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汇编20篇】

塞翁失马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

浏览

7627

作文

1000

伯乐相马儿童成语故事

全文共 822 字

+ 加入清单

解释:伯乐能发现千里马。比喻善于发现和选拔人才。传说中,天上管理马匹的神仙叫伯乐。在人间,人们把精于鉴别马匹优劣的人,也称为伯乐。

第一个被称作伯乐的人本名孙阳,他是春秋时代的人。由于他对马的研究非常出色,人们便忘记了他本来的名字,干脆称他为伯乐,延续到现在。

一次,伯乐受楚王的委托,购买能日行干里的骏马。伯乐向楚王说明,千里马少有,找起来不容易,需要到各地巡访,请楚王不必着急,他尽力将事情办好。

伯乐跑了好几个国家,连素以盛产名马的燕赵一带,都仔细寻访,辛苦倍至,还是没发现中意的良马。一天,伯乐从齐国返回,在路上,看到一匹马拉着盐车,很吃力地在陡坡上行进。马累得呼呼喘气,每迈一步都十分艰难。伯乐对马向来亲近,不由走到跟前。马见伯乐走近,突然昂起头来瞪大眼睛,大声嘶鸣,好像要对伯乐倾诉什么。伯乐立即从声音中判断出,这是一匹难得的骏马。

伯乐对驾车的人说:这匹马在疆场上驰骋,任何马都比不过它,但用来拉车,它却不如普通的马。你还是把它卖给我吧。

驾车人认为伯乐是个大傻瓜,他觉得这匹马太普通了,拉车没气力,吃得太多,骨瘦如柴,毫不犹豫地同意了。伯乐牵走千里马,直奔楚国。伯乐牵马来到楚王宫,拍拍马的脖颈说:我给你找到了好主人。千里马像明白伯乐的意思,抬起前蹄把地面震得咯咯作响,引颈长嘶,声音洪亮,如大钟石磐,直上云霄。楚王听到马嘶声,走出宫外。伯乐指着马说:大王,我把千里马给您带来了,请仔细观看。

楚王一见伯乐牵的马瘦得不成样子,认为伯乐愚弄他,有点不高兴,说:我相信你会看马,才让你买马,可你买的是什么马呀,这马连走路都很困难,能上战场吗?

伯乐说:这确实是匹千里马,不过拉了一段车,又喂养不精心,所以看起来很瘦。只要精心喂养,不出半个月,一定会恢复体力。

楚王一听,有点将信将疑,便命马夫尽心尽力把马喂好,果然,马变得精壮神骏。楚王跨马扬鞭,但觉两耳生风,喘息的功夫,已跑出百里之外。

后来千里马为楚王驰骋沙场,立下不少功劳。楚王对伯乐更加敬重。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形容笑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1728 字

+ 加入清单

有说有笑 〖解释〗连说带笑。形容十分欢快。

贻笑后人 〖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眼笑眉飞 〖解释〗形容极度高兴。

笑而不答 〖解释〗只是微笑着,不作正面回答。

笑不可仰 〖解释〗笑得直不起腰来。

笑傲风月 〖解释〗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解释〗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似笑非笑 〖解释〗像笑又不笑。

皮笑肉不笑 〖解释〗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传为笑谈 〖解释〗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付诸一笑 〖解释〗用一笑来对待或回答。比喻不值得理会。同“付之一笑”。

追欢买笑 追求欢乐。多指狎妓饮酒之类。

追欢卖笑 谓出卖色情,供人取乐。

载欢载笑 形容尽情地欢笑。

语笑喧哗 大声说笑。

语笑喧呼 见“语笑喧哗”。

一笑一颦 同“一嚬一笑”。指脸上的表情。

一笑倾城 《汉书·外戚传上·孝武李夫人》:“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后因以“一笑倾城”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见“一笑了之”。

遗笑大方 谓让内行见笑。语本《庄子·秋水》:“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一颦一笑 颦:皱眉。指忧和喜的表情。

一嚬一笑 谓不高兴或喜悦的表情。嚬,皱眉。

倚门献笑 见“倚门卖笑”。

依门卖笑 以色媚人。旧指娼妓生涯。

以宫笑角 宫、角,均为古代五音之一。拿宫调讥笑角调。比喻用自以为是的偏见去讽刺、否定别人。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见“言笑自若”。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

掩口而笑 捂嘴而笑。多指暗笑,窃笑。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笑逐颜开 逐:驱使;颜:脸面。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相视而笑 双方互相看着,发出会心的微笑。形容二者情合意洽的情态。

先笑后号 《易·同人》:“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后以“先笑后号”指命运先吉后凶。

先号后笑 ①《易·同人》:“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后以“先号后笑”指命运先凶后吉。②指文章或著作结尾比开头精彩。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谓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五十步笑百步 败逃五十步的人讥笑败逃一百步的人。比喻缺点或错误性质相同,只有情节或重或轻的区别。

投壶电笑 《神异经·东荒经》:“东荒山中有大石室,东王公居焉……恒与一玉女投壶,每投千二百矫,设有入不出者,……矫出而脱悮不接者,天为之笑。”张华注:“言笑者,天口流火照灼,今天不下雨而有电光是天笑也。”后遂以“投壶电笑”为闪电不雨之典。

千金一笑 犹言千金买笑。

遣愁索笑 消愁求乐。

破涕成笑 见“破涕为笑”。

破愁为笑 犹言转忧为喜。

捧腹大笑 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亦作“捧腹大喜”。

买笑追欢 嫖娼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见“买笑追欢”。

大快人心:使人们心里非常痛快。多指坏人受到惩处。

欢呼雀跃:高兴得象麻雀一样跳跃。形容非常欢乐。

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欢欣鼓舞:形容非常高兴,精神振奋。

皆大欢喜:大家都很欢喜。

乐不可支:快乐到不能自持的地步。形容快乐到了极点。

满面春风:形容心情喜悦,满脸笑容。

眉飞色舞:形容非常喜悦或得意的神态。

拍手称快:形容正义得到伸张或公愤得到消除时高兴的样子。

手舞足蹈:手和脚都舞动起来。形容高兴到极点的样子。

喜不自胜:喜欢得自己都经受不起。形容喜欢到了极点。

喜出望外:喜事出乎意料之外。形容特别高兴。

喜气洋洋:形容非常高兴。

喜上眉梢:喜悦的心情从眉眼上表现出来。

喜形于色:喜悦表现在脸上。形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喜逐颜开:形容十分喜悦,满脸笑容。

笑逐颜开:眉开眼笑。形容十分高兴。

心花怒放:心里乐得像花儿盛开一样。形容高兴到极点。

欣喜若狂:欣喜得像发了狂。形容高兴到极点。

兴高采烈:多形容兴致很高,情绪热烈或气氛欢乐。

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而得意。

自得其乐:自己体会到其中的乐趣。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垂头丧气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15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垂头丧气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垂头丧气

【汉语注音】:chuí tóu sàng qì

【成语出处】: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宦官.韩全诲传》:“全诲、彦弘恨甚,逮食,不能捉上,自见势去,计无所用,垂头丧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强调一时失意,侧重于气馁的神情,可与“怨天尤人”连用。

【垂头丧气的意思】:垂头:耷拉着脑袋;丧气:神情沮丧。形容受到挫折后失意懊丧的神态,萎靡不振的样子。

【垂头丧气的近义词】:无精打采、愁眉苦脸、没精打采、萎靡不振、灰心丧气;

【垂头丧气的反义词】:眉飞色舞、兴高采烈、踌躇满志、趾高气扬、洋洋得意、满面春风;

【垂头丧气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昭宗是个傀儡皇帝,当时北方的李茂贞跟朱全忠都想控制朝廷,双方展开了空前绝后的斗争。有个名叫韩全诲的官员跟李茂贞有不错,他不希望朱全忠先打到都城,便唉声叹气地劝唐昭宗说:“皇上,倘若朱全忠打到长安城,后上的禅位定要让与他,臣如何肯善罢甘休,皇上不如先投靠凤翔的李茂贞,再找机会讨伐朱全忠。”唐昭宗左思右想不同意,韩全诲一气之下将楼烧了,唐昭宗无可奈何只好到了凤翔。朱全忠穷追不舍将凤翔包围得水泄不通。在朱全忠的穷追猛打之下李茂贞紧张起来,他像惊弓之鸟一样给朱全忠写了封信,说道:“皇上被韩全诲逼到凤翔,您当时还没到这里,我只好安排皇上住下,我愿鼎力相助扶佐您主持社稷。”韩全诲自以为才高八斗却最终失算,这样他们的小命肯定不保,韩全诲见大势已去没有力挽狂澜的可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垂头丧气,没过几天唐昭宗便将这些官员处死,最终朱全忠攻破凤翔唐昭宗也被杀死了。

【垂头丧气例句】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一百零四回:“岂知贾芸近日大门竟不得进去,绕到后头要进园内找宝玉,不料园门锁着,只得垂头丧气的回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一回:“一霎时犹如热锅上蚂蚁一般,茶饭无心,坐立不定,好生难过,一直等到旁黑,跟班的又出去打听,不多一刻,只见垂头丧气而回。”

巴金《秋》二:“他早就留意到高忠垂头丧气地立在屋角,这时便唤道:‘高忠,你去吩咐大班预备轿子,我要出门。’”

【垂头丧气造句】

尽管他废寝忘食地做奥数习题,但最终名落孙山没有得奖让他垂头丧气提不起精神。

创业是一条历尽千辛万苦的道路,小有成功也不应该得意忘形,遭遇拙折也不需要垂头丧气。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柳絮才高成语故事_300字

全文共 218 字

+ 加入清单

【注音】liǔ xù cái gāo

成语故事】东晋时期,尚书仆射谢安在大雪纷飞的冬天里把儿女辈召集在一起谈论诗文经义,要求子侄们用诗形容此时的大雪,侄儿谢朗作诗“撒盐空中差可拟”,侄女谢道韫说“未若柳絮因风起”。谢安大笑,欣赏侄女的诗才。

【出处】兄女曰:‘未若柳絮因风起。’公大笑乐。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

【解释】表示人有卓越的文学才能。多指女子。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女性

【成语举例】柳絮才高称谢咏,麻衣喻切有曹诗。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心字开头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2354 字

+ 加入清单

心不在焉: 心思不在这里。指思想不集中。

心潮澎湃: 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心驰神往: 驰:奔驰。心神奔向所向往的事物。形容一心向往。

心胆俱裂: 俱:都。吓破了心和胆。形容受到极大的惊吓。

心烦意乱: 意:心思。心思烦乱,不知怎样才好。

心服口服: 服:信服。心里嘴上都信服。指真心信服。

心腹之患: 心腹:比喻要害。比喻隐藏在内部的严重祸害。也泛指最大的隐患。

心甘情愿: 心里完全愿意,没有一点勉强。多指自愿做出某种牺牲。

心广体胖: 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心狠手辣: 心肠凶狠,手段毒辣。

心花怒放: 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心怀鬼胎: 比喻藏着不可告人的心事。

心怀叵测: 心怀:民心,存心;叵:不可。指存心险恶,不可推测。

心慌意乱: 心里着慌,乱了主意。

心灰意懒: 心、意:心思,意志;灰、懒:消沉,消极。灰心失望,意志消沉。

心急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一样。形容非常焦急。

心急如焚: 心里急得象着了火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心惊肉跳: 形容担心灾祸临头,恐慌不安。

心惊胆战: 战:通“颤”,发抖。形容十分害怕。

心旌摇摇: 心神不定,情思起伏,就像旌旗随风飘摇一样。

心口如一: 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心旷神怡: 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心劳日拙: 心劳:费尽心机;日:逐日;拙:笨拙。现多指做坏事的人,虽然使尽坏心眼,到头来不但捞不到好处,处境反而一天比一天糟。

心力交瘁: 交:一齐,同时;瘁:疲劳。精神和体力都极度劳累。

心灵手巧: 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心领神会: 领、会:领悟,理解。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

心乱如麻: 心里乱得象一团乱麻。形容心里非常烦乱。

心满意足: 形容心中非常满意。

心领意会: 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同“心领神会”。

心灵性巧: 指心思灵巧。

心领神悟: 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同“心领神会”。

心力衰竭: 也称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心脏因疾病、过劳、排血功能减弱,以至排血量不能满足器官及组织代谢的需要。主要症状是呼吸困难、喘息、水肿等。

心劳意冗: 心里着慌,乱了主意。同“心劳意攘”。

心劳意攘: 犹心慌意乱。心里着慌,乱了主意。

心辣手狠: 心肠凶狠,手段毒辣。同“心狠手辣”。

心旷神愉: 心境开阔,精神愉快。同“心旷神怡”。

心旷神恬: 心境开阔,精神愉快。同“心旷神怡”。

心旷神飞: 犹言心境愉悦,飘飘欲仙。

心口相应: 想的与说的相一致。

心口不一: 心里想的和嘴上说的不一样。形容人的虚伪、诡诈。

心开目明: 犹心明眼亮。形容看问题敏锐,能辨别是非。

心惊肉战: 形容担心灾祸临头,恐慌不安。同“心惊肉跳”。

心惊胆落: 形容十分害怕。同“心惊胆战”。

心惊胆裂: 形容极度惊恐。

心惊胆寒: 形容十分害怕。同“心惊胆战”。

心惊胆颤: 形容十分害怕。同“心惊胆战”。

心焦如火: 内心焦躁得如着火一般。形容焦灼难忍的心情,亦作“心焦如焚”。

心焦如焚: 心里焦躁,像着了火一样。形容心情焦灼难忍。

心焦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着一样。形容十分焦急。

心灰意冷: 灰心失望,意志消沉。

心灰意败: 犹心灰意懒。灰心失望,意志消沉。

心慌意急: 心里着慌,乱了主意。同“心慌意乱”。

心慌撩乱: 心里慌张忙乱,心绪混乱。

心花怒发: 犹心花怒放。形容极其高兴。

心狠手毒: 犹言心狠手辣。心肠凶狠,手段毒辣。

心腹之交: 指知己可靠的朋友。

心拙口夯: 夯:同笨。心思笨拙,又不善于说话。

心慕手追: 慕:羡慕;追:追求。心头羡慕,手上模仿。形容竭力模仿。

心长力短: 心里很想做,但力量够不上。

心神恍惚: 恍惚:神志不清,精神不集中。形容精神不集中或神志不清楚。

心回意转: 心、意:心思;回、转:掉转。改变想法,不再坚持过去的意见。

心痒难挠: 指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心神不定: 定:安定。心里烦躁,精神不安。

心谤腹非: 口里不说,心里谴责。指暗地里反对。

心之官则思: 心: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官,所以把思想的器官、感情等都说做心,现指脑筋;官:官能,作用。脑筋的官能就是思维。

心手相应: 形容手法熟练,心里怎么想,手就怎么做。

心去难留: 去:离开。心已在别处,难以挽留。

心如悬旌: 形容心神不定。

心宽体胖: 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心急如火: 心里急得象着了火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心如古井: 古井:年代久远的枯井。内心象不起波澜的枯井。形容心里十分平静或一点也不动情。

心坚石穿: 意志坚决,能将石头穿透。比喻只要意志坚定,事情就能成功。

心小志大: 办事小心,抱负远大。

心病还须心药医: 心里的忧虑或恋念成了精神负担,必须消除造成这种精神负担的因素。

心弛神往: 弛:心神向往。心神奔向所向往的事物。形容一心向往。

心醉魂迷: 形容佩服爱幕到极点。

心长发短: 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心虔志诚: 虔:恭敬。心意恭敬、诚恳。

心如死灰: 死灰:已冷却的灰烬。原指心境淡漠,毫无情感。现也形容意志消沉,态度冷漠到极点。

心活面软: 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

心到神知: 旧时指只诚心敬神,就用不到烦琐的礼仪。比喻对人表示钦佩,不必有什么虚文浮礼。

心照神交: 心照:心里了解;神交:忘形之交。心意投合,相知有素的友谊。

心烦技痒: 烦:烦燥;技痒:指某人想表现其技艺以显示于人。形容擅长及爱好某种技艺,一遇机会就急于表现的情态。

心粗气浮: 粗:粗疏,轻率;浮:浮躁。形容人不细心,不沉着。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4 字

+ 加入清单

【读 音】:tāo tāo bù jié

【词 性】: 中性词(及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语义)

【用 法】: 偏正式;作状语、定语;形容说话多 。

【解 释】:滔滔:①形容大水滚滚;②形容连续不断。 竭:衰竭,竭尽。形容像流水一样连续不断。多比喻人说话连续不 断,十分健谈。也作"滔滔不绝"。

成语典故

【出 自】:《乐府诗集·郊庙歌辞十二·积善歌》:"饮福受胙,舞降歌迎,滔滔不竭,洪惟水行。"

【示 例】: 张九龄善谈论,每与宾客议论经旨,~,如下阪走丸也。◎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走丸之辩》叶紫《山村一夜》:"两线珍珠一般大的眼泪,便~地滚出来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第一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72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一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间重晚晴 原指人们珍视晚晴天气,后多用以比喻社会上尊重德高望重的老前辈。

人杰地灵 杰:杰出;灵:好。指有杰出的人降生或到过,其地也就成了名胜之区。

人尽其才 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人困马乏 人马都很疲乏。形容旅途劳累。

人老珠黄 旧时比喻女子老了被轻视,就象因年代久远而失去光泽的珍珠一样不值钱。

人面兽心 面貌虽然是人,但心肠象野兽一样凶狠。形容为人凶残卑鄙。

人面桃花 形容男女邂逅钟情,随即分离之后,男子追念旧事的情形。

人民城郭 城郭:城墙。城郭还是旧有的,可人都不是原来的。感叹事态变迁,物是人非。

人命关天 关天:比喻关系重大。指有关人命的事情关系及重大。

人命危浅 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人莫予毒 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人怕出名猪怕壮 人怕出了名招致麻烦,就象猪长肥了就要被宰杀一样。

人弃我取 别人抛弃的东西我拾起来。原指商人廉价收买滞销物品,待涨价卖出以获取厚利,后用来表示不跟别人争,仍然有...

人强马壮 形容军队的战斗力很强或军容很盛。

人琴俱亡 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人情冷暖 人情:指社会上的人情世故;冷:冷淡;暖:亲热。泛指人情的变化。指在别人得势时就奉承巴结,失势时就不理...

人情世故 为人处世的道理。

人穷志短 穷:困厄;短:短小。人的处境困厄,志向也就小了。

人穷智短 穷:困厄;短:短小。指人一到无路可走的时候,思想迟钝,办法也就不多了。

人取我与 取:拿;与:给。指商人囤积物资,待时出售以获厚利。

人去楼空 人已离去,楼中空空。比喻故地重游时睹物思人的感慨。

人人得而诛之 得:可以,能够;诛:杀死。所有的人都可以杀死他。极言某人罪大恶极。

人人皆知 皆:都。所有的人都知道。

人人自危 每个人都感到自己不安全,有危险。

人山人海 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人神共愤 人和神都愤恨。形容民愤极大。

人声鼎沸 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形容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人生路不熟 比喻初到一个地方各方面都很陌生。

人生如寄 寄:寓居,暂住。指人的生命短促,就象暂时寄居在人世间一样。

人生如朝露 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人事代谢 代谢:更迭,交替。泛指人世间的事新旧交替。

人手一册 人人拿着一本(书)。多形容书的读者多。

人寿年丰 人长寿,年成也好。形容太平兴旺的景象。

人死留名 指人生前建立了功绩,死后可以传名于后世。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指合情合理的事,大家想法都会相同。

人头畜鸣 鸣:叫。这是骂人的话,指虽然是人,但象畜类一样愚蠢。也比喻人的行为非常恶劣。

人亡物在 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人亡政息 亡:失去,死亡;息:废,灭。旧指一个掌握政权的人死了,他的政治措施也跟着停顿下来。

人微权轻 微:低下。指人的资历浅,威望低,权力不能使大家信服。

人微言轻 地位低,说话不受人重视。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刀俎:刀和刀砧板,宰割的工具。比喻生杀的权掌握在别人手里,自己处在被宰割的地位。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旧时俗语。意思是为了追求金钱,连生命都可以不要。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虑:考虑;忧:忧愁。人没有长远的考虑,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表示看事做事应该有远大的眼光,周密的考虑...

人心不古 古:指古代的社会风尚。旧时指人心奸诈、刻薄,没有古人淳厚。

人心不足蛇吞象 比喻人贪心不足,就象蛇想吞食大象一样。

人心惶惶 惶惶:也作“皇皇”,惊惶不安的样子。人们心中惊惶不安。

人心齐,泰山移 只要大家一心,就能发挥出极大的力量。

人心如面 心:指思想、感情等。指每个人的思想也象每个人的面貌一样,各不相同。

人心归向 向:归向,向往。指人民群众所拥护的,向往的。

人心所向 向:归向,向往。指人民群众所拥护的,向往的。

人心惟危 惟:是;危:险恶。指人的嗜欲之心是危险的。

人心向背 向:归向,指拥护;背:背离,指反对。指人民大众的拥护或反对。

人烟稠密 指某地方人口很多。

人言藉藉 籍籍:纷乱的样子。人们指责、攻击的话哪里都流传着。多用在说有关人家名誉的事。

人言可畏 人言:别人的评论,指流言蜚语;畏:怕。指在背后的议论或诬蔑的话很可怕。

人言啧啧 人们不满地议论纷纷。

人仰马翻 人马被打得仰翻在地。形容被打得惨败。也比喻乱得一塌糊涂,不可收拾。

人一己百 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比喻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人以群分 人按照其品行、爱好而形成团体,因而能互相区别。指好人总跟好人结成朋友,坏人总跟坏人聚在一起。

人欲横流 指社会风气败坏,人们放纵情欲,不顾道德正义。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了如指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82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了如指掌形容对事物很了解,就好像在自已手上那样清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了如指掌

【汉语注音】:liǎo rú zhǐ zhǎng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八佾》:“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指对事物了解得非常透彻。

【了如指掌的意思】:了:清楚,明白;指掌:指手掌里的东西;对实际情况了解得就像是拿在手里的东西一样。形容对事物很了解,就好像在自已手上那样清楚。

【了如指掌的近义词】:了若指掌、一清二楚、一目了然、洞若观火;

【了如指掌的反义词】:雾里看花、一无所知、不得而知、疑团莫释;

【了如指掌的故事】

中国历代的帝王都要选址大兴土木建造始祖庙,按照等级在店里把始祖依次排序设置灵位,每到有重要节日或大型活动的时侯,帝王便到庙里祭拜祖宗以求得保佑,称为“啰”礼。很多人对“啰”礼一知半解,于是便向孔子求教,在当时孔子认为鲁国宗庙灵位的顺序和自已主张的思想并不相符,违背了周礼名分颠倒,所以他不回答来向他请教的人,只是指着他的手掌开诚相见地说:“知道啰礼的人治理国家就像把东西放在这里一样。”他的意思是说如果治理国家的人懂得‘啰’礼的话,那肯是懂得礼的,只有知礼的人才能够把国家治理得长治久安。原文出自《论语.八佾》:“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了如指掌就是从这句话中演化出来的。

【了如指掌例句】

元.脱脱《宋史.道学传序》:“命于天而性于人者,了若指掌。”

闻一多《冬夜评论》:“只这一相形之下,美丑高低,便了如指掌了。”

【了如指掌造句】

作为一个赫赫有名的著名导游,她对福建省的整个旅游景点那可真是了如指掌啊。

那一对乐此不疲于偷情约会的男女却不知道她的丈夫对他们的所作所为都了如指掌。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前车之鉴成语励志故事

全文共 449 字

+ 加入清单

贾谊是西汉时期著名的文学家。他年轻的时候,所写的文章便远近闻名。汉文帝听说贾谊精通诸子百家,于是征召贾谊入朝担任博士之职,此时,贾谊年方二十岁。为了表示对汉文帝的忠心,他曾多次上书,陈述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受到皇帝的赞赏。

有一次,贾谊在奏折中引用了夏、商、周三代都统治了几百年,而秦朝只传了两代的历史事实,劝说汉文帝应该效仿夏、商、周三代的做法,改进政治措施,努力治理国家。他引用当时的谚语说:“前车覆,后车戒。”意思是说,前面的车子翻了,后头的车就要小心了,应当以此为戒,避免再发生类似的错误。接着他又说道:“秦代灭亡的车迹我们已经看到了,如果不注意,我们也会走上灭亡的道路。所以我们一定要施行仁政,安抚百姓。”

汉文帝认为贾谊的意见很好,于是采取了相应的轻徭薄赋、提倡节俭、奖励农桑等休养生息的措施。经过他和儿子汉景帝两代皇帝的治理,社会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国力也逐步强大起来。历史上称这一时期的统治为“文景之治”。

【解释】鉴:铜镜,引申为教训。前面翻车的教训。比喻把前人或以前的失败作为借鉴。

展开阅读全文

篇9:狼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309 字

+ 加入清单

鼠心肺的意思

shǔ xīn láng fèi 形容心肠阴险狠毒。

鹰视狼顾的意思及成语解释

yīng shì láng gù 形容目光锐利,为人狠戾。

鹰视狼步的意思

yīng shì láng bù 象鹰那样看东西,象狼那样走路。形容为人阴险狠毒。

鹰睃狼顾的意思

yīng suō láng gù 见“鹰视狼顾”。

鹰挚狼食的意思

yīng zhì láng shí 比喻凶狠地攫取和吞没。 鹰字开头的成语 食字结尾的成语

鹯视狼顾的意思

yīng shì láng gù “鹯”念zhān。谓如同鹯狼视物。形容目光贪婪。

鸷击狼噬的意思及成语解释

zhì jī láng shì 谓凶狠地残害人。

鸱视狼顾的意思

chī shì láng gù ①如鸱鸟举首而视,如狼反顾。②形容人的凶狠贪戾。

鬼抓狼嚎的意思

guǐ zhuā láng háo 同“鬼哭神号”。

鬼哭狼嚎的意思

guǐ kū láng háo 嚎:大声叫或哭喊。像鬼和狼一样哭喊。形容哭声很凄惨。

鬼哭狼嗥的意思及近义词

guǐ kū láng háo ①同“鬼哭神号”。②同“鬼哭神号”。

鬼咤狼嚎的意思及近义词

guǐ zhà láng háo 怪声怪气地呼喊嚎叫。

鬼吒狼嚎的意思及成语解释

guǐ zhà láng háo 怪声怪气地呼喊嚎叫。

驱羊战狼的意思

qū yáng zhàn láng 喻以弱击强。

除狼得虎的意思

chú láng dé hǔ 比喻除去一害又来一害。

进退狼狈的意思

jìn tuì láng bèi 进退两难;陷于困境。

赃贿狼藉是什么意思

zāng huì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亦作“赃贿狼籍”。

赃贿狼籍的意思

zāng huì láng jí 见“赃贿狼藉”。

赃货狼藉的意思

zāng huò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秽狼藉是什么意思

zāng huì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藉的意思

zāng sī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籍的意思

zāng sī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藉是什么意思

zāng wū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籍的意思

zāng wū láng jí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贪污狼藉是什么意思及造句

tān wū láng jiè 谓贪财纳贿,行为不检,声名败坏。

豺狼野心的意思

chái láng yě xīn 比喻坏人的狠毒用心。

豺狼虎豹的意思

chái láng hǔ bào 泛指危害人畜的各种猛兽。也比喻凶残的恶人。

豺狼横道的意思

chái láng héng dào 横道:横在道路中间。比喻坏人当权。

豺狼成性是什么意思

chái láng chéng xìng 豺:一种类似狼的凶残野兽;也叫“豺狗”。像豺狼一样凶恶残暴成了习性。 豺字开头的成语 性字结尾的成语

豺狼当道的成语意思及歇后语

chái láng dāng dào 豺、狼:两种凶残的野兽;当:正当;当道:横在路中间挡路。豺狼两种凶残的野兽横在道路中间。比喻残暴的人掌权得势或违法横行;也作“虎狼当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形容伤心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1033 字

+ 加入清单

【痛之入骨】:伤痛入骨髓。形容伤心到了极点。

【透骨酸心】:形容极度伤心。

【呜呜咽咽】:指人伤心哽泣的声音。

【五内俱崩】:伤心得连内脏都破碎了。形容极度哀痛。

【心寒齿冷】:张口叹气的时间长了,牙齿会感到寒冷。形容对于挫伤感情或伤心的事的感叹。

【哀痛欲绝】:伤心得要死。形容悲痛到了极点。

【抱璞泣血】:比喻怀才不遇上,伤心悲痛。

【抱头大哭】:形容非常伤心或很是感动的样子。

【抱头痛哭】:指十分伤心或感动,抱头大哭。

【悲痛欲绝】:绝:穷尽。悲哀伤心到了极点。

【大放悲声】:放声痛哭。形容非常伤心。

【额蹙心痛】:极度忧愁伤心的样子。

【肝肠寸断】:肝肠一寸寸断开。比喻伤心到极点。

【感物伤怀】:感:感动;伤怀:伤心。因见到某种事物而感动伤心。

【哽咽难鸣】:因感情激动难以发出声音。形容很伤心而又不能痛痛快快地放声大哭。

【哽咽难言】:因感情激动难以说出话来。形容很伤心痛苦而说不出话来。

【号恸崩摧】:恸:哀痛之极,大哭;崩:死亡;摧:伤心。放声痛哭,异常悲伤,几乎昏死过去。形容极度悲伤。

【疾首痛心】:①伤心到时极点。②痛恨到极点。

【泪干肠断】:形容伤心到极点。

【泪如泉滴】:形容触动伤心事,眼泪象泉水一样流出。

【流涕痛哭】:涕:眼泪。形容伤心到极点。

【抹泪揉眵】:眵:眼屎,此指眼睛。擦着眼泪,揉着眼睛。形容落泪伤心的样子。

【目断魂销】:目断:竭尽目力所见。指竭尽目力而看望不到,因而内心悲痛。多形容因离别而伤心之极。

【泣不成声】:哭得噎住了,出不来声音。形容非常伤心。

【泣下如雨】:眼泪象雨一样。形容伤心到极点。

【人琴俱逝】: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同“人琴俱亡”。

【人琴俱亡】: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人琴两亡】: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同“人琴俱亡”。

【揉眵抹泪】:眵:眼屎,此指眼睛。擦着眼泪,揉着眼睛。形容落泪伤心的样子。

【如丧考妣】:丧:死去;考:父亲;妣:母亲。好像死了父母一样地伤心。

【若丧考妣】:丧:死去;考:父亲;妣:母亲。好像死了父母一样地伤心。

【铁佛伤心,石人落泪】:铁铸的的神佛也会伤心,雕刻的石人也会落泪。形容极其悲伤。

【恸哭流涕】:恸:哀痛;涕:眼泪。形容极其悲痛伤心。

【痛哭流涕】:涕:眼泪。形容伤心到极点。

【痛切心骨】:伤心悲痛已到了骨髓内。形容伤心到了极点。

【痛心拔脑】:形容伤心到极点。

【痛心刻骨】:伤心悲痛已刻入到了骨髓内。形容伤心到了极点。

【痛心入骨】:形容伤心到了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乐此不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39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乐此不疲形容对某事特别专心爱好而沉浸其中,从而做起事情来不觉得疲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乐此不疲

【汉语注音】:lè cǐ bù pí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每旦视朝,日仄(zè)乃罢。数引公卿、郎、将讲论经理,夜分乃寐。皇太子见帝勤劳不怠,承闲谏曰:‘陛下有禹汤之明,而失黄老养性之福,愿颐爱精神,优游自宁。’帝曰:‘我自乐此,不为疲也。’”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乐此不疲的意思】:乐此:乐于此;不疲:不觉疲劳。形容对某事特别专心爱好而沉浸其中,从而做起事情来不觉得疲劳。

【乐此不疲的近义词】:乐而忘返、乐此不彼、沉迷不醒、乐不思蜀、专心致志、废寝忘食、流连忘返;

【乐此不疲的反义词】:心不在焉、心猿意马、三心二意;

【乐此不疲的故事】

汉朝时期,刘秀带着部队南征北战,始终保持着勤勉的作风。在战场上刘秀跟将士们同心协力,冲锋陷阵,在战略上跟谋士们通宵达旦的研究战术,运筹帷幄,常常是废寝忘食。刘秀当了皇帝以后更是日理万机,每天都在忙着治理国家的大事,对于战争则放在一旁。有一回皇太子向他请教打仗的策略,刘秀对皇太子说:“卫灵公曾经向孔子请教攻战的问题,孔子对卫灵公说:我常常能听到人们谈到祭祀礼仪的东西,对于带兵作战那我真是个门外汉。孔子专注于治理国家方面的事情,你应该向他学习,尽量少研究战争的东西。”东汉建立以后,刘秀对朝政都要亲自过问,每天忙得不亦乐乎,皇太子见刘秀这么辛苦对他的健康十分担忧,他借着刘秀休息的时侯劝谏刘秀道:“您这样辛苦操劳,有了贤明的品格,却少了修身养性的境界,您还是应该多一些娱乐,少一些工作,爱护好自已的身体呀。”刘秀听后笑着说:“我自已早就习惯了,一点儿都不感觉到疲劳,并且乐于这么做。”皇太子听后觉得很感动,也在刘秀的身上学到了不少东西。

【乐此不疲例句】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八回:“更兼这位老先生,天生又是无论什么疑难,每问必知,据知而答,无答不即详且尽,并且乐此不疲。”

蔡东藩《民国演义》第五十二回:“袁总统叹道:‘松坡果乐此不疲,我也可高枕无忧,但恐醉翁之意不在酒,只借此过渡,瞒人耳目呢。’”

邹韬奋《萍踪寄语》二十四:“我对这几位美国青年朋友所最敬佩的,是他们吃了许多苦头,对于工作却丝毫不放松,丝毫没有消极的意思,仍是那样兴会淋漓,乐此不疲地向前干着。”

鲁迅《花边文学.安贫乐道法》:“一种是教人对于职业要发生兴趣,一有兴趣,就无论什么事,都乐此不倦了。”

【乐此不疲造句】

尽管人言可畏,但他却仍然我行我素带着他的小情人乐此不疲地到处游山玩水。

资本市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让他忘了套牢的前车之鉴,在股市里乐此不疲地冲进杀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成语接龙作文500字

全文共 520 字

+ 加入清单

成语,大作用。瞧,今天我们就要玩成语接龙的游戏,相信博学多才的你也想来参加吧!

“全班同学每人说一个成语,不能重复别人说过的,五秒钟之内答不上来或者重复,就要站在讲台前罚站。”老师大声宣布游戏规则。而语文功底较好的我们班级同学,各个跃跃欲试,随时等待游戏开始。

这条成语大龙居然从我开始,我从椅子上跳了起来,大声喊道:“人山人海”。轮到我后面的小赵了,她也不甘示弱,还没等人站起来,成语已经脱口而出了:“海市蜃楼”。嘿,好一个少见的词语。我想。小王犹犹豫豫地咬着手指,一副愁眉苦脸的样子:“楼……楼……楼怎么说呀?”他答不上来,一脸尴尬。正当大家要倒计时时,他突然眼睛一亮,大叫道:“楼船箫鼓”天呐,这是什么成语,我怎么没听过?我暗自佩服小王的词汇量大。老师也向小王伸去大拇指。“鼓……鼓……啊,我想不出来!”轮到小刘抱怨了,他抓耳挠腮,一副生无可恋的痛苦状。“五、四、三、二、一”倒计时无情地想起,小刘仍然在犯难。最后他只得乖乖上来接受惩罚,那就是深蹲5个。只见他把手搭在脑瓜上,撅起屁股,弯曲膝盖,吃力地深蹲起来。哎,可怜的小刘,我们很同情他。

游戏仍在继续着。通过今天的游戏,让我见识到了平时的词语积累有多重要,不然关键时刻就会很尴尬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塞翁失马成语解释

全文共 251 字

+ 加入清单

塞翁失

sài wēng shī mǎ

近义词:失之东隅、因祸得福

反义词:因福得祸

用法:主谓式;作宾语、分句;用于安慰语

解释:塞:边界险要之处;翁:老头。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

出处:《淮南子·人间训》:“近塞上之人有善术者,马无故亡而入胡。人皆吊之。其父曰:‘此何遽不为福乎?’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人皆贺之。…故福之为祸,祸之为福,化不可极,深不可测也。”

例子:处士有志未遂,甚为可惜,然“塞翁失马,安知非福”。(清 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回)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描写人物害怕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319 字

+ 加入清单

惊恐万状:惊恐:害怕;万状:各种样子,表示程度极深。形容害怕到了极点。

惊慌失措:失措:失去常态。由于惊慌,一下子不知怎么办才好。

心慌意乱:心里着慌,乱了主意。

张皇失措:张皇:慌张;失措:举止失去常态。惊慌得不知怎么办才好。

手足无措:措:安放。手脚不知放到哪儿好。形容举动慌张,或无法应付。

不知所措:错:错开;处置。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形容处境为难或心神慌乱。

失魂落魄:魂、魄:旧指人身中离开形体能存在的精神为魂,依附形体而显现的精神为魄。形容惊慌忧虑、心神不定、行动失常的样子。

石破天惊:原形容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形容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惊魂未定:指受惊后心情还没有平静下来。

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

惶恐不安:惶:恐惧。内心害怕,十分不安。 惴惴不安:惴:忧愁、恐惧。形容因害怕或担心而不安。

惶惶不可终日:惊慌地连一天都过不下去。形容惊恐不安到了极点。 面无人色: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面如土色:脸色呈灰白色。形容惊恐之极。

面面相觑:觑:看。你看我,我看你,不知道如何是好。形容人们因惊惧或无可奈何而互相望着,都不说话。

张口结舌:结舌:舌头不能转动。张着嘴说不出话来。形容理屈词穷,或因紧张害怕而发愣。

目瞪口呆:目瞪:睁大眼睛直视;口呆:嘴里说不出话来。形容因吃惊或害怕而发愣的样子。

呆若木鸡:呆:傻,发愣的样子。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瞠乎其后:瞠:瞪着眼看;其:代词,他。在别人后面干瞪眼赶不上。形容远远落在后面。

瞠目结舌:瞪:瞪着眼;结舌:说不出话来。瞪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窘困或惊呆的样子。

胆战心惊:战:通“颤”,发抖。形容十分害怕。 心惊胆战:战:通“颤”,发抖。形容十分害怕。

惊心悼胆:悼:战栗。形容恐惧到极点。

心胆俱裂:俱:都。吓破了心和胆。形容受到极大的惊吓。

魂飞魄散:吓得连魂魄都离开人体飞散了。形容惊恐万分,极端害怕。

魄散魂飞:形容非常恐惧害怕。

魂不附体:附:依附。灵魂离开了身体。形容极端惊恐或在某种事物诱惑下失去常态。

魂不守舍:舍:住宅,比喻人的躯壳。灵魂离开了躯壳。指人之将死。也形容精神恍惚。

心惊肉跳:形容担心灾祸临头,恐慌不安。

心有余悸:悸:因害怕而心跳得厉害。危险的事情虽然过去了,回想起来心里还害怕。

提心吊胆:形容十分担心或害怕。

诚惶诚恐:诚:实在,的确;惶:害怕;恐:畏惧。非常小心谨慎以至达到害怕不安的程度。

毛骨悚然:形容极度惊慌与恐惧。

人人自危:每个人都感到自己不安全,有危险。

讳莫如深:讳:隐讳;深:事件重大。原意为事件重大,讳而不言。后指把事情隐瞒得很紧。

视为畏途:畏途:可怕的道路。看成可怕的、危险的道路。也比喻看成困难的、可怕的事情。

做贼心虚:虚:怕。指做了坏事怕人知道,心里老是不安。

草木皆兵:把山上的草木都当做敌兵。形容人在惊慌时疑神疑鬼。

风声鹤唳:唳:鹤叫声。形容惊慌失措,或自相惊忧。

噤若寒蝉:噤:闭口不作声。象深秋的蝉那样一声不吭。比喻因害怕有所顾虑而不敢说话。

仗马寒蝉:仗马:皇宫仪仗中的立马。象皇宫门外的立仗马和寒天的知了一样。比喻一句话也不敢说。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带水的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全文共 2529 字

+ 加入清单

滴石穿shuǐ dī shí chuān

出处:《汉书·枚乘传》:“泰山之霤穿石,单极之绠断干。水非石之钻,索非木之锯,渐靡使之然也。”

意思:水不停地滴,石头也能被滴穿。比喻只要有恒心,不断努力,事情就一定能成功。

水底捞针shuǐ dǐ lāo zhēn

出处:元·吴昌龄《二郎收猪八戒》第三折:“俊儿夫似海内寻针,姻缘事在天数临,无缘分怎的消任?直耽搁到如今。”

意思:在水底下捞一根针。形容很难找到。

水过鸭背shuǐ guò yā bèi

出处:

意思:比喻事过之后没有留下一点痕迹。

水火兵虫shuǐ huǒ bīng chóng

出处:

意思:指使古书遭受损毁的四种灾害:水灾、火灾、战乱和书蠹。也泛指各种天灾人祸。

水火不相容shuǐ huǒ bù xiāng róng

出处:汉·王符《潜夫论·慎微》:“且夫邪之与正,犹水与火,不同原,不得并盛。”《汉书·郊祀志下》:“《易》有八卦,乾坤六子,水火不相逮,雷风不相悖,山泽通气,然后能变化,既成万物也。”

意思:容:容纳。比喻二者对立,绝不相容。

水火无交shuǐ huǒ wú jiāo

出处:《隋书·循吏传·赵轨》:“别驾在官,水火不与百姓交,是以不敢以壶酒相送。”

意思:没有财物牵涉。形容为官清正廉洁。

水火无情shuǐ huǒ wú qíng

出处:元·杨梓《豫让吞炭》第二折:“俺城中把金鼓鸣,正是外合里应,教智伯才知水火无情。”

意思:指水和火是不讲情面的,如疏忽大意,容易造成灾祸。

水火之中shuǐ huǒ zhī zhōng

出处:《孟子·梁惠王下》:“今燕虐其民,王往而证之,民以为将拯己于水火之中也。”

意思:水火:比喻灾难。灾难困苦之中。

水晶灯笼shuǐ jīng dēng lóng

出处:《宋史·刘随传》:“随临事明锐敢行,在蜀人号为水晶灯笼。”

意思:比喻遇事能明察是非的人。

水尽鹅飞shuǐ jìn é fēi

出处:

意思:比喻恩情断绝,各走各的路。也比喻精光,一点儿也不剩。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shuǐ kě zài zhōu,yì kě fù zhōu

出处:《后汉书·皇甫规传》注引《孔子家语》:“孔子曰:‘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

意思:比喻在平时要想到可能发生的困难和危险。

水来伸手,饭来张口shuǐ lái shēn shǒu,fàn lái zhāng kǒu

出处:

意思: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水来土掩shuǐ lái tǔ yǎn

出处:

意思:大水来了,用土堵住。比喻敌人来犯,就引兵抵抗。

水陆毕陈shuǐ lù bì chén

出处:唐·白居易《轻肥》诗:“尊罍溢九酝,水陆罗八珍。”

意思:水陆:指水陆所产的珍贵食物。各种山珍海味全都陈列出来。形容菜肴丰富。

水落归槽shuǐ luò guī cáo

出处:

意思:四溢的洪水流入了河槽。比喻一心惦记着的事有了着落。

水落石出shuǐ luò shí chū

出处:宋·欧阳修《醉翁亭记》:“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宋·苏轼《后赤壁赋》:“山高月小,水落石出。”

意思:水落下去,水底的石头就露出来。比喻事情的真相完全显露出来。

水米无交shuǐ mǐ wú jiāo

出处:元·关汉卿《谢天香》第四折:“老夫在此为理三年,治百姓水米无交,于天香秋毫不染。”

意思:指没有吃过别人一点东西。比喻为官清廉,不妄取民物。也比喻双方毫无往来。

水磨工夫shuǐ mó gōng fū

出处: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五:“今日撞了一日,并不曾遇得个可意人儿。不想这所在到藏着如此妙人。须用些水磨工夫撩拨他,不怕不上我的钩儿。”

意思:掺水细磨。形容工作深入细致,费时很多。

水木清华shuǐ mù qīng huá

出处:晋·谢混《游西池》诗:“景晨鸣禽集,水木湛清华。”

意思:水:池水,溪水;木:花木;清:清幽;华:美丽有光彩。指园林景色清朗秀丽。

水清无鱼shuǐ qīng wú yú

出处:《汉书·东方朔传》:“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意思:水太清,鱼就存不住身,对人要求太苛刻,就没有人能当他的伙伴。比喻过分计较人的小缺点,就不能团结人。

水乳交融shuǐ rǔ jiāo róng

出处: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十七:“致使玄黄不辨,水乳不分。”

意思:交融:融合在一起。象水和乳汁融合在一起。比喻感情很融洽或结合十分紧密。

水软山温shuǐ ruǎn shān wēn

出处:

意思:形容景色幽雅。

水色山光shuǐ sè shān guāng

出处:唐·白居易《菩提寺上方晚眺》诗:“楼阁高低树浅深,山光水色暝暝沈沈。”

意思:水波泛出秀色,山上景物明净。形容山水景色秀丽。

水深火热shuǐ shēn huǒ rè

出处:《孟子·梁惠王下》:“如水益深,如火益热,亦运而已矣。”

意思:老百姓所受的灾难,象水那样越来越深,象火那样越来越热。比喻人民生活极端痛苦。

水天一色shuǐ tiān yī sè

出处:唐·王勃《滕王阁诗序》:“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

意思:水光与天色相浑。形容水天相接的辽阔景象。

水土不服shuǐ tǔ bù fú

出处:

意思:对于一个地方的气候条件或饮食习惯不能适应。

水泄不通shuǐ xiè bù tōng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德山门下,水泄不通。”

意思: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

水性杨花shuǐ xìng yáng huā

出处:

意思:象流水那样易变,象杨花那样轻飘。比喻妇女在感情上不专一。

水秀山明shuǐ xiù shān míng

出处:宋·黄庭坚《蓦山溪·赠衡阳陈湘》:“眉黛敛秋波,尽湖南,山明水秀。”

意思:山光明媚,水色秀丽。形容风景优美。

水涨船高shuǐ zhǎng chuán gāo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水长船高,泥多佛大。”

意思:水位升高,船身也随之浮起。比喻事物随着它所凭借的基础的提高而增长提高。

水中捞月shuǐ zhōng lāo yuè

出处:宋·黄庭坚《沁园春》词:“镜里拈花,水中捉月,觑着无由得近伊。”

意思:到水中去捞月亮。比喻去做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只能白费力气。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带马字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564 字

+ 加入清单

鞍前后 马前马后。指追随左右。

宝马香车 华丽的车子,珍贵的宝马。指考究的车骑。

北叟失马 比喻祸福没有一定。

弊车羸马 破车瘦马。比喻处境贫穷。

兵荒马乱 荒、乱:指社会秩序不安定。形容战争期间社会混乱不安的景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指出兵之前,先准备好粮食和草料。比喻在做某件事情之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兵强马壮 形容军队实力强,富有战斗力。

伯乐相马 伯乐:相传为秦穆公时的人,姓孙名阳,善相马。指个人或集体发现、推荐、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人。

不食马肝 相传马肝有毒,食之能致人于死。比喻不应研讨的事不去研讨。

车殆马烦 殆:通“怠”,疲乏;烦:烦躁。形容旅途劳顿。

车马盈门 车子充满门庭,比喻宾客很多。

车水马龙 车象流水,马象游龙。形容来往车马很多,连续不断的热闹情景。

车在马前 大马拖车在前,马驹系在车后,这样,可使小马慢慢地学拉车。比喻学习任何事物,只要有人指导,就容易学会。

打马虎眼 故意装糊涂蒙骗人。

单枪匹马 原指打仗时一个人上阵。比喻行动没人帮助。

东风吹马耳 比喻把别人的话当作耳边风。

短衣匹马 短衣:短装。古代为平民、士兵等服装。穿着短衣,骑一匹骏马。形容士兵英姿矫健的样子。

放牛归马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非驴非马 不是驴也不是马。比喻不伦不类,什么也不象。

肥马轻裘 裘:皮衣。骑肥壮的马,穿轻暖的皮衣。形容阔绰。

风马牛不相及 风:走失;及:到。本指齐楚相去很远,即使马牛走失,也不会跑到对方境内。比喻事物彼此毫不相干。

风樯阵马 樯:船上用的桅杆。风中的樯帆,阵上的战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高车驷马 四匹马驾驶的、车盖很高的车。旧时形容高官显贵的阔绰。

弓调马服 比喻办任何事情,应先做好准备工作。

归马放牛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裹尸马革 革:皮革。用马皮包裹尸体。形容将士战死沙场的英勇无畏的气慨。

害群之马 危害马群的劣马。比喻危害集体的人。

寒蝉仗马 仗马:皇宫仪仗中的立马。象皇宫门外的立仗马和寒天的知了一样。比喻一句话也不敢说。

汗马功劳 汗马:将士骑的马奔驰出汗,比喻征战劳苦。指在战场上建立战功。现指辛勤工作做出的贡献。

横戈跃马 横持戈矛,策马腾跃。形容将士威风凛凛,准备冲杀作战的英勇姿态。

呼牛呼马 呼:称呼。称我牛也好,称我马也好。比喻别人骂也好,称赞也好,决不计较。

见鞍思马 看见死去或离别的人留下的东西就想起了这个人。

金戈铁马 戈闪耀着金光,马配备了铁甲。比喻战争。也形容战士持枪驰马的雄姿。

金马玉堂 金马:汉代的金马门,是学士待诏的地方;玉堂:玉堂殿,供侍诏学士议事的地方。旧指翰林院或翰林学士。

仅容旋马 指住宅地方狭小。

君子一言,快马一鞭 比喻一言为定,决不翻诲。

叩马而谏 勒住马头进行规劝。形容竭力进行劝谏。

快马加鞭 跑得很快的马再加上一鞭子,使马跑得更快。比喻快上加快,加速前进。

老马恋栈 恋:留恋。栈:马栈。老马不妒忌离开马栈。比喻老年人恋念旧情。也指年老还贪恋官位。

老马识途 老马认识路。比喻有经验的人对事情比较熟悉。

厉兵秣马 磨好兵器,喂好马。形容准备战斗。

溜须拍马 比喻讨好奉承。

六马仰秣 形容乐声美妙,连马都抬起头倾听,不吃饲料。

龙马精神 龙马:古代传说中形状象龙的骏马。比喻人精神旺盛。

露马脚 比喻暴露了隐蔽的事实真相。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路途遥远才能知道马的力气大小,日子长了才能看出人心的好坏。

驴唇不对马嘴 比喻答非所问或两下不相合。

驴前马后 比喻一切受人支配。

马不停蹄 比喻不停顿地向前走。

马齿徒增 马的牙齿有多少,就可以知道它的年龄有多大。比喻自己年岁白白地增加了,学业或事业却没有什么成就。

马到成功 形容工作刚开始就取得成功。

马耳东风 比喻把别人的话当作耳边风。

马革裹尸 马革:马皮。用马皮把尸体裹起来。指英勇牺牲在战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冯生弹铗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316 字

+ 加入清单

【拼音】feacute;ngshēngdagrave;njiaacute;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齐国相国孟尝君的门客冯驩因不受重视,三次弹其铗而唱歌:“长铗归来乎!食无鱼!出无车!无以为家!”孟尝君听后,深受感动,一一满足他的要求。冯驩借去薛地收债的机会为孟尝君谋划,营造三窟,使孟尝君在失势后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典故】参见“冯驩弹铗”。

【释义】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近义词】冯驩弹铗

【同韵词】以华治华、勾爪居牙、薰莸不杂、疑似之迹,不可不察、信赏必罚、确固不拔、花信年华、老练通达、快刀斩麻、抱罪怀瑕、......

【成语举例】张掾秋风频怅望,冯生弹铗未归来。  清·钱芳标《击鲜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抛砖引玉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81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抛出砖去,引来宝玉。常用来比喻用自己粗浅的、不成熟的意见或文字,将别人的高见或佳作引出来。抛:扔、投。

出处

宋朝释道原《景德传灯录·赵州东院从谂禅师》:“大众晚参,师云:‘今夜答话去也,有解问者出来。’时有一僧便出,礼拜。谂曰:‘比来抛砖引玉,却引得个墼子。’”

故事

据说,唐朝有一位得道高僧从谂禅师,对徒弟们参禅的要求非常严格。他要求每个徒弟都必须将注意力高度集中,静心打坐,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身心都要达到入定的美好境界。

有一次,徒弟们正在晚参,从谂禅师故意试探一下徒弟们的定力,说:“今天晚上答话,有闻法解悟者就站出来。”大多数徒弟知道师父的用意,都聚精会神地盘腿打坐,对老师的话理也不理。只有一个小和尚糊涂得很,走出来用毫无禅意的话来回答禅师。

虽然如此,从谂禅师也没有动怒,只是平静地看了看他,说了一句:“刚才抛砖引玉,却引来一块连砖头都比不上的土坯!”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有趣的成语游戏作文400字

全文共 413 字

+ 加入清单

成语在生活中对我们来说有很大的帮助,习作中加上合适的成语能起到画龙点睛的妙用,而我们今天会把成语表演成千奇百怪的动作就,就是以表演的形式来让同学们猜不同的成语。

我们的三老师在教室带我们上了一节有趣的课,就是猜成语游戏,三老师让几位同学上台表演,他们分别是刘若璇、牟子明、李一凡、肖袁安雅、周子骞和卢一泽。牟子明表演的是抓耳挠腮,只见他一会儿抓耳朵,一会儿挠挠头,我还不知道是什么,就有人站起来大声的说:“是抓耳挠腮。”我这才恍然大悟,牟子明就下台了。

接下来刘若璇上台表演了张牙舞爪,但是他一直在拍胸口,大家一脸茫然,表演几次后,同学们都猜不出来,到最后她已经忍不住了,告诉我们正确答案答案是张牙舞爪,我们说:“这哪是张牙舞爪,倒不如去跳猩猩舞吧!”

最后几个同学分别进行了自己的表演,他们的表演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这节课就在我们的欢声笑语中结束了。

这次活动不仅锻炼了我们的表演能力,还丰富了我们的成语积累,真是“一举多得”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