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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飞扬怎么解释汇编20篇

如果把知识比作一片花圃,我愿是一只蝴蝶;如果把奋斗比作一座大山,我愿是一个登山者。小编收集了让青春在奋斗中飞扬的作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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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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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aabc的成语解释

形形色色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休休有容形容君子宽容而有气量。

栩栩如生指艺术形象非常逼真,如同活的一样。

煦煦孑孑指小仁小义。

悬悬而望形容一心一意地期待、盼望。

循循善诱指善于引导别人进行学习。

惴惴不安形容因害怕或担心而不安。

谆谆告诫恳切耐心地劝告。

谆谆教导谆谆:恳切、耐心的样子。恳切、耐心地教导

孜孜不倦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孜孜以求孜孜:勤勉的样子。不知疲倦地探求

孳孳不倦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字字珠玑珠玑:珠子。每个字都像珍珠一样。比喻说话、文章的词句十分优美

牙牙学语形容婴儿咿咿呀呀地学大人说话的神情。

奄奄一息只剩下一口气。形容临近死亡。

扬扬得意形容十分得意的样子。

洋洋大观形容美好的事物众多丰盛。

洋洋得意形容得意时神气十足的姿态。

洋洋洒洒形容文章或谈话丰富明快,连续不断。

怏怏不乐心中因不满意而很不快乐

怏怏不悦悦:愉悦,快乐。因不满意而很不快乐

摇摇欲坠形容十分危险,很快就要掉下来,或不稳固,很快就要垮台。

遥遥领先远远地走在最前面(多指成绩、比赛等)。

遥遥无期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遥遥相对远远地对着。多形容两样事物的性质或形状相类似,配得上。

遥遥在望在望:可看见。远远地可以看到

依依不舍形容舍不得离开。

依依惜别依依:留恋的样子;惜别:舍不得分别。形容十分留恋,舍不得分开

盈盈一水比喻相隔不远。

影影绰绰模模糊糊,不真切。

悠悠荡荡 形容摇摇晃晃,飘浮不定。

悠悠忽忽 形容悠闲懒散或神志恍惚的样子。

郁郁不乐 郁郁:心里忧愁,苦闷。形容愁闷不乐

郁郁葱葱 形容草木苍翠茂盛。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郁郁寡欢 形容心里苦闷。指闷闷不乐。

冤冤相报 佛家语,认为冤仇终会有报应。也指仇人互相报复

原原本本 从头到尾按原来的样子。指详细叙述事情的全部起因和整个过程,一点不漏。

源源不断 形容接连不断。

源源不绝 形容接连不断。

源源而来 形容接连不断地到来。

跃跃欲试 形容急切地想试试。

心心念念 心里老是想着。指想做某件事或得到某种东西。

心心相印 彼此的心意不用说出,就可以互相了解。形容彼此思想感情完全一致。

欣欣向荣 形容草木长得茂盛。比喻事业蓬勃发展,兴旺昌盛。

星星之火 一点点小火星。比喻开始时策小,但有远大发展前途的新事物。

惺惺相惜 性格、志趣、境遇相同的人互相爱护、同情、支持

惺惺作态 装模作样,故意做出一种姿态。形容不老实。

芸芸众生 原指世间的一切生灵。后多指大群无知无识的人。

凿凿有据 有确实的证据。

沾沾自喜 形容自以为不错而得意的样子。

战战兢兢 形容非常害怕而微微发抖的样子。也形容小心谨慎的样子。

湛湛青天 湛湛:厚重的样子。比喻正义和公正。

昭昭在目 形容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振振有词 理直气壮的样子。形容自以为理由很充分,说个不休

振振有辞 形容自以为理由充分,说个没完。

铮铮佼佼 形容出类拔萃,不同一般。

蒸蒸日上 形容事业一天天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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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锲而不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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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锲而不舍比喻有恒心,有毅力地坚持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锲而不舍

【汉语注音】:qiè ér bù shě

【成语出处】:战国.荀况《荀子.劝学》:“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常与“金石可镂”连用。

【锲而不舍的意思】:锲:镂刻;舍:停止、放弃。只要不断地镂刻金石,再硬也能刻穿。比喻有恒心,有毅力地坚持着。

【锲而不舍的近义词】: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坚韧不拔;

【锲而不舍的反义词】:一暴十寒、半途而废、浅尝辄止、知难而退;

【锲而不舍的故事】

战国时期,荀况是赫赫有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写的《劝学》是劝导和鼓励人们坚持不懈地学习。文章一开始写道,学无止境,学习不可以停止,青色是从蓝草中提取出来的,但它却比蓝草的颜色更青;冰是由水结成的,却比水更寒冷。这是他用来比喻经过学习之后,比未学习时有所进步。荀子又写道,不一步一步地走,不会到千里之远;不是一条一条小河的水汇合起来,不会成为江海。这是他比喻学习是一个由少到多、日积月累的过程;高深的学问和渊博的知识,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荀子又用镂刻金石来比喻学习,他推心置腹地写道:刻一下就停下来,烂木头也不断;不断地刻下去,坚硬的金属和石头也可以刻穿。用不断地镂刻的精神来学习,一定能取得成功。

【锲而不舍例句】

章炳麟《菌说》:“夫固谓一人锲而不舍,则行美于本性矣。”

丁铃《悼念刘芝明同志》:“我对他那种锲而不舍的工作热情和善于集思广益的民主作风一直是非常钦佩的。”

【锲而不舍造句】

他虽然初出茅庐,但却是才气无双,做事情从来都是锲而不舍,不知失败困难是什么东西。

现在他还在孜孜不倦地学习,也许再过五年或十年后,他也会像现在这样锲而不舍地追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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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历史典故:文采飞扬滕王阁

全文共 1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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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我国的文学史上,唐代诗歌创作的艺术成就是一座令人叹为观止的高峰。仅《全唐诗》一书,就收录了诗作近五万首,作者两千两百多人,涌现了李白、杜甫等许多享有世界盛誉的大诗人。唐诗的兴盛,是从唐太宗时就开始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历史典故,欢迎参考阅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公元676年(唐高宗上元三年),九月初九重阳节那天,洪州(今江西南昌)都督阎伯屿在滕王阁上大宴宾朋。滕王阁是高宗显庆年间,由前任都督李元婴修建的。阎伯屿继任后,将滕王阁修缮一新。这天请客,阎都督一是想让大家看看刚修好的滕王阁,二是他已事先让自己的女婿写好了一篇纪念这个盛会的文章,想借机显示女婿的才学。

宴会开始后,阎都督命下人捧出纸砚,请客人们写赋作序。客人们知道底细,都识趣地推辞了。当阎都督请到一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时,年轻人却毫不谦辞,接过笔砚写了起来。这位年轻人便是在初唐文坛上享有盛誉的着名诗人王勃。他是去海南探望父亲,路过洪州而被邀请的。

可是阎都督见此情形还是有点不高兴,便推说更衣走开了。暗中他派随从看王勃怎样写,并要他们随时报告。随从先报来的是开篇的两句“南昌故郡,洪都新府”,阎伯屿听了觉得平常,认为不过是老生常谈。随从后来又报来“星分翼轸(洪州处于楚地,翼轸是传说中楚地上空的两个星宿),地接衡庐(衡山与庐山)”,阎伯屿听了沉吟不语。当随从报到“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这两句时,阎伯屿一下跳了起来,赞叹道:“这位是真天才,他的文章可以永垂不朽!”

阎都督重新回到宴席上,与王勃欢饮至终。王勃离开洪州时,阎都督还送了他一百匹绸缎。而他在滕王阁上写的这篇《秋日登洪府滕王阁饯别序》(也简称为《滕王阁序》),则成了传诵千古的杰作。

王勃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是初唐文坛上享有盛名的文学家,号称“初唐四杰”。他们以自己的创作对唐诗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打破六朝以来的浮艳诗风,用诗反映社会现实,描画边塞江山,开拓了诗歌创作的题材,丰富了诗歌创作的内容。他们的创作得到了大诗人杜甫的很高评价。

在我国的文学史上,唐代诗歌创作的艺术成就是一座令人叹为观止的高峰。仅《全唐诗》一书,就收录了诗作近五万首,作者两千两百多人,涌现了李白、杜甫等许多享有世界盛誉的大诗人。唐诗的兴盛,是从唐太宗时就开始的。

唐太宗本身就爱好文学,也喜欢写诗。早在做秦王时,他就开设弘文馆,接纳四方文人学士。做了皇帝后,他身边更有一大批宫廷诗人,奉他的命令写“应制诗”。在这些诗人中,最出名的是上官仪。他是贞观年间的进士,被唐太宗任命为秘书郎。当时文坛上弥漫着六朝以来的靡丽文风,流行的也大多是点缀宫廷生活、为帝王歌功颂德的宫体诗。上官仪奉命所作的诗,也十分婉媚工整,适合宫廷需要,引得文人们纷纷仿效,被称为“上官体”。

唐代以前,诗歌创作比较自由,没有格律、声韵方面的太多限制。上官仪在创作中,却很讲究对仗。他总结前人诗歌创作的经验,归纳出“六对”“八对”等对仗方法,定为格律。这对唐代的律诗(每首八句,每句五个字的称为五律,每句七个字的称为七律)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上官仪之后的“初唐四杰”,写了很多五言律诗,促进了律诗的发展,并通过他们的作品把五律这种形式固定了下来。在内容上,“初唐四杰”冲破“上官体”的框架,把诗歌从狭小的宫廷中解放出来。他们以广阔的内容、积极的思想意义和刚健活泼的诗风,推动诗歌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唐高宗、武则天和唐中宗各朝也像唐太宗那样,聚集着一批宫廷诗人。在这批诗人中,最出名的是宋之问和沈佺期两个。他们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把律诗成熟的形式肯定下来,定型化,使后来的诗人有明确的格律可以遵循。在他们手里,五言律诗的形式确定并成熟了,同时他们又开创了七言律诗的格局。到这时,唐代的律诗完全形成。在以后的一千多年中,许多诗人采用这种诗歌形式,创作了无数优秀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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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贬义词成语及解释大全_2100字

全文共 1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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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贬义词是词义带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感情色彩的词语,接下来小编搜集了贬义词成语解释大全,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NO.1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NO.2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NO.3 【敬若神明】神明:泛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NO.4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NO.5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NO.6 【奇装异服】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NO.7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NO.8 【搔头弄姿】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NO.9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NO.10 【堂而皇之】形容公然毫不隐讳地(多含贬义)。

NO.11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NO.12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NO.13 【头面人物】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NO.14 【完事大吉】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NO.15 【鱼龙曼衍】原指各种杂戏同时演出。后形容事物杂乱。也比喻变化很多(含贬义)。

NO.16 【庄严宝相】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

NO.17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NO.18 【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NO.19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NO.20 【狼奔鼠偷】形容坏人到处扰乱。

NO.21 【蠹居棊处】蠹居:像蛀虫一样,深居在蛀坏的器物里。棊:同“棋”。像蛀虫一样深居,像棋子一样密布。形容坏人隐蔽很深,散布在各个要害地方。

NO.22 【猖獗一时】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NO.23 【狗口里生不出象牙】比喻坏人说不出好话。同“狗口里吐不出象牙”。

NO.24 【狗傍人势】比喻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同“狗仗人势”。

NO.25 【狗急跳墙】比喻坏人在走投无路时豁出去,不顾一切地捣乱。

NO.26 【阴魂不散】比喻坏人、坏事虽已清除,但不良的影响还在起作用。

NO.27 【兴妖作乱】比喻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同“兴妖作怪”。

NO.28 【破门而出】把门砸破冲出来。形容坏人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做坏事。也比喻摆脱束缚或限制。

NO.29 【贼喊捉贼】做贼的人喊捉贼。比喻坏人为了自己逃脱,故意制造混乱,转移目标,把别人说成是坏人。

NO.30 【兔头麞脑】形容人面貌猥琐。多形容坏人。

NO.31 【狼羊同饲】比喻把坏人同好人一样对待。

NO.32 【豺狼野心】比喻坏人的狠毒用心。

NO.33 【狗口里吐不出象牙】比喻坏人说不出好话。

NO.34 【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NO.35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NO.36 【鱼龙混杂】比喻坏人和好人混在一起。

NO.37 【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比喻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NO.38 【狗嘴里吐不出象牙】比喻坏人嘴里说不出好话来。

NO.39 【狼突鸱张】像狼一样奔突,像鹞鹰一样张开翅膀。形容坏人猖狂嚣张到了极点。

NO.40 【上窜下跳】比喻坏人上下奔走,四处活动。

NO.41 【蠹居棋处】比喻坏人深入社会,散布各处。

NO.42 【狗仗人势】仗:倚仗、仗势。比喻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

NO.43 【狗仗官势】比喻坏人倚仗官府势力欺压他人。

NO.44 【豺虎肆虐】豺、虎:两种凶残的野兽。比喻坏人像凶残的野兽般横行不法。

NO.45 【狐狸尾巴】古时传说狐狸能够变成人形来迷惑人,但它的尾巴却始终变不了,成为妖的标志。比喻坏人的本来面目或迷惑人的罪证。

NO.46 【兴妖作怪】比喻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

NO.47 【粉墨登场】粉、墨:搽脸和画眉用的化妆品。原指演员化妆上台演戏。比喻坏人经过一番打扮,登上政治舞台。

NO.48 【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NO.49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NO.50 【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比喻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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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形容性格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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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憎分明:憎:恨。爱和恨的立场和态度十分鲜明。

2、百折不挠:折:挫折;挠:弯曲。形容意志坚强,无论受到多少次挫折,毫不动摇退缩。

3、不甘示弱:示:显示,表现。不甘心表示自己比别人差。表示要较量一下,比个高低。

4、不咎既往:咎:责怪。对以往的错误或罪责不再追究。

5、不平则鸣:鸣:发出声音,形容有所抒发或表示。形容受到委曲和压迫就要发出不满和反抗的呼声。

6、不屈不挠:屈:屈服;挠:弯曲。形容在压力和面前不屈服,表现十分顽强。

7、吊民伐罪:吊:慰问;伐:讨伐。慰问受苦的人民,讨伐有罪的统治者。

8、扶危济困:扶:帮助;济:搭救,拯救。扶助有危难的人,救济困苦的人。

9、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10、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11、光明正大:原形容明白不偏邪。现多形容心怀坦白,言行正派。

12、浩然之气: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形容精神。形容浩大刚正的精神。

13、毁家纾难:毁:破坏,毁坏;纾:缓和,解除。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14、急公好义:急:急于。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15、疾恶如仇:疾:憎恨;恶:形容坏人坏事。憎恨坏人坏事就象憎恨仇人一样。

16、坚持不渝:渝:改变。坚守约章或诺言,决不改变。

17、揭竿而起:揭:高举;竿:竹竿,代旗帜。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形容人民起义。

18、劫富济贫:劫:强取;济:救济。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

19、解囊相助:囊:口袋。拿出财物帮助别人。

20、襟怀坦白:襟怀:胸怀;坦白:正直无私。形容心地纯洁,光明正大。

21、兢兢业业:兢兢:形容小心谨慎;业业:畏惧的样子。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22、精益求精:精:完美,好;益:更加。好了还求更好。

23、聚精会神:会:集中。原形容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24、苦心孤诣:形容苦心钻研,到了别人所达不到的地步。也形容为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煞费苦心。

25、宽大为怀:对人抱着宽大的胸怀。

26、宽宏大量:形容度量大,能容人。

27、良工心苦:良工:手艺高明的工匠。形容优秀艺术家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都费尽心思。

28、临危不惧:临:遇到;危:危险;惧:怕。遇到危难的时候,一点也不怕。

29、马革裹尸: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形容英勇牺牲在战场。

30、呕心沥血:呕:吐;沥:一滴一滴。形容用尽心思。多形容为事业、工作、文艺创作等用心的艰苦。

31、排难解纷:原形容为人排除危难,解决纠纷。今形容调停双方争执。

32、披荆斩棘:劈开丛生多刺的野生植物。形容在创业过程中或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重重困难。

33、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34、全心全意:投入全部精力,一点没有保留。

35、人一己百: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形容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36、仁人志士:原形容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形容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37、仁至义尽:至:极,最;尽:全部用出。竭尽仁义之道。形容人的善意和帮助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

38、锐不可当:锐:锐气;当:抵挡。形容勇往直前的气势,不可抵挡。

39、赏罚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40、舍己救人:舍己:牺牲自己。不惜牺牲自己去救别人。

41、舍生忘死:不把个人的生死放在心上。

42、十年读书:形容长期努力于学业。

43、始终不懈:自始自终一直不松懈。

44、视死如归: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样平常。形容不怕牺牲生命。

45、探赜索隐:探:寻求,探测;赜:幽深玄妙;索:搜求;隐:隐秘。探究深奥的道理,搜索隐秘的事情。

46、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众。

47、铁杵成针:形容只要有毅力,肯下苦功,事情就能成功。

48、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49、网开一面:把捕禽的网撤去三面,只留一面。形容采取宽大态度,给人一条出路。

50、温柔敦厚:温柔:温和柔顺;敦厚:厚道。原形容态度温和,朴实厚道。后也泛形容待人温和宽厚。

51、先难后获: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形容不坐享其成。

52、夜以继日: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53、一马当先:原形容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形容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54、一视同仁:原形容圣人对百姓一样看待,同施仁爱。后多表示对人同样看待,不分厚薄。

55、一往无前:一往:一直向前;无前:前面什么也挡不住。一直往前,无所阻挡。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

56、一往直前:形容勇猛无畏地前进。同“一往无前”。

57、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58、以德报怨:德:恩惠。怨:仇恨。不记别人的仇,反而给他好处。

59、与人为善:与:赞许,赞助;为:做;善:好事。形容赞成人学好。现形容善意帮助人。

60、仗义疏财:仗义:讲义气;疏财:分散家财。旧形容讲义气,拿出自己的钱财来帮助别人。

61、中流砥柱:形容坚强而能起支柱作用的人或集体。同“中流砥柱”。

62、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形容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63、自告奋勇:告:称说,表示。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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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词语解释

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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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

【释义】婀娜:柔软而美好。形容女性姿态各异,美丽娇媚,轻盈柔美。也用于形容花木的形态美丽。

【用法】 联合式;作补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女子柔美娇媚,轻盈可爱

【示例】 我忘不了她那~的舞蹈。

我喜欢看~的芭蕾舞,也喜欢看节奏欢快的迪斯科。

【近义词】千娇百媚、仪态万方、绰约多姿

【反义词】丑态百出、搔首弄姿、舞骚弄姿

【正音】 “婀娜”不能读作“ā nà”

【辩形】 姿,不能写作“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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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有口难言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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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有口难言

【读音】:yǒu kǒu nán yán

【正音】:难;不能读成“nàn”。

【辨形】:难;不能写成“准”。

【有口难言的意思】:因某种原因,心里的话不能对别人说。

【出处】:宋·苏轼《醉睡者》诗:“有道难行不如醉,有口难言不如睡。”

【近义词】:有苦难言

【用法】:兼语式;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有难言之隐

【有口难言造句】

1、最怕我有口难言,更怕你无理取闹。

2、幸福简单肤浅,却又妙不可言。痛苦复杂深邃,让人有口难言。

3、那些年,多少热泪划过指尖,多少心酸有口难言......

4、他心里有委屈,但是有口难言。

5、他答应别人这件事不能说,所以现在是有口难言。

6、不要因为一点利益,弄得自己有口难言。

7、小明有口难言,肯定是遇到了什么事情。

8、面对对方的指责,我是有口难言。

9、没有什么有口难言的,要是想说就说出来吧。

10、你磨磨唧唧的,是不是有口难言啊。

11、若不是因为有口难言,谁愿意背这个黑锅啊。

12、面对如此多的证据,他有口难言,无从述说。

13、我们是朋友,没有什么有口难言的话是不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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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引证解释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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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谓吉祥顺利。

汉 焦赣《易林·蒙之姤》:"举家蒙欢,吉利无殃。"

《后汉书·西羌传》:"﹝其兵﹞以战死为吉利,病终为不祥。"

唐 裴铏 《传奇·薛昭》:"居首女子酹之曰:吉利!吉利!好人相逢,恶人相避。"

元 无名氏 《小尉迟》第一折:"出军发马,也要个吉利。"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九章:" 周后一心想着签上的诗句,哪有闲心听宫女奏乐?但为着取个吉利,便轻轻地点一下头。"

2. 即吉利草。

唐 刘恂 《岭表录异》卷下:"南土有金蛇,亦名蜴蛇……其蛇粗如大指,长一尺许,鳞甲上有金银,解毒之功不下吉利也。"参见" 吉利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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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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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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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形容女人的词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2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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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鱼落雁 沉:使下沉;落:使落下。一般沉鱼形容西施,落雁形容王嫱。鱼见了潜入水底,雁见了飞落地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百媚千娇 媚:媚态,美好;娇:妩媚。形容女子姿态长得美丽动人

嫣然而笑 嫣然:美好的样子。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嫣然含笑 嫣然:美好的样子。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嫣然一笑 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妍姿妖艳 妍:美好;妖艳:美丽而妩媚。形容女子的体态容貌娇美,气质出众

妍姿艳质 妍:美好。形容女子的体态容貌娇美,气质出众

滴粉搓酥 形容女子浓艳的装饰。

楚楚可怜 楚楚:整齐纤弱;怜:爱。原指幼松丛密柔弱,后形容女子形体姿态娇媚可爱,也形容神情凄楚或处境令人可怜

艳如桃李,凛若冰霜 凛:严冷可畏。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艳如桃李,冷如霜雪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艳美绝俗 绝俗:远超过寻常。形容女子相貌明艳美丽,远远超过一般人

艳如桃李,冷若冰霜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楚腰蛴领 楚腰:女子的细腰;蛴:地蚕;领:颈项。形容女子腰肢纤细,脖颈洁白

燕妒莺惭 妒:忌妒;惭:羞愧。形容女子貌美,使燕子忌妒,黄莺感到羞愧

燕瘦环肥 燕:汉成帝皇后赵飞燕;环:唐玄宗贵妃杨玉环。形容女子体态不同而各擅其美,风格不同而各有所长

绰约多姿 绰约:姿态柔美;姿:容貌,姿态。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闭月羞花 闭:躲避;羞:害臊。一般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翠消红减 翠:青绿色;消:减,削。形容女子姿色减退

一顾倾城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顾倾人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貌倾城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笑倾城 美人一笑,全城人都为之倾倒。形容女子极有魅力

仪静体闲 形容女子态度文静,体貌素雅。

盈盈秋水 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鱼沉雁落 沉:使下沉;落:使落下。一般沉鱼形容西施,落雁形容王嫱。鱼见了潜入水底,雁见了飞落地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玉惨花愁 惨:悲伤。形容女子忧愁的样子

玉貌花容 容:容貌,仪容。如花似玉的容貌。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玉立亭亭 玉立:比喻身长而美丽;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玉骨冰肌 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玉骨冰姿 像冰一样的肌肤,像玉一样的骨骼。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玉软花柔 软:温和。形容女子像玉一样温和,像花一样柔美

远山芙蓉 远山:形容女子的眉毛像远山一样青翠。芙蓉:比喻女子的脸色像芙蓉花一样美丽。比喻女子貌美。

月貌花容 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月闭花羞 闭:躲避;羞:害臊。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月眉星眼 像弯月一样的眉毛,像明星一样的双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月中聚雪 聚:集聚。月亮里堆积的白雪。形容女子又美又白

云鬟雾鬓 头发象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

云娇雨怯 娇:柔媚可爱;怯:胆小。形容女子娇羞之态

艳如桃李 形容女子像桃花李花一样漂亮

鱼沉雁落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冰肌玉骨 像冰一样的肌肤,像玉一样的骨骼。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冰肌雪肤 像冰一样的肌肤。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步步生莲花 莲花:荷花。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姿

步步莲花 原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后常比喻渐入佳境。

仙姿玉色 形容女子姿态容貌极美。

仙姿佚貌 姿:容貌;佚:美。仙女的姿色,美女的容貌。形容女子容貌秀美

仙姿玉貌 形容女子姿态容貌都美。

纤腰楚楚 纤:细小;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苗条秀美

我见犹怜 犹:尚且;怜:爱。我见了她尚且觉得可爱。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星眸皓齿 眸:眼珠;皓:白的样子。明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比喻美女

形夸骨佳 夸:通“姱”,美好;佳:美好。形容女子身形柔弱,体形优美

杏脸桃腮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杏腮桃脸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同“杏脸桃腮”。

雾鬓云鬟 头发像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借指美女

雾鬓风鬟 鬓:脸旁靠近耳朵的头发;鬟:环形发髻。形容女子头发的美。也形容女子头发蓬松散乱。

羞花闭月 使花儿感到害羞,使月亮藏到云里。形容女子相貌俏丽无比

秀色可餐 秀色:美女的姿容或自然的美景;餐:吃。形容女子容貌秀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

雪肤花貌 皮肤洁白如雪,容貌美艳如花。形容女子的美丽

桃腮杏脸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桃羞杏让 桃花和杏花都感到羞愧,只好退让。形容女子比花还要艳丽动人。

天生丽质 天生:天然生成。丽质:美丽的姿容。形容女子妩媚艳丽。

天香国色 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天姿国色 天姿:天生的姿色;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亭亭玉立 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玉立:比喻身长而美丽。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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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含有反义词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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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分明: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含有反义词的四字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黑白分明

【解释】黑色与白色对比鲜明。比喻事非界限很清楚。也形容字迹、画面清楚。

【出处】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保位权》:“黑白分明,然后民知所去就。”

左右开弓

【解释】左右手都能射箭。比喻两只手轮流做同一动作或同时做几项工作。

【出处】元·白朴《梧桐雨》楔子:“臣左右开弓,一十八般武艺,无有不会。”

进退维谷

【解释】维:相当于“是”;谷:比喻困境。无论是进还是退,都是处在困境之中。形容进退两难。

【出处】《诗经·大雅·桑柔》:“人亦有言,进退维谷。”

轻重缓急

【解释】指各种事情中有主要的和次要的,有急于要办的和可以慢一点办的。

【出处】清·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古之人有至于张空弮、罗雀鼠而民无二志者,非上之信有以结其心乎?此又权于缓急轻重之间而为不得已之计也。”

同甘共苦

【解释】甘:甜。共同享受幸福,共同担当艰苦。

【出处】《战国策·燕策一》:“燕王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

推陈出新

【解释】指对旧的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创造出新的文化。

【出处】清·戴延年《秋灯丛话·忠勇祠联》:“不特推陈出新,饶有别致。”

公而忘私

【解释】为了公事而不考虑私事,为了集体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得失。

【出处】郭沫若《水平线下·到宜兴去》:“像他这样不折不扣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的人,泱泱的中国中,究竟能有几个?”

七上八下

【解释】形容心里慌乱不安。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二十六回:“那胡正卿心头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柳暗花明

【解释】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出处】唐·王维《早朝》诗之二:“柳暗百花明,春深五凤城。”

里应外合

【解释】应:接应;合:配合。外面攻打,里面接应。

【出处】元·杨梓《豫让吞炭》第三折:“反被韩,魏同谋,里应外合,决水淹我军,甲士溃乱,死者山积。”

东张西望

【解释】张:看。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三巧儿只为信了卖卦先生之语,一心只想丈夫回来,从此时常走向前楼,在帘内东张西望。”

深入浅出

【解释】指讲话或文章的内容深刻,语言文字却浅显易懂。

【例句】这篇文章写得深入浅出,使人爱看、易懂。

内忧外患

【解释】多指国内不安定和外敌侵略。有时也比喻个人的情况。

【出处】《管子·戒》:“君外舍而不鼎馈,非有内忧,必有外患。”

眼高手低

【解释】眼力过高,手法过低。指要求的标准很高(甚至不切实际),但实际上自己也做不到。

【出处】不然,仍旧脱离不了教条主义和党八股,这叫做~,志大才疏,没有结果的。◎毛泽东《反对党八股》

惹是生非

【解释】惹:引起;非:事端。招惹是非,引起争端。

【出处】明·冯梦龙《喻世明言》:“安分守己,并不惹是生非。”

出生入死

【解释】原意是从出生到死去。后形容冒着生命危险,不顾个人安危。

【出处】《老子》第五十章:“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

大材小用

【解释】把大的材料当成小的材料用。比喻使用不当,浪费人才。

【出处】晋·石崇《许巢论》:“盖闻圣人在位,则群材必举,官才任能,轻重允宜,大任已备,则不抑大材使居小位;小材已极其分,则不以积久而合处过材之位。”

九死一生

【解释】九:表示极多。形容经历很大危险而幸存。也形容处在生死关头,情况十分危急。

【出处】战国·楚·屈原《离骚》:“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刘良注:“虽九死无一生,未足悔恨。”

左右逢源

【解释】逢:遇到;源:水源。到处遇到充足的水源。原指赏识广博,应付裕如。后也比喻做事得心应手,非常顺利。

【出处】《孟子·离娄下》:“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原。”

生死契阔

【解释】《诗经·邶风·击鼓》 中“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出处】契阔:聚散、离合的意思。契,聚合;阔,离散。死生契阔就是生死离合的意思。

阴阳怪气

【解释】形容态度怪癖,冷言冷语,不可捉摸。

【出处】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他们哪一个上想顺我的心?哪一个不是阴阳怪气。”

出入平安

【解释】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喜怒无常

【解释】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出处】《吕氏春秋· 诬徒》:“喜怒无处,言谈日易。”

扶老携幼

【解释】携:拉着,带领。搀着老人,领着小孩。

【出处】《战国策·齐策四》:“夫至百里,民扶老携幼,迎君道中。”

半信半疑

【解释】有点相信,又有点怀疑。表示对真假是非不能肯定。

【出处】三国·魏·嵇康《答释难宅无吉凶摄生论》:“苟卜筮所以成相,虎可卜而地可择,何为半信而半不信耶?”

东张西望

【解释】张:看。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

【出处】明·冯梦龙《古今小说》卷一:“三巧儿只为信了卖卦先生之语,一心只想丈夫回来,从此时常走向前楼,在帘内东张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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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舍不得的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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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得

拼音shě bù dé

注音ㄕㄜˇ ㄅㄨˋ ㄉㄜˊ

词性动词

基本解释

◎ 舍不得 shěbude

(1) [hate to part with;be reluctant to]∶不忍分离

远离故乡,我心里真有点儿舍不得

(2) [hate to give up or use]∶因爱惜而不忍抛弃或使用

把它扔了我可舍不得

引证解释

很爱惜,不忍放弃、离开、或不愿意使用、处置。《朱子语类》卷五:“但如今人説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捨不得这箇苍苍底。” 元 关汉卿 《沉醉东风》曲:“刚道得声保重将息,痛煞煞教人捨不得。”《儒林外史》第五回:“日逐夫妻四口在家度日,猪肉也捨不得买一觔。” 柯岩 《红领巾的歌·三匹“马”的水车》:“我和 平平 更是舍不得移开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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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形容时间长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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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千秋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时间长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百岁千秋

解释: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出处:《韩非子·显学》:“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恬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

度日如年

解释:日子非常好过,每天象过年一样

出处:1.宋·柳永《戚氏》:“孤馆度日如年,风露渐变,悄悄至更阑。”

猴年马月

解释:猴、马:十二生肖之一。

出处:你这样下去,~才能完成

日日夜夜

解释:每天每夜。形容延续的时间长。

出处:洪深《青龙潭》第二幕:“这里,刘秀三日日夜夜的车水,车的晕倒在水车上。”

穷年累月

解释:穷年:年初到年底;累月:持续几个月。形容接连不断,历时久远。

出处:《荀子·荣辱》:“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

世世代代

解释:[世代] 年代 [重复] 着重,强调年代多。

出处:[汉] 班固 《汉书 项籍传》 殷通说:“听说你家世世代代都是楚国的将军,看来,其实只有靠你了。”

天长地久

解释:跟天和地存在的时间那样长。形容时间悠久。也形容永远不变(多指爱情)。

出处:《老子》第七章:“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唐·白居易《长恨歌》:“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长年累月

解释:长年:整年;累月:很多个月。形容经过了很多年月。

出处:巴金《短简·给一个孩子》:“一件重大的事情要经过长年累月的努力才能够有成就。”

经年累月

解释:经:经历。指经过很久的时间;长时间。

出处:明·孙仁孺《东郭记·为衣服》:“幸有章子前去,可以无虞,教俺不须记挂,但虽则如此,千山万水,经年累月,好是悬悬。”

三年五载

解释:三、五:表示大概数量;载:年。指多年。

出处:元·杨文奎《儿女团圆》第二折:“也须知俺这三年五载,看看衰迈,还有甚精金响钞,暗暗藏埋。”

遥遥无期

解释: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示例:这件事我不能~地等下去,希望能尽快给以解决。

旷日持久

解释:旷:荒废,耽误。荒废时间,拖得很久。

出处:《战国策·赵策四》:“今得强赵之兵,以杜燕将,旷日持久,数岁,令士大夫余子之力,尽于沟垒。”

千秋万代

解释:一千年,一万代。指世世代代,时间久长。

出处:《韩非子·显学》:“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恬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

万古千秋

解释: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六:“僧问:‘如何是五老峰前句?’师曰:‘万古千秋。’”

地老天荒

解释:指经历的时间极久。

出处:唐·李贺《致酒行》:“吾闻马周昔作新丰客,天荒地老无人识。”

永生永世

解释:永远 永恒 跟随时间永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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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家徒四壁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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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家徒四壁形容家里面极其贫穷,没有一丁点财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家徒四壁

【汉语注音】:jiā tú sì bì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司马相如列传上》:“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成都,家居徒四壁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补语;含贬义;偏重于指“家”,形容贫穷到了一无所有的程度。

【家徒四壁的意思】:徒:只、仅有;壁:墙壁。家里只有四面墙壁。形容家里面极其贫穷,没有一丁点财产。

【家徒四壁的近义词】:一贫如洗、家徒壁立、贫无立锥;

【家徒四壁的反义词】:金玉满堂、家给人足、万贯家财、丰衣足食、家财万贯、腰缠万贯;

【家徒四壁的故事】

汉代时期,临邛有一个大户人家叫卓王孙,这一天他在家里摆酒宴客,家里高朋满坐热闹非凡,一片喜气洋洋。到了中午的时侯有仆来报告本地县令跟司马相如一起到宴了。司马相如家里虽然穷,但他是个学富五车的才子,在当地的名气不小。他骑着马跟在临邛县令的后面,宾客们见他坐在马上举止文雅,气宇轩昂,因些对他的风采都十分倾慕。席间临邛县令取出一把琴递给司马相如并对他说:“听说你对琴艺兴趣十足,不如你拿它消遣消遣吧。”司马相如很早就知道卓王孙有个漂亮的女儿叫卓文君,她最近在家守寡。司马相如以前就对卓文君的才华与相貌十分倾心,他心里想道:今日如此好的日子,不如我现在借琴传情与她。于是他弹起了倾诉对卓文君爱慕的曲子,在坐的人听完了两首没有一个不拍手叫好的。屋里的卓文君隔着窗户看着司马相如,脸上不由得泛起了红晕,心里的情怀汹涌澎湃地舞动着。正所谓心有灵犀一点通,卓文君这个爱憎分明的女子晚上便奔到司马相如的住处,她跟着司马相如一起回到成都的家里,只见家里空空如也,除了几面灰墙就别无他物了。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儿女情长今后在一起同甘共苦,相濡以沫。

【家徒四壁例句】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陈锡九》:“合厝既毕,家徒四壁。幸里中怜其孝,共饭之。”

清.云封山人《铁花仙史》第一十二回:“儒珍叹了一口气道:‘极蒙吾兄垂爱,但弟细细自思,家徒四壁,一贫如洗,而复天生既富且贵,人人之所欣慕,老奴岂肯舍富贵而卒就此寒素耶!’”

高晓声《李顺大造屋》:“新郎因为要负担两个老人和一个残废妹妹的生活,穷得家徒四壁,鹑衣百结,才独身至今。”

徐铸成《报海旧闻》四十六:“朱惺公……不幸终于遭了敌伪的暗杀,而且死后遗下孤儿寡妇,家徒四壁。”

【家徒四壁造句】

那位硬汉的双腿得了怪病,家徒四壁的他无钱看病只好把自已的病腿锯掉了。

教育贷款为那些孜孜不倦学习成绩优秀但家徒四壁的孩子们提供了继续学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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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燕子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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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舞莺歌: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形容春光明媚。同“燕舞莺啼”。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越凫楚乙:同一只飞鸿,有人以为野鸭,有人以为燕子。比喻由于主观片面,对于事物认识不清而判断错误。

莺啼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燕语莺声: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形容大好春光。后多形容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燕巢幙上: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同“燕巢于幕”。幙,同“幕”。

社燕秋鸿:燕子和大雁都是候鸟,但在同一季节里飞的方向不同。比喻刚见面又离别。

鼎鱼幕燕:宛如鼎中游动的鱼,帷幕上筑巢的燕子。比喻处于极危险境地的人或事物。

燕语莺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大好春光。

燕巢于幕:燕子把窝做在帐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燕舞莺啼:莺:黄鹂。燕子在飞舞,黄莺在鸣叫。形容春光明媚。

劳燕分飞:劳:伯劳。伯劳燕子各飞东西。比喻夫妻情侣别离。

燕子衔食:比喻育子之艰辛。

旧燕归巢:从前的燕子又飞回老窝。比喻游子喜归故里。

燕处焚巢:燕子处在焚烧着的窝里。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燕巢危幕:燕子把窝做在帷幕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莺声燕语: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原形容大好春光。后多形容年轻女子说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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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引证解释

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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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矜夸炫耀。

唐 柳宗元 《与杨京兆凭书》:“若 宗元 者,才力缺败,不能远骋高厉,与诸生摩九霄,抚四海,夸耀於后之人矣。”

宋 叶适 《谢宰执登科》:“市井叹惊,乡党夸耀,习惯既久,见闹谓何?”

2. 绚丽,明丽。

宋 苏洵 《史论上》:“经以道法胜。史则不然,事既曲详,词亦夸耀。”

3. 矜夸炫耀。

唐 卢照邻 《五悲·悲人生》:“若夫正君臣,定名色,威仪俎豆,郊庙社稷,适足夸耀时俗,奔竞功名。”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 杜子春 到明日绝早,就去买了一匹骏马,一付鞍鞴,又做了几件时新衣服,便去夸耀众亲家眷。”

魏巍 《壮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们》:“尽管它会夸耀地说,‘嘻!你看我的“条件”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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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杯水车薪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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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杯水车薪比喻现有的力量实在太小或东西太少,对于解决困难根本无济于事,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杯水车薪

【汉语注音】:bēi shuǐ chē xīn

【成语出处】:《孟子.告子上》:“仁之胜不仁也,犹水胜火。今之为人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

【成语语法】:复句式;作谓语、宾语、分句;中性成语;表示力量微小不能解决问题。

【杯水车薪的意思】:薪:柴草;一杯水根本救不了一大车柴草所烧起的火。比喻现有的力量实在太小或东西太少,对于解决困难根本无济于事,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杯水车薪的近义词】:杯水舆薪、卓有成效、无济于事;

【杯水车薪的反义词】:绰绰有余、集腑成裘、力济九区;

【杯水车薪的故事】

从前,有一个樵夫,每日靠砍柴卖钱的微薄收入来养家糊口。一天,天气非常炎热,樵夫像往常一样推着一车满满的柴到街市上卖。他把那些砍来的柴捆成一把一把的,一部分放到了地上,一部分仍然放在柴车上,因为累了一整天,又饥又渴,就找了个地方坐下喝口茶吃些干粮,谁知才歇息了片刻,就突然闻到一股浓烟的味道,回头一瞧,原来是自己车上的柴着火了。柴夫急忙放下水杯,连滚带爬地跑过去。可是柴车上的火苗已经蹿得很高了。这可怎么办啊,这附近根本没有水,怎么救火呢?他急得满头大汗,突然他看到了地上的水杯,正是他刚才休息时准备喝的水。就连忙抓起水杯把水浇到一车柴上。可是,这小小的一杯水,怎么能扑灭那熊熊燃烧的大火呢?就一会的功夫,那辆柴车和他辛辛苦苦砍下的柴便化为一堆灰烬。

【杯水车薪例句】

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七十四回:“绍闻负欠已多,有找过息的,有还一半的……二百五十两,除了承许夏鼎三十两外,大有杯水车薪之状。”

清.史致谔《同治二年二月廿三日禀左宗棠》:“其海关常税月只二三千金不等,本属杯水车薪,无益於用。”

【杯水车薪造句】

虽然单位加了两百多的工资,但是这对于高额的住房贷款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

很想买个阿玛尼最新款的包包,可是我手里的那一点积蓄对于它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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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水开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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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开头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水陆杂陈 形容菜肴丰富。

水落归漕 汛期过后,水位下降,河水流入了河槽。

水满金山 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同“水漫金山”。

水漫金山 神话故事。金山,在江苏省镇江市。

水米无干 比喻彼此经济上没有往来。旧时指官吏清廉。同“水米无交”。

水明山秀 形容风景优美。同“水秀山明”。

水母目虾 比喻人没有主见,人云亦云。

水清无鱼 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乳交融 交融:融合在一起。象水和乳汁融合在一起。比喻感情很融洽或结合十分紧密。

水软山温 形容景色幽雅。

水色山光 水波泛出秀色,山上景物明净。形容山水景色秀丽。

水深火热 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水那样越来越深,象火那样越来越热。比喻人民生活极端痛苦。

水天一色 水光与天色相浑。形容水天相接的辽阔景象。

水土不服 对于一个地方的气候条件或饮食习惯不能适应。

水泄不通 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

水性杨花 象流水那样易变,象杨花那样轻飘。比喻妇女在感情上不专一。

水秀山明 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水涨船高 水位升高,船身也随之浮起。比喻事物随着它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增长提高。

水中捞月 到水中去捞月亮。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

水至清则无鱼 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中捉月 比喻空虚幻想,不能实现。

水碧山青 碧:青绿色。形容景色很美,艳丽如画。亦作“水绿山青”。

水菜不交 比喻彼此经济上没有往来。旧时指官吏清廉。同“水米无干”。

水长船高 比喻事物随着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提高。

水到鱼行 比喻条件具备,事情就可办成。

水底捞月 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同“水中捞月”。

水底摸月 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同“水中捞月”。

水底纳瓜 形容不能容纳。

水调歌头 词牌名。

水光山色 泛指山水景色。

水火不避 指不避艰险。

水火不辞 指不避艰险。同“水火不避”。

水火不兼容 容:容纳。比喻二者对立,绝不兼容。

水火相济,盐梅相成 烹饪赖水火而成,调味兼盐梅而用。喻人之才性虽各异,而可以和衷共济。

水激则旱,矢激则远 水流矢飞,受阻则劲悍而去远。旱,通“悍”。比喻因祸致福。

水洁冰清 洁:洁白。清:清净。指像冰和水一样洁白清净。形容人的品格高洁或文笔雅致。

水尽山穷 穷:尽。山和水都到了尽头。比喻无路可走陷入绝境。

水净鹅飞 比喻人财两失,一无所有。亦比喻民穷财尽。

水枯石烂 极言历时长久。

水阔山高 阔:宽,广阔,指有广阔的水面和高大的山脉隔着,不得相通。

水里纳瓜 比喻格格不入,不能相容。

水流花落 ①比喻飘泊不定或踪迹无常。②比喻时过境迁。

水流花谢 谢:脱落。指河水流逝,花儿也凋谢了。形容景色凋零残败,用来比喻局面残破,好景已不存在,无法挽回。亦作...

水流湿,火就燥 水向湿处流,火往干处烧。指物之气质类似必相感应。后用以比喻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水流云散 比喻时过境迁,人各一方。

水佩风裳 以水作佩饰,以风为衣裳。本写美人的妆饰。后用以形容荷叶荷花之状貌。

水穷山尽 水和山都到了尽头,前面无路可走。

水剩山残 多指亡国或经过变乱后国土分裂、山河残破的景象。

水石清华 指园林景色清朗秀丽。同“水木清华”。

水宿风餐 水上住宿,临风野餐。形容旅途生活艰苦。

水宿山行 夜宿于水,日行于山。形容长途跋涉。

水楔不通 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泄不漏 犹言滴水不漏。形容说话慎密。

水泄不透 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洩不通 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水远山长 ①指路程遥远。同“水远山遥”。②指山河辽阔。

水远山遥 指路程遥远。

水月观音 佛经谓观音菩萨有三十三个不同形象的法身,画作观水中月影状的称水月观音。见《法华经·普门品》。后用以喻...

水月镜花 水中月,镜中花。比喻虚幻景象。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比喻民可拥护君主,也能推翻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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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智圆行方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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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智圆行方

【读音】:zhì yuán xíng fāng

【正音】:行;不能读成“xín”。

【辨形】:圆;不能写成“园”。

【智圆行方的意思】:圆:灵活;方:方正。考虑问题要通达,做事要端正,不苟且。

【出处】:明·张居正《襄毅杨公墓志铭》“维公之德,智圆行方,忠不近名,言不泥常。”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用于褒义。

【智圆行方造句】

1、智圆行方,厚积薄发。——《临沂一中校训》

2、路虽艰远,持之以恒则必达;事有磨难,智圆行方则定成。

3、他智圆行方,做事端正。

4、我也想智圆行方,可是却总是事事不顺。

5、他智圆行方,终于完成了这项研究。

6、只要能够智圆行方,相信未来一定会取得成就的。

7、他做事智圆行方,会成为你很好的帮手。

8、或许只有智圆行方的人,才能成为我的心腹。

9、小王智圆行方受到领导的器重,步步高升。

10、学习就应该智圆行方,一丝不苟。

11、倘若你做不到智圆行方,就请离开吧。

12、我的座右铭就是:智圆行方。

13、思维要变通,考虑问题要通达,智圆行方才能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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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表示孝心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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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孝心词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移孝为忠:指把孝顺父母之心转为效忠君主。

2、彩衣娱亲:传说春秋时有个老菜子,很孝顺,七十岁了有时还穿着彩色衣服,扮成幼儿,引父母发笑。后作为孝顺父母的典故。

3、孝悌力田:指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努力务农。

4、入孝出悌:指回家要孝顺父母,出外要敬爱兄长。亦作‘入孝出弟’。

5、子孝父慈:儿女孝顺,父母慈爱。同“父慈子孝”。

6、母慈子孝:母亲慈祥爱子,子女孝顺父母,是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风范。

7、移孝作忠:指把孝顺父母之心转为效忠君主。同“移孝为忠”。

8、老莱娱亲:表示孝顺父母。

9、孝子顺孙:指孝顺父母的儿子,有德行的孙子。

10、乌鸟私情:乌鸟:古时传说,小乌能反哺老乌。比喻侍奉尊亲的孝心。

11、孝思不匮:匮:缺乏。指对父母行孝道的心思时刻不忘。

12、父慈子孝:父:指父母;子:子女。父母对子女慈爱,子女对父母孝顺。

13、孝子慈孙:对祖先孝顺的子孙。

14、王祥卧冰:王祥卧冰求鱼以奉母。比喻子女孝顺父母。

15、孝悌忠信: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忠于君主,取信于朋友。此指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标准。

16、慈乌返哺:慈:奉养。返哺:乌雏长大,衔食哺其母。比喻子女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亦作“慈乌反哺”。

17、乌鸟之情:古时传说,乌鸦有反哺之情。因以比喻奉养长辈的孝心。

18、入孝出悌:回家要孝顺父母,出外要敬爱兄长。

19、伯俞泣杖:伯俞:古代孝子名。形容对父母极为孝顺。

20、薄养厚葬:指子女在父母生前不尽心供养,父母死后却大办丧事,借以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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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青春的旋律飞扬高中作文

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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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儿的婉转歌唱是它的旋律;大海的波涛汹涌是它的旋律;花朵的绚烂绽放是它的旋律;虫儿的嘶嘶低鸣是它的旋律。

那我的旋律呢?是什么?我想应该是那永恒不变的定律——奋斗!

有的人会选择碌碌无为的度过青春甚至是一生,有的人却是一生都在为自己的前途、命运去奔劳。前者只在乎眼前的生活,考虑的永远只可能是关乎柴米油盐事情;后者在乎的是以后的生活,考虑的可能是前者永远没有考虑过的事情。两者相对比,结果就不言而喻了。我相信前者即使现在过得很好,在将来的某一天他们将为自己行为后悔。

奋斗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为自己,为他人。我更可以浑浑噩噩的过日子。但是我不能,我想要的生活一定要靠奋斗来实现的。我认为自己的生活和命运不能只靠上天决定,我要做自己的神明,主宰我的生命。我的父母便是我最好的例子,他们因为贪图一时的安逸而没有好好读书造成今天的艰苦。我要做的便是不要再重蹈他们的覆辙。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少壮轻年月,迟暮惜光辉。

青春如阳光般灿烂,我们正是这一缕阳光下渐渐成长的希望。在这样一个可爱的晴天,不要再做一个安于现状的人。为了你自己,为了那些爱你的人去奋斗吧!去找寻属于你的青春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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