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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作文600字 - 开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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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作文有哪些(精彩20篇)

法律像一张铺天盖地的大网,笼罩着我们心,笼罩着我们家庭,笼罩着我们家园,笼罩着我们祖国!正是有法,才使中国人有着一片法的蔚蓝天空!现在小编给同学们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法律的作文有哪些优秀作文,欢迎查阅,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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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作文600字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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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家,作为一名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更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应该知法、守法。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而我们身边也有着许多有关法律的故事,值得我们从中学习、思考。

我曾经有一个同学小刚,学习成绩一直还不错,可是后来没来校报名,大家都以为小刚辍学了,于是班主任找到他家,见到了小刚父亲,在询问了一些事情后才得知,原来小刚父亲一直认为读书没有多大用处,还不如外出打工,于是就让小刚辍学,跟着他一起外出打工。可是小刚不愿意,希望回到学校继续读书。无奈,小刚只好吓他的父亲说:“如果你不让我上学,我就绝食。”小刚父亲以为这只是说着玩的,就没放在心上。小刚见父亲没有让步,一气之下吞了几片安眠药。第二天,小刚父亲见小刚迟迟没有起床,就感到奇怪,就去房间叫小刚,推开门才发现地上撒了一些安眠药,小刚父亲顿时惊慌,赶忙将小刚送到了医院。不过还好,小刚吞下的安眠药还不是太多,再加上发现及时,并无大碍,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很快就康复了。而小刚的父亲也答应了让小刚继续读书。

小刚最终争取到了上学的机会,但他的那种伤害自身健康的方式是错误的。其实小刚完全可以找学校出面说服父亲同意继续读书,他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小刚采用那种极端方式维权,归根到底是小刚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导致这样事情的根本原因还是我们法律意识薄弱,所以我们青少年应该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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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寄语:法律人的选择

全文共 3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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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同学们,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家长、各位校友:

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和大家一起见证这个美好的时刻,非常激动能够与各位同学们一起分享此时此刻的心情,恭喜各位同学们在今天成功地“依法毕业”了!今天,我再次把自己的身体和心灵装进这件特殊而又神圣的导师袍中,感慨万分,似乎人的一生就是根据自己角色的变化在不同的时刻把自己安放在不同的情景当中。当然,在人生不同的境遇中,最为关键的是,在正确的时候,以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情。毕业典礼在英文中叫做commencement,这个词语本身就有开始、开端的意思。在各位同学结束一段人生旅程,开启新的征程的时候,大家一定会面临无数的选择,所以,我今天要和大家一起分享的演讲题目就是《法律人的选择》。

法学院见证了、见证着以及将来也注定会见证从这里走出去的法律人的选择。若干年前,你决定选择了法学专业从而进入法学院,那一次的决定可能是你人生之中最重要的一次选择。我想说的是,当你走进了这个位于上海市东北角的法学院时,你其实选择了将自己的生命轨迹安放在了法学院的历史之中,法学院的记忆中保存着每一位或伟大、或平凡的法律人的名字。

从1914年春季复旦公学增设法科以来,复旦大学的法学教育已经拥有了百年的悠久历史。在复旦法科成长的路上,许多伟大的和著名的法律人都曾为这所法学院效劳。被尊为“民国法学第一人”的王宠惠教授就是最优秀的代表之一,他横跨公法和私法,留下了比较宪法的经典著作,1928年,他主持起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的形式颁布的法律——《中华民国刑法》。王宠惠首次在亚洲把《德国民法典》从德文翻译成英文,他参与编订了《中华民国民法》,王宠惠还曾参与起草1945年《联合国宪章》。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张志让先生从复旦园挺身而出,成为了营救爱国人士的“七君子”之一,张志让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任了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1946年,复旦法学院梅汝璈教授正是从江湾机场起飞前往东京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工作。我们的法学院还涌现了一大批学术卓越而又淡泊名利的学者,他们包括打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法学大家杨兆龙、著名法律史学家叶孝信先生、宪法学和基本法学家李昌道先生、国际经济法学家董世忠先生。今天法学院的“志让讲坛”、“汝璈讲坛”就是在延续着那个古老和光荣的法科传统。只要法学院在,这份厚重的传统就永远还活在每一位复旦法律人的心中。法学院的先贤、前辈、学长们用他们的选择,成就了法学院的今天。我们今天这一代人其实是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才能做出更多的选择。

我想,至少有三种根本而又迫切的选择支配了一位法律人走完他或她一生的法律道路。首先是职业谋生的选择,其次是自我救赎的选择,最后是救赎他人的选择。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人的选择意味着我们将法律作为我们职业或者是志业。一旦学习法学专业,我们面临着专业和职业的选择,也会面临着就业和生存的选择。在今天这个高速发展、快速变革的社会中,法律人的就业市场早已多元化。但是,无论法学的就业市场竞争多么激烈、淘汰多么惨烈,以法律为职业仍然是多数法学院毕业生的选择。幸运的是,从这所法学院走出的学生,绝大多数都能获得财富和机遇的垂青,它足以支撑我们在这个城市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以法律为职业,它就成为一份谋生的工作,是一个job。但是法律人可能还需要更多,那就是要以法律为志业,这就是一份事业,是一种vocation。诚然,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需要为它的成员提供生存的机会、提供一个人人皆可力争上游的通道,这正是我们的教育所提供的。同学们,想想我们所生活的这座城市、想想我们所经历的和正在经历的各种困境,什么是我们生活和生命中重要的事情和东西呢?什么是法律人所看重的意义世界呢?除了职场中的财富、权力、名誉和妒忌外,法律人还应该将法律作为一种事业来追求。这种追求至少在今天还影响着以立法者、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和法律爱好者为代表的“法律共同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选择。

法律人的选择意味着我们时时刻刻都需要救赎自己、反求诸己。“法律人共同体”本身应该是法治中国的最佳实现群体。法律人可能经历无数的困难--物质的匮乏、环境的糟糕、江湖的险恶,法律人可能借助专业主义的知识颐指气使的站在道德话语的高地指着对方的鼻子说:“看,这就是你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的本身不仅仅在于救赎他人,或者对他者的规制,法律人更应该转向自我内心世界的纯化和对自我的规诫。忙于救人、疏于律己,忙于救赎世人,却唯独不救赎自我的灵魂,这几乎已经成为流行法律文化中法律人人格塑造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它导致的后果可能有两种,要么是法律人独立人格的分裂和毁损,要么是医治人类疾苦的无力和无效。

法律人的选择意味着我们始终站在正义的一方,守护正义。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很多诗人是法学院逃逸的学生”。英国著名诗人莎士比亚却这样诘问:“在面临暴君之政、法章之慢、贪官之侮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默然的忍受坎坷命运的无情打击,还是与深如大海的无涯苦难奋然为敌并将其克服?这两种抉择, 究竟哪一个更高贵?”,的确,古老的问题仍然显示了它新鲜存在。“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法律人不相信“强权就是公理,实力就是正义”。在面对强权肆意横行的时候,法律人选择了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法律人选择了为那些道德上、法律上和事实上弱势的人们而奋斗,不仅仅因为他们需要得到帮助,更在于他们也是人类的一部分。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说:“只要有下层阶级,吾即俦俪;只要有刑科罪犯,吾即其一;只要有狱底魂灵,吾定非自由!”别林斯基(Belinsky)也说:“如果别人的自由被剥夺,如果我的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穷困污秽之中,如果他们还生活在脚镣手梏之中,那么,我也不要自由,我用双手拒绝这些自由,我宁愿和我的同胞兄弟同甘共苦。”从唐福珍抵抗拆迁自焚案到唐慧劳动教养案,直到今天的聂树斌案,法律人的呐喊在步履蹒跚地推动法治中国的进步。正如英国著名法官休厄特勋爵(Lord Hewart)在一份著名的判决书中所宣示的“Justice must be done; Jus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必须被实现,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也许我们的行动是点滴的,也许我们的进步是缓慢的,正义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无论如何,法律人呀,你何曾放弃过我们所追求的人权、民主和法治。法律人永远选择站在公理和正义这一边,法律人对现实的回应是:“强权并非是公理,实力也并非是正义”。

法学院是无数法律人作出他们人生选择的起点。哈佛法学院的优秀校友霍姆斯大法官说:“一所法学院的任务并不是要讲授成功的秘诀。因为,使得一个人在一群人中与众不同、鹤立鸡群的能力和潜力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与生俱来的,它并非来自教育。法学院的目标应当是,使人们在他们的职业中变得有智慧(wise)——让他们走上一条通往大师的道路,而不是使他们变得精明(smart)。……是的,这所法学院一直都是、现在是、我希望将来也一样是一个伟大的法律人完善其成就的中心,在这里年轻人不仅接受了他们的教诲,而且更为他们的榜样所鼓舞,他们接着前行,不是要模仿他们的师长已经做过的事情,而是为了他们在这里所得到的激情而自由地过他们自己想要的生活。”法学院并不仅仅是一个培育无数职场高手的加工车间,它还要把对知识和真理的探讨交给每一位热爱思考的法律人,它要让法律人成长的根基扎在知识和美德的沃土之中。法学院并不是要在千千万万个法律难题和道德困境中为法律人提供一个像教科书一样的标准答案,法学院是要为变革社会中的法律和伦理难题的解决提供言论和思想自由交流的场所,它要用思想的大手去抚摸国家和社会的疾苦。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时间永是消逝、法律人似乎注定忙碌。法律人在忙碌中走进法学院、走出法学院。每天早上七点半,当我站在校门口地铁站,面对进入学校和离开学校的两拨汹涌的人潮时,我深深地感觉到,一坐伟大的城市需要有伟大的大学,一所伟大的大学需要伟大的法学院。

复旦法学院,在我的心目中,不仅要为莘莘学子和他们含辛茹苦的父母提供一个学生事业成功的平台,更应该成为每一位法律人完善其一生成就的中心。就如我们永远也走不出父亲和母亲期盼的眼神,法学院应该成为一个我们永远也走不出的精神家园。

既然是演讲,总要有结尾。最后,我想说,用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情。在大变革时代做一名法律人,我们必须拥有选择的勇气和智慧,为这个时代贡献最大的力量。法学院必定会见证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选择。因为,你——属于法学院,更属于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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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让心灵开出法律之花高二作文

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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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错,天堂与地狱,不过一念之间,大脑一时冲动,犯下无法挽回的过错,追悔莫及却也无可奈何。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当地法院的邵法官,在我们学校作了一场法制报告会,主要向我们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因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犯罪或令人憎恨,或令人同情,或令人感慨,错误一旦酿成,就算人情原谅你,法律也无法放过你。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多数的高中生年龄处于14—18周岁,即使大多数人不懂法也知道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数青少年心存侥幸:我未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便可肆意违法了吗?当然不!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自有约束,给予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不触犯《刑法》。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因为网络、家庭以及自身的一些心理原因才陷入了罪恶的深渊。因为上网,无钱时便小偷小摸,即使未成年也能构成盗窃罪;或因为心灵扭曲及家庭因素聚众斗殴或恶意伤害他人也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就算未成年,也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人有情而法无情,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威压又岂容得罪犯的轻易挑战。

勿以恶小而为之,旷课逃学,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及讲你所谓的兄弟义气,这些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将你推进犯罪的深渊;就像一把工具,成为你犯罪的助力。犯罪的后果你又何曾想过,等待你的是无边的黑暗,等待你家人的是无尽的痛苦与自责。当你在监狱中痛苦而又挣扎时,你的家人在承担你犯的错,在弥补你犯的罪,在替你接受社会的谴责。是否在你犯下罪责,伤害别人后,你的灵魂会快乐?你的心灵会喜悦?当然不,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么你的灵魂会永远被束缚,你的心灵无法得到解脱。人是一种奇怪的生物,明知会痛苦,却依然无法克制自己。

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都是天使,它们的心灵都如白纸一样纯净。不会有人天生就是邪恶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无情,了解了犯罪的因果。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他们处于一个迷茫而又冲动的时期,犯罪源于心灵的扭曲,源于错误的引导。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片净土,青少年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我希望每位青少年都能在一中和谐的氛围中成长,在学校都能受到正确的教育,在社会中遵法守法,为人善良,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与犯罪的后果。

青少年应当恪法守己,做人正直,守着心灵中的一方净土,不忘初心,人性本善,让法律在心灵中开出一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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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如影随形作文700字

全文共 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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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呱呱坠地,到离开这个世界,他一直与我们如影随形。他便是法。谈到法,很多人都会闻之色变。其实不然,法律不但就在我们身边,而且在我们这个法制社会,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

譬如说,今天我们能坐在明亮的教室里安心上课,这离不开我们生活的这个和谐社会,而法律又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处于西北农村,我们有很多亲人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以谋生计。几年前,无论从电视新闻、广播煤体,还是杂志报纸我们频频可以看到拖欠农民工钱的事时有发生,但自从国家出台了农民工保护法,这样的事情几乎消失了。我们的亲人在也不用担心有劳无获了。

流火六月马上要到来了,今年的主角是别人,而两年后的六月主人公就要换成我们了。人们常说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法律保障了考场的公平,是我们站在了同一个平台展示自己。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更何况是这比山高比海深的养育之恩。而今,养老人,是老人安度晚年也被纳入法律,尊敬老人更成为了一种社会追求的潮流。公共汽车上给老人让座,陪父母假日旅游等等,我们都随处可见。但假如没有了这些法律,有会是怎样呢?

考场上我们会发现纸条乱飞;人们会对红灯停,绿灯行不屑一顾;不法分子到处犯法,银行被抢;我们没有了学校……那么此时你就算衷情与闲云野鹤,不愿目睹世态炎凉,想过陶渊明的生活,也许树木早已被砍完,鹤儿们都上了人们的餐桌。

看来,法律不仅仅与我们的生活相关,他还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得一份子。一则广告说的好:写字时有书法,弹钢琴时有唱法,下棋时有玩法。这法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同我们如影随从。

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和谐的社会来发展自我,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那么我们则更要学法,懂法,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的法律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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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关于法律的50句名言警句

全文共 1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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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2.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4.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5.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6.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7.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8.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9.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0.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1.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2.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3.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5.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1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17.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9.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20.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1.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22.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23.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24.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25.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26.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27.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28.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29.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3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31.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3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33.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34.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35.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马克·吐温

3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37.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38.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3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40.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41.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42.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4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44.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45.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46.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47.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48.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49.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50.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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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身边的法律故事400字

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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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虽是一个家喻户晓的词语,但真正明白“法”是什么的又有几人呢?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经常会听到许多有关法制方面的故事。这些故事使我们明白:“法”是每个人一生当中一定要遵守的定律;“法”是一条无形中的链锁,把我们的无知行为牢牢锁住;“法”是一个花盆,把我们的不良行为紧紧约束;“法”是神奇的矫正器,它能让我们站得直,行得正。

我们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犯错,坚决遏制犯法和犯罪。犯错,是我们在生活中做的一件不该做的一件事;而犯法和犯罪呢?它是长满刺的玫瑰,虽然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得不偿失。

如果有人自以为是:“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那么,我要严肃地告诉这样的人:“不,这种想法是错的!18周岁以下的我们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大伞的庇护,但是同样不能犯: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这5种罪。因为只要犯了其中一项,便会万劫不复。”我这并非在夸大其词,而是确有其事: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呢?事情是这样的:王某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此时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难道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吗?我们又怎能不引以为戒呢?

我们身边类似的法制故事不胜枚举,这些故事告诉我们:做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如果因为冲动犯了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愿我们争做懂法、守法、学法的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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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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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花一样的少年成了“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莫让悔恨伴青春,法制教育专题片中的。

这一个标题说的多么透啊。但是世上有后悔药吗?没有!所以才会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以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此时就产生了一个质变的过程。即: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学差生”,最终成了老师们所说的那种“破罐子”,只好破摔下去了。

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我想一个词语就可以说明了,那就是“防微杜渐”。对于第一次发生的事情,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

要想让这些事不出现第二次,那么昨天晚上我们全校都观看了一次法制教育专题片,我想每个人从中都会有所触动,有所惊醒。就一定不要有第一次。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第一次不交作业?不要给自己找什么借口,一定要强迫自己,牢记这次不交作业的可怕,今后绝对不可以发生再一次的情况。

许多老师(包括我在内)对于学生犯的第一次错误都很紧张,正是这个原因。因为如果第一次犯错时轻轻放过,那么就可能会有第二次第N次,以至最终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所以“防微杜渐”是我们需时时提醒自己的重要环节。

那么如何做到“防微杜渐”呢?我想孔子说的一句话就可以的了:“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做一个检讨式的反观自省,看看这一天有哪些事做的不太合适,今后要多加注意,倘能经常这样作,那么虽不敢说离圣人不远,但至少你会成为一个正直、善良、品德高尚、得到大家认同与尊敬的人。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年啊,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同时学生中发生的一些不良好的现象,也不能有令人担心,使一大半的学生,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打架、偷东西,甚至抢劫,更可怕的还有杀人,有时候只是一念之差。就毁了自己的一生,毁了父母、老师对我们的希望!

当我看过了法制教育专题片之后,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下来,走在回家的路上,天气十分睛朗,而我的心情却恰恰相反,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心里酸酸的,那法制教育专题片的一幕幕可怕的片段,不断的在我脑海中反反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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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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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这个处世不深的我还很陌生,但是我明白,法律是无处不在的,现实生活中处处都涉及到了法律,人们都懂得了法律,所以人们知道有法律保护自己,从小到“一毛钱”大到“几百万”的官司,其实法律一直伴随着我们的成长

法律就像是维护正义的天使,它不仅是公正的、严明的,它还是庄严的、神圣的。法律是大众的,是不容侵犯的,它不仅维护了大人们的权益,更保护了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案例,在我身边就发生了不止一件。

她,是我的邻居,也是我的好朋友。在她12岁的那年,她的父母离婚了,这对于年幼的她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那段日子是昏暗的,她离开了自己深爱的家,跟随着妈妈远走他乡,去了一个陌生的地方,她认为自己失去了父亲,她的心好痛好痛,学习也一落千丈,即使这样,苍天还是没有眷顾她,她的妈妈又得了急症,她非常着急的找到了爸爸,希望爸爸帮帮她,可她的爸爸却以离婚了为由,不理她,她看着疼爱着急的妈妈正和死神抗争,非常的伤心,后来,姥姥知道了,劝她打官司,她迫于无奈听了姥姥的话,终于,她以爸爸没支付着急抚养费的名义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私的,最后,她赢得了官司,妈妈的病也治好了,她的脸上也终于露出了好久不见的笑容。她从父母的阴影中走了出来,现在她和她的妈妈生活的非常快乐。

她常和我说,要感谢那场官司,让她又找回了妈妈。而从这件事中,我也懂得了法律对于我们的重要性。

法律和我们就像水和鱼儿一样,鱼儿和水不能分离,我们和法律也不能分离。如果鱼儿离开了水,那等待它的一定是死亡。如果我们离开了分离,那等待我们的一定是混乱的社会,不安定的生活。所以,我们要正视法律,尊重法律。

法律可以带给我们安定祥和的生活,也可以让那些恶势力自食恶果,法律是伟大的,法律总是用真理来面对谎言,用证据来检验事实。面对法律,我们一定要恭敬,它是我们通向未来的基础,是美好的向往,法律一直伴随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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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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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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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新疆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简报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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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是自治区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额敏县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开展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上来,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学习宣传摆在首要位置,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加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深入学习宣传与我县中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这条主线,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实施办法》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和谐的法律法规,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强化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解决各种民生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宣传党章,大力宣传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额敏县把开展四月“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深化“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精心安排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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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1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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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则是我们的规矩,他是一个国家的约束,约束并且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法律同样是一个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人们不能越过这条线,正如羽毛球员不能将球打出界一样。

还记得英国伟大的思想家约翰·洛克说那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吗?“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这无疑点名了法律那神圣而不可违背的性质。违背法律,违背人的基本的底线,必将被法律所制裁。

那贪婪的恶果,正如那碧绿色枝蔓上的那美丽的玫瑰,你想采摘却不知尖利的刺早把你弄的遍体鳞伤。

诚信是一个做人的原则,同样也是法律中重要的一点。自从古代人们就很注重诚信,“人以诚立生”,“诚重于黄金”,“不信者,行不果”,可见诚信之重要。不过在现代社会诚信恐怕没那么普及。

在人民医院边的水果小摊上,人流络绎不绝,来这的人大都是去买水果去探望因为生病而住院的亲人或朋友急冲冲的买了急冲冲的又走了,不过这水果的质量可就不好保证了。装在漂亮篮子里并且故意标的“天价”的水果低下要么是弯曲的纸板,要么就是已经腐烂的水果。而称水果的电子秤也同样缺斤少两。不过执法人员发现了,并且处罚了这位店老板。

不过这种事件竟然没有人对这去举报,这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所以对于社会的不良违法现象我们应该出来制止,或许我们这次损失些钱没关系,不过我们的纵容会让别人被侵权,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宽容不是纵容,宽容是依法为原则。另外,我们要以诚带人。

法律同样可以作为保护我们未成年人自己的有力的武器。出国留学网可以让我们成长的更加健康。不过需要我们正确的使用,不然我们的合法权益只会被进一步侵害。

同样我们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法律去保护自己,不过需要认真去认识和学会去使用法律。

在这儿就有一个血淋淋的例子摆在我们眼前让我们反思:在2000年12月的一天的深夜,在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43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8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其说谎之事十分生气,于是持着那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王闯也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凭母亲毒打,以至于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的衰竭,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这个事件中,王闯因为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的意识,缺乏对法律的认识,让他被打成重伤。所以我们应自觉的进行自我教育自我修养,注意去培养自己对真与假,美与丑的判断。

朋友啊,如今我们生活在这文明和谐的社会里,法律保障这我们的健康成长,所以请知法守法,共同创建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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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在我身边

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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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处不在,当人们出现事故时,法律可以制止一切,法律是合理的,无论是在公共交往、婚姻家庭、经济交往、劳动与社会保障还是诉讼行为问题,法律都可以依法,公正的解决。

法律就在你我身边。日常生活离不开法律,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而法律在哪里呢?你们想过吗?它就竟在那里?让我们走进感受他吧!作文

有一天,我忽然在我那满满的书架上发现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举案说法100例》,书中有一个案例使我记意深刻,事情发生在2004年8月16日,陈女士带孙子到超市购物。当陈女士从二层楼梯下到一层楼梯的最后一级台阶时,因拽孙子未果被摔伤,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当日,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公证,证明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在陈女士摔伤后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对其进行救治。后陈女士认为超市当时未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标志是造成其摔伤的主要原因,而且超市未及时对其进行救治,故要求超市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四万多元。超市则认为,陈女士摔伤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市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当时,超市地面上无任何油渍,水渍,故不同意陈女士的要求。陈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

我认为,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带领儿童一起购物,完全有能力注意自身安全,其摔伤系自身原因造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超市未在陈女士摔倒处设置防滑设施和警示标志,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其在顾客摔倒后没有及时救助,故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作文

从这件小事可以看以法律的伟大,法律的权力和法律的解决方式是公平公正的。

如果你做了坏事,当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所以,我们要多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祖国是要我们共同去发展创造的。如果人们都来破坏,那么祖国人民的生活要如何保障,因为有法律我们才有机会创造出更美好的生活。

只有人人遵纪守法,社会才会和谐,祖国会更好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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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1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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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像是大自然的守护神,让森林中的雀儿、小鹿、小熊等动物有一个安全、温馨的避所;让海洋里的鱼儿、乌龟、鲸鱼等海洋生物有一滴纯净、清澈的海水;让陆地上的青草、鲜花、绿树有一口新鲜清新的空气……所以,法律无时无刻都在我们的身边,悄悄地保护着我们。

然而,犯罪却想一双罪恶的魔爪,面目狰狞,不断地诱惑着意志脆弱的人掉入万丈深渊。它犹如一支尖锐锋利的矛,无情地刺向善良的心中,幸亏有法律这一张无坚不摧的盾在默默地保护着我们。

犯罪催使着无知的人类使徒肆意地破坏着大森林、大草原,毁坏了动物们的住所,使它们流离失所,失去了家园的庇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着大自然中的小动物们的生活环境,使它们有一个温馨的小窝快快乐乐地生活。

但是,犯罪并没有那么简单,它还破坏了海洋资源、水资源等宝贵的资源。犯罪催促着那些无良的商家和工厂不断地向河流湖泊中排放污水,使原本透明、清澈的水流变得浑浊不堪,使原本再水中快活自在的鱼儿等水生动物悄然离去,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那么,这么恶劣的行为是不是没得到制止,任凭它四处污染呢?并不是那样的。国家很在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为海洋生物提供了保障,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广阔而洁净的海洋,一条条汹涌澎湃的江河,并且按照不同的纬度位置,我国实施从6月1日起大约为期两个月的休渔制度,保障了海洋生物的繁殖,不易灭绝。

空气中弥漫着烟尘、有害气体等对动植物都具有非常坏的影响的物质,这也是犯罪的“杰作”,一种看似小事,实则大事的环境污染。汽车尾气、工厂废弃、燃烧秸秆放出的黑烟等都强行侵入空气中,使空气变得刺鼻难闻,导致了植物翠绿的叶子变得枯黄,熏得花儿都谢了。动物们也同样遭受灾难,有毒的空气导致了许多呼吸道疾病,甚至对天气造成了酸雨、臭氧层空洞等一系列问题。或许没有人能使空气变回清新了……不!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禁止工厂随意排放废气,限制购车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的程度和速度,为大自然的每一个生命提供了一份保障。

大自然遭受灾难,人类必定难逃一劫。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根据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拿起法律的武器与犯罪斗争到底,绝不退缩,学会保卫自己的家园。

我坚信——法律伴我成长,环境以我们而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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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12·4宪法宣传日法律知识作文:弘扬宪法精神

全文共 11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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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精神可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之魂。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这个政治纲领性文件起草的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他还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如此推崇宪法,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根据这个思路,决定提议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重要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并主张采取其他制度化的举措展示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什么是宪法精神?

按照四中全会的表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从中可以解读出三种基本内涵:(1)宪法是党和人民双方意志的浓缩形态,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共识和整体框架。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精神必然与某种性质的社会契约或者政治承诺联系在一起。(2)宪法通过科学的、民主的程序而制定,也必然受到这种程序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精神必然与国家秩序的合理化和正当化联系在一起,主要是指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理性和反思理性。(3)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为此要“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形成一个以宪法为顶点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精神必然与反特权、“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宪法精神就是保障人权以及公民基本权利。

不言而喻,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以社会的基本共识为前提条件。在现阶段的中国,基本共识只能到宪法中寻求。因此可以推而论之,宪法精神应该也有可能理解为整个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惟其如此,宪法具有包容性,构成国家的整体框架。惟其如此,宪法具有正当性,规定主权和人权的存在方式。惟其如此,宪法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显而易见,只有当所有法律规范都奉宪法为圭臬时,才能实现法制统一,才能把国家秩序建立在普遍承认的基础上。没有这样的宪法精神,法治就不可能成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顶层设计方案的可靠保障。

怎样弘扬宪法精神?

四中全会决定实际上把宪法作为判断良法还是劣法或恶法、善治还是庸政或苛政的主要尺度。为此,决定特别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并且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陋习怪相,四中全会决定还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从有关叙述还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这样的结论:为了切实维护宪法精神,必须建立适合中国现实需要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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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课的启示作文400字

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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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xxx。以前我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并且对它一无所知。仅仅了解一些皮毛。自从升了六年级之后,学校开展了教授法律的课程。从此,我更加的深入的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今天,就让我跟大家来介绍介绍吧。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大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小到学校,家庭,社区,个人,无论哪里,遵守法律都是我们的职责。可能很多同学都没听说过法律,法律从我们出生直至死亡将一直伴随着我们,约束着我们,规范我们的行为,维护着我么们与他人的关系。要记住,同学们来上学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到了指定年龄就必须上学,要不然还会违法的哦。

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如何做人。法律保护着我们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法律监督我们积极承担起对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法律如同一柄秤,时刻警示着我们行为的对与错。合法的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在我们的权利受到危害时,我们要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它们会做出公平公正的选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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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有趣的法律类灯谜集锦

全文共 3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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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有趣法律灯谜集锦,欢迎阅读。

《离骚》言志 (法律名词一) 原诉

常作反省 (法律名词一) 检察长

可有上海产帽子? (秋千格)(法律名词一) 审问

安全帽的作用 (法律名词一) 保险额

判决书的内容 (四字法律名词一) 数罪并罚

不能随意接受诉讼 (法律名词一) 控告

请木匠上门做八仙桌 (法律术语一) 入室作案

看清后再提意见 (法律名词一) 审问

不受礼 (四字法律名词一) 没收财产

久久不能决断 (法律称谓一) 审判长

圆滑 (罪名一) 轮奸

我在边疆站岗值班 (四字法律词一) 正当防卫

喋喋不休 (法律称谓一) 议长

追捕逃犯 (法律名词一) 执行员

点子一起出(法律名词一) 共谋

哎呀、我完啦 (法律名词一) 自尽

当代楷模 (法律名词一) 时效

存款有息 (法律名词一) 财产

鬻官 (法律名词一) 财产权

面向农村 (古代刑罚一) 弃市

垫 (法律名词一) 执行地

大约在冬季 (法律名词一) 冻结

当讲不当讲 (法律名词一) 应诉、免诉

白话 (四字法律名词一) 诉的要素

“此乃天亡我也,非战之罪” (法律名词一) 败诉

异口同声 (虾须格)(法律名词一) 供词

驾长车,踏破贺兰山阙 (法律名词一) 定金

贾母要宝玉成亲 (婚姻法名词一) 宗教婚

计划生育是国策 (四字法律名词一) 法定人数

索贿 (四字法律名词一) 要物行为

不用还钱 (卷帘格)(法律名词一) 退休金

颗粒无收 (法律名词一) 绝产

八小时以外 (法律名词一) 罢工

洞房花烛夜 (法律名词一) 晚婚

竞走我要争第一 (法律名词二) 行为、自首

绝唱 (法律名词一) 调停

流生 (法律名词一) 动产

讲台 (法律名词一) 议案

独掌朝纲 (法律名词一) 绝对权

七嘴八舌 (法律名词一) 混合诉

领导带头从严要求 (卷帘格)(法律名词一) 自治权

合理化建议的报酬 (经济法名词) 提成费

负责生产 (法律名词一) 管制

合算方式 (法律名词一) 统计法

共谋 (法律名词一) 合同法

服装统一加工 (四字法律名词一) 集体制裁

冒牌兵 (古代刑罚一) 充军

剃头店 (秋千格)(法律名词一) 处理

接着看 (法律名词一) 承认

吃了嘴短,拿了手软 (四字法律名词一) 受要约人

谍报工具 (法制称谓一) 特使

步调一致 (四字法律名词一) 履行合同

不开介绍信 (四字法律名词一) 拒绝作证

青年参考 (法律名词一) 报复

暗中草就 (法律名词一) 背书

缠得要命 (刑罚一) 绞死

花开并蒂 (法律名词一) 株连

毫无戒备 (法律名词一) 消防

撤军 (法律名词一) 征收

不听话 (法律名词一 ) 抗诉

行话 (法律名词一) 议程

话讲重了 (法律名词一) 复议

结党营私 (法律名词一) 派生权

我要剃头 (法律名词二) 自首、受理

毛手毛脚出差错 (法律名词一) 过失

消灭赤字 (法律名词一) 赦免

桃李压枝弯 (四字法律名词一) 结果加重

离间 (法律名词一) 分居

寻常百姓家 (法律名词一) 民庭

太平方 (法制机构一) 安全部

导游 (法律名词一) 引渡

一家之长 (法律名词一) 所有权

你我都要进口的(法律用语一) 囹圄

倒打一耙 (法律名词一) 反拷

布衾多年冷似铁 (法律名词一) 被害人

不得贸然登门 (法律用语二) 入室要约

辞职不干 (法律用语二) 推事

干部渎职受制裁 (法律俗称一) 判官

成衣 (法律名词一) 裁定

一错再错 (法律名词一) 连续犯

泅 (法律名词一) 水牢

严以律己 (卷帘格)(法律名词一) 自治法

洞房贺词 (卷帘格)(三字法律名词一) 中表婚

立正 (法律名词一) 反坐

读书做官论 (法律名词一) 知识产权

不能接受 (法律名词一) 没收

引经据典 (法律名词一) 书证

多亏你的提醒啊 (法律名词一) 谢觉哉

男子汉宣言 (法律名词一) 公告

不讲卫生 (罪名一) 贪污

文件泄密 (法制称谓二) 秘书、被告人

顶撞 (法律名词一) 首犯

不在一起 (法律名词一) 处分

一再得罪 (法律名词一) 连续犯

恋爱双方、了如指掌 (法律名词一) 知情人

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法律名词一) 第三人

禁止体罚学生 (调尾格)(法律名词二) 律师、徒刑

人人都是评论家 (法律名词一) 合议庭

一手拿香,一手拿枪 (法律名词一) 假释

祥林嫂抗婚 (法律名词一) 自首、案犯

不辞而别 (秋千格)(罪名一) 走私

排队等咨询 (法律名词一) 候审

卧姿种种 (法律名词一) 伏法

戮尸 (法律名词一) 死后伤

慢慢开刀 (法律名词一) 缓刑

八戒 (国际法一) 空间法

动手术的时候 (法律名词一) 刑期

倩 (法律名词一) 成年人

离异 (法律名词一) 合同

非你不娶、非你不嫁 (法律名词一) 婚约

抛却糟糠觅新欢 (法律名词一) 重婚

俯首甘为孺子牛 (法律名词一) 当事人

语 (秋千格)(法律名词一) 自诉

生意做到了巴黎 (法律名词一) 商法

哑 (法律名词二) 口供、首恶

管道 (法律名词一) 控诉

时不再来 (法律名词一) 过失

家法用何处 (法律名词一) 执行庭

得罪群众就是得罪上帝 (法律名词二) 共犯、主犯

服刑期间添新罪 (法律名词一) 在押犯

慢得要命 (法律名词一) 死缓

连打 (法律名词一) 附加刑

货币回笼 (法律名词一) 汇票

李世民再三质问 (古代法典) 唐六典

诂 (经济法名词一) 国际结算

不走水路 (法律名词一) 干涉

行草隶篆楷魏、样样都会 (现代法律一) 六法全书

明人不说暗话 (法律名词一) 坦白

打击点 (古代机构一) 刑部

安生 (法律名词一) 不动产

笑赴黄泉 (法律名词一) 安乐死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名词一) 谋害

疲劳症 (法律名词一) 累犯

逆子不听父命 (四字法律名词一) 抗拒从严

话说回来 (秋千格)(法律名词一) 反诉

回头再说 (法律名词一) 反诉

擒贼先擒王 (法律名词三) 逮捕、盗窃、首犯

不能多占寝室 (法律名词一) 限制居住

商会 (法律名词一) 集中营

站长 (国际法名词一) 永久中立

剃头学徒 (法律称谓一) 助理员

公园漫步无禁忌 (四字法律名词一) 游行自由

军纪约束 (法律名词一) 律师

住房都一样 (四字法律名词一) 居间合同

国破家亡、君臣百姓流离失所 (法律名词二) 苦主、难民

战争物资 (法律名词一) 征用

文学生涯 (法制名词一) 章程

干活为的是养家糊口 (四字法律名词一) 劳动卫生

船老大安全教育 (法制名词一) 规划

航道疏竣方案 (法制名词一) 流通法

接头 (四字法律名词一) 继承开始

商品搭配 (四字法律名词一) 买卖婚姻

田亩制度 (法律名词一) 土地法

围棋胜负已定 (四字法律名词一) 终局裁决

干部罢免 (法律新词汇一) 官倒

竞走前三名有奖 (四字法律名词一) 先行给付

回访故土 (法律名词一) 行为地

偷袭计划 (国际法名词一) 冲突法

内心险恶 (法律名词一) 中毒

查户口 (卷帘格)(法律名词一) 第一审

演讲姿势 (法律名词一) 诉状

此翁话似不错、其实是弄虚作假(法律名词一)伪证

势 (法律名词一) 执行力

似曾相识,但又叫不出来 (法律称谓一) 无记名

工作一直带头 (法制称谓一) 总领事

干了一辈子 (法制名词一) 终身制

守卫边疆 (法制名词一) 环境保护

货币流通 (法律名词一) 传票

不能虚报岁数 (法制名词一) 年休假

阴私被发觉 (四字法律名词一) 秘密警察

老头摆棋摊 (法制机构一) 公安局

反对大男子主义 (法律名词二) 夫权、要约

暂且让他去吧(卷帘格)(法律名词一) 自由权

讲讲勿算数、立字为凭(卷帘格)(法律名词一) 议定书

发型鉴赏 (法律名词一) 审理

出纳员 (法律名词一) 发票人

债 (法律名词一) 负责人

人人接连得罪 (法律名词一) 从犯

序言 (法律名词一) 起诉

图书装订技术 (法律名词一) 成本法

传话者 (法律名词一) 代表人

不停地打毛衣 (法律名词一) 连结

口角 (法学名词 一) 国际争端

音乐会入场券 (法制名词一) 唱票

二胡演奏家 (法制名词一) 居间调解

没有一个是老实的 (法制名词一) 通奸

颠道人 (法律名词一) 反诉

综合商场 (法制名词一) 集中营

纵火犯 (法律名词一) 作案点

转告 (法律名词一) 反诉

人格侵害 (法制名词一) 囚犯

充当鼓手 (法律名词一) 敲诈

买路钱 (法律名词一) 行贿

乐谱分析 (法律名词一) 调解

无官也有好处 (四字法律名词一) 不当得利

领海 (法律名词一) 引渡

孙文 (法律名词一) 著作权

集体领导 (法律名词一) 合同管理

门卫 (司法机关) 看守所

不辞而别德行恶劣 (卷帘格)(法律名词一)毒品走私

把东西拾回桌上 (司法用语一) 捉拿归案

补贴之前各有所得 (法律名词一) 贿赂

生子当如孙仲谋 (法律名词一) 肖像权

巴黎方面守口如瓶 (卷帘格,法律名词一)保密法

虽然我们已内心相爱 (法律名词一) 知情不报

不可告人 (法律名词一) 自诉

苗儿迟迟不见长 (法律名词二) 前科、死缓

据以东西 (法律名词一) 物证

天庭 (法制名词一) 高院

内庭 (法制名词一) 中院

终了曲 (法律用语一) 调停

试问住宅可坚固 (法制名词二) 审讯室、牢房

老公是老虎,老婆是武松(婚姻法名词一)一夫一妻制

真的放不开 (法律名词一) 假释

跑错了 (法律名词一) 逃犯

抢时间 (法律用语一) 劫机

设计室 (法律名词一) 法庭

本是千里姻缘,终却铸成大错 (法律名词一) 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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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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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一生中,我们要经历漫长的人生岁月,要遇到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善恶丑美,我们要学会分辩是非,抑恶扬善,那就要做一个有知识,有道德,懂法律的好公民,俗话说没有规矩,哪有方圆,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使自已的人生坦坦荡荡。

在现在我们所处的纷繁社会,所面对的事情五光十色,在我们的身边,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在指导着我们,约束我们,比如说《森林保护法》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妇女儿童保护法》保障我们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都约束着我们的行为。

我们要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学生,那要怎么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学生呢?

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护自爱的能力,做一名守法,懂法,用法的小公民。

要知道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难,难指的不是做好事难,而是一辈子都不能干坏事,一辈子都要遵纪守法。

别看遵纪守法说得容易,其实做得难,比如,像闯经灯,有时候你正在等红灯,你看见一个人闯了红灯了,你就想:他闯了红灯都没事,那我闯也没事,于是你就会动了闯红灯的念头,不知不觉你已经违返了交通法。

每当做任何一件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想想有没有违返纪律,如果没有,你大可放心去做,古语道:“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我们时时刻刻都要用法律法规来对照,衡量自己的行为,要维护社会的秩序,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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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全文共 6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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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读了朗.L.富勒的《法律道德性》,受益颇多,同时也有了些自己的新的想法,在这里表达出来,供大家分享。

朗.L.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最重要的著作是1964年出版的《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的成书背景源于富勒与哈特的论战,同时也表达了富勒对二战的一种理性反思。

一、《法律的道德性》的创作背景

二战中德国制定了种族灭绝法,残害了数百万的犹太人,当二战结束后对战犯进行审理时,他们却理直气壮的说自己只是遵守法律而已,因此自己是无罪的,这一度使法庭审判陷入困境,后来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理论否定了该法律的效率,从而使战犯得到了严正的审判。二战的沉痛教训,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始反思怎样的法律才是公正的、有效的,一个公正的、善良的、符合人性的法律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于是在1950至1970年代,西方法哲学界爆发了三次引人注目的重大论战, 其核心论题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其中发生于1957年至1958年间的第一次论战最为著名,不仅因为它发生在两位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间,更因为它催生了法理学史上两本重要的著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在这本书中表明了法律是有道德性的,是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他所说的道德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道德不是一回事,他区分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并提出了内在道德的八个评判标准,指出违背这八个合法性原则的法律是恶的,是没有效率的。这本书是对二战的一种理性反思,是对持“恶法亦法”观点的实证法学派的一种有力回击,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性观点。

二、《法律的道德性》的三大创新观点

我觉得富勒在这本书中提出了新自然法学的三大创新理论:即提出并区分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以及法律的互动观。下面简要阐述一下我对此的理解。

(一)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首先说:“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富勒认为在论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时,之前的理论并没能澄清道德本身的含义。所以,他分别阐述与法律有关的两种道德: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可以说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是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所提出的一对核心概念,在富勒看来,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原则。它是旧约和十戒的道德。它的表达方式通常是“你不得……”,有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它不会因为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并且富勒还引用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所采用的一个比喻来描述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之分。义务的道德“可比之语法规则”,愿望的道德则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语法规则规定了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必备条件,卓越而优雅的写作的原则都是“松散的、含糊的、不确定的,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应做到尽善尽美的一般思想,而不是供给我们做到尽善尽美的任何明确无误的指示。”因此,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是社会的基本框架,违反它会遭到社会的谴责,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愿望的道德虽然同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是法律制度下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另外,为了表明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的区别,富勒从社会实践入手进行讨论--具体而言就是从奖赏与惩罚的不同态度入手。在义务的道德中偏重于依靠惩罚来维系,我们为这一道德设定一个最低限度,高于此限度的人不必理会,但对于低于此限度的则要进行惩罚;而愿望的道德则以奖励为主要手段,但评判的主体会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在道德表现上越接近完美,就越难有人有资格对其进行评价。富勒认为,可以用一把标尺来衡量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之间的张力,这把标尺的最低起点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并且在这把标尺上有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如果把这一指针向上扩张义务的领地,强制性义务就会控制一些原本不应由其控制的主观的东西,如:语言、思想、艺术等;如果向下扩展愿望的领地,人们就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标准来权衡和限定他们的义务。

( 二) 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是指为传统的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如公平、正义等。而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提出则是富勒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的超越性发展。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仅仅是恶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

法律的内在道德”就体现为富勒所说的八条“合法性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The Generality of Law);(2)公布性( Promulgation);(3)慎用溯及既往型法律( RetroactiveLaws) ; (4) 法律的清晰性(The Clarity of Laws);(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Contradictions in the Laws);(6)避免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Laws Requiring the Impossible);(7) 法律穿越时间的持续性(Constancy of the Law through Time);(8)官方行动与宣告规则之间的一致(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Action and Declared Rule)。以富勒之见,这些原则主要指向的是立法方面,而在法涉及的其他领域中,诸如司法、调解、仲裁等,还会有与其各自领域相适应的不同的“合法性原则”的排列次序以及具体的内容,而并不以这里的八项原则为绝对不变的标准。

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包含着一种义务的道德和一种愿望的道德。它同样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个问题:要知道在哪里划出一条分界线,在其下,人们将因失败而受谴责,却不会因成功而受褒扬;在其上,人们会因成功而受嘉许,而失败却顶多会导致怜悯。那么,应该用标尺的哪一端来要求法律呢?人们期望有一个“合法性的乌托邦”,在那里,所有的规则都绝对清晰、彼此协调、为每一个公民所知、从不溯及既往。期望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人们恨不得用义务的道德作为法律评价的标尺,任何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可是,理想不等于现实,法律的卓越品质并不是命令的口吻简单要求就能达到的。我们当然可以要求立法者“必须”遵循道德义务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清楚易懂,可这在富勒看来顶多只是一个“劝告”。因为造法事业具有创造性的特点,也就是立法者仅仅在劝告之下不做某些明显有害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他还需要将自己的能量投入到立法的事业中去,发挥各种创造性的才能,尽力使法律臻于完美,而是否投入、发挥、尽力是无法衡量的。所以,尽管人们迫切地期待卓越的法律,“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它主要诉诸于一种托管人责任感和精湛技艺所带来的自豪感”。这些法律的内在道德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让人想起某种形态的自然法,富勒对此的回答是“断然的,但却有限定的‘是’”。为什么是“有限定”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也就是法律)所遵循的自然法,不是那种扮演“至上的、孕育万物的普遍存在”之类角色的自然法。它不是“更高的”法则,毋宁说是“更低的”法则,富勒将其称为“程序自然法”,因为它“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从历史上看,尽管实体自然法(即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某些目的)的观点被讲得更多一些 ,但富勒的八个要求并没有为法律设定实体方面的目的。

在耐心地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后,富勒将思绪转向法律的外在道德,也就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对这个概念的展开是和回应哈特的批评同步进行的:哈特批评法律的内在道德会“兼容于非常严重的不公”。对此,富勒并不认同,虽然“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法律的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但是,这不意味着任何实体目标都能在无损于法律卓越品质的情况下获得接受。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明显追求不公,却总能保持对内在道德的真正尊重。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若干要求,比如公开、明确,本身就是一部良法的前提条件,没有理由相信一部秘密运行、语义模糊的法律会是公正的。而且内在道德符合一个基本的假设,人本身是“一个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任何溯及既往或要求人做不可能之事的法律都是对人的判断力和决定力的藐视,因而不会是一部良法。法律的内在道德是达到公正的良法的必要条件,尽管不是充分条件。

富勒认为“合法性原则”是判断法治实现的完善程度的标准或原则,其最低的要求是“法律成为法律”———法律具有效力———的门槛,而其最高的实现则依然未必就已经达到了良法的标准———于此,法律的外在道德(the externalmorality of law) 将会对法律的内容作实质上的判断。

(三)法律互动观

在富勒那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的八大原则的理论背后是一直未被我们关注的“法律互动观”。正是在这种互动性的法律观的基础上,富勒指出了分析实证法学把法律仅仅视为“社会权威或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单向性的权威投射的错误,而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主张法律是一种“合作性事业”。在富勒看来,导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种困窘在于它“缺乏一个社会维度”。分析实证法学只关心谁可以创造法律,而不关心法律是什么或做什么用,它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发端于一个权威源泉而强加到公民身上,因此也就没有任何可以置之于立法者身上的角色道德,立法者可以制定“邪恶的法律”。他只看到“如果一套规则系统通过暴力被强加给任何人,就必须存在足够数量的资源接受它的人士”,而没有看到“公民的自愿合作必须有政府方面的相应合作努力来配合”。富勒提出一种法律的互动理论,也即:形成一个法律秩序并不能单靠立法者的命令,还要守法者某种程度上的合作,也就是说,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互动也是一个过程。在富勒看来,法律是政府和公民为了追求共同的目的的互动关系的结果,是一种有目的的持续努力的产物。这个共同目的并不是某一方的单纯的目的,也不是某一特定法令的目的,而是从当事人的互动中所生发的目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的目的。富勒认为,这个共同目的就是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也就是实现一种良好秩序。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当我们认识到秩序需要我们努力才能达到时,很明显,法律体系的存在即便是坏的或者是邪恶的永远都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所以,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个处于不断完善状态的“半存在”,法律是一个需要我们持久为之抗争、为之努力的事业,它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法律的互动观还可以体现在富勒提出的“实质性自然法”中。富勒其实是反对古典自然法学家的对法律的内容加以道德限制的观点,他主张的是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进行必要的道德制约。但是我们能否找到这样一种原则呢?富勒认为,这应从人类的交流中寻找。人在与其他物种竞争的过程中之所以能取得胜利,是因为人能够获取和交流知识,能够有目的地和他人促成通力合作。因此,“交流不只是一种生存的手段,它是一种生存的方式。”所以,如果真要指出一种可以被称为实质性的自然法的原则来的话,那它就是“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在富勒看来,正是因为分析实证法学没有看见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所以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发自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身上的单性权威投射,所以他们认为法律可以基于法律而建立,所以他们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富勒主张,法律不能与道德分离。他把法律看成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看到了另一种力量,即公民对法律的参与。富勒不仅认为立法者和公民之间有互动,他同时也以互动的观点来看待法律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三、《法律的道德性》的不足之处

当然了,虽然富勒提出了三大创新性的理论,修正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法”的空泛,使得法律的道德性也可以得到衡量,而不是空泛的论述公平、正义。但是,我认为富勒所区别出的谓之于内在道德的这种程序性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这是有质疑的,这种与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生效性要件,这是富勒对实证法学派的妥协,同时这也恰恰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软肋。古典自然法学派追求善良的法、公正的法,但何为善良、何为公正,这又是很难给出标准,不同时代人的权利观、道德观不同,即使是同一时代,人们的价值观以及关于人权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因此再多的论述也逃不出空泛以及难实际操作的窘境。正是因为这个软肋,古典自然法学派被诟病,而实证法学派只考虑法律实际怎么样,不考虑法律应该怎么样;只看其是否为有权机构依程序制定,不去评判法律是否公正的这种观点,因为言之有体、便于实际操作和衡量而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推崇。虽然二战用血的历史证明了过分的追求程序正义而置实体正义于不顾的后果是可怕的,从而给了实证法学派沉重的一击,而使自然法学派对正义、公平、善良的法的追求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自然法学派的软肋这个千古难题仍然困惑着人们——良法很重要但却不知道它到底为何!古典法学家们穷尽一生不停的在讨论何为良法,但结果却仍是一头雾水。富勒当然认识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软肋,因此为了不被实证法学派诟病,富勒实际上是将实证法学派的程序性要求内化为法律的道德性要求——法律的内在道德,从而使自己的道德标准具体化、可操作化。我认为将这些程序性的要求理解为道德性要求,虽是创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但是这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道德性,他实际上是将法律的生效性要件就理解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点我是不赞同的。

富勒在说明内在道德的同时,也强调外在道德的重要性,这里的外在道德也即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良法”应具备的道德,但是同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富勒也对何为外在道德、外在道德的评判标准如何提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因此关于外在道德的论述不是很深入,或许在写作这本书的时候他自己也是底气不足的,因为这是一个终极难题。对外在道德的论述不足,使得他对实证法学派的批评有隔靴挠痒之嫌,力度和火候还很不够。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提出同样也反应了这样的问题。

总之,富勒的观点综合了一些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而创新了自然法学派,但是这种创新却也有捉襟见肘之处,说理存在很多不足,仍然不能给我们以明确的指引。但是,这也不能怪富勒,这是个千古难题,不能对富勒提过苛刻的要求。或许,关于什么样的法才是有效力的法的讨论要一直跟随我们到世界的末日,在这期间,我们应是一直坚持对应然法的追求,而不断走实然法之路。应然法和实然法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应然法虽是乌托邦式的理想,但它作为航向灯、作为理想,一直在指引着我们,指引着法律的完善,因此全然不考虑法律的道德性是不可以的,它会产生危害人类、危害环境、危害地球的恶法。当然,只讨论法律应该怎么样而不顾现实需要、不解决现实问题,这也是不可以的,应然的东西是空泛的而法律是现实的,因此我们需要程序正义来保障法律的效力,保障秩序的有效运行,因此离开现实谈理想也是不可行的。我们人类注定要在不断追求应然法的状态下,走实然法之路,我认为富勒提出的“法律互动观”通过法律与人们(人们即代表着人性)的互动来达到平衡而不至于走极端,其实也是在表达这种观点,只是富勒为了不被实证法学而诟病,所以提出了这个可操作的标准——法律与人们的互动,但是如何互动富勒却没有提出来,所以这仍然是走不出困境的。不过虽然对应然的讨论仍没有结果,但是我们的法律的确是在进步,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应然和实然的综合讨论,那么我们制定的的法律是不会偏离太远的,是成不了“恶法”的,只有在择一而取之的时候才会出现“恶法”。坚持“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的都错不了,错就错在我们常常忘了其中的一个。

《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写的非常精辟,由于我自己能力实在有限,所以虽然看了很多遍,却发现自己还是有许多理解透彻的地方,所以可能自己的分析和评价存在很多偏颇之处,在这里也就是班门弄斧写出一点自己的感悟,望大家多多指正,以期共同探讨法律的应然实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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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第九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3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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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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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从业者的名言警句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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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2)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

3)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4)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5)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6)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7)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8)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9)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10) 法小弛则是非驳。

11)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12)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13)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14)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15)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16) 法律就像一把遮风挡雨的伞,有了它,我们才能平安快乐每一天,远离不法侵害!

17)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18)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19)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20)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21)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22)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23) 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24)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25)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26)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27) 法通国脉千秋稳,律顺民心九域兴。

28)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29)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30)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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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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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它那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惩恶扬善。可有些青少年却轻视法律的作用,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据统计,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

记得,那一天打开《法律知识讲座》的频道后,看到了一起惊心动魄的青少年犯罪案例。

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当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变成了老人家的常客。

13岁的韩某3月12日11时许,来到来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在数钱。韩某见钱立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绳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多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还吐着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干好逃走。韩某将1000元用来在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子。当晚回家后安稳的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在学校被警方带回警局。

没想到一个青少年为了钱,竟会把身边最亲的人勒死!作家刘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我们虽然还没走上社会,但一定要走好每一步,把法律铭记在心,否则,一点触犯法律,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会更加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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