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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行路难》全文合集20篇

李白是个大诗人,如果你穿越时空遇到李白,那么你想要对他说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李白《行路难》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这些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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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娜回忆录全文阅读小说序言

全文共 10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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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来为大家叙述一个我的亲身经历。我叫曼娜,忆起往事,觉得非常有趣。我的经历大概和每个少女是一样的,希望各位读者能够从我的经历中得到些乐趣。那已是十几年以前的事了,而每当想起少女时代的这段往事,我至今都还能回味到幸福的刹那,甚至对我的少女时代产生无限留恋之心,使得我体内翻卷起一股热潮,掀起人性本能的冲动,浑身发热,血流加快。初恋时的心情我不说恐怕我们每个朋友也会知道的。那是多么的浪漫,又是多么的大胆,多么的活泼。女孩子平时是那样的斯文羞涩,她们心中的想法是没人能知道的。可一但开始恋爱,接触异性,她们就会开始不顾一切地去追寻男女之间的乐趣。甚至往往比对方还要主动百倍,平时的正经和矜持也只不过是时机的把握罢了。

我的青春随着无情的岁月已渐渐消失了,年龄一天一天的大了起来,我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了,两个双胞女儿,大女儿叫爱华,小女儿叫爱云。当我在怀孕期间,我丈夫病重逝去了。我生下了这两个孩子,苦熬岁月,两年后经朋友介绍又重新结了婚。虽然我现在的生活很幸福,但我现在的丈夫和我的两个爱女也时常有让我难以启齿的事情发生,使我感到一股说不出的滋味。不提这些了,还是谈我个人的事情吧。

我经常回忆那少女时代的生活,以此来丰富我的内心生活。回忆是甜蜜的,每当这时我都会感到有一股暖流袭击着我全身的每根神经,尤其是我们女人那神秘之处,使我更加怀念我少女时代的初恋生活。人生如梦,转眼百年啊。

年轻的朋友,珍惜自己的青春吧!让那甜蜜的初恋生活更加有趣,更加充实吧!切莫辜负这如梦似幻的浪漫年华,别让这人生最灿烂最短暂的一瞬,在不经意中虚度流逝!祝你们实现自己的美丽的青春梦。我的青春随着无情的岁月已渐渐消失了,年龄一天一天的大了起来,我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了,两个双胞女儿,大女儿叫爱华,小女儿叫爱云。当我在怀孕期间,我丈夫病重逝去了。我生下了这两个孩子,苦熬岁月,两年后经朋友介绍又重新结了婚。虽然我现在的生活很幸福,但我现在的丈夫和我的两个爱女也时常有让我难以启齿的事情发生,使我感到一股说不出的滋味。不提这些了,还是谈我个人的事情吧。

我经常回忆那少女时代的生活,以此来丰富我的内心生活。回忆是甜蜜的,每当这时我都会感到有一股暖流袭击着我全身的每根神经,尤其是我们女人那神秘之处,使我更加怀念我少女时代的初恋生活。人生如梦,转眼百年啊。

年轻的朋友,珍惜自己的青春吧!让那甜蜜的初恋生活更加有趣,更加充实吧!切莫辜负这如梦似幻的浪漫年华,别让这人生最灿烂最短暂的一瞬,在不经意中虚度流逝!祝你们实现自己的美丽的青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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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兰亭序全文

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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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稧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詠,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蹔得于己,怏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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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与李白游山河

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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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朝,文人墨客,唯有李白是令我仰慕已久,今天我特邀太白兄一起去游览祖国的锦绣山川。

我们顺着长江三峡直流而下,周围的景色令我们大饱眼福。霎时间,我们就来到了“天门山”。此时,我早已仰慕太白兄的大名,不妨让他赋诗一首。太白兄早已看出我的用意。不禁脱口而出:“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妙哉,妙哉”不愧被人称为“诗仙”。当我们游到天际相交之处,太白兄此时诗性大发便脱口而出:“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善哉善哉”真是妙极了!

我们游遍了长江三峡。我和太白兄弃船而下,快马加鞭来到了庐山脚下,郁郁葱葱的草丛映入眼帘。一边走一边玩,走着走着,一条“银河”扑入眼帘。太白兄即兴吟诵,“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我和太白兄在夕阳西下,互相诉说着依依惜别之情。临别前他深情地说:“挥手自兹去,萧萧班马鸣。”这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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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走近李白的那一刻作文700字

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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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入愁肠,三分啸成剑气,七分酿成月光,绣口一吐就是半个盛唐。-—余光中

半轮婵娟,袅袅檀香。蜗居书房,手捧太白的诗卷,恍惚之间,一身白衣如谪仙一般的少年踏着月光走来,嘴角挂着放荡不羁的笑,一路高歌,一路豪饮。这一刻,你走近了我,我也走近了你-—李白

“小时不识月,呼着白玉盘。”你曾经也是那样天真纯洁,驰骋地自己无边的畅想之中,才华横溢,令人折服;与朋友肆意豪饮,酒酣胸坦吐直言,你是那样率真直性,不拘小节。

“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你心怀天下苍生,渴望走进仕途,为国效力,为民解忧。而上天并没有眷顾你。坦率较真、公平正直的性格注定了你坎坷漂泊的经历。官场的腐败与黑暗令你厌恶,小人溜须拍马的奸诈嘴脸让你憎恨,而你的正直与才华也同样被对方所记恨。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虽然回归自然,你却把抱负镌刻在山水之间,空间转换,岁月轮回,依然满腔热血,一次次的伤害与打击根本没有击垮你,依旧执着坚守着自己最原始最简单的梦想,最后留给盛世繁华的是你转身的潇洒背景。

“仰天大笑出门去,吾辈岂是蓬蒿人”。久别的不羁与自在仿佛又回到你的身上,你徜徉在月光下,纵情山水间,醉于诗篇中,那样逸世独立。我知道,你似是天池上绽放的青莲,只因歇于尘世罢了。

一缕清风,淡淡墨香。手指翻飞,思绪收回,若有若无的侠气似乎还在回旋,无比惆怅的邂逅,走近了李白,感悟了他流芳百世的豪放,溯现了令人折服的豁达,走近了李白,在那一刻,月下,花前,酌酒,还有剑影,都在感染着我的情绪,施予我灵魂彻底的洗礼。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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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给致敬李白的一封信

全文共 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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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李白先生:

您知道吗?您在我们的世纪里,可是鼎鼎大名的啊!您的《赠汪伦》、《静夜思》、《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望庐山瀑布》……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啊!我记得,您原来是一个贪玩的孩子,但看到一位老婆婆要把铁杵磨成针,您马上反思了,为自己不认真读书而感到羞愧,立刻改正了这个坏毛病,我要向您学习知错能改!李白先生,我希望您是在我这个世纪里的,因为现在的科技很发达,您在电灯下看书,不用怕它突然熄灭,因为它有电,按开关就可以控制它了,您想看多久书就看多久书!

敬祝

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事事称心,越活越年轻!

小学生姚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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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李白《独坐敬亭山》的写作背景

全文共 1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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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坐敬亭山》是唐代伟大诗人李白创作的一首五言绝句。此诗表面是写独游敬亭山的情趣,而其深含之意则是诗人生命历程中旷世的孤独感。诗人以奇特的想象力和巧妙的构思,赋予山水景物以生命,将敬亭山拟人化,写得十分生动。作者写的是自己的孤独,写的是自己的怀才不遇,但更是自己的坚定,在大自然中寻求安慰和寄托。此诗是诗人表现自己精神世界的佳作。

李白(701年-762年),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唐朝浪漫主义诗人,被后人誉为“诗仙”。祖籍陇西成纪(待考),出生于西域碎叶城,4岁再随父迁至剑南道绵州。李白存世诗文千余篇,有《李太白集》传世。762年病逝,享年61岁。其墓在今安徽当涂,四川江油、湖北安陆有纪念馆。

《独坐敬亭山》

唐·李白

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

写作背景

公元753年(天宝十二载),李白南下宣城。行前,有诗《寄从弟宣州长史昭》,其中说道:“尔佐宣城郡,守官清且闲。常夸云月好,邀我敬亭山。” 自十年前放还出翰林,李白长期漂泊。长期的飘泊生活,使李白饱尝了人间辛酸滋味,看透了世态炎凉,从而加深了对现实的不满,增添了孤寂之感,然而傲岸倔强的性格仍一如既往。因怀才不遇一直抑郁不平。身心的疲惫,需要得到慰藉。这期间,他写了大量的借游仙、饮酒的方式排遣苦闷的诗,也写了许多寄情山水、倾诉内心情感的诗篇,《独坐敬亭山》即是其一。

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独坐敬亭山》的写作年代值得商榷。这首诗写于何年,在李白留存的诗稿中并没有注明,而认为这首诗写于753年只是后人推测所得出的结论。这首诗或许不是作于753年,而是作于761年的可能性更大。因为:

首先,从这首诗的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作者情绪来看,既然是孤独、寂寞和无奈的心情写照,那么,李白当时的处境应该是非常艰难的,其情绪也应该是非常低落的。如果这首诗写于753年,这正是李白初次来宣城的时间,那时的李白正值中年,且诗名如日中天,他来宣城并不是漂泊流离而至,而是应其从弟、在宣城为官的长史李昭多次殷勤相邀的结果。这有李白在《寄从弟李昭》一诗为证:“尔佐宣城郡,守官清且闲,常夸云月好,邀我敬亭山”。李白到宣城后,受到时任宣城太守宇文先生的热情款待,受到当地文人墨客的追崇和欢迎。他经常与崔侍御、宇文太守、从弟李昭等人对酒酣高楼,散发弄扁舟,“屈盘戏白马,大笑上青山”。经常与诗朋文友“时游敬亭山,闲听松风眠。”“送客谢亭北,逢君纵酒还。”他用如花妙笔将宣城描绘为:“江城如画里,山晚望晴空,两水夹明镜,双桥落彩虹。”他豪情勃发,心中激荡着“但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的冲动,他沉醉在“歌舞共讴吟,欢笑相拜贺”的兴奋之中。不仅如此,李白还在敬亭山下盖起了住房,接来了子女共住以享天伦之乐。有诗为证:“我家敬亭下,辄继谢公作。”初到宣城的李白,生活的如此悠闲自在,称心如意,怎么可能会有“独坐敬亭山”的孤寂和“众鸟高飞尽”的伤感呢?此外,从这首诗的字面上分析,既然李白对敬亭山达到了相看不厌的程度,应是看了多次,而不会是初次相看,所谓“不厌其烦”、“好书不厌百回看”便是这个道理。由此推测,李白这首诗不太可能是753年初次来宣城时所作,而应是在多次登临敬亭山后所发出的感慨。

公元761年,李白已岁逾花甲,在经历了安史之乱后的漂泊流离,经历了蒙冤被囚禁的牢狱之灾,经历了带罪流放的屈辱之后,李白第七次、也是最后一次来到宣城时,再也没有昔日友朋如云、迎来送往的场面了,再也没有北楼纵酒、敬亭论诗的潇洒了。他兀自一人步履蹒跚地爬上敬亭山,独坐许久,触景生情,十分伤感,孤独凄凉袭上心头,情不自禁的吟下了《独坐敬亭山》这首千古绝唱。这比较符合李白创作此诗的时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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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全文如下

全文共 1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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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个小时,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了。我们即将告别2015年,迎来2016年的第一缕阳光。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我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有付出,就会有收获。2015年,中国人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居于世界前列,改革全面发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动了政治生态改善,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这一年,我们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举行了盛大阅兵,昭示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真理。我们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宣布裁军30万。我和马英九先生在新加坡会面,实现了跨越66年时空的握手,表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

这一年,北京获得第24届冬奥会举办权,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我国自主研制的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中国超级计算机破世界纪录蝉联“六连冠”,我国科学家研制的暗物质探测卫星发射升空,屠呦呦成为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这说明,只要坚持,梦想总是可以实现的。

这一年,我们有欣喜,也有悲伤。“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深圳滑坡等事故造成不少同胞失去了生命,还有我们的同胞被恐怖分子残忍杀害,令人深感痛心。我们怀念他们,愿逝者安息、生者安康!群众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困难和烦恼。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016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5年我国发展的方向。前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幸福不会从天降。我们要树立必胜信念、继续埋头苦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开好局、起好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人要携手前进。让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好起来,是我心中的牵挂。我们吹响了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号角,全党全国要勠力同心,着力补齐这块短板,确保农村所有贫困人口如期摆脱贫困。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家园。这一年,我国领导人参加了不少国际会议,开展了不少外交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参与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世界那么大,问题那么多,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面对身陷苦难和战火的人们,我们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中国将永远向世界敞开怀抱,也将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们伸出援手,让我们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我衷心希望,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多一份平和,多一份合作,变对抗为合作,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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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致李白先生的一封信

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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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先生

您好!

我知道您是一个浪漫主义诗人,所以我今天想来和您一起来谈一谈您的诗词。

此时,我站在书架上,面对着放着各种记着古文,古诗词的一格,随意抽出一本书,一看是《唐诗。宋词。元曲>,我又随间打开了一页,第一映入我眼帘的就是这首宫怨诗:玉阶生白露,夜久侵罗袜却下水晶帘,玲珑望秋月,——《玉阶怨》李白。我一看到玉阶罗袜水晶帘就了解到了宫女和妃子们过着的奢个体经营华的物质生活。你想想看,玉做的台阶,丝织的袜子,水晶做的帘子,这是多么的极度奢华啊!而玲珑这两个字让我了解到了古代宫女和妃子们那么姿的身材和美丽的面,读着读着我的眼前隐隐约约的出现了一幅画……

在一个秋天的夜晚,一位女子默默的独立在玉阶之上,过了一会儿浓重的露水打湿了好的罗袜,这时,夜深了,寒气袭人,女子回到了房中,放下了窗帘,但是,这美丽的女子幽又久久凝视着秋月。

这首诗虽是宫怨诗但诗中一点也没写怨情,单以女子那痴情的等待,就让我感到了漫的愁思飘然而至,还让我的眼前仿佛出现了让我幅美丽的图画,主不是所谓的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吧!

您的粉丝

龚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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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1.李白

全文共 1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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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道行路难,却一直在走。走着笑着红尘,走着辞别故友。一壶浊酒,歌遍山河八万里;一叶轻舟,惟见长江天际流。然而李白同样是位被上苍嫉妒的文人啊!嫉妒他的人――年少英才;嫉妒他的诗――出水芙蓉。李白道行路难,却一直在走。翰林遭贬,他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流放夜郎,他凤歌笑孔丘,一生好入名山游!李白所走的路更让我佩服。这样说虽有失公平,但我仍然觉得,李白人生路上的磨难哪里比陶潜与屈子少呢?但他却一直在走,因为他坚信长风破浪会有时!一块宝玉,在僵硬的政治舞台上磨来折去,却无半点玷污与磨损!

李白洒脱,不寄托于高堂的庄严,不艳羡那官场的利禄,站在大唐的江山上,站在诗人的位置上,任清风涤荡心胸,随月辉起舞弄影,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他吟出了好大的斗志;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他吟出了好大的气魄,于是,大唐的江山史册上又多了几分厚重、灵动的神气!难道能说无仕途作为的李白没有体现自己的价值吗 不能。

当李白不被重用时,他却仍能快乐地梦游天姥,却仍能举杯畅饮。他对明天有着乐观的微笑。当苏轼屡遭贬谪,他却仍有泛舟游赤壁的雅兴,有浪淘尽千古英雄的豪迈。他对明天有着希望的微笑。当屈原纵身投江时,我想他也一定带着微笑,因为他坚信他的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举世浑浊唯我独清一定会给后人带来思索和警惕。

一勾弯月在冷凝处低悬,片片浮萍碎成摇曳的翡翠。诗人一声长叹,涌起层层墨香。李白的一生因为没有模仿世俗的不堪之流而铭留青史,因为舍弃了钟鼓馔玉,而做了一回真正的自我。他的人生是成功的。如果他像当时的士大夫之徒一样追求金钱和名利,而违背自己的灵魂,那么祖国的山河里便不再有他的飘逸长衣,历史里也便不再有他的名篇佳作为世人吟咏。历史的雨没有下进太白的灵魂,他把一个真实的自己写进了历史。

人有意气,才能有豁达的胸襟。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遭人诽谤的李白,被玄宗赐金放还,虽有昭昭若明星之德,日月齐辉之才,终化为泡影,但他仍意气风发,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酒入愁肠三分酿成月亮七分化为剑气,秀口一吐便是半个盛唐。若无意气,他怎会有如此豁达的胸襟?

李白策一匹骏马,在昏黄的古道上奔驰。然而,官场的尔虞我诈,世俗的道貌岸然绊住他奔跑的脚步,无情的现实冷却了他一腔热血。是啊,想当年力士为我脱靴,贵妃为他磨墨,那该是他仕途上奔跑得最顺畅的时期啊。

可是,无意间他看到了力士谄媚的丑态和贵妃不可告人的笑,他觉得他应该永远让他奔跑的双脚停滞不前,离开这黑暗的金马门。他清醒地知道,他宁愿散尽千金,只求一醉,也不愿摧眉折腰,做大唐的御用文人!

于是他带上一把佩剑,把一杯酒去寻访他暂且放在名山的白鹿,永远跨出黑暗的仕途之门。

昔日他骑卸赐骠马奉诏奔驰,今日他骑白鹿奔向他梦寐以求的远方。浊酒深酌,重返喜地,寻幽豪饮,同销万古情愁,南下吴越,梦游天姥,齐叙难酬鸿志。奔跑让他屡跌屡撞,奔跑又让他获得心灵的超越――思想,永远在徘徊和失意中成熟。

不事权贵的青莲居士,曾放荡不羁地笑骂孔夫子,曾让一骑红尘妃子笑的杨玉环为其碾墨,让高力士为其脱靴。这是多么异端之举,多么荒谬之行。然而太白见不容于世之滋垢时,便愤然离去了。没有易安居士那这次第,一个愁字了得?的忧伤,也没有柳三变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的悲哀。一句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植一杯水的笑叹而已。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意气风发的李白,对前途充满着无限的憧憬。他想通过官场仕途一展才华,报效国家,挥洒人生。然而,多年的官场生活,多年的仗剑游历,让李白反思起来。有过得意,也有过失意,他终于看清了从仕之路的艰辛与黑暗,高力士为其穿靴实则铐住了他的双脚,朝廷赏赐实际上是主子施舍的乞食。于是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以美酒清洗心中的抑郁,以山泉清洗世间的污秽,每一次醉后醒来,他又重新开始放眼世界自然,跋涉大江南北。他始终有一种信念,始终有一种火热的诗情冲动,始终有超俗的出入的洒脱!因此,他虽不被朝廷重用,但却不被世事摒弃,也不被百姓遗忘。于是他不断地重拾希望,不断地将自己大隐于市,也许他的人生哲学便是宇宙人生,既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吧!李白啊!不愧为诗仙,却是个依市而居的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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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我心中的李白

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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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小时不识月,呼作白玉盘。”……大家都知道这些永垂不朽的万古名句是谁写的吗?对就是诗仙李白,李白在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种,有伟大的,有博学多才的李白,今天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心中的李白。

豪放的李白:

李白一生中作出的诗词近万篇,有悲伤的、有感恩的但是李白写过最多的诗是豪放的。如将进酒:“。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这些诗跟他的性格有关,他人很豪放,游遍大江南北,结实了许多朋友,并且还很不把官府放在眼里,这就导致它丧失了一次次时机,一次次机会。洞庭烟波,赤壁风云,蜀道猿啼,浩荡山河,曾有无数骚人墨客歌咏吟唱过,而它们却在李白洒脱的笔下飞扬起来,成为千古绝唱!

心怀大志的李白:

李白心中一直有一个政治梦想,想做宰相(给皇上出谋划策的人)李白自己认为很聪明,可是等不到机会。常常把自己比作:姜太公……很多有名的人物。最后李白进宫了,可是不是政坛上的人物,而是陪皇上娱乐的待诏,李白没有得到机会十分惭愧。最后退出皇宫。又当了一名游侠,但是没有放弃自己的政治梦想,还想被国家,被唐玄宗(当时的皇帝)重用。

才华横溢的李白:

李白才华横溢,被很多人赞扬,贺知章说李白是:“谪仙人”杜甫说:“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现代人诗人余光中说:“酒放豪肠,七分酿成了月光,余下的三分啸成剑气,秀口一吐就半个盛唐”还有许许多多人赞扬过李白,李白是当时诗坛界的顶峰人物,李白进皇宫等很多机会都他的文采吸引人才有的。李白之所以被我们现代人传来传去就是因为他文章写得好,诗文写的好。

李白,飘然而来,忽然而去,认真而又天真一生的他,大笔横空,给历史画上了最为瑰丽的一笔。李白是我们中华的骄傲,大家心中的李白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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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给致敬李白的一封信

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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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李白前辈:

你好!

虽与你生活在不同时代,相互不认识,也未曾见过你,但我对你还是有很多的话想说。我学过很多您写的诗,从这些诗中体会到您写诗的风格,飘逸,浪漫洒脱,您为世人留下了无数的脍炙人口的作品。

您知道吗?您在我们这个时代里,可是鼎鼎大名的呢!您的《静夜思》,《望庐山瀑布》…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啊!我还听说过您的小时候的许多故事,听说您在山下读书的时候,因贪玩没完成学业,于是就放弃学业就离开了,你正走在路边的一条小溪旁。遇到一位老妇正把一个粗棒磨成一根针,您疑惑地问:“这么粗的铁棒怎么可能磨成一根针呢!”老妇说:“铁杵磨成针,功到自然成,只要每天坚持磨;总有一天会磨成的。"您马上反思了,为自己不认真读书而感到羞愧立刻改正了这个坏毛病,我要向您学习知错能改。老天也太不公平了,让您生活在那样恶劣的环境中,如果您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不仅有好的学习环境更有好的学习设备。

李白先生,我还有许多问题想要问您。虽然我还没有学过您的《宣州谢眺楼饯别校书叔云》但是我却试背过,从您写的这篇文章来看,我就明白您写的大概意思,是您对怀才不遇的感到愤懑。但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您对怀才不遇感到愤懑,但又写下很多狂放不羁,追求自由和解脱的诗篇。难道您是对唐代统治的不满,导致了您写了大量追求自由的诗篇,还是因为…

李白先生,您知道偶像这一词吗?在我们的社会上,人人都崇拜帅与美的偶像,而我非常崇拜您,因为你的才华让我羡慕。

此致

敬礼

您的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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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中考人物素材:李白

全文共 1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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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又号“谪仙人”,是唐代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被后人誉为“诗仙。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们带来2017中考人物素材:李白,欢迎阅读。

一、李白道“行路难”,却一直在走。走着笑着红尘,走着辞别故友。 一壶浊酒,“歌遍山河八万里”; 一叶轻舟,“惟见长江天际流”。 然而李白同样是位被上苍嫉妒的文人啊!嫉妒他的人——年少英才;嫉妒他的诗——出水芙蓉。 李白道“行路难”,却一直在走。 翰林遭贬,他“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 流放夜郎,他“凤歌笑孔丘,一生好入名山游”! 李白所走的路更让我佩服。这样说虽有失公平,但我仍然觉得,李白人生路上的磨难哪里比陶潜与屈子少呢?但他却一直在走,因为他坚信“长风破浪会有时”!一块宝玉,在僵硬的政治舞台上磨来折去,却无半点玷污与磨损!

二、李白洒脱,不寄托于高堂的庄严,不艳羡那官场的利禄,站在大唐的江山上,站在诗人的位置上,任清风涤荡心胸,随月辉起舞弄影,“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他吟出了好大的斗志;“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他吟出了好大的气魄,于是,大唐的江山史册上又多了几分厚重、灵动的神气!难道能说无仕途作为的李白没有体现自己的价值吗?不能。

三、当李白不被重用时,他却仍能快乐地梦游天姥,却仍能举杯畅饮。他对明天有着乐观的微笑。当苏轼屡遭贬谪,他却仍有“泛舟游赤壁”的雅兴,有“浪淘尽千古英雄”的豪迈。他对明天有着希望的微笑。当屈原纵身投江时,我想他也一定带着微笑,因为他坚信他的“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举世浑浊唯我独清”一定会给后人带来思索和警惕。

四、一勾弯月在冷凝处低悬,片片浮萍碎成摇曳的翡翠。诗人一声长叹,涌起层层墨香。李白的一生因为没有模仿世俗的不堪之流而铭留青史,因为舍弃了“钟鼓馔玉”,而做了一回真正的自我。他的人生是成功的。如果他像当时的士大夫之徒一样追求金钱和名利,而违背自己的灵魂,那么祖国的山河里便不再有他的飘逸长衣,历史里也便不再有他的名篇佳作为世人吟咏。历史的雨没有下进太白的灵魂,他把一个真实的自己写进了历史。

五、人有意气,才能有豁达的胸襟。“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遭人诽谤的李白,被玄宗赐金放还,虽有昭昭若明星之德,日月齐辉之才,终化为泡影,但他仍意气风发,“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酒入愁肠三分酿成月亮七分化为剑气,秀口一吐便是半个盛唐。若无意气,他怎会有如此豁达的胸襟?

六、李白策一匹骏马,在昏黄的古道上奔驰。然而,官场的尔虞我诈,世俗的道貌岸然绊住他奔跑的脚步,无情的现实冷却了他一腔热血。是啊,想当年力士为我脱靴,贵妃为他磨墨,那该是他仕途上奔跑得最顺畅的时期啊。 可是,无意间他看到了力士谄媚的丑态和贵妃不可告人的笑,他觉得他应该永远让他奔跑的双脚停滞不前,离开这黑暗的金马门。他清醒地知道,他宁愿散尽千金,只求一醉,也不愿摧眉折腰,做大唐的“御用文人”! 于是他带上一把佩剑,把一杯酒去寻访他暂且放在名山的白鹿,永远跨出黑暗的仕途之门。 昔日他骑卸赐骠马奉诏奔驰,今日他骑白鹿奔向他梦寐以求的远方。浊酒深酌,重返喜地,寻幽豪饮,同销万古情愁,南下吴越,梦游天姥,齐叙难酬鸿志。奔跑让他屡跌屡撞,奔跑又让他获得心灵的超越——思想,永远在徘徊和失意中成熟。

七、“不事权贵”的青莲居士,曾放荡不羁地笑骂孔夫子,曾让“一骑红尘妃子笑”的杨玉环为其碾墨,让高力士为其脱靴。这是多么“异端”之举,多么荒谬之行。然而太白见不容于世之滋垢时,便愤然离去了。没有易安居士那“这次第,一个愁字了得?”的忧伤,也没有柳三变“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的悲哀。一句“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植一杯水”的笑叹而已。

八、“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意气风发的李白,对前途充满着无限的憧憬。他想通过官场仕途一展才华,报效国家,挥洒人生。然而,多年的官场生活,多年的仗剑游历,让李白反思起来。有过得意,也有过失意,他终于看清了从仕之路的艰辛与黑暗,高力士为其穿靴实则铐住了他的双脚,朝廷赏赐实际上是主子施舍的乞食。于是“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以美酒清洗心中的抑郁,以山泉清洗世间的污秽,每一次醉后醒来,他又重新开始放眼世界自然,跋涉大江南北。他始终有一种信念,始终有一种火热的诗情冲动,始终有超俗的“出入”的洒脱!因此,他虽不被朝廷重用,但却不被世事摒弃,也不被百姓遗忘。于是他不断地重拾希望,不断地将自己“大隐于市”,也许他的人生哲学便是“宇宙人生,既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吧!李白啊!不愧为“诗仙”,却是个依市而居的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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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李白带来的感动优秀作文

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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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这个人呢,他一生疑点很多。比如说很多人怀疑他是外星人,有人认为他剑术很高。关于他用的剑的问题,就更是让世人争论不休了。我这篇文章呢,就给大家来解惑。

先讲讲外星人的问题。怎么能怀疑李白是外星人呢?人家是地道的地球人,中国人。虽然贺知章说他:就像是太白金星下凡。但那明明是夸人家有才华,怎么能把人家想成外星人呢?

再来讲讲他的剑术。可以肯定的是,他的剑术虽然很高,但绝对不是别人所说的那种巅峰级别的剑术,因为他基础不好。他自己曾写过一首诗,写了自己被一群世外高人围在一起打的场面。他在诗中明确的说明了,自己勉强招架一会儿便被打得狼狈不堪。但是,即使他被打得那么惨,但是也体现出了他的剑术高明,要是一般人早就死了,正因为他有一定的剑术,所以可以勉强招架一会儿。毕竟人家李白是剑圣的徒弟呢,剑术也不会差到哪儿去。

接着再来讲讲李白的配剑。有人说他的剑是七星龙渊剑,这说法就不对了。为什么有这个说法呢?我先来讲讲。唐太宗拿到七星龙渊剑,怕被人偷走,就将它改名为龙泉剑。而李白在一首诗中提到自己用的是龙泉宝剑,所以就造成了这个误会。其实李白用的龙泉宝剑,只是一把比较锋利的剑而已。那时,一个名叫龙泉的地方专门量产宝剑。李白用的龙泉宝剑就是从龙泉产出的,虽然价钱不菲,但也不是什么绝世神剑。

虽然李白一生有很多疑点,但是,不管怎么样,李白永远是深受我们崇敬的人。因为他带动了文化的发展,同时让中国人的思想更加开放。

李白,他的形象将会永远长流在华夏土地上,无论是什么年代,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称他是我们的李白,可以说,他是中国诗歌界的信仰。同样,他也是我们华夏文化的一个代表。

李白的名字,将会永远刻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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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纪念李白的一封信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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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仙”:

当我在皎洁的月光下漫步,想起老家的爷爷和奶奶,不禁吟道:“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当我考场失意时,您的“天生我才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给了我战胜困难的勇气.您是我的精神支柱.

千百年来,您被后人观以“诗仙”的美誉,你诗中透露出的洒脱和豪放,是后人永远无法企及的.“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让我们感受到了你的磅礴的气势.在您的笔下,明月仿佛成了你的好友,为您排忧解难.在您孤独寂寞时,惟有月亮不离不弃.就是在您生命的最后几分钟,你也一直追随着月亮.只有在月亮身边,您才会忘却烦愁.也许,现在您正和月亮共饮美酒呢!“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变成了现实.

虽然您一直没能舒展心中的抱负,怀才不遇,有志难酬,但您的不畏强权,达官贵人的精神,我仍旧记忆忧新:记得你还在京城之时,非常不满宦官高力士的趾高气昂,对这个玩弄权势,位高权重的太监充满了厌恶.于是,一天,趁着唐太宗高兴之时,公然让高力士给自己脱靴,杨国忠给自己捧墨,震惊四座,使得高力士、杨国忠异常难堪.因此您仕途不畅,都是这两个小人在作祟.但您丝毫没有因此改变自己为人处事的态度,依旧藐视权贵,《梦游天姥吟留别》中的“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正是您一生的写照.

您的浩然正气告诉那些权贵:只要你心术不正,以公谋私,我就敢藐视你!现在有许多人为了谋私利,奉承领导,处事圆滑.想想您吧,他们会发现自己有多么渺小!

您虽然政场失意,但唐诗却因你而星光灿烂,您是诗人中最明亮、最璀璨的星!

祝您能和月儿痛饮美酒!

您忠实的崇拜者: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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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给李白的一封信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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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白

您好。

近来好吗?唐朝那边的天气怎么样?

很高兴能给您——诗仙李白写,虽然我们还不认识,但我学过,看过很多您的诗,每一次看、读您的诗时我都觉得,如果我是写诗的,那肯定比不过您。我觉得您作的诗十分押韵,十分豪放,比如您的《望庐山瀑布》,再如您的《宣城见杜鹃花》。

您知道吗?我们这儿几乎人人都知道您——大名鼎鼎的诗仙李白。甚至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您的名字,由此可见您在我们这儿名气多大啊!

我是一个活泼、喜欢运动的男孩,体育很好,成绩也不错,就是画画不行。我学的课外班有书法和跆拳道,都是我喜欢的课程。另外,我最喜欢看书了,从最初的童话,到现在的名著,我全部看过,我每作文次看起收来可是废寝忘食的啊!

我从小就听说过“李白斗酒诗百篇”的故事,我想:您喝酒能写出好诗词,那我喝酒说不定能写出好文章呢!怀着这个念头,有一天,我趁我爸妈不在,我便打开柜子,拿起一瓶RIO鸡尾酒,便往嘴里“倒”。哎呀,这酒真难喝,可为了好文章,拼了,我心里想。转眼间,一瓶RIO鸡尾酒被我硬着头皮喝完了。嘿嘿,我的作文明天肯定受邓老师表扬。我心里想。结果,刚没写几句,就趴在书桌上睡着了……这一次的经历告诉我了一个道理,酒是不能乱喝的!同时,我也要劝您一句:少喝酒,喝酒伤身体!

就写到这儿吧。期待您的来信!

祝您:

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您的粉丝:黄怡康

201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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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李白带来的感动优秀作文

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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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很好奇,李白不是唐代的诗仙吗?为什么我家也有一个“李白”?跟我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NO.1

星期五的晚上,大约六点钟时,我家“李白”开车刚回来。“李白”的老哥们打电话给他:“今晚大家聚一起吃饭。”因为是周五,明天不用上课,“李白”邀我一起去。尽管走前老妈一再叮嘱我:“你的任务是看好他,别让喝酒。”可是一到饭场,那激动、兴奋的心情,早已冲昏了头脑,任我怎么提醒也无济于事。一个小时功夫,酩酊大醉,费了好大劲把他拉回家,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被老妈劈头盖脸训斥一顿。哎,陪“李白”去吃饭,真是遭罪!

NO.2

星期六,原本说好“李白”下午要带我出去玩。可一到中午“李白”说:“不好意思,有几个朋友好久没见了,咱得去和人家吃顿饭。吃过饭带你去玩。”饭桌上,“李白”早已把自己许下的诺言抛到九霄云外,一口气和一群朋友喝了两瓶茅台。酒足饭饱,“李白”走路都是困难,摇摇晃晃,回到家里倒头就睡。下午的室外活动,当然是泡汤了 。

NO.3

星期日本以为可以消停一天,结果,“李白”被几个老同学连拉带拽又喊走了。被送回来后,躺在床上摆成一个“大”字形,脸上升出了“火烧云”,红彤彤的,浑身热气腾腾,像发了高烧一样,嘴里还念叨着:“今天和老同学见面开心呐!”哼,咋不趁酒兴也赋诗一首呢?

这个“李白”就是我的老爸,贪杯堪比“李白”,写诗尚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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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习近平:致2024世界机器人大会贺信全文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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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2015世界机器人大会开幕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国际机构负责人及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各方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在人类发展进程中,诞生了大量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成果。巴比伦的计时漏壶、古希腊的自动机、中国的指南车等,就是古代人类创造的自动装置中的精妙之作。这些创造发明,源于丰富多彩的生产生活实践,体现了人类创造生活、利用自然的执着追求和非凡智慧。

当前,世界正处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交汇点上。科学技术在广泛交叉和深度融合中不断创新,特别是以信息、生命、纳米、材料等科技为基础的系统集成创新,以前所未有的力量驱动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信息化、工业化不断融合,以机器人科技为代表的智能产业蓬勃兴起,成为现时代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国将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纳入了国家科技创新的优先重点领域,我们愿加强同各国科技界、产业界的合作,推动机器人科技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使机器人科技及其产品更好为推动发展、造福人民服务。

本次大会以“协同融合共赢,引领智能社会”为主题,体现了各国协同创新、多学科融合共赢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全球科技界、产业界的共识。我希望,各国科学家和企业家携起手来,共同推进机器人科技创新发展,为开创人类社会更加美好的未来作出积极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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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李白的故事

全文共 1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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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开元年间,在历史上被称为盛唐时期。这时期也是诗歌创作的鼎盛之期。在这时期,出现了一位浪漫主义的大诗人李白,一位现实主义的大诗人杜甫,他们是辉映诗坛的两颗巨星。

李白,字太白,原籍陇西成纪(今甘肃天水)。隋朝末年,全家迁到西域的碎叶(在今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北部),李白就出生在那里。五岁那年,他又随父亲迁居绵州昌隆(今四川江油)青莲乡,所以他又号青莲居士。

李白少年时便显露才华,“十岁通诗书”,“十五好剑术”,“三十成文章(三十岁时以诗文知名天下)”。二十五岁那年,李白离开四川,顺长江东下,先到达江陵,拜访了一位八十高龄的道士司马承祯。司马承祯曾受到武则天和睿宗、玄宗三朝皇帝的接见,在当时名气很大。司马承祯见了李白,对他大为赞赏。李白很高兴,回去后就写了篇《大鹏赋》,把自己比作气概抱负不凡的大鹏。《大鹏赋》很快传开,李白的名气也更大了。公元734年,李白到了襄阳,拜见了荆州刺史韩朝宗。韩朝宗因喜欢奖掖提拔人才而闻名,所以当时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生不愿封万户侯,但愿一识韩荆州。”韩朝宗对李白自然是称赏备至,而李白写的自我推荐信《与韩荆州书》也成了一篇着名的散文佳作。

名满四海的李白,在公元742年(天宝元年)终于奉诏来到京都长安。当时任秘书少监的老诗人贺知章得知李白到了长安,亲自到旅舍去看望李白。他读了李白大约在十年前写的《蜀道难》后,赞叹道:“这是一个从天上贬谪下来的仙人啊!”从此“谪仙”这个称号不胫而走,李白也被人们称作“谪仙”、“诗仙”。

李白进宫后,唐玄宗很高兴,封他为翰林供奉。据说,唐玄宗当时曾亲自走下台阶迎接李白,还亲手为李白调制羹汤。出于信任,他还让李白参加了起草诏书的工作。

唐玄宗对李白,只是希望他成为一个宫廷诗人,为太平盛世作些诗文点缀。但李白是一个有远大抱负的人,初进宫廷时,他对政治了解不多,因此奉命写了不少歌颂升平的诗,不久他的思想就起了变化。天宝年间,朝廷政治已由盛转衰,唐玄宗也由一代明君渐渐蜕变为庸主。朝廷中的有识之士都在担忧时政,担心发生变乱。李白对此是有认识的。

作为一个名满天下的大诗人,李白的个性也是十分狂放的。他又特别喜好饮酒,常喝得酩酊大醉。杜甫曾在一首诗中这样描述他:“李白斗酒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这样的个性使他很难被朝中的权贵们所容忍。据说,他先得罪了唐玄宗最信任的太监高力士。高力士又故意歪曲他写的诗《清平调》,使杨贵妃对他也心生忌恨。最后连唐玄宗也疏远他了。

可是李白的个性使他“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这时他最向往的,还是他以前云游天下的自由生活。于是李白向唐玄宗上书请求离京。公元745年,他的请求被批准,他离开长安,又开始了漫游山水间的生活。

公元755年,安史之乱爆发。洛阳、长安先后沦入乱军之手,唐玄宗仓皇逃向四川,唐肃宗在灵武即位。逃难途中,唐玄宗又任命他的第十六子永王李为江陵大都督,要永王招兵马抵抗叛军南下。

那时李白正避乱隐居在庐山。永王东下经过浔阳(今江西九江),得知李白在此便派人请他参加自己的幕府。出于一片爱国心,李白立刻答应了,并一连写了十一首《永王东巡歌》赞扬永王。

可是唐肃宗并不信任永王,认为他出师东巡是割据江南,便调动兵力准备消灭永王。永王大怒,也发兵进攻。这样他便成了叛逆,将士们纷纷脱离,永王最终兵败自杀。李白也因“附逆”(附靠叛逆之臣)被判死刑。多亏郭子仪等人相救,李白被改判流放夜郎(治所在今贵州正安西北)。还没到夜郎,朝廷宣布大赦,李白得以返回四川。

李白的晚年是在安徽当涂度过的,他的族叔李阳冰在那儿做县令。唐代宗即位后,下诏拜李白为左拾遗。但诏书还没到,李白已离开了人世,那一年他六十二岁。至今当地还留有李白的衣冠冢和纪念堂。李白现存的诗有一千多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他对祖国大好河山的歌颂。这些诗经过他的夸张的描绘,想象奇特的渲染,显得大气磅礴,出神入化。他还写了不少反映人民生活、抨击黑暗政治的诗。他善于从民歌、神话中吸取营养和素材,经过他的丰富而奇特的想象,使他的作品具有雄奇豪放的风格、瑰丽绚烂的色彩。他被认为是自屈原以后最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他的创作是中国浪漫主义诗歌的新高峰。不少作品,如《蜀道难》《静夜思》《早发白帝城》等,已成为千古传诵的佳作。

李白在诗歌创作上的伟大成就,是很难用几句话来描述的,也许只有杜甫的两句诗最有概括力:“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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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中考满分作文素材:青莲居士——李白

全文共 3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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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白道“行路难”,却一直在走。走着笑着红尘,走着辞别故友。一壶浊酒,“歌遍山河八万里”;一叶轻舟,“惟见长江天际流”。然而李白同样是位被上苍嫉妒的文人啊!嫉妒他的人——年少英才;嫉妒他的诗——出水芙蓉。李白道“行路难”,却一直在走。翰林遭贬,他“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流放夜郎,他“凤歌笑孔丘,一生好入名山游”、李白所走的路更让我佩服。这样说虽有失公平,但我仍然觉得,李白人生路上的磨难哪里比陶潜与屈子少呢?但他却一直在走,因为他坚信“长风破浪会有时”!一块宝玉,在僵硬的政治舞台上磨来折去,却无半点玷污与磨损!

2、李白洒脱,不寄托于高堂的庄严,不艳羡那官场的利禄,站在大唐的江山上,站在诗人的位置上,任清风涤荡心胸,随月辉起舞弄影,“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他吟出了好大的斗志;“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他吟出了好大的气魄,于是,大唐的江山史册上又多了几分厚重、灵动的神气!难道能说无仕途作为的李白没有体现自己的价值吗?不能。

3、当李白不被重用时,他却仍能快乐地梦游天姥,却仍能举杯畅饮。他对明天有着乐观的微笑。当苏轼屡遭贬谪,他却仍有“泛舟游赤壁”的雅兴,有“浪淘尽千古英雄”的豪迈。他对明天有着希望的微笑。当屈原纵身投江时,我想他也一定带着微笑,因为他坚信他的“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举世浑浊唯我独清”一定会给后人带来思索和警惕。

4、一勾弯月在冷凝处低悬,片片浮萍碎成摇曳的翡翠。诗人一声长叹,涌起层层墨香。李白的一生因为没有模仿世俗的不堪之流而铭留青史,因为舍弃了“钟鼓馔玉”,而做了一回真正的自我。他的人生是成功的。如果他像当时的士大夫之徒一样追求金钱和名利,而违背自己的灵魂,那么祖国的山河里便不再有他的飘逸长衣,历史里也便不再有他的名篇佳作为世人吟咏。历史的雨没有下进太白的灵魂,他把一个真实的自己写进了历史。

5、人有意气,才能有豁达的胸襟。“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遭人诽谤的李白,被玄宗赐金放还,虽有昭昭若明星之德,日月齐辉之才,终化为泡影,但他仍意气风发,“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酒入愁肠三分酿成月亮七分化为剑气,秀口一吐便是半个盛唐。若无意气,他怎会有如此豁达的胸襟?

6、李白策一匹骏马,在昏黄的古道上奔驰。然而,官场的尔虞我诈,世俗的道貌岸然绊住他奔跑的脚步,无情的现实冷却了他一腔热血。是啊,想当年力士为我脱靴,贵妃为他磨墨,那该是他仕途上奔跑得最顺畅的时期啊、可是,无意间他看到了力士谄媚的丑态和贵妃不可告人的笑,他觉得他应该永远让他奔跑的双脚停滞不前,离开这黑暗的金马门。他清醒地知道,他宁愿散尽千金,只求一醉,也不愿摧眉折腰,做大唐的“御用文人”!于是他带上一把佩剑,把一杯酒去寻访他暂且放在名山的白鹿,永远跨出黑暗的仕途之门。昔日他骑卸赐骠马奉诏奔驰,今日他骑白鹿奔向他梦寐以求的远方。浊酒深酌,重返喜地,寻幽豪饮,同销万古情愁,南下吴越,梦游天姥,齐叙难酬鸿志。奔跑让他屡跌屡撞,奔跑又让他获得心灵的超越——思想,永远在徘徊和失意中成熟。

7、“不事权贵”的青莲居士,曾放荡不羁地笑骂孔夫子,曾让“一骑红尘妃子笑”的杨玉环为其碾墨,让高力士为其脱靴。这是多么“异端”之举,多么荒谬之行。然而太白见不容于世之滋垢时,便愤然离去了。没有易安居士那“这次第,一个愁字了得?”的忧伤,也没有柳三变“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的悲哀。一句“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植一杯水”的笑叹而已。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意气风发的李白,对前途充满着无限的憧憬。他想通过官场仕途一展才华,报效国家,挥洒人生。然而,多年的官场生活,多年的仗剑游历,让李白反思起来。有过得意,也有过失意,他终于看清了从仕之路的艰辛与黑暗,高力士为其穿靴实则铐住了他的双脚,朝廷赏赐实际上是主子施舍的乞食。于是“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以美酒清洗心中的抑郁,以山泉清洗世间的污秽,每一次醉后醒来,他又重新开始放眼世界自然,跋涉大江南北。他始终有一种信念,始终有一种火热的诗情冲动,始终有超俗的“出入”的洒脱!因此,他虽不被朝廷重用,但却不被世事摒弃,也不被百姓遗忘。于是他不断地重拾希望,不断地将自己“大隐于市”,也许他的人生哲学便是“宇宙人生,既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吧!李白啊!不愧为“诗仙”,却是个依市而居的仙人。

9、高远恢宏的理想。李白生活在盛唐时代,具有恢宏的功业抱负、”申管仲之谈,谋帝王之术,奋其智能,愿为辅弼,使寰区大定,海县清一”,这是他执着的人生信念。为此,他“仗剑怯园,辞言远游”,广为交游,诗名远播、以期能入朝为官,实现济世的政治抱负,在高扬亢奋的精神状态中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安史之乱”爆发后,李白为早日平息战乱,复兴大业,在隐逸多年后,又欣然接受玄宗之子,永王李璘的恭请,满怀热忱毅然从戎。即使在“赐金放还”之后,年近六十之时,他仍壮心不已,准备踏上征途,参加李光弼的平叛大军。途中因病折回,不久病死当途。

10、傲岸独立的个性。无论是得意之时,还是失意之日,始终保持傲岸不羁的个性。应诏入京之时,他一路狂歌“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赐金放还”之后,他愤

然呐喊,“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面对荣华富贵的诱惑,他不失耿介光明之志。“乍向草中耿介死,不求黄金笼中生。”面对炙手可势的权贵,他始终保持着人格的尊严。“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西卒不复。”

11、豪迈超脱的人生。李白一生充满自信。他坚信“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他对未来充满信心:“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去帆济沧海”,这种乐观的情怀,让诗仙在坎坷的人生路上始终豪迈。他从来不怀疑自己的旷世才华,入永王幕府之后,他曾以谢安自比。“但用东山谢安石,为君谈笑静沙。”这与隐居隆中却高吟《梁父咏》的诸葛孔明何其相似。他始终以豪迈而超脱的情怀去拥抱阴晴不定的生活。”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即使是寂寞失落之时,也要“花间一壶酒”,用以“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这是何等的洒脱,何等的乐观。

12、“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浪漫诗仙李白,在遭遇仕途不顺的挫折后,他沉寂了吗?消沉了吗?没有。“长安市上酒家眠”,笑对痛苦,面对挫折他拂袖而去,遍访名山,终于成就了他千古飘逸的浪漫情怀!

13、在梦中的天姥山的石阶上,脚着谢公屐,看海日,闻天鸡,醒来便仰天长啸出门去,不肯摧眉折腰事权贵。他选择了骑鹿游名山,失去了权势,却得到了开心颜。不是一切得到都意味着圆满。——话题:得到与失去

14、在那样一个皇命大如天的时代,何人不畏惧高高在上的君主?然而李白独树一帜,带着西域狂放洒脱的气质,拒绝了“摧眉折腰”,他“举杯邀明月”,洋洋洒洒为后世留下多少千古名作。他大笔横扫,狂飙突进,给大唐诗坛注入西域骑士的剽悍与纯粹,令芸芸众生都为之一惊。大唐盛世的诗坛需要这样一个个性张扬的李白。——话题:个性的张扬和社会的需要、

15、桀骜不驯的李白把人生看作是一场漂泊,沸腾的血液使他不能在任何一个地方安住,他永远行走在自己设置的轨道上,不为周遭的一切所牵绊,包括富贵功名——尽管他也曾十分向往功名利禄;而淡泊名利的诗人陶渊明则毅然拒绝了朝廷上的钩心斗角,远离喧嚣,归隐田园,过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清闲生活;还有范仲淹选择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生态度,辛弃疾选择了时刻准备着为国捐躯,上阵杀敌的人生道路——虽然直到双鬓斑白他仍壮志难酬。无论这些伟人的选择是否高尚,无论最终他们是否都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只要在人生的道路上做出选择,就应该义无返顾地走下去。——话题:在……的路上

16、喝一斗酒,你会飞,飞越难于上青天的蜀,飞越天姥山的传说,栖落在三千尺的庐山之。

以月亮为杯,影子为友,你将大唐的太阳推向天空,唐诗披着三千丈白,醉了比桃花潭更深的友情。

天门山只是一个小小的酒嗝,千里江陵只不过是一句短短的酒令,驶进三月烟花的意境,诗歌的上游,是从天上奔流而下的黄河。

说什么功名利禄,钟鼓馔玉,抵不过手中的一杯酒,酒是豪气,有一星灵感/便是冲天烈焰,酒是翅膀,掠过千年万年的时空。

喝醉了,你像孩子一样,想家,吟一曲如霜的月光,曳长永恒的乡愁。

李白,你总是那么放浪,长安城里甩碎了一只酒壶,另一只又丢弃在了山水间,无家可归的酒香,飘过宋元明,你神仙一样的忧伤和幸福啊,将栖在那一枝浪漫,将深入那一缕月光之下。

李白,大唐最好的酒,香飘宋元明,一直至今,只需一滴,足以滋养我们,整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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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习近平南京公祭日讲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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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令人感动的是,在南京大屠杀那些腥风血雨的日子里,我们的同胞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众多国际友人也冒着风险,以各种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他们中有德国的约翰·拉贝、丹麦的贝恩哈尔·辛德贝格、美国的约翰·马吉等人。对他们的人道精神和无畏义举,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日本侵略者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震惊了世界,震惊了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任何人要否认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事实,历史不会答应,30万无辜死难者的亡灵不会答应,13亿中国人民不会答应,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都不会答应。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历来具有不畏强暴、敢于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敌人所压倒的英雄气概。面对极其野蛮、极其残暴的日本侵略者,具有伟大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人民没有屈服,而是凝聚起了同侵略者血战到底的空前斗志,坚定了抗日救国的必胜信念。在中国共产党号召和引领下,在全民族各种积极力量共同行动下,中华儿女同仇敌忾,视死如归,前仆后继,共御外敌。

经过8年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中国人民付出了伤亡3500万人的沉重代价,用生命和鲜血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赢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伟大胜利,也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谱写了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抵抗外来侵略的壮丽史诗,彻底洗刷了近代以后中国屡遭外来侵略的民族耻辱,极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也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道路创造了重要条件。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自古以来,和平就是人类最持久的夙愿。和平像阳光一样温暖、像雨露一样滋润。有了阳光雨露,万物才能茁壮成长。有了和平稳定,人类才能更好实现自己的梦想。

历史告诉我们,和平是需要争取的,和平是需要维护的。只有人人都珍爱和平、维护和平,只有人人都记取战争的惨痛教训,和平才是有希望的。

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中日两国人民应该世代友好下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我们不应因一个民族中有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发起侵略战争就仇视这个民族,战争的罪责在少数军国主义分子而不在人民,但人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侵略者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一切罔顾侵略战争历史的态度,一切美化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论,不论说了多少遍,不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人类和平和正义的危害。对这些错误言行,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们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反对。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近代以后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人民无数次经历了战争磨难,更加懂得和平的珍贵。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不是人类和平之计。和平而不是战争,合作而不是对抗,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主题。

刚才,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鼎庄严揭幕。我们设置这尊鼎,就是要向世人宣告“昭昭前事,惕惕后人”、“永矢弗谖,祈愿和平”的心愿。

此时此刻,我们要告慰所有在南京大屠杀惨案中不幸罹难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不幸死难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来侵略中英勇牺牲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伟大斗争中英勇献身的同胞们: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拥有保卫人民和平生活坚强能力的伟大国家,中华民族任人宰割、饱受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人民正在意气风发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中华民族的发展前景无比光明。

此时此刻,中国人民也要庄严昭告国际社会:今天的中国,是世界和平的坚决倡导者和有力捍卫者,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维护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愿同各国人民真诚团结起来,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而携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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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立法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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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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