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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飞扬怎么解释(推荐20篇)

如果把知识比作一片花圃,我愿是一只蝴蝶;如果把奋斗比作一座大山,我愿是一个登山者。小编收集了让青春在奋斗中飞扬的作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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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夏天的词语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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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描写夏天词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希望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 烈日当空

吴牛喘月——《太平御览》卷四引《风俗通》:“吴牛望见月则喘,使(彼)之苦于日,见月怖喘矣。”吴牛:指产于江淮间的水牛。意思是,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唐·李白《丁都护歌》:吴牛喘月时,拖船一何苦。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天气酷热,好象金石都要熔化。《楚辞·招魂》:“十日代出,流金铄石些。”亦作 铄石流金 烁石流金 烁玉流金 例:“炎炎火日当天,烁石流金之际,只得赶早凉而行。”(《水浒》二十七回)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浮瓜沉李——三国·魏·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浮甘瓜于清泉,沉朱李于寒冰。”后以“浮瓜沉李”比喻夏日的一种生活景象。浮沉於水中的瓜、李,是夏天清凉可口的食物。亦作浮瓜避暑 沉李浮瓜。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绿树成荫——树木枝叶茂密,遮住了阳光。正是盛夏季节。

热不可耐——形容非常热,令人不可忍受。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例:“烈日炎炎似火烧”。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骄阳如火——像火一样的阳光。形容天气非常热。亦作 骄阳似火

皎阳似火——皎:白而亮。太阳像火一样燃烧。多形容夏日的炎热。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

炎炎夏日——非常炎热的夏天。如:炎炎夏日海滩上到处都是戏水的人潮。

炎阳炙人——炙:烤。指炎热的太阳照射在身上,好像烤火一般热。形容非常酷热。

烈日当空——炎热的太阳高挂天空。形容天气酷热。近义 火伞高张

狂风烈日——强风猛烈而酷热的天气。如:古代骆驼商队行经戈壁,常需忍受狂风烈日的恶劣天候。

椅席炙手——椅子、席子摸着烫手,形容天气炎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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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手不释卷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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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手不释卷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手不释卷

【汉语注音】:shǒu bù shì juàn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书.吕蒙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光武当兵马之务,手不释卷。”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状语;含褒义;常与“笔不停挥”连用。

【手不释卷的意思】:释:放下;卷:古代指抄写的卷帙,指书籍。手里总是拿着书,舍不得放下。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也指看书入迷。

【手不释卷的近义词】:学而不厌、爱不释手、书不离手、爱书如命、韦编三绝、悬梁刺股;

【手不释卷的反义词】:无心向学、一暴十寒、不学无术;

【手不释卷的故事】

吕蒙是三国时期吴国的一员大将,他小时侯家徒四壁,没有钱读书,后来英勇善战当上了将军。吕蒙作战虽然很猛,但是因为目不识丁没有文化所以没办法把自已的经验用文字总结起来,孙权鼓励他去读书学点知识,但是吕蒙说军人只要能上战场打好仗就可以了,读书练字是文人墨客的事情,另外他有很多军事需要处理没有时间用来读书,就一直推托。孙权举了很多例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曹操一把年纪了还是很好学;汉朝光武帝刘秀当兵的时侯也手不释卷。我在年轻的时侯努力的读了很多书,觉得自已有了很大的长进,你为什么不可持续发展寻求上进呢?你年轻聪明,如果能多读一些史书和兵书,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吕蒙听了孙权的话以后非常感动,便抓时间开始学习《左传》《孙子》《史记》《六韬》等很多书籍。因为吕蒙孜孜不倦的努力与坚持,没过多久,他能够引用很多古文来说话了,周围的人都说他不再是那个“吴下阿蒙”了。吕蒙在后来的打仗与行军中灵活运用了很多文韬武略,有智有勇屡建奇功,最后成为了吴国赫赫有名的主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像吕蒙那样知道正确的做法后要立即改正。

【手不释卷例句】

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十四:“习吉好学,有笔述,虽马上军前,手不释卷。”

清.王晫《今世说.德行》:“闵象南老好观书,年七十余,每夜漏下二三十筹,手不释卷。”

鲁迅《而已集.读书杂谈》:“我想,凡嗜好的读书,能够手不释卷的原因也就是这样。他在每一叶每一叶里,都得着深厚的趣味。”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一八章:“贾焜亭(名德耀,日本士官学生,平日手不释卷,笔不停挥,颇有学识眼光。)对这些情形也总是摇头,和我抱同样的感想。”

【手不释卷造句】

虽然他后来戎马一生,但也常常是手不释卷,这才造就了这一位才气无双的伟大诗人。

一位才高八斗的学者在新婚燕尔之际,仍然手不释卷地读书,这让身边的朋友们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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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绳毽飞扬作文500字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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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安静的校园中,传来一阵阵此起彼伏的呐喊声。哦,原来是四年级正在举行跳绳踢毽子比赛呢!

比赛正在热烈的进行中,我们的踢毽子高手戴心怡上场了。只见她托住毽子底部,向空中一抛,彩色的毽子便从空中落下。戴心怡用脚面内侧稳稳地接住了毽子,踢向空中。就这样毽子忽上忽下,感觉被她牢牢控制住了一样。突然,毽子被踢偏了,只见戴心怡左脚向前一步,右脚轻轻一勾,瞬间就化解了危机,毽子又被牢牢地控制住了,戴心怡真不愧是我们班的踢毽子高手啊!

我也参加了跳绳比赛,有长绳、双飞、三人连锁跳这三个项目,其中我最擅长的是双飞。等呀等呀,终于轮到了我。我紧握跳绳把手,把手插在腰间。邵老师一声哨响,每个人都把绳子甩得如织布机的梭子一样快,看得我眼花缭乱。我跳的尽量高一点,让绳子能轻松地过去,但你可知道,这样跳双飞可是很消耗体力的,所以我跳到一半就跳不动了,可是我听到同学们正在为我加油,我心里默默地对自己说:“绝对不能辜负同学们对我的鼓励”。我咬牙坚持跳了下去,当时我的脚就像是灌了铅一样重,最后我跳了40多个,虽然这不是我的最好成绩,但是我已经全力以赴了。加油!你是最棒的!我暗自鼓励自己。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那些平常勤加练习的同学都获得了好成绩,我还要好好练习,争取下次拿个好的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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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5术语与缩写解释

全文共 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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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产品定义

提示:用简练的语言说明本产品“是什么”,“什么用途”。根据经验,概念罗嗦含糊的产品很难被用户接受。所以产品定义一定要简练且清晰。

1.2 产品开发背景

提示:从内因、外因两方面阐述产品开发背景,重点说明“为什么”要开发本产品。

(1)因方面着重考虑:开发方的短期、长期发展战略;开发方的当前实力。

(2)外因方面着重考虑: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如果是合同项目,请说明项目的来源。

1.3 产品主要功能和特色

提示:

(1)给出产品的主要功能列表(Feature Lists)。

(2)说明本产品的特色。

1.4 产品范围

提示:

(1)说明本产品“适用的领域”和“不适用的领域”。

(2)说明本产品“应当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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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年有担当青春正飞扬作文

全文共 8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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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的幽香弥漫四周,绿植的淡淡清香也混入其中,稍加点缀,气味令人心旷神怡。阳台这个美妙的地方总是让人感到舒适,总是诠释爱与感动的地方,但也是让我最初学会担当的地方。

姥爷去世后,姥姥便变得沉默寡言,整日闷闷不乐的。过去的她总会时不时地和我们开玩笑,现在却是一副打不起精神的样子;过去的她总会带着我去阳台欣赏她种的花花草草,现在也只是一人站在阳台中眼神空洞看着窗外。我希望姥姥快乐,我希望她能尽快走出这悲伤,我希望我能做点什么来唤回过去的她。

从此,我便担当去照顾姥姥的责任。放学后,我会飞奔到姥姥家,给她讲学校的事情。我总是不停地讲着好玩的事想让姥姥开心,可是姥姥也只是愣着神,从没有一丝笑容。我怀念过去的她,无忧无虑的她。

姥姥喜欢站在阳台,我便也去阳台与她聊天。发现阳台的花草已经很久没有打理了,枯败的花草又映衬出一丝感伤的气氛。我想起过去姥姥总是以她的花为荣,而现在却不曾看过它们一眼。我决定从照顾花草开始让姥姥回到过去的状态。

我用空余的时间买了许多花种,用铲子将枯死的花草铲出,将新的种子种进去,浇上水。原本干裂的土壤逐渐变得湿润肥沃。我用细布将这些有些枯萎的花草擦去灰尘,又松了松土。日复一日,花草已经开始生长。

我总是带着姥姥与我一同照顾花草。有时遇到些困难也不停地请教姥姥。姥姥在我的追问下话渐渐多起来。从此,阳台中总会有一老一小共同种花的身影。

一天,姥姥指着一盆花对我说:“你看,那是萱草,长的多好,那还是我和你姥爷一起买的呢。”我看到姥姥脸上带着笑容。“萱草又是无忧草,就是希望无忧无虑生活的意思。”我想姥姥好像好多了,悲伤渐渐淡忘,生活渐渐无忧。我知道,我的担当已经有了成效。

我又在空闲时间上网找了许多料理花草的窍门,又用笔在旁边细细地做了标注。我把这些东西耐心地教给了姥姥。姥姥对花草更加关心,和我聊天的次数也更多,甚至又开起了玩笑。

我的担当让姥姥变回从前欢声笑语的她,变回无忧无虑生活的她。

我看着茁壮成长的花草,呼吸着淡淡清香的空气,我渐渐懂得,原来担当也是一种诠释爱与感恩的方式。爱可以感化世间万物,担当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心情。其实生活就应像无忧草一样,无忧无虑,没有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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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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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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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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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夕阳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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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桑榆末景:夕阳的余辉照在桑榆树梢上。指傍晚。比喻晚年的时光。同“桑榆暮景”。

2、暮景残光:景:能“影”,日光。指夕阳残照。比喻风烛残年,余日无多。

3、暮景残光:犹言夕阳残照。比喻年老体衰,临近死亡。

4、桑榆晚景:夕阳的余辉照在桑榆树梢上。指傍晚。比喻晚年的时光。

5、西风残照:秋天的风,落日的光。比喻衰败没落的景象。多用来衬托国家的残破和心境的凄凉。

6、桑榆暮景:夕阳的余辉照在桑榆树梢上。指傍晚。比喻晚年的时光。

7、暮景桑榆:夕阳斜照在桑树和榆树顶端,一派黄昏景象。比喻晚年的时光。桑榆,古人以为是日所入处。

8、桑榆暮影:桑榆;夕阳余光所在的地方。夕阳斜照桑榆树的黄昏景象,指傍晚。比喻垂老之年。

9、夕阳西下:指傍晚日落时的景象。也比喻迟暮之年或事物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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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诗史

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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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诗史,指唐代伟大诗人杜甫。“诗史”之说,最早见于唐代孟棨的《本事诗》:“杜(甫)逢(安)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用诗笔写出自己在安史之乱中的见闻和感受,全面而又深刻地反映了这一段时期的社会现实,所以在当时就已经被称之为“诗史”。如著名的叙事组诗“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和“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以饱蘸着深切同情的笔调,揭示了这一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表现了忧国忧民的深沉感情。杜诗具有:1、史的认识价值。2、诗的审美价值:大量使用叙述手法,以古体写时事,即事名篇,发展了诗歌的叙事功能。

杜甫的思想核心是儒家的仁政思想,诗风沉郁顿挫,忧国忧民。他有“致君尧舜上, 再使风俗淳”的宏伟抱负。他热爱生活,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他嫉恶如仇,对朝廷的腐败、社会生活中的黑暗现象都给予揭露和批评。他同情人民,甚至情愿为解救人民的苦难做出牺牲。所以他的诗歌创作,始终贯穿着忧国忧民这条主线,以最普通的老百姓为主角,由此可见杜甫的伟大。他的诗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强烈的时代色彩和鲜明的政治倾向,真实深刻地反映了安史之乱前后一个历史时代政治时事和广阔的社会生活画面,因而被称为一代“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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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变文

全文共 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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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文的名称虽早见于文献记载,但变文实物则19世纪末才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变文是唐代兴起的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内容原为佛经故事,后来范围扩大,包括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如敦煌石窟里发现的《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伍子胥变文》等。在诗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散文文体文风进行了影响深远的改革的同时,唐代在其他文体的发展上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小说出现了新的体式唐传奇。唐传奇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文言小说发展以了成熟的阶段。它的发展与散文的文体文风改革大致同步,中唐达于极盛,至晚唐而稍衰。除唐传奇之外,此时还出现了通俗文体俗讲和变文。俗讲和变文,不仅扩大了文学的传播与影响,而且在文学渐渐由雅而俗的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容忽视的意义。

变文的体制不完全一致,有说散体,如《刘家太子变》;有六言赋体,如《舜子至孝变文》,而更多的则是散韵并陈、说唱相间,如《破魔变》、《汉将王陵变》。变文既演说佛教故事,又演唱历史故事,还可以演讲当代时事,如《张义潮变文》。说唱变文者称为转变(转同啭,即唱),可以是僧人,也可以是俗家歌女。

变文的名称虽早见于文献记载,但变文实物则19世纪末才发现于敦煌莫高窟藏经洞。近代学者多用变文的名称概举俗讲经文及俗赋、词文、话本等说唱文学,如《敦煌变文集》就收入了多种文体的通俗文学作品。近年来有一些研究者陆续提出疑议,认为变文应以原题有“变”字的文体作为标准。无论从广义或狭义理解 , 变文实质上都是通俗的叙事文学,并以说唱相间为其主要艺术特征,应当视为戏曲和通俗小说的重要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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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下册《斑羚飞渡》重点词语解释_600字

全文共 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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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娴熟】

熟练。

【迥然不同】

形容差别很大。

【稚气未脱】

形容年龄小,孩子气十足。

【对峙】

相对而立。

【逞能】

显示自己能干(含贬义)。

【湛蓝】

深蓝(多用来形容天空、湖海等)。

【苍穹】

(书)天空。也说穹苍。

【斑斓】

(书)灿烂多彩。

【进退维谷】

进退两难(谷:比喻困难的境地)。

【参差不齐】

长短、高低、大小不齐。

【眼花缭乱】

眼睛看见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过乱。

【秩序井然】

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

【狩猎】

打猎。

【蹿跃】

向前跳跃。

【略胜一筹】

稍微强一些。筹,筹码,计数的工具。

【心甘情愿】

心里完全愿意没有一点勉强。常指自愿作出某种牺牲。心甘:乐意、愿意。

【深渊】

很深的水

【从容】

不慌不忙;镇定、沉着。

【目瞪口呆】

形容受惊而愣住的样子。

【惊讶】

感到很奇怪、惊异。

【奇数】

单数,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

【绚丽】

灿烂美丽。

【山涧】

山间的水沟。

【蹿跳】

向上或向前蹦跳。

【哀咩】

拟声词,形容羊叫的声音、凄楚、哀惋。

【坠落】

下落。

【飘渺】

同“缥缈”形容隐隐约约,若有若无。

【甜腻】

甜得发腻,这里指声音过分柔和。

【媚态】

讨好别人的姿态;妩媚的姿态。

【沉郁】

低沉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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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基本解释

全文共 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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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timidate] 指用武力或威风使对方恐惧或产生自卑感的方法或手段。

2、生物在受到刺激时突然展开具有惊吓对手效果的色彩或花纹。

3、很多生物在受到攻击或惊吓时,常常做出一些令攻击者害怕的造型或展现出一些色泽斑斓、与周围环境反差巨大的图案,以达到惊吓对方或保护自身的目的,称为威吓。威吓具有以下特点:

突然性,应与警戒色qu分,警戒色为生物一只展示出来的具有惊吓作用的图案,而威吓只有在受刺激之后才会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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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不贪为宝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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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贪为宝指作风廉洁奉公的高尚品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贪为宝

【汉语注音】:bù tān wéi bǎo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襄公十五年》:“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

【成语语法】:作宾语、定语;指人廉洁。

【不贪为宝的意思】: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指作风廉洁奉公的高尚品德。

【不贪为宝的近义词】:廉洁奉公、两袖清风;

【不贪为宝的反义词】:贪污腐化、贪得无厌;

【不贪为宝的故事】

宋国有个人得到了一块价值连城的美玉,他兴高采烈地拿来献给大夫子罕。哪知竟遭到子罕的拒绝。这使他百思不得其解:“这块玉我先交给工匠检验过,确定是一块举世瞩目的美玉,才拿来送您的。”子罕说:“您把美玉当做宝贝,是很正常的事,把宝贝赠人,也可见您的诚心诚意,但您是否知道,我也有视作宝贝的东西呢?”那人连忙开诚布公地问:“那是什么?”“便是不贪为宝,我以不贪图、接受他人之物为宝,倘若您硬是让我接受这块美玉,不就等于要我为了您的宝贝而丢开我自己所珍视的宝贝吗?想必您不会强人所难吧,所以,这块美玉还是烦您带回去,这样,我们还能各自拥有自己视作宝贝的东西。”

【不贪为宝例句】

后晋.沈昫《旧唐书》列传第九十九:“故泽州奏庆云,诏曰:‘以时和为嘉祥’;邕州奏金坑,诏曰:‘以不贪为宝’。”

明.洪应明《菜根谭》概论(2):“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所以度越一世。”

【不贪为宝造句】

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坚持不贪为宝,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就不会出现爱鹤失众的现象。

法治教育应该从党员干部抓起,使党员干部知法、守法,自觉以不贪为宝,才能够做到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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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颜”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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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颜有术] 有方法保持青春,形容容颜不老。

[正颜厉色] 颜:面容。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五颜六色] 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无颜落色] 失色,面无人色。

[童颜鹤发] 颜:脸色。仙鹤羽毛似雪白的头发,孩子似的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靦颜事仇] 谓不知羞耻地为仇敌做事。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韶颜稚齿] 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强颜欢笑] 心里不畅快,但脸上勉强装出喜笑的样子。

[破颜微笑] 形容心领神会。

[奴颜媚骨] 媚骨:谄媚的性格。奴才相,贱骨头。形容卑鄙无耻地奉承别人。

[奴颜婢膝] 奴颜:奴才的脸,满面谄媚相;婢膝:侍女的膝,常常下跪。指表情和动作奴才相十足。形容对人拍马讨好卑鄙无耻的样子。

[奴颜婢色] 犹言奴颜婢睐。形容低声下气,谄媚奉承的嘴脸。

[奴颜婢睐] 形容低声下气,谄媚奉承的嘴脸。

[赧颜汗下] 赧:因羞愧而脸红。颜:面容。形容羞愧到极点。

[腼颜天壤] 腼颜:厚着脸面。天壤:天地,指人世间。形容厚着脸皮活在人世间。

[腼颜事敌] 厚着脸皮替敌人工作,不知羞耻。

[腼颜事仇] 指不知羞耻地为仇敌做事。

[腼颜人世] 腼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靡颜腻理] 靡:美丽;颜:面容;腻:细腻;理:肌理。形容容貌美丽,皮肤细腻柔滑。

[龙颜凤姿] 指帝王之相。

[抗颜为师] 抗颜:不看别人脸色,态度严正不屈。为师:为人师表。不为他人所制约,不为潮流所左右,这种意志坚定的人可以作为学习的榜样。

[降颜屈体] 犹言卑躬屈膝。形容没有骨气,低声下气地讨好奉承。

[寄颜无所] 脸面没有地方放。犹言无地自容。

[花颜月貌] 形容女子的美丽。

[厚颜无耻] 颜:脸面。指人脸皮厚,不知羞耻。

[红颜薄命] 红颜:美女的容颜;薄命:命运不好。旧时指女子容貌美丽但遭遇不好(多指早死、寡居或丈夫不好)。

[和颜悦色] 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犯颜极谏] 犯颜:冒犯君主或尊长的颜面、威严;极谏:以直言规劝(常用下对上)。敢于冒犯君主或尊长的威严而极力规劝其改正错误。

[承颜候色] 看人脸色行事,不敢有不同意见。

[察颜观色] 观察别人的脸色,以揣摩其心意。

[苍颜白发] 颜:容颜。面容苍老,满头白发。

[变颜变色]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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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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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词语是由四个字组成的常用词。四字词语是指广义的概念,包括成语和非成语,也叫固定词组或自由词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容女人的四字词语及解释,欢迎阅读。

1. 【沉鱼落雁】 用来形容女子的容貌美丽。

2. 【闭月羞花】 形容女子容貌姣好,足使花﹑月为之退掩﹑失色。

3. 【倾国倾城】 形容女子极为美丽动人,使全城、全国的人都为之倾倒爱慕。

4. 【蛾眉皓齿】 细长眉毛和洁白牙齿。形容女子容貌明艳美丽。

5. 【倾城艳色】 容姿非常美丽。

6. 【玉容倾城】 美丽的容颜。

7. 【颜色妍丽】 面貌美艳。

8. 【姿颜姝丽】 容貌美丽。

9. 【倾城佳丽】 形容貌美的女子。

10. 【天生丽质】 生来容貌就姣好美丽。

11. 【捧心西子】 捧心西子指西施因心痛而捧胸皱眉,更加显得十分美丽。后用来形容美丽女子在病中娇弱的模样。

12. 【一顾倾城】 形容女子容貌美艳。亦作 一顾倾人

13. 【百媚千娇】 形容美好的容貌和体态。

14. 【貌美如花】 形容女子如花般的美丽。

15. 【绝代佳人】 形容姿容出色的美女。

16. 【花容月貌】 形容女子容貌美好。亦作 花容玉貌 、 花颜月貌 、 月貌花庞 、 月貌花容 。

17. 【玉肌花貌】 形容女子肤色洁白,容貌艳丽。

18. 【美貌无双】 形容容貌极其美丽,无人可以相比。

19. 【绮年玉貌】 形容年轻女子美丽动人。

20. 【不让须眉】形容女子 处事能力不输于男子。

21. 【名花有主】:比喻女孩子已经有了所属对象。

22. 【金枝玉叶】比喻尊贵的人或十分娇贵。

23. 【蕙质兰心】比喻女子芳洁的心地、高雅的品德。

24.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25. 【小家碧玉】指小户人家的年轻美貌的女子。

26. 【巾帼英雄】比喻勇敢而有英雄气概的女人。

27. 【荳蔻年华】形容年轻未婚的少女。多指女子十三﹑四岁之时。

28. 【及笄之年】笄,发簪。古代女子年满十五岁而束发加笄,表示成年。后世遂称女子适婚年龄为「及笄 」。

29. 【二八佳人】十六岁的少女。

30.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31.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轻视,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32. 【水性杨花】性情行为像水一般流动,像杨花一样飘摆不定,形容行为不庄重、对爱情不坚定女子的用语。

33. 【东施效颦】春秋越国美女西施因患心病而捧心皱眉,同里丑女东施看见觉得十分美丽,于是摹仿西施捧心皱眉,然却更见其丑,结果同里的人纷纷走避或闭门不出。解释:比喻不衡量本身的条件,而盲目胡乱的模仿他人,以致收到反效果。

34. 【百拙千丑】 形容非常笨拙丑恶。

35. 【貌若无盐】形容女人面貌丑陋。

36. 【蛇蝎美人】指心肠狠毒的美艳女子。

37. 【妆嫫费黛】嫫,嫫母,相传为黄帝第四妃,容貌丑陋。黛,古代女子画眉用的青黑色颜料。妆嫫费黛指为丑陋的女子化妆,只是白白浪费脂粉,无法使她成为美女。

38. 【粗枝大叶】比喻疏略,做事不细密。

39. 【河东狮吼】本为宋代陈慥之妻柳氏凶悍善妒,常使其夫惧怕的故事。用以讥嘲妻子凶悍,使丈夫畏惧。语本宋˙苏轼˙寄吴德仁兼简陈季常诗:「忽闻河东 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后用以比喻太太凶悍发威。

40. 【三姑六婆】比喻爱搬弄是非的妇女。

41. 【红颜祸水】指美丽的女人是会造成灾祸。

42. 【妇人之仁】施小惠而不识大体。比喻姑息少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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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鬼斧神工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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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鬼斧神工形容技艺极其精巧高超,巧夺天工的手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鬼斧神工

【汉语注音】:guǐ fǔ shén gōng

【成语出处】:战国.庄周《庄子.达生》:“梓庆削木为鐻,鐻成,见者惊忧鬼神。”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形容手艺精湛。

【鬼斧神工的意思】:鬼斧、神工:好像是鬼神制作而不是人工所能及的精巧技艺。形容技艺极其精巧高超,巧夺天工的手艺。

【鬼斧神工的近义词】:巧夺天工、精工细作、神工鬼斧;

【鬼斧神工的反义词】:碌碌无为、粗制滥造、一无所能;

【鬼斧神工的故事】

庆是鲁国大名鼎鼎的木匠,他做出来的木制品都十分精巧,大家看了都爱不释手。有一次他用木头雕了一个鐻(一种像钟一样的乐器),因为它工艺精细,看过的人都赞不绝口。鲁国国君看到这个鐻也不停地称赞,他好奇地问庆道:“这么细致的东西不像是人做的呀,难道你会法术吗?”庆笑着说:“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怎么会有法术呢?”鲁国君开诚布公地问他:“那你是怎么做出来的呢?”庆实事求是地回答:“我在设计的时侯就精神集中,再到树林里去找合适的木料;加工的时侯心里只想着怎么才能把鐻做好,我的精力和技艺都聚集在它的身上,因此我能够尽最大可能的把它做好。”鲁国君这时侯恍然大悟:一样东西通过纯手工制作如何才能做得像这样如鬼神出品的道理。这个故事中与“神鬼”相关的文字后来演变成了成语。

【鬼斧神工例句】

清.王韬《淞隐漫录.葛天民》:“(葛天民)曾画《诸天花雨图》,阅一年而后成,凡散花天女,几八百余人……栩栩欲活,悉现纸上,时姚君梅伯,任君渭长俱叹为鬼斧神工,得未曾有。”

清.夏敬渠《野叟曝言》第七十五回:“以鬼斧神工之技,成天造地设之文。”

【鬼斧神工造句】

源自意大利的经典奢侈品很多都是能工巧匠纯手工打造的,一些作品光彩夺目,堪称鬼斧神工。

泰坦尼克号上的那颗赫赫有名的钻石项链“海洋之星”成分天然,更有鬼斧神工的工艺,备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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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引证解释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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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观,未经逻辑推理。

鲁迅《花边文学·算账》:“但我直觉的感到,这恐怕是折了本,比用庚子赔款来养成几位有限的学者,亏累得多了。” 老舍《四世同堂》第二部四一:“他们直觉的感到,这两家子不仅是邻居,而也必是侦探。” 巴金《春天里的秋天》七:“这是我的直觉。我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2. 直接感到。

茅盾《昙》二:“女性特有的敏感,使她直觉到 兰女士 和 何若华中间似乎已经有一些事瞒着她在进行。” 沙汀《淘金记》五:“现在,既然双方直觉到了一种新的利害冲突,情形自然就更坏了。”

3、[鲁伊兹·布劳威尔(Luitzen Brouwer)的观点支持这样的解释]

直觉是意识的本能反应,不是思考的结果。估计是意识的源反应,比以语言要素通过逻辑关系构建的反应系统要更加高效、更具准确性。只是能引起意识源反应的机会通常不多。也许人类在语言意识未建立前,依靠的就是这种意识的本能反应——直觉。人类语言意识建立后,到今天,这种本能就逐渐退化了。蜜蜂能以最省的方式精准的建造坚固的六角巢穴,一定不是物理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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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成语解释

全文共 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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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典故出自《论语·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意思是:孔子站在泗河源头的岸边,从泗河昼夜奔腾不息的自然形态中获得了人生须不断积极进取的哲理。指事物像水流一样连绵不断。[1]  “逝"为“誓”的意思,在孔子及其门徒编的《诗经》中“逝"为“誓”的通假字。

《论语》的阳刚与积极进取的精神在这句“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上得到很好的体现,与《易经》里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礼记·大学》里的“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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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国古代经典名言解释

全文共 1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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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迁怒,不贰过。——《论语》

译:犯了错误,不要迁怒别人,并且不要再犯第二次。

21、小不忍,则乱大谋。——《论语》

译:不该干的事,即使很想去干,但坚持不干,叫“忍”。对小事不忍,没忍性,就会影响大局,坏了大事。

22、小人之过也必文。——《论语》

译:小人对自己的过错必定加以掩饰。

23、过而不改,是谓过矣。——《论语》

译:有了过错而不改正,这就是真的过错了。

24、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

译:君子致力于根本,确立了根本,“道”也就自然产生。

25、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论语》

译:君子认为说得多做得少是可耻的。

26、三思而后行。——《论语》

译:每做一件事情必须要经过反复的考虑后才去做。

27、多行不义必自毙。——《左传》

译:坏事做得太多,终将自取灭亡。

28、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左传》

译: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犯了猎误,只要改正了仍是最好的人。

29、不以一眚掩大德。——《左传》

译:评价一个人时,不能因为一点过失就抹杀他的功劳。

30、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中庸》

译:人家一次就学通的,我如果花上百次的功夫,一定能学通。人家十次能掌握的,我要是学一千次,也肯定会掌握的。

31、知耻近乎勇。——《中庸》

译:知道什么是可耻的行为,那就是勇敢的好表现。

32、以五十步笑百步。——《孟子》

译:以为自己的错误比别人的小,缺点比别人少而沾沾自喜。

33、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孟子》

译:君子最大的长处就是用高尚、仁义的心去对待别人。

34、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

译:只要肯努力去做,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那样的大圣人。

35、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韩非子》

译:千里大堤,因为有蝼蚁在打洞,可能会因此而塌掉决堤;百尺高楼,可能因为烟囱的缝隙冒出火星引起火灾而焚毁。

36、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诗序》

译:提出批评意见的人,是没有罪过的。听到别人的批评意见要仔细反省自己,有错就改正,无错就当作是别人给自己的劝告。

37、良药苦于口而利于病,忠言逆于耳而利于行。——《孔子家语》

译:好的药物味苦但对治病有利;忠言劝诫的话听起来不顺耳却对人的行为有利。

38、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明代谚语

译:一句良善有益的话,能让听者即使在三冬严寒中也倍感温暖;相反,尖酸刻薄的恶毒语言,伤害别人的感情和自尊心,即使在六月大暑天,也会让人觉得寒冷。

39、千经万典,孝悌为先。——《增广贤文》

译:千万种经典讲的道理,孝顺父母,友爱兄弟是最应该先做到的。

40、善恶随人作,祸福自己招,——《增广贤文》

译:好事坏事都是自己做的,灾祸幸福也全是由自己的言行招来的。

41、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

译:只学习却不思考就不会感到迷茫,只空想却不学习就会疲倦而没有收获。

42、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

译: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应当说不知道,不弄虚作假,这才是明智的行为。

43、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译:事业或学业的成功在于奋发努力,勤勉进取。太贪玩,放松要求便会一事无成;做人行事,必须谨慎思考,考虑周详才会有所成就。任性、马虎、随便只会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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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水开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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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开头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水陆杂陈 形容菜肴丰富。

水落归漕 汛期过后,水位下降,河水流入了河槽。

水满金山 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同“水漫金山”。

水漫金山 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

水米无干 比喻彼此经济上没有往来。旧时指官吏清廉。同“水米无交”。

水明山秀 形容风景优美。同“水秀山明”。

水母目虾 比喻人没有主见,人云亦云。

水清无鱼 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乳交融 交融:融合在一起。象水和乳汁融合在一起。比喻感情很融洽或结合十分紧密。

水软山温 形容景色幽雅。

水色山光 水波泛出秀色,山上景物明净。形容山水景色秀丽。

水深火热 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水那样越来越深,象火那样越来越热。比喻人民生活极端痛苦。

水天一色 水光与天色相浑。形容水天相接的辽阔景象。

水土不服 对于一个地方的气候条件或饮食习惯不能适应。

水泄不通 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

水性杨花 象流水那样易变,象杨花那样轻飘。比喻妇女在感情上不专一。

水秀山明 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水涨船高 水位升高,船身也随之浮起。比喻事物随着它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增长提高。

水中捞月 到水中去捞月亮。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

水至清则无鱼 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中捉月 比喻空虚幻想,不能实现。

水碧山青 碧:青绿色。形容景色很美,艳丽如画。亦作“水绿山青”。

水菜不交 比喻彼此经济上没有往来。旧时指官吏清廉。同“水米无干”。

水长船高 比喻事物随着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提高。

水到鱼行 比喻条件具备,事情就可办成。

水底捞月 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同“水中捞月”。

水底摸月 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同“水中捞月”。

水底纳瓜 形容不能容纳。

水调歌头 词牌名。

水光山色 泛指山水景色。

水火不避 指不避艰险。

水火不辞 指不避艰险。同“水火不避”。

水火不兼容 容:容纳。比喻二者对立,绝不兼容。

水火相济,盐梅相成 烹饪赖水火而成,调味兼盐梅而用。喻人之才性虽各异,而可以和衷共济。

水激则旱,矢激则远 水流矢飞,受阻则劲悍而去远。旱,通“悍”。比喻因祸致福。

水洁冰清 洁:洁白。清:清净。指像冰和水一样洁白清净。形容人的品格高洁或文笔雅致。

水尽山穷 穷:尽。山和水都到了尽头。比喻无路可走陷入绝境。

水净鹅飞 比喻人财两失,一无所有。亦比喻民穷财尽。

水枯石烂 极言历时长久。

水阔山高 阔:宽,广阔,指有广阔的水面和高大的山脉隔着,不得相通。

水里纳瓜 比喻格格不入,不能相容。

水流花落 ①比喻飘泊不定或踪迹无常。②比喻时过境迁。

水流花谢 谢:脱落。指河水流逝,花儿也凋谢了。形容景色凋零残败,用来比喻局面残破,好景已不存在,无法挽回。亦作...

水流湿,火就燥 水向湿处流,火往干处烧。指物之气质类似必相感应。后用以比喻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水流云散 比喻时过境迁,人各一方。

水佩风裳 以水作佩饰,以风为衣裳。本写美人的妆饰。后用以形容荷叶荷花之状貌。

水穷山尽 水和山都到了尽头,前面无路可走。

水剩山残 多指亡国或经过变乱后国土分裂、山河残破的景象。

水石清华 指园林景色清朗秀丽。同“水木清华”。

水宿风餐 水上住宿,临风野餐。形容旅途生活艰苦。

水宿山行 夜宿于水,日行于山。形容长途跋涉。

水楔不通 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泄不漏 犹言滴水不漏。形容说话慎密。

水泄不透 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洩不通 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远山长 ①指路程遥远。同“水远山遥”。②指山河辽阔。

水远山遥 指路程遥远。

水月观音 佛经谓观音菩萨有三十三个不同形象的法身,画作观水中月影状的称水月观音。见《法华经·普门品》。后用以喻...

水月镜花 水中月,镜中花。比喻虚幻景象。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比喻民可拥护君主,也能推翻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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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飞扬高三作文

全文共 2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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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五千年的文化瑰宝,都汇聚在那一笺笺、一张张、一页页、一本本、一卷卷的古墨书香之中,在岁月的长河中且行且吟的让过往行人注目观望,而书虽有千本,可我只爱那一本《红楼梦》。

《红楼梦》是一首读不尽的诗、一幅赏不尽的画、一首曲不尽的歌、一笺叹不尽的愁,一场忘不尽的梦、捻指残香,岁月已渡几何?红楼一梦,一梦倾城,倾尽泪光终付殇。

还记得么?那位在画中悠悠吟着《葬花吟》的林黛玉么?花谢尽时,零落一地,唯她情真意切的听落英无言,看缤纷舞残叶,叹“花开花谢花满天,红绡香断有谁怜?”本为绛珠仙草,落凡尘竟把泪还尽,一双似蹙未蹙笼烟眉,不知忍下多少愁?

还记得么?那位在珠帘红绣绫幔华后轻轻摇扇的贾宝玉么?半生寻觅,却咫尺不复相见,难得妙玉叹他“栏内仁爱风流”。无暇宝玉,却终不能寻得如意归,那生生木鱼,不知叹尽多少的红尘了无因?

还记得么?那位在诗中愤世嫉俗的娴雅薛宝钗么?所谓城府,只一朝争艳,芜蘅苑里多少泪,只恨人间事无常。红幔空闺里叹一句“茫茫着甚亲疏密,纷纷说甚悲愁喜。”冷夜星寒,最是心寒,不知那芜蘅苑中苼苼笛音又是怎样凄怨,不知悔尽多少云烟过往?

情情终身误,冷情误终身。宫情红颜悴,敏情玫瑰残。憨情真善美,度情冷茶香。懦情悲世幻,绝情木鱼寒。英情聪明累,恩情惜曾恩。槁情暮伤神,情可轻翩亡。十二金钗梦,梦尽多少残?情尽多少人?怎抵孟婆汤。

四大家族,荣亡与共,曲切隐晦。所谓辉煌尽毁一晚;所谓千金尽散一朝;所谓骨寒尽飞一世。腐朽宅院,太虚幻境,怎生得一场红楼凄怨。

《红楼梦》,一场交织着爱情,友谊,欲望,金钱的悲剧,任作者用尽光阴的墨,笔下墨色旖旎的依旧是如此残局。用情为纸,以思为墨,无数爱恨情仇,贪嗔欲念尽付那一笔结局。那一纸结局,了了无数华美故事、无数玩世不恭、无数云淡风轻、无数悲叹无常,终是一曲弦断,一梦悠扬。

只遗那一句,好一似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合上那本深深蕴含着文化的书籍,那凄艳如落花凋零时那依旧美丽的故事,在千古的光阴中不曾寂寞,如一缕飘逸却厚重的香气,几乎让人落下泪来,可我在合上书本那深深的一叹中却轻巧的勾唇一笑,这似乎是不合时宜的,因为那浮水鸳鸯两相散,凤凰百里不徘徊的伤感与悲哀不是应该让人眼神空洞的望着天几乎出神的幻想那应该是圆满的结局。可是这似乎又是分外恰当的,在那份尘埃落定的惆怅的另一面,不正是充实内心、释放压力的快乐么?

或许书籍的魅力就在于此,无论合上书本前你是置于张爱玲的倾城之泪中,还是处于王安忆笔下的玫瑰天堂,当你获得可以无限得知结局的自由之后,不会感到那份来自内心深处的欣慰么?而那恣意且放肆的充实在心灵深处的不正是那种莫名的充实感么?

大明湖畔,依旧是风流多情、歌舞升平。它不会为了一个王府的变更而黯然失色,它更不会为了一段凄绝的感情而自甘尘埃,在那个由眼泪和诗意交织的故事中它只是一个无数次出现的背景而已,也正是如此,它让我们想到了由大明湖畔而辗转纠葛的各路情歌,读书或许就是如此,它是一段不知何时才会停下脚步端详那惊鸿而过的风景的旅行,若说是旅行,却又不妥当了些,因为旅行那种匆匆的感觉又如何能体会出那如同茶香一般的馥郁呢?应该是那种“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如同徐霞客一般自在唯我的心态与色彩吧。任由自己在光阴中停留,品味那份隔世的惊艳,不正是读书的乐趣所在么?

读书快乐,是因为那份快乐是完完全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它不是牵强的因为他人所快乐的,它只是单纯的因为自己身临读书中的那份欣悦的快乐。

快乐读书,是图并且那份感情并不是如你心中所想的一般遥远,其实安静的读完一本让人感受到那份意味深长的充满着内涵的书,从心而发的自在悠然不就是那份看似遥不可及却轻而易举可以得到的,近在咫尺的快乐么?

千古墨色在文人笔下化成一段段或令你伤悲欢喜,或让你在缄默中体验它的独特魅力的文字,它们是你厌倦了仰望伟大时,可以触摸的来自于刹那芳华的感动;它们是你在霓虹车流中迷失了自我时,可以独自欣赏的那角星天。它是你在人生低谷时可以令你重振信心的励志,它们更是你在霓虹的变换中渐渐失去自我时可以歇息,放松身心,让心灵自在遨游的驿站。

一书千页,一字千行。每本书都是作者呕心沥血之作,正如许多人说过的那样“一书一世界”,不论她是像《水浒传》一般的豪气冲天,还是如同《红楼梦》那样深沉的对于人性的叩问,它都是足以让人快乐,足以让人珍惜,足以让人惊叹它的那惊艳的倾城之美。

墨香化蝶寻窗牖,邀君书海共翩跹。在面对未来那无从知晓的路途中,请让我带上书籍那方忘忧散,于是,在我拼搏向上的路途上,于是,在我勇于进取的攀登中,我将不再孤独,因为有书伴我,我们将如同墨蝶一般自在的飞扬在青春这幅永不褪色的画卷上,因为有书伴我,我们将如同墨蝶一般勇敢的飞扬,飞向那光辉而灿烂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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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第二个字是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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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二个字是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水不犯井水 比喻互不干犯。

画水镂冰 在水上作画,在冰上雕刻。比喻劳而无功。

混水捞鱼 比喻乘混乱的时候从中捞取利益。同“混水摸鱼”。

煎水作冰 比喻不可能的事。

江水不犯河水 比喻彼此互不相干,没有关系。

浆水不交 浆水不沾。指为官清廉,无取于民。

近水楼台先得月 水边的楼台先得到月光。比喻由于接近某些人或事物而抢先得到某种利益或便利。

井水不犯河水 比喻各管各的,互不相犯。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流动的水不会发臭,经常转动的门轴不会腐烂。比喻经常运动的东西不易受侵蚀。

流水朝宗 朝宗:原指古代诸侯天子,借指百川入海。比喻人心所向。

流水落花 形容春残的景象。也比喻好时光的消逝。

流水桃花 形容春日美景。也比喻男女爱情。

流水无情 流水一去不复返,毫无情意。比喻时光消逝,无意停留。

绿水青山 泛称美好山河。

逆水行舟 逆着水流的方向行船。比喻不努力就要后退。

萍水相逢 浮萍随水漂泊,聚散不定。比喻向来不认识的人偶然相遇。

秋水伊人 指思念中的那个人。

如水赴壑 象水流向大水坑一样。形容许多人纷纷奔向同一个目的地。

如水投石 象水泼向石头,丝毫不入。比喻听而不闻或言无效果。

弱水之隔 比喻相隔极远,到达不了。

撒水拿鱼 抽干水捉鱼。比喻事情容易做,不费气力。

山水相连 指边界连接在一起。

剩水残山 残破的山河。多形容亡国后的或经过变乱后的土地景物。也比喻未被消除而剩下来的事物。

菽水承欢 菽水:豆和水,指普通饮食;承欢:侍奉父母使其欢喜。指奉养父母,使父母欢乐。

顺水人情 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顺水推舟 顺着水流的方向推船。比喻顺着某个趋势或某种方便说话办事。

似水流年 流年:光阴。形容时间一去不复返。

万水千山 万道河,千重山。形容路途艰难遥远。

细水长流 比喻节约使用财物,使经常不缺用。也比喻一点一滴不间断地做某件事。

以水济水用水来给水增味。比喻随声附和,对事情没有好处。

以水救水 引水来救水灾,水势越盛。比喻不仅不加以制止,相反更助长其势。

以水投水 把一条河里的水倒到另一条河里。比喻事物相似,很难辨别。

饮水啜菽 饿了吃豆羹,渴了喝清水。形容生活清苦。

饮水曲肱 形容清心寡欲、安贫乐道的生活。

饮水思源 喝水的时候想起水是从哪儿来的。比喻不忘本。

远水不解近渴 比喻慢的办法救不了急。

远水不救近火 远处的水救不了近处的火。比喻慢的办法救不了急。

置水之情 表示人民对官吏公正清廉的期望。

杯水粒粟 一杯水,一粒粟。指极少量的饮食。

杯水舆薪 比喻力量微小,无济于事。同“杯水车薪”。

杯水之敬 犹言杯水之谢。

杯水之谢 比喻微薄的酬谢。

勺水一脔 一勺水,一块肉。比喻量少。

趁水和泥 利用现成的水来搅泥。比喻乘机行事。

楚水吴山 楚地的水,吴地的山。指古时吴、楚两国所属地域。后用以指长江中下游一带。

盛水不漏 比喻说理严密。

大水冲了龙王庙 比喻本是自己人,因不相识而相互发生了冲突争端。

带水拖泥 ①形容泥泞难行。②比喻不顺利或不干脆。现多作“拖泥带水”。

滴水不羼 形容十分纯正。

滴水成河 比喻积少成多。

滴水难消 指虽菲薄之物也不能受用。

点水不漏 形容十分周到、严密,毫无差失漏洞。

斗水活鳞 比喻得到微薄的资助而解救眼前的危急。

范水模山 比喻效法模仿他人。

海水不可斗量 海水是不可以用斗去量的。比喻不可根据某人的现状就低估他的未来。

海水难量 海水是不可以去量的。比喻不可根据某人的现状就低估他的未来。

海水桑田 犹沧海变桑田。比喻世事变迁很大。

借水推船 指趁势行事。亦作“借水行舟”。

借水行舟 指趁势行事。同“借水推船”。

冷水浇背 冷水从背上浇下来。比喻因突然遭受意外的打击或刺激,思想为之一震或希望为之幻灭。亦作“冷水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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