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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飞扬怎么解释通用20篇

如果把知识比作一片花圃,我愿是一只蝴蝶;如果把奋斗比作一座大山,我愿是一个登山者。小编收集了让青春在奋斗中飞扬的作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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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春随梦想飞扬作文

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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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羡慕别人的成绩好,却又不去认真听讲;我们总是羡慕别人的人缘好,却从不肯主动交流;我们总是羡慕别人的家世好,却总也不关心自己的父母有多累。如果我们不想只是羡慕别人,为什么自己不去争取呢?即使是折翼的鸟儿也会一次次的张开翅膀,更何况我们呢?

青春期的我们,斗志昂扬。每个人都怀揣着属于自己的梦想。也许,有人会问,梦想是什么?我想说,梦想是我们每个人前进的动力,是面对困难时的勇气,是享受成功时的喜悦,是创造未来的动力。一个人如果没有了梦想,那么生活又有什么乐趣呢?青春就好比是我们每个人编织的梦想。青春的我们在无穷无尽的梦里,或寂寞孤单,或迷茫无助。青春的梦始终会醒,我们也在不知不觉中成长,也会脱离父母学会自己拼搏。

青春有梦,但也要付诸于行动。一万个零不如一个“一”,我们要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把梦想化为行动。古人告诉我们:“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一定要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青春的我们,活力四射。挥洒我们的汗水,只是为了让青春随梦想飞扬。虽然我们还不够成熟,但我们怀着一颗真诚的心踏进青春大门。我们应该善待青春,纵使金钱再多,也买不回来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我们要让青春无悔!

追梦的道路上注定会有彷徨,会有嘲笑,但这都无妨,就算遍体鳞伤,也要撑着坚强。青春不常在,我们要珍惜,我们要活得漂亮,活得精彩。青春无极限,我们会慢慢成长,会变得更坚强。

让我们的青春随梦想展翅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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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心在这里飞扬作文800字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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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变得有些凛冽,在耳边呼啸,吹红了脸颊。呵出的白雾仿佛都凝固在半空中。鞋底无奈的抓着跑道,步伐渐渐变得沉重。百年一中,这里是我将要生活三年的土地,是我的梦开始的地方,心,在这里飞扬

身着校服站在一中的每一个角落都能体会到它独有的魅力。金色的落叶飘落道旁,便可以看到孔雀悠闲地漫步。校史馆门前,仿佛听到它沧桑的声音低沉吟唱,吟唱着那段古老的岁月。长廊中,一棵棵青藤绕着墙柱向上伸展,被树叶斑驳了的光影斜斜地洒下,悄悄的滴在地面上,像几滴墨晕染开来,点缀着这静好的岁月。

每一次伴着柔和的月光顺着小路走向校园深处,树叶被风拂起演奏一段优雅的交响乐,长长的影子织在道旁。每当我陶醉于这月下美景中时,心灵也被这宁静洗涤,在时间流逝中渐渐沉淀,洗去喧嚣和浮躁,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

空闲之余便是快节奏又紧张的学习生活。每天的早出晚归,让我的生活变得充实,浓厚的学习氛围让我遨游于知识的海洋中。运动会上的挥汗如雨,跑操中的步伐整齐,还有军训中的团结奋进,让我在一中这个大家庭中体会到了温暖与互助。当我在绿茵场上和同学一起跑步,当我在教室里奋笔疾书,当我在清晨看到还未完全消失的月亮,当我回家时伴着黄晕的灯光,每一天都是自我的历练,每一次都是全新的体验。

如墨的夜色中,总能见到这样一些人。他们披着晨露,伴着星光逐渐出现或消失在校园门口,用嘶哑的嗓音一遍又一遍重复重点。在办公室中有时能看到几片光亮,他们在台灯下批改作业,用辛劳诠释身为人师的责任。老师们用板擦擦去多少年照少的错误,却擦老了自己的容颜。粉笔书写出了您无私的付出,用坚持鼓励前行,话语讲述了您悉心的关怀,用奉献点亮黑夜。

仍记起第一次踏进一中时,满怀激动和喜悦。伴着还未褪去热浪的夏风,绿意遍布了每一个校园的角落。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开始了我的一中生活。

三年之约,青春相守。在一中这个充满关爱与感动的地方,书写我们的传奇,共同努力,让心在这里飞扬,让梦在这里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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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让青春飞扬高二

全文共 1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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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在我青春里给了我这么多,感谢你,教会了我坚强与独立,感谢你,让我有动力学习以至于现在的优秀,感谢你,感谢你,需要感谢的太多太多……

——题记

当我可以正视这份感情,不再回避,不再逃避,不在哭泣时我开始写这篇文章,青春无悔,我的青春真的无怨无悔,我有我喜欢的男孩,我有我的朋友,我也有小心翼翼的暗恋,曾经哭过,笑过,爱过,气过,我想如果青春只是平平淡淡那应该不算是青春吧,青春本就应该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情绪,回想自己的青春,嘴角总会不由自主的45度上扬,现在毕业了,可能还会在生活中偶尔见到,但我们终究只是一个陌路人,只会越走越远,我们终

究会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爱情,可当年的那份感情,谁又能说那不是属于我们两个彼此之间的秘密呢?

还记得那个男孩,阳光开朗成绩优秀,不知道有多少女生喜欢他,而我只是其中小小的一员,我是我们班的班长,总是和他在一起工作,却不知道怎么来表达自己,不知怎么和他聊天,偶尔聊上几句那也是无聊透顶,而我最好的朋友却跟他打成一片天,成天嘻嘻笑笑,开开心心,我知道她喜欢他,每次总拉着我用我想来找他的理由来和他聊天玩耍,每到这时,我会像个木头似的走过去,聊两句,然后好朋友走过来插句话,接着我回到位子上看着他们两个聊天,好像,好像每天都是这样吧,直到四年级我成为他的助手我们才开始逐渐熟悉,也开始笑嘻嘻,记得有一次下午我们一起忙碌了很久,结果全校就只剩下了我们两个,一起走下楼,好幸福,好幸福,第二天,跟好朋友一起走进校门,而他的招呼却只是对着好朋友,跟往常一样,没有我的份,五年级举行鼓号队比赛,再回来的路上。

我和他四目相对了,第一次,那种喜悦仿佛侵蚀了我的整个身体,回来以后,可他依旧没有那么在意我,到底怎样才能让他喜欢我?也许永远不能,后来的六一儿童节好朋友要跟他一起主持,但是因为中午在托管吃饭,没带衣服,于是我急急忙忙吃完饭,又急急忙忙走了好久走回他家帮她拿衣服鞋子,回来打开门,他们在笑,在玩,好朋友看见我回来了,急忙说了一声谢谢,接过衣服鞋子换上,美美打扮了一番,回到学校,他们看见彼此的新衣服开始互相笑,我却一直在看书,后来好朋友约他见面。

他来了,好朋友说是我的注意,我也没有说什么,默认了,我知道他会越来越讨厌我,但我们曾经彼此喜欢过一个学期,那个时候是我最幸福的时候,我没有说谎,我们曾经也有过暗恋,但因为年少的不敢担当谁都没有承认,直到现在我和他也只是同学,算不上朋友,平时同学么说我傻,我反驳我不傻,曾经班里有许多男生都喜欢我,而我只能小心翼翼,我不知道怎么办,小时候的我好单纯,好傻,现在的我才长大了,我不会在为一个男生流眼泪,我要努力学习,我会得到我的幸福。

曾经的傻乎乎,曾经的暗恋,曾经的单纯,曾经的悲伤,曾经的一切一切都结束了,你和我也没有说一句再见,就这样,我们算是彻底结束了吧?不知未来,但知现在,再见了,我的青春,我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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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引证解释

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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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勾结干坏事。

清 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诗翁画客狼狈

为奸,怨女痴男鸳鸯并命。”

清 昭梿《啸亭杂录·王述庵书》:“诸生之不平则鸣,有何足

怪?惟是时承审之员,非该令平日结纳之上司,即系狼狈为奸之寅好。”

清 夏燮《中西纪事·互市档案》:“惟十三洋行与公司交通既久,狼狈为奸,反以为不便。”奸,一本作“ 奸 ”。

闻一多《谨防汉奸合法化》:“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永远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所以两种斗争永远得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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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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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 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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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眷恋引证解释

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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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睠恋”。

1.思慕;爱恋。

三国 魏 曹植《怀亲赋》:“回骥首而永游,赴脩途以寻远。情眷恋而顾怀,魂须臾而九反。”

晋 束晳《补亡诗·南陔》:“眷恋庭闱,心不遑安。”

唐 孟浩然《岘山送朱大去非游巴东》诗:“蹉跎游子意,眷恋故人心。”

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生感其眷恋之情,爱慕殊切。”

鲁迅《准风月谈·“推”的馀谈》:“我并非眷恋过去,不过说,现在‘推’的工作已经加紧,范围也扩大了罢了。”

2. 指依恋或怀念之情。

《醒世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仙子道:‘丈夫,但从此出去,便是大路。前程万里,保重!保重!。’ 郑信方摇眷恋,忽然就脚下起阵狂风,风定后已不见了仙子。”

鲁迅《古籍序跋集·序例》:“惜《夜怪录》尚题 王洙,《灵应传》未删 于逖,盖于故旧,犹存眷恋。”

梁斌《红旗谱》四七:“晚上他对家乡的河流、树林、怀着深沉的眷恋,在北操场上站岗。”

3. 指旧诗的一种风格。

五代 齐己《风骚旨格》:“二十三曰睠恋。诗云:‘欲起游方兴,重来遶塔行。’”

[眷恋词语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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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泪水飞扬作文

全文共 2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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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我再也不回了!”他抓起书包,头也不回地冲出家门。

他无处可去,便来到了海边。每当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他总喜欢来这里看海。吹着凉爽的海风,他浮躁的心情便会平静下来。不过这次,他却无法如愿了。

他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也不知道当时自己哪来的勇气离家出走。不过,相比起待在那个家里,他还是更愿意出来的。毕竟,现在的这个家,已经不再充满欢声笑语,日渐冷漠的家庭气氛让他窒息。他只好安慰自己——哼!我早就想离开这个家了!

可惜,他不知道,此时在那个不再温馨的家里,一位四十岁左右、脸色苍白的中年妇女正暗自垂泪……

他,是某某国际学校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即将于不久后踏入中考的神秘殿堂。父亲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老总。而母亲,自从生下他后,就辞职在家,做了一名全职太太,把全部的青春都奉献给了这个家。

曾经,这是一个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父母亲之间的感情淡漠了。父亲多以应酬为由,经常不回家。而每当这时,母亲却总是在卧室默默流泪。

因此,他这个富家公子实际上生活得一点儿都不快乐。在他看来,“离婚”这两个字早已注定。

唉!

“喂!想什么呢?”不知是谁拍了一下他的肩膀。

他把目光从海上收回,回过神来,定睛一看,是他的唯一的好朋友王明。

“喂,你怎么了?”王明看他一副心不在焉的样子,就知道一定有事情发生。

他并没有回答,只是摇了摇头。

“哦。”王明看得出,他一定有心事,也便不再多问,“那你快回家吧,临近吃饭时间了!”

“家?”他冷冷地说,“我现在哪还有家啊!”于是,他就把最近家里发生的事一咕噜全部告诉了王明。

“你真可怜!”王明听后,先是满腹同情,继而又语重心长地对他说,“可是无论如何,你也不能离家出走吧?你想想,父母养育你十几年,岂能说走就走?父母要离婚,那是他们的自由,我们无权利干涉,他们顶多就没有考虑你的感受罢了。还有,你应该学会感恩。‘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无论父母怎么样,你都应该感恩他们对你的付出。快要中考了,你一定要赶紧调整情绪,振作起来……”

“真的吗?”他惊奇得叫出声来,“那我现在该怎么办?”

“现在?嗯,你现在应该——回家!”

他蹑手蹑脚地走进家门,正想开门,忽然又把手放下。

他不知道自己该怎么样跟父母解释,犹豫再三后,咬了咬牙,一下把门打开。

“我回来了!”

空荡荡的房子里没有一个人,窗户却是开着的,风正呼呼地往里吹。他连忙走上前去关,心想着母亲怎么不在家。扭头一看,住在隔壁的刘阿姨走了进来。

“咦?你回来了?”

“刘阿姨,我妈妈呢?”

“哦,你妈妈晕倒了,现在正在医院呢,我是回来帮你妈妈收拾东西的……”

后面的话他已经没有听到了,当他得知母亲在他离家之后不久就晕倒的时候,他就已经愣在那了。过了好一会儿,他才突然蹲下大哭起来。

母亲患的是肝癌,晚期,医生估计活不过一个星期。

他是在医院醒来的。睁开眼,母亲那慈祥的面庞就映入眼帘。在以前,他从来没有觉得母亲是这样的和蔼,只是,他还能再见几回呢?

“儿子,来,给妈妈捶捶腿,刚刚你靠在我腿上睡,有些麻了。”

他的眼眶不由得又湿润了,再看看,母亲已是皱纹满面、白发丛生了,可是,他还气母亲。如果没有他,母亲或许能多活几年吧。

“好。”说吧,便小心翼翼地捶起来,仿佛要把十几年来未尽的孝心一同给报答了似的。

“妈妈,舒服吗?”

“舒服,舒服。”

“那我以后天天给你捶。”

“好,只是,我可能没有多少时日了。以后,你就给你爸爸捶……”

“妈,你提他干嘛?话说回来,他来看过你没有?”

“唉,你爸爸他是有难处的。唉,希望阿颜能做个好妈妈……”

他一听,连忙站起来,问:“阿颜是谁?是不是她让你们离婚的?哼……”

“咳咳咳,”母亲咳嗽了几声,说,“儿子,妈妈不想你牵扯太多。我死了,你要好好孝敬他们,我不希望你恨他们……”

“这……嗯,好!”

“这就好!”说罢,便闭上眼睛,安详地睡下了……

从医院回来,他独自走在街上。

一辆奔驰从他身边飞驰而过,溅起一道道水花,正好落在他的身上。不过,他可没功夫管这个。他在想自己该怎么办,是听母亲的话,还是不听?

忽然,他看见一个熟悉的人影一闪而过。细细一看,原来是王明,于是连忙跑过去。

“王明,你说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嗯……如果是我的话,我就会选择听妈妈的话,不让她担心,好好地报答他们对我的养育之恩。你,你妈妈也希望你这样吧!”

“这样吗?好,我知道了……王明,谢谢你!”得到了答案,他立马朝家的方向跑去。

考完最后一门功课,他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中考,终于结束了!”

收拾好东西,他就去花店买了一束康乃馨,这是母亲最喜欢的花,母亲知道了一定会很高兴吧。

他索性也不坐车,一路小跑到了墓园。

目前,他缓缓地将花放下,径直跪了下来。他细细端详着母亲的遗像,喃喃自语道:

“妈,我考完了。”

“妈,我做到你说的了。”

“爸爸有关节炎,我每天晚上都给他捶背、揉肩。”

“我今天叫阿姨‘妈’了呢!”

“老师、同学们都说我变化很大,变得乐于助人了。”

“今后,我也会继续感恩——感恩那些帮助我的,谢谢他们对我无私的奉献;感恩那些伤害我的,谢谢他们使我更加坚强。”

“我一定,会让感恩,伴随着我的青春同行!”

说罢,便在墓前痛哭起来。一滴滴晶莹的泪水,随着他美好的青春岁月,在空中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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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梦想让青春飞扬

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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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我们一生中最美的时期,它或激情,或平凡,或冷淡。而拥有青春的人,肯定也拥有梦想,因为只有拥有梦想,才能让青春飞扬

我们都拥有一双隐形的翅膀,翅膀上承载的是我们的梦想,只有梦想与青春相伴,你才能自由翱翔。我常常在想,如果青春是花:那梦想一定是萦绕在花身旁的蝴蝶;如果青春是天空,梦想会是点缀天空的月亮和星星;如果青春是雄鹰,那梦想一定是伴随雄鹰的那双有力的翅膀……

青春时,我们努力奋斗、激昂向上、努力拼搏,我们正是为了去追寻梦想。如果一个人拥有青春而没有梦想,那么这个人的一生将黯淡无光。青春因为,只因梦想的存在而有价值,因为青春,只因梦想的存在而发光。

有了梦想,才有前进的动力与方向,才有了满腔的激情与希望,才有了不轻言放弃的毅力与坚强!青春的绚丽离不开梦想,梦想的伟大离不开青春,梦想只有与青春共存,才能创造不朽神话。

小时候,每当老师问我们梦想是什么时,我们总是争着回答:“画家、音乐家、老师……”,可是我们真的有为自己的梦想付出吗?那时候的我们梦想一天换一个,很少有人为了梦想而付出过,很多人今天的梦想是这个,明天又变成那个了。我可以告诉你那不是梦想,只不过是羡慕而已。梦想是要能为之付出的。如果你想成为画家,那就应该努力地去学习画画。当然,音乐家也要经过不懈的努力才能成为一代名家。其他的梦想也是如此。不在青春的时候努力,那梦想终究只能成为空想。

但是,有了梦想就一定能实现吗?哪怕你为它付出了很多,但你的梦想仍未能实现。有时候,梦想不一定能实现。有一本书里面说:“梦想没实现也没关系,毕竟那只是梦想而已,重要的是你能为了这个梦想在生活中踏出每一脚稳重的步伐。”我的爷爷还跟我说过:“梦想能不能实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为梦想奋斗的过程,这才是最重要的。”把这两句话合起来理解的话,那就是人生一定要有梦想,而梦想能不能实现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能为梦想努力奋斗、拼搏。这个付出的过程形成了人生的不竭动力,是我们的青春多姿多彩的源泉。

是的,青春在成长的时间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如果我们要使他充满意义的话,使他闪耀着七彩光芒的话,就必须明确自己的梦想,明确后也不能等着梦想实现,而要靠我们的汗水和心血去实现。没错,这才是梦想的真正意义。

如果,要让自己的青春是美好的;如果,想让自己的前途是光明的;如果,要让自己的一生不是枯燥无味的;就应该去实现梦想!让我们为了梦想而努力,拼搏吧!用自己的梦想去让青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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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飞扬青春作文

全文共 1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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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生来就注定会经历青春,它是一段让人眷恋的岁月。童年的孩子们一定非常渴望青春的到来,因为那是长大的标志;成年的大人们一定非常留恋青春的岁月,因为那里有太多太多美好的回忆。而我,一个初中生刚刚步入青春的礼堂,就感到青春的华丽与美好。(铺排入题。)

青春给予了我们美丽。孩子与我们相比,他们美丽的定义被纯真埋没了,只因为他们太纯真了。我们与大人相比,少了皱纹,少了银发。青春的我们即使素面朝天也美丽,我们可以穿着时髦的衣服走在大街小巷,此时装点世界的不只是花朵,还有正拥有青春的我们,所以抢了花朵们的“生意”,赢来了孩子、大人羡慕的眼光。因此我们要感恩青春。(这份美丽只因青春,无须其他,青春本身就是美的。)

青春给予了我们活力。活力四射的我们在课堂上,不断探索、创新、学习。思维最敏锐,反应最快的,应该是我们这群充满活力的年轻人。课堂外,我们就像火山喷发似的跑啊……跳啊……冲啊……骨头最柔软,经络最通活的,想必非我们这群年轻人莫属。无论在课堂上或课堂外,我们这群年轻人都无时无刻不充分施展着我们的才华。可谓随口成理,随手成巧,随青春、活力成人才……因此我要感恩青春。(以课堂内外的生活剪影表现青春活力。)

青春给予了我们坦率。青春的我们在朋友之间互相倾诉心灵,说出内心的真心话,坦率直言,毫无掩饰。正因为我们坦率的心灵使我们不像大人们那样钩心斗角。所以在我们年轻人的青春世界里,大人无法理解,即使他们也青春过,可社会、时代不同了,因此大人世界里的“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之心不可有”等根本就与我们坦率的青春世界格格不入。青春、坦率的我们没有害人之心,没有防人之心,不会钩心斗角,只有纯洁、朴素的坦率,因此我要感恩青春。(青春有纯洁的美。)

在青春里,我们有玫瑰花的美丽;在青春里,我们有猛虎野兽的活力;在青春里,我们有白雪纯洁、朴素的坦率;在青春里,我们难免会有勾人心弦的思念和毫无良心的叛逆……因此我们要感恩青春。(排比,综括,略写,补充。)

青春,多姿多彩,酸甜苦辣全都上齐了。正因为青春的多姿多彩、酸甜苦辣,所以青春在我的人生道路上是一道与众不同的独特风景,我热爱这道与众不同的风景,所以我要感恩青春。(表达自己独特的感受。)

青春,人生只有一次。上帝只让我们享受一次美好的多姿多彩,华丽的酸甜苦辣。虽然只有一次之少,但我还要感恩青春,带我进入如此奇妙、让我思想萌动的旅程。

谢啦,青春。

太谢谢啦,人生只有一次、与众不同、奇妙、多姿多彩、酸甜苦辣、让我心思萌动的青春!(反复强调拥有青春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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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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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宋国。

2、富人;富裕的人。

3、雨(yù):下雨,名词作动词。。

4、坏:毁坏,损坏。

5、筑:修补。

6、盗:小偷,在这里动词活用为名词。

7、父(fǔ):古代对老年男子的尊称,这里译为"老人",指邻居家的老人。

8、亦云:也这样说。云:说。亦:也。

9、暮:晚上。

10、而:表修饰。[3]

11、果:果然。

12、亡:丢失。

13、家:指这家人。

14、甚:很,非常。

15、智其子:意动用法,以······为智。认为他的儿子很聪明。智 认为…聪明。[3]

16、而(疑邻人之父):表示转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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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

全文共 3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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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采薇》是中国古代现实主义诗集《诗经》中的一篇。这是一首戎卒返乡诗,唱出从军将士的艰辛生活和思归的情怀。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诗经采薇节选词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采薇(节选)

朝代:先秦

作者:佚名

昔往我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行道迟迟,载渴载饥。

我心悲伤,莫知我哀!

注释

①思:语气助词。

②矣:语气助词。

③依依:形容树枝柔弱,随风摇摆的样子。

④霏霏:雪花飞舞的样子。

⑤昔:从前。

译文

回想当初出征时,杨柳依依随风吹;

如今回来路途中,大雪纷纷满天飞。

道路泥泞难行走,又渴又饥真劳累。

满心伤感满腔悲。我的哀痛谁体会。

【拓展阅读】

《诗经·采薇》(节选)文本细读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这篇文章是六年级上册“轻叩诗歌大门”单元中的一篇阅读材料。我没有尝试过古诗词的公开教学。我想凡事都会有第一次的,于是我决定试一试。

下这个决定就在一念之间,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发现很困难。我静下来读了一遍——“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短短的16个字,而且是上一节课,怎么教?教什么?正当我准备怎么设计整个过程的时候,师姐提醒我:要从文本细读开始。对哦,我又和以前一样了(这个习惯要彻底改)。记起在哪本书上王老师提到过要我们练的第一个功夫就是文本细读。那我就边学边进行文本细读吧。

一、了解《诗经》、《雅》和《采薇》

1.《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为《风》(即15国风,大多为民间歌谣)、《雅》(又分“大雅”、“小雅”,多为贵族创作的宫廷乐曲歌词)、“颂”(宗庙祭祀乐歌)三部分。它的基本句式是四言,运用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常常采用重章叠唱的形式,大量使用双声、叠韵、叠字的语汇。

2.《雅》:《雅》共105篇,分为《大雅》31篇和《小雅》74篇。毛亨《诗大序》:“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兴废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雅》多数是朝廷官吏及公卿大夫的作品,有一小部分是民歌。其内容几乎都是关于政治方面的,有赞颂好人好政的,有讽刺弊政的。只有几首表达个人感情的诗。但是没有情诗。

3.《采薇》:《采薇》是《小雅》中的一篇,全诗分为六章:第一章,写士兵为抗击外族的侵犯,背井离乡,久久不得归家,而产生的悲伤、厌战和对外族的仇恨;第二、三章,写军旅生活的劳苦;第四、五章,直接写战事;第六章,写戍卒归途中悲伤痛苦的心情。节选的部分是《采薇》第六章的头四句。后面还有四句: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

《采薇》的创作时间:《小雅·采薇》中有“王命南仲,往返于方。”《后汉书·庞参传》马融上书,称猃狁侵入,宣王命以赫赫南仲,立中兴之功。再加上《采薇》的章法较为零乱,在《小雅》中的非常特殊的一篇。从先秦诗歌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来看,《诗经》中结构较为零乱的诗出现在西周中后期和春秋中叶,宣王正式处于这一时间段的君主。当时,政治腐败,国事衰弱,诸侯外判,四夷内侵,其中危险最大的就是西北方的猃狁部落。周宣王为了解除外族的侵扰,被迫发动对猃狁等部落的自卫反击战争。《采薇》正是这一时期的作品。《采薇》所要表达的感情是在当时政治背景下的一种感情的表达。它代表的一种时代的烙印,是一个时代中整代人的情感。

二、走近文本

1.诗韵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四言句式,读起来朗朗上口,而且有惆怅、伤感之意,符合这首诗的诗情。

2.诗题

“节选”两字说明这只是诗歌的一部分,诗的情感要结合语境来理解,因此可以补充关键的句子来理解文本,再推荐学生课后找全篇诗歌读一读。题目中有个间隔号,这个间隔号表示书名与篇(章、卷)名的分界。《诗经·采薇》说明《采薇》是出自《诗经》的。“薇”是个生字,是一个形声字,上形下声,草字头。《中国高等植物图鉴》(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编)这样著录:窄叶野豌豆、大巢菜、野绿豆,是一种野生的豆科植物。其叶嫩时可以为蔬,或入羹。作为救荒植物,又常被古人采以充饥。正因为有了采薇充饥这个题材,才有了采薇这首诗。所以说生活是诗歌的源泉。

3.诗句

(1)意象

区区十六字为我们展开了一副深远的画卷:杨柳青青,春光明媚,好一派美好的春日景象,随风摇曳的依依杨柳似乎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如今,我回来了,遇到的却是大雪纷纷漫天飞,望着眼前熟悉的一草一木,我不禁思绪万千,是对去时的回顾?还是对未来的担忧?多年的征战给我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全无回乡的喜悦之情。

(2)表现手法

对比:

字面上有三处对比:“今——昔”,“杨柳——雨雪”,“往——来”。短短4句诗,看似平淡,娓娓道来,却充满了强大的艺术感染力。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同一条路,却有“杨柳依依”与“雨雪霏霏”之别,而这一切都在这一“往”一“来”的人生变化中生成。

借代:

“杨柳依依”代春,说明征人出征的时候是在春天;“雨雪霏霏”代冬,表明征人回来的时候是冬天。杨柳与雪都是具体形象的事物,而时令是抽象的事物,所以诗中以具体代抽象,不动声色地暗示了出征人在外时间之长,显得形象生动而又含蓄隽永。

化实为虚,以景衬情:

以前,士兵被迫远征,诗人却描写了杨柳摇曳、依依不舍的春日美景;今天,终于要回到久别的家乡了,诗人却描写了雪花纷飞、满目萧条的冬景。表面上只是昔日之杨柳化之为今日之雨雪,但是在这景物变迁之中,诗歌的情感得到了高度的凝聚与深化。著名美学家宗白华认为:“化景物为情思,这是对艺术中虚实结合的正确定义。以虚为虚,就是完全的虚无;以实为实,景物就是死的,不能动人;唯有以化实为虚,就有无穷的意味,悠远的境界。”通过这样的描写,来衬托回乡途中士卒的复杂心态。

留白:

留白是这两句诗的一大特色。读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之时,士卒和家人难舍难分的情景不由自主地浮现在我的面前,在依依杨柳之下,会有怎样的分别场景呢?

到如今,身得生还,为什么读后面两句诗我们感受不到士卒一丝回乡的喜悦,只感到一片悲凉。长久的戍边生活或许已经在我的心中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我是怀着一颗破碎的心走向故乡的。归途中那熟悉的一草一木,都能勾起我情思泉涌,此时此刻,我又在想些什么呢?

(3)炼字

“昔”:根据注释理解是:从前。兼有概括、收束前五章回忆、开启下文的作用。

“往”:与下一句的“来”相对。表示“去”的意思。往同时也是离别、离乡的意思。

“矣”“思”:语气助词,使得整首诗富有音律的和谐美。

杨柳:一、以柳示春,杨柳就是春天的标志。二、门前那随风摇摆的柳枝依依眷恋地,像与正要告别家乡的诗人执手牵衣不忍松手。于是从《诗经》开始,以柳入诗的就很多了,杨柳这个意象成为诗经的首创。它是中国文化中最经典的意象,被一代代诗人所吟唱。比如: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中的:“渭城朝雨邑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柳永的《雨霖铃》中: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

“依依”:叠词。把杨柳之状描绘的淋漓尽致,而且把杨柳之多写得入木三分,很有形象感。

“今”:与“昔”相对。同一个“我”,但有“今昔”之分。

“雨”:读第三声。原因如下:从语境来看,因为诗句的对偶比较严格和工整。“今”对“昔”,“往”对“来”,“杨柳”对“雨雪”,应该是名词。从意象的角度,杨柳依依:杨柳是名词,依依描摹它的动态,名词动词化,雨雪也是这样。而且,教材的编者也作过思考。编者认为要标的读音,他标出来了。这里没有标注音,说明编者经过考证的。

“雪”:同一条路,但早已是物非人非了,满目萧条,倍感忧伤。

“霏霏”:叠词。与“依依”相对。把行道之状描绘得淋漓尽致,而且给人以节奏鲜明、形式匀称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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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罚不当罪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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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罚不当罪是指处罚和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或过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罚不当罪

【汉语注音】:fá bù dāng zuì

【成语出处】:战国.荀况《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可与“赏不当功”连用。

【罚不当罪的意思】:罚:惩罚;当:相当,相称。处罚和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或过轻。

【罚不当罪的近义词】:蹊田夺牛、罪大恶极、罪不容诛、罪不当罚;

【罚不当罪的反义词】:罚当其罪、罪有应得、赏不当功、赏罚分明;

【罚不当罪的故事】

战国时期,赵国赫赫有名的思想家荀况主张刑罚要严明,对犯罪的应根据罪行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人不偿命,伤人不判刑,就会纵容犯罪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有人说:“古代没有肉刑,只是象征性地用刑。”这种办法在昏乱的现代是行不通的。这样做犯罪行为将层出不穷,因为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荀况开诚布公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个人的地位要和品德相称,官职要和才能相称,赏赐要和功劳相称。如果不这样就会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严重的后果。“罚不当罪”这个成语来源于荀况的《正论》。原文如下:“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罚不当罪例句】

清.张廷玉《明史.列传第九十八》:“致朝廷之上,用者不贤,贤者不用;赏不当功,罚不当罪。”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

【罚不当罪造句】

他虽然是个放荡不羁的人,但却不致于恶贯满盈,所以这次对他的判决的确是有些罚不当罪。

法官必须明察秋毫,讲求实事求是,同一个案件主犯跟从犯受同样的刑罚,那肯定是罚不当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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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词语解释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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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水:渭河,黄河最大的支流。

黄山:指黄丽山,在长安西北。

阳气:指春气。

物华:美好的景物。

句解

原诗是一首七律,是对唐玄宗由阁道出游时在雨中春望赋诗的一首和诗。全诗以“望”字作眼,勾勒出一个完整的画面。

云里帝城双凤阙び曛写菏魍蛉思摇

这两句是切雨中之“望”——云雾低回缭绕,盘旋在长安城上,一般建筑在雨雾中变得模糊不清,只有皇宫一对风阙,在云雾中高高托起,像是要凌空飞翔;在茫茫春雨中,万户人家,无数春树,与宫阙互相映衬,生机勃发,更显出帝城的阔大、壮观和昌盛。这是一幅精彩的具有立体感的长安春雨图,给人一种奇峰突起、耳目一新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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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青春飞扬

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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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于青春期的我们朝气蓬勃、精力旺盛、乐观自信,为人生划下一道道完美的弧线,谱写着一曲曲华丽的乐章。

纪念五四运动94周年拔河比赛,无疑是我们展示风采、张扬个性的大好机会。得知学校将进行拔河比赛的消息后,我们七2班的同学无不争先恐后地报名参加,班主任从中筛选出了男生和女生各10名。

比赛开始了。我们赢了,大家都特别高兴,但这只是第一回合。第二回合是跟3班比,对方个个都很高很壮,似乎势在必得,而我们班都较矮,以至于有些怀疑能赢吗?随着一声令下,两个班开始了较量,红旗在双方之间徘徊不定,而我们作为观众,则在一旁加油打气,仿佛也同他们在一起“战斗”。

后来,因为前方没有站稳,使得我们输掉了这场“战役”,班上同学顿时一个个像霜打的茄子,没有了昔日的神采奕奕。而3班一个个笑得像春天里暖人心扉的一缕阳光,我们貌似成为了衬托他们的绿叶。

虽然我们输了,但我知道这场比赛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并不小。尽管班上还有不少人在找借口安慰自己,但事实是残酷的,有喜必有悲,没有谁可以做“常胜将军”,正所谓“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同时我也在想,倘若3班遭遇更厉害的班级时,也会必输无疑。所以,我们这次输,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们继续努力,也就一定会成功。

只要有班集体的力量,全班上下团结友爱,我们就一定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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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盼望琴声飞扬作文800字

全文共 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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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来!咪!”每当我听见了悠扬的钢琴的声音,我的手总是不由自主地跟着琴声一起动起来。渐渐地,我的心里产生了一个强烈的愿望——拥有一架属于自己的钢琴,学会弹钢琴,成为钢琴家。这个愿望在我心里像扎了根一般,每次看到钢琴,听到琴声,双眼都都闪烁着期待的光芒。

有一天,爸爸突然对我说,他要带我去学钢琴,那一瞬间,我变得呆滞,心里似乎有一股暖流冲击着难以平静。是的,我盼望成为钢琴家,用自己的双手在键盘上弹出跳动的音符,每弹一下,仿佛自己就是那个音符。那时,我仿佛看到了一架钢琴闪烁着光芒向我招手,我一定会学好钢琴,成为最出色、最优秀的钢琴家。

我终于可以弹琴了,跟老师学琴时我如愿以偿抚摸到钢琴那交错的黑白键,听到了那清脆的“丁丁冬冬”的声音。我很用心,也很努力,也很满足。回到家,我会用老师友情赠送的电子琴练琴。虽然我拥有的只是电子琴,但我依然兴奋到了极点,恨不得每分、每秒都坐在电子琴面前。

可,渐渐的,小小的电子琴已经满足不了我所谈的曲子。那种触感和声音远远无法与钢琴比较,什么时候我可以有一架钢琴?

一天,我学完钢琴后,老师告诉我,我可以买一架钢琴练琴了,我好兴奋的地跑回去告诉爸爸妈妈。妈妈听了后没反应,爸爸听了,却说等几天再买。可是,这一拖,就是一个月了。那天我忍不住再次问爸爸,爸爸又说等几天。我开始失落,心里产生了一个想法:如果我每门功课考到90分以上,是不是可以为自己争取买一架钢琴?

于是,我每天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回答问题,认真完成家庭作业。可往往,我考到的成绩却不如意。每次拿给家长看,都想用手掩盖住不让他们看。我的心沉重极了,像塞了一块铅似的。买钢琴依然只是遥不可及的盼望。

一天晚上,我梦见爸爸给我买了一台闪烁着金色光芒的白色钢琴。我把手轻轻放在钢琴键上,轻柔地弹出一首美妙的曲子。音符像仙子一样在跳动,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音符也在跳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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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七、飞扬多姿的文笔

全文共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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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作文,语言和内容是阅卷老师最为看重的两个方面,也是体现考生写作潜能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在作文中,如果写景状物,绘形绘色;写人叙事,生动传神;议事言理,生动风趣。在语言上广采博学,遣词造句力求神韵,甚至广用修辞,文笔飞扬多姿,那么通篇就会文采洋溢,处处精彩,也就达到了文章的另一种境界与高度。语言“有文采”,可以弥补发展等级其他方面的不足,用语言的恣意挥洒来张扬考场作文个性化的境界,已是考场作文成功的最为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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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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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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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描写心情好的四字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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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哭丧着脸: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2、怡性养神:怡悦精神,使之安适愉快。

3、一室生春:整个房间里充满了愉快欢乐的气氛。

4、安居乐业:安:安定;居:居所;乐:喜爱,愉快;业:职业。指安定地生活,愉快地从事其职业。

5、一言难尽:形容事情曲折复杂,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的(用在不好的事)。

6、心旷神怡: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7、心存芥蒂:芥蒂:本指细小的梗塞物,后比喻心里的不满或不快。指心里对人对事有怨恨或不愉快的情绪。

8、妄自尊大:过高地看待自己。形容狂妄自大,不把别人放眼里。

9、心余力绌:心里想做但力量不够。

10、满面春风: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蔼愉快的面容。

11、眉开眼笑: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12、愀然无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13、亲密无间:间:缝隙。关系亲密,没有隔阂。形容十分亲密,没有任何隔阂。

14、旧愁新恨:愁:愁苦;恨:遗憾。指久未排解的苦闷和新起的愁怨。

15、消愁释愦:指消除烦闷,愉快身心。

16、娱心悦目:娱、悦:使愉快。使心情愉快,耳目舒畅。

17、心悦诚服: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指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18、怡情悦性: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19、神怿气愉:形容欢欣愉快。

20、赏心悦目:悦目:看了舒服。指看到美好的景色而心情愉快。

21、安生乐业: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22、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23、和颜悦色: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24、怡然自得:怡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25、乐业安居:愉快地从事自己的职业,过着安定的生活。形容生活、生产、思想状况安定正常。

26、愀然不乐:愀然:忧愁的样子。脸上忧愁严肃,心中不愉快。

27、心广体胖: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28、欢聚一堂:欢乐愉快地聚集在一起。

29、安心乐业:指心绪安定,生活愉快。

30、安家乐业:安定地生活,愉快地从事其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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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十八重地狱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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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十八重地狱

【拼音】:shí  bā  chóng  dì  yù

【简拼】:sbzdy

解释】:重:层。迷信认为人在生前作恶,死后就要堕入十八重地狱,永民不得翻身。比喻最黑暗、最苦难的境地。

【出处】:《梁书·诸夷传》:“其后西河离石县有胡人刘萨何遇疾暴亡,而心下犹暖,其家未敢便殡,经十日更苏。说云:‘有两吏见录,向西北行,不测远近,至十八地狱,随报重轻,受诸楚毒。’”

【示例】:又有~,虽然名目各别,总之受罪无私。 元·岳伯川《铁拐李》第三折楔子

十八重地狱 成语接龙

【顺接】:狱子院家 狱货非宝

【顺接】:阿毗地狱 阿鼻地狱 拔舌地狱 画地为狱 画地作狱 酒食地狱 锒铛入狱 老吏断狱

【逆接】:得一望十 论一增十 七老八十 问一答十 问十答十 闻一增十 闻一知十 一五一十

【逆接】:十一千百 十一而税 十七字诗 十七弟子 十万火急 十万火速 十三太保 十不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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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五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3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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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的文化博大精深,四字成语有很多,五字成语也有很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五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八九不离十:指与实际情况很接近。

八字没一撇:比喻事情还没有眉目。

版版六十四:形容做事死板,不知变通。

饱暖思淫欲:食饱衣暖之时,则生淫欲之心。

杯酒释兵权:释:解除。本指在酒宴上解除将领的兵权。泛指轻而易举地解除将领的兵权。

冰炭不同器:冰和炭火不能放在同一个器具里。比喻性质不同的事物彼此排斥,不能相容。

兵败如山倒:兵:军队。形容军队溃败就像山倒塌一样,一败涂地。

病急乱投医:病势沉重,到处乱请医生。比喻事情到了紧急的时候,到处求人或乱想办法。

不吃烟火食:烟火食:熟食。道教以为仙人可以不吃熟食。旧时用来称赞诗文立意高超,言词清丽,不同一般。

不能赞一辞:赞:赞助;赞一辞:添一句话。提不出一点意见。形容文章非常完美。

不期然而然:没有想到是这样而竟然是这样。

不以人废言:废:废弃。不因为这个人有不足的地方而不采纳他的正确意见。

布袋里老鸦:比喻虽然活着,但象死了一样。

吃粮不管事:只拿钱不做事。比喻工作不负责。

船多不碍路:比喻各走各的路,彼此不妨碍。

春秋无义战:春秋时代没有正义的战争。也泛指非正义战争。

打蛇打七寸:比喻说话做事必须抓住主要环节。

打鸭惊鸳鸯:比喻打甲惊乙。也比喻株连无罪的人。

打鸭子上架:比喻强迫去做能力做不到的事。

大旱望云霓:云霓:下雨的征兆。好象大旱的时候盼望寸水一样。比喻渴望解除困境。

大事不糊涂:指在有关政治的是非问题上能坚持原则,态度鲜明。

单丝不成线:一根丝绞不成线。比喻个人力量单薄,难把事情办成。

东风吹马耳:比喻把别人的话当作耳边风。

独木不成林:一棵树成不了森林。比喻个人力量有限,办不成大事。

蠹啄剖梁柱:比喻事故或灾害刚一发生就立刻防止。

恶虎不食子:即使凶恶的老虎也不吃自己生下的小老虎。比喻不伤害亲近者。

恶事行千里:指好事不容易被人知道,坏事却传播得极快(含有劝告的意思)。

二桃杀三士:将两个桃子赐给三个壮士,三壮士因相争而死。比喻借刀杀人。

二一添作五:本是珠算除法的一句口诀,是二分之一等于零点五的意思。比喻双方平分。

富贵不能淫:富贵:旧指有钱财、有地位;淫:迷惑。指意志不为金钱和地位所迷惑。

覆巢无完卵:覆:翻倒。翻倒的鸟窝里不会有完好的卵。比喻灭门大祸,无一幸免。又比喻整体毁灭,个体也不能幸存。

赶鸭子上架:比喻强迫去做能力达不到的事情。

隔行如隔山:指不是本行的人就不懂这一行业的门道。

隔山买老牛:比喻人办事冒失,没有弄清情况,就轻易决定。

更上一层楼:原意是要想看得更远,就要登得更高。后比喻使已取得的成绩再提高一步。

功到自然成:下了足够功夫,事情自然就会取得成效。

顾前不顾后:形容做事或考虑事不仔细周到。

顾头不顾尾:形容做事或考虑事不仔细周到。

观今宜鉴古:宜:应该;鉴:镜子。观察当今的社会,应以古代为镜子加以借鉴。

贵人多忘事:高贵者往往善忘。原指高官态度傲慢,不念旧交,后用于讽刺人健忘。

汉贼不两立:比喻有我无你。

行行出状元:比喻不论干哪一行,只要热爱本职工作,都能做出优异的成绩。

河水不洗船:比喻不相干或相安无事。

何乐而不为:有什么不乐于去做的呢?表示愿意去做。

恨铁不成钢:形容对所期望的人不争气不上进感到不满,急切希望他变好。

后来者居上:后来的超过先前的。

后浪推前浪:江水奔流,前后相继。比喻后面的事物推动前面的事物,象后浪推动前浪一样,不断前进。

猢狲入布袋:猢狲:猴子。猴子进了口袋。比喻行动失去约束。

换汤不换药:比喻名称或形式虽然改变了,内容还是老一套。

鸡烂嘴巴硬:比喻自知理亏,还要强辩。

疾风扫秋叶:比喻力量强大、行动迅速,象暴风扫除落叶一样。

疾风知劲草:在猛烈的大风中,只有坚韧的草才不会被吹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知道谁真正坚强。

急来报佛脚:比喻事到临头才慌忙准备。

家书抵万金:比喻家信的珍贵。

夹板医驼子:比喻只顾这一方面,不顾那一方面。

蒹葭倚玉树:比喻一丑一美不能相比。也用作借别人的光的客套话。

庐山真面目:比喻事物的真相或人的本来面目。

鹿死不择音:比喻只求能够安身,并不选择地方。

猕猴骑土牛:比喻职位提升很慢。

民以食为天:天:比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东西。人民以粮食为自己生活所系。指民食的重要。

名师出高徒:高明的师傅一定能教出技艺高的徒弟。比喻学识丰富的人对于培养人才的重要。

鸣鼓而攻之:比喻宣布罪状,遣责或声讨。

摸不着头脑:指弄不清是怎么回事。

抹一鼻子灰:比喻本想巴结讨好,结果反倒碰个钉子,落得很没趣。

泥菩萨过江:表示连自己也保不住,更谈不上帮助别人。

驽马恋栈豆:劣马惦着的只是马棚里的饲料。比喻无能的人只贪图安逸,无远大志向。

女大十八变:指女子在发育成长过程中,容貌性格有较多的变化。

盘古开天地:指人类开始有了历史。

平地起孤丁:比喻无事生非。

平地一声雷:比喻突然发生的重大变动。也比喻名声或地位突然升高。

破鼓乱人捶:比喻人失势受到大家的欺侮。

弃之如敝屐:敝:破;屣:鞋。象扔破鞋一样把它扔掉。比喻毫不可惜地抛弃掉。

千里送鹅毛:比喻礼物虽然微薄,却含有深厚的情谊。

墙倒众人推:旧时比喻在一个人受挫折的时候,大家乘机打击他。

擒贼先擒王:指作战要先抓主要敌手。也比喻做事首先要抓关键。

蜻蜓撼石柱:比喻不自量力。也比喻纹丝不动。

秋风扫落叶:秋天的大风把落叶一扫而光。比喻强大的力量迅速而轻易地把腐朽衰败的事物扫除光。

全国一盘棋:指全国各部门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全面安排,互相协作。

群起而攻之:大家都起来攻击它,反对它。

人间重晚晴:原指人们珍视晚晴天气,后多用以比喻社会上尊重德高望重的老前辈。

人生路不熟:比喻初到一个地方各方面都很陌生。

人生如朝露: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日近长安远:长安:西安,古都城名,后为国都的统称。旧指向往帝都而不能达到。

日久见人心:日子长了,就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为人怎样。

乳犊不怕虎:比喻年轻人没有畏惧,敢做敢为。

三百六十行:旧时对各行各业的通称。

三思而后行:三:再三,表示多次。指经过反复考虑,然后再去做。

三下五除二:珠算口诀。形容做事及动作干脆利索。

杀人不见血:杀人不露一点痕迹。形容害人的手段非常阴险毒辣。

杀人不眨眼:杀人时眼睛都不眨一下。形容极其凶狠残暴。

山锐则不高:比喻人太露锋茫,就成不了大事。

身后识方干:比喻一个人才,生前无人赏识,死后才被重视。

湿肉伴干柴:形容拷打。

狮子大开口:比喻要价或所提条件很高。

十年九不遇:比喻很少有,多年也难遇到一次。

十万八千里:形容相距极远。

图穷匕首见:图:地图;穷:尽;见:现。比喻事情发展到最后,真相或本意显露了出来。

温良恭俭让:原意为温和、善良、恭敬、节俭、忍让这五种美德。这原是儒家提倡待人接物的准则。现也形容态度温和而缺乏斗争性。

稳坐钓鱼船:比喻不管发生什么变化,仍然沉着镇静。

无敌于天下:天下都没有对手。形容力量强大无比。

无风不起浪:比喻事情发生,总有个原因。

无风三尺浪:比喻无缘无故也会生出事来。

无佛处称尊:在没有能手的地方逞强。

无官一身轻:不做官了,感到一身轻松。封建官僚官以后常用这句话来自我安慰。现也泛指卸去责任后一时感到轻松。

无何有之乡:无何有:即无有。原指什么都没有的地方,后指虚幻的境界。

无可无不可:表示怎样办都行,没有一定的主见。

无巧不成书:比喻事情十分凑巧。

无所措手足:手脚没有地方放。形容没有办法,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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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形容心情的词语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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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心情是会随着很多的因素而发生改变的,有可能上一秒还是很高兴的突然就不开心了。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形容心情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参考!

发指眦裂

[fà zhǐ zì liè]

发指:头发直竖;眦裂:眼眶裂开。头发向上竖,眼睑全张开。形容非常愤怒。

大动肝火

[dà dòng gān huǒ]

指大怒。

泪流满面

[lèi liú mǎn miàn]

眼泪流了一脸。形容极度悲伤。

垂头丧气

[chuí tóu sàng qì]

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因失败或不顺利而情绪低落、萎靡不振的样子。

泣下沾襟

[qì xià zhān jīn]

襟:衣服胸前的部分。 泪水滚滚流下,沾湿衣服前襟。哭得非常悲伤。

闷闷不乐

[mèn mèn bù lè]

闷闷:心情不舒畅,心烦。 形容心事放不下,心里不快活。

令人发指

[lìng rén fà zhǐ]

发指:头发竖起来,形容极为愤怒。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形容使人极度愤怒。

泣不可仰

[qì bù kě yǎng]

哭泣得抬不起头。形容极度悲伤。

迁怒于人

[qiān nù yú rén]

受甲的气向乙发泄或自己不如意时拿别人出气。

戟指怒目

[jǐ zhǐ nù mù]

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藏怒宿怨

[cáng nù sù yuàn]

藏、宿:存留。 把愤怒和怨恨藏留在心里。指心怀怨恨,久久难消。

怒猊渴骥

[nù ní kě jì]

猊:狻猊,即狮子;骥:骏马。 如愤怒的狮子撬扒石头,口渴的骏马奔向泉水。形容书法遒劲奔放。

变颜变色

[biàn yán biàn sè]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敢怒敢言

[gǎn nù gǎn yán]

敢于愤怒,又敢于说出来。

金刚怒目

[jīn gāng nù mù]

怒目:睁大眼睛,眼珠突出。形容面目威猛可畏。

近悦远来

[jìn yuè yuǎn lái]

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风木之悲

[fēng mù zhī bēi]

风木:同“风树”,比喻因父母亡故,不能奉养。指丧父母的悲伤。

大喜过望

[dà xǐ guò wàng]

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皆大欢喜

[jiē dà huān xǐ]

皆:都。人人都高兴满意。

变色之言

[biàn sè zhī yán]

使脸色改变的话。多指为争论是非曲直而冲动发怒时说的话。

怒火中烧

[nù huǒ zhōng shāo]

中;心中。怒火在心中燃烧。形容心中怀着极大的愤怒。

摧心剖肝

[cuī xīn pōu gān]

摧:折。剖:划开。心肝断裂剖开。比喻极度悲伤和痛苦。

咆哮如雷

[páo xiào rú léi]

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咄嗟叱咤

[duō jiē chì zhà]

咄嗟、叱咤:发怒时大声呵叱、吆喝。 形容发怒时大声喊叫的声音。

气涌如山

[qì yǒng rú shān]

形容恼怒到极点。

冁然而笑

[chǎn rán ér xiào]

冁然:笑的样子。 高兴地笑起来。

受宠若惊

[shòu chǒng ruò jīng]

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幸灾乐祸

[xìng zāi lè huò]

幸:高兴。 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横眉努目

[héng méi nǔ mù]

耸眉瞪眼。形容怒目相视,态度凶狠的样子。

笑逐颜开

[xiào zhú yán kāi]

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横眉立目

[héng méi lì mù]

犹言横眉努目。形容怒目相视,态度凶狠的样子。

忍俊不禁

[rěn jùn bù jīn]

忍俊:含笑;不禁:无法控制自己。指忍不住要发笑。

欢呼雀跃

[huān hū què yuè]

高兴得像麻雀一样跳跃。 形容非常欢乐。

地塌天荒

[dì tā tiān huāng]

犹言天塌地陷。 形容盛怒。

眉飞色舞

[méi fēi sè wǔ]

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目光如炬

[mù guāng rú jù]

目光发亮像火炬。形容愤怒地注视着。也形容见识远大。

悲不自胜

[bēi bù zì shèng]

胜:能承受。悲伤得自己不能承受。形容极度悲伤。

悲痛欲绝

[bēi tòng yù jué]

绝:穷尽。 悲哀伤心到了极点。

激忿填膺

[jī fèn tián yīng]

膺:胸。强烈的忿怒填满胸中。形容气愤已极。

心旷神怡

[xīn kuàng shén yí]

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相关阅读:是什么在影响一个人的心情?

影响一个人之内心心情变化的因素,只有两种:

内在——个人因素的影响:

个人包括:个体条件、情结信息、情感、思想、观念、心境位置、意念的掌控、心理与生理的需求等等。

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

环境包括:感觉器官接收的信号——色彩、声音、时间、地点、事件的引发,以及生理方面——化合物、气味或药物对体内器官的作用等等。如:

颜色会影响心情。心理学家们研究发现,人类的心情与色彩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个人对色彩的选择,隐含着个性方面的许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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