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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精品20篇】

塞翁失马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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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齿徒增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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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的牙齿,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现一般用于自谦,意思是年龄虽然增大了,但学问没有长进,事业没有成就,白白地度过了日子。

出处

战国·梁縠赤《梁传·僖縠公二年》。

故事

春秋时期,晋献公一心想要吞并虢国,但是攻伐虢国必定要经过虞国。晋献公怕虞国不肯轻易让路,这可是个大问题。

大夫荀息便对晋献公献策:“大王,依小臣之见,不如以骏马和美玉作为交换条件,贿赂虞王,以便向虞国借路。”晋献公没有做声,美玉和骏马是他的两样至宝,他实在有些舍不得。于是,荀息又说:“大王,骏马和美玉可以再夺回,而虢国却不可多得啊。”晋献公沉思半日,终于接受了大夫的意见。

虞王对晋国献来的美玉和骏马爱不释手,一口允诺为晋国攻打虢国让出一条路。于是晋国轻而易举地把虢国灭亡了。

但是,晋献公却一直闷闷不乐,荀息猜出了晋献公的心事,于是对晋献公说:“大王,小臣曾说过,‘骏马和美玉可以再夺回’,现在虞国对我们毫不设防,不如我们来个一网打尽,同时吞并虞国,夺回大王的两样至宝。”

晋献公同意。回师的路上,晋国果真又占领了虞国。荀息牵回骏马,手中捧着美玉走向前去,对晋献公说:“大王,美玉还是那块美玉,只是骏马的牙齿增长了。”(“璧则犹是也,而马齿加长矣。”)后人以此话引申出“马齿徒增”这句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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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深思远虑成语故事

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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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想得很深,考虑得很长远。

出处

汉·班固《汉书·师丹传》。

故事

师丹,字仲公,为人廉正守道,很得皇帝的信任。

早在汉元帝时,王皇后生有一子,就是后来的汉成帝。傅昭仪也生有一子,因这孩子非常聪明,元帝很是宠爱,封他为定陶王。这定陶王虽寿命不长,倒留下了儿子;汉成帝在位20多年,却没有太子。汉成帝死后,就由定陶王的儿子继承皇位,他就是汉哀帝。

汉哀帝登基以后,大臣们议论说应该尊哀帝的亲祖母傅太后为定陶皇太后,哀帝的生母丁姬亦应尊为定陶皇太后。但是师丹坚决不同意。因此,结怨于傅、丁两位太后。

这件事以后不久,有人向皇帝建议改革币制,控制物价上涨,汉哀帝征求师丹的意见。师丹认为这个建议有一定道理,民贫则国弱,会引起恶性循环。但是当主管部门具体讨论这件事的时候,多数官员认为钱币发行的时间已很长了,要一下子改为龟贝,实行起来恐怕很困难。师丹听了各种意见,也觉得确有难度,决定暂不改变币制。

当时师丹年事已高,忘了将记录在案的各位大臣的议论收藏,以致记录草稿被书吏透露了出去。

傅、丁两位太后原本对师丹不满,这次抓住了攻击他的机会,就唆使族人上书给哀帝,告了师丹一状:身为朝廷重臣,却把绝密文件中的事情泄露出去,传扬到社会上,引起人心动荡,市场混乱。

哀帝接到奏告,交给朝臣讨论。给事中博士申咸、桂钦上书为师丹求情:“师丹大人腹中经略无人可比,现在有人为泄私愤竟用绝密材料事件来攻击他。师丹前后意见不一,虽然有欠深思远虑,但泄密的过错并不在师丹,用这个罪名来惩罚师丹,恐怕是不妥当的。”

汉哀帝是丁太后亲生、傅太后嫡孙,当然不能因为师丹曾是自己的老师而违反两位太后的意愿,最后作出决断:师丹没有尽心尽职,收去大司空、高乐侯印绶,罢官回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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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语接龙游戏作文400字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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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老师让我们玩个游戏——成语接龙,我一听到这个词语,我就想:呀!我听过的成语不怎么多,怎么办呀!算了,过了再说!老师把我们分了两队,第一队六个人,第二队五个人,紧接着,比赛马上开始了。

我们的心像小兔子一样怦怦直跳。

比赛真正开始了。我紧咬着牙,想我会抽到什么成语,老师说了一个成语:胸有成竹,让林培羽来说竹开头的成语,于是他说的是熊吃竹子,同学们都发出来“唉”的声音,这一轮比赛结束了。老师说从韵涵开始,刚开始,还很顺利,可不知怎么了,在哪儿卡壳了一下,我们队就落后了。老师又说:“那我们就来抢答吧!”这次我就高兴了因为第二队终于不用洋洋得意的了!我发现谢展鹏一直在举手,我猜第二队赢定了。在我灰心时,我听见什么什么光什么,我脱口而出:“是光阴似箭。”说完,我就感觉一团乌气慢慢解开了。慢慢地,成语说的越来越多,我的脑子里,也满是成语,最后的结果是:一队6分,二队13分。

这次游戏,让我懂得了:一定要多看书,多积累,积累更多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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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描写人眼睛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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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目而视:侧:斜着。斜着眼睛看人。形容憎恨或又怕又愤恨。

炯炯有神:形容人或动物或其他事物的眼睛明亮,很有精神

盈盈秋水 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耳视目食:用耳朵看,用眼睛吃。比喻颠倒错乱。

回眸一笑 眸:眼珠。转动眼珠,嫣然一笑。常用以形容女子妩媚的表情。

双瞳剪水 瞳:瞳孔,指眼睛。形容眼睛清澈明亮。

耳视目听:用耳朵看,用眼睛听。三代道家荒唐地认为视听由精神主宰,可以不受器官限制。

瞪目结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

耳目股肱:股:大腿;肱:手臂从肘到腕的部分。起到耳朵、眼睛、手臂的作用。比喻辅佐帝王的重臣。也比喻十分亲近且办事得力的人。

飞眼传情:借眼睛来传递感情。

明眸皓齿 明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也指美丽的女子。

瞋目切齿:瞋目:发怒时睁大眼睛。瞪大眼睛,咬紧牙齿。形容极端愤怒的样子。

凡胎肉眼:凡人的只能看见尘俗世界的眼睛。

瞪目哆口:睁大眼睛,张开嘴巴。形容惊呆的样子。

瞪眼咋舌:睁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神情紧张或很吃惊。同“瞪目结舌”。

耳濡目染:濡:沾湿;染:沾染。耳朵经常听到,眼睛经常看到,不知不觉地受到影响。

目光如炬:目光发亮的像火炬一样。形容愤怒地注视着。也形容眼光明亮有神或见识高明

鼓睛暴眼:指眼睛突出的样子。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触目皆是:触目:接触到视线。眼睛所看到的地方,到处都是。

瞠目结舌:瞪:瞪着眼;结舌:说不出话来。瞪着眼睛说不出话来。形容窘困或惊呆的样子。

嗔目切齿:嗔目:发怒时睁大眼睛。瞪大眼睛,咬紧牙齿。形容极端愤怒的样子。

瞠目而视:瞪大眼睛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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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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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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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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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励志成语故事文字版

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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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97年,楚庄王亲自率领大军讨伐郑国。三个月后便攻破了郑国都城。

郑襄公出于无奈,只好*露上身,牵着一只羊向楚庄王求饶说:“我不能很好的服侍君王,令大王生气,这都是我的罪过。今后,大王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只要大王不灭郑国,让郑国像您的众多属国一样服侍您,这就是您的恩惠了,也是我的心愿。我大胆的说出心里话,请大王决定吧。”

楚王看到郑伯的可怜相,认为郑王可以取得百姓的信任,就下令退兵,允许郑国求和,还与郑国订立了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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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成语故事书读后感

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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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门立雪》中的杨时虚心好学、尊敬师长的精神深深的打动了我。《刮目相看》让我知道:用陈旧的眼光看人,往往看不到对方进步的地方。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对方,全面而正确地评价对方,才是正确的。《得过且过》提醒我:不要因为一时的好而骄傲,要做好长远打算,不然最后,就变成别人笑你了!《画蛇添足》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实事求是,不卖弄聪明,否则非但不能把事情做好,反而会把事情办砸。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自作聪明,不要做那些多余的事情。

《盲人摸象》说明:做什么事情都要仔细观察,不要象盲人摸象一样只看到事物的一面。

去年暑假,妈妈给我报名学游泳,刚开始我很兴奋,以为游泳非常好学,就是在水里泡泡,玩玩,可是真正学了,我才发现学游泳非常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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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含有褒义词的成语及解析_1700字

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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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义词是一个汉语词汇,名词,是指是词义带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感情色彩的词。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含有褒义词成语解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操纵适宜】:操纵:原意是指收与放,引申为掌握处理。对某事的掌握处理适度。多用天贬义,含把持的意思。

【平淡无味】:本是指质性平和无味。后含贬义,多是指平平常常,缺乏特色。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是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白面书郎】:犹白面书生。是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是指读书人。

【搔头弄姿】:原是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自有肺肠】:肺肠:引申为心思。是指做事有自己的用心。含贬义。

【顺风使舵】: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同“顺风转舵”。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是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蝇奔蚋集】:蚋:一种吸食人畜血液的昆虫。像苍蝇、蚋一样向有臭味、酸味的地方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奇装异服】:奇:新奇的;异:特别的。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蓄谋已久】:蓄:等待;谋:谋划。对某件事情等待、谋划了很长时间。含贬义。

【故纸堆】:是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随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猪突豨勇】:豨:野猪。是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蚂蝗见血】:见了喜爱的东西就吸附不放,比喻迫切而贪婪。多含贬义。

【传风扇火】:犹扇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胡天胡帝】:胡:何;帝:是指天神。什么是天,什么是帝。①原形容服饰容貌像天神一样美丽,后也表示尊敬崇仰。②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

【敬若神明】:神明:泛是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白面儒生】:犹白面书生。是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是指读书人。

【世俗之言】:是指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一般人的言论、说法。含贬义。

【耍嘴皮子】:是指光说不做。也是指卖弄口才(含贬义)。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完事大吉】:是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蚂蚁搬泰山】:比喻人多力量大,可以创造奇迹。用作贬义是指人自不量力。

【胡天胡地】:用于贬义,形容言语荒唐、行为放肆。同“胡天胡帝②”。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蝇趋蚁附】:像苍蝇样往来飞逐,像蚂蚁般纷纷聚集。比喻许多人向一个有吸引力的地方集中。含贬义。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是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搧,同“扇”。比喻煽动别人闹事。多用于贬义。

【声势汹汹】:形容气势盛大的样子。多含贬义。

【鼓舌摇唇】:鼓动嘴唇,摇动舌头。形容利用口才进行煽动或游说。亦泛是指大发议论(多含贬义)。

【趋时奉势】:迎合时尚,依附权势。多用作贬义。同“趋时附势”。

【庄严宝相】: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

【趋时附势】:迎合时尚,依附权势。多用作贬义。

【白面儒冠】:犹白面书生。是指只知读书,阅历少,见识浅的读书人。有时含贬义。亦泛是指读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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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精选描写人物神态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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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气自若

自若:不改常态,还像原来的样子。神情自然如常。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亦作“意气自如”。

夷然自若

指神态镇定,与平常一样。

义形于色

义:正义;形:表现;色:脸色。伸张正义的神态在脸上流露出来。

雍容闲雅

谓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

雍容雅步

谓神态从容,举止斯文。

悠然自得

悠然:安闲舒适的样子;自得:内心得意。形容神态悠闲、心情舒适。

悠闲自在

自在:无拘无束。形容神态从容,无拘无束。

意气自如

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同“意气自若”。

销魂夺魄

神魂颠倒,失去常态。形容因羡慕或爱好某种事物而着迷。

行色匆匆

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形输色授

谓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望尘而拜

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妄尘而拜

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惟肖惟妙

形容描摹得十分生动逼真

投袂而起

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桃李精神

形容妖艳娇媚的神态。

杀鸡抹脖

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伸头缩颈

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搔头摸耳

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搔头弄姿

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挢不下">舌挢不下

挢:翘起。翘起舌头,久久不能放下。形容惊讶或害怕时的神态。

爽然若失

爽然:主意不定的样子;若失:象失去依靠。形容心中无主、空虚怅惘的神态。

舒眉展眼

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搔首弄姿

搔:用手指梳。形容装腔作势卖弄风情。

搔头抓耳

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舌桥不下

形容惊讶的神态。

神清骨秀

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朗,气质秀美。

神清气朗

①形容人心神清爽。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神清气爽

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似醉如痴

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若有所失

好象丢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定的样子。也形容心里感到空虚。

如痴如醉

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如醉如痴

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如痴如狂

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如醉如狂

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飘飘欲仙

飘飘然将要飞升成仙。比喻人的神态、动作轻盈飘忽如同神仙,也形容人的感受轻松爽快、沾沾自喜

咆哮如雷

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弄巧成拙

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

目瞪口呆

形容因吃惊或害怕而发愣的样子。

眉飞色舞

色:脸色。形容人得意兴奋的样子。

眄视指使">眄视指使

形容骄傲的神态。

老气横秋

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蹐不安">跼蹐不安

形容恐惧不安

戟指怒目

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灰头土面

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魂不附体

附:依附。灵魂离开了身体。形容极端惊恐或在某种事物诱惑下失去常态。

高情逸态

高情:高雅的情致。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神态。

丰度翩翩

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扼腕长叹

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扼腕抵掌

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扼腕兴嗟

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耳不旁听

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大摇大摆

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大义凛然

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道貌岸然

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低唱浅斟

低唱:轻柔地歌唱;斟:喝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从容自若

沉着镇静,神态自若

怆地呼天

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怆天呼地

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不动声色

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屏声息气

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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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成语故事读书笔记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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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妈妈讲的太慢了,也太少了,听到石老师说要看这本书,我立马让爸爸给我买来看,看着看着,我就被成语里面的小故事给吸引住了。真的是太让我爱不释手了,“成语爷爷”真的是太有智慧了,每个成语的背后都有一个故事,让我为之深深地吸引。

其中有一个“拔苗助长”的成语故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说的是一个人总是觉得他的禾苗长得太慢了,于是就拔出这些禾苗想让它长得快一些,但是因为禾苗离开了土地就全部死掉了……

我喜欢《成语故事》这本书,它让我们学到了知识,明白了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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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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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破人亡 家庭破产,人口死亡。

夹袋人物 旧指当权者的亲信或存记备用的人。

尽如人意 尽:人;如:依照,符合。事情完全符合人的心意。

酒阑人散 阑:尽。酒席完毕,客人归去。

九流人物 指社会上的各种人物。

久居人下 现指处境或职务长期处于他人之下。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脍炙人口 脍和炙都是人们爱吃的食物。指美味人人爱吃。比喻好的诗文受到人们和称赞和传讼。

笼络人心 笼络:笼和络原是羁绊牲口的工具,引伸为用手段拉拢。耍弄手段,拉拢别人。

路断人稀 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马仰人翻 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面无人色 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灭绝人性 完全丧失人所具有的理性。形容极端残忍,象野兽一样。

起死人肉白骨 把死人救活,使白骨再长出肉来。比喻给人极大的恩德。

人山人海 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 为 要想人家不知道,除非自己不去做。指干了坏事终究要暴露。

善与人交 善于与别人交朋友。

深入人心 指理论、学说、政策等为人们深切了解和信服。

室迩人远 室:房屋;迩:近。房屋就在近处,可是房屋的主人却离得远了。多用于思念远别的人或悼念死者。

世道人心 社会的风气,人们的思想。

事在人为 指事情要靠人去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情能否做成要看人的主观努力如何。

顺水人情 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天从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工人代 天的职责由人代替。

天理人情 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

天怒人怨 天公震怒,人民怨恨。形容为害作恶非常严重,引起普遍的愤怒。

天上人间 一个在天上,一个在人间。多比喻境遇完全不同。

天随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与人归 旧指帝王受命于天,并得到人民拥护。

天灾人祸 天:自然。自然的灾害和人为的祸患。也比喻害人精(骂人的话)。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头面人物 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徒乱人意 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位极人臣 君主时代指大臣中地位最高的人。

物是人非 东西还是原来的东西,可是人已不是原来的人了。多用于表达事过境迁。因而怀念故人。

物在人亡 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秀才人情 旧时秀才多数贫穷,遇有人情往来,无力购买礼物,只得裁纸写信。俗话说:“秀才人情纸半张。”一般表示送的...

言人人殊 殊:不同。说的话个个不同。指各人有各人的意见。

妖由人兴 妖物因人而生。指不正常事物是由于人自己不严肃、不正派引起的。

夜阑人静 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夜深人静 深夜没有人声,非常寂静。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游戏人间 指把人生当作游戏的一种生活态度。

臧否人物 臧否:褒贬。评论人物好坏。

震撼人心 指某件事对人内心震动很大。

振奋人心 振奋:振作奋发。使人们振作奋发。

作育人材 培育人才。

别有人间 犹别有天地。

不步人脚 不跟着别人的脚步走。比喻不因循守旧。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草芥人命 视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残。同“草菅人命”。

才秀人微 秀:优异。微:卑微,低微。指才能优异而地位卑微。

惨无人理 犹言惨无人道。指残酷狠毒到极点,如野兽一样。

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 指一味助长别人的声势,而看不起自己的力量。

耻居人下 以地位在人之下为耻。

耻言人过 以议论别人的过错为可耻。

春满人间 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道在人为 犹言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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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描述一个人内心感受的四字成语词语

全文共 1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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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心怵目

【拼音】: dòng xīn chù mù

【解释】: 怵目:使人看了感到恐惧。看了使人感到内心恐惧。形容感受很深,震动非常大。

惊魂夺魄

【拼音】: jīng hún duó pò

【解释】: 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动很大。

【出处】: 老舍《四世同堂》二六:“当一个文化熟到了稀烂的时候,人们会麻木不仁的把惊魂夺魄的事情与刺激放在一旁,而专意到吃喝拉撒中的小节目上去。”

刻肌刻骨

【拼音】: kè jī kè gǔ

【解释】: 形容感受极深刻。

【出处】: 三国·魏·曹植《上责躬应绍诗表》:“刻肌刻骨,追思罪戾,昼分而食,夜分而寝。”

目往神受

【拼音】: mù wǎng shén shòu

【解释】: 往:过;受:感受。看一眼便心领神会。形容人机智灵敏。

【出处】: 清《济南府志·列女传·李清照》:“意会心谋,目往神受,乐在声色犬马上。”

切肤之痛

【拼音】: qiè fū zhī tòng

【解释】: 切肤:切身,亲身。亲身经受的痛苦。比喻感受深切。

【出处】: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冤狱》:“带一名于纸尾,遂成附骨之疽,受万罪于公门,竞属切肤之痛。”

【沦肌浃髓】:沦:深入;浃:通彻。透入肌肉和骨髓。比喻感受深刻。

【道存目击】:一个人具有深厚的道德修养,人们只需一接触便能感受得到。

【惊叹不已】:叹:感叹;已:终结。因为惊异而发出的感叹久久不止。形容感受至深。

【饱练世故】:指对世态人情有深刻感受或有丰富的处世经验。同“饱谙世故”。

【染化而迁】:因为感受到教化而发生变化。

【目往神受】:往:过;受:感受。看一眼便心领神会。形容人机智灵敏。

【荡心悦目】:荡心:心情纵荡,欢快;悦目:看着舒畅。形容美好的事物给人的舒适感受。

【真情实感】:真挚的感情,实在的感受。

【惊魂失魄】: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动很大。同“惊魂丧魄”。

【铭心镂骨】:形容感受极深,永记不忘。

【登高必赋】:古代指大夫必须具备的九种才能之一。指登高见广,能赋诗述其感受。

【动心怵目】:怵目:使人看了感到恐惧。看了使人感到内心恐惧。形容感受很深,震动非常大。

【飘飘欲仙】:欲:将要。飘飞上升,像要超脱尘世而成仙。多指人的感受轻松爽快。亦形容诗文、书法等的情致轻快飘逸。

【铭肤镂骨】:形容感受极深,永记不忘。同“铭心镂骨”。

【甜酸苦辣】:指种种不同的味道。常用以比喻生活上的种种遭遇和复杂感受。

【惊魂落魄】: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动很大。同“惊魂丧魄”。

【沦肌浃骨】:沦:深入;浃:通彻。透入肌肉和骨髓。比喻感受深刻。

【切肤之痛】:切肤:切身,亲身。亲身经受的痛苦。比喻感受深切。

【肤受之言】:肤:肤浅;受:感受。指肤浅的,使人感受不深的言论。也指不切合实际的言辞。

【铭肌镂骨】:形容感受极深,永记不忘。

【动心骇目】:骇目:使人看了感到惊骇。看了使人感到心动惊骇。形容感受很深,震动非常大。

【惊叹不止】:叹:感叹;止:终结。因为惊异而发出的感叹久久不止。形容感受至深。

【惊魂摄魄】: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动很大。同“惊魂夺魄”。

【沦浃肌髓】:透入肌肉和骨髓。比喻感受深刻。同“沦肌浃髓”。

【浃沦肌髓】:浸透肌肉,深入骨髓。比喻感受极深。同“浃髓沦肌”。

【耳闻不如眼见】:听到的不如看到的真实可靠。比喻亲身感受比传闻可靠。

【染神刻骨】:犹铭心刻骨。指感受深切。

【刻肌刻骨】:形容感受极深刻。

【知疼着热】:着:感受。形容对人十分关心爱护(多指亲人)。

【霜露之病】:因感受风寒而引起的病。

【饱谙世故】:指对世态人情有深刻感受或有丰富的处世经验。

【即兴之作】:即兴:根据当时的兴致和感觉;作:作品。根据当时的感受而写成的作品。

【浃髓沦肤】:浃:通,透;沦:陷入。浸透肌肉,深入骨髓。比喻感受极深。

【惊魂夺魄】:形容使人感受很深,震动很大。

【浃髓沦肌】:浃:通,透;沦:陷入。浸透肌肉,深入骨髓。比喻感受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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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常用形容冬季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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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纷飞:形容雪很大。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鹅毛大雪:形容状如鹅毛般大而轻的雪。例;“狂风过后,便下起了鹅毛大雪。”

⊙白雪皑皑:形容雪很洁白。白雪皑皑是冬天的景象。

⊙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飞沙走石:形容风刮得很猛烈火情景。例;“顿时狂风大作,昏天暗地,飞沙走石,路人掩面。”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特别冷。

更多:

天寒地冻 寒气袭人寒风刺骨 寒风浓号 寒风呼啸 寒冬腊月 风雪交加 漫天大雪 冰天雪地

千里冰封 北风呼啸 滴水成冰 雪花飞舞 玉树银花 天寒地冻天冻地裂 三九严寒 鹅毛大雪

数九寒天 粉妆玉砌大雪纷飞 雪花乱舞 白雪暟暟 呵气成霜 万木凋零 腊梅怒放 松柏傲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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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描写春天景色的成语精选含解释出处

全文共 1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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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和气 chūn fēng hé qì

成语解释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风雨露 chūn fēng yǔ lù

成语解释: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光漏泄 chūn guāng lòu xiè

成语解释: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喻指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露出来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光明媚 chūn guāng míng mèi

成语解释:明媚:鲜艳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十分美好。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晖寸草 chūn huī cùn cǎo

成语解释: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回大地 chūn huí dà dì

成语解释: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华秋实 chūn huá qiū shí

成语解释:华:古同“花”。春天盛开的花;秋天结的果。比喻文采和德行。有时也比喻学问和品德修养之间的关系。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花秋实 chūn huā qiū shí

成语解释:见“春华秋实”。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花秋月 chūn huā qiū yuè

成语解释: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兰秋菊 chūn lán qiū jú

成语解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各自在自己开花的季节显示出秀美。比喻各擅其美;各有所长。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暖花开 chūn nuǎn huā kāi

成语解释: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形容美丽的景色。比喻事物得以顺利发展的良好环境或机遇。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暖花香 chūn nuǎn huā xiāng

成语解释: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去秋来 chūn qù qiū lái

成语解释: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秋天的成语春色撩人 chūn sè liáo rén

成语解释: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色满园 chūn sè mǎn yuán

成语解释: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到处是欣欣向荣的景象。也作“满园春色”。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生秋杀 chūn shēng qiū shā

成语解释: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山如笑 chūn shān rú xiào

成语解释: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触手生春 chù shǒu shēng chūn

成语解释: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标签: 四字成语 连动式成语

春深似海 chūn shēn sì hǎi

成语解释: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 chūn shēng xià zhǎng, qiū shōu dōng cáng

成语解释: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标签: 复句式成语 八字成语 上下句成语 [查看详情]

春蛙秋蝉 chūn wā qiū chán

成语解释: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意盎然 chūn yì àng rán

成语解释: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意阑珊 chūn yì lán shān

成语解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和风细雨 hé fēng xì yǔ

成语解释:温和的风和细小的雨。本指自然现象;现多指用和缓的态度和方式处理问题。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花红柳绿 huā hóng liǔ lǜ

成语解释:红红的花儿;绿绿的柳条。形容春天明媚的景色;也形容颜色鲜艳多彩。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天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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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百闻不如一见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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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百闻不如一见指亲眼看到的才是真实可靠或者印象深刻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百闻不如一见

【汉语注音】:bǎi wén bù rú yī jiàn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赵充国传》:“百闻不如一见,兵难隃度。臣愿驰至金城,图上方略。”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中性成语;常用于强调实地考察后的感受和重要性。

【百闻不如一见的意思】:闻:听;听到别人谈论一百次,也不如自已亲眼看到一次。指亲眼看到的才是真实可靠或者印象深刻的。

【百闻不如一见的近义词】: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耳闻目睹、耳闻不如目见;

【百闻不如一见的反义词】: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百闻不如一见的故事】

汉宣帝时期。羌人经常出兵侵犯,当时年岁七十六岁的赵充国自告奋勇要求前去平定羌人的入侵。汉宣帝体恤赵充国年岁已高,他问赵充国怎样能够抵挡羌人的部队。赵充国对汉宣帝说道:“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我要自已到两国边界的地方实地考察才能确定具体的战略计划,把作战图准备好才能够向皇上汇报。”汉宣帝见赵充国如此心细于是同意赵充国把作战计划制定起来。赵充国带着一支精兵一路考察,路上碰到了羌兵的队伍,两军厮杀一番赵充国下令不再追击,他跟将士们说:“我方将士刚刚安营扎寨,如果就此出击而遭到了敌人的埋伏,那很可能会吃大亏。”经过赵充国对实地地形的仔细研究,再结合从敌军俘虏嘴里得知对方的情况,充分了作了各方面的了解,最后才制定出了战斗的初步计划,从而上奏给汉宣帝,后来汉宣帝根据赵充国的作战计划将羌人的侵略平定于无形之中,老百姓从此也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

【百闻不如一见例句】

清.吴研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六回:“我也久闻玄妙观是个名胜,乐得去逛一逛。谁知到得观前,大失所望,真是百闻不如一见。”

蔡东藩《慈禧太后演义》第三十六回:“从前画师所绘的狮子形,统是全身有毛,我观现在这狮子并不是这么样子,所以百闻不如一见。”

刘醒老《赤壁》:“没等程汝怀介绍完,那胡高参便连呼:‘好字好字!李中堂大人果然了得,真百闻不如一见,我看天下没有第二人能写得了这三个字。’”

【百闻不如一见造句】

桂林山水甲天下,不如武夷一小丘,到了武夷山爬山越岭一番才知道真是百闻不如一见。

都说股市即能让你成为达官贵人又能让你家徒四壁,真正入市以后才感受到什么叫百闻不如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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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第四个字是“然”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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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 果然如此。指事物的发展变化跟预料的一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然”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神采奕然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死灰复然 比喻失势者重新得势或停息的事物又重新活动起来。

须眉皓然 胡须眉毛都白了。形容年老。

俨乎其然 十分严肃正经的样子。带有讽刺意味。

果不其然 果然如此。指事物的发展变化跟预料的一样。

浩气凛然 浩气:即正气,刚直正大的精神;凛然:严肃,令人敬畏的样子。浩然之气令人敬畏。

环堵萧然 环堵:玶着四堵墙;萧然:萧条的样子。形容室中空无所有,极为贫困。

理所当然 按道理应当这样。

毛骨悚然 悚然:害怕的样子。汗毛竖起,脊梁骨发冷。形容十分恐惧。

任其自然 任:听任;其:代词,他,它。听任人或事物自然发展。

听其自然 听:任凭。听任它自然发展,不去过问。

兴趣盎然 形容兴趣浓厚。

兴味索然 兴味:兴趣、趣味;索然:毫无兴致的样子。一点儿兴趣都没有。

兴致索然 一点儿兴趣都没有。

不期而然 期:希望;然:如此。不希望这样,而竟然这样。表示出乎意外。

不以为然 然:是,对。不认为是对的。表示不同意或否定。

处之泰然 处:处理,对待;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若无其事的样子。形容自理事情沉着镇定。也指对待问题毫不在...

春意盎然 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大谬不然 谬:荒谬,错误;然:如此,这样。大错特错,完全不是这样。

大义凛然 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道貌岸然 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防患未然 患:灾祸;未然:没有这样,指尚未形成。防止事故或祸害于尚未发生之前。

功到自然成 下了足够功夫,事情自然就会取得成效。

故我依然 故我:旧日的我。仍旧是过去的我。指自己的境况和从前一样,没有变化。

一目了然 目:看;了然:清楚,明白。一眼就看得很清楚。

毅然决然 毅然:顽强地;决然:坚决地。意志坚决,毫不犹豫。

足音跫然 跫:脚步声。原指长期住在荒凉寂寞的地方,对别人的突然来访感到欣悦。后常比喻难得的来客。

比比皆然 比比:处处。到处都是。形容多。同“比比皆是”。

曾不惨然 竟不觉得惨痛。

大缪不然 大错特错,完全不是这样。同“大谬不然”。

道貌凛然 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道貌俨然 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圭角岸然 形容风操严峻。

意兴盎然 意兴:兴致。盎然:指气氛、趣味等洋溢的样子。形容兴致很浓的样子。

意兴索然 索然:全无,空尽。兴致全无。形容一点兴致也没有。亦作“兴致索然”。

舆论哗然 公众大表惊讶和不满。

再不其然 犹言再不然。

正气凛然 正气:刚正之气。凛然:可敬畏的样子。形容正气威严不可侵犯。

自然而然 自由发展,必然这样。指非人力干预而自然如此。

寒灰更然 比喻重获生机。然,同“燃”。

理所必然 指按道理必定如此。

理之当然 理所当然,理应如此。

毛发悚然 毛发竖起。极言惊骇、恐惧。亦作“毛发耸然”。

毛发耸然 毛发竖起。极言惊骇、恐惧。同“毛发悚然”。

毛骨耸然 形容极度恐惧与惊慌。

毛骨竦然 形容极度惊慌与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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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描写菊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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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节黄花——黄花:菊花;晚节:晚年的节操。比喻人晚节高尚。

泥金万点——菊花名。

明日黄花——黄花:菊花。原指重阳节过后逐渐萎谢的菊花。后多比喻过时的事物或消息。

菊老荷枯——菊花凋零,荷花枯萎。比喻女子容颜衰老。

黄花晚节——指菊花能傲霜开放,比喻人到晚年能保持高尚的节操

孤标傲世——孤:孤单;标:标准高。孤高自赏,傲然一世。原形容菊花傲霜独立的形态。比喻人格的傲然不群和不与俗流。

过时黄花——黄花:菊花。重阳节后的菊花。比喻过了时的或失去意义的事物。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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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向外国朋友解释亡羊补牢这个成语的寓意英语作文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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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arl,

I am happy to know that you are getting along well with your Chinese.Its quite natural that you should have difficulties with Chinese idioms, because their meanings are so much different from their apparent meanings.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idiom attached is that when the shepherd found his sheep missing because of the broken sheepfold , he was advised to mend it in time.Today, the moral of the idiom is that when you make a mistake and do something wrong, you should correct it as soon as possible.It is somewhat equal to an English phrase “Late better than never”.For example, you can use the idiom to encourage your friend to work harder to make up the time he has wasted.Hope you will make more progress!

Best regards!

Yours,

Li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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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一诺千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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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诺千金比喻做人做事很有信用,说话算话,言出必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一诺千金

【汉语注音】:yī nuò qiān jīn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季布栾布列传》:曹丘至,即揖季布曰:“楚人谚曰:‘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足下何以得此声于梁楚间哉?且仆楚人,足下亦楚人也。仆游扬足下之名于天下,顾不重邪?何足下距仆之深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常与“出言不苟”连用。

【一诺千金的意思】:诺:许诺,诺言;千金:形容贵重;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两黄金的价值,比喻做人做事很有信用,说话算话,言出必行。

【一诺千金的近义词】:言而有信、一言九鼎、说到做到;

【一诺千金的反义词】:背信弃义、言而无信;

【一诺千金的故事】

汉朝时期,刘邦的手下有个叫季布的将领,任职河东守。季布做人很讲信用,只要他答应过的事情,不论什么时侯都会想方设法做到,因此在人们眼里他是个德高望重的人。曹丘是楚国人,他喜欢认识有权有势的达官贵人,当他听说季布在刘邦手下做官的时侯,便托熟人写了一封信毛遂自荐。像曹丘这种势利的人季布并不喜欢,但是觉得如果不接见面子上有点过不去,于是见了曹丘。会见的时侯曹丘开诚相见的对季布说:“‘得黄金百两还不如得季布一诺。’这是楚国的一句有名的俗语,虽然如此,但您的名声也是因为有了我替您宣传才能够这样,可是为什么您还是会看不起我呢?”季布听了以后觉得面子过不去,也改变了自已对曹丘的看法,便把他留在自已这里住了一些日子,后来曹丘走时季布还送了一份厚礼给他。曹丘离开以后无论到哪里都非常用心的替季布宣传,因此季布也成了赫赫有名的人。这个故事说明了有时侯也许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失信了,却可能导致大事都不被信任的结果,就像“狼来了”一样。

【一诺千金例句】

宋.杨万里《答隆兴张尚书》:“再有后日特剡之议,得玉求剑,敢萌此心,一诺千金,益深谢意。”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二折金圣叹批:“夫人而诚一诺千金,更无食言也者。”

【一诺千金造句】

信,就是讲信用、重承诺、一诺千金、言必行、行必果、万死不辞说到做到、不放空炮。

男人在没有女人之前总认为应当一诺千金;有了女人之后才明白有时候也需要无中生有的善意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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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亦步亦趋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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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

夫子步亦步,夫子趋亦趋,夫子驰亦驰,夫子奔逸绝尘,而回瞠若乎后矣。《庄子·田子方》

【释义】

原意是说,你慢走我也慢走,你快走我也快走,你跑我也跑。比喻由于缺乏主张,或为了讨好,事事模仿或追随别人。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鲁国大思想家孔子广收弟子,传道讲学,在他的三千多学生中他最喜欢的就是颜回。颜回安贫乐道,勤奋好学,他一举一动都学孔子,他对孔子说:夫子步亦步,夫子趋亦趋,夫子驰亦驰,夫子奔逸绝尘,而回瞠若乎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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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管鲍之交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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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guǎn bào zhī jiāo

【典故】生我者也,知我者鲍叔也。此世称管鲍善交也。  《列子·力命》

【释义】春秋时,齐人管仲和鲍叔牙相知最深。后常比喻交情深厚的朋友。

【用法】作宾语;用于好朋友

【结构】偏正式

【相近词】生死之交、管鲍之好

【相反词】点头之交、孙庞之隙

【#25276;韵词】薰香自烧、得人为枭、玉碎花消、逃之夭夭、玉人吹箫、误认颜标、杀鸡焉用牛刀、驽马铅刀、忿火中烧、笑处藏刀、......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与鲍叔牙关系特别好,他们合伙做生意,鲍叔牙总是多出本钱少分利,乐意帮助贫寒的管仲。管仲率军打仗兵败,只有鲍叔牙了解他的苦衷。小白执政齐国后,鲍叔牙把相国的位子让给管仲,管仲说:“知我者鲍子也。”

【成语举例】前与苏子瞻山河订誓,本为管鲍之交,名位相倾,顿起孙庞之隙。  明·陈汝元《金莲记·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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