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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优秀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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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猜猜猜作文400字

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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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作文课上,老师笑容满面地走进教室,兴致勃勃地对同学们说:“同学们,今天我们要做一个游戏——看图猜成语。”我们听了,心里乐开了花,迫不及待地想玩这个游戏。

游戏开始了,首先,老师拿了一张图,上面印着一个“礼”字和一个“兵”字。同学们在下面议论纷纷,有的说:“彬彬有礼”,有的说:“大礼小兵”。可老师都笑眯眯地摇了摇头。我们都在冥思苦想,有的眉头紧锁,有的还呆呆地望着天花板,好像上面有答案似的。我们想了大半天,可还是没有想出来。老师只好给我们一点提示。话音刚落,小董举起了手,大声地说:“是‘先礼后兵’。”老师笑嘻嘻地点了点头,给他盖了一朵红花。小董欣喜若狂,我们羡慕不已。接着,老师又拿了一幅图,上面画着一个老虎头,一条蛇尾巴的图片。我们不约而同地举起了手,老师就请了依林,依林说:“虎头蛇尾。”老师说也给她奖励了一朵红花,接着,我们猜出了很多成语:“祸从口出、”“落井下石”、“一手遮天”……

下课铃声响了,这场游戏在同学们的欢声笑语中结束了。看图猜成语真是有趣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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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雪四字成语解释

全文共 1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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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飞舞:雪花在天空中飞舞。比喻雪花飘落情景,像跳舞一样。

2、雪花透亮:形容雪花白透。

3、迎风冒雪: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4、漫天风雪:漫天,满天。满天风雪。形容风雪很大,弥漫了天空。

5、萤窗雪案:形容刻苦读书。

6、白雪皑皑:形容雪花堆积了很多。

7、雪舞轻扬:形容雪花飞舞。

8、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9、冰消雪融:冰雪开始融化。

10、轻舞飞扬:形容雪花轻轻飞扬。

11、雪意涔涔:雪花不止下。

12、玉树琼枝:白雪覆盖树。

13、茸茸雪片:必须雪花软绵。

14、纷纷扬扬:形容雪、花等多而杂乱地在空中飘舞。

15、大雪封山:是雪很大很大,把山都掩埋起来了。比喻雪下得很大,积雪很厚。

16、大雪盈尺:形容雪堆积很厚。

17、冰冻三尺:形容雪多,且厚。

18、雪雾弥漫:带雪大雾漫开。

19、风雪交加:暴风雪一齐袭来。形容天气十分恶劣。

20、银装世界:形容雪花堆积了整个世界。

21、粉装玉砌:冰雪覆盖万物,像是玉雕。

22、大雪茫茫:雪很大,且多。

23、洁白无暇:形容雪花洁白没有杂质。

24、白雪飘扬:形容雪花飞扬。

25、玉琢银装:形容雪覆盖大地。

26、雪花飞舞:雪花落下,像跳舞一样飞扬。

27、银装素裹:形容雪花覆盖着万物。

28、瑞雪纷飞:吉祥雪花飞洒漫天。

29、冰封雪飘:冰铺满地,雪花飞舞。

30、云起雪飞:如云兴起,如雪飘飞。

31、雪飘如絮:飞散雪花像柳絮一样。

32、狂风暴雪:狂风:很大风。:暴:肆虐。雪:下雪。形容风大,雪肆虐地下着。也形容冬天环境恶劣。亦比喻猛烈声势或处境险恶。

33、银装素裹:形容雪后一片白色世界。银、素:白色。裹:包。从上到下没有一点彩色,非常素洁,干净,一般用来形容下雪后美丽景致。

34、晶莹剔透:形容雪花晶莹可爱。

35、白雪阳春:指高雅艺术。

36、漫天飞雪:雪飞扬了满天都是。

37、冰凝雪积:形容冰雪堆积。

38、堆银彻玉:形容雪堆。

39、大雪封山:大雪封住了山。

40、漫天雪花:漫天,满天。漫天都是飞舞雪花。比喻雪很大。

41、山舞银蛇:山岭好像银白色蟒蛇在飞舞。

42、雪花飘飘:描写下雪时,雪花飘落下来时情景。

43、风雪之夜:风雪交加夜晚。

44、雪碗冰瓯:形容碗、盆器皿洁白干净。也比喻诗文清雅。

45、银粉玉屑:形容雪花。

46、瑞雪飞舞:吉祥雪花飞洒漫天。

47、大雪纷飞:雪片大量飘落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48、白雪飘扬:白色雪花扬洒在空中。

49、银花珠树:形容书上堆满了雪花。

50、冰天雪地:冰雪覆盖满天都是。

51、鹅毛大雪:形容雪花很大,像鹅毛一样。

52、弥天大雪:形容雪大。

53、雪窖冰天:到处是冰跟雪。指严寒地区。

54、冰天雪窑:到处是冰跟雪。指严寒地区。

55、雪晴美景:雪地上晴天,很美。

56、玉树琼枝:雪挂满了枝头。

57、银蝶飞舞:形容雪花飞舞。

58、风雪交加:有风又有雪。

59、雪化冰消:冰雪融化。

60、雪窖冰天:到处是冰跟雪。形容天气寒冷,也指严寒地区。

61、大雪纷飞:纷:多而杂乱。雪花大量飘落样子。形容雪下得大。

62、雪压冬云:即冬云压雪,指雪稠云低样子。

63、白雪晶莹:白雪晶莹剔透。

64、银光耀眼:形容雪花光洁,反射出来光芒很耀眼。

65、冰天雪窖:窖:收藏物品地下室。到处是冰跟雪。形容极为寒冷景象。

66、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征兆。

67、鹅毛大雪:像鹅毛一样雪花。形容雪下得大而猛。

68、洁白无瑕:洁白,指没有其它颜色污染白色。无瑕:指没有瑕疵(斑点)。原指纯白无斑点玉,现用来比喻没有缺点或污点。

69、万里雪飘:万里雪花飘。

70、原驰蜡象:高原上丘陵好像许多白象在奔跑。

71、梅雪争春:形容雪跟梅花。

72、玉鳞飞舞:形容雪花纷飞。

73、银霜满地:雪花铺了一地。

74、玉树银花:形容雪覆盖在树枝上。

75、雪花飘飘:雪花飘在空中。

76、白霜铺地:形容雪花铺满了地面。

77、晶莹如玉:形容雪白而亮像玉一样。

78、白雪皑皑:皑皑:洁白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积雪银光耀眼。

79、银霜遍地:形容雪铺了一地。

80、雪虐风饕:又是刮风,又是下雪。形容天气非常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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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寸木岑楼成语故事_600字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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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木岑楼”成语由“方寸之木可高于岑楼”变化来,出自《孟子·告子下》。

有一位任国的人向孟子的学生屋庐子问礼与食哪个重要的问题,屋庐子随口答道“礼重要”。任人又问道:“娶妻与礼哪个重要?”屋庐子答道:“还是礼重要。”

随后,这位任人便一本正经地说道:“要是按着那些礼节去找吃的,恐怕就要挨饿、甚至饿死;如果不按着那些礼节去找吃的,可能就会有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还要按着礼节去行事吗?再有,假如按照亲迎礼,就得不到妻子;要是不行亲迎礼,就能得到妻子,还一定要行亲迎礼吗?”

这一问,屋庐子没有答出来。第二天,便去邹国,转告了老师孟子。

孟子听后,说道:“回答这个问题有什么困难的?如果不揣度基地的高低是否一致,那么一寸长的小木头也可能比顶端的高楼还要高。说金子比羽毛重,但是,岂能说三钱多重的金子也比一车的羽毛还要重?拿吃的重要与礼的细节相比较,何止于吃的重要?拿娶妻的重要与礼的细节相比较,何止于娶妻重要?你去这样回答他:‘扭折了自己哥哥的胳膊而夺取了他的食品,自己便有了吃的;而不扭折,便得不着吃的,那么他会去扭折吗?越过东邻的墙去搂抱人家的女子,便得到了妻子;而不去搂抱,便得不着妻子,那么他会去搂抱吗?”

后人用“寸木岑楼”成语来比喻差距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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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带春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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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白雪 原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一种较高级的歌曲。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

杏花春雨 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万古长春 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桃李春风 比喻学生受到良师的谆谆教诲。

如坐春风 象坐在春风中间。比喻同品德高尚且有学识的人相处并受到熏陶。

如登春台 春台:美好的旅游、观光的地方,比喻极好的生活环境。好象生活在幸福的太平世界里。

秋月春花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秋月春风 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秋实春华 〖解释〗比喻德行和才华。

着手成春 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月旦春秋 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雨后春笋 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有女怀春 谓少女爱慕异性。

有脚阳春 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沂水春风 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一室生春 整个房间里充满了愉快欢乐的气氛。

一年之计在于春 要在一年(或一天)开始时多做并做好工作,为全年(或全天)的工作打好基础。

一场春梦 比喻过去的一切转眼成空。也比喻不切实际的想法落了空。

阳春有脚 用以称誉贤明的官员。

琼岛春云 即琼华岛。明代北京八景之一。明蒋一葵《长安客话·积水潭》:“海子东浒有琼华岛,亦永乐间赐名。岛之阳为广寒殿,乔松古桧,烟云缭绕。京师八景有‘琼岛春云’,谓此。”明王洪《北京八咏》有《琼岛春云》诗。亦谓北京十景之一。明李东阳《京都十景》诗之一有《琼岛春云》

皮里春秋 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暮云春树 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妙手回春 指医生医术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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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楚人养狙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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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楚人养狙”比喻群起反抗,往往会使不劳而获者活活饿死。

出处

此典出自《郁离子》。

故事

楚国有个靠养猴子过日子的人,人们都称他为“狙公”。每天早晨,他必须在院子里组织分派群猴服劳役,让老猴子率领着它们到山里去采摘野生的果实,他收取十分之一给自己吃。有的猴子交不足数,他就用鞭子抽打它。群猴都怕吃苦挨打而恼恨,但是谁也不敢违抗命令。

有一天,一个小猴子对大家说:“山上的野果是主人栽种的吗?”

众猴回答说:“不是的,那是天生的呀!”

小猴又问:“不通过他就不能去采摘吗?”

众猴说:“不是的,谁都可以去采摘。”

小猴说:“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受他的奴役呢?”

小猴的话音未落,众猴便都醒悟了。那天晚上,众猴看到狙公睡着了,就砸破栅栏,捣毁木笼,拿走狙公积蓄下来的果实,手拉手地跑到树林中去,再也没有回来。

狙公最终被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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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旁若无人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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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páng ruò wú rén

【出处】荆轲嗜酒,日与狗屠及高渐离饮于燕市,酒酣以往,高渐离击筑,荆柯和而歌市中,相乐也,已而相泣,旁若无人者。 《史记·刺客列传》

【解释】身旁好像没有人。形容态度傲慢,不把别人放在眼里。

【用法】作谓语、定语、状语;指人的态度

【相近词】目中无人

【反义词】众目睽睽

【押韵词】抉目悬门、听而不闻、进种善羣、坏植散羣、披沥赤忱、料事如神、涉想犹存、祝发空门、犬牙相临、连昬接晨、......

成语故事】战国后期,卫国人庆卿到处游说六国抗秦,遭到赵国的轻视,就去燕国,结识了乐师高渐离,他们志趣相投,经常在一起喝酒唱歌,唱到高兴时,旁若无人。燕太子丹在田光的引见下,劝说荆轲去刺杀秦王,他们都没有成功

【成语示列】陈太尉初下船时,昂昂然,旁若无人,坐在中间。 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七十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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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覆水难收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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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覆难收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覆水难收

【汉语注音】:fù shuǐ nán shōu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何进传》:“国家之事,易可容易?覆水不收,宜深思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分句;比喻事成定局。

【覆水难收的意思】:倒泼出去的水是无法收回来的,为此做事情应该慎重。比喻事情已成定局,无法再挽回。也指夫妻之间已经完全没有感情,离异后不能再复婚。也作“覆水不收”。

【覆水难收的近义词】:木已成舟、反水不收、驷马难追;

【覆水难收的反义词】:破镜重圆;

【覆水难收的故事】

东汉时期,汉灵帝死了以后,何进想要把少帝刘辩扶立起来,他出面干涉了很多朝政并因此与何太后之间有了很深的矛盾。何进不想让何太后来对他的事情指手画脚,于是他跟袁绍私下里密谋,用诛杀宦官的名义叫前将军董卓带兵驻扎在关中上林苑。何进的弟弟何苗是车骑将军,他对这件事情很不赞成,他开诚布公地对何进说:“要想干涉国家大事哪儿有这么容易,泼出去的水是没办法再收回来的,你要深思熟虑,这样做会让你跟宦官大臣们和太后的关系都弄死了。”但是何进对何苗的劝阻根本置之不理,他还是决心要一意孤行,最后图谋不轨的何进还是被宦官们用计谋杀掉了。

【覆水难收例句】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八回:“背亲夫和你情偷,怕什么旁人讲论,覆水难收。”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通闺闼坚心灯火》:“如此才人,足以快婚,尔女已是覆水难收,何不宛转成就了他。”

【覆水难收造句】

当你与他偷情约会男欢女爱的那一刻起,你的背叛就已经让你和丈夫的感情覆水难收了。

爱情像是一面镜子,一旦被打碎便前功尽弃还能如何去拯救,到那个时侯恐怕已经是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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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璞玉浑金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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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pú yù hún jīn

【出处】王戎目山巨源如璞玉浑金,人皆钦其宝,莫知名其器。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赏誉》

【释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用法】作宾语;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近义词】璞金浑玉

【同韵词】三省吾身、黄帝子孙、玉成之恩、析律舞文、率土归心、希世之珍、列鼎重裀、翼翼小心、夏虫朝菌、动魄惊心、......

成语故事】魏晋时期,在文学上有名气的“竹林七贤”之一的山涛,40岁才当上官,在京城任尚书吏郎,他很敬重有才学的嵇康,因工作调动想推荐嵇康去接替他的位置,可嵇康不愿。后来他为吏部尚书,启用嵇绍。王戎盛赞山涛是没有琢磨的璞玉

【示例】灵芝继起殊寻常,浑金璞玉其器良。  清·黄遵宪《别赖云芝同年》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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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成语故事拔苗助长读后感200字

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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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过很多的寓言故事,比如:守株待兔、农夫的故事、惊弓之鸟、扁鹊治病……但印象最深刻的还是三年级时学过的一篇课文——《拔苗助长

《拔苗助长》是一篇寓言故事,它讲述了一个男子觉得自己家里的禾苗长得太慢了,于是就把禾苗往上拔。男子认为这样能帮助禾苗生长,就暗暗自喜。可第二天,他一去田地,发现禾苗全部枯萎了。

在我的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同学听说花儿都喜欢阳光和水,于是每天都放在阳光底下暴晒,浇两大瓶水,没过几天,花儿就死了。这就是急躁,没有思考有没有道理就做事的后果。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只有认真思考得人,做事才有好结果、好收获。读了《拔苗助长》,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不要着急,而且要经过认真地思考,这样做有没有道理,做事才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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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描写动物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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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贿狼藉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亦作“赃贿狼籍”。

赃秽狼藉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货狼藉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籍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私狼藉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籍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赃污狼藉 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招蜂惹蝶 犹招蜂引蝶。

招蜂引蝶 招致蜜蜂,吸引蝴蝶。比喻吸引别人的注意。

朝阳鸣凤 比喻品德出众、正直敢谏之人。

证龟成鳖 将乌龟说成甲鱼。比喻蓄意歪曲,颠倒是非。

鸷狠狼戾 形容凶狠乖戾。

鸷击狼噬 谓凶狠地残害人。

翥凤翔鸾 盘旋飞举的凤凰。常比喻美妙的舞姿。

煮鹤烧琴 见“焚琴煮鹤”。

朱颜鹤发 朱颜:红润的脸。红润的脸和像鹤羽毛一样白的头发。形容老年人精神焕发的样子。

捉鼠拿猫 拿:抓住。捉住老鼠和猫。比喻能制服敌手。

鸷鸟将击,卑飞敛翼 比喻欲擒故纵,伺机而后发。

鸷鸟累百,不如一鹗 犹言诸侯百人不如天子一人。

众盲摸象 许多瞎子摸象,摸到象腿的说象一根柱子,摸到象身子的说象一堵墙,摸到象尾的说象一条蛇,互相争论不休。比喻看问题以偏概全。

走头无路 绝路。比喻陷入绝境,没有出路。

羊狠狼贪 狠:凶狠。原指为人凶狠,争夺权势。后比喻贪官污吏的残酷剥削。

葬身鱼腹 尸体为鱼所食。指淹死于水中。

争猫丢牛 比喻贪小失大。

脏污狼藉 贪污、受贿,名声败坏,不可收拾。

照猫画虎 比喻照着样子模仿。

指天射鱼 向着天空去射河里的鱼。比喻办事一定落空。

煮鹤焚琴 把琴当柴烧,把鹤煮了吃。比喻糟蹋美好的事物。

甑尘釜鱼 甑里积了灰尘,锅里生了蠹鱼。形容穷困断炊已久。也比喻官吏清廉自守。

逐鹿中原 逐:追赶;鹿:指所要围捕的对象,常比喻帝位、政权。指群雄并起,争夺天下。

指鹿为马 指着鹿,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獐麇马鹿 比喻举动匆忙慌乱的人。

中原逐鹿 指群雄并起,争夺天下。

自相鱼肉 鱼肉:当作鱼肉一般任意宰割。比喻内部自相残杀。

指鹿作马 比喻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同“指鹿为马”。

赃贿狼籍 见“赃贿狼藉”。

一斑窥豹 从竹管的小孔里看豹,只看到豹身上的一块斑纹。比喻只看到事物的一部分,指所见不全面或略有所得。

雁杳鱼沉 比喻音信断绝。

杳如黄鹤 杳:无影无声;黄鹤:传说中仙人所乘的鹤。原指传说中仙人骑着黄鹤飞去,从此不再回来。现比喻无影无踪或下落不明。

意马心猿 形容心思不定,好象猴子跳、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

野鹤闲云 闲:无拘束。飘浮的云,野生的鹤。旧指生活闲散、脱离世事的人。

一琴一鹤 原指宋朝赵抃去四川做官,随身携带的东西仅有一张琴和一只鹤。形容行装简少,也比喻为官清廉。

殃及池鱼 比喻无缘无故地遭受祸害。

一无长物 一无:全无;长物:多余的东西。除一身之外再没有多余的东西。原指生活俭朴。现形容贫穷。

鱼烂土崩 比喻国家内部发生动乱。

鹰觑鹘望 形容视觉敏锐。

鱼网鸿离 鸿:鸿雁;离:遭受。张网捕鱼,捉到的是鸿雁。比喻得到的不是自己想要的。

有凤来仪 凤:凤凰,传说中的百鸟之王;仪:仪容。古时吉祥的征兆。

鱼龙曼衍 原指各种杂戏同时演出。后形容事物杂乱。也比喻变化很多(含贬义)。

引狼入室 引:招引。把狼招引到室内。比喻把坏人或敌人引入内部。

一石二鸟 扔一颗石子打到两只鸟。比喻做一件事情得到两样好处。

蚁封穴雨 蚂蚁聚土洞口,是要下大雨的征兆。

鹰扬虎视 象鹰那样飞翔,如虎一般雄视。形容十分威武。

鹰犬塞途 鹰犬:打猎时追捕禽兽的鹰和猎犬,比喻爪牙;塞:堵塞;途:道路。坏人的爪牙塞满道路。

鹰击毛挚 击:搏击;挚:凶猛。鸷鸟扑击其他动物时,羽毛都张着。比喻严酷凶悍。

鱼贯而行 象游鱼一样一个跟着一个地接连着走。形容一个跟一个单行前进。

游蜂浪蝶 比喻态度轻佻好挑逗女子的人。

鱼跃鸢飞 指万物各得其所。

以蚓投鱼 用蚯蚓做鱼饵钓鱼。比喻用较小的代价换得较大的收获。

鹰拿燕雀 比喻捉拿毫不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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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成语故事扩写500字

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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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

一个卖矛又卖盾的楚国人来到一个人流如潮、车水马龙的闹市区抢摊位。这儿有的卖美味的小吃;有的卖漂亮的饰品;有的卖精美的衣服……

这个楚国人来到一个人多的地方。把自己手中的盾高高地举过头顶,眯缝着眼睛,撅着嘴,挺着个大肚子,像一位凯旋而归的大将军,吆喝道:“大家快来瞧一瞧,看一看喽!我这个盾坚固得很,无论什么矛都戳不破它。如果有假,不要钱,我免费送给你。心动不如行动!快来试一试吧!“他话音刚落,就用手敲了敲手中的盾,盾发出了“哐哐哐”的声音。

紧接着,楚国人放下盾,用一只脚挑起了一根长矛,又用手敏捷地抓住了它,迅速地像转风车一样把手中的矛转了起来。这时,他就像是一个会耍杂技的演员在舞台上摆弄着刀枪,又仿佛是孙悟空正在耍弄着自己的金箍棒。这个楚国人夸口说道:“我的矛锐利得很,随便什么样的盾它都能戳穿,保证你带着它上战场,会把敌人杀个片甲不留!”说完,舞着矛往地上戳,地上立刻出现了几个洞。

一个围观的人想:这个人太会吹牛了吧!说话前后矛盾,让我去杀杀他的威风!他走过去,拍了拍这个人的肩膀问这个楚国人:“喂,老兄,那你觉得用你的矛来戳你的盾,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呢?”

这个楚国人扭过头去,眼珠转了转,咬了咬嘴唇,冒出了一身冷汗,结结巴巴地会答道:“我的盾……哦不,我的矛……不不不……”顿时,所有围观的人都笑了起来。

这时,又有个路人对这个楚国人说:“我送你一句话:地上的牛为什么在天上飞?因为啊!你在地上吹!”笑声布满了闹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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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春天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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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情绿意】:红:指红花;绿:指绿叶。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花红柳绿】: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回春妙手】: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九十春光】:九十:指春季三个月,共九十天。指春天的美好光景。

【枯木逢春】:逢:遇到。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腊尽春来】: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漏泄春光】: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漏洩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落花芳草无寻处】:比喻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已经过去。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燕语莺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比喻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阳和启蛰】:启蛰:过冬的虫豸开始活动。春天来了,过冬的虫豸都活动了。比喻恶劣的环境过去,顺利和美好的时光开始了。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野火不能烧尽野草,春天一到野草又长出来了。比喻富有生命力的事物,任何力量也扼杀不了。

【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一阳来复】: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莺吟燕儛】: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同“莺歌燕舞”。

【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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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扩展:与韩信有关的相关成语

全文共 2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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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胯下之辱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淮阴屠中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胯下。’于是信孰视之,俛出胯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信,以为怯。”

【释义】:从胯下爬过的耻辱。

2、一饭千金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信钓于城下,诸漂母漂,有一母见信饥,饭信,竟漂数十日。”又:“信至国,如所从食漂母,赐千金。”

【释义】:比喻厚厚地报答对自己有恩的人。

3、解衣推食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汉王授我上将军印,予我数万众,解衣衣我,推食食我。”

【释义】:把穿着的衣服脱下给别人穿,把正在吃的食物让别人吃。形容对人热情关怀。

4、战无不胜

【出处】:《战国策·齐策二》:“战无不胜而不知止者,身且死,爵且后归,犹为蛇足也。”

【释义】:形容强大无比,可以战胜一切。也比喻办任何事情都能成功。

5、国士无双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诸将易得耳,至如信者,国士无双。”

【释义】:指一国独一无二的人才。

成语典故】:秦朝末年,韩信因得不到项羽的重用,而改投奔刘邦,开始也没有得到重用,因滕公推荐给萧何,萧何认为他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人才推荐给刘邦。刘邦敷衍应付,韩信不辞而别,萧何月下追韩信,对刘邦说他是国士无双,刘邦拜他为大将。

6、十面埋伏

【出处】:元·无名氏《抱妆盒》第二折:“从今后跳出了九重围子连环寨,脱离了十面埋伏大会垓。”

【释义】:设伏兵于十面以围歼敌军。

【成语典故】:楚汉相争时期,汉王刘邦重用淮阴人韩信,先后活捉魏王豹、赵王歇、燕王臧荼、齐王田广。他被刘邦封为齐王后率30万大军和彭越的军队会师,把项羽围困在垓下,他采取十面埋伏的战术,逼使项羽在乌江自刎,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7、背水一战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信乃使万人先行,出,背水陈。赵军望见而大笑。”

【释义】:背水:背向水,表示没有退路。比喻与敌人决一死战。

【成语典故】:背水一战,又称井陉之战,发生于汉高祖三年(前204年),汉军和赵军在井陉交战,汉军大将韩信利用赵军主帅陈馀轻敌之心,摆下兵家大忌的背水阵,鼓吹本军将士奋勇作战以求死里逃生,并另调两千轻骑趁隙夺取赵军军营并在军营内插满汉旗。赵军想回营稍作歇息之余惊见本营插满汉军旗帜,以为汉军已经全部俘获赵国的国王和将领们,大势已去,于是军队大乱,纷纷落慌潜逃一哄而散。

8、拔旗易帜

【出处】:《史记·淮阴候列传》:“赵见我走,必空壁逐我,若疾入赵壁,拔赵帜,立汉赤帜。”

【释义】:拔掉别人的旗子,换上自己的旗子。比喻取而代之。

【成语典故】:西汉初年,韩信率汉军攻打赵军,即将到达井陉口,先挑选轻骑20xx人,人持一红色旗帜,抄小路埋伏在赵营附近,接着背水列阵引诱赵军。赵军倾巢而出,汉军佯败而退,先前埋伏的士兵冲进赵军营中挂上汉军红旗,赵军因此大败。

9、置之死地而后生

【出处】:《孙子·九地》:“投之亡地而后存,陷之死地然后生。”

【释义】:原指作战把军队布置在无法退却、只有战死的境地,兵士就会奋勇前进,杀敌取胜。后比喻事先断绝退路,就能下决心,取得成功。

【成语典故】:西汉时期,刘邦派大将韩信和张耳率军攻打赵国,赵王歇和大将陈余率20万大军在井陉口迎战。陈余不听谋士李左车的建议,与韩信硬拼,韩信故意置之死地而后生在河边列阵,士兵们背水一战,越战越勇,然后派兵轻取赵军大营,杀死陈余,活捉赵王歇。

10、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出处】:元·无名氏《暗度陈仓》第二折:“着樊哙明修栈道,俺可暗度陈仓古道。这楚兵不知是智,必然排兵在栈道守把。俺往陈仓古道抄截,杀他个措手不及也。”

【释义】:指刘邦将从汉中出兵攻项羽时,故意明修栈道,迷惑对方,暗中绕道奔袭陈仓,取得胜利。

【成语典故】:秦末项羽灭了秦以后,自封西楚霸王,背叛谁先攻入咸阳的人为王的约定,刘邦极为不满,领兵进入四川,沿途烧了巴蜀的栈道,封为汉王,刘邦得到韩信的帮助,明里在修栈道,背地绕道轻取项羽的大将章邯,进而取得中原为王。

11、兵仙神帅

【出处】:明·茅坤《史记钞》:“予览观古兵家流,当以韩信为最,破魏以木罂,破赵以立汉赤帜,破齐以囊沙,彼皆从天而下,而未尝与敌人血战者。予故曰:古今来,太史公,文仙也;李白,诗仙也;屈原,辞赋仙也;刘阮,酒仙也;而韩信,兵仙也,然哉!”

【释义】:比喻韩信出神入化的用兵艺术。

12、居常鞅鞅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信知汉王畏恶其能,常称病不朝从。信由此日夜怨望,居常鞅鞅,羞与绛、灌等列。”

【释义】:因不平或不满而常常郁郁不乐。

13、功高震主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臣闻勇略震主者身危,而功盖天下者不赏。”

【释义】:功劳太大,使君主受到震动而心有疑虑。

14、金石之交

【出处】:《汉书·淮阴侯传》:“今足下虽自以为与汉王为金石交,然终为汉王所擒矣。”

【释义】:比喻像金石一样牢不可破的交情。

15、独当一面

【出处】:《史记·留侯世家》:“而汉王之将,独韩信可属大事,当一面。”

【释义】:单独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16、略不世出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此所谓功无二于天下,而略不世出者也。”

【释义】:谋略高明,世间少有。

17、不赏之功

【出处】:《史记·淮阴侯列传》:“臣闻勇略震主者身危,而功盖天下者不赏。”

【释义】:形容功劳极大。

18、匹夫之勇

【出处】:《孟子·梁惠王下》:“此匹夫之勇,敌一人者也。”

【释义】: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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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有趣的成语比赛作文600字

全文共 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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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爸爸出差回家了。晚饭后,我和爸爸一起收拾碗筷,一起洗碗。洗完碗,爸爸一边洗菜池一边说:“这里是藏污纳垢的地方,要洗干净哦!”“你说藏污纳垢是成语吗?”我随口就问了爸爸。“是啊!”爸爸不用考虑就回答了。

爸爸一出口就是成语,立刻引起了我的兴趣,我对爸爸说:“爸爸,我们的身体各个部分都可以说好多成语吧?”爸爸笑着回答:“是啊,闺女,你会说你个呢?要不,做完事我们PK一下,如果谁说不出来,就打谁一个手板儿。”我同意了,说:“好呀,PK就PK!”

等爸爸收拾完,我俩坐在沙发上。爸爸指了指他的眼睛和耳朵,我马上就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爸爸接着说:“鼠目寸光,耳听八方。”

“目瞪口呆,交头接耳。”

“唇枪舌战,举目不忘。”

这时我问爸爸:“唇枪舌战是什么意思?”爸爸告诉我:“是形容一个人能说会道,语言锋利的意思。”

我想了想又说:“唇齿相依,眼疾手快。”说完,我拍了拍爸爸的胸口说:“这儿有什么成语?”爸爸回答:“胸有成竹,赤胆忠心。”

“肚子里有哪些成语啊?”爸爸揉了揉肚子问。我想了好一阵子都没有回答出来。爸爸说:“来,伸出手,打一个手板儿。”我只好乖乖儿地伸出手。爸爸打了我一个小手板儿后说:“肚子里的成语多着呢!比如肝胆相照、肺腑之言、满腹经纶、牵肠挂肚……”爸爸一口气说了好多成语,我一点儿也记不过来。

爸爸笑呵呵地对我说“闺女很棒哦!但是你要多看书多积累。今天就这样吧!”

老爸说得对,我要多看书多积累,争取下次赢老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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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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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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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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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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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大义灭亲

【汉语注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

【大义灭亲的意思】: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义灭亲的近义词】:铁面无私、大公无私、以义割恩、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大义灭亲的反义词】:任人唯亲、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时期,与卫庄公相濡以沫的爱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整天舞刀弄枪,不务正业。老臣石碏有个儿子叫石厚,与州吁一丘之貉,臭味相投,就知道为非作歹。卫庄公死后,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此时,石碏因为年迈体弱多病,又不满州吁的行为,便告老还乡。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之机杀死卫恒公,夺取了王位。由于他们为政不得人心,苛政猛于虎,这引起了百姓的愤恨。于是他们商量去找石碏帮忙,以此安抚民心。石碏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话,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石碏却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请他帮助捉拿弑君的凶手。一到陈国石厚和州吁就被抓起来了。陈王派人去问石碏怎么处置他的儿子石厚。石碏开诚布公地说:“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有什么用?”于是陈王叫人把他们杀了。后人称赞石碏的这种做法是“大义灭亲”。石碏为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宁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绳之以法也不让他再祸害百姓,他的做法是值得人们学习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努力做到大公无私。

【大义灭亲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退降乎!”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这是一条汉子,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七章:“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

【大义灭亲造句】

加拿大总理大义灭亲,绝不同流合污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法院来当家做主。

我们放眼回头看看历史长河的车辙马迹,每一个朝代都有记载着很多大义灭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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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成语解释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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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掉鸡来吓唬猴子。比喻惩罚一个;警戒其余。

成语出处: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53回:“俗话说的好,叫做‘杀鸡骇猴’,拿鸡子宰了,那猴儿自然害怕。”

成语繁体:殺鶏嚇猴

成语简拼:SJXH

成语注音:ㄕㄚ ㄐ一 ㄒ一ㄚˋ ㄏㄡ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杀鸡吓猴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贬义。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近代成语

成语正音:杀,不能读作“sā”。

成语辨形:猴,不能写作“候”。

成语辨析:杀鸡吓猴和“杀一儆百”;都含有“惩罚一个来警诫其余”的意思。但杀鸡吓猴所警诫的可以是很多人;也可以是一个人;而“杀一儆百”所警诫的必须是多人。

近义词:杀一儆百、杀鸡儆猴

成语例子:猜到皇上有杀鸡吓猴之意,心中七上八下,半天没有做声。(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一章)

英语翻译:make an example of a few to frighten all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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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马的成语及解释汇总

全文共 2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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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兵牧洗擦兵器,喂养战马。指做好作战准备。

下马冯妇 以之比喻重操旧业的人。

鲜车健马 见“鲜车怒马”。

鲜衣良马 见“鲜衣怒马”。

鲜衣怒马 美服壮马。谓服饰豪奢。

效犬马力 效劳的谦词。意思是效犬马之劳。

休牛归马 亦作“休牛散马”。放归军用的牛马,表示停止战事。语本《书·武成》:“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

休牛散马 见“休牛归马”。

朽索驭马 用腐烂的绳索驾驭奔驰的马。形容倾覆的危险十分严重。多含戒惧之意。亦作“腐索御马。”

选兵秣马 选好兵器喂饱战马。指作好战前准备。

悬兵束马 见“悬车束马”。

悬车束马 形容险阻。

万马齐喑 喑:哑。所有的马都沉寂无声。旧时形容人民不敢讲话。现也比喻沉闷的政治局面。

万马奔腾 成千上万匹刀在奔跑腾跃。形容群众性的活动声势浩大或场面热烈。

乌白马角 乌鸦变白,马头生角。比喻不能实现之事。

问羊知马 比喻从旁推究,弄清楚事情真相。

问牛知马 比喻从旁推究,弄清楚事情真相。

乌头白马生角 比喻不可能出现的事。

五马分尸 古代的一种酷刑,用五匹马分裂人的头和四肢。比喻硬把完整的东西分割得非常零碎。

文君司马 汉代辞赋家司马相如,在宴席上以琴音挑动临邛富商卓王孙寡居的女儿卓文君;文君夜奔相如,与之结为夫妇。卓王孙不认这门亲事,司马相如与卓文君开了个酒馆,文君当炉卖酒,相如穿着犊鼻裤与奴仆一道洗器皿,卓王孙感到耻辱,才被迫认亲。事见《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后人用

舞刀跃马 挥舞刀枪,纵跃战马。比喻奋勇作战。

五花杀马 毛色凋落的马。比喻年老体衰。

乌头白,马生角 比喻不可能出现的事。

乌头马角 同“乌白马角”。

乌焉成马 指文字因形体相似而转写错误。

脱缰之马 比喻没有了约束的人或失去了控制的事物。

童牛角马 童牛:没有角的牛;角马:长角的马。比喻不伦不类的东西。也比喻违反常理,不可能存在的事物。

天马行空 天马:神马。天马奔腾神速,象是腾起在空中飞行一样。比喻诗文气势豪放。也比喻人浮躁,不踏实。

土牛木马 泥塑的牛,木做的马。比喻没有实用的东西。

天粟马角 天雨粟,马生角。谓不可能实现的事。

铁马金戈 ①形容威武雄壮的士兵和战马。②谓战事,兵事。

铜围铁马 比喻坚固的阵势。

阵马风樯 樯:船上用的桅杆。风中的樯帆,阵上的战马。比喻气势雄壮,行动迅速。

仗马寒蝉 仗马:皇宫仪仗中的立马。象皇宫门外的立仗马和寒天的知了一样。比喻一句话也不敢说。

招兵买马 旧时指组织或扩充武装力量。后比喻组织或扩充人力。

指鹿为马 指着鹿,说是马。比喻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獐麇马鹿 比喻举动匆忙慌乱的人。

竹马之友 指儿童时期的朋友。

走马看花 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走马上任 走马:骑着马跑;任:职务。旧指官吏到任。现比喻接任某项工作。

走马章台 章台:汉长安章台下街名,旧为妓院的代称。原指骑马经过章台。后指涉足妓间。

走马观花 走马:骑着马跑。骑在奔跑的马上看花。原形容事情如意,心境愉快。后多指大略地观察一下。

走马赴任 走马:骑着马跑;任:职务。旧指官吏到任。现比喻接任某项工作。

蛛丝马迹 从挂下来的蜘蛛丝可以找到蜘蛛的所在,从马蹄的印子可以查出马的去向。比喻事情所留下的隐约可寻的痕迹和线索。

指鹿作马 比喻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同“指鹿为马”。

招军买马 犹招兵买马。

枕戈汗马 枕着武器,疾驰战马。形容时刻准备杀敌立功。

止戈散马 停用兵戈,放还战马,意谓结束战争。

竹马之交 竹马:小孩当马骑的竹竿。童年时代就要好的朋友。

走马到任 指新委官员急速到任。后亦泛指接任新职。同“走马上任”。

野马无缰 没有拴上缰绳的野马。比喻任意行动,没有约束。

一马当先 原指作战时策马冲锋在前。形容领先。也比喻工作走在群众前面,积极带头。

意马心猿 形容心思不定,好象猴子跳、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

一马平川 平川:地势平坦的地方。能够纵马疾驰的一片广阔平地。指广阔的平原。

倚马七纸 比喻文章写得快。

倚马可待 倚在即将出发的战马前起草文件,可以等着完稿。比喻文章写得快。

玉堂金马 玉堂:汉代殿名;金马:汉代宫门名,也称“金门”。旧时比喻才学优异而富贵显达。

燕昭好马 燕昭王喜爱骏马。后作求贤之典。

以渴服马 使马忍渴受训,从人驱遣。比喻用苛政治民,不能使人真心顺服。

以鹿为马 把鹿说成马。比喻故意颠倒是非。

一马一鞍 比喻一夫一妻,白头偕老。

以毛相马 根据毛色判断马的优劣。比喻从表面上看问题,其所得认识往往与实际不符。

饮马长江 在长江边给战马喝水。谓渡江南下进行征伐。

饮马投钱 比喻为人廉洁,不损公肥私。

跃马扬鞭 跳上马背,扬起鞭子。形容勇往直前。

跃马弯弓 〖释义〗驰马盘旋,张弓要射。形容摆开架势,准备作战。后比喻故做惊人的姿态,实际上并不立即行动。

衣马轻肥 穿着轻暖的皮袍,坐着由肥马驾的车。形容生活的豪华。

倚马千言 倚马:靠着战马。倚靠在即将出发的战马前起草文件,千言立就。形容才思敏捷。

心猿意马 心意好象猴子跳、马奔跑一样控制不住。形容心里东想西想,安静不下来。

鲜车怒马 怒:气势强盛。崭新的车,肥壮的马。形容服用讲究,生活豪华。

香车宝马 华丽的车子,珍贵的宝马。指考究的车骑。

下马看花 比喻停下来,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下马威 原指官吏初到任时对下属显示的威风,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威力。

信马由缰 骑着马无目的地闲逛。比喻随便走走。

悬崖勒马 悬崖:高而陡的山崖;勒马:收住缰绳,使马停步。在高高的山崖边上勒住马。比喻到了危险的边缘及时清醒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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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成语接龙作文500字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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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的作文课课间休息,覃老师带我们大家玩了成语接龙游戏,老师一宣布完游戏规则,教室里立即炸开了锅,小陈兴奋地催促老师快点开始,佳硕呆若木鸡地坐在椅子上,似乎害怕会在游戏中输掉,而小微则开心地说“只要接不上,我们就可以看节目表演啦!”。

第一轮游戏开始了,覃老师清了清嗓子,微笑着说:“先给大家来一个简单的热热身,九九归一。”小朱站起来大声说“一心一意”,我站起来想了想“一马平川”这个成语脱口而出,小轩接着说了“川流不息”,轮到小恬了,她站起来挠挠头,想不出来,只好上台给大家表演节目,她背了一手杜甫的《闻官军收复河北》。

第二轮开始了,一条条成语在教室紧张、响亮的传递着,“海阔天空”、“空空如也”……,到小吴这里突然卡壳了,只见她红着脸,嘴唇嚅动,可是怎么也想不出来,她大方的走到讲台前面,为我们背了一首李白写的《静夜思》。

最搞笑的要属第三轮了,成语接龙游戏在佳硕那里停了下来,只见他羞答答地走到讲台,可能是太紧张的缘故,他大声地背起“鹅,鹅,鹅,曲项向天歌,白毛浮绿水,曲项向天歌”,教室里一下发出了开心地笑声,佳硕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呆呆地站在那里,不明白发生了什么,直到覃老师指出他背诵过程的错误,他才恍然大悟。

游戏还在继续,教室里时不时传来阵阵地笑声和掌声,大家玩地都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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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管鲍之交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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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guǎn bào zhī jiāo

【典故】生我者也,知我者鲍叔也。此世称管鲍善交也。  《列子·力命》

【释义】春秋时,齐人管仲和鲍叔牙相知最深。后常比喻交情深厚的朋友。

【用法】作宾语;用于好朋友

【结构】偏正式

【相近词】生死之交、管鲍之好

【相反词】点头之交、孙庞之隙

【#25276;韵词】薰香自烧、得人为枭、玉碎花消、逃之夭夭、玉人吹箫、误认颜标、杀鸡焉用牛刀、驽马铅刀、忿火中烧、笑处藏刀、......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与鲍叔牙关系特别好,他们合伙做生意,鲍叔牙总是多出本钱少分利,乐意帮助贫寒的管仲。管仲率军打仗兵败,只有鲍叔牙了解他的苦衷。小白执政齐国后,鲍叔牙把相国的位子让给管仲,管仲说:“知我者鲍子也。”

【成语举例】前与苏子瞻山河订誓,本为管鲍之交,名位相倾,顿起孙庞之隙。  明·陈汝元《金莲记·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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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什么言什么语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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谗言佞语 中伤他人和奉承讨好的话语。

出言吐语 犹言谈吐。指说话。

多言多语 指不该说而说。

风言醋语 散布嫉妒性的中伤语言。

风言风语 没有根据的、不怀好意的、带有讥讽的话。另指私下议论暗中传说。

风言雾语 指隐约其辞的传闻。

风言影语 捕风捉影的话语。

甘言美语 甜美动听的话。

罕言寡语 罕、寡:少。很少开口说话。形容沉默寡言。

豪言壮语 豪迈雄壮的言语。形容充满英雄气概的话。

好言好语 好:美好,友善。指友善和中听的言语。

黑言诳语 犹言胡言乱语。指没有根据,不符实际的瞎说,或说胡话。

胡言汉语 犹言胡言乱语。指没有根据,不符实际的瞎说,或说胡话。

胡言乱语 指没有根据,不符实际的瞎说,或说胡话。

花言巧语 原指铺张修饰、内容空泛的言语或文辞。后多指用来骗人的虚伪动听的话。

话言话语 犹谈话。

秽言污语 指粗俗下流、不堪入耳的话。

尖言尖语 指言语尖酸刻薄。

尖言冷语 指言语尖刻。

冷言冷语 冷:意含讥讽。带讥讽意味的冷冰冰的话。

冷言热语 犹冷言冷语。带讥讽意味的冷冰冰的话。

流言飞语 毫无根据的话。指背后散布的诽谤性的坏话。同“流言蜚语”。

流言蜚语 毫无根据的话。指背后散布的诽谤性的坏话。

流言风语 犹言流言蜚语。毫无根据的话。指背后散布的诽谤性的坏话。

龙言凤语 比喻轻松绵言细语 绵:柔软。绵言:柔和的语言。细语:低细的语句。指说话时声音柔和细微,使人容易接受。

能言快语 能说会道,言词敏捷爽利。

片言只语 零零碎碎的话语。形容语言文字数量极少。

七言八语 形容人多语杂。

千言万语 形容说得话很多。

轻言轻语 形容说话声音极轻微。

轻言软语 形容说话轻而柔和。同“轻言细语”。

轻言细语 形容说话轻而柔和。

三言两语 几句话。形容话很少。

散言碎语 犹言闲言碎语。唠叨些与正事无关的话。

伤言扎语 方言。指说讽刺话。

少言寡语 指平时说话不多。

殊言别语 指方言土语。

甜言美语 指说好听的话。也指好言好语。

甜言媚语 甜蜜温柔的话。同“甜言软语”。

甜言蜜语 象蜜糖一样甜的话。比喻为了骗人而说得动听的话。

甜言软语 甜蜜温柔的话。

闲言长语 议人长短的唠叨话。

闲言淡语 ①无关紧要的话。②犹闲言冷语。没有根据的讥刺他人的话。

闲言冷语 没有根据的讥刺他人的话。

闲言泼语 指与正事无关的话;废话。

闲言碎语 闲:与正事无关;碎:指说话唠叨。唠叨些与正事无关的话。

闲言闲语 指不满意的话;没有根据的话。

闲言赘语 无关紧要的话;多余的话。

涎言涎语 厚着脸皮胡言乱语,撒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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