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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汇编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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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家允许普遍二孩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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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落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今天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瞬间刷爆朋友圈。

无疑,这是一个令人振奋又欣喜的决定,决定的出台彰显了党的一切决策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也凸显了全社会的历史担当。“二孩”政策放开之后,尽管短期内社会管理许多方面将迎来巨大压力,但可能出现的婴儿潮同样能刺激消费拉动经济。而就中长期来看,对解决计生政策30年来造成的历史欠账,以及缓解未来老龄化社会的压力,新政策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积极而深远的。

全面放开“二孩”,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最新状况,审时度势作出的决策。30余年前,迫于当时的国情,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成为国策。

漫长的岁月,计生政策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些问题,引发了部分矛盾冲突。譬如,老龄化的问题已经越发严重,纵观每年全国两会,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都在呼吁尽快放开“二孩”政策。

要知道,时代是进步的,社会是发展的,人民群众的需求也是不断增长的,独生子女政策在实施30多年后的今天,因独生子女造成的部分社会问题也值得重视,比如失独家庭的困境、饱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乱象等等。但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上述历史问题有望慢慢消除。

全面放开“二孩”,对中国经济的现在和未来都是利好。著名经济学家梁建章说,全面“二孩”放开后,根据估算,未来每年平均新增的小孩规模预计将在250万左右,由此带来的育婴产业规模十分可观。

再从长远看,新生人口对房屋、教育和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都将吸引大量的政府和民间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而在现代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下,新生人口的平均素质也将不低,他们将释放的创业和创新活力更是令人振奋。

最后,全面放开“二孩”也是中国人口和生育政策科学化、法治化的新起点。政策将更遵循人口发展的科学规律,相关政策的落实执行也将纳入法治轨道。如此,中国人口结构的新常态转变才能更加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也才可以更加积极主动,应该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就是与时俱进!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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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线城市将大概率出台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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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去年以来房地产销售实现企稳回升,今年1、2月份仍然保持这个态势;二是城市间的分化严重;三是待售面积规模大、房地产库存高,库存增速也很快。陈政高在两会的公开发言高度概括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呈现出来的两极分化的特征。

针对一线城市房价增速较快的问题,陈政高表示,对于一线城市,将继续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实行严格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增加土地供应面积,及时披露信息,稳定预期;增加中小套的数量;打击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陈政高的两会发言,住建系统一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介绍,住建部已经密切关注一线城市的房价,并已经召集相关会议研究此事。北京、上海、深圳这三个一线城市已经在储备政策,“两会”后便可能出台相应的调控措施,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严格限购审核、扩大市场供应、打击捂盘惜售、规范金融杠杆等,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一线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起了发改委的重视。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幅度较大,需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改,增加住房供给,采取诸如限购等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政策等,抑制不合理的投机性需求,限制房价过快上涨。

作为首都,北京的房价备受瞩目,作为有着最严限购政策的北京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楼市的神经。北京市的官员在两会期间也成了楼市关注者追问的对象。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给了这样的答复:北京将严格执行限购尤其是通州的限购政策,与此同时,也将从人口疏解的战略出发,控制房地产开发投资。

针对两会上官员们的表态,某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分析师介绍,两会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楼市过热的现象,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将大概率出台调控措施,未来几个月一线城市楼市市场预期或将发生变化,市场可能由此进入一个调整期。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一线城市高房价已经触动高层的神经,两会后一线楼市将迎来巨变。

信号二:增加土地供应

一线城市将以此稀释房价上涨预期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包括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去年均大幅减少了土地出让的宗数和面积,与此同时,由于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的火爆,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屡屡拍出高价地。姜大明关于将增加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在地产界引发了热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一线城市土地价格持续上涨,而住宅土地供应并不多,一线城市住宅类土地今年前两个月总共才签约16宗,而平均楼面价高达14409元,同比2015年涨幅达到了25%。以北京为例,在今年已经出现的3宗住宅用地中,楼面价全部超过4万元,去年北京实际商品房住宅面积土地建筑面积只有300万平方米,而商品房住宅签约则超过了700万平方米。市场供需结构紧张,豪宅趋势明显,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只有增加土地供应以增加房源供应才能稀释房价上涨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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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状物作文写法指导详解

全文共 3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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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状物作文,就是对某种物体的描摹和介绍。如果按内容分,可以分为植物的、动物的、建筑物的、器物的(如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等;如果按写作形式来分,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记叙为主,二是以说明为主。状物可以帮助提高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观察和认识事物的能务。如何写好状物的作文呢?

首先,观察是获得状物作文材料的最重要的途径。

观察,就是看,仔细地看。外界物体反映到我们眼睛里,还只是大略的形象。如果不看仔细,不研究,也就倏忽而过,不会留下深刻的印象,更不用说产生写作冲动,而想办法把物的“倩影”留下来,成为写作的素材了。要使读者对描摹的对象产生深刻印象,就要写出对象的外在和内在特点来。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是绚丽多彩的,各种事物也都有各自特点,这些特点,有的是物体本身就具备的,我们只要通过语言把它如实地反映出来,比如水是流动的,糖是甜的;有的则是写作者从自己主观情感出发,强加于物体的,比如用“挺且直”来形容大雪中的青松,从而表现作者对不向压力屈服、在恶劣的环境中坚忍不拔的精神的赞美。状物文就是要写出各种物体之间的这种种不同来。准确地把握物体的外部特点,仔细观察十分重要。观察物体有一定的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从整体到局部、从形状到色彩,观察没有一定之规,关键在于掌握物体的特点。抓物体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看物体的形状,长短、方圆、肥瘦、大小等;

二是看物体的颜色,赤橙黄绿青蓝紫,各有不同;

三是看物体的质地,粗糙、细密、坚硬、柔软等;

四是看物体的数量,一个、两个、一条、两条等;

五是看物体的功能用途。如果是动物,还可以通过它的生活习性来说明。

其次,要对物体分析比较,找出其特征。

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物征,抓住了它,你才能真正地了解事物并正确地描写出来,德国大诗人歌德说过:“不要说现实生活没有诗意。诗人的本领,正在于他有足够的智慧能从常见的平常事物中看出引入入胜的一个侧面。”这里的“一个侧面”就是事物的特征不同的物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类的物,特征区别当然是很大的。同一类的物,各自的特征也是有区别的。比如说,你要介绍“家猫”,你就要抓住家猫的特征。家猫的特征与狗不同,与兔子不同,即使与野猫相比也有很大的区别。家猫的特征是会捕老鼠,性子温顺,爱亲近人。把这些特征写清楚,文章不点明是写家猫,读者也不会领会错。再比如说,你要写自己饲养的一只小花猫,那你不但要写清楚这只小花猫与一般小狗、小兔的区别,更要写出与一般家猫的区别,要写出与众不同的特征,即区别于一般家猫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你的小花猫“立传”的目的。

物的特征主要有外形特征、功能特征和情态特征等。外形特征显着的,如“棱皮龟”,它的外形特征,一是大,是龟中的最大个。二是没有坚甲硬壳,而是裹着一层厚皮,所以又叫“革龟”,这两点外形特征就把棱皮龟与一般的龟区别开来了。功能特征,就是物的作用,物具备的某些能力、本领等。功能特征明显的,如,大象的鼻子。它的功能特征,是其他动物的鼻子无法匹敌的。把这些功能特征写清楚,象鼻子与其他动物的鼻子的区别就一目了然了。情态特征,主要是物对人的感情,或人对物的观感。情态特征明显的,如家猫对人的亲近、温驯,大熊猫的憨态可掬,小花狗的善解人意等,都是有别于一般动物的情态特征。

抓物的特征,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可以在一篇文章中都出现,也可以抓一二个方面来写。

第三,整体勾勒与细部刻画相结合。gua亲子资源网

勾勒,勾,就是画出轮廓;勒,就是刻,刻画。状物说明文,首先,要求把物的大体形象轮廓刻画出来,给读者以大致印象。

要做到准确勾勒,必须把握住整体。任何一个物都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这时,要求我们应从大处着眼。急于盯住某些细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顾此失彼,读者对介绍的物的印象肯定是支离破碎,不会有整体感的。比如,一只文具盒,它由盒体、盖子、垫板、衬格、插销、磁性搭扣等构成。如果要介绍它,应该首先告诉读者这文具盒的大致形状、大小、总体色彩等等。再如,一头水牛,它有头、颈、背、腹、尾巴、四肢;头上有角、眼、鼻、口、耳等等。你首先应该告诉读者的是这头水牛的体态大小,这头水牛的头、颈、腹、背的形态特点,而不是头部的五官位置等等。总之,必须让读者获得的第一印象是你所介绍的物的整体形象。

状物文章在交代了物的一般形状、特征后,特别要注意细部的刻画。因为一般形状和特征,只能给读者以大体印象。这种状物文章一般适用于写某一类的物,比如说,笼统地介绍某一种动物,如家猫、鲨鱼、马等等。即使是介绍某一类物,有时也不乏作细部的刻画描写。如果写具体的某一物时,就必须在细部刻画上下功夫,只有细部刻画,才能给人以深刻印象。

怎样作好细部刻画呢?毫无疑问,首先,要对物作细致的观察,对物的细部有充分的了解。其次,要抓准。因为,所谓细部就是我们要描述的物的细小部分。而物的细小部分是很多很多的。如果不分巨细,统统写在文章,那肯定是不得要领,起不到说明的效果,不能加深读者对物的印象。因此,细部刻画,就要抓最传神的细部来描述,这样,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给文章注入感情。

古人云:“假物以托心。”你之所以要写这个事,就是因为你喜欢它,或者不喜欢它,这就是你的情感,状物作文与说明文不同,就在于作文里充满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并不是枯燥无味的客观描写。“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就把你的这种感情流注笔端,融进字里行间,使得所写的事物不只是你看到的事物,而是你心中的事物,事物仿佛有了生命,不光是实实在在的东西,而是一个愿望,一个理想,这样就能打动读者,和你产生共鸣。一般状物的作文通过借物寄情和托物言志来表达思想感情。JQ7亲子资源网

借物寄情,一般来说,在文章中详细地状写一种事物,总是有言在物外的用意的,最常见的就是借物寄情。这就是寄托、寄寓之意。因此,表达时往往会含蓄一些,多是将物的某一属性强调一下或故意渲染一下。如古人常借月来表达对亲人、故乡的思念,他们把月亮描写成清冷的,忧伤的,孤独的,它高在中天,同时映照着相思而又在异地的亲人。古人对月亮这样看,这样写,显然是把无限的思念托付在凄清的月光里了。也许有同学会说,那太阳也高在中天,也同时照耀着相思而在异地的亲人呀,干吗不写太阳呢?这其实点到了写借物寄情类文章的关键:那就是所借之物必须与你要表达的某种感情有联系,即这件物的某一属性要与所抒之情合拍、默契。月亮幽幽的白光、阴晴圆缺的规律以及日日挂在寂静的夜空这些特点与深切静谧的思绪太合拍了,而太阳火热的外表和灿烂的容颜则不适于表达那种悠长的思念。正如我们不会说:这人性子真急,像水似的,而说,这人脾气像团火。

托物言志是人们在表达自己志向时常用的手段,比如红领巾宣誓时握紧了拳头,高举在肩头:“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我们要让红旗永远鲜红,永远不倒!”这儿是借着永远高举的红旗来表明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的决心。但更多的是在文章中着力地描写某物,尤其突出这一事物可以生发出较大意义的属性,借以言明自己的一种志向。选择什么物来描写才能更好地表明自己的心迹,这是写好这类托物言志的文章的关键,下笔前一定要先理顺思路:比如,我要写的这件物外形特点有哪些可以夸张或描述的;内在特点又有什么可以生发的?与我要表明的某种志向在哪方面可以联系等等,然后再写就不会卡壳,而且丝丝入扣了。

第五,要多用恰当的修辞方法来写。

修辞运用得当,文章就更有韵味。我们可以运用比喻、拟人、夸张等手法,使写作对象更加形象生动,使读者感受更深刻。

综上所述,写状物作文的诀窍实际上可以归纳为几句话:留心周围的事物,仔细观察,抓住其特点,按一定的顺序来写作,再配合恰当修辞的运用,并抒发自己的真情实感。做到了这些,你所写的就是一篇成功的状物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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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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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前,我校开展了“心系中国梦,做好引路人”师德报告会,并将今年定为师德建设年。育人先树德,教师只有树立好自身的形象,才能真心、真情、真意地去教育学生。

学校在师德教育活动中,开展了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师德重要性。王新华、邵亚楠、张爱云教师的感人事迹赢得老师们阵阵掌声。他们讲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性,以及实现他的人生价值。讲述了作为一名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正确认清和对待自己应履行的职责。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他们思想活跃,思维天真,好动,好闹,工作烦燥之时,我会不自觉地把学生的这种习惯当成“不懂事”,事后想来,这样的想是不应该的,事实上,学生是一个活的“生命体”,他们有属于自己的感觉和要求,优秀的学生人人喜爱,然而调皮的学生也并非一无是处。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交往中不收礼、不吃请、不叫家长办事

在教学方面首先要把学生当作朋友,改变师道尊严的旧观念,使自己的教育深受学生喜爱,家长认可,做一个人民满意的教师。

通过学校开展的师德师风学习,也让我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在教育教学中首先要学会不断学习,以学习来丰富自己的学识,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其次,在实际教学中要勤于钻研,倾心育人,要用心去传授知识,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智力。

总体而言,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学习中,先进教师的精神和行为荡涤了我的心灵,激励了我教书育人的热情,也警示了我工作中的不足,更让我体会到人生的价值所在,即工作是快乐的,奉献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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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引证详解

全文共 1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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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动。

①《礼记·缁衣》:“长民者衣服不贰,从容有常。” 孔颖达 疏:“从容有常者,从容,谓举动有其常度。”

②《楚辞·九章·怀沙》:“重华不可遌兮,孰知余之从容!” 王逸 注:“从容,举动也。”

③《文选·枚乘》:“众芳芬郁,乱於五风,从容猗靡,消息阳阴。” 吕延济 注:“从容,犹举动也。”参阅 清 王念孙 《广雅疏证》卷六上。

悠闲舒缓,不慌不忙。

①《书·君陈》:“宽而有制,从容以和。”

②《庄子·秋水》:“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③汉 司马相如 《长门赋》:“下兰台而周览兮,步从容於深宫。”

④北魏 杨炫之 《洛阳伽蓝记·追光寺》:“略从容闲雅,本自天资。”

⑤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二:“其弟伺间,从容言之。”

⑥元 黄溍 《日损斋笔记·文献黄公神道碑》:“俯仰从容,不大声色。”

⑦明 冯梦龙 《喻世明言》第一卷:“此事须从容图之,只要成就,莫论岁月。若是限时限日,老身决难奉命。”

⑧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死罪勿怪!情势已急,不得从容也。”

⑨清 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枢)墓志铭》:“辇金激众,指挥从容。群力竞奋,积尸齐墉。”

⑩蔡东藩 《清史演义》第一回:“布库里雍顺从容对答,说是天女所生,由长白山下至此。”

杨朔 《中国人民的心》:“他的神情很从容,象是睡觉。”

北宋程颢《秋日偶成》: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窗日已红;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是豪雄。

以形容声响,谓浑厚而舒缓。

清 魏源 《默觚上·学篇十》:“钟磬之器愈厚者,则声愈从容;薄者反是。”

盘桓逗留。

①《楚辞·九章·悲回风》:“寤从容以周流兮,聊逍遥以自恃。”

②唐 白行简 《三梦记》:“夜已久,恐不得从容,即当睽索。”

③元 孙叔顺 《粉蝶儿》套曲:“停立在曲槛边,从容在芳径里。”

④清 恽敬 《舟经丹霞山记》:“舟人放溜恐触壁,以纤逆挽其舟,逶迤投壁下,故得从容其境。”[1]

斡旋;周旋。

①《汉书·郦食其陆贾等传赞》:“陆贾位止大夫,致仕诸吕,不受忧责,从容平勃之间,附会将相以彊社稷,身名俱荣,其最优乎!”

②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三》:“﹝宣宗﹞每上殿与学士从容,未尝不论儒学。”

③宋 曾巩 《金山寺水陆堂记》:“盖新(瑞新)者,余尝与之从容。彼其材且辨,有以动人者,故成此不难也。”

④《宋史·辛仲甫传》:“时吕蒙正以长厚居相位,王沔任事,仲甫从容其间而已。”[1]

宽缓。

①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造神麴并酒等》:“若急须者,麴乾则得。从容者,经二十日许,受霜露,弥令酒香。”

②《二刻拍案惊奇》卷四:“只是妻弟已将此一项用去了,须老夫赔偿。且从容两日,必当处补。”

③鲁迅 《两地书·致许广平十五》:“还是‘人之患’较为从容,即使有时逼上午门,也不过费两三个钟头而已。”[1]

谓经济宽裕。

①《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三:“是居镇江吕城,以耕种为业。家道从容。”

②《红楼梦》第六十回:“我添了月钱,家里又从容些。”[1]

谓顺利,顺手。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江老虽不怎的富,别人看见他生意从容,衣食不缺,便传说了千金、几百金家事。”[1]

指中药肉苁蓉。

①唐 张贲 《药名联句》:“从容犀局静,断续玉琴哀。”

②明 李时珍《本草纲目·草一·肉苁蓉》﹝释名﹞:“此物补而不峻,故有从容之号。从容,和缓之貌。”[1]

怂恿;劝诱。从,通“怂”。

①《史记·吴王濞列传》:“鼂错为太子家令,得幸太子,数从容,言吴过可削。”

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衡山王以此恚,与奚慈、张广昌谋,求能为兵法候星气者,日夜从容王密谋反事。”

③清 王念孙《广雅疏证·释训》“从容,举动也”:“自动谓之从容,动人谓之怂慂,声义竝相近,故怂慂或作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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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支部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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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委会查摆问题

1、支委会紧密联系党员,支部形成了较好的沟通交流氛围,但立足于日常工作的沟通较多,正式的思想上的沟通较少。

2、为便捷、灵活地组织党员学习,支部设立三个党小组,党小组分组与部门工作职责保持一致,但各党小组成员对于支委会制定的全年工作计划了解不够深入全面。

3、支部党小组的设立虽进一步提升了党员的凝聚力执行力,但立足于三个党小组开展的活动较少。

4、支部由总裁办公室/联盟秘书处和业主部两个职能部门组成,共有正式党员11名,预备党员1名,是中青旅党员比例最高的部门之一,但业主部党员较少。

二、支委会整改措施

1、应加强思想方面的交流,保持思想行动的统一,多层面交流,增强支部领导与普通党员及党员和党员之间谈心机会。

2、为促进支委会全年工作计划的推进和落实,应进一步加强支委会工作的透明性。

3、应进一步加强以三个党小组为单位的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支部的力量。

4、支部不能停止发展部门新党员的步伐,要为支部输送新鲜血液,为每一位党员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导。

5、支部还要继续开展多种多样学习活动,加强支部党员的对党的了解和关注,积极履行党员职责,遵守党章规定,加强党支部会议的精神的有效落实,不走过场,使民主生活会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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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央发布2024年一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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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深化农村改革力度,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0.63% 资金 研报]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1.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政策倾斜,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粮食主销区要切实承担起自身的粮食生产责任。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推进现代灌区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盐碱地改造科技示范。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实施植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2.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科学确定主要农产品自给水平,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发展优先序。启动实施油料、糖料、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发展草牧业,支持青贮玉米和苜蓿等饲草料种植,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立足各地资源优势[-0.69%],大力培育特色农业。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布局调整。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畜牧业和粮食加工业,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实施园艺产品提质增效工程。加大对生猪、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力度,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大标准池塘改造力度,继续支持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加强渔政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3.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制度,强化地方政府法定职责。加大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力度,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4.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推进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建立优化整合农业科技规划、计划和科技资源协调机制,完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机制。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职业院校、科技特派员队伍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继续实施种子工程,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

5.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千亿斤粮食新建仓容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的粮食收储机制,提高粮食收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加快构建跨区域冷链物流体系,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清理整顿农产品运销乱收费问题。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发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6.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实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西北旱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试点。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保护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力度。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退耕还湿试点范围,推进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营造林工程建设,发展林产业和特色经济林。推进京津冀、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摸清底数、搞好规划、增加投入,保护好全国的天然林。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继续扩大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政策。加快实施退牧还草、牧区防灾减灾、南方草地开发利用等工程。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7.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把握好农产品进口规模、节奏。完善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和关税配额管理,严格执行棉花滑准税政策。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行为。完善边民互市贸易政策。支持农产品贸易做强,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健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制定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创新农业对外合作模式,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运、贸易等环节合作,支持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推进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技术培训、科研成果示范、品牌推广等服务。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的投资、财税、金融、保险、贸易、通关、检验检疫等政策,落实到境外从事农业生产所需农用设备和农业投入品出境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商会组织的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纠纷仲裁等作用。

二、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8.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明确政府对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的责任。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

9.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制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10.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合理确定粮食、棉花、食糖、肉类等重要农产品储备规模。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机制,加强储备粮监管。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建立重要商品商贸企业代储制度,完善制糖企业代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种植面积和产量统计调查,改进成本和价格监测办法。

11.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帮助农民降成本、控风险。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等公益性取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中央对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领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加快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扩大森林保险范围。支持邮政系统更好服务“三农”。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机制,推动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2.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县)一业,壮大县域经济,带动农民就业致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加大对乡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休闲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3.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增加本民收入,必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保障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开展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相关政策,探索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分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引导有技能、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和企业负担。优化中西部中小城市、小城镇产业发展环境,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14.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加快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快片区规划实施,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推进精准扶贫,制定并落实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措施。加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要下放到县,省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健全社会扶贫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完善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加强贫困监测,建立健全贫困县考核、约束、退出等机制。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水平。

三、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繁荣农村,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快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15.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任务,推动农村饮水提质增效,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因地制宜采取电网延伸和光伏、风电、小水电等供电方式,2015年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加快推进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和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完善农村沼气建管机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深入推进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16.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学校教学质量。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以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为重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逐步实现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扩大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国家教育经费要向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筹资机制,同步提高人均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强农村基层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能力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发展惠及农村的远程会诊系统。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服务“三农”内容。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改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建设多种农村养老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场地和资源,构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17.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搞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进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继续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加快推进农村河塘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整治,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和改厕力度,加快改善村庄卫生状况。加强农村周边工业“三废”排放和城市生活垃圾堆放监管治理。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范围,重点支持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与管护。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示范。有序推进村庄整治,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规模撤并村庄、大拆大建。

18.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于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于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研究制定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将适合社会兴办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19.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针对农村特点,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凝聚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好家风好家训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等活动,凝聚起向上、崇善、爱美的强大正能量。倡导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创作富有乡土气息、讴歌农村时代变迁的优秀文艺作品,提供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

20.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不断夯实党在农村基层执政的组织基础。创新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乡村两级党组织班子建设,进一步选好管好用好带头人。严肃农村基层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强化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四、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抓好试点试验,不断总结深化,加强督查落实,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2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22.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

2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24.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2.02% 资金 研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25.深化水利和林业改革。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水价改革和水权交易的成功经验,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计量,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鼓励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扶持其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主体。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工程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明确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积极发展符合林业特点的多种融资业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碳汇林业建设。

26.加快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加快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发挥农垦独特优势,积极培育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把农垦建成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力量。

27.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健全村民对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激发农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构建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

五、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同时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8.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9.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营造农产品流通法治化环境。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产地环境保护,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完善覆盖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0.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各级政府“三农”事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支出责任。健全农业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耕地、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加快扶贫开发立法。

31.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的,要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继续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2.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切实防止出现放松农业的倾向,勇于直面挑战,敢于攻坚克难,努力保持农业农村持续向好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农业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风险挑战,科学谋划、统筹设计“十三五”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三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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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武断引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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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平准书》:“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於乡曲。” 司马贞 索隐:“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

谓妄以权势独断独行。

①唐 元稹 《授刘悟昭义军节度使制》:“州里行信让之风,乡曲除武断之患。”

②宋 曾巩 《襄州到任表》:“野有羣行之盗,里多武断之豪。”

③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仇大娘》:“邑人 赵阎罗 ,原漏网之巨盗,武断一乡。”

只凭主观作判断。

①唐 刘禹锡 《祭虢州杨庶子文》:“ 比阳 布和,战地尽辟; 寿春 武断,奸吏夺魄。”

②《儿女英雄传》第三一回:“那著书的既不曾秉笔直书,我说书的便无从悬空武断。”

③ 李大钊 《战后之妇人问题》:“我们 中国 的女界,对于这世界的妇人问题,有点兴趣没有,我可不敢武断。”

主观,盲目自信。

①田北湖 《论文章源流》:“吾以古文称《尔雅》,鲜不疑吾为武断,为狂诞;吾岂无以自信哉?”

②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名字》:“有时也自己想:这实在太武断,太刚愎自用了。”

③洪深 《这就是“美国的生活方式”》第三幕第一场:“非常傲慢和武断,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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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通济作文450字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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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我们小组组织大家参加了一年一度的行通济

行通济是佛山的传统民俗活动,几乎每一个佛山人都参加过。走在去通济桥的路上,我们看见了一大堆人,有外国人、外地来的游客和一些大公司的人。他们手拿着风车,举着自己精心设计的旗帜,浩浩荡荡地走向通济桥。一位大爷身上带着红围巾,手拿着大风车,看上去好像是小学生,感觉好喜感哦!

快了!快到通济桥了。远望通济桥那边人山人海,桥四周都插着风车,往里面走,两边也插满了红色的风车。风儿吹过风车转了起来,两边风车好像一条长长的火龙。我和小伙伴们一人拿着一个大风车,将它高高举起,挤在人群里,连转身的地方都没有了。

通济桥长大约有30多米,宽10米左右。桥上的人非常多,我仰头往上看的时候,感觉太美了!通济桥上面全是红风车,风儿吹来,转动的风车像是红色的海浪,美不胜收啊!

好不容易才来到了扔生菜的地方,我买了一把生菜,把生菜一扔,立刻开始许愿。这时一大堆愿望涌进我的大脑里,要选什么呢?对了,我希望我们家庭幸福!爷爷奶奶长命百岁!

热闹喜庆的行通济啊,我希望我许下的愿望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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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文件发布

全文共 8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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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商务部

(经国务院授权发布)

2015年3月

目录

前言

一、时代背景

二、共建原则

三、框架思路

四、合作重点

五、合作机制

六、中国各地方开放态势

七、中国积极行动

八、共创美好未来

前言

2000多年前,亚欧大陆上勤劳勇敢的人民,探索出多条连接亚欧非几大文明的贸易和人文交流通路,后人将其统称为“丝绸之路”。千百年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是促进沿线各国繁荣发展的重要纽带,是东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征,是世界各国共有的历史文化遗产。

进入21世纪,在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新时代,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纷繁复杂的国际和地区局面,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精神更显重要和珍贵。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加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是一项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重大倡议,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中国政府特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一、时代背景

当今世界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发展分化,国际投资贸易格局和多边投资贸易规则酝酿深刻调整,各国面临的发展问题依然严峻。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共建“一带一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彰显人类社会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将为世界和平发展增添新的正能量。

共建“一带一路”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将推动沿线各国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发掘区域内市场的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与文明互鉴,让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共享和谐、安宁、富裕的生活。

当前,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高度关联。中国将一以贯之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和亚欧非及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需要,中国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义务,为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共建原则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

坚持开放合作。“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

坚持和谐包容。倡导文明宽容,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

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

三、框架思路

“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中国政府倡议,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

根据“一带一路”走向,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各国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需各国携手努力,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努力实现区域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的陆海空通道网络基本形成,互联互通达到新水平;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人文交流更加广泛深入,不同文明互鉴共荣,各国人民相知相交、和平友好。

四、合作重点

沿线各国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较强,彼此合作潜力和空间很大。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重点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政策沟通。加强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政府间合作,积极构建多层次政府间宏观政策沟通交流机制,深化利益融合,促进政治互信,达成合作新共识。沿线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设施联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在尊重相关国家主权和安全关切的基础上,沿线国家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强化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影响。

抓住交通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提升道路通达水平。推进建立统一的全程运输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兼容规范的运输规则,实现国际运输便利化。推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陆水联运通道,推进港口合作建设,增加海上航线和班次,加强海上物流信息化合作。拓展建立民航全面合作的平台和机制,加快提升航空基础设施水平。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共同维护输油、输气管道等运输通道安全,推进跨境电力与输电通道建设,积极开展区域电网升级改造合作。

共同推进跨境光缆等通信干线网络建设,提高国际通信互联互通水平,畅通信息丝绸之路。加快推进双边跨境光缆等建设,规划建设洲际海底光缆项目,完善空中(卫星)信息通道,扩大信息交流与合作。

贸易畅通。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宜着力研究解决投资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激发释放合作潜力,做大做好合作“蛋糕”。

沿线国家宜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推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和实施。改善边境口岸通关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单一窗口”建设,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能力。加强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合作,推进跨境监管程序协调,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互联网核查,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降低非关税壁垒,共同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提高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拓宽贸易领域,优化贸易结构,挖掘贸易新增长点,促进贸易平衡。创新贸易方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巩固和扩大传统贸易,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把投资和贸易有机结合起来,以投资带动贸易发展。

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壁垒。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磋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拓展相互投资领域,开展农林牧渔业、农机及农产品(15.26, 0.03, 0.20%)生产加工等领域深度合作,积极推进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水产品加工、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工程技术、环保产业和海上旅游等领域合作。加大煤炭、油气、金属矿产等传统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合作,积极推动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合作,推进能源资源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合作,形成能源资源合作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加强能源资源深加工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合作。

推动新兴产业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沿线国家加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深入合作,推动建立创业投资合作机制。

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建立研发、生产和营销体系,提升区域产业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扩大服务业相互开放,推动区域服务业加快发展。探索投资合作新模式,鼓励合作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

中国欢迎各国企业来华投资。鼓励本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促进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经营管理,积极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

资金融通。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深化金融合作,推进亚洲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扩大沿线国家双边本币互换、结算的范围和规模。推动亚洲债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共同推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筹建,有关各方就建立上海合作组织融资机构开展磋商。加快丝路基金组建运营。深化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务实合作,以银团贷款、银行授信等方式开展多边金融合作。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鼓励在沿线国家使用所筹资金。

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推动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逐步在区域内建立高效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风险应对和危机处置制度安排,构建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形成应对跨境风险和危机处置的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之间的跨境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以及各国主权基金作用,引导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建设。

民心相通。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学术往来、人才交流合作、媒体合作、青年和妇女交往、志愿者服务等,为深化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扩大相互间留学生规模,开展合作办学,中国每年向沿线国家提供1万个政府奖学金名额。沿线国家间互办文化年、艺术节、电影节、电视周和图书展等活动,合作开展广播影视剧精品创作及翻译,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共同开展世界遗产的联合保护工作。深化沿线国家间人才交流合作。

加强旅游合作,扩大旅游规模,互办旅游推广周、宣传月等活动,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提高沿线各国游客签证便利化水平。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积极开展体育交流活动,支持沿线国家申办重大国际体育赛事。

强化与周边国家在传染病疫情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合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为有关国家提供医疗援助和应急医疗救助,在妇幼健康、残疾人康复以及艾滋病、结核、疟疾等主要传染病领域开展务实合作,扩大在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

加强科技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上合作中心,促进科技人员交流,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开拓和推进与沿线国家在青年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开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公共行政管理等共同关心领域的务实合作。

充分发挥政党、议会交往的桥梁作用,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立法机构、主要党派和政治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城市交流合作,欢迎沿线国家重要城市之间互结友好城市,以人文交流为重点,突出务实合作,形成更多鲜活的合作范例。欢迎沿线国家智库之间开展联合研究、合作举办论坛等。

加强沿线国家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重点面向基层民众,广泛开展教育医疗、减贫开发、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保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促进沿线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加强文化传媒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网络平台,运用新媒体工具,塑造和谐友好的文化生态和舆论环境。

五、合作机制

当前,世界经济融合加速发展,区域合作方兴未艾。积极利用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区域合作蓬勃发展。

加强双边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推动双边关系全面发展。推动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合作规划,建设一批双边合作示范。建立完善双边联合工作机制,研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方案、行动路线图。充分发挥现有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双边机制作用,协调推动合作项目实施。

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发挥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亚洲合作对话(ACD)、亚信会议(CICA)、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作用,相关国家加强沟通,让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继续发挥沿线各国区域、次区域相关国际论坛、展会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欧亚经济论坛、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前海合作论坛等平台的建设性作用。支持沿线国家地方、民间挖掘“一带一路”历史文化遗产,联合举办专项投资、贸易、文化交流活动,办好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和图书展。倡议建立“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

六、中国各地方开放态势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将充分发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强东中西互动合作,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西北、东北地区。发挥新疆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深化与中亚、南亚、西亚等国家交流合作,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和文化科教中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发挥陕西、甘肃综合经济文化和宁夏、青海民族人文优势,打造西安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加快兰州、西宁开发开放,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发挥内蒙古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完善黑龙江对俄铁路通道和区域铁路网,以及黑龙江、吉林、辽宁与俄远东地区陆海联运合作,推进构建北京-莫斯科欧亚高速运输走廊,建设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

西南地区。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发展,构建面向东盟区域的国际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发挥云南区位优势,推进与周边国家的国际运输通道建设,打造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推进西藏与尼泊尔等国家边境贸易和旅游文化合作。

沿海和港澳台地区。利用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渤海等经济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开放合作区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大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开放力度。加强上海、天津、宁波-舟山、广州、深圳、湛江、汕头、青岛、烟台、大连、福州、厦门、泉州、海口、三亚等沿海城市港口建设,强化上海、广州等国际枢纽机场功能。以扩大开放倒逼深层次改革,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形成参与和引领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成为“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发挥海外侨胞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特优势作用,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为台湾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作出妥善安排。

内陆地区。利用内陆纵深广阔、人力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优势,依托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哈长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推动区域互动合作和产业集聚发展,打造重庆西部开发开放重要支撑和成都、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加快推动长江中上游地区和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的合作。建立中欧通道铁路运输、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打造“中欧班列”品牌,建设沟通境内外、连接东中西的运输通道。支持郑州、西安等内陆城市建设航空港、国际陆港,加强内陆口岸与沿海、沿边口岸通关合作,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创新加工贸易模式,深化与沿线国家的产业合作。

七、中国积极行动

一年多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磋商,推动与沿线国家的务实合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收获早期成果。

高层引领推动。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先后出访20多个国家,出席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就双边关系和地区发展问题,多次与有关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进行会晤,深入阐释“一带一路”的深刻内涵和积极意义,就共建“一带一路”达成广泛共识。

签署合作框架。与部分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与一些毗邻国家签署了地区合作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以及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编制与一些毗邻国家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

推动项目建设。加强与沿线有关国家的沟通磋商,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金融合作、人文交流、生态保护、海上合作等领域,推进了一批条件成熟的重点合作项目。

完善政策措施。中国政府统筹国内各种资源,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发起设立丝路基金,强化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投资功能。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跨境清算业务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积极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发挥平台作用。各地成功举办了一系列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国际峰会、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对增进理解、凝聚共识、深化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共创美好未来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的倡议,也是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共同愿望。站在新的起点上,中国愿与沿线国家一道,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契机,平等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反映各方诉求,携手推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大开放、大交流、大融合。“一带一路”建设是开放的、包容的,欢迎世界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积极参与。

共建“一带一路”的途径是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不刻意追求一致性,可高度灵活,富有弹性,是多元开放的合作进程。中国愿与沿线国家一道,不断充实完善“一带一路”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共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积极对接沿线国家发展和区域合作规划。

中国愿与沿线国家一道,在既有双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框架下,通过合作研究、论坛展会、人员培训、交流访问等多种形式,促进沿线国家对共建“一带一路”内涵、目标、任务等方面的进一步理解和认同。

中国愿与沿线国家一道,稳步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共同确定一批能够照顾双多边利益的项目,对各方认可、条件成熟的项目抓紧启动实施,争取早日开花结果。

“一带一路”是一条互尊互信之路,一条合作共赢之路,一条文明互鉴之路。只要沿线各国和衷共济、相向而行,就一定能够谱写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新篇章,让沿线各国人民共享“一带一路”共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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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上海国庆7天天气预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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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获悉,今年第21号台风“杜鹃”已于昨天17时50分登陆我国台湾宜兰,预计将给华东南部带来严重风雨影响。受其影响,本市将有三四天的阵雨或雷雨天气,黄浦江沿线潮位将全面突破警戒线10厘米—30厘米,本市为此拉响黄浦江潮位蓝色预警。不过,随着“杜鹃”远去,国庆长假首日,本市虽仍可能有阵雨、大风,但下午雨水渐止,之后迎来三日晴好,而10月5日会再有一次降水过程。

市气象局首席服务官张瑞怡告诉记者,“杜鹃”今晨到中午将在福建连江到龙海一带沿海再次登陆,登陆后强度将迅速减弱,29日夜间进入江西,并减弱为热带低压。

“杜鹃”将给华东南部带来严重的风雨影响。由于“杜鹃”登陆华东期间正值天文大潮影响,风暴潮三碰头将带来严重影响。

受“杜鹃”影响,上海将出现较明显的风雨天气。昨天下午开始,本市将有3—4天阵雨或雷雨天气,主要降水时段可能出现在今天到明天夜里,局部雨量可达100毫米以上。

市防汛信息中心已于昨天14时46分发布黄浦江潮位蓝色预警信号,市防汛指挥部也于15时发布全市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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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组织生活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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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对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把《党章》的有关规定置之脑后。认为党员教育管理单靠组织生活解决不了多少问题,开展得好不好关系不大。不能真正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把组织生活等同于一般工作会议,仅停留在执行制度的要求上,可有可无的思想比较严重。还不能从内心深处真正感悟到组织生活对党的组织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组织生活质量的高低对党组织这个机体的生存与发展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等。

二是部分党员对组织生活的认同感存在偏差。更多地把参加组织生活作为义务对待,而不是履行权利。《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这是党员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可以行使和享受学习权、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造成这种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党员权利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总感到是要我过组织生活,而不是我要过组织生活,把参加组织生活当成一种额外负担被动应对;二是一些党组织缺乏党员是党的主体的意识,在组织生活中一味强调义务的多,体现党员权利的少,久而久之,党员的权利意识在以履行义务为主的组织行为中不知不觉被弱化。

三是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思想性不强。有的机关党的组织不注重引导党员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强调党员的先进性,不积极帮助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组织生活达不到党性锻炼的目的。有的组织生活思想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党员的思想困惑,对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有力的影响,从而制约了组织生活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由于组织生活的原则性较差,怕得罪人的心理在起作用,党内不能开展严肃的思想斗争,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不浓,好人主义之风盛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组织生活会的质量。

四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组织生活的重视不够。其根源在于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与机关党组织的关系。在党的组织中,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一名普通党员,都应把自己置于所在党组织的监督之下。由于不能调整自己的角色,对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又存在着公务繁忙的因素,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较少。领导干部不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机关党组织生活的质量。

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主要对策

党的组织生活质量直接关系到教育管理党员成效的好坏。要保证组织生活的质量,提高组织生活的实效性,就必须明确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精心安排。尤其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突破:

首先,要对过好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性进行一次再认识,增强主动性。过好党内组织生活,是中国共产党有别于其他任何一个政党的显著特征,是我党的性质及其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党章》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过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因此各级党的组织尤其是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过好组织生活作为一件头等大事,在思想认识上要上水平,在工作盘子上要有位置,在具体落实上要有制度。这是确保组织生活不走过场的关键之所在。

其次,要注重党员在组织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互动性。党内组织生活是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党员作为组织生活的主体角色,不只是受教育的客体,还是教育的主体。组织生活的实施只有充分考虑到党员的主体地位,才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在组织生活会的安排上,可以让党员事先参与,对组织生活的形式、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集思广益,共同谋划和设计出生动有效的组织生活形式。这样可以激发支部成员的参与意识,并化作每个党员的自觉行动。在过组织生活的过程中,要突出民主互动性,人人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努力营造一种民主和谐的氛围。要变组织生活传统灌输式、说教式为融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为一体的民主互动式,切实增强组织生活的吸引力。

第三,要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的实际,增强针对性。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党建。组织生活也应牢牢把握这一导向,突出服务发展、服务中心工作的主题。在内容上尽可能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与当前工作重点相衔接,与广大党员的思想现状相协调。但要克服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的倾向。在内容的选择上应当立足时效性和针对性。如: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积极开展以此为主题的实践活动;针对办公室以文秘工作为重点的特点,组织公文写作研讨等。力求通过组织生活这一教育途径,充分调动每个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市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增强引领性。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因自己是行政领导而忽视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要积极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党员中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机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因其是行政领导而放弃监督。要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和通报制度,同时在安排组织生活时尽可能周密部署,充分考虑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到“两不误”,为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要丰富组织生活的形式,增强实效性。组织生活的形式单一会影响组织生活的质量,会影响党员的参与热情,选择有效的形式和载体可使党的组织生活更加生动有趣而富有成效。所以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呈现出多样性,对传统的活动形式要有选择地继承,有创新地发展。当前,网络的迅速普及应用,为党的组织生活开辟了新的活动空间,机关党组织可以尝试利用网络开设党建网页,在网上开展党课教育。建立网上党组织生活平台,借助QQ聊天工具,开展党组织生活会,由于相互之间不直接面对面,民主评议时大家可以放下思想包袱畅所欲言,这为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总之,过组织生活是手段,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目的。各级党的组织,只有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与时俱进地不断创新,切实做好、做实、做强党内组织生活这篇文章,才能为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战略,为闽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和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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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厦门今日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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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号晚上到今天早晨9点左右,厦门东渡站最低能见度仅为63米,出现在今晨5时许。近日早晨厦门还发布大雾橙色预警

雾到浓时,岛内能见度竟普遍不足百米。鹭岛“雾煞煞”的状态,这个月来常发生。气象专家说,往年的4月都是春季大雾的高发期,只是最近阴雨天气实在多,难免让人感慨:“大雾阵阵几时休。”

大雾高发 三天发布5次预警

52米、86米、65米,这分别是昨天岛内东渡、会展中心、植物研究所这三个区域的能见度,时间差不多在凌晨4时许。这样的雾,达到了浓雾级别。

而在集美区的坂头村,甚至只有40米的最低能见度,达到了强浓雾级别。“雾煞煞”的状态,已经持续了好几天。早在16日晚9时开始,厦门市气象台就将原先的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变更为橙色,并且持续发布,直到昨天上午10时40分才解除。导报记者统计,单单前三天,厦门市气象台就发布了至少5次大雾预警信号,其中3次为橙色。

今年以来大雾特别多,至今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就已经发布了10次,每个月都有,其中这个月6日也有一次。

东北风来 今天午后“吹干”鹭岛

只是,这时常弥漫的大雾,到底什么时候会结束?什么时候才能好好地看一看太阳公公?

气象专家说,最近暖湿气流仍然强势,不断给厦门带来水汽,因而雨雾天气居多。不过,随着一股弱冷空气的到达,今天午后起,天气或将好转。

冷暖空气激烈碰撞产生的降水,出现在昨天晚上到今天上午,预测为中雨量级,夜晨仍然有轻雾。不过随着弱冷空气的扩散影响,今天午后降水会停歇,厦门将进入阴天。

气象专家说,这股弱冷空气会让今天的最低温下滑到15℃左右,最高温也只在22℃,并且伴有3-4级的东北风。而正是这风,会吹散雾气,能见度会有所好转。直到周四白天,暂时都不会有明显的降水。

拓展阅读:

雾的危害

1.它还能对输电线路和露天电气设备的绝缘体造成变故,甚至酿成事故,危害人体健康。

2现今科学家认为,雾的产生由于存在“逆温层”,大气很稳定,对流作用减弱,空气中的水汽、尘埃和其他污染物不容易向高空扩散,便只能滞留在近地面当雾滴消散后,污染物便全部进入空气中,造成严重的污染,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3.据科学家测定,雾滴中含有各种酸、碱、盐、胺、酚、尘埃、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的比例,比通常的大气水滴高出几十倍。这种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以呼吸道最为显著。因此人们不要在雾中行走,更不要在雾中健身。

防雾措施

1、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上口罩,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2、尽量少在雾中活动,不要在雾中锻炼身体。

3、行人穿越马路要当心,应看清来往车辆。

4、驾驶车辆和汽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乘车(船)不要争先恐后,遇渡轮停航时,不要拥挤在渡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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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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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律关键在于“严”。革命家列宁根据十月革命后党的建设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经验,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谁要是把无产阶级党铁的纪律,哪怕稍微消弱一点,那他实际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大量事实说明,只有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才能在普通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有说服力。要始终把握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执纪的重要原则,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对严格执纪的责任,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更要做到铁面无私、敢于逗硬、绝不放水。

处理问题关键在于“度”。无论是从哲学层面还是中国传统文化,“度”都是决定一种平衡状态。关于“度”,在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要做到惩戒和预防相结合,处理与警示相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只有认识上的清醒和坚定,才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决和果断。解决好认识的问题,才能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员干部都要永葆一颗忠心:时刻做到对党忠诚,严守党纪政纪,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时刻做到对事业忠诚,遵纪守法,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时刻做到对群众忠诚,保持襟怀坦白、忠诚、积极,以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为准则。

严明纪律,切实维护国家的权威,要做到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促进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做到严查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真正使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要做到监督工作及时跟上中央的各项决定,坚决保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整风治乱,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只有从抓具体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入手,通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建立制度和完善机制等途径,纠正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问题,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积极的贡献。惩防并举,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加强廉政整治,落实监督问责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对党员干部关心爱护的最好体现。惩前毖后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治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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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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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看了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放的《新时代少年》这个节目,深受感动。

在这个节目里,介绍了十位新时代好少年。他们都值得我们学习。

其中令我敬佩的有把健康理念传播到千家万户的范修睿。他在初二时,因一位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同学在上体育课时不幸去世,而感到无比心痛,他决定依托现代互联网,借助社会平台和力量,发起中国青少年健康联盟公益项目。家长、教师和同学纷纷加入到健康联盟公益项目的建设、服务、动作中。指导青少年了解自身健康状态、纠正生活不良习惯。把健康理念传播到千家万户。

想想我们每一天的生活吧,爱吃辣条,方便面,爱涮烧烤麻辣烫;爱长时间低头玩手机;爱饭后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等等。有多少不良习惯被我们当成理所当然啊。而他却能身体力行,把梦想一点一滴照进现实。

更令我敬佩的是——双手走路的颜玉宏,他在1岁时患有小儿麻痹症,从此失去了行走的本事。年仅9岁的颜玉宏开始练习用双手走路上学,700多天的的双手“行走”,带给颜玉宏的给不仅仅是一条能够自由上学的路而已!这个“失去”双腿的孩子,早已在同龄人之中遥遥领先。不但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在四川省残运会上,一举夺得游泳项目三块奖牌。

想想他的苦难童年,想想他的倒立行走,想想他的三块奖牌,想想他的完美梦想。我不能不想想自我,和他比起来,我的条件优越多了,但我成绩平平,还爱抱怨父母不给我请家教;到校才几分钟的路程,巴不得妈妈每一天有接有送;生活中真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公主”。真是惭愧啊!

这十位青少年,他们品学优良,是我们中国新时代千千万万优秀青少年的代表。“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那就让我们都来争当“新时代好少年”吧,让我们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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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全文共 1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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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遵守校纪班规,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学习上,勤学善思,努力学好每一门功课,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工作中,尽责奉献,经常任劳任怨地为班级、为同学们服务,成了老师的小助手,协助老师管理好班级,和同学们在快乐生活中共同成长、共同进步。生活里,富有爱心

,乐于助人。她,就是_友谊中学初20_级_班学生_。

她孝敬、感恩父母,也会帮父母做做家务,例如洗洗碗筷,晾晾衣物,浇浇花草,擦擦桌凳,拖拖地板。看到父母、奶奶劳累的时候也会给他们捏捏肩,捶捶背。在这期间里,她学会了很多东西,学会了买菜、洗菜、做饭等。奶奶脸上条条皱纹足以证明,头发中的根根银丝可以证明,岁月像一匹野马,它不停的奔跑着。奶奶的时光随着野马的奔跑不断减少,有什么理由不去孝敬她呢?

今年初春一个周末,奶奶突然生病了,浑身无力,走不稳路,额头发烫,一量体温,高烧到39℃。爸爸妈妈都去上班了怎么办呢?_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般——团团转,一会儿,她冷静了下来。回想起自己生病的时候,奶奶是怎么照顾自己的经历,_便学着照顾奶奶。她先倒了一杯温开水,然后在备用药箱里找出成人吃的退烧药。看了退烧药药品说明书后,她把3颗退烧药片和温开水喂到奶奶的嘴里。奶奶吃下去后,怕她冷,_又在屋子里拿出一床被子盖在奶奶身上。还特别地叮嘱奶奶睡上一觉,这样就会好得快些。看着奶奶慢慢的进入梦乡,_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水,心里却甜滋滋的——她学会了照顾长辈。

在人生中除了亲人,还有一些重要的人物,那就是老师。她以饱满的情绪,集中精力,积极思考,上好每一节课;按时独立完成各项作业,认真体会老师在作业上悉心批阅之处;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对老师虚心诚实、言行有礼,真正做到尊敬尊重老师。对班级的工作,_也积极主动替老师分担。比如收发、检查、登记家庭作业,抽背课文、单词、公式,带领学生诵读经典,组织同学改正作业中的错误,管好班上纪律等,忙得不亦乐乎。她任劳任怨,干得开心,经常早出晚归。因为她知道老师工作任务重,也很累,好几次老师都是带病给同学们讲课。既然协助老师工作就得做好,就要认真地去完成,决不辜负老师的信任。而且老师不在的时候,如每周星期二下午的三四节课,班主任和其他老师都去开会,身为班长,当然得管理好班上的纪律,督促、带领同学复习,完成作业,一起学习。

在学习、纪律、清洁,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她总是起到带头作用,同学都会跟随她进步。她尽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积极的协助老师管理好班级,和同学们和平相处,一起学习,互相帮助,努力让班级这个“家”变得更加团结进步,变得更加美丽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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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立法法》全文发布

全文共 14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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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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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坚持梦想的作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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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一个美丽又神圣的词语。每个人都有梦想,或多或少,或伟大或渺小,或壮烈或平淡。可是美丽的梦想啊,又有几个能如花朵般绽放?心若在,梦就在!没有梦想的人生将是空虚寂寞的,梦想它会随着思想的前进而改变。儿时的梦想是希望自己像一只小鸟一样,在广阔的天空上自由飞翔。但现在我长大了,我坚定了自己的梦想,那就是——当漫画家!心若在,梦就在!只要有心,梦就会在。我之所以有这个梦想,是儿时我与爸爸去图书馆看书,那时我无意中发现一本漫画书,漫画书中的人物都是那么的美丽,那么的迷人,那么的真实,那么的让人陶醉。那时我心想,要是我长大了当个漫画家多好呀,画出千千万万幅美丽动人的漫画。我把这个梦想告诉了我爸爸,我原本以为爸爸会同意,因为我做什么事,爸爸都会支持我,鼓励我,可是这次他竟然不允许我有这个想法,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他会这样?当漫画家有什么不好?我相信我一定会实现我这个梦想的!在一个星期后,爸爸知道我每天在画画,于是他看我画的画,表情立刻严肃起来,说;这么难看,还想当漫画家,简直就是痴人说梦话!我的自尊心瞬间被他的一句话给打击了。在那一刻,我有种想放弃当漫画家的恋头,爸爸你可知道你的这一句话深深的伤害到我了吗?我想你不知道吧。心若在,梦就在!我坚持这个信念,可是被爸爸的嘲笑给打败了。放学回家,我跟爸爸说明了这件事,爸爸带着讽刺的语言说;这么不堪一击?经不起别人的几句话麽?如果真是这样,你没有资格说梦想!那晚爸爸跟我说了很多,我哭了,原来我是这么的不堪一击。心若在,梦就在!经过那件事后我懂得了许多道理,在追逐梦想的过程中,少不了别人的嘲笑,少不了别人的讽刺,但那又怎样呢。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要退缩,下一站的梦想未必比上一站的梦想那么合适。相信自己你可以做到的,梦想它在等待你去打破它,你又怎能半途而废呢?泉水挑不干,知识学不完,只要我们为自己的理想去努力冲破难关,就必然有事者事竟成。朋友们,梦想它是看得见的,只要用心,它就在,请给梦想一次开花的机会吧!其实我知道爸爸是在跟我说气话,就是想让我去坚持这个梦想,爸爸谢谢你给我另一种方式的鼓励。心若在,梦就在!

[关于坚持梦想的作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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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最新世界大学排名榜单发布

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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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英国知名教育研究机构QS发布了“2015-2016年世界大学排名”,清华大学首次升至25名,位列亚洲第3。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进入百强,分别排名41、51、70。进入650强的30所中国高校排名较去年均有上升,其中,变化最大的华东理工大学跃升231名至476名。

对此,QS全球教育集团智库中国总监张巘认为,中国建立“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效果开始显现。

但全球排名的前端仍为英美高校占据。全球前三名分别为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剑桥大学。榜单的前十名中、美、英两国的大学共占9所,其中包括5所美国大学和4所英国大学。在前100强中,位于美国的大学亦占多数,共有30所大学入榜;其次则为英国高校,共有18所入榜。

亚洲地区共有10所大学进入50强。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分别以12、13位名列前二,中国的清华大学位列第三。香港理工大学则从12名降为28名,位列第四。其后依次为:香港大学(30),首尔大学(36)、京都大学(38)、东京大学(39)、北京大学(41)、浦项科学技术大学(43)。中国台湾地区仅有台湾大学(70)进入百强。

“QS 世界大学排名”是世界高教评鉴的三大知名机构之一。此次的排名基于六项指标,其中“全球学术声誉”占40%,“雇主声誉”占10%、“师生比”占20%,“师均论文发表数”占20%,“国际教职工比例”和“国际学位生比例”则分别占5%。

在各项数据上,北京大学在全球学术和雇主声誉上排名16,位居中国大陆第一。在“师均论文发表数”项目上,中科大位列全球第25名,为中国大陆高校之冠。从地域分布看,进入全球650强的30所中国大陆高校中,北京有7所,上海则有6所。

张巘认为“中国大学的进步的原因在于在科研、发表论文的数量、全球学术声誉和雇主声誉等世界一流大学硬实力上的稳步提高。

不过,中国大学在“软实力”方面仍存在明显的“短板”。

在体现教学质量的“师生比”,和反映国际化程度的“国际教职工比例” 和“国际学位生比例”等三项指标上,中国大陆30所大学的均分为41、22.8、14.4,低于全球所有上榜学校的均分52、50、48。

本次排名的结果,是基于过去5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的76798名学者和44226家用人单位的同行评议,以及对全球最大论文数据库Scopus/Elsevier中1110万学术期刊和5820万篇论文引用情况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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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第九章促进措施

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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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十七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二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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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最高法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全文共 1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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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该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杜万华表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杜万华说,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杜万华说。

据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杜万华说,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院长周强主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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