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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400字 - 开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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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作文有哪些(通用20篇)

法律像一张铺天盖地的大网,笼罩着我们心,笼罩着我们家庭,笼罩着我们家园,笼罩着我们祖国!正是有法,才使中国人有着一片法的蔚蓝天空!现在小编给同学们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法律的作文有哪些优秀作文,欢迎查阅,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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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的法律故事400字

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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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在我们古田的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打架致死人的事件。1个女生与1个男生发生纠纷,女生便叫了外校的学生来教训这个男生,结果那个男生当场被打死,叫人打架的女生和帮助打架的学生都受到了法律惩罚,也给多个家庭带来了令人痛心的悲剧。事后,有人通过了解发现,参加这次打架事件的学生,都有着特殊的家庭,有的父母离婚,有的父母长期外出打工,有的是单亲家庭等。这些孩子从小就缺失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虽然,发生这一惨剧的原因很多,但孩子缺乏家庭保护,应该说是造成这一悲剧的主要原因。在这里,我们不能不大声疾呼: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很关键,父亲母亲们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教育等职责。

如果把法律比作蓝天,我们便是小鸟,在蓝天中自由自在地飞翔。如今,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目很多,让我们在法律的呵护下快乐成长。但就在我们的身边,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玩乐或成天吵吵闹闹,或品行不端,没能给孩子创造1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有的长期外出打工或忙于工作,对孩子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有的缺乏家庭教育知识,要么过于溺爱,要么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对未成年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这些,都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前面讲的学生打架致死事件,就是孩子缺乏家庭保护酿成惨剧的典型例子。孩子犯罪,主因是父母违法在先,使孩子在缺乏家庭保护时,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和侵蚀。古人讲“养不教,父之过”。现在,养不教,即违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再看我们许多成功人士、杰出人物,他们的成功成才,无不与良好的家庭保护息息相关。如中国近代史上的名人曾国藩,就由于他的家教极其成功,致使曾家福运绵久,代代英才辈出。俗话说:“[〕富不及三代”,但曾国藩家庭,却是得到“曾家无一是废人”的美誉。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100多年前,有一位叫梁启超的祖父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然而,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的趋势,成了当今世界各国的1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列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3大世界性的问题。因此,当今关爱青少年是1个全社会都应该为之努力的宏大工程。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不可忘记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家长们,不要带头给孩子做坏榜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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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在我心中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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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们五年级组听了一堂有教育意义的讲座,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当听到这个消息时,我心潮难已,心中充满了期待。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入了场,静悄悄地坐下来,等待张爷爷来给我们上“法律课”。

听完讲座后,令我最难忘的故事是关于一个孩子偷东西的真实故事。故事情节大约是这样的:这个孩子生活在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在冷天里,家里面没有煤烧火取暖,于是,这个孩子到一家煤厂里去偷煤,他的父母不但不制止这件事,还投来赞许的目光。渐渐地,这个孩子的胆子大起来,偷同学的文具盒,偷同学的衣服……这一偷不要紧,长大了居然去抢劫银行,被公安局抓去了,那可是要被判死刑啊!在押赴刑场之前,这个孩子唯一想见的就是他的母亲,他心里对她的母亲充满了忌恨。就因为那第一次偷煤,母亲没有及时制止他,而是默许了他,让他的胆子渐渐地越来越大,导致他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多么发人深省的故事啊!张爷爷用血的教训告诉了我们:“法律就犹如一根看不见的高压线,若你犯了罪,这根高压线就会电你;更严重的话可能会电死。若你遵法、守法,那么这根看不见的高压线你就碰不到它。”刘备也曾说过:“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我们青少年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让法律永远在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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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全文共 1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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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故事随时发生。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一个发生在我们家里的真实故事。

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发生在我们家里的这个故事也跟“偷”有关。我的一个爷爷家有个最小的儿子,爷爷奶奶看他很亲,有什么好吃的,好玩的都留给他,他有点什么小毛病也不怎么管。上学后,我这个叔叔见别的同学经常在校门口买一些小零食吃,自己也想要,但爷爷觉得他长大了,应该培养他良好生活习惯了,就拒绝了他的要求。被拒绝了几次后,他不再开口要钱了,就擅自把茶几上的几毛钱“拿”走了。一次、两次、三次……他见爷爷奶奶没有什么反应,自以为这种行为没有被发现,就大胆地从几毛到几元钱,甚至十几元也敢从家里拿,自己吃不完还请同学们吃。其实,他的这些小动作早被奶奶发现了,她觉得不是什么大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当回事。后来,他从家里拿的钱越来越多,终于被爷爷发现了,训了他几句,也没太认真。后来爷爷奶奶把钱放到他找不到地方,在自己家里找不到钱,他就到亲属朋友家里偷,因此经常受批评教育。

几年过去了,他没考上学,就在家里干点活。但从小养成的“习惯”没有改掉,总是从家里偷钱、偷东西卖,在外面吃喝玩乐。后来就到哪儿偷哪儿,亲戚朋友们没一个敢招惹他的。终于有一天,他“离家出走”了,四处漂泊一段时间后,没吃没喝也没弄到钱,就在他快走投无路时,邻村一个他不太熟的朋友家办喜事,他把人家的一辆新摩托车借了出来,说是他爸爸让他往城里送点东西,马上回来,天黑之前如果没有还车,就让人家到我爷爷家里取。结果,天黑之后,朋友去他家要摩托车,他的爸爸妈妈都不知道这件事,他也不见了踪影。邻村那家办喜事的人报了警,警察找到了他,发现他把六七千元的摩托买了二千元,花了。

警察把他抓进了劳教所,他在里面呆了两年,整个人瘦了一圈。他告诉我们里面很苦很累,每天干活,没一点自由!家人们见他有了这么多的感悟,觉得他应该改了!可是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他的老毛病又犯了,因为在网吧上网没钱就偷,再次被送进劳教所。那次我跟爸爸妈妈去看他,见面时间很短,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对不起家人。他哭爷爷奶奶也哭,仨人哭成一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富贵与贫贱,今天我讲的这个故事使我受教育很深。法律从娃娃抓起,从小要让孩子学法、懂法,才不会犯那么严重的错误。叔叔就是因为小时候偷钱,爸爸妈妈不管,大了偷得越来越多,爸爸妈妈再管也管不住了,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庭、社会都要负起责任,让孩子们从小遵纪守法,只有法律才能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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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学生法律读书笔记

全文共 2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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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XX市局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目的是通过考试以考促学,强化系统干*伍素质,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使我们每位干部职工都能谙熟业务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监管,履行职责。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工商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两费"停征后,新形势、新变革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些时候发生的"**砒霜门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程序到位、规避执法风险。"将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再也不能隔靴挠痒,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此次考试,我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觉得收获更大的是我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以前,我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而现在却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现在我就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大家做些探讨,谈谈我的几点心得。

一、按照原文学。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二、对照分析学。针对那些修正修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老法大体上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们的重点就不用再重复放在对法律构架、章节、内容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上,而是可以参照新旧条款或者新的司法释解等对照学习,按照章节一一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之处,看发生了那些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通过分析比较修改的法律条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强印象,做到融会贯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结合实际学。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光看法律条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难记住有关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干干巴巴,而理论知识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们能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办案中去反复记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会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办案中,积极参与,人人都做有心人,力争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学活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身边的老同志、办案能手虚心请教,交流学习心得,对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适用条款,在认真研读法律条文基础上,做到逐字逐句推敲,反复思考,反复记忆,使经常用到的条款熟记于胸。

四、分步计划学。由于我们每个人平时都肩负着各自的工作任务,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工学业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我们首先就要养成了自主学习的习惯,合理分配每天的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将所学内容分解成若干部分,每天按时安排学习一部分,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坚持当天的任务当天完成,无论如何不能给自己以任何借口;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学习,可以帮助我们克服惰性,促使我们能够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完成学习任务,而不会有太大的压力。为了使学习能够卓有成效,我们还要养成及时复习的习惯,因为及时复习可以巩固所学的内容,防止遗忘,复习时不一定要花很多时间,()关键在于多次反复,直到牢记为止,我每天在睡前花10到20分钟,将前一天和前几天的学习内容回忆一遍,在每个周末花20到40分钟,将本周和上一周的学习内容回忆一遍,如果有遗忘的地方,就对照书本重新浏览一遍,这样学过的内容就在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五、网络辅助学。目前,我们所有的基层分局都已经连通了互联网,平时我们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辅助学习,通过浏览国家总局或者相关专业法律网站,我们可以获得最权威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信息。由于网络内容更新快,信息传递及时,基本上能够与我们的学习同步,所以我们只要做到定期浏览,就可以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得最新的法律资讯,还可以搜索到新、旧法律对照等重点、难点讲解提示。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及时通讯软件,例如电子邮件、执法QQ群等方式,与市局公平交易分局、法规科、商广科等对口业务科室的取得联系,讨论个性化问题,答疑解惑或进行专题性探讨等,以便通过讨论解决学习工作中的疑问和困难,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

此次法律法规考试,虽然我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静下心来,对照比较,我和系统内的先进同志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学习方法也不尽完善,在学习方法等方面的探索也略显得肤浅,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感谢市局党组和上级领导给我这次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的机会,我仅希望我的这"一小步"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此为契机,我愿和在座的所有同志们一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作风,在市局党组的坚强的领导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开拓进取,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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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开展第十四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简报

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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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阿勒泰市一名市民在展示领到的阿勒泰市普法知识卡片。

4月是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4月8日,阿勒泰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市合法院、市劳动人事局、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30家相关部门在阿勒泰地区行署门前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并现场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通过宣传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让广大市民了解和自己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法制阿勒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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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诗意判决书”让法律充满了温情

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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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泰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判决书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等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被网友誉为“最诗意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来自80后审判员王云:当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心有所感。(12月15日《现代快报》)

夫妻之间闹矛盾,闹到了法院,并有一方申请离婚。另一方原则上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把孩子交给自己抚养,并赔付各种费用,等等。这样的夫妻离婚案,究竟该判离,还是判不准离?很多一部分网友认为,法院就该允许,不该强迫双方在一起。毫无疑问,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但这却不意味着,任何离婚诉讼,法院都该判离。

其实,这部分网友多数也是对“诗意判决书”并不认可的,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法律,整那么“诗意”不严肃。但人们却忘了,法律本质之一是道德的兜底,其存在着人情和人性的一面。就事论事来说,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两人感情基础还在,法律也就应该本着好的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干预和指导。本着教育的目的,法官用诗意的语言进行判决,在表达了法院态度的同时,也对双方进行一定的说和和教育,从而尽可能地去挽救一个婚姻,这种做法不是很有温度的吗?“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法官向善的目的,和诚挚之心,从这判词里可见一斑。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如此的判词并不是个案,实际上,在国外也十分常见。去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全国通行。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写下的判词被很多网友誉为最美判词:“世上没有一个结盟比婚姻来得更深刻,因为当中体现了最理想的爱、忠诚、投入、牺牲和家庭。在缔结婚姻盟誓之后,两个人将要成就比他们原来更大的事。正如在本案部分诉求者指出,在有些情况下,婚姻的爱不断延续,甚至跨越了生死……” 此外,判决意见书开头部分,其还引用孔子、西塞罗、托克维尔等人的言论。

用诗意的语言或者名言来论证之所以如此判的原因,而并不影响实质的判决,做出法律判决的同时,还能够让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这有什么不好的呢?实际上,在我国古代,有很多充满诗意的判词。比如白居易的《甲乙判》:“二性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有,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姜诗出妇,盖为小瑕;鲍永去妻,亦非大过。” 郑板桥在潍县做县令时对一个“僧尼私恋”案,写下了这样的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这些判词都充满了诗意。

“诗意判决书”让法律充满了温情,人情、人性本身也是法律的属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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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你对法律知多少

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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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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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本次事件应属民事侵权获家属原谅可免于法律责任

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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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于文华发布“阎肃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认为,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一定要认真追究,那么,阎肃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向于文华依法申请民事赔偿;也可以报警,由警方依据国家打击网络谣言的规定,对于文华进行治安处罚。不过现在,于文华意识到错误并道歉,阎肃家属也已原谅了她,所以,这时再追究于文华的法律责任也没必要了。

对此,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也持相似的观点。他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于文华误传谣言后,及时删除,迅速致歉的做法,还是要予以理解,从法律上讲并不构成侵害罪。对普通公众来说,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发布幸灾乐祸的内容,不是恶意诽谤,就不构成侵权。“未经审核对某消息信以为真,若判其侵权,将审查的义务强加于普通人,在法律上就会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原则。当然,公民的后期义务在于,在得知是谣传后,要主动删除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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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道德与法治法律在我心中

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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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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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当法律遇上道德作文初中版

全文共 1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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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北京遇上西雅图,发生了一串爱情故事,当法律遇上道德,会怎样?

以我们这年级谈法律来着有点像在书上看一个学术名次似的,如果问法律是什么?那就相当于直接呗政治概念一样,简单地说,法律就是一些比较严格的规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纪律。法律和纪律,都是一些规定,只不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而已说严密规范一点,法律就是治国安邦、维护秩序、抑恶扬善、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这工具常常表现为一部部法律,它们各司其职,比如专管国家大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打击犯罪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促进我们健康成长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虽然说起来一条一条的,头头是道,但实际上却并不重视,只有当事实摆在眼前时才会有心灵上的触动 其实就像书上说得那样,法律与道德时相辅相成的,法律也是弘扬道德的一种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有三百多部。

假如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法律,同学们想想社会会怎么样?可以说,没有法律,社会将一片混知己人们将面监灾难如果没有法律,杀人、抢劫、盗窃事件就会越来越多,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受到严重威胁;如果没有法律,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会日益猖獗,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就不能得到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充斥大街我们就很难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了…… 但是道德也同样重要,例如"小悦悦"事件,因为道德意识薄弱,才会有那么多"看客"不闻不问,令人心寒。也因道德意识不好,终究引发了法律后果。

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神。当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几乎都是法治国家。几千年的历史证明,用法律治理国有是所有治国方法中最好的方法。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发展很快,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因此,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我们中国目前缺乏法律人才,将来更缺。我国现有专职律师10万左右,仅占全国人数的万分之零点三。再过十多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5亿,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算,仅律师一项专门人才就需补充45万多人。到那时,正是我们成才之际,正是我们为国家贡献青春才智的大好时机。

将来,如果我们当了律师,就可以依法为受害人打抱不平;如果我们当了检察官,就可以挑起与儿子罪分子作斗争的重担;如果我们当了法官,就可以肩负起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神圣职责。到那时候,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社会上很受人尊敬的法律人才,因为他们不仅待遇高、地位高,更重要的是有共同的作为,这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到那时候,如果我们当了科学家、作家、画家或者其他的专家,也得知法、懂法、用法,也得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因为,我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

法律和道德维护着我们健康成长,因此同学们,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在将来立足于这竞争激烈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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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从“压箱底”到“法律文书”

全文共 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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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的结婚证,除了登记新人及证婚人等信息,更为突出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婚姻确立形式。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结婚证上都印有一句简洁的口号。如在一张1954年的结婚证上,醒目地印着“自主自愿”四个粉红色的大字。到了“文革”期间,结婚证也带上了政治色彩,每张结婚证上都必有一段毛主席语录。

现在核发的结婚证,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结婚证的设计也由复杂的图案变为简单化,并由奖状式变为护照式,方便结婚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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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律伴我成长

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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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花一样的少年成了“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莫让悔恨伴青春,法制教育专题片中的。

这一个标题说的多么透啊。但是世上有后悔药吗?没有!所以才会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都是教育我们要注意生活中的小细节,不要认为那些事没什么,须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以学生的学习为例。可能刚开始时有一次不交作业,如果不引起重视,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个时候如果仍然不把老师的要求当回事,自己也没有警觉起来,只是认为不交作业挺轻松的,那么就会渐渐地不写作业,进而成绩逐步下降,最后什么也不会。再想学习想把成绩提高那可真是难上加难了。此时就产生了一个质变的过程。即:本来你可能是一个中等程度的学生,慢慢就变成了一个“学差生”,最终成了老师们所说的那种“破罐子”,只好破摔下去了。

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我想一个词语就可以说明了,那就是“防微杜渐”。对于第一次发生的事情,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

要想让这些事不出现第二次,那么昨天晚上我们全校都观看了一次法制教育专题片,我想每个人从中都会有所触动,有所惊醒。就一定不要有第一次。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第一次不交作业?不要给自己找什么借口,一定要强迫自己,牢记这次不交作业的可怕,今后绝对不可以发生再一次的情况。

许多老师(包括我在内)对于学生犯的第一次错误都很紧张,正是这个原因。因为如果第一次犯错时轻轻放过,那么就可能会有第二次第N次,以至最终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所以“防微杜渐”是我们需时时提醒自己的重要环节。

那么如何做到“防微杜渐”呢?我想孔子说的一句话就可以的了:“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做一个检讨式的反观自省,看看这一天有哪些事做的不太合适,今后要多加注意,倘能经常这样作,那么虽不敢说离圣人不远,但至少你会成为一个正直、善良、品德高尚、得到大家认同与尊敬的人。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年啊,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同时学生中发生的一些不良好的现象,也不能有令人担心,使一大半的学生,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打架、偷东西,甚至抢劫,更可怕的还有杀人,有时候只是一念之差。就毁了自己的一生,毁了父母、老师对我们的希望!

当我看过了法制教育专题片之后,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下来,走在回家的路上,天气十分睛朗,而我的心情却恰恰相反,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心里酸酸的,那法制教育专题片的一幕幕可怕的片段,不断的在我脑海中反反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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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伴我成长作文

全文共 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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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勾勒出安定的社会。法律,洗礼出美好的未来。法律,演绎出正义的中国。法律是我心中的赞歌,它铿锵有力,振起我中华之心。法律是我心中的蓝图,它宏伟博大,舒展我中华之梦。法律是我心中的指南,它廉洁奉公,引领我中华之路。

法,是国家的保证,个人的保障。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基础上,法律的实现,给人民提供了和谐安定的社会,让我们有了依靠与寄托。

当我们的财产与个人关系发生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解决,法律还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我们在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时,能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面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时,我们则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判决。我们的安全就在这层层法律中得以保障,他们也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律时刻体现着正义,时刻保障着人民的权益,在如今的法律社会中,正义主宰着人们的思想,遵纪守法掌管着人们的行为,时时刻刻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与威严保证下的安定和谐。

法律不仅保障着人民的安全,还体现着人民的意愿。

自古“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如今和谐进步的社会中,法律规定我们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使我们告别“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荒谬,让我们拥有丰富、多彩的时代生活。

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的生活如和煦的阳光,但在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下,让我懂得要维护法律的平等,反对特权。

如果让特权大行其道,制度就会成为墙上的风景,原则就会成为莫大的讽刺,权利就会成为谋私的利器,法律就会成为时代的泡影。让我们在心中筑起法律的堤坝,抵制特权的洪流,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时刻在你我身边,国有法则兴,家有法则旺。法律的大道正直而宽阔,法律的身躯高大而挺拔,我们无法离开法律的怀抱,它给予我们安全与温暖。而我们回报它的就是本分为人,遵纪守法。当然,我们也要发对特权,不让法律的道路染上瑕疵。

法律如一曲悠扬的乐章,每一项条例都仿佛跳跃的音符,使人欣然接受,在欣赏中遵守。

法律如一部科幻的影片,每一项执法都仿佛是特技的镜头,使人惊奇振奋,在钦佩中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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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法律在我身边征文700字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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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说实话,作为小学生的我也真不知道。但在日常生活中,隐隐约约感觉法律好像就在我身边。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对法律的认识也有了不同的变化。

记得我还在牙牙学语时,首先学会叫“爸爸”和“妈妈”,后来,妈妈教导我见了年龄大的要先打招呼,还要叫爷爷、奶奶或叔叔、阿姨,而不能直呼其名,说是对人的尊敬,还夸我为懂礼貌的好孩子,。

上学后,我们学习了《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两部关于我们小学生的“法律”。《守则》和《规范》要求我们小学生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培养好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力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日常生活中,我最喜欢看的电视不是动画片,而是“今日说法”和“道德观察” ,这两档节目通过许多真实的案例,告诉人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前一段时间震惊全国的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凶杀案,好多花季少年因此丧命,让多少幸福的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触犯法律者最终也受到了严惩,真是罪有应得,活该!。?还有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最近,一位六岁的山西男孩竟然被人挖去了双眼,这个孩子从此失去了光明,罪犯是多么的残忍啊!我想问问这些人怎么下得去手呢?难道你们没有孩子吗?典型的法盲啊!看来现在有许多人需要学习法律。

在我的家庭中,爸爸是一位因公受伤的英雄,他身残志坚为妈妈和我撑起一片蓝天。而妈妈也是恩爱着我们,用她瘦弱的身躯担负起照顾着全家的重担。面对艰难困苦他们不落泪。不低头,勇面人生。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坚强勇敢,关爱他人,同时也学会了知道感恩。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可能也会越来越复杂,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做武器,今后的人生应该是光辉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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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让心灵开出法律之花高二作文

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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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错,天堂与地狱,不过一念之间,大脑一时冲动,犯下无法挽回的过错,追悔莫及却也无可奈何。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当地法院的邵法官,在我们学校作了一场法制报告会,主要向我们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因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犯罪或令人憎恨,或令人同情,或令人感慨,错误一旦酿成,就算人情原谅你,法律也无法放过你。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多数的高中生年龄处于14—18周岁,即使大多数人不懂法也知道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数青少年心存侥幸:我未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便可肆意违法了吗?当然不!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自有约束,给予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不触犯《刑法》。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因为网络、家庭以及自身的一些心理原因才陷入了罪恶的深渊。因为上网,无钱时便小偷小摸,即使未成年也能构成盗窃罪;或因为心灵扭曲及家庭因素聚众斗殴或恶意伤害他人也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就算未成年,也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人有情而法无情,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威压又岂容得罪犯的轻易挑战。

勿以恶小而为之,旷课逃学,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及讲你所谓的兄弟义气,这些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将你推进犯罪的深渊;就像一把工具,成为你犯罪的助力。犯罪的后果你又何曾想过,等待你的是无边的黑暗,等待你家人的是无尽的痛苦与自责。当你在监狱中痛苦而又挣扎时,你的家人在承担你犯的错,在弥补你犯的罪,在替你接受社会的谴责。是否在你犯下罪责,伤害别人后,你的灵魂会快乐?你的心灵会喜悦?当然不,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么你的灵魂会永远被束缚,你的心灵无法得到解脱。人是一种奇怪的生物,明知会痛苦,却依然无法克制自己。

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都是天使,它们的心灵都如白纸一样纯净。不会有人天生就是邪恶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无情,了解了犯罪的因果。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他们处于一个迷茫而又冲动的时期,犯罪源于心灵的扭曲,源于错误的引导。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片净土,青少年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我希望每位青少年都能在一中和谐的氛围中成长,在学校都能受到正确的教育,在社会中遵法守法,为人善良,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与犯罪的后果。

青少年应当恪法守己,做人正直,守着心灵中的一方净土,不忘初心,人性本善,让法律在心灵中开出一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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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700字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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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小时候,我们的长辈、老师就开始教我们“红灯行,绿灯停”之类的歌谣和一些启蒙小故事,这些都让我们受到了法制的教育。长大之后,我们又从报纸、电视上懂得了更多的法律。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到处都是暴力、偷窃等违法的行为,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在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例子,在我家乡的村子里,有一个小孩,大概上小学五年级,爸爸妈妈都出去打工了,只有婆婆和外公照顾他。他的婆婆外公都很宠他,他做什么事情都惯着他,有什么好吃的、好玩的都留给他,他有什么小小的坏习惯也不管。

有一天,他看见有许多同学经常到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吃,自己也很想要。于是他找外公要钱,可是外公觉得他还小不能拿钱,就拒绝了他的要求。

被外公拒绝了几次后,他就趁外公不注意偷偷地拿走了外公随手放在茶几上的几毛钱。慢慢地,他的这种行为越来越频繁,自以为外公婆婆没有发现,然后从几毛钱到1块、几块、几十块……后来,外公发现了,就狠狠地训斥了他一顿,并把钱藏到了他拿不到也找不到的地方。

他发现家里的钱偷不到了,就偷偷地溜到邻居的家,开始偷邻居家的钱。他每天把偷到的钱拿去小卖部买零食,有多的还去请同学吃,有时候还会跟着一些大哥哥去网吧,回到家里就说跟同学去玩了。

终于有一天,邻居报了警,警察把他抓进了劳教所。过了一年,他才被放出来,他看起来脸色发青,浑身瘦了一圈,他见到外公和婆婆还有爸爸妈妈站在门口等着他,他的眼里流出了后悔的眼泪,他们抱在一起,每个人都流出了眼泪,他嘴里说着:“对不起,我对不起你们!”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管你是老人还是小孩,不管你是有钱人,还是一个乞丐,人人都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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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护航行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活动启事

全文共 1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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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法治文化,不断强化法治思维,进一步全面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主旋律和新常态,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山东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中国青年网、山东青年之声、山东省散文学会联合举办 “护航行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青少年征文、绘画活动,现面向全省中小学生公开征集作品:

活动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校园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过程中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山东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中国青年网山东青年之声、山东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山东省散文学会

协办单位

济南海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海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温心计划公益创新平台活动目的

此次征文系列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青少年学生辨别是非、自觉抵制不良因素诱惑、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的能力,提高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能力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主题征文

1、题目自拟,体裁不限。征文以“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校园”为主题,既可论述、议论,也可叙述(真人、真事)。题目自拟,篇幅小学低段组以400-800字为宜、小学高段组以800-1200字为宜、中学组以1000-2000字为宜。

2、作品内容要紧密结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和学习、生活,主题鲜明,内容充实,积极向上,感情真挚,讲述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亲身经历的或所见所闻的法律故事、法律事件,以及由此受到的法制教育,阐释学生本人的学法心得、学法感想条理清楚,语言通顺,真实原创(文章应为作者创作,严禁抄袭)。凡发现征文由网络或其它途径抄袭者,即取消其参赛资格。

3、征文格式要求。以A4纸打印,标题为小2号黑体,正文为小3号仿宋体,征文首页左上角请注明“护航行动—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字样,学校、年级、班级、作者为楷体,小三号,居右,位于主标题下方。正文为仿宋体,三号。一级标题为黑体,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加粗,三号。引文需注明出处。学校、年级、班级等均使用全称。文后附作者及指导老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绘画大赛

在征文活动基础上,在全省中小学中开展绘画大赛。

1.内容必须积极向上,要能结合生活实际,以生动有趣、明快的作品表达“法治”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感人细节和具体内容。

2.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套改他人作品。

3.绘画作品画种不限,可采用水彩水粉、油画、水墨等多种形式,作品尺寸为A4纸大小,需寄送原件参赛,不接受电子稿。

4.参赛的绘画作品以各校(园)为单位统先行组织对作品进行评审,选择优秀作品上报,作品背面右下角请用铅笔写明作者姓名、标题、详细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投稿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

活动细则

1.评审标准

(1)本次征文、绘画比赛将邀请专家组成大赛评委会,现场按不同组别进行评奖。作品评选秉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参赛作品以符合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平安校园”主题、符合作者年龄特征为佳,并根据完整性、条理性、生动性、想象力、技巧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2)作品中出现特定人物、商业标志或政治标志的作品原则上不予评审。

(3)所有参选作品均应是作者原创,并未曾发表的作品。作者应承诺其提交的参选作品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将由作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参与本次活动的作者保留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主办方所有,并同意主办方将作品进行出版发行。

2.奖项设置

(1) 分小学组、中学级,各设一等奖2—3项奖励600元等值图书,二等奖3—5项奖励400元等值图书,三等奖6—8项奖励200元等值图书,另设优秀奖若干。同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者免费《当代散文》赠阅一年期刊。所有获奖者获作家亲笔签名作品一件等。

(2)2016年8月在山东省少年儿童图书馆举行隆重表彰大会,为获奖作品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届时邀请相关作者和指导老师参会。同时获奖作品将在中国青年网、青年之声网站上刊发。

投稿方式

1.参赛单位以各校语文组老师或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推荐为准,于2016年7月31日前发递交到比赛投稿定点单位。

2..比赛联系人:大赛秘书处:纪雯琪,电话15553238826,837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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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征文

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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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普法工作多年,结识了不少优秀的普法工作者,戴姐是其中一位。

戴姐,名叫戴爱珍,是翔安区检察院未检室(未成年人案件监察室)负责人,以她为原型的“听戴姐姐说法”是翔安区青少年普法的特色品牌。2012年,她还被评为“福建好人”。虽然早就听闻了不少戴姐的先进事迹,但与她正式接触,是源于防性侵普法活动的合作。

2014年5月的一天,戴姐主动联系我,提议几个部门联合开展防性侵普法教育专题活动。她详细地阐述了策划该项活动的缘由与初衷:在办理了几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后,她深切地体会到,只有把宣传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她起草了一份详尽的宣传方案,提出了“四个一”(即一堂课、一套书、一封信、一张问卷)宣传举措。很快,在戴姐的积极倡导下,由翔安区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妇联与团区委联合开展的“抵御侵害,守护花季”防性侵普法活动在翔安区正式启动。

从此,我与戴姐的接触渐渐频繁,也常常被她勤勉敬业、不懈努力的精神所感染。在工作中,她总是追求做得更好些。在第一场防性侵教育进校园活动开始前夕,戴姐兴高采烈地对我说,她联系上了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专业组织——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组。原来,戴姐在备课时,不满足于她的办案经验,还从书籍、网络上查阅大量理论资料,而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她了解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下设有“女童保护”项目组,这个项目组是2013年6月由一群有爱心的记者发起设立的。在开展活动的目的方面,我们与其不谋而合。通过深入了解,戴姐欣喜地发现该组织拥有专业的团队,设计了专业的教案、教材。此时,戴姐意识到,面对青少年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剖析一些性侵案例是不妥当的。于是,戴姐立即与“女童保护”项目组取得联系,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将我们的活动纳入其中。这样,我们的活动就有了专业组织的专业指导。2015年1月,在戴姐的倡议下,我们还邀请了“女童保护”项目组的讲师来到翔安区,对翔安区“女童保护”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从活动启动至今,翔安区共开展“女童保护”活动35场次,发放《女童保护》书籍3万册。

其实,作为检察院未检室的负责人,戴姐平日的办案任务并不少,但是,正如她自己所讲的,要做一件事情,就要竭尽全力做好它。所以,只要没有办案任务,她就会亲自去授课。据统计,“女童保护”三分之一的讲座,都是她讲授的。最近,她又与我商讨策划将防性侵课程纳入全区中小学必修课程中。她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开这项活动的覆盖面。在她的影响下,我们所有“女童保护”活动的志愿者都认为,防性侵普法教育活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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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全文共 2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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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先生所撰写的《法律道德性》一书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自然法学在现代的全面复兴。以下对本书阅读的情况作一个总结。

关于作者部分的介绍可参见严存生先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页385

富勒在本书的开始首先以两种道德的区分作为探讨法律道德性的进路,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示例。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是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富勒在第一章中进而指出,法律不可能从最高的要求去要求一个人,而“只能做到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在这里,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因为两者都在于规定维持一个有序社会的最低限度和要求。

这两种道德如何做出界分,首先富勒排除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如果我们要知道哪些是我们的义务,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完整的图景。换句话说我们只有首先确定愿望的道德的标尺,才能了解什么是最低的限度。富勒反对这样的看法,“在人类目的的疆域——不仅包括人类行动,也覆盖着人迹所至的其他任何角落——我们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观念的拒斥:我们无法知道什么不适合于一种目的,除非我们知道什么是最合适于实现这一目的。在选择实现我们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时,我们能够而且的确是时常在对我们所试图实现的目的只有不完备的认识情况下尽力而为”。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很明显的有限理性的印记,这一点也是同以前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的不同。因此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反而是在愿望的道德之前的。

同时通过经济的方式进行对比,即义务的道德相当于经济上的交换经济学所涉及的内容,而边际效用经济学,即如何让有限的资源达到最大的功效,则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有很紧密的联系。

进行了上面的铺垫之后,富勒先生开始对与“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进行论述。他的内在逻辑结构是这样的。首先富勒认为法律并不是一种“发自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项权威的投射”,而是一种“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永远无法完全实现其目标”(169)。“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人们都能看到使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明确控制的需要。当他们开始从事确保这种服从的事业之时,他们就会逐渐看到这样一项事业包含着某种内在逻辑,也就是说,如果它的目标要得到实现,它就必须加强某些必须被满足的要求”(175)。 “因此,正是因为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它才呈现出法律理论家们能够发现并且将其视为给定事实情境中的已知因素的结构恒定性”(175)。

为什么法律是一项事业,它的目的何在?富勒先生认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或者实质性自然法应该是:“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在这个事项上,愿望的道德所提供的决不只是善意的忠告和追求卓越的挑战。在这里,它是用我们习惯于义务的道德那里听到的那种命令式的语气在说话。而且,如果人们愿意倾听,便会发现这种声音不同于义务道德所发出的声音,它可以穿越界限并跨过现在将人们彼此分割开来的障碍。”(215)

这一点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相左,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并不包含任何道德性,法律只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一种权威的单项投射。富勒指出法律不可能只是权威的单项投射,“而基本上是一项为公民彼此之间的交往行动提供一套健全而稳定的框架的事物,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只是作为一个维护这套系统之完整性的卫士”(243)。在这里,富勒最终指出两者的分歧的所在“制定法本身也有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统治权为自己必须承诺在进行统治时会遵守自己确立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实证主义者认为是自上而下(垂直性地)设置的法律中也包含着一项平面性的因素”(269)。我认为这也是新自然法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这里,富勒认为法律并不是垂直结构的,而更多的是一种平面结构,即一种契约性质,维持一套法律体系的运转取决于互相交织在一起的责任的旅行——既包括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也包括公民对政府的责任。这是一种互动式的契约关系,而不是投射关系,其中包含着统治权力对与公民的“承诺”。

因此,在这样一种平面结构中,既然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威,那么法律内在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的道德性来衡量契约的合法性问题。这并不是一种“功效”问题,这个词“暗示着一位头脑敏锐并看重结果的观察者,他不会轻易被模糊的目的概念所蒙蔽”(236)。但是“功效”一词意味着一个主动的主体与被动的客体,从主体的目的性出发考察一种手段能否完成本身的目的的含义,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思维,即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单项投射。而在互动领域,在不存在明显的权威的领域,大家都尊重的规则则为“道德”,“它需要得到人类交往的牢靠底线的支持,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这种底线”(237)。

具体谈到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就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而言,虽然它们涉及同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但却不仅仅要求自我克制;正像我们的一个不甚严格的说法所表明的那样,它们是肯定性的:使法律为众人所知,使其内部的逻辑已知并且清晰明了,确保你作为一位官员所做出的决策符合他的要求,等等。要满足这些要求,人的能量必须被投入到特定类型的成就上去,而不仅仅是在警告之下不做某些有害的行为”(51)。

因此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程序的道德,并不确保一种确定的实体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proceduarl version of natural law);虽然,为了避免误会,‘程序’这个词应当被赋予一种特殊的以及扩展的意义,以便使它包括像官方行动与公布的法律之间的实质性一致这样的含义。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的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

总结来说,逻辑的开始是确定法律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契约,在这种契约中不包含绝对权威的单项投射,而是一种互动关系,因此法律首先就是要保护这样一种互动的、开放的关系,其次就是在这种平面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应当确保一些道德,而不是功效,是一种首先确立的标准,而法律因为是这种互动的实践努力,因此法律最终确定的位置是在八项规则确立的标准左右,而不是一种完美状态。同时,法律正因为是在实体上确保这种开放,因此其内在道德就是一种“程序的”而不是“实体的”。

以上就是富勒的论证法律存在道德性的部分,至于法律具体内在道德的八项要求可以参见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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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扩大试点范围还需修改法律

全文共 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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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能否走出直辖市?能否在省内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指出,受现行法院组织法的限定,在省内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没有法律依据。

马怀德认为,真正的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应当设立在非直辖市的一般省份。“比如,在河北设立一个保定法院,但可以管到石家庄、邢台、邯郸一些河北省的地级市,这样才能超出原来的行政区划。”同时,还应当考虑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更加全面地体现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划的意义。

而目前,现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法官等由当地同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院院长、法官,由省或直辖市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果在直辖市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相关人员的选举、任命问题,仍然需要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院长由谁选举,副院长、庭长、法官等由谁任命的问题,马怀德建议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而在省内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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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第四章法律责任

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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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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