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优秀20篇

塞翁失马比喻一时虽然受到损失,也许反而因此能得到好处。也指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为好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一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阅读。

浏览

7638

作文

1000

以“笑”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13 字

+ 加入清单

[笑逐颜开] 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笑容可掬] 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笑面夜叉] 比喻面带笑容而居心狠毒的人。

[笑面虎] 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笑里藏刀] 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笑而不答] 只是微笑着,不作正面回答。

[笑不可仰] 笑得直不起腰来。

[笑比河清] 形容态度严肃,难见笑容。

[笑傲风月] 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成语故事

全文共 654 字

+ 加入清单

北朝时,高洋废掉了魏孝静帝元善见,建立了北齐朝廷,当上了文宣帝。高洋为了培植自己的势力,肆意杀戮元帝的近亲,这使得大臣元景安感到十分惶恐。为了保全性命,他串联了几个人向高洋请求将自己的姓氏改成高,以讨他的喜欢。元景安有位堂弟,名叫元景皓,他听说了这件事非常气愤,说道:“怎么能抛弃本姓,随人家的姓呢?大丈夫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呀!”

第二天,元景安把堂弟的这番话告诉了高洋,高洋立即将元景皓斩首,并且把他的家属遣送到彭城。元景安因此受到高洋的赏识,官越做越大,一直做到领军大将军。

故事启发】这个故事是关于家庭的。北朝时高洋将元善见废掉建立了北齐政府当上了皇帝,在他当皇帝期间大肆杀害前皇帝近亲,大臣元景安对此感到十分害怕,于是他提出要将自己的姓氏改成高来保命,他的堂弟很气愤表示不该为了保命而牺牲自己的姓氏,他随即将此话告诉高洋,用堂弟的性命换来了他一生的荣华富贵。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这个故事中高洋害怕前皇帝宗族人叛乱选择杀掉他们,元景安为保命选择牺牲自己的亲人,他最后的确得到了荣华富贵,但是不知他在享受自己的荣华富贵时可会想到自己的弟弟?可能他认为就是自己弟弟的错误,不关自己的事情,但是他从未想过自己也有错误,他会被世人所嫌恶。

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本姓都可以抛弃那就没有什么是他做不出来的,我们应该学习元景皓,生命固然可贵,但是名节更可贵,万万不能因为追求财富保命而抛弃自己的本心。他虽然死了但是世人都会称赞他,他值得我们学习。但是元景安不仁不义为一己私欲而残害亲人必定会遭到世人的厌恶,因此我们要保持本心。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博而不精的成语故事_600字

全文共 548 字

+ 加入清单

“博而不精”这则成语的意思是比喻常识广博而不精深。

这个成语来源于《后汉书马融传》,贾君精而不博,郑君博而不精,即精即博,吾何加焉?

东汉著名的经学家郑兴,以研究《左氏春秋》着称于世。他的儿子郑众,十二岁时就跟父亲学习这部经学著作。后来,郑众还学习了《周易》,《毛诗》,《周礼》等经学著作,使他学识渊博,几乎无所不晓,在上层社会很有名气。

郑众当官后,在公务之余给一些年轻人讲解《毛诗》、《周礼》等经学著作,并且花很大的精力为《左氏春秋》作注。后来,终于完成了《左氏春秋》的注释工作。这部书流传后,和另一位经学家贾逵所注的《左氏春秋》齐名,都受到学者们的好评。当时,最著名的经学家是马融。他注过《周易》、《尚书》、《毛诗》、《三礼》、《论语》、《孝经》,使古文经学达到成熟的境地,因此,弟子多达千人。马融除了为经书作注外,又兼注《老子》、《淮南子》。讲课时坐在高堂上,挂上纱帐,前面让学生坐着听课,后面列一班女乐演奏音乐,很有特点。

马融研究了《左传》后,也准备注一部《左氏春秋》,他仔细阅读了贾逵和郑众的注本后评价说:“贾逵的注本精深而不广博,郑众的注本广博而不精深。要是既精深又广博,那我怎能超过他们?”马融觉得,这两个注本各有各的长处,合起来就弥补了各自的不足之处,便决定不再给《左氏春秋》作注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大义灭亲成语故事

全文共 983 字

+ 加入清单

春秋前期,朝歌(今淇县城)为卫国都。

石碏,春秋时卫国大夫。卫庄公有三个子,大姬完次姬晋三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无恶不作,成为朝歌大害。

当时,老臣石碏,为人耿直,体恤百姓疾苦。他几次劝庄公管教约束州吁,但庄公不听,州吁作恶日甚,且享受过程。

碏子石厚,常与州吁并车出猎,为非作歹。石碏大怒,用鞭子抽打他五十下,锁入房内。石厚越窗逃出,住州吁府内。不回家,仍天天跟着州吁胡作非为,祸害百姓。

庄公死后,姬完继位,称卫桓公,石碏见他生性懦弱无为,告老还乡,不参朝政。此时,州吁更加横行霸道。

公元前719年,州吁听计石厚,害桓公夺位。州吁石厚为制服国人,立威邻国,就贿赂鲁陈蔡宋待国,大征青壮年去打郑国,弄得劳民伤财。当时,朝歌有民谣云:“一雄毙,一雄尖,歌舞变刀兵,何时见太平?”

州吁见百姓不拥戴自己,甚忧。石厚又让州吁去请其父石碏出来共掌国政。州吁派大臣带白壁一双白粟五百钟去请。石碏拒收礼品,推说病重回绝,石厚亲自回家请。

石碏早想除掉祸根,为国为民除害。他趁石厚请他参政,假意献计说,新主即位,能见周王,得到周王赐封,国人才肯服贴。陈国国君忠顺周王,周王很赏识他,你应该和新主一同去陈国,请陈桓公朝周王说情,周王便会见之。

石厚十分高兴,便备厚礼赴陈,求陈向周王通融。

见此,石碏割破手指,写下血书,派人事先送到陈国。血书写道:“我们卫国民不聊生,固是州吁所为,但我逆子石厚助纣为虐,罪恶深重。二逆不诛,百姓难活。我年老体衰,力不从心。现二贼已驱车前往贵国,实老夫之谋。望贵国将二贼处死,此乃卫国之大幸!”

陈国大夫子针,与石碏有深交,见血书,奏陈桓公,桓公命将州吁石厚抓住,正要斩首,群臣奏:“石厚为石碏亲子,应慎重行事,请卫国自己来问罪”。

石碏知二贼被捉,急派人去邢国接姬晋(州吁之兄)就位(即卫宣公),又请大臣议事。众臣皆曰:“州吁首恶应杀,石厚从犯可免。”石碏正色道:“州吁罪,皆我不肖子酿成,从轻发落他,难道使我徇私情,抛大义吗?”从默然,石碏家臣羊肩说:“国老不必怒,我即赴陈办理此事”。

羊肩到陈杀石厚,石厚说:“我是该杀。请将我囚回卫国,见父后再死。”羊肩说:“我奉你父命诛逆子,想见你父,我把你的头带回去见吧!”遂诛之。

石碏为国大义灭亲之事,史学家左丘明记之,卫民传颂至今。石碏的这种做法得到后人的赞许,后来人们称这种行为是“大义灭亲”。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数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94 字

+ 加入清单

一举成名 原指一旦中了科举就扬名天下。后指一下子就出了名。

一龙一蛇 比喻人的处藏或出或处,或显或隐,随着情况的不同而变更。

一秉至公 秉:掌握、主持;至:极、最。办事一切都出于公心。形容大公无私。

一抔黄土 一抔:一捧。一捧黄土。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发千钧 发:头发;钧:古代的重量单位,合三十斤。危险得好象千钧重量吊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

一人传虚,万人传实 虚:不确实,指无中生有的事。本来没有的事,传的人多了,就信以为真。

一鳞一爪 原指龙在云中,东露一鳞,西露半爪,看不到它的全貌。比喻零星片段的事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个浪头尚未平复,另一个浪头又掀起了。比喻事情进行波折很多,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又发生了。

一吟一咏 指吟诗作赋。

一枕黄梁 原比喻人生虚幻。后比喻不能实现的梦想。

一差二错 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差错。

一举一动 指人的每一个动作。

一分为二 哲学用语,指事物作为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相互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通常指全面看待人或事物,看到积极方面,也看到消极方面。

一个萝卜一个坑 比喻一个人有一个位置,没有多余。也形容做事踏实。

一客不烦二主 一个人全部承担,或由一个人始终成全其事。

一马当先 原指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一钱不落虚空地 比喻丝毫不浪费。

一隅之见 见:见解。偏于一方面的见解。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介不取 一介:一粒芥菜子,形容微小。一点儿小东西也不拿。形容廉洁、守法,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一点都不要。

一瓣心香 心香:旧时称中心虔诚,就能感通佛道,同焚香一样。比喻十分真诚的心意(用在祝愿)。

一挥而就 挥:挥笔;就:成功。一动笔就写成了。形容写字、写文章、画画快。

一诺千金 诺:许诺。许下的一个诺言有千金的价值。比喻说话算数,极有信用。

一弹指顷 手指一弹的时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一锤定音 比喻做事干脆,说了算数。

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意思是山势又高又险,一个人把着关口,一万个人也打不进来。形容地势十分险要。

一官半职 泛指官职。

一不扭众 一个人难违反众人的意见。

一片汪洋 形容水面辽阔,水势浩大。

一日之雅 雅:交往。指短暂的交往。指交情不深。

一股脑儿 通通。

一模一样 样子完全相同。

一笔勾销 把账一笔抹掉。比喻把一切全部取消。

一盘散沙 比喻力量分散,没有组织起来。

一日万里 比喻行动非常迅速。

一唱三叹 一个人领头唱,三个人和着唱。原指音乐和歌唱简单而质朴。后转用来形容诗婉转而含义深刻。

一匡天下 匡:纠正;天下:原指周天子统治所及的地方,即整个中国。纠正混乱局势,使天下安定下来。

一败如水 形容军队打了大败仗,象水泼到地上那样不可收拾。

一身两役 一个人做两件事。

一手独拍,虽疾无声 疾:急速,猛烈。比喻一个人或单方面的力量难以办事。

一瞑不视 瞑:闭眼。闭上眼睛,不再睁开。指死亡。也指逃避现实。也可形容不怕牺牲。

一发破的 发:射出;的:箭靶的中心。一箭就射中箭靶中心。比喻一下子就击中目标或一句话就击中要害。

一帆风顺 船挂着满帆顺风行驶。比喻非常顺利,没有任何阻碍。

一轨同风 车轨相同,风俗一致。比喻国家统一。

一成一旅 成:古时以方圆十里为一成;旅:古时以兵士五百人为一旅。形容地窄人少,力量单薄。

一反常态 完全改变了平时的态度。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一窝蜂 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一觞一咏 觞:古代盛酒器,借指饮酒;咏:吟诗。旧指文人喝酒吟诗的聚会。

一心一德 大家一条心,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

一长两短 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

一见钟情 钟:集中;钟情:爱情专注。旧指男女之间一见面就产生爱情。

一举两得 做一件事得到两方面的好处。

一面之词 争执的双方中一方所说的话。

一体同心 一体:一个整体;同心:齐心。比喻关系密切,共同一心。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个人得道面仙,全家连鸡、狗也都随之升天。比喻一个人做了官,和他有关系的人也都跟着得势。

一扫而空 一下子便扫除干净。比喻彻底清除。

一动不如一静 没有把握或无益的事,还是不做为好。比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寒如此 一:竟然;寒:贫寒。竟然穷困到这样的地步。形容贫困潦倒到极点。

一尺水十丈波 比喻说话夸张,不真实。

一蛇两头 比喻阴险凶恶的人。

一家眷属 眷属:家属,亲属。比喻出于同一流派。

一笔抹煞 抹煞:勾销。画一笔,全部抹掉。比喻轻率地把成绩、优点全部否定。

一步一鬼 走一步路就好象碰到一个鬼。形容遇事多疑。

一命呜呼 呜呼:叹词,古代祭文末多有此词,后即以此为死亡的代称。指人死亡。

一把死拿 比喻因循守旧,不肯变通。

一簧两舌 比喻胡言乱语。

一波三折 原指写字的笔法曲折多变。现比喻文章的结构起伏曲折。也比喻事情进行中意外的变化很多。

一本万利 本钱小,利润大。

一表非凡 表:外貌;凡:平凡。形容人容貌俊秀又有精神。

一决雌雄 雌雄:比喻胜负、高下。决一胜负,比个高下。

一无所得 什么也没有得到。形容毫无收获。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蔽:遮。一片树叶挡住了眼睛,连面前高大的泰山都看不见。比喻为局部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全局或整体。

一触即发 触:碰;即:就。原指把箭扣在弦上,拉开弓等着射出去。比喻事态发展到了十分紧张的阶段,稍一触动就立即会爆发。

一家之计 指一夫一妻的家庭。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宠辱不惊成语故事_2900字

全文共 2815 字

+ 加入清单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任天上云卷云舒。”此为明代陈继儒所著《醉古堂剑扫》中的名联。《醉古堂剑扫》又名《幽窗小记》,是中国修身养性三大奇书之一。

这两句最早出在洪应明的《菜根谭》中。寥寥数语,深刻道出了对事对物、对名对利的平和淡泊态度,告诫世人,为人处世要视恩宠和失意如庭前花开花落般平常,不被惊扰牵制;把官场职位去留看作云卷云舒般平常,毫不在意。

宠辱不惊、去留无意说起来容易,可做起来就难了。人生得与失,无非名与利,对于“宠辱”又怎能不忧不惧、不喜不悲呢?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穷其一生追名逐利了,更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失意落魄、心灰意冷了。何以见得?我国古代的贬官文化即是明证。古制中国,宦海沉浮,稍不留意,就会受到贬谪。被贬官失了宠,跌宕、孤苦,于是亲近自然,寄情山水,所以我们今天才能看到很多古典优秀作品。等过了一段时间,时过境迁,皇上觉得被贬的人还不错,于是拨乱反正,重新恢复名誉,受贬的官员人品文品双全,随之载入史册,这就是所谓的贬官文化。所以说,能做到泰然以对、宠辱不惊绝非易事,宠辱不惊不是弱者和失败者无奈之下的一种自我安慰和自我解嘲,不是消极的回避,也不是看破红尘,而是远离名利、远离喧嚣的一种坦然,一种从容,是一种达观、崇高的境界。宠辱不惊的人和事在历史上并不鲜见,这里讲述一个《唐书·卢承庆传》里的故事

话说隋朝末年,隋炀帝荒淫无度,天下大乱。当时唐国公李渊任太原郡太守,是太原郡行政和军事上的一把手。李渊对隋朝忠心耿耿,立下了不少汗马功劳。眼见隋炀帝的统治日益残暴,隋朝江山已日薄西山,气息奄奄,无可奈何之下,只好作出在太原起兵反隋、夺取天下的决定。当时幽州涿县人卢赤松,听说李渊兴兵反隋,便到霍邑迎见李渊。李渊反隋前,卢赤松任河东县令,先前就认识李渊。李渊兵到后,他立刻弃县迎接李渊,之后成为李渊的僚属,拜为行台兵部郎中。因卢赤松有呈献河东通路的功劳,而且与李渊关系密切,李渊建唐后,封卢赤松为范阳郡公。卢赤松有个儿子,叫卢承庆,长得相貌堂堂,仪态大方,又博学多才。卢赤松去世后,卢承庆年纪尚小,便继承了范阳郡公的爵位。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卢承庆被任为秦州参军。有一次上朝奏报河西军情,说得头头是道,很有见地,李世民不觉暗自赞叹称奇,认为他很善于言辞,于是提升他为考功员外郎。唐朝的考功员外郎为中央官吏中的要职,是隶属于吏部的官职,主要负责考察官员,相当于现在的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副局长。卢承庆后又升至民部侍郎。

一次,李世民向他询问历朝历代户籍的事,卢承庆引经据典,从夏商、北周,一直说到隋朝,对人口的增加、减少以及其中的发展变化,说得非常具体详细,李世民对他大加赞赏。不久又委任他兼任检校兵部侍郎,掌管五品官的选用。卢承庆不接受这一升迁,推辞说:“选用官员的事情是尚书省的职责,我掌管是越权的。”李世民一听不高兴了,他奉行的是“为人君者,驱驾英才,推心待士”。于是就对卢承庆说:“我相信你,你为什么不相信自己呢?”得到唐太宗的信任,卢承庆又历任雍州别驾、尚书左丞。自始至终,卢承庆都很从容,并没有因得到升迁而沾沾自喜。

唐太宗驾崩后,唐高宗李治继位。由于权相褚遂良诬告,卢承庆被贬为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永徽年间,褚遂良又指控他在雍州任上失职,为此获罪,被贬为简州司马。一年后,又转任洪州长史。卢承庆对褚遂良的弹劾很淡定,他认为,作为一个官员,主要是为国尽忠,官职是升是降并不影响自己为国效忠。由于自己老说实话得罪了皇上,因此获罪被贬出去做了简州司马,可当简州司马他一点没觉得窝火。

李治有风眩症,要去汝州温泉疗养一阵子,由于卢承庆为官清廉,做事认真,讲求实际,于是被提拔为汝州刺史,不久又召他回京任光禄卿。在度支尚书任上的卢承庆被授参知政事衔,为实质宰相。同年,因涉嫌谋反被流放的前宰相国舅长孙无忌进一步遭到指控,卢承庆和其他宰相李?、许敬宗、辛茂将、任雅相奉命调查。其中许敬宗是武皇后的党羽,也是调查的发起者,因此长孙无忌最终被迫>自杀。当年,卢承庆被授予高一级的宰相衔同中书门下三品。

显庆五年七月,出任宰相还不足一年的卢承庆,因对度支事务处理不当,在财政工作上出现了重大失误,因未能征足赋税受到御史台官员弹劾。高宗觉得此事不好处理,因为卢承庆是武后建议提拔的。武则天闻知后,请高宗按章办事,对大臣要功过两分清,不要看她的面子。于是,高宗下诏将卢承庆免职以示惩罚,后又考虑其才干起用为润州(今江苏镇江)刺史。卢承庆后又迁雍州长史,授银青光禄大夫,被任为刑部尚书。告老退休后,高宗授他金紫光禄大夫衔。

卢承庆死后,赠幽州都督,谥号“定”。临终时,他告诫他的儿子说:“死是必然的道理,就像每天有早上和晚上一样。我死后,用平时穿的衣服入殓,望日、朔日也不要用牲口祭奠我。不要用占卜的方式选择下葬的日子,陪葬的器物就是陶器漆器,棺木就用一般的木头。坟墓的高度能够审识就可以了,墓碑上写上任职和生卒年月就可以了,不写那些虚浮夸耀的言词。”

从卢承庆的遗言中可看出,卢承庆不仅清廉,而且是个对虚荣看得非常淡的人。在他任考功员外郎时曾遇到这样一件事。当时,考察官员有级别标准,先大体分成上中下,然后每一级再分成上中下,比如最好的是上上,差一点的是上中,以及中中、中下、下下之类。到年终考核时,卢承庆要奉命给下级官员评定等级。评定等级事关每位官员的仕途升迁,所以大家都非常紧张。在待考的官员中,有一个监督漕运的官员,此人在运粮食的过程中,由于翻船把不少粮食掉进了河里。因为运粮船沉没一事,卢承庆给那位运粮官评了个“中下级”,他对那个运粮官说:“你捅这么大娄子,没给你弄个下下就是照顾你的面子了。你把船都弄翻了,国家的粮食丢失了那么多,所以只能给你中下这么一个评价。”那位运粮官听后没有流露出半点不高兴的神情,一言不发退下了。

卢承庆很纳闷,我给他这么低的一个评价,他都没生气,说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看来这人还真行,起码这个人有认错的表现,从这点上来讲,还是有责任心的,那就改个中中吧。

改成中中后,这个运粮官也没显得有什么高兴,依然没发表意见,既不说一句虚伪客套的感谢话,也没有激动的神色。卢承庆更纳闷了,心想,这个人可真绝啊,是升是降,他都能坦然面对,看来是个奇人,难得啊难得!卢承庆对他的反应表示赞赏,评为中上。

后来,卢承庆通过调查得知,那次船翻了,根本不是那个运粮官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是中途突然遇到大风,把粮船给吹翻了。卢承庆觉着冤枉人家了,于是又给那人的评定由中中改成了中上。

那个运粮官得知卢承庆给他的评定改成中上了,依然是一副坦然面对的样子,并没有因此而特别高兴。通过这件事,那个运粮官给卢承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卢承庆器重他高雅的气量,欣赏那人宽宏的气度,在以后的吏部考核时,就特别注意提拔他。

《增广贤文》有这样一句话:“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广厦千间,夜眠八尺。”只有想得开,才能抛弃贪欲,淡泊名利,轻松愉快。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痛心疾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1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痛心疾首形容痛恨到了极点或者极为悲愤、伤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痛心疾首

【汉语注音】:tòng xīn jí shǒu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成公十三年》:“诸侯备闻此言,斯是用痛心疾首,昵就寡人。”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状语、补语;强调痛恨之极。

【痛心疾首的意思】:痛:怨恨;疾:痛恨;疾首:头痛。形容痛恨到了极点或者极为悲愤、伤心。

【痛心疾首的近义词】:深恶痛绝、切齿痛恨、咬牙切齿、捶胸顿足、恨之入骨、悲愤填膺;

【痛心疾首的反义词】:感恩戴德、大喜过望、赏心悦目、乐不可支;

【痛心疾首的故事】

春秋时期,秦国和晋国相连,两国虽属姻亲,也曾经互相帮助过,但仍时有冲突,从秦穆公到秦桓公两国争战不休。晋厉公即位后又发生纠纷,两国君主约定在令狐会面,订立盟约决定互不交攻。可秦桓公一回国又背叛盟约,约楚国攻打白狄,秦国却派人对白狄说:“晋国要攻打你们。”楚国也派人对晋国说:“秦国背约和楚国修好,要对付晋国,白狄和楚国对秦国的用心了如指掌,对秦围的背信弃义痛心疾首。”晋国派吕相去秦国绝交,开诚布公地对秦国说:“各国诸侯都知道秦国唯利是图,不守信用,大家都愿意和晋国友好,现在晋国和各国诸侯做好准备,如果秦国愿意订立盟约,我晋国不遗余力地劝诸侯退兵,否则,我们与诸侯共同对付秦国。”

【痛心疾首例句】

明.张煌言《祭四叔父文》:“春仲姪提师北还,始知叔父于正月下院,被虏拘挚,业赴省狱矣。侄闻之,痛心疾首。”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十二回:“瞿耐庵自从到任至今也有半年了。治下的百姓因他听断糊涂,一个个痛心疾首。”

孙中山《第二次讨袁宣言》:“文谓袁氏已有推翻民国、及身为帝之谋……文于是痛心疾首,决以一身奋斗,报我国家。”

【痛心疾首造句】

他做为一个堂堂正正的男子汉,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爱妻受冤被害却无可奈何,感到痛心疾首。

眼看着自己小心翼翼地经营了二十多年的企业还是要面临毁于一旦,这个大公无私的男人痛心疾首。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沾沾自喜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1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沾沾自喜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沾沾自喜

【汉语注音】:zhān zhān zì xǐ

【成语出处】:《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孝景帝曰:‘太后岂以为臣有爱,不相魏其?魏其者,沾沾自喜耳,多易。难以为相持重。’”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偏重于高兴、自满。形容心理状态。

【沾沾自喜的意思】:沾沾:轻浮的,轻飘飘的自鸣得意的样子。形容自以为很好、很了不起而高兴得意的样子。

【沾沾自喜的近义词】:自鸣得意、洋洋自得、趾高气扬、沾沾自满、扬扬得意;

【沾沾自喜的反义词】:垂头丧气、心灰意懒、妄自菲薄、灰心丧气;

【沾沾自喜的故事】

西汉时期,汉景帝的母亲窦太后有个侄儿叫窦婴,喜欢结交四方贤士,但是窦太后很不喜欢他。有一天,汉景帝和他的弟弟梁孝王在喝酒让窦婴坐陪。景帝那天心情特别好,喝了几杯酒下肚后,笑着对梁孝王说:“等我去世以后,就把帝位传给你吧。”窦婴听了,不解地对景帝说:“怎么能让梁孝王当皇帝呢,自古以来帝位都是传子不传弟的,我不赞成你这样的做法。”梁孝王是窦太后最喜欢的小儿子,她不知从哪听到窦婴这样说后,就对窦婴怀恨在心。后来楚王和吴王等聚众造反,窦婴被汉景帝派去平叛。由于窦婴平叛有功,汉景帝封他为魏其侯,窦太后也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之后,窦婴又担任了太子的老师。但是好景不长,因为汉景帝多次想废掉太子,都被窦婴劝阻,引得汉景帝十分不满,窦婴无奈之下称病辞官归隐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丞相刘舍被免职,窦太后改变成见几次提议丞相之职请窦婴担任,汉景帝都不同意。他说:“窦婴这个人,办事草率轻浮,自以为是,立了点功劳就沾沾自喜,很难担当重任。”而最终没有任用窦婴,而是让建陵侯卫绾当了丞相。

【沾沾自喜例句】

宋.陈亮《至理确论如何》:“吾之所长既已暴白于天下,而犹眷眷于同列之公论,固非沾沾自喜之为也。”

茅盾《子夜》五:“然而象他那样的人,决不至于让某一件事的胜利弄得沾沾自喜,就此满足。”

【沾沾自喜造句】

婀娜多姿的她常常因为自已一个人在婚外得到了更多仰慕者的感情而沾沾自喜。

她的优点就在于在成功面前不会沾沾自喜得意忘形,在失败面前也不会愁眉苦脸反而更加的发愤图强。

展开阅读全文

篇8:人给家足的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27 字

+ 加入清单

【注音】rén jǐ jiā zú

【出处】汉兴七十余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  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准书》

【解释】给:富裕,充足。家家户户丰衣足食。

【用法】作谓语、定语;指社会繁荣

【近义词】丰衣足食、人足家给

【同韵词】渊蜎蠖伏、敦世厉俗、滋蔓难图、饕餮之徒、采光剖璞、糊里糊涂、角巾素服、照天蜡烛、尺竹伍符、惟利是逐、......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宋国工匠出身的墨翟对儒学繁琐的“礼”不满,就另立新学说,主张“非儒”。墨家成员提倡“节用”与“节葬”,住土房吃粗饭穿麻衣,成员内部互相救助,严守纪律,服从首领,强调加强农业,节省用度,人人饱暖,家家富足。

【示例】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  东汉·班固《汉书·东方朔传》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成语解释

全文共 429 字

+ 加入清单

像一面明亮的镜子高高悬挂在面前。称颂官吏审案严明;判案公正;不使人受冤含屈。也比喻目光敏锐;明察秋毫;公正无私。

成语出处:元 关汉卿《望江亭》第四折:“今日个幸对清官,明镜高悬。”

成语繁体:明鏡高懸

成语简拼:MJGX

成语注音:ㄇ一ㄥˊ ㄐ一ㄥˋ ㄍㄠ ㄒㄨ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明镜高悬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主谓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悬,不能读作“xiàn”。

成语辨形:悬,不能写作“县”。

成语辨析:明镜高悬与“铁面无私”有别:明镜高悬重在“明察”;“铁面无私”重在“公允”。

近义词:铁面无私

反义词:贪赃枉法

成语例子:只除非天见怜,奈天天又远,今日个幸对清官,明镜高悬。(元 关汉卿《望江亭》第四折)

英语翻译:a just trial by an honest official

俄语翻译:справеливый и оъективный

成语谜语:清官头上的镜子

成语歇后:语秦始皇的房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食无求饱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365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这句话的用意在于:教导人为学要专心,不要被逸乐和享受分了心,并且虚心为学,不耻下问。

出处

此典出自《论语·学而》:“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

故事

孔子对学生们的学识和修养,有很多警辟的言论,其中有一条谈到做学问要有成就的重要条件,说:“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以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君子”:指有道德有学问的人。“敏”:迅速;“慎”:谨慎。“有道”:指道德高尚、学问渊博的人。“正”:是动词,“就……正”就是求教于人的意思。“也已”:助语词,了的意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有道德有学问的人,志在专心做学问工夫,不要求饮食的满足,也不讲求居住的安适。做事迅速,讲话审慎;对自己的言行如有怀疑,应该求教于有道德有学问的人。能够做到上面所讲的那些,就称得上是好学的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描写人物表情的成语汇总含解释

全文共 1580 字

+ 加入清单

行色匆匆 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忘乎所以 指因过分兴奋或得意而忘了应有的举止。

温情脉脉 脉脉: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吐气扬眉 形容受压抑的心情得以舒展而感到快意。

神采奕奕 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杀气腾腾 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神魂颠倒 神魂:精神,神志。精神恍惚,颠三倒四,失去常态。

色若死灰 面目惨白。原比喻面部没有什么表情。现形容十分害怕的神情。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死皮赖脸 形容厚着脸皮,胡搅蛮缠。

声色俱厉 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睡眼惺忪 惺忪:刚苏醒的样子。形容睡觉的人刚睡醒,还没有完全清醒。

酸文假醋 形容装出一副文雅有礼貌的样子。

神采飞扬 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失张失志 形容举动慌乱,心神不定。

神采焕发 精神焕发,风采动人。

神清气爽 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死乞白赖 谓纠缠不休。

容光焕发 容光:脸上的光彩;焕发:光彩四射的样子。形容身体好,精神饱满。

若有所思 若:好象。好象在思考着什么。形容静坐沉思的样子。

其势汹汹 汹汹:形容水声大,引伸为声势大。形容来势凶猛。

气喘吁吁 形容呼吸急促,大声喘气。

前倨后恭 倨:傲慢;恭:恭敬。以前傲慢,后来恭敬。形容对人的态度改变。

气喘如牛 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气势汹汹 汹汹;气势很盛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平心静气 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捧腹大笑 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亦作“捧腹大喜”。

平心定气 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忸怩作态 忸怩:羞惭的样子。形容不自然,不大方,含羞做作的样子

泥塑木雕 指泥做的和木头雕的偶像。比喻人的表情和举动呆板。

怒目横眉 耸起眉毛,瞪大眼睛。形容怒视的样子。

眉欢眼笑 形容非常兴奋、高兴

目不斜视 眼睛不往旁边看。形容目光庄重,神情严肃

怏怏不乐 怏怏:形容不满意的神情。心中郁闷,很不快活。

仰首伸眉 仰首:仰起头来;伸眉:舒展眉头。形容意气昂扬的样子。

扬眉吐气 扬起眉头,吐出怨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摇头摆尾 原形容鱼悠然自在的样子。现用来形容人摇头晃脑、轻浮得意的样子。

摇头晃脑 晃:摇动。脑袋摇来摇去。形容自己感觉很有乐趣或自己认为很不差的样子。

一本正经 原指一部合乎道德规范的经典。后用以形容态度庄重严肃,郑重其事。有时含讽刺意味。

意气扬扬 扬扬:得意的样子。形容很得意的样子。

阴阳怪气 形容态度怪癖,冷言冷语,不可捉摸。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意气风发 意气:意志和气概;风发:象风吹一样迅猛。形容精神振奋,气概豪迈。

意气飞扬 犹意气风发。形容精神振奋,气概豪迈。

怏怏不悦 悦:愉悦,快乐。因不满意而很不快乐。

洋洋得意 形容神气十足,非常得意。

洋洋自得 犹言洋洋得意。

一颦一笑 颦:皱眉。指忧和喜的表情。

意气洋洋 见“意气扬扬”。

溢于言表 超出言语以外,指某种思想感情虽未说明却能使人体会出来。

油头滑脸 形容人狡猾轻浮。

油头滑脑 形容人又轻浮,又狡滑。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销魂夺魄 神魂颠倒,失去常态。形容因羡慕或爱好某种事物而着迷。

凶相毕露 毕:尽,全。凶恶的面目完全暴露了出来。指原来伪装和善,遇事就露出了本相。

喜怒哀乐 喜欢、恼怒、悲哀、快乐。泛指人的各种不同的感情。

喜怒无常 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笑比河清 形容态度严肃,难见笑容。

小鸟依人 依:依恋。象小鸟那样依傍着人。形容少女或小孩娇小可爱的样子。

心平气和 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有关寓言故事的成语有哪些

全文共 799 字

+ 加入清单

广纳贤才

管仲是我国古代有名的治国贤才,齐桓公不避前嫌重用管仲,把齐国治理得强盛起来,管仲还辅佐齐桓公成就了一代霸业。这一切,使得齐桓公十分关注有才干的人,他深知人才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国君来说是多么重要。他想,光有一个管仲还不行,还需要有更多的像管仲这样的人才行。于是齐桓公决心,他命人在宫廷外面燃起火炬,照得宫廷内外一片红红火火,一方面造成声势,一方面也便于日夜接待前来晋见的八方英才。然而,火炬燃了整整一年,人们经过这里时,除了发些议论或看看热闹外,并无人进宫求见。大臣们只是面面相觑,也不知是什么原因。

有一天,竟然来了一个乡下人在宫门口请求进去见齐桓公。

门官问乡下人:“你有何才干求见大王?”

乡下人回答说:“我能熟练地背诵算术口诀,我希望大王接见我。”

门官报告了齐桓公。齐桓公觉得十分好笑,背诵算术口诀算什么才能?于是让门官回复乡下人说:“念算术口诀的才能太浅陋了,怎么可以接受国君的召见呢?回去吧。”

乡下人不卑不亢地说:“听人们说,这里的火炬燃烧了整整一年了,却一直没有人前来求见,我想,这是因为大王雄才大略名扬天下,各地贤才敬重大王希望为大王出力,又深恐自己的才干远不及大王而不被接纳,因此不敢前来求见。今天我以念算术口诀的才能来求见大王,我这点本事的确算不了什么,可是如果大王能对我以礼相待,天下人知道了大王真心求才、礼贤下士的一片诚意,何愁那些有真才实学的能人不来呢?泰山就是因为不排斥一石一土,才有它的高大;江海也因为不拒绝涓涓细流、广纳百川,才有它的深邃。古代那些圣明的君王,也要经常去向农夫樵夫请教,集思广益,才会使自己更加英明起来啊!”

齐桓公听了乡下人的这一番话,被深深打动,认为乡下人说得太有道理了,于是马上以隆重的礼节接见了他。这件事很快传开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各地贤才纷纷前来,络绎不绝。齐桓公大为高兴。

一个统治者若真心求贤,就必须有诚意、礼贤下士,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人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呆如木鸡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 加入清单

纪渻子为周宣王驯养斗鸡。过了十天周宣王问:鸡驯好了吗?纪渻子回答说:不行,正虚浮骄矜自恃意气哩。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不行,还是听见响声就叫,看见影子就跳。十天后周宣王又问,回答说:还是那么顾看迅疾,意气强盛。又过了十天周宣王问,回答说:差不多了。别的鸡即使打鸣,它已不会有什么变化 ,看上去像木鸡一样,它的德行真可说是完备了,别的鸡没有敢于应战的,掉头就逃跑了。

有一位纪先生替齐王养鸡,这些鸡不是普通的老母鸡,而是要训练好去参加比赛的斗鸡。

庄子中有一责小故事:纪先生才养了10天,齐王就不耐烦地问:养好了没有?

纪先生答道:还没好,现在这些鸡还很骄傲,自大得不得了。

过了10天,齐王又来问,纪先生回答说:还不行, 它们一听到声音,一看到人影晃动,就惊动起来。

又过了10天,齐王又来了,当然还是关心他的斗鸡, 纪先生说:不成,还是目光犀利,盛气凌人。

10天后,齐王已经不抱希望来看他的斗鸡。没料到纪先生这回却说:差不多可以了,鸡虽然有时候会啼叫,可是不会惊慌了,看上却好像木头做的鸡,精神上完全准备好了。其他鸡都不敢来挑战,只有落荒而逃。

后来人们又把呆若木鸡这个成语引申表示十分愚(y)笨,也形容因为害怕或惊奇发呆的样子。

【出处】庄周《庄子达生》: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释读】呆得像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关于描写春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3268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成语(chengyu,idioms)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成语是汉文化的一大特色,有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表示一定的意义,在语句中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应用的。成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古代相承沿用下来的,在用词方面往往不同于现代汉语,它代表了一个故事或者典故。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描写春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百草权舆】权舆:草木萌芽状态。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傍柳随花】春天依倚花草柳树而游乐的情调。比喻狎妓。

【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形容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比喻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春蚕自缚】缚: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来临。形容时光流逝。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色恼人】恼:撩拔,挑逗。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事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宵苦短】为春天的夜晚太短而苦恼。形容人处在欢乐之中,觉得时间过得很快。

【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回春妙手】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红情绿意】红:指红花;绿:指绿叶。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九十春光】九十:指春季三个月,共九十天。指春天的美好光景。

【枯木逢春】逢:遇到。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觅柳寻花】觅:寻找。欣赏春天的景色。也指狎妓。

【妙手回春】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暮云春树】傍晚的云,春天的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落花芳草无寻处】比喻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已经过去。

【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腊尽春来】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柳緑花红】形容春天的美丽景色。

【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漏泄春光】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比喻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韶光淑气】韶光:美好的时光;淑:美好。春天的美好景象

【时雨春风】及时的雨,春天的风。泛指能使万物生长的雨和风。比喻良好教育的普遍深入。用来称颂师长的教诲。

【桃红柳緑】形容绚丽多彩的春天景色。

【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问花访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问柳寻花】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寻花觅柳】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同“寻花问柳”。

【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向阳花木】向阳的花木光照条件比较好,春天早早发育。比喻因占有方便的条件而获得利益或照顾。

【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阳和启蛰】启蛰:过冬的虫豸开始活动。春天来了,过冬的虫豸都活动了。比喻恶劣的环境过去,顺利和美好的时光开始了。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野火不能烧尽野草,春天一到野草又长出来了。比喻富有生命力的事物,任何力量也扼杀不了。

【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一阳来复】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燕语莺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比喻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莺吟燕儛】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同“莺歌燕舞”。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着手成春】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九死一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46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九死一生也用来形容所处的环境或情况极端危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九死一生

【汉语注音】:jiǔ sǐ yī shēng

【成语出处】:战国.楚.屈原《离骚》:“‘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唐.刘良注:“虽九死无一生,未足悔恨。”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表示人的经历。

【九死一生的意思】:九:表示多数或多次。命运不济,多次濒临绝境历经艰险或多次死里逃生。也用来形容所处的环境或情况极端危险。

【九死一生的近义词】:万死一生、死里逃生、虎口余生;

【九死一生的反义词】:安然无事、安如泰山、安然无恙;

【九死一生的故事】

“九死一生”这个成语是从诗人屈原的《离骚》诗里演变出来的,当时楚国的诗人屈原受奸人所害被流放在外,他在恶劣的环境下还想念着楚国和百姓们,他写了《离骚》这首诗用来表达自已的情感。诗中有一节是这样写的:“长太息以掩涕兮,哀人生之多艰。余虽好修姱以鞿羁兮,謇朝谇而夕替。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芷。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这首诗的意思是:我常常用袖子边擦眼泪边叹息,我无时不刻不在想念着楚国艰辛劳苦的百姓,我的行为也是为了追求美好的生活,却因此被人辱骂还丢掉了官职。我被流放被迫害被侮辱,因为我的身上戴着蕙草,我还采了佳卉与芳草。只要我是真心实意的,就算为了它死上九次我也决计不会后悔。

【九死一生例句】

元.王仲文《救孝子》第一折:“您哥哥剑洞枪林快厮杀,九死一生不当个耍。”

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回:“你祖宗九死一生挣下这个家业,到如今不报我的恩,反和我充起主子来了。”

《古今小说.杨谦之客舫遇侠僧》:“杨益道:‘蛮烟瘴疫,九死一生,欲待不去,奈日暮途穷。’”

【九死一生造句】

他是一名消防战士,经历了形形色色的任务几乎是九死一生的活了下来。

从高龄产妇的角度来说,这一次的生产对她来说可谓是九死一生,最后她还是幸运的活了下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描写春天景色的成语精选含解释出处

全文共 1733 字

+ 加入清单

春风和气 chūn fēng hé qì

成语解释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风雨露 chūn fēng yǔ lù

成语解释: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光漏泄 chūn guāng lòu xiè

成语解释: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喻指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露出来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光明媚 chūn guāng míng mèi

成语解释:明媚:鲜艳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十分美好。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晖寸草 chūn huī cùn cǎo

成语解释: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回大地 chūn huí dà dì

成语解释: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华秋实 chūn huá qiū shí

成语解释:华:古同“花”。春天盛开的花;秋天结的果。比喻文采和德行。有时也比喻学问和品德修养之间的关系。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花秋实 chūn huā qiū shí

成语解释:见“春华秋实”。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花秋月 chūn huā qiū yuè

成语解释: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兰秋菊 chūn lán qiū jú

成语解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各自在自己开花的季节显示出秀美。比喻各擅其美;各有所长。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暖花开 chūn nuǎn huā kāi

成语解释: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形容美丽的景色。比喻事物得以顺利发展的良好环境或机遇。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暖花香 chūn nuǎn huā xiāng

成语解释: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去秋来 chūn qù qiū lái

成语解释: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秋天的成语春色撩人 chūn sè liáo rén

成语解释: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色满园 chūn sè mǎn yuán

成语解释: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到处是欣欣向荣的景象。也作“满园春色”。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生秋杀 chūn shēng qiū shā

成语解释: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山如笑 chūn shān rú xiào

成语解释: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触手生春 chù shǒu shēng chūn

成语解释: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标签: 四字成语 连动式成语

春深似海 chūn shēn sì hǎi

成语解释: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 chūn shēng xià zhǎng, qiū shōu dōng cáng

成语解释: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标签: 复句式成语 八字成语 上下句成语 [查看详情]

春蛙秋蝉 chūn wā qiū chán

成语解释: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意盎然 chūn yì àng rán

成语解释: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春意阑珊 chūn yì lán shān

成语解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标签: 主谓式成语 四字成语

和风细雨 hé fēng xì yǔ

成语解释:温和的风和细小的雨。本指自然现象;现多指用和缓的态度和方式处理问题。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花红柳绿 huā hóng liǔ lǜ

成语解释:红红的花儿;绿绿的柳条。形容春天明媚的景色;也形容颜色鲜艳多彩。

标签: 四字成语 联合式成语 春天的成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励志成语故事文字版

全文共 305 字

+ 加入清单

战国时,有个叫田子方的人,受到魏文侯的礼遇。魏国攻下了中山国,魏文侯派太子击驻守中山。太子击外出,在路上遇到了田子方,便让田子方的车先过去,田子方连正眼都不看他一下。

太子击生气地说:“是富贵者该骄傲对人呢?还是贫贱者该骄傲对人?”

田子方答道:“只有贫贱者敢于骄傲对人,富贵者哪里敢骄傲对人!国君如果骄傲对人,就会失掉他的封国;大夫如果骄傲对人,就会失去他的领地。失掉封国的,从未听说过有人用封国去款待他;失去领地的,从未听说过有人用领地去款待他。

“至于说到贫贱的士人,如果所说的不被采用,所行的不让君主满意,无非是穿好鞋子离开罢了,无论走到哪里不都是过贫贱的生活吗?”太子击挨了一顿教训,只好向田子方行礼道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四字成语新年贺词

全文共 365 字

+ 加入清单

1、万事如意 事事顺心 福寿安康 笑口常开

2、心想事成 五福临门 五谷丰登 迎春接福

3、风光胜旧 岁序更新 天翔紫燕 地暖春风

4、福星高照 恭贺新春 吉庆有余 福享新春

5、芳草迎春 江山秀丽 人物风流 江山如画

6、日月皆春 江山永固 祖国长春 红梅献岁

7、万里春风 春回柳叶 赋献梅花 千祥云集

8、百福骈臻 人登寿域 世跻春台 椒花献颂

9、人喜春阳 万象皆春 桂馥秋风 百尺竿头

10、说通盛世 国盛人和 良师益友 春伴燕归

11、国家兴旺 风送腊梅 便民利国 抬头见喜

12、桃李争春 球类拔萃 瑞气盈门 红梅报喜

13、祥麟威凤 景星庆云 和气至祥 好事多磨

14、五谷丰收 大富大贵 吉祥如意 繁荣昌盛

15、岁岁平安 大展鸿图 大展经纶 同业楷模

16、春满乾坤 门凝瑞霭 户发春光 风光胜旧

17、祝贺发财 招财进宝 生财有道 阖家欢乐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黔驴之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1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黔驴之技比喻有限的微不足道的一点拙劣本领已经使过,再也没有什么更大的本事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黔驴之技

【汉语注音】:qián lǘ zhī jì

【成语出处】:唐.柳宗元《三戒.黔之驴》:“黔无驴,有好事者船载以入…放之山下。虎见之,庞然大物也,以为神…,驴一鸣,虎大骇…然往来视之,觉无异能者。…稍近益狎,荡倚冲冒,驴不胜怒,蹄之。虎因喜,计之曰:‘技止此耳!’…断其喉,尽其肉,乃去。”

【成语语法】:作主语、宾语;重在比喻拙劣的伎俩、有限的本领。

【黔驴之技的意思】:黔:今贵州省一带;黔驴:放在贵州的驴,它只会叫吓人;技:技能;穷:尽。比喻有限的微不足道的一点拙劣本领已经使过,再也没有什么更大的本事了。

【黔驴之技的近义词】:无计可施、束手无策、黔驴技穷;

【黔驴之技的反义词】:神通广大、力大无穷;

【黔驴之技的故事】

传说贵州以前没有驴子,有人从外地运来一头毛驴,放牧在山脚下。老虎发现了毛驴,看见这个庞然大物,心里有些害怕,只能躲在树林中偷偷瞧着它。过了好一阵子,老虎见毛驴没有动静,就走出树林接近毛驴,小心翼翼地打量它,但还是没看出来它是个什么东西。有一天,毛驴忽然大叫一声,老虎吓得像惊弓之鸟,逃得远远的。后来毛驴的叫声老虎也听惯了。于是它向毛驴靠近,在它前后转来转去,再后来老虎便肆无忌惮地往毛驴身上连碰带挤,故意冒犯它。毛驴气得怒发冲冠,于是用蹄子去踢老虎,这样一来,老虎心中想道:“原来你就这点本事呀!”于是猛扑过去,咬断了毛驴的喉咙,美餐了一顿。

【黔驴之技例句】

宋.李曾伯《代襄闻回陈总领贺转官》:“虽长蛇之势若粗雄,而黔驴之技已尽展。”

北宋.欧阳修《毫州乞致仕第三表》:“昔而少健,黔驴之技已殚;今也病衰,弩马之疲难强。”

毛泽东《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柳宗元曾经描写的黔驴之技,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黔驴之技造句】

你看他每天都是得意忘形的样子,其实只不过是有一点黔驴之技罢了,也用不着那么趾高气扬的。

不是谁都能够在千变万化的股市赚到钱,如果就靠一点黔驴之技就想获取暴利,那不过是痴人说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