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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精彩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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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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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中央各主要媒体对因公殉职的全国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福建省宁德市局蕉城分局原副局长杨春同志的感人事迹进行集中宣传,在福建各地引起强烈反响。中共福建省委日前作出决定,追授杨春同志“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号召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向杨春同志学习。福建广大干部群众纷纷表示,要以杨春同志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尽责,无私奉献,立足本职岗位,以实际行动书写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杨春同志的故乡宁德市是福建省内第二批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单位,当地积极开展向杨春同志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先进典型为标杆,在服务奉献社会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宁德市机关通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举办党日活动、举行网上祭奠纪念等一系列活动,掀起了向杨春同志学习的热潮。宁德市局党委书记、局长胡楠表示,全市干警要把学习活动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形成人人“学典型、争先进、比贡献”的良好氛围,立足岗位践行崇高精神,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是每一个党员干部都需要正确回答的问题。杨春同志这位长期扎根、奋斗在基层一线的优秀共产党员,用自己短暂而精彩的人生向党和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催人奋进的答卷。”宁德市屏南县局干警江松松表示,要认真学习杨春同志身上的担当精神、奉献精神,学习他扎根基层、心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情怀,学习他淡泊名利、廉洁奉公的高尚情操,并将这些精神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不忘初心、永葆本真,为建设“县强民富生态美的新屏南”而不懈奋斗。

“上汽宁德基地能按序时进度推进各项工作,离不开以杨春同志为代表的广大干群的不懈努力。杨春身上的那股子浩然正气,在日常接触中深深感染着我。”上汽乘用车福建分公司工会主席赵荣华说,在上汽宁德基地项目动工早期,为保证安征迁进度,杨春带领民警成立上汽园区警务室,一线化解矛盾问题。在杨春等人的努力下,短短6个月,宁德市蕉城区完成上汽宁德基地项目安征迁房屋签约100%。

“忠诚的力量催人奋进!”福州市局仓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俞如锋说,仓山区院校众多、商铺林立、人员密集,治安复杂程度高,我们要像杨春同志那样心系百姓,把身边每一起纠纷、每一起小案处理好,让每一起检验鉴定都经得起推敲。

“杨春同志短暂而不平凡的一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新时期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学习的楷模。”共青团宁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兰薛岩表示,将用好各种平台讲好杨春同志的感人故事,引导当地广大青年见贤思齐,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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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老人幸福感指数发布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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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近日中国老人幸福指数调查报告发布,浙江北京上海稳居前三。

日前,“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在北京发布。该指数主要针对我国各省市老年人社会服务、福利待遇、健康等多项指标评估,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分列前十,老人幸福感获得指数较强。

“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与智睿养老产业研究院联合发布,首次对全国31个省份(除港澳台)的老年人政策环境进行评价,并对老年人政策和服务发展趋势做出判断。据该指数显示,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依次是:浙江、北京、上海、山东、江苏、贵州、福建、陕西、甘肃、山西。

其中,北京在政策环境、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老年健康与教育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包括持续向60至79岁重度残疾人、8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较早出台了《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社会救助方面,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比,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较为突出,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923元/月、923元/月和1090元/月。

另外,此次调查还显示,东部地区老年人政策走在全国前列,排名前十位的省份,东部地区有7个。经济发达地区的老年人政策以及服务正逐渐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从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测算结果看,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龄津贴等上升趋势最为突出。

对未来发展趋势判断,我国老年人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老年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呈上升趋势,尤其体现在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绝对水平的逐年提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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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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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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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中日韩汉字表发布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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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东北亚名人会”第十次会议发布《中日韩共用常见808汉字表》新书,成为名人会十年历史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孙中山先生当年在日本筹措革命经费时,由于语言不通,就与友人宫崎滔天通过文字进行笔谈。如今只要认识这808个共同常用汉字,中日韩三国的人们也能够通过文字无障碍交流。”汉字表发起者、中国人民大学前校长纪宝成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

这一提议是2010年由纪宝成在奈良举行的第五届东北亚名人会上首次提出的。此后四年间,中日韩三方最终于2013年10月编制成总共808个繁体汉字的《中日韩共用常见八百汉字表》,按繁体汉字的unicode编码排序。

字表选定根据中国《现代汉语常用字表》、日本《常用汉字表》和韩国《教育用基础汉字》三种资料编制。808字中属于《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常用字的有801字,属于次常用字的7字(姊贮祭泣昔卒韩);属于日本“教育用字”的710字,其余98字均见于日本《常用汉字表》;属于韩国初中汉字的801字,属于高中汉字的7字(央區團局寫茶點)。

“字表所选汉字基本覆盖了三国汉字的高频区,符合‘共同常用’的标准。”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教研室主任赵彤副教授说,汉字是表意文字,在特定场合,即使语言不通也可以借助汉字实现简单交流。据保守估计,掌握共用字表中的汉字后,街面上80%的汉字招牌、简单汉字说明都能看懂。

中日韩三国代表21日至22日在扬州一致认为,汉字承载着中日韩三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三国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是三国共同的宝贵财富。共用常见汉字表的正式公布,对于汉字的传播推广,对于东北亚文化的传承和繁荣,必将起到很大作用。

三国代表提出,下一步要共同做好“中日韩共同常用八百汉字”的推广,将汉字表在中小学教育、旅游、重要集会、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乃至企业产品说明书上使用。

韩国前国际放送交流财团(阿里郎国际广播)社长孙智爱表示将“身体力行”:“汉字表不仅要在大学层面推进,同时还需瞄准更年轻的群体。让韩国的孩子能有更多中国和日本的朋友。”

多位与会的日本人士表示,日本支持汉字共用,并建议应用于2020年东京奥运会等国际赛事和会议。“日本2020东京奥运会、韩国2018平昌冬奥会主办方都该将常用汉字应用到赛会组织当中。”日本国际大学校长、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教授北冈伸一说。

“汉字可以使城市间的交流增加,同时可以使用图形设计交流工具。东京奥运应当用这些汉字设立标识。”日本建筑家、东京大学教授隈研吾说。

纪宝成补充道:“在推广后,如果效果好,将再增加200字。这不光是教育部门的任务,也需要政府的督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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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二十四节气雨水的由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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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2月19日,将迎来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的“雨水”。专家表示,此时节春回大地,天气变暖,万物开始萌动,春暖花开的感觉越来越明显。下面是yjbys作文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雨水节气的由来

雨水是24节气中的第2个节气。每年的正月十五前后(公历2月18-20日),太阳黄经达330度时,是二十四节气的雨水。此时,气温回升、冰雪融化、降水增多,故取名为雨水。雨水节气时段一般从公历2月18日或19日开始,到3月4日或5日结束。雨水和谷雨、小雪、大雪一样,都是反映降水现象的节气。

雨水节气养生

中医认为肝主生发,故春季肝气旺盛,肝木易克脾土,故春季养生不当容易损伤脾脏,从而导致脾胃功能的下降。在雨水节气之后,随着降雨有所增多,寒湿之邪最易困着脾脏。同时湿邪留恋,难以去除,故雨水前后应当着重养护脾脏。

春季养脾的重点首先在于调畅肝脏,保持肝气调和顺畅,在饮食上要保持均衡,食物中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要保持相应的比例。同时还要保持五味不偏,尽量少吃辛辣食品,多吃新鲜蔬菜、等。其次,要注意健脾利湿。内以养护脾气,外以清利湿邪,从而达到养脾的目的。

春寒料峭,湿气一般夹“寒”而来,因此雨水前后必须注意保暖,切勿受凉。同时少食生冷之物,以顾护脾胃阳气。平时可多吃些诸如鲫鱼、胡萝卜、山药、小米等食物,以达到健脾的目的。

水时节,还要预防“倒春寒”。这是因为初春的降雨会引起气温的骤然下降,这尤其对老年人和小孩的身体健康威胁较大,特别是温度骤然下降的时候,老年人的血压会明显升高,容易诱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小孩则容易因气温的改变而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感冒和发烧。所以这里还要再次提醒大家,春季要注意保暖,不要过早减少衣物。

雨水节气习俗

“雨水节,回娘家”是流行于川西一带汉族节日习俗。到了雨水节气,出嫁的女儿纷纷带上礼物回娘家拜望父母。生育了孩子的妇女,须带上罐罐肉、椅子等礼物,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久不怀孕的妇女,则由母亲为其缝制一条红裤子,穿到贴身处,据说,这样可以尽快怀孕穗子。该习俗现在仍在农村流行。

“拉保保”是四川一些地区的民间习俗。旧社会,人们迷信命运,为儿女求神问卦,看自己的儿女好不好带,尤独子者更怕夭折,一定要拜个干爹,按小儿的生辰年月日时同、金、木、水、火、土,找算命先生算算命上相合相克的关系,如果命上缺木,拜干爹取名字时就要带木字,才能保险儿子长命百岁。此举一年复一年,久而盛开一方之俗,传承至今更名拉“保保”。

在正月雨水节拉干爹,意取雨露滋润易生长之意,还有不择时日地址所谓"拜拉路干爹"、"上门拜干爹"者。是日,罗汉寺山门前,古柏森森的道路上人流如潮,巫卜星相、低钱香蜡、小食摊点、流动商贩,云集道旁善男信女,大家闺秀、公子哥儿、山民村姑,三五成群,拉拉扯扯,挤来拥去,欢声笑语,热闹非常。要拉干爹的父母手提装好酒菜香蜡纸钱的篼篼、背着、抱着、牵着娃娃在人群中穿来穿去找准干爹对象,如果顾娃娃长大有常识就拉一个知书识礼有字墨的文人为干爹;如果娃娃身体瘦弱就拉一个身材高大强壮的人作干爹。一旦有人被拉着当"干爹",有的扯脱就跑,有的扯也扯不脱身,大都爽快的应允,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信任,相信自己的命运也会好起来。而今,雨水节这天由竹溪公园举办“拉保保”,已成为游园中一项特具风趣的活动。

雨水节气养生禁忌

1.勿过早减外衣“燥寒冻肉,湿寒入骨。”由于春气涌动,身体偏热的人从感觉上欲减外衣。体热外泄,湿寒交换于内入骨,易伤骨关节致病。

2.年老体弱者勿用冷水

按中国五行学说,水对应肾,肾主骨。雨水时节年老体弱者用冷水洗脸、洗手,湿寒易侵入关节,又无充足的阳气驱寒于外,湿寒滞留于手,指易酸痛,重则变形;湿寒滞留于头,头易疼痛。

3.吃食物以平性为宜“倒春寒”容易使人内脏郁热壅阻,因此不易吃燥热食物“火上浇油”。郁热令人“贪凉”,过于食凉,又会“同气相求”使湿寒伤及脏腑,引起胃寒、胃凉、腹泻之类的失衡症状。

4.洗头及时吹干

洗头之后应及时用热风机吹干。否则,水湿留于发际中变凉,“同气相求”使湿寒聚于头,由表及里深入颅内,导致头痛。如毛发未干又被冷风吹过,易出现“偏头风”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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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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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袁隆平团队屡屡建功,让大家把目光又重新投回生养我们的大地。而就在昨天,一位来自云南,默默无闻地做着扶贫事业的农业院士——朱有勇院士,获得了中宣部授予的“时代楷模”荣誉,他的事迹这才为人们所知。

“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

朱有勇院士说:“我们习惯了把论文写在纸上、发表在刊物上,现在要把论文写在大地上,让一家家农民富起来、一个个村寨脱贫!”

自从20_年我国吹响了精准扶贫战役的冲锋号角,整片中国大地都在热火朝天之中稳步迈进。朱有勇院士深入我国西南贫困地区,以身作则,深入群众,一干就是5年。这5年来,朱有勇带领自己的团队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扎根于广袤的贫困地区之中,依靠科技战胜贫穷,让农民们过上了好日子。

真正的学术,从来都是由理论诞生,再反哺于现实。朱有勇院士的事迹让一个个名不见经传,奋斗在扶贫第一线的新时代扶贫攻坚手的形象,跃然于纸上。扶贫从来不是一句空话,还有许许多多以此为事业的“平凡人”在扶贫的战场上奋战,也正是他们,令贫困逐渐消失,也许将来,贫困将会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被收藏在博物馆里。

10亿专利无偿赠送

20_年,朱有勇在当地推广林下三七,作为脱贫产业。据澜沧县林业部门调研,全县有50余万亩思茅松林,其中适宜三七生长的有40余万亩。假以时日,林下三七有望成为澜沧县一个支柱产业。

“林下种植三七”,能不用农药就解决三七易生病的难题。对于这项专利技术,曾有企业开出10亿的天价转让费,但朱有勇院士婉言谢绝了,转头将“林下种植三七”这项专利无偿赠送给了当地贫困农民。他说,让农民受益就是自己最大的心愿。他还说,自己也只是一个会种地的农民。

我们身上流着共同的血脉,我们都是大地母亲的子女。让每一个农民都过上好日子,不再受贫困折磨,就是朱有勇院士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时代楷模,扶贫为志

20_年12月2日,中宣部在北京向全社会宣传发布朱有勇院士的先进事迹,号召大家向院士学习,并授予他“时代楷模”的称号。

这份荣誉对于朱有勇院士来说实至名归,是对他投身扶贫事业的肯定和高度赞扬,也让大家看到,只要一心为民,哪怕只是种地,也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尊敬。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全国还有无数的先进事迹与模范人物深耕于自己的领域,为我们共同的事业添砖加瓦。中华巨龙,腾飞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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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厦门今日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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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号晚上到今天早晨9点左右,厦门东渡站最低能见度仅为63米,出现在今晨5时许。近日早晨厦门还发布大雾橙色预警

雾到浓时,岛内能见度竟普遍不足百米。鹭岛“雾煞煞”的状态,这个月来常发生。气象专家说,往年的4月都是春季大雾的高发期,只是最近阴雨天气实在多,难免让人感慨:“大雾阵阵几时休。”

大雾高发 三天发布5次预警

52米、86米、65米,这分别是昨天岛内东渡、会展中心、植物研究所这三个区域的能见度,时间差不多在凌晨4时许。这样的雾,达到了浓雾级别。

而在集美区的坂头村,甚至只有40米的最低能见度,达到了强浓雾级别。“雾煞煞”的状态,已经持续了好几天。早在16日晚9时开始,厦门市气象台就将原先的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变更为橙色,并且持续发布,直到昨天上午10时40分才解除。导报记者统计,单单前三天,厦门市气象台就发布了至少5次大雾预警信号,其中3次为橙色。

今年以来大雾特别多,至今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就已经发布了10次,每个月都有,其中这个月6日也有一次。

东北风来 今天午后“吹干”鹭岛

只是,这时常弥漫的大雾,到底什么时候会结束?什么时候才能好好地看一看太阳公公?

气象专家说,最近暖湿气流仍然强势,不断给厦门带来水汽,因而雨雾天气居多。不过,随着一股弱冷空气的到达,今天午后起,天气或将好转。

冷暖空气激烈碰撞产生的降水,出现在昨天晚上到今天上午,预测为中雨量级,夜晨仍然有轻雾。不过随着弱冷空气的扩散影响,今天午后降水会停歇,厦门将进入阴天。

气象专家说,这股弱冷空气会让今天的最低温下滑到15℃左右,最高温也只在22℃,并且伴有3-4级的东北风。而正是这风,会吹散雾气,能见度会有所好转。直到周四白天,暂时都不会有明显的降水。

拓展阅读:

雾的危害

1.它还能对输电线路和露天电气设备的绝缘体造成变故,甚至酿成事故,危害人体健康。

2现今科学家认为,雾的产生由于存在“逆温层”,大气很稳定,对流作用减弱,空气中的水汽、尘埃和其他污染物不容易向高空扩散,便只能滞留在近地面当雾滴消散后,污染物便全部进入空气中,造成严重的污染,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3.据科学家测定,雾滴中含有各种酸、碱、盐、胺、酚、尘埃、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的比例,比通常的大气水滴高出几十倍。这种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以呼吸道最为显著。因此人们不要在雾中行走,更不要在雾中健身。

防雾措施

1、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上口罩,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2、尽量少在雾中活动,不要在雾中锻炼身体。

3、行人穿越马路要当心,应看清来往车辆。

4、驾驶车辆和汽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乘车(船)不要争先恐后,遇渡轮停航时,不要拥挤在渡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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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完善措施,激发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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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是《小古文100课》(上册)最后三个单元的背诵验收。由于赶上期末复习,加之这几个单元的小古文偏长,给学生的背诵增加了难度。尽管如此,从周一开始,每天都有学生完成背诵,获得一份表扬信,然后拍照分享到班级微信群。

为什么学生们对背诵情有独钟?原因很简单,因为我有一套较完善的激励措施。古文不同于白话文,难读难记。为了顺利地进行古文的背诵,先把制定阶段目标。把这一册50篇小古文,按单元分成几个小目标。每完成一个目标就颁发表扬信,并给孩子拍照分享到班级微信群,学生持表扬信可以跟家长兑换相应的奖励。其次,完成整册书的背诵,期末颁发奖状和奖品,期末家长会时,由家长亲自颁发给自己的孩子。同时,家长会给予更大的奖励。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其一,分解目标降低了难度,面向全体学生。从实际看,小目标容易达成,一周三五篇,能力强的,轻松搞定,即使稍弱一点的学生,不费太多的气力也能完成。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其二,引发学生的期待。千万别小瞧那不足100平方厘米的表扬信,对学生来说,意义重大。每次到了验收背诵的时间,完成背诵的学生,站在讲台上举着表扬信合影拍照时,那幸福的样子是无法言说的。他们高兴的样子是可以传染的,下面的学生看着获奖的同学,无不露着羡慕的眼神。老师什么也不用说,就等着写表扬信吧,一下课就有学生完成背诵。一般两三天就有四十人左右完成背诵。占全班人数的80%左右。有了短期期待,与长期期待互相配合,效果更明显。于是,当完成全部背诵任务的,期末颁发奖状和奖品,而且由自己的爸爸妈妈亲手颁发,学生特别期待。如果中途一个单元没有完成,就得不到奖状。因此,一旦学生被吸引进来,就不会罢手。

其三,把家长拉进来。每当有完成背诵的学生,就随即发给表扬信,并给学生拍照,把照片发在班级微信群里,家长见了,自然就会主动督促孩子去背诵,因为家长之间也在暗暗较劲。大家都知道,教育不可能缺席家长。如果缺少家庭,教育显得苍白无力。这学期背诵小古文,因为家长的参与,完成背诵的比例大大提高。

其四,统计表张贴上墙。背诵开始之初,绘制“榜上有名”统计表,张贴在教室墙壁显眼位置,完成背诵的,画一面小红旗,背诵情况大家一目了然。有的学生发现自己有漏背的单元,只要能补上也可以。

王中力教授在《激励论》中说:“一个人在没有受到激励的情况下,他的能力只能发挥到20%——30%,如果受到正确而充分的激励,能力就有可能发挥到80%——90%,以至更多。”由此看出激励对激发学生的潜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这一点,我有很深的体会。自从班级开展的诵读活动以来,我开始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一朵小红花,一颗小红星,一张奖状,一句鼓励的话语……很多孩子禁不住激励的诱惑,潜能被激发。我印象最深的是小郑同学,在一二年级从未完成过背诵任务。但不断地激励下,最终成为背诵的能手,每项背诵任务都顺利完成。像小郑这样在激励下,背诵成为强项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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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环境保护部发布2024年世界环境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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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月11日,环保部发布2016年环境主题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据了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口号为“为生命呐喊”。环境日期间,环境保护部将按惯例举办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环境保护部5月11日向媒体通报,2016年环境日主题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旨在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着力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理念,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履行环保责任,呵护环境质量,共建美丽家园。

通报说,拟定这一主题的主要考虑是: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有力配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十三五”环保工作总体部署;突出加大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的核心环保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和期待,增强全社会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释放和传递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人人共享、人人有责的信息,激发全社会持久的环保热情,倡导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同行动,积极参与到改善环境质量、全力打好补齐生态环保短板攻坚战的行动中来;并从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系统的角度呼应世界主题。据了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口号为“为生命呐喊”。

环境日期间,环境保护部将按惯例举办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向社会推出一系列围绕环境日主题及生态文明建设策划制作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挂图,举办环境日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各地也将围绕环境日主题,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纪念活动,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拓展阅读:世界环境日

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每年6月5日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世界环境日”主题,总称世界环境保护日。

设立宗旨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每年的年初公布当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并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发表环境状况的年度报告书。

地球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共同家园,然而由于人类常常采取乱砍滥伐、竭泽而渔等不良发展方式,地球上物种灭绝的速度大大加快。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正使生态系统滑向不可恢复的临界点,如果地球生态系统最终发生不可挽回的恶化,人类文明所赖以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环境条件将不复存在。

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注意地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要求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在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来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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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央气象台1月3日6时继续发布霾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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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1月3日8时至4日8时,北京中南部、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西部和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安徽东部、江苏、湖南中部、黑龙江南部、辽宁南部、四川盆地等地有中度霾,其中,北京南部、天津中西部、河北中南部、河南北部、山东北部、陕西关中、辽宁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重度霾。

预计3日早晨到上午,北京中南部、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北部、陕西关中、江苏北部、安徽南部、湖北中部、湖南西北部、福建中部、辽宁南部以及四川盆地等地有大雾,部分地区有能见度不足500米的浓雾,河北中部、天津南部、山东西部、四川盆地等地局地有能见度小于200米的强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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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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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观看了《2020年最美乡村教师颁奖晚会》,从中看到了几位优秀乡村教师的感人事迹,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教师是一个既光荣又普通的职业,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几位作为一名乡村教师,倾尽毕生精力,不计回报,感动着我们每一个人。

感动之余感人片段一直萦绕在我的脑海。

“最美乡村教师”的义举正是对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崇高品质和心系学生、爱生如子的高尚师德的最好诠释,在他们身上印证了平凡中的非凡、普通中的崇高,为我们树立了可亲可敬的榜样。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这些老师做到了,他们坚持梦想,放弃高薪,走进大山,点燃山里孩子们的梦想;用超乎寻常的付出,教会孩子们成长,让她们真正懂得,用奋斗来改变命运。

他们无私的奉献精神,赢得了学生们独特的爱,孩子们记住了他们,大家记住了他们,成就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书育人”的教师使命感。为此,我将从以下两方面来努力。

一、坚持学习

要教给孩子一滴水那么多知识,教师就要具有一桶水那么多知识,所以在以后的工作教学之余,我一定要坚持多看一些关于教育教学方面和自己专业方面的书籍,平时多听其他老师的课,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用心爱学生

对待别人的孩子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我们都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当我们希望别人怎么教自己的孩子时,就一定要怎么教别人的孩子,当家长把孩子送到我们手上的时候,他们对我们寄予很大的希望,所以,我们要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真诚的爱他们,用积极的情感去感染他们,扣击他们的心扉,激起他们的情感波澜,这是一种责任。我们要像慈母一样关心,爱护每一个孩子,孩子身体不适时,我们应该虚寒问暖,孩子有缺点或不足时,不歧视,不挖苦,不嘲笑,应该有颗包容之心,要想到他们是孩子,拥有犯错误的权利,当孩子进步时,要及时表扬,加以肯定和鼓励……总而言之,作为教师,我们要用自己的爱心,细心和关心,让孩子真正能健康快乐地成长,那才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作为一名老教师,我还有许多地方要学习,我将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在教学中,我会努力去工作,丰富自己,让自己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促进者。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我相信,只要认真的付出,不计回报;把工作当作一种事业的追求,满腔热情的、全身心的投入到教书育人的工作中,踏踏实实的干好教育事业,兢兢业业的干好本职工作,在平凡的教书育人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风雨过后一定有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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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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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以通知形式印发,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市试行。《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对接”——

“一张清单”。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另一方面,强调制度统一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做到全国一张单子。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两个类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三种准入方式”。一是禁止准入。二是限制准入。三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四个衔接”。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据介绍,此次改革选择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即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可以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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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国反恐法全文发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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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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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教师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1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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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对照检查,觉得在自己的工作中存在以下的主要问题

一是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过去在自己的本质工作中特别是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总觉得做的不错。但是现在看来,还是有很多地方不尽人意的地方,当时仍然考虑不够完善。

二是工作的执行力差。在后勤财务的管理工作基础差,业务知识弱,管理不够深入。例如我校原来上缴xx科大、xx师院的费用,没有直接与该校的财务室联系,核查。特别是应缴费用的标准,学生在校生人数、已经毕业人数、应毕业人数都没有准确地掌控,都是有部门主任一手操办。对学校经费的收支掌控差,只看账面的钱有多少,没有很好考虑如何去支付这些经费。觉得校长考虑好了的,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好了就可以了,我何必操这些心,依赖性强。

其次是对财务管理学习不够,特别是应收、其他应付和往来、没有深入学习,特别是往来待结算,只管把钱支付出去,对票据的收回很不及时,对部门主任督促很不够。因此,要对往来待结算逐一核实。对资金的列支渠道专款专用做的不够,特别是农民工培训资金结余的xx多万元,没有把培训人员的津贴、补助以及学校设备设施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的费用未在农民工培训费用中列支,造成了农民工培训账面资金大量结余。对学校收费的管理不到位,原来中国人大、中国医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电大补考费等由班主任收费,并且督促差,现在学校的所有费用由总务处统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允许收取费用。

二是工作的执行力差。主要表再在对后勤工作的检查落实。对后勤工作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查细则及处罚标准,例如:教室卫生差扣奖金3-5元;厕所卫生差扣奖金3-5元,公共区域卫生差及车辆乱停乱放扣奖金3-5元;绿化带卫生差扣2-5元;学校清雅苑卫生差扣30-50元,学员宿舍卫生差扣20-30元;都有检查,没有对照落实处罚。对学校的校产管理,也只有清理登记落实到人头,坏了的、损坏的等公物原因及赔偿没有;又例如学校要求教职工不准在校园内、办公室抽烟而我因抽烟扣奖金40元。对清雅苑的管理不到位,例如:清雅苑自建餐厅、维修等费用虽然学校不出资金,也要进行审计和结算,并且要以学校的名义上报xx市教育体育局,到现在仍然未进行该项工作,没有克服主观的一个“懒”字。要主动与乙方联系,将资料尽快送审后,以合同的方式将该问题尽快解决。

三是学习不够:对学校的“三个一”读书活动、特别是教育周记都完成很差,对于每期读一本教育专著写一篇心得等没有完成。所以,通过认真学习,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只安于表面,主观上就

是庸、懒、散、冷。没有开拓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努力方向,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管理好学校的经费,特别是对学生经费的清理,要掌握电大、西南大学、奥鹏(大连理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中国人等大)各年级、各班级在校人数的收费情况、上缴费用及结余多少,准确预算学校经费的收支。继续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每次报账前由学校理财小组人员审核原始发票,凡是大笔经费支出都由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才执行。到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一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提高处理后勤事务的本领,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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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最美职工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2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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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市兴旺肉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_面对危机毫不气馁,迎难而上,不断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引导养猪合作社社员和周边一百多户农户共同致富,创就了一番新天地。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281.6万元,利润290.25万元,20_年将更上一个台阶。公司注册的“海盛”牌猪肉被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是_省和_市名牌农产品,公司也被评为_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_市级畜禽养殖科技示范园、_市优秀加工企业、_市肉菜粮放心工程放心经营单位、_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_市农业产业化十佳基地等荣誉称号。

坚持科技创业的理念

十多年的创业经历使_深深体会到,企业要生存和发展,科技是最重要的因素。为此,她一贯注重科技投入,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攻克了许多养殖难题,闯过了一道道难关,大大提高了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各项指标均名列当地同类猪场的榜首。为了更好地发展科技养殖,_带领公司一班人,先后承担各类科技项目11项。在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积极与多家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加强技术合作,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以全面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经济效益为核心,紧紧抓住“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总体思路,坚持走农业科技可持续发展道路,全面实现了猪场公园化、环境生态化、养殖工厂化、产品无害化、企业一体化的目标。2008年底,兴旺公司在包场镇幸福村着手新建了鹏翔循环永夜生态园,规划总投资2000万元,总占地160亩,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工程2009年12月中旬完工,现已进入调试阶段,20_年

初将投入使用,主要建设一个优质生猪健康养殖示范区。农业园的猪舍建筑、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将吸取国际著名农牧企业数十年的先进成果,全面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养殖设施,进行电子化智能管理。二期工程占地100亩,计划投资640万元,将于20_年12月完工,二期工程建成后,兴旺公司将成为集种养业、加工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龙头企业。

倡导以人为本的创新创业精神

_市的城市用语是:海纳百川,强毅力行。_时常跟员工们说,我们不但要不断学习要领,而且要传承这种精神内涵。强毅力行,既是一种精神状态,更是一个实践行为。

不断发扬“强毅力行”的奋斗精神。把荒野地改变成省级万头无公害畜禽产地,_经历了许多风雨和磨难。在创业初期(1997年到1999年间),由于生猪行业不稳定,雪上加霜的是缺乏养殖和管理经验,苗猪连续死亡,在短短的三年间,亏损100多万元,资金陷入了困境。此时,有许多好心人劝她,养猪也不是一个好行当,一个女流之辈,放手吧!就在_山穷水尽彷徨的时候,包场镇政府及时扶持了一部分贷款,亲朋好友又筹措了一部分,虽然只是杯水车薪,但也是雪中送炭的举措,温暖了她的心,激发了她奋斗的信心,决定重整旗鼓,东山再起。于是初中毕业的_,不断给自己充电,陆续购买了“养猪和防疫”、“中国农村科技”等科学方面的书籍1500多册,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为了更好地系统掌握养猪技术,避免猪场再次发生疫病,她又赴_牧校参加了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通过反复学习和实践,她从良种选配到苗猪繁育,从饲料配比加工到疫病防治,从种猪产仔护理到苗猪阉割等,都能娴熟自如,还利用空余时间先后撰写了《商品瘦肉型猪生产配套技术的研究应用》、《猪场免疫失败的原因及对策》等五篇论文。顺利完成了畜牧兽医专业大学学业,并获得高级畜牧师职称。也许,天道酬勤,_科学养猪逐渐走出困境,从2003年开始,公司开始扭亏为盈,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公司积极开展无公害生猪生产。“海盛”牌猪肉的生产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标准化管理,在商品猪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采取无公害安全猪肉生产及质量关键控制措施,实现了全程质量监控,从而提高了猪肉质量安全水平。

平等开放,讲究合作,以人为本。企业发展了,_积极地反馈社会,始终走“以农为主导”的宗旨。努力为全市广大的养猪户提供服务,推动农村规模养猪的发展,并组建了养猪专业合作社,发展社员123户。为了促进合作健康稳定运营,_投资了15万元兴办了社员培训基地,每年下拨近10万元活动经费,订阅了几十份科技杂志,并添置了养猪指导专用车,经常邀请全国养猪协会理事长、省政府参事王林云博士生导师对社员进行培训指导。合作社成立后,由于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标准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生产能力,有效地降低了成本,2008年度总产值达到了6240万元,纯利超过800万元,户均年出栏300多头,农民户均纯收入4万余元,专业合作社社员三次返利10.7万元,通过近五年的努力,成功带动了一百多户养猪专业户共同致富。

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绿色农业发展的进程

随着国内外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特别需要具有创新、创业两大人文环境。有经济学家预言,知识经济的根本动力源于创新,但知识经济并不等于经济的发展,创新成果要转化为新的现实生产力。_领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领,在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_为了提升企业文化,不光定期出版企业报,分批定期培训员工增加业务知识及能力外,全公司实行高度统一和全程质量控制,并制订了饲料管理制度、公猪饲养管理制度、兽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严格执行生猪生产标准,确保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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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发布

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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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

年金补助如何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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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最新世界大学排名榜单发布

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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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今天凌晨,国际著名教育机构QS在伦敦发布最新一期《世界大学排名》,中国内地再破纪录,共有4所高校进入QS世界百强名单,分别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另有30所高校进入新一期QS榜单,其中上海6所高校入围,除复旦、交大外,分别是同济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

根据新的QS排名,麻省理工世界第一,哈佛紧随其后,剑桥与斯坦福并列第三。新加坡国立大学以第12名的位置列亚洲首位。

QS报告指出,中国高等教育正在由大变强,高校争创世界一流大学开始显效。第12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结果显示,清华大学首次进入25强,超过了美国加州伯克利分校(26位)、香港理工大学(28位)和香港大学(30位),名列亚洲第3位,首次将中国内地高校带入世界25强。复旦大学上升20位排名51,上海交通大学上升34位排名70。

值得一提的是,在诸如QS分类指标中,中国内地高校已经超越国际名校。北京大学此次总排名上升16位排名47,而其分类指标“全球学术”和“雇主声誉”上均排名16位,中国第一。全球学术声誉方面:北大超过了英国帝国理工(17位)、日本京都大学(18位)、美国加州理工(23位)和清华(27位)。全球雇主声誉:北大超过英国伦敦大学学院(17位)、清华(24位)、澳洲悉尼大学(25位)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7位)。

“师均论文发表数“中,中国科技大学全球25名,列中国第一,超过了英国的剑桥(42位)、牛津(63位)、美国的耶鲁(149)。

今年QS调整了部分评价指标,对中国高校有利。据了解,医学/生命科学在全球最大学术论文数据库Scopus中的发表量占所有学科领域发表量的49%,但仅有14%的大学学生在该领域学习。今年,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后,QS把大学的 “师均论文发表数”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高等教育5大学科领域各占20%。欧美顶尖名校医学/生命科学强,发文量大,本次排名单项指标调整后有较大降幅,而中国名校理工科、自然科学见长,发文量一般少于欧美医学/生命学发文量,本次调整后对中国综合性大学有利,单项指标开始赶超欧美名校。

QS报告指出,不过,在反映教学的“师生比”和国际化的“国际教职工比例” 和“国际学位生比例”上,中国内地大学有待加强。“师生比”上,中国内地30所大学均分41,低于全球920所上榜学校均分52。“国际教职工比例”上,中国大学均分22.8,低于全球均分50。“国际学位生比例”上,中国内地大学均分14.4,远低于全球均分48。

QS中国总监张巘博士总结,本次排名中国大学的好成绩,进一步验证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成功,中国从高等教育大国走向高等教育强国发展势头良好。中国高校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开始有了明显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在科研、发表论文的数量、全球学术声誉和雇主声誉等世界一流大学硬实力上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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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今年沪未发布过污染预警

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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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东北空气污染中,新华社等媒体批评沈阳启动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后,相关委办局职能缺失、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相关委办局的网站没有任何预警通知及措施,环保局网站瘫痪2小时后才恢复,建筑工地依然在施工。据悉,8日10时30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应急响应,下午3时30分,因雾霾污染进一步加重,应急响应升级为一级。

上海如果出现严重污染,是否有预警及相关应急措施?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上海于2014年年初修订并发布了最新版的《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本市空气质量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启动的条件。以最低等级的蓝色预警为例,它的启动条件是当前AQI大于175,且6点到22点连续3小时PM2.5小时浓度大于135或者当前PM2.5小时浓度大于150。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将与气象部门会商,若会商结果预测未来1天AQI 在201-300之间,就启动蓝色预警。去年冬季,本市发布过一次空气污染蓝色预警,前年发布过黄色预警,今年暂未发布过任何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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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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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含激情,我观看了由_电视台举办的_年大型公益活动最美教师颁奖典礼,一个个真挚、淳朴、勇于奉献的教师形象让我感动,他们的无私奉献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里。作为一名教师,无论身在何处,都要心系我们的教育事业,都要心系我们所教的每一位学生。他们做到了,为了自己的教育事业,为了自己的学生,他们付出着自己的努力,他们牺牲者自己的健康,他们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同样他们还洋溢着自己的微笑。

虽说都是教师,由于学生的不同,教师要付出的努力也就有所不同。最令我骄傲和自豪的是我的家乡洛阳从事特殊教育的最美教师——刘_。她面对的学生都是一些残疾人:有的聋哑,有的智力有明显的缺陷,可是她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孩子。虽然这些孩子不可能像正常的孩子一样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是刘老师教给他们基本的生活技能,最起码当他们走向社会的时候有一技之长,能够养活自己,也能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她们做到了,这些毕业后的孩子融入了社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她所教过的学生王启升曾获_年雅典特奥会乒乓球比赛的金牌。从孩子们的成绩中我看到了刘老师无私的奉献精神,是她让这些不能正常学习的孩子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她这样又当妈又当老师,影响了我,我们的孩子都是那样天真、活泼、可爱,面对这样的孩子我们会少付出很多,可是我们做好了吗?以后我会尽最大的努力让自己做到最好。

还有被大家亲切地称为“留守儿童的妈妈”的老师王_、被学生称为“知心姐姐”、“第二母亲”的老师王_、致力于残疾人公益事业的美术教师王_、以“爱”为主线,先当父母,后当老师的仝_、带病坚持工作的毕业班教师白冰、勇于支教的教师刘_、并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教师张_、37年扎根山区的教师张锦_……他们都为了自己的教育事业,为了自己的学生奉献着、劳累着,但是他们同样也幸福着。他们的精神感动着我、感染者我,同时激励着同为教师的我,让我也奉献于我的教育事业,让我的学生也都能吸取更多的知识,获得更多的快乐。

这些最美教师是我教育道路上的指明灯,他们时刻督促着我要全心全意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待自己的学生,让我们的教育事业更加光辉、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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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国GDP明早10点发布

全文共 1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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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每年的年度GDP数据都要来的比别国早那么一些,今年也不例外,并且今年的数据比起往年意义更加重大,因统计局去年三季度刚刚改革了GDP核算方法,且中国股市暴跌以及人民币贬值冲击了全球市场,世界都在翘首以待中国这一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GDP数据。

定于下周二(19日)北京时间10:00公布的中国2015年经济增长数据,将包括GDP总量、三大类产业,以及九个门类行业的数据。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周二(12日)表示,2015年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前三季国内GDP增长6.9%,预计全年增长率约为7%,与预期目标基本一致。

此前公布的季度数据现实,中国2015年前三季度GDP增速分别为7%、7%、6.9%。

位于巴黎的经合组织(OECD)周一发布的领先指标显示,中国经济放缓的情况或将在今年晚些时候结束,衡量中国经济的领先指标显示,这一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将不会出现经济增速进一步大幅放缓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决策者、投资者和企业所担心的“硬着陆”。

经合组织表示,去年11月份衡量中国经济的领先指标从10月份的98.3升至98.4,该指标连续第二个月上升,预示中国经济将出现“企稳的暂时迹象。”

统计方法

如今中国经济正在转型过程中,脱离依靠住宅建筑和低端产品出口等旧有增长引擎。但与美国等采用支出法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不同,中国混合采用收入法和生产法来计算GDP,注重在经济的生产方面。

服务业是中国经济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目前占中国经济总量的一半。但当下中国的统计方法可能造成服务业的产值被低估。

国信证券在近期的报告中指出,当前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制度不完善,通过人员工资增长核算增加值很容易产生低估的问题。服务业统计核算完善将可能使服务业增加值提高,占GDP比重进一步提升。

国信证券还称,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长期以来中国都是采用的成本法来核算居民自由住房的服务价值,主要采用住房造价折旧计算。随着中国房价的迅速上升,房屋造价与市场价值的差距越来越大,造成居民自由住房服务价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低估。

但尚不清楚统计局在本次的数据统计中方法是否有改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统计局在2014年刚刚做过五年一次的对逾7000万家公司和中小企业展的开经济普查,并在随后上修了2013年GDP总量,增幅几乎相当于马来西亚全年的经济总量,其中大部分增幅归功于服务业对GDP的贡献加大。

国家统计局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标准,在去年9月采纳了新的季度数据统计标准,从原来的累计核算改为分季核算,调整了季度的核算期。即从原来分别核算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累计GDP,改为直接核算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当季GDP,累计GDP由当季GDP相加得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表示,季度GDP核算改革因不涉及年度核算方法变化,全年的GDP绝对额不会发生变化。

此外,中国统计局将在2月份发布更加全面细分的2015年度报告,之后在9月份发布首次修正数据,到2017年5月公布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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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NASA发布全球雾霾地图

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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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报道台媒称,大陆及印尼遭霾笼罩的画面令人震惊,凸显这些地区空气污染变得有多严重。美国国家航空局(NASA)将卫星资料制成连串地图,显示大陆、印度和中东因工业扩张使污染增加。

台湾“中央社”12月16日引述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透过高解析度全球空气品质指标卫星地图,NASA科学家追踪了过去10年全世界不同地区195个城市的空污趋势。

主导这项研究的NASA哥达德太空中心大气科学家邓肯表示:“空气品质模式的改变并非随机。”

他说:“当政府介入表明要规范污染物时,影响就能看得见。”

邓肯和他的团队检视了NASA气流卫星上荷兰与芬兰臭氧监测仪的观测结果,时间是自2005至2014年。

臭氧监测仪监测到的大气气体之一是二氧化氮,这种黄褐色气体是汽车、电厂及工业活动常见的排放物。NASA据以制作的空气品质指标地图,显示出全球空污状状在过去10年间的变化,以颜色的变化显现,美国与欧洲可见显着改善。

今年稍早,全球空气品质指数也推出全球即时污染地图互动工具,要让城市居民掌握空气中有害微粒浓度的最新资讯。

这份地图提供了细悬浮微粒PM2.5浓度的资讯,PM2.5是来自柴油车废气、燃烧化石燃料和树林,以及极细灰尘。

如何应对大雾带来的健康危害?

1、戴好口罩再出门。为了防止雾害,首先应做到大雾天戴好口罩再出门,防止毒雾由口鼻侵入肺部,有晨练习惯的人,应停止户外活动。因为每天6点到11点是污染较为严重的时段,相对而言,晚间的空气较为清洁,有晨练习惯的市民不妨把锻炼放在晚间。

2、做好个人卫生。雾气看似温和,里面却含有各种酸、碱、盐、胺、酚、尘埃、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因此雾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3、重视居室卫生。大雾天气尤其要重视居室卫生。每天记得开窗换气,保证空气清新。及时打扫房间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不给病菌以孳生之地。

4、调节情绪、饮食清淡。由于雾天日照少、光线弱、气压低,有些人在雾天会产生精神懒散、情绪低落的现象。建议大家保持科学的生活规律,避免过度劳累,多饮水,注意饮食清淡,少食刺激性食物,多吃些豆腐、牛奶等食品。

5、采取预防措施。为预防雾霾的危害,增加身体抵抗力,人们还可以自己制作生姜红枣汤(生姜5-6克,红枣10克,加两碗水放红糖)饮用。这样可以增强人体抵抗力,以预防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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