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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优秀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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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成语游戏作文400字

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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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教室里时不时传来一阵笑声,原本平静的班级一下子沸腾起来。奇怪,为什么今天我们幸运星小记者班里这么热闹呢?因为我们在玩猜语游戏呀!老师把大家分成3组,每组2人,看哪组猜对的成语最多,哪组就是优胜冠军。

第一场,我和胡凯瑞首先上场。由于我是第一次玩这个游戏,心里有点紧张,老师一亮出题目,我就很着急。开始动手动脚起来,只是不说话,有些笨拙的动作还惹得周围的同学直发笑。

胡凯瑞也看着我无可奈何地笑了。后来我的动作总算流畅了一些,也开始用语言提示对方,可时间到了,只答对了三个,胡凯瑞直叹气,还说我是“猪队友”。

第二场,是胡梓涵和方立可,在猜“闻鸡起舞”这个成语时,方立可假装是只鸡,卖力地表演着,这时胡凯瑞突然在一旁说:“闻鸡流口水”,顿时我们的笑声快把屋顶给掀翻了。

这节课很快就过去了,这场游戏不仅锻炼了我们的表演能力,又让我们积累了许多成语,我还知道了很多成语的意思。真是一次有趣的活动!

我心里暗下决定,要认真积累成语,同时提升一下自己的表演能力,好参与到下一次的比赛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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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孙悟空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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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沐猴而冠:猕猴戴帽子,比喻外表虽装扮得很像样,但本质却掩盖不了。

2、尖嘴猴腮:孙悟空被称为尖嘴猴腮雷公脸。

3、山上无老虎,猴子称大王:比喻没有能人,普通人物亦充当主要角色。

4、火眼金睛:原指《西游记》中孙悟空能识别妖魔鬼怪的眼睛。后用以形容人的眼光锐利,能够识别真伪。

5、海底捞针:孙悟空龙宫借定海神针。后指在大海里捞一根针。形容很难找到。

6、土龙沐猴: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7、腾云驾雾:乘着云,驾着雾。原是传说中指会法术的人乘云雾飞行,后形容奔驰迅速或头脑发昏。

8、千变万化:形容变化非常多;没有穷尽。孙悟空会七十二般变化,所以千变万化。

9、不分胜负:分不出谁胜谁负。形容竞赛双方水平、技术相当。

10、眉花眼笑: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11、神出鬼没:出:出现;没:消失。象神鬼那样出没无常。形容出没无常,不可捉摸。后泛指行动变化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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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流击楫成语故事_800字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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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时的祖逖,是一位仗义好侠、忧国忧民的志士。魏晋时期,天下大乱。祖逖看到自己国家失去了北方大片领土,无数同胞处于侵略者的铁蹄之下,非常痛心。他决心要收复失地,重振国威。晋元帝司马睿迁都建康的时候,祖逖在北府京口召集了一批壮士,日夜操练,准备北上抗敌。他给晋元帝上了一份奏折,文中说:晋朝之所以遭到侵略,皆因藩王争权。今百姓在外族的蹂躏之中,都有奋击之志、报国之心,陛下倘能够发威命将,任我做统主,则四方豪杰都会响应而来,由此敌兵去除,国耻可雪矣。晋元帝见奏,十分高兴,立即命祖逖为奋威将军,并拨给他大量给养,让他在当地招兵买马、打造兵器,以期早日实现北征。

战备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一切准备停当后,祖逖带领部下千余人渡江北上。他们的战船驶离南岸,来到波涛滚滚的大江中流,上下将土回望南土,心中像浪花一般翻腾。祖逖神情庄重地站立船头,手敲船桨,向众人发誓说:“祖逖此去,若不能平定中原,驱逐敌寇,则如这涛涛江水,一去不返!”祖逖的铮铮誓言极大地鼓舞了船上的勇士。他们紧握刀枪,纷纷表示要同仇敌汽,杀敌报国。祖逖率军渡江之后,厉兵秣马。东晋道民闻讯,接踵而至,很快组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祖逖知人善任,果敢勇武,爱护士卒,体贴部下。士卒们都愿为他出生入死、舍命战斗。因此所向披靡,一连打了几个胜仗,收复了不少城池。他治军有方,赏罚严明;对战死者,收尸埋骨,亲自祭奠;对投降的敌军将士宽厚相待,反戈有赏;所到之处,秋毫无犯。他的这些做法得到军民的广泛拥护,每当他们凯旋归来,百姓们总是自发地送来猪羊、美酒,搞赏三军。江北一带有人编出民谣颂扬他的功德:幸哉遗黎免俘虏,三辰既朗遇慈父。玄酒忘劳甘瓠脯,何以咏恩歌且舞。祖逖战功卓著,被晋元帝封为镇西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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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秋天的成语锦集含解释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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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春秋 比喻评论人物的好坏。

望秋先零 比喻体质弱。也比喻未老先衰。

平分秋色 比喻双方各得一半,不分上下

望穿秋水 眼睛都望穿了。形容对远地亲友的殷切盼望。

秋月春风 指良辰美景。也指美好的岁月。

秋水伊人 指思念中的那个人。

秋色平分 比喻双方各得一半,不分上下。

秋毫之末 鸟兽在秋天新长的细毛的尖端。比喻极微小的东西或极细微的地方。

秋高气爽 形容秋季晴空万里,天气清爽。

秋风过耳 象秋风从耳边吹过一样。比喻与己无关,毫不再意。

千秋万岁 千年万年。形容岁月长久。

千秋万代 一千年,一万代。指世世代代,时间久长。

皮里阳秋 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皮里春秋 指藏在心里不说出来的言论。

琨玉秋霜 比喻坚贞劲烈的品质

疾风扫秋叶 比喻力量强大、行动迅速,象暴风扫除落叶一样。

洞察秋毫 形容人目光敏锐,任何细小的事物都能看得很清楚。

春秋鼎盛 比喻正当壮年。

春秋笔法 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

春露秋霜 比喻恩泽与威严。也用在怀念先人。

春兰秋菊 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华秋实 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多事之秋 事故或事变很多的时期。

春花秋月 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百岁千秋 一百年,一千载。形容岁月漫长,历时很久。

冰壶秋月 比喻洁白明净。多指人的品格。

春蚓秋蛇 比喻字写得不好,弯弯曲曲,象蚯蚓和蛇爬行的痕迹。

春蛙秋蝉 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一日三秋 意思是一天不见面,就象过了三个季度。比喻分别时间虽短,却觉得很长。形容思念殷切。

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一天不见,就好象过了三年。形容思念的心情非常迫切。

万古千秋 形容延续的时间极久。

叶落知秋 比喻从细微的变化可以推测事物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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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新年祝福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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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美满 喜上眉梢 一帆风顺 送旧迎新 招财进宝 竹报平安 健康长寿 鲤鱼跃龙门 花开富贵 财源广进; 财运亨通 合家欢乐 福如东海 寿比南山 幸福美满 官运亨通 美梦连连 万事顺利 荣华富贵 金玉满堂; 龙凤呈祥 龙门精神 百业兴旺 喜上眉梢 张灯结彩; 多福多寿 鲤鱼跃龙门 花开富贵; 美梦连连 荣华富贵 金玉满堂 鹏程万里 万古长青 笑逐颜开 心旷神怡 莺歌燕舞

招财进宝zhāo cái jìn bǎo

解释】:招引进财气、财宝。

【出自】:元·刘唐卿《降桑椹》第二折:“招财进宝臻佳瑞,合家无虑保安存。”

【示例】:你们家这棵大树,树大根深,受日月精华滋养,本是棵~的摇钱树。 ◎谌容《万年青》

财运亨通cái yùn hēng tōng

【解释】:亨:通达,顺利。发财的运道好,赚钱很顺利。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谁知财运亨通,飘到长人国,那酒坛竟大获其利。”

吉祥如意jí xiáng rú yì

【解释】:祥:祥瑞。如意称心。多用祝颂他人美满称心。

【出自】:元·无名氏《赚蒯通》:“再休想吉祥如意,多管是你恶限临逼。”

五谷丰登wǔ gǔ fēng dēng

【解释】: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出自】:《六韬·龙韬·立将》:“是故风雨时节,五谷丰登,社稷安宁。”

【示例】:自后国泰民安,风调雨顺,~,人物康阜,真是升平世界。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四十回

送旧迎新sòng jiù yíng xīn

【解释】:送走旧的,迎来新的。

【出自】:宋·杨万里《宿城外张氏庄早起入城》:“送旧迎新也辛苦,一番辛苦两年闲。”

【示例】:朝为秦雨,暮为楚云,~,此章台之恒事也。 ◎清·百一居士《壶天录》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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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以两字开头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1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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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瞽相扶liǎng gǔ xiāng fú

出处: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五:“两瞽相扶,不伤墙木,不陷井穽,则其幸也。”

意思:两个瞎子互相搀扶。比喻彼此都得不到帮助。

两虎相斗liǎng hǔ xiāng dòu

出处:《战国策·秦策二》:“今两虎诤人而斗,小者必死,大者必伤。”《史记·春申君列传》:“天下莫强于秦楚,今闻大王欲伐楚,此犹两虎相与斗。”

意思:比喻力量强大的双方相搏斗。

两脚书橱liǎng jiǎo shū chú

出处:《南史·陆澄传》:“澄当世称为硕学,读《易》三年不解文义,欲撰《宋书》竟不成。王俭戏之曰:‘陆公,书厨也。’”

意思:指读书很多但不善于应用的人。

两脚野狐liǎng jiǎo yě hú

出处:《旧唐书·杨再思传》:“左补阙戴令言作《两脚野狐赋》以讥讽之,再思闻之怒。”

意思:比喻奸诈的人。

两面二舌liǎng miàn èr shé

出处:《司马氏书仪·婚仪下》:“其两面二舌,构虚造谗,离间骨肉者,逐之。”

意思:比喻在两方面挑拔。

两面三刀liǎng miàn sān dāo

出处: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二折:“岂知他有两面三刀,向夫主厮搬调。”

意思:比喻耍两面派手法,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两全其美liǎng quán qí měi

出处:元·无名氏《连环计》第三折:“司徒,你若肯与了我呵,堪可两全其美也。”

意思:指做一件事顾全到双方,使两方面都得到好处。

两世为人liǎng shì wéi rén

意思:好象重新来到人间。形容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中幸存下来。

两手空空liǎng shǒu kōng kōng

意思:形容人手头很紧,一个钱也没有。

两鼠斗穴liǎng shǔ dòu xué

出处:《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其道远险狭,譬之犹两鼠斗于穴中,将勇者胜。”

意思:比喻敌对双方在地势险狭的地方相遇,只有勇往直前的才能获胜。

两头白面liǎng tóu bái miàn

意思:比喻表里不一,两方面讨好。

两相情愿liǎng xiāng qíng yuàn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五回:“太公,你也是个痴汉,既然不两相情愿,如何招赘做个女婿。”

意思:两方面都愿意。

两小无猜liǎng xiǎo wú cāi

出处:唐·李白《长干行》诗:“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

意思:男女小时候在一起玩耍,没有猜疑。

两袖清风liǎng xiù qīng fēng

出处:元·陈基《次韵吴江道中》诗:“两袖清风身欲飘,杖藜随月步长桥。”

意思:衣袖中除清风外,别无所有。比喻做官廉洁。也比喻穷得一无所有。

两叶掩目liǎng yè yǎn mù

出处:北齐·刘昼《刘子新论·专学》:“夫两叶掩目,则冥然无睹;双珠填耳,必寂然无闻。”

意思:如同两片树叶遮住了眼睛。比喻受到蒙蔽而对事物分辨不清楚。

两败俱伤liǎng bài jù shāng

出处:《史记·张仪列传》:“有顷,两虎果斗,大者伤,小者死,庄子从伤者而刺之,一举果有双虎之功。”

意思:斗争双方都受到损伤,谁也没得到好处。

两部鼓吹liǎng bù gǔ chuī

出处:《南齐书·孔稚珪传》:“门庭之内,草莱不剪,中有蛙鸣,或问之曰:‘欲为陈蕃乎?’稚珪笑曰:‘我以此当两部鼓吹,何必期效仲举。’”

意思:鼓吹:古时仪仗乐队的器乐合奏。两部器乐合奏。特指蛙鸣。

两豆塞耳liǎng ěr sāi dòu

出处:《鹖冠子·天则》:“夫耳之主听,目之主明。一叶蔽目,不见太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

意思:比喻为局部的或暂时的现象所迷惑,不能认清全局或看到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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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矫枉过正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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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矫:扭弯为直。枉:弯曲。过正:超过了正常限度。把弯曲的东西扭直,超过了正常限度,反而弯向另一边。比喻纠正谬误,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出处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

故事

周武王兴兵伐纣,灭了商朝后,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将王族功臣按等级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分区进行管理,当时共分封八百个诸侯国。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国的后代并不一心扶助周王室。他们之间因为利害关系的冲突,你争我夺,尔虞我诈,十分复杂,长期进行争霸战争,周王朝则日趋衰落。

秦始皇建立秦朝后,废除了分封制,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以便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一。但是,由于秦王朝对人民实行极其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激化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终于爆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大起义。

刘邦建立西汉王朝以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重新恢复分封制,刘邦设立王、侯两级爵位,大封功臣。但是,后来诸侯又纷纷叛乱。

汉景帝在镇压了吴楚七国叛乱后,下令把诸侯王任免官吏的权力收归朝廷;王国的行政由朝廷任命官吏处理,以巩固中央集权。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撰写《汉书·诸侯王表序》时,对此评论说:西汉初年恢复分封制,大的诸侯王国跨州兼郡,拥有几十座城池,宫室百官的制度同京都的朝廷一样,真可说是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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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猜成语作文500字

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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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作文课上,老师出人意料地宣布:“这节课我们来玩一个猜成语游戏。”说着,在黑板上写下几个大字“猜成语”,老师一边写一边说:“你可以把成语通过做动作或画画的形式表现出来让大家猜,猜对一个,奖一朵红花。”大家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宇超同学自告奋勇地第一个上台表演。只见他一上台就做热身运动,然后试图去搬动椅子。可是,椅子仿佛有千斤重,宇超同学花了好大的力气才能把椅子搬上来。看了宇超同学的表演,我们一时想不出是什么成语,同学们有的冥思苦想,有的呆呆望着天花板,还有的在翻阅参考书,希望能得到一点启发……一位同学说是“气喘吁吁”,宇超说:“不对,不对。”又一位同学说是“力大无穷”,宇超说:“不对不对。”这时,我灵机一动,脱口而出说:“是九牛二虎!”宇超说:“对了!”老师奖了我一朵红花,我乐极了!

看我们玩得这么开心,老师也来凑热闹,她也来表演,只见老师端起杯子,喝下去后走起路来摇摇晃晃的,一副醉醺醺的样子,老师又好像拿了一碗饭吃下去,还打了一个饱嗝,逗得我们哈哈大笑起来,有的同学说是“狼吞虎咽”,老师摇了摇头。我说是“大吃一顿”,老师还是摇摇头。最后,还是奕彤说破了秘密,原来是“酒醉饭饱”!老师向她竖起了大拇指。猜成语的游戏在大家的欢笑声中继续进行着……

猜成语游戏不但趣味横生,而且还增长了我们的知识,真是一举两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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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成语故事拔苗助长读后感200字

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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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过很多的寓言故事,比如:守株待兔、农夫的故事、惊弓之鸟、扁鹊治病……但印象最深刻的还是三年级时学过的一篇课文——《拔苗助长

《拔苗助长》是一篇寓言故事,它讲述了一个男子觉得自己家里的禾苗长得太慢了,于是就把禾苗往上拔。男子认为这样能帮助禾苗生长,就暗暗自喜。可第二天,他一去田地,发现禾苗全部枯萎了。

在我的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同学听说花儿都喜欢阳光和水,于是每天都放在阳光底下暴晒,浇两大瓶水,没过几天,花儿就死了。这就是急躁,没有思考有没有道理就做事的后果。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只有认真思考得人,做事才有好结果、好收获。读了《拔苗助长》,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不要着急,而且要经过认真地思考,这样做有没有道理,做事才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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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含有反义词的成语有哪些含解释

全文共 21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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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秦暮楚 战国时期,秦楚两个诸侯大国相互对立,经常作战。有的诸侯小国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安全,时而倾向秦,时而倾向楚。比喻人反复无常。

朝三暮四 原指玩弄手法欺骗人。后用来比喻常常变卦,反复无常。

朝思暮想 朝:早晨;暮:晚上。早晚都想念。形容非常想念或经常想着某一件事。

瞻前顾后 瞻:向前看;顾:回头看。看看前面,又看看后面。形容做事之前考虑周密慎重。也形容顾虑太多,犹豫不决。

转危为安 由危险转为平安(多指局势或病情)。

遮天盖地 形容数量多,占的面积大。

左顾右盼 顾、盼:看。向左右两边看。形容人骄傲得意的神情。

争先恐后 抢着向前,唯恐落后。

早出晚归 早晨出动,晚上归来。

左拥右抱 形容人姬妾多(多见于旧小说)。

左右开弓 左右手都能射箭。比喻两只手轮流做同一动作或同时做几项工作。

左思右想 多方面想了又想。

醉生梦死 象喝醉酒和做梦那样,昏昏沉沉,糊里糊涂地过日子。

震天动地 震动了天地。形容声音或声势极大。

转败为胜 变失败为胜利。

自始至终 从开始到末了。指一贯到底。

左邻右舍 左右的邻居。

左右逢源 比喻做事得心应手,非常顺利。

左右为难 左也不好,右也不是。形容无论怎样做都有难处。

一决雌雄 雌雄:比喻胜负、高下。决一胜负,比个高下。

眼高手低 指要求的标准很高(甚至不切实际),但实际上自己也做不到。

摇头摆尾 原形容鱼悠然自在的样子。现用来形容人摇头晃脑、轻浮得意的样子。

阳奉阴违 阳:表面上;奉:遵守,听从;阴:暗地里。指玩弄两面派手法,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背。

阴阳怪气 形容态度怪癖,冷言冷语,不可捉摸。

阴差阳错 比喻由于偶然的因素而造成了差错。

有勇无谋 只有勇气,没有计谋。指做事或打仗只是猛打猛冲,缺乏计划,不讲策略。

有头无尾 有开头没有收尾。指没有把事情做完。

有气无力 形容说话声音微弱,作事精神不振。也形容体弱无力。

有名无实 光有空名,实际上并不是那样。

有恃无恐 恃:倚仗,依靠;恐:害怕。因为有所依杖而毫不害怕,或毫无顾忌。

有始无终 有开始没有结尾。指做事不做到底。

有天无日 比喻社会非常黑暗,没有公道。

异曲同工 工:细致,巧妙;异:不同的。不同的曲调演得同样好。比喻话的说法不一而用意相同,或一件事情的做法不同而都巧妙地达到目的。

有口无心 嘴上说了,心里可没那样想。指不是有心说的。

异口同声 不同的嘴说出相同的话。指大家说得都一样。

有备无患 患:祸患,灾难。事先有准备,就可以避免祸患。

扬长避短 扬:发挥;避:回避。发扬长处,回避短处。

洋为中用 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

以弱胜强 凭弱小的力量战胜力量强大的。

阴错阳差 比喻由于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差错。

由此及彼 此:这个;彼:那个。由这一现象联系到那一现象。

有眼无珠 珠:眼珠。没长眼珠子。指看不见某人或某事物的伟大或重要。

眼疾手快 形容做事机警敏捷。

先人后己 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嘘寒问暖 嘘寒:呵出热气使寒冷的人感到温暖;问暖:指问寒问暖。形容对人的生活十分关切。

喜怒无常 一会儿高兴,一会儿生气。形容态度多变。

先来后到 按照来到的先后确定次序。

喜新厌旧 喜欢新的,厌弃旧的。多指爱情不专一。

谢天谢地 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凶多吉少 凶:不幸;吉:吉利。指估计事态的发展趋势不妙,凶害多,吉利少。

无中生有 道家认为,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把没有的说成有。比喻毫无事实,凭空捏造。

无足轻重 没有它并不轻些,有它也并不重些。指无关紧要。

天高地厚 原形容天地的广大,后形容恩德极深厚。也比喻事情的艰巨、严重,关系的重大。

天经地义 经:规范,原则;义:正理。天地间历久不变的常道。指绝对正确,不能改变的道理。也指理所当然的事。

天旋地转 天地转动。比喻重大的变化。也形容眩晕时的感觉或闹得极凶。

天诛地灭 诛:杀死。比喻罪恶深重,为天地所不容。

天昏地暗 昏:天黑。天地昏黑无光。形容刮大风时漫天沙土的景象。也比喻政治腐败,社会黑暗。

天南地北 一在天之南,一在地之北。形容地区各不相同。也形容距离极远。

贪生怕死 贪:舍不得。贪恋生存,畏惧死亡。指对敌作战畏缩不前。

天高地迥 迥:远。形容极其高远。

头重脚轻 头脑发胀,脚下无力。形容身体不适。也比喻基础不牢固。

天翻地覆 覆:翻过来。形容变化巨大。也形容闹得很凶。

同床异梦 异:不同。原指夫妇生活在一起,但感情不和。比喻同做一件事而心里各有各的打算。

天长地久 跟天和地存在的时间那样长。形容时间悠久。也形容永远不变(多指爱情)。

天崩地裂 象天塌下、地裂开那样。比喻重大的事变。

天罗地网 天罗:张在空中捕鸟的网。天空地面,遍张罗网。指上下四方设置的包围圈。比喻对敌人、逃犯等的严密包围。

同甘共苦 甘:甜。共同享受幸福,共同担当艰苦。

挑肥拣瘦 挑、拣:选择;肥:肥肉;瘦:瘦肉。比喻挑挑拣拣,光要对自己有利的。

天造地设 造:制作;设:安排。指事物自然形成,合乎理想,不必再加人工。

推陈出新 指对旧的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创造出新的文化。

三长两短 指意外的灾祸或事故。特指人的死亡。

上行下效 效:仿效,跟着学。上面的人怎么做,下面的人就跟着怎么干。

声东击西 声:声张。指造成要攻打东边的声势,实际上却攻打西边。是使对方产生错觉以出奇制胜的一种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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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与狐谋皮成语故事_500字

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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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的时候,有一个人想办一席丰富的筵席,需要大量的羊肉,他想了半天,终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来。他认为既然羊肉长在羊的身上,为什么不和它们商量呢?于是,他走到羊群的前面,客气的说:“羔羊们,我想办一席美味的羊肉宴,请你们让我割几片肉好吗?”羊群听了,大惊失色,便一窝蜂似的逃到森林里去躲避了。结果,那个人一无所得。又有一次,那个人想做一件皮裘,他知道制裘的原料是狐狸皮;他想,狐狸皮出在狐狸身上,去跟狐狸们商量一下,或许会有办法。想着,想着,他便跑到山上去找狐狸,对它说:“狐狸,我知道你身上的皮,制起皮裘来,是相当值钱的,请你剥下一层皮给我好吗?”狐狸一听,怒目而视,然后掉头不顾,一溜烟的跑回深山重谷里头去了。当然,那人想制狐裘,也没成功。

这是一则寓言故事,出自“符子”这一本书,把一定不会成功的事,或者是向恶人求施舍,向强者求怜悯,而绝对不能如愿的情形,用这句成语来形容,所以它在应用上,是非常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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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姑妄言之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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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gū wàng yán zhī

成语故事】宋代文学家苏轼早年在杭州做官,因写诗讽刺朝政,得罪了皇帝,被贬到黄州。晚年又再次被贬到海南儋州。苏轼到儋州后,因偏远荒凉,常读书写作,邀请朋友“姑妄言之”讲笑话,晚年写笑话集《艾子》。

【出处】予尝为女妄言之,女亦以妄听之奚。 《庄子·齐物论》

【解释】姑且随便说说,不一定有什么道理。

【用法】作谓语、定语;与“姑妄听之”连用

【近义词】随便说说

【相反词】姑妄听之

【英语】tell some body something

【成语举例】这不过姑妄言之罢了,哪一个能办这件事? 《九命奇冤》第二十九回

【成语造句】

◎ 这方面的原因笔者姑妄言之,可能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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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无可奈何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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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无可奈何指没有一点儿办法,只能听之任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无可奈何

【汉语注音】:wú kě nài hé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范睢既相,王稽谓范睢曰:‘事有不可知者三,有不可奈何者亦三。宫车一日晏驾,是事之不可知者一也。君卒然捐馆舍,是事之不可知者二也。使臣卒然填沟壑,是事之不可知者三也。宫车一日晏驾,君虽恨于臣,无可奈何。君卒然捐馆舍,君虽恨于臣,亦无可奈何。使臣卒然填沟壑,君虽恨于臣,亦无可奈何。’”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定语;中性成语;可以用于自已,也可用于别人,表示对别人没有办法,没有被逼的意思。

【无可奈何的意思】:奈何:怎么办。指没有一点儿办法,只能听之任之。

【无可奈何的近义词】:无计可施、百般无奈、迫不得已、万般无奈、不知所措;

【无可奈何的反义词】:无所不能、神通广大、江郎才尽、黔驴技穷;

【无可奈何的故事】

战国时期,魏国的范雎被大臣须贾抓住打得很惨,秦国的王稽帮助他逃到秦国,后来他经过努力出人头地当上了秦国的宰相。当时王稽正好受秦昭王的托付在魏国网罗人才,范雎被人推荐介绍给了王稽,王稽叫范雎跟自已一起坐车去秦国。当他们的车爬山越岭来到秦国湖县时,王稽远远的看到秦相国穰侯的马车往这边驰过来。范雎知道穰侯始终不同意秦昭王在国外找人才,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便让王稽把他藏起来。果然两车碰头后穰侯开始盘问王稽:“这趟魏国之行你伯乐相马有收获吗?魏国的那些人以秦国是不会带来好处的。”王稽恭恭敬敬地回答穰侯说道:“您的看法是对的,我也没有找到什么才高八斗或者学富五车的人。”就这样范雎来到了咸阳城见到了秦昭王。后来范雎当宰相以后,王稽曾经对他说:“对我来说人生在世最不能预见的有三件事:一是君主不知道什么时侯突然驾崩了、二是你不知道什么时侯一命呜呼了、三是我不知道哪天就一病不起了。也有三件我觉得无可奈何的事:皇帝驾崩了即便他恨我们也无可奈何、你死了我若恨你也无可奈何、我死了你若恨我也无可奈何…”王稽这一通莫名其妙的话让范雎明白了王稽心里是有些不舒服的,于是他上奏秦昭王,王稽荐人有功希望秦昭王派王稽担任河东郡守的官职,范雎通过这种方式将这个人情债了却了。

【无可奈何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其存君兴国而欲反复之,一篇之中三致志焉。然终无可奈何,故不可以反,卒以此见怀王之终不悟也。”

西汉.刘向《战国策.燕策三》:“樊於期偏袒扼腕而进曰:“此臣日夜切齿拊心也,乃今得闻教。”遂自刎。太子闻之,驰往,伏尸而哭,极哀。既已,无可奈何,乃遂收盛樊於期之首,函封之。”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二十回:“却说何玉凤姑娘,此时父母终天之恨已是无可如何,不想自己孤另另一个人,忽然来了个知疼着热的世交伯母,一个情投意合的义姊,一个依模照样的义妹,又是嬷嬷妈、嬷嬷妹妹,一盆火似价的哄着姑娘。”

清.张春帆《九尾龟》第七十六回:“正在无可奈何,只听得楼梯上一阵脚步声音,当差的已经回来,和那先去的李升一同走了进来,神色张皇,满头流汗。”

巴金《和读者谈〈家〉》:“我的二叔以正人君子的姿态把祖父留下的家业勉强维持了几年,终于带着无可奈何的凄凉感觉离开了世界。”

【无可奈何造句】

他跟青梅竹马的妻子结婚以后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到现在最终分道扬镳也实在是无可奈何。

孩子废寝忘食的学习成绩却一直上不去,尽管孩子不耻下问但始终没有提高,这让他们两夫妻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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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猴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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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哧猴:见“杀鸡骇猴”。

宰鸡教猴:用杀鸡来警戒猴子。比喻严惩一个以警告其余。

衣冠沐猴:沐猴:猕猴。穿衣戴帽的猕猴。比喻人虚有其表而人品低下

猕猴骑土牛:比喻职位提升很慢。

弄鬼掉猴:比喻调皮捣蛋。

沐猴衣冠:同“沐猴而冠”。

土龙沐猴: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沐猴冠冕:猴子穿衣戴帽装扮成人样。比喻虚有其表而无真本领。用来讽刺投靠权势窃据权位的人

木猴而冠:猴子穿衣戴帽装扮成人样。比喻虚有其表而无真本领。用来讽刺投靠权势窃据权位的人

棘刺母猴:棘:多刺的植物。在棘刺尖端雕刻的猕猴。形容欺骗的勾当或艰难的事业

猴子搏矢:形容喜欢卖弄小聪明的人容易上当

杀鸡吓猴:杀掉鸡来吓唬猴子。比喻惩罚一个;警戒其余。

杀鸡儆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用惩罚一个人的办法来警告别的人。

猿猴取月:比喻愚昧无知。也比喻白费力气。

杀鸡骇猴:杀鸡给猴子看。比喻惩罚一人以恐吓或警戒其它人。

五马六猴:形容不守规矩、不受管束的人

猴子救月:形容没事找事,结果自己反而受到伤害

沐猴而冠:沐猴:猕猴;冠:戴帽子。猕猴装扮成人样。比喻徒有仪表或地位而无真本领;也可形容坏人装扮成好人。

轩鹤冠猴:乘轩之鹤,戴帽之猴。比喻滥厕禄位、虚有其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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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成语大赛的日记500字

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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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着!盼望着!我们期待已久的成语大赛终于正式开幕了!

这次比赛对于我们来说非常得与众不同,不像以前语文的拼音王国大闯关、数学的24点大赛……都是我们面对面地进行,而这次我们却在云端相见。我又开心、又紧张。时而眉毛舒展,像弯弯的月牙;时而眼睛眯成一条缝;时而嘴角上扬,像弯弯的小船。

比赛终于正式开始了,第一项:必答题。我紧张极了,手上一次又一次地抓出一把又一把的汗,因为我们是第一组,我又是本组的第二个小成员,心想:我还是第一次参加这样一场不寻常的成语大赛呢!还没等我想完,就轮到我回答了。小考官问道,请选择和人物相对应的成语:韩信----。”我想了想后,干脆而又响亮地说:“选C,暗度陈仓。”这时,听见小考官说:“回答正确,加10分。”我听见后,心里美滋滋的!像吃了蜜一样甜。

就这样一轮一轮地进行着,该到抢答题环节了,我不停地在按抢答器,可一直都抢不到,我很伤心。脸像霜打的茄子,眼睛里闪动着泪光,我就想放弃了,可转念又一想,我们组不能因为我一个人而丢了成功的希望!我还是继续不停地按键,就在这时,我突然听见学长说到我的名字,我回答正确。不知不觉地,一场令我们紧张而又兴奋的成语大赛该到和我们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还恋恋不舍地看着屏幕。

在这次比赛过程中,虽然我们组没有获得第一名,但是,通过这次比赛也让我受益匪浅,我通过在准备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成语,让我感受到了成语的魅力!感受到了中华民族历史的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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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勤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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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早贪黑 起得早,睡得晚。形容辛勤劳动。

出处:周立波《暴风骤雨》第一部九:“‘头年给你干一整年活,冲风冒雨,起早贪黑的。’郭全海说,气急眼了。”

勤勤恳恳 形容勤劳踏实。也形容勤恳的样子。

出处: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曩者辱赐书,教以顺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意气勤勤恳恳。”

日旰忘餐 形容工作勤劳,忘了时间,忘了吃饭。

出处:《后汉书·尹敏传》:“日旰忘食,夜分不寝。”

手胼足胝 胼、胝:手掌、足底的老茧。手掌足底生满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出处:《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手足胼胝,面目黧黑,劳有功者也。”《荀子·子道》:“有人于此,夙兴夜寐,耕耘树艺,手足胼胝以养其亲,然而无孝之名,何也?

手足胼胝 胼、胝:手掌、足底的老茧。手掌足底生满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出处:《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手足胼胝,面目黧黑,劳有功者也。”《荀子·子道》:“有人于此,夙兴夜寐,耕耘树艺,手足胼胝以养其亲,然而无孝之名,何也?”

孳孳矻矻 孳孳:勤勉的;矻矻:辛勤劳作的样子。勤勉不懈的样子。

出处:明·宋濂《故诸暨陈府君墓碣》:“吾生平无他嗜,唯攻文成癖,孳孳矻矻垂四十年。”

坐以待旦 旦:天亮。坐着等天亮。比喻办事勤劳。

出处:《尚书·太甲上》:“先王昧爽,丕显,坐以待旦。”《孟子·离娄下》:“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幸而得之,坐以待旦。”

晨炊星饭 清晨烧早饭,入夜才吃晚饭。形容早出晚归,整日辛勤劳苦。

出处:《旧唐书·张廷珪传》:“又役鬼不可,唯人是营,通计工匠,率多贫窭,,朝驱暮役,劳筋苦骨,箪食瓢饮,晨炊星饭,饥渴所致,疾疹交集。”

晨兴夜寐 兴:起。早起晚睡。形容勤劳辛苦。

出处:《三国志·吴书·韦曜传》:“故勉精历操,晨兴夜寐不遑宁息,经之以岁月,累之以日力。”

承星履草 头戴星光,脚踏草地。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作。

出处:晋·葛洪《(抱朴子)自叙》:“饥寒困瘁,躬执耕穑,承星履草,密勿畴袭。”

戴月披星 身披星星,头顶月亮。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日夜赶路,旅途辛苦。

出处:元·无名氏《冤家债主》第一的:“这大的孩儿披星戴月,早起晚眠。”

俭以养德 节俭有助于养成质朴勤劳的德操。

出处:三国·蜀·诸葛亮《诫子书》:“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克俭克勤 克:能够。既能勤劳,又能节俭。

出处:《尚书·大禹漠》:“克勤于邦,克俭于家。”

克勤克俭 克:能够。既能勤劳,又能节俭。

出处:《尚书·大禹漠》:“克勤于邦,克俭于家。”

昧旦晨兴 指天不亮就起来。多形容勤劳或忧心忡忡难以入睡。昧旦,天将明未明;破晓。

出处:《晋书·简文帝纪》:“何尝不昧旦晨兴,夜分忘寝。”

俛拾仰取 俛,同“俯”。指低头则必拾地上之物,仰首则必取树上之物。形容极其勤劳节俭。

出处:语出《史记·货殖列传》:“然家自父兄子孙约,俛有拾,仰有取,贳贷行贾徧郡国。”

民生在勤 人民的生计在于勤劳。

出处:《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勤而不匮。”

胼手胝足 胼、胝:老茧。手脚上磨出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出处:《荀子·子道》:“耕耘树艺,手足胼胝以养其亲。”

胼胝手足 手脚上磨出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同“胼手胝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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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分鞋破镜的成语故事_500字

全文共 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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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fēn xié pò jìng

成语故事】宋人程怀鹏举被掳到张万户家作奴隶,娶张所掳宦家女某氏作妻。某氏见程怀鹏举才貌非凡,不是久居人下的人,多次劝程逃跑。程怀疑妻子受张唆使试探自己,向张报告,某氏因此被逐。某氏临行,脱下绣鞋一只与程交换,期望日后相见。

【典故】唐·孟棨《本事诗·情感》载,南朝陈徐德言娶陈后主妹乐昌公主为妻,公主有才貌。陈亡之际,德言料不能夫妻相守,于是破一镜,夫妻各执一半,相约日后合镜相会。

【释义】比喻夫妻分离。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夫妻之间

【结构】联合式

【近义词】分钗破镜

【反义词】破镜重圆

【同韵词】白日梦、心安神定、有幸有不幸、打牙打令、哑子做梦、挟主行令、积善余庆、帘窥壁听、祝鮀之佞、班师得胜、......

【示例】明·陶宗仪《辍耕录·贤妻致贵》载,宋程鹏举被虏于张万户家为奴,……娶张所虏宦家女某氏为妻。……妻临行,脱绣鞋一只换程鞋一只,期望日后执此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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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第四个字是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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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四个字是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滚瓜流水 形容说话极其熟练、流利。

涸鲋得水 比喻绝处逢生,有所凭借。同“涸鱼得水”。

涸鱼得水 涸辙之鱼得到水。比喻绝处逢生,有所凭借。

黄尘清水 比喻变化迅速。

黄汤淡水 泛指饮食。同“黄汤辣水”。

黄汤辣水 泛指饮食。

落花流水 原形容暮春景色衰败。后常用来比喻被打得大败。

牛不喝水 强按头 比喻用强迫手段使就范。

千山万水 万道河,千重山。形容路途艰难遥远。

青山绿水 泛称美好山河。

清尘浊水 清尘:喻他人;浊水:喻自己。比喻相隔很远,会面没有希望。

清汤寡水 形容菜肴水太多,佐料少,没有味道。

蜻蜓点水 指蜻蜓在水面飞行时用尾部轻触水面的动作。比喻做事肤浅不深入。

情深潭水 比喻友情深厚。

穷山恶水 穷山:荒山;恶水:经常引起灾害的河流湖泊等。形容自然条件非常差。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泛指自己经历的事,自己知道甘苦。

如鱼得水 好象鱼得到水一样。比喻有所凭借。也比喻得到跟自己十分投合的人或对自己很合适的环境。

十日一水,五日一石 比喻作画构思精密,不轻易下笔。

双瞳剪水 瞳:瞳孔,指眼睛。形容眼睛清澈明亮。

桃花潭水 比喻友情深厚。

拖泥带水 比喻说话做事不干脆利落。

拖人下水 比喻勉强人一道做他不愿做的事(多指坏事)。

望穿秋水 秋水:比喻人的眼睛。眼睛都望穿了。形容对远地亲友的殷切盼望。

污泥浊水 比喻一切落后、腐朽和反动的东西。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源:水源;本:树根。没有源头的水,没有根的树。比喻没有基础的事物。

行云流水 形容文章自然不受约束,就象漂浮着的云和流动着的水一样。

悬河泻水 悬河:瀑布;泻水:水很快地往下流。河水直往下泻。比喻说话滔滔不绝或文辞流畅奔放。

乐山乐水 乐:喜爱,爱好。有人喜爱山,有人喜爱水。比喻各人的爱好不同。

一败如水 形容军队打了大败仗,象水泼到地上那样不可收拾。

一清如水 形容为官廉洁,不贪污、不受贿。也形容十分清洁。

一潭死水 潭:深水坑。一池子死水。比喻停滞不前的沉闷局面。

一衣带水 一条衣带那样狭窄的水。指虽有江河湖海相隔,但距离不远,不足以成为交往的阻碍。

以石投水 象石头投入水里就沉没。比喻互相合得来。

以水济水 用水来给水增味。比喻随声附和,对事情没有好处。

以水救水 引水来救水灾,水势越盛。比喻不仅不加以制止,相反更助长其势。

以水投水 把一条河里的水倒到另一条河里。比喻事物相似,很难辨别。

盈盈一水 比喻相隔不远。

游山玩水 游览、玩赏山水景物。

源头活水 原比喻读书越多,道理越明。现也指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竹篮打水 比喻白费气力,劳而无功。

走花溜水 比喻吹牛,说大话。

悲歌易水 抒写悲壮苍凉的气氛。

裁云剪水 裁行云,剪流水。比喻诗文构思精妙新巧。

餐风宿水 形容旅途的辛苦。

乘高决水 凭借地势居高临下,决口放水。比喻费力小,收效大。

尺山寸水 指每一小块山水。

撮盐入水 ①形容立刻消灭干净。②形容大而化之,什么都不在乎。

大禹治水 禹:三皇五帝时中原的领袖。大禹治理水患为百姓谋福。

重山复水 指山峦重叠,水流盘曲。

登山涉水 爬山过水。比喻历尽艰难。

饭蔬饮水 形容清心寡欲、安贫乐道的生活。

归之若水 归附的势态就像江河汇成大海一样。形容人心所向。

观山玩水 犹言游山玩水。

兼葭秋水 比喻思慕的人。兼,同“蒹”。

蛟龙戏水 比喻刀枪棍棒等武器使得轻松自如,灵活多变。形容武艺精湛纯熟。

乐山爱水 爱好山水风光。

连汤带水 比喻全部,无遗留。

马龙车水 马象游龙,车象流水。形容车马往来不绝。

买臣覆水 覆:泼。比喻事成定局,无法挽回。

马前泼水比喻夫妻离异,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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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形容注意力集中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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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心致志:致:尽,极;志:意志。把心思全放在上面。形容一心一意,聚精会神。

2、专心一意:形容一心一意,集中精力。

3、心无旁骛:旁;另外的;骛:追求。心思没有另外的追求,形容心思集中,专心致志。

4、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5、目不转睛:眼珠子一动不动地盯着看。形容注意力集中。

6、诸事麇集:麇:成群。许多事情集中在一起。

7、聚精会神:会:集中。原指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8、屏气慑息:暂时止住了呼吸。形容心情紧张或注意力过于集中的情状。

9、倾耳注目:注目:集中视线注意看。原形容权势极大,为众敬畏。后也形容注意力极其集中。

10、朝思夕计:朝:早晨。早晚都在思考。形容集中精力思考问题。

11、屏气凝神:屏气:抑制呼吸;凝神:聚精会神。形容意 力高度集中,违心一致。

12、心无二用:指做事要专心,注意力必须集中。

13、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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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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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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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旷日持久成语故事_600字

全文共 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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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kuàng rì chí jiǔ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燕国把有勇有谋的荣封为高阳君,让他带兵攻打赵国。赵王听说后便与平原君赵胜商量,准备割三座城池给齐国以换取齐国大将安平君田单做赵国的大将。赵国大将马服君赵奢不服,坚持要打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赵王不允。

【出处】今得强赵之兵,以杜燕将,旷日持久,数岁,令士大夫余子之力,尽于沟垒。  《战国策·赵策四》

【解释】旷:荒废,耽误。荒废时间,拖得很久。

【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长期拖延

【相近词】经年累月、长此以往、长年累月

【反义词】昙花一现、弹指之间、电光火石

【押韵词】才墨之薮、久仰山斗、获兔烹狗、才占八斗、牛童马走、忘年之友、有为有守、低眉下首、布衣黔首、六阳会首、......

【成语示列】这厮们死守不出,便要旷日持久。  清·陈忱《水浒后传》第十八回

【其它使用】

◎ 是竞争升级还是回归垄断20世纪80年代美国人为了促进竞争,将世界最大公司at&t一分为八,90年代又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并风潮,现在仍有越演越烈的势头,于是有人喊出重建垄断辉煌的口号。

◎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拚搏。

◎ 旷日持久的帕蓬案一时不会有什么惊人结论,希拉克的劝慰也许一时不会被很多法国人接受,然而,维希时期的法国史不会是空白,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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