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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精选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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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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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是一种多么崇高的赞誉啊!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重在师德。大力弘扬良好师德是教育永恒的主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每一位教师在继承和发扬敬业和奉献的职业传统美德的同时,都应该在自己的学识、能力、仪表,特别是教育观念上完成自我更新。在育人的同时,不断地“自育”,重塑二十一世纪教师新形象。

一、无私奉献,爱岗敬业

没有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好教师,也决不可能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创造业绩,作出贡献。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教师队伍中,有的人心理不平衡,见异思迁,弃教跳槽的事时有发生。也有的人,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热衷于“家教”,说什么“课堂为温饱,家教奔小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不良影响,玷污了人民教师这个光荣的称号。因此,面对窗外的灯红酒绿,教师更应该以陶行知先生”为一大事来,做一大事去“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崇高精神激励自己,坚定选择为教育事业奉献青春的人生之路,只讲奉献,不求索取,敬业乐业,把自己的生命、乐趣、幸福建立在学生身上,建立在教育工作中,为中华民族的昌盛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奉献出自己全部的聪明才智,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美誉。

二、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无德无以为师。“真正优秀的教师,一定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人。他对祖国的爱,对学生的爱,对事业和未来的爱,都表现在他对自己的高标准要求的落实上。率先垂范就是对学生真正的负责,就是潜够默化、影响深远的教育。”

学生接纳、喜爱某个教师,往往是从对这位教师的敬佩开始的。这种敬佩来自于教师的素质和修养,包括教师的思想品德、情感、品格、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生活态度、艺术修养等诸多方面。学生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言行举止无不在学生的视野之中,因此,教师要随时注意塑好自己的形象。“以高尚的道德使学生高尚,以渊博的知识使学生聪明,以自己健康的心理去塑造学生心理的健康。教师只有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才能使受教育者“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收到“不令而行“之效。_曾要求:“教师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该用自己的好思想、好道德、好作风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要时刻以模范品行作榜样,用美的语言、行为和心灵去感染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学生效仿的楷模。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爱生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师爱比渊博的知识更重要。能够得到教师的关爱,是每个学生最起码的心理需求,师爱对学生来说是一种鞭策和激励,对学生的成长和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教师尊重每一个学生,学生也就会尊重教师。现代教育应当是“爱心”教育、情感教育,教师应努力营造一种热情洋溢的教育环境,以和蔼可亲的教态、关切关怀的语言,温柔亲和的目光组织教育活动,由只提要求到多给关怀,由一味指责至千方百计让学生品尝成功。笑着面对学生,就会使学生兴趣盎然,精神饱满,减少沮丧,获得成功。如果发现学生做错事或成绩差,就恨铁不成钢,不去积极帮助分析原因,而是一味训斥、向家长告状,既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又容易使人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对抗情绪。个别滥施惩罚的教师,有的教育观念陈旧,自认为“那是为了学生好”,“是爱学生”。他们不认识:“爱学生”,不是老师居高临下对学生的一种“恩赐”,而是建立在一种民主平等、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的

“爱”。因此,在教育工作中,教师要把信任和期待的目光洒向每个学生,把关爱倾注于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善于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呼声,和学生广交朋友,多开展谈心活动,与学生进行思想和情感上的交流,在学生面前勇于承认自己教学上的不足和工作中的错误,用爱去赢得一切学生的信赖。多给后进生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把对他们的“反感”换成“容忍”和期待,竭力寻找他们的优点,出自真心地去赞扬、去鼓励。为后进生提供更多体验成功的机会,让他们扬起自信的风帆。后进生是可以进步的,是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教师只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学生才会把老师当成可以信赖的人,也愿意向老师敞开心扉,师生之间只有架起一座信任、友好的桥梁,教育才能生效。爱真正是教育者取得成功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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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年“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

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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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月十五(3月5日)至正月十六,广佛两地就要迎来一年一度的“行通济”活动,预测可能会有超过七十万人走过通济桥祈福。昨日,记者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行通济”的路线将延长4.3公里,而且为了避免交通拥堵,元宵节当晚7时起,非佛山籍车辆禁止进入佛山禅城至管制结束。

佛山警方提醒,元宵节当日20时至24时进入“行通济”人流高峰,有老人、小孩的家庭最好避开行这一时段,选择白天“行通济”,并尽量乘坐公交车、地铁、的士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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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领导班子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3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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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干部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老好人。有的为了升迁,怕惹麻烦、怕“丢选票”,对错误行为不抵制、不批评,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任何得罪人的事情都不干,任何触及矛盾的事情都不做。二是摆花架子。有的喜欢编个新提法,只发号令不出实招,只造声势不做实事;有的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照搬照套、囫囵吞枣;有的好大喜功,热衷于说大话、喊口号、吊胃口,盲目提大任务、定高指标;有的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对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不重视、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喜欢搞“短平快”,热衷于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有的急功近利,任务刚下达、成绩和数字就报上来了,工作刚部署、经验和做法就总结出来了。三是只要权力不干事。有的拖拉懒散、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变着花样搞“吃拿卡要”,门好进、脸好看但就是不办事;有的在简政放权中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名放实不放。四是不思进取图安逸。有的干工作存在惯性思维,习惯于凭老经验、用老办法解决问题;有的求稳怕变,一些重要工作能拖就拖;有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办法不多,化解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投入精力不够;有的感到提拔无望,就什么事也不干,“当着和尚不撞钟”,在一个地方工作多年却“涛声依旧”。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深刻把握“五个敢于”的内涵要求

针对一些干部不愿担当、不敢担当的问题,要加大治理力度,有效推动一些突出问题的解决。也要认识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真正使敢于担当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必须牢记习近平同志对干部提出的要求,把“五个敢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忠于职守,撸起袖子加油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担负好惠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习近平同志强调,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当前,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复杂、斗争尖锐,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所谓的人权、民族、宗教等问题干涉我国内政,插手炒作敏感案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面临新挑战。作为领导干部,我们要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眼睛特别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面对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不当“绅士”当战士;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等问题进行渗透,严厉打击各种邪教破坏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矛盾问题面前,最能考验领导干部的担当作为。当前,河南正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期、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老问题与新问题相互交织,不同领域矛盾相互叠加,躲不开也绕不过。如果领导干部抱着“宁可不干事、千万别出事”的心态,存在“等靠要”的想法,坐看矛盾问题积累恶化,最终势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和愚公移山精神,把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方面,在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对河南工作的要求、打好“四张牌”方面,在打赢脱贫攻坚战、抓好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在防控风险、维护稳定方面,敢于迎难而上,做到挺直腰杆担当、甩开膀子干事,以破解难题的实际成效带动全局工作整体提升。

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真正成为带领人民群众战风险、渡难关的主心骨。领导干部敢于担当,不仅要体现在平时工作中,更要体现在紧急关头上。去年,河南局部地区的洪涝灾害非常严重,但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比较小。这得益于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一线、冲锋在前,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要看到,当前仍有一些干部在危机面前畏首畏尾、瞻前顾后,有的顾虑重重、采取“鸵鸟政策”,有的忧心忡忡、茫然不知所措,有的手忙脚乱、以致乱中出错,给工作造成被动。领导干部应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遇到紧急情况时,果断决策、科学决策,不能优柔寡断、患得患失;遇到大灾大难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临危不惧、靠前指挥,不能躲闪回避、贻误时机;遇到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稳控局面,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习近平同志指出,不谋私利才能谋根本、谋大利,才能不掩饰缺点、不回避问题、不文过饰非。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现失误不可怕,可怕的是掩饰失误、推卸责任,不能思其过、改其行。领导干部不能有了成绩都归自己,出了问题就推给他人。随着经济转型任务日益加重、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在探索创新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失误,不能因怕丢面子而丢了里子,不能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而应主动承认失误、及时加以改正,把纠正失误、总结教训的过程作为成长进步的阶梯。

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习近平同志指出,“四风”问题都是顽症,要真正解决问题,就要有抛开面子、揭短亮丑的勇气,有动真碰硬、敢于交锋的精神。在各种歪风邪气面前,是做挡风驱邪的泰山石还是做八面玲珑的老好人,对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是现实考验。当前,“四风”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顶风违规行为由明转暗。面对这种状况,领导干部应有正气压倒邪气的必胜信心、舍我其谁的政治担当和铁面无私的浩然正气,敢抓善管、严厉整治,对纪律观念淡薄、作风松懈的,执铁规、出重拳,敢于较真碰硬、真抓严管;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不留情面、坚决打击,让各种歪风邪气没有市场。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增强担当精神,既需要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历练,也需要好的政策环境支持担当者、保护担当者、褒奖担当者,使敢于担当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当前,一些干部之所以“不敢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怕踩红线、怕得罪人。有人形象地将这个现象总结为“洗碗效应”,认为洗碗多难免要打破碗、难免要被责骂,还不如少洗碗、不洗碗。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方面,河南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出台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试行文件。我们将认真总结这些地方的探索实践,在省级层面研究制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指导性文件,对哪些属于改革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哪些属于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哪些属于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加以界定,明确政策界限,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容错的具体情形、程序、结果运用和保障措施等,为敢于担当的干部卸“包袱”。容错并非纵容,保护绝非庇护。容错的同时需要注意纠错,要创新纠错办法,形成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的一整套机制,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健全保护机制,对那些因敢于动真碰硬而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消除影响,保护好干部。

健全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干部正向激励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健全多元正向激励机制,在从解决思想“总开关”入手的同时,适应干部多层次、多元化、动态化需求改进激励考核制度,充分激发干部潜能。应畅通干部成长通道,认真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把敢于担当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注重选拔那些敢抓敢管、实绩突出的干部。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在“下”的问题上细化衡量标准,确保干部下得合规、下得合理、下得服气,将目前干部“要么踏步、要么进步”的单向晋升变为“干得好进步、干不好退步”的双向流动。同时,公正对待“下”的干部,让其有改进提高、重获提拔使用的机会。应加强绩效考核,研究制定体现“重视基层、多劳多得、优秀重奖”导向的政策措施,着力提高基层干部待遇。运用好精神激励,创新荣誉表彰制度,大力培树先进典型,营造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完善监督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我们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河南实际研究深化落实的有效机制和办法,着力解决监督难题,保证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多同干部交流谈心,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用好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报告工作、巡视巡察等各种日常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干部不担当的问题,通过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推动问题解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让各级干部时刻置身于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干部既干净又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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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最美职工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3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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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农艺师,现任_州甘科所副所长、工会主席,_省现代农业甘蔗产业技术体系_综合试验站站长,_省第八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经作专业委员会委员。

_同志,在29年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以来,共获得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15项,其中,_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_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7项;获_省优秀发明创造选拔二等奖1项;在《中国糖料》、《甘蔗糖业》、《_蔗糖》、《甘蔗》等专业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18篇。长期扎根甘蔗生产第一线,工作中,服从工作安排,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岗敬业,勤勤恳恳,任劳任,勇于探索、默默奉献,在甘蔗良种示范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甘蔗科技培训方面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用自己的辛勤汗水滋润着_蔗糖事业的发展,为_蔗糖业的科技进步倾注了自己的心血。

1、抓植保工作,为甘蔗生产保驾护航成绩斐然

分管植保室工作,为把甘蔗病虫为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带领植保团队一班人开展了大量的防治方法和药剂筛选试验,取得了斐然成绩。2006年至2007年,在_县弄璋糖厂蔗区开展甘蔗地下害虫的防治试验研究,结合生产实际,摸索出了一套甘蔗地下害虫综合防治技术措施,并在全州蔗区推广应用,使我州甘蔗地下害虫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减少了虫害造成的损失,《_蔗区甘蔗地下害虫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项目2008年获_州科学技术一等奖,20_年获_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08年试验筛选出防治甘蔗绵蚜的特效农药噻虫嗪,并创新了施药方法,甘蔗绵蚜由传统的农药喷雾防治改为农药根施防治,从根本上改变了甘蔗绵蚜防治的方法。该技术具有省时、省工,操作简便,防控时间长,防控效果好,安全、环保的特点,一经示范推广,就得到广大蔗农和企业的认可,在甘蔗生产中得到快速推广应用,以甘蔗绵蚜为主的甘蔗叶部害虫得到有效控制。目前,该技术在甘蔗上的应用面积全州每年都在50万亩以上,累计应用面积达350多万亩,挽回虫害造成的甘蔗损失效果显著。《_州甘蔗叶部害虫综合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和《推广新型农药噻虫嗪防治甘蔗叶部害虫突破200万亩》两个项目分别获20_年、20_年_州科学技术三等奖。

2、投身甘蔗良种示范推广工作,成效显著。

为充分发挥甘蔗良种对我州蔗糖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在甘蔗品种工作上,_积极参与甘蔗新品种的引进和自育选育工作,并在甘蔗良种示范推广中,积极探索甘蔗良种快繁技术。在甘蔗良种上,参与试验筛选出了新台糖20号、粤糖93—159、德蔗93—94、德蔗93—88等一批早熟高糖甘蔗良种在生产上示范推广;在甘蔗良种快繁技术上,试验研究出甘蔗单芽直播快繁技术,并引进《甘蔗组培育苗工厂化生产》项目加速甘蔗良种繁殖。通过与州内各糖厂直接合作,利用组培和甘蔗单芽直播快繁技术,开展对新台糖20号、粤糖93—159、德蔗93—88等甘蔗良种快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台糖20号、粤糖93—159、德蔗93—88等一批早熟高糖甘蔗良种在生产上得到快速应用,对我州蔗糖生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工农性状兼优的粤糖93—159的推广种植,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累计种植面积达300多万亩,为全州蔗糖生产各项指标居国内前茅,发挥了重要作用。《引进甘蔗组培育苗工厂化生产获得成功》、《利用单芽繁殖技术加速甘蔗良种推广效果显著》和《新台糖20号在_蔗区的引进及推广》三个项目分别获2001年、2002年、2007年_州科学技术三等奖;《甘蔗品种新台糖10号在_蔗区的推广应用》、《特早熟高糖甘蔗品种德蔗93-88的选育》和《特早熟高糖甘蔗品种德蔗93-94选育成功》三个项目分别获2003年、2005年、2006年_州科学技术二等奖;《高产优质甘蔗新品种德蔗03-83的选育与应用》获20__州科学技术一等奖。

3、创新服务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分管甘蔗科技示范推广工作,在工作中,创新服务方式,走出去,直接与糖厂、制糖企业合作,把新技术、新产品直接送到田间地头,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服务指导。依靠企业的资金扶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1999年至2002年,先后与景罕、_、_、勐养,_、平原、_等糖厂开展甘蔗良种的快繁合作项目,利用组培、甘蔗单芽直播快繁技术,对新台糖20号、新台糖22号、粤糖93—159、粤糖86—368、德蔗93—88等甘蔗良种进行快繁。_带领一班人生产了甘蔗优良品种组培苗50多万苗提供给相关糖厂种植,现场指导相关糖厂完成甘蔗单芽直播快繁面积2000多亩,繁殖了大量新台糖20号、粤糖93—159等甘蔗良种蔗种,为这些甘蔗良种在全州蔗区的推广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2006年至20_年,先后与_英茂糖业有限公司、_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甘蔗害虫综合防治的技术合作。通过技术合作,甘蔗地下害虫综合防治技术、新型农药根施防治甘蔗叶部害虫技术等技术成果在两公司蔗区得以大面积推广应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大规模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蔗区蔗农防虫的主动性和技能得到提高,蔗区的甘蔗虫害得到及时有效的防治,达到了协议要求的各项指标。通过走出去,与企业直接合作的方式,企业的需求得到解决,研究出的科技成果得到转化,锻炼了队伍,提升了素质,同时,单位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双方实现了共赢。

4、开展科技培训,成绩突出。

在长期的基层工作中,_把提高蔗农科学种管甘蔗的水平、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作为己任,不余遗力地做好此项工作。在与企业合作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甘蔗科技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让蔗农掌握了科学种管甘蔗的技术,认识了防虫的新技术、新产品,从整体上提升了蔗农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参加工作以来,共主讲各种甘蔗种植、中耕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各种大小现场会、培训会171场次,培训甘蔗工作人员、蔗农及糖厂农务人员5640人次,为我州甘蔗生产科技水平的提高和普及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工作得到了业内的认可和好评,他两次被州委、州政府评为蔗糖生产先进工作者,一次获得州委、州政府颁发的为_州蔗糖生产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三等奖。

5、开拓创新,为我州蔗糖产业科技发展再添助力。

20_年,_同志任_省现代农业甘蔗产业技术_综合试验站站长以来,认真履职,紧紧围绕体系任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甘蔗新品试验示范、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甘蔗轻简高效栽培技术及甘蔗间套种技术等试验、示范工作,工作取得较好的进展,为_蔗糖产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再添助力。一是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得到扩大应用:①机械化整地得到普及;②小型机械中耕培土年应用面积在20万亩以上;③宿根甘蔗深铲蔸筛选出适宜机型,正在加大示范;④甘蔗机种技术得到改进,正在推广应用;⑤甘蔗机械化收获技术有了新进展。二是甘蔗轻简高效栽培技术成效明显:①旱地甘蔗全膜覆盖配合缓控释肥、长效新型农药一次性施用,节本增产效果明显;②试验筛选出适宜我州的甘蔗间套种模式6种,年应用面积近2万亩。三是建立甘蔗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基地,为甘蔗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_同志,二十九年如一日,扎根于_甘蔗生产的第一线,为_蔗糖科技普及和发展付出了自已辛勤的劳动和努力。他的付出得到社会的认可,他两次被州委、州政府评为蔗糖生产先进工作者,获州委、州政府为_州蔗糖生产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三等奖1项,四次被州蔗糖办党组、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一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现在他又在为_甘蔗全程机械化技术、甘蔗轻简高效栽培技术、新的甘蔗良种的示范推广而努力地工作着。是一位为了甜蜜的事业更加甜蜜的默默奉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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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今年沪未发布过污染预警

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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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东北空气污染中,新华社等媒体批评沈阳启动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后,相关委办局职能缺失、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相关委办局的网站没有任何预警通知及措施,环保局网站瘫痪2小时后才恢复,建筑工地依然在施工。据悉,8日10时30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应急响应,下午3时30分,因雾霾污染进一步加重,应急响应升级为一级。

上海如果出现严重污染,是否有预警及相关应急措施?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上海于2014年年初修订并发布了最新版的《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本市空气质量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启动的条件。以最低等级的蓝色预警为例,它的启动条件是当前AQI大于175,且6点到22点连续3小时PM2.5小时浓度大于135或者当前PM2.5小时浓度大于150。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将与气象部门会商,若会商结果预测未来1天AQI 在201-300之间,就启动蓝色预警。去年冬季,本市发布过一次空气污染蓝色预警,前年发布过黄色预警,今年暂未发布过任何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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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正月初七习俗有哪些?人日节人胜节详解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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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正月初七,传说这天是人类的诞辰日,即人的生日,民间曾把这天叫做“人日”“人日节”或“人胜节”。民俗专家表示,“人日”反映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祈福纳吉和求平保安的愿望以及对“人”本身的尊重。

专栏作家、天津民俗专家由国庆介绍说,传说中,远古时期地球上并没有生物,最初由女娲创世,她在七天内每天造出一种生物,前六天诞生了鸡、犬、豕(猪)、羊、牛、马,直到第七天才出现了人。据介绍,“人日”这天的民俗活动较早出现在古人的占卜生活中,但自汉魏以来,不再限于占卜求吉,而是不断扩展涉及祭祀、庆祝、文化、服饰、出游、饮食等多层面多领域。

由国庆说,南朝的梁宗懔在《荆楚岁时记》中记载了两汉魏晋时代江南民众过“人日”的习俗:“七日为人日,以七种菜为羮,剪彩为人,或镂金箔为人,以贴屏风,亦戴之头鬓,又造华胜以相遗,登高赋诗。”民俗专家表示,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人对“人日”的风俗越来越陌生,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企盼和一些习俗还是被保留了下来,比如,成都市民在正月初七游杜甫草堂凭吊诗圣,吟唱诗歌,赏梅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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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第五章保障措施

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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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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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最新世界大学排名榜单发布

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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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英国知名教育研究机构QS发布了“2015-2016年世界大学排名”,清华大学首次升至25名,位列亚洲第3。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进入百强,分别排名41、51、70。进入650强的30所中国高校排名较去年均有上升,其中,变化最大的华东理工大学跃升231名至476名。

对此,QS全球教育集团智库中国总监张巘认为,中国建立“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效果开始显现。

但全球排名的前端仍为英美高校占据。全球前三名分别为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剑桥大学。榜单的前十名中、美、英两国的大学共占9所,其中包括5所美国大学和4所英国大学。在前100强中,位于美国的大学亦占多数,共有30所大学入榜;其次则为英国高校,共有18所入榜。

亚洲地区共有10所大学进入50强。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分别以12、13位名列前二,中国的清华大学位列第三。香港理工大学则从12名降为28名,位列第四。其后依次为:香港大学(30),首尔大学(36)、京都大学(38)、东京大学(39)、北京大学(41)、浦项科学技术大学(43)。中国台湾地区仅有台湾大学(70)进入百强。

“QS 世界大学排名”是世界高教评鉴的三大知名机构之一。此次的排名基于六项指标,其中“全球学术声誉”占40%,“雇主声誉”占10%、“师生比”占20%,“师均论文发表数”占20%,“国际教职工比例”和“国际学位生比例”则分别占5%。

在各项数据上,北京大学在全球学术和雇主声誉上排名16,位居中国大陆第一。在“师均论文发表数”项目上,中科大位列全球第25名,为中国大陆高校之冠。从地域分布看,进入全球650强的30所中国大陆高校中,北京有7所,上海则有6所。

张巘认为“中国大学的进步的原因在于在科研、发表论文的数量、全球学术声誉和雇主声誉等世界一流大学硬实力上的稳步提高。

不过,中国大学在“软实力”方面仍存在明显的“短板”。

在体现教学质量的“师生比”,和反映国际化程度的“国际教职工比例” 和“国际学位生比例”等三项指标上,中国大陆30所大学的均分为41、22.8、14.4,低于全球所有上榜学校的均分52、50、48。

本次排名的结果,是基于过去5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的76798名学者和44226家用人单位的同行评议,以及对全球最大论文数据库Scopus/Elsevier中1110万学术期刊和5820万篇论文引用情况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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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寒潮黄色预警发布

全文共 1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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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寒潮来袭,中央气象台发布寒潮黄色预警,请大家做好御寒准备。以下是yjbs作文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强冷空气影响,21日夜间至25日我国中东部地区自北向南将先后有强降温和大风天气,大部地区气温将下降6~10℃,局地降温可达12~14℃;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最低气温将下降至-10℃左右,0℃线将南压至华南中部一带)。安徽中南部、浙江西北部、福建西北部、广东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低气温可能逼近或突破历史极值。长江以北地区最低气温出现时间为23日或24日凌晨,长江以南地区最低气温出现时间为24日或25日凌晨。我国中东部地区日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6~8℃,局地超过10℃。 预计21日20时至23日20时,中东部大部地区最低气温或平均气温将下降6~10℃,其中,华北中南部、云南东部将下降12~14℃;23日早晨,华南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0~2℃、长江中下游地区降至-2~-4℃、华北平原降至-12~-17℃;上述地区并伴有4~6级偏北风,阵风可达7~8级。

防御指南1: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在生产上做好对大风降温天气的防御准备;

2、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户外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4、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中央气象台1月21日18时继续发布暴雪黄色预警:

预计,21日20时至22日20时,浙江大部、安徽南部、江西北部、湖北南部、湖南北部等地有大到暴雪,积雪深度有3~12厘米,其中浙江西部局地有大暴雪(20~25毫米),积雪深度10~20厘米、局地可达20~30厘米。另外,贵州中部和湖南西南部的部分地区有冻雨。

防御指南2: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基本概况:

中国寒潮黄色预警信号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应对措施:

当气象部门发布寒潮预警信号时,有关部门及市民要做好防范措施,强冷空气带来的大风降温天气,将对社会生产、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气象部门警示,在寒潮预警情况下江、河、湖、海水面上的船舶应及时回港停泊;大风期间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附近逗留;大风降温易引发呼吸道、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请广大居民加强防范,中小学生要及时添衣保暖和注意上学路上的安全;农村注意做好蔬菜的保暖防冻和大棚设施的加固。寒潮到来影响力大,影响范围广,受害可能性极高,有关部门只有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才能把寒潮所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点,避免其带来的大范围影响,降低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农业带来的损害,保护好农业中的塑料大棚及果树蔬菜等。

法律规范:

法律严厉制裁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所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中的各类预警信号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或者增设本办法规定的预警信号种类,设置不同信号标准,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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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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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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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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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解环形记述法的写作方法加优秀例文

全文共 1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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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小编给大家介绍一种写作方法,叫环形记述法,是不是有点陌生,没关系,下面小编跟大家细说,附带优秀例文给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环形记述法,是指以一个叙述点为中心,采用多次穿插,把若干事件或场面的片断连接起来,使之环环相扣、浑然一体的写作方法。运用此章法叙事,撒得开,收得拢,开合自如,主次有序;叙述面广泛,聚光点集中;情节错综而线索单纯,层次交叠而结构严谨。但要注意:各个片断之间、片断与叙述点之间应有内在联系;各个片断应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不同层次烘托人物,表现主旨。

如《神奇的脚——记杂技后起之秀王虹》以舞台为叙述点,把出国前夕与妈妈道别的场面、报考杂技团时哭鼻子的场面作多次穿插,一环扣一环,联系成一个整体。在一个小小的舞台上,在一个短短的晚上,却容纳了相距几万里,相隔几年乃至十几年的人和事,从而成功塑造了一个像鲜花一般美丽的杂技新秀的形象。穿插之外衔接自然,不留痕迹。中心事件与其他事件相互辉映,浑然一体。其他事件也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烘托了杂技新秀王虹这个人物,使王虹这个形象更加丰满、高大。

优秀例文

别了,小屋!

脚步如此沉重。每挪一步,都要回一次头,目光死死盯着那小屋,盯着……这是真的吗?我真的要离开这间小屋,搬进那个人人向往的大屋吗?我茫然了。

……

记得,我刚刚记事时,家里住的是一间矮得可怜的简易房。它是用木棒、竹竿支起的。妈妈总是说:“唉!太挤了!”我却丝毫没有觉察到,还常常带一群小伙伴在屋里乱闹。当时,看到妈妈那眉头紧皱的样子,我就想:这么大岁数的一个妈妈,还常常生气,也真怪!这小屋挤什么呀!巧巧家的屋,连五个人都站不下呢!

后来我好像听话些了,不再带伙伴到家里来玩,但妈妈那紧锁的眉头并没展开。

我盯着门柱上早已模糊的红线,现在只齐我的肩高。那是我5岁时的身高线,那年,我们离开了那间简易房,住进了一间小厢房。搬家了,我却没有什么印象,只记得我没忘记把那几个小包带上,其余的再也没有什么了……厢房里的生活也算不错,只是我越来越清楚地发觉小厢房太暗了。天边还有晚霞,小屋里就已看不清任何东西了。

后来,我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我们全家搬进了三间大正房。从此,我们离开了又一个小屋。搬家那一天,是我最高兴的一天。我带了所有的小伙伴,参观我们的新居。“啊!美观,宽敞,亮堂。”所有前来参观者都这样说。第一个晚上,我简直不能入睡,摸摸白白的墙壁,心都变得洁净了,宽阔了;擦擦新上的玻璃,上面还能映出我的笑脸;小木门是绿色的,关起来严极了。

我陶醉于新居的美,对它十分爱护。

然而,几年过去,新居渐渐陈旧了,不像以前那么美,甚至和以前那个小屋一样了。慢慢的,它也成了我心中没有任何光泽的小屋……

于是,我开始向往一个新的更美的大屋。那里面,该拥有豪华的装饰,它将终生属于我们……

在那漫长的岁月里,我的心里悄悄萌生出一颗矛盾的种子:“人的追求是什么呢?是拥有财富?还是拥有那个大屋?还是……”许多日子,我都未能回答自己。

我死死盯着那小屋,房顶上的黄草显得沉甸甸的,那上面结了籽。

记得上初一时,我们每个班会都要谈一个主题。每一次主题班会上,老师都要给我们讲很多。我们经常探讨人生,寻求未来。渐渐的,我对大屋的向往淡漠了,开始用我的心灵去美化那个“小屋”。

春花烂漫的时节,我在小屋外的苗圃里用花草编出“小屋美”三个字,连鸟儿都叫着夸奖。——我高兴极了!

夏季,雷雨阵阵,小屋漏雨了。我用盆子接起来,让那清脆悦耳的音乐伴我学习,使我心情舒畅多了。这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歌”。天晴了,我吵着要亲自上房抹泥,尽管最终起作用的还是爸爸那双有力的大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小屋也不例外,房顶上无法除掉的草,结了那么多籽,让我捡得腰酸腿痛,但我却高兴,因为,这个收获毕竟是小屋献给我的。

冬天到了,大雪纷飞,冷婆婆毫不留情地降临了,它偏偏把风送到小屋北墙裂了缝的地方。呀!好冷。可是不怪小屋,它毕竟给了我一个锻炼的机会。

岁月就这样悄悄地流逝。我渐渐地长大了,对小屋的爱也越来越深了——尽管它给我的尽是贫穷和困难,可它磨练了我的意志,使我变得坚强多了。它改变了我对金钱和财富的认识,使我真正懂得了人生的价值。它还时刻提醒我,好高骛远是空想家的标志……

然而,现在,我要离开这间小屋,搬到大屋去了。现实是这样的,我无法改变。当然,也许除了我,谁也不会想到去改变这个现实。

望着眼前的小屋,那墙,那玻璃,那砖瓦,都是以前的样子,都那么值得留恋。我凝望着小屋,久久不愿离去。房顶上的草舞动着,发出瑟瑟的声音,好像在对我说:“走吧!拥有并不可怕,而且是你的幸运;可怕的是你认为自己很富有,或者无有……”

别了,小屋!别了,我深深眷恋的小屋!我将永远记住你,永远记住:“拥有并不可怕……”

别了,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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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领导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9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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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指出:“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这些语重心长的话语,充分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自觉的历史担当意识和强烈的历史担当精神。在新形势下,每个领导干部要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精神、责任意识,事不避难、忠诚履责、尽心尽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在其位,有作为,勇于承担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有了这样的正确认识,我们才能充满自信和勇气,自觉自愿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一、敢于担当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1、敢于担当是一种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说:“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干部的担当,就是在大事难事面前勇挑重担、敢于负责,在危险面前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在名利地位面前不计得失、顾全大局。在封建社会,我们的祖先们尚能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与担当。古人能做到的,我们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为什么做不到呢?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遇事不避难,迎难而上,主动把握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发挥主观能动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做到在问题面前不回避、困难面前不推脱、挫折面前不退步、逆境面前不悲观、不达目的不罢休;要咬定目标不放松,用行动激发热情,以担当排除阻力,用成果回报组织。

2、敢于担当是一种能力。领导干部既要有敢于担当之志,也要有善于担当之能。要紧扣县委的工作大局,以不负众望、争创一流的激情,不甘平庸、勇于创新的热情,心系基层、踏实干事的真情,倾心尽力,真抓实干,进一步凝聚社会力量、提振发展信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关头,面对改革中的深层次难题,面对工作中的具体矛盾,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良策,找到化解矛盾的具体办法,把工作推开,把局面打开,这需要一定得能力,需要一定的智慧。这就需要领导干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尊重客观规律。

3、敢于担当是一种操守。古人说: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襟怀。“担当”一词,词典的解释是七个字:接受并负起责任。社会需要担当,事业需要担当。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是领导干部使命所在、职责所系,是强烈事业心的表现,是良好精神状态的反映。在革命战争年代,无数优秀的共产党员抛头颅、洒热血,战死疆场,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历史篇章。在和平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了哪里有困难、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共产党员。在危急关头,一句“共产党员留下”,一句“共产党员跟我上”,是何等的豪迈!在当前,领导干部有无敢于担当的精神,关系到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事业的成败。只有大胆负责、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才能在挑战中把握机遇,在发展中找到出路。

二、当前个别领导干部担当的缺失

1、有怕得罪人思想。在有的单位,有个别干部,乐于当老好人,害怕工作认真了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认为要负责,难免会触及利益得罪人,也容易招致一些“意见”和“反映”。所以甘当“老好人”,还有的领导干部缺少对现实情况的了解,缺乏对复杂局面的判断,看不清趋势,做不出决断。或是不愿负责,没有担当的勇气,“得罪人”的事不干,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

2、缺乏担责任勇气。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当“太平官”比较安全,不违规不违纪、不请吃不收礼,却也不干事不担责了。工作激情消退,大事小办,急事缓办,面对机遇瞻前顾后,遇到困难垂头丧气,怕犯错误束手束脚,占着官位不敢担当。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非是害怕承担责任,承担风险。

3、遇事怕担当、不敢当。当前,我们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客观上领导干部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表现为碰到问题就躲、见到困难就推、遇到矛盾就绕,接到信访就拖。有的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敢靠前指挥;有的面对矛盾和棘手问题不敢迎难而上;有的面对工作失误不敢承担责任、勇于面对;有的面对歪风邪气不敢与恶人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面对工作任务被动应付,行动迟缓,消极怠工,不推不动,甚至推了也不动。

三、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有所作为

1、要有担当的勇气。敢于担当,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价值追求。顺境逆境看胸襟,大事难事看担当。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不敢负责,没有担当,软、怕、躲、退,说到底还是因为个人得失之心太重,患得患失,顾虑重重,多思转多私。忧的不是不辱使命,而是个人名利;虑的不是事业进展,而是个人“进步”。一些领导干部不敢担当、为官不为,说到底是私心杂念作怪。这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又怎能干成大事、承担重任,为党分忧、为民请命?心底无私天地宽,为官者就要有“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胸怀、抱负和担当,把党的原则、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讲真话、办实事,做到一心为公、事事为民,具备舍我其谁的气魄和一往无前的豪情。作为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要把严以用权、公道正派作为立身之本、为政之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用人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用好干部五条标准选人用人,从党和人民事业需要出发选人用人,坚持五湖四海选人用人,坚决抵制用上人的不正之风,自觉做到公道待人、公平识人、公正用人。

2、要有担当的智慧。担当需要勇气,也需要能力,需要智慧。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既要有激情、有韧劲,更要办事管用。办事管用讲的就是要有能力、有水平、有办法。 既要有担当的勇气,也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善于担当的智慧。善于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来观察和分析问题,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化解前进中的风险、矛盾和问题。

面对大是大非,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随波逐流,敢于仗义执言,勇于较真碰硬。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要敢于下决心、作决策,果断地拍正确的板。古人说,“为官避事平生耻”,这就要求我们还要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面前,不回避、不推诿、不扯皮,知难而进、迎难而上,解决问题。既要坚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要做到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自觉地用“三严三实”的标准要求自己,规范自己,提升自己,不断洗涤自己的思想和灵魂,使我们的党员队伍,使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永葆先进性、永葆纯洁性。

3、要有干事创业的精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干是战胜困难的法宝,要在实干中体现领导能力,在实干中展现岗位追求,在实干中实现人生价值。要善于谋划、主动作为,坚持把工作置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央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通过定项目、定责任、定时限,确立符合实际、可操作性的发展思路,做到见人见事见成效。要不畏艰辛、躬身亲为,怀揣干事创业的热情,鼓起奋发进取的劲头,保持逢山开路的勇气,积极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研究办法、采取措施,真正既做到问政于基层,问需于基层,问计于基层,又解困于基层,帮扶于基层,建功于基层,努力打开工作局面。要善始善终、科学作为,做到既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又切实真抓实干、实事求是,谨防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半拉子”工程,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干实事、干成事,干一件、成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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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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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包括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现阶段,党的纪律还包括“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农村干部能不能做到廉洁履职,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这几年,文登在农村推行了党风廉政建设“三堂课”,核心就是加强对农村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手段管住村干部的绝对权力。主要是严肃查处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在村级事务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在村级事务监督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法违纪行为。

二、党的纪律处分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4、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开除党籍:主要是对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

三、怎样做执行纪律的模范?

纪律是党的生命。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最近,张竞书记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强化规矩意识,带头讲规矩、守规矩”。主要讲“五个务必”。

第一,务必认清形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决心;二是重拳。所谓“决心”,中央的决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度,形成从严治党新常态。中纪委的态度是对“踩红线、闯雷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通过“治病树、拔烂树”,逐步实现弊绝风清;所谓“重拳”,一个是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再是纠治“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的行为。对于这“两大”信号,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敏锐性。

第二,务必正确用权。“当权力成为一种负担时,它就会稳于泰山;当权力成为一种享受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正确用权,一是自己不能乱。无论权力大小,私权都是零。掌权用权要一碗水端平,把话筒交给群众,千万别一个人说了算,不能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二是要认清人。当干部一定要学会拒绝,勇于拒人千里之外。如果作风不正、权力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我们也决不允许“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第三,务必亲民爱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应当像种子与土地、鱼与水的关系一样,只有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百姓,百姓,百样心”,群众的事就是村干部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做。作为村干部一定不能小看肩上的担子,要带着平和、感恩的心去工作。只有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多为群众着想,多与群众商量,多给群众办事,群众才会领情,才会拥护你。

第四,务必严以律己。自身正,才能自身硬。做人既要敢于担当、接受监督,又要心中有戒、修正自己。一是要防“情”。古人讲:“结交淡若水,履道直如弦”。要切记在权力和亲情、友情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把权力因素带到朋友交往中,否则,害了自己又毁了友情;二是要防“微”。“祸患常积于忽微”。很多失足就始于小节。作为村干部就是要从小事、小处入手,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为官发财,自古两道。当官不能为了捞钱,而要留名,一个好名声,千金不换;三是要防“虚”。“百行以德为首”。古人讲养气,“养浩然正气,养昂扬锐气,养蓬勃朝气”。大家要牢记和践行这些古训,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心胸宽广,诚实守信,克己为公,“一袭白袍不染点墨,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第五,务必如履薄冰。做人要心存敬畏、慎独慎微、知足知止。人生就像一架飞机,不在乎能飞多高,关键是平稳着地。我们区农村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同志存在问题。选上村干部不等于十全十美,有的同志身板还是很虚的,尤其是这次换届后还有来信举报,那要收敛,好自为之,不要执迷不悟,不要走钢丝,不要撞枪口上。党把我们培养成人,我们不能把自己变成鬼。

“要想守好你的摊儿,首先守好你的道儿”。这个道儿,就是“为官之要在于廉洁,廉洁之本在于自律,自律之道在于加强纪律性,做执行纪律的模范”。也就是说,“守规矩,才是人生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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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世界大学排名榜单发布

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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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今天凌晨,国际著名教育机构QS在伦敦发布最新一期《世界大学排名》,中国内地再破纪录,共有4所高校进入QS世界百强名单,分别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另有30所高校进入新一期QS榜单,其中上海6所高校入围,除复旦、交大外,分别是同济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

根据新的QS排名,麻省理工世界第一,哈佛紧随其后,剑桥与斯坦福并列第三。新加坡国立大学以第12名的位置列亚洲首位。

QS报告指出,中国高等教育正在由大变强,高校争创世界一流大学开始显效。第12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结果显示,清华大学首次进入25强,超过了美国加州伯克利分校(26位)、香港理工大学(28位)和香港大学(30位),名列亚洲第3位,首次将中国内地高校带入世界25强。复旦大学上升20位排名51,上海交通大学上升34位排名70。

值得一提的是,在诸如QS分类指标中,中国内地高校已经超越国际名校。北京大学此次总排名上升16位排名47,而其分类指标“全球学术”和“雇主声誉”上均排名16位,中国第一。全球学术声誉方面:北大超过了英国帝国理工(17位)、日本京都大学(18位)、美国加州理工(23位)和清华(27位)。全球雇主声誉:北大超过英国伦敦大学学院(17位)、清华(24位)、澳洲悉尼大学(25位)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7位)。

“师均论文发表数“中,中国科技大学全球25名,列中国第一,超过了英国的剑桥(42位)、牛津(63位)、美国的耶鲁(149)。

今年QS调整了部分评价指标,对中国高校有利。据了解,医学/生命科学在全球最大学术论文数据库Scopus中的发表量占所有学科领域发表量的49%,但仅有14%的大学学生在该领域学习。今年,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后,QS把大学的 “师均论文发表数”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高等教育5大学科领域各占20%。欧美顶尖名校医学/生命科学强,发文量大,本次排名单项指标调整后有较大降幅,而中国名校理工科、自然科学见长,发文量一般少于欧美医学/生命学发文量,本次调整后对中国综合性大学有利,单项指标开始赶超欧美名校。

QS报告指出,不过,在反映教学的“师生比”和国际化的“国际教职工比例” 和“国际学位生比例”上,中国内地大学有待加强。“师生比”上,中国内地30所大学均分41,低于全球920所上榜学校均分52。“国际教职工比例”上,中国大学均分22.8,低于全球均分50。“国际学位生比例”上,中国内地大学均分14.4,远低于全球均分48。

QS中国总监张巘博士总结,本次排名中国大学的好成绩,进一步验证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成功,中国从高等教育大国走向高等教育强国发展势头良好。中国高校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开始有了明显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在科研、发表论文的数量、全球学术声誉和雇主声誉等世界一流大学硬实力上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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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个人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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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引导学生如何做人的引路人。可以说,教师是除家长外,对学生的成长影响最大的人。特别是小学生,平时在家都是父母监护,在学校视老师为最亲近、最信任、最崇敬的人,所以教师的道德、人品表现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其一生。所以,教师的师德不只是个人的问题,同时,一个教师只有有良好的师德,才能认真对待教学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因此,师德是教师的立身之本。而良好的师德师风,则是一个学校的立身之本。

师德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教师经常与学生在一起,教师对工作的态度,对学生的态度、对社会的看法,甚至其举止等等,其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所以,我们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为人表率。如上课时要衣冠整洁,精神饱满,不可将个人丝毫的不良情绪表现在课堂上。更不可在课堂上发牢骚,抱怨学校或贬损其他老师。否则,不仅会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正人先正己,育人比教书更重要,知识的缺乏可以后天弥补,但一个人的道德观、世界观一旦形成,就很难再改变。所以,教师的责任绝不是仅仅是讲几节课。

师德也是认真对待工作的前提,没有良好的师德,就不会有对事业的责任心,就不可能对工作兢兢业业。只有视教书育人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视学生为自己的子女,才能有端正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我在改学生作业时,对每份作业对认真批改使是两百多人的大班。这样虽然辛苦些,但可以准确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了解整体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教学是否存在什么问题,再有针对性的改进。学生见老师如此认真,自然也会认真学习,而不会随意糊弄,从而激发其学习的积极性,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要时刻想着学生,一切为了学生。我们的一节课才45分钟,对学生来说是极其宝贵的,所以我授课的原则是“向45分钟要效果”,尽力使课堂学习效果最大化。当然,这就需要在课前认真备课,特别是对于专业课程,还要在课外多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对背景知识的掌握情况。如我在授课时发现部分学生掌握程度相差很大这种情况时。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事先了解学生,然后对没有学过的和掌握差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补课,使他们能尽快赶上学习,绝不能不分情况地一味灌输。正如一位老老师所说“工夫到了,教学效果自然就有了”。

教师就是要传道、解惑,对学生和同事在学术上不能有丝毫地保留。对于自己编写的教案、收集的资料等,都会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学生和同事,有助于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也会赢得学生的尊重。同时别人的进步也是促进自己不断努力学习的动力,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杜兰特所说“教育是一个逐步发现自己无知的过程”。

树立良好的师风需要每个老师的努力,都要从自身做起,培养良好的师德。希望能借评估的东风,“立师德,正师风,强师能”,使自己的德能更上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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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央气象台1月3日6时继续发布霾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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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1月3日8时至4日8时,北京中南部、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西部和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安徽东部、江苏、湖南中部、黑龙江南部、辽宁南部、四川盆地等地有中度霾,其中,北京南部、天津中西部、河北中南部、河南北部、山东北部、陕西关中、辽宁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重度霾。

预计3日早晨到上午,北京中南部、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北部、陕西关中、江苏北部、安徽南部、湖北中部、湖南西北部、福建中部、辽宁南部以及四川盆地等地有大雾,部分地区有能见度不足500米的浓雾,河北中部、天津南部、山东西部、四川盆地等地局地有能见度小于200米的强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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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315主题发布:消协剑指银行电信快递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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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15主题发布消协剑指银行电信快递网购

针对银行服务、快递服务、电信服务、网络购物等重点领域,中消协将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和市场监测活动,查找服务短板。1月23日上午,中消协在京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中消协秘书长常宇阐释了年主题的含义:加强社会监督和教育引导,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无忧消费,畅享消费。

常宇还透露,2015年,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将配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针对新型、热点产品和服务,开展产品比较试验和消费体察、体验,为消费者选择放心、满意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此外,还要开展重点消费领域的社会监督,针对广大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银行服务、快递服务、电信服务、网络购物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和市场监测活动,查找服务短板,反映消费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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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韩对朝重启广播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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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在韩国韩朝军事分界线以南的涟川,韩国士兵调节扩音器。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军方8日在韩朝军事分界线一带全面重启对朝扩音喊话,并向韩朝边境补充部署军事力量。韩朝边境紧张局势升级。新华社/美联

据报道,韩国军方8日在韩朝军事分界线一带全面重启对朝扩音喊话,并向韩朝边境补充部署军事力量。韩朝边境紧张局势升级。

韩国军方相关人士表示,重启扩音喊话是针对朝鲜核试验的惩罚行动,将确保心理战喊话毫无漏洞。一旦朝鲜军方针对扩音喊话设备或附近地区开炮挑衅,将遭到必要的惨痛惩罚。如果朝鲜对扩音喊话设备实施瞄准射击,韩国还将根据联合国宪章行使自卫权。

目前,韩国军方已在安装扩音喊话设备的地区安装闭路监控系统,并部署搭载有红外探测器的无人侦察机、陶式反坦克导弹、迫击炮定位雷达等武器装备。

据了解,在利用固定扩音喊话设备开展心理战效果不佳的地区,韩军还考虑投入最新型的移动扩音喊话设备。搭载在车辆上的新型扩音喊话设备具有传播距离更远、躲避朝鲜打击时更机动的优点。

同时,韩军还考虑在地势较高处重新安装大型电子显示屏。

目前,韩朝边境安装扩音喊话设备的地区已进入最高戒备状态。韩国军方尚未发现朝鲜军方的异常动向。

朝鲜政府6日宣布进行了核试验。这是朝鲜自2006年以来进行的第四次核试验。

2015年8月,韩朝举行高级别对话,就多项事宜达成一致并发表共同公报,内容包括韩方在没有异常事态发生的前提下,停止军事分界线一带的全部对朝扩音喊话。

中方:朝核问题各方

要冷静行事避免局势升级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8日表示,中方愿同各方一道共同应对朝鲜核试验后的新形势,敦促朝方信守并回到无核化的承诺上来。其他各方也要冷静行事,避免激化矛盾导致局势紧张升级。

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应询介绍了外交部长王毅7日晚应约同美国国务卿克里通电话的具体情况。据报道,克里称他在与王毅通话时表示,美方尊重中方处理朝核问题的办法,但不能再按惯例行事。

华春莹说,王毅在通电话时全面阐述了中方的立场。王毅表示,面对朝鲜核试验后出现的新形势,中方愿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出发,同各方一道共同加以应对。

华春莹说,中方的基本立场是,不管出现什么变化,都要坚持致力于推进半岛无核化的目标,坚持致力于维护半岛的和平稳定。中方敦促朝方信守并回到无核化的承诺上来,停止采取任何恶化局势的行动,同时其他各方也要冷静行事,坚持和平解决大方向,避免采取激化矛盾、导致局势紧张升级的行动。

奥巴马对朝政策挨批

朝鲜6日宣称成功试爆“氢弹”后,一些美国媒体和分析师指出,这是贝拉克·奥巴马政府对朝“战略忍耐”政策的失败。甚至有观点认为,奥巴马政府在朝核问题上“不作为”,既不愿意与朝鲜对话,也没有真正花力气制裁,放任朝鲜发展核武。

奥巴马上任后把促进核裁军列为对外政策目标之一,高谈建立“无核世界”。他同年12月领取诺贝尔和平奖时,宣布阻止核扩散是“当务之急”,把伊朗核问题与朝核问题相提并论。只是,美国积极致力于解决伊朗核问题,终于促成去年7月达成全面协议,而对与伊朗核问题并列为核不扩散机制两大挑战之一的朝核问题,奥巴马政府却没有、也不愿意投入那么多资源,7年来一直“战略忍耐”。

所谓“战略忍耐”,就是不理睬朝鲜,拒绝与朝鲜对话,继续制裁,除非朝鲜先就弃核采取有意义的措施,展现诚意。前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亚洲事务高级主任麦艾文(埃文·梅代罗斯)曾解释说,奥巴马政府的对朝战略就是“拉紧绞索”,打破以往朝鲜用核武吸引国际关注、争取放松制裁的循环。

然而,朝鲜迄今在奥巴马任期内已经进行了三次核试验。《华盛顿邮报》6日报道,这重新引发美国国内对“战略忍耐”政策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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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最美职工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2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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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句流行的广告词:心有多大,你的舞台就有多大。

1995年7月,从_镇平的农村考入平顶山城建学院的_毕业了,当他站在中建七局建设工地上的那一刻,他的心里就萌生了一个美好愿望:我一定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建设者,我一定要盖出最好的楼房。

10余年过去了,_在建筑工地上播种的理想种子已经硕果累累。

从1995年起,_先后荣获_市“五一劳动奖章”、总公司“中国建筑青年创优个人”、公司“优秀项目经理”、公司“先进营销工作者”等。他率领的团队也先后被评为全国“工人先锋号”、总公司“廉洁文化示范点”,工程局“标杆工地”、局“项目商务管理争优奖”金奖等。_这个普普通通的中建人,用18年的时间,用模板、钢管、塔吊、地泵、水泥、砂浆,用无悔的青春,在建筑工地演绎着属于自己的精彩年华。

挑战带来机遇拼搏打造品牌

大海无言,白浪滔天,每一朵浪花都记载着一段动人的故事。

1998年4月,上任施工工长不到三年,_便被领导安排在安装处技术科担任负责人;几年后,他又被派往_领先国际城担任项目经理,独立指挥了公司从未干过的建筑面积29.7万平方米大型商住两用综合体工程。8年的施工实践,锤炼造就出了一位年轻的优秀项目经理、一位响当当的优秀工程指挥。

2011年1月,_被任命为_澳海西湖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当时,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施工现场没水、没电、没临设、没食堂,更没地方上厕所。他冒着零下18摄氏度的严寒,紧盯现场。那段日子,他每天只能睡三四个小时,有时洗着脚都能睡着。但他硬挺着,超负荷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把40万立方米的土挖完了。_带领员工夜以继日地赶进度、保质量、抓安全。转眼间到了11月,气温骤降,按照施工计划,年前要把内墙保温做完。在保温板粘贴到第六层的时候,_发现部分内墙保温板粘贴不实,出现空鼓现象,他立刻停工召开现场会,分析原因,逐一排查,要求重新按照规范粘贴。施工队伍以工期紧张,即使个别有空鼓现象也不影响整体质量为由进行辩解,要求继续施工。_不为所动,向他们反复强调质量的重要性,并明确表示就算耽误了工期、增加了成本,也绝不能出现任何质量隐患。施工队最终心服口服,进行了全面整改,确保了保温板粘贴全部符合技术质量要求。

最终,该工程被评为_市优质工程。甲方领导在检查时由衷地赞叹:“你们不愧是大企业,守信誉,有保障!”澳海项目的精益求精为公司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品牌效应。业主四次向公司发嘉奖信并累计发放奖金十五万元。通过该二期项目的施工管理,甲方主动将三期工程、抚顺澳海、长春澳海交给公司施工,累计签约面积32万平方米,签约额4亿元。自此,一个蓬勃发展的局面展示在大家面前,实现了公司常年倡导的干一个项目、创一个精品、交一个朋友、揽一个回头工程的目标。

管理促进效益育人成就企业

“智者无虑、多为无忧”,这是_信奉的为人处世的一条哲理,也是他走上工作岗位后一直坚守的一个信条。

2012年,公司任命具有丰富一线项目管理经验的_为_事业部副经理,主抓商务合约和法律事务工作。_是做预算出身的,精打细算是他多年养成的职业习惯。在工程招投标中,他以数据为依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逐步细致地计算施工成本,确定成本底限,为投标定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采购材料的质量监控,他采用厂家现场监造、现场验收的前移式管理方式,并对以上要求做到服务指导到位。对项目创效,他通过优化现场施工工艺降低成本,在澳海项目施工中,他组织人员完成了控制梁板混凝土浇筑量整套技术论证,并一次性实现了80万元成本节约。在结算工作中,他要求项目及时编制竣工结算策划书,核算项目成本,测算项目的盈亏情况,并坚持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报出,六个月内完成结算的要求。最终,事业部2012年全年完成结算项目14个,结算项目金额94262万元,完成率93.33%,获得公司“竣工结算劳动竞赛”一等奖。

作为一名老员工,_对企业人才断档的问题看在眼里、急在心头,一种强烈的责任感驱使他,要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年轻人。为此,他多次组织培训会,召开座谈会,大胆启用年轻员工担任主要岗位,耐心地给他们指导,给他们解压,告诉他们现场管理的方法。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些年,从_项目中成长起来走上各个领导岗位的数不胜数:在领先国际城培养出了代旭、杜亮、马运彪等优秀工程师;在澳海西湖又成长起来金新华、满志刚、张东生等项目管理型人才。这些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还有一大部分年轻人已经成为技术战线上的标兵骨干。“当这些年轻人学到了知识、掌握了本领,锻炼成长起来,我心里感到非常踏实,因为我在培养年轻人的同时,也为企业留下了更多的财富。”_说。

责任点燃激情,奉献成就自我

岁月不居,天道酬勤。有时,_也想干份安安稳稳的工作,但一进入紧张忙碌的施工现场,这些就被他抛在了脑后。有时,_也想回到平顶山,多照顾照顾年近古稀的父母,但一听到开工的号角,这些思愁也被他深深藏在了心里。

_出生于普通的农民家庭,勤劳朴实的家人不善言辞,却一直在默默地支持他。2007年,_领先国际城工程正在紧张的施工中,_的母亲因患脑淤血住进了医院。家人为了不耽误他的工作,一直瞒着他。细心的_在几次电话通话中听出了端倪,多次追问,才得知实情。虽然母亲现在病情好转,在家休养,但每每谈及这些,_总是心怀愧疚。

因工作性质的需要,每天早上六点,你都会看到_的身影在施工现场检查或是在办公室内审阅文件,其他大部分时间也需要加班加点甚至通宵达旦地工作,特别是每逢节假日,别人都在享受着家人团聚的快乐,而他往往必须在外奔波,路过家门却因工作繁忙没法回家,这其中的辛酸也只有他自己才能够体会得到。

同事们说,十八年来,从_坚守的这个建筑平台上流泻出的,不是单调的音符,而是一曲曲华美的乐章。

不讲条件,不谈困难,不打折扣,不遗余力。_来到中建七局已经18个年头了,当年帅气的小伙子如今已经步入中年,可他那份为中建贡献自己全部力量,为城市建设增光添彩的决心,仍如18年前那样坚决,_心中的那个建筑梦想也正一点点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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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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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20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廖俊波的先进事迹,追授他“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廖俊波同志任职期间,牢记党的嘱托,尽心尽责,带领当地干部群众扑下身子、苦干实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无愧于“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称号,广大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同志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为人民造福。

廖俊波生前是福建省南平市委常委、副市长、武夷新区党工委书记。他入党25年来,始终信念坚定、不忘初心,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在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倾心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他当事不推责、遇事不避难,时刻想着如何让老区人民尽快脱贫增收,常年奔忙在项目建设、园区开发、脱贫攻坚工作一线,从不利用权力、地位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以良好的形象和口碑赢得了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广泛赞誉。今年3月不幸因公殉职,年仅48岁。日前,中共中央追授廖俊波“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廖俊波的先进事迹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对他的敬重和悼念。大家认为,他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生动诠释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愧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不愧为时代的楷模。大家表示,要积极响应号召,向这些心系人民的“时代楷模”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落实到全心全意为群众干实事、干好事的行动中,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成绩,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时代楷模”发布以“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中国梦”为主题,现场发布了廖俊波的先进事迹,宣读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追授廖俊波同志“时代楷模”荣誉称号的决定》,播放了反映他先进事迹的短片,中宣部负责同志为廖俊波的亲属颁发了“时代楷模”奖章和荣誉证书。发布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时代楷模”的亲友、同事及社会各界代表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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