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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汇编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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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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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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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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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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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生动讲述了六个六旬老汉不服老、不服输、与沙抗争的故事,在沙窝里挖地坑,架上草木,铺上被子,和衣而睡,吃的饭里都是风刮进碗里和锅里的沙子和土。一头毛驴,几把铁锹,种树头一年,六位老汉造林一大片,可一场大风让大家的辛劳泡了汤。六位老汉没有放弃,一个发现让大家重拾信心。用麦草挡树苗的土办法让“八步沙”开始有了绿色。寸草不生的沙漠出现树木和草、出现了绿洲。他们“誓把荒漠变绿洲”和不服输的精神,支撑着他们坚持到底。1991年、1992年,66岁的贺发林、62岁的石满两位老汉相继离世,遗愿是埋在治沙的林场附近。后来,郭朝明、罗元奎两位老汉也相继离世。六老人曾有协议,每家人指定一位后人继续治沙。可起初,他们的后人并不都愿意。但是1993年5月一场沙尘暴夺去多个学生的生命,为保住家园,不让风沙再夺走亲人,第二代、第三代治沙人继承了老一辈的遗愿,继续与沙抗争。第二代治沙人贺中强,在打井时,两根绳子缠住了,他下到井底,割断一股绳子,却被50斤的铁钩拽着,在深150米左右的水井里上下颠倒了四五次,速度极快的铁钩和水井内壁摩擦出的火花四溅,贺中强的性命危在旦夕。贺中强在井里待了近四个小时。大伙拼尽全力把他救了出来时,他已经失去知觉。有了井水,用水把林场盘活,7.5万亩八步沙终于在二代治沙人的手里完成造林工作。接着他们主动请缨,向腾格里沙漠风沙最为严重的黑岗沙、大槽沙、漠迷沙三大风沙口进发。

如今的“八步沙”林场将防沙治沙与产业富民相结合。在林场的涵养下,古浪县风沙线后退了15公里,周边农田亩均增产10%以上。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他们还将用他们最初的决心,在这片空旷而寂寞的沙漠里,播撒更多的生机,书写辉煌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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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圣诞节的来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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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节”这个名称是“基督彌撒”的缩写。彌撒是教会的一种礼拜仪式。耶诞节是一个宗教节。我们把它当作耶苏的诞辰來庆祝,因而又名耶诞节。这一天,世界所有的基督教会都举行特別的礼拜仪式。但是有很多圣诞节的欢庆活动和宗教并无半点关联。交换礼物,寄圣诞卡,这都使圣诞节成为一个普天同庆的日子。

圣诞节是基督教世界最大的节日。4世纪初,1月6日是罗马帝国东部各教会纪念那稣降生和受洗的双重节日、称为“主显节”Epiphany,亦称“显现节”即上帝通过那稣向世人显示自己。当时只有那路拉冷的教会例外,那里只纪念耶稣的诞生而不纪念那稣的受洗。后来历史学家们在罗马基督徒习用的日历中发现公元 354年12月25日页内记录着:“基督降生在犹大的伯利恒。”经过研究,一般认为12月25日伴为圣诞节可能开始于公元336年的罗马教会)约在公元375年传到小亚细亚的安提阿,公元 430年传到埃及的亚历山大里亚,那路撒冷的教会接受得最晚,而亚美尼亚的教会则仍然坚持1月6日主显节是那稣的诞辰。12月25日原来是波斯太阳神(即光明之神)密特拉(Mithra)的诞辰,是一个异教徒节日,同时太阳神也是罗马国教众神之一。这一天又是罗马历书的冬至节,崇拜太阳神的异教徒都把这一天当作春天的希望,万物复苏的开始。可能由于这个原因,罗马教会才选择这一天作为圣诞节。这是教会初期力图把异教徒的风俗习惯基督教化的措施之一。后来,虽然大多数教会都接受12月25日为圣诞节,但又固各地教会使用的历书不同,具体日期不能统一,于是就把12月24日到第二年的1月6日定为圣诞节节期(Christmas Tide),各地教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这段节期之内庆祝圣诞节。自从12月25日被大多数教会公认为圣诞节后,原来1月6日的主显节就只纪念耶稣受洗了,但天主教会又把1月6日定为“三王来朝节”,以纪念耶稣生时东方三王(即三位博士)来朝拜的故事。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圣诞节已成为各教派基督徒,甚至广大非基督徒群众的一个重要节日。在欧美许多国家里,人们非常重视这个节日,把它和新年连在一起,而庆祝活动之热闹与隆重大大超过了新年,成为一个全民的节日。12月25日的主要纪念活动都与那稣降生的传说有关。

每年的12月25日,是基督教徒纪念耶稣诞生的日子,称为圣诞节。

从12月24日于翌年1月6日为圣诞节节期。节日期间,各国基督教徒都举行隆重的纪念仪式。圣诞节本来是基督教徒的节日,由于人们格外重视,它便成为一个全民性的节日,国家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可以和新年相提并论,类似我国过春节。

西方人以红、绿、白三色为圣诞色,圣诞节来临时家家户户都要用圣诞色来装饰。红色的有圣诞花和圣诞蜡烛。绿色的是圣诞树。它是圣诞节的主要装饰品,用砍伐来的杉、柏一类呈塔形的常青树装饰而成。上面悬挂着五颜六色的彩灯、礼物和纸花,还点燃着圣诞蜡烛。

红色与白色相映成趣的是圣诞老人,他是圣诞节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人物。西方儿童在圣诞夜临睡之前,要在壁炉前或枕头旁放上一只袜子,等候圣诞老人在他们入睡后把礼物放在袜子内。在西方,扮演圣诞老人也是一种习俗。

“圣诞节”这个名称是“基督弥撒”的缩字。弥撒是教会的一种礼拜仪式。耶诞节是一个宗教节。我们把它当作耶苏的诞辰来庆祝,因而又名耶诞节。这一天,全世界所有的基督教会都举行特别的礼拜仪式。但是有很多圣诞节的欢庆活动和宗教并无半点关联。交换礼物,寄圣诞卡,这都使圣诞节成为一个普天同庆的日子。

耶稣的出生是有一段故事的,耶稣是因着圣灵成孕,由童女马利亚所生的。神更派遣使者加伯列在梦中晓谕约瑟,叫他不要因为马利亚未婚怀孕而不要她,反而要与她成亲,把那孩子起名为“耶稣”,意思是要他把百姓从罪恶中救出来。

当马利亚快要临盘的时候,罗马政府下了命令,全部人民到伯利恒务必申报户籍。约瑟和马利亚只好遵命。

他们到达伯利恒时,天色已昏,无奈两人未能找到旅馆渡宿,只有一个马棚可以暂住。就在这时,耶稣要出生了!於是马利亚唯有在马槽上,生下耶稣。后人为纪念耶稣的诞生,便定十二月二十五为圣诞节,年年望弥撒,纪念耶稣的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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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出处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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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十分慌张,脸被吓得变了。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四回《国贼行凶杀贵妃 皇叔败走投袁绍》:“忽见曹操带剑入宫;面有怒色;帝大惊失色。”

《西游记》第五九回:“ 行者 已到他肚腹之内,现原身厉声高叫道:‘嫂嫂,借扇子我使使!’ 罗刹 大惊失色。”

清·张春帆《宦海》第二回:“金方伯听见不是王慕维,又自称举人,不觉大惊失色。”

马烽《吕梁英雄传》第39回:“康明理进门一看,不禁毛骨悚然、大惊失色。”[1]

《香茗》.我一看到香茗,不觉大惊失色,为什么少年时的清香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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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寒假安全措施

全文共 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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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期末临近,寒假、春节即将到来,这一时期气候复杂,将出现雨雪天气,是道路交通以及群体性活动伤亡事故的高发期。江山市教育局四举措强化期末和寒假春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

一是领导注重,全面部署。要求学校在师生离校前召开行政及全体教师会议,及时传达江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工作和寒假活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对期末和寒假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是彻底排查,消除隐患。各校要认真深入地对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再次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周边环境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三是加强宣传,提高防范。各校在寒假放假前利用集会、国旗下讲话、广播、墙报及班队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突发事故、防雨雪灾害、防不法侵害等,切实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四是认真落实,带班值班。要求各校在期末和寒假、春节期间领导带好班,安排好值班护校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值班记录,确保信息畅通,并认真履行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严格控制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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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NASA发布全球雾霾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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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报道台媒称,大陆及印尼遭霾笼罩的画面令人震惊,凸显这些地区空气污染变得有多严重。美国国家航空局(NASA)将卫星资料制成连串地图,显示大陆、印度和中东因工业扩张使污染增加。

台湾“中央社”12月16日引述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透过高解析度全球空气品质指标卫星地图,NASA科学家追踪了过去10年全世界不同地区195个城市的空污趋势。

主导这项研究的NASA哥达德太空中心大气科学家邓肯表示:“空气品质模式的改变并非随机。”

他说:“当政府介入表明要规范污染物时,影响就能看得见。”

邓肯和他的团队检视了NASA气流卫星上荷兰与芬兰臭氧监测仪的观测结果,时间是自2005至2014年。

臭氧监测仪监测到的大气气体之一是二氧化氮,这种黄褐色气体是汽车、电厂及工业活动常见的排放物。NASA据以制作的空气品质指标地图,显示出全球空污状状在过去10年间的变化,以颜色的变化显现,美国与欧洲可见显着改善。

今年稍早,全球空气品质指数也推出全球即时污染地图互动工具,要让城市居民掌握空气中有害微粒浓度的最新资讯。

这份地图提供了细悬浮微粒PM2.5浓度的资讯,PM2.5是来自柴油车废气、燃烧化石燃料和树林,以及极细灰尘。

如何应对大雾带来的健康危害?

1、戴好口罩再出门。为了防止雾害,首先应做到大雾天戴好口罩再出门,防止毒雾由口鼻侵入肺部,有晨练习惯的人,应停止户外活动。因为每天6点到11点是污染较为严重的时段,相对而言,晚间的空气较为清洁,有晨练习惯的市民不妨把锻炼放在晚间。

2、做好个人卫生。雾气看似温和,里面却含有各种酸、碱、盐、胺、酚、尘埃、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因此雾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3、重视居室卫生。大雾天气尤其要重视居室卫生。每天记得开窗换气,保证空气清新。及时打扫房间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不给病菌以孳生之地。

4、调节情绪、饮食清淡。由于雾天日照少、光线弱、气压低,有些人在雾天会产生精神懒散、情绪低落的现象。建议大家保持科学的生活规律,避免过度劳累,多饮水,注意饮食清淡,少食刺激性食物,多吃些豆腐、牛奶等食品。

5、采取预防措施。为预防雾霾的危害,增加身体抵抗力,人们还可以自己制作生姜红枣汤(生姜5-6克,红枣10克,加两碗水放红糖)饮用。这样可以增强人体抵抗力,以预防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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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深圳市规土委以案例详解土地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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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目前深圳需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居住用地的续期因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备受关注,为让市民更清楚地了解我市关于居住用地土地续期的规定,市规划国土委选取了两类有代表性的住宅案例加以说明。

福田、罗湖已办理了719宗土地延期

说明会上,市规划国土委土地利用处负责人着重强调了深圳市出台的两个规定,即1996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和2004年4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简称深府73号文)。目前深圳已经处理的所有土地续期案例均依据这两个规定。

该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及企业,从已经发生的土地续期案例情况看,我市土地续期工作平稳有序,因此市民和企业无需紧张,只要认真仔细研究好两个规定的有关条文,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家房子的土地到期后需办理哪些手续延期。

记者从说明会上了解到,自2004年4月23日发布《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以来,我市已经处理了很多起土地续期的案例,根据市规划国土委的最新统计,自73号文发布以来,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办理的福田和罗湖两区的土地续期申请总数为719宗(其他几个区由于涉及案例较少,暂未统计)。

典型案例

香蜜二村一住宅:由50年顺延至70年不用补交地价

据介绍,如果住宅类型所在土地为1995年9月18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自动顺延至国家规定的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

市民可以拿出自家房地产证或到国土部门查询后看看,如果自己的住宅所在地块属于这种情况,基本可以不用管它,自动顺延,除非需要变更产权时,才去办理手续确认顺延。至于满了70年后该怎么办,这将上升到国家层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细则才行。

比如,今年1月份,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办理了一宗福田区香蜜二村04栋A3房的土地续期。该房产位于编号为B201-0006宗地内,该宗地已于1992年签订深地合字(92)072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房地产证上注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50年,也就是从1992年4月8日到2042年4月7日止。

该房业主向市规划国土委咨询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期限50年能否顺延至70年,该委的复函明确:根据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B201-0006宗地内住宅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可顺延至70年。

也就是说,该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顺延至2062年,不需要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如果需要变更产权,则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至于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市规划国土委土地利用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典型案例

长城大厦一住宅补交了4万多元由50年延至70年

如果住宅所在土地属行政划拨用地,那么就要根据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进行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到期想延至70年,则需要补交一定的地价来延长使用年限。

比如,今年2月份,市规划国土委收到一份来自福田区长城大厦6栋B308房业主的申请,申请将土地使用年期从50年延至70年。

该委通过核查,此房位于B215-0022宗地内,属行政划拨用地,建筑面积80.58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性质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期50年,从1985年5月28日至2035年5月27日止。

该委根据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第三条,按照住宅用途基准地价的35%计收该房产延期20年(2035-2055年)的地价共44940元。将上述房地产使用年期从50年延至70年,即从1985年5月28日起至2055年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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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划拨类办公和商业类土地续期 需补交基准地价35%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徐强)商业办公、写字楼所在土地到期该如何办理续期?在昨天的说明会上,市规划国土委举了两个例子加以说明,与住宅类的相同,如果是行政划拨用地,则需补交地价延至国家规定的最高使用年限,即办公类为50年,商业类为40年;补交地价的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如果是在1995年9月18日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则不用补交地价,顺延至最高年限。

比如,办公用途的国际商业大厦北座1902房所在地块为行政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办公,性质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20年,从198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

2007年3月,该办公用房业主深圳亚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将土地使用年期从20年延长至50年。

该委根据深府73号文第三条,按照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5%计收该房产延期30年(2002-2031年)的地价共61704元。将上述房地产使用年期从20年延至50年,即从198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

再比如,商业用途的环宇大厦所在地为行政划拨用地,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年期20年,从1982年2月4日至2002年2月3日止。

2005年12月,业主深圳寰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环宇大厦土地使用年期从20年延长至40年。

市规划国土委根据深府73号文第三条,对延期的20年(2002-2022年)收取商业用途35%基准地价,共计21974472元。将上述房地产使用年期从20年延至40年,即从1982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

小贴士

行政划拨土地

行政划拨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发端于深圳。198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事业,需要使用土地可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最长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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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四讲四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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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两学一做”,争做合格党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继续和深化,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摆在全体党员面前的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在思想上,讲政治,有信念,在纪律上,讲规矩,有纪律,在作风上,讲道德,有品行,在工作上,讲奉献,有作为。

讲政治,有信念,首先把握党员思想合格。目前党员队伍对社会主义制度存在一定的质疑,在共产主义社会缺乏信心,对党的宗旨意识淡薄,身份意识、责任意识缺失,所以,一是要从认识上坚定理想信念。认清发展道路中遇到的坎坷和困难是发展规律的正常现象,发展的成果是显著的,发展的方向是积极稳妥的,要有攻坚克难的态度和思想迎难而上,从而更加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二是要从学习上加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时代在不断进步,理论认识也必须跟着时代的步伐,在原有的灵魂上产生更为广阔的指导意义,唯有不断学习,强化理论基础,深化理论认识,才能真正从思想上武装头脑,沿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讲规矩,有纪律,严格把控党员纪律过关。党的纪律铁如山,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有强烈的纪律认识,管好自己的嘴,不乱说,管好自己的手,不乱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越位。一是坚决服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妄议中央大政,质疑党的制度和政策,是严重缺乏组织纪律的表现,必须严管严律。二是坚决认同党章党规。对于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言行一致,除了在思想上认同,还必须外化到实际行为中,严守规矩,遵守纪律。三是坚决维护党内团结。痛殴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制度等党的制度,加强党内纪律,强化党内团结。

讲道德,有品行,扎实推进党员作风达标。作为党员,有什么的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行动,作为共产党员,一要传承优良的传统作风。坚持传承优良的传统作风,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怕困难,不被诱惑,严于律己,坚决不触摸党的作风红线,做到言行合一。二是要树立健康的生活观念。作为现代化社会的共产党员,树立健康的生活观念,积极响应国家健康生活、低碳生活、绿色生活的号召,做到内外兼修。

讲奉献,有作为,严格落实党员工作成效。一要敢于担当。作为共产党员,作为社会建设的排头兵,必须勇于担当,自觉主动挑起带头示范、身体力行的重担,不怕苦,不怕累,敢于啃硬骨头,敢于直面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承担责任,真正把国事当家事,把他事当己事。二是善于执行。做事要讲成效,在埋头干事的同时还要学会抬头看路,不能一味的盲目苦干,“两学一做”的关键还是要做,自觉做,主动做,有成效的做。三要乐于奉献。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树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思想观念,不要贪图享乐,讲奉献,有宽广的胸怀,不斤斤计较,不在乎个人得失,真正做到有大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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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组织生活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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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要在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入脑入耳上下功夫,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学而信,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精神支柱;学而用,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用讲话精神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学而行,就是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如何做一名爱学习重品行做表率的合格党员,我觉得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爱学习。学习无论对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政党,乃至一个人,都是极其重要的。著名作家王蒙说:一个人的实力绝大部分来自学习。本领需要学习,机智与灵活反应也需要学习,健康的身心同样是学习的结果,学习可以智、可以解惑、可以辩是非。学习是把钥匙,学习是座灯塔,学习是面镜子。在成长之路上,总会有许多困惑,许多选择,我们时常会迷惘,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人员,我要努力学习并精通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本职岗位工作知识,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技能,特别是现代电脑办公及财务工作知识,谦虚好学,精益求精,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其次要重品行。是人,就要重品行,党员干部更要注重培养高尚的道德和操守。“品”是“品质”,“行”是“行为”。虽然品行问题也有光荣和耻辱,崇高与庸俗之分,但在法律和纪律的范畴,却是一个“擦边球”。

也就是说,品行主要依靠个人道德的修养和锤炼,没有相应的法纪约束。重品行的人之所以让人佩服和尊敬,也正是因为他们自觉地把自己放在了一个让人钦佩和折服的高度。重品行的人,会“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重品行的人,会一日三省吾身,把个人兴趣、爱好、欲望等一言一行,都严格控制在时代的道德范围之中。一个人的品行,就像一个人的影子。无论你走到哪里,它都会跟到哪里。只是你自己往往看不到,而你身后的人都看得很清楚。

党员干部只有“重品行”,才会牢记使命,牢记入党誓言,才会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对得起手中的“俸禄”,对得起良心,做到俯仰无愧,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才会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的锻炼和考验中坚定信念,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中经受考验,不断铸就政治品行;才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诚恳接受群众的监督;在“一日三省吾身”中升华思想境界,完善政治品行,常反省、常自新,以“日日弹尘,天天洗脸”的精神清理思想,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去锻造自己,磨练自己;从而真正树立起共产党员高尚的从政品格。

再次是做表率。人们常说:干部干部,先干一步,就是要在工作中“做表率”,处处以身作则。欲胜人者,必先自胜;欲论人者,必先自论;欲知人者,必先自知。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到,又怎好张口要求别人去做。表率作用,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磁场,能够把周围的干部和群众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产生一种巨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上行下效”,说的是领导者的一言一行都被人们看在眼里,对社会风气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现在人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

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工作和学习中做表率,而且要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日常社会生活中做表率,以自己的表率影响群众,带动群众,服务群众,把方方面面的力量动员起来,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经得起人民、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业绩。只有这样,我们党才有感召力和凝聚力,我们的交通运输事业才会蓬勃发展,我们的高速公路联网管理各项工作才会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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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个人心得

全文共 1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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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踏上工作岗位,教师在我心中是一个崇高的职业。可是,现在却要我们对师德进行讨论。我个人觉得师德是一种职业道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我们所认为的教师的道德素质并不是指规范、准则本身,而是教师把这些规范、准则逐步内化,成为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准则。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教育人、塑造人的事业,因此,教师道德素质比教师文化素质更为重要。而教师道德是教师的灵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魂”。

师德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的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他们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乃至行为举止、板书笔迹等。而师爱则是师德的灵魂。

教师对学生的爱,简称为“师爱”,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困难了。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根本的功能。因此,师爱就是师魂。

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天天与小朋友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对他们关心太少了,作为一个英语专职教师,要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感受到教师的爱心,的确有些困难,因为我要面对的是五个班级的学生,精力较为分散。而在学生眼里,教师是完美的化身,是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学生的关注。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使教学双方互相了解、互相配合,更好地搞好教学工作,并有利于帮助学生解决一些思想认识问题,使他们健康地成长。也就是说,课堂不仅是教师教书的场所,也是教师育人的场所。

教学过程本身是师生交流的重要途径。教师在接触学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惯或行为,应该及时加以制止并正确引导,指出其错误之处和危害;如果学生在生活方面有什么因难,也应该多加以关心和帮助。从我的亲身经历来看,坦诚对待学生,真心面对学生,是教师受学生欢迎的重要法宝之一。通过学习结合自己教学经历的体会,针对当前教学的现状我认为师德师风教育是极有必要的。

教师师德的自觉性,是行风的建设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成为一个良好口碑的教师,重温天底下最灿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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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全文共 8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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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20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廖俊波的先进事迹,追授他“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廖俊波同志任职期间,牢记党的嘱托,尽心尽责,带领当地干部群众扑下身子、苦干实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无愧于“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称号,广大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同志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为人民造福。

廖俊波生前是福建省南平市委常委、副市长、武夷新区党工委书记。他入党25年来,始终信念坚定、不忘初心,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在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倾心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他当事不推责、遇事不避难,时刻想着如何让老区人民尽快脱贫增收,常年奔忙在项目建设、园区开发、脱贫攻坚工作一线,从不利用权力、地位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以良好的形象和口碑赢得了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广泛赞誉。今年3月不幸因公殉职,年仅48岁。日前,中共中央追授廖俊波“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廖俊波的先进事迹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对他的敬重和悼念。大家认为,他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生动诠释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愧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不愧为时代的楷模。大家表示,要积极响应号召,向这些心系人民的“时代楷模”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落实到全心全意为群众干实事、干好事的行动中,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成绩,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时代楷模”发布以“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中国梦”为主题,现场发布了廖俊波的先进事迹,宣读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追授廖俊波同志“时代楷模”荣誉称号的决定》,播放了反映他先进事迹的短片,中宣部负责同志为廖俊波的亲属颁发了“时代楷模”奖章和荣誉证书。发布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时代楷模”的亲友、同事及社会各界代表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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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制定措施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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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页提出的不足,需要提出几点改正的措施

(一)整体措施

1. 课后回家做到条理化的复习。

2. 考试时要做到专心。

3. 对于老师讲完的卷子、报纸等要做到及时装订和整理。

4. 周末不能度过的浑浑噩噩,要在完成作业的前提下争取多学一点课外知识。

{二}具体计划

1. 加强课外阅读。

2. 闲时多翻翻字典,积累一些生僻字、词语。

3. 找一个本子,专门积累课外的古诗词及文言片段。

4. 拥有自己的现代文摘抄本。

5. 在完成老师要求的作文基础下,每周多练一篇习作。

1. 在完成书上练习题的基础下,寻找课外习题来增加掌握的题型量。

2. 尽量寻找一些难度系数相对较大的题型。

3. 从整理笔记入手,加强自己分析问题以及总结题型的能力。

1. 在将书上内容吃透的基础上,争取多做课外阅读。

2. 阅读一些总结性的初中语法书籍。

3. 增大词汇量。

1. 寻找课外题型。

2. 增强笔记的条理性。

1. 熟记化学元素周期表。

2. 熟记化学概念。

3. 多接触课外化学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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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我的一天英语作文详解

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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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ay is Monday.I get up at 6:00. I have my breakfast at about 6:30.Then I clean my room, wash my face and brush my teeth.I have noodles for breakfast.I go to school at 7:00.I do morning exercises at 7:50.We have four classes in morning.At 11:30, Im very hungry.I have lunch at school.I go to bed at 12:00 in the noon. We have three classes in the afternoon.I have computer class and art classes. I like them very much.I go home at 5:30.I do homework after school.My sister、brother and I watch TV at 8:00 in the evening.Then I wash my face and brush my teeth.I go to bed at 10:00.

[我的一天英语作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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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行通济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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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一个让我十分激动的日子,也是一个让全班同学十分开心的日子。“今天的行通济之旅开始了!出发!”老师话音刚落,我们便高兴地向通济桥出发。

一路上,我们有说有笑,在三千四百米的路途上,我们聊了不少东西:什么一会儿在通济桥上可能会被挤成肉饼啊,什么通济桥的生菜可以养活一村子的人之类的。走了一小会,我看见了许多由一些公司组成的行通济队伍,有国美电器,有市政府的……呀!竟然还有“歪果仁”(“外国人”的谐音)!看来大名鼎鼎的通济桥名气还传到了外国呢!

站在通济桥前,我放眼望去,桥上人头攒动,人群如潮水一般在通济桥上流过。在这么多人里,我好像不用走,人群就把我往前推动。在桥上,我看见了许多的摄像头,当它转过时,我便努力踮起脚尖,让它可以拍摄到我,让我上电视。

下了通济桥,我们就到了生菜池前。这里围着一大群人,我粗略地算了一下,十分钟里大约有三十多棵生菜飞进了白菜池里。

回学校走的是一条小路,道路两旁是各种各样地摊,里面有卖挂饰的、有卖小零食的、有卖用铁丝做成的装饰品的、有卖植物的、有卖风车的……什么都有。微风徐徐吹过,各式各样的风车便慢慢转了起来,像许许多多的小旋风,看起来很喜庆。

大约走了十来分钟,我们就回到了教室。去通济桥时,我的心中充满了烦恼。回来时这些东西都消失不见了。这就是“行通济,没闭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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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问:有网友质疑,本次从发布到结束一共才66个小时、未满3天,就启动了红色预警?

全文共 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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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今年3月北京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北京的空气重污染天气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可启动预警一级(红色)。

这次确切地说,是在橙色预警基础上提升了级别,而不是直接从无预警启动至红色预警。根据此前预测,12月7日起会出现一次重污染过程,其中8日、9日为污染峰值过程,空气质量较差,于是7日0时,北京启动了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

依据当前技术水平,空气环境预测时间越短就越清楚。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7日下午最新预报显示,原本9日晚间可转好的污染天气,又往后延长了,预计10日午后可转好。这样从7日0时起至10日中午,一共84个小时,已超过72小时(3天),符合红色预警启动级别,于是进行了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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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第九章促进措施

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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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十七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二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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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引证详解

全文共 1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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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动。

①《礼记·缁衣》:“长民者衣服不贰,从容有常。” 孔颖达 疏:“从容有常者,从容,谓举动有其常度。”

②《楚辞·九章·怀沙》:“重华不可遌兮,孰知余之从容!” 王逸 注:“从容,举动也。”

③《文选·枚乘》:“众芳芬郁,乱於五风,从容猗靡,消息阳阴。” 吕延济 注:“从容,犹举动也。”参阅 清 王念孙 《广雅疏证》卷六上。

悠闲舒缓,不慌不忙。

①《书·君陈》:“宽而有制,从容以和。”

②《庄子·秋水》:“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③汉 司马相如 《长门赋》:“下兰台而周览兮,步从容於深宫。”

④北魏 杨炫之 《洛阳伽蓝记·追光寺》:“略从容闲雅,本自天资。”

⑤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二:“其弟伺间,从容言之。”

⑥元 黄溍 《日损斋笔记·文献黄公神道碑》:“俯仰从容,不大声色。”

⑦明 冯梦龙 《喻世明言》第一卷:“此事须从容图之,只要成就,莫论岁月。若是限时限日,老身决难奉命。”

⑧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死罪勿怪!情势已急,不得从容也。”

⑨清 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枢)墓志铭》:“辇金激众,指挥从容。群力竞奋,积尸齐墉。”

⑩蔡东藩 《清史演义》第一回:“布库里雍顺从容对答,说是天女所生,由长白山下至此。”

杨朔 《中国人民的心》:“他的神情很从容,象是睡觉。”

北宋程颢《秋日偶成》: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窗日已红;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是豪雄。

以形容声响,谓浑厚而舒缓。

清 魏源 《默觚上·学篇十》:“钟磬之器愈厚者,则声愈从容;薄者反是。”

盘桓逗留。

①《楚辞·九章·悲回风》:“寤从容以周流兮,聊逍遥以自恃。”

②唐 白行简 《三梦记》:“夜已久,恐不得从容,即当睽索。”

③元 孙叔顺 《粉蝶儿》套曲:“停立在曲槛边,从容在芳径里。”

④清 恽敬 《舟经丹霞山记》:“舟人放溜恐触壁,以纤逆挽其舟,逶迤投壁下,故得从容其境。”[1]

斡旋;周旋。

①《汉书·郦食其陆贾等传赞》:“陆贾位止大夫,致仕诸吕,不受忧责,从容平勃之间,附会将相以彊社稷,身名俱荣,其最优乎!”

②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三》:“﹝宣宗﹞每上殿与学士从容,未尝不论儒学。”

③宋 曾巩 《金山寺水陆堂记》:“盖新(瑞新)者,余尝与之从容。彼其材且辨,有以动人者,故成此不难也。”

④《宋史·辛仲甫传》:“时吕蒙正以长厚居相位,王沔任事,仲甫从容其间而已。”[1]

宽缓。

①北魏 贾思勰 《齐民要术·造神麴并酒等》:“若急须者,麴乾则得。从容者,经二十日许,受霜露,弥令酒香。”

②《二刻拍案惊奇》卷四:“只是妻弟已将此一项用去了,须老夫赔偿。且从容两日,必当处补。”

③鲁迅 《两地书·致许广平十五》:“还是‘人之患’较为从容,即使有时逼上午门,也不过费两三个钟头而已。”[1]

谓经济宽裕。

①《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三:“是居镇江吕城,以耕种为业。家道从容。”

②《红楼梦》第六十回:“我添了月钱,家里又从容些。”[1]

谓顺利,顺手。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五:“江老虽不怎的富,别人看见他生意从容,衣食不缺,便传说了千金、几百金家事。”[1]

指中药肉苁蓉。

①唐 张贲 《药名联句》:“从容犀局静,断续玉琴哀。”

②明 李时珍《本草纲目·草一·肉苁蓉》﹝释名﹞:“此物补而不峻,故有从容之号。从容,和缓之貌。”[1]

怂恿;劝诱。从,通“怂”。

①《史记·吴王濞列传》:“鼂错为太子家令,得幸太子,数从容,言吴过可削。”

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衡山王以此恚,与奚慈、张广昌谋,求能为兵法候星气者,日夜从容王密谋反事。”

③清 王念孙《广雅疏证·释训》“从容,举动也”:“自动谓之从容,动人谓之怂慂,声义竝相近,故怂慂或作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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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央气象台11月23日06时继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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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强冷空气和雨雪天气影响,预计23日08时至25日08时,青海西北部、西北地区东部、华北中南部、东北地区东南部、黄淮大部、江淮,江汉、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大部、华南北部等地气温将普遍下降6~10℃,部分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0~12℃,山东南部、河南北部、江苏北部、江西西部、湖南南部、贵州东南部、广西北部等地局地降温幅度超过12℃;上述地区有4~6级偏北风,北部和东部部分海区有7~8级大风。

26日至27日,长江下游沿江及以北地区最低气温低于0℃,其中,内蒙古中部、华北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25~-15℃,华北中部和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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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出处与详解

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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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直钩钩"。 形容眼睛发直、目光呆滞的样子。

1、《三侠五义》第三回:"﹝ 包兴 ﹞两只眼直勾勾的嗔瞅着板院门。"

2、《官场现形记》第一回:"直钩钩两只眼睛,瞅着先生,看他拿什么话回答学生。"

3、《官场现形记》第九回:" 陶子尧 不等到看完,两只手已经气得冰冷,眼睛直勾勾的坐在那里,一声也不言语。"

4、老舍 《四世同堂》十二:" 瑞宣 仿佛把刚才的一切都忘记了,眼睛直钩钩的看着弟弟,答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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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全文共 1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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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时代是美好人生的开端,远大的理想在这里孕育,高尚的情操在这里萌生,良好的习惯在这里养成,生命的辉煌在这里奠基。这些年,在老师和父母的精心培养和呵护下,她斯文中透着机灵、温和中透着坚强,她自尊、自立、自强、自爱、自重,她就是13岁的阳光女孩——__。她是民族中学校初二四班的学习委员,是家人心目中的好孩子,是老师的小助手,同学的好朋友。她热爱祖国、热爱集体,乐于助人,成绩优异,爱好广泛,尤善钢琴、书法、演讲,品学兼优,能力突出,一身浩然正气,是一名全面发展、出类拔萃的优秀中学生。

努力争当一名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

她最崇拜敬爱的周总理,从小就立下决心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通过一生的努力,终究成为了全国人民永久怀念的伟人。因此她特别注重培养自己的独立意识,不断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热爱社会主义的品质。她的父母都是老师,她从小就在心中种下了当老师的梦想,甘作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愿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实现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梦想添砖加瓦。

努力争当一名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是她的座右铭,因此她专心向学,孜孜以求。她是一个虚心好学,勤奋刻苦,独立自强的学生,她注重课前认真预习,上课认真听讲,及时做笔记,积极用脑,及时总结,喜欢和老师、同学讨论问题注重均衡发展,同时还认真练习弹钢琴、学舞蹈、练书法、练演讲等,因此近几年在参加各种活动中先后取得以下成绩:南小十九届艺术节舞蹈一等奖、重庆今日教育杯征文三等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初一一等奖、钢琴三四级、民族中学十七届校园文化艺术节硬笔书法二等奖、软笔书法一等奖等。但她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她一定要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乐趣,养成自主学习、勤于思考、敢于提问、善于积累的习惯,掌握好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成为中流砥柱,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好充分的准备。

努力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

她时刻谨记班主任老师的教导并一直指导行动的准则是:在行为上要乐于助人,在家庭要孝顺父母关心亲友,在学校要尊敬师长帮助同学,在生活上要勤俭节约适度消费。她最引以为豪的是班集体里,有亲切的老师,有可爱的同学,是一个非常团结温暖幸福的大家庭。她在班上先后担任了组长、英语科代表、学习委员等职,她尽量做好了老师的小助手,为同学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但管理好自己的学习小组,还要每天为同学们念单词,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经常和同学们一道参加各种学校和社会的有益活动。在她和同学们的努力下,班级取得了以下荣誉:2016年秋季优秀班集体、2017年春季先进班集体、2017年秋季先进班集体、2017年春季优秀团支部、2017年秋季优秀团支部等。

努力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

她非常赞同班主任的观点:一个人的身体素质,对于他的现在和将来都有很大的影响,有了健康强壮的身体,我们才有本钱去寻求幸福,实现崇高的理想。因此,她热爱运动,热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近年来,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她和同学们参加的土家啰二调合唱及健身操大赛都获得了第一名,还经常参加各种球类和田径训练,她认为参加这些活动是恢复学习疲劳的最好鸡汤。

“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__同学始终牢记对少年儿童提出的十六字要求: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相信凭借这些追求,及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优秀品质,她一定会不断进步,成为新时代优秀中学生的代表,成为少年中的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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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四、解决“空巢”现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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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文提到,“空巢”现象的产生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1.在经济层面上:一定要注意发挥“先富带后富”的作用,不论是地区经济、个人、还是从经济实体上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注意均衡发展西、中、东部地区的经济,优化经济发展格局,提高中西部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大力推动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净化投资环境,挖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资源和潜力,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就业,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空巢问题。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绝不能一蹴而就,一定要循序渐进的实施。同时,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应保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陪制度,坚持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2.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当给予中西部地区一些政策支持,给予中西部地区一些合理的政策倾斜,例如在十八大上获得通过的允许农民将土地进行流转的问题,这一政策很好的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外流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空巢”家庭的产生。

3.通过以上的种种措施来逐步解决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从而解决“空巢”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给予老人们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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