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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汇总20篇)

塞翁失马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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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成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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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齐等国联合攻打郑国,弱小的郑国知道自己兵力不足,于是请晋国做中间人,希望宋、齐等国家能够打消攻打的念头。其它国家因为害怕强大的晋国,并不想得罪晋国,于是纷纷决定退兵。为了答谢晋国,于是郑国国君就派人献给晋国许多美女与贵重的珠宝作为贺礼。收到这份礼物之后,晋悼公十分高兴,就将一半的美女赏给这件事的大功臣魏绛。没想到正直的魏绛一口拒绝,并且劝晋悼公说:“现在晋国虽然很强大,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因此而大意,因为人在安全的时候,一定要想到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危险,这样才会先做准备,以避免失败和灾祸的发生。”晋悼公听完魏绛的话之后,知道他时时刻刻都牵挂国家与百姓的安危,从此对他更加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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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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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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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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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后生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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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后生可畏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生可畏

【汉语注音】:hòu shēng kě wèi

【成语出处】:先秦.孔子《论语.子罕》:“子曰:‘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四十、五十而无闻焉,斯亦不足畏也已。”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含褒义,用于称赞年轻人。

【后生可畏的意思】:后生:后辈,指年轻的一代人;畏:敬畏,佩服。指年轻人是新生力量,很容易超过前人,他们是令人敬畏的。后多用于称赞有志气有作为的青年人。

【后生可畏的近义词】:少年老成、后来居上、后起之秀、长江后浪推前浪;

【后生可畏的反义词】:老大无成、少不更事、乳臭未干、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

【后生可畏的故事】

春秋时期,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经常外出游历呕心沥血地宣扬他的政治思想,有一天,孔子外出乘车的路上,看见有一个小孩儿站在一旁观看其他几个孩子玩耍。孔子很奇怪地问他为什么不和大家一起玩。小孩很认真地回答孔子说:“因为他们在一起玩就是厮打在一起搞得汗流浃背,这样身体很容易受到伤害,如果撕破了衣服也没有一点好处。因此我不愿意和他们在一起玩。”说完以后这个孩子便一个人去玩沙堆了,过了一会儿,他就把一个城堡堆好了。孔子又好奇的问他:“我的车子路过这里,你却在这里用沙筑造城堡,为什么不避开我的车子呢?”小孩回答他说:“我从来没有听说城堡要避开车子,只听说过车子要绕着城走!”孔子感到非常惊讶,他觉得这么小的孩子说这样的话非常了不起,于是他夸奖小孩说:“你懂的道理很多呀,尽管你是个小孩子。”这孩子又说:“我听说兔子生下来三天就会跑、鱼出生三天就会游泳、马儿出生三天就能跟着老马走,我懂得这点儿道理有什么可以说的呢?”孔不感叹地说:“真是后生可畏啊!”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很多时侯不能因为自已学富五车经验丰富而因此小看年轻人。

【后生可畏例句】

宋.苏轼《次韵子由五月一日同转对》:“后生可畏吾衰矣,刀笔从来错料尧。”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继翁,你是向来讲究笔墨的,你请到他,这是一定高明的了,真是后生可畏!”

苏曼殊《惨世界》第十回:“你们青春年少,正是后生可畏之时,还望努力自重才好。”

【后生可畏造句】

先生可敬,后生可畏,人们乐此不疲将它作为人类社会进化提升的至理名言,道德经典。

当几代发愤图强的创业英雄并肩而立时,尹明善、柳传志们一定欣喜于马云们的后生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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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短的成语故事精选汇总

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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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起之秀

出处:刘义庆《世说新语赏誉》

范豫章谓王荆州,“卿风流逸望,真后来之秀。”

释义“秀”,优秀的意思,表示后辈中的优秀者。这则成语也称“后起之秀

东晋时,王忱(chen)在少年时代就显露出才气,很受亲友的推祟。他的舅父范宁,是当时著名的经学家,对王忱也很器重,有著名文士拜访,他总让王忱到场接待。有一次,王忱去看望舅舅,遇到了比他早出名的张玄。舅舅要他俩交谈交谈。张玄早就听说王忱志趣不凡,很想与他谈谈。他年龄比王忱要大,自然希望王忱先给自己打招呼,就端正地坐着等候。不料,王忱见张玄这等模样,看不上眼.也默默坐着,一言不发。张玄见他这样,自己又放不下架子,对坐了一会,怏怏不乐地离去。事后,范宁责备王忱说:“张玄是吴中的优秀人才,你为什么不好好与他谈谈?’’王忱傲慢地回答说:“他要是真心想和我来往,完全可以来找我谈谈嘛。”范宁听了这话,倒反而称赞起外甥来了:“你这样风流俊逸,真是后来的优秀人才。””玉忱笑着回答说:“没有您这样的舅舅,哪来我这样的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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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心字开头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2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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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在焉: 心思不在这里。指思想不集中。

心潮澎湃: 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形容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心驰神往: 驰:奔驰。心神奔向所向往的事物。形容一心向往。

心胆俱裂: 俱:都。吓破了心和胆。形容受到极大的惊吓。

心烦意乱: 意:心思。心思烦乱,不知怎样才好。

心服口服: 服:信服。心里嘴上都信服。指真心信服。

心腹之患: 心腹:比喻要害。比喻隐藏在内部的严重祸害。也泛指最大的隐患。

心甘情愿: 心里完全愿意,没有一点勉强。多指自愿做出某种牺牲。

心广体胖: 广:宽广,坦率;胖:安泰舒适。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心狠手辣: 心肠凶狠,手段毒辣。

心花怒放: 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心怀鬼胎: 比喻藏着不可告人的心事。

心怀叵测: 心怀:民心,存心;叵:不可。指存心险恶,不可推测。

心慌意乱: 心里着慌,乱了主意。

心灰意懒: 心、意:心思,意志;灰、懒:消沉,消极。灰心失望,意志消沉。

心急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一样。形容非常焦急。

心急如焚: 心里急得象着了火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心惊肉跳: 形容担心灾祸临头,恐慌不安。

心惊胆战: 战:通“颤”,发抖。形容十分害怕。

心旌摇摇: 心神不定,情思起伏,就像旌旗随风飘摇一样。

心口如一: 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心旷神怡: 旷:开阔;怡:愉快。心境开阔,精神愉快。

心劳日拙: 心劳:费尽心机;日:逐日;拙:笨拙。现多指做坏事的人,虽然使尽坏心眼,到头来不但捞不到好处,处境反而一天比一天糟。

心力交瘁: 交:一齐,同时;瘁:疲劳。精神和体力都极度劳累。

心灵手巧: 心思灵敏,手艺巧妙(多用在女子)。

心领神会: 领、会:领悟,理解。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

心乱如麻: 心里乱得象一团乱麻。形容心里非常烦乱。

心满意足: 形容心中非常满意。

心领意会: 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同“心领神会”。

心灵性巧: 指心思灵巧。

心领神悟: 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同“心领神会”。

心力衰竭: 也称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心脏因疾病、过劳、排血功能减弱,以至排血量不能满足器官及组织代谢的需要。主要症状是呼吸困难、喘息、水肿等。

心劳意冗: 心里着慌,乱了主意。同“心劳意攘”。

心劳意攘: 犹心慌意乱。心里着慌,乱了主意。

心辣手狠: 心肠凶狠,手段毒辣。同“心狠手辣”。

心旷神愉: 心境开阔,精神愉快。同“心旷神怡”。

心旷神恬: 心境开阔,精神愉快。同“心旷神怡”。

心旷神飞: 犹言心境愉悦,飘飘欲仙。

心口相应: 想的与说的相一致。

心口不一: 心里想的和嘴上说的不一样。形容人的虚伪、诡诈。

心开目明: 犹心明眼亮。形容看问题敏锐,能辨别是非。

心惊肉战: 形容担心灾祸临头,恐慌不安。同“心惊肉跳”。

心惊胆落: 形容十分害怕。同“心惊胆战”。

心惊胆裂: 形容极度惊恐。

心惊胆寒: 形容十分害怕。同“心惊胆战”。

心惊胆颤: 形容十分害怕。同“心惊胆战”。

心焦如火: 内心焦躁得如着火一般。形容焦灼难忍的心情,亦作“心焦如焚”。

心焦如焚: 心里焦躁,像着了火一样。形容心情焦灼难忍。

心焦火燎: 心里急得像火烧着一样。形容十分焦急。

心灰意冷: 灰心失望,意志消沉。

心灰意败: 犹心灰意懒。灰心失望,意志消沉。

心慌意急: 心里着慌,乱了主意。同“心慌意乱”。

心慌撩乱: 心里慌张忙乱,心绪混乱。

心花怒发: 犹心花怒放。形容极其高兴。

心狠手毒: 犹言心狠手辣。心肠凶狠,手段毒辣。

心腹之交: 指知己可靠的朋友。

心拙口夯: 夯:同笨。心思笨拙,又不善于说话。

心慕手追: 慕:羡慕;追:追求。心头羡慕,手上模仿。形容竭力模仿。

心长力短: 心里很想做,但力量够不上。

心神恍惚: 恍惚:神志不清,精神不集中。形容精神不集中或神志不清楚。

心回意转: 心、意:心思;回、转:掉转。改变想法,不再坚持过去的意见。

心痒难挠: 指心中有某种意念或情绪起伏不定,无法克制。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心神不定: 定:安定。心里烦躁,精神不安。

心谤腹非: 口里不说,心里谴责。指暗地里反对。

心之官则思: 心: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官,所以把思想的器官、感情等都说做心,现指脑筋;官:官能,作用。脑筋的官能就是思维。

心手相应: 形容手法熟练,心里怎么想,手就怎么做。

心去难留: 去:离开。心已在别处,难以挽留。

心如悬旌: 形容心神不定。

心宽体胖: 原指人心胸开阔,外貌就安详。后用来指心情愉快,无所牵挂,因而人也发胖。

心急如火: 心里急得象着了火一样。形容非常着急。

心如古井: 古井:年代久远的枯井。内心象不起波澜的枯井。形容心里十分平静或一点也不动情。

心坚石穿: 意志坚决,能将石头穿透。比喻只要意志坚定,事情就能成功。

心小志大: 办事小心,抱负远大。

心病还须心药医: 心里的忧虑或恋念成了精神负担,必须消除造成这种精神负担的因素。

心弛神往: 弛:心神向往。心神奔向所向往的事物。形容一心向往。

心醉魂迷: 形容佩服爱幕到极点。

心长发短: 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心虔志诚: 虔:恭敬。心意恭敬、诚恳。

心如死灰: 死灰:已冷却的灰烬。原指心境淡漠,毫无情感。现也形容意志消沉,态度冷漠到极点。

心活面软: 比喻自己没有一点主见,就是相信别人的话。

心到神知: 旧时指只诚心敬神,就用不到烦琐的礼仪。比喻对人表示钦佩,不必有什么虚文浮礼。

心照神交: 心照:心里了解;神交:忘形之交。心意投合,相知有素的友谊。

心烦技痒: 烦:烦燥;技痒:指某人想表现其技艺以显示于人。形容擅长及爱好某种技艺,一遇机会就急于表现的情态。

心粗气浮: 粗:粗疏,轻率;浮:浮躁。形容人不细心,不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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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蔡邕知音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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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蔡邕知音”比喻精通音律。

出处

此典出自《后汉书·蔡邕传》。

故事

蔡邕是东汉的文学家、书法家,字伯喈,陈留圉(河南把县南)人。他喜好辞章、数术、天文,对音律也非常精通,并且善于弹琴。汉桓帝时期,中常侍徐璜等五侯专权,作威作福。他们听说蔡邕善于弹琴,就向桓帝打了个招呼,叫陈留太守命令蔡邕去给徐璜等人弹琴。蔡邕无可奈何,只好跟随使者走到偃师,就声称自己病了,于是又回到家乡陈留。他闲居避世,很少与人交往。

当初,蔡邕在陈留时,一个邻人请他去喝酒。等到蔡邕去时,其他的客人已经喝了一阵子,正处于兴致勃勃之际。有一个客人在屏风后边弹琴,蔡邕走到门口悄悄地听了一会儿说:“唉,用音乐召唤我而有杀戮之意,这是为什么呢?”于是,他就返回去了。奉命请蔡邕的人告诉主人说:“蔡君刚才来了,可是到了门口又返回去了。”蔡邕一向深受乡里人的尊重,主人急忙追上蔡邕,问他为什么又返回去了,蔡邕就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他,主人和客人们听了,都疑惑不解。弹琴的人说:“我刚才弹奏琴弦时,看见一只螳螂正要扑向一只鸣叫的知了;知了将飞而未飞,螳螂准备进攻,对着知了忽进忽退。我当时心中一动,担心螳螂放过了知了。难道这就是蔡君说的杀戮之心,并且在琴音中流露了出来,被蔡君辨识出来了吗?”蔡邕微微一笑,说:“这完全称得上是杀戮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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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形容热闹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1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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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绎不绝:形容行人车马来来往往,接连不断。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热闹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1、 肩摩毂击:肩膀和肩膀相摩,车轮和车轮相撞。形容行人车辆往来拥挤。

2、 熙熙攘攘: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3、 项背相望:项:颈项。原指前后相顾。后多形容行人拥挤,接连不断。

4、 接踵而来:指人们前脚跟着后脚,接连不断地来。形容来者很多,络绎不绝。

5、 鼓乐齐鸣:击鼓和奏乐声一齐响。形容热闹景象。

6、 车水马龙:车象流水,马象游龙。形容来往车马很多,连续不断的热闹情景。

7、 座无虚席:座位没有空着的。多形容观众、听众或出席、参加的人很多。

8、 人欢马叫:人在呼喊,马在嘶鸣。形容一片喧闹声。

9、 纷至沓来:纷:众多,杂乱;沓:多,重复。形容接连不断的到来。

10、 红飞翠舞:红、翠:指服装的色彩,泛指各种各样的颜色。形容妇女们穿着各种颜色的漂亮衣服,尽兴嬉戏,热闹非凡的情景。

11、 人语马嘶:人叫喊,马嘶鸣。形容纷乱扰攘或热闹欢腾的情景。

12、 熙来攘往: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13、 珠围翠绕:珠:珍珠;翠:翡翠。形容妇女妆饰华丽。也形容富贵人家随侍的女子众多。

14、 稠人广众:指人很多的场合。

15、 觥筹交错:觥:古代的一种酒器;筹:行酒令的筹码。酒杯和酒筹杂乱地放着。形容许多人聚会喝酒时的热闹场景。

16、 鼓乐喧天:鼓:弹奏。喧天:声音大而嘈杂。弹奏着各种乐器,声响大得直冲云天。形容十分欢乐热闹。

17、 人声鼎沸: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形容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18、 万人空巷:空巷:街道里弄里的人全部走空。指家家户户的人都从巷里出来了。多形容庆祝、欢迎等盛况。

19、 攘来熙往: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20、 摩肩接踵: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21、 冠盖如云:冠盖:指仁宦的冠服和车盖,用作官员代称。形容官吏到的很多。

22、 趋之若鹜:趋:快走;鹜:野鸭。象鸭子一样成群跑过去。比喻很多人争着赶去。

23、 济济一堂:济济:形容人多。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

24、 前呼后拥:前面有人吆喝开路,后面有人围着保护。旧时形容官员出行,随从的人很多。

25、 热火朝天:形容群众性的活动情绪热烈,气氛高涨,就象炽热的火焰照天燃烧一样。

26、 结驷连骑:驷:古时一乘车所套的四匹马;骑:骑马的人。随从、车马众多。形容排场阔绰。

27、 人山人海: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28、 川流不息:川:河流。形容行人、车马等象水流一样连续不断。

29、 户限为穿:户限:门槛;为:被。门槛都踩破了。形容进出的人很多。

30、 门庭若市:庭:院子;若:象;市:集市。门前和院子里人很多,象市场一样。原形容进谏的人很多。现形容来的人很多,非常热闹。

31、 高朋满座:高:高贵。高贵的朋友坐满了席位。形容宾客很多。

32、 冠盖相望:冠盖:指仁宦的冠服和车盖,用作官员代称;相望:互相看得见。形容政府的使节或官员往来不绝。

33、 车马骈阗:车马聚集很多。形容非常热闹。

34、 盛况空前:形容热闹至极。

35、 络绎不绝:形容行人车马来来往往,接连不断。

36、 比肩继踵:比:挨着;踵:脚跟。肩挨着肩,脚跟着脚。形容人很多,很拥挤。

37、 水泄不通: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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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八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3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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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字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前不巴村,后不巴店 :指走远道处在无处落脚的境地。也比喻处境尴尬或生活无依靠。

前不巴村,后不着店 :巴:靠近。着:挨着。前面没有村子,后面没有旅店。形容走远路走到野外荒郊,找不到歇脚住宿的地方。

前门拒虎,后门进狼 :比喻赶走了一个敌人,又来了一个敌人。

前门去虎,后门进狼 :比喻赶走了一个敌人,又来了一个敌人。同“前门拒虎,后门进狼”。

前人失脚,后人把滑 :比喻吸取人家失败的教训,小心谨慎,免得再失事。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比喻前人为后人造福。

前人种树,后人乘凉: 比喻前人为后人造福。亦作“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师:借鉴。记取从前的经验教训,作为以后工作的借鉴。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指空前绝后。亦用作讽刺。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即使是聪明能干的妇女,没米也做不出饭来。比喻做事缺少必要条件,很难做成。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青从蓝草中提炼出来,但颜色比蓝草更深。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 :不杀掉庆父,鲁国的灾难不会停止。比喻不清除制造内乱的罪魁祸首,就得不到安宁。

茕茕孑立,形影相吊 :茕茕:孤独的样子;孑:孤单;形:指身体;吊:慰问。孤身一人,只有和自己的身影相互慰问。形容无依无靠,非常孤单。

取法乎上,仅得乎中: 取上等的为准则,也只能得到中等的。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竭:尽,完。拿不完,用不尽。形容非常丰富。

拳不离手,曲不离口 练武的人应该经常练,唱歌的人应该经常唱。比喻只有勤学苦练,才能使功夫纯熟。

让礼一寸,得礼一尺 比喻以礼相让,事虽微而获益必大。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犯:侵犯。人家不侵犯我,我也不侵犯人家。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旧时指人不替自己打算,就会为天地所不容。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信:信用;其:那;可:可以,行。一个人不讲信用,真不知道怎么能行。指人不讲信用是不行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旧时指一般人犯错误是难免的。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指合情合理的事,大家想法都会相同。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旧时俗语。意思是为了追求金钱,连生命都可以不要。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刀俎:刀和刀砧板,宰割的工具。比喻生杀的权掌握在别人手里,自己处在被宰割的地位。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虑:考虑;忧:忧愁。人没有长远的考虑,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表示看事做事应该有远大的眼光,周密的考虑。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人到临死,他说的话是真心话,是善意的。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指纵然一时躲掉,但由于其他无法摆脱的牵累,最后还是无法脱身。

跑了和尚跑不了寺 :指纵然一时躲掉,但由于其他无法摆脱的牵累,最后还是无法脱身。同“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 :蓬昔日长在大麻田里,不用扶持,自然挺直。比喻生活在好的环境里,得到健康成长。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焉:哪儿;附:依附。皮都没有了,毛往哪里依附呢?比喻事物失去了借以生存的基础,就不能存在。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 :百姓本没有罪,因身藏璧玉而获罪。原指财宝能致祸。后亦比喻有才能、有理想而受害。

棋高一着,缚手缚脚 :本指棋艺,后比喻技术高人一头,对方就无法施展本领。

千部一腔,千人一面 :成千部书都是一种写法,成千个人都是一个面孔。比喻都是老一套,没有变化(多指创作)。

千棰打锣,一棰定声:比喻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发表决定性的意见。同“千锤打锣,一锤定音”。

千锤打锣,一锤定音 :比喻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发表决定性的意见。

千金用兵,百金求间 :极言用兵时离间对方的重要。

千军易得,一将难求 :指将才难得。

千里馈粮,士有饥色 :指远粮不解近饥。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一个小小的蚂蚁洞,可以使千里长堤溃决。比喻小事不注意会造成大乱子。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堤:堤坝;溃:崩溃;蚁穴:蚂蚁洞。一个小小的蚂蚁洞,可以使千里长堤溃决。比喻小事不慎将酿成大祸。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走一千里路,是从迈第一步开始的。比喻事情的成功,是从小到大逐渐积累起来的。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仁者见它说是仁,智者见它说是智。比喻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或角度有不同的看法。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太阳升起就起来劳动,太阳下山就休息。原指上古人民的生活方式,后亦泛指单纯简朴的生活。

日计不足,岁计有余 :每天算下来没有多少,一年算下来就很多了。比喻积少成多。也比喻凡事只要持之以恒,就能有很大收获。

日月经天,江河行地 :太阳和月亮每天经过天空,江河永远流经大地。比喻人或事物的永恒、伟大。

日中则昃,月满则亏 :太阳到了正午就要偏西,月亮盈满就要亏缺。比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

容膝之安,一肉之味 :形容生活条件并不好。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泛指自己经历的事,自己知道甘苦。

如闻其声,如见其人 :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形容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泛指自己经历的事,自己知道甘苦。同“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塞翁失马,安知非福 :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同“塞翁失马,安知非福”。

三分似人,七分似鬼 :詈词。骂人长相难看。

三分像人,七分似鬼 :骂人的话。骂人长相难看。

三分像人,七分像鬼 :形容人长相丑陋,也指人遭疾病或其折磨后不成人样子。

三日打鱼,两日晒网 :比喻对学习、工作没有恒心,经常中断,不能长期坚持。

三十六策,走为上策 :原指无力抵抗敌人,以逃走为上策。后指事情已经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没有别的好办法,只能出走。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原指无力抵抗敌人,以逃走为上策。指事情已经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没有别的好办法,只能出走。

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比喻对学习、工作没有恒心,经常中断,不能长期坚持。

山河易改,本性难移 :指习惯成性,很难改变。

山阴道上,应接不暇 :山阴道:在会稽城西南郊外,那里风景优美。原指一路上山明水秀,看不胜看。后用下句比喻来往的人多,应接不过来。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谓行善和作恶到头来都有报应。

上不着天,下不着地: 比喻两头没有着落。

上方不足,下比有余: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形容无路可走的窘迫处境。

上无片瓦,下无卓锥 :形容一无所有,贫困到无立足之地。

蛇化为龙,不变其文 :比喻无论形式上怎样变化,实质还是一样。

身在江湖,心存魏阙 :旧指解除官职的人,仍惦记着进朝廷的事。

身在江湖,心悬魏阙 :魏阙:古代宫门外高大的建筑,用作朝廷的代称。旧指解除官职的人,仍惦记着进朝廷的事。后常用以讽刺迷恋功名宝贵的假隐士。

身在林泉,心怀魏阙 :旧指解除官职的人,仍惦记着进朝廷的事。后常用以讽刺迷恋功名宝贵的假隐士。同“身在江湖,心存魏阙”。

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要真正明白某一事物的奥妙,在于各人的领会。

盛名之下,其实难符 :名望很大的人,实际的才德常是很难跟名声相符。指名声常常可能大于实际。用来表示谦虚或自我警戒。

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盛:大;副:相称,符合。名望很大的人,实际的才德常是很难跟名声相符。指名声常常可能大于实际。用来表示谦虚或自我警戒。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东隅:东方日出处,指早晨;桑、榆:指日落处,也指日暮。比喻开始在这一方面失败了,最后在另一方面取得胜利。

失之毫厘,差以千里 :指细微的失误,可导致巨大的差错。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指细微的失误,可导致巨大的差错。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毫、厘:两种极小的长度单位。开始稍微有一点差错,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失之千里,差若毫厘 :指细微的失误,可导致巨大的差错。

狮象搏兔,皆用全力 :比喻对小事情也拿出全部力量认真对付。

狮子搏兔,亦用全力 :比喻对小事情也拿出全部力量认真对付。同“狮象搏兔,皆用全力”。

十目所视,十手所指 :指个人的言论行动总是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允许做坏事,做了也不可能隐瞒。

十年生聚,十年教训 :生聚:繁殖人口,聚积物力;教训:教育,训练。指军民同心同德,积聚力量,发愤图强,以洗刷耻辱。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树:培植,培养。比喻培养人才是长久之计。也表示培养人才很不容易。

十日一水,五日一石 :比喻作画构思精密,不轻易下笔。

食不厌精,脍不厌细 :厌:满足;脍:细切的肉。粮食舂得越精越好,肉切得越细越好。形容食物要精制细做。

士别三日,刮目相待 :指别人已有进步,当另眼相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认为事情与己无关,把它搁在一边不管。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事情是必然要发生的,道理本来就该这样。指某些事情无论怎样防止,还是要出现,这是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发生发展的,是无法改变的。

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看见了同没有看见一样,听见了同没有听见一样。形容不重视,不注意。

视之不见,听之不闻 :看见了同没有看见一样,听见了同没有听见一样。形容不重视,不注意。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守如处女,出如脱兔 :处女:未嫁的女子;脱兔:逃跑的兔子。指军队未行动时象未出嫁的姑娘那样持重;一行动就象飞跑的兔子那样敏捷。

树高千丈,叶落归根 :树长得再高,落叶还是要回到树根。比喻离开故土时间再长,最后还是要回归故土。

水火相济,盐梅相成 :烹饪赖水火而成,调味兼盐梅而用。喻人之才性虽各异,而可以和衷共济。

水激则旱,矢激则远 :水流矢飞,受阻则劲悍而去远。旱,通“悍”。比喻因祸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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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猜成语比赛作文400字

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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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作文课的时候,老师对我们说:“今天要玩一个游戏,名字叫‘猜成语比赛’。”同学们听了兴奋极了,个个跃跃欲试。

比赛开始了,第一位同学走到讲台上,她用左手托着腮,皱着眉毛,撅着嘴巴,让同学猜。同学们有的说是“愁眉苦脸”,“不对!”有的说是“冥思苦想”,“答对了!”猜对的同学高兴得一蹦三尺高。

第二位同学上场了,她左手叉着腰,右手伸直不停地转手腕,还扭一扭身体,一会儿踮脚尖,一会儿走跑跳步,同学们异口同声地说是“手舞足蹈”,那位表演的同学连声说对。

童心未泯的老师也来表演了,她左手握拳,食指竖立起来,眯着一只眼,右手绕左手一圈,画一条弧线,拉长了手臂,再绕一圈。有的同学说是“天衣无缝”,有的同学说是“天方夜谭”,还有的同学说是“水滴石穿”,但老师都摇头不语。大家猜不出来,默不作声,最后,老师揭晓了答案是“穿针引线”,同学们才恍然大悟。

这次比赛,我在愉悦的课堂氛围中学到了很多成语,感觉其乐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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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成语解释

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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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丢失。在岔道上跑丢了羊。比喻人生道路复杂;掌握不好方向会误入歧途;以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成语出处:《列子 说符》:“大道以多歧亡羊,学者以多方丧生。”

成语简拼:QLWY

成语注音:ㄑ一ˊ ㄨˋ ㄨㄤˊ 一ㄤ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歧路亡羊偏正式;作谓语;比喻事理复杂多变。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羊,不能读作“ránɡ”。

成语辨形:歧,不能写作“岐”。

近义词:误入歧途

反义词:改邪归正

成语例子:(1)对年轻的人如不循循善诱,就有歧路亡羊的危险。(2)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了,他担心自己会陷入歧路亡羊的局面。

英语翻译:go astray in a complex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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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带口的aabc式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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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kǒukǒuxiāngchuán

解释】:不著文字,口头相传。

【出自】:宋·张君房《云笈七签》第七十二卷:“经云:‘知白守黑,神明自来。’是知玄为万物母,圣人秘之,不形文字,口口相传。”

【示例】:虽然他败坏了~的韵事。◎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指口头传布或传授

琅琅上口lánglángshàngkǒu

【解释】:琅琅:玉石相击声,比喻响亮的读书声。指诵读熟练、顺口。也指文辞通俗,便于口诵。

【出自】:清·王韬《淞隐漫录·凌波女史》:“自幼即喜识字,授以唐诗,琅琅上口。”

【示例】:但在我自己有记忆的二、三岁时,她已经把唐诗绝句教我暗诵,能诵得~。◎郭沫若《沸羹集·如何研究诗歌与文艺》

朗朗上口lǎnglǎngshàngkǒu

【解释】: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出自】:老舍《诗与快板》:“散文就不受这么多的限制,虽然散文也讲究声调铿锵,能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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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冲锋陷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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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冲锋陷阵形容作战勇猛。也多于指站在战斗的最前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冲锋陷阵

【汉语注音】:chōng fēng xiàn zhèn

【成语出处】:唐.李百药《北齐书.崔暹传》:“冲锋陷阵,大有其人。”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形容作战勇敢。可活用作“冲坚陷阵”、“摧锋陷阵”。

【冲锋陷阵的意思】:陷:攻破,深入。不顾一切地突破敌人的防线,攻入敌人阵地。形容作战勇猛。也多于指站在战斗的最前列。

【冲锋陷阵的近义词】:赴汤蹈火、历尽艰险、杀身致命、出生入死、搴旗斩将、冲锋陷坚;

【冲锋陷阵的反义词】:望风而逃、临阵脱逃;

【冲锋陷阵的故事】

罗森《绯樱传说》第一章:豹翼公国的贵族,在帝国中是一件异数,北国地贫民穷,经济活动仅能温饱,故历代国公均以清俭持家,过着与奢华绝缘的平民生活,平时的生活也与民众打成一片,丝毫没有高人一等的架子,战时更显出北人彪悍的一面,亲自立于最前线,冲锋陷阵,故而其家族成员,多数是战死沙场,而历代国公之武勇,由都城所在竟是最前线,可见一班。

【冲锋陷阵例句】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鲁迅是在文化战线上,代表全民族的大多数.向粉敌人冲锋陷阵的最正确、最勇敢、最坚决、最忠实、最热忱的空前的民族英雄。”

茅盾《一点回忆和感想》:“事实上也正是这些,幼稚的人们,冲锋陷阵,百炼成钢,在近二十年的中国历史上写下了光焰万丈的诗篇。”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三十一章:“原来笠僧先生部下的将领,讲究的是肝胆义气,吃苦耐劳,冲锋陷阵尤称勇猛。”

【冲锋陷阵造句】

我每天疲于奔命,在洗碗机和图书馆、教室、电脑房之间像冲锋陷阵似的乐此不疲地跑来跑去。

我和小伙伴们兴高采烈地在家里地毯上玩打仗,得意忘形地摆弄用铅做的小兵,指挥它们冲锋陷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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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痛心疾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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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痛心疾首形容痛恨到了极点或者极为悲愤、伤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痛心疾首

【汉语注音】:tòng xīn jí shǒu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成公十三年》:“诸侯备闻此言,斯是用痛心疾首,昵就寡人。”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状语、补语;强调痛恨之极。

【痛心疾首的意思】:痛:怨恨;疾:痛恨;疾首:头痛。形容痛恨到了极点或者极为悲愤、伤心。

【痛心疾首的近义词】:深恶痛绝、切齿痛恨、咬牙切齿、捶胸顿足、恨之入骨、悲愤填膺;

【痛心疾首的反义词】:感恩戴德、大喜过望、赏心悦目、乐不可支;

【痛心疾首的故事】

春秋时期,秦国和晋国相连,两国虽属姻亲,也曾经互相帮助过,但仍时有冲突,从秦穆公到秦桓公两国争战不休。晋厉公即位后又发生纠纷,两国君主约定在令狐会面,订立盟约决定互不交攻。可秦桓公一回国又背叛盟约,约楚国攻打白狄,秦国却派人对白狄说:“晋国要攻打你们。”楚国也派人对晋国说:“秦国背约和楚国修好,要对付晋国,白狄和楚国对秦国的用心了如指掌,对秦围的背信弃义痛心疾首。”晋国派吕相去秦国绝交,开诚布公地对秦国说:“各国诸侯都知道秦国唯利是图,不守信用,大家都愿意和晋国友好,现在晋国和各国诸侯做好准备,如果秦国愿意订立盟约,我晋国不遗余力地劝诸侯退兵,否则,我们与诸侯共同对付秦国。”

【痛心疾首例句】

明.张煌言《祭四叔父文》:“春仲姪提师北还,始知叔父于正月下院,被虏拘挚,业赴省狱矣。侄闻之,痛心疾首。”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十二回:“瞿耐庵自从到任至今也有半年了。治下的百姓因他听断糊涂,一个个痛心疾首。”

孙中山《第二次讨袁宣言》:“文谓袁氏已有推翻民国、及身为帝之谋……文于是痛心疾首,决以一身奋斗,报我国家。”

【痛心疾首造句】

他做为一个堂堂正正的男子汉,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爱妻受冤被害却无可奈何,感到痛心疾首。

眼看着自己小心翼翼地经营了二十多年的企业还是要面临毁于一旦,这个大公无私的男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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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孜孜不倦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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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孜孜不倦形容非常勤奋,做事或学习都不知道疲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孜孜不倦

【汉语注音】:zī zī bù juàn

【成语出处】:《尚书.君陈》:“惟日孜孜,无敢逸豫。”

【成语语法】:并列式;褒义词;作状语、谓语或者定语,用于工作和学习研究。

【孜孜不倦的意思】:孜孜:勤勉,努力不懈;不倦:不知道疲劳困倦;形容非常勤奋,做事或学习都不知道疲倦。

【孜孜不倦的近义词】:勤勤恳恳、终日乾乾、废寝忘食、笃行不倦、如饥似渴、乐此不疲、好学不倦、夜以继日;

【孜孜不倦的反义词】:游手好闲、无心向学、拈轻怕重、好吃懒做、一暴十寒、好逸恶劳、饱食终日;

【孜孜不倦的故事】

上古时期,赫赫有名的治水专家大禹看着洪水肆虐忧心忡忡,那时侯经常发洪水,百姓们的田地和村庄被无情的冲掉,大禹决心要尽自已的能力来解决洪水带来的灾难。他带着乡亲们开沟建渠,把水引入河流,再引入江海里,最后终于把洪水治服了。后来大禹又带着乡亲们开始种桑蚕树,慢慢的大家都过上了好日子。舜是他们的首领,他看到大禹有能力有智慧,能够带着大家走上幸福的道路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便想把首领的位置让给他,禹也实事求是地对舜帝说:“唯日孜孜,不敢逸豫。”他的意思是说他自已每天这样辛苦干活而不敢掉以轻心浪费一点的时间,也不敢去享受生活的快乐。这些都是大禹大公无私的个人优秀品质的表现。

【孜孜不倦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鲁丕传》:“(丕)性沉深好学,孳孳不倦。”

巴金《生》:“但有一件事实则是十分确定的,有人在孜孜不倦地努力于这座高塔的建造。这些人是科学家。”

【孜孜不倦造句】

这应该说是我们互联网工作者人心所向的一个理想,从始至终我们都在孜孜不倦的努力追求。

他孤注一掷立足于农田,孜孜不倦地研究着小麦、棉花如何在家乡的土地上能够有更高的总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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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遗余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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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遗余力指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遗余力

【汉语注音】:bù yí yú lì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三》:“秦之攻我也,不遗余力矣,必以倦而归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用于人全力以赴。

【不遗余力的意思】:遗:留;余力:剩下的力量。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

【不遗余力的近义词】:全力以赴、尽心尽力、倾巢而出、竭尽全力、全心全意;

【不遗余力的反义词】:敷衍了事、留有余地、三心二意;

【不遗余力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赵两国在长平交战,赵军战败。孝成王召见楼昌和虞卿研究对策。赵王信誓旦旦地说:“我要集中兵力跟秦军决一死战!”楼昌主张讲和,虞卿主张停战但反对求和。虞卿说:“秦国是想打败我们吗?”赵王说:“秦军不遗余力地作战,是要灭亡我们!”“咱们用贵重的礼物联合楚国和魏国,楚魏两国得到礼物必然要接见使者。秦国会以为我们联盟,那时跟秦国开诚相见地讲和才能成功。”赵王没有采用虞卿的策略,派特使去求和,结果秦军趁机包围邯郸。后来秦国力量不济撤退,但提出要赵国割让六个城池。虞卿开诚布公地说:“您可以把这六个城池赠给齐国。齐秦有仇,齐王得到城池便会出兵攻秦。这样秦王就要带着重礼来求和了。”赵王采纳了虞卿的建议,果然不出所料,秦国听到消息便派使者来讲和。

【不遗余力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秦不遗余力矣,必且欲破赵军。”

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四回:“委员和事,调停惟赖孔方;绅士责言,控诉不遗余力。”

郭沫若《苏联纪行.八月六日》:“爱国战争中斯大林注意保护本馆亦不遗余力,德寇未到前所有重要物品已尽先疏散。”

【不遗余力造句】

机不可失,对于初出茅庐的创业者来说,一旦机遇出现就应该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自从加入共产党以后他集思广益,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的事业呕心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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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月开头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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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如水】月光皎洁柔和,如同闪光而缓缓流动的清水。形容月色美好的夜晚。

【月明风清】月光明朗,微风爽人。形容美好的月夜。

【月明如水】月光皎洁柔和,如同闪光而缓缓流动的清水。形容月色美好的夜晚。

【月黑风高】比喻没有月光风也很大的夜晚。比喻险恶的环境。

【月明如昼】月亮照耀得像白天一样明亮。

【月满则亏】月圆则缺。比喻事物发展到极点则开始衰退。

【月下风前】月光下微风轻拂的地方。多指男女幽会之处。

【月朗风清】月光明朗,微风清爽。形容宁静美好的月夜。

【月缺花残】形容衰败零落的景象。也比喻感情破裂,两相离异。

【月缺难圆】比喻关系一旦破裂,就很难挽回。

【月闭花羞】闭:躲避;羞:害臊。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月殿嫦娥】嫦娥:神话中月宫里的仙女,相传她是后羿的妻子,因偷吃不死之药而上了月宫。月中仙子。比喻风姿绰约的美丽女子。

【月旦春秋】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月锻季炼】锻、炼:加工锤炼。形容长时间地加工修改。

【月攘一鸡】攘:偷。比喻容忍错误,只肯逐步改正。

【月书赤绳】月书:月下老人的婚书;赤绳:月下老人用以牵系婚姻的红绳。指已定下的婚约。

【月衔半规】规:圆形。指农历初八、九或二十二、二十三,月亮上弦、下弦的日子。

【月旦评】指品评人物或诗文字画等。

【月地云阶】月做地,云做台阶。指天上。也比喻景物美好的境界。

【月没参横】月亮已落,参星横斜。形容夜深。

【月貌花庞】庞:脸庞。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月貌花容】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月落星沉】月亮落山,星光暗淡了。指天将亮时。

【月落星沈】亦作“月落星沉”。谓天色将明。沈,一本作“沉”。

【月满花香】明月正圆,百花飘香。指良辰美景。

【月明千里】月光普照大地。后多用作友人或恋人相隔遥远,月夜倍增思念的典故。

【月露之体】喻指辞藻华美而内容空乏的诗文。

【月缺重圆】比喻夫妻失散或离婚后重新团聚。

【月明星稀】月亮明亮时,星星就显得稀疏了。

【月眉星眼】眉如弯月,眼似流星。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月满则亏,水满则溢】月亮圆的时候就容易发生月蚀,水满了就会溢出来。比喻事物盛到极点就会衰落。

【月里嫦娥】嫦娥:神话中月宫里的仙女,相传她是后羿的妻子,因偷吃不死之药而上了月宫。比喻风姿绰约的美女。

【月落参横】月亮已落,参星横斜。形容天色将明。

【月过中秋】指错过时机。中秋节时月亮最圆、最亮、最美,故用以比喻良机。

【月落乌啼】形容天色将明未明时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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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abcc式的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全文共 1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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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 比喻作恶的人一定难逃惩罚

铁板钉钉 ①犹言硬碰硬。比喻说话办事坚决、干脆。②比喻已成定论。

天理昭昭 昭昭:明显。旧称天能主持公道,善恶报应分明。

神采奕奕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杀气腾腾 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生气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人或社会富有朝气,充满活力。

死气沉沉 形容气氛不活泼。也形容人精神消沉,不振作。

生机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有旺盛的生命力。

瘦骨嶙嶙 形容人或动物消瘦露骨。

书空咄咄 语本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黜免》:“殷中军被废,在信安,终日恒书空作字。扬州吏民寻义逐之,窃视,唯作‘咄咄怪事’四字而已。”后因以“书空咄咄”为叹息、愤慨、惊诧的的典实。

书声琅琅 形容读书声音响亮。

书声朗朗 形容读书声音清朗而响亮。

人言藉藉 籍籍:纷乱的样子。人们指责、攻击的话哪里都流传着。多用在说有关人家名誉的事。

人言啧啧 人们不满地议论纷纷。

人才济济 济济:众多的样子。形容有才能的人很多。

人心惶惶 惶惶:也作“皇皇”,惊惶不安的样子。人们心中惊惶不安。

热气腾腾 热气盛大。比喻情绪高涨,气氛热烈。

人情汹汹 见“人情恟恟”。

人情恟恟 形容人心动荡不安。

仪表堂堂 仪表:人的外表,风度;堂堂:仪容庄严大方的样子。形容人的容貌端正。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之谆谆,听之藐藐 说的人很诚恳,听的人却不放在心上。

杨柳依依 杨柳:古诗文中杨柳通用,泛指柳树。依依:轻柔的样子。古人送行,折柳相赠,表示依依惜别。比喻依依不舍的惜别之情。

一表堂堂 形容仪表堂皇。

议论纷纷 纷纷:杂乱的样子。各种意见的言论多而杂乱。

意气洋洋 见“意气扬扬”。

一息奄奄 只有微弱的一口气。形容垂死之状。

庸中皦皦 犹言出类拔萃。常人中显得才能特出者。

佣中佼佼 谓在平凡之人中才能较为特出。

庸中佼佼 庸:平凡的人;佼佼:特出。指平常人中的特别出众者。

忧心悄悄 忧虑不安貌。

余子碌碌 余子:其它的人。谓其它人平庸无能,表示对别人的轻视。《后汉书·称衡传》:“衡唯善鲁国孔融及弘农杨修。常称曰:‘大儿孔文举,小儿杨德祖。余子碌碌,莫足数也。’明·袁宏道《瓶花斋集之九·尺椟·与李龙湖》:“仆尝谓六朝无诗,陶公有诗趣,谢公有诗料,余子碌碌,无

英姿勃勃 英俊而富有朝气的样子。

想入非非 非非:原为佛家语,表示虚幻的境界。想到非常玄妙虚幻的地方去了。形容完全脱离现实地胡思乱想。

喜气洋洋 洋洋:得意的样子。充满了欢喜的神色或气氛。

小时了了 指人不能因为少年时聪明而断定他日后定有作为。

兴致勃勃 兴致:兴趣;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兴头很足。

血债累累 血债:未报的杀人深仇;累累:形容很多。指杀人很多,罪恶极大。

信誓旦旦 信誓:表示诚意的誓言;旦旦:诚恳的样子。誓言说得真实可信。

血迹斑斑 形容留下的血迹很多。

羞人答答 答答:害羞的样子。形容自己感觉难为情。

小心翼翼 翼翼:严肃谨慎。本是严肃恭敬的意思。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心旌摇摇 心神不定,情思起伏,就像旌旗随风飘摇一样。

心事重重 心里挂着很多沉重的顾虑

行色匆匆 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行色怱怱 见“行色匆匆”。

兄弟怡怡 兄弟和悦相亲貌。

雄心勃勃 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雄心很大,很有理想。

血泪斑斑 血与泪俱在实证物

相貌堂堂 形容人的仪表端正魁梧。

文质彬彬 文:文采;质:实质;彬彬:形容配合适当。原形容人既文雅又朴实,后形容人文雅有礼貌。

温情脉脉 脉脉: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威风凛凛 威风:威严的气概;凛凛:严肃,可敬畏的样子。形容声势或气派使人敬畏。

无所事事 事事:前一“事”为动词,做;后一“事”为名词,事情。闲着什么事都不干。

万目睽睽 睽睽:张目注视的样子。在众人的注视、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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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国成语故事读后感

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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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喜欢学成语,因为成语都是四个字,也不好理解。妈妈为此总生我气。

几天前,妈妈给我买了一本《成语故事》书,妈妈与你一起阅读此书,而且非常肯定的告诉我,你肯定会非常喜欢此书的,喜欢学成语的。今天妈妈抓我一起阅读《成语故事》书,翻开书妈妈给我一边读成语一边讲成语的故事,我发现里面有许多我没学过的成语和没有看过的故事。

让我难忘的是《专心致志》这一篇讲的是:两个人拜著名棋手弈秋为师,学棋的时候,认真地听讲,乙却心不在焉。结果,甲的棋艺越来越高,乙的棋艺还是一样。

弈秋语重声长地对两个学生说:“下棋如果不专心致志,也是学不好的!”告诉我们做事要专心致至。

还有的故事是《愚公移山》的内容是:愚公家门前有两大座山挡着路,他决心把山平掉,另一个“聪明”的智叟笑他太傻,认为不能。愚公说:“我死了有儿子,儿子死了还有孙子,子子孙孙无穷无尽的,两座山终究会凿平。”后因感动天帝,所以天帝命大力神的两个儿子搬走两座山。比喻只要有毅力就可以成功。

还有许许多多精彩的故事……

没想到,我真的喜欢上了成语,原来每个成语都有一个精彩的世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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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形容高兴的成语大全及其解释

全文共 2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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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花怒放 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欢欣若狂 形容高兴到了极点。

欣喜若狂 欣喜:快乐;若:好象;狂:失去控制。形容高兴到了极点。

大喜若狂 高兴得几乎发狂

惊喜欲狂 既惊又喜,高兴得都要发疯了。形容喜出望外,过于兴奋的情状。

大喜过望 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喜出望外 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喜不自胜 胜:能承受。喜欢得控制不了自己。形容非常高兴。

眉开眼笑 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抚掌大笑 抚: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手舞足蹈 蹈:顿足踏地。两手舞动,两只脚也跳了起来。形容高兴到了极点。也手乱舞、脚乱跳的狂态

欢天喜地 形容非常高兴。

欢呼雀跃 高兴得像麻雀那样跳跃起来。形容十分欢乐的情景。

得意忘形 形: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笑逐颜开 逐:驱使;颜:脸面。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喜形于色 高兴显现在脸上

惊喜交集 交集:交错在一起。又吃惊,又高兴

皆大欢喜 人人都高兴满意。

欢欣鼓舞 欢欣:欣喜;鼓舞: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横眉吐气 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扬眉吐气 扬起眉头,吐出怨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怡然自得 怡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怡然自乐 〖解释〗怡然:喜悦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

眼笑眉飞 〖解释〗形容极度高兴。

眼开眉展 〖解释〗形容极度高兴。

喜怒不形于色 〖解释〗高兴和恼怒都不表现在脸色上。指人沉着而有涵养,感情不外露。

他乡遇故知 〖解释〗在远里家乡的地方碰到了老朋友。指使人高兴的事。

悦目娱心 使眼睛高兴,使心里快乐。形容使人感到美好快乐。

笑逐颜开 逐:驱使;颜:脸面。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喜行于色 高兴显现在脸上

无精打彩 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

闻过则喜 过:过失、错误。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就高兴。指虚心接受意见。

利灾乐祸 见到别人遭受灾祸反而高兴。

乐嗟苦咄 高兴时招唤,不高兴时责骂。形容对人态度恶劣。

乐极悲生 高兴到极点时,发生使人悲伤的事。

开眉展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

欢欣若狂 形容高兴到了极点。

忽忽不乐 忽忽:心中空虚恍惚的情态。形容若有所失而不高兴的样子。

大喜若狂 高兴得几乎发狂

横眉吐气 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怡情悦性 怡:和悦愉快;悦:高兴,愉快。使心情舒畅愉快。

抑郁寡欢 由于心情不舒畅而很少高兴的时候。

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一方面高兴,一方面又害怕。

怡然自得 怡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扬眉吐气 扬起眉头,吐出怨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心痒难挠 形容高兴得不知如何才好。

幸灾乐祸 幸:高兴。指人缺乏善意,在别人遇到灾祸时感到高兴。

欣喜若狂 欣喜:快乐;若:好象;狂:失去控制。形容高兴到了极点。

心悦诚服 悦:愉快,高兴;诚:硬实。由衷地高兴,真心地服气。指真心地服气或服从。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喜怒无常 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喜出望外 望:希望,意料。由于没有想到的好事而非常高兴。

心花怒放 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喜不自胜 胜:能承受。喜欢得控制不了自己。形容非常高兴。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手舞足蹈 蹈:顿足踏地。两手舞动,两只脚也跳了起来。形容高兴到了极点。也手乱舞、脚乱跳的狂态。

受宠若惊 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杀风景 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人莫予毒 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亲痛仇快 做事不要使自己人痛心,使敌人高兴。指某种举坳只利于敌人,不利于自己。

乐极生悲 高兴到极点时,发生使人悲伤的事。

眉开眼笑 眉头舒展,眼含笑意。形容高兴愉快的样子。

哭丧着脸 心里不愉快,脸上显出不高兴的样子。

酒酣耳热 形容饮酒到高兴的时候。

惊喜欲狂 既惊又喜,高兴得都要发疯了。形容喜出望外,过于兴奋的情壮。

近悦远来 使近处的人受到好处而高兴,远方的人闻风就会前来投奔。旧指当权者给人恩惠,以便笼络人心。

皆大欢喜 人人都高兴满意。

欢欣鼓舞 欢欣:欣喜;鼓舞:振奋。形容高兴而振奋。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欢天喜地 形容非常高兴。

欢呼雀跃 高兴得像麻雀那样跳跃起来。形容十分欢乐的情景。

抚掌大笑 抚: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怫然不悦 怫然:忧愁或愤怒的样子;悦: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得意忘形 形: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大喜过望 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冁然而笑 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眉欢眼笑 形容非常兴奋、高兴

眉花眼笑 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眉飞眼笑 形容非常高兴

惊喜交集 交集:交错在一起。又吃惊,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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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不屈不挠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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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屈不挠比喻在压力和恶势力面前不屈服、不退缩,表现十分顽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屈不挠

【汉语注音】:bù qū bù náo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叙传下》:“乐昌笃实,不挠不诎(屈),遘闵既多,是用废黜。”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重在体现意志顽强,决不屈服退缩,常与“再接再厉”连用。

【不屈不挠的意思】:屈:屈服;挠:弯曲。比喻在压力和恶势力面前不屈服、不退缩,表现十分顽强。

【不屈不挠的近义词】:百折不回、坚忍不拔、百折不挠、视死如归、坚贞不屈、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不屈不挠的反义词】:卑躬屈节、奴颜婢膝、卑躬屈膝;

【不屈不挠的故事】

汉成帝时期,丞相王商为人实事求是,刚正不阿,敢于向恶势力作斗争,后人用“不屈不挠”评价他。有一年京城长安传出谣言说大水要冲进城了。汉成帝的舅父大将军王凤听到风声信以为真,劝汉成帝躲到船上去。大臣们随声附和,只有王商极力反对。他认为大水进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如果皇上带头上船,百姓们更是像惊弓之鸟一样,会惹出麻烦。汉成帝派人调查,果然根本没有大水。皇帝很赞赏王商力排众议的胆识,对王凤惊慌失措的表现十分不满,王凤对王商怀恨在心。后来王凤的亲戚琅呀太守杨彤玩忽职守,王商坚持罢免了杨彤的官职。王凤更加怨恨王商,卑鄙地诬谄王商,汉成帝最终听信谗言,将王商革职为民。

【不屈不挠例句】

清.颐琐《黄绣球》第二十九回:“教皇捉了他回,他在堂上不屈不挠,定归开出信教自由的理数。”

孙中山《建国方略.知行总论》:“间有不屈不挠之士,费尽平生之力以求得一知者,而又以行之为尤难,则虽知之而不敢行之。”

郭沫若《洪波曲》第一十二章:“反动派的气焰异常紧张,而鲁迅坚守革命阵地,不屈不挠地和恶势力搏斗,为新社会催生,一直战斗到死。”

【不屈不挠造句】

他是一个不屈不挠的家伙,在我跟他患难与共的这段时间,他的性格给我留下刻骨铭心的印象。

明知道寡不敌众,仍然坚持斗争,不屈不挠,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体现出来的持之以恒的伟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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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同甘共苦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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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同甘共苦,指共同享受欢乐和幸福,共同承担祸患和艰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同甘共苦

【汉语注音】:tóng gān gòng kǔ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燕策一》:“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燕王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指同享受,共患难,一般用于男女誓言。

【同甘共苦的意思】:甘:甜;一同享受幸福,一起分担苦难。指共同享受欢乐和幸福,共同承担祸患和艰苦。

【同甘共苦的近义词】:同生共死、同舟共济、休戚与共、风雨同舟、患难与共、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同甘共苦的反义词】:同床异梦、明争暗斗、尔虞我诈;

【同甘共苦的故事】

这个成语告诉我们朋友之间要互相帮助,才能够共度难关。战国时期,燕国太子姬平继承了父亲的王位,历史上称为燕昭王。当时,燕国的情况非常萧条,百废待兴,燕昭王不知道怎么去治理国家。于是他派人请来赫赫有名的谋士郭隗,开诚布公地对他说:“你能不能帮我找一些有真正本领的人来帮助我,把我们的国家治理得越来越好呢?”郭隗想了想回答说:“如果您是诚心想要寻找有能力的人,那么亲自登门到府上拜访是最好的方式了,你这样做了,天下各界的有志之士就都会闻名而聚集到燕国来帮助您。”燕昭王又问道:“那么我一开始找谁会比较合适呢?”郭隗实事求是地回答他说:“我的本事一般般,如果你先重用我的话,那些本领比我高的人看到我这样的人在您这里都如此受重用,他们就会纷纷来投奔您的。”燕昭王听了以后觉得很有道理,立刻拜郭隗为老师,为他建造了一幢漂亮的住宅。燕昭王求贤若渴的消息四处传开以后,邹衍、乐毅、剧辛等很多有本事的人都纷纷从天涯海角赶到燕国,为燕昭王效力。燕昭王将这些能人志士一一委以重任,并且与他们一起同享安乐,共渡苦难,对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最后在他们的帮助下燕昭王把国家治理得越来越好,终于使燕国的国力不断强盛起来。

【同甘共苦例句】

宋施德操《北窗炙輠》卷上:“元帝与王导,岂他君臣比,同甘共苦,相与奋起於艰难颠沛之中。”

明.李昌祺《剪灯馀话.鸾鸾传》:“夫耕于前,妻耘于后,同甘共苦,相敬如宾。”

毛泽东《和英国记者特兰的谈话》:“官兵一致的原则,就是军队中肃清封建主义,废除打骂制度,建立起自觉纪律,实行同甘共苦的生活,因此全军是团结一致的。”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十一:“在我们的许多工作人员中间,现在滋长着一种不愿意和群众同甘苦,喜欢计较个人名利的危险倾向。”

【同甘共苦造句】

只有那些在困难的时侯能够从容不迫的与我们同甘共苦的人才是真正可以交的朋友。

他与工人同甘共苦,在工地上一同祷告,一同歌唱,在工人眼中他是个德高望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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