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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精选20篇

塞翁失马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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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长城作文550字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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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里热闹非凡,不用猜也知道,大家又在玩游戏了。我推门而入,也快速参与到游戏中来。

“同学们,成语大家都不陌生吧?今天我们要举行一场跟成语有关的游戏,名字叫‘成语长城’。”老师发话了,“游戏规则是:全班同学每个人说一个成语,不能重复别人说过的,五秒钟之内答不上来或者重复,就要站在讲台前罚站。”听了规则,刚刚还幸灾乐祸的我们顿时像被霜打了茄子般——蔫儿。但是,游戏马上要开始了呀,我们还得严阵以待。

为了应对比赛,我只好利用老师准备的时间,快速翻看书本后的面的成语库,亏得我们语文书后面有成语库。我争分夺秒,记了不少成语,以备不时之需。“游戏准备开始,大家各就各位!”老师宣布道。第一个站起来说成语的是小胡,他信心十足,脱口而出:“三心二意”。接着,是小刘“画蛇添足”……时间一分一秒流逝着,刚才还信心十足的大家,慢慢变得没有底气起来,因为肚子里的成语也快用完了。轮到我了,我拍案而起,大声叫到:“胸有成竹”。没想到,在我说完后,后面小李同学居然卡壳了。只见他抓耳挠腮,站在座位前,支支吾吾,变天说不出一个字。大家急了:“快点呀,再不说我们要倒计时了啊!5、4”就在大家刚要喊“3”时,他从牙缝里挤出一个词:“未雨绸缪”。天呐,好晦涩的一个词呀。算你厉害。我想到。

游戏还在继续着,教室里的气氛仍旧那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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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义无反顾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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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形容为正当的事业而勇往直前,不徘徊退缩。反顾:回头看。

出处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义无反顾,计不旋踵,人怀怒心,如报私仇。”

故事

西汉时期,有一位善于写辞赋的文人,名叫司马相如。他不但在文学方面颇有造诣,办事能力也很强,所以得到汉武帝的赏识,留在自己身边任职。

这时,汉武帝派唐蒙去巴蜀修理西南蜀道。唐蒙征集了许多的民工,还杀了他们的首领。巴蜀人民备感惊恐,于是在巴蜀发生了一场骚乱。

汉武帝知道了这件事,深恐巴蜀民心不稳,就派司马相如去责备唐蒙,替巴蜀人民出口恶气。为了让巴蜀人民相信朝廷,汉武帝还要司马相如写一篇文告,指出唐蒙的所作所为绝非皇帝的授意。

司马相如按照汉武帝的意思,写了一篇文告,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写的:“调集民夫、士兵修筑道路理所应当,可是惊扰了长老、子弟,却绝非陛下的意思。士兵跟随长官打仗之时,应该迎着刀刃和箭镞勇往直前,就是战死沙场也不能向后退却。你们应该好好想想,作为国家的一分子,在国家需要的时候,应当急国家之所急,尽人臣的责任。”

由于司马相如对事情处理得当,文告又写得恰到好处,很快骚乱就平息下去,修路的工程又顺利地开展了。汉武帝认为司马相如是自己的得力臣子,对他非常满意,便决定升他的官职,拜他为中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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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朽木不雕成语故事_300字

全文共 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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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xiu mu bu diao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宰予很会说漂亮话,起初孔子很喜欢他,以为他一定会有出息。可是不久孔子就发现他经常不来上课,派人去找,发现他躲在房间睡大觉,孔子知道后很伤感地说:“腐烂的木头不能雕刻,粪土一样的墙壁不能粉刷。”

【出处】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春秋·鲁·孔丘《论语·公冶长》

【解释】朽坏的木头无法雕刻。比喻人不上进,无法成材。

【用法】作定语、宾语;指人不可造就

【相近词】朽木不可雕、朽木难雕、木朽不雕

【成语举例】你这个人真是朽木不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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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智字开头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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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千虑,或有一失: 指聪明人对问题深思熟虑,也难免出现差错。

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指对待同一问题,其见解因人而异,各有道理。

智藏瘝在: 指贤人隐遁,病民之臣在位。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不管多聪明的人,在很多次的考虑中,也一定会出现个别错误。

智勇兼全: 既有智谋,又有勇气,二者兼备。

智小言大: 指才智低下,说话口气却很大。

智小谋大: 指能力低下而谋划很大。

智穷才尽: 智能与才能已经穷尽。

智均力敌: 指双方的智略或势力旗鼓相当。

智尽能索: 索:竭尽。智慧和能力都已用尽。

智昏菽麦: 指智力不能辨认豆麦。形容无知。

智周万物: 天下万物无所不知。形容知识渊博。

智圆行方: 圆:圆满,周全;方:端正,不苟且。知识要广博周备,行事要方正不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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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猜成语作文500字

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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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作文课上,老师出人意料地宣布:“这节课我们来玩一个猜成语游戏。”说着,在黑板上写下几个大字“猜成语”,老师一边写一边说:“你可以把成语通过做动作或画画的形式表现出来让大家猜,猜对一个,奖一朵红花。”大家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宇超同学自告奋勇地第一个上台表演。只见他一上台就做热身运动,然后试图去搬动椅子。可是,椅子仿佛有千斤重,宇超同学花了好大的力气才能把椅子搬上来。看了宇超同学的表演,我们一时想不出是什么成语,同学们有的冥思苦想,有的呆呆望着天花板,还有的在翻阅参考书,希望能得到一点启发……一位同学说是“气喘吁吁”,宇超说:“不对,不对。”又一位同学说是“力大无穷”,宇超说:“不对不对。”这时,我灵机一动,脱口而出说:“是九牛二虎!”宇超说:“对了!”老师奖了我一朵红花,我乐极了!

看我们玩得这么开心,老师也来凑热闹,她也来表演,只见老师端起杯子,喝下去后走起路来摇摇晃晃的,一副醉醺醺的样子,老师又好像拿了一碗饭吃下去,还打了一个饱嗝,逗得我们哈哈大笑起来,有的同学说是“狼吞虎咽”,老师摇了摇头。我说是“大吃一顿”,老师还是摇摇头。最后,还是奕彤说破了秘密,原来是“酒醉饭饱”!老师向她竖起了大拇指。猜成语的游戏在大家的欢笑声中继续进行着……

猜成语游戏不但趣味横生,而且还增长了我们的知识,真是一举两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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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颜”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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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颜有术] 有方法保持青春,形容容颜不老。

[正颜厉色] 颜:面容。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五颜六色] 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无颜落色] 失色,面无人色。

[童颜鹤发] 颜:脸色。仙鹤羽毛似雪白的头发,孩子似的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靦颜事仇] 谓不知羞耻地为仇敌做事。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韶颜稚齿] 指年轻而容貌美好。

[强颜欢笑] 心里不畅快,但脸上勉强装出喜笑的样子。

[破颜微笑] 形容心领神会。

[奴颜媚骨] 媚骨:谄媚的性格。奴才相,贱骨头。形容卑鄙无耻地奉承别人。

[奴颜婢膝] 奴颜:奴才的脸,满面谄媚相;婢膝:侍女的膝,常常下跪。指表情和动作奴才相十足。形容对人拍马讨好卑鄙无耻的样子。

[奴颜婢色] 犹言奴颜婢睐。形容低声下气,谄媚奉承的嘴脸。

[奴颜婢睐] 形容低声下气,谄媚奉承的嘴脸。

[赧颜汗下] 赧:因羞愧而脸红。颜:面容。形容羞愧到极点。

[腼颜天壤] 腼颜:厚着脸面。天壤:天地,指人世间。形容厚着脸皮活在人世间。

[腼颜事敌] 厚着脸皮替敌人工作,不知羞耻。

[腼颜事仇] 指不知羞耻地为仇敌做事。

[腼颜人世] 腼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靡颜腻理] 靡:美丽;颜:面容;腻:细腻;理:肌理。形容容貌美丽,皮肤细腻柔滑。

[龙颜凤姿] 指帝王之相。

[抗颜为师] 抗颜:不看别人脸色,态度严正不屈。为师:为人师表。不为他人所制约,不为潮流所左右,这种意志坚定的人可以作为学习的榜样。

[降颜屈体] 犹言卑躬屈膝。形容没有骨气,低声下气地讨好奉承。

[寄颜无所] 脸面没有地方放。犹言无地自容。

[花颜月貌] 形容女子的美丽。

[厚颜无耻] 颜:脸面。指人脸皮厚,不知羞耻。

[红颜薄命] 红颜:美女的容颜;薄命:命运不好。旧时指女子容貌美丽但遭遇不好(多指早死、寡居或丈夫不好)。

[和颜悦色] 颜:面容;悦:愉快;色:脸色。脸色和霭喜悦。形容和善可亲。

[犯颜极谏] 犯颜:冒犯君主或尊长的颜面、威严;极谏:以直言规劝(常用下对上)。敢于冒犯君主或尊长的威严而极力规劝其改正错误。

[承颜候色] 看人脸色行事,不敢有不同意见。

[察颜观色] 观察别人的脸色,以揣摩其心意。

[苍颜白发] 颜:容颜。面容苍老,满头白发。

[变颜变色] 因内心惊、惧、急、怒而改变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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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成语解释

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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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蚂蚁窝,能够使堤岸溃决。比喻小事不注意,就会出大乱子。

成语出处:三国魏·应璩《杂诗》:“细微可不慎,堤溃自蚁穴。”

成语繁体:隄潰蟻穴

成语简拼:DKYX

成语注音:ㄉ一 ㄎㄨㄟˋ 一ˇ ㄒㄩㄝ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堤溃蚁穴作宾语、定语;用于劝诫人。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近义词:蚁穴溃堤

英语翻译:A small leak will sink a great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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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举一反三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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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举一反三后来比喻从一件事类推从而知道其他更多的事情。也比喻善于推理,掌握了学习方法,能够由此知彼,触类旁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举一反三

【汉语注音】:jǔ yī fǎn sān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第七章.述而》: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定语、谓语、状语;含褒义;可活用作“举一反四”、“举一反十”等。

【举一反三的意思】:反:类推;原指教人认识四方形的东西,举出一个角就能类推另外三个角。后来比喻从一件事类推从而知道其他更多的事情。也比喻善于推理,掌握了学习方法,能够由此知彼,触类旁通。

【举一反三的近义词】:问牛知马、融会贯通、闻一知十、触类旁通;

【举一反三的反义词】:一窍不通、不求甚解、按部就班、囫囵吞枣、浅尝辄止、墨守成规;

【举一反三的故事】

春秋时期,孔子有一天对他的弟子们说道:“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教书先生举出一个墙角,学生们就应该要进得自己的独立思考,学会融会贯通,从而可以联想并类推到其它的三个墙角,然后再用其它的三个墙角来反证老师先前提出来的这个墙角;如果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像这样用心的去学习和思考问题,让推理思维能够更加灵活的话,教书先生就不用再费很多力气去教这样的学生了。

【举一反三例句】

《北堂书钞》卷九八引《蔡邕别传》:“邕与李则游学鄙土,时在弱冠,始共读《左氏传》,通敏兼人,举一反三。”

清.吴沃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四回:“我道:‘学两句话还不容易么,我是凭着一卷《诗韵》学说话,倒可以有‘举一反三’的效验。’”

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物质建设》:“从此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以推求众理,庶几操纵在我,不致因噎废食。”

【举一反三造句】

悟性不高的学生通常更要能够对所学的知识举一反三不耻下问,从而有效的提高自已的学习效率。

课本里的知识点不可死记硬背,应该通过不断的练习举一反三,这样才能得心应手的掌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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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写一个成语故事作文700字

全文共 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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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篮打水一场空

竹篮子小姐出了名的精致漂亮,纤细的竹篾编制而成的镂空花样,别提多美了,薄薄的竹篾闻起来有一股淡淡的竹香,篮筐上的提手上包裹的红色布条,鲜艳夺目。

竹篮子小姐的邻居是锈迹斑斑的水桶大姐。竹篮子小姐自恃美貌,处处想占上风,压水桶一头。

这不,今天看到水桶大姐打了满满一桶水,心里很是嫉妒,非要和水桶比赛打水不可。

水井先生说:“竹篮子小姐,你和水桶比赛打水?可真不自量力呀!”竹篮子小姐不屑一顾:“哼!你以为我打不了水是吧?今天就让你开开眼。”

竹篮子小姐不由分说地跳进井里,井水“哗哗哗”地涌向竹篮子小姐那镂空的肚子里。竹篮子小姐得意洋洋地说:“看,我的肚子里满满的都是水。”竹篮子小姐顺着井绳向上爬,刚刚浮出水面,井水“哗哗哗”地从那镂空的肚子里漏了出来,竹篮子小姐的肚子瞬间空了。

水井先生岔着腰笑:“哈哈,漏了吧?来来来,水桶大姐,打一桶水给她瞧瞧!”老实的水桶大姐说:“算了吧,不比了,拿我的强项,跟竹篮子小姐的弱项比,没有什么意思。”可傲气的竹篮子小姐偏偏不认输:“丑水桶,你别走,咱们必须比一比!”水井先生和围观的人纷纷鼓励:“比一比,比一比!”

水桶大姐没有办法,只好打了满满的一桶水上来浇了菜地。竹篮子小姐二话没说,“扑通”一声,第二次跳进了井里,结果仍然是一滴水也没打上来。第三次、第四次……竹篮子小姐看到自己屡屡失败了,羞得满脸通红。

水井先生说:“你的肚皮是镂空的,根本存不住水。打水不是你的强项,不要再逞强了!”水桶大姐赶紧安慰她:“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虽说这次你失败了,但是其他方面你比我优秀很多,我还要向你学习呢!”竹篮子小姐频频点头:“以前是我错了,我不该瞧不起你。”

这件事过去很久了,比赛的事情人们已经忘了。不知道为什么,“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这句话却悄悄地流传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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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五年级成语小故事

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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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的时候,孙权手下有一位名将叫吕蒙。因为小时候家里贫穷,没有机会上学,读的书很少,所以学识浅薄,见识也不广。

有一次,孙权对吕蒙说:“你现在担任的官职很重要,应该多读点书,增长自己的见识,这样才能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吕蒙听了,很为难地说道:“军中事务繁忙,恐怕没有时间读书了”

孙权听了,开导说:“我岂是要你研究儒家经典,去当教书匠吗?只不过希望你你粗略地阅读,了解历史就够了。你说军务繁多,没有时间,谁能比得上我(事务多)?我还经常读书,自己觉得获益很多。”吕蒙听了孙权的话,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从此他开始抓紧时间读书。

后来,鲁肃路过寻阳,跟吕蒙谈论,不由大吃一惊,说:“以前我以为你只不过有些军事方面的知识罢了,跟你谈话后才知道你今天的才识智略,已不是当年吴郡时代的那个阿蒙了。”

吕蒙笑笑,说道:“君子分别几天,就要用新的眼光看待。兄长你为什么看到事物的变化这么晚呢!”?”以后,鲁肃便常常和吕蒙一起商讨国家大事,他非常重视吕蒙给他提的一些建议,对吕蒙的学识和才能也非常赏识,非常佩服。

后来,孙权赞扬吕蒙时说道:“天下有几个人到了老年还能像吕蒙那样坚持读书学习,自强不息呢?一个人有了富贵荣华之后,更要看重节义,认真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而不能沉溺于财富之中,这样就不容易堕落。吕蒙的这种行为真是我们的榜样啊!”

这就是“孙权劝学”的故事成语“吴下阿蒙”、“刮目相待”由此故事而来。“吴下阿蒙”泛指缺少学识才干的人,比喻人学识尚浅。成语中“阿蒙”比喻学识浅陋的人。“非复吴下阿蒙”,指应该刮目相待、用新眼光来看待事物。刮目相待:比喻去掉旧日的看法,用新的眼光来看待人或事物。也作“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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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自量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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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自量力,意思是自已不估量一下自已的力量,指过高地估计自已的力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自量力

【汉语注音】:bù zì liàng lì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十一年》:“郑息有违言,息侯伐郑,郑伯与战于竟,息师大败而还,君子是以知息之将亡也,不度德,不量力,不亲亲,不徵辞,不察有罪,犯五不韪,而以伐人,其丧师也,不亦宜乎。”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强调过高估量自己的力量。

【不自量力的意思】:从“不量力”和“不自量”两种说法演化而来。意思是自已不估量一下自已的力量,指过高地估计自已的力量。人们多用来讽刺那种自高自大,不量力行事的人。

【不自量力的近义词】:蚍蜉憾树、螳臂挡车、以卵击石;

【不自量力的反义词】:自知之明、妄自菲薄、量力而行;

【不自量力的故事】

春秋时期,郑国和息国两个国家因为在言语上产生了冲突,息国国君息侯很生气,他决定亲自带兵去攻打郑国。郑国国君郑伯带着部队跟息国在一个叫竟的地方两军对阵,经过一番斯杀后息国的部队大败而归。后来人们在评论的时侯都在说息国很快就要灭亡了。因为一、息国不掂量掂量自已的力量不如郑国就随便出兵;二、息侯不想想郑伯是个德高望重的人,得罪他有什么好处呢?三、息侯不去搞清楚导致两国语言冲突的根本原因;四、郑息两国本同姓姬,息侯却不去亲近同姓的郑国;五、息侯不去调查到底是哪一边有过错。息侯在这五个方面都犯了错误还要出兵去打人家,最后还败得一塌糊涂,你说息国是不是很快就要灭亡了呢?

【不自量力例句】

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三》:“荆甚固,而薛亦不量其力。”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八十七回:“就说我们殿试都是侥幸名列上等,并非不自量力,何敢自不量力,妄自谈文。”

唐.韩愈《调张笈》:“李杜文章在,光焰万丈长。不知群儿愚,那用故谤伤!蚍蜉撩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张恨水《写作生涯回忆》七:“我就在理化讲堂上,偷偷地作起应征小说来,为什么偷偷地呢?就由于怕人家笑我不自量力。”

【不自量力造句】

小日本通过钓鱼岛事件使中日关系恶化,这在当前形势来说是不自量力的挑衅。

在这个赤裸裸的金钱时代,没房没车的屌丝男要想泡到白富美的靓妞基本上就是不自量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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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形容人多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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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形容人多的成语,欢迎大家查看。

挨肩擦背:挨:靠拢;擦:摩擦。形容人多拥挤

比肩接踵:肩碰肩,脚跟脚。形容人多拥挤或接连不断

比肩叠迹:比:并。肩并肩,足迹相叠。形容人多

肩摩踵接:肩碰肩,脚连脚。形容人多而拥挤

挨三顶五:形容人多,连接不断。

摩肩接毂:肩挨着肩,车轮挨着车轮。形容人多拥挤

宾客如云:来客多得如聚集的云层。形容客人多。

腹有鳞甲:鳞甲:比喻人多巧诈的心。比喻居心险恶,不可接近。

寡不敌众:寡:少;敌:抵挡;众:多。人少的抵挡不住人多的。

挥汗成雨:挥:洒,泼。用手抹汗,汗洒下去就跟下雨一样。形容人多。

掎裳连袂:裙子牵住裙子,袖子连着袖子。形容人多。

屦贱踊贵:原指被砍郐的人很多,致使鞋子价贱而踊价贵。后形容刑罚既重又滥。也比喻犯罪的人多。

聚蚊成雷:许多蚊子聚到一起,声音会象雷声那样大。比喻说坏话的人多了,会使人受到很大的损害。

口多食寡:吃饭的人多,但是食物很少。

磕头碰脑:形容人多而相挤磕碰,或东西多而处处碰人。

摩肩接踵: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七手八脚:形容人多手杂,动作纷乱。

七嘴八舌:形容人多口杂。

杀人如麻:如麻:象乱麻一样数不清。杀死的人多得象乱麻。形容杀的人多得数不清。

人多势众:人多力量大。

人浮于事:浮:超过。原指人的才德高过所得俸禄的等级。后指工作中人员过多或人多事少。

人多嘴杂:杂:杂乱,多种多样。谈论的人多,说法多种多样。也指在场的人多,七嘴八舌。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比喻人多智慧多,有事请经过大家商量,就能商量出一个好办法来。

山阴道上,应接不暇:山阴道:在会稽城西南郊外,那里风景优美。原指一路上山明水秀,看不胜看。后用下句比喻来往的人多,应接不过来。

三拳不敌四手:比喻人少的敌不过人多的。

三人成虎:三个人谎报城市里有老虎,听的人就信以为真。比喻说的人多了,就能使人们把谣言当事实。

僧多粥少:和尚多,而供和尚喝的粥少。比喻物少人多,不够分配。

为善最乐:做善事是最快乐的事。常用为劝人多行善事的格言。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以一奉百:奉:供养。用一个人生产的物品供养一百个人。指生产的人少,消费的人多。

众说纷纭:纷纭:多而姑乱。人多嘴杂,议论纷纷。

众人拾柴火焰高:比喻人多力量大。

粥少僧多:比喻东西少而人多,不够分配。

众人广坐:犹大庭广众。人多而公开的场合。

人满为患:因人多造成了困难。

比肩迭迹:肩膀相靠,足迹相迭。形容人多。

比肩迭踵:形容人多。迭踵,脚尖踩脚跟。

比肩接迹:肩膀相靠,足迹相接。形容人多或接连不断。

方员可施:随处可用。形容人多才多艺。

观者如市:形容观看的人多。

观者云集:观看的人如行云那样密集。形容观看的人多。

掎裳连襼:牵裙连袖。形容人多。

驾肩接武:肩挨肩,脚碰脚。形容人多。

肩摩袂接:人肩相摩,衣袖相接。形容人多拥挤。

龙多乃旱:喻人多互相依赖,反而办不成事。

谋道作舍:造房子请教路人。比喻人多嘴杂,意见纷纷,办不成事。

七言八语:形容人多语杂。

七嘴八张:形容人多语杂。

人多口杂:指谈论的人多,各种议论都有。

人多阙少:谓求官职的人多而空额少。阙,旧时指官职的空额。

人多手杂:指动手的人多。也只人头杂的场合,东西容易散失或丢失。

人千人万:形容人多。

杀人如草:形容杀人多,极轻视人命。

十夫楺椎:谓十个人的力量能使椎弯曲。椎,槌。比喻人多力大,足以改变原状。

屯街塞巷:形容人多拥挤。

亚肩迭背:肩压肩,背挨背。形容人多拥挤。

言三语四:形容人多嘴杂,议论纷纷。

以众暴寡:以人多势众的一帮去欺凌、迫害人少势弱的一方。

袁安高卧:汉时袁安未达时,洛阳大雪,人多出乞食,安独僵卧不起,洛阳令按行至安门,见而贤之,举为孝廉,除阴平长、任城令。见《后汉书·袁安传》唐李贤注引《汝南先贤传》。后因以“袁安高卧”为典,指身处困穷但仍坚守节操的行为。

张袂成帷:张开袖子成为帷幕。形容人多。

张袂成阴:张开袖子能遮掩天日,成为阴天。形容人多。

踵接肩摩:摩肩接踵。肩挨肩,脚碰脚。形容人多,拥挤不堪。

逐队成群:形容人多。

比肩叠踵:〖解释〗形容人多。叠踵,脚尖踩脚跟。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出处】 【解释】比喻人多智慧多,有事请经过大家商量,就能商量出一个好办法来。 【示例】 【故事】

亚肩叠背:【出处】 【解释】前后的人肩背紧挨着。形容人多拥挤。 【示例】 【故事】

筑舍道傍:【出处】宋·司马光《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七年》:“此所谓筑舍道傍,无时可成。” 【解释】傍:通“旁”。在路旁盖房子,同路人讨论事情。比喻人多口杂,办不成事 【示例】 【故事】

过市招摇:〖解释〗市:闹市,指人多的地方;招摇:张扬炫耀。指在公开场合大摇大摆显示声势,引人注意。

骈肩叠迹:〖解释〗形容人多拥挤。同“骈肩累迹”。

三夫成市虎:〖解释〗比喻说的人多了,就能使人们把谣言当事实。同“三人成虎”。

熊罴百万:〖解释〗熊罴:两种猛兽,比喻勇猛的武士。勇猛的武士成千上万。形容军队人多将广,英勇善战。

众喣漂山:〖解释〗喣:吹气。许多人吹气,能使山漂走。比喻说坏话的人多了,能使人受到很大的损害。也比喻人多力量大。

众喣山动:〖解释〗众人吹气,可以移山。比喻人多力量大。同“众喣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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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大而无当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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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故事】春秋时期,楚国狂士接舆对肩吾说北海有一座姑射仙山,山上的神仙可以让世界五谷丰登。肩吾认为接舆的话大而无当、不近人情,就对连叔说接舆在吹牛。连叔沉思了一会,对肩吾说接舆的话不一定是没有道理的。

【出处】肩吾问于连叔曰:‘吾闻言于接舆,大而无当,往而不返,吾惊怖其言,犹河汉而无极也。’ 《庄子·逍遥游》

【解释】当:底。虽然大,却无底。原指大得无边际。后多用作表示大得不切合实际、不合用。

【用法】作谓语、定语;指不着边际

【近义词】硕大无朋、庞然大物、华而不实

【反义词】小巧玲珑、短小精悍、具体而微

【谜语】小额质押

【成语示列】要而言之,《全上古秦汉三国六朝文》实在的是大而无当的书,可供陈列而不适于实用的。 鲁迅《书信集·致章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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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直言不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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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直言不讳表示直率地提出不成熟的意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直言不讳

【汉语注音】:zhí yán bù huì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列传第三十九.刘魄传》:“臣鉴先征,窃惟今事,是以敢肆狂警,直言无讳。”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定语、状语;含褒义;是一种自谦之词,表示直率地提出不成熟的意见。

【直言不讳的意思】:直:直爽,坦率;讳:隐讳,避忌。有话直说,说话坦率,毫无顾忌。

【直言不讳的近义词】:正言不讳、心直口快、直言骨鳗、直抒己见、单刀直入、直言无隐;

【直言不讳的反义词】:支吾其辞、转弯抹角、旁敲侧击、隐约其辞、隐晦曲折、拐弯抹角;

【直言不讳的故事】

公元379年,前秦皇帝苻坚派苻丕率领十七万军队进攻东晋襄阳,襄阳守将朱序凭险固守,形势危如累卵。急报传到朝廷,孝武帝派赫赫有名的冠军将军刘波率八千人马驰救襄阳。刘波率军赶到离襄阳五十里处安营扎寨,军探报告前秦的兵力有十七万,他权衡对比认为无法救援,于是不再前进。朝廷认为刘波救援不力免去了他的冠军将军。

公元383年,东晋军在淝水之战中将前秦军打得溃不成军。孝武帝命令刘波坐镇北方,这时刘波已经病入膏肓,接到诏书后觉得自己无能为力。他想自己不久于人世,决定上一道奏疏。他在奏疏中开诚布公地写道:“我想起本朝开国历史,联想起如今的国事,所以不顾自己的肆无忌惮,毫不忌讳地把话说出来。接着,刘波建议孝武帝怎样治理国家、使用人才等。奏疏写好不久,他就去世了。

【直言不讳例句】

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四》:“宣王因趋而迎之于门,与人日:‘寡人奉先君之宗庙,守社径,闻先生直言正谏不讳。”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九回:“说着,说着,他越发提起前情,直言不讳,一味自怨自悔。”

梁斌《红旗谱》第五十二回:“这倒不必多心,我是个无党无派的人,才敢这样直言不讳。”

【直言不讳造句】

新调来的领导一说起话来便眉飞色舞,直言不讳,做起事来也是保持不拘一格的独特风格。

他跟推心置腹的好朋友在一起侃侃而谈的时侯,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说起话来更是直言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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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人字开头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5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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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杰地灵rén jié dì líng

出处:唐·王勃《滕王阁序》:“人杰地灵,徐孺下陈蕃之榻。”

意思:杰:杰出;灵:好。指有杰出的人降生或到过,其地也就成了名胜之区。

人尽其才rén jìn qí cái

出处:《淮南子·兵略训》:“若乃人尽其才,悉用其力。”

意思: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人困马乏rén kùn mǎ fá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七十七回:“马步三军没了气力,人困马乏。”

意思:人马都很疲乏。形容旅途劳累。

人老珠黄rén lǎo zhū huáng

出处:

意思:旧时比喻女子老了被轻视,就象因年代久远而失去光泽的珍珠一样不值钱。

人面兽心rén miàn shòu xīn

出处:《列子·黄帝》:“夏桀、殷纣、鲁醒、楚穆,状貌七窍皆同于人,而有禽兽之心。”《汉书·匈奴传赞》:“被发左衽,人面兽心。”

意思:面貌虽然是人,但心肠象野兽一样凶狠。形容为人凶残卑鄙。

人面桃花rén miàn táo huā

出处:唐·崔护《题都城南庄》诗:“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意思:形容男女邂逅钟情,随即分离之后,男子追念旧事的情形。

人民城郭rén mín chéng guō

出处:晋·陶潜《搜神后记》卷一:“有鸟有鸟丁令威,去家千年今始归。城郭如故人民非,何不学仙冢垒垒。”

意思:城郭:城墙。城郭还是旧有的,可人都不是原来的。感叹事态变迁,物是人非。

人命关天rén mìng guān tiān

出处:元·无名氏《杀狗劝夫》第四折:“人命关天,分甚么首从。”

意思:关天:比喻关系重大。指有关人命的事情关系及重大。

人命危浅rén mìng wēi qiǎn

出处:晋·李密《陈情表》:“但以刘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人命危浅,朝不虑夕。”

意思: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人莫予毒rén mò yú dú

出处:《左传·宣公十二年》:“及楚杀子玉,公喜而后可知也,曰:‘莫余毒也已。’是晋再克而楚再败也,楚是以再世不竞。”

意思:莫:没有;予:我;毒:分割,危害。再也没有人怨恨我、伤害我了。形容劲敌被消灭后高兴的心情。

人怕出名猪怕壮rén pà chū míng zhū pà zhuàng

出处:

意思:人怕出了名招致麻烦,就象猪长肥了就要被宰杀一样。

人弃我取rén qì wǒ qǔ

出处:《史记·货殖列传》:“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

意思:别人抛弃的东西我拾起来。原指商人廉价收买滞销物品,待涨价卖出以获取厚利,后用来表示不跟别人争,仍然有好处。

人强马壮rén qiáng mǎ zhuàng

出处:元·武汉臣《老生儿》第一折:“使不着人强马壮,端的是鬼使神差。”

意思:形容军队的战斗力很强或军容很盛。

人琴俱亡rén qín jù wáng

出处:《晋书·王徽之传》:“取献之琴弹之,久而不调,叹曰:‘呜呼子敬,人琴俱亡。’”

意思:俱:全,都;亡:死去,不存在。形容看到遗物,怀念死者的悲伤心情。

人情冷暖rén qíng lěng nuǎn

出处:唐·白居易《迁叟》诗:“冷暖俗情谙世路,是非闲论任交亲。”

意思:人情:指社会上的人情世故;冷:冷淡;暖:亲热。泛指人情的变化。指在别人得势时就奉承巴结,失势时就不理不睬。

人情世故rén qíng shì gù

出处:清·黄小配《廿载繁华梦》第三十回:“正是人情世故,转面炎凉。”

意思:为人处世的道理。

人穷志短rén qióng zhì duǎn

出处: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十一回:“所谓人穷志短,我那里敢和他较量,只索避了。”

意思:穷:困厄;短:短小。人的处境困厄,志向也就小了。

人穷智短rén qióng zhì duǎn

出处:宋·庄季裕《鸡肋编》卷下引陈无己诗:“人穷令智短。”惟白《建中靖国续灯录》:“人贫智短,马瘦毛长。”

意思:穷:困厄;短:短小。指人一到无路可走的时候,思想迟钝,办法也就不多了。

人取我与rén qǔ wǒ yǔ

出处:《史记·货殖列传》:“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

意思:取:拿;与:给。指商人囤积物资,待时出售以获厚利。

人去楼空rén qù lóu kōng

出处:唐·崔颢《黄鹤楼》诗:“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意思:人已离去,楼中空空。比喻故地重游时睹物思人的感慨。

人人得而诛之rén rén dé ér zhū zhī

出处:《庄子·庚桑楚》:“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人得而诛之。”

意思:得:可以,能够;诛:杀死。所有的人都可以杀死他。极言某人罪大恶极。

人人皆知rén rén jiē zhī

出处:

意思:皆:都。所有的人都知道。

人人自危rén rén zì wēi

出处:《史记·李斯列传》:“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

意思:每个人都感到自己不安全,有危险。

人山人海rén shān rén hǎi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五十一回:“每日有那一般打散,或是戏舞,或是吹弹,或是歌唱,赚得那人山人海价看。”

意思: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人神共愤rén shén gòng fèn

出处:《旧唐书·于柚传》:“肆行暴虐,人神共愤,法令不容。”

意思:人和神都愤恨。形容民愤极大。

人声鼎沸rén shēng dǐng fèi

出处: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一日午后,刘方在店中收拾,只听得人声鼎沸。”

意思: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形容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人生路不熟rén shēng lù bù shú

出处:

意思:比喻初到一个地方各方面都很陌生。

人生如寄rén shēng rú jì

出处:三国魏·曹丕《善哉行》:“人生如寄,多忧何为。”

意思:寄:寓居,暂住。指人的生命短促,就象暂时寄居在人世间一样。

人生如朝露rén shēng rú zhāo lù

出处:《汉书·苏武传》:“人生如朝露,何久自苦如此。”

意思: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人事代谢rén shì dài xiè

出处:唐·孟浩然《与诸子登岘山》诗:“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

意思:代谢:更迭,交替。泛指人世间的事新旧交替。

人手一册rén shǒu yī cè

出处:

意思:人人拿着一本(书)。多形容书的读者多。

人寿年丰rén shòu nián fēng

出处:

意思:人长寿,年成也好。形容太平兴旺的景象。

人死留名rén sǐ liú míng

出处:《新五代史·王彦章传》:“彦章武人,不知书,常为俚语谓人曰:‘豹死留皮,人死留名。’”

意思:指人生前建立了功绩,死后可以传名于后世。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rén tóng cǐ xīn,xīn tóng cǐ lǐ

出处:

意思:指合情合理的事,大家想法都会相同。

人头畜鸣rén tóu chù míng

出处:《史记·秦始皇本纪》:“(胡亥)诛(李)斯、(冯)去疾,任用赵高。痛哉言乎!人头畜鸣。”

意思:鸣:叫。这是骂人的话,指虽然是人,但象畜类一样愚蠢。也比喻人的行为非常恶劣。

人亡物在rén wáng wù zài

出处:宋·曾会《重登潇湘楼》诗:“物在人亡空有泪,时殊事变独伤心。”

意思: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人亡政息rén wáng zhèng xī

出处:《礼记·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意思:亡:失去,死亡;息:废,灭。旧指一个掌握政权的人死了,他的政治措施也跟着停顿下来。

人微权轻rén wēi quán qīng

出处:《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以监军,乃可。”

意思:微:低下。指人的资历浅,威望低,权力不能使大家信服。

人微言轻rén wēi yán qīng

出处:宋·苏轼《上执政乞度牒赈济及因修廨宇书》:“某已三奏其事,至今未报,盖人微言轻,理当自尔。”

意思:地位低,说话不受人重视。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rén wéi dāo zǔ,wǒ wéi yú ròu

出处:《史记·项羽本纪》:“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

意思:刀俎:刀和刀砧板,宰割的工具。比喻生杀的权掌握在别人手里,自己处在被宰割的地位。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rén wèi cái sǐ,niǎo wèi shí wáng

出处:

意思:旧时俗语。意思是为了追求金钱,连生命都可以不要。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rén wú yuǎn lǜ,bì yǒu jìn yōu

出处:《论语·卫灵公》:“子曰:‘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意思:虑:考虑;忧:忧愁。人没有长远的考虑,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表示看事做事应该有远大的眼光,周密的考虑。

人心不古rén xīn bù gǔ

出处: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五回:“奈近来人心不古,都尚奢华。”

意思:古:指古代的社会风尚。旧时指人心奸诈、刻薄,没有古人淳厚。

人心不足蛇吞象rén xīn bù zú shé tūn xiàng

出处:《山海经·海内南经》:“巴蛇食象,三岁而出其骨。”战国楚·屈原《天问》:“一蛇吞象,厥大何如?”

意思:比喻人贪心不足,就象蛇想吞食大象一样。

人心惶惶rén xīn huáng huáng

出处: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四回:“今人心皇皇,见太叔势大力强,尽怀观望。”

意思:惶惶:也作“皇皇”,惊惶不安的样子。人们心中惊惶不安。

人心齐,泰山移rén xīn qí,tài shān yí

出处:

意思:只要大家一心,就能发挥出极大的力量。

人心如面rén xīn rú miàn

出处:《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

意思:心:指思想、感情等。指每个人的思想也象每个人的面貌一样,各不相同。

人心归向rén xīn guī xiàng

出处:《晋书·熊远传》:“人心所归,惟道与义。”

意思:向:归向,向往。指人民群众所拥护的,向往的。

人才辈出rén cái bèi chū

出处: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元纪·世祖至元二十年》:“得如左丞许衡教国子,则人才辈出矣。”

意思:辈出:一批一批地出现。形容有才能的人不断涌现。

人才济济rén cái jǐ jǐ

出处:《书·大禹漠》:“济济有众,咸听朕命。”

意思:济济:众多的样子。形容有才能的人很多。

人财两空rén cái liǎng kōng

出处: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六:“他有偌多的东西在我担里,我若同了这带脚的货去,前途被他喊破,可不人财两失。”

意思:人和钱财都无着落或都有损失。

人存政举rén cún zhèng jǔ

出处:《礼记·中庸》:“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意思:旧指一个掌握政权的人活着的时候,他的政治主张便能贯彻。

人地生疏rén dì shēng shū

出处:

意思:人事不熟,地方陌生。指初到一地,对当地的人事和地理都不熟悉。

人定胜天rén dìng shèng tiān

出处:《逸周书·文传》:“人强胜天。”宋·刘过《襄阳歌》:“人定兮胜天,半壁久无胡日月。”

意思:人定:指人谋。指人力能够战胜自然。

人多势众rén duō shì zhòng

出处:

意思:人多力量大。

人多手杂rén duō shǒu zá

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七回:“老太太屋里还罢了,太太屋里人多手杂,别人还可已,那个主儿的一伙子人见是这屋里的东西,又该使黑心弄坏了才罢。”

意思:指动手的人多。也只人头杂的场合,东西容易散失或丢失。

人多嘴杂rén duō zuǐ zá

出处: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九回:“闺臣恐人多嘴杂,说话不便,即同良箴、红蕖、紫绡另在一房居住。”

意思:杂:杂乱,多种多样。谈论的人多,说法多种多样。也指在场的人多,七嘴八舌。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rén ér wú xìn,bù zhī qí kě

出处:《论语·为政》:“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意思:信:信用;其:那;可:可以,行。一个人不讲信用,真不知道怎么能行。指人不讲信用是不行的。

人非木石rén fēi mù shí

出处: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身非木石,独与法吏为伍,深幽囹圄之中,谁可告愬者?”

意思:指人是有思想感情的,容易为外界事物所打动,不同于无生命、无知觉、无感情的树木石头。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rén fēi shèng xián,shú néng wú guò

出处:《左传·宣公二年》:“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意思:旧时指一般人犯错误是难免的。

人浮于事rén fú yú shì

出处:《礼记·坊记》:“故君子与其使食浮于人也,宁使人浮于食。”

意思:浮:超过。原指人的才德高过所得俸禄的等级。后指工作中人员过多或人多事少。

人欢马叫rén huān mǎ jiào

出处: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四:“只听得外面喧嚷,似有人喊马嘶之声,渐渐近前堂来了。”

意思:人在呼喊,马在嘶鸣。形容一片喧闹声。

人急智生rén jí zhì shēng

出处:

意思:在紧急情况下突然想出了好主意。

人给家足rén jǐ jiā zú

出处:《史记·太史公自序》:“要曰强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商君列传》:“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意思:给:富裕,充足。家家户户丰衣足食。

人己一视rén jǐ yī shì

出处: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二:“此正无意于我,人己一视之道,实贤人君子之盛德。”

意思:待别人象待自己一样。比喻待人没有私心。

人间地狱rén jiān dì yù

出处:

意思:人世间的活地狱。比喻黑暗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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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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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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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千里迢迢成语故事_600字

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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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qiān lǐ tiáo tiáo

成语故事】传说汉明帝时期,汝州南城秀才张邵与楚州山阳秀才范式,两人结伴到洛阳应试。他们结为莫逆之交,相约来年重阳在张邵家聚会。范式因经商误了约期,便自刎而死。他的灵魂千里迢迢去会张邵。张邵也千里迢迢去拜谒范式的尸体,之后也自刎而死。

【典故】辞亲别弟到山阳,千里迢迢客梦长。岂为友朋轻骨肉,只因信义迫中肠。  明·冯梦龙《古今小说·范巨卿鸡黍死生交》

【释义】迢迢:遥远。形容路途遥远。

【用法】作谓语、定语、状语、分句;形容路途遥远

【近义词】不远千里、天南海北

【相反词】一墙之隔、朝发夕至、近在咫尺

【英语】fromagreatdistance

【成语造句】

◎ 一位现为师职干部的他们的老下级,千里迢迢专程来看望他们。

◎ 她最大的错误是千里迢迢来这里,找了父亲这么个人,她自己来倒也罢了,可她把我也携来了。

◎ 事实上,奥丽维亚后来落魄巴黎,贫病交加,千里迢迢送来巨额支票和无限安慰的仍然是不念旧恶的琼·芳登。

◎ 虎妈妈的脸上又露出了笑容,它没有白辛苦,千里迢迢地奔波,总算摆脱了猎人,找到了一块生存之地。

◎ 妈妈千里迢迢寻了这么一个人,真使我为她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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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形容天气炎热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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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流浃背】——天气非常的热,出汗非常的多,汗水流的满背都是。这个词语除了形容天气热以外,还可以用来形容人的心里非常的恐惧或非常的害怕。现也形容出汗很多,背上的衣服都湿透了。

【挥汗如雨】——出汗就好像下雨一样,哈哈这天得热成什么样了啊。形容天热出汗多。

【遍体生津】----吓得浑身是汗,遍体生津(这个词语和天气炎热关系不大,顶个数吧)

【骄阳似火】——强烈的阳光好像烈火一样。形容天气非常炎热。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挥汗成雨】——挥:洒,泼。形容人多。用手抹汗,汗洒下去就跟下雨一样,也形容出汗多。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当空】——炎炎的太阳高高地挂在天上,比喻天气炎热。

【热不可耐】——用来形容天气非常非常的热,简直无法让人去忍受了。

【五黄六月】——指阴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汗如雨下】——汗珠像下雨似的往下掉。形容出汗很多。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烈日当空。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出自]《诗经·大雅·云汉》:“旱既大甚,则不可沮,赫赫炎炎,云我无所..

【大汗淋漓】——淋漓:液体湿湿地淌下,即流滴的样子。形容因运动或体力劳动,天气炎热等导致出了很多汗。

【吴牛喘月】——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

【焦金烁石】——天气热的可以使金石熔化为枯焦。用来形容天气酷热。

【椅席炙手】——家里的椅子、席子用手摸上去都觉得烫手,这个四字词语是用来形容天气炎热的。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天气酷热,好像金石都要熔化。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

夏日炎炎——夏天阳光强烈,十分炎热。

烈日炎炎——形容夏天阳光强烈。也可称“赤日炎炎”。例:“烈日炎炎似火烧”。

皎阳似火——皎:白而亮。太阳像火一样燃烧。多形容夏日的炎热。

赫赫炎炎——形容炎热炽盛的样子。

骄阳如火——像火一样的阳光。形容天气非常热。亦作 骄阳似火

炎炎夏日——非常炎热的夏天。如:炎炎夏日海滩上到处都是戏水的人潮。

炎阳炙人——炙:烤。指炎热的太阳照射在身上,好像烤火一般热。形容非常酷热。

烈日当空——炎热的太阳高挂天空。形容天气酷热。近义 火伞高张

狂风烈日——强风猛烈而酷热的天气。如:古代骆驼商队行经戈壁,常需忍受狂风烈日的恶劣天候。

吴牛喘月——《太平御览》卷四引《风俗通》:“吴牛望见月则喘,使(彼)之苦于日,见月怖喘矣。”吴牛:指产于江淮间的水牛。意思是,吴地炎热的时候较长,水牛怕热,见月亮以为是太阳,就害怕得不断喘气。后比喻因疑心而害怕。也用以形容天气酷热。唐•李白《丁都护歌》:吴牛喘月时,拖船一何苦。

火伞高张——比喻烈日当空。如:夏日炎炎,火伞高张。近义 烈日当空

流金铄石——铄、流:熔化。形容酷热天气炎热的成语,好象金石都要熔化。《楚辞•招魂》:“十日代出,流金铄石些。”亦作 铄石流金 烁石流金 烁玉流金 例:“炎炎火日当天,烁石流金之际,只得赶早凉而行。”(《水浒》二十七回)

五黄六月——指农历五、六月间天气最炎热的时候。

浮瓜沉李——三国•魏•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浮甘瓜于清泉,沉朱李于寒冰。”后以“浮瓜沉李”比喻夏日的一种生活景象。浮沉於水中的瓜、李,是夏天清凉可口的食物。亦作 浮瓜避暑 沉李浮瓜。

浮瓜避暑——暑日消暑的乐事。见“浮瓜沉李”。

热不可耐——形容非常热,令人不可忍受。

绿树成荫——树木枝叶茂密,遮住了阳光。正是盛夏季节。

椅席炙手——椅子、席子摸着烫手,形容天气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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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反复推敲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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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故事】唐朝时期,诗人贾岛因考试不中就去当和尚,法名无本。他爱好作诗,作诗时十分认真。一次得诗“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便去请教韩愈,韩愈建议他用“僧敲月下门”,韩愈被贾岛的这种严谨治学所感动。

【出处】贾岛初赴举,在京师,一日,于驴上得句云:‘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又欲着‘推’字,炼之未定。《诗话总龟》

【解释】多次捉摸,选择最佳方案。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仔细琢磨

【近义词】仔细琢磨

【成语例句】

◎经过反复推敲,我们终于选择了这个方案。

◎对我们起草的《创作情况汇报》,他在统改全稿时,总是要反复推敲,字斟句酌。

◎在备课时,要精心设计,反复推敲。

◎不是看见什么就画什么、也不是主观主义地对待客观实际的画家,其所以能够遵循客观实际的法则而又能够充分发挥构思的主观作用,从而创造出富于感染力的形象,除了其他条件之外,也依靠他在创作过程中的反复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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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无足轻重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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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wú zú qīng zhng

【解释】:足:足以。没有它并不轻些,有它也并不重些。指无关紧要。

【出处】: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京考官劾》:"王文成后日功名不必言,即扬廉亦至南礼部尚书,谥文恪,则言官白简,亦未足轻重也。"

【例子】:这次清算对蒋殿人来说真可谓牛身失毛。冯德英《迎春花》第四章

【反义词】:举足轻重

【近义词】:无关宏旨、无关大局、无关紧要

【歇后语】:鸡尿湿柴;一斗谷子添一粒

【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人、事、物

【英文】:insignificant

【日文】:とるに足(た)りない,重大視(ゅうだいし)るに及(およ)ない

【德文】:kein Gewicht ha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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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天真烂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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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真烂漫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天真烂漫

【汉语注音】:tiān zhēn làn màn

【成语出处】:元.夏文彦《图绘宝鉴.五.郑思肖》:“工画墨兰,尝自画一卷,长大会,高可五寸许。天真烂漫,超出物表。”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儿童等,侧重于指自然坦率。

【天真烂漫的意思】:天真:指人的心地非常单纯,不存在虚伪做作的成份;烂漫:自然坦率的样子。原指不矫揉造作,纯真自然。现多用于形容儿童青少年性情直率,心地善良单纯,自然生动而不做作。

【天真烂漫的近义词】:天真无邪、活泼可爱;

【天真烂漫的反义词】:矫揉造作、老成持重;

【天真烂漫的故事】

郑思肖是南宋时期有名的画家,南宋灭亡以后他非常思念南宋,他在站着坐着或睡觉时都要面对南方,他只接待南方来拜访他的人,北方来拜访他的人他便不待相见。郑思肖非常喜欢画兰花,他画的兰花很生动但却没有土根,看过他画的人有人问他:“先生画的墨兰怎么不画土根的呢?”郑思肖听了便很生气的说:“土地都被抢走了还哪有土根!”这些都表明了郑思肖对南拼死的怀念以及对元朝的抗议之情。当地县官很想要一副郑思肖的画,他叫差人传话给郑思肖,说如果能送一幅墨兰画给县官便免去他的赋税。郑思肖不屑一顾地对差人说:“回去告诉你们老爷,他头可得,兰不可得!”县官听了很生气,想要处罚他,但回头想想这样做了会让其他的文人们反对他便也就此作罢。“天真烂漫”这个成语出自人们对郑思肖墨兰的赞叹,有一次他画了一幅长一丈,高五寸的墨兰画,全无土根,他在画上题了“纯是君子,绝无小人”八个字,朋友们都夸这幅画生机勃勃,天然纯真。

【天真烂漫例句】

宋.龚开《高马小儿图》诗:“此儿此马俱可怜,马方三齿儿未冠。天真烂熳好容仪,楚楚衣装无不宜。”

明.胡应麟《诗薮.宋》:“子瞻虽体格创变,而笔力纵横,天真烂熳。”

清.袁牧《小仓山房尺牍》第六十六首:“公当日之书,如曼殊仙子……然而天真烂漫,,有迥非专门名家所可企及者,其故何也?”

清.石玉昆《三侠五义》第四十五回:“包公见他天真烂漫,不拘礼法,只要合了心就乐,便道:‘三义士,你看外面已交四鼓,夤夜之间那里寻找。暂且坐下,我还有话问你。’”

【天真烂漫造句】

一年一度的儿童节,都是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最期待的属于他们自已的节日。

郑老师为了让孩子体验生活,情人节那天带着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来到中山广场卖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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