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实用20篇)

塞翁失马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

浏览

7715

作文

1000

分鞋破镜的成语故事_500字

全文共 399 字

+ 加入清单

【拼音】fēn xié pò jìng

成语故事】宋人程怀鹏举被掳到张万户家作奴隶,娶张所掳宦家女某氏作妻。某氏见程怀鹏举才貌非凡,不是久居人下的人,多次劝程逃跑。程怀疑妻子受张唆使试探自己,向张报告,某氏因此被逐。某氏临行,脱下绣鞋一只与程交换,期望日后相见。

【典故】唐·孟棨《本事诗·情感》载,南朝陈徐德言娶陈后主妹乐昌公主为妻,公主有才貌。陈亡之际,德言料不能夫妻相守,于是破一镜,夫妻各执一半,相约日后合镜相会。

【释义】比喻夫妻分离。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夫妻之间

【结构】联合式

【近义词】分钗破镜

【反义词】破镜重圆

【同韵词】白日梦、心安神定、有幸有不幸、打牙打令、哑子做梦、挟主行令、积善余庆、帘窥壁听、祝鮀之佞、班师得胜、......

【示例】明·陶宗仪《辍耕录·贤妻致贵》载,宋程鹏举被虏于张万户家为奴,……娶张所虏宦家女某氏为妻。……妻临行,脱绣鞋一只换程鞋一只,期望日后执此相见。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笑”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98 字

+ 加入清单

[载笑载言] 边笑边说话。

[语笑喧阗] 形容许多人挤来挤去地大声说笑。

[遗笑大方] 指让内行见笑。

[贻笑大方] 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笑一颦] 指脸上的表情。同“一颦一笑”。

[一笑倾城] 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千金] 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同“一笑了之”。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眼笑眉飞] 形容极度高兴。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同“不苟言笑”。

[先笑后号] 指命运先吉后凶。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指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啼笑皆非] 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谈笑自若] 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说说笑笑,不改常态。

[谈笑自如] 和平常一样有说有笑。形容态度自然。

[谈笑有鸿儒] 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起无拘无束地谈笑。指交游的人不同一般。

[谈笑封侯] 说笑之间就封了侯爵。旧时形容获得功名十分容易。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似笑非笑] 像笑又不笑。

[鹊笑鸠舞] 喜鹊欢叫,斑鸠飞舞。旧时用作喜庆的祝辞。

[皮笑肉不笑] 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卖笑追欢] 指娼妓取媚于人的营生。

[买笑追欢] xx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买笑寻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哭笑不得]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见笑大方] 指让内行人笑话。

[含笑入地] 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谄笑胁肩] 讨好地强装笑脸,缩敛肩膀。形容阿谀逢迎的丑态。

“笑”字在第三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谑浪笑敖] 形容戏谑笑闹。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开眉笑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笑柄] 笑柄:被人取笑的材料。流传开去被人们当作取笑的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形容心胸宽广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341 字

+ 加入清单

【不能容物】:物:事物;容物:容纳事物,引申指容人。形容为人气量小,心胸窄。

【骋怀游目】:骋怀:放开胸怀,往远处想;游目:远眺。纵目四望,开阔心胸。

【达人之节】:节:节操。心胸宽广的人的节操。

【达人知命】:达人:通达事理的人。指心胸豁达的人,安于命运。

【达士通人】:通人:学识渊博贯通古今的人。指心胸豁达,学识渊博的人。

【东门之达】:东门:指东门吴。指东门吴丧失爱子而胸怀旷达。后泛指丧失亲人而能心胸宽广,想得开。

【度量宏大】:度量:器量,涵养。指人有涵养,器量大,心胸宽广。

【恢宏大度】:恢宏:宽大,开阔。心胸开阔,气量宏大,不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

【恢廓大度】:恢廓:宽大,开阔。心胸开阔,气量宏大,不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

【豁达先生】:指人心胸坦荡,头脑清醒。

【宽仁大度】:大度:气量大,能容人。为人宽厚,心胸豁达。

【旷达不羁】:旷达:心胸开阔,想得开;不羁:不受束缚。心胸开阔达观,不受拘束。

【旷心怡神】:舒畅心胸,愉悦精神。

【磊落不凡】:心胸坦荡,不同凡响。

【磊落轶荡】:轶荡:旷达。心胸坦白,行为无所拘忌。

【明月入抱】:抱:怀抱。比喻美好的情景进入心怀,心胸开阔明朗。

【明月入怀】:比喻人心胸开阔。

【幕天席地】:把天作幕,把地当席。原形容心胸开阔。现形容在野外作业的艰苦生活。

【平衍旷荡】:平衍:平坦广阔。形容心胸宽广,开朗豁达。

【屈一伸万】:伸:展开。能屈服于一人,才能凌驾于万人之上。比喻心胸宽广,能屈能伸。

【日月入怀】:旧称生贵子的吉兆。形容心胸开阔。也比喻光彩夺目。

【三仕三已】:仕:作官;已:指被罢免。三次作官,又三次被罢免。形容心胸开阔,对作官和罢官都不在乎。

【神怡心旷】:精神愉悦,心胸开阔。同“心旷神怡”。

【帷天席地】:把天作帷幕,把地当席。原形容心胸开阔。现形容在野外作业的艰苦生活。

【睚眦必报】:睚眦:发怒时瞪眼睛,借指极小的仇恨。象瞪一下眼睛那样极小的怨仇也要报复。比喻心胸极狭窄。

【英雄闲日月】:闲:大。英雄人物心胸如日月般宽广。形容杰出人物胸怀广大。

【游目骋怀】:游目:远眺;骋怀:放开胸怀,往远处想。纵目四望,开阔心胸。

【直性狭中】:性:性格;狭:狭隘。性格直爽,但心胸狭隘,不能容人容事。

【志大量小】:志:志向;量:度量。志向虽大,但心胸狭窄。

【中通外直】:通:通气。内有小孔通气,外表形状挺直。比喻人心胸开阔,行为端正。

【钓鳌客】:钓:钓钩;鳌:传说海中的大龟。比喻有豪放的胸襟和远大的抱负。

【风光月霁】:指雨过天晴时明净清新的景象。亦比喻胸襟开阔、心地坦白。

【光风霁月】:光风:雨后初晴时的风;霁:雨雪停止。形容雨过天晴时万物明净的景象。也比喻开阔的胸襟和心地。

【何思何虑】:虑:忧。指没有什么可思虑的。形容胸襟开阔或无所用心。

【豁目开襟】:豁目:开阔眼界;襟:襟怀,胸怀。极目远视,开阔胸襟。

【霁月光风】:指雨过天晴时的明净景象。用以比喻人的品格高尚,胸襟开阔。

【乐而忘死】:形容胸襟旷达,忘怀一切。

【晴云秋月】:晴空飘浮的白云,秋高气爽时的明月。比喻人胸襟高洁明朗。

【山包海容】:比喻器量宏大,胸襟开阔。

【无思无虑】:没有什么可放在心上的。形容胸襟开阔,也形容无所用心。

【小里小气】:行事吝啬,胸襟不宽广。

【胸次开阔】:形容人胸襟宽广。

展开阅读全文

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带春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92 字

+ 加入清单

阳春白雪 原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一种较高级的歌曲。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杏花春雨 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万古长春 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桃李春风 比喻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如坐春风 象坐在春风中间。比喻同品德高尚且有学识的人相处并受到熏陶。

如登春台 春台:美好的旅游、观光的地方,比喻极好的生活环境。好象生活在幸福的太平世界里。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春风 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秋实春华 〖解释〗比喻德行和才华。

着手成春 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月旦春秋 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雨后春笋 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有女怀春 谓少女爱慕异性。

有脚阳春 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沂水春风 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一室生春 整个房间里充满了愉快欢乐的气氛。

一年之计在于春 要在一年(或一天)开始时多做并做好工作,为全年(或全天)的工作打好基础。

一场春梦 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阳春有脚 用以称誉贤明的官员。

琼岛春云 即琼华岛。明代北京八景之一。明蒋一葵《长安客话·积水潭》:“海子东浒有琼华岛,亦永乐间赐名。岛之阳为广寒殿,乔松古桧,烟云缭绕。京师八景有‘琼岛春云’,谓此。”明王洪《北京八咏》有《琼岛春云》诗。亦谓北京十景之一。明李东阳《京都十景》诗之一有《琼岛春云》

皮里春秋 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暮云春树 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妙手回春 指医生医术高明。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成语传画游戏作文800字

全文共 815 字

+ 加入清单

“这是啥啊?哈哈哈……”“我猜到了,我猜到了!”“这画的是什么啊?你是敌方派来的奸细吧!”你一定好奇我们在做什么吧。我们正在幸福里进行“成语传画”的游戏。现在就让我为你们现场直播一下吧!

游戏规则很简单,全班分为两组,每组选择四人出战。前三人根据老师提供的成语,依次作画,最后一人猜,猜对记一分,得分高的队伍获胜。

现在有请第一组的第一棒——方一婷同学闪亮登场,只见她迈着矫健的步伐款款走上讲台。老师小心翼翼地揭开盖在成语上的纸片,漏出了四个小字——三顾茅庐。看到这个成语的瞬间,我们组炸开了锅,“这个成语太简单了!”我们组大喊着。此时,方一婷已经开始画了,只见她手里的画笔飞速地在黑板上旋转跳跃,不多会就完工了。待她走下讲台,三个茅庐映入了我的眼帘,哦,不,也可能是三个蘑菇。可是,三顾茅庐不应该是三次拜访吗?我正疑惑着。“有请下一位。”老师淡定地宣布着。第二位同学转过身来,走向讲台,在短时间的思索以后,他点了点头,我们的心瞬间凉了。好吧,他果然不负众望,完全领会了第一位同学作品的精髓,画了三个茅庐,并且细心地画了三扇门,甚至还标上了序号。最后,志得意满地走下讲台。轮到他们组的第三位了,此时我多么希望他们组出现一位灵魂画手。我们的目光都紧盯着他,从台下到台上,期望着有奇迹发生。然而,事与愿违。他竟然采用了“复制”战术,完美的把二号队员的作品“拓”了下来。

最关键的时刻到了,他们组的最后一位队员上场了。只见他悠悠的走上讲台,有气无力地说:“三顾茅庐。”当然,他们对了。但他们的队员并没有十分惊喜,好像一切尽在掌握之中。你说气人不气人。

接下来,轮到我们组了,我们组抽到的成语是“舌战群儒”。很明显,我们组的难猜多了。但是,在我们组的完美配合下,当然还有老师的一点点提示下。最终,我们组也猜对了。

这个游戏真是好玩,在六年级繁忙的课业生活中,能有一些时间放松一下,真是太棒了,希望下次还有机会玩一下。“偷得浮生半日闲”,真是难得啊!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墨守成规成语故事_600字

全文共 545 字

+ 加入清单

【拼音】mò shǒu chéng guī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木匠出身的墨翟主张兼爱与非攻,到处推广他的学说。楚国要去攻打宋国,鲁班为楚军设计攻城的云梯。墨子急忙去劝阻这场战争,楚王让墨子与鲁班比试比试攻防演习,墨子善于防守,鲁班败北。楚王只好放弃攻打宋国。

【出处】如钟嵘之《诗品》,辨体明宗,固未尝墨守一家以为准的也。  明·黄宗羲《钱退山诗文序》

【释义】墨守:战国时墨翟善于守城;成规:现成的或久已通行的规则、方法。指思想保守,守着老规矩不肯改变。

【用法】作谓语、定语、宾语;指思想固执保守

【近义词】因循守旧、故步自封、抱残守缺

【反义词】标新立异、推陈出新

【成语示列】墨守成规,不敢勇于创造也决然是和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能相容的。  秦牧《辩证规律在艺术创作上的运用》

【成语造句】

◎ 旧戏使用机关布景和真实道具曾受到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歌剧只可以依靠演员的演技来传达情节而不必利用布景帮助;但由于群众的喜爱,这种墨守成规的传统观点,没有说服改革者大胆的尝试,反而更加发展起来。

◎ 有些梅派演员,把梅兰芳的一腔一调,一举手一投足都奉为师傅定下的规章,不敢逾越一步,这种墨守成规,正与梅兰芳一生改革的所作所为背道而驰,是阻碍京剧前进的保守态度。

◎ 墨守成规的观点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机不可失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机不可失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机不可失

【汉语注音】:jī bù kě shī

【成语出处】:后晋.刘昫等《旧唐书.李靖传》:九月,靖乃率师而进,将下峡,诸将皆请停兵以待水退,靖曰:“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今兵始集,铣尚未知,若乘水涨之势,倏忽至城下,所谓疾雷不及掩耳,此兵家上策。纵彼知我,仓卒征兵,无以应敌,此必成擒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含褒义;常与“时不再来”连用,也作“失不再来”。

【机不可失的意思】:机:时机;时:时机;失:错过;指好的时机难求,千万不可错过。

【机不可失的近义词】:时不再来、时不我待、岁不我与、时不可失;

【机不可失的反义词】:失之交臂、夺臂失之、丧失良机、错过良机、坐失良机;

【机不可失的故事】

唐朝时期,唐高祖李渊称帝后,大将军李靖建议将在长江中游称帝的萧铣拿下。于是唐军抵夔(kuí)州(现四川省奉节)。当时萧铣以为秋汛时节江水上涨,唐军不敢轻而易举的贸然进犯,疏忽大意没有防备。而唐军最初也认为水涨时渡江危如累卵,但是李靖的看法却是兵贵神速,机不可失。经过来来回回的战斗,唐军终于包围了江陵城,萧铣也束手就擒。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他李靖率领十万大军,讨伐背叛唐朝的东突厥首领颉利可汗。颉利可汗不堪一击便被唐军打败,颉利可汗求和。但是唐太宗看出他不是真心诚意的想要投降,而只是苟延残喘等待机会,因此他也虚情假意地答应讲和,还派人到军营中去抚慰颉利可汗。李靖心领神会唐太宗的心思,他与副将张公谨商议,用突然袭击的方法将颉利可汗一举歼灭。张公谨说皇上答应讲和怎能再去袭击。李靖开诚布公地回答说:“用兵在于变幻莫测,兵贵神速,机不可失,以免打草惊蛇。当年韩信抄项羽的后路破齐,就是最好的例子。”李靖率领骑兵风尘仆仆远道奔袭,大破东突厥兵,歼敌一万多,俘敌十余万,其余的东突厥兵也如惊弓之鸟四散而逃,颉利可汗也被活生生地擒拿了。

【机不可失例句】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苦戮酆舒,兼并潞地,因及旁国,尽有狄土,则西南之疆益拓,而晋之兵赋益充,此机不可失也。”

唐.房玄龄等《晋书.宣帝纪》:“从讨张鲁,言于魏武日:‘刘备以诈力虏刘璋,蜀人未附而远争江陵,此机不可失也。”

姚雪垠《李自成》第三卷第四十章:“不然,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家店了。”

【机不可失造句】

现在农村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你们应该去看一看,会让你们叹为观止的,机不可失啊。

中国是个消费大国,有着举世瞩目的消费能力,做生意必须先入为主,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惊弓之鸟的意思及成语故事_600字

全文共 489 字

+ 加入清单

【解释】被弓箭吓怕了的鸟不容易安定。比喻经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出自】《战国策·楚策四》;《晋书·王鉴传》:“黩武之众易动,惊弓之鸟难安。”

战国时,魏国有一个叫更羸的射箭能手。

有一天,更羸跟魏王到郊外打猎。一只大雁从远处慢慢地飞来,边飞边鸣。更羸仔细看了看,指着大雁对魏王说:“大王,我不用箭,只要拉一下弓,这只大雁就能掉下来。”

“是吗?”魏王信不过自己的耳朵,问道,“你有这样的本事?”

更羸说:“请让我试一下。”更羸并没有取箭,他左手拿弓,右手拉弦,只听得嘣的一声响,那只大雁只往上飞,拍了两下翅膀,忽然从半空里直掉下来。

“啊!”魏王看了,大吃一惊,“真有这本事!”更羸笑笑说:“不是我本事大,是因为我知道,这是一只受过箭伤的鸟。”魏王更加奇怪了,问:“你怎么知道的?”

更羸说:“它飞得慢,叫的声音很悲惨。飞得慢,因为它受过箭伤,伤口没有愈合,还在作痛;叫得悲惨,因为它离开同伴,孤单失群,得不到帮助。它一听到弦响,心里很害怕,就拼命往高处飞。它一使劲伤口又裂开了,就掉下来了。”

后来用“惊弓之鸟”形容受过惊吓的人碰到一点动静就非常害怕。 (《战国策·楚策四》)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成语解释

全文共 292 字

+ 加入清单

词目:庐山真面目

拼音:lú shān zhēn miàn mù

注音:ㄌㄨˊ ㄕㄢ ㄓㄣ ㄇㄧㄢˋ ㄇㄨˋ

解释:庐山,在今江西九江市南。指庐山的真实面目。用以比喻事物的真相;或人的本来面目。

成语出处:宋·苏轼《题西林壁》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近义词:真相大白、庐山真面

反义词:改头换面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结构:偏正式成语

年代:古代成语

同韵词:鹤立企伫、横驱别骛、别无他物、悍然不顾、虚实失度、单门独户、江山如故、进退中度、以己之心,度人之腹、沉迷不悟

英语翻译:ones true character

俄语翻译:настоящий обли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成语故事读后感

全文共 476 字

+ 加入清单

我家里有很多书,我最喜欢的书是《中华成语故事》,这本书里讲了很多成语故事,每个故事很简短,但道理很深,也让我学了不少知识。

书中我最喜欢的成语是“闻鸡起舞”,讲的是,东晋有个叫祖逖的人,他小时候不爱读书,爱贪玩,长大后觉得自己没学问,不能报效自己的祖国,于是就发奋读起书来,想为国家做贡献。他有一个好朋友叫刘琨,他们俩感情深厚,经常吃睡在一起,他们还有着共同的远大理想:建功立业,复兴晋国,都想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有一天半夜里,祖逖在梦中突然听到公鸡的叫声,于是用脚把刘琨踢醒,问他:“你听见鸡叫了吗?”刘琨说:“半夜听见鸡叫不吉利。”祖逖说:“我偏不这样想,要不咱们干脆以后听见鸡叫就起床练剑吧?”刘琨听了之后也同意了。于是以后他们每天鸡叫后就起床练剑。春去冬来,寒来暑往,一年又一年,从不间断。经过长期的刻苦学习和训练,他们终于成为文武全才,既能写得一手好文章,又能带兵打胜仗。后来他们两个人都成了将军,实现了他们报效国家的愿望。

通过这个故事,我深刻体会到,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不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要半途而废,说到做到,一定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成语故事拔苗助长读后感200字

全文共 306 字

+ 加入清单

暑假期间,妈妈给我买了一本成语故事书,我在里面学到了很多成语。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成语故事是《拔苗助长》。

从前,有一个农夫他是个急性子,老是担心自己的禾苗长的不够快,于是他就把禾苗一棵一棵拔高了。第二天早上,他的儿子一看禾苗全都枯死了。

这个成语故事告诉我们,做事不能违背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就不会得到成功。故事里的农夫就犯了这样一个思维错误。我们在学习中也应该避免犯这样的.错误,从不会到会,从不懂到懂是有一个过程的,就像种禾苗一样,要一点一滴的积累,踏踏实实的学习,最后才能成为一个知识渊博的人,成为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

我还学会了如何使用这个成语造句:做任何事情都应该循序渐进,不可拔苗助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民不聊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0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民不聊生比喻人民毫无依赖,生活极端痛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民不聊生

【汉语注音】:mín bù liáo shē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春申君列传》:“鬼神孤伤,无所血食。人民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仆妾者,盈满海内矣。故韩、魏之不亡,秦社稷之忧也,今王资之与攻楚,不亦过乎!”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含贬义;偏重于指人民无法生活。

【民不聊生的意思】:聊:凭靠、依赖的意思;生:生活。指在反动统治下人民没有办法很好的生活下去。比喻人民毫无依赖,生活极端痛苦。

【民不聊生的近义词】:生灵涂炭、民不堪命、水深火热、颠沛流离、民生凋敝、流离失所;

【民不聊生的反义词】:安居乐业、国泰民安、丰衣足食、民康物阜、家给人足;

【民不聊生的故事】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争权夺利发动战争,秦昭王派将军白起,在伊阙灭掉了韩国和魏国的二十几万军队,战争让成千上万的人失去性命。后来白起的军队向楚国进军,楚国派使者黄歇去秦国求和。黄歇开诚布公地对秦昭说:秦国现在不是受楚国的威胁,威胁秦国的是韩国跟魏国,这两个国家有很多百姓因为战争而失去性命,人们对战争恨之入骨,他们对秦国有着不共戴天的仇恨。秦王联合他们攻打楚国,等于是让他们变得强大。另外大王向韩、魏借道,如果他们出其不意的倒戈,秦国的部队就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秦国跟楚国联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战略。秦昭王听了黄歇的话后恍然大悟,于是他决定跟楚国结盟。“民不聊生”这个成语就是黄歇在奏书中用来描述百姓过着苦难生活的句子。

【民不聊生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重之以苛法峻刑,使天下父子不相安。”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范鳅儿双镜重圆》:“话中单说建州饥荒,斗米千钱,民不聊生。却为国家正值用兵之际,粮饷要紧,官府只顾催征上供,顾不得民穷财尽。”

段少舫《朱元璋演义》第四回:“他依仗权势,残忍凶暴,恃欺弱,抢男霸女,横行霸道,弄得永义地面怨声载道,民不聊生。”

【民不聊生造句】

新时期的中国曾经经历过民不聊生的痛苦时期,在党的带领下人民的生活水平终于更上一层楼。

国际新闻常报道一些国家陷入尔虞我诈的政治斗争,连绵不断的战争让百姓们过着民不聊生的日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7 字

+ 加入清单

杀掉鸡来吓唬猴子。比喻惩罚一个;警戒其余。

成语出处: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53回:“俗话说的好,叫做‘杀鸡骇猴’,拿鸡子宰了,那猴儿自然害怕。”

成语繁体:殺鶏嚇猴

成语简拼:SJXH

成语注音:ㄕㄚ ㄐ一 ㄒ一ㄚˋ ㄏㄡ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杀鸡吓猴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近代成语

成语正音:杀,不能读作“sā”。

成语辨形:猴,不能写作“候”。

成语辨析:杀鸡吓猴和“杀一儆百”;都含有“惩罚一个来警诫其余”的意思。但杀鸡吓猴所警诫的可以是很多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而“杀一儆百”所警诫的必须是多人。

近义词:杀一儆百、杀鸡儆猴

成语例子:猜到皇上有杀鸡吓猴之意,心中七上八下,半天没有做声。(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一章)

英语翻译:make an example of a few to frighten all the rest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成语大赛作文550字

全文共 554 字

+ 加入清单

星期三早上学而优作文课,老师对我们说:“今天我们来举行一年一度的成语大赛。”教室里立刻沸腾起来,同学们像炸开了锅,七嘴八舌地交流。

比赛分为三关,每过一关加一分,最后进行奖励。同学们听了,心里都开心得要飞起来了。

第一关是“看图猜成语”画上画着一个男人,用手捂着耳朵,然后,伸手去摇铃铛。图片一出来,立刻有同学不假思索地拍了桌子,说:“掩耳盗铃。”老师听了点点头,给这位叫小鑫的同学加了一分。接着,又来了一幅画面,那里面有一个非常漂亮的女子和一个丑八怪,同学们看了抓耳挠腮,谁都猜不出来,最后还是老师告诉了我们答案,答案就是“东施效颦”。我们听了恍然大悟。第二关是“看字猜成语”。只见屏幕上出现了“曲聚工工”四个字,同学们看了都目瞪口呆,教室里突然变得鸦雀无声,我们都冥思苦想起来。最后,没有一个同学想出来,老师就告诉我们说,那个成语叫“异曲同工”。接着又出现了一些题,同学们有的猜对了,有的没有猜出来,我们也从这一关中感受到自己知识的浅薄。

第三关就是在十分钟之内,看谁写的成语最多,谁就赢了。老师一声令下,同学们就奋笔疾书,十分钟过去了,大家纷纷展示自己写的成语,最后,陈新洽赢得了最后的比赛,他高兴得一蹦三尺高。

这次成语大赛,不仅有趣,还让我们学到了很多非常好玩的成语,我希望下一次还可以有这么有趣的游戏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防微杜渐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05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防微杜渐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防微杜渐

【汉语注音】:fáng wēi dù jiàn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消灭,害除福凑矣。”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突出防止已经出现的问题扩大。

【防微杜渐的意思】:防:防止;微:微小的,指事物还在苗头阶段;杜:杜绝、堵塞;渐:事物的开端。在坏事情、坏思想以及错误的做法刚开始在萌芽阶段的时侯,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它蔓延发展下去。

【防微杜渐的近义词】: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杜淅防萌;

【防微杜渐的反义词】:养虎为患、养痈遗患;

【防微杜渐的故事】

东汉时期,丁鸿的父亲在外打仗病故后,丁鸿按规定接任了父亲的官职。丁鸿是个忠臣,也是个直言不讳的人,当时汉和帝即位刘肇窦太后掌权后,窦家的权力越来越大,大臣们都不敢跟皇上上书说明。后来丁鸿在一个合适的机会下跟皇上说道:“陛下,任何事都是从小到大,从隐到显,只是人们在平时没有注意到而已,窦宪大将军独断专行,他借着太后干涉朝政,没有把陛下放在眼里,这样下去就会就成朝廷的一个隐患。陛下如果能够做到防微杜渐就可以把事情的危害变小,以保汉室的安定。”汉和帝刘肇启程的了以后觉得丁鸿说得不无道理,于是十天后窦宪的官职被免,印绶被缴,窦宪和他的兄弟们也自杀而死。

【防微杜渐例句】

南朝梁.沈约《宋书.吴喜传》:“耳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责之,令自为其所。”

晋.韦謏《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

【防微杜渐造句】

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应该有较清晰的思路,遇到不良的问题应该防微杜渐,及时妥善的处理。

夫妻生活也应该要做到防微杜渐,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没有处理好也很容易引起很多不良的后果。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青州从事的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32 字

+ 加入清单

【出处】恒公有主簿善别酒,有酒则令先尝,好者谓‘青州从事’,恶者谓‘平原督邮’。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术解》

【解释】青州:古代州名,在今山东东部;从事:古代官名。好酒的代称。

【用法】作宾语;指好酒的代称

【结构】偏正式

【近义词】琼浆玉液

【相反词】平原督邮

【同韵词】不得已而求其次、不因一事,不长一智、大天白日、暗无天日、夜以接日、朝发夕至、厉精求治、盈箱满笥、瞻云就日、鲁戈回日

成语故事】魏晋时期,桓温手下的一个主簿善于辨别酒的好坏,他把好酒叫做“青州从事”,因为青州有个齐郡,齐与脐同音,好酒力一直达到脐部。把次酒叫做“平原督邮”,因为平原郡有个鬲县,鬲与膈同音,次酒的酒力只能到达胸腹之间。

【成语举例】青州从事孔方君,终日纷纷喜事生。 宋·李清照《感怀》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2024新年祝福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04 字

+ 加入清单

幸福美满 喜上眉梢 一帆风顺 送旧迎新 招财进宝 竹报平安 健康长寿 鲤鱼跃龙门 花开富贵 财源广进; 财运亨通 合家欢乐 福如东海 寿比南山 幸福美满 官运亨通 美梦连连 万事顺利 荣华富贵 金玉满堂; 龙凤呈祥 龙门精神 百业兴旺 喜上眉梢 张灯结彩; 多福多寿 鲤鱼跃龙门 花开富贵; 美梦连连 荣华富贵 金玉满堂 鹏程万里 万古长青 笑逐颜开 心旷神怡 莺歌燕舞

招财进宝zhāo cái jìn bǎo

解释】:招引进财气、财宝。

【出自】:元·刘唐卿《降桑椹》第二折:“招财进宝臻佳瑞,合家无虑保安存。”

【示例】:你们家这棵大树,树大根深,受日月精华滋养,本是棵~的摇钱树。 ◎谌容《万年青》

财运亨通cái yùn hēng tōng

【解释】:亨:通达,顺利。发财的运道好,赚钱很顺利。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谁知财运亨通,飘到长人国,那酒坛竟大获其利。”

吉祥如意jí xiáng rú yì

【解释】:祥:祥瑞。如意称心。多用祝颂他人美满称心。

【出自】:元·无名氏《赚蒯通》:“再休想吉祥如意,多管是你恶限临逼。”

五谷丰登wǔ gǔ fēng dēng

【解释】: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出自】:《六韬·龙韬·立将》:“是故风雨时节,五谷丰登,社稷安宁。”

【示例】:自后国泰民安,风调雨顺,~,人物康阜,真是升平世界。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四十回

送旧迎新sòng jiù yíng xīn

【解释】:送走旧的,迎来新的。

【出自】:宋·杨万里《宿城外张氏庄早起入城》:“送旧迎新也辛苦,一番辛苦两年闲。”

【示例】:朝为秦雨,暮为楚云,~,此章台之恒事也。 ◎清·百一居士《壶天录》中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以卵击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以卵击石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以卵击石

【汉语注音】:yǐ luǎn jī shí

【成语出处】:战国.墨翟《墨子.贵义》:“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偏重于指彼此力量上的强弱悬殊,含自取灭亡的意思多一些。

【以卵击石的意思】:卵:蛋。用鸡蛋砸石头。比喻自己的力量小,却要和非常大的力量较量,最后只有以失败告终。

【以卵击石的近义词】:自不量力、螳臂当车、自取灭亡;

【以卵击石的反义词】:泰山压卵、自知之名、量力而行;

【以卵击石的故事】

墨子在去齐国的路上遇到名字叫“曰”的人,“曰”对墨子说:“天帝在北边杀黑龙,你不能往北去,你的皮肤黑,去北方不吉利。”黑子对“曰”说:“我不相信你的话。”墨子朝北继续走去。过了不久墨子又回来了,回来的原因是淄水泛滥,无法过河。“曰”得意忘形地对墨子说:“我说你往北走是不吉利的吧。”墨子笑着说:“我回来是因为淄水泛滥,所有的人都受到了阻碍,来去的人们有黑皮肤,也有白皮肤,大家都过不去的。”“曰”听了以后哑口无言。墨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天帝如果在东方杀了青龙,西方杀了白龙,南方杀了赤龙,中部杀了黄龙,那全天下的人不是都不能动了吗?你的谎言是不可听信的,好比用鸡蛋去碰石头,就算是把全天下的鸡蛋拿去碰石头,石头也不会被碰坏。”“曰”听了墨子的话以后无地自容的走了。

【以卵击石例句】

战国.荀况《荀子.议兵》:“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以指挠沸,若赴水火,入焉焦没耳。”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五十三回:“今将军将不过十员,兵不足二十万,真如群羊斗虎,以卵击石,未有不败者也。”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六回:“夫以弱燕而抗强秦,如以毛投炉,无不焚也,以卵投石,无不碎也。臣智浅识寡,不能为太子画策。”

【以卵击石造句】

某县赫赫有名的县长居然警告拆迁抵制者不要以卵击石,这种管理者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啊。

大家都乐此不疲地关注城管这个职业,人微权轻的小摊小贩在与城管的斗争中就像是以卵击石。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看动作猜成语作文450字

全文共 462 字

+ 加入清单

在惠州小作家的作文课上,教室里不时传出我们的阵阵欢笑。原来,我们在玩一个有趣的游戏——看动作成语

游戏规则其实非常简单:首先同学分成两组,取好队名,我们叫王者队,另一队是我们强大的对手——胜利队。每组派两位同学上台,两人演,两人猜,表演者只能根据成语内容表演,用动作或语言(但不能说出成语中的任何一个字)向同伴提示,猜的同学最多只能猜三次。

游戏开始了,首先是蔡翰林和吴迪表演“画蛇添足”,他们趴在地上,大家都看不懂。接着是我和曾培欣上台,我从老师红色的抽奖箱里拿出了一张小纸条,一看,原来是“盲人摸象”,这个成语我们学过。刚才心里还怦怦直跳,现在冷静下来。我们商量了一下。我闭上眼睛当盲人,曾培欣当大象,结果大家猜不出来,最后我们交换角色,因为我的身材高大些,大家一下就猜出来了。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老师表演的“五体投地”,手、脚、头、都趴在地上,真搞笑。大家还表演了许多,如:东张西望、一针见血……

这次比赛我们王者队赢了。快乐的时光总是很短暂,游戏转眼之间结束了,我们还恋恋不舍,除了欢乐,我还收获了很多成语知识,真有意思。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以一当十成语故事

全文共 498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当,当作,抵挡,此处不能读作(dàng)。多形容军队勇敢善战,战士英勇无比,一个人可以抵挡十个人。也可形容工作能力强或工作方法好。

出处

汉·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

故事

秦朝末年,秦王派兵攻打赵地,赵军大败。这时,赵王歇以陈余为将,张耳为相,率军逃到钜鹿固守。

楚王为了救赵,派大将宋义为上将,项羽为副将率领楚军前去救援。宋义勒军不进,被项羽杀死。接着,项羽率楚军渡过漳河。楚兵过了河以后,便把船都凿破,沉入水中;把作饭的锅和蒸饭用的瓦甑都敲破;把房屋都烧掉;只保留三天的粮食,用以向士兵表示:如不能战胜,就只有死,没有退回的可能。这样楚兵就没有一个人存退回之心。

楚军一到,立即把秦军包围起来,与秦军进行决战。楚军与秦军展开激烈的搏斗,战场上金鼓齐鸣,杀声震天。楚军勇猛作战,大破秦军。项羽挥戈跃马,带头冲入敌阵,把秦将苏角一刀砍成两截。楚军士气大振,奋勇杀敌。秦兵仓皇逃跑一败涂地。

另外前来救赵的各路将士见楚军与秦军奋勇血战,都站在自己的营垒上观看,不敢出兵,惊得目瞪口呆。

在这场战斗中,项羽不仅摧毁了秦军主力,而且对其它军队的将领起到震慑作用,各军队将领表示对他臣服,项羽名气大震,天下皆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