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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汇总20篇】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文如下:下面开学吧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通济”安保交管多项措施发布详解优秀作文,供大家学习,希望你认真看完,会对你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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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讲四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1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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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两学一做”,争做合格党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继续和深化,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摆在全体党员面前的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在思想上,讲政治,有信念,在纪律上,讲规矩,有纪律,在作风上,讲道德,有品行,在工作上,讲奉献,有作为。

讲政治,有信念,首先把握党员思想合格。目前党员队伍对社会主义制度存在一定的质疑,在共产主义社会缺乏信心,对党的宗旨意识淡薄,身份意识、责任意识缺失,所以,一是要从认识上坚定理想信念。认清发展道路中遇到的坎坷和困难是发展规律的正常现象,发展的成果是显著的,发展的方向是积极稳妥的,要有攻坚克难的态度和思想迎难而上,从而更加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二是要从学习上加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时代在不断进步,理论认识也必须跟着时代的步伐,在原有的灵魂上产生更为广阔的指导意义,唯有不断学习,强化理论基础,深化理论认识,才能真正从思想上武装头脑,沿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讲规矩,有纪律,严格把控党员纪律过关。党的纪律铁如山,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有强烈的纪律认识,管好自己的嘴,不乱说,管好自己的手,不乱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越位。一是坚决服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妄议中央大政,质疑党的制度和政策,是严重缺乏组织纪律的表现,必须严管严律。二是坚决认同党章党规。对于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言行一致,除了在思想上认同,还必须外化到实际行为中,严守规矩,遵守纪律。三是坚决维护党内团结。痛殴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制度等党的制度,加强党内纪律,强化党内团结。

讲道德,有品行,扎实推进党员作风达标。作为党员,有什么的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行动,作为共产党员,一要传承优良的传统作风。坚持传承优良的传统作风,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怕困难,不被诱惑,严于律己,坚决不触摸党的作风红线,做到言行合一。二是要树立健康的生活观念。作为现代化社会的共产党员,树立健康的生活观念,积极响应国家健康生活、低碳生活、绿色生活的号召,做到内外兼修。

讲奉献,有作为,严格落实党员工作成效。一要敢于担当。作为共产党员,作为社会建设的排头兵,必须勇于担当,自觉主动挑起带头示范、身体力行的重担,不怕苦,不怕累,敢于啃硬骨头,敢于直面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承担责任,真正把国事当家事,把他事当己事。二是善于执行。做事要讲成效,在埋头干事的同时还要学会抬头看路,不能一味的盲目苦干,“两学一做”的关键还是要做,自觉做,主动做,有成效的做。三要乐于奉献。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树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思想观念,不要贪图享乐,讲奉献,有宽广的胸怀,不斤斤计较,不在乎个人得失,真正做到有大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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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心得体会

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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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面对疫情,党组织迅速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深入贯彻落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力以赴、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这面对生与死、安与危的关键时刻,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为民族、为人民的存亡前赴后继、勇往直前的革命传统又一次得到了发扬。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千千万万普普通通共产党员不断挺身而出,汇成全民族抗击灾难的滔滔洪流,他们履行着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与责任。

正如恩格斯曾深刻指出的,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这使我懂得了入党的真正含义,只有在思想上入党才是真正入党,也只有在思想上入党了,才能在危急时刻实践着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高尔基说:“感到自己是人们所需要的和亲近的人——这是生活的享受,的喜悦。这是真理,不要忘记这个真理,它会给你们无限的幸福。”是呀,这些主动“请战”的党员干部,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也许会付出许多意料之外的代价,甚至有被病毒感染的可能,但他们的内心是幸福的。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向先进学习,弘扬他们忠诚、担当、奉献的崇高品质,做有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担当的新时代工作者,发扬伟大“抗疫”精神,积极投身到各项工作中去,推动各项工作拼争抢创,为祖国的发展贡献更新、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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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个人整改清单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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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目前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同志们的反馈意见,以及开展“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目前个人在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在坚持党的思想路线方面与中央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有时政治定力不够;理论学习不够,有时有形式主义的现象,学用时有脱节,文件资料看一遍了事,对与己无关的资料就看个标题,有时起草的文稿或文件材料,搞为了创新而创新闭门造车;创新锐气不够火旺,机关官僚作风有时在身上有所反映,缺乏较强的忧患意识,思想上存在当好“二传手”,领导高兴群众高兴的思想;艰苦奋斗精神有些消减,享乐苗头开始出现。群众意识树得不牢,服务意识不足。

二、针对“四风” 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

1.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定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纲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拥护、服从省委厅党组的重大决定,令行禁止,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厅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厅领导的正确指示在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整改时限:近期。

2.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和程序观念,坚持重大问题按规定请示报告。不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发表违背中央和省委决定的言论及有害于厅党组的言论,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办案秘密,不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不实信息,不发表有损团结的言论,不做有损团结的事,不对厅重大工作部署口无遮拦、毫无顾忌、评头品论。积极参加党的各种组织活动和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不游离于组织之外。整改时限:近期。

3.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要深化对唯物史观的理解,提高贯彻党的根本宗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从完成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战略高度,从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使党保持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解决作风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急用先学、常用必学、边干边学,终身学习的观念,广泛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政治思想修养。做到以知促行,知行合一,言行合一。整改时限:长期。

4、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厅里各项 工作中去,切实端正为民服务的理念。坚持集思广益,集中大家智慧,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不断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机制。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抓好处里的大事,干一件事象一件事,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以率先垂范的精神,用自己的行动带出一股清正清廉清明的新风,巩固发展整治“四风”的成果。整改时限:长期。

(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的问题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大兴艰苦奋斗之风,推进节约型党政机关建设。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并与个人评优评奖挂钩。整改时限:中期。

2、养成朴素节俭的生活作风。在生活上向低标准看齐,不铺张浪费,在个人消费上做到三个统一:一是与我党艰苦朴素的作风相统一。像雷锋同志那样,“在工作上要向积极性最高的同志看齐,在生活上要向生活水平最低的同志看齐”,反对讲排场,讲阔气,盲目攀比,把精力放在比贡献、比知识、比本领、比才能上。二是与个人和家庭经济能力相统一。在生活中要处处精打细算,事事量入而出。不搞打肿脸充胖子,不搞借钱高消费。三是与中央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相统一。不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有钱也不去酒吧,发廊等高消费不健康的场所。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整改时限:近、中、长期。

3、将八项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点滴作起,在日常中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今后下基层检查调研中自觉约法10条:⑴不住当地一流宾馆,住财政定点采购宾馆即行,离开时自行按标准结算住宿费用。⑵争取不在宾馆用中晚餐,普通饭店或路边土菜馆即行。不吃海鲜山珍及保护动植物菜品,吃饭减少人员陪同。⑶无须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出面的、分管领导出面即可 ,陪同人员不要太多,不要层层陪,只须对口和被检查单位各派一人即可。⑷防止层层陪同形成车队,陪同车辆最好只一台带路联系即可。⑸不接受礼品礼金、土特产。⑹不喝高档酒,当地本县产即可。⑺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报道不在媒体发消息。⑻不接受洗脚按摩KTV钓鱼高尔夫球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和高档消费。⑼文字汇报要求务实、真实、及时,不超过三页纸。问题和困难要讲清。⑽会议室、住房不上水果点心。不搞边界迎送,有个熟悉带路的即行。 不良作风积习甚深,我个人倡议全室共同革除。切实做到以深化保障坚持,以坚持促进深化。整改时限:近期。

(三)关于整改“四风”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1、加强自身修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用共产党人的革命理想高于天下精神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厅领导书记为榜样,努力做到“四个带头”,带头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带头深入实际,不搞官僚主义;带头勤俭节约,不搞享乐主义;带头执行规定,不搞奢靡之风。整改时限:近期。

2、切实改进学风。坚持和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切实解决学风不正、学用脱节等问题。完善处理论学习制度,督促组织好本处同志参加学习厅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讲座,经常请专家学者授课,个人做到每年下基层不少于35天,不少于10个县,与群众谈心不少于30次,不少于100人,每年写一至二篇调研文章,二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在厅等内外刊物网站上发表一至两篇工作信息。每年到机关联基层联系点不少于2次。整改时限:近期

3、认真改进会风,认真整改精神懈怠,对支部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来的“散、疲、拖”等问题,坚决整改。自觉做到不无故旷工、不迟到早退、不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观看娱乐节目等。不开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从严控制会议,降低会议标准,不到景区开会,不发会议纪念品,不搞互相宴请。整改时限: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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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最新世界大学排名榜单发布

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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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英国知名教育研究机构QS发布了“2015-2016年世界大学排名”,清华大学首次升至25名,位列亚洲第3。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进入百强,分别排名41、51、70。进入650强的30所中国高校排名较去年均有上升,其中,变化最大的华东理工大学跃升231名至476名。

对此,QS全球教育集团智库中国总监张巘认为,中国建立“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效果开始显现。

但全球排名的前端仍为英美高校占据。全球前三名分别为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剑桥大学。榜单的前十名中、美、英两国的大学共占9所,其中包括5所美国大学和4所英国大学。在前100强中,位于美国的大学亦占多数,共有30所大学入榜;其次则为英国高校,共有18所入榜。

亚洲地区共有10所大学进入50强。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分别以12、13位名列前二,中国的清华大学位列第三。香港理工大学则从12名降为28名,位列第四。其后依次为:香港大学(30),首尔大学(36)、京都大学(38)、东京大学(39)、北京大学(41)、浦项科学技术大学(43)。中国台湾地区仅有台湾大学(70)进入百强。

“QS 世界大学排名”是世界高教评鉴的三大知名机构之一。此次的排名基于六项指标,其中“全球学术声誉”占40%,“雇主声誉”占10%、“师生比”占20%,“师均论文发表数”占20%,“国际教职工比例”和“国际学位生比例”则分别占5%。

在各项数据上,北京大学在全球学术和雇主声誉上排名16,位居中国大陆第一。在“师均论文发表数”项目上,中科大位列全球第25名,为中国大陆高校之冠。从地域分布看,进入全球650强的30所中国大陆高校中,北京有7所,上海则有6所。

张巘认为“中国大学的进步的原因在于在科研、发表论文的数量、全球学术声誉和雇主声誉等世界一流大学硬实力上的稳步提高。

不过,中国大学在“软实力”方面仍存在明显的“短板”。

在体现教学质量的“师生比”,和反映国际化程度的“国际教职工比例” 和“国际学位生比例”等三项指标上,中国大陆30所大学的均分为41、22.8、14.4,低于全球所有上榜学校的均分52、50、48。

本次排名的结果,是基于过去5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的76798名学者和44226家用人单位的同行评议,以及对全球最大论文数据库Scopus/Elsevier中1110万学术期刊和5820万篇论文引用情况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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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正月初七习俗有哪些?人日节人胜节详解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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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正月初七,传说这天是人类的诞辰日,即人的生日,民间曾把这天叫做“人日”“人日节”或“人胜节”。民俗专家表示,“人日”反映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祈福纳吉和求平保安的愿望以及对“人”本身的尊重。

专栏作家、天津民俗专家由国庆介绍说,传说中,远古时期地球上并没有生物,最初由女娲创世,她在七天内每天造出一种生物,前六天诞生了鸡、犬、豕(猪)、羊、牛、马,直到第七天才出现了人。据介绍,“人日”这天的民俗活动较早出现在古人的占卜生活中,但自汉魏以来,不再限于占卜求吉,而是不断扩展涉及祭祀、庆祝、文化、服饰、出游、饮食等多层面多领域。

由国庆说,南朝的梁宗懔在《荆楚岁时记》中记载了两汉魏晋时代江南民众过“人日”的习俗:“七日为人日,以七种菜为羮,剪彩为人,或镂金箔为人,以贴屏风,亦戴之头鬓,又造华胜以相遗,登高赋诗。”民俗专家表示,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人对“人日”的风俗越来越陌生,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企盼和一些习俗还是被保留了下来,比如,成都市民在正月初七游杜甫草堂凭吊诗圣,吟唱诗歌,赏梅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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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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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政治规矩的基本内涵,并强调指出“严明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从近年来地区法院系统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以下 “四性”:

(一)政治上的迷茫性

一是政治立场偏移。有些党员干部实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比如有的人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上,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认为:反腐败越反越多,积重难返。而有的又对身边违纪者睁一眼闭一眼,查处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有的对当今自上而下开展的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等工作,不是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而是做局外人,持观望态度。甚至错误地认为作风建设、群众路线做做样子,走走过场,阵风吹过,难以持久。二是政治言辞偏激。有些党员干部私下显能,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二)思想上的片面性

一是于己无关论。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二是民主自由论。有的党员干部在党内片面要求决策要民主、言论要自由,不能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说了一些违反组织原则的话,做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事。三是自以为是论。有的不是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精神,而是片面曲解原意,甚至把自己的不正确理解当成中央精神,使之在执行中变形走样。

(三)工作上的本位性

一方面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另一方面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有些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出现“利大快执行,利小慢执行,无利不执行”现象。

(四)行为上的自由性

一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貌似“双面人”,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难以落实。有的党员干部参与组织讨论决定时,仍然存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违纪行为。二是信仰缺失,行为荒唐。有极少数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不讲班子团结,讲团团伙伙。其行为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影响。三是利益至上,违纪违法。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缺乏理想信念,行为方式上自由散漫,逃避监督,价值取向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

二、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曾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政治活动涉及政治方针、政治方向,非组织政治活动应该是指和党组织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驰的,甚至违反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政治活动,有反党、背叛党的宗旨的基本属性。因此我个人认为当前全国法院干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要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要求,确保“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纪律要求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决不允许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犯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对错误的言论、谣言要亮明正确观点、避免“以讹传讹”。要坚决维护党组织的严肃性,决不允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坚决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决不允许说情打招呼、跑风漏气、进行利益输送;要坚决执行办案纪律,杜绝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接受吃请等行为。要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规矩,严格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服务大局、司法为民、重视调解等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充分发挥人民司法制度的优势。

(二)要自觉践行守纪律讲规矩的基本要求

强化党性意识,始终把党的要求作为最高准则,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归宿感、责任感,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约束,坚决落实党的组织原则;要强化责任意识,以邹碧华等先进典型为榜样,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要强化自律意识,始终把“三严三实”作为立身标准,做人要本分,办事讲规范,始终做到心存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三)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狠抓各项纪律和规矩的落实,努力在法院机关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要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要抓好党章及党的政治、组织、财经纪律以及人民法院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学习,使党员干部形成稳固的纪律观念,引导法院干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准则;要坚持严字当头,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要敢于较真碰硬,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以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严肃查处一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把履责与问责结合起来,决不能让纪律成为“稻草人”、“橡皮筋”;要注重执行力建设,切实增强执纪工作实效性。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现行的纪律和规矩进行完善、细化和创新,对人民法院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进行梳理、传承和发扬,并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坚持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执纪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每项改革都能体现惩治与预防腐败的要求;要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千方百计帮助大家排忧解难,多做得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好事实事,努力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党员干部的“紧箍咒”、“护身符”和成长路上的“安全带”。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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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联的形式特点详解

全文共 1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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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质而言,对联是有历史性、政治性、时代性和审美属性的一种文体形式。认识这一点对写作对联创出新意很有帮助。对联又有其特殊的外在形式,掌握其形式特点很重要,具体来讲,对联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上下两联数字相等,长短一致 对联由上下联组成,上下联又分别可以称作出句,对句。有的对联还有横批,也叫横额。横批就好象是对联的题目一样,同对联内容相关,起画龙点睛的作用。

对联无论长短,对上下两联而言字数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不能一个字数多,一个字数少。再长的对联也是这样。需指出的是对联不管多短多长,何为上联,何为下联,要搭配好,一般次序不宜颠倒。另外,对联写作的长短一般视所挂的地方的需要而定。

(二)上下两联要求对称 具体来讲就是上下两联要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数词对数词;代词对代词;副词对副词;介词对介词。词与词之间所构成的关系也需一致,要主谓结构对主谓结构;动宾结构对动宾结构;述补结构对述补结构等。另外要求人名对人名;地名对地名;数字对数字。

当然有的对联要求也不十分严格,只要词性,结构基本相对就行了,这种对联叫宽式对。如: 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

这里“蝉”对“鸟”、“林”对“山”是名词对名词;“愈”对“更”是副词对副词;“静 ”对“幽”是形容词对形容词;“噪”对“鸣”是动词对动词;“蝉噪”对“鸟鸣”是主谓相对;“林愈静”对“山更幽”也是主谓相对。同时两句话的意思又分别是由一种因果关系构成的,这是两联对仗工整的句子。

又如: 翠翠红红处处莺莺燕燕 风风雨雨年年暮暮朝朝。

这是一句宽式对,上下联的词性都不相对,物名之间也不构成对应关系。

(三)上下两联要求平仄相对 平仄即从声调、节奏、韵律方面讲。对联和律诗中间的对偶句不同,不必押脚韵,但必须分节奏,调平仄。

对联要有节奏感,念起来顺口,听起来悦耳。节奏感在对联中是重要的,不论是五字联、七字联,都需节拍谐调,长短强弱不能乱。长对联是由许多短句组成的,其节拍可依据短句的要求而要求。

对联要注意平仄相对,遵守“上仄下平”的规则。

即上句最末一字要用仄声字,下句最末一字要用平声字。这里平仄是词诗格律中的术语。在古汉语中,四声为“平、上、去、入”。今天的阳平阳平相当于“平”,上声去声相当于“仄”。而古汉语的入声字是分别派入到现代汉语的四声之中了,入声字归入仄” 。

过去人们流传这样一个口决叫“平对仄,仄对平,平仄要分清。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就是说,上下联相应的字平仄要相对,每句的第一三五个字可以不受限制,而第二四六三个字则必须按照平仄格式,要平仄分明。

平仄的基本句式有以下几种: 三言句: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仄。

四言句:平平仄仄、仄仄平平;仄平平仄、平仄仄平。

五言句: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

七言句;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

掌握好对联的平仄和它的分布规律非常重要。仄声字具有短促有力的特点,平声字具有舒缓悠长的特点,故平仄的交替安排,往往可以抑扬顿挫,富有节奏,产生轻重、抑扬、回旋的音乐美。如: 海阔凭鱼跃(仄仄平平仄) 天高任鸟飞(平平仄仄平)又如: 柳绿千山秀(平平仄仄平平仄) 风和万水欢(仄仄平平仄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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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今年沪未发布过污染预警

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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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东北空气污染中,新华社等媒体批评沈阳启动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后,相关委办局职能缺失、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相关委办局的网站没有任何预警通知及措施,环保局网站瘫痪2小时后才恢复,建筑工地依然在施工。据悉,8日10时30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应急响应,下午3时30分,因雾霾污染进一步加重,应急响应升级为一级。

上海如果出现严重污染,是否有预警及相关应急措施?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上海于2014年年初修订并发布了最新版的《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本市空气质量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启动的条件。以最低等级的蓝色预警为例,它的启动条件是当前AQI大于175,且6点到22点连续3小时PM2.5小时浓度大于135或者当前PM2.5小时浓度大于150。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将与气象部门会商,若会商结果预测未来1天AQI 在201-300之间,就启动蓝色预警。去年冬季,本市发布过一次空气污染蓝色预警,前年发布过黄色预警,今年暂未发布过任何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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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佛山“行通济”外地车辆晚7点后禁入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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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六“行通济”是佛山每年最大的民俗活动,每年都有很多广州市民参与。今年3月5日晚,一年一度的“行通济”将再次举行,60余万人又将依次走过通济桥,祈福在新的一年里“冇闭翳”。为维护现场秩序,3月5日当晚通济桥周边的季华五路、汾江路、卫国路等路段将被管制,19时开始,外地车辆也将禁止驶入禅城辖区。

根据禅城区政府的部署,2015年“行通济”将设置2条行走路线,并增加一条备用路线和若干紧急疏散通道。政府吸取上海踩踏事故的教训,为稀释人流密度,今年“行通济”设置的2条路线分别比去年延长3公里和1.3公里,并将2个入口分别设置在文华路路口(北线)和岭南大道路口(南线)。同时,政府当夜还预留了备用路线,市府南小公园、金鱼街等9个场地或路段也将作为紧急疏散通道。

同时,从5日晚19时起,禅城区交警部门将对汾江中路(卫国路至绿景路段)以东、卫国路、兆祥路、南桂西路以南,朝安路(兆祥路至季华路)以西,季华六路绿景路(岭南大道之文华路)以北区域内道路实施封闭交通管制。在此区域内车辆禁止出入,直到管制措施结束。此外,为避免交通拥堵,19时开始,禅城警方将通过在护城河设卡哨等方式,禁止包括广州车辆在内的外地车辆驶入禅城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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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作措施

全文共 1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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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各级公安交管、司法行政、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送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让学生、家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交通意识、文明交通水平。要将涉及百姓生活、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宣讲纳入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着重开展“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宣传,利用普法宣传阵地,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警示教育。要对公路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校车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宣讲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大量印制、发放、展示带有“122”标识的宣传品,组织重点群体参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宣传教育。

(二)强化部门联合整治。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以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为契机,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驾驶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在城市道路着重整治追逐竞驶、酒驾、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等危险驾驶行为,在高速公路着重整治超速、货车占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在农村道路着重整治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摩托车无牌无证等突出违法行为。要加强大数据信息研判互通,并依托辑查布控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准确掌握违法行为发生量大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处突出违法行为;在源头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漏洞多、违法违规突出的运输企业,要集中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内部安全教育制度和“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制度;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三)共同策划媒体行动。要在12月2日前后一段时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续推出“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形成集中报道声势。相关部门领导要走进直播间参与宣传活动,要以滚动字幕、公益广告等形式播出“全国交通安全日”相关消息和主题提示;在报刊杂志开辟专版、专栏,结合违规企业、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曝光,持续宣传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现实危害;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统一组织“全国交通安全日——危险驾驶随手拍”、“全国交通安全日——交法微课堂”等主题活动,与群众广泛互动;在“百城百台”交通专业媒体策划组织主题联播,并通过电子显示屏、户外标语、电视游走字幕、网站弹出框、手机短信等方式密集宣传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创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

(四)传递文明交通正能量。各级文明办、共青团、妇联、工会等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结合地区实际,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扶助事故受害者等公益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出行、礼貌乘车,大力宣传文明交通新风尚,倡导文明交通好习惯。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集中宣传、公开表彰文明驾驶先进个人、集体和示范村、学校,广泛展示 “好交警”、 “好司机”的故事,大力传播文明交通正能量。各地各部门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名人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参加文明交通倡议等主题活动,积极参与“降速五公里”、“系上安全带”、“送头盔下乡”等公益活动。

(五)积极组织社会面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宣传力量、拓展宣传手段,在农村地区、客货运输企业、驾校组织开展“拒绝危险驾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排查修缮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设施,依托行政村出入口、村委会(村民服务中心)、国省道沿线自然村醒目位置宣传牌、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站(劝导站)集中展示主题海报、宣传画和宣传标语,依托县电视台、广播站、乡村广播(大喇叭)开展集中宣传,组织交通安全宣传队深入农村地区宣讲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现实危害,争取覆盖到全部乡、镇和行政村。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驾驶考试制度改革,组织驾驶培训机构对驾校学员深入开展文明交通理念集中宣传、强化培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向每一位驾驶人告知刑法新规定、发送一次主题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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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领导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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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常委会将于近期召开2016年度民主生活会,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重点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市委常委会班子党内生活质量。

会上,县市区党委书记、市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村、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等,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直奔主题,谈看法提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市委常委会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大家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生改善、城市管理、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中肯地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毛腾飞边听边记,不时与大家插话交流,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毛腾飞对与会人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他说,大家给市委常委会班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有战略层面也有战术层面的,既有市县层面也有乡村层面的,既有机关层面也有企业层面的,既有发展层面也有党建层面的,既有思路层面也有干部作风层面的,很好地反映了当前各个领域存在问题,为市委常委会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提供了重要条件。对这些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要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切实加以解决。同时,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长效机制。

毛腾飞强调,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始终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扛在肩上,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严格对照《条例》和《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用心抓党建,共同谋发展。

阳卫国要求,要对此次会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及时认领,明确整改责任、整改单位和整改时限;认领意见建议后要高度重视,逐一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还要畅通听取各方意见的渠道,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随时随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为今后改进完善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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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组织生活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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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对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把《党章》的有关规定置之脑后。认为党员教育管理单靠组织生活解决不了多少问题,开展得好不好关系不大。不能真正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把组织生活等同于一般工作会议,仅停留在执行制度的要求上,可有可无的思想比较严重。还不能从内心深处真正感悟到组织生活对党的组织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组织生活质量的高低对党组织这个机体的生存与发展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等。

二是部分党员对组织生活的认同感存在偏差。更多地把参加组织生活作为义务对待,而不是履行权利。《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这是党员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可以行使和享受学习权、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造成这种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党员权利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总感到是要我过组织生活,而不是我要过组织生活,把参加组织生活当成一种额外负担被动应对;二是一些党组织缺乏党员是党的主体的意识,在组织生活中一味强调义务的多,体现党员权利的少,久而久之,党员的权利意识在以履行义务为主的组织行为中不知不觉被弱化。

三是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思想性不强。有的机关党的组织不注重引导党员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强调党员的先进性,不积极帮助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组织生活达不到党性锻炼的目的。有的组织生活思想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党员的思想困惑,对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有力的影响,从而制约了组织生活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由于组织生活的原则性较差,怕得罪人的心理在起作用,党内不能开展严肃的思想斗争,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不浓,好人主义之风盛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组织生活会的质量。

四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组织生活的重视不够。其根源在于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与机关党组织的关系。在党的组织中,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一名普通党员,都应把自己置于所在党组织的监督之下。由于不能调整自己的角色,对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又存在着公务繁忙的因素,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较少。领导干部不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机关党组织生活的质量。

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主要对策

党的组织生活质量直接关系到教育管理党员成效的好坏。要保证组织生活的质量,提高组织生活的实效性,就必须明确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精心安排。尤其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突破:

首先,要对过好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性进行一次再认识,增强主动性。过好党内组织生活,是中国共产党有别于其他任何一个政党的显著特征,是我党的性质及其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党章》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过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因此各级党的组织尤其是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过好组织生活作为一件头等大事,在思想认识上要上水平,在工作盘子上要有位置,在具体落实上要有制度。这是确保组织生活不走过场的关键之所在。

其次,要注重党员在组织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互动性。党内组织生活是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党员作为组织生活的主体角色,不只是受教育的客体,还是教育的主体。组织生活的实施只有充分考虑到党员的主体地位,才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在组织生活会的安排上,可以让党员事先参与,对组织生活的形式、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集思广益,共同谋划和设计出生动有效的组织生活形式。这样可以激发支部成员的参与意识,并化作每个党员的自觉行动。在过组织生活的过程中,要突出民主互动性,人人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努力营造一种民主和谐的氛围。要变组织生活传统灌输式、说教式为融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为一体的民主互动式,切实增强组织生活的吸引力。

第三,要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的实际,增强针对性。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党建。组织生活也应牢牢把握这一导向,突出服务发展、服务中心工作的主题。在内容上尽可能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与当前工作重点相衔接,与广大党员的思想现状相协调。但要克服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的倾向。在内容的选择上应当立足时效性和针对性。如: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积极开展以此为主题的实践活动;针对办公室以文秘工作为重点的特点,组织公文写作研讨等。力求通过组织生活这一教育途径,充分调动每个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市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增强引领性。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因自己是行政领导而忽视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要积极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党员中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机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因其是行政领导而放弃监督。要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和通报制度,同时在安排组织生活时尽可能周密部署,充分考虑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到“两不误”,为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要丰富组织生活的形式,增强实效性。组织生活的形式单一会影响组织生活的质量,会影响党员的参与热情,选择有效的形式和载体可使党的组织生活更加生动有趣而富有成效。所以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呈现出多样性,对传统的活动形式要有选择地继承,有创新地发展。当前,网络的迅速普及应用,为党的组织生活开辟了新的活动空间,机关党组织可以尝试利用网络开设党建网页,在网上开展党课教育。建立网上党组织生活平台,借助QQ聊天工具,开展党组织生活会,由于相互之间不直接面对面,民主评议时大家可以放下思想包袱畅所欲言,这为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总之,过组织生活是手段,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目的。各级党的组织,只有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与时俱进地不断创新,切实做好、做实、做强党内组织生活这篇文章,才能为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战略,为闽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和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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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详解贬义词-红杏出墙

全文共 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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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杏出墙 :

源自古诗《游园不值》中的"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后在2014年,美国查尔斯·斯特拉顿执导拍摄犯罪题材《红杏出墙》影片,由伊丽莎白·奥尔森、奥斯卡·伊萨克等主演。

解 释:原意指红色的杏花穿出墙外,形容春色正浓,情趣盎然。喻意妻子有外遇。红杏出墙图片

红杏出墙图片

出处宋·叶绍翁《游园不值》诗:"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支红杏出墙来" .用法主谓式;作主语;指妻子有外遇。

词语由来:

最早的出处,可能是宋代的话本《西山一窟鬼》。其中形容女子有"如捻青梅窥少俊,似骑红杏出墙头"。这个话本说的是裴少俊和李千金不顾礼教的恋爱情事。元代白朴根据此话本,还写成著名杂剧《墙头马上》。到了元代以后,"红杏出墙"的用法就愈加明显起来。比如"恰便似一枝红杏出墙头,不能够折入手,空教人风雨替花羞"。到了近代,"红杏出墙"的用法就固定了下来。鸳鸯蝴蝶派的刘若云,还写了名作《红杏出墙记》。

由于"红杏""墙头"在古代文学中的特殊地位,所以,"红杏出墙"通常只是一种含蓄的指代,并且暗指这种出轨是事出有因的,"小扣柴扉久不开""春色满园关不住"嘛。

基因关系:

喜爱红杏出墙的女士,其因由可能来自父母的遗传。英国科学家对5000名孪生女进行研究后,认为某些基因会导致女性特别容易背叛另一半。若这发现进一步证实,日后人们共谐连理前,随时会要求对方检验基因,以证明身家清白。

英国圣托马斯大学基因专家斯佩克特教授,早前获得英国医学研究局资助研究女性不忠行为。他先向当地5000名8~60岁的女性发问卷,得悉约有23%的人曾经背叛自己另一半,比率与以往的调查相若。然后,斯佩克特再研究5000名孪生姐妹,发现其中一人曾偷情,另一人作出同样行为的平均比率达55%,比正常比率多出一大截。

再者,在基因完全相同的孪生姐妹中,两人均红杏出墙的比率,较基因有差异的孪生姐妹高,这反映基因可能是女性不忠的元凶之一。

斯佩克特认为,研究结果显示,遗传基因与女性成年后的不忠行为有紧密的连系,亦解释为何有些家庭会一代接一代的大搞婚外情。斯佩克特预期不久就可以揪出"不忠基因"。

不过,社会心理学家博因顿反对斯佩克特的结论。他说当孩子从小知道母亲曾背叛父亲,在耳濡目染下日后亦会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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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央气象台11月23日06时继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

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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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强冷空气和雨雪天气影响,预计23日08时至25日08时,青海西北部、西北地区东部、华北中南部、东北地区东南部、黄淮大部、江淮,江汉、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大部、华南北部等地气温将普遍下降6~10℃,部分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0~12℃,山东南部、河南北部、江苏北部、江西西部、湖南南部、贵州东南部、广西北部等地局地降温幅度超过12℃;上述地区有4~6级偏北风,北部和东部部分海区有7~8级大风。

26日至27日,长江下游沿江及以北地区最低气温低于0℃,其中,内蒙古中部、华北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25~-15℃,华北中部和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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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时代楷模发布厅观后感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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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一套《时代楷模发布厅》栏目播出讲述卢永根同志先进事迹的节目。我市各地文明办(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单位纷纷组织干部职工收看,深入学习卢永根信念坚定、至诚报国,开拓创新、勤奋耕耘,勇担重任、甘为人梯,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可贵精神和高尚情操。

卢永根是著名水稻遗传学家。他入党70年来,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毕生致力于水稻遗传育种研究,为国家农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他始终坚持共产党员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将积蓄880多万元捐赠出来,设立教育基金。20_年8月,卢永根因病在广州逝世。

15日晚,在市委宣传部会议室内,党员干部职工在大屏幕前观看节目直播,大家无不被卢永根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质所感动。“卢永根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学识上孜孜不倦,生活上艰苦朴素,让我很受教育。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祖国建设时期,他都始终保持着对党的忠诚,这很值得我们学习。”市委宣传部党员刘佩玲说,作为一名机关干部,会努力向卢永根学习,做好本职工作,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

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之际,卢永根的身上集中体现了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终身、献出一切的家国情怀,是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和知识分子楷模,为我市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市委讲师团教研室主任刘红星说,卢永根始终坚守着为人民谋福祉的初心,这让他深受感动:“他为我们提供了榜样的力量,在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我们要以他为楷模,坚定理想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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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关于日本通过安保法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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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媒报道,当地时间本月17日下午,在日本参议院安保法特别委员会上,该国执政联盟凭借人数优势通过了安保相关法案

此前,日本执政党与在野党围绕参院和平安全法制特别委员会上表决安保相关法案一事展开了激烈交锋。来自自民党的特别委员会委员长鸿池祥肇在早上9点多宣布开会,但在野党方面随即提出针对鸿池的不信任动议。

之后,鸿池离开会场,日本执政党首席理事佐藤正久坐上了委员长座位。执政党维持本周内让法案通过的计划,欲在17日之内进行表决。参院议院运营委员会已以委员长职权决定在17日召开参院全体会议。

会议开始不久,佐藤正久便遭到在野党议员的围堵,现场秩序近乎失控。同样出席会议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则坐在不远处静观事态发展,未出面表态。在会场外,当日仍有反对安保法案的民众从早上9时起在日本国会前集会,在雨中激烈抗议,要求废除这一法案。

据了解,安倍政府在国会强推的系列安保法案旨在扩大自卫队海内外军事活动,共有11个具体法案,其中包括1个新立法和10个修正法。

其中,新立法是《国际和平支援法案》,其实质是“海外派兵永久法”。根据这一法案,日本可随时根据需要向海外派兵并向其他国家军队提供支援。在此之前,日本在诸如派兵支援美国在伊拉克、阿富汗的军事行动时,需事先在国会通过有一定时效的“特别法”。

10个修正法则统一打包并冠名《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包括《武力攻击事态法修正案》《重要影响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PKO协力法修正案》《船舶检查法修正案》《美军等行动通畅化法案》《海上运输规制法修正案》《俘虏对待法修正案》《特定公共设施利用法修正案》和《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设置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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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央气象台11月23日06时继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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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强冷空气和雨雪天气影响,预计23日08时至25日08时,青海西北部、西北地区东部、华北中南部、东北地区东南部、黄淮大部、江淮,江汉、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大部、华南北部等地气温将普遍下降6~10℃,部分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0~12℃,山东南部、河南北部、江苏北部、江西西部、湖南南部、贵州东南部、广西北部等地局地降温幅度超过12℃;上述地区有4~6级偏北风,北部和东部部分海区有7~8级大风。

26日至27日,长江下游沿江及以北地区最低气温低于0℃,其中,内蒙古中部、华北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25~-15℃,华北中部和南部最低气温将下降至-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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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教师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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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对照检查,觉得在自己的工作中存在以下的主要问题

一是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过去在自己的本质工作中特别是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总觉得做的不错。但是现在看来,还是有很多地方不尽人意的地方,当时仍然考虑不够完善。

二是工作的执行力差。在后勤财务的管理工作基础差,业务知识弱,管理不够深入。例如我校原来上缴xx科大、xx师院的费用,没有直接与该校的财务室联系,核查。特别是应缴费用的标准,学生在校生人数、已经毕业人数、应毕业人数都没有准确地掌控,都是有部门主任一手操办。对学校经费的收支掌控差,只看账面的钱有多少,没有很好考虑如何去支付这些经费。觉得校长考虑好了的,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好了就可以了,我何必操这些心,依赖性强。

其次是对财务管理学习不够,特别是应收、其他应付和往来、没有深入学习,特别是往来待结算,只管把钱支付出去,对票据的收回很不及时,对部门主任督促很不够。因此,要对往来待结算逐一核实。对资金的列支渠道专款专用做的不够,特别是农民工培训资金结余的xx多万元,没有把培训人员的津贴、补助以及学校设备设施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的费用未在农民工培训费用中列支,造成了农民工培训账面资金大量结余。对学校收费的管理不到位,原来中国人大、中国医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电大补考费等由班主任收费,并且督促差,现在学校的所有费用由总务处统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允许收取费用。

二是工作的执行力差。主要表再在对后勤工作的检查落实。对后勤工作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查细则及处罚标准,例如:教室卫生差扣奖金3-5元;厕所卫生差扣奖金3-5元,公共区域卫生差及车辆乱停乱放扣奖金3-5元;绿化带卫生差扣2-5元;学校清雅苑卫生差扣30-50元,学员宿舍卫生差扣20-30元;都有检查,没有对照落实处罚。对学校的校产管理,也只有清理登记落实到人头,坏了的、损坏的等公物原因及赔偿没有;又例如学校要求教职工不准在校园内、办公室抽烟而我因抽烟扣奖金40元。对清雅苑的管理不到位,例如:清雅苑自建餐厅、维修等费用虽然学校不出资金,也要进行审计和结算,并且要以学校的名义上报xx市教育体育局,到现在仍然未进行该项工作,没有克服主观的一个“懒”字。要主动与乙方联系,将资料尽快送审后,以合同的方式将该问题尽快解决。

三是学习不够:对学校的“三个一”读书活动、特别是教育周记都完成很差,对于每期读一本教育专著写一篇心得等没有完成。所以,通过认真学习,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只安于表面,主观上就

是庸、懒、散、冷。没有开拓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

努力方向,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管理好学校的经费,特别是对学生经费的清理,要掌握电大、西南大学、奥鹏(大连理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中国人等大)各年级、各班级在校人数的收费情况、上缴费用及结余多少,准确预算学校经费的收支。继续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每次报账前由学校理财小组人员审核原始发票,凡是大笔经费支出都由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才执行。到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一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提高处理后勤事务的本领,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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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NASA发布全球雾霾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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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报道台媒称,大陆及印尼遭霾笼罩的画面令人震惊,凸显这些地区空气污染变得有多严重。美国国家航空局(NASA)将卫星资料制成连串地图,显示大陆、印度和中东因工业扩张使污染增加。

台湾“中央社”12月16日引述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透过高解析度全球空气品质指标卫星地图,NASA科学家追踪了过去10年全世界不同地区195个城市的空污趋势。

主导这项研究的NASA哥达德太空中心大气科学家邓肯表示:“空气品质模式的改变并非随机。”

他说:“当政府介入表明要规范污染物时,影响就能看得见。”

邓肯和他的团队检视了NASA气流卫星上荷兰与芬兰臭氧监测仪的观测结果,时间是自2005至2014年。

臭氧监测仪监测到的大气气体之一是二氧化氮,这种黄褐色气体是汽车、电厂及工业活动常见的排放物。NASA据以制作的空气品质指标地图,显示出全球空污状状在过去10年间的变化,以颜色的变化显现,美国与欧洲可见显着改善。

今年稍早,全球空气品质指数也推出全球即时污染地图互动工具,要让城市居民掌握空气中有害微粒浓度的最新资讯。

这份地图提供了细悬浮微粒PM2.5浓度的资讯,PM2.5是来自柴油车废气、燃烧化石燃料和树林,以及极细灰尘。

如何应对大雾带来的健康危害?

1、戴好口罩再出门。为了防止雾害,首先应做到大雾天戴好口罩再出门,防止毒雾由口鼻侵入肺部,有晨练习惯的人,应停止户外活动。因为每天6点到11点是污染较为严重的时段,相对而言,晚间的空气较为清洁,有晨练习惯的市民不妨把锻炼放在晚间。

2、做好个人卫生。雾气看似温和,里面却含有各种酸、碱、盐、胺、酚、尘埃、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因此雾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3、重视居室卫生。大雾天气尤其要重视居室卫生。每天记得开窗换气,保证空气清新。及时打扫房间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不给病菌以孳生之地。

4、调节情绪、饮食清淡。由于雾天日照少、光线弱、气压低,有些人在雾天会产生精神懒散、情绪低落的现象。建议大家保持科学的生活规律,避免过度劳累,多饮水,注意饮食清淡,少食刺激性食物,多吃些豆腐、牛奶等食品。

5、采取预防措施。为预防雾霾的危害,增加身体抵抗力,人们还可以自己制作生姜红枣汤(生姜5-6克,红枣10克,加两碗水放红糖)饮用。这样可以增强人体抵抗力,以预防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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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诚实的反义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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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真实表达主体所拥有信息的行为(指好的一方面),也就是行为忠于良善的心。“诚实”是褒义词,用于赞美一个人的好品质,它具有“善”的特质,它不等同于准确传达客观事实这样的意思。比如一个如实交代自己行凶过程的罪犯,我们不会用诚实来称赞他,而一个为保护无辜的人被迫说谎的人,我们也不能用不诚实来责备他。诚实才能带来信任,谎言带来的是背叛。

同义词: 忠实

反义词:虚伪

词 性: 动词、形容词

词 义 :褒义

基本解释:

1.内心与言行一致,不虚假。

2.准确地说明事情的原委以赢得信任。

相关语句:

1.诚信是人最美丽的外套,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诚信是你价格不菲的鞋子,踏遍千山万水,质量也应永恒不变;诚信,是一股清泉,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

3. 诚信像一面镜子,一旦打破,你的人格就会出现裂痕。

4. 诚信是道路,随着开拓者的脚步延伸;诚信是智慧,随着博学者的求索积累;诚信是成功,随着奋进者的拼搏临近;诚信是财富的种子,只要你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

5. 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

6. 创起诚信校园,树起诚信学风,成为诚信学子。

7. 诚信为本,学做真人。

8. 诚信为荣,失信可耻。

9. 最大限度的诚实是最好的处事之道。

10. 诚实守信是面明镜,不诚实的人在他面前,都会露出真相。

11. 没有诚实,何来尊严?

12. 诚实是上策。

13. 一切有成效的工作都是以某种诚信为先决条件。

14. 不诚则有累,诚则无累。

15. 诚信是沟通心灵的桥梁,善于欺骗的人,永远到不了桥的另一端。

16. 诚信,是一股清泉,它将洗去欺诈的肮脏,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

17. 诚信,让心灵无瑕,让友谊长存,让世界美好!

18. 知识是财富,诚信也是一种财富,拥有知识能使你变得充实,拥有诚信能使世界变得更美好!

19. 诚,乃信之本;无诚,何以言信?诚而有信,方为人生.

20. 诚信,如一把钥匙,打开你我心中那扇门上的锁,让我们敞开心扉,沐浴那友谊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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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立法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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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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