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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推荐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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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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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政治规矩的基本内涵,并强调指出“严明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从近年来地区法院系统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以下 “四性”:

(一)政治上的迷茫性

一是政治立场偏移。有些党员干部实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比如有的人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上,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认为:反腐败越反越多,积重难返。而有的又对身边违纪者睁一眼闭一眼,查处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有的对当今自上而下开展的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等工作,不是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而是做局外人,持观望态度。甚至错误地认为作风建设、群众路线做做样子,走走过场,阵风吹过,难以持久。二是政治言辞偏激。有些党员干部私下显能,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二)思想上的片面性

一是于己无关论。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二是民主自由论。有的党员干部在党内片面要求决策要民主、言论要自由,不能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说了一些违反组织原则的话,做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事。三是自以为是论。有的不是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精神,而是片面曲解原意,甚至把自己的不正确理解当成中央精神,使之在执行中变形走样。

(三)工作上的本位性

一方面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另一方面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有些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出现“利大快执行,利小慢执行,无利不执行”现象。

(四)行为上的自由性

一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貌似“双面人”,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难以落实。有的党员干部参与组织讨论决定时,仍然存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违纪行为。二是信仰缺失,行为荒唐。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不讲班子团结,讲团团伙伙。其行为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影响。三是利益至上,违纪违法。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缺乏理想信念,行为方式上自由散漫,逃避监督,价值取向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

二、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曾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政治活动涉及政治方针、政治方向,非组织政治活动应该是指和党组织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驰的,甚至违反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政治活动,有反党、背叛党的宗旨的基本属性。因此我个人认为当前全国法院干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要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要求,确保“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纪律要求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决不允许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犯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对错误的言论、谣言要亮明正确观点、避免“以讹传讹”。要坚决维护党组织的严肃性,决不允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坚决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决不允许说情打招呼、跑风漏气、进行利益输送;要坚决执行办案纪律,杜绝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接受吃请等行为。要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规矩,严格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服务大局、司法为民、重视调解等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充分发挥人民司法制度的优势。

(二)要自觉践行守纪律讲规矩的基本要求

强化党性意识,始终把党的要求作为最高准则,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归宿感、责任感,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约束,坚决落实党的组织原则;要强化责任意识,以邹碧华等先进典型为榜样,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要强化自律意识,始终把“三严三实”作为立身标准,做人要本分,办事讲规范,始终做到心存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三)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狠抓各项纪律和规矩的落实,努力在法院机关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要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要抓好党章及党的政治、组织、财经纪律以及人民法院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学习,使党员干部形成稳固的纪律观念,引导法院干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准则;要坚持严字当头,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要敢于较真碰硬,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以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严肃查处一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把履责与问责结合起来,决不能让纪律成为“稻草人”、“橡皮筋”;要注重执行力建设,切实增强执纪工作实效性。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现行的纪律和规矩进行完善、细化和创新,对人民法院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进行梳理、传承和发扬,并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坚持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纪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每项改革都能体现惩治与预防腐败的要求;要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千方百计帮助大家排忧解难,多做得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好事实事,努力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党员干部的“紧箍咒”、“护身符”和成长路上的“安全带”。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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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日本民众包围国会抗议安保法案

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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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5年9月16日,日本民众抗议安保法案

随着安倍阵营强推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核心内容的安保法案最终过关的计划进入“倒计时”阶段,日本国会的“安保之争”呈现白热化状态。

原定当地时间16日晚6点半开始的参议院特委会表决前的最后一次会议——有首相安倍本人以及外相、防卫相等政府高官出席的总质疑会,一直拖延到深夜也未能开始。

执政党的相关议员们就这样在会议室内整整坐等了好几个小时。而会场外的走廊上,则是堵着通道愤怒抗议的在野党议员们。在野党方面的强烈抵制,让相关程序的进程一时陷入僵持。但执政党方面终于不愿再忍,由参议院特委会委员长动用职权,决定在17日凌晨彻夜强行最后的特委会会议。同时由自民党的参议院运行委员长动用职权决定,于17日上午紧接着举行参议院全体会议,并力图由此进入最终表决。但在野党方面也已商定,将以提出安倍内阁不信任案等手段予以抵抗。

在国会大楼内的“安保之争”进入白热化的同时,国会外日本民众的抗议活动也再度达到高潮。数万市民冒雨围聚在国会周边怒吼抗议,要求令安保法案成为废案,以及要求首相安倍下台。抗议人群入夜不散。

最新公布的几家日媒民调结果依然显示,反对安保法案的比例远远超过赞同者。

此间分析普遍认为,安倍阵营之所以不顾一切地执意要在本周内强行确保安保法案在国会定局出台,除了害怕所剩无多的国会审议日内横生枝节外,其最为忌惮的则是,若不尽快将安保法案“生米煮成熟饭”,在接下来自19日开始连续五天的秋季长假中,则有可能出现规模超乎想象,乃至令其难以应对的民众抗议之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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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

全文共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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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到底什么是师德师风?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师风,是教师这个行业的风尚风气。师德师风是教育工作者的灵魂。

孔子提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等;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是为人师表。都是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人和塑造人的神圣使命。毫不夸张的说,一个民族的希望,是通过教师托起的。教师不但教人以知识,使人从无知到文明,教师更重要的是教人以德,使人学会如何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民族的素质直接折射出这个民族的教育程度,反之,要提高民族的素质就必须有一支良好的教育队伍。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

一、爱党爱国,坚定信念,锻造师德之魂

热爱教育事业,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选择了教育事业,就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其次,不断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献身精神,”把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看成美德,时时激励我,要像蜡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别人;工作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服从领导,不打折扣,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用“学为人师、行为示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做家长认可,学生喜欢,学校放心的“三满意”教师。

二、涵养人格、砥砺品格,深扎师德之根

育人者必先育己,身不修则德不立。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之灵魂。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另一方面,师德直接影响着学生们的成长。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人格魅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活的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人们回忆起自己的成长经历时,经常不约而同地想到的就是教师的启蒙和榜样作用。当前我们停课不停学人人为战胜疫情贡献绵薄之力,不仅需要教师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高尚的师德,并在与时俱进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提高师德水平。

三、专心治学、厚积薄发,筑牢师德之基

知识与道德伴飞,人格随道德升华。专心致学,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自己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能:教书育人,只有品德高尚、学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才能胜任此项光荣的工作。而要做到这些,就应该不断地坚持学习和实践。课余时间阅读教育名著,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促使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师还应树立科研意识。一个教师若无科研意识,就不会有重大的发现,不会产生独到的见解,更不会有大胆的创新。针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展开研究,查阅资料,敢于实践,记录自己的实验过程。一边教学,一边研究,努力实现教书匠到教育家的转变。

四、恪尽职守、仁而爱人,疏浚师德之源

师爱是师德的灵魂。赞可夫说:“当教师必不可少的,甚至几乎是最主要的品质就是热爱学生。”教育中的爱会透析出教育的智慧。一个稍纵即逝的眼神,教师不自觉的一番话语,一次发自内心的微笑,一次师生对话、互动中的灵光一现,只要细细品味,就会有所发现,给学生以启迪。教育过程也是一个发掘爱的过程,学生的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手势,一次低头,都是一个细节,敏锐地抓住它,深入地挖掘它,就会找到教育的突破口,甚至会形成一股教育旋风,让学生的心海泛起波澜。小学生的个性特征处于萌芽与发展的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形成,难免他们的所作所为可能气人,就更需要我们广大教师时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仁爱之心对待学生。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而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的爱具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它不仅能提高眼前的教育教学质量,而且还会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影响到学生健康的发展、个性的形成、职业的选择以至于人生道路的转变甚至影响到学生的一生。

作为教师,教室里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是自己;黑板上写下的是真理,擦去的是功利;那根粉笔画出的是彩虹,流下的是泪滴,奉献的是自己。教师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承载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不能仅做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要立德树人,努力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位的“大先生”,在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上大有作为。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立德树人的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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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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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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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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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保:防恐袭防冲突花费破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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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1月15日,美国华盛顿国会大厦前举行特朗普就职仪式彩排。图为工作人员现场铺设设备。

在美国,总统就职典礼被国安部列为“国家特殊安全事件”,拥有最高级别的安保措施。近几天,随着就职典礼的临近,首都华盛顿的安全警戒日益紧张。

所幸,美国安保官员称,目前还没有发现针对就职典礼的具体恐怖威胁,但防范恐袭仍是今年就职典礼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重型卡车类的袭击是重点防范对象。为此,安保部门除了设置路障外,还将禁止未经授权的重型卡车靠近现场,并将用装满沙子的卡车封堵路面应对意外。

今年就职典礼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特朗普新开业的国际饭店就坐落在其就职游行沿途的宾夕法尼亚大道上。特朗普是否会在他的饭店稍作停留还不得而知,不过特勤局已经把该饭店列为安保重点。

特朗普此次就职典礼预计将吸引70至90万人参加,虽然人数仅是奥巴马2009年就职时参与人数的一半左右,但是因为安保形势严峻,费用仍然不菲。在就职典礼期间,美国国会警察局、联邦调查局、特勤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国民卫队等安全机构都将参与安保工作。整个典礼的安保费用将超过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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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最美教师发布仪式个人观后感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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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实小举行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做幸福的引路人》的师德主题报告会。通过张书记的讲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教师所具备的基本素养与责任。

爱是教育亘古不变的主题,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爱祖国、爱人民、爱教育、爱学生,用心血、汗水和智慧为国家培养栋梁之才。

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作为教师,只有热爱学生,特别是尊重、爱护、信任学生,使学生真正感到来自教师的温暖和呵护,教育才富有实效,教师爱学生是师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德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特点,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就等于丧失了教育的权利。

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难免有个别学生出现违反纪律、不按时完成作业、缺课、与同学闹不和等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我都能及时深入了解,问明真相,然后进行有效的教育。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捧出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这是对教师教学生涯的写照。在教师岗位上,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既然已经选择了这份职业我们就要默默无闻的奉献。

认真负责、工作严谨是教师的职业要求,是教师责任感的体现,我们要严格遵照师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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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第八章促进措施

全文共 1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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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三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五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九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慈善相关专业学科,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三条 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第九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应当予以优先帮助。

第九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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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新时代好少年先进事迹发布活动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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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时代是美好人生的开端,远大的理想在这里孕育,高尚的情操在这里萌生,良好的习惯在这里养成,生命的辉煌在这里奠基。这些年,在老师和父母的精心培养和呵护下,她斯文中透着机灵、温和中透着坚强,她自尊、自立、自强、自爱、自重,她就是13岁的阳光女孩——__。她是民族中学校初二四班的学习委员,是家人心目中的好孩子,是老师的小助手,同学的好朋友。她热爱祖国、热爱集体,乐于助人,成绩优异,爱好广泛,尤善钢琴、书法、演讲,品学兼优,能力突出,一身浩然正气,是一名全面发展、出类拔萃的优秀中学生。

努力争当一名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

她最崇拜敬爱的周总理,从小就立下决心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通过一生的努力,终究成为了全国人民永久怀念的伟人。因此她特别注重培养自己的独立意识,不断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热爱社会主义的品质。她的父母都是老师,她从小就在心中种下了当老师的梦想,甘作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愿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实现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梦想添砖加瓦。

努力争当一名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是她的座右铭,因此她专心向学,孜孜以求。她是一个虚心好学,勤奋刻苦,独立自强的学生,她注重课前认真预习,上课认真听讲,及时做笔记,积极用脑,及时总结,喜欢和老师、同学讨论问题注重均衡发展,同时还认真练习弹钢琴、学舞蹈、练书法、练演讲等,因此近几年在参加各种活动中先后取得以下成绩:南小十九届艺术节舞蹈一等奖、重庆今日教育杯征文三等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初一一等奖、钢琴三四级、民族中学十七届校园文化艺术节硬笔书法二等奖、软笔书法一等奖等。但她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她一定要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乐趣,养成自主学习、勤于思考、敢于提问、善于积累的习惯,掌握好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成为中流砥柱,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做好充分的准备。

努力争当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

她时刻谨记班主任老师的教导并一直指导行动的准则是:在行为上要乐于助人,在家庭要孝顺父母关心亲友,在学校要尊敬师长帮助同学,在生活上要勤俭节约适度消费。她最引以为豪的是班集体里,有亲切的老师,有可爱的同学,是一个非常团结温暖幸福的大家庭。她在班上先后担任了组长、英语科代表、学习委员等职,她尽量做好了老师的小助手,为同学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但管理好自己的学习小组,还要每天为同学们念单词,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经常和同学们一道参加各种学校和社会的有益活动。在她和同学们的努力下,班级取得了以下荣誉:2016年秋季优秀班集体、2017年春季先进班集体、2017年秋季先进班集体、2017年春季优秀团支部、2017年秋季优秀团支部等。

努力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

她非常赞同班主任的观点:一个人的身体素质,对于他的现在和将来都有很大的影响,有了健康强壮的身体,我们才有本钱去寻求幸福,实现崇高的理想。因此,她热爱运动,热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近年来,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她和同学们参加的土家啰二调合唱及健身操大赛都获得了第一名,还经常参加各种球类和田径训练,她认为参加这些活动是恢复学习疲劳的最好鸡汤。

“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__同学始终牢记对少年儿童提出的十六字要求: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相信凭借这些追求,及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优秀品质,她一定会不断进步,成为新时代优秀中学生的代表,成为少年中的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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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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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榆树中心小学于微近日,_老师的事迹传遍了祖国大地,感动了全国人民,震撼了亿万灵魂。我校也掀起了向_老师学习的高潮。

_老师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奋力救出四名学生,而自己却被摩托三轮车严重撞击,导致脑部颅骨骨折、脑干出血,终因抢救无效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享年49岁!

我们不能过度地沉浸于这种痛惜与悲伤之中,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让这突然降临的痛惜与悲伤快快地离去!

曾经勉励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_老师就是这样的好老师。作为新时代师范院校师生的我们,要结合讲话精神和_老师的先进事迹,认真思考如何去做一名人民需要的好老师!我们学_老师的感人事迹,就是要发扬_老师的高尚精神,就是要争做人民需要的好老师,以实际行动告慰_老师的英灵!

我们要学_老师坚守基层、奉献一线的定力,争做人民需要的、有理想信念的好老师。从20岁毕业分配到农村小学直至因公殉职前,_老师坚守基层教育第一线近30年!这是何等的定力!在这定力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_老师对理想信念的坚守、对教育的热爱和对基层的奉献!

我们要学_老师舍生忘死、爱护学生的魄力,争做人民需要的、有道德情操的好老师。在三轮车急速驶来、形势万分紧急的情况下,_老师一边大声呼叫学生避让,一边冲上前去用自己的身体护住学生减少伤害。这是何等的魄力!在这魄力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_老师对道德情操的诠释、对爱护学生的注脚和对生死的抉择!

我们要学_老师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毅力,争做人民需要的、有扎实学识的好老师。在最近的一次考试中,_老师自己所带的班级语文考试整体成绩又取得了全年级第一;作为一名语文老师,_老师总是竭尽全力,认真教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名学生!这是何等的毅力!在这能力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_老师对扎实学识的理解、对精益求精的追求和对学生学习渴求的满足.

我们要学_老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的耐力,争做人民需要的、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_老师一心扑在工作上,她一家三口原本住在市内,由于工作原因一家人却总是只有周末才能见面;她平时把学生看作自己的孩子,却让自己的孩子独自承受并且付出了很多。这是何等的耐力!在这耐力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_老师对仁爱之心的践履、对公私的取舍和对师德的崇尚!青山巍巍埋忠骨,一腔热血洒杏坛!

_老师虽然去了,但是_老师的精神永远存在!她是新时代名副其实的人民好老师!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要以她的精神为鼓舞,争做新时代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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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1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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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确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淡化,政治纪律执行不力,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呈现以下“四性”:

(一)政治上的迷茫性。一是政治方向偏向。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二是政治立场偏移。有些党员干部实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比如有的人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上,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认为:反腐败越反越多,积重难返。而有的又对身边违纪者睁一眼闭一眼,查处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有的对当今自上而下开展的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等工作,不是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而是做局外人,持观望态度。甚至错误地认为作风建设、群众路线做做样子,走走过场,阵风吹过,难以持久。三是政治言辞偏激。有些党员干部私下显能,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二)思想上的片面性。一是于己无关论。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二是民主自由论。有的党员干部在党内片面要求决策要民主、言论要自由,不能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说了一些违反组织原则的话,做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事。三是自以为是论。有的不是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精神,而是片面曲解原意,甚至把自己的不正确理解当成中央精神,使之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比如在执行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一些镇、村干部嫌工作麻烦,将强农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应发到户的惠农补贴资金,违规套取、截留使用,严重背离了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近两年来,已查处7件此类案件,对相关人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

(三)工作上的本位性。一方面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有的强调以本地工作特色为由,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另一方面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有些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不从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利益考量,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出现“利大快执行,利小慢执行,无利不执行”现象。比如少数行政执收执罚部门,踩红边线,打擦边球。少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以工作保密等为由,另设办事大厅,规避集中监管。致使“三乱”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

(四)行为上的自由性。一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少数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貌似“双面人”,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难以落实。有的党员干部参与组织讨论决定时,仍然存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违纪行为。二是信仰缺失,行为荒唐。有极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不讲班子团结,讲团团伙伙。其行为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影响。三是利益至上,违纪违法。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缺乏理想信念,行为方式上自由散漫,逃避监督,价值取向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有的与不法商人打得火热,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有的甚至受利益驱使,蜕化变质,出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比如2011年4月,该县查处县法院一法官周某某违纪违法案,因其政治纪律松懈,难抵金钱诱惑,迷失政治方向,通过互联网络,向境外敌特组织出卖情报,终因犯间谍罪,被依纪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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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详解比喻句和拟人句的区别高一语文学习方法

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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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拟人这两种修辞格,在文章中的应用极为广泛,它们的使用往往会增强文章的感染力,渲染文章的表达感情氛围,达到妙笔生辉的效果。那么如何去识别比喻和拟人句呢?笔者谈点个人经验:

比喻句通常是把某一事物比作另一事物去写,识别的重点应当体现在比上,即把甲事物比作乙事物,所抓住的共同点是两事物间的相似点,一般有三种表达形式,即明喻、暗喻和借喻。同时出现

明喻是说甲事物像乙事物,通常本体、喻体和比喻词同时出现,其典型的标志是出现代表性的比喻词像。如,《桂林山水》中的比喻句极多,像老人,像巨象像翠绿的屏障,像新生的竹笋它们分别把山比作老人、巨象屏障、竹笋再如,《索溪峪的野》中的索溪像一个从深山中蹦跳而出的野孩子是把索溪比作野孩子。当然,比喻还有其它表示形式,如,宛如似的。犹如等都是明喻的表示形式。明喻的典型特征是能把比喻句改写成像的形式进行表述。如,《第一场雪》中的玉屑似的雪末儿随风飘扬可以改写成雪末儿像玉屑似的随风飘扬。

暗喻是直接把甲事物说成乙事物,典型的表达形式是甲是乙。如,产党是太阳。其它标志形式有变成,化成构成了等。如万里江山变成了粉装玉砌的世界。(《第一场雪》)

借喻是直接用乙事物来把甲事物替代。通常只出现喻体,本体和比喻词都不出现。如,落光了叶子的柳树上,挂满了毛茸茸、亮晶晶的银条儿冬天麦盖三层被,来年枕着馒头睡。(《第一场雪》)直接用银条儿、棉被来替代雪。抓住了事物间的相似点进行表述。

而拟人句是把某事物当作人来写,使它富有人的行为、表情、动作、思维等特征。重点是抓住事物间的相关点,如,它尤其爱跟山哥哥闹着玩:一会儿牵着手,并肩而行;一会儿横铲一脚,将山路拦腰截断。(《索溪峪的野》)天空撒满了快活地眨着眼的星星(《凡卡》)再如,小河一路欢笑,一路歌小树招手,乐呵呵。都是拟人句式。

拟人句的识别,主要看句中是否是把物当作人来写,给它赋予了人的行为、表情、动作、思维等特征,只要所描写的事物具有了人的这些特征,那么这个句子就是拟人句。

[详解比喻句和拟人句的区别高一语文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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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四、解决“空巢”现象的措施

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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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文提到,“空巢”现象的产生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1.在经济层面上:一定要注意发挥“先富带后富”的作用,不论是地区经济、个人、还是从经济实体上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注意均衡发展西、中、东部地区的经济,优化经济发展格局,提高中西部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大力推动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净化投资环境,挖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资源和潜力,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就业,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空巢问题。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绝不能一蹴而就,一定要循序渐进的实施。同时,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应保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陪制度,坚持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2.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当给予中西部地区一些政策支持,给予中西部地区一些合理的政策倾斜,例如在十八大上获得通过的允许农民将土地进行流转的问题,这一政策很好的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外流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空巢”家庭的产生。

3.通过以上的种种措施来逐步解决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从而解决“空巢”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给予老人们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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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教师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3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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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学校开展的“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教育整顿的学习中,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作风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使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实改进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作风问题,现就自己过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如下:

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领导谈话、群众监督和问卷调查,自己存在下列问题:

1.政治学习不够,学习标准不高。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记政治学习笔记,总是从各类报刊上东摘一段,西抄一段,以凑满学校要求的字数为原则,应付差事。而不是从心底里去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自己习惯用什么学什么,今天学点这、明天学点那,结果什么都懂点,什么也不精,学到的知识不系统、不深不透。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很高,讲起来一套,落实不到行动上。有时间就学、挤时间去学的自觉性比较差,学一行、精一行的恒心和毅力不够。

2.对教研工作不热心,态度消极。教研工作理论性强、并且又有很强的专业性,一直是感到十分头疼的事情,总有一种“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工作中存有畏难发愁情绪,知难而上、破难而进的拼搏精神比较差,影响了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工作的开展。

3.教学方法老化,课堂教学语言欠精炼,创新意识不够强。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存在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想法,缺少创新意识,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没有很好地深入学生、深入实际,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看待事物习惯先看消极的一面,再看积极的一面,打破常规、风风火火的魄力不足。看待具体工作习惯使用书本,不善于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倾向,敢试敢闯、求新求变的意识不够强。

4.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工作方法不够活。自己认准的事理,就抓住不放,甚至自以为是,不善于吸取他人意见,个人随机应变的能力比较差,在处理问题上不够灵活,方法不够多。没能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开展普法活动,制定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5.敬业精神不够好,有时学生中出现问题,与家长没有及时取得联系,家访较少。在日常工作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情绪化问题。情绪好时,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想办法,当参谋;情绪差时,就消极应付,拨一拨,转一转。始终如一、勤勤恳恳、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表现的不够好。对自己要求还不够严格,主动超前少。在理论学习中,没有很好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没能及时用科学思想分析出现问题的原由,及时纠正主观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缺乏工作的主动性、进取性,安于份内工作,经常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处理矛盾。

6.作风上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在同事中间不敢大胆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愿公开自己的观点,因为勾通少,也不敢大胆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没有竭力维护好群众的正当利益。自我要求不够严。对于年轻教师工作中的不足指出的少,有得过且过现象。对于本组内那些青年老师教学中存在不足自己没有及时指出,对于本组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够深刻地检查自己,总是找这样那样的理由,在思想上开口子,给自己下台阶,自我开脱,自我安慰,自搞“下不为例”。习惯成自然,思想懈怠,纪律观念不够强,工作作风不够严谨。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觉悟不高,认识不够。一直以来,总认为我一个普通教师只要教好书,上好课,管好学生不出问题,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工资不会被扣就万事大吉了。国家大事与我无关,作风问题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与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无关,天踏下来有领导顶着,事情布置下来了,有同事一起扛着,国家大事是领导们关心的事,少我一个人关心,地球照样转,由于有这种思想作崇,从心底里从来没有想过向党组织靠拢,从来未向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甚至还消极地认为某些党员同志还不如我们老百姓思想好,有交党费的钱,不如到外面走一走、看一看、玩一玩……因此也就忽视了政治学习,记笔记也就是为了完成任务。

二是认为搞教研不是我们一线教师的事,而是教研部门专门从事教学研究人员的事,我们老师没有那个水平,不会搞,也没有时间,更没有必要,况且其它有些战线的同志还是“上班没事干,拿份报纸看,不要一小时,全天事做完”,为什么要给我们老师捆得那么紧。因此对教研工作热情不高,态度消极。

三是缺乏积极进取精神。总喜欢看自己感兴趣的书籍,教学业务方面的书籍看得较少,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吸收的不多。总认为那些业务书籍看起来枯躁无味,而且多年的教学已使自己的教学方法成了定视,一时是很难改过来的,等改过来时已经退休了。或者,实在要改时,也不是我一个人要改,跟着大家一起来。若真到不适应教学要被淘汰时,也不是我一个人被淘汰,何况我还不一定被淘汰。真要被淘汰的话,恐怕也还要几年时间,到那时自己可能已到退休年龄了。因此,就存在着一种不着急的心里。备课欠深钻教材,懒于思考教学方法,疏于练习教学基本功,就连在教学中碰到模棱两可的知识点或难题,也懒的去查阅相关资料,而是寻求切径——问同事。然而,某些问题同事也是模棱两可地回答。至使教学方法老化,语言表达欠精炼,普通话欠标准,业务知识疏浅。

四是认为知识的教学见效快,明显,而学生的思想品德是要在长期的耐心教育和黔移默化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还需要家庭、社会的配合,甚至有的学生还可能是顽固不化的“刁民”,要让思想品德变好,难度大,工作又要细心,还要耐心。我没有那么大的耐心。

五是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访又难得走,教学的事情本来就多,忙不赢。学生在校只要不出什么大问题,没有必要给家长讲,有的事情既使与家长联系了,也解决不了多大问题,现在很多家长都不太关心自己的小孩,更谈不上辅导他的学习。因此家访也就少了。 六是总认为自己作为普通教师,一贯敬业,能按时上下班,对于学校安排的工作从不拖欠,再加之自己作为一名有20年教龄的中年教师,只要按部就班干好自己工作就行了。对于本组内部分青年教师教学工作中的不足有老好人思想,不愿直面指出。

三、整改措施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政治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还要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各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增强法纪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全面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地学习自己的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业务学习,自觉坚持每期学两本业务书籍,并作好要点笔录。吸取先进的教学经验、方法,树立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切实转变观念,增强紧迫感,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要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⒊经常学习规章制度。经常地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警钟长鸣,严格做到遵章守纪。自觉、积极、主动参予教学研究,根据本班实际,选定一个教研课题,制定教研方案,认真进行研究,求真务实,力争一期解决一个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⒋虚心学习先进模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多和品质好、觉悟高、作风正、有知识、有能力、有水平的同志在一起,充分认识他们的优点和长处,对照先进找差距,虚心向他们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坚持每周至少走访一个学生家庭,与家长取得联系,适时向家长反馈学生情况,争取家长对学校教育的配合与支持。

⒌定期开展自我批评。阶段性地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要求自己,不再“下不为例”,做到防微杜渐。坚持每天放学十分钟的总结,及时对学生当天的学习、生活及在校表现进行总结,以表扬鼓励为主,及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⒍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语、仪表、行为,给学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

总之,我将抓住这次整改活动的机遇,严格按照党组织要求,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帮助下,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使自己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纪律表现上都有明显进步,努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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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引证详解

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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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亦作“彊悍”。

强横勇猛。

①宋苏辙《七代论》:“留孺子孱将以抗四方彊悍之虏,则天下之势已遂去矣。”

②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四:“而黎世屏尤为强悍,此南土之隐忧也。”

③康濯《春种秋收·灾难的明天》:“就从这时起,她从痛苦中站立起来,她变得更强悍、更狠毒。”

2、指强横凶暴的人。

①元柳贯《渡湖宿麻子港口》诗:“旧闻萑蒲间,弱肉饱强悍。时平道路清,跋涉得无患。”

②明刘元卿《贤奕编·官政》:“后世既收拾强悍无赖者,养之以为兵。良民虽税歛略厚,而终身保骨肉相聚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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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闪亮的名字—2024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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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灵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学子们人生可靠的引路人。换而言之,教师是学生完美心灵的塑造者。因此,我时刻以"德高为师,身正为范"这八个字提醒自我。无私奉献、以德立教、以身示教,用高尚的人格为每颗纯洁心灵的塑造而竭尽全力。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职责感热爱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我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尊师爱生,是一种理性化的高尚情感,对待学生,管而不死,严而不厉,爱在其中。教育是爱的共鸣,是心和心的呼应。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教育好学生,才能使教育发挥限度的作用。能够说,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对学生冷漠,缺乏热情,决不是一个有良好师德的好教师。教师爱学生体此刻“严”和“慈”上。常言道:“严师出高徒。”又说:“严是爱,宽是害”。对学生不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是难以培育出跨世纪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的建设者。“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所以,对学生不严不行。当然,严要得法,严要有度。慈,就是对学生要关心、爱护、宽容、尊重。充分鼓励学生的自尊和自信,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进步,使学生全面发展。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信任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用无限的师爱,开启每个学生的心灵。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师爱是教师务必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无限的师爱,能够开启每个学生的心灵。因此,在教育工作中,我把信任和期盼的目光洒向每个学生,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呼声,和学生产生思想和情感上的共鸣,让一切学生的心灵都感受到师爱的温暖。

三、用规范的言行,净化每个学生的心灵。

“无德无以为师。”真正优秀的教师。必须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人。他对祖国的爱,对学生的爱,对事业和未来的爱,都表此刻他对自我的高标准要求的落实上。率先垂范就是对学生真正的负责,就是潜够默化、影响深远的教育。作为小学教师的我们,肩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本身要有必须的人格魅力,而这种人格魅力表现为教师务必要有敬业精神,务必具备健康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用奉献的人格,塑造每个学生的心灵。

没有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好教师,也决不可能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创造业绩,作出贡献。教师是园丁,学生是花朵,只有靠园丁辛勤无私的浇灌,花朵才能茁壮成长,芬芳世界。还有人将教师比作蜡烛,燃烧了自我,照亮了别人,默默地牺牲了自我,却给人类带来了光明,因此教师就应是无私的。

身为教师,我们不能把教书育人降低到只传授知识的层面上。我们有职责、有义务从此刻做起,从自身做起,透过学习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我,努力提高自我的从教素质。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去感染学生,以渊博的知识去培育学生,以科学的方法去引导学生,以真诚的爱心去温暖学生,以高尚的师德去影响学生,用健全的人格塑造一切学生的完美心灵,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学生,真正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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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发布

全文共 3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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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5人,列席365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5年任务。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高度,全面总结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新成效。2014年,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讲话深刻分析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常抓抓出习惯、抓出长效;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党内监督。讲话着重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对遵守政治规矩进行了全面阐释。指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讲话充分肯定了一年来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寄予殷切期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体现了崇高的党性品格、担当精神,对加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密切联系思想实际,深刻学习领会,融会贯通;紧密结合工作实践,认真贯彻落实。

全会总结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为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严肃查处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案件,深得党心民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清理省一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解决职能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坚持立行立改,扎实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对19个部门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巡视,巡视强度力度全面提升、效果显著。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党内监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形成震慑,深入开展国际追逃追赃,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教育监督管理,以铁的纪律建设过硬纪检监察队伍。

全会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得益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得益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得益于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得益于纪检监察干部付出的辛劳和智慧。全会总结了两年来的工作体会。一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就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改进作风、惩治腐败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二是坚定立场方向,聚焦目标任务。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立场是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当前任务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把工作一步步引向深入。三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必须落实各级党委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四是必须聚焦聚焦再聚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要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五是紧紧依靠人民参与支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使监督无处不在。六是冷静清醒判断形势,客观审视面对的挑战,树立必胜信心。要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坚持标本兼治,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不能”;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确立“三个自信”,强化“不想”。

全会强调,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巩固深化“三转”成果,进一步解决组织、形式转变后思想认识的深化和工作的到位问题。深入推进市级纪委清理议事协调机构,重点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

第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对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我们党决不容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要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抓紧修改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保证党内监督权威、有效。

第二,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制定实施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创新方式方法,深入开展专项巡视,提高频次、机动灵活,扩大巡视覆盖面。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部门开展回头看。今年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实现对中管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加强派驻监督,新设8家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完成对保留派驻机构的改革和调整,实现派驻全覆盖。

第三,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巩固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锲而不舍、狠抓节点、扩大成果。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坚决查处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加强对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车配备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倡导时代新风。

第五,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突出纪律审查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突破重大个案,形成威慑。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做好防逃工作,布下天罗地网。

第七,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申维辰、梁滨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申维辰、梁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全会号召,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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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出处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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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直钩钩"。 形容眼睛发直、目光呆滞的样子。

1、《三侠五义》第三回:"﹝ 包兴 ﹞两只眼直勾勾的嗔瞅着板院门。"

2、《官场现形记》第一回:"直钩钩两只眼睛,瞅着先生,看他拿什么话回答学生。"

3、《官场现形记》第九回:" 陶子尧 不等到看完,两只手已经气得冰冷,眼睛直勾勾的坐在那里,一声也不言语。"

4、老舍 《四世同堂》十二:" 瑞宣 仿佛把刚才的一切都忘记了,眼睛直钩钩的看着弟弟,答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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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全国两会十大热点详解

全文共 1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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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国政协委员昨天陆续抵京,中国即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两会时间”。今年的全国两会,无疑是在一个历史性的节点召开——2015年被定位为“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

专家学者和即将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将成为此次两会关注的焦点。

热点1

深化改革:关键之年政府简政放权攻坚突破

热点6

财税改革:清理“过头”税费让百姓钱袋子鼓起来

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80个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2015年,深改步入“关键之年”。随着改革进一步进入“深水区”,各方利益博弈更加激烈。

各界人士关心政府如何进一步通过简政放权为改革“松绑”,在投资、财税、价格、金融、国企改革等方面啃下“硬骨头”,在社会、民生、司法等领域涉足“险滩”。

提高个税起征点并按年收入计征,开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系,取消不合理收费等,都是公众对今年两会的期待。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说,已引起社会热议的档案收费、“价中费”等“费负”问题期待求解。上一轮财税改革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之间的关系,从民生角度出发,未来应在涉及老百姓钱袋子方面作出改革,减轻公众的负担,激发消费活力,从而最终助力经济增长动力转化。

热点2

依法治国:开局之年立法推动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依法治国”树起新的里程碑后,如何贯彻落实180多项重要法治改革举措备受关注。过去一年,呼格案、念斌案重审,设立巡回法庭,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法治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今年,人代会上将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扩大地方立法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界定政府规章权限范围等方面都将作出规定。

热点7

聚焦“三农”: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本”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连续第十二年聚焦“三农”。文件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热点3

经济新常态:速度换挡质量效益优先

热点8

养老改革:“并轨”措施细化 延退争议待解

2014年,中国GDP同比增长7.4%,中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新常态,呈现出“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刺激经济政策产生副作用的消化期”等“三期”叠加的特征。2015年被有些人认为将是“近年来经济运行压力最大的一年”。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铁刚说,今年是中国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一年,适度调低增速目标将赋予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大的空间。如何应对经济新常态?代表、委员将充分讨论。

根据全国老龄办数据,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老龄化水平为17%。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尘埃落定,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突破的重大亮点。2015年,涉及亿万人养老的“并轨”细则即将出台,而与此密切相关的延迟退休将更令人高度关注。

热点9

就业创业:“创业潮”与“创新潮”双潮涌动

近年来,每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超过700万,毕业人数增加与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构成双向挤压,“就业难”成为政府面临的严峻课题。

近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谈科技创新。近日,李克强总理又强调“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起来”。大众“创业潮”契合政府经济转型的“创新潮”,共同汇聚成一股充满活力的时代洪流。如何营造更好的“草根”创业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将备受关注。

热点4

反腐倡廉:标本兼治依法反腐

2014年的反腐风暴在规模、密集程度、深入性以及制度探索方面,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强态势。今年在继续“打虎拍蝇”的同时,如何依法反腐、制度性反腐,将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如何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需要两会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

热点10

大国外交:“一带一路”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

热点5

环境治理:出狠招严格执法对政府严肃考核

我国已进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一带一路”战略,就是顺应国内国际发展新趋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年初召开的地方两会上,31个省份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及“一带一路”地方对接方案。这一战略也将在全国两会上热议。

“雾锁迷城”的雾霾天气和地下水的大面积污染令人忧虑,高污染、高消耗的传统发展方式难以为继。“APEC蓝”的经验从另一方面表明,雾霾不是无法克服。百姓期待,除了短期限制措施,从中央到地方,围绕环境治理对地方政绩考核动真格、出狠招,让天更蓝,水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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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诚实的反义词详解

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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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真实表达主体所拥有信息的行为(指好的一方面),也就是行为忠于良善的心。“诚实”是褒义词,用于赞美一个人的好品质,它具有“善”的特质,它不等同于准确传达客观事实这样的意思。比如一个如实交代自己行凶过程的罪犯,我们不会用诚实来称赞他,而一个为保护无辜的人被迫说谎的人,我们也不能用不诚实来责备他。诚实才能带来信任,谎言带来的是背叛。

同义词: 忠实

反义词:虚伪

词 性: 动词、形容词

词 义 :褒义

基本解释:

1.内心与言行一致,不虚假。

2.准确地说明事情的原委以赢得信任。

相关语句:

1.诚信是人最美丽的外套,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诚信是你价格不菲的鞋子,踏遍千山万水,质量也应永恒不变;诚信,是一股清泉,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

3. 诚信像一面镜子,一旦打破,你的人格就会出现裂痕。

4. 诚信是道路,随着开拓者的脚步延伸;诚信是智慧,随着博学者的求索积累;诚信是成功,随着奋进者的拼搏临近;诚信是财富的种子,只要你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

5. 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

6. 创起诚信校园,树起诚信学风,成为诚信学子。

7. 诚信为本,学做真人。

8. 诚信为荣,失信可耻。

9. 最大限度的诚实是最好的处事之道。

10. 诚实守信是面明镜,不诚实的人在他面前,都会露出真相。

11. 没有诚实,何来尊严?

12. 诚实是上策。

13. 一切有成效的工作都是以某种诚信为先决条件。

14. 不诚则有累,诚则无累。

15. 诚信是沟通心灵的桥梁,善于欺骗的人,永远到不了桥的另一端。

16. 诚信,是一股清泉,它将洗去欺诈的肮脏,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

17. 诚信,让心灵无瑕,让友谊长存,让世界美好!

18. 知识是财富,诚信也是一种财富,拥有知识能使你变得充实,拥有诚信能使世界变得更美好!

19. 诚,乃信之本;无诚,何以言信?诚而有信,方为人生.

20. 诚信,如一把钥匙,打开你我心中那扇门上的锁,让我们敞开心扉,沐浴那友谊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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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全文共 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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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位老英雄,“一辈子坚守初心、不改本色”、“用自己的朴实纯粹、淡泊名利书写了精彩人生,是广大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学习的榜样”。他就是湖北来凤县离休干部,已经95岁高龄、有着71年党龄的张富清老人。

战争年代,在生与死之间,张富清选择不顾安危冲锋在前,在战火洗礼中成长为战斗英雄。1948年3月,出身贫苦的陕西汉中洋县人张富清,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359旅718团2营6连一名战士。解放战争进入夺取全国胜利的阶段,他担任的是最危险的突击任务:6月,在壶梯山战役中任突击组长,攻下敌人碉堡1个、击毙敌人2名、缴机枪1挺;7月,在东马村带突击组6人,扫清敌人外围,占领敌人碉堡,给后续部队打开缺口……3枚奖章、1份西北野战军报功书、1本立功证书,记载着他立下的赫赫战功。“我入党时宣过誓,为党为人民我可以牺牲一切。”“有了坚定的信念,就不怕死……我情愿牺牲,为全国的劳苦人民、为建立新中国牺牲,光荣,死也值得。”任凭岁月磨蚀,朴实纯粹的初心,滚烫依旧。

和平时期,在小家与国家之间,张富清选择舍弃名利扎根山区,始终为国家、为人民奉献光与热。1955年,退役转业时,组织告诉已升为连职干部的张富清,恩施地区条件艰苦,急需干部支援。山水迢迢,他深知这一去只怕再也回不了大城市。虽然心里惦记着部队,又想离家近些,他还是服从组织安排,带着爱人来到了恩施。到恩施后,他再次响应组织号召,奔赴来凤县。从此,两人扎根异乡山区,一过便是一生。从粮食局到三胡区、卯洞公社再到外贸局、建设银行,在每一个岗位上,他都兢兢业业,甘当螺丝钉。三胡区是来凤县最穷的地方,为了工作,他甚至都没能见上母亲最后一面。“由于困难时期工作任务繁重脱不开身,路太远,钱也不足,我想我不能给组织找麻烦,干好工作就是对亲人们的最好报答。自古忠孝难两全。”“我不能考虑家事和私事,任何时间我都要考虑党和人民的利益,我要做的事符不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符合的我就做,不符合的我就坚决不做。”任凭光阴流转,清澈无私的初心,坚定不移。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张富清每一次选择,都在践行他在党旗下的誓言,都在诠释他始终不渝的初心。以张富清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对英雄最好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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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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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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