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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合集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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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吕洞宾成语故事_1400字

全文共 1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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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在蓬莱八仙里有个吕洞宾,他原是读书人,但两次参加科举考试都未中举,从此以后,他就不再读书,而依靠祖辈留下的家产,会客访友,游山玩水,过着逍遥自在的日子。

吕洞宾在成仙之前,有个同乡好友叫苟杳,他父母双亡,家境十分贫寒。吕洞宾很是同情他,和他结拜为金兰兄弟。并请他到自己家中居住,希望他能刻苦读书,以后好有个出头之日。

一天,吕洞宾家里来了一位姓林的客人,见苟杳一表人才,读书用功,便对吕洞宾说:"吕先生,我想把愚妹许配给苟杳,你看如何?"吕洞宾怕耽误了苟杳的前程,连忙推托,但苟杳得知后便动心了,就对吕洞宾表示同意这门亲事。

吕洞宾说:"林家小姐貌美贤惠,贤弟既然主意已定,我也不拦阻了,不过成亲之后,我要先陪新娘子睡三宿。"苟杳一听不禁一楞,但思前想后,还是咬牙答应了。苟杳成亲这天,吕洞宾喜气洋洋,而苟杳却无脸面见人,干脆躲到一边不见面。晚上,洞房里新娘子头盖红纱,倚床而坐。这时,吕洞宾闯进屋来,也不说话,只管坐到桌前灯下,埋头读书,林小姐等到半夜,丈夫还是不上床,只好自己和衣睡下,天明醒来,丈夫早已不见,一连三夜都是这样,可苦坏了林小姐。

苟杳好不容易熬过了三天,刚进洞房,见娘子正伤心落泪,连忙上前赔礼,林小姐只管低头哭着说:"郎君,为何三夜竟不上床同眠,只对灯读书,天黑而来,天明而去?"这一问,问的苟杳目瞪口呆,半天,他才醒悟过来,双脚一跺,仰天大笑,原来是哥哥怕我贪欢,忘了读书,用此法来激励我。哥哥用心,可谓太狠心啊!林小姐被苟杳说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待苟杳说明经过,夫妻两个才双双欢喜起来,齐声说道:"吕兄此恩,我们将来一定报答他!"

几年后,苟杳果然金榜题名做了大官,夫妻俩与吕洞宾一家洒泪而别,赴任去了。

一晃八年过去了,这年夏天,吕家不慎失了大火,偌大一份家产,化成一堆灰烬。吕洞宾只好用残留的破瓦烂砖搭了一间茅草屋,和妻小在里面躲风避雨,日子十分艰难。夫妻俩商量,决定去找苟杳帮忙。吕洞宾一路上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苟杳府上,苟杳对吕洞宾家遭大火的事非常同情,并热情招待他,可就是不提帮忙的事情,一连住了一个多月,一分钱也没有给吕洞宾,吕洞宾以为他忘恩负义,一气回了家。

吕洞宾回家一看,原来家里盖了新房,很是奇怪。他刚要迈进家门,却见大门两旁贴着白纸,知道家中死了人,他大吃一惊,慌忙走进屋内,见屋内挺着一口棺材,妻子批麻戴孝,正在嚎啕大哭,吕洞宾楞了半天,才轻轻叫了一声娘子。娘子回头一看,惊恐万状,颤颤抖抖地叫道:"你,你是人还是鬼?"吕洞宾更觉诧异,问:"娘子,何出此言,我好好地回来了,如何是鬼呢?"娘子端详了好久,才认出真是吕洞宾说:"吓死我了!"原来,吕洞宾走后不久,就有一帮人来帮他盖房子,盖完房子就走了。前天中午,又有一大帮人抬着一口棺材进来了,他们说吕洞宾在苟杳家病死了。

吕洞宾一听,知道是苟杳玩的把戏。他走近棺材,气得操起一把大斧把棺材劈开两半,只见里面全是金银珠宝,上面还有一封信,写道:"苟杳不是负心郎,路送金银家盖房。你让我妻守空房,我让你妻哭断肠。"吕洞宾看完信后如梦初醒,他苦笑了一声:"贤弟,你这一帮,可帮得我好苦啊!"

从此,吕苟两家倍加亲热,这就是俗话常说的"苟杳吕洞宾,不识好人心」",因为"苟杳"和"咬"同音,传来传去便成了"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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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语长城作文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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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里热闹非凡,不用猜也知道,大家又在玩游戏了。我推门而入,也快速参与到游戏中来。

“同学们,成语大家都不陌生吧?今天我们要举行一场跟成语有关的游戏,名字叫‘成语长城’。”老师发话了,“游戏规则是:全班同学每个人说一个成语,不能重复别人说过的,五秒钟之内答不上来或者重复,就要站在讲台前罚站。”听了规则,刚刚还幸灾乐祸的我们顿时像被霜打了茄子般——蔫儿。但是,游戏马上要开始了呀,我们还得严阵以待。

为了应对比赛,我只好利用老师准备的时间,快速翻看书本后的面的成语库,亏得我们语文书后面有成语库。我争分夺秒,记了不少成语,以备不时之需。“游戏准备开始,大家各就各位!”老师宣布道。第一个站起来说成语的是小胡,他信心十足,脱口而出:“三心二意”。接着,是小刘“画蛇添足”……时间一分一秒流逝着,刚才还信心十足的大家,慢慢变得没有底气起来,因为肚子里的成语也快用完了。轮到我了,我拍案而起,大声叫到:“胸有成竹”。没想到,在我说完后,后面小李同学居然卡壳了。只见他抓耳挠腮,站在座位前,支支吾吾,变天说不出一个字。大家急了:“快点呀,再不说我们要倒计时了啊!5、4”就在大家刚要喊“3”时,他从牙缝里挤出一个词:“未雨绸缪”。天呐,好晦涩的一个词呀。算你厉害。我想到。

游戏还在继续着,教室里的气氛仍旧那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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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含有也字的成语附解释

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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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毒也 也:文言助语,置于词尾,与“何”相配合,构成反诘语气。多么狠毒呀!。

空空如也 空空:诚恳,虚心。原形容诚恳、虚心的样子。现形容一无所有。

溜之乎也 溜走(讽刺的、风趣的说法)。

莫予毒也 再也没有人威胁、危害我了。表示目空一切,认为谁也不能伤害我。

莫余毒也 再也没有人威胁、危害我了。表示目空一切,认为谁也不能伤害我。

行不得也哥哥 鹧鸪叫声的拟意,表示行路艰难。

之乎者也 这四个字都是文言虚词,讽刺人说话喜欢咬文嚼字。也形容半文不白的话或文章。

必也正名 指必须按照正统伦理观念和礼仪关系来端正纲纪名分。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萧何:汉高祖刘邦的丞相。成事由于萧何,败事也由于萧何。比喻事情的成功和失败都是由这一个人造成的。

成也萧何败萧何 萧何:汉高祖刘邦的丞相。成事由于萧何,败事也由于萧何。比喻事情的成功和失败都是由这一个人造成的。

者也之乎 者、也、之、乎都是古汉语里常用的虚词。指讲话或写文章咬文嚼字。含讽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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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成语大赛的日记500字

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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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班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成语大赛,每个角落都被激动与兴奋的气氛充实的满满的。

比赛正式开始了,第一轮看图猜成语,宣布规则了,同学们都专心致志的聆听:举手回答,回答正确者给本组加一分。不举手就抢答的,自动取消资格,并给本组扣一分。这个简单,同学们三下五除二的就全部通关了。第二轮根据意思猜成语,哇!这个比刚才要难多了,我们绞尽脑汁地思考着问题,有的同学抓耳挠腮,好像觉得大脑已经死机了,真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呀!有的同学胸有成竹,大脑飞速地转动着,答案不断地在大脑里呈现出来。还有的同学好像有天神帮助一样轻松的就把题全完成了。时间像飞剑,成语大赛进行到了最后一个环节成语接龙,同学们都都精神焕发的坐在位子上,安静地等待着,一个接着一个把成语自信满满地说出来,轮到我们这一组了,我的心怦怦跳,心里又紧张又激动,心想:我要拼尽全力为我们组得分。我前面的两个同学站起来都没有回答出来,轮到我的时候,一站起来脑袋一片空白,心里像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同学们开始倒数5个数,我像走了魂似的,最终还是没能回答上来。

通过这次成语大会,我本以为自己发挥得还不错,唉,真是“山外青山楼外楼,强中更有强中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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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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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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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励志成语大全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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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鸡起舞 《晋书·祖逖传》:“中夜闻荒鸡鸣,蹴琨觉,曰:‘此非恶声也。’因起舞。”听到鸡叫就起来舞剑。后比喻有志报国的人及时奋起。

白手起家 一切靠自己艰苦奋斗,创立了一番事业。

卷土重来 人马奔跑时卷起的尘土。形容失败后组织力量,重图恢复。

晨钟暮鼓 古代佛寺中晨敲钟,暮击鼓以报时,用以使人惊悟的言论。

破釜沉舟 比喻行事果决,抱持著只往前看而不回头的决心。

投笔从戎 《后汉书·班超传》:“大丈夫无他志略,犹当效傅介子,张骞立功异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笔砚间乎?”从戎:从军,参军。扔掉笔去参军。指文人从军

金石为开 汉·刘向《新序·杂事四》:“熊渠子见其诚心,而金石为之开,况人心乎?”金石:金属和石头,比喻最坚硬的东西。连金石都被打开了。形容一个人心诚志坚,力量无穷。

勤能补拙 宋·邵雍《弄笔吟》:“弄假像真终是假,将勤补拙总轮勤。”勤奋能够弥补不足。

人定胜天 比喻人力可以战胜自然。

有志竟成 有坚定的志向,只要努力从事,一定可以成功的意思。

良药苦口 能治病的好药,味苦难吃。比喻直言劝戒批评的话,虽然听起来不舒服,但对人却是有益的。

悬梁刺股 形容刻苦学习。西汉·刘向《战国策·秦策一》:“(苏秦)读书欲睡,引锥自刺其股,血流至足。”东汉·班固《汉书》:“孙敬字文宝,好学,晨夕不休。及至眠睡疲寝,以绳系头,悬屋梁。”

发愤忘食 努力学习或工作,连吃饭都忘了。形容十分勤奋。《论语·述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尚书·君陈》:“惟日孜孜,无敢逸豫。”《后汉书·鲁丕传》:“性沉深好学,孳孳不倦。”《三国志·蜀书·向朗传》:“乃更潜心典籍,孜孜不倦。”

孜孜不倦 孜孜:勤勉,不懈怠。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水滴石穿 水不停地滴,石头也能被滴穿。比喻只要有恒心,不断努力,事情就一定能成功。《汉书·枚乘传》:“泰山之溜穿石,单极之绠断干。水非石之钻,索非木之锯,渐靡使之然也。”

绳锯木断 出处: 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十:“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典故: 用绳当锯子,也能把木头锯断。比喻力量虽小,只要坚持下去,事情就能成功

焚膏继晷 出处: 唐·韩愈《进学解》:“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

典故: 膏:油脂,指灯烛;继:继续,接替;晷:日光。点上油灯,接续日光。形容勤奋地工作或读书。

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出处: 《论语·秦伯》:“子日:‘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典故: 学习好像追赶什么,总怕赶不上,赶上了又怕被甩掉。形容学习勤奋,进取心强。又形容做其他事情的迫切心情。

驽马十驾 原意是骏马一天的路程,驽马虽慢,但努力不懈,走十天也可以到达。比喻智力低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追上资质高的人

人一己百 别人一次就做好或学会的,自己做一百次,学一百次。比喻以百倍的努力赶上别人 《礼记·中庸》:“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果能此通矣,虽愚必明,虽柔必强。”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奋发图强,到了老年,悲伤也没用了。《乐府诗集·长歌行》:“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事在人为 指事情要靠人去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情能否做成要看人的主观努力如何。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六十九回:“事在人为耳,彼朽骨者何知。”

夜以继昼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郅恽传》:“昔文王不敢盘游于田,以万人惟忧,而陛下远猎山林,夜以继昼。” 用夜里的时间接上白天的时间。形容日夜不息地努力。

再接再厉 接:接战;厉:磨快,引伸为奋勉,努力。指公鸡相斗,每次交锋以前先磨一下嘴。比喻继续努力,再加一把劲。 唐·韩愈《斗鸡联句》:“一喷一醒然,再接再厉乃。”

自强不息 《周易·乾》:“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自强:自己努力向上;息:停止。自觉地努力向上,永不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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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三个字的成语大全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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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窝 泛指安静舒适的住处。

2 百世师 品德学问可以做为百代的表率。

3 不成器 器:指人的度量、才干。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物。多用以指人气质平庸,不能有所成就,没有什么出息。有时也指不...

4 抱不平 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弱小的一方。

5 闭门羹 拒绝客人进门叫做让客人吃闭门羹。

6 杯中物 杯子中的东西,指酒。

7 不旋踵 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8 东窗计 指谋害忠良的阴谋诡计。

9 打死虎 比喻抨击已失威势的人。

10 东道主 泛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

11 打边鼓 指从旁鼓吹、协助。

12 掉书袋 掉:摆动,摇动。指说话或写文章好引用古书言词来卖弄自己的学识渊博。

13 恶作剧 捉弄人的使人难堪的行动。

14 放冷箭 乘人不备,放箭伤人。比喻暗中伤人。冷箭:暗箭。

15 附骥尾 附着在千里马的尾巴上。比喻仰仗别人而成名。常作谦词。

16 风马牛 风:放逸,走失。指齐楚两地相离甚远,马牛不会走失至对方地界。后用以比喻事物之间毫不相干。同“风马牛不...

17 故纸堆 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18 刮地皮 比喻贪官污吏千方百计地搜刮人民的财产。

19 赶浪头 指跟在大众后面做一些适应当前形势的事。

20 虎而冠 冠:把帽子戴在头上。比喻生性残虐的人。

21 九回肠 形容回环往复的忧思。回肠:形容内心焦虑不安。

22 假惺惺 假心假意的样子。

23 假慈悲 慈悲:慈善,怜悯。表面上装出一付慈爱怜悯的样子。

24 卷地皮 把地皮都卷走了。比喻官吏的残酷搜刮。

25 急先锋 比喻冲锋在前或积极领头的人。

26 紧箍咒 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金箍紧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27 九折臂 九:泛指多次;折:断。多次折断胳膊,经过反复治疗而熟知医理。比喻阅历多,经验丰富。

28 空城计 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

29 口头禅 原指和尚常说的禅语或佛号。现指经常挂在口头上而无实际意义的词句。

30 露马脚 比喻暴露了隐蔽的事实真相。

31 里程碑 路旁标志里数的碑。比喻在历史进程中可作为标志的重大事件。

32 老江湖 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

33 辽东豕 比喻知识浅薄,少见多怪。

34 乱弹琴 比喻胡扯或胡闹。

35 捋虎须 捋:抚摩。比喻触犯有权势的人或冒着很大的风险。

36 闷葫芦 比喻很难猜透而令人纳闷的话或事情。

37 莫须有 原意是也许有吧。后指凭空捏造。

38 满天飞 形容到处都是。亦作“满空飞”。

39 门外汉 指外行人。

40 迷魂汤 比喻迷惑人的语言或行为。

41 马后炮 象棋术语。比喻不及时的举动。

42 迷魂阵 比喻使人迷惑而上当的圈套、计谋。

43 马前卒 旧时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在比喻为人奔走效力的人。

44 鸟兽散 形容成群的人象鸟兽逃散一样纷乱地散去(多形容敌人溃逃)。

45 泼冷水 比喻挫伤别人的热情或兴致。

46 碰钉子 指遭到拒绝。

47 破天荒 指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事。

48 跑龙套 原指戏曲中拿着旗子做兵卒的角色,后比喻在人手下做无关紧要的事。

49 清一色 原指打麻将时由一种花色组成的一副牌。后比喻全部由同一种成分构成。

50 七返丹 传说中的一种丹药,有增功保健的功效。

51 清君侧 指清除君主身旁的亲信、坏人。

52 敲门砖 敲门的砖石,门敲开后就被抛弃。比喻骗取名利的初步的工具。

53 墙有耳 比喻秘密易于外泄。同“隔墙有耳”。

54 敲边鼓 比喻从旁帮腔或助势。

55 敲竹杠 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事为借口来讹诈。

56 肉中刺 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东西。

57 守财奴 有钱而非常吝啬的人。

58 耍花腔 用虚假而动听的话骗人。

59 试金石 一种黑色坚硬的石块,用黄金在上面画一条纹,就可以看出黄金的成色。比喻精确可靠的检验方法。

60 三家村 指偏僻的小乡村。

61 石尤风 指打头逆风。

62 杀风景 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63 团团转 回环旋转,形容不知道怎么办好。

64 替罪羊 古代犹太教祭礼是替人承担罪过的羊。比喻代人受过。

65 忘年交 即不拘年岁行辈产差异而结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

66 五里雾 比喻模糊恍惚、不明真相的境界。

67 屋上乌 屋上的乌鸦。指推爱之所及。

68 忘形交 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

69 笑面虎 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70 下马威 原指官吏初到任时对下属显示的威风,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威力。

71 想当然 凭主观推断,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72 一风吹 比喻完全勾销(多指决定、结论等)。

73 一溜烟 形容跑得很快。

74 一刀切 比喻用划一的办法处理情况或性质不同的事物。

75 一牛鸣 指牛鸣声可及之地。比喻距离较近。同“一牛吼地”。

76 一人敌 指匹夫之勇,止足以敌一人。

77 一掊土 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78 应声虫 比喻自己胸无主张,随声附和他人。

79 一窝蜂 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80 眼中钉 比喻心中最厌恶、最痛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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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励志成语故事文字版

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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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鸿是东汉时著后来,他被推举进太学读书,太学中的子弟多出身官宦人家,个个车接车送,生活无忧。梁鸿为了度日,却需要抽出时间替人家放猪。为此,太学里的那些官宦子弟都瞧不起他。

梁鸿在这种环境下,逐渐养成了孤傲的脾气,喜欢独来独往。就是一日三餐,也和他们分开,自己烧饭。有一天,一个同窗生火做饭后,见梁鸿还没有生火,便请梁鸿用他的热灶煮饭。但梁鸿不领他的情,说:“我从来不在别人的热灶上做饭。”说完把灶火灭了,重新生火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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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学生关于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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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冷烫猪 1.比喻白出力,无效果。

2 自相水火 〖解释〗自己人互相像水火那样不能相容。

3 远水救不得近火 〖解释〗比喻缓慢的救助不能解决眼前的急难。

4 遇水叠桥 〖解释〗遇水阻拦,就架桥通过。形容不怕阻力,奋勇前进。

5 鱼水深情 〖解释〗象鱼儿离不开水那样,关系密切,感情深厚。

6 一尺水翻腾做一丈波 〖解释〗比喻说话夸大之极。

7 一尺水翻腾做百丈波 〖解释〗比喻说话夸大之极。同“一尺水翻腾做一丈波”。

8 心同止水 〖解释〗形容心境平静,毫无杂念。同“心如止水”。

9 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解释〗比喻没有根据的事物。

10 听风听水 〖解释〗形容善于赏玩自然景色。

11 水中著盐 〖解释〗比喻不着痕迹。

12 似水如鱼 〖解释〗像鱼和水一样不能离开。形容关系密切,不可分离。多指男女情人。

13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解释〗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比喻民可拥护君主,也能推翻君主。

14 水洩不通 〖解释〗汇:排泄。象是连水也流不出去。形容拥挤或包围的非常严密。同“水泄不通”。

15 水流湿,火就燥 〖解释〗水向湿处流,火往干处烧。指物之气质类似必相感应。后用以比喻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16 水激则旱,矢激则远 〖解释〗水流矢飞,受阻则劲悍而去远。旱,通“悍”。比喻因祸致福。

17 势如水火 〖解释〗形容双方就像水火一样互相对立,不能相容。

18 山寒水冷 〖解释〗冷冷清清。形容冬天的景象。

19 若涉渊水 〖解释〗比喻处境艰险。

20 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解释〗泛指自己经历的事,自己知道甘苦。同“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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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描写春天的四字成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24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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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成春: 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就是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用来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草长莺飞: 莺:黄鹂。用来形容江南暮春的景色。

风光旖旎: 用来形容景色柔和美好。

花明柳媚: 用来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柳绿花红: 用来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杏雨梨云: 杏花如雨,梨花似云。用来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郁郁寡欢: 郁郁:忧郁;寡:少。用来形容心里苦闷,少言少语,闷闷不乐。

春暖花开: 本就是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用来比喻大好时机。

春树暮云: 仰慕、怀念友人

春生夏长, 秋收冬藏:  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就是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用来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冰虎尾: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用来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双柑斗酒: 用来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柳暗花明: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用来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用来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春色撩人: 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生秋杀: 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万古长春: 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好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用来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好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遂心应手: 犹得心应手。用来形容运用自如。

春光漏泄: 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喻就是指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露出来

万象更新: 万象:宇宙间一切景象;更:变更。事物或景象改换了样子,出现了一番新气象。

春兰秋菊: 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用来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奋发图强: 奋发:精神振作,情绪饱满;图:谋求;强:强大。振作精神,谋求强盛

莺歌燕语: 黄鹂歌唱,燕子呢喃。用来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暮云春树: 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莺歌燕舞: 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用来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用来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拔地参天: 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用来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漏泄春光: 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就是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寻花问柳: 花、柳:原就是指春景,旧时亦就是指娼妓。原就是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就是指宿娼。

春笋怒发: 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用来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风雨露: 好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用来比喻恩泽。

鸟语花香: 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用来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有脚阳春: 承春:就是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姹紫嫣红: 姹、嫣:娇艳。用来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年富力强: 年富:未来的年岁多。用来形容年纪轻,精力旺盛。

春意阑珊: 阑珊:将尽,将衰。就是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色满园: 园内到处都就是春天美丽的景色。用来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就是指春秋美景。

触手生春: 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用来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春光明媚: 明媚:美好,可爱。用来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和风细雨: 和风:就是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用来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雨丝风片: 春天的微风细雨。

江云渭树: 用来比喻深厚的离情别意。

春蛙秋蝉: 春天蛙叫,秋天蝉鸣。用来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老马识途: 老马认识路。用来比喻有经验的人对事情比较熟悉。

春深似海: 春天美丽的景色好像大海一样深广。用来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云树之思: 用来比喻朋友阔别后的相思之情。

春风和气: 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用来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花明柳暗: 垂柳浓密,鲜花夺目。用来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用来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蝶恋蜂狂: 就是指留恋繁花似锦的春光

迎风冒雪: 迎:对着,冲着。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用来形容旅途艰辛。

春寒料峭: 料峭:微寒。用来形容初春的寒冷。

春雨如油: 春雨贵如油。用来形容春雨可贵。

百感交集: 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用来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漫山遍野: 山上和田野里到处都就是。用来形容很多。

虎尾春冰: 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用来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仁人志士: 原就是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就是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篡党夺权: 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

春意盎然: 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用来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晖寸草: 春晖:春天的阳光;用来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用来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红情绿意: 用来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枯木逢春: 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用来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漏泄春光: 原就是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用来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春回大地: 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用来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桃红柳绿: 桃花嫣红,柳枝碧绿。用来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花香鸟语: 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用来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就是指春秋美景。

寸草春晖: 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用来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春去秋来: 春天过去,秋天到来。用来形容时光流逝

沂水春风: 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用来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用来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腊尽春回: 腊:就是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春华秋实: 华: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用来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用来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雨后春笋: 就是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用来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李白桃红: 桃花红,李花白。就是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满园春色: 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用来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山如笑: 用来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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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恶语伤人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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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恶语伤人指用恶毒的语言去污蔑、伤害他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恶语伤人

【汉语注音】:è yǔ shāng rén

【成语出处】:南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第十六.洪州法昌倚遇禅师》:“良久曰:‘利刀割肉疮犹合,恶语伤人恨不销。’”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补语;古代成语;含贬义;偏重于指恶的语言。

【恶语伤人的意思】:恶语:无礼、中伤一类的口语。指用恶毒的语言去污蔑、伤害他人。

【恶语伤人的近义词】:恶言恶语、血口喷人、恶语中伤、造谣中伤、殴公骂婆、出言不逊;

【恶语伤人的反义词】:春风风人、逢人说项、歌功颂德、口角春风、善言规劝;

【恶语伤人的故事】

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礼貌语言,这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的良好祝愿,也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某些共同准则。俗话说:“衣服要干净,语言要文明”。这是告诉人们要说文明话。健康的语言起到激励人奋进、促进团结、改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积极作用,它是优美动听、文雅朴实的。粗野污秽的语言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团结、腐蚀人们灵魂,它是令人讨厌的。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的道理很多人都会知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句污秽粗野的话,可导致一场轩然大波;一句有礼貌诚实的语言,可止息一场不愉快的争吵。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一代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学会使用朴实、文雅、向上、健康的语言,用文明语言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真正体现新世纪青年人优秀的精神风貌。

【恶语伤人例句】

元.郑廷玉《楚昭公》第一折:“哎,抵多少恶语伤人六月寒,无也波瑞,着俺把剑还,到如今事已在前后悔晚。”

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他人行别样的亲,俺跟前取次看,更做道孟光接了梁鸿案。别人行甜言美语三冬暖,我跟前恶语伤人六月寒。”

蔡东藩《宋史通俗演义》第二回:“匡胤道:‘……哪知令徒不肯相容,并且恶语伤人,以至争执,亦乞高僧原谅!’”

【恶语伤人造句】

在这个钱多人傻的时代,有一些高调的暴发户常常在公众场所口无择言的恶语伤人。

网络是一个开诚相见的虚拟空间,文明礼貌在互联网上同样重要,因此切不可在网上恶语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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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高枕无忧成语故事_900字

全文共 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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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的时候,齐国有一位叫做孟尝君的人,他在家里养了三千个客人,孟尝君把这些人分成上、中、下三种等级!上等的客人每天都可以吃到大鱼大肉、出门的时候还有车子可以坐;中等的客人每天只有吃到鱼和菜;下等的客人每天吃到的就只有蔬菜而已。

有一天,孟尝君的朋友介绍一个叫做冯谖的人到孟尝君家,孟尝君问他的朋友:「这个叫冯谖的人有什么专长呀?」朋友想了很久说:「好像没什么专长耶!」孟尝君听了之后,就不怎么理会冯谖,家里的佣人看到孟尝君不理冯谖,以为主人瞧不起冯谖,通通把冯谖当下等的客人招待。

冯谖心里很不高兴,天天发牢骚:「既然大家都瞧不起我,我干脆离开算了!」孟尝君知道以后,就把冯谖由下等的客人升为上等的客人,还送给冯谖的妈妈吃的和用的东西,冯谖心想:「孟尝君对我这么好,我一定要找机会报答他!」

有一次,孟尝君派冯谖到薛地去讨债,冯谖就假装是孟尝君下的命令,叫所有欠孟尝君钱的人不用还钱,替孟尝君买了个「义」的好名声!后来孟尝君被齐王国君解除了相国的官位,回到薛地去住的时候,薛地的人民都热烈地欢迎孟尝君呢!

过了不久,冯谖又对孟尝君说:「一只兔子要有三个洞藏身,才能免除被猎人猎杀的危险。您现在住在薛地,就好像兔子只有一个洞,是很危险的!万一齐国的国君对您不满意要杀您,您连其他躲的地方都没有呢!所以,您现在还不能把枕头垫高,安心地睡觉!」孟尝君一听:「那我该怎么办呢?」冯谖:「这件事就交给我去办!我会让您象狡兔一样,有三个安全的洞藏身!」于是,冯谖就跑去找梁国的国君梁惠王,告诉梁惠王孟尝君非常能干,梁惠王听了之后立刻派人带着一千斤黄金、一百辆马车去请孟尝君到梁国做相国。

这个消息传到了齐国,齐国的国君马上慌张起来,赶快用隆重的礼节请孟尝君回去齐国做相国。同时,冯谖又叫孟尝君在薛地建立宗庙,用来保证薛地的安全。等到薛地的宗庙建好以后,冯谖就对孟尝君说:「现在三个洞都已经挖好了,从今天起,您就可以把枕头垫高,安心地睡觉了!」

后来,人们就用“高枕无忧”来形容做任何事情准备周全,感觉很安心、不用害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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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成语故事新编六年级作文

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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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一窝兔子,不过近来正在发愁,因为有一只凶猛的狼,一直在他们家附近晃悠,想找机会吃掉他们,就因为这件事,兔子家已经好久没出门了,家里的粮食已经吃光了。

“如果再不去找粮食,我们就会被饿死的。”兔爸爸说。“我要去找吃的了,你们等着。”说完,兔爸爸就走了。

兔爸爸很怕茂密的丛林,一直提心吊胆,看见草动了,以为是狼来了,就拼命地往前跑,结果一头撞在树桩上,死了。

一个农民从田地里回来,看见了这只死兔子,于是就拿回家吃了,老婆见了,问:“兔子哪里来的?”农民把一切都告诉了她,她说:“尽有这等好事,咱们在等等,一定会有更多兔子上钩的。”于是,他们每天等呀等呀,的确等来了一只兔子,那就是兔妈妈。话说兔妈妈等不到兔爸爸,于是就自己出来,结果也撞到树桩上了。夫妻俩看见又来一只兔子,高兴得不得不得了,于是就在这里盖了房子,连田地都不管了。

但是,从这以后,再也没有兔子撞上树桩了,于是,夫妻俩就被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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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成语小故事大全精选

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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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荆请罪”这则成语的荆是落叶丛生灌木,高四五尺,茎坚硬,可作杖。背着荆杖,表示服罪,向当事人请罪。形容主动向人认错、道歉,自请严厉责罚。

这个成语来源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廉颇闻之,肉袒负荆,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罪,曰:“鄙贱之人,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

战国时代,赵惠文王因蔺相如办外交有功,拜蔺相如为上卿,官位在廉颇大将之上。廉颇因此心中不快,觉得自己功劳卓着,很不服气,扬言要当面侮辱蔺相如。相如知道后,不愿意和廉颇争位次先后,便处处留意,避让廉颇,上朝时假称有病,以便回避。有一次,蔺相如乘车外出,远远望见廉颇的车子迎面而来,急忙叫手下人把车赶到小巷里避开。相如手下的人便以为相如害怕廉颇,非常气愤。蔺相如对他们解释说;“秦国这样强大,我都不怕,廉将军又有什么可怕呢?所以我想,强横的秦国今天之所以不敢对我们赵国轻易用兵,只是因为赵国有我和廉将军两人。如果我和廉将军两人不能和睦相处,互相攻击,像老虎一样相斗,结果必定有一虎受伤,秦国就会趁机侵略赵国。我所以对廉将军避让,是因为我把国家的安危放在前头,不计较私人的怨恨。”

蔺相如这番话,使他手下的人极为感动。相如手下的人也学习蔺相如的样子,对廉颇手下的人处处谦让。此事传到了廉颇的耳中,廉颇为相如如此宽大的胸怀深深感动,更觉得自已十分惭愧。于是脱掉上衣,在背上绑了一根荆杖,请人领到相如家请罪,并沉痛地说;“我是个粗陋浅薄之人,真想不到将军对我如此宽容。”

蔺相如见廉颇态度真诚,便亲自解下他背上的荆杖,请他坐下,两人坦诚畅叙,从此誓同生死,成为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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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老鼠改成语作文400字

全文共 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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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们不喜欢人们说他们的成语都是坏的,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很高尚,所以有一天他们开了一个改成语的大会。

老鼠们在改成语大会上的时候改了很多的成语。比如他们把“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改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叫王”他们还把“胆小如鼠”改成“胆大如鼠”,把“贼眉鼠眼”改成“美眉鼠眼”……,经过了一番更改,他们觉得自己在人类中的形象顿时高大了。第二天,一大堆的老鼠聚集在一起,准备接受人们的膜拜。他们一边走一边大声地喊着“老鼠过街,人人叫王”这个口号。但是,事与愿违,人们听见了,不但没来拜,反而纷纷提着棍棒和榔头去打老鼠。老鼠们有的被拍成了肉泥,有的被打得鼻青脸肿,有的少了一只耳,有的瞎了一只眼,还有的折了腿。总之是死的死,伤的伤,逃的逃……场面惨不忍睹。

经过了这场激战,老鼠们想:老鼠就是老鼠,我们要正视自己的错误,想要让自己的形象高大上,光靠改词是没有用的,得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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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成语故事读后感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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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里,妈妈给我买了几本书,有《爱的教育》,《贝丝的快乐农场》,《父亲的城》,其中还有我最爱看的《中国成语故事》。

虽然,书还没看完,但是从已经看过的故事中让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如;“半途而废中”的乐羊子,在贤惠妻子的劝告下,做到了路不拾遗,明白了一块布要一寸一寸,一尺一尺才能织起来,如果剪断,那从前的时间就白白浪费了,读书学习也是这样,需要日积月累,才能成功,如果半途而废,和剪断这块布有何不同呢。而我有时候就听不进老师和爸妈的劝告,没有耐心,养成了许多坏习惯,常常受到老师和爸妈的批评。

还有,“程门立雪”中的杨时,为了继续求学,放弃做官,千里迢迢冒着大雪去拜访老师,正巧遇到老师在睡觉,他就恭恭敬敬的站在门外等候,直到老师醒来,但他已成了雪人。杨时这种对老师的尊敬和热爱学习的精神是值得我学习的,和他相比我是那么的渺小。

看看我,经常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老师在讲课,而我在东张西望,做小动作,不认真听,既对老师不尊敬,又没学到知识。最后还得受老师和家长批评;夏天,爸妈怕我学习热,于是就把空调打开,而我却在里面玩,想想真是太不应该了。

看这本书,同时也让我领略到了“曹冲称象”里的曹冲的机智;“愚公移山”里的愚公的恒心……这些都是我们中国五千年文明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语言的瑰宝,更是我们青少年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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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天衣无缝成语故事_700字

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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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有个叫郭翰的先生,他能诗善画,性格诙谐,喜欢开玩笑。盛夏的一个夜晚,他在树下乘凉,但见长天如碧,白云舒卷,明月高挂,清风徐来,满院飘香。这时,一位长得异常美丽的仙女含笑站在郭翰面前。

郭翰很有礼貌地问:“小姐,您是谁?从哪来?”

仙女说:“我是织女,从天上来。”

郭翰问:“你从天上来,能谈谈天上的事情吗?”

仙女问:“你想知道什么?”

郭翰说:“我什么都想知道。”

仙女说:“这可难了,你让我从哪说起呀?”

郭翰说:“人们都说仙人聪明,你就随便说说吧。”

仙女说:“天上四季如春,夏无酷暑,冬无严寒;绿树常青,花开不谢。枝头百鸟合鸣,水中游鱼可见。没有疾病,没有战争,没有赋税,总之,人间的一切苦难天上都没有。”

郭翰说:“天上那么好,你为什么还跑到人间来呢?”

仙女说:“亏你还是个读书人。你们的前辈庄周老先生不是说过‘在栽满兰花的屋子里呆久了,也闻不到香味’的话么。在天上呆久了,难免有些寂寞,偶尔到人间玩玩。”

郭翰又问:“听说有一种药,人吃了可以长生不老,你知道哪有吗?”

仙女说:“这种药人间没有,天上到处都是。”

郭翰说:“既然天上多得很,你该带点下来,让人们尝尝有多好呀。”

仙女说:“带是带不下来。天上的东西,带到人间就失去了灵气。不然早让秦始皇、汉武帝吃了。”

郭翰说:“你口口声声说来自天上,用什么证明你不是说谎话哄人呢?”

仙女让郭翰看看衣服。郭翰仔细看完,奇怪的是仙女的衣服没缝。

仙女说:“天衣无缝,你连这个都不懂,还称什么才子,我看你是十足的大傻瓜。”

郭翰听完,哈哈大笑,再一瞧,仙女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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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楚人养狙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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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楚人养狙”比喻群起反抗,往往会使不劳而获者活活饿死。

出处

此典出自《郁离子》。

故事

楚国有个靠养猴子过日子的人,人们都称他为“狙公”。每天早晨,他必须在院子里组织分派群猴服劳役,让老猴子率领着它们到山里去采摘野生的果实,他收取十分之一给自己吃。有的猴子交不足数,他就用鞭子抽打它。群猴都怕吃苦挨打而恼恨,但是谁也不敢违抗命令。

有一天,一个小猴子对大家说:“山上的野果是主人栽种的吗?”

众猴回答说:“不是的,那是天生的呀!”

小猴又问:“不通过他就不能去采摘吗?”

众猴说:“不是的,谁都可以去采摘。”

小猴说:“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受他的奴役呢?”

小猴的话音未落,众猴便都醒悟了。那天晚上,众猴看到狙公睡着了,就砸破栅栏,捣毁木笼,拿走狙公积蓄下来的果实,手拉手地跑到树林中去,再也没有回来。

狙公最终被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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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无中生有的成语故事解释

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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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道家认为自然界的物质来自视而不见的空间;把本来不存在的事说成确有其事

【出自】:“天下万物生於有,有生於无。” 王弼 注:“有之所始,以无为本。将欲全有,必反於无也。” 《 老子》、 《点绛唇》套曲:“道本无言行妙理,夺天地髓,就中只许自家知。无中生有人还会,玉炉内常把阴阳来配,要进火功,莫得迟。”

【励志成语故事】:岳飞坚决反对与金国议和,并多次于朝堂和奏折中抨击秦桧,与秦桧结怨,秦桧在皇帝面前诬陷岳飞,说他要谋反,无中生有。皇帝昏庸无能,一十三道金牌召回正在抗击金兵的岳飞。秦桧又以莫须有的罪名陷害岳飞,皇上又听信了谗言,便杀了岳飞!

《约瑟夫有件旧外套》是一个绘本故事,这个故事说的是约瑟夫有件旧外套,已经很破旧了,于是他把外套改成了夹克;夹克很破旧了,他就改成了背心;背心很破旧了,他就改成了围巾;围巾很破旧了,他就改成了领带;领带很破旧了,他就改成了手帕;手帕很破旧了,他就改成了一颗扣子。后来——扣子不见了。这一下,约瑟夫什么都没有了。于是,他坐下来,把这个故事写了下来——这就是无中生有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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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abab式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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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安稳稳形容十分安定稳当。

2、病病歪歪形容病体衰弱无力的样子。

3、抽抽搭搭形容抵声哭泣。

4、大大落落形容态度大方。亦形容随随便便,满不在乎。

5、匪匪翼翼匪匪:马行走不停的样子;翼翼:有次序的样子。形容车马行走时阵容整齐、威武。

6、沸沸扬扬沸沸:水翻滚的样子;扬扬:喧闹、翻动的样子。象沸腾的水一样喧闹。形容人声喧闹。

7、纷纷攘攘纷纷:众多;攘攘:杂乱的样子。众多且杂乱。形容人群杂乱。

8、纷纷扬扬形容雪花飘落。

9、风风火火形容急急忙忙,冒冒失失的样子。

10、风风雨雨不断地刮风下雨。比喻障碍重重。又比喻时代动荡,谣言纷传。

11、鬼鬼祟祟祟:古人想象中的鬼怪或鬼怪出而祸人。指行动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

12、浩浩荡荡原形容水势广大的样子。后形容事物的广阔壮大,或前进的人流声势浩大。

13、轰轰烈烈轰轰:象声词,形容巨大的声响;烈烈:火焰炽盛的样子。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14、浑浑噩噩浑浑:深厚的样子;噩噩:严肃的样子。原意是浑厚而严正。现形容糊里糊涂,愚昧无知。

15、家家户户每家每户。指所有的人家。

16、结结巴巴形容说话不流利。也比喻凑合,勉强。

17、兢兢业业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18、口口声声形容一次一次地说,或经常说。

19、磊磊落落一一分明的样子。也形容胸怀坦荡。

20、烈烈轰轰烈烈:火焰炽盛的样子;轰轰:象声词,形容巨大的声响。形容事业的兴旺。也形容声势浩大,气魄宏伟。

21、林林总总形容众多。

22、落落穆穆落落:冷落的样子;穆穆:淡薄的样子。形容待人冷淡。

23、明明赫赫形容光亮夺目,声势显赫。

24、袅袅婷婷袅袅:柔美貌;婷婷:美好貌。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25、婆婆妈妈形容人动作琐细,言语罗唆。也形容人感情脆弱。

26、期期艾艾形容口吃的人吐辞重复,说话不流利。

27、千千万万形容为数极多。

28、卿卿我我形容夫妻或相爱的男女十分亲昵。

29、三三两两三个两个地在一起。形容人数不多。

30、三三五五三个一群,五个一伙。

31、善善恶恶称赞善事,憎恶坏事。形容人区别善恶,爱憎分明。

32、生生世世指今生、来世以至永世。

33、是是非非把对的认为是对的,把错的认为是错的。比喻是非、好坏分得非常清楚。

34、堂堂正正堂堂:盛大的样子;正正:整齐的样子。原形容强大整齐的样子,现也形容光明正大。也形容身材威武,仪表出..

35、陶陶兀兀形容沉湎于酒,放纵傲慢。

36、偷偷摸摸形容瞒着别人做事,不敢让别人知道。

37、吞吞吐吐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38、唯唯否否唯唯:回答时表示同意的应声;否否:别人说否,自己也跟着说否。形容胆小怕事,一味顺从。

39、唯唯诺诺诺诺:答应的声音。形容自己没有主意,一味附和,恭顺听从的样子。

40、熙熙攘攘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41、蝎蝎螫螫形容人婆婆妈妈,在小事情上过分地表示关心、怜惜。

42、心心念念心心:指所有的心思;念念:指所有的念头。心里老是想着。指想做某件事或得到某种东西。

43、形形色色形形:原指生出这种形体;色色:原指生出这种颜色。指各式各样,种类很多。

44、煦煦孑孑指小仁小义。

45、洋洋洒洒洋洋:盛大、众多的样子;洒洒:明白、流畅的样子。形容文章或谈话丰富明快,连续不断。

46、影影绰绰模模糊糊,不真切。

47、悠悠荡荡形容摇摇晃晃,飘浮不定。

48、悠悠忽忽形容悠闲懒散或神志恍惚的样子。

49、鱼鱼雅雅形容车驾前行威仪整肃的样子。

50郁郁葱葱形容草木苍翠茂盛。也形容气势美好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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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遗余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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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遗余力指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遗余力

【汉语注音】:bù yí yú lì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三》:“秦之攻我也,不遗余力矣,必以倦而归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用于人全力以赴。

【不遗余力的意思】:遗:留;余力:剩下的力量。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

【不遗余力的近义词】:全力以赴、尽心尽力、倾巢而出、竭尽全力、全心全意;

【不遗余力的反义词】:敷衍了事、留有余地、三心二意;

【不遗余力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赵两国在长平交战,赵军战败。孝成王召见楼昌和虞卿研究对策。赵王信誓旦旦地说:“我要集中兵力跟秦军决一死战!”楼昌主张讲和,虞卿主张停战但反对求和。虞卿说:“秦国是想打败我们吗?”赵王说:“秦军不遗余力地作战,是要灭亡我们!”“咱们用贵重的礼物联合楚国和魏国,楚魏两国得到礼物必然要接见使者。秦国会以为我们联盟,那时跟秦国开诚相见地讲和才能成功。”赵王没有采用虞卿的策略,派特使去求和,结果秦军趁机包围邯郸。后来秦国力量不济撤退,但提出要赵国割让六个城池。虞卿开诚布公地说:“您可以把这六个城池赠给齐国。齐秦有仇,齐王得到城池便会出兵攻秦。这样秦王就要带着重礼来求和了。”赵王采纳了虞卿的建议,果然不出所料,秦国听到消息便派使者来讲和。

【不遗余力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秦不遗余力矣,必且欲破赵军。”

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四回:“委员和事,调停惟赖孔方;绅士责言,控诉不遗余力。”

郭沫若《苏联纪行.八月六日》:“爱国战争中斯大林注意保护本馆亦不遗余力,德寇未到前所有重要物品已尽先疏散。”

【不遗余力造句】

机不可失,对于初出茅庐的创业者来说,一旦机遇出现就应该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自从加入共产党以后他集思广益,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的事业呕心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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