、评选办法

征文活动结束后,由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组织部、南湖区教育文化体局、南湖区文联组织专家进行评比,按照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出金奖1名(2000元),银奖3名(1000元),铜奖5名(800元),入围奖10名(300元),颁发证书和奖金。

嘉兴市南湖区庆祝建党九十五周年庆典活动组委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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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建党节征文:中国共产党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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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1 日 , 我们迎来了中国共产党建党95 周年的伟大庆典。父母给我阅读了《中国共产党 95 年风雨》的书籍,增加了我对中国共产党的了解。

从 1921 到 2016, 在跨越世纪的征程里 , 中国共产党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 , 为了中国人民的幸福 , 用鲜血和生命镌刻了一幅改天换地的绚烂画卷。

从 1921 到 2016 ,在穿越历史的时空里,中国共产党人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了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以与时俱进的胆略,谱写了一部震撼世界的伟大壮歌。

95 年沧桑巨变,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引领当代中国的进步潮流,我们伟大的祖国实现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做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从新民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中国在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探寻出一条生机勃勃的现代化道路。

九十五年风风雨雨,九十五年历尽沧桑,九十五年励精图治,九十五年灿烂辉煌,换来了祖国繁荣昌盛,换来了人民幸福安康。没有伟大的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伟大的党,就没有国富民强!我们把美好的梦想层层堆砌,让高瞻远瞩的目光投向时间的前沿,审视昨天,展望未来,沿着金光大道,一步一步靠近我们心中向往的地方。凝望这面历久逾新的旗帜,我们激情满怀,豪气倍增,让我们继续高举起这面光辉的旗帜,走向美好的未来吧!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没有我们现在充实、丰富、安宁的生活!祝愿我们的党生日快乐,带领我们新一代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前进!愿我们伟大的祖国在党的领导下繁荣昌盛、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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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国共产党党章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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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摸着这本鲜红的小册子,我激动的心情无以复加,我怀着最虔诚的心情注视着它,似耶稣教徒手里捧着的圣经。四周的一切好像都静止了,我停止了所有的思绪,生命定格在这一瞬:一本多么神奇的小册子!

我用颤抖的双手打开它的扉页,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鲜红的党旗。锤子和镰刀,多么深刻的象征!想当年中国共产党正是带领中国人民用这锤子和镰刀打下了天下,进行伟大的了社会主义建设,而今天,胡锦涛主席正带领我们依旧用这把锤子和镰刀谱写新的篇章!多么充满希望的锤子和镰刀!我端视着这鲜红的党旗,不知不觉热泪盈眶!我思绪万千,我想到了战争时期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们,刘胡兰在日本鬼子的铡刀下依然高昂着头颅;黄继光堵碉堡全身被炸成了筛子都毫不在意; 董存瑞被炸得粉身碎骨哼都没哼一声······我又想到了和平建设时期的伟大共产主义战士雷锋,他毫不为己,专门为人的精神深深地感动了我,在他面前我感到自己是多么的渺小,回想起以前干过的伤天害理的事情,我真是无地自容,羞愧难当 !不过今天我终于下定决心,从今天起,我一定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做一个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活雷锋!

想着想着,不觉已经深夜了,可是我没有一点困意。我摒着呼吸,生怕惊动了什么,我深情地望着它,似洞房里心旌荡漾的新郎。它那深入浅出的表述,那言浅意赅的归纳,那循循善诱的文笔,简直是一部空前绝后的文学巨作,字字珠玑,句句箴言!每读完一句话,我都感到自己得到一次升华,是的,现在我已不是我了。虽然我还不知道我现在是个什么东西,但是我感到我超脱了人了。就算还是人,那也是母乳喂养的精英,而不是近亲结婚的产物!读着它的每一句话,我都感到深深的颤动,一阵阵快感不断涌来,那是灵魂最深处的东西。。。我知道,从今天开始,我是属于它的了,我被它征服了,我的灵魂,我的肉体。。。 看着看着,我的双眼又迷离了,我不忍心再看下去了,我把它捧在手里,紧紧地贴在胸膛。。。初春的夜很冷,我却感到无比的温暖,我充满了力量!我终于明白了,明白了刘胡兰为什么是那么的大义凌然,黄继光为什么是那么的义无反顾,董存瑞为什么是那么的奋不顾身······我现在开始有点后悔,为什么我没能早点看到这个小册子呢?

还有不长的时间我就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了,我感到无比的荣耀,我更看到了自己肩膀沉重的责任,我知道现在国家发展还有困难,党员腐败问题还很严重,可是这些我们都不用担心,是的,只要有这本小册子在,我们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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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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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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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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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多人读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从4部分、18条、3600余字到8条、281字,《准则》为何在修订后发生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修订后的《准则》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在内容上做“减法”,在对象上做“加法”

据介绍,目前我们党内共有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颁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另一部是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它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其地位高于条例、规则、规定。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此次修订删繁就简,提纲挈领,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高波认为。

分类指导、分别要求,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原则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不再仅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高波认为,《准则》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正面清单”,坚持党章导向、立德导向,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以党章为遵循的原则:一是将现行党章“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部分的相关重要内容,具象化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具体要求,同时分为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加以差异化、细分化规范;二是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纲举目张、微言大义,有助于唤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彰显和维护党章权威。

树立党章党规的权威,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读完新修订的《准则》,有人提出疑问:《准则》中的内容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要求,如何保证在实践中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高波指出,尽管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其内涵具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化性,但是,其行为指向还是具象化的,也就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从落实角度说,可将其与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即《条例》对应联系起来,比如“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可与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相对照,倒逼党员干部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守住了底线,才有可能去追求高标准。

谢春涛认为,近年来,党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的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就容易让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漠视纪律和规矩,越过党纪甚至国法底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用党纪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准则》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基础性的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要结合《条例》的执行,切实发挥好各级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所负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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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因为有了你,中国共产党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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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刀斧头铸就了

鲜红的中国共产党党旗

飘扬在祖国的神州大地

曾有多少中华儿女

庄重地站在党旗下

把拳头高高地举起

经过十年的努力

我也光荣地成为

中国共产党的一分子

把誓言牢牢地记起

在鲜红的党旗下

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息

深知这拳头的沉重意义

面对党旗

誓言就是追求的信仰

誓言就是追求的动力

我愿为党做出自己微薄的努力

如果前面是暴风骤雨

我愿冲锋在前无所畏惧

如果前面是急流险滩

我愿走上前成为后来人的桥梁工具

如果前面是高山大海

我愿乘风破浪英勇搏击

因为有你

才能使我看清方向

任脚下走出坚实的步履

因为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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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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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是条例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切实体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把责任具体到组织和个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原则性。当前,还有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有的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对身边同志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况不改变,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就可能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的,本身就应该被问责。把问责条例落到实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构筑起制度的刚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锤炼失责必问的制度刚性,唤醒全党同志的责任意识,我们就一定能够充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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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感谢中国共产党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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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一个响亮面伟大的名字。为了人名的革命事业,出生入死,浴血奋战,为了共和国的诞生,筑超了道道血肉长城誓死保卫国家,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殚精竭虑,鞠躬尽瘁。

我爱你啊,中国共产党!爱你临危不乱,指挥若定的气魄;爱你那博大的胸怀,负生的潇洒;爱你那正真无私,鞠躬尽瘁的高风亮节;爱你具有坚韧的自信,敢为人先的精神;爱你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我爱你双手描绘的雄伟蓝图……

历史永远不会忘记,自从帝国主义用鸦片大炮轰开中国的大门,历史便开始了屈辱的记忆。清王朝腐败无能,统治者丧权辱国,旧中国积贫积弱,任人欺凌,割香港,割澳门,割九龙……这一切刺痛着每一位爱国志者的心。林则徐虎门硝烟,三元里人民抗英,洪秀全领导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奋勇抗击入国联军……终于,“五四”运动超了新世纪的曙光,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给中华民族注入了新鲜血液;经过八年抗日战争,三年解放战争,毛主席庄严的向世界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超来了!

无数事实证明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正如歌中所唱的:“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辛苦为人民,共产党他就一心救中国。”

中国共产党,你奋勇向前,挫折中你不屈不挠,你的诞生,改写了历史。从此,中国共产党像一颗挺拔而坚韧的树苗,艰难而顽强的成长起来。梦想变为现实,澎湃着希望,化为一名气壮山河的回答。

壮大吧,中国共产党!用你坚实的臂膀扛起中华民族复兴的重任,奋斗吧,中国共产党,用你那不屈不挠的精神建设超新世纪的殿堂这是亿万华夏儿女的心愿。

我爱你——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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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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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重点学习了十六大通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党的理解和认识。

党章对于建设什么样的党的正式规范,主要是通过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各项规定体现出来的。总纲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原来党章对党的性质的规定相比,这样以“两个先锋队”、“一个核心”、“三个代表”对党的性质作出规定,并不是根本原则的不同,而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始终如一的党的性质规定的逻辑发展。十六大关于党章修正案的决议指出:“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年,刘少奇同志曾经说过:七大党章是“保证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获得胜利与解放的党章”。今天,我们同样有充分理由坚信,十六大党章必将是一个保证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获得胜利和振兴的党章。党的实际生活证明,党章不是"纸上的手段",不是无足轻重的东西,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党的前进与后退、壮大与缩小、胜利与挫折。在党执掌政权之后,它还关系着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立、实施及其不断自我完善。任何一部经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认并对党内生活产生效力的党章,都将对构建党的组织,实施党的政治主张,维持党内生活、工作秩序,并对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新党章还规定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经常性的“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职权,这在我们党内法规史上是第一次。显然,所有这些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正如十六大关于党章修正案决议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吸取这些年我们党自身建设取得的新经验,在党章中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等一系列问题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坚持党要管党、把从严治党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去时,第一条强调的就是:“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经验证明,按照党章办事,关键在于党内普遍增强党章意识,首先是党的各级干部增强党章意识,把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这就是说,要对党章的实质、内容、规定及效力有科学的理解;对执行党章有高度责任心,坚持以党章为指导,规范自己的行动,评价党内功过是非;自觉地将党章应用于党的生活,对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把“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看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全党同志的集体努力中,不断充实、完善党章以及党章为主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现在有些党组织软弱涣散,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对党章重视不够、执行不力。而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未能得到遵守,甚至严重违反党章的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惩处,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很危险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党章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效力,只有通过千千万万的党员和干部自觉遵守和实践党章,我们的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事实表明,党和国家每前进一步,党章中就会有相应的反映。1992 年10月,党的十四大首次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增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对内对外的全面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内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中还写进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这次十六大对党章的修改,是对十三年来党的进步更为集中、更为全面的反映。十三年的成就是新党章的基础,十三年的经验是新党章的根据,十三年的创新是新党章的源泉。我们党在全面总结十三年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十三年来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作了高度概括,集中地写进了十六大党章,从而使这部新党章达到了自十四大以来党章建设上的最大进步和最高成就。

作为学校的一名学生管理干部,要根据党章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六项要求,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急同学所急,想同学所想,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使学生管理成为学生满意、学校满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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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讲话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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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前,中国人民对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渴望是多么强烈,但前途又是多么渺茫。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新的历史节点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广大党员干部表示,要坚定理想信念,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戒骄戒躁、勇于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初心始终不渝,把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

带领全体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追求。

“总书记的讲话表达出我们党对人民一贯的深厚感情。”宁夏社科院院长张廉看完庆祝大会直播后十分感慨,“从历史发展来看,正是因为我们始终保持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的事业才赢得人民支持,我们才战胜了各种艰难险阻和风险考验,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西藏林芝市唐地村老党员普布次仁,小时候“顿顿吃饭都得算计还有什么能在下顿吃”。他动情地说:“在党的带领下,西藏群众生活发生了巨大改变,我们永世难忘。多年来,我看到了党员带领群众致富、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情形,也时刻提醒着自己要永远把群众的需要放到第一位,时刻准备为党和国家牺牲一切。”

“总书记说,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话说到了我们基层党员的心坎里。”江苏华西村党委书记吴协恩和村民代表一起观看了大会实况。“总书记的讲话让我们的信念更加坚定,我们将以道路、信仰不变,方式、方法要变;根基、底线不变,能力、动力要变;责任、使命不变,体制、机制要变的精神,带领村民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他说。

“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广东东莞民警徐飞说,“人民群众是改革开放事业的坚强后盾,而国家发展也将实实在在造福于人民群众。”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肖巍表示,坚持融入人民、造福人民,让我们党得以在每个重要时期团结众多英才。如今改革进入攻坚期,要完善有利于人才发现、发展的系统性制度设计,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使之更好为民造福。

勇于开拓创新,向着奋斗目标戮力前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是13亿多中国人民的共同期盼。”

“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已经谱写了人类发展史上的辉煌篇章。”内蒙古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孙杰认为,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的目标,为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根本指引,实际上也为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面对经济新常态,唯有靠新的发展理念才能实现更大发展。”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党委宣传部部长孙佳炜颇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们依靠煤矿、石材等低端产业,现在要向曾经的‘饭碗’说‘不’,需要党员带头拿出决心和魄力。每个党员都把点滴做好,就能汇成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

坚持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关键一招。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表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坚持用改革的思维、改革的手段,去解决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总书记说,要有‘勇于自我革命的气魄’,我们必须坚决冲破思想观念束缚,清除妨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我们要继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好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让老百姓感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感受到法治国家建设与自身利益相关,集聚众智、汇集众力。”

明方向重实干,引领民族复兴伟业不断向前

1949年3月23日上午,党中央从西柏坡动身“进京赶考”。

“今天,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所做的一切工作,就是这场考试的继续。”这是60多年后,中国共产党人“继续赶考”的历史担当。

“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继续赶考指明了方向,标出了路线。”安徽小岗村党委第一书记吴小林说,新常态下的农村工作面临很多新难题,对全体党员来说是种新考验。“这要求每一个党员都要有坚定的信仰,坚持扎根百姓,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把工作做实做细。”

福建三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詹积富说:“这场考试,在今天就是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坚定不移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行万里者半九十,越到后期困难越多,总书记的讲话更加坚定了我们发展党的事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华东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软件工程学院院长何积丰认为,在这场历史性的考试中,视线不能模糊,方向不能迷失。党和人民的事业要不断发展,必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让每个党员树立崇高理想,戒骄戒躁,脚踏实地。

“脱贫工作已进入攻坚拔寨关键时期,唯有扎实工作,才能交出合格答卷。”广西田阳县巴别乡大录村村党支部书记苏海华说,“总书记在讲话中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在党的带领下,我们完全有信心实现脱贫、奔上小康生活。”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力量。广大党员干部表示,必须把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工作方向和根本遵循,团结奋斗、开创新局,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优异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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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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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

“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就是到2020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进而到本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再度发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动员令。把握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八个坚持”要求,最根本的就是始终不渝聚焦奋斗目标、担当历史使命、汇聚奋斗力量,把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推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实现奋斗目标、推进复兴伟业,就要始终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事业发展新局面。面向未来,面对“三个没有变”的基本国情,面对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世界科技发展酝酿重大突破的新趋势,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加快形成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的机制和环境,为中国发展打造新优势、开创新境界。

实现奋斗目标、推进复兴伟业,就要坚定不移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勇于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最鲜明的旗帜,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30多年改革历程启示我们,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我们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既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就能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

为人类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早就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决胜全面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进军中,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十八大以来,从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到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致力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再到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一带一路”等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党中央一系列外交新理念新实践,让中国梦与世界梦交融互通。在走向复兴的新征程上,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中国人民必将同各国人民一道,不断把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向前进。

集众智事无不成,聚合力业无不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8800多万党员凝心聚力,13亿多人民齐心协力,向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砥砺奋进,我们必将续写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精彩篇章,开辟民族复兴伟大事业更加光明的前景,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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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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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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