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汇总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浏览

6541

作文

1000

成语长城作文550字

全文共 552 字

+ 加入清单

教室里热闹非凡,不用猜也知道,大家又在玩游戏了。我推门而入,也快速参与到游戏中来。

“同学们,成语大家都不陌生吧?今天我们要举行一场跟成语有关的游戏,名字叫‘成语长城’。”老师发话了,“游戏规则是:全班同学每个人说一个成语,不能重复别人说过的,五秒钟之内答不上来或者重复,就要站在讲台前罚站。”听了规则,刚刚还幸灾乐祸的我们顿时像被霜打了茄子般——蔫儿。但是,游戏马上要开始了呀,我们还得严阵以待。

为了应对比赛,我只好利用老师准备的时间,快速翻看书本后的面的成语库,亏得我们语文书后面有成语库。我争分夺秒,记了不少成语,以备不时之需。“游戏准备开始,大家各就各位!”老师宣布道。第一个站起来说成语的是小胡,他信心十足,脱口而出:“三心二意”。接着,是小刘“画蛇添足”……时间一分一秒流逝着,刚才还信心十足的大家,慢慢变得没有底气起来,因为肚子里的成语也快用完了。轮到我了,我拍案而起,大声叫到:“胸有成竹”。没想到,在我说完后,后面小李同学居然卡壳了。只见他抓耳挠腮,站在座位前,支支吾吾,变天说不出一个字。大家急了:“快点呀,再不说我们要倒计时了啊!5、4”就在大家刚要喊“3”时,他从牙缝里挤出一个词:“未雨绸缪”。天呐,好晦涩的一个词呀。算你厉害。我想到。

游戏还在继续着,教室里的气氛仍旧那么紧张……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发踪指示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346 字

+ 加入清单

成语故事】秦朝末年,刘邦起兵被封为沛公后,萧何成为刘邦的得力助手,他帮助刘邦保存秦朝的各种文献档案,留守关中,为刘邦提供军粮和新兵,引荐大将韩信。在汉朝建立后刘邦论功行赏时,他评论萧何是发踪指示的猎人,功劳最大。

【典故】夫猎,追杀兽兔者狗也,而发踪指示兽处者人也。西汉·司马迁《史记·萧相国世家》

【释义】踪:踪迹。发现野兽的踪迹,指示猎狗跟踪追捕。比喻在幕后操纵指挥。

【用法】作谓语、定语、宾语;指幕后指使

【结构】连动式

【相近词】幕后操纵、发踪指使

【同韵词】誓无二志、眼中钉,肉中刺、拔赵帜立赤帜、黄天焦日、作张作致、殊形诡制、令月吉日、贯鱼成次、扶老挟稚、胁从罔治、......

【成语造句】

◎他认为辛亥革命实际"乃留学生发踪指示,哥老会摇旗呐喊,新军和巡防营一些丘八的张弩拔剑所造成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2:不伦不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不伦不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伦不类

【汉语注音】:bù lún bù lèi

【成语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六十七回:“王夫人听了,早知道来意了。又见他说的不伦不类,也不便不理他。”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补语;比喻不规范与不成样子;强调不规范,多用于事或物。

【不伦不类的意思】:不伦:不同类;不像这一类,也不像那一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也指将互不相关的事物拿来作比拟。

【不伦不类的近义词】:非僧非俗、非驴非马、不三不四、中规中矩、有板有眼、一本正经、有模有样;

【不伦不类的反义词】:正襟危坐、一本正经;

【不伦不类的故事】

《红楼梦》中有这样一段:薛蟠从江南带回两箱东西送给薛姨妈及宝钗,工于心计的宝钗把土产绫罗绸缎及洋货分成许多份,送给贾府上上下下的姊妹们,林黛玉自然而然少不了,贾环那里她也没有忘记,赵姨娘感激涕零地夸奖宝钗说:“难怪都说宝丫头做人大方,她哥哥能带多少东西回来?她挨门送,连我这样没时运的她都想到。若是那黛玉,对我们正眼也不瞧,哪里肯送东西?”她想起宝钗是王夫人的亲戚,想到王夫人那里买个好,便到王夫人的房子嬉皮笑脸地说:“你瞧这是宝姑娘送给环哥的,宝姑娘想得周到,真是大户人家的闺女,怎么不叫人敬重?怪不得老太太成天赞不绝口地夸她!”王夫人本来就对赵姨娘爱理不理,她说的话又不伦不类,就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给你了就收了去拿给环哥玩罢……”赵姨娘是来讨好的,没想碰了一鼻子灰,只得讪讪地回到自己房中。

【不伦不类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一回:“赵元常见他的为人呆头呆脑,说的话不伦不类,又想到制台刚才待他的情形,恐怕事情不妙。”

《李书华、李宗伺致胡适》:“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 《光明日报》1982.08.19”:“‘瞧我磨的剪子多快,你想剪天上的云做一床天大的被,也剪得动’……我觉得这样描写老渔民是不伦不类。”

【不伦不类造句】

我们握手之后小心翼翼地交换了名片,然后我翻来覆去地看着手上这张有点儿不伦不类的名片。

他一番话说得不伦不类,倒没有油腔滑调的感觉,反而配合着他腔调给人一种卷土重来的乐律感。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先驱蝼蚁成语故事

全文共 579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蝼蚁:指蝼蛄和蚂蚁。自己先葬于地下为别人驱赶蚂蚁。形容效忠于人,不惜先死。

出处

汉·刘向《战国策·楚策一》。

故事

战国的时候,安陵君在楚国身居高位。

有一天,谋士江乙对安陵君说:“你对楚国没有一点功劳,和楚王又没有骨肉之亲,却身居高位,享受优厚的俸禄。为什么能这样呢?”

安陵君说:“这是因为君王过分抬举我罢了。”

江乙说:“用财物相交的人,财物用尽交情就断绝了;用女色相交的人,色衰爱情就改变了。因此受宠幸的美女不等坐席破就被疏远了,受宠幸的臣子不等车破就不受信任了。如今您独揽楚国的权势,却不用什么办法与君王深交,我暗自替您感到担心。”

安陵君焦急地问:“既然这样,那我怎么办呢?”

江乙说:“希望您一定请求跟君王一起死,以自身为君王殉葬,如此一说,必能在楚国长久受到重用。”

安陵君认为江乙说得很对。

一次,楚宣王到云梦去打猎,突然,有一条发狂的犀牛冲到宣王面前,宣王拉弓射箭,一箭把牛射死,仰天大笑说:“今天的游猎真快乐啊!寡人死去后,跟谁一起能有这样的快乐呢?”

安陵君疾步上前去,流着眼泪说:“我进入宫中就坐在大王的下面,外出就和君王您同乘一辆车。大王万岁千秋之后,我愿意以身相殉,当草席为君王阻挡蝼蛄蚂蚁(先驱蝼蚁),哪里有比这种快乐更快乐的事情呢?”

楚宣王非常高兴,于是厚封安陵君。

后来人们听到这件事都说:“江乙可以说是善于谋划,安陵君可以说是会掌握时机。”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有关春天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259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春天成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着手成春: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云树之思:比喻朋友阔别后的相思之情。

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莺歌燕语:黄鹂歌唱,燕子呢喃。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新生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郁郁寡欢:郁郁:忧郁;寡:少。形容心里苦闷,少言少语,闷闷不乐。

迎风冒雪:迎:对着,冲着。顶着寒风,冒着大雪。常形容旅途艰辛。

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万象更新:万象:宇宙间一切景象;更:变更。事物或景象改换了样子,出现了一番新气象。

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桃红柳绿:桃花嫣红,柳枝碧绿。形容花木繁盛、色彩鲜艳的春景。

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遂心应手:犹得心应手。形容运用自如。

仁人志士: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年富力强:年富:未来的年岁多。形容年纪轻,精力旺盛。

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漫山遍野:山上和田野里到处都是。形容很多。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暮云春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漏泄春光:原指透露春天的信息,后比喻泄露男女私情

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老马识途:老马认识路。比喻有经验的人对事情比较熟悉。

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漏洩春光:①透露春天的信息。②指密传消息或泄露男女私情。

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江云渭树:比喻深厚的离情别意。

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红情绿意: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奋发图强:奋发:精神振作,情绪饱满;图:谋求;强:强大。振作精神,谋求强盛

风光旖旎:形容景色柔和美好。

蝶恋蜂狂:指留恋繁花似锦的春光

春光漏泄: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带来的信息。喻指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露出来

春华秋实:华:同“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也比喻事物的因果关系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树暮云:仰慕、怀念友人

篡党夺权: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的心意难以报答春天的恩惠。比喻子女报答不尽父母养育之恩

草长莺飞:莺:黄鹂。形容江南暮春的景色。

姹紫嫣红: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寒料峭:料峭:微寒。形容初春的寒冷。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好象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春雨如油: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百感交集: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

拔地参天: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形容时间长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04 字

+ 加入清单

百岁千秋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时间长的成语解释,欢迎阅读。

百岁千秋

解释: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出处:《韩非子·显学》:“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恬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

度日如年

解释:日子非常好过,每天象过年一样

出处:1.宋·柳永《戚氏》:“孤馆度日如年,风露渐变,悄悄至更阑。”

猴年马月

解释:猴、马:十二生肖之一。

出处:你这样下去,~才能完成

日日夜夜

解释:每天每夜。形容延续的时间长。

出处:洪深《青龙潭》第二幕:“这里,刘秀三日日夜夜的车水,车的晕倒在水车上。”

穷年累月

解释:穷年:年初到年底;累月:持续几个月。形容接连不断,历时久远。

出处:《荀子·荣辱》:“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

世世代代

解释:[世代] 年代 [重复] 着重,强调年代多。

出处:[汉] 班固 《汉书 项籍传》 殷通说:“听说你家世世代代都是楚国的将军,看来,其实只有靠你了。”

天长地久

解释:跟天和地存在的时间那样长。形容时间悠久。也形容永远不变(多指爱情)。

出处:《老子》第七章:“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唐·白居易《长恨歌》:“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长年累月

解释:长年:整年;累月:很多个月。形容经过了很多年月。

出处:巴金《短简·给一个孩子》:“一件重大的事情要经过长年累月的努力才能够有成就。”

经年累月

解释:经:经历。指经过很久的时间;长时间。

出处:明·孙仁孺《东郭记·为衣服》:“幸有章子前去,可以无虞,教俺不须记挂,但虽则如此,千山万水,经年累月,好是悬悬。”

三年五载

解释:三、五:表示大概数量;载:年。指多年。

出处:元·杨文奎《儿女团圆》第二折:“也须知俺这三年五载,看看衰迈,还有甚精金响钞,暗暗藏埋。”

遥遥无期

解释:形容时间还远得很,不知道哪一天。

示例:这件事我不能~地等下去,希望能尽快给以解决。

旷日持久

解释:旷:荒废,耽误。荒废时间,拖得很久。

出处:《战国策·赵策四》:“今得强赵之兵,以杜燕将,旷日持久,数岁,令士大夫余子之力,尽于沟垒。”

千秋万代

解释:一千年,一万代。指世世代代,时间久长。

出处:《韩非子·显学》:“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恬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

万古千秋

解释: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六:“僧问:‘如何是五老峰前句?’师曰:‘万古千秋。’”

地老天荒

解释:指经历的时间极久。

出处:唐·李贺《致酒行》:“吾闻马周昔作新丰客,天荒地老无人识。”

永生永世

解释:永远 永恒 跟随时间永远存在。

展开阅读全文

篇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成语解释

全文共 435 字

+ 加入清单

悔:悔恨;过:过失;错误;自新:使自己成为新人。指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成语出处:《新唐书 冯元常传》:“元常喻以恩信,约悔过自新,贼相率脱甲而缚。”

成语繁体:悔過自新

成语简拼:HGZX

成语注音:ㄏㄨㄟˇ ㄍㄨㄛˋ ˋ ㄒ一ㄣ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悔过自新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成语结构:连动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悔,不能读作“huì”。

成语辨形:悔,不能写作“诲”。

近义词:改过自新、迷途知返、痛改前非

反义词:怙恶不悛、至死不悟、死不改悔

成语例子:只要你真能悔过自新,本部堂可以饶你的活命。(郭沫若《南冠草》第一幕)

英语翻译:repent and make a fresh start

日语翻译:過(あやま)ちを悔い再出発(さいしゅっぱつ)る

俄语翻译:раскáяться и испрáвиться

其他翻译:seinen Fehler bereuen und ein neues Leben anfangen

展开阅读全文

篇8:看动作猜成语作文300字

全文共 323 字

+ 加入清单

今天,作文课上,老师出人意料地宣布:“这节课我们来玩看动作成语的游戏吧!”

游戏规则是:一位同学上台比动作,其他同学根据动作猜成语。游戏开始了,老师请了李梓煌,梓煌睁大眼睛呆呆地看着我们。同学们思考了一会儿,争先恐后地把小手举起来。老师看着我们迫不及待的样子,就请了小明,谁知,小明一站起来,却在那边抓耳挠腮,支吾了半天,不好意思地说:“我不知道。”同学们一听,哄堂大笑。

老师又请了泽思,她说:“是目瞪口呆。”老师奖了她一个笑脸。老师又请了泽凯比动作,只见泽凯左看看又看看,这时,我自信十足地举手,说:“是东张西望。”老师说:“对了!”也奖了我一红花。

今天在看动作猜成语的游戏中,我发现中国的成语魅力无穷,它们个个都是那么有意思,我真想再玩一次。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三年级成语故事

全文共 465 字

+ 加入清单

宋朝时候,有个叫孙山的读书人,他爱说笑话,被称为“滑稽才子”。有一年乡试(旧时在省城举行选举人的考试)又到了,孙山整理好行装,准备前去应考。临行前,邻村有人托孙山帮忙,带上他的儿子一同去省城应考。孙山答应了他的请求。他们来到省城,报了名,一同参加了考试。

发榜那天,孙山赶到张榜的地点。他挤在人群中,瞪着大眼睛,从头起一个一个名字往下看,可总是不见自己和乡邻那个孩子的名字。正当他灰心失望的时候,突然榜上最末的一个名字跳入眼帘,定睛细看正是“孙山”二字。他惊喜若狂,连连高呼:“我中了!我中了!”

孙山一时兴奋,决定当天就动身回乡,而邻村那孩子却无精打采,没有同行。孙山到家后,远亲近邻都赶来向他祝贺。邻村那个人也赶来问他:“我的儿子考中了吗?”孙山见他焦急的样子,没好直说,只是回赠了这样两句诗:“解名尽处是孙山,贤郎更在孙山外。”周围的人乍一听,有点莫名其妙,但一琢磨,也就明白了。原来这两句诗是说,举人的最末一名是我孙山,你儿子的大名还在我孙山后面哩。

后来,人们把孙山这两句诗简化成“名落孙山”这个成语,比喻榜上无名,没被录取。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关于智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897 字

+ 加入清单

【草船借箭】:运用智谋,凭借他人的人力或财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殚精极虑】:犹殚思极虑。竭尽智谋与精力。

【殚谋戮力】:竭尽智谋和精力。

【斗智斗力】: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力:气力。用智谋来争胜负,凭力气分胜负。

【斗智斗勇】:斗;争斗;智:智慧,聪明;勇:勇气。用智谋和勇气来争胜负。

【多谋善断】:很有智谋,又善于判断。

【多谋善虑】:谋:谋划,策划;虑:思考。富于智谋,又善于思考。

【发短心长】:发短:指年老;心长:智谋深。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急中生智】:智:智谋。紧急的时候,猛然想出办法。

【经纶满腹】:经纶:整理丝缕,引申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九旋之渊】:九:多数;旋:旋窝;渊:深渊。旋窝多的深渊。比喻智谋深广。

【力屈计穷】:屈:穷尽。力量智谋都已用完。

【满腹经纶】:经纶:整理丝缕,引伸为人的才学、本领。形容人极有才干和智谋。

【妙算神机】:形容智谋无穷,善于洞察形势,计策得当。

【谋臣如雨】:形容智谋之士极多。

【囊底智】:囊:口袋。口袋底下的智谋。指所怀的智谋很多。

【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挈瓶之智】:挈瓶:汲水用的容量小的瓶子。比喻浅薄的知识或智谋。亦作“智类挈瓶”、“挈瓶之知”。

【缺心少肺】:心:心眼。缺少智谋。

【孙庞斗智】:孙:孙膑;庞:庞涓。孙膑、庞涓各以智谋争斗。比喻昔日友人今为仇敌,各逞计谋生死搏斗。也比喻双方用计较量高下。

【心长发短】:心长:智谋深;发短:指年老。头发稀少,心计很多。形容年老而智谋高。

【一夫之勇】:犹言匹夫之勇。指不用智谋单凭个人的勇力。

【勇而无谋】:谋:计谋。虽然勇敢,但没有智谋。

【有勇有谋】:既勇敢,又有智谋。形容人智勇双全。

【只可智取,不可力敌】:敌:抵挡。只能用智谋来取胜,不能凭实力硬拼。

【智勇兼备】:形容人既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勇兼全】:既有智谋,又有勇气,二者兼备。

【智勇双全】:又有智谋,又很勇敢。

【智足以拒谏,言足以饰非】:智谋足以使人拒绝规劝,言辞足以使人拒绝过错。

【智足以饰非,辩足以行说】:智:智谋,指巧诈,诡辩。巧诈足够拒绝别人的规劝,言辞足够掩饰自己的过失。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数”字在第三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321 字

+ 加入清单

[烛照数计] 用烛照着,按数计算。比喻料事准确。

[凿龟数策] 凿龟:钻灼龟甲,看灼开的裂纹推测吉凶;数策:数蓍草的茎,从分组计数中判断吉凶。指古人用龟甲蓍草来卜筮吉凶。

[一目数行] 犹一目十行。形容看书非常快。

[寻行数墨] 寻行:一行行地读;数墨:一字字地读。指只会诵读文句,而不能理解义理。也指专在文字上下功夫。

[论黄数黑] 数:数落,批评。背后乱加评论,肆意诽谤别人。

[论黄数白] ①指任意评论是非好坏。②点了黄金又数白银。极言财富之多。

[简丝数米] 简择丝缕,查点米粒。比喻工作琐细。

[讳树数马] 表示居官为人忠诚谨慎。

[飞将数奇] 比喻能人而遭遇不佳。

[多言数穷] 言多必失,必有理屈之时。

[吹毛数睫] 比喻目光短浅,只注意微末细节。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说”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56 字

+ 加入清单

[众说纷纭] 纷纭:多而姑乱。人多嘴杂,议论纷纷。

[众说纷揉] 各种说法纷乱而混杂。形容有各种各样的议论。

[能说会道] 形容很会讲话。

[能说惯道] 形容人口才好,很会讲话。

[口说无凭] 单凭口说,不足为据。

[花说柳说] 形容说虚假而动听的话哄人。

[胡说乱道] 乱编瞎说,胡说八道。

[胡说白道] 犹言胡说八道。没有根据或没有道理地瞎说。

[胡说八道] 没有根据或没有道理地瞎说。

[横说竖说] 指多方论说,反复喻解。

[好说歹说] 形容用各种理由或方式请求或劝说。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记一次成语接龙游戏作文500字

全文共 501 字

+ 加入清单

星期日下午的阅读写作课上,金老师对大家说:“今天下午我们要玩一个游戏,那就是“成语接龙”。”我们一听,全班顿时沸腾起来了。

老师接着又把游戏的规则跟大家说了一下:先四个人自由组成一个小组,游戏计时为10分钟。然后按数字“一,二,三……一直到十”的数字为首字开始接龙游戏。我和丁苏扬、柳江、龙立震四个人分在了一组。随着老师一声令下:“游戏现在开始!”我们开始给成语接龙了。首先由丁苏杨说一的成语,只见他颇为自信口占一绝:“一马当先!”接着挨到刘江接着说:“先到先得!”下面轮到我说了,可对于首字开头的成语我是一窍不通,于是立即从书包里面拿出《新华字典》查了几下,终于找到了一个成语——“德才兼备”。最后,该由龙立震来接成语了,他想了又想,好不容易才想出一个“倍加努力”。

第二轮游戏开始,又轮到丁苏扬上场了,可他怎么也想不出来。我把《新华字典》借给他用,他找来找去,找出了一个成语——“历历在目”。刘江也不会,虽然后来也查了字典,但还是什么也没有找到。我们只好跳过这个首字,从下一个首字开始。

大家玩得正开心的时候,下课铃响了,老师宣布游戏结束,我们一个个与犹未尽。

玩了这个游戏我才知道,以后要好好去学习成语!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成语解释

全文共 323 字

+ 加入清单

亡:丢失。在岔道上跑丢了羊。比喻人生道路复杂;掌握不好方向会误入歧途;以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成语出处:《列子 说符》:“大道以多歧亡羊,学者以多方丧生。”

成语简拼:QLWY

成语注音:ㄑ一ˊ ㄨˋ ㄨㄤˊ 一ㄤˊ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歧路亡羊偏正式;作谓语;比喻事理复杂多变。

成语结构:偏正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羊,不能读作“ránɡ”。

成语辨形:歧,不能写作“岐”。

近义词:误入歧途

反义词:改邪归正

成语例子:(1)对年轻的人如不循循善诱,就有歧路亡羊的危险。(2)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了,他担心自己会陷入歧路亡羊的局面。

英语翻译:go astray in a complex situation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含有褒义词色彩的成语

全文共 340 字

+ 加入清单

一、描写人的品质褒义词色彩成语

平易近人、宽宏大度、冰清玉洁、持之以恒、锲而不舍

废寝忘食、大义凛然、临危不俱、光明磊落、不屈不挠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二、描写人的智慧褒义词色彩的成语

料事如神、足智多谋、融会贯通、学贯中西

博古通今、才华横溢、出类拔萃、博大精深

集思广益、举一反三

三、描写人物仪态、风貌褒义词色彩的成语

憨态可掬、文质彬彬、风度翩翩、相貌堂堂、落落大方

斗志昂扬、意气风发、威风凛凛、容光焕发、神采奕奕

四、描写人物神情、情绪褒义词色彩的成语

悠然自得、眉飞色舞、喜笑颜开、神采奕奕

五、描写人的口才褒义词色彩的成语

能说会道、巧舌如簧、能言善辩、滔滔不绝、伶牙俐齿

出口成章、语惊四座、娓娓而谈、妙语连珠、口若悬河

六、描写人物神态褒义词色彩的成语

心旷神怡、心平气和、目不转睛、眉开眼笑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五年级成语小故事

全文共 511 字

+ 加入清单

唐代高僧从谂掸师,主持赵郡观音院多年。相传他对僧徒参禅要求极严,必需人人静坐敛心,集中专注,绝不理会外界的任何干扰,达到凝思息妄、身心不动的入定境界。有一天,众僧晚参,从谂禅师故意说:“今夜答话,有闻法解悟者出来。”

此时徒众理应个个盘腿正坐,闭目凝心,不动不摇。恰恰有个小僧沉不住气,竟以解问者自居,走出礼拜。从谂掸师瞟了他一眼,缓声说道:“刚才抛砖引玉,却引来一块比砖还不如的土坯!”

另外,有一个抛砖引玉的故事。据《历代诗话》、《谈证》等书记述:唐代诗人赵嘏,以佳句“长笛一声人倚楼”博得大诗人杜牧的赞赏,人们因此称赵嘏为“赵倚楼”,当时另有一位名叫常建的诗人,一向仰慕赵嘏的诗才。

他听说赵嘏来到吴地,料他一定会去灵岩寺游览,便先赶到灵岩,在寺前山墙上题诗两句,希望赵嘏看到后能添补两句,续成一首。

果然赵嘏游览灵岩寺看到墙上两句诗,不由诗兴勃发,顺手在后面续了两句,补成一首完整的绝诗。常建的诗没有赵嘏写得好,他以较差的诗句引出赵嘏的佳句,后人便把这种做法叫作“抛砖引玉”。

其实,常建、赵嘏并非同时代人,他们各自的活动年代相距百年之多,续诗之说不可信,只是由于这段故事很出名,人们也就承认它是成语“抛砖引玉”的出处之一。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春风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84 字

+ 加入清单

春天来了,春天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春风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 柔风甘雨:柔:温和。和煦的春风和及时的春雨。泛指和风细雨。

2、笔下春风:形容绘画、作文栩栩如生,如同春风来到笔底下。也比喻能使人受惠的文字。

3、东风入律:春风和煦,律韵协调。常用以称赞太平盛世。

4、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5、春风化雨:化:化生和养育。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6、笔底春风:形容绘画、诗文生动,如春风来到笔下。

7、如坐春风:象坐在春风中间。比喻同品德高尚且有学识的人相处并受到熏陶。

8、春风夏雨:春风和煦,夏雨滋润,足以养育万物。常比喻及时给人以教益和帮助。

9、尧风舜雨:尧、舜:古代传说中的两位贤君。传说尧、舜行德政,像春风夏雨一样,沐浴着百姓,使百姓受到恩泽。比喻太平盛世。

10、春风满面:春风:指笑容。比喻人喜悦舒畅的表情。形容和霭愉快的面容。

11、春风中坐:像置身于春风中一样。比喻良师的教诲。比喻受到良好的教育。

12、春风得意:得意:扬扬自得的样子。旧时形容考中进士后的兴奋心情。后形容职位升迁顺利。

13、东风浩荡:东风:春风。指吹着强劲的春风。形容春风吹拂大地,大地即将万象更新,面貌焕然。

14、春风浩荡:春风吹拂大地。多用来形容一个新的面貌或景象已开始呈现。

15、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www.lz13.cn)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16、过耳春风:经过耳边的春风。比喻听话的人不重视,或认为不值得听。

17、满袖春风:衣袖飘曳生风。形容十分得意。

18、春风风人:风人:吹拂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及时给人教益和帮助。

19、东风人面:指一年一度的春风依旧,而当年邂逅含情之人却不得重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期期艾艾成语故事

全文共 555 字

+ 加入清单

释义:

形容口吃的人吐词重复,说话不流利。

出处:

“期期”出自汉·司马迁《史记·张丞相列传》:“臣口不能言,然臣期期知其不可。陛下虽欲废太子,臣期期不奉诏。”“艾艾”出自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言语》:“邓艾口吃,语称艾艾。”

故事

据史书记载,汉初有个大将军叫周昌,他为人正直,敢于进谏,只是有些口吃。周昌跟随刘邦入关破秦,担任中尉,后升为御史大夫。当时,刘邦平定天下已久,政治平和,便想废长立幼,废掉太子刘盈。这个举措无疑会给刚安定的汉朝带来一次大动荡,而且自古以来废长立幼都会留下几世争位的局面。周昌坚决反对刘邦的做法,可因为口吃,表达意思很吃力,最后索性脱下官帽道:“臣口不能言,然臣期期知其不可!陛下欲废太子,臣期期不奉诏!”意思是:“我虽不善言辞,但是知道此事不能这么办,如果陛下想废除太子,我就不服从您的命令了。”他这一结巴逗笑了满朝的文武百官,连刘邦也跟着笑了,于是这件事暂且被搁一边。

三国时期,魏国有个大将叫邓艾。邓艾作战勇猛,无人能敌,但他也有口吃的毛病,常常把自己的名字说成“艾……艾”。一次,晋文王和他开玩笑说:“你总是说‘艾……艾’,到底有几个艾呀?”邓艾很巧妙地利用《论语·微子》中的一个典故回答说:“凤兮凤兮,难道不是一个凤?”后来,人们就用“期期艾艾”这个成语来形容人说话不流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画龙点睛的成语故事_作文500字

全文共 404 字

+ 加入清单

画龙点睛故事

传说古时候有个画家叫张僧繇,他画龙画得特别好。

有一次,他在金陵(现在南京)安乐寺的墙壁上画了四条巨龙,那龙画得活灵活现,非常逼真,只是都没有眼睛。人们问张僧繇:“为什么不把眼睛画出来。”他说:“眼睛可不能轻易画呀!一画了,龙就会腾空飞走的!”大家听了,谁也不信,都认为他在说大话。后来,经不起人们一再请求,张僧繇只好答应把龙的眼睛画出来。奇怪的事情果然发生了,他刚刚点出第二条龙的眼睛,突然刮起了大风,顷刻间电闪雷鸣。两条巨龙转动着光芒四射的眼睛冲天而起,腾空而去。围观的人,个个看得目瞪口呆,对张僧繇更佩服了。

成语“画龙点睛”就是从这个传说中来的。现在一般用来比喻写作、讲话时,在关键性的地方用上一两句精辟的语言来点明含义,使内容更加生动有力。这种手法也称为“点睛”之笔。

画龙点睛原形容梁代画家张僧繇作画的神妙。后多比喻写文章或讲话时,在关键处用几句话点明实质,使内容生动有力。

更多热门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青藜学士成语故事_500字

全文共 481 字

+ 加入清单

【注音】qīng lí xué shì

【出处】刘向于成帝之末,校书天禄阁,专精覃思。夜有老人,著黄衣,直青藜杖,叩阁而进。见向暗中独坐诵书,老父乃吹杖端,烟然,因以见向,授《五行洪范》之文。至曙而来,请问姓名,云:我是太乙之精,天帝闻卯金之子有博学者,下而观焉。 《三辅黄图·阁》

【解释】指博学之士。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押韵词】浓荫蔽日、百虑一致、白鹤晾翅、丢三拉四、夜以接日、人心思治、淑性茂质、侍执巾栉、传三过四、高自标置、......

【英语】a bachelor deGREe

a person who holds the deGREe of bachelor of arts (or science, etc.)

成语故事】西汉成帝时期,传说刘向在天禄阁聚精会神校书,夜晚有一个穿黄衣的拄着青藜拐杖的老人进入,看见刘向暗中独坐诵书,就吹气青藜杖,向他传授《五行洪范》,刘向担心遗漏就撕开自己的衣服一一记上。到第二天早晨太乙之精老人才离去

【成语示例】尔昔为青藜学士,今为白头老监,岂非馆阁之嘉话,朝廷之盛举欤!——宋·刘克庄《徐复除秘书少监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