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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行路难》全文优秀20篇

李白是个大诗人,如果你穿越时空遇到李白,那么你想要对他说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李白《行路难》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这些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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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李白高三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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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悠悠,湮没于无声。有一人,身着敞怀青衫,披散青丝,一壶酒,一把剑,傲立于历史长河的岸。他是李白,盛唐的灵魂。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李白生于那片声势浩大的盛唐山水,御手调羹,贵妃捧砚,力士脱靴。他是众星捧月的那月,却仍郁郁寡欢。他知道自己不善阿谀奉承,常伴君王左右亦不是他的志向。玄宗赐金放还,他仍意气风发。纵然颠沛流离、历经坎坷,但他喜笑悲歌气傲然,九万里风鹏正举。沧海一声笑,散发弄扁舟。他用时代的最强音,高呼:“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这一声呐喊,惊醒了多少千百年来被封建制度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鼓舞了多少仁人志士敢悄悄直一直腰,又扶起了多少人心灵深处最后一丝人格尊严。是他,李白,让我懂得在面对两难选择时,及时两袖只剩清风,也要坚定地选择骨气。是他教会了我挺直腰板,我就是我的自信。

“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李白追求自由,追求理想,追求没有世俗的秀丽山水。他醉卧长安,天子难寻,不是粉饰,不为虚名,一路向前,踏遍故国河山。他看天姥山,高吟:“天姥连天向天横,势拔五岳掩赤城。”他看蜀道,高唱:“危乎高哉,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他看庐山瀑布,高呼:“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李白的诗字里行间流露他吞吐宇宙的豪气,语言壮美使人深受震撼。

这一声声高喊,震醒了多少被功名利禄蒙蔽的心灵,又振奋了多少失意彷徨的人拨开迷雾,找到新的精神寄托。是他,李白,教会我用容纳宇宙的心灵去对待每一件事物。此路不通如何?换条路照样走向自己光明灿烂的未来。多歧路,今安在?长风破浪,云帆沧海,拂袖而去,徜徉山水,对月抒啸,乐得轻松自在。

一星升起,他灿烂的是整个盛唐的星空。他飘逸,欲上青天揽明月;他自信,天生我材必有用;他狂放,我辈岂是蓬蒿人!他执剑,舞出一颗盛唐的剑胆。他喝酒,饮出一位诗坛的谪仙。他用酒涤荡自己的秉性,用诗解放自己的灵魂。

他是李白,早已映入史册,成为民族的精神瑰宝,成为千千万万人民心中的伟人。

他是李白,我的星空中最亮的那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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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有关李白高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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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用他毕生的热情倾注在了《史记》上;居里夫人用了她全生的热情投入在了研究镭上;爱因斯坦用了他全部的热情奉献在“相对论”上……而李白他的热情倾注在哪里了呢?今夜月色白如昼,我捻开《唐诗》,共邀李白来赏月。

桃花潭边,伴着歌声阵阵,你我站在一叶扁舟上。李白不禁吟道:“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随着水流而下,伴着夕阳我们继续向前。

水声愈来愈大,船儿随着水漂到了瀑布的下方。水面弥漫着紫色的雾气,你吟道:“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小舟向前,亦听到了猿声,不觉轻舟已过万重山了。

弃船而行,登上蜀道,曲折难行。你仰天长啸:“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可是我看着你知道,世人有你几分潇洒,何必去上青天。

夜幕垂下,你我摆桌在花园中,月色淡淡,花香淡淡,但你却起舞弄清影,边舞边吟:“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好一个独酌无相亲!而你却流下了两行热泪。我问你为何?你答道:“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你饮酒长叹。

一杯酒,喝醉了半个盛唐。

李白在这样一个争名夺利的社会中却用山水陶醉自己,用淡然安抚人生。他将他所有的热情都给了诗歌,在五千年的文学中,开辟出自己的道路,才有了独领风骚数百年。他虽然“即自以心为形役,奚惆怅而独悲”,但他却又诗作伴。

李白将自己一生的热情倾注于诗中,而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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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心中的李白

全文共 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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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入豪肠,七分酿成了月光,余下的三分啸成剑气,秀口一吐就是半个盛唐。

——题记

李白——一个象征盛唐文化的荡气回肠的名字,一个屹立于中国古代诗歌巅峰之上的不朽传奇,一个千万华夏儿女心中膜拜景仰的民族魂。他的存在意义远不止是一个伟大的诗人,他以那数不尽的经典篇章傲立于中国诗坛的金字塔之巅,成为了汉文化的一座象征。

他,是属于大自然的,在他二十四岁那年辞别故土,踏上了一个人的旅途,他踏遍了大唐河山的山山水水,所到之处便留下他气势磅礴的文字:太白巅峰之上,他叹道:“举手可近月,前行若无山。一别武功去,何时复更还?”独饮于敬亭山间,他向敬亭山举杯:“相看两不厌,唯有敬亭山。”置身于庐山飞瀑前,他怅道:“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他浪漫而奇特大胆的想象,所有的山水便在他诗里灵动起来,甚至那伟岸的山脉都柔和温情起来。

他,注定融不进尔虞我诈的官场。他曾胸怀壮志,满腔赤诚的报国之志。当皇帝诏他入宫,他壮志凌云:“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他那样狂傲而不可一世,他也成为了中国封建史上唯一的受皇帝诏见入宫的诗人。可生性放荡的他怎会适于朝野的种种?“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他,是心怀理想,胸襟旷达的。在《将进酒》中他高呼:“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伫看黄河滔滔之水:“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他,慨叹光阴,感怀时世。“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晓照铜镜,手握银发,他悲叹:“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举杯邀月,他仰天曰:“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唯愿当歌对酒时,月光长照金樽里。”

他的一生是一场未知的旅程,亦是一段诗的传奇。他将他所感怀的,咏叹的,哀怅的,用文字的方式传承给后世。他已是那般登峰造极,让我们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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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余秀华《穿过半个中国去睡你》诗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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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湖北钟祥市石牌镇横店村的农民诗人余秀华在网络上火了。

最近几天,余秀华的《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我爱你》、《在打谷场上赶鸡》等诗歌及随笔,在微博微信等地激起一波阅读和转发热潮。再早一些时候,她的诗作接连在全国知名诗刊上发表,被邀请到北京一所大学参加诗歌朗诵活动,也被《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关注报道。

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全文)

其实,睡你和被你睡是差不多的,无非是

两具肉体碰撞的力,无非是这力催开的花朵

无非是这花朵虚拟出的春天让我们误以为生命被重新打开

大半个中国,什么都在发生:火山在喷,河流在枯

一些不被关心的政治犯和流民

一路在枪口的麋鹿和丹顶鹤

我是穿过枪林弹雨去睡你

我是把无数的黑夜摁进一个黎明去睡你

我是无数个我奔跑成一个我去睡你

当然我也会被一些蝴蝶带入歧途

把一些赞美当成春天

把一个和横店类似的村庄当成故乡

而它们

都是我去睡你必不可少的理由

(诗人:余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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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眼中的李白

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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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漫漫历史长河,无数英雄人物,风流才子流连其间。然而我却唯独欣赏他一人,他就是有着“诗仙”之称的李白。在他人眼中,他只不过是一个爱喝酒,爱游山玩水的一个怀才不遇的诗人罢了。但在我眼中,他是不羁,他是浪漫,他是洒脱……

从小学一年级时便接触他的诗。还记得学的第一首诗是他的《静夜思》,由于当时年纪尚小,不懂得这诗是何意,便捧着书本询问爷爷,不幸摔倒了,拍拍身上的土,仍兴致勃勃的去找爷爷。爷爷教我一遍又一遍的读他的诗,读着读着,我似乎感受到了他的悲哀,他的无奈……

他,才高八斗,不畏权贵,想要为国建功,却,屡遭陷害。

他大气,他不羁,要不怎么会有“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他孤独,他悲伤,“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便是写照;他可以笑,直笑道“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他可以哭,直哭到“明月不归沉碧海,白云愁色满苍梧。”;他可以感慨“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他可以自豪,可以长志“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他怀念友情直到“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依旧不舍得回头……

他可以自豪,可以悲伤,可以哭,可以笑……他就是他,他不需要刻意去模仿谁,也不希望别人去模仿他。

他不畏权贵。南蛮送来挑战书,挑战天威,君王乃至群臣无一不惊慌失措。唯他,波澜不惊,洋洋洒洒写下《吓蛮书》,吓退了南蛮几万精兵,不敢来犯。

接触他的诗多了,便想与他一同赏那明月,与他共饮,排除他的孤苦,省的他独自一人,对月当饮,喝的一肚的哀愁。

闲暇时,捧着他的诗卷,夜下挑灯苦读,不为名利,不为学习,只为了能够在此寻找他的忧乐,他的哀伤……

灯下的我,似乎看到这样的情景:月光下,一青衫男子对月共饮酒,口中吟道:“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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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有关李白高三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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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是一个很伟大的诗人,这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可谁又能真正从心里感知他的存在呢?他努力、他郁闷、他思乡,他却能把这些平凡的形容词“扩写成诗”,品作文。诗中如同壮观瀑布般的情意,与人们的现代思想纠缠着,专家们能从中抽多少就抽多少。

李白有着大男人主义的豪爽性格,将已经过去的事情统统视为渺小的过眼烟云,他自由自在地去游历那些壮美的山山水水,为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而惊叹。

李白的诗让我越读越有味,他的诗中不仅仅是对人生的感叹,似乎还有很多很多更深的东西等待我们去发现它。他的诗很开放,能让大多数人接受他。他写的东西即使我咬烂笔头也想不出来。点到为止,却又点得精确,点得透澈,让人忍不住被这个“李氏黑洞”给吸进去。

“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长相思,摧心肝。”这些令人深感谢无奈的诗句就是这样融入我们的社会的。

我只是去听去看去想,李白的诗却成了我脑海里抹不去的光亮。影响着我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特别是《将进洒》这首诗,最让我为之动容。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烹羊宰牛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君莫停。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侧耳听。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愿醒。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陈王昔时宴平乐,斗酒十千恣欢谑。主人何为言少钱,径须沽取对君酌。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

金钱在这位诗仙眼中早已成了毫不起眼的蚂蚁,在酒后也只剩无几了。回来想想,真是天妒英才,要不然李白早就当上“高级白领”了。那么好的文笔,那么气派的思想,那么坚定的雄心壮志,要是李白来到现代,那他肯定没那时间享清闲,而是为了工作和生活埋头苦干。

李白的诗像一条灵动、充满豪情的龙,在茫茫的诗云中穿梭,他傲然、不屈,眼睛里有着无数智慧的宝藏。昂首,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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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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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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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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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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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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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和李白交朋友

全文共 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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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古诗课的时候,老师教了一首李白的诗,读着读着,我就来到了唐朝,看见了中年时期的李白。他长发飘逸,一身布衣,高高的个子。

那时我有三十多岁,个子和李白差不多高。在这个年代里,李白领着我走了许多地方,我们看到了许多的名山大川。刚出来时,我和李白来到了峨眉山,我就在那里看那些看不够的风景,可是李白看着看着就作了一首诗,是《峨眉山月歌》:“峨眉山月半轮秋,影入平羌江水流。夜发清溪向三峡,思君不见下渝州。”当时我觉得很怪,看着峨眉山,李白就想到了三峡,我怎么就没想到呢?

又过了四个月,我和李白来到了武当山。到了武当山我的收获很大,李白教会了我很多知识。从此,我和李白成了好朋友

后来我们到了唐朝的首都长安,住在客栈里。住到客栈里的第二年,八月十五到了,我看出来李白很想家,于是我就出去买回来两坛子酒,让他多喝些酒,安慰他别想家。可是谁知道李白他借酒浇愁愁更愁,更想家了,喝着喝着就诗兴大发,吟起诗来:“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哈哈,真没想到啊,李白的《静夜思》这首诗有我的功劳啊。此后,我和李白的感情更深了。

李白的性格很开朗,也很平易近人,他平时总和我开玩笑。但是有时心事也很重,每当这时,就跟我谈他小时候在家乡的那些事,他的家乡情很深啊,有时李白都流泪了。他对我很信任,就像对待亲弟弟一样亲热。

想着想着,老师来到我面前,惊飞了我的白日梦。我多么想见到李白,跟他走一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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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最新放假安排已公布,全文如下

全文共 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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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年法定假日放假时间一览表:

2015年元旦时间:1月1日(农历十一月十一,星期四)

2015年除夕时间:2月18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星期一)

2015年春节时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星期二)

2015年清明节时间:4月5日(农历二月十七,星期日)

2015年劳动节时间:5月1日(农历三月十三,星期五)

2015年端午节时间:6月20日(农历五月初五,星期六)

2015年中秋节时间:9月27日(农历八月十五,星期日)

2015年国庆节时间:10月1日(农历九月十三,星期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六、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一、2015年元旦:1月1日放假,由于1月1日当天是周四,所以放假三天调休(1-3日)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二、2015年春节:2015年春节是2月19日星期四。根据规定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除夕到初二。调休7天。2月18日至2月24日放假,共放假7天。

三、2015年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共三天。

四、2015年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5.1是周五 所以不调休。

五、2015年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共三天

六、2015年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共一天

七、2015年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10月11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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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给李白的一封信三年级

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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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心中,有一个长长的影子,纵跨上下千余年,青衫长袖.持剑把酒,他,是李白.

寒风萧萧.皇宫一片金碧辉煌.你独自站在皇门之外,想数月之前,天子堂前跑马;醉酒之时,让高力士脱靴.想奉命之时,你高歌”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羔人.”;想鼎盛之际,一句”借问汉宫谁得似,可怜飞燕依新妆”使皇城上下万千痴迷.却也是这句妙诗,却遭高力士恶语.站在这皇宫之外,没有泪,没有悲,寒风不能使你弯腰,挫折无法把你压倒!是的,”安能催眉折腰事权贵,是我不得开心颜.”你走了,在诗史上留下了一座丰碑.在我眼中的李白,一身傲骨.

惊涛翻天,黄沙飞卷/你独驶一叶孤舟,独自走去.你清楚地听到,一身又一身踏浪高歌.蓦一回首,是汪伦的身影,不断走近.一时,友谊溢满了碧水,也溢满了你的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你走了,带走了一江友谊.在我眼中的李白,满心情谊.

独在异乡,何人共酒?在月下,你独自举杯.于人,无人与你共酒.于心,无人把你赏识.你举杯高歌”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何须共酒?“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明月,孤影,岂非永远的朋友?纵使千人离去,依有明月,孤影,守于己旁.“五花马,千金裘,呼儿欲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在我眼中的李白,洒脱豪放.

李白,是你这诗仙,这青莲居士,用豪情作巨笔,写下了锦绣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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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我和李白聊聊天作文500字

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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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贤兄:

您之名作《静夜思》小妹赞赏有加,素喜吟诵,回首寒窗岁月,您“悬梁刺股”勤勉犹胜古人。年少的您,已经学识出众,文才超群,缘何不能“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我将您称之为流水,因流水之意在于“经久不息,上下不定”。

那是您有一颗天真烂漫的赤子之心,像孩子一样呆呆看着山,口中吟着“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

那是您,带一身豪放,集一身洒脱,望着那一帘飞泻而下的瀑布,脱口而出:“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那是您,以诗人身份,高唱着“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昂首挺胸出入皇宫,让高力士脱靴,让杨国忠磨墨。

那是您,追求自由,追求理想,集一身傲骨,惊天地泣鬼神地高吼:“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

我曾爱过“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却又迷上了您的“杨花落尽子规啼,闻道龙标过五溪”,我曾爱过“正是一年好风景,落花时节又逢君。”却爱上了您的“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曾爱过“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却迷上了您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贤兄若肯屈就,小妹愿与您结为知交,从此人生途中,风雨同程,畅聚欢晤。贤兄意下如何?小妹静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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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给李白先生的一封信

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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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饮狂歌空度日,飞扬跋扈为谁雄?”几百年前那双傲慢的靴子仍在高力士羞愤无比的手中.你,却傲然离开.李白,那样一个狂放不羁,气吐山河的人物.我愿用我眼来读你,读出你的气魄,读出你的失落.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少时的你,有着“大济苍生”的理想.希望这一腔热血能用在江山社稷上.可惜,长安的受挫使你报国无门.这样沉重的打击令你无限忧伤,使你面对美酒佳肴也无心享用.但,你并没有一直悲伤下去.坚强乐观的你依旧要奋斗下去.勇往直前,不畏艰难才是属于你人生的主旋律.我读出了你的理想.

人生在世不如意,明朝散发弄扁舟.

报国无门的你选择了隐居,尽观江山美景不也是一件令人神往的事吗.至于满地的难民与伤民,祖国的岌岌可危,便交由杜二去吟诵吧!更加佯狂的你便从此浪迹江湖,云游四海,去享人间之乐了.然而又有谁会明白,狂放的你,也有一颗忧伤而寂寞的心.我读出了你的忧伤.

且就洞庭赎月色,将船买酒白云边.

酒,几乎成为了你生命的全部.无肉可以,无酒不行.为何酒拥有如此大的魔力?莫非只是自己钟爱那樽中的月影,引起你回回的深思.思,思故乡,往事,还是那早已摇晃不定的长安.或许还是放不下祖国吧,只有那几杯甘醇才能让你忘记悲伤.我读出了你的爱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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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李白风流人物作文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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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历史的烟尘,掠过人世的悲欢,我站在长安街上,看你纵马而来,白衣翻飞,拂过一个浮华的时代。

人们说你是狂者,敢邀明月共饮,敢与星辰结游,他们不懂你,我也不理解,但我想走进你的世界!

你在高高的宫墙里挥毫纸上,你说,“一枝红艳露凝香,云雨巫山枉断肠”。可我知道,你并非屈于权贵,你只是拥有一双诗人的眼睛,热爱一切的美,无论是梨花还是贵妃。你能打开心扉,告诉我你的挚爱吗?

可这毕竟是权势的官场,容不得你凌驾青云之上的狂傲,世人笑你痴狂,你却在众人的冷语中,高吟“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狂笑而去,此刻,三尺龙吟宝剑在你手中鸣响,绵绵的雨在长安的上空纷纷扬扬,可你心中的阳光还灿烂吗?作文

我愿走进你的小院,与你一同舞剑。天空为你我沉默,耳畔只响起飒飒风声。我与你在风中享受这世间的宁静,感受你所追求的简单。也许那样,我就已经走进你的世界。

让我走进你的世界吧!与你一同吟咏“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的壮阔,一同道出“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意念。我愿和你一道,在江水之滨捧起酒杯,饮下那空灵的月光,和你一起咏叹“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作文

让我走进你的世界吧!没有时代的隔阂,没有年龄的界限。让你我不再孤单,让诗溢满我的生活,从此,我快乐,因为我与你同行!

诗仙啊,你的才情,你的狂傲,像一轮太阳,照亮我前进的路,我想走进你的世界,不知,你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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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我读李白作文1000字

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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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明亮的月光照进山林。林中,你举着金杯与友人对坐痛饮。正值你仕途遇挫,才华无人赏识之际,你却满不在乎似的,与酒和友人相伴,在月色下大笑开怀。

你天生桀骜不驯。“黄河之水天上来”写出了你的豪迈。这当然只是你的想象,从天上奔涌而下的黄河水是如此波澜壮阔、自由无羁,如同你的性格,你的一生。你用“朝如青丝暮成雪”来概括人的生命之短暂。没错,在历史的长河中,就算如秦皇汉武一般有着丰功伟绩的人,也会马上被吞没,你看透了这一点。既然会有这样的命运,那为什么不在活着的时候享受一番呢?你是这么想的,也这么做了。

“人生得意须尽欢”,注视着“得意”二字,你陷入沉思:有得意过……还是没有?有过的,但也只是过去式,可你并不为此消沉,你的自信和自傲不允许。你肯定并相信着自己的才华。“天生我材必有用”。在你写下这令无数后人惊叹的七个字时,怀才不遇的心情也随之透露了一瞬,马上就被“必”字所散发的浓浓的自信盖过。从古至今,又有谁能做到像你一样自信,自信到能够肯定自己的一切才华?没有的,他们不能,他们也不敢。别人做不到像你一样“千金散尽还复来”,哪怕是与你为友的岑勋和元丹丘。你们一杯接一杯地喝着美酒,品尝着佳肴,没有醉,却也忘了些许烦恼。“将进酒,杯莫停”,你不断劝着友人喝酒,可他们不是如你一般酒量好的。你笑了,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畅快。若我歌一曲,君能否为我倾耳听?

你宁愿不要富贵生活,却“但愿长醉不愿醒”。富贵生活的“不足贵”,当然是你的性格使然,但是,你确定里面不包含着“大道如青天,我独不得出”的对社会和朝廷的一丝不满吗?你说“古来圣贤皆寂寞”,也从另一个方面写出了你自己的寂寞吧。圣贤寂寞,饮者留名。留名的饮者不少,为何你偏写“陈王”这种有名气的文人呢?恐怕你的心中,还是向往着被你说“寂寞”的圣贤一类的高级人物吧。曹植当年设宴平乐观,在你心中应该也是不可磨灭的历史画面。说着,你口中的话语又从“圣贤”、“陈王”变成了酒。你的酒兴愈发高了,以至于不在乎酒是否够喝,钱是否够用。“径须沽取对君酌”,多么狂放啊,照应着你之前所说的“千金散尽”,看来你真的是自信到了无人能及的地步。对酒的喜爱也是如此,你不惜用“五花马、千金裘”去换美酒,要与友人“同销万古愁”。你可知,你是被主人招待的客人啊,如此颐指气使,又让人不知谁为主、谁为客了……

夜深了,接近黎明;兴尽了,樽空人散。但你的眉目间的豪气仍未散——是永不会散的。

将进酒,众人皆醉我独醒;

君不见,绝世才华无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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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描写庐山的诗:望庐山瀑布水二首李白

全文共 1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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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登香炉峰,南见瀑布。挂流三百丈,喷壑数十里。

欻如飞电来,隐若白虹起。初惊河汉落,半洒云天里。

仰观势转雄,壮哉造化功。海风吹不断,江月照还空。

空中乱潈射,左右洗青壁。飞珠散轻霞,流沫沸穹石。

而我乐名山,对之心益闲。无论漱琼液,还得洗尘颜。

且谐宿所好,永愿辞人间。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译文

其一

从西面登上香炉峰,向南望见瀑布高挂在山前。

水流直下达三百丈,沿着山谷奔涌前行几十里。

速度快如风驰电掣,隐约之中宛如有白虹腾空。

乍以为是银河从天上落下,弥漫飘洒在半空中。

仰观瀑布那气势真雄奇啊,这是神灵造化之功!

再大的海风也吹不断,江上月光却能直透其中。

水流在空中任意飞溅,冲刷着两侧青色的石壁。

飞腾的水珠散发彩色霞光,水沫在巨石上沸腾。

我本来就最爱游赏名山,面对此景心胸更宽广。

不必像服琼浆一样成仙,此水已足以荡涤尘俗。

遁世归隐本是我夙愿,只想久居此地永辞人间。

其二

香炉峰在阳光的照射下生起紫色烟霞,远远望见瀑布似白色绢绸悬挂在山前。

高崖上飞腾直落的瀑布好像有几千尺,让人恍惚以为银河从天上泻落到人间。

注释

庐山:又名匡山,位于今江西省九江市北部的鄱阳湖盆地,在庐山区境内,耸立于鄱阳湖、长江之滨,江湖水气郁结,云海弥漫,多蝇岩、峭壁、清泉、飞瀑,为著名游览胜地。

⑵香炉峰:庐山北部名峰。水气郁结峰顶,云雾弥漫如香烟缭绕,故名。南见:一作“南望”。

⑶三百丈:一作“三千匹”。壑(hè):坑谷。“喷壑”句:意谓瀑布喷射山谷,一泻数十里。

⑷歘(xū):歘忽,火光一闪的样子。飞电:空中闪电,一作“飞练”。隐若:一作“宛若”。白虹:一种出现在雾上的淡白色的虹。“欻如”二句:意谓快如闪电而来,隐似白虹而起。

⑸河汉:银河,又称天河。一作“银河”。“半洒”句:一作“半泻金潭里”。

⑹造化:大自然。

⑺江月:一作“山月”。“江月”句:意谓瀑布在江月的映照下,显得更加清澈。

⑻潈(zōng):众水汇在一起。“空中”二句:意谓瀑布在奔流过程中所激起的水花,四处飞溅,冲刷着左右青色的山壁。

⑼穹(qióng)石:高大的石头。

⑽乐:爱好。乐名山:一作“游名山”。益:更加。闲:宽广的意思。

⑾无论:不必说。漱:漱洗。琼液:传说中仙人的饮料。此指山中清泉。还得:但得。一作“且得”。尘颜:沾满风尘的脸。洗尘颜:喻指洗除在尘世中所沾染的污垢。

⑿谐:谐和。宿:旧。宿所好:素来的爱好。“且谐”二句:一作“集谱宿所好,永不归人间”,又一作“爱此肠欲断,不能归人间”。

⒀香炉:指香炉峰。紫烟:指日光透过云雾,远望如紫色的烟云。孟浩然《彭蠡湖中望庐山》:“香炉初上日,瀑布喷成虹。”“日照”二句:一作“庐山上与星斗连,日照香炉生紫烟”。

⒁遥看:从远处看。挂:悬挂。前川:一作“长川”。川:河流,这里指瀑布。

⒂直:笔直。三千尺:形容山高。这里是夸张的说法,不是实指。

⒃疑:怀疑。银河:古人指银河系构成的带状星群。九天:一作“半天”。古人认为天有九重,九天是天的最高层,九重天,即天空最高处。此句极言瀑布落差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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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李白梅花的诗句大全

全文共 1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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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梅的文献历史悠久。但对生产梅的记载要比栽培品种记述晚得多。yuwenmi小编整理了李白描写梅花诗句,欢迎欣赏与借鉴。

《与史中郎钦听黄鹤楼上吹笛》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一为迁客去长沙,西望长安不见家。

黄鹤楼中吹玉笛,江城五月落梅花。

《从军行》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从军玉门道,逐虏金微山。笛奏梅花曲,刀开明月环。

鼓声鸣海上,兵气拥云间。愿斩单于首,长驱静铁关。

《送友人游梅湖》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送君游梅湖,应见梅花发。有使寄我来,无令红芳歇。

暂行新林浦,定醉金陵月。莫惜一雁书,音尘坐胡越。

《清溪半夜闻笛》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羌笛梅花引,吴溪陇水情。寒山秋浦月,肠断玉关声。

《上清宝鼎诗》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朝披梦泽云,笠钓青茫茫。

寻丝得双鲤,中有三元章。

篆字若丹蛇,逸势如飞翔。

归来问天老,奥义不可量。

金刀割青素,灵文烂煌煌。

咽服十二环,奄见仙人房。

暮跨紫鳞去,海气侵肌凉。

龙子善变化,化作梅花妆。

赠我累累珠,靡靡明月光。

劝我穿绛缕,系作裙间裆。

挹子以携去,谈笑闻遗香。

《送王屋山人魏万还王屋》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仙人东方生,浩荡弄云海。沛然乘天游,独往失所在。

魏侯继大名,本家聊摄城。卷舒入元化,迹与古贤并。

十三弄文史,挥笔如振绮。辩折田巴生,心齐鲁连子。

西涉清洛源,颇惊人世喧。采秀卧王屋,因窥洞天门。

朅来游嵩峰,羽客何双双。朝携月光子,暮宿玉女窗。

鬼谷上窈窕,龙潭下奔潈。东浮汴河水,访我三千里。

逸兴满吴云,飘摇浙江汜。挥手杭越间,樟亭望潮还。

涛卷海门石,云横天际山。白马走素车,雷奔骇心颜。

遥闻会稽美,且度耶溪水。万壑与千岩,峥嵘镜湖里。

秀色不可名,清辉满江城。人游月边去,舟在空中行。

此中久延伫,入剡寻王许。笑读曹娥碑,沉吟黄绢语。

天台连四明,日入向国清。五峰转月色,百里行松声。

灵溪咨沿越,华顶殊超忽。石梁横青天,侧足履半月。

忽然思永嘉,不惮海路赊。挂席历海峤,回瞻赤城霞。

赤城渐微没,孤屿前峣兀。水续万古流,亭空千霜月。

缙云川谷难,石门最可观。瀑布挂北斗,莫穷此水端。

喷壁洒素雪,空濛生昼寒。却思恶溪去,宁惧恶溪恶。

咆哮七十滩,水石相喷薄。路创李北海,岩开谢康乐。

松风和猿声,搜索连洞壑。径出梅花桥,双溪纳归潮。

落帆金华岸,赤松若可招。沈约八咏楼,城西孤岧峣。

岧峣四荒外,旷望群川会。云卷天地开,波连浙西大。

乱流新安口,北指严光濑。钓台碧云中,邈与苍岭对。

稍稍来吴都,裴回上姑苏。烟绵横九疑,漭荡见五湖。

目极心更远,悲歌但长吁。回桡楚江滨,挥策扬子津。

身著日本裘,昂藏出风尘。五月造我语,知非儓拟人。

相逢乐无限,水石日在眼。徒干五诸侯,不致百金产。

吾友扬子云,弦歌播清芬。虽为江宁宰,好与山公群。

乘兴但一行,且知我爱君。君来几何时,仙台应有期。

东窗绿玉树,定长三五枝。至今天坛人,当笑尔归迟。

我苦惜远别,茫然使心悲。黄河若不断,白首长相思。

《禅房怀友人岑伦》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婵娟罗浮月,摇艳桂水云。美人竟独往,而我安得群。

一朝语笑隔,万里欢情分。沉吟彩霞没,梦寐群芳歇。

归鸿渡三湘,游子在百粤。边尘染衣剑,白日凋华发。

春风变楚关,秋声落吴山。草木结悲绪,风沙凄苦颜。

朅来已永久,颓思如循环。飘飘限江裔,想像空留滞。

离忧每醉心,别泪徒盈袂。坐愁青天末,出望黄云蔽。

目极何悠悠,梅花南岭头。空长灭征鸟,水阔无还舟。

宝剑终难托,金囊非易求。归来倘有问,桂树山之幽。

《观胡人吹笛 ( 观一作听 )》

年代: 唐 作者: 李白

胡人吹玉笛,一半是秦声。十月吴山晓,梅花落敬亭。

愁闻出塞曲,泪满逐臣缨。却望长安道,空怀恋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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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给李白的一封信650字

全文共 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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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白大诗人:

您好!

您一定想不到吧!在几千年后的今天,会有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学生给您写这样一封。虽然几千年过去了,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忘记您。您的才华;您的豪情;您的人品;仍然让我们景仰。我也很崇拜您的妙笔生花!

我羡慕您能写出如此美妙,如此磅礴气势的诗词。这也是我崇拜您的原因。您知道吗?您早已被后人称为“诗仙”、“剑术”、“游侠”、“酒客”。是的,您作诗饮酒时的快乐,好似神仙一般。

说起饮酒,您真称的上是“酒中豪杰”。您作诗前爱喝酒,早已成为了众所周知的事情。您的“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别有一番趣味;您的“暂伴月将影,行乐须及春。”告戒我们要把握住一刹那的快乐。您的“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黄河落九天”,“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夸张至及,磅礴气势让人浮想联翩。您与好友分别时的情景让人感动,与好友真挚的友谊让人震撼:“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您小时候的天真不禁让我们会心一笑,“又疑瑶台镜,飞在青云端。”面对月亮,您作出了“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您心中的苦闷与忧愁,在诗里表现得淋漓尽致。“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

几千年过去了……也许您还不知道,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也不再用诗词歌赋来表现自己的情感了。现在,人们用小说、散文来与外界交流。我真希望您能看到这些大好景象啊!

您的忠诚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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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现代书生致李白的一封信

全文共 9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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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

我敬爱你,因为你有自我的个性,你有我们少年都怀有的梦,你有我们年轻人都有的“正”的气息。

你五岁诵六甲,十岁观百家,十五学剑术,二十游山崖。自然母亲培养了你开阔的襟怀、豪放的性格和对大自然的热爱。学堂教会了你道家和儒家。可是同时你也矛盾着:儒家告诉你要有很强的事业心,希望建功立业;道家则告诉你要求仙学道,过隐逸生活。这种矛盾的生活理想,在你身上最后形成了二者兼顾的愿望,那“功成、名遂、身退”。

我只想对你说:你生来就非同一般,何必去做世俗之事,你的功成、名遂本身就是个美丽的错误。

你的高傲致使你不愿和别人一样,你本身也非同一般,你所做的事当然也不同于一般人。你的功成不去走科举之路;你有钱不为以后着想,轻财好施;你有豪情,结交侠客,他们又为你做了些什么?你想当官,又不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他们同流合污,不去巴结上司,不去拉关系,不去送礼,只想以最纯的手段——以诗、酒会友。你以为别人都会像你那样狭义,不分彼此吗?你把官场看的太过简单。李太白你别太白,这样只会让别人给你涂抹,因为你太过另类。有时面对现实,知难而退未必是件坏事。你既然“不识时务”就回来吧,回到大自然中去。

“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这是你一时之气,你的骨子里还是惦记着政事:天宝十五载你又去参军,61岁时你虽一贫如洗,但又去参军,可惜半路就病倒了,第二年你就与世长辞了。你就是一个平民的料,但你的傲气注定你当不成一个安分守己的平民,也当不成一个真正握实权的重臣。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我想对你说一粒种子总有适合它的土壤,一个人总有适合他的环境,你注定在凡间,在山水间、在平民之间。你求不到仙,也握不住权,你何必对自己要求那么高呢?在平时你可以去掩饰,但在你的内心里、在你喝醉酒、在你借酒浇愁时,你明白,你痛苦,你终是一个不得志的人。苦何?何苦?现实与梦想的距离有多远要由自己掌握。而你也相每个大人背后都有残缺。

如果你知道现在我们都在学你的诗;如果你知道我们都试图去了解你;如果你知道你已经流芳百世;如果你知道你不是像你要当的那些官那样遗臭万年;如果……如果你知道这些,你也应该放声大笑了!不知道你还会斗酒诗百千吗?我想会的。人生得意须尽欢嘛。我想你也会含笑九泉吧!

好了就说到这儿吧。

祝你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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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我眼中的李白

全文共 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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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我常听隔壁的大姐姐说起李白,还曾跟着大姐姐摇头晃脑地吟诵李白的《静夜思》。长大后,才知道他乃是我国唐朝杰出诗人,字太白,汉族。因家乡在四川省江油市青莲乡,而号称“青莲居士”。他一生浪迹山水,豪饮常醉,故又有“诗仙”、“诗侠”之称。

语文课上,我们与李白携手游山玩水;课外书上,我们与李白相邀举杯吟月。伴随着李白的诗词长大的我们,不知何时起,成了李白的超级粉丝,不知不觉地爱上了李白,爱上了我国璀璨的诗词文化。

李白似那大海中的一朵浪花,他感情炽烈,想象丰富。游遍祖国的山山水水之后,诞生了一首又一首气势宏伟的壮丽诗篇。《望庐山瀑布》、《蜀道难》、《梦游天姥吟留别》等都表现出了大自然的宏伟壮丽。在《望庐山瀑布》中,诗人通过对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的神奇英姿,以及“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的飞动气势,用夸张比喻,形象地勾画了庐山瀑布的壮观,创造了无比壮阔的自然奇景。李白就是这样用心感受着大自然的一草一木,一景一物,用心去体会它们的情和意,将它们描绘得栩栩如生,充满着诗情画意,真是让人惊叹不已。

李白似那空中的一轮明月,他心灵透亮,浪漫而豪迈。明知孤独,却不甘寂寞;明知潦倒,却依然旷达。于是,他请出无情的明月和无形的影子作证。边歌边舞,写活了明月,写活了影子,也写出了自己。他写月亮,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心境之下,对月的称呼也不尽相同。着重于形象色彩的:明月、皓月、弯月、清月……凸显风土人情的:瑶台月、峨眉月、西江月……各种各样的月,映衬了诗人李白纯洁向善、光明磊落的心胸。

李白似那山间的一株青松,他热爱祖国,淡泊名利。他高唱着“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昂首挺胸走进了皇宫,为的不是功名利禄,乃是为了施展自己报效祖国的远大抱负。即使是在卑屈地做个“御用文人”的状况下,他仍然坚持自己的做人原则,用手中的笔,用嘴边的诗,笑傲王侯,蔑视权贵,吟诵出了千古名句:“安能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怎能不叫人为他喝彩?即使仕途受挫,即使孤独寂寞,即使怀才不遇,他也仍可以高唱“天生我材必有用”,仍可以“举杯邀明月”。他不向权贵卑躬屈膝,追求理想生活的壮举,又怎能不令人敬佩呢!

李白是中国文学史上一颗耀古烁今的明珠,他留下的壮丽诗篇必将激励一代又一代人朝着理想,向着光明进发!

[优秀作文:我眼中的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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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有关李白高三作文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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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入豪肠,七分化作月光,三分啸成剑气,绣口一吐就是半个盛唐。

——题记

海天茫茫,风尘碌碌,谁敢保证一生一马平川?幽幽桑野,滔滔海水,谁敢断言一生不会沧海桑田?发挽巫山,两鬓斑斑,谁敢买单一生会有不老的红颜?世事沧桑难自料,你却以诗、酒、歌、剑,演绎了一场传奇的侠客行。

一篇诗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一句质朴的比喻,一份侠客的孤寂思绪。月光化作霜,化作你心中的寒霜,一点一点冰封着你对仕途美好未来的拼搏感。“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你无可奈何,你满载愤闷与未来的壮丽河山,开启侠客行程,一首首诗如行云流水般浮现,一句句脍炙人口的金句由此诞生,你也不虚为千古“诗仙”。

一斗酒

“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销愁愁更愁。”一斗酒

一曲长歌

“将进酒、杯莫停、但愿长醉不复醒。”巧妙地用字、押韵的尾音、工整的对仗。“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你满怀的豪情壮志寄托于长歌,听来是那样令人心潮澎湃。一曲曲长歌唱出了你高超的文学底蕴。于是裴旻的剑术、张旭的草书、你的诗歌被推崇为唐代三绝,确也不虚。一曲长歌

一剑天涯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一把剑,承载着希望与正义的无限力量。世人只知你为诗仙,却不知你“十五好剑术,喜任侠。”后又拜裴旻为师,成为唐代仅次于裴旻的第二剑术高手。世人只知你是青莲居士,却不知你”杀人红尘中,托身白刃里。”是青莲剑仙。“永恒与刹那间,只隔着我的剑。”是你不虚的剑术。“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一剑走遍天涯,你以一剑惩恶扬善,走过侠客行。

诗、酒、剑、歌使你在历史的长河里,化作一朵滚滚向前永不消散的浪花;在历史的天空中,化作一颗熠熠生辉永不黯淡的星辰;在我心的中,升华为一位潇洒倜傥永不能忘却的侠客.

你是李白,更是侠客,你的人生便是一场侠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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