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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精品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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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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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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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习他坚定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要始终把党放在 心 中最高位置,经常重温党章和入党誓词,把“不 忘初心 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要牢记为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牢记党对自己多年的培养和信任,始终相信党 依靠党

服从党,倾心竭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万众一心加油干,把短板补得再扎实一些,把基础打得再牢靠一些,努力创新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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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像黄诗燕同志一样 牢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坚定“不 干事 不 作为就是最大的失职”的意识,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寝食不

安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一权一事,以夙夜在 公的精神抓好分内的一职一责,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兢兢业业为民 勤勤恳恳干事,切实做到群众所盼必有 谋 群众所求必有 应

群众所需必有 为 群众所怨必有 改,把为百姓谋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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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GDP明早10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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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每年的年度GDP数据都要来的比别国早那么一些,今年也不例外,并且今年的数据比起往年意义更加重大,因统计局去年三季度刚刚改革了GDP核算方法,且中国股市暴跌以及人民币贬值冲击了全球市场,世界都在翘首以待中国这一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GDP数据。

定于下周二(19日)北京时间10:00公布的中国2015年经济增长数据,将包括GDP总量、三大类产业,以及九个门类行业的数据。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周二(12日)表示,2015年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前三季国内GDP增长6.9%,预计全年增长率约为7%,与预期目标基本一致。

此前公布的季度数据现实,中国2015年前三季度GDP增速分别为7%、7%、6.9%。

位于巴黎的经合组织(OECD)周一发布的领先指标显示,中国经济放缓的情况或将在今年晚些时候结束,衡量中国经济的领先指标显示,这一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将不会出现经济增速进一步大幅放缓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决策者、投资者和企业所担心的“硬着陆”。

经合组织表示,去年11月份衡量中国经济的领先指标从10月份的98.3升至98.4,该指标连续第二个月上升,预示中国经济将出现“企稳的暂时迹象。”

统计方法

如今中国经济正在转型过程中,脱离依靠住宅建筑和低端产品出口等旧有增长引擎。但与美国等采用支出法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不同,中国混合采用收入法和生产法来计算GDP,注重在经济的生产方面。

服务业是中国经济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目前占中国经济总量的一半。但当下中国的统计方法可能造成服务业的产值被低估。

国信证券在近期的报告中指出,当前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制度不完善,通过人员工资增长核算增加值很容易产生低估的问题。服务业统计核算完善将可能使服务业增加值提高,占GDP比重进一步提升。

国信证券还称,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长期以来中国都是采用的成本法来核算居民自由住房的服务价值,主要采用住房造价折旧计算。随着中国房价的迅速上升,房屋造价与市场价值的差距越来越大,造成居民自由住房服务价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低估。

但尚不清楚统计局在本次的数据统计中方法是否有改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统计局在2014年刚刚做过五年一次的对逾7000万家公司和中小企业展的开经济普查,并在随后上修了2013年GDP总量,增幅几乎相当于马来西亚全年的经济总量,其中大部分增幅归功于服务业对GDP的贡献加大。

国家统计局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标准,在去年9月采纳了新的季度数据统计标准,从原来的累计核算改为分季核算,调整了季度的核算期。即从原来分别核算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累计GDP,改为直接核算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当季GDP,累计GDP由当季GDP相加得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表示,季度GDP核算改革因不涉及年度核算方法变化,全年的GDP绝对额不会发生变化。

此外,中国统计局将在2月份发布更加全面细分的2015年度报告,之后在9月份发布首次修正数据,到2017年5月公布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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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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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政治规矩的基本内涵,并强调指出“严明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从近年来地区法院系统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以下 “四性”:

(一)政治上的迷茫性

一是政治立场偏移。有些党员干部实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比如有的人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上,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认为:反腐败越反越多,积重难返。而有的又对身边违纪者睁一眼闭一眼,查处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有的对当今自上而下开展的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等工作,不是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而是做局外人,持观望态度。甚至错误地认为作风建设、群众路线做做样子,走走过场,阵风吹过,难以持久。二是政治言辞偏激。有些党员干部私下显能,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二)思想上的片面性

一是于己无关论。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二是民主自由论。有的党员干部在党内片面要求决策要民主、言论要自由,不能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说了一些违反组织原则的话,做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事。三是自以为是论。有的不是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精神,而是片面曲解原意,甚至把自己的不正确理解当成中央精神,使之在执行中变形走样。

(三)工作上的本位性

一方面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另一方面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有些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出现“利大快执行,利小慢执行,无利不执行”现象。

(四)行为上的自由性

一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貌似“双面人”,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难以落实。有的党员干部参与组织讨论决定时,仍然存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违纪行为。二是信仰缺失,行为荒唐。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不讲班子团结,讲团团伙伙。其行为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影响。三是利益至上,违纪违法。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缺乏理想信念,行为方式上自由散漫,逃避监督,价值取向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

二、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曾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政治活动涉及政治方针、政治方向,非组织政治活动应该是指和党组织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驰的,甚至违反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政治活动,有反党、背叛党的宗旨的基本属性。因此我个人认为当前全国法院干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要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要求,确保“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纪律要求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决不允许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犯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对错误的言论、谣言要亮明正确观点、避免“以讹传讹”。要坚决维护党组织的严肃性,决不允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坚决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决不允许说情打招呼、跑风漏气、进行利益输送;要坚决执行办案纪律,杜绝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接受吃请等行为。要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规矩,严格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服务大局、司法为民、重视调解等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充分发挥人民司法制度的优势。

(二)要自觉践行守纪律讲规矩的基本要求

强化党性意识,始终把党的要求作为最高准则,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归宿感、责任感,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约束,坚决落实党的组织原则;要强化责任意识,以邹碧华等先进典型为榜样,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要强化自律意识,始终把“三严三实”作为立身标准,做人要本分,办事讲规范,始终做到心存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三)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狠抓各项纪律和规矩的落实,努力在法院机关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要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要抓好党章及党的政治、组织、财经纪律以及人民法院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学习,使党员干部形成稳固的纪律观念,引导法院干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准则;要坚持严字当头,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要敢于较真碰硬,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以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严肃查处一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把履责与问责结合起来,决不能让纪律成为“稻草人”、“橡皮筋”;要注重执行力建设,切实增强执纪工作实效性。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现行的纪律和规矩进行完善、细化和创新,对人民法院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进行梳理、传承和发扬,并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坚持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纪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每项改革都能体现惩治与预防腐败的要求;要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千方百计帮助大家排忧解难,多做得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好事实事,努力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党员干部的“紧箍咒”、“护身符”和成长路上的“安全带”。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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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完善措施,激发潜能

全文共 11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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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是《小古文100课》(上册)最后三个单元的背诵验收。由于赶上期末复习,加之这几个单元的小古文偏长,给学生的背诵增加了难度。尽管如此,从周一开始,每天都有学生完成背诵,获得一份表扬信,然后拍照分享到班级微信群。

为什么学生们对背诵情有独钟?原因很简单,因为我有一套较完善的激励措施。古文不同于白话文,难读难记。为了顺利地进行古文的背诵,先把制定阶段目标。把这一册50篇小古文,按单元分成几个小目标。每完成一个目标就颁发表扬信,并给孩子拍照分享到班级微信群,学生持表扬信可以跟家长兑换相应的奖励。其次,完成整册书的背诵,期末颁发奖状和奖品,期末家长会时,由家长亲自颁发给自己的孩子。同时,家长会给予更大的奖励。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其一,分解目标降低了难度,面向全体学生。从实际看,小目标容易达成,一周三五篇,能力强的,轻松搞定,即使稍弱一点的学生,不费太多的气力也能完成。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其二,引发学生的期待。千万别小瞧那不足100平方厘米的表扬信,对学生来说,意义重大。每次到了验收背诵的时间,完成背诵的学生,站在讲台上举着表扬信合影拍照时,那幸福的样子是无法言说的。他们高兴的样子是可以传染的,下面的学生看着获奖的同学,无不露着羡慕的眼神。老师什么也不用说,就等着写表扬信吧,一下课就有学生完成背诵。一般两三天就有四十人左右完成背诵。占全班人数的80%左右。有了短期期待,与长期期待互相配合,效果更明显。于是,当完成全部背诵任务的,期末颁发奖状和奖品,而且由自己的爸爸妈妈亲手颁发,学生特别期待。如果中途一个单元没有完成,就得不到奖状。因此,一旦学生被吸引进来,就不会罢手。

其三,把家长拉进来。每当有完成背诵的学生,就随即发给表扬信,并给学生拍照,把照片发在班级微信群里,家长见了,自然就会主动督促孩子去背诵,因为家长之间也在暗暗较劲。大家都知道,教育不可能缺席家长。如果缺少家庭,教育显得苍白无力。这学期背诵小古文,因为家长的参与,完成背诵的比例大大提高。

其四,统计表张贴上墙。背诵开始之初,绘制“榜上有名”统计表,张贴在教室墙壁显眼位置,完成背诵的,画一面小红旗,背诵情况大家一目了然。有的学生发现自己有漏背的单元,只要能补上也可以。

王中力教授在《激励论》中说:“一个人在没有受到激励的情况下,他的能力只能发挥到20%——30%,如果受到正确而充分的激励,能力就有可能发挥到80%——90%,以至更多。”由此看出激励对激发学生的潜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这一点,我有很深的体会。自从班级开展的诵读活动以来,我开始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一朵小红花,一颗小红星,一张奖状,一句鼓励的话语……很多孩子禁不住激励的诱惑,潜能被激发。我印象最深的是小郑同学,在一二年级从未完成过背诵任务。但不断地激励下,最终成为背诵的能手,每项背诵任务都顺利完成。像小郑这样在激励下,背诵成为强项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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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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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我认为:

首先,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教师良好的思想品行将是教师最伟大人格力量的体现。曾经有一名普普通通的教师,他不幸患上了强直性脊椎炎,颈不能转,腰不能弯,腿不能曲,上课时整个身体全靠双拐支撑着。但他不悲观、不忧伤,凭着对人民教育事业的赤诚之心,依然顽强地坚守在讲台上。学生看着他忍着剧痛、冒着冷汗在那里讲课,都感动得落泪。他深情地说:“我的知识是人民给的,我要珍惜这有限的时光,把知识献给人民。”古今中外无数事例证明,育人单凭热情和干劲是不够的,还需要以德立身、以身立教。作为一名教师就,要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甘为人梯,像“春蚕”吐尽青丝,像“蜡烛”化成灰烬,把毕生献给事业,献给学生。

其次,规学习素材明行为。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甚至一言一行,对学生都会起典范作用,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因为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教育工作不应是为教书而教书,更要以人为本、教书育人,学生把几年、十几年的生命时间交给学校、交给教师,学校、教师就有责任去珍惜别人的生命,浪费别人的生命时间就是罪过。所以教师需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再次,关爱每位学生。作为教师,应该无私地把爱撒向每一个孩子,平等地对每个孩子,了解他们特有的情感世界,懂得他们失败的痛苦和成功的喜悦,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时时体验到老师对他们的关怀,时时感受到努力得到的肯定,体验到学习的快乐和成功。当老师把一颗真诚的心交给孩子,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孩子,公平地把爱和温暖送给每一个孩子时,孩子小小的心定会融化在师爱中,在学习生活中找到快乐,愉快地接受教育。

热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就曾花10年时间,将一名有偷窃习惯的学生培养成一名成功的农庄主席。每一位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爱,尤其是那些家庭有过特殊变故的学生,容易形成特别性格,这就要求教师真诚相待、热情鼓励、耐心帮助,用师爱的温情去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让他们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史烟飘过,回看今天。师者为师亦为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走上三尺讲台,教书育人;走下三尺讲台,为人师表。教师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更是莘莘学子们的道德基因的转接者。因此,师德,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培养,需要教育,更需要的是----每位教师的自我修养!让我们以良好的师德,共同撑起教育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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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立春的详解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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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春不仅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寅月的第一天,而且还是一个重要的节日。自秦代以来,我国就一直以立春作为春季的开始。夏历以寅月为岁首,汉代行夏历,规定寅月为岁首,故立春为岁首,是干支历的第一天,又称“岁节”、“岁旦”、“春节”,代表一岁(回归年)的第一天,相当于现在的公历“元旦”。立春是从天文上来划分的,而在自然界、在人们的心目中,春是温暖,鸟语花香;春是生长,耕耘播种。在气候学中,春季是指候(5天为一候)平均气温10℃至22℃的时段。

立春这天“阳和起蛰,品物皆春”,过了立春,万物复苏生机勃勃,一年四季从此

开始了。古代有这样一个传说:立春快到来的时候,县官会带着本地的知名人士去土地里挖一个坑,然后把羽毛、鸡毛等轻物质放在坑里,等到了某个时辰,坑里的羽毛和鸡毛会从坑里飘上来,这个时刻就是立春时辰,开始放鞭炮庆祝,预祝明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古籍《群芳谱》对立春解释为:“立,始建也。春气始而建立也。”立春期间,气温、日照、降雨,开始趋于上升、增多。但这一切对全国大多数地方来说仅仅是春天的前奏。

立春后气温回升,春耕大忙季节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开始。立春节气,东亚南支西风急流已开始减弱,隆冬气候已快要结束。但北支西风急流强度和位置基本没有变化,蒙古冷高压和阿留申低压仍然比较强大,大风降温仍是盛行的主要天气。但在强冷空气影响的间隙期,偏南风频数增加,并伴有明显的气温回升过程。

立春是一个时间点,也可以是一个时间段。中国传统将立春的十五天分为三候:“一候东风解冻,二候蜇虫始振,三候鱼陟负冰”,说的是东风送暖,大地开始解冻。立春五日后,蛰居的虫类慢慢在洞中苏醒,再过五日,河里的冰开始溶化,鱼开始到水面上游动,此时水面上还有没完全溶解的碎冰片,如同被鱼负着一般浮在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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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高考英语作文模板——建议措施段

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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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一】

①Considering all these reasons/this situation/Confronted with such a problem, I think we need to take some positive measures. ②On the one hand, ________ (方法/建议一). ③On the other hand,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________(方法/建议二). ④Thus/Only in this way, can ________(总结自己的观点/建议/态度).

【示例二】

①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To sum up the above argument/Confronted with such an issue/problem, we should find several solutions to it/need to take some positive measures. ②On the one hand/For one thing, we should ________ (方法/建议一). ③On the other hand/For another, ________(方法/建议二). ④Therefore/Thus/Only in this way, can ________ (段落总结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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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解概述细叙法的写作方法

全文共 1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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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小编给大家介绍一种写作方法,叫概述细叙法,下面小编跟大家细说,附带优秀例文给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概述细叙法,是指对人物或事件的概括叙写与对人物的某个特点、事件的某个细节的具体叙写相结合,以表现作品主题或人物特点的方法。

采用概述细叙法叙事,能使文章主次分明,轻重得当,浓淡相宜,和谐匀称。正确掌握并使用概述细叙法,可使读者对所描写的事物既有全面的认识,又有具体细致的感受。

例如叶君健的《看戏》一文,写剧情十分概括,写观众的表现具体详尽。文章运用概述细叙法,描写了群众观看京剧表演大师梅兰芳先生演出《穆桂英挂帅》的场面,赞美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热情的观众和热情的艺术家。

运用概述细叙法,作者务必要深入地体察生活。只有对事物的整体或过程了解周全、详细,才能精当地概括出事物的全貌;只有对事物的每个侧面或环节,观察得细致、透彻,才能具体地叙写出事物的细部,高屋建瓴地揭示事物的意义和价值。概述与细叙之间,还须相互照应,彼此勾连。概述要统领全文,细叙要前呼后应,浑成一体。总之,运用概述细叙法,在细叙方面,对表达中心密切相关的人、事、物、景,要细针密线,用墨如泼;在概述方面,则应惜墨如金,简笔勾勒。

优秀例文

小店三部曲

上学放学,经过北京西路时,我总是被一家小理发店深深地吸引。“金时男女理发室”——多么凝重端庄的颜体!一股自豪感顿时充满了心窝。那是我的墨迹啊!往事不由得又一次涌上心头。

那时我家还住在江宁路上。早晨我去买烧饼,常常看见一对中年夫妇,男的挑着扁担,一头挂着脸盆架,架子上扣着只热水瓶,另一头是只旧木箱,油漆已经剥落得差不多了;女的一手拎脸盆,一手提桶,来到烧饼店旁,摆起剃头小摊。傍晚,我吃过晚饭出去散步,又看见他俩——依旧是来时的模样——向北京西路口走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江宁路上的人都熟悉他们,爸爸和他们的交情也不错。每次看到他们,我总是想起《四世同堂》中的孙七。

忽然一连几天没见到他俩,江宁路上好像突然缺少了什么。又过了几天,那个女人来到我家,满脸是止不住的喜悦。原来,他们在自己家里开了个夫妻店,她是来请爸爸写店名的。虽说爸爸是大学教师,可毛笔字却不及我。我在南京市少儿书法比赛中多次获奖,可为商店写招牌还是头一回,因此高兴得不得了,真有些受宠若惊。那时正是三伏酷暑,我把自己关在屋里,挥汗磨墨,花了两个多小时,终于大功告成。店名上墙那天,爸爸参观了新店。回来后,他津津有味地讲述了店里的一切,还夸我写的店招。以后,我常常从店门口经过,欣赏自己写的招牌。

后来搬了家,上学不经过北京西路了,小店也渐渐被我遗忘。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爸爸也赶上了时髦,留起了长发,但是长得恰到好处,更添了一份中年学者的风度。我真佩服理发店的手艺,使爸爸在我的心目中永远那么完美。一天下午,爸爸忽然说要带我到美发厅去把头发理一理,我真是又惊讶又高兴。惊讶的是,我的头发向来是由爸爸理的,今天却要到店里去理了;高兴的是,能到美发厅去见见世面,赶赶潮流。

爸爸带着我,竟来到了那对夫妇的小店。只见原来写着“金时男女理发室”的位置上赫然写着“金时美发厅”几个浑厚刚劲的大字。怎么变了?我满腹狐疑地踏进店门。屋里的正壁上醒目地挂着一面锦旗“开拓进取,劳动致富——赠给优秀个体户”。左面整面墙壁上,嵌着一面大镜子,使小屋的空间似乎大了一倍。镜前整齐地排列着三张崭新的理发椅。右边靠墙摆着两只小沙发和一个小茶几,茶几上有一盆茂盛的文竹。好一个美发厅!若再调上一杯咖啡,伴上一段名曲,才雅呢!夫妻俩热情地招呼我们坐下,并问爸爸是不是还理成老样子。噢,原来,爸爸就是在这里理的发。我坐在沙发上,看见茶几上还放着好几本理发方面的书,里面配有新式发型的彩色图片,还有好些文字说明,讲得头头是道。我惊叹道:“理发也有这么多学问啊!”男店主笑着说:“可不是吗?改革开放以来,连发型也开放起来了。既要款式新颖漂亮,又要大方脱俗,不懂点美学哪行?虽然老了,还要不断学习,跟上时代。现在有些小青年一味讲究时髦洋气,不懂什么叫合适,什么叫不合适,乱‘美’一气,反而变丑了。”真没想到,一个普通的个体理发师竟懂得这些深奥的道理。后来,女主人给我做了青春式发型,棒极了。

离开小店,我思绪绵绵:剃头摊,理发室,美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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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央气象台11月23日06时继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

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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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强冷空气和雨雪天气影响,预计23日08时至25日08时,青海西北部、西北地区东部、华北中南部、东北地区东南部、黄淮大部、江淮,江汉、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大部、华南北部等地气温将普遍下降6~10℃,部分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0~12℃,山东南部、河南北部、江苏北部、江西西部、湖南南部、贵州东南部、广西北部等地局地降温幅度超过12℃;上述地区有4~6级偏北风,北部和东部部分海区有7~8级大风。

26日至27日,长江下游沿江及以北地区最低气温低于0℃,其中,内蒙古中部、华北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25~-15℃,华北中部和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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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全文共 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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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县邮政分公司长途邮车驾驶员、时代楷模其美多吉作为十大年度人物,第六个登台领奖。这是继20_年王顺友入选“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后,时隔20_年,中国邮政第二位登上“感动中国”盛典舞台的员工。

川藏线康定至德格这条险路,平均海拔超过3500米,被称为雪线邮路,途中的雀儿山被称为“雄鹰都飞不过去的山”。可其美多吉却已在这雪线邮路上来回翻越了30年,自己更是被乡亲们称为“雪山上的雄鹰”。

在此前接受封面新闻记者的采访时,其美多吉谈到自己最幸福的时刻就是每年送高考通知书的时候。每年此时,德格县的乡亲们都会从家里跑到邮车的分拣点。一看到绿色的邮车停靠,便会一起围过来。“本来是应该让我们的快递员分拣好再递上门的,但是乡亲们可等不了。”这时候,看着乡亲和孩子们脸上期盼的目光,其美多吉就会感觉这不仅是一份工作,“这真的就是在做善事,也是我做这份工作最幸福的时候。”

30年来走过的雪线邮路是孤独的,但他从来没有后悔过。冬天,往日川流不息的运输车辆都“猫冬”了,机械轰鸣的工地也归于宁静,路旁的饭馆、商店陆续锁上了大门,在外奔波的人都回家了,他却要孤单地行驶在这条路上。天地间,除了天上飞的老鹰,就是地下跑的邮车。“特别是临近春节,别人在家团圆,只有我们开着邮车,离家越来越远。其实,我们心里也盼着团圆啊,但我们的工作不能停下来,邮车必须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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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安保:启动最高等级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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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为确保北京田径世锦赛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两大安保”任务,8月1日、8月20日,北京外围检查站、各主要大街、社区、商场等中心区陆续启动最高等级防控。

8月1日起,北京周边的外围检查站全面启动最高等级防控,警方对进京的196条道路全面布控,实现常态化查 控、全方位覆盖。

8月20日开始,北京各主要大街、社区、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出现85万名佩戴着红袖标的群防群治力量。

在社会面,北京按照每个街巷胡同有人巡、重点部位有人守,内部单位、商场、门店、集贸市场有人看的部署要求,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派出所和相关专业部门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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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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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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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1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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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思想作风上:

1、理想信念有所淡化。对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理解不深刻,理想信念相对淡化。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用辩证的观点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对本部员工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不够,未能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对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抵制不够。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学风不正,对理论武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忽视了主观世界的改造,缺乏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理论上不够成熟,造成政治上不够坚定。

2、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学习一般化,没有带头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未带动本部员工广泛深入的开展理论学习。学习专题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不分层次,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做读书笔记更少。对理论的钻研不深入,没有在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对理论学习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二、在纪律

1、对工作纪律抓落实不够。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由于碍于情面乐于做和事佬,有时对本部职工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大胆地进行批评,对各种违规行为监督不力。

2、在廉洁自律方面略有不足。防微杜渐意识不够强,自我要求不高,对一些小问题上有所放松,同志关系庸俗化。

三、在工作作风上

1、业务知识不足。这几年,虽然完成了本科阶段的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远远未达到专业级计算机管理人员的要求,如图书馆业务所要求具备的理论知识不足,计算机技术和故障解决方法未达到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开发,图书馆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加,相应的技术手段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学习能力欠佳。

2、工作方法跟不上时代要求。一是仍然满足于陈旧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对如何抓好新时期图书馆的工作思路不够清晰。二是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欠缺,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时缺乏与人沟通,使员工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主动,导致工作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工作协调能力有待改善,对一些牵涉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未能主动协调办理。四是工作的艺术性不够,做员工思想切入点有时把握不准,批评管理教育学生的方法过于简单,效果不明显,处理突发事情不够冷静,显得不够成熟。

3、对工作有畏难情绪。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图书馆管理方面的不断深入,我馆在改革中出现了的种种困难,如计算机管理系统利用率低,历史遗留的的数据凌乱,新业务技术困难重重,使我对图书馆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疑虑,面对各项技术任务的压力, 感到信心不足,找不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突破口,出现了畏难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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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畜牧兽医法规体系完善措施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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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发展,中国传统的畜牧行业已经开展了改革措施,中国畜牧兽医队伍的服务质量以及综合素质水平也随之提高。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畜牧兽医法规体系完善措施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畜牧兽医体系逐渐得到完善,为我国畜牧兽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畜牧兽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促进畜牧业的提升与发展。

关键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畜牧兽医体系所包含的范围广泛,其中不仅仅包括着畜牧兽医技术方面以及服务方面的一些体系,还包括着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接触的就是畜牧兽医技术以及服务方面的体系。但随着现代动物疫病的不断出现,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国家政策已经对畜牧兽医的发展上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以保证畜牧兽医体系更好的发展。

1我国畜牧兽医法规体系的现状

畜牧兽医所从事的有关畜禽饲养管理技术工作,饲料厂从事化验员、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兽医站从事地区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或监测站从事畜禽防疫和检疫工作,宠物医院从事诊疗、美容等工作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及食品安全,并且能够保障农牧业的良好发展。在畜牧兽医的法规体系之中,有着规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诸多的法规,其中畜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数十部之多。这数十部的法律法规,还对畜牧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制订了工作规范,对一些相关的部门制订了日常的畜禽养殖、饲料兽药、动物防疫以及质量安全等所需要去履行的各项职能。但由于我国畜牧兽医业起步较低,发展较慢,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普遍较差,所以这些法律的实施就比较困难,从而暴露出这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

2我国畜牧兽医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行政执法困难

目前,虽然我国畜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总数已有了数十部之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首先执法主体上的问题,在我国,若是发生突发事件或是重大疫病时,动物防疫部门、食品安全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等都会运用自身的行政执法能力解决问题,但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来说,行政执法的能力只存在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但在处理事件时,许多部门的加入就导致了执法主体的分歧。这样一来,就会降低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若是事件处理不当,相关部门之间就可能互相推卸自身的责任,最为严重的就是延误了受害群众的救治及保护时间,后果不堪设想;其次,执法规范以及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就我国目前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其中对一些执法规范的要求非常的不严谨,这就会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没有一个参考标准,导致对执法把握不准从而导致一些严重的问题发生。

2.2对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在近年来,由于畜禽产品安全而导致的问题,使得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也证明了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管方面力度不够。造成这类问题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不少的畜牧产品经营者有空子可钻。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畜牧兽医方面法律虽多,但还有着诸多的不完善之处,一些法律的实施细则也并不能及时地对外公布,这就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我国在兽医以及动物屠宰方面,只有相关的规范进行约束,这些规范从根本上说并不能算作是法律,故而也就缺少了法律所带来的威慑力,导致人们对这些规范视而不见,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3我国畜牧兽医法规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完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一是要去对已有法律进行完善以及细化,及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规或是实施细则;二是要使我国目前的畜牧兽医法规与国际相接轨;三是要去填补一些畜牧兽医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从而使得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的完善。

3.2严格执行畜禽产品检验检疫以及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检验检疫的标准比较宽松,故而就导致了我国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所以说必须要严格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动物检疫法》以及《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对官方的兽医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才能实现真正的专业化。

3.3加强畜牧兽医相关的行政执法能力

目前我国畜牧兽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其执法的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所以必须要加强畜牧兽医相关的行政执法能力。一是改变多方执法的缺点,统一执法部门;二是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三是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相关的行政部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包玉华,贺艳,张博.我国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4(12):1-3.

[2]张辅.试论当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0(01):26-28.

[3]赵乐乐.基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4(2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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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对于艾滋病的措施作文600字

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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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字,我对钓鱼岛的评论】

艾滋病,已成了全世界人民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怎样预防艾滋病,也就成了大家更为关注的话题。大家都知道艾滋病的可怕,都称它为“魔鬼”。那么,艾滋病到底是怎样的一个“魔鬼”?

通俗的讲,艾滋病是人体免疫系统被一种叫做“HIV”的病毒所破坏,因此身体丧失了抵抗力,不能与那些对生命威胁的病菌战斗,从而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后导致被感染者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据了解现全球约有3950万人感染艾滋病,每年都会增加430万人,也就是说世界上每隔8秒钟就会有11万人被感染艾滋病,而全球每天都有8000名感染者丧命。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

那么,艾滋病是怎样传染的呢?是血液、不洁性交、吸毒或静脉注射和母婴传播而引起的。有人问艾滋病是不是很严重?这是当然的,因为艾滋病毒引起的传染病,是一种死亡率极高的病,它的死亡率在所有的病中排名第2,艾滋病就像一股突如其来的风,“唰——”一下子在你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降临并迅速蔓延。

在我国,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又是怎样呢?从1985年开始,每年只有几例感染者,多数是国外来华的人士,或者是我们出国的人士。这样大概持续了四、五年。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了第一个流行期:在云南边境,中国开始了艾滋病的流行。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了快速增长期,其特点就是以很快的速度波及全国。从1994年到现在,将近10年的时间,一直都是在以40%以上的速度增长。

哪些是艾滋病的易感染者呢?人们经过分析,已清楚地发现了哪些人易患艾滋病,并把易患艾滋病的这些人统称为艾滋病易感染高危人群。艾滋病的易感染人群主要是指男性同性恋患者、静脉吸毒成瘾者、血友病患者,接受输血及其它血制品者、与以上高危人群有性关系的人等。

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因此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健康、幸福,我们应该怎么去预防艾滋病呢?

1、普及艾滋病知识,使人们了解它的病因、传播途径等。

2、避免不洁性交,尤其是避免与艾滋病人发生性接触。

3、对供血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查,抗体阳性者禁止供血。

4、不共享针头和注射器及牙刷等可被血液污染的物品。

5、患艾滋病感染者的妇女禁止妊娠。

6、加强国境检疫,防止艾滋病的传入。

只要我们做到以上措施,艾滋病就不会入侵到我们体内,让我们一起抗击艾滋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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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微软发布Win10首次重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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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1月13日早间消息,微软本周四发布了Windows 10的重要升级。在升级之后,PC的启动速度将变得更快、照片将更清晰、日程提醒将更易设置,而PC的运行将更流畅。不过,用户界面不会有太大改变。

实际上,这是Windows 10的首个“SP”(服务包)。Windows SP通常会修复多个漏洞,并增加新功能。不过,微软已不再将这样的升级称作“SP”。目前,微软正在采用“Windows即服务”的模式,持续发布软件升级。微软表示,随着用户持续提供反馈,Windows 10将获得不断的改进。

微软Windows和设备集团执行副总裁优素福·迈赫迪(Yusuf Mehdi)表示:“我们将其称作11月升级。这表明,我们正在摆脱SP的概念,但事实上,这就是SP中的代码。”

微软表示,最新升级将使Windows 10的启动速度比Windows 7设备快30%。Edge浏览器将获得类似Chrome的功能,支持用户在所有Windows 10设备之间同步收藏夹。用户还可以使用手写输入,在Cortana虚拟助手中设置提醒。而一系列驱动程序升级将帮助Windows 10 PC拍摄出更好的照片,运行更流畅。

此次升级对企业用户同样意义巨大。微软向Windows 10加入了一系列功能,使这一系统在企业环境中的部署变得更简单。例如,在升级之后,IT管理者将可以更好地控制,Windows 10如何在他们的组织中进行升级。

目前已有超过1.1亿台PC运行Windows 10系统。Windows 10于7月29日发布,因此已成为普及速度最快的Windows版本。

微软预计,企业用户也将很快升级Windows 10系统。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估计,到2017年,将有50%的企业开始部署Windows 10.

本周四,Xbox也将获得Windows 10升级。微软的目标是到2018年使Windows 10运行在超过10亿台设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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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全文共 2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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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寓意着美好和光明。在_公司,党的十九大代表、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张黎明人如其名——他始终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扎根电力抢修一线31年,甘当点亮万家的“蓝领工匠”,练就了电力运维抢修的绝活;他带领着滨海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活跃在天津的街区里巷,被誉为“坚守初心的光明使者”。

“干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党最大的忠诚”

“不忘初心,就要不畏艰难,始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这是今年4月16日,张黎明在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公开课上的一段自白。

电网抢修不分昼夜,特别是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更是要“枕戈待旦”。在张黎明心里,工作永远是第一位的。“我从未关过手机,夜里听到风雨声,就马上穿戴好,把电话握在手中,为的就是能第一时间赶到抢修现场。”翻开抢修工作单,几乎每一项电网抢修任务都有“张黎明”的名字。

2012年7月26日,天津地区遭遇暴雨突袭。张黎明正在病房陪伴病危的父亲,窗外的风雨声搅动着他的心。等送饭的妻子来到医院,他马上赶到抢修班,刚进门就接到故障电话,立即出发赶往现场。那一晚,张黎明和同事们在暴雨中奔波近8小时,完成报修工作81件。

张黎明服务的辖区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北方第一个自贸区,落户在这里的世界500强企业达140多家,确保区域用电安全责任重大。他常对工友们说:“干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党最大的忠诚。”

张黎明有个爱好,顺着电力设施沿线溜达。溜达的时候,他边走边记,回去后再把一条条线路图精确地绘制下来,对供电线路的全部参数指标、安全状况、沿线环境及用户特点等情况了然于胸。加上长期的抢修实践,他能根据停电范围、天气情况、线路设备健康状况等,迅速判断出事故的基本性质和位置、故障成因和故障点。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精心做,在长期抢修实践中,他巡线8万多公里,亲手绘制线路图1500余张,梳理分析上万个事故隐患,累计完成故障抢修两万余次,积淀出电力一线工人的工匠精神。

30余年如一日扎根抢修一线,以工匠之心坚守电力工人的初心,张黎明成为电力抢修领域的行家里手。为将自己的绝活儿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大家,张黎明总结分析了上万个故障,形成50多个案例,编成《黎明急修工作案例库》,同时将其中常用的11个抢修小经验、8大抢修技巧、9个经典案例印成《抢修百宝书》,使电力抢修更及时、更高效。

张黎明在工作中特别爱较真儿:发明了“黎明急修BOOK箱”,将抢修工具定位摆放,省去了翻找时间;优化改进抢修工作流程,将高压故障平均处理时间由3小时缩短到1小时以内……

“对待工作要讲究,不能将就!”张黎明说,践行工匠精神就要有一种传承和担当精神,既要在专业上精益求精,更要在心中有家国情怀,“我要将国家电网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带领更多的队员在奉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最大的事”

张黎明说:“我是党的孩子,就应该随时出现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2016年11月20日,一场暴雪不期而至。接到拥军里社区停电报修的电话后,张黎明立即和工友驾车出发。经过火速排查,发现是一段埋在地下的电缆出现故障。排除故障首先要将电线杆上的刀闸断开,可是电线杆已经在风雪中结冰,脚扣难以固定,无法攀爬。经过商议,他们想出一个办法:砸开一段冰层,装上脚扣,3名抢修队员再用肩膀牢牢顶住脚扣,“搭人梯”托举张黎明用加长至5米的拉闸杆上杆作业。风雪正急,寒风刺骨,看着张黎明在这样恶劣的天气下作业,居民们既感动又担心。故障排除后,小区内灯火通明,居民们围在张黎明身边连连道谢,许多人淌下了热泪。

通过这次抢修,张黎明发现社区用电超负荷或遭遇暴雨雷电天气时,线路变压器易发生保险片短路烧毁故障。他和同事们经过反复试验,发明了“可摘取式低压刀闸”,将线路变压器发生保险片短路烧毁故障的抢修时间,从过去约45分钟一下子缩短至8分钟。这项发明后来获得国家专利并得到广泛推广,仅这一项小革新每年就可创造经济效益300多万元。张黎明说:“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我们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

“节能互助、点亮邻里”是“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开展的一个公益项目,让600多个老旧楼道告别黑暗,近2000户居民从中受益。张黎明到老旧小区抢修电力故障时,发现这些小区楼道大都光线不好,出行很不方便。于是他将滨海新区发给他个人的一万元奖金悉数捐出,成立“黎明·善小”微基金,用来购买节能LED灯泡,安装到这些楼层,为社区居民带去了光明。

以队长张黎明名字命名的“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成立10年来,张黎明和伙伴们深入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村庄、进校园、进医院”等志愿服务,与11个社区150余户老弱孤残户建立帮扶关系,累计开展志愿服务近万次,惠及居民10万余户。2015年3月的一天,黎明服务队的一位帮扶对象,家住丹东里社区70多岁的陈雨兰大娘打来求助电话,说心脏不好受,子女又联系不上。火速赶到现场的张黎明连忙拨打120叫救护车,可对方说因为堵车到达丹东里至少需要20分钟。时间就是生命,张黎明当即决定:“大娘这情况不能耽误,咱们开车送大娘去医院!甭管有多大责任,我担着!”他将大娘背下楼,和队员们一道将大娘送到附近医院,还帮她垫付了医药费,一直等到大娘脱离危险后才离开。当陈大娘的家人带着锦旗来到服务队,向张黎明和队员们鞠躬致谢时,每个队员都感受到:只有对百姓“心存大爱”,才能在关键时刻敢于担当,才能对得起共产党员服务队这一光荣称号。

如今,“黎明共产党员服务队”的9支分队、215名队员已经把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每年累计出勤1100余次。他们用点滴奉献,诠释着“客户所需、党员所及,让党旗飘扬、让百姓满意、让爱心传递”的郑重承诺。

用“初心”点亮万家,让光明温暖人心——张黎明笃信: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奋斗者是最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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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佛山“行通济”外地车辆晚7点后禁入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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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六“行通济”是佛山每年最大的民俗活动,每年都有很多广州市民参与。今年3月5日晚,一年一度的“行通济”将再次举行,60余万人又将依次走过通济桥,祈福在新的一年里“冇闭翳”。为维护现场秩序,3月5日当晚通济桥周边的季华五路、汾江路、卫国路等路段将被管制,19时开始,外地车辆也将禁止驶入禅城辖区。

根据禅城区政府的部署,2015年“行通济”将设置2条行走路线,并增加一条备用路线和若干紧急疏散通道。政府吸取上海踩踏事故的教训,为稀释人流密度,今年“行通济”设置的2条路线分别比去年延长3公里和1.3公里,并将2个入口分别设置在文华路路口(北线)和岭南大道路口(南线)。同时,政府当夜还预留了备用路线,市府南小公园、金鱼街等9个场地或路段也将作为紧急疏散通道。

同时,从5日晚19时起,禅城区交警部门将对汾江中路(卫国路至绿景路段)以东、卫国路、兆祥路、南桂西路以南,朝安路(兆祥路至季华路)以西,季华六路绿景路(岭南大道之文华路)以北区域内道路实施封闭交通管制。在此区域内车辆禁止出入,直到管制措施结束。此外,为避免交通拥堵,19时开始,禅城警方将通过在护城河设卡哨等方式,禁止包括广州车辆在内的外地车辆驶入禅城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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