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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的成语集锦含解释【汇编20篇】

中国历史悠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汉语更是渊远流长的文学,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而成语则是汉语的精髓。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最经典成语大全,学习成语,了解成语背后的故事,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成语,运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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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物丧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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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玩物丧志指醉心迷恋于所玩赏的某些喜爱的事物,或迷恋于某些无利而有害的事情,从而消磨丧失了积极进取的志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玩物丧志

【汉语注音】:wán wù sàng zhì

【成语出处】:《尚书.旅獒》:“不役耳目,百度惟贞,玩人丧德,玩物丧志。”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玩物丧志的意思】:玩:玩赏;丧:失去、丧失;志:志气,指进取的志向。指醉心迷恋于所玩赏的某些喜爱的事物,或迷恋于某些无利而有害的事情,从而消磨丧失了积极进取的志气。

【玩物丧志的近义词】: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求上进;

【玩物丧志的反义词】:兢兢业业、业精于勤、埋头苦干;

【玩物丧志的故事】

西周王朝是周武姬发灭商以后建立起来的,周武王为了巩固统治一边分封诸侯,一边派使者说服各国臣服于周朝。因为很多部落和国家害怕周武王因此都派人到周都向周武王称臣进贡。有一位使臣给周武王送来的是獒,这只獒的身材高大凶猛并且很通人性,看到周武王的时侯低下头来行礼,这让周武王非常的高兴,收下了这只獒并赏了使者重金。太宝召公奭看到这件事,他在退朝后写了篇《旅獒》给周武王,其中写道:轻易侮弄别人,会损害自己的德行;沉迷于供人玩乐的事物,会丧失进取的志向。这是在劝周武王不能被胜利冲昏了头脑,要努力奋斗。周武王读了《旅獒》以后想到了商朝被灭的教训,他知道召公奭是一片忠心,便把贡品赐给了各个诸侯们,他自已则努力专注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

【玩物丧志例句】

宋.朱熹《近思录》第二卷:问:“作文害道否?”曰:“害也。凡为文,不专意则不工。若专意,则志 局于此,又安能与天地同其大也?《书》曰:‘玩物丧志。’为文亦玩物也。

朱自清《论废话》:“道学家教人少作诗文,说是“玩物丧志”,说是“害道”,那么诗文成了废话,这所谓诗文指表情的作品而言。”

《北京晚报》1985.01.05:“姑姑有时提醒爸爸别让我从小就玩物丧志,爸爸却说:‘玩物也可以立志嘛。’”

【玩物丧志造句】

玩游戏虽然可以让人放松心情劳逸结合,但是也可以让人玩物丧志。

有时侯我们孜孜不倦地专注于研究某一样东西或某一件事情往往会给人一种玩物丧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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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语故事新编作文800字

全文共 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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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故事新编-塞翁失马

很久很久以前,在边塞的一个小村庄里,住着一户人家。他们有一匹良种马。这是一匹公马,并且马的性格温和,从来都不和其他的马打闹。有那么一天,正当人们在田间耕作的时候,只听见山坡的另一边传来一声马的嘶鸣,听起来是一匹母马的叫声。于是,正在田间耕作的这匹公马,挣脱了锁链,向着母马嘶鸣的方向奔去,一会儿就消失了踪影。刚刚反应过来的人们,试图朝着马跑的方向去追寻,但是无奈,两匹马都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事情很快在村子里面传开了,大家都对丢失了马的这家人很是同情,更觉得他们好可怜,没有了耕地干农活的帮手。唯独只有一个住在村子边上的瞎眼老婆婆,并不认为这是一件坏事。村里的人,都议论纷纷,大家对瞎眼老婆婆的说法很不以为然。

出人意料的是,三个月后的一天,这匹跑了的公马,带着一匹外国母马回来了,这匹母马已经怀孕了。这户人家欣喜万分,村里的其他人也替他们感到高兴。唯独那位瞎眼老婆婆,并不高兴,还说这可能是件坏事。不过,村里有一些人开始相信老婆婆的话了。

一年之后,母马到了要生产的日子了,大家都很期待。不料,可能因为小马的身躯太大了,母马艰难的生下了小马后,因失血过多而死。公马非常悲伤,大病了一场。病好之后,身体大不如从前,干活也没力气。并且,因为母马是因为生产小马而死,公马非常痛恨小马,经常折磨小马,不让小马吃饱。不出几个月,公马也郁郁而死。大家都很悲伤,纷纷去安慰这户人家。唯独瞎眼老婆婆并没有难过,还说,这未必是件坏事。

这户人家失去两匹马后,对仅存的小马爱护备至,小马在主人的悉心照料下,长得非常健康。渐渐的,大家发现,原来不起眼的小马长成了一匹非常稀有的汗血宝马。恰逢此时,周天子正御驾亲征,在边塞攻打胡人。途径这个村子的时候,发现了这匹宝马。立刻花万金买下了这匹汗血宝马。这匹汗血宝马在战场上屡立战功。这户人家不仅得到了花不完的金银财宝。还被封官加爵,代代富贵。

事后,大家都很好奇,瞎眼老婆婆是怎么料事如神的。瞎眼老婆婆慢悠悠地说了一句话:“福之为祸,祸之为福。化不可足,深不可测也。”

是啊,好事与坏事之间,又何尝是不能转换的呢?(公众号:我们55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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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子为父隐成语故事

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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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zǐ wéi fù yǐn

【出处】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汉·桓宽《盐铁论·周秦》

【解释】儿子为父亲隐瞒劣迹。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父子间的人情

【结构】紧缩式

【#25276;韵词】外厉内荏、回文织锦、高官极品、擦脂抹粉、大行不顾细谨、越罗蜀锦、连镳并轸、岁丰年稔、疾裘妒枕、持论公允、......

【年代】古代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弟子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成语举例】以前,中国人讲究‘子为父隐,父为子隐’,于是隐来隐去,就把真理正义全隐得没有影儿了。  老舍《老舍自传》第六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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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的成语加解释100个

全文共 3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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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汁白汗----形容辛勤劳动的汗水。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劳动的成语解释100个,欢迎阅读。

1、 孳孳矻矻----孳孳:勤勉的;矻矻:辛勤劳作的样子。勤勉不懈的样子。

2、 薄赋轻徭----减轻徭役,降低赋税。比喻统治者让劳动人民担负的义务比较轻。

3、 糠菜半年粮----一年之中有半年用糠和菜代替粮食。形容旧社会劳动人民的生活极其贫困。

4、 工夫不负有心人----工夫:指所占用的时间;负:对不起。时间不会有负于那些费尽心思的人。指只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就会有收获。

5、 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四体:指人的两手两足;五谷:通常指稻、黍、稷、麦、菽。指不参加劳动,不能辨别五谷。形容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6、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太阳升起就起来劳动,太阳下山就休息。原指上古人民的生活方式,后亦泛指单纯简朴的生活。

7、 水来伸手,饭来张口----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8、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社会个人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按照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生活资料。

9、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社会个人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社会根据各人的需要来进行分配。

10、 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君子从事脑力劳动,小人从事体力劳动。这是剥削阶级轻视体力劳动的观点。

11、 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形容懒惰成性,坐享别人劳动成果的人。

12、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匮:缺乏。人民的生计在于勤劳,勤劳就不会缺少衣食。

13、 肩不能挑,手不能提----不会挑担子,也拿不动什么东西。形容缺乏劳动锻炼的人。

14、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一口粥,一口饭,都应当想到来得不容易。劝告人们要尊重劳动,爱惜粮食。

15、 现成饭----已经安排好的饭食。比喻没有经过自己的劳动,坐享其成。

16、 寄生虫----寄生在别的生物体上的动物。比喻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靠别人为生的人。

17、 四体不勤----四肢不劳动,形容脱离劳动。

18、 五谷不分----五谷:通常指稻、黍、稷、麦、菽。指不参加劳动,不能辨别五谷。形容脱离生产劳动,缺乏生产知识。

19、 人生在勤----人的生存和生活都要靠辛勤地劳动。

20、 力能胜贫----力:力气,引申为勤劳。勤劳肯出力气可免于贫穷。

21、 日出而作----作:劳动。太阳出来就出去劳动。指古人纯朴简单的劳动生活。

22、 女织男耕----封建社会中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经营,男的种田,女的织布。指全家分工劳动。

23、 大汗淋漓----形容因运动或体力劳动等导致浑身出了很多汗。

24、 兀兀穷年----兀兀:劳苦的样子;穷年:终年。一年到头辛苦劳动,勤劳不懈。

25、 下愚不移----移:改变。下等的愚人,决不可能有所改变。旧时儒家轻视劳动人民的观点。也指不求上进,不想学好。

26、 不劳而食----食:吃。自己不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

27、 不劳而获----获:获取,得到。自己不劳动却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

28、 不辞辛劳----辞:推辞。虽然劳累和辛苦也不推辞,形容工作勤奋努力。

29、 不稼不穑----稼:播种;穑:收获谷物。泛指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30、 手足胼胝----胼、胝:手掌、足底的老茧。手掌足底生满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31、 手胼足胝----胼、胝:手掌、足底的老茧。手掌足底生满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32、 早作夜息----清早就开始工作,直到夜晚才休息。形容非常勤奋。

33、 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来生活。

34、 出作入息----太阳一出来就开始工作,太阳落山就休息。指日常生活。

35、 击辕之歌----辕:车前驾牲口的长木。敲着车辕时所唱的歌。后指劳动人民自己创作并演唱的歌曲。

36、 先难后获----难:艰难,劳苦;获:收获。先付出劳动然后再取得收获。比喻不坐享其成。

37、 交能易作----指交换各业的劳动成果而互相获益。

38、 半工半读----一面劳动一面学习的个人学习方案。

39、 多劳多得----多劳动多受益,不劳动不得食。

40、 百载树人----培育人才需要百年。指育才是百年大计,要付出艰苦的劳动。同“百年树人”。

41、 负薪挂角----负薪:背着柴草,汉代朱买臣背着柴草读书;挂角:把备读的书挂在牛角上,隋代李密骑在牛背上读书。指边劳动边读书,不畏辛苦。

42、 众人役役----役役:劳作不息。普通人都辛勤劳动不息。

43、 计劳纳封----计:考定,计算;纳封:接受封赏。根据付出的劳动而接受封赏。

44、 好佚恶劳----贪图安逸,厌恶劳动。同“好逸恶劳”。

45、 好逸恶劳----逸:安逸;恶:讨厌、憎恨。贪图安逸,厌恶劳动。

46、 有劳有逸----工作与休息安排得合适恰当,劳逸均匀。

47、 民生在勤----人民的生计在于勤劳。

48、 安生乐业----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49、 安居乐业----安:安定;乐:喜爱,愉快;业:职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50、 安家乐业----犹安居乐业。指安定愉快地生活和劳动。

51、 安家立业----安置家庭,创立基业或事业。也指长期在一个地方劳动和生活。

52、 安营下寨----安、下:建立,安置;寨:防守用的栅栏。指部队驻扎下来。也比喻建立临时的劳动或工作基地。

53、 安营扎寨----安、扎:建立,安置;寨:防守用的栅栏。指部队驻扎下来。也比喻建立临时的劳动或工作基地。

54、 劳而不获----获:收获。付出了劳动,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55、 劳思逸淫----逸:安逸。指参加实际劳动,才能想到爱惜物力,知道节俭;贪图安逸就容易放荡堕落。

56、 劳逸不均----逸:安逸、安乐。有的人过于辛劳,有的人过于安乐。

57、 劳逸结合----逸:安乐、休息。工作与休息相结合。

58、 劳筋苦骨----指劳动繁重,使筋骨疲劳痛苦。

59、 务本力穑----本:指农业;穑:收割谷物,这里泛指农业劳动。指努力从事农业劳动。

60、 男耕女织----封建社会中的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经营,男的种田,女的织布。指全家分工劳动。

61、 男耕妇织----男的耕田,女的织布。形容辛勤劳动或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生活。

62、 克勤克俭----克:能够。既能勤劳,又能节俭。

63、 忍苦耐劳----经得起艰苦的工作和生活。

64、 夜而忘寐----寐:睡觉。晚上忘记了睡觉。形容学习或工作十分勤劳辛苦。

65、 炙肤皲足----皮肤晒焦,足部冻裂。形容农民耕作的辛苦。

66、 孤寡鳏独----泛指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人。

67、 胼手胝足----胼、胝:老茧。手脚上磨出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

68、 胼胝手足----手脚上磨出老茧。形容经常地辛勤劳动。同“胼手胝足”。

69、 徒劳无功----白白付出劳动而没有成效。

70、 躬操井臼----躬:亲自;操:从事;井臼:汲水舂米,泛指家务劳动。亲自操持家务。

71、 按劳分配----根据劳动的大小进行分配。

72、 按劳取酬----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领取报酬。

73、 积劳成病----积劳:长期劳累过度。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而生了病。

74、 积劳成疾----积劳:长期劳累过度;疾:病。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而生了病。

75、 矜寡孤独----矜:同“鳏”,老而无妻的人;寡:寡妇;孤:孤儿;独:独身。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独居无靠的人。

76、 耕云播雨----指控制降雨,改造自然。比喻辛勤劳动。

77、 耕稼陶渔----耕地、种田、制瓦、打鱼。指古时的各种生产劳动。

78、 耕耘树艺----耘:锄草,树:栽植;艺:播种。耕田、锄草、植树、播种。泛指各种农业生产劳动。

79、 勤工俭学----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而以劳动所得维持生活。泛指在学习期间参加劳动。

80、 勤劳勇敢----勤奋劳动,有勇气,有胆量。

81、 勤俭节约----勤劳而节俭。形容工作勤劳,生活节俭。

82、 短褐椎结----短褐:粗布短衣;椎结:把头发挽成椎形。穿着粗布短衣,挽着椎形发髻。指古代贫苦劳动人民的装束。

83、 毁于一旦----于:在;一旦:一天。在一天的功夫全被毁掉。多指长期劳动的成果一下子被毁掉。

84、 朝耕暮耘----耘:锄草。早上耕种晚上锄草。形容非常勤劳。

85、 戴月披星----身披星星,头顶月亮。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日夜赶路,旅途辛苦。

86、 擦拳抹掌----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同“摩拳擦掌”。

87、 鳏寡孤独----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

88、 鳏寡孤茕----茕,无兄弟。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同“鳏寡孤独”。

89、 鳏寡惸独----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惸,无兄弟。同“鳏寡孤独”。。

90、 起早贪黑----起得早,睡得晚。形容辛勤劳动。

91、 起早摸黑----起早睡晚,指辛勤劳动。

92、 游手好闲----指人游荡懒散,不愿参加劳动。

93、 游手偷闲----指人游荡懒散,不愿参加劳动。同“游手好闲”。

94、 黑汁白汗----形容辛勤劳动的汗水。

95、 笔耕砚田----比喻从事脑力劳动,以读写为业。

96、 贪吃懒做----好吃而不肯好好工作。

97、 晨炊星饭----清晨烧早饭,入夜才吃晚饭。形容早出晚归,整日辛勤劳苦。

98、 葆力之士----葆力:勤劳任力。指愿意出力而勤于办事的人。

99、 剪莽拥彗----莽:草;彗:扫帚。剪除杂草,手持扫帚。指辛勤劳动。

100、 摩拳擦掌----形容战斗或劳动之前,人们精神振奋,跃跃欲试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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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匹夫之勇的成语故事

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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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羽虽然是一个失败的英雄,但是司马迁却称赞他说:“当年秦国政治腐败,百姓纷纷起来反抗,项羽在陈涉这个地方领军对抗。前后只花了三年时间,就把秦国灭掉,然后将得来的天下分封给各王侯贵族,成为称雄一方的霸主,虽然最后他失去了霸主的地位,但是他的功绩伟业,是近古以来还没有人能做到。”

刘邦做了皇帝以后,在洛阳宫摆设筵席宴请群臣的时候说:“我之所以能成功,顺利取得天下,是因为能够知道每个人的特长,并且也懂得如何让他发挥长处。”然后他问韩信对自己的看法。韩信回答说:“大王您很清楚自己各方面的才能与长处,因此您其实心里明白,说到机智与才华,其实是不如项王。不过我曾经当过他的部下一段时间,对于他的性情、作风、才能,了解得比较清楚。项王虽然勇猛善战,一人可以压倒几千人,但是却不知道如何用人,因此一些优秀杰出的贤臣良将虽然在他手下,可惜都没能好好发挥各自的专长。所以项王虽然很勇猛,却只是匹夫之勇,做事不懂得深谋远虑、三思而行。而大王任用贤人勇将,把天下分封给有功劳的将士,使人人心悦诚服。所以天下终将成为大人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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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必”字在第三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1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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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锱铢必较] 锱、铢:都是古代很小的重量单位。形容非常小气,很少的钱也一定要计较。也比喻气量狭小,很小的事也要计较。

[锱珠必较] 形容非常小气,很少的钱也一定要计较。也比喻气量狭小,很小的事也要计较。

[直木必伐] 直木:笔直的树木;伐:砍。成材的树必被砍伐。比喻正直的人容易招怨。

[知过必改] 认识到自己错了就一定要改。

[有闻必录] 闻:听到的;录:记录。听到什么,不管对不对,全都记录下来。

[有求必应] 只要有人请求帮助,就一定答应。

[言多必失] 话说多了一定有失误。

[睚眦必报] 睚眦:发怒时瞪眼睛,借指极小的仇恨。象瞪一下眼睛那样极小的怨仇也要报复。比喻心胸极狭窄。

[信赏必罚] 信:真实不欺。有功劳的一定奖赏,有罪过的一定惩罚。形容赏罚严明。

[先悉必具] 纤悉:细微详尽。细微详尽,全都载明。

[物极必返] 事物发展到极点,会向相反方向转化。同“物极必反”。

[物极必反] 极:顶点;反:向反面转化。事物发展到极点,会向相反方向转化。

[忘战必危] 战:战备。危:危险,危机。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平,忘记了战备就一定会产生危机。

[势在必行] 行:做。从事情发展的趋势看,必须采取行动。

[事在必行] 事情非做不可。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事情是必然要发生的,道理本来就该这样。指某些事情无论怎样防止,还是要出现,这是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发生发展的,是无法改变的。

[盛筵必散] 比喻无论怎样美好的事物,终必消散。

[日中必昃] 比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同“日中则昃”。

[日中必湲] 比喻做事应该当机立断,不失时机。同“日中必彗”。

[日中必移] 比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同“日中则昃”。

[日中必彗] 彗:晒干。太阳到中午正好晒东西。比喻做事应该当机立断,不失时机。

[末大必折] 末:树梢,末梢。树木枝端粗大,必折其干。喻下属权重,危及上级。

[理所必然] 指按道理必定如此。

[骄兵必败] 骄傲的军队必定打败仗。

[见义必为] 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去做。

[见善必迁] 迁:去恶从善。遇到好事,一定去做。

[极则必反] 指事物发展到极端,就会向相反的方面转化。

[甘泉必竭] 甘泉:甜水的泉。竭:尽。甘甜的泉一定会干涸的。比喻有才干的人受累多而往往早衰。同“甘井先竭”。

[分秒必争] 一分一秒也一定要争取。形容抓紧时间。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指人或事物变化无常,分合无定。

[登高必赋] 古代指大夫必须具备的九种才能之一。指登高见广,能赋诗述其感受。

[寸土必争] 即使是一点点土地,也要和敌人争夺。形容对敌斗争毫不退让。

[寸利必得] 寸利:微小的利益。微小的利益也必须得到,不能放弃。形容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

[川壅必溃] 壅:堵塞。溃:决口,堤岸崩坏。堵塞河流,会招致决口之害。比喻办事要因势利导,否则就会导致不良后果。

[操刀必割] 操:持。手里拿着刀,一定要割物。比喻办事必须及时。

[剥极必复] 剥卦阴盛阳衰,复卦阴极而阳复。比喻物极必反,否极泰来。

[哀兵必胜] 原意是力量相当的两军对阵,悲愤的一方获得胜利。后指受欺侮而奋起抵抗的军队,必定能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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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二桃杀三士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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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二桃杀三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与借鉴,谢谢。

【汉字书写】:二桃杀三士

【汉语注音】:èr táo shā sān shì

【成语出处】:战国.佚名《晏子春秋.内篇谏下二》:“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事景公,以勇力博虎闻。晏子进而趋,三子者不起。晏子入见公曰:‘……此(指三士)危国之器也,不若去之。’公曰:‘三子者,搏之恐不得,剌之恐不中也。’晏子曰:‘此皆力攻勀敌之人也,无长幼之礼。’因请公使人少馈之二桃:‘三子何不詈功而食桃?’”于是三士皆论功争桃,最后“皆反(返)其桃,挈领而死。”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比喻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意思】:用两个桃子杀了三个勇士,比喻用计谋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近义词】:借刀杀人;

【二桃杀三士的反义词】:;

【二桃杀三士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景公的三员大将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英勇无敌,在齐国举足轻重。他们三个人目不识丁素质较低,平时都我行我素,因此宰相晏婴对齐景公说:“辅佐有道君主的官员,应该懂礼节有规矩,公孙接、古治子、田开疆三人对君无仪对下无礼,他们这样会危害到我们的国家,应该尽快的让他们消失以绝后患。”齐景公听了感觉也不是滋味,他说:“但这三人武艺不凡,如何才是呢?”晏婴道:“我给大王出个主意,给他们三个人两只桃子,让他们论功劳,谁的功劳大谁就吃桃子。”齐景公听了以后照办了。公孙接拿起一个桃子说:“我可以抓住野猪老虎,以我的功劳吃桃子是天经地义的。”田开疆也拿走一个桃子说:“我带着军队八面威风,可以打败三军敌人,我也可以吃桃子。”古治子生气的说:“我也为君主的事累得汗流浃背,保护过君主的安全,我应该吃桃子。”古治子拔出剑要跟公孙接和田开疆一比高下。他二人心里觉得古治子比他们更英勇,便说:“我们不如你,却先拿了桃子不让给你,这是我们过于贪婪了,我们只有一死谢罪。”二人拔出剑当场自刎。这时古治子看到二人死了心里也非常后悔难过,觉得自已也没有脸活着,便也拔剑自刎了。

【二桃杀三士例句】

三国.蜀.诸葛亮《梁甫吟》:“步出齐城门,遥望荡阴里。里中有三墓,累累正相似。问是谁家墓,田疆古冶子。力能排南山,文能绝地纪。一朝被谗言,二桃杀三士。谁能为此谋,国相齐晏子。”

唐.李白《惧谗》:“二桃杀三士,讵假剑如霜。众女妒蛾眉,双花竞春芳。魏姝信郑袖,掩袂对怀王。一惑巧言子,朱颜成死伤。行将泣团扇,戚戚愁人肠。”

【二桃杀三士造句】

现实生活中就常常上演着二桃杀三士的事情,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利益的诱惑造成的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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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心翼翼词语解释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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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小心翼翼

【读音】:xiǎo xīn yì yì

【正音】:心;不能读成“bì”。

【辨形】:心;不能写成“必”。

【小心翼翼的意思】:翼翼:恭敬慎重的样子。形容恭敬小心,一点不敢疏忽懈怠。

【出处】:《诗经·大雅·大明》:“维此文王,小心翼翼。”

【近义词】:小心谨慎、谨小慎微

【反义词】:粗心大意、粗枝大叶、漫不经心

【用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人的举动

【小心翼翼造句】

1、喜欢上你,我变得小心翼翼,仿佛未曾得到就已害怕失去。

2、因为害怕失去,所以才小心翼翼,可越小心翼翼,就越会失去。

3、小心驶得万年船,可是谁又能保证,有天沧海变桑田,我这艘小心翼翼的船,不经意间就会在时光里搁浅呢。

4、有些真相注定是要小心翼翼深埋心底的,因为答案揭晓的那一刻,也是灰飞烟灭的开始。

5、总在不经意间让你生气,是你太敏感,还是我太笨拙,以至于现在,我总得小心翼翼,再三掂量怎样与你说话。

6、在家小心翼翼了二十年,没有办法在外面不小心翼翼的对待每一个人。

7、在我小心翼翼爱着一个人的时候,那个人也在小心翼翼,爱着另一个人。

8、奶奶睡觉了,我小心翼翼地出去喝水,生怕吵醒了奶奶

9、他做事总是小心翼翼,没有一点差错。

10、我小心翼翼的打开她送给我的神秘盒子。

11、我小心翼翼的跑到你的身后抱住你的腰,对你说一声,猜猜我是谁。

12、考古人员小心翼翼地在搬动文物。

13、这次我考试考差了,放学后我小心翼翼地走向房间。

14、妹妹小心翼翼的把水晶球放在自己的床头柜上。

15、每天都过得小心翼翼,真是度日如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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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带然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1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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蔼然可亲 形容态度和气,使人愿意接近。

蔼然仁者 对人和善的有仁德的人。

安然如故 还象原来那样安安稳稳。

安然无事 犹言平安无事。

安然无恙 恙:病。原指人平安没有疾病。现泛指事物平安未遭损害。

黯然伤神 沮丧的样子。情绪低沉,心神忧伤。

黯然失色 黯然:心里不舒服、情绪低落的样子;失色:因惊恐而变以脸色。本指心怀不好,脸色难看。后多比喻相形之下很...

黯然销魂 黯然:心怀沮丧、面色难看的样子;销魂:灵魂离开肉体。心怀沮丧得好象丢了魂似的。形容非常悲伤或愁苦。

昂然自得 自得:自己感到舒适。指大模大样,满不在乎的样子。

傲然屹立 形容坚定,不可动摇地站立着。

勃然变色 勃然:突然地。变色:变了脸色。突然生气,变了脸色。

勃然大怒 勃然:突然。突然变脸大发脾气。

勃然奋励 勃然:奋发的样子;奋:奋发;励:激励。奋发起来,激励自己。

冁然而笑 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怅然若失 怅然:形容不如意、不痛快。 象失去什么似的烦恼不快。

超然物外 超:高超脱俗;物外:世外。超出世俗生活之外。引申为置身事外。

超然象外 以:用法等同“于”。超脱于物象以外。指诗文的意境雄浑、超脱。也比喻置身世外,脱离现实的空想。

超然自得 超脱世事,自觉快乐和满足。

超然自逸 超脱世事,安闲快乐。

怛然失色 怛:畏惧,恐惧。指因害怕而变脸色。

淡然处之 以冷淡的态度对待它,不拿它当回事。

淡然置之 很冷淡地放在一旁。形容毫不在意。

荡然无存 形容东西完全失去,一点没有留下。

幡然改途 幡:通“翻”;幡然:很快而彻底;途:途径。指迅速地完全改变原来的道路。

翻然改进 翻然:变动的样子。形容很快转变,有所进步。

翻然改图 图:计划,打算。比喻很快转变过来。另作打算。

翻然悔悟 悔:悔恨;悟:觉悟。很快地醒悟过来。形容转变得很快。指思想完全转变,彻底醒悟。

斐然成章 斐、章:文采。形容文章富有文采,很值得看。

废然而返 本指怒气消失,恢复常态,现在形容失望回来。

忿然作色 由于愤怒而变了脸色。

怫然不悦 怫然:忧愁或愤怒的样子;悦: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怫然作色 怫然:愤怒的样子。脸上现出愤怒之色。

果然如此 果真是这样。指不出所料。

悍然不顾 捍然:凶残蛮横的样子。凶暴蛮横,不顾一切。

浩然之气 浩:盛大、刚直的样子;气:指精神。指浩大刚正的精神。

赫然而怒 形容大怒。火冒三丈的样子。

涣然冰释 涣然:流散的样子;释:消散。象冰遇热消融一般。形容疑虑、误会、隔阂等完全消除。

焕然一新 焕然:鲜明光亮的样子。改变旧面貌,出现崭新的气象。

恍然大悟 恍然:猛然清醒的样子;悟:心里明白。形容一下子明白过来。

恍然若失 恍恍惚惚的好像失去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宁,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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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词语发掘的解释

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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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的反义词、拼音、意思、例句如下:

发掘 fājué 埋没 máim

【发掘】动词。把埋藏的东西挖掘出来。多用于书面。可重叠为ABAB式。

〔例句〕

1.考古工作者最近又发掘了一座汉墓。

2.许多迹象表明,如果在这里发掘,肯定会有所发现。

3.你们学校的师资潜力很大,应该好好发掘发掘。

【埋没】动词。掩埋、埋起来;又指人才、功绩、作用等受到漠视或未被发现。常作带宾、带补谓语。

〔例句〕

1.沙漠埋没了大片良田。

2.他天资聪颖、思维敏捷、很有才干,可惜你们校领导不会用人,把他给埋没了。

3.在尊重知识和人才的今天,象你这样学有专长的人是决不会被埋没的。

〔应用例句〕

各级领导要善于发掘潜力,伤感爱情,不要埋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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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描写神态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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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惊小怪dàjīngxiǎoguài

解释】:形容对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的事情过分惊讶。

【出自】:宋·朱熹《答林择之》:“要肱把此事做一平常事看,朴实头做将去,久之自然见效,不必如此大惊小怪,起模画样也。”

【示例】:兄弟,休要~的,则他便是杨衙内,是个有权有势的的。◎元·李文蔚《燕青博鱼》第一折

大惊失色dàjīngshīsè

【解释】:非常害怕,脸色都变了。

【出自】:《汉书·霍光传》:“群臣皆惊愕失色,莫敢发言。”

【示例】:金方伯听见不是王慕维,又自称举人,不觉~。◎清·张春帆《宦海》第二回

大惑不解dàhubùjiě

【解释】:惑,迷惑;解:理解。感到非常迷惑,不能理解。

【出自】:《庄子·天地》:“大惑者终身不解,大愚者终身不灵。”

【示例】:母疑涉妄,然窥女无他,~。◎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土偶》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质问的场合

从容不迫cóngróngbùp

【解释】:从容:不慌不忙,很镇静;不迫:不急促。不慌不忙,沉着镇定。

【出自】:《旧唐书·刘世龙传》“而思礼以为得计,从容自若,尝与相忤者,必引令枉诛。”

【示例】:这些人~地叩了头,花费了半点钟以上的时间。◎巴金《家》十五

毛骨悚然máogǔsǒngrán

【解释】:悚然:害怕的样子。汗毛竖起,脊梁骨发冷。形容十分恐惧。

【出自】: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九十七回:“秦王闻之,不觉毛骨悚然。”

不在焉xīnbùzàiyān

【解释】:心思不在这里。指思想不集中。

【出自】:《礼记·大学》:“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示例】:讲话时做腔做势,而又带着~的样子,这似乎都是纨绔子弟的特征,普遍而一律的。◎柔石《二月》六

六神无主liùshénwúzhǔ

【解释】:六神:道家认为人的心、肺、肝、肾、脾、胆各有神灵主宰,称为六神。形容惊慌着急,没了主意,不知如何才好。

【出自】:汉·张衡《髑髅赋》:“五内皆还,六神皆复。”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二十九:“吓得知县已是六神无主,不有甚心肠去吃酒。”

【示例】:那里我这个人~,失张失智的。◎朱自清《笑的历史·笑的历史》abab式的词语.

此文章是由四字词语大全(/szcy/)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希望各位朋友能够喜欢,并支持我们,我们会做的更好!——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泰然自若tàiránzìru

【解释】:不以为意,神情如常。形容在紧急情况下沉着镇定,不慌不乱。

【出自】:华而实《汉衣冠》三:“施天福坦率地注视郑成功,泰然自若地摇头。”

心平气和xīnpíngqìhé

【解释】:心情平静,态度温和。指不急躁,不生气。

【出自】:宋·苏轼《菜羹赋》:“先生心平而气和,故虽老而体胖。”

【示例】:一想到事情的前因后果,他也就~了。

平心静气píngxīnjìngqì

【解释】: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出自】: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四回:“且平心静气,暗暗访察,才能得这个实在;纵然访不着,外人也不能知道。”

【示例】:希望你~地想一想,不要意气用事。

目瞪口呆mùdèngkǒudāi

【解释】:形容因吃惊或害怕而发愣的样子。

【出自】:元·无名氏《赚蒯通》第一折:“吓得项王目瞪口呆,动弹不得。”

处之泰然chǔzhītàirán

【解释】:处:处理,对待;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若无其事的样子。形容自理事情沉着镇定。也指对待问题毫不在意。

【出自】:晋·袁宏《三国名臣序赞》:“爰初发迹,遘此颠沛,神情玄定,处之弥泰。”

【示例】:大赤包听出瑞宣的讽刺,而~,她尖声的咯咯的笑了。◎老舍《四世同堂》四十八

半信半疑bànxìnbànyí

【解释】:有点相信,又有点怀疑。表示对真假是非不能肯定。

【出自】:三国·魏·嵇康《答释难宅无吉凶摄生论》:“苟卜筮所以成相,虎可卜而地可择,何为半信而半不信耶?”

【示例】:众人听了,也都~。◎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九十四回 四字词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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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形容态度十分恭敬。

【出自】:《诗经·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五:“军长为李玉堂,一山东大汉,抵军部时,在门外相迎,毕恭毕敬。”

【示例】:[韩老六]对于穷人的~的招呼从不理睬,而对于有钱的人,有说有笑。◎周立波《暴风骤雨》第一部二

自言自语zìyánzìyǔ

【解释】:自己一个人低声嘀咕。

【出自】:元·无名氏《桃花女》第四折:“你这般鬼促促的,在这自言自语,莫不要出城去砍那桃树吗?”

喃喃自语nánnánzìyǔ

【解释】:喃喃:连续不断地小声说话。小声地自己跟自己说话。

【示例】:他一个人在那喃喃自语。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状语;形容自言自语

全神贯注quánshénguànzhù

【解释】:贯注:集中。全部精神集中在一点上。形容注意力高度集中。

【出自】:叶圣陶《伊和他》:“他指着球里嵌着的花纹,相着伊又相着花纹,全神贯注的,十分喜悦的告诉伊。”

兴致勃勃xìngzhìbóbó

【解释】:兴致:兴趣;勃勃:旺盛的样子。形容兴头很足。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六回:“到了郡考,众人以为缁氏必不肯去,谁知他还是兴致勃勃道:‘以天朝之大,岂无看文巨眼。’”

【示例】:全班同学早就集合好,~地向野游地进发了。

呆若木鸡dāirumùjī

【解释】:呆:傻,发愣的样子。呆得象木头鸡一样。形容因恐惧或惊异而发愣的样子。

【出自】:《庄子·达生》:“几矣。鸡虽有鸣者,已无变矣,望之似木鸡矣,其德全矣;异鸡无敢应者,反走矣。”

【示例】:匪首侯殿坤,在得知这个噩耗之后,特别是知道了老妖道的落网后,当即~。◎曲波《林海雪原》二八abab式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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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描写春雨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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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春天是一个经常下雨的季节。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春雨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春风雨露: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2、细雨斜风:细雨:小雨;斜风:旁侧吹来的小风。形容小的风雨。

3、柔风甘雨:柔:温和。和煦的春风和及时的春雨。

4、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5、春风化雨:本意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6、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7、春雨如油: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8、杏花春雨: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9、毛毛细雨:毛:小,细碎。形容雨下得很细。

10、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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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赞美女人的成语大全含解释

全文共 1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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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色天香:原指牡丹花色俱佳,后又指女子才貌出众。形容女性 的美丽。

沉鱼落雁:鱼见了沉入水底,雁见了从天上落下。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

闭月羞花:闭,躲避,羞,害躁,使月亮见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一般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秀色可餐:美丽的容貌或秀丽的景色可以当饭吃,形容女性容貌美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让人入迷忘情。常用来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丰容盛鬋(shi):丰,丰润,容,面容,鬋,下垂的鬓发。也泛指头发,丰润的容颜,密而长的头发,形容女子健康美丽。

体态轻盈:女子身材窈窕,婀娜多姿。只适用于形容身材苗条的美丽女子方面。

丰韵娉婷:丰韵,风韵,娉 婷,姿态美好。形容女子丰润标致,姿态美好 。

丰姿冶丽:冶丽,妖冶艳丽,形容女子容貌姿态妖冶艳丽。

珠围翠绕:比喻妇女们装饰华贵美丽,或形容侍候的美女众多。

珠光宝气:珍贵华丽的服饰等,多用于形容妇女服饰华贵,穿戴饰物光耀夺目。

嫣然一笑:巧笑的样子。凡女性美妙地一笑,用此语形容。

秋波微转:形容美女的眼神。凡美貌的女子看人,都 可用此语形容。

含情脉脉:比喻女子情意满怀。形容女性想倾吐爱情,但又害羞得说不出来的用语。

水性杨花:性情行为像水一般流动,像杨花一样飘摆不定,形容行为不庄重、对爱情不坚定女子的用语。

齿若编贝:牙齿佝编排起来的贝壳,形容牙齿洁白整齐。

齿若瓠犀:瓠犀,瓠瓜的子,牙齿像瓠瓜的子一样方正洁白。

莺声燕语:多比喻女子说话声音柔和悦耳。

蛾眉曼睩: 形容女子容貌之美。蛾眉,比喻美女的眉毛像蚕蛾眉那样又细又弯;曼睩,眼珠转动。

女中豪杰:妇女中杰出人士。近义词还有:女中尧舜、女中丈夫

女子无才便是德:旧社会衡量妇女德行的一种标准,提倡妇女不必有学识、有才干,只须一切顺从。

女流之辈:指妇女,常含有轻蔑或自卑之意。

才貌双全:学识和相貌都很好。(多用于称赞女子有才能、样子长得美丽)

窈窕淑女:比喻女子秀外慧中,凡女子外貌美 内心聪明可用此语赞美

秀外慧中:外表秀美 ,内心聪明,常用于形容女子美丽而聪明。

惠心纨质:纨,洁白的细绢,形容女子姿质美好,心灵纯净。

惠质兰心:惠、兰,香草名,比喻女子心地纯洁,温柔雅静。

林下风气(致):林下幽静的境界,风气,风致风度,比喻女子闲雅超逸的气度。

绰约多姿:柔弱美丽,仪态万方。多用于形容女性的姿态美方面。

仪态万方:仪态,容貌姿态,万方,多方面多种多样,形容千姿百态,非常美好。

千娇百媚:比喻女子或花朵姿态娇媚人见人爱,专用于形容女子或花朵的风度仪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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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八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33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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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成语是八个字大家能说出几个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八个字的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安于故俗,溺于旧闻:俗:习俗。溺:沉溺,陷入。拘守于老习惯,局限于旧见闻。形容因循守旧,安于现状。

鞍不离马,甲不离身:甲:铠甲,古人打仗时穿的护身衣。马不卸鞍,人不解甲。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将八公山上的草木,都当作是士兵。形容极度惊恐,疑神疑鬼。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比喻做事各有各的一套办法。也比喻各自拿出本领互相比赛。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佛家语,比喻道行、造诣虽深,仍需修炼提高。比喻虽已达到很高的境地,但不能满足,还要进一步努力。

百万买宅,千万买邻:比喻好邻居千金难买。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百足:虫名,又名马陆或马蚿,有十二环节,切断后仍能蠕动。比喻势家豪族,虽已衰败,但因势力大,基础厚,还不致完全破产。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赶不上前面的,却超过了后面的。这是满足现状,不努力进取的人安慰自己的话。有时也用来劝人要知足。

避其锐气,击其惰归:其:他的;锐气:勇猛的气势;惰:松懈善于用兵之人,总是避开敌人初来时的气势,等敌人疲惫时再狠狠打击。

冰炭不言,冷热自明:比喻内心的诚意不用表白,必然表现在行动上。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比喻不管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总有相应的对付方法。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指出兵之前,先准备好粮食和草料。比喻在做某件事情之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智:智慧,见识。不经历一件事情,就不能增长对那件事情的见识。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要求立功,只希望没有错误。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焉:怎么。不进老虎窝,怎能捉到小老虎。比喻不亲历险境就不能获得成功。

不塞下流,不止不行:指对佛教、道教如不阻塞,儒家学说就不能推行。现比喻不破除旧的、坏的东西,新的、好的东西就建立不起来。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担任这个职务,就不去过问这个职务范围内的事情。

不知有汉,何论魏晋:不知道有汉朝,三国魏及晋朝就更不知道了。形容因长期脱离现实,对社会状况特别是新鲜事物一无所知。也形容知识贫乏,学问浅薄。

藏之名山,传之其人: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志趣相投的人。

差以毫厘,失之千里: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蝉翼为重,千钧为轻:把蝉的翅膀看成是重的,三万斤的重量看成是亲轻的。喻指是非颠倒,真伪混淆。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指办不好事情,反而把事情弄糟。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萧何:汉高祖刘邦的丞相。成事由于萧何,败事也由于萧何。比喻事情的成功和失败都是由这一个人造成的。

成则为王,败则为贼:旧指成功了就是合法的,失败了就是非法的。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城门失火,大家都到护城河取水,水用完了,鱼也死了。比喻因受连累而遭到损失或祸害。

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兴:兴致,兴趣。趁着兴致来到,结果很扫兴的回去。

尺蚓穿堤,能漂一邑:蚯蚓虽小,但它把堤岸穿透了,就能把整个城市淹没。比喻不注意小的事故,就会引起大祸。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短:不足,长:有余。比喻各有长处,也各有短处,彼此都有可取之处。

重足而立,侧目而视:重足:双脚并拢;侧目:斜着眼睛。形容畏惧而愤恨的样子。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眼红:激怒的样子。仇敌碰在一起,彼此更加激怒。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比喻学好很难,学坏极容易。

单则易折,众则难摧:势孤力单,容易受人欺负;从多气壮,别人不敢欺侮。

澹泊明志,宁静致远:澹泊:不追求名利;宁静:心情平静沉着。不追求名利,生活简朴以表现自己高尚的情趣;心情平稳沉着,专心致志,才可有所作为。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当局者:下棋的人;旁观者:看棋的人。当事人被碰到的事情搞糊涂了,旁观的人却看得很清楚。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原意是宗教家告诫修行的人要警惕外界的诱惑。后比喻取得一定成就以后往往面临新的更大的困难。

道高益安,势高益危:益:更加;势:权势。道德越高尚,为人处事好,就越安全;权势越大,更容易滥用权力,刚愎自用,就越危险。

道远知骥,世伪知贤:骥:良马。路途遥远才可以辨别良马,世间的虚伪狡诈才能鉴别贤才。比喻经过长久的磨练,才能看出人的优劣。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道:道义;寡:少。站在正义方面,会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帮助;违背正义,必陷于孤立。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人:指人心。得人心的就能兴隆,失去人心的就要灭亡。

东隅已逝,桑榆非晚:东隅:指日出处,表示早年。桑榆:指日落处,表示晚年。早年的时光消逝,如果珍惜时光,发愤图强,晚年并不晚。

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原是一些店铺招揽生意的用语,向顾客表明他没分店,只能在他这一家店里买到某种商品。泛指某种事物只有他那儿有,别处都没有。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失节:原为封建礼教指女子失去贞操,后泛指失去节操。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

耳闻是虚,眼观为实:亲自听到的还不足为信,只有亲眼看到的才是真实可靠的。

二虎相斗,必有一伤:两只凶恶的老虎争斗起来,其中必有一只受伤。比喻敌对双方实力都很强,激烈斗争的结果,必有一方吃亏。

二人同心,其利断金:比喻只要两个人一条心,就能发挥很大的力量。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形容人反复无常或惯于耍手段。

举如鸿毛,取如拾遗:举一根羽毛,拾一件东西。比喻事情容易做,不费气力。

涓涓不壅,终为江河:壅:堵塞。细小的水流如果不堵塞,终将汇合成为大江大河。比喻对细小或刚刚萌芽的问题不加注意或纠正,就会酿成大的问题。

君子一言,快马一鞭:比喻一言为定,决不翻诲。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比喻自己所在的地方有什么条件,就依靠什么条件生活。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比喻害人的东西,大家一致痛恨。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烈士:志向远大的英雄。已:停止,衰减。英雄到了晚年,壮志雄心并不衰减。

裂冠毁冕,拔本塞源:冕:古代王侯卿大夫所戴的礼帽;本:树根。原比喻诸侯背弃礼法,侵犯天子的直接领地。后用作臣下推翻国君,夺取王位的代称。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流动的水不会发臭,经常转动的门轴不会腐烂。比喻经常运动的东西不易受侵蚀。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路上遇见欺负人的事情,就挺身而出帮助受害的一方。旧时为人们所称道的一种侠义行为。

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比喻这一方面有情,那一方面无意(多指男女恋爱)。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比喻事物体积或规模虽小,具备的内容却很齐全。

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形容略一思考,猛然想出了一个主意。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靡:无;初:开始;鲜:少;克:能。事情都有个开头,但很少能到终了。多用以告诫人们为人做事要善始善终。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比喻公开的攻击容易躲避,暗地里的攻击难以防备。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比喻用一种假象迷惑对方,实际上却另有打算。

磨而不磷,涅而不缁:磨了以后不变薄,染了以后不变黑。比喻意志坚定的人不会受环境的影响。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旧谚。意思是自己已经尽力而为,至于能否达到目的,那就要看时运如何了。

宁为鸡口,不为牛后:牛后:牛的肛门。宁愿做小而洁的鸡嘴,而不愿做大而臭的牛肛门。比喻宁在局面小的地方自主,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听人支配。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做玉器被打碎,不做瓦器而保全。比喻宁愿为正义事业牺牲,不愿丧失气节,苟且偷生。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蓬昔日长在大麻田里,不用扶持,自然挺直。比喻生活在好的环境里,得到健康成长。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焉:哪儿;附:依附。皮都没有了,毛往哪里依附呢?比喻事物失去了借以生存的基础,就不能存在。

棋高一着,缚手缚脚:本指棋艺,后比喻技术高人一头,对方就无法施展本领。

千部一腔,千人一面:比喻都是老一套,没有变化(多指创作)。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小小的蚂蚁洞,可以使千里长堤溃决。比喻小事不注意会造成大乱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走一千里路,是从迈第一步开始的。比喻事情的成功,是从小到大逐渐积累起来的。

前不巴村,后不巴店:指走远道处在无处落脚的境地。也比喻处境尴尬或生活无依靠。

前门拒虎,后门进狼:比喻赶走了一个敌人,又来了一个敌人。

前人失脚,后人把滑:比喻吸取人家失败的教训,小心谨慎,免得再失事。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比喻前人为后人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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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六个字的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1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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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字的成语大家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另外附带具体的成语解析,大家可以认真学习下!

不打不成相识——指经过交手,彼此了解,结交起来就更投合。

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办法,只能这样做。

不登大雅之堂——形容某些不被人看重的、“粗俗”的事物(多指文艺作品)。

不法古不修今——指不应效法古代,也不应拘泥于现状。

不费吹灰之力——形容事情做起来非常容易,不花一点力气。

不分青红皂白——比喻不分是非,不问情由。

不可同日而语——不能放在同一时间谈论。形容不能相提并论,不能相比。

不问青红皂白——比喻不分是非,不问情由。

不足为外人道——不必跟外面的人说。现多用于要求别人不要把有关的事告诉其他的人。

长安居大不易——本为唐代诗人顾况以白居易的名字开玩笑。后比喻居住在大城市,生活不容易维持。

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可以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陈谷子烂芝麻——比喻陈旧的无关紧要的话或事物。

吃不了兜着走——比喻受不了或担当不起。

吹皱一池春水——原形容风儿吹指水面,波浪涟漪。后作为与你有何相干或多管闲事的歇后语。

打肿脸充胖子——比喻宁可付出代价而硬充作了不起。

丹之所藏者赤——比喻交朋友必须谨慎选择。

东风压倒西风——原指封建大家庭里对立的两方,一方压倒另一方。现比喻革命力量对于反动势力占压倒的优势。

耳闻不如目见——听到的不如看到的真实可靠。比喻实际经验的重要。

反其道而行之——其:他的;道:方法,办法。采取同对方相反的办法行事。

放长线钓大鱼——比喻做事从长远打算,虽然不能立刻收效,但将来能得到更大的好处。

丰年玉荒年谷——比喻有用的人才。

蜂虿作于怀袖——比喻出乎意外的惊吓。

风马牛不相及——风:走失;及:到。本指齐楚相去很远,即使马牛走失,也不会跑到对方境内。比喻事物彼此毫不相干。

敢怒而不敢言——心里愤怒而嘴上不敢说。指慑于威胁,胸中愤怒不敢吐露。

割鸡焉用牛刀——杀只鸡何必用宰牛的刀。比喻办小事情用不着花大气力。

恭敬不如从命——客套话。多用在对方对自己客气,虽不敢当,但不好违命。

觥饭不及壶飧——丰盛的酒肴没有准备好,不如一壶水泡饭可以解除饥饿。比喻事情很急,不能等待。

狗彘不食其余——狗猪都不吃他剩下的东西。形容人极其卑鄙龌龊。

顾左右而言他——看着两旁的人,说别的话。形容无话对答,有意避开本题,用别的话搪塞过去。

贵冠履轻头足——比喻主次或轻重颠倒。

过屠门而大嚼——屠门:肉店。比喻心里想而得不到手,只好用不切实际的办法来安慰自己。

河海不择细流——比喻不论大小,一律收容。

何其相似乃尔——二者多么相象,竟然到了这样的地步。形容十分相象。

滑天下之大稽——强调事情非常滑稽可笑(带讽刺意味)。

化干戈为玉帛——比喻使战争转变为和平。

惶惶不可终日——惊慌地连一天都过不下去。形容惊恐不安到了极点。

鸡蛋里找骨头——比喻故意挑剔。

疾雷不及掩耳——突然响起雷声,使人来不及掩耳。比喻事情或动作来得突然,使人来不及防备。

岌岌不可终日——形容情况非常危险,一天都过不下去。

家丑不可外扬——家里不光彩的事,不便向外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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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成语故事读后感

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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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有很多书,我最喜欢的书是《中华成语故事》,这本书里讲了很多成语故事,每个故事很简短,但道理很深,也让我学了不少知识。

书中我最喜欢的成语是“闻鸡起舞”,讲的是,东晋有个叫祖逖的人,他小时候不爱读书,爱贪玩,长大后觉得自己没学问,不能报效自己的祖国,于是就发奋读起书来,想为国家做贡献。他有一个好朋友叫刘琨,他们俩感情深厚,经常吃睡在一起,他们还有着共同的远大理想:建功立业,复兴晋国,都想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有一天半夜里,祖逖在梦中突然听到公鸡的叫声,于是用脚把刘琨踢醒,问他:“你听见鸡叫了吗?”刘琨说:“半夜听见鸡叫不吉利。”祖逖说:“我偏不这样想,要不咱们干脆以后听见鸡叫就起床练剑吧?”刘琨听了之后也同意了。于是以后他们每天鸡叫后就起床练剑。春去冬来,寒来暑往,一年又一年,从不间断。经过长期的刻苦学习和训练,他们终于成为文武全才,既能写得一手好文章,又能带兵打胜仗。后来他们两个人都成了将军,实现了他们报效国家的愿望。

通过这个故事,我深刻体会到,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不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要半途而废,说到做到,一定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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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描写人物神态的成语解释推荐

全文共 2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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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雍容大雅】:指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同“雍容闲雅”。

【雍容闲雅】:指神态从容不迫,举止文雅大方。

【雍容雅步】:指神态从容,举止斯文。

【羽衣蹁跹】:羽衣:羽毛织成的衣服;蹁跹:舞姿美妙。身穿羽毛绣衣,举步轻盈飘逸。指道士或神仙赶路的神态。也形容舞姿优美。

【昭威耀武】:昭:明显;耀:显扬。炫耀武力,显示威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睁目张须】:瞪起眼,胡须竖起。形容怒气冲天的神态。

【正义凛然】: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皱眉蹙眼】:蹙:收缩。皱眉头,眯眼睛。形容不满的神态。

【岸然道貌】:指严肃的神态。

【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瞠然自失】:瞠:瞪着眼睛。瞪着眼睛好像丢了东西一样。形容失神的神态。

【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垂头塌翼】:塌:下垂。耷拉着脑袋,下垂着翅膀。比喻情绪低落而精神不振的神态。

【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道貌凛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道貌俨然】:犹道貌岸然。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低唱浅酌】:低唱:轻柔地歌唱;酌:饮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低唱浅斟】:低唱:轻柔地歌唱;斟:喝酒。听人轻柔地歌唱,并自在地慢慢饮酒。形容一种安乐自在的神态。

【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风流旖旎】:风流:风度和韵致;旖旎:愿意指旌旗飘扬的样子,引申为柔美的样子。形容风韵娇柔。多指妇女的神态。

【高情逸态】:高情:高雅的情趣;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仪态。

【行色匆匆】: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同“行色匆匆”。

【怀铅吮墨】:怀铅:带着铅粉笔,以备涂改;吮墨:用口含毛笔尖。形容写作时构思的举动和神态。

【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灰头土面】: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戟指怒目】: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科头袒体】:科头:不戴帽子;袒:裸露。不戴帽子,袒露身体。形容傲慢不羁的神态。

【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眉梢眼角】:眉梢:眉毛的末尾部分;眼角:上下眼睑的接合处。形容眉眼含情示意的神态。

【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披襟散发】:敞开衣襟,蓬松着头发。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泼声浪气】:泼:泼辣;浪:放浪。泼辣的声调放浪的声势。形容撒泼的神态。

【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起来。

【如痴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如碎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如醉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

【散发披襟】:蓬松着头发,敞开衣襟。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搔头抓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杀鸡扯脖】:形容心里着急、发誓、赌咒的神态。

【杀鸡抹脖】:用手在脖子上比划。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舌挢不下】:挢:翘起。翘起舌头,久久不能放下。形容惊讶或害怕时的神态。

【舌桥不下】:形容惊讶的神态。

【伸头缩颈】: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神采焕然】:神采:显露在外的精神。脸上神态十分有光采。

【神清骨秀】: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正,端庄秀美。

【神清气朗】:①形容人心神清爽。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神清气全】:神态清朗,元气充沛。

【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暢。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神清气闲】:形容人神态清朗,元气充沛。

【神清气正】:神态清朗,气色纯正。

【神色不挠】:神态脸色没有改变。

【神仙中人】:对容貌端美,神态飘逸者的美称。

【神闲意定】:精神或神态悠闲,心意专一稳定。

【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爽然若失】:爽然:主意不定的样子;若失:象失去依靠。形容心中无主、空虚怅惘的神态。

【吮毫搦管】:搦:持、拿;管:指毛笔。磨好墨汁,把毛笔沾湿。常指写文章构思、动笔的神态。

【桃李精神】:形容妖艳娇媚的神态。

【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妄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望尘拜伏】: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同“望尘而拜”。

【望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笑容满面】:满脸洋溢着喜笑的容颜。形容内心欣喜、满脸和悦的神态。

【形如处女】:形容举止神态像处女一样文静。

【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轩昂自若】:轩昂:形容气度不凡。形容人的气度不凡,神态如常。

【宣威耀武】:耀:显扬。炫耀武力,显示威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眼观鼻,鼻观心】:古代静坐集中注意力的方法。指精神集中,心不旁骛的神态。

【眼饧骨软】:眼饧:眼色朦胧。视觉模糊,骨节酥软。形容迷矇疲倦的神态。

【扬眉奋髯】:扬眉:扬起眉毛;髯:颊旁所生胡须。眉飞色舞,胡须飘动。形容说话时神情激动兴奋的神态。

【摇首顿足】:摇着头,跺着脚。非常懊恼或惋惜的神态。

【咬指吐舌】:咬着手指甲,吐出舌头。形容害怕的神态。

【衣冠甚伟】:伟:壮美。人的仪表神态端庄美好。

【夷然自若】:指神态镇定,与平常一样。

【意气自如】: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同“意气自若”。

【意气自若】:自若:不改常态,还像原来的样子。神情自然如常。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亦作“意气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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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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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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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深思远虑成语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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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想得很深,考虑得很长远。

出处

汉·班固《汉书·师丹传》。

故事

师丹,字仲公,为人廉正守道,很得皇帝的信任。

早在汉元帝时,王皇后生有一子,就是后来的汉成帝。傅昭仪也生有一子,因这孩子非常聪明,元帝很是宠爱,封他为定陶王。这定陶王虽寿命不长,倒留下了儿子;汉成帝在位20多年,却没有太子。汉成帝死后,就由定陶王的儿子继承皇位,他就是汉哀帝。

汉哀帝登基以后,大臣们议论说应该尊哀帝的亲祖母傅太后为定陶皇太后,哀帝的生母丁姬亦应尊为定陶皇太后。但是师丹坚决不同意。因此,结怨于傅、丁两位太后。

这件事以后不久,有人向皇帝建议改革币制,控制物价上涨,汉哀帝征求师丹的意见。师丹认为这个建议有一定道理,民贫则国弱,会引起恶性循环。但是当主管部门具体讨论这件事的时候,多数官员认为钱币发行的时间已很长了,要一下子改为龟贝,实行起来恐怕很困难。师丹听了各种意见,也觉得确有难度,决定暂不改变币制。

当时师丹年事已高,忘了将记录在案的各位大臣的议论收藏,以致记录草稿被书吏透露了出去。

傅、丁两位太后原本对师丹不满,这次抓住了攻击他的机会,就唆使族人上书给哀帝,告了师丹一状:身为朝廷重臣,却把绝密文件中的事情泄露出去,传扬到社会上,引起人心动荡,市场混乱。

哀帝接到奏告,交给朝臣讨论。给事中博士申咸、桂钦上书为师丹求情:“师丹大人腹中经略无人可比,现在有人为泄私愤竟用绝密材料事件来攻击他。师丹前后意见不一,虽然有欠深思远虑,但泄密的过错并不在师丹,用这个罪名来惩罚师丹,恐怕是不妥当的。”

汉哀帝是丁太后亲生、傅太后嫡孙,当然不能因为师丹曾是自己的老师而违反两位太后的意愿,最后作出决断:师丹没有尽心尽职,收去大司空、高乐侯印绶,罢官回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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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人言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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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言可畏指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人言可畏

【汉语注音】:rén yán kě wèi

【成语出处】:春秋.佚名《诗经.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宾语;含贬义。

【人言可畏的意思】:言:语言评论,指流言蜚语;畏:害怕。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

【人言可畏的近义词】:积毁销骨、众品铄金、流言蜚语、三人成虎、人言藉藉、曾参杀人、飞短流长;

【人言可畏的反义词】:有口皆碑、春风风人、口碑载道、金玉良言、苦口婆心;

【人言可畏的故事】

《诗经.郑风.将仲子》是一道情歌,歌的最后写首道:“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这里的意思是:请求仲子别爬到我家的园子里去,别折坏我种的檀,我并不是因为如此爱惜檀木,是因为我害怕闲人说我的闲话。我的心里一直怀念着仲子,只是闲人们的闲话却是如此让人害怕。成语“人言可畏”就是从这首名为《将仲子》的情歌里产生而来的,歌词共有三节,主要是描写一位姑娘一直在怀念着她的情人仲子,但是她很害怕被别人发现了会说她的闲话。诗歌的写法用的是姑娘的口气,目的是为了唱出姑娘心里怀念并着害怕的矛盾心理。

【人言可畏例句】

清.韩邦庆《海上花列传》第二十九回:“秀英心中也喜白相,只为人言可畏,踌躇道:‘勿用。’”

清.李宝嘉《活地狱》第三十回:“但是人言可畏,必定也要明明心;就是你不怕什么,难道我们老大死了,还当王八么? ”

萧乾《梦之谷》一十四:“许多同事在背后议论我跟本校一个女同事的要好,甚至说我们去汕头开过房间。你是知道的,我夜夜都睡在这里。然而,人言可畏啊!”

【人言可畏造句】

初学者哪怕一窍不通都应该坚定自已的信念,虽然人言可畏但也不要受到他人的影响。

中国人做点事情要看身边人的看法似乎是天经地义,因为人言可畏,如果行事不当会遭到他人的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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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才高八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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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才高八斗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才高八斗

【汉语注音】:cái gāo bā dǒu

【成语出处】:五代.李翰《蒙求》:“谢灵运尝云:‘天下才共有一石,曹子建(曹植)独得八斗,我得一斗,自古及今共用一斗。’”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形容人的文才高,知识丰富。

【才高八斗的意思】:才:才华;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

【才高八斗的近义词】:学富五车、满腹经纶、才华横溢、才识过人、八斗之才、七步之才;

【才高八斗的反义词】:才疏学浅、才疏志浅、才疏智浅;

【才高八斗的故事】

谢灵运是南北朝时期赫赫有名的山水诗人,他不仅诗写得好,书法也承袭家法。宋文帝非常赏识谢灵运的个人才华,便将他的书法与诗合称为“二宝”,虽然如此,宋文帝却没有在很多国家大事上重用谢灵运。谢灵运对于自已没有被重用而无法参预朝政一直感到愤愤不平,后来他干脆辞掉了官职回到老家,生活于乡间里,平日里脚穿木屐,随兴而作,写下了非常多脍炙人口的好诗妙句。“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等这样有名的诗句就是谢灵运当时写下的。有人当面赞不绝口地对他说:“谢公才华盖世,卓而不群,令人非常敬佩!”谢灵运听了捧腹大笑,他大声说道:“自从魏晋以来,历史上如果天下的文学才华总共有一石(一石等于十斗)的话,那么曹植一个人就独占了八斗,我谢灵运只占了区区一斗,其他人总共只分得一斗。”人贵在有自知之明,谢灵运虽然对自已的才华非常自负,但他却知道曹植要比自已强很多。

【才高八斗例句】

明.陈汝元《金莲记.偕计》:“不佞姓苏,名軾,字子瞻,眉州眉山人也。学富五车,才高八斗。”

陈国凯《代价》:“可是对那些和他一样,对美术一窍不通的客人,他则大谈古往今来的诗画名幅了,往往使人肃然起敬,觉得丘建中确实是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秋瑾《秋瑾集.弹词.精卫石第二回》:“纵使才高八斗,朝廷曾设女科无?”

【才高八斗造句】

只要在学习的道路上孜孜不倦的努力,有了成绩不得意忘形就相当于胜过才高八斗。

不论才高八斗还是想像力丰富或者是两者兼备,这些都不是造就才气无双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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