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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最新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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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风趣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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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古代印度佛经中讲,古时印度有一个小国,国王名叫镜面王。他每天都拜佛诵经,十分虔诚。可是,国内当时流行着很多神教巫道,多数臣民被它们的说教所迷惑,人心混乱,是非不明,很不利于国家的治理。

镜面王很想让其臣民们都归依佛教,于是就想出了一个主意:用盲人摸象的现身说法教育诱导他们。镜面王吩咐侍臣说:“你找一些完全失明的盲人到王城来。”使者很快就凑集了一群盲人,带领他们来到王宫。

使者走进宫殿向镜面王禀报说:“大王,您吩咐找的盲人现已带到殿前。”镜面王说:“你明天一早带领盲人们到象苑去,让他们每人只能触摸大象身体的一个部位,然后马上带他们来王宫前广场。”

第二天上午,镜面王召集所有的大臣和数万平民聚集在王宫前的广场上,沸沸扬扬的人们交头接耳,谁也不知道国王将要宣布什么重大的事情。不一会,使者领着盲人们来到了镜面王的高座前,广场上的人们顿时安静了下来。

镜面王向盲人们问道:“你们都摸到大象了吗?”盲人们齐声回答说:“我摸到大象了!”镜面王又说:“你们每个人都讲述一下大象是什么模样的!”摸到大象腿的盲人首先站出来说:“禀告圣明的国君,大象就像一只盛漆的大圆桶。”

摸到大象尾巴的盲人说:“大王,大象应该像一把扫帚。”摸到大象腹部的盲人说:“大王,大象确实像大鼓。”随后,摸到大象头部的说大象像大勺子,摸到大象牙的说大象像牛角,摸到大象尾巴后部的说大象像棍杖,摸到大象耳朵的则说大象犹如簸箕。

最后,摸到大象鼻子的盲人说:“圣明的大王,大象实在像一根粗绳索。”

一群盲人分成了几伙,吵吵嚷嚷,争论不休,都说自己正确而别人说的不对。他们又纷纷到镜面王前争辩说:“大王!大象的模样确实像我说的那样!”这时,在场的臣民见此都大笑不止,镜面王也意味深长地看着众人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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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有关弄巧成拙的四字成语故事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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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有位画家叫孙知微。专擅长人物画。一次,他受成都寿宁寺的委托,画一幅《九耀星君图》。他用心将图用笔勾好,人物栩栩如生,衣带飘飘,宛然仙姿,只剩下着色最后一道工序。恰好此时有朋友请去他饮酒,他放下笔,将画仔细看了好一会,觉得还算满意,便对弟子们说:这幅画的线条我已全部画好,只剩下着色,你们须小心些,不要着错了颜色,我去朋友家有事,回来时,希望你们画好。

孙知微走后,弟子们围住画,反复观看老师用笔的技巧和总体构图的高妙,互相交流心得。

有人说:你看那水暖星君的神态多么逼真,长髯飘洒,不怒而威。

还有的说:菩萨脚下的祥云综绕,真正的神姿仙态,让人肃然起敬。

其中有一个叫童仁益的弟子,平时专门卖弄小聪明,喜欢哗众取宠,只有他一个人装模作样地一言不发。

有人问他:你为什么不说话,莫非这幅画有什么缺欠?

童仁益故作高深地说:水暖星君身边的童子神态很传神,只是他手中的水晶瓶好像少了点东西。

众弟子说:没发现少什么呀。

童仁益说:老师每次画瓶子,总要在瓶中画一枝鲜花,可这次却没有。也许是急于出门,来不及画好,我们还是画好了再着色吧。

童仁益说着,用心在瓶口画了一枝艳丽的红莲花。不错哦

孙知微从朋友家回来,发现重子手中的瓶子生出一朵莲花,又气又笑地说:这是谁干的蠢事,若仅仅是画蛇添足倒还罢了,这简直是弄巧成拙嘛。童子手中的瓶子,是水暖星君用来降服水怪的镇妖瓶,你们给添上莲花,把宝瓶变成了普通装花的瓶,岂不成了天大笑话。说着,把画撕个粉碎。

众弟子看着童仁益,默默低头不语。

【出处】宋黄庭坚《拙轩颂》:弄巧成拙,为蛇画足。

【释读】本想耍弄聪明,结果做了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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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关于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1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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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人观场 ǎi rén guān cháng 场:戏场。比喻只知道附和别人,自己没有主见。也比喻见识不广

哀鸿遍地 āi hóng biàn dì 比喻到处都是流离失所的灾民

爱才若渴 ài cái ruò kě 才:贤才,人才。爱慕贤才就象口渴想喝水一样,形容十分珍惜人才

爱才如命 ài cái rú mìng 爱惜人才就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

八方支援 bā fāng zhī yuán 形容各方面都支持、援助。

八面驶风 bā miàn shǐ fēng 驶:驾驭。形容善于见风使舵,各方面都兜得转,吃得开

矮人看戏 ǎi rén kàn xì 矮子挤在站着的人群里看戏;看不真切;只好随声附和。

八仙过海 bā xiān guò hǎi 相传八仙过海时不用舟船,各有一套法术,后比喻各自拿出本领或办法,互相竞赛

白发苍苍 bái fà cāng cāng 苍苍:灰白色。形容年迈而头发花白。

白骨露野 bái gǔ lù yě 露:暴露;野:野外。死人的白骨暴露在野外。形容战争或灾难所造成的悲惨景象

白黑不分 bái hēi bù fēn 比喻清浊混乱,是非不明

白黑颠倒 bái hēi diān dǎo 颠倒:错乱。指白黑不分、是非颠倒

白头到老 bái tóu dào lǎo 白头:头发白。指夫妻相爱相守一直到老

白玉无瑕 bái yù wú xiá 瑕:玉上的赤色斑点。洁白的美玉上没有一点疵斑。比喻人或事物完美无缺

白玉微瑕 bái yù wēi xiá 白玉上的小斑点。比喻有些小缺点,美中不足

百废待兴 bǎi fèi dài xīng 兴:兴办。许多已被废置的事情都需要兴办。形容面临着一场大规模的建设事业;有许多事要做。

半筹莫展 bàn chóu mò chǎn 半条计策也施展不出。比喻没有一点办法

抱负不凡 bào fù bù fán 抱负:远大的志向。指有远大的志向,不同一般

变幻莫测 biàn huàn mò cè 变幻:不规则地改变。莫测:无法推测。变化又多又快;使人不可捉摸。

比比皆是 bǐ bǐ jiē shì 比比:一个挨一个;引申为处处;到处;皆:全部。形容某种东西到处都是;很多。

笔扫千军 bǐ sǎo qiān jūn 扫:清除,消灭。形容笔力雄健,雄奇奔放,无所匹敌

宾朋满座 bīn péng mǎn zuò 座:坐位。宾客朋友坐满了席位。形容朋友很多

变化不测 biàn huà bù cè 测:测量,估计。变化无常,无法预料

冰炭不投 bīng tàn bù tóu 投:投合。比喻彼此合不来

百花争妍 bǎi huā zhēng yán 妍:美;艳。各种各样的花儿争奇斗艳。形容繁花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百花争艳 bǎi huā zhēng yàn 各种花草树木竞相开放出艳丽的花朵。

宝刀未老 bǎo dāo wèi lǎo 比喻虽然年龄大了;但精神、体力或本领仍不减当年。

悲从中来 bēi cóng zhōng lái 中:内心。指悲伤的感情从内心发出来

悲歌慷慨 bēi gē kāng kǎi 指激昂高歌,以抒发感慨。形容壮烈的气概

鞭不及腹 biān bù jí fù 及:到。指鞭子虽长,也不能打马肚子。比喻力量达不到

鞭长不及 biān cháng bù jí 鞭:马鞭子;及:够得上。马鞭子虽长,也打不到马肚子。比喻相隔太远,力量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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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猜成语游戏作文400字

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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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教室里时不时传来一阵笑声,原本平静的班级一下子沸腾起来。奇怪,为什么今天我们幸运星小记者班里这么热闹呢?因为我们在玩猜语游戏呀!老师把大家分成3组,每组2人,看哪组猜对的成语最多,哪组就是优胜冠军。

第一场,我和胡凯瑞首先上场。由于我是第一次玩这个游戏,心里有点紧张,老师一亮出题目,我就很着急。开始动手动脚起来,只是不说话,有些笨拙的动作还惹得周围的同学直发笑。

胡凯瑞也看着我无可奈何地笑了。后来我的动作总算流畅了一些,也开始用语言提示对方,可时间到了,只答对了三个,胡凯瑞直叹气,还说我是“猪队友”。

第二场,是胡梓涵和方立可,在猜“闻鸡起舞”这个成语时,方立可假装是只鸡,卖力地表演着,这时胡凯瑞突然在一旁说:“闻鸡流口水”,顿时我们的笑声快把屋顶给掀翻了。

这节课很快就过去了,这场游戏不仅锻炼了我们的表演能力,又让我们积累了许多成语,我还知道了很多成语的意思。真是一次有趣的活动!

我心里暗下决定,要认真积累成语,同时提升一下自己的表演能力,好参与到下一次的比赛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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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无什么无什么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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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无义】:没有一点情义。形容冷酷无情。

【无穷无尽】:穷:完。没有止境,没有限度。

【无拳无勇】:拳:力气,力量。没有武力,也没有勇气。

【无声无臭】:臭:气味。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无声无息】: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无时无刻】:时时刻刻。表示毫不间断。

【无思无虑】:没有什么可放在心上的。形容胸襟开阔,也形容无所用心。

【无依无靠】:形容孤苦无依。

【无影无踪】:踪:踪迹。没有一点踪影。形容完全消失,不知去向。

【无忧无虑】:没有一点忧愁和顾虑。

【无尤无怨】:尤:怨恨。毫无怨恨。

【无缘无故】:没有一点原因。

【无怨无德】:既没有怨恨,也没有恩德。指彼此间没有恩怨关系。

【无背无侧】:不能辨清背叛倾仄之人。

【无边无际】:际:边缘处。形容范围极为广阔。

【无边无沿】:形容范围极为广阔。同“无边无际”。

【无边无垠】:形容范围极为广阔。同“无边无际”。

【无大无小】:①无论大小。指举国上下。②不分年长年幼、辈份大辈份小。

【无党无偏】: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同“无偏无党”。

【无颠无倒】:犹言颠颠倒倒。指精神错乱。无,语助词,无义。

【无適无莫】:適:厚;莫:薄。对人没有什么亲疏厚薄。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无法无天】: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任意干坏事。现多形容违法乱纪,不受管束。

【无根无蒂】:蒂:花或瓜果与枝茎相连的部分。比喻没有依靠,没有牵累。

【无毁无誉】:既无毁谤,也无称誉。形容很平常。

【无尽无休】:没完没了(含有厌恶的意思)。

【无旧无新】:不分是旧交还是新交。

【无咎无誉】:咎:过失;誉:称扬、赞美。既没有错误,也没有功绩。比喻工作表现一般。

【无拘无束】:拘、束:限制、约束。形容自由自在,没有牵挂。

【无可无不可】:表示怎样办都行,没有一定的主见。

【无偏无党】:偏:不公正;党:偏私。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

【无父无君】:孟轲斥责墨翟、杨朱之语。后以讥刺无伦常者。

【无挂无碍】:没有任何牵挂。同“无罣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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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以见字开头的成语含解释

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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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利思义: 看到货财,要想到道义。

见利忘义: 见到有利可图就不顾道义。

见猎心喜: 猎:打猎。看到打猎心里就高举。比喻看见别人在做的事正是自己过去所喜好的,不由得心动,也想试一试。

见钱眼开: 看到钱财,眼睛就睁大了。形容人贪财。

见势不妙: 看到形势不好。

见死不救: 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

见所未见: 看到从来没有看到过的。形容事物十分稀罕。

见微知著: 微:隐约;著:明显。见到事情的苗头,就能知道它的实质和发展趋势。

见贤思齐: 贤:德才兼备的人;齐:相等。见到德才兼备的人就想赶上他。

见义勇为: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见异思迁: 迁:变动。看见另一个事物就想改变原来的主意。指意志不坚定,喜爱不专一。

见缝就钻: 比喻到处钻营或利用各种空子

见小暗大: 指小事清楚,大事糊涂。

见卵求鸡: 看到鸡蛋,就希求蛋化为鸡,而来司晨报晓。比喻言之过早。

见可而进,知难而退: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攻和退却。

见智见仁: 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或角度有不同的看法。

见义敢为: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同“见义勇为”。

见义当为: 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同“见义必为”。

见义必为: 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

见噎废食: 比喻遇到偶然挫折就停止应作的事。

见财起意: 见人钱财,动起歹念。

见多识广: 识:知道。见过的多,知道的广。形容阅历深,经验多。

见风使舵: 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见缝插针: 比喻尽可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空间或时间。

见怪不怪: 看到怪异的现象不要大惊小怪。指遇到不常见的事物或意外情况,要沉着镇静。

见机行事: 看具体情况灵活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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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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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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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伦不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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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伦不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伦不类

【汉语注音】:bù lún bù lèi

【成语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六十七回:“王夫人听了,早知道来意了。又见他说的不伦不类,也不便不理他。”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补语;比喻不规范与不成样子;强调不规范,多用于事或物。

【不伦不类的意思】:不伦:不同类;不像这一类,也不像那一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也指将互不相关的事物拿来作比拟。

【不伦不类的近义词】:非僧非俗、非驴非马、不三不四、中规中矩、有板有眼、一本正经、有模有样;

【不伦不类的反义词】:正襟危坐、一本正经;

【不伦不类的故事】

《红楼梦》中有这样一段:薛蟠从江南带回两箱东西送给薛姨妈及宝钗,工于心计的宝钗把土产绫罗绸缎及洋货分成许多份,送给贾府上上下下的姊妹们,林黛玉自然而然少不了,贾环那里她也没有忘记,赵姨娘感激涕零地夸奖宝钗说:“难怪都说宝丫头做人大方,她哥哥能带多少东西回来?她挨门送,连我这样没时运的她都想到。若是那黛玉,对我们正眼也不瞧,哪里肯送东西?”她想起宝钗是王夫人的亲戚,想到王夫人那里买个好,便到王夫人的房子嬉皮笑脸地说:“你瞧这是宝姑娘送给环哥的,宝姑娘想得周到,真是大户人家的闺女,怎么不叫人敬重?怪不得老太太成天赞不绝口地夸她!”王夫人本来就对赵姨娘爱理不理,她说的话又不伦不类,就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给你了就收了去拿给环哥玩罢……”赵姨娘是来讨好的,没想碰了一鼻子灰,只得讪讪地回到自己房中。

【不伦不类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一回:“赵元常见他的为人呆头呆脑,说的话不伦不类,又想到制台刚才待他的情形,恐怕事情不妙。”

《李书华、李宗伺致胡适》:“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 《光明日报》1982.08.19”:“‘瞧我磨的剪子多快,你想剪天上的云做一床天大的被,也剪得动’……我觉得这样描写老渔民是不伦不类。”

【不伦不类造句】

我们握手之后小心翼翼地交换了名片,然后我翻来覆去地看着手上这张有点儿不伦不类的名片。

他一番话说得不伦不类,倒没有油腔滑调的感觉,反而配合着他腔调给人一种卷土重来的乐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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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罚不当罪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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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罚不当罪是指处罚和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或过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罚不当罪

【汉语注音】:fá bù dāng zuì

【成语出处】:战国.荀况《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可与“赏不当功”连用。

【罚不当罪的意思】:罚:惩罚;当:相当,相称。处罚和罪行不相当,多指处罚过重或过轻。

【罚不当罪的近义词】:蹊田夺牛、罪大恶极、罪不容诛、罪不当罚;

【罚不当罪的反义词】:罚当其罪、罪有应得、赏不当功、赏罚分明;

【罚不当罪的故事】

战国时期,赵国赫赫有名的思想家荀况主张刑罚要严明,对犯罪的应根据罪行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人不偿命,伤人不判刑,就会纵容犯罪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有人说:“古代没有肉刑,只是象征性地用刑。”这种办法在昏乱的现代是行不通的。这样做犯罪行为将层出不穷,因为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荀况开诚布公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个人的地位要和品德相称,官职要和才能相称,赏赐要和功劳相称。如果不这样就会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严重的后果。“罚不当罪”这个成语来源于荀况的《正论》。原文如下:“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罚不当罪例句】

清.张廷玉《明史.列传第九十八》:“致朝廷之上,用者不贤,贤者不用;赏不当功,罚不当罪。”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

【罚不当罪造句】

他虽然是个放荡不羁的人,但却不致于恶贯满盈,所以这次对他的判决的确是有些罚不当罪。

法官必须明察秋毫,讲求实事求是,同一个案件主犯跟从犯受同样的刑罚,那肯定是罚不当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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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疯狂”成语大战作文600字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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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吔!”一阵震耳欲聋的欢呼声响了起来,原来是我们306班在“play”呢!

到底“play”什么呢?是“成语猜猜猜”。规则是:一个同学在台前猜,另一个同学在台后表演动作,让台前的同学猜是哪一个成语。

第一组上场的是两位男生,等他们各就各位后,表演开始了。首先出示的成语是“捶胸顿足”,表演的同学眉头立刻舒展开来,只见他两只手用力地捶着胸口,表示“捶胸”,接着他又使出九牛二虎之力,使劲跺着,那声音如同“天崩地裂”,耳朵都快被震聋了。虽说表演者十分卖力,可猜者仍然一脸迷茫,表演的男生心急如焚,一会儿使劲捶胸,一会儿跺脚,但猜者虽在苦思冥想,可依然对答案毫无头绪。我开始暗暗高兴,心想:“哈哈,你们输定了……”就在这时,猜者忽然张口说话了,我不由得紧张起来,结果他的答案是“力大如牛”。我捧腹大笑,这轮男生得0分。

紧接着轮到女生了。虽然表演的同学竭尽全力,可猜的同学却一脸茫然,我们也大败,比分0比0,唉!最后一局由老师出题,男生女生比谁先猜出答案。我的心一下子像弦一样绷紧了,等待成语出现。当“鸡飞狗跳”这个成语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一下子轻松了,这还不简单?女生抢到了答题权,只见女生表演者做出了一只鸡的模样,然后又做出飞的样子,接着叫了几声“汪汪汪”,表示狗,最后做出奋力往上跳的动作。她把目光转向了女生猜者,只见她眉头紧锁,沉思了一会儿,忽然叫道:“鸡飞狗跳!”“太棒了、太棒了……”我们大声欢呼。

玩了这个游戏让我明白,要平时多积累成语,这样,玩游戏时才能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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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带牛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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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牛马不相及

比喻事物彼此毫不相干。同“风马牛不相及”。

出处:梁启超《天演学初祖达尔文之学说及其传略》:“夫孰知兰之生产,与彼风牛马不相及之猫,有此若大关系乎?”

服牛乘马

役使牛马驾车。

出处:《周易·系辞下》:“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 自轩辕以来,~,今辇以人负,则人代畜。★《新唐书·王求礼传》

割鸡焉用牛刀

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牛的成语

出处:《论语·阳货》:“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夫子莞尔而笑,曰:‘割鸡焉用牛刀。’” “~”?不劳温侯亲往,吾斩众诸侯首级,如探囊取物耳。★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五回

隔山买老牛

比喻人办事冒失,没有弄清情况,就轻易决定。

出处:无

归马放牛

把作战用的牛马牧放。比喻战争结束,不再用兵。

出处:《尚书·武成》:“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 那些王侯将相何尝得一日的安闲?好容易海晏河清,~。★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二十一回

汗牛充栋

栋:栋宇,屋子。书运输时牛累得出汗,存放时可堆至屋顶。形容藏书非常多。—— 带牛的成语

出处:唐·柳宗元《陆文通墓表》:“其为书,处则充栋宇,出则汗牛马。” 世传养生术,~,行而效者谁也?★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封三娘》

汗牛充屋

形容藏书非常多。同“汗牛充栋”。

出处:清·方东树《〈切问斋文抄〉书后》:“非要非玄,而冗长并录,是《书》不止百篇,《诗》不止三百。非惟汗牛充屋,不能尽载,且适以罔道迷人。”

汗牛塞栋

形容藏书非常多。同“汗牛充栋”。

出处:明·唐顺之《胡贸棺记》:“余不自揆,尝取《左氏》、历代诸史及诸大家文字所谓汗牛塞栋者,稍删次之以从简约。”

呼牛呼马

呼:称呼。称我牛也好,称我马也好。比喻别人骂也好,称赞也好,决不计较。—— 牛的成语

出处:《庄子·天道》:“昔者子呼我牛也,而谓之牛,呼我马也,而谓之马。” ~,无关轻重也。★清·俞樾《七侠五义序》

呼牛作马

比喻别人骂也好,称赞也好,决不计较。同“呼牛呼马”。

出处:《庄子·天道》:“昔者子呼我牛也,而谓之牛,呼我马也,而谓之马。” 时不偶,且躬操敝帚,任他人~,只低头。★明·徐复祚《宵光记·慰弟》

鸡口牛后

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出处:《战国策·韩策》:“臣闻鄙语曰:‘宁为鸡口,无为牛后。’”

鸡尸牛从

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带牛的成语

出处:《战国策·韩策》:“臣闻鄙语曰:‘宁为鸡口,无为牛后。’”

瘠牛羸豚

瘠:瘠瘦;羸:病弱的。瘦弱的牛和猪。比喻弱小的民族或国家。

出处:清·梁启超《匈加利爱国者噶苏士传》:“杜兰斯哇人,撒逊人等,亦随其所敌视之马哥耶族,同成灰烬。瘠牛羸豚,坐待割。”

茧丝牛毛

形容功夫细密。

出处:清朝黄宗羲《答万充宗质疑书》:“吾兄经术,茧丝牛毛,用心如此,不仅当今无与绝尘,即在先儒亦岂易得哉?”

襟裾马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 牛的成语

出处:语出唐·韩愈《符读书城南》诗:“人不通古今,马牛而襟裾。” 厌~,笑衣冠沐猴。★元·汪元亨《朝天子·归隐》曲

鲸吸牛饮

鲸吸:像鲸鱼吸水一样。如鲸吸百川,似牛饮池水。比喻放量狂饮。

出处:汉·韩婴《韩诗外传》第四卷:“桀为酒池,可以运舟,糟丘足以道望十里,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 唐·杜甫《饮中八仙歌》:“饮如长鲸吸百川。:

九牛二虎之力

比喻很大的力气。常用于很费力才做成一件事的场合。

出处:元·郑德辉《三战吕布》楔子:“兄弟,你不知他靴尖点地,有九牛二虎之力,休要放他小歇。” 费了~,把这件事弄妥了,未曾涉讼。★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十七回

九牛拉不转

形容态度十分坚决。—— 带牛的成语

出处:无

九牛一毫

九条牛身上的一根毛。比喻极大数量中极微小的数量,微不足道。

出处: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 ~莫自夸,骄傲自满必翻车。★陈毅《感事书怀·七古·手莫伸》诗

九牛一毛

九条牛身上的一根毛。比喻极大数量中极微小的数量,微不足道。

出处: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 此在县官,特~耳,而可使一邑数万家免于穷困游离。★宋·陆九渊《与宋漕书》

裾马襟牛

像马牛穿上人的衣服。比喻没有头脑和无知。亦作“襟裾马牛”。—— 牛的成语

出处:唐韩愈《符读书城南》诗:“人不通古今,马牛而襟裾。” 我若做浪蝶游蜂,老天呵,须教是~。★明高濂《玉簪记·姑阻》

快犊破车

跑得快的牛犊会把车拉翻。比喻年轻气盛的人应当懂得克制。

出处:《晋书·石季龙载记》:“快牛为犊子时,多能破车,汝当小忍之。”

老牛破车

老牛拉破车。比喻做事慢吞吞,一点不利落。也比喻才能低。

出处:无 要想完成这顶任务,就不能像老牛破车似的,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

老牛舐犊

舐:舔;犊:小牛。老牛舔小牛。比喻父母疼爱子女。—— 带牛的成语

出处:《后汉书·杨彪传》:“愧无日磾先见之明,犹怀老牛舐犊之爱。” ~,情所难禁。★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七十七回

犁牛骍角

比喻劣父生贤明的儿女。同“犁生骍角”。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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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间不容发成语故事

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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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jiàn bù róng fà

【典故】系绝于天,不可复结,坠入深渊,难以复出,其出不出,间不容发。汉·枚乘《上书谏吴王》

【释义】间:空隙。空隙中容不下一根头发。比喻与灾祸相距极近或情势危急到极点。

【用法】作定语;比喻事物很精密或时间紧迫

【结构】主谓式

【近义词】间不容缕

【押韵词】深文周内、材疏志大、承上起下、肘腋之下、瞒天要价、一筹不画、由小见大、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没巧不成话、顺流而下、......

【年代】古代

【谜语】和尚庙尼姑庵

成语故事】西汉时期,吴王刘濞准备谋反,他的谋士枚乘认为不可为,就写《上书谏吴王》说:马刚受惊吓就打鼓吓它,线将断又吊重物,这两者危险程度相近,中间容不下一根头发,请大王深思。刘濞没有理睬。枚乘只好改投奔别人了

【成语示例】这事间不容发,明天就上个折子,一定要争回此事。清·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第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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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姑妄言之成语故事_400字

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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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gū wàng yán zhī

成语故事】宋代文学家苏轼早年在杭州做官,因写诗讽刺朝政,得罪了皇帝,被贬到黄州。晚年又再次被贬到海南儋州。苏轼到儋州后,因偏远荒凉,常读书写作,邀请朋友“姑妄言之”讲笑话,晚年写笑话集《艾子》。

【出处】予尝为女妄言之,女亦以妄听之奚。 《庄子·齐物论》

【解释】姑且随便说说,不一定有什么道理。

【用法】作谓语、定语;与“姑妄听之”连用

【近义词】随便说说

【相反词】姑妄听之

【英语】tell some body something

【成语举例】这不过姑妄言之罢了,哪一个能办这件事? 《九命奇冤》第二十九回

【成语造句】

◎ 这方面的原因笔者姑妄言之,可能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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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成语故事读后感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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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障木】是个成语,它所说的故事是楚国有个书呆子。家里很穷。一天从书上看到‘‘如果得到螳螂扑捉知了时用来遮身的那片叶子,就可以把自己隐蔽起来,谁也看不见’于是他就在树林转,寻找螳螂遮身的叶子。终于他看到了螳螂遮身的叶子了。他扑了上去,但是那片叶子掉地上和其它的叶子混在一起了,找不到那片叶子,他只好把全部叶子带回家了。怎样才能找到那片叶子呢、他只好一片一片放在头上问老婆看不看的见他,最后,他老婆被问烦了,就说看不见。他乐坏了。就用叶子遮住自己,来到街上。当着店主的面拿店里的东西。店主奇怪极了。就把他送官府了,当官府知道了原因后,就哈哈大笑,把他给放了。

读了这个故事,你是不是感到很有趣。这么一个故事用四个字就概括了,让我们一看这四个字,就知道它是什么故事。这个成语用我们现在的解释是指一个人看不到事物的全貌。成语是历史的积淀,每个成语都是一个故事。阅读成语故事,可以了解历史、学习知识、积累优美的语言。所以让我们一起去看成语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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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形容注意力集中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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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心致志:致:尽,极;志:意志。把心思全放在上面。形容一心一意,聚精会神。

2、专心一意:形容一心一意,集中精力。

3、心无旁骛:旁;另外的;骛:追求。心思没有另外的追求,形容心思集中,专心致志。

4、全神贯注: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5、目不转睛:眼珠子一动不动地盯着看。形容注意力集中。

6、诸事麇集:麇:成群。许多事情集中在一起。

7、聚精会神:会:集中。原指君臣协力,集思广益。后形容精神高度集中。

8、屏气慑息:暂时止住了呼吸。形容心情紧张或注意力过于集中的情状。

9、倾耳注目:注目:集中视线注意看。原形容权势极大,为众敬畏。后也形容注意力极其集中。

10、朝思夕计:朝:早晨。早晚都在思考。形容集中精力思考问题。

11、屏气凝神:屏气:抑制呼吸;凝神:聚精会神。形容意 力高度集中,违心一致。

12、心无二用:指做事要专心,注意力必须集中。

13、一心一意:只有一个心眼儿,没有别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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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觥筹交错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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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觥筹交错形容众人聚饮场面喧杂和热闹的情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觥筹交错

【汉语注音】:gōng chóu jiāo cuò

【成语出处】:北宋.欧阳修《醉翁亭记》:“宴酣之乐,非丝非竹,射者中,奕者胜,觥筹交错,起坐而喧哗者,众宾欢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中性成语;用于描写酒宴。

【觥筹交错的意思】:觥:盛酒的器具;筹:行酒令时使用的码子。酒器和酒筹交互错杂地摆放着。形容众人聚饮场面喧杂和热闹的情景。

【觥筹交错的近义词】:走斝飞觥、杯盘狼藉、传杯弄盏、杯觥交错;

【觥筹交错的反义词】:自斟自饮;

【觥筹交错的故事】

著名诗人欧阳修自称为“醉翁”,他在担任滁州太守的时侯经常去地处滁州西南处的琅琊山玩,琅琊山上有个叫做酿泉的地方,酿泉上有一个小亭子,欧阳修给这个亭子取了个名字叫作“醉翁亭”。欧阳修经常带着朋友们到这个亭子来喝酒聚会,他还写了一篇著名的散文,名字叫作《醉翁亭记》。在《醉翁亭记》里对来玩的客人们在亭子里玩乐的情景这样描述道:“宴酣之乐,非丝非竹;射者中,弈者胜,觥筹交错,坐起而喧哗者,众宾欢也。”“觥筹交错”跟“杯盘狼籍”所表现的意思是差不多的。

【觥筹交错例句】

先秦.无名氏《诗经.小雅.楚茨》:“为宾为客,献酬交错。礼仪卒度,笑语卒获。神保是格,报以介福,万寿攸酢!”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十一回:“当下桂卿姐儿两个,唱了一套,席上觥筹交错饮酒。”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七回:“却説那个长姐儿看着两位奶奶合大爷这番觥筹交错,心里明知‘神仙不是凡人作’,却又不能没个‘梦到神仙梦也甜’的非非想。”

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余大先生抬头看尊经阁上绣衣朱履,觥筹交错。”

茅盾《锻炼》三:“而在入席以后,觥筹交错之际,酒多话多,从社会琐闻谈到国家大事的当儿,严伯谦带着五分酒意,发表了两次卓见。”

【觥筹交错造句】

租客经常兴高采烈的在客厅里觥筹交错吃喝玩乐,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日子。

新时代的土豪们早已经不再满足杯盘上的觥筹交错,他们更期待有精彩的男欢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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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冯生弹铗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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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feacute;ngshēngdagrave;njiaacute;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齐国相国孟尝君的门客冯驩因不受重视,三次弹其铗而唱歌:“长铗归来乎!食无鱼!出无车!无以为家!”孟尝君听后,深受感动,一一满足他的要求。冯驩借去薛地收债的机会为孟尝君谋划,营造三窟,使孟尝君在失势后也能立于不败之地。

【典故】参见“冯驩弹铗”。

【释义】指怀才不遇或有才华的人希望得到恩遇。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近义词】冯驩弹铗

【同韵词】以华治华、勾爪居牙、薰莸不杂、疑似之迹,不可不察、信赏必罚、确固不拔、花信年华、老练通达、快刀斩麻、抱罪怀瑕、......

【成语举例】张掾秋风频怅望,冯生弹铗未归来。  清·钱芳标《击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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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带火字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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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火积薪 厝:放置;薪:柴草。把火放到柴堆下面。比喻潜伏着很大危险。

灯火辉煌 形容夜晚灯光明亮的繁华景象。

烽火连年 烽火:古时边防报警的烟火。比喻战火或战争。指战火连年不断。

烽火连天 形容战火遍及各地。

烽火四起 战争的火焰从四面八方燃烧起来。形容边防不安宁,四处有敌人进犯。

膏火之费 膏:点灯的油;膏火:灯火。借指求学的费用。

膏火自煎 比喻有才学的人的人因才得祸。

篝火狐鸣 夜里把火放在笼里,使隐隐约约象磷火,同时又学狐叫。这是陈涉、吴广假托狐鬼之事以发动群众起义的故事。后...

近火先焦 比喻跟祸事最接近的人首先遭殃。

救火投薪 为了扑灭火焰而将木柴扔进火中。比喻采取错误的办法,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救火扬沸 沸:开水。比喻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形容情况危急。

烈火辨日 在烈火中能辨别玉的好坏。比喻在关键时刻能看出一个人的节操。

烈火轰雷 形容性情暴躁,爱发脾气。

烈火见真金 真金是不怕烈火烧的,所以只有在烈火中才能鉴别出是不是真金。比喻在关键时刻最能考验人。

烈火烹油 比喻声势气焰很盛。

炉火纯青 道士炼丹,认为炼到炉里发出纯青色的火焰就算成功了。后用来比喻功夫达到了纯熟完美的境界。

明火执杖 点着火把,拿着武器。原指公开抢劫。后比喻公开地、毫不隐藏地干坏事。

怒火中烧 怒气象火一样在心中燃烧。形容怀着极大的愤怒。

灯火万家 家家都点上灯。指天黑上灯的时候。亦形容城镇夜晚的景象。

蹈火赴汤 比喻不避艰险。

蹈火探汤 比喻不避艰险。同“蹈汤赴火”。

石火风灯 比喻为时短暂。

石火风烛 比喻为时短暂。

石火光阴 表示光阴之迅速,一眨眼就要过去。

放火烧山 比喻煽风点火,挑拨离间。

烽火相连 烽火:古代边防报警的烟火。指边防常抓不懈,比喻战火不断。

忿火中烧 犹言怒火中烧。

饥火烧肠 形容饥饿难忍。

救火拯溺 形容紧急救助陷于困境中的人。同“救焚拯溺”。

撩火加油 犹言火上加油。在一旁助威增加他人的愤怒或助长事态的发展。

烈火干柴 比喻男女欢情很深。

烈火真金 烈火:熊熊大火,猛烈的火。真金不惧火炼,在烈火中可以鉴别出真正的黄金。

明火持杖 形容公开抢劫或肆无忌惮地干坏事。同“明火执仗”。

明火执械 形容公开抢劫或肆无忌惮地干坏事。同“明火执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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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心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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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心机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苦心极力】:费尽心机,使出了全部力量。

【苦心竭力】:费尽心机,使出了全部力量。

【劳心苦思】:费尽心机,苦思焦虑。

【了无城府】:城府:城市和官署,指难以揣度的心机。比喻胸怀坦荡,无所隐藏。

【日拙心劳】:日:逐日;拙:笨拙;心劳:费尽心机。现多指做坏事的人,虽然使尽坏心眼,到头来不但捞不到好处,处境反而一天比一天糟。

【三毛七孔】:指心思,心机。

【使心用幸】:用心机。同“使心作幸”。

【使心用倖】:用心机。同“使心作倖”。

【使心作幸】:用心机。亦作“使心用幸”。

【使心作倖】:用心机。亦作“使心用倖”。

【不设城府】:城府:比喻心机。对人处事不用心机,诚恳坦率。

【不事城府】:城府:城市和官署,指难以揣度的心机。比喻胸怀坦荡,无所隐藏。

【城府深沉】:城府:城市和官府,比喻深远用心。形容待人处事的心机深沉,使人难以揣测。

【锋芒不露】:锋芒:刀剑的尖端,比喻显露出来的才干或心机;露:显露。有才干或心机却不外露。形容满腹才干或心机,表面上看不出来。

【勾心斗角】:原指宫室建筑结构的交错和精巧。后比喻用尽心机,明争暗斗。

【钩心斗角】:心:宫室中心;角:檐角。原指宫室建筑结构的交错和精巧。后比喻用尽心机,明争暗斗。

【枉费心力】:犹言枉费心机。指白费心思。

【枉费心思】: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枉用心机】: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心无城府】:城府:城市和官署,指难以揣度的心机。比喻胸怀坦荡,无所隐藏。

【心逸日休】:指不费心机,反而越来越好。

【胸有城府】:形容心机深沉,毫不外露,难于窥测。

【机巧贵速】:机巧:机灵、巧妙。巧施心机,贵在迅速及时。

【剑戟森森】:比喻人心机多,很厉害。

【外愚内智】:外形笨拙憨厚,内心机智聪明。

【枉费心计】: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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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牛的成语带解释

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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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山濯濯】(1)形容山区林木被砍伐殆尽。(2)转化其义,形容一个人头顶光秃秃的样子。

【牛角挂书】形容勤奋向学。与“悬梁刺股”、“囊萤夜读”、“凿壁借光”意同。

【牛鬼蛇神】(1)形容一个人面貌丑陋吓人。(2) 比喻行事荒诞凶恶之人。

【牛头马面】(1)形容一个人面貌丑陋吓人。(2) 比喻行事荒诞凶恶之人。

【牛马风尘】形容人奔走于道途,风尘仆仆,非常劳累。

【牛溲马勃】比喻低贱之人或物。

【牛鼎烹鸡】比喻大材小用。

【牛头不对马嘴】比喻两件事完全不能凑在一起,通常用来形容一个人答非所问。

【汗牛充栋】喻书籍很多。

【泥牛入海】喻一去不复返,毫无踪迹。

【疤丁解牛】比喻对事物了解透澈,做事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对牛弹琴】喻不解风情。

【钻牛角尖】比喻思想固执,自困于绝境。

【初生之犊】以刚出生的小牛什么都不怕来比喻初出社会的人,遇事不怕难、不怕恶势力。

【舐犊情深】形容父母爱子女之情。

【黎牛之子】比喻父恶子贤。

【风马牛不相及】比喻毫不相干。

【一牛吼地】比喻较短的距离。

【九牛一毛】比喻微不足道。亦作牛之一毛。

【九牛二虎】比喻极大的力气。

【丙吉问牛】称誉官吏关心民间疾苦或借指居丞相之要职。亦有借以反讽官吏本末倒置。

【休牛放马】比喻天下升平,不再动用干戈。亦作休牛归马、休牛散马。

【做牛做马】比喻工作勤奋劳苦。

【偷渡黄牛】专门从事非法偷渡勾当的仲介人。

【亡羊得牛】比喻损失小而获益大。

【床下牛斗】比喻神经过敏。

【庖丁解牛】比喻对事物了解透澈,做事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

【如牛负重】比喻负担沉重。

【呼牛作马】比喻是非本无一定的标准,毁誉随人而定,不加计较。亦作呼牛呼马。

【吴牛喘月】比喻见到曾受其害的类似事物而过分害怕惊惧,或形容天气酷热。

【问牛知马】比喻从旁推敲以得知事实真相。亦作问羊知马。

【大吹牛皮】形容言语夸张不实。

【放牛吃草】比喻自由行动。

【放牛归马】比喻休兵不战,一片太平气象。

【多如牛毛】形容非常多。

【土牛木马】比喻有其名而无实用。

【壮气吞牛】形容气势雄壮远大。

【甯戚饭牛】泛指自我推荐而获重用。亦作甯戚扣角。

【带牛佩犊】比喻弃武务农。

【屠牛朝歌】比喻贤德之士尚未被赏识任用。亦作朝哥鼓刀。

【对牛弹琴】比喻对不懂道理的人讲道理或讲话不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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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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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的成语比较少见,但平时也可以多积累一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三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安乐窝:泛指安静舒适的住处。

百世师:品德学问可以做为百代的表率。

杯中物:杯子中的东西,指酒。

闭门羹:拒绝客人进门叫做让客人吃闭门羹。

不成器:器:指人的度量、才干。不能成为有用的器物。多用以指人气质平庸,不能有所成就,没有什么出息。有时也指不学好,自甘堕落。

掉书袋:掉:摆动,摇动。指说话或写文章好引用古书言词来卖弄自己的学识渊博。

东道主:泛指接待或宴客的主人。

恶作剧:捉弄人的使人难堪的行动。

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二把刀:称对某项工作知识不足、技术不高的人。

赶浪头:指跟在大众后面做一些适应当前形势的事。

刮地皮:比喻贪官污吏千方百计地搜刮人民的财产。

假惺惺:假心假意的样子。

紧箍咒: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金箍紧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空城计: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

口头禅:原指和尚常说的禅语或佛号。现指经常挂在口头上而无实际意义的词句。

老江湖:指在外多年,很有阅历,非常世故的人。

里程碑:路旁标志里数的碑。比喻在历史进程中可作为标志的重大事件。

露马脚:比喻暴露了隐蔽的事实真相。

乱弹琴:比喻胡扯或胡闹。

马后炮:象棋术语。比喻不及时的举动。

马前卒:旧时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在比喻为人奔走效力的人。

门外汉:指外行人。

闷葫芦:比喻很难猜透而令人纳闷的话或事情。

迷魂汤:比喻迷惑人的语言或行为。

迷魂阵:比喻使人迷惑而上当的圈套、计谋。

莫须有:原意是也许有吧。后指凭空捏造。

鸟兽散:形容成群的人象鸟兽逃散一样纷乱地散去(多形容敌人溃逃)。

跑龙套:原指戏曲中拿着旗子做兵卒的角色,后比喻在人手下做无关紧要的事。

泼冷水:比喻挫伤别人的热情或兴致。

破天荒:指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事。

敲边鼓:比喻从旁帮腔或助势。

敲门砖:敲门的砖石,门敲开后就被抛弃。比喻骗取名利的初步的工具。

敲竹杠:比喻利用别人的弱点或以某事为借口来讹诈。

肉中刺:比喻最痛恨而急于除掉的东西。

杀风景:损坏美好的景色。比喻在大家高兴的时候,突然出现使人扫兴的事物。

试金石:一种黑色坚硬的石块,用黄金在上面画一条纹,就可以看出黄金的成色。比喻精确可靠的检验方法。

耍花腔:用虚假而动听的话骗人。

替罪羊:古代犹太教祭礼是替人承担罪过的羊。比喻代人受过。

五里雾:比喻模糊恍惚、不明真相的境界。

下马威:原指官吏初到任时对下属显示的威风,后泛指一开始就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威力。

想当然:凭主观推断,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笑面虎: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眼中钉:比喻心中最厌恶、最痛恨的人。

一刀切:比喻用划一的办法处理情况或性质不同的事物。

一风吹:比喻完全勾销(多指决定、结论等)。

一溜烟:形容跑得很快。

一窝蜂:一个蜂巢里的蜂一下子都飞出来了。形容许多人乱哄哄地同时说话或行动。

应声虫:比喻自己胸无主张,随声附和他人。

执牛耳:古代诸侯订立盟约,要割牛耳歃血,由主盟国的代表拿着盛牛耳朵的盘子。故称主盟国为执牛耳。后泛指在某一方面居最有权威的地位。

逐客令:秦始皇曾下令驱逐从各国来的客卿。后指主人赶走不受欢迎的客人为下逐客令。

走过场:形容办事只在形式上过一下,却不实干。

抱不平:遇见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帮助弱小的一方。

不旋踵:来不及转身。比喻时间极短。也指不退却。

杵臼交:指不计贫贱的交谊。

打边鼓:指从旁鼓吹、协助。

打死虎:比喻抨击已失威势的人。

东窗计:指谋害忠良的阴谋诡计。

石尤风:指打头逆风。

耳报神:指暗中通风报信的人。

耳旁风:同“耳边风”。在耳边吹过的风。比喻听了不放在心上的话。

放冷箭:乘人不备,放箭伤人。比喻暗中伤人。冷箭:暗箭。

风马牛:风:放逸,走失。指齐楚两地相离甚远,马牛不会走失至对方地界。后用以比喻事物之间毫不相干。同“风马牛不相及”。

附骥尾:附着在千里马的尾巴上。比喻仰仗别人而成名。常作谦词。

故纸堆:指大量的古旧书籍、资料。含贬义。比喻人埋首研读古书,不知人情世故。

虎而冠:冠:把帽子戴在头上。比喻生性残虐的人。

急先锋:比喻冲锋在前或积极领头的人。

假慈悲:慈悲:慈善,怜悯。表面上装出一付慈爱怜悯的样子。

九回肠:形容回环往复的忧思。回肠:形容内心焦虑不安。

九折臂:九:泛指多次;折:断。多次折断胳膊,经过反复治疗而熟知医理。比喻阅历多,经验丰富。

卷地皮:把地皮都卷走了。比喻官吏的残酷搜刮。

辽东豕:比喻知识浅薄,少见多怪。

捋虎须:捋:抚摩。比喻触犯有权势的人或冒着很大的风险。

满天飞:形容到处都是。亦作“满空飞”。

碰钉子:指遭到拒绝。

七返丹:传说中的一种丹药,有增功保健的功效。

墙有耳:比喻秘密易于外泄。同“隔墙有耳”。

清君侧:指清除君主身旁的亲信、坏人。

清一色:原指打麻将时由一种花色组成的一副牌。后比喻全部由同一种成分构成。

三家村:指偏僻的小乡村。

守财奴:有钱而非常吝啬的人。

团团转:回环旋转,形容不知道怎么办好。

忘年交:即不拘年岁行辈产差异而结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

忘形交: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

屋上乌:屋上的乌鸦。指推爱之所及。

一而光:比喻彻底清除。同“一扫而空”。

一牛鸣:指牛鸣声可及之地。比喻距离较近。同“一牛吼地”。

一掊土:抔:用手捧东西。一捧黄土。指坟墓。现多比喻不多的土地或没落、渺小的反动势力。

一人敌:指匹夫之勇,止足以敌一人。

一言堂:旧时商店表示不二价的匾。现比喻领导缺乏民主作风,独断专行,一个人说了算。

一字师:指订正一字之误读,即可为师。亦指更换诗文中一、二字的老师。

傲霜枝:傲:傲慢,蔑视。形容菊花凌霜傲雪,不为严寒所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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