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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汇集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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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心虚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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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虚,成语,比喻做了坏事的人,总怕被人发觉而心里不安。作谓语、定语、状语;指理亏心虚。成语出自:宋悟明《联灯会要·重显禅师》:“做贼人心虚。”

原文陈述古密直知建州浦城县日,有人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乃绐之曰:“某庙有一钟能辨盗至灵。”使人迎置后阁祠之。引群囚立钟前,自陈:“不为盗者,摸之则无声;为盗者,摸之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以帷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令引手入帷摸之。出乃验其手,皆有墨,惟有一囚无墨,讯之,遂承为盗。盖恐钟有声,不敢摸也。此亦古之法,出于小说。(选自沈括《梦溪笔谈·权智》)

译文

陈述古字密直,主管建州浦城县的时候。当时,有家富户被盗,捉住了几个人,但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小偷。陈述古就骗他们说:“某寺里有一口钟,非常灵验,它能把真正的小偷辨认出来。”于是,就打发人去把这口钟迎到县府衙门来祭祀它,把囚犯们引到钟的前面,当面亲自告诉他们说:“不是小偷的摸这钟就没有声音,是小偷的一摸它就会发出声音。”陈述古亲自率领同事们向钟祷告,态度很是严肃,祭祀完了,用帷幕把钟围起来。然后暗暗派人用墨汁涂钟,过了许久之后,带领囚犯一个个地把手伸进那帷幕里去摸钟。摸完之后检验他们的手,每个人手上都有墨水,只有一个囚犯手上没有。审讯他,这个人就承认了犯罪事实。原来是因为他怕钟发出声音,所以不敢去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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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语故事精选读后感

全文共 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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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都带有插图,十分吸引人,所以我十分喜欢看这本书,对它爱不释手。

其中我最喜欢的一个故事是“滥竽充数”。这个故事的主角叫南郭先生,他没有真本事,却在宫里混吃混喝,之后朝中换了大王,改变了吹竽的规矩,由原先大家一齐吹改成了一个一个的吹,最后南郭先生实在混不下去,于是就逃跑了。

透过这个故事,我明白了我们不能像“南郭先生”那样弄虚作假,要有真才实学才能站稳脚跟。

记得有一次音乐课上老师要我们回家好好练习新学的歌,我回去没有好好准备,心里想反正唱歌是大家一齐唱的,老师不会发现的,但是第二天的音乐课上,老师请了几个同学起来单独唱,我被叫到了,结果我结结巴巴地没有唱出来,同学们听了都笑了,我脸一下子涨得通红,心里想我以后再也不滥竽充数了。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必须要踏踏实实地学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觉得“拔苗助长”这个故事讲得也很有意思,故事是这样的:从前,有一个人他的性子很急。种了一些秧苗,种下秧苗后,就期望秧苗立刻长大成熟。于是他就跑到田里,把秧苗都往上拔了一大截,最后原先绿油油的秧苗,最后都枯黄死了。

读了这个故事,我懂得了,一步一个脚印这样才能把事做好。不能像故事里的那个农民一样那么心急,凭自我的意愿去做事。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的爸爸妈妈为了让我们多学点东西,不管我们喜不喜欢学,给我们跑东跑西报这个班那个班地学东西,到最后我们什么都没有学好。我多么期望爸爸妈妈能为我们思考思考。

我喜欢读《成语故事》,这本书中还有很多这样的故事,每个故事都让我受到了很多启发,增长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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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罚不当罪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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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罚不当罪是指处罚和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或过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罚不当罪

【汉语注音】:fá bù dāng zuì

【成语出处】:战国.荀况《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可与“赏不当功”连用。

【罚不当罪的意思】:罚:惩罚;当:相当,相称。处罚和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或过轻。

【罚不当罪的近义词】:蹊田夺牛、罪大恶极、罪不容诛、罪不当罚;

【罚不当罪的反义词】:罚当其罪、罪有应得、赏不当功、赏罚分明;

【罚不当罪的故事】

战国时期,赵国赫赫有名的思想家荀况主张刑罚要严明,对犯罪的应根据罪行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人不偿命,伤人不判刑,就会纵容犯罪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有人说:“古代没有肉刑,只是象征性地用刑。”这种办法在昏乱的现代是行不通的。这样做犯罪行为将层出不穷,因为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荀况开诚布公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个人的地位要和品德相称,官职要和才能相称,赏赐要和功劳相称。如果不这样就会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严重的后果。“罚不当罪”这个成语来源于荀况的《正论》。原文如下:“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罚不当罪例句】

清.张廷玉《明史.列传第九十八》:“致朝廷之上,用者不贤,贤者不用;赏不当功,罚不当罪。”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

【罚不当罪造句】

他虽然是个放荡不羁的人,但却不致于恶贯满盈,所以这次对他的判决的确是有些罚不当罪。

法官必须明察秋毫,讲求实事求是,同一个案件主犯跟从犯受同样的刑罚,那肯定是罚不当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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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笑”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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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笑载言] 边笑边说话。

[语笑喧阗] 形容许多人挤来挤去地大声说笑。

[遗笑大方] 指让内行见笑。

[贻笑大方] 贻笑:让人笑话;大方:原指懂得大道的人,后泛指见识广博或有专长的人。指让内行人笑话。

[一笑置之] 笑一笑,就把它放在一边了。表示不当回事。

[一笑一颦] 指脸上的表情。同“一颦一笑”。

[一笑倾城] 形容女子的绝色。

[一笑千金] 美女一笑,价值千金。形容美人一笑很难得。

[一笑了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

[一笑了事] 笑一笑就算了事,指不予重视。同“一笑了之”。

[一笑百媚] 形容美人的笑态。

[眼笑眉飞] 形容极度高兴。

[言笑自若]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自如] 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言笑晏晏] 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言笑不苟] 不随便谈笑。形容态度严肃庄重。同“不苟言笑”。

[先笑后号] 指命运先吉后凶。

[喜笑颜开] 颜开:脸面舒开,指笑容。形容心里高兴,满面笑容。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指不拘题材形式,任意发挥,皆成妙文。

[嬉笑怒骂] 嬉:游戏。比喻不论什么题材和形式,都能任意发挥,写出好文章来。

[嘻笑怒骂] ①指嬉戏、欢笑、愤怒、詈骂等不同的情绪表现。②指不拘守规格,率情任意地发挥表现。③嘲弄辱骂。

[啼笑皆非] 啼:哭;皆非:都不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不知如何才好。形容处境尴尬或既令人难受又令人发笑的行为。

[谈笑自若] 自若:跟平常一样。指能平静地对待所发生的情况,说说笑笑,不改常态。

[谈笑自如] 和平常一样有说有笑。形容态度自然。

[谈笑有鸿儒] 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起无拘无束地谈笑。指交游的人不同一般。

[谈笑封侯] 说笑之间就封了侯爵。旧时形容获得功名十分容易。

[谈笑风生] 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似笑非笑] 像笑又不笑。

[鹊笑鸠舞] 喜鹊欢叫,斑鸠飞舞。旧时用作喜庆的祝辞。

[皮笑肉不笑] 极其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形容虚伪或心怀恶意的样子。

[卖笑追欢] 指娼妓取媚于人的营生。

[买笑追欢] xx狎妓,寻欢作乐。

[买笑迎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买笑寻欢] xx狎妓,寻欢作乐。同“买笑追欢”。

[哭笑不得] 哭也不好,笑也不好。形容很尴尬。

[见笑大方] 指让内行人笑话。

[含笑入地] 面带笑容而死。犹言死而无憾。

[含笑九泉] 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谄笑胁肩] 讨好地强装笑脸,缩敛肩膀。形容阿谀逢迎的丑态。

“笑”字在第三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音容笑貌] 指死者生前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谑浪笑傲] 形容戏谑笑闹。

[谑浪笑敖] 形容戏谑笑闹。

[喜眉笑眼] 形容面带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嬉皮笑脸] 形容嬉笑不严肃的样子。

[嘻皮笑脸] ①形容嘻嘻哈哈的样子。②形容轻薄嘻笑的样子。③形容谄笑讨好的样子。

[声音笑貌] 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开眉笑眼] 高兴愉快的样子。同“开眉展眼”。

[传为笑谈] 笑谈:笑话;笑料。流传开去成为人们谈笑的资料。

[传为笑柄] 笑柄:被人取笑的材料。流传开去被人们当作取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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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一窍不通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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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窍不通没有一窍是贯通的,一点也不开窍,比喻一点儿也不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一窍不通

【汉语注音】:yī qiào bù tōng

【成语出处】:战国.吕不韦等《吕氏春秋.过理》:“纣王杀比干而视其心,不适也。孔子闻之曰:‘其窍通,则比干不死矣。’”高诱注:“纣性不仁,心不通,安于为恶,杀比干,故孔子言其一窍不通,若其通,则比干不见杀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一窍不通的意思】:窍:洞,指心窍,古人把两眼、两个鼻孔、两个耳朵、嘴称为七窍。没有一窍是贯通的,一点也不开窍,比喻一点儿也不懂。

【一窍不通的近义词】:一无所知、目不识丁;

【一窍不通的反义词】:无所不能、无所不知、博古通今、全知全能、无所不通;

【一窍不通的故事】

商纣王是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暴君之一,妲已是他最宠爱的妃子,商纣王与妲已对老百姓是不闻不问,成天夜夜笙歌吃喝玩乐。纣王的叔父比干为人正直忠诚,他看到国家沦落得一塌糊涂也没有人敢去劝谏,于是比干多次跟纣王说做为国君要为国家做善事,施行仁慈的政治。可是比干的劝说对纣王来说无异于对牛弹琴,有一次在妲已的谗言之下商纣王把大臣梅伯无辜的杀害以后把他的尸体剁成肉酱。比干听说这件事后又去劝纣王以后不要滥杀无辜,纣王对比干连续的劝说气得怒发冲冠,他对比干说:“据说圣贤的心有七窍,今天我倒要把你的心取出来看个仔细。”于是纣王杀了比干取出心脏。后来每次孔子跟弟子们说到这件事的时侯都会感触的说:“纣王是个铁石心肠,他的心若是有一窍开通了,也不会把比干给杀了。”“一窍不通”的说法就是从这儿来的。

【一窍不通例句】

茅盾《子夜》六:“虽然他是一窍不通的浑虫,可是双桥镇上并无“镇长”之流的官儿,他也还明白。”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二回:“那戏儿一生是怎么件事,或者还许有些知道的,曲子就一窍不通了。”

【一窍不通造句】

虽然我在电脑软件方面可以算是学富五车,但是对于计算机硬件方面我却的确是一窍不通。

尽管他对农务一窍不通,但是却能够侃侃而谈,到过农场的人都天经地义地以为他是个农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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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猜成语比赛作文500字

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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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班举行了一次班会课,高老师让我们比赛成语,还起名叫“疯狂猜成语”。题型很多:必答、抢答、挑战等,同学们勇往直前,不断得分,场面十分激烈。但其中最有意思的,那还要属抢答了。

必答结束后,抢答就开始了,答对加十分,答错扣十分,20秒思考时间,可以大组讨论,只能在喊“开始”后才能举手,不然扣十分。

高老师一喊“开始!”,班级里立刻长出一片手臂森林,郑喆更是夸张,飞扑到高老师面前,手掌牢牢遮住高老师的视线,好像不叫他不罢休似的。尽管如此,高老师还是灵活分辨,叫了李记象。李记象站起来,支支吾吾答不出来,我等得心急如焚,一时没忍住,大喊一声:“异曲同工!”高老师看了我一眼,说:“提醒犯规,扣5分!”队友们纷纷投来怨恨的目光,吓得我缩缩脖子,眼睛到处乱看,提防“攻击”。

就在这时,又一声“开始”响起,马天悦看都没看举起了手,结果图片是一个“身”字,下面有六个“甲”字。我们组讨论,无果,再讨论,仍无果。就在倒计时结束时的那个节骨眼上,马天悦大叫:“我知道了!是身怀六甲!”高老师调皮地顿了顿,说:“回答——正确!”“耶!”“呼!”欢呼声在我们组里此起彼伏,好不热闹……

虽然最后是第一组获得了胜利,但我也蛮开心的,下次一定要超过他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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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千载难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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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载难逢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千载难逢

【汉语注音】:qiān zǎi nán féng

【成语出处】:唐.韩愈《韩昌黎全集.潮州刺史谢上表》:“宜定乐章,以告神明,东巡泰山,奏功皇天,具著显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当此之际,所谓千载一时不可逢之嘉会。”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分句;含褒义;主要强调机会难逢,极难碰到。

【千载难逢的意思】:载:年;逢:遇到、碰到。一千年也难得遇到这样的一次机会。形容机遇十分难得与宝贵。

【千载难逢的近义词】:千载一时、百年不遇、千载一遇;

【千载难逢的反义词】:唾手可得、司空见惯、俯拾皆是;

【千载难逢的故事】

唐朝时期,宪宗皇帝非常信佛,有一次他准备把一个寺院里的一块释迦牟尼的遗骨弄到宫里来。韩愈当时是刑部侍郎,他觉得唐宪宗这样做非常不好,于是他上了《谏迎佛骨表》的奏章表示反对。唐宪宗看了奏章后恼羞成怒气得想置韩愈于死地。幸好宰相极力说情最后韩愈被贬到潮州去当刺史。后来唐宪宗对前朝的一些不好的政策进行了改革,在国家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时侯韩愈又写了奏章《潮州刺史谢上表》,恭维宪宗皇帝是个明主,还建议宪宗皇帝到泰山去做“封禅”大典,以此表明自已认为宪宗皇帝是位杰出帝王的态度。韩愈在表中还透露出自已很想参加这样千载难逢的“封禅”典礼的心理,失去这样的机会将会是遗憾终生。宪宗皇帝认为韩愈是个敢讲敢说的人,后来他又把韩愈调回了京城任吏部侍郎一职。

【千载难逢例句】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瘐杲之传》:“臣以凡庸,谬徼(侥)昌运,奖擢之厚,千载难逢。”

清.阿蒙《断袖篇.木工子》:“沉思良久,復偃卧其侧,周身玩视,慨然曰:‘如此佳儿,千载难遇。’”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四十一回:“天下竟有如此奇事!怪不得叔叔说是我们闺中千载难逢际遇,真是旷古少有。”

萧乾《未带地图的旅人》第一十一:“眼看第战场就要开辟了,这可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啊!”

【千载难逢造句】

在国际奢侈品刚进入中国的时侯,他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狠狠的赚了一把。

丈夫好不容易可以去巴黎出一次差,她赶紧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叫他买了好多国际品牌的奢侈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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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与韩信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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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汉之争时,韩信投奔到刘邦手下,却一直得不到重用,等到刘邦行军至南郑时,他便悄悄地逃走了。刘邦的谋士萧何知道此事,心里十分着急,来不及告诉刘邦,就连夜骑着快马去追赶。有人不知详情,向刘邦报告说:“萧何已经逃亡了。”刘邦一听,顿时感到像失去了左右手一般,沮丧地说:“想不到连萧何也离开了我!”

过了一两天,萧何返回来。刘邦骂他说:“连你也逃跑,究竟为什么呢?”萧何解释说:“我怎么敢逃跑,只是去追回一个逃跑的.人。”刘邦又骂他说:“自从我被项羽封为汉王以来,逃跑的将士无数,你不去追赶,现在却来骗我,我相信吗?”萧何回答道:“其他逃跑的人无关紧要,至于我追赶的韩信,确是一个杰出的人才啊!大王如果想在汉中称王,韩信没有什么用处;如果想与项羽争夺天下,一定要重用韩信。现在我已将韩信追回,请大王考虑吧!”刘邦思考了一会儿,然后说:“我是东部沛县的人,哪能郁郁寡欢地久居在这偏僻的汉中。”

接着,萧何请求刘邦用隆重的仪式拜韩信为大将,并告诉刘邦,如果不这样,韩信最终要逃走。

刘邦见萧何如此看重韩信,就答应了他的请求。刘邦选择了一个良辰吉日,筑起了拜将坛,向大家宣布:将拜一位智勇双全的大将。不料拜将仪式开始后,将领一看,原来被拜的大将曾是他们手下默默无闻的韩信,不禁都吃了一惊。

含义及用法:后世用“萧何追韩信”表示对人才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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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二桃杀三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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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二桃杀三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二桃杀三士

【汉语注音】:èr táo shā sān shì

【成语出处】:战国.佚名《晏子春秋.内篇谏下二》:“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事景公,以勇力博虎闻。晏子进而趋,三子者不起。晏子入见公曰:‘……此(指三士)危国之器也,不若去之。’公曰:‘三子者,搏之恐不得,剌之恐不中也。’晏子曰:‘此皆力攻勀敌之人也,无长幼之礼。’因请公使人少馈之二桃:‘三子何不詈功而食桃?’”于是三士皆论功争桃,最后“皆反(返)其桃,挈领而死。”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比喻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意思】:用两个桃子杀了三个勇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近义词】: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反义词】:;

【二桃杀三士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景公的三员大将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英勇无敌,在齐国举足轻重。他们三个人目不识丁素质较低,平时都我行我素,因此宰相晏婴对齐景公说:“辅佐有道君主的官员,应该懂礼节有规矩,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三人对君无仪对下无礼,他们这样会危害到我们的国家,应该尽快的让他们消失以绝后患。”齐景公听了感觉也不是滋味,他说:“但这三人武艺不凡,如何才是呢?”晏婴道:“我给大王出个主意,给他们三个人两只桃子,让他们论功劳,谁的功劳大谁就吃桃子。”齐景公听了以后照办了。公孙接拿起一个桃子说:“我可以抓住野猪老虎,以我的功劳吃桃子是天经地义的。”田开疆也拿走一个桃子说:“我带着军队八面威风,可以打败三军敌人,我也可以吃桃子。”古治子生气的说:“我也为君主的事累得汗流浃背,保护过君主的安全,我应该吃桃子。”古治子拔出剑要跟公孙接和田开疆一比高下。他二人心里觉得古治子比他们更英勇,便说:“我们不如你,却先拿了桃子不让给你,这是我们过于贪婪了,我们只有一死谢罪。”二人拔出剑当场自刎。这时古治子看到二人死了心里也非常后悔难过,觉得自已也没有脸活着,便也拔剑自刎了。

【二桃杀三士例句】

三国.蜀.诸葛亮《梁甫吟》:“步出齐城门,遥望荡阴里。里中有三墓,累累正相似。问是谁家墓,田疆古冶子。力能排南山,文能绝地纪。一朝被谗言,二桃杀三士。谁能为此谋,国相齐晏子。”

唐.李白《惧谗》:“二桃杀三士,讵假剑如霜。众女妒蛾眉,双花竞春芳。魏姝信郑袖,掩袂对怀王。一惑巧言子,朱颜成死伤。行将泣团扇,戚戚愁人肠。”

【二桃杀三士造句】

现实生活中就常常上演着二桃杀三士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利益的诱惑造成的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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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手不释卷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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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手不释卷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手不释卷

【汉语注音】:shǒu bù shì juàn

【成语出处】:晋.陈寿《三国志.吴书.吕蒙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光武当兵马之务,手不释卷。”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状语;含褒义;常与“笔不停挥”连用。

【手不释卷的意思】:释:放下;卷:古代指抄写的卷帙,指书籍。手里总是拿着书,舍不得放下。形容读书用功,勤奋好学。也指看书入迷。

【手不释卷的近义词】:学而不厌、爱不释手、书不离手、爱书如命、韦编三绝、悬梁刺股;

【手不释卷的反义词】:无心向学、一暴十寒、不学无术;

【手不释卷的故事】

吕蒙是三国时期吴国的一员大将,他小时侯家徒四壁,没有钱读书,后来英勇善战当上了将军。吕蒙作战虽然很猛,但是因为目不识丁没有文化所以没办法把自已的经验用文字总结起来,孙权鼓励他去读书学点知识,但是吕蒙说军人只要能上战场打好仗就可以了,读书练字是文人墨客的事情,另外他有很多军事需要处理没有时间用来读书,就一直推托。孙权举了很多例子推心置腹地对他说:“曹操一把年纪了还是很好学;汉朝光武帝刘秀当兵的时侯也手不释卷。我在年轻的时侯努力的读了很多书,觉得自已有了很大的长进,你为什么不可持续发展寻求上进呢?你年轻聪明,如果能多读一些史书和兵书,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吕蒙听了孙权的话以后非常感动,便抓时间开始学习《左传》《孙子》《史记》《六韬》等很多书籍。因为吕蒙孜孜不倦的努力与坚持,没过多久,他能够引用很多古文来说话了,周围的人都说他不再是那个“吴下阿蒙”了。吕蒙在后来的打仗与行军中灵活运用了很多文韬武略,有智有勇屡建奇功,最后成为了吴国赫赫有名的主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像吕蒙那样知道正确的做法后要立即改正。

【手不释卷例句】

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十四:“习吉好学,有笔述,虽马上军前,手不释卷。”

清.王晫《今世说.德行》:“闵象南老好观书,年七十余,每夜漏下二三十筹,手不释卷。”

鲁迅《而已集.读书杂谈》:“我想,凡嗜好的读书,能够手不释卷的原因也就是这样。他在每一叶每一叶里,都得着深厚的趣味。”

冯玉祥《我的生活》第一八章:“贾焜亭(名德耀,日本士官学生,平日手不释卷,笔不停挥,颇有学识眼光。)对这些情形也总是摇头,和我抱同样的感想。”

【手不释卷造句】

虽然他后来戎马一生,但也常常是手不释卷,这才造就了这一位才气无双的伟大诗人。

一位才高八斗的学者在新婚燕尔之际,仍然手不释卷地读书,这让身边的朋友们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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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青州从事的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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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恒公有主簿善别酒,有酒则令先尝,好者谓‘青州从事’,恶者谓‘平原督邮’。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术解》

【解释】青州:古代州名,在今山东东部;从事:古代官名。好酒的代称。

【用法】作宾语;指好酒的代称

【结构】偏正式

【近义词】琼浆玉液

【相反词】平原督邮

【同韵词】不得已而求其次、不因一事,不长一智、大天白日、暗无天日、夜以接日、朝发夕至、厉精求治、盈箱满笥、瞻云就日、鲁戈回日

成语故事】魏晋时期,桓温手下的一个主簿善于辨别酒的好坏,他把好酒叫做“青州从事”,因为青州有个齐郡,齐与脐同音,好酒力一直达到脐部。把次酒叫做“平原督邮”,因为平原郡有个鬲县,鬲与膈同音,次酒的酒力只能到达胸腹之间。

【成语举例】青州从事孔方君,终日纷纷喜事生。 宋·李清照《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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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成语解释

全文共 3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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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推辞;谢绝。指对别人的邀请、赠与等;如果拒绝接受;就显得不恭敬。

成语出处:先秦 孟轲《孟子 万章下》:“‘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

成语简拼:QZBG

成语注音:ㄑㄩㄝˋ ㄓ ㄅㄨˋ ㄍㄨㄥ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却之不恭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常与受之有愧连用。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之,不能读作“zī”。

成语辨形:恭,不能写作“公”。

近义词:盛情难却、受之有愧

反义词:置之不理

成语例子:我们觉得却之不恭,只好让他劳驾。(邹韬奋《经历 惨淡经营之后》)

英语翻译:It is impolite to decline.

日语翻译:辞退るのは失礼(しつれい)である

俄语翻译:и отказаться неуоно

其他翻译:le refuser serait manquer de respect

成语谜语: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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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三、常用形容冬季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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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纷飞:形容雪很大。

滴水成冰:水滴一落下来就成了冰。形容天气非常寒冷。例:“北方的天气十分寒冷,滴水成冰。”

寒风刺骨:寒冷的风冻得骨头疼。形容天气风寒。例:“北方冬天的清晨,滴水成冰,寒风刺骨。”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十分寒冷。例:“他抡起大镐来象旋风似的,尽管是天寒地冻的十冬腊月,还是满头大汗。”

鹅毛大雪:形容状如鹅毛般大而轻的雪。例;“狂风过后,便下起了鹅毛大雪。”

白雪皑皑:形容雪很洁白。白雪皑皑是冬天的景象。

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飞沙走石:形容风刮得很猛烈火情景。例;“顿时狂风大作,昏天暗地,飞沙走石,路人掩面。”

天寒地冻:形容天气特别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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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不遗余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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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遗余力指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遗余力

【汉语注音】:bù yí yú lì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三》:“秦之攻我也,不遗余力矣,必以倦而归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用于人全力以赴。

【不遗余力的意思】:遗:留;余力:剩下的力量。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

【不遗余力的近义词】:全力以赴、尽心尽力、倾巢而出、竭尽全力、全心全意;

【不遗余力的反义词】:敷衍了事、留有余地、三心二意;

【不遗余力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赵两国在长平交战,赵军战败。孝成王召见楼昌和虞卿研究对策。赵王信誓旦旦地说:“我要集中兵力跟秦军决一死战!”楼昌主张讲和,虞卿主张停战但反对求和。虞卿说:“秦国是想打败我们吗?”赵王说:“秦军不遗余力地作战,是要灭亡我们!”“咱们用贵重的礼物联合楚国和魏国,楚魏两国得到礼物必然要接见使者。秦国会以为我们联盟,那时跟秦国开诚相见地讲和才能成功。”赵王没有采用虞卿的策略,派特使去求和,结果秦军趁机包围邯郸。后来秦国力量不济撤退,但提出要赵国割让六个城池。虞卿开诚布公地说:“您可以把这六个城池赠给齐国。齐秦有仇,齐王得到城池便会出兵攻秦。这样秦王就要带着重礼来求和了。”赵王采纳了虞卿的建议,果然不出所料,秦国听到消息便派使者来讲和。

【不遗余力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秦不遗余力矣,必且欲破赵军。”

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四回:“委员和事,调停惟赖孔方;绅士责言,控诉不遗余力。”

郭沫若《苏联纪行.八月六日》:“爱国战争中斯大林注意保护本馆亦不遗余力,德寇未到前所有重要物品已尽先疏散。”

【不遗余力造句】

机不可失,对于初出茅庐的创业者来说,一旦机遇出现就应该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自从加入共产党以后他集思广益,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的事业呕心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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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然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5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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蔼然仁者ǎi rán rén zhě

出处:唐·韩愈《答李翊书》:“仁义之人,其言蔼如也。”

意思:对人和善的有仁德的人。

安然如故ān rán rú gù

出处:元·纪君祥《赵氏孤儿》第四折:“你只看这一个,那一个,都是为谁而卒?岂可我做儿的倒安然如故?”

意思:还象原来那样安安稳稳。

安然无事ān rán wú shì

出处:《野叟曝言》第三十二回:“四嫂不来聒噪,耳根清净,倒也安然无事,除非把你两家合成一家,我一个人就好照顾了。”

意思:犹言平安无事。

安然无恙ān rán wú yàng

出处:《战国策·齐策》:“岁亦无恙耶?民亦无恙耶?王亦无恙耶?。”

意思:恙:病。原指人平安没有疾病。现泛指事物平安未遭损害。

黯然伤神àn rán shāng shén

出处:梁·江淹《别赋》:“黯然销魂者,惟别而已矣。”

意思: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黯然失色àn rán shī sè

出处:南朝梁·江淹《别赋》:“黯然销魂者,惟别而已矣。”李善注:“黯然,失色貌”

意思:黯然:心里不舒服、情绪低落的样子;失色:因惊恐而变以脸色。本指心怀不好,脸色难看。后多比喻相形之下很有差距,远远不如。

黯然销魂àn rán xiāo hún

出处:梁·江淹《别赋》:“黯然销魂者,惟别而已矣。”

意思:黯然:心怀沮丧、面色难看的样子;销魂:灵魂离开肉体。心怀沮丧得好象丢了魂似的。形容非常悲伤或愁苦。

昂然自得áng rán zì dé

出处:宋·欧阳修《与高司谏书》:“今乃不然,反昂然自得,了无愧畏。”

意思:自得:自己感到舒适。指大模大样,满不在乎的样子。

傲然屹立ào rán yì lì

出处:

意思:形容坚定,不可动摇地站立着。

勃然变色bó rán biàn sè

出处:《孟子·万章下》:“(孟子)曰:‘君有大过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王勃然变乎色。”

意思:勃然:突然地。变色:变了脸色。突然生气,变了脸色。

勃然大怒bó rán dà nù

出处:汉·班固《汉书·谷永传》:“是故皇天勃然发怒。”

意思:勃然:突然。突然变脸大发脾气。

勃然奋励bó rán fèn lì

出处: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勃然奋励,不可恐慑也。”

意思:勃然:奋发的样子;奋:奋发;励:激励。奋发起来,激励自己。

冁然而笑chǎn rán ér xiào

出处:《庄子·达生》:“桓公……冁然而笑。”

意思: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怅然若失chàng rán ruò shī

出处: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雅量》:“殷怅然自失。”

意思:怅然:形容不如意、不痛快。 象失去什么似的烦恼不快。

超然物外chāo rán wù wài

出处:宋·苏轼《超然台记》:“予弟子由适在济南,闻而赋之,且名其台曰‘超然’。以见予之无所往而不乐者,盖游于物之外也。”

意思:超:高超脱俗;物外:世外。超出世俗生活之外。引申为置身事外。

超然象外chāo rán xiàng wài

出处:唐·司空图《诗品·雄浑》:“超以象外,得其环中。”

意思:以:用法等同“于”。超脱于物象以外。指诗文的意境雄浑、超脱。也比喻置身世外,脱离现实的空想。

超然自得chāo rán zì dé

出处:宋·释普济《五灯会元·东土祖师》:“光自幼志气不群,博涉诗书,尤精玄理,而不事家产,好游山水,后览佛书,超然自得。”

意思:超脱世事,自觉快乐和满足。

超然自逸chāo rán zì yì

出处:汉·袁绍《与公孙瓒书》:“故为荐书恳恻,冀可改悔,而足下超然自逸,矜其威诈,谓天罔可吞,豪雄可灭。”

意思:超脱世事,安闲快乐。

怛然失色dá rán shī sè

出处:宋·苏洵《送石昌言舍人北使行》:“闻介马万骑驰过,剑槊相摩,终夜有声,人者怛然失色。”

意思:怛:畏惧,恐惧。指因害怕而变脸色。

淡然处之dàn rán chǔ zhī

出处:

意思:以冷淡的态度对待它,不拿它当回事。

淡然置之dàn rán zhì zhī

出处:

意思:很冷淡地放在一旁。形容毫不在意。

荡然无存dàng rán wú cún

出处:

意思:形容东西完全失去,一点没有留下。

幡然改途fān rán gǎi tú

出处:《孟子·万章上》:“汤三使往聘之,既而幡然改途曰:‘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

意思:幡:通“翻”;幡然:很快而彻底;途:途径。指迅速地完全改变原来的道路。

翻然改进fān rán gǎi jìn

出处:《孟子·万章下》:“汤三使往聘之,既而幡然改曰:‘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

意思:翻然:变动的样子。形容很快转变,有所进步。

翻然改图fān rán gǎi tú

出处:《三国志·蜀志·吕凯传》:“将军若能翻然改图,易迹更步,古人不难追,鄙土何足宰哉?”

意思:图:计划,打算。比喻很快转变过来。另作打算。

翻然悔悟fān rán huǐ wù

出处:唐·韩愈《与陈给事书》:“今则释然悟,翻然悔曰:‘其邈也,乃所以怒其来之不继也;其悄也,乃所以示其意也。’”

意思:悔:悔恨;悟:觉悟。很快地醒悟过来。形容转变得很快。指思想完全转变,彻底醒悟。

斐然成章fěi rán chéng zhāng

出处:《论语·公冶长》:“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载之。”

意思:斐、章:文采。形容文章富有文采,很值得看。

废然而返fèi rán ér fǎn

出处:《庄子·德充符》:“我拂然而怒,而适先生之所,则废然而反。”

意思:本指怒气消失,恢复常态,现在形容失望回来。

忿然作色fèn rán zuò sè

出处:《孙膑兵法·威王问》:“田忌忿然作色:‘此六者,皆善者所用,而子大夫曰非其急者也。然则其急者何也?’”

意思:由于愤怒而变了脸色。

怫然不悦fú rán bù yuè

出处:

意思:怫然:忧愁或愤怒的样子;悦: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怫然作色fú rán zuò sè

出处:《庄子·天地》:“谓己谀人,则怫然作色。”

意思:怫然:愤怒的样子。脸上现出愤怒之色。

果然如此guǒ rán rú cǐ

出处:《三国志·魏志·张既传》:“诸葛恪多辈耳!近张敬仲县论格,以为必见杀,今果然如此。”

意思:果真是这样。指不出所料。

悍然不顾hàn rán bù gù

出处:明·东鲁古狂生《醉醒石》第十一回:“但一人之冤不伸,反又杀人身、破人家,悍然不顾。”

意思:捍然:凶残蛮横的样子。凶暴蛮横,不顾一切。

浩然之气hào rán zhī qì

出处:《孟子·公孙丑上》:“我善养吾浩然之气。”

意思: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指精神。指浩大刚正的精神。

赫然而怒hè rán ér nù

出处:

意思:形容大怒。火冒三丈的样子。

涣然冰释huàn rán bīng shì

出处:《老子》第十五章:“涣兮若冰之将释。”

意思:涣然:流散的样子;释:消散。象冰遇热消融一般。形容疑虑、误会、隔阂等完全消除。

焕然一新huàn rán yī xīn

出处: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论鉴识收藏购求阅玩》:“其有晋宋名迹,焕然如新,已历数百年,纸素彩色未甚败。”

意思:焕然:鲜明光亮的样子。改变旧面貌,出现崭新的气象。

恍然大悟huǎng rán dà wù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五:“简蒙指教,豁然大悟。”

意思:恍然:猛然清醒的样子;悟:心里明白。形容一下子明白过来。

恍然若失huǎng rán ruò shī

出处:

意思:恍恍惚惚的好像失去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宁,不知如何是好。

惠然肯来huì rán kěn lái

出处:《诗经·邶风·终风》:“终风且霾,惠然肯来。”

意思:惠:赐,敬辞。用作欢迎客人来临的客气话。

浑然天成hún rán tiān chéng

出处:唐·韩愈《上襄阳于相公书》:“阁下负超卓之奇才,蓄雄刚之俊德,浑然天成,无有畔岸。”

意思:形容诗文结构严密自然,用词运典毫无斧凿痕迹。亦形容人的才德完美自然。

浑然无知hún rán wú zhī

出处:明·吴承恩《西游记》第九十九回:“那贼浑然不知,不言不语。”

意思:形容糊里糊涂,什么都不知道。

浑然一体hún rán yī tǐ

出处:《二程遗书》卷二上:“学者须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知、信皆仁也。”

意思:浑然:混同在一起的样子。融合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也形容文章绘画,布置匀整,结构谨严。

混然一体hún rán yī tǐ

出处:《二程遗书》卷二上:“学者须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知、信皆仁也。”

意思:混然:混同在一起的样子。融合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也形容文章绘画,布置匀整,结构谨严。

火然泉达huǒ rán quán dá

出处:《孟子·公孙丑上》:“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

意思:比喻形势发展迅猛。

豁然贯通huò rán guàn tōng

出处:宋·朱熹《大学章句》:“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

意思:豁然:通达的样子;贯通:前后贯穿通晓。指一下了弄通了某个道理。

豁然开朗huò rán kāi lǎng

出处:晋·陶潜《桃花园记》:“极初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

意思:豁然:形容开阔;开朗:开阔明亮。从黑暗狭窄变得宽敞明亮。比喻突然领悟了一个道理。

霍然而愈huò rán ér yù

出处:

意思:霍然:很快的样子。很快病就好了。

寂然不动jì rán bù dòng

出处:《周易·系辞下》:“《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

意思:寂:寂静。寂静无声,一点动静都没有。

戛然而止jiá rán ér zhǐ

出处:清·章学诚《文史统义·古文十弊》:“夫文章变化,侔于鬼神,斗然而来,戛然而止,何尝无此景象?”

意思:形容声音突然终止。

截然不同jié rán bù tóng

出处:宋·陆九渊《与王顺伯》:“从其教之所由起者观之,则儒释之辨,公私义利之别,判断截然,有不可民者矣。”

意思:形容两件事物毫无共同之处。

孑然一身jié rán yī shēn

出处:《三国志·吴书·陆瑁传》:“若实孑然,无所凭赖,其畏怖远迸,或难卒灭。”

意思:孤孤单单一个人。

井然有序jǐng rán yǒu xù

出处:

意思:井然:整齐不乱的样子。序:次序。整整齐齐,次序分明,条理清楚。

迥然不群jiǒng rán bù qún

出处:明·朱之瑜《朱舜水集·九·与小宅生顺书三十六首(其一)》:“佳作路头醇正,气势冲沛,辞意雅驯,与往日所见贵国之文迥然不群。”

意思:迥然:相距很远或差别很大的样子。不群:与众不同,不同于流俗。形容超群出众,身手不凡。

迥然不同jiǒng rán bù tóng

出处:宋·张戒《岁寒堂诗话》卷上:“文章古今迥然不同,钟嵘《诗品》以古诗第一,子建次之,此论诚然。”

意思:形容相差得远,很明显不一样。

慨然允诺kǎi rán yǔn nuò

出处:明·无名氏《杨家将演义》第二十七回:“令婆召孟良入与言其事,孟良慨然领诺。”

意思:慨然:慷慨、爽快。形容豪不犹豫地答应下来。

溘然长往kè rán cháng wǎng

出处:《楚辞·离骚》:“宁溘死以流亡兮。

意思:溘:忽然。指人突然死亡,常作悼念死者用词。

岿然不动kuī rán bù dòng

出处:《淮南子·诠言训》:“至德,道者若丘山,嵬然不动,行者以为期也。”

意思:岿然:高峻独立的样子。象高山一样挺立着一动不动。形容高大坚固,不能动摇。

岿然独存kuī rán dú cún

出处:汉·王延寿《鲁灵光殿赋》:“自西京未央、建章之殿,皆见隳坏,而灵光岿然独存。”

意思:形容经过变乱而惟一幸存的事物。

喟然长叹kuì rán cháng tàn

出处:《论语·子罕》:“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

意思:喟然:叹气的样子。因感慨而深深地叹气。

了然于胸liǎo rán yú xiōng

出处:《晋书·袁齐传》:“夫经略大事……智者了然于胸。”

意思:了然:了解、明白。心里非常明白。

漠然置之mò rán zhì zhī

出处:

意思:置:放。很冷淡地把它搁在一边。指对人或事态度冷淡,放在一边不理。

庞然大物páng rán dà wù

出处:唐·柳宗元《黔之驴》:“虎见之,庞然大物也,以为神,蔽林间窥之。”

意思:庞然:高大的样子。指高大笨重的东西。现也用来形容表面上很强大但实际上很虚弱的事物。

怦然心动pēng rán xīn dòng

出处:

意思:指由于受某种事物的吸引,思想情感起了波动。

跫然足音qióng rán zú yīn

出处:《庄子·徐无鬼》:“夫逃虚空者,藜藋柱乎鼪鼬之径,踉位其空,闻人足音跫然而喜矣。”

意思:跫:脚步声。原指长期住在荒凉寂寞的地方,对别人的突然来访感到欣悦。后常比喻难得的来客。

爽然若失shuǎng rán ruò shī

出处:《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读《鹏鸟赋》,同生死,轻去就,又爽然自失矣。”

意思:爽然:主意不定的样子;若失:象失去依靠。形容心中无主、空虚怅惘的神态。

肃然起敬sù rán qǐ jìng

出处: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规箴》:“弟子中或有惰者,远公曰;‘桑榆之光,理无远照,但原朝阳之晖,与时并明耳。’执经登坐,讽诵朗暢,词色甚苦。高足之徒,皆肃然增敬。”

意思:肃然:恭敬的样子;起敬:产生敬佩的心情。形容产生严肃敬仰的感情。

索然无味suǒ rán wú wèi

出处:

意思:索然:没有意味、没有兴趣的样子。形容事物枯燥无味(多指文章)。

嗒然若丧tà rán ruò sàng

出处:《庄子·齐物论》:“仰天而嘘,嗒焉似丧其耦。”

意思:形容懊丧的神情。

泰然处之tài rán chǔ zhī

出处:晋·袁宏《三国名臣序赞》:“爰初发迹,遘此颠沛,神情玄定,处之弥泰。”

意思: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处:处理,对待。形容毫不在意,沉着镇定。

泰然自若tài rán zì ruò

出处:

意思:不以为意,神情如常。形容在紧急情况下沉着镇定,不慌不乱。

突然袭击tū rán xí jī

出处:

意思:原指军事上出其不意地攻击,现多比喻突然加于别人的行动使人感到意外而难应付。

惘然若失wǎng rán ruò shī

出处:《后汉书·黄宪传》:“是时同郡戴良,才高倨傲,而见宪未尝不正容,及归,惘然若有失也。”

意思:惘然:失意的样子。心情不舒畅,好象丢掉了什么东西似的。

巍然屹立wēi rán yì lì

出处:

意思:巍然:极高的样子;屹立:山势直立高耸。比喻象高山一样直立地上,不可动摇。

蔚然成风wèi rán chéng fēng

出处:

意思:蔚然:草木茂盛的样子,引伸为荟萃、聚集。指一件事情逐渐发展盛行,形成一种良好风气。

轩然大波xuān rán dà bō

出处:唐·韩愈《岳阳楼别窦司直》诗:“轩然大波起,宇宙隘而妨。”

意思:轩然:波涛高高涌起的样子。高高涌起的波涛。比喻大的纠纷或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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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柔和词语解释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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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柔和

【读音】:róu hé

【柔和的意思】:

①温和而不强烈。

②柔软。

【近义词】:

①平和、温和。

②柔软、软和

【反义词】:

①生硬。

②僵硬

【柔和造句】

1、清晨,一抹柔和的阳光洒在大地上,我开始了新一天的生活。

2、纯棉布料手感柔和。

3、柔和的月光,柔和的风,让我心里很平静。我喜欢这种感觉。

4、是时光温柔了我们,还是我们柔和了岁月。

5、月色为谁柔和,风儿为谁温柔,你又在为谁哭泣?

6、他就像是夏季里,突然出现的一缕柔风,不凛冽,却柔和。

7、你看她的眼神温柔至极,像夜里海边柔和的细沙,粒粒是她。

8、最高的道德是难得而无价的,同时还散发着柔和的光泽。

9、昨天买的衣服,面料十分柔和。

10、他对谁都是如此的柔和。

11、我希望你能够柔和的面对世界。

12、我看到了丁香花的色彩,还是那么优雅,柔和,谦逊,那么令人赏心悦目。

13、他温柔,温柔的如同最柔和的月光,犹如最温暖的阳光,他的温柔,只给一个人,也仅仅足够给一个人。

14、坚持真理的时候必须注意讲话的态度,方式,语气,声调,要做到越有理由,态度越缓和,声音越柔和。

15、他说话总是那么柔和,让人听了赏心悦目。

16、他的朗诵十分的柔和,刚和读出了作者的心境。

17、棉花是柔和的东西,而且非常温暖。

18、他对谁都是如此的柔和,以至于我们都产生了许多的错觉。

19、一个柔和的人说话总是那么舒服。

20、他柔和的一面从来不是展示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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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成语大赛的日记500字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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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章老师在我们班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成语大赛

章老师先为我们示范了一个成语,她先学马“啪嗒啪嗒”叫了两声,然后左看看右看看,最后做出了一个花的手势。我们班的一些同学想了一会儿,就知道了,把手举得高高的。章老师叫了一个同学,那个同学大声地喊出:“走马观花!”“对了,接下来就是你们表演了!”章老师说。

同学们兴奋地讨论着,不一会儿,就有好几个同学举手了。第一个表演的是谢一诺,他先做了一个青蛙的动作,然后,再往上看一看。一位同学举手了,他猜“坐井观天”,老师摇摇头,说很接近,但是不对。又一位同学回答“天狗望月”,“哦,这也太离谱了吧!”我想。这显然是不对的。最后一位同学说是“井底之蛙”,终于对了。

第二组同学全体出动,准备一同表演。其中,三位同学学母鸡叫,一位同学则高高地站着。“这是什么呢?让我想想。“我自言自语道。可是,正在我想答案时,一位同学大声地说:“鹤立鸡群。”看来,我的脑子还得动快点。

最精彩的要数这个成语了。两个同学一个学狼叫,一个学虎叫。你能猜出这个是什么成语吗?反正我猜不出来。忽然,一位同学说:“狼吞虎咽。”我想,这回应该对了吧!老师却摇摇头。我看了一下大家,眉头紧锁。有人还说出了天狗食月、鬼哭狼嚎、狼狈为奸等成语,但都不对,只能让做这个动作的同学公布了,原来是“如狼似虎”。我想:这也太难了吧!

今天的成语大赛真是太好玩了,可我只猜对了一个。看来我还得多学学成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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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英文成语故事二:画蛇添足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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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 man in the state of Chu was offering a sacrifice(祭品) to his ancestors. After the ceremony, the man gave a beaker of wine to his servants.

The servants thought that there was not enought wine for all of them, and decided to each draw a picture of snake; the one who finished the picture first would get the wine.

One of them drew very rapidly. Seeing that the others were still busy drawing, he added feet to the snake.

At this moment, another man finished, snatched the beaker(烧杯,大口杯) and drank the wine, saying,"A snake doesnt have feet. How can you add feet to a snake?"

This idiom refers to ruining a venture by doing unnecessary and surplus th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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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画蛇添足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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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有祠者,赐其舍人卮酒。舍人相谓曰:“数人饮之不足,一人饮之有余。请画地为蛇,先成者饮酒。”

一人蛇先成,引酒且饮之,乃左手持卮,右手画蛇曰:“我能为之足!”未成,一人之蛇成夺取卮曰:“蛇固无足,子安能为之足?”遂饮其酒。为蛇足者,终亡其酒。

注释

祠——音词,祠堂,封建社会中祭祀祖宗或先贤、烈士的地方。这里是祭祀的意思。

舍人——部属,在自己手下办事的人。

卮——音之,古代饮酒用的器皿。

固——固然,本来的意思。

安——文言疑问词,怎么、怎样的意思。

亡——不存在,这里是失去、得不到的意思。

战国策——我国一部古书的名称。原来只是一些零散的材料,记载我国战国时代谋士和说客的.政治活动及其言辞。西汉人刘向将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和校订,按照东周、西周、秦、齐、楚、赵、魏、韩、燕、宋、卫、中山十二国排列起来,一共编成三十三卷,简称《国策》。

点评:

这个画蛇添足的人,不仅骄傲,而且愚蠢,弄巧成拙,到口的酒反被别人喝了。喝不成酒事小,害人害已事大。有的人办事,总是觉得自己高明,比别人了不起,于是不顾客观实际,主观武断,失败的,不论对国家、人民或自己,都具有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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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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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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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成语故事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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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起了个大早。

天气晴好,久违的阳光,今天一定会如约而至。

想到今天将有两场免费公益的家庭教育指导演讲,久郁的激情就要释放,心里已是阳光明媚。

可是,一个人的早饭后,久等没有信息。给负责人打手机,竟然是“关机”。昨天与跟班的工作人员见了一面,也未留她的联系方式。

七点半了,负责人才开机。他说:“今天的演讲全部取消了。因为担心今天会下雨。小李没给你打电话吗?”

出门已经五天了。只有昨天上午进行了一场演讲,听众还在雨中零落。其他的时间,只能是闲居。

最近一段时间,单位里忙碌异常:三年级学生实习、二年级学生上课、新生报到、新生开学典礼、新生军训,而我却困居于南阳油田!

此时的心境,竟如羝羊触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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