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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主播(精品20篇)

校园也是一个小型的社会,有许多的新鲜事发生,堪比新闻。开学吧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范文,欢迎欣赏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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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的启示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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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一家在科学教育频道看到了一则新闻,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差点因为一根鱼刺丢掉了性命。

新闻上说,这个女孩在吃鱼的时候,不小心把鱼刺卡到了嗓子里,开始女孩不知道自己被鱼刺卡住了,是她的妈妈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她被鱼刺卡住了,于是就采取了一些平常的方法,让女孩吞了一些饭团、喝了一些醋,女孩觉得好多了,于是大家都没有把这当成一回事。没想到,过了几天,女孩突然间觉得很不舒服,她的爸爸妈妈十分着急,就急忙把她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女孩的心脏动脉血管上有一个大血包,一但血包破裂,就会危及女孩的生命,所以必须立即手术。可这个手术有很大的难度,因为血包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在心脏的动脉血管上,如果有任何差错,死神随时会带走女孩的性命。经过医生们努力,女孩得救了!

到底是什么让女孩站在了生死的边缘呢?经过女孩父母的回忆跟医生的诊断,终于知道了元凶——那根鱼刺。原来,那天女孩被鱼刺卡住以后,她的妈妈让她吞咽饭团,使刺越扎越深,没想到这根刺竟穿过了食管,扎破了心脏的主动脉,导致心脏动脉出血,在心脏动脉上形成血包,危及到了女孩的生命。

看了这则新闻,我想,平时如果我被鱼刺卡住了,都是用饭团或馒头吞咽,或喝点醋软化那根刺,那是多危险呀!所以在以后吃带刺的东西时,一定要小心,细嚼慢咽,如果发生意外,要用科学的方法解决。比如吃鱼时如果被鱼刺卡住,要轻轻咳一咳,看看是否能把鱼刺咳出来;或者用筷子压住舌头,再用手电筒照亮喉咙,请家人帮忙用镊子小心地夹出鱼刺;如果觉得鱼刺在喉咙里下不去也出不来,就要立即去医院找医生救治。我想,其实,不仅是吃东西,做什么事都不能用土方法,要相信科学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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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600字

全文共 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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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光的流逝,炎热的夏天将要悄悄地来临。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同学们一定想到游泳。游泳锻炼身体,增长体质,但要保证安全。于是,学校组织我们晚上观看“新闻大求真溺水”的安全教育片,使我受到很大教育和启发。下面,我想跟大家一起分享我的观后感。 游泳是一项十分有益的活动,同时也存在着危险。

在游泳中,需要掌握这些安全知识:

1、不要用鼻子吸气。游泳时用鼻子吸气,最容易引起呛水。如果呛了水,首先要张大嘴,做深呼吸,哪怕喝上几口水,也一定要张大嘴,而不能用鼻子喘气。孩子往往对喝水有恐惧感。其实,对于初学者来说,宁可多喝几口水,也不能呛一口水,世界游泳冠军有时也难免在池中也喝口水。

2、不要在游泳池四周打闹。游泳池的四周大多是马赛克地面,游泳的人在上面来回走动,留下了许多水,地面很滑。在上面跑着追逐打闹,一旦摔倒,就会出现危险。

3、切勿倒着身子跳水。有的同学喜欢在池边倒着身子跳水,认为很刺激,但殊不知这里面却隐藏着险情。倒着身子跳水,身体稍微一斜,下巴很容易碰到池边磕破。

4、防止腿抽筋。初学游泳,心存恐慌,加上水凉,泡在水里时间一长,就有可能腿抽筋。这个时候不要太过紧张,要立即停止游泳,仰面浮在水面上。有效地防止抽筋的方法之一是在游泳前做好准备工作,准备活动包括头、颈、双肩、双臂、腰腿、手、脚的关节都要活动开。有时家长还可以先在孩子的四肢泼点水,以逐渐适应水温,然后再下水游泳。还可以预先喝点淡盐水。

5、不要离开家长的视线。我们都还小,对安全少有概念,即使学会了游泳,我们还是要在家长的陪同下,在家长的视线范围内游泳。这样,家长才能在察觉到情况不妙时立即采取行动。

6、不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游泳。尽量不到江、河、湖、海及水库里游泳,每年都有因单独在这些地方游泳而被淹死的悲剧发生。这些地方的水看似平静,可是由于水下暗藏漩涡,一入水中便有可能被漩涡卷走。如果要去这些地方,不仅有家长相伴,并带上浮漂等安全装备。游泳技术不佳和体力不充沛者,不要涉水至深处。在地理环境不清楚的地方游泳更要小心,如果水下有障碍物的话,撞上硬的东西或被水下之物缠住就会出现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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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相关新闻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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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三月三”成地方法定节假日激发公众热情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壮族三月三”是广西少数民族习惯节日。今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作出决定:从今年开始,“壮族三月三”广西全体公民放假两天。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成为法定节假日,今年“三月三”广西各地的节庆活动更为丰富,群众出游的热情也异常高涨。

广西民间文艺家协会名誉主席农冠品表示,传统民族节日历经数百年上千年,是传统文化的延续,在此基础上设立地方性假日体现了政府对于民族文化习俗的重视,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从“拥堵”的黄金周到“折腾”的小长假,近年来,关于节假日调整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一些专家认为,考虑到法律限制和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因素,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大调整确实难度较大,而设立地方性法定节假日或许能提供一定的调节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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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600字

全文共 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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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要学武功得先练挨打,要想享受游泳的乐趣,必须先学会防范溺水意外。”

随着暑假的临近,气温逐渐升高,酷热的天气会把更多的学生们吸引到清凉的水边,但是,作为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每到暑假,都会有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给家庭,学校带来惨痛的教训。

面对一个个教训,我们育才小学非常重视安全教育,所以,这一星期让同学们观看相关的宣传片,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我观看了《新闻大求真溺水》宣传片。我以前对溺水安全不屑一顾,可当我看到屏幕上和我同龄的孩子溺水躺在草丛边那惊心动魄的场面,听着亲人摸着冰冷的尸体欲哭无泪心碎的情景。我的心不由抽紧起来,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何类似的溺水事故一再发生?同时暑假学生的安全保障也给我们敲起了警钟?

宣传片从六个方面展开教育,比如:教我们怎样游泳?游泳的时候被水草缠住了脚怎么办?同伴溺水怎么办?……简洁的语言配上生动的场景,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我们在游泳时一定要有家长看护,不会游泳最好不要下水,特别不能到水深的地方,比方鱼塘,水库,江河,工业排污水不能游泳;即使出去游泳,也要结伴而行,这样互相也好有个照应。一定要记住血的教训,珍爱生命,防止溺水。

当我们结伴在游泳时,看到同伴溺水了怎么办?这时屏幕上教我们大家千万不要慌张,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借物救人,下水救人,但是一定要记住救人时千万要看清楚溺水的位置,从后面接近反蛙游泳将对方拖至岸上,然后争分夺秒进行抢救。我们小孩子遇到溺水事件总是惊慌失措,而且不敢跟大人谈,往往就这样错失了救人的最好时机。

安全教育很重要,所以我呼吁大家把安全放在心中,吸取教训,用我们每个人的认真、严谨来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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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闻加点料

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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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宝宝”怎么沉睡?

将冻存胚胎保存在-196℃的液氮里,胚胎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没有任何新陈代谢。理论上,胚胎可以无限期冷冻保存,冻存16年,与冻存1年、5年没有区别。

谁能生“冰宝宝”?

并非所有夫妻都可以冷冻胚胎

据悉,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不孕症的治疗手段并非没有限制,只有已婚不孕夫妇且查出输卵管阻塞、少弱精症、子宫内膜异位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抑或通过其他治疗仍然无法自然怀孕,才允许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从而得到卵子和胚胎冷冻的机会。无相关指征的夫妇,尤其是未婚人士,按照目前的国家管理条例,是不允许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

冷冻胚胎很贵吗?

冷冻胚胎的保管费用约为每月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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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一则新闻带给我的思索作文

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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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活取熊胆?”午后,我端着热茶,躺在落地窗前的沙发上,享受着惬意的阳光带给我的片刻的慵懒。突然,电视上一则关于活取熊胆的新闻让我大惊失色!我揉揉眼睛,看起了具体报道。

河南的一家动物园里,愚昧的人们为了暴利正在摄取熊胆。一只黑熊正被囚禁在一个狭小的笼子里,它无辜的眼神让人不忍直视,它不知道厄运将要降临到它的头上。一只尖而锋利的针管瞬间无情地刺进它的体内,暗黄色的液体随后被抽出,贪婪的牟利者兴奋得满面红光,他们立刻将熊胆贩卖给制造商,制成各种保健品高额兜售,换取的是大把大把的现钞,供他们纵情享受、挥霍。

而那无辜的熊呢?被活取的痛苦是无法想像的,我看到当针管刺进身体的一刹那,黑熊的眼睛一下子瞪圆了,它的双爪不由自主地抓住了笼杆,它试图用另一种痛来抑制这种钻心的痛。但,它失败了,针管越扎越深,胆汁越来越多,贪婪的目光丝毫没有顾及黑熊的痛苦,黑熊抓得越来越紧,熊掌上的肉已深深嵌入笼杆,无法拔出。我分明看见黑熊的眼睛里满是泪水,却再没光泽,而是愈发晦涩,透出一股绝望。

虽然,恶毒的牟利者已落入法网,锒铛入狱,但,黑熊的伤又有谁来买单?它的那双眼睛始终在我的眼前浮现,让我有一种钻心的痛!

曾几何时,我们嘴上念着要善待动物,却无视动物园里饲养员的忠告,给关在笼子里的动物们乱喂食、乱砸动物;餐桌上,将国家级保护动物烹饪成美味佳肴,大快朵颐,美其名曰“养生之道”……殊不知,这样的一种种陋习对动物来说是何等的不尊重,但却从未引起我们的正视。对动物来说,真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更是心灵的痛,换取的只是满足一些恶俗之辈空虚的“快乐”!

封建社会,孙中山因要破除女子缠足这一陋习而立志当上总统!今天,三寸金莲早已不再,太多的陋习已经消失,我们体验着新社会的美好!但愿,“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氛围也能被黑熊享受,被大自然中的动物们享受,这样,我们的身边一定又会多出许多温暖的故事!

正视陋习,从我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我希望黑熊的眼睛不再灰暗,我希望动物们依旧萌态十足,快乐地沐浴在明媚的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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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学生看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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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向老师布置了一篇特别的作业-六时至六时三十分收看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

这个节目让我明白:踩踏事故的原因有许多种。第一,随意丢弃杂物;第二,在人群中突然蹲下;第三,在人群中逆行。

后来工作人员放置一块透明板作为分界线,一诺会用力顶住玻璃板,看看5个小朋友能不能将玻璃推动。第一次5个小朋友一个接一个推压玻璃,压力达到127公斤。第二次5个小朋友同时推压玻璃,压力达到627公斤。这让我觉得如果是在学校发生踩踏事故,可能是5个小朋友的千万倍,那后果就不堪设想。

片中介绍了怎样在踩踏事故发生时保护自己:将双手交叉抱在胸前,保护自己的胸腔不被挤压,维持正常呼吸。一旦在人流中摔倒了,一定要保持侧卧双手抱头,蜷缩膝盖至胸前。

接着讲述了一位小学生-鲁贝贝的奇遇记。事例告诉我们:儿童过马路应走斑马线;应注意绿灯行红灯停;司机不应在行驶时超速或注意力不集中;儿童乘坐车辆时应系好安全带;不能随便将物品放入口中;不能将冷冻食品放入锅中油炸,容易烫伤;不能将身体伸出窗外…

危险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所以一定要记住怎样来防止危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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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一要立足于“快”,突出新闻时效性

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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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是新闻稿件的生命力,指新闻写作动作要快,要讲究一个时效性,最好要在事件发生的当天或是第二天就把稿子给写出来,不能让新闻变“旧闻”。如去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形式,首次对全市104个单位开展了工作评议,于是我抓住这种监督形式的创新,在工作评议动员会召开的的当天写了《汝州市人大吹响工作评议“集结号”》一文,这篇稿子被人民网采用后,先后被《人民代表报》、《人大建设》、《青年导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登载,加大了我市外宣工作的力度,外地人大先后来我市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提高了我市人大工作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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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新闻写作基础知识:技巧与范例

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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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讯的种类:一般分为“人物通讯、事件通讯、工作通讯、风貌通讯”

二、通讯的特点

通讯是一种详细、深入的报道,也是一种具有多种表现方法的新闻媒体,通讯报道生动形象、具有感染力。

三、人物通讯:是以报道人物为主要内容的通讯。

其基本要求和方法有以下几点:要体现当今的时代特征;要写出人物的特点;要用人物的行为表现人物。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对人物一生或是某个阶段、某一个方面,作比较全面的报道;还有就是不对人物作全面的报道,而是抓住某个特定的情景,简单几笔,把人物的精神、特点写出来,或是作一个侧面报道。

四、事件通讯:它是以重大的或寻常的事件为报道的通讯类型。是记述新近发生的,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事件

1、其基本要求和方法有以下几点:叙事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事件情节要交代清楚名了,线索要清晰;叙事要生动,灵活运用多种表现手法,突出重点,有详有略;在叙事中要选好人物,写人物时注意精练、生动形象。

2、通讯的语言特点和细节描写:通讯作为一种新闻媒体,语言要求准确严谨,简明扼要,鲜明生动,具体真切,通俗易懂;多运用琅琅上口的群众语言写通讯,要有浓郁的感情色彩。

五、新闻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初学写作可以“描红模子”,从实践出发,边学习边实践,模仿着别的去学。

2、写新闻要有由头,最主要特点就是新,发生的事件离发表的时间越近越好。

3、多写短新闻,可以扩大版面的信息量,是各家报纸都特别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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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最新时事新闻:公积金新政14个热点问题解答

全文共 21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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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实施后,很多网友询问: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二手房的房龄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刚刚发放,是否可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补贷?办理过程中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可撤销?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整理了14个常见问题答案,有需要的过来看看吧。

1、《通知》何时实施?实施前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是否可以按照《通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通知》于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4月15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不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2、公积金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借款人家庭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余额的40倍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或者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上限

3、借款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步骤大致可以分为:贷款准备阶段、贷款受理审核阶段、房产抵押及贷款发放阶段。

1、贷款准备阶段包括:签订购房合同、完成审税认定(非期房)和缴交维修基金(现房)等。

2、贷款受理审核阶段包括:申请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公积金贷款受理及面签借款合同、阶段性担保落实(期房)、贷款审核审批。

3、房产抵押及贷款发放阶段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领取抵押证、贷款发放。

4、《通知》中二手房的“房龄”如何计算?

二手房房龄指贷款年份与房屋竣工年份之差。例如:2015年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竣工日期为2000年,房龄即为15年。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5、按《通知》二手房贷款年限调整后,是否可以申请延长目前在还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呢?

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在调整范围内。

6、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有哪些?

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请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办理网点提出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请至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各业务办理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预约办理网点(担保公司各业务办理网点和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请至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各业务办理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请参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www.shgjj.com或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7、公积金贷款刚刚发放,是否可以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补贷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呢?

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在《通知》适用的调整范围内。

8、在办理过程中的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撤销,并按照《通知》的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重新受理贷款呢?

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对2015年4月15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前,借款人提出按新政策调整贷款额度或年限的业务,应由借款人本人向受理机构提出撤销原贷款申请,并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9、《通知》实施后,对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要求是否有改变?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仍为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10、若有夫妻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俩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计算家庭贷款额度时是不是和可以合并计算?

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计算出的贷款额度相加得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11、之前办理的组合贷款在审批过程中,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借款人申请人向组合贷款银行申请撤销组合贷款,然后携带资料前往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重新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

12、购房合同已签订,是否可以直接在4月15日之后递交材料享受新的贷款额度政策?是否需要重新签署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不必重新签署购房合同,只要在4月15日后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即可。

13、购房合同上约定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在想按照《通知》调整后贷款额度贷款50万元,是否可以?

购房合同约定与贷款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更改购房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14、4月15日之前去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是按照新政策的额度吗?还是届时需要重新申请复议?

在4月15日之前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复议,若要贷到《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撤销之前的复议重新递交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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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学生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350字

全文共 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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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观看了《新闻大求真》的宣传片。片子里介绍了许多小朋友的溺水事故,让人看了感到非常惋惜和痛心。这些水坑、水池、小溪和江河,平时看上去很平静、很温柔,可背后却隐藏着看不见的危险,像一个个恶魔,不时吞噬了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酿成了一件件本不该发生的的悲剧。

湖岭的三个孩子放学经过一个水坑,其中一个孩子叫大家下去游泳,其他两个孩子因为水性不好,就不敢下去。那个小孩却逞强,说下去游泳给两个伙伴看,结果游了一会儿就惊慌地直喊救命。第二个孩子下去救,一脚陷进淤泥里,连忙叫岸上的孩子用木棍把他拉上来。当他们也想用木棍去救在第一个孩子时,那个孩子已经沉到水里了,一个生命就这样消失了。片子还介绍许多其他溺水事件,而溺水的大多数是小朋友,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溺水是一件多么恐怖的事情啊,它给一个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巨大的痛苦。

看了这个宣传片,我想对大家说,我们心中要牢记预防溺水的知识,不能随便去玩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呵护生命之花,让它安全而又美丽地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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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闻联播观后感600字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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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七点前,我就早早坐好,表情肃穆地等待片头曲响起。当新闻联播那正经庄严的两位播音员出现在屏幕上,我的心就兴奋得嘣嘣直跳。到了主要内容介绍完,正式播出节目了,我更加激动得不能自已——只有看自己最心爱的节目才会有这样的反应啊!新闻联播画面优美,不但清晰,而且是彩色;新闻联播信息量大,我们一生都见不到的副总理以上级别领导,里面都天天有;新闻联播编排合理,鼓劲的消息多,看了之后我腰不酸了腿也不疼了,浑身都是干劲;新闻联播舆论导向正确,从没有因犯政治错误而停播;新闻联播播出准时,每天都是19点整开始,我还可以拿它对表……这样好的节目,叫我怎能不喜欢!

看新闻联播是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天不看我吃不香,两天不看我睡不着,三天不看我就没法活。有一次我参加一个活动,结束时已19点了,可我还在路上,想到可能看不到新闻联播了,我心如刀绞,流下了伤心的眼泪。还有一次,19点整我在商场大厅笔直地站立在电视机前,抱着小堂弟如饥似渴地看新闻联播,可嘈杂声太大,非常影响我收看的效果和心情,于是我就唆使小堂弟就地大小便,终于周围的人都走了,我虽然身上也糊上了他的屎尿,但我心里很高兴,因为这样电视机旁就只有我一个了,心爱的新闻联播就属于我了。

我认为象我一样喜欢新闻联播的人多极了,暂时不喜欢它的极少数文化层次比较低的人,也会慢慢喜欢起来的;毕竟,人是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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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闻作文400字

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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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四人小组”发现了一条关于张老师的特大新闻。起源是这样的。 今天上午第二堂课是张老师的语文课。张老师走进了教室。这时我发觉张老师今天怪怪的,但又不敢胡思乱想,给董学承说吧,又怕他告诉老师,害我罚守“边疆”。“叮玲玲”下课了。一下课我和董学承马上转过身来,异口同声的大声说到:“你们有没有发觉今天张老师有些怪呀!”我俩真是想到一块儿去了。我的好哥们王梦瑶说:“对,今天张老师手上带了一个十分漂亮的手镯,身上穿的衣服也十分漂亮呀!今天会不会是张老师的结婚纪念日。”“有道理,不愧是王梦瑶也。”董学承一边摸着自己的下巴一边说到。潘俊则在一旁嘻嘻的坏笑。

这就是我们“四人小组”里发布的特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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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初二新闻优秀学生作文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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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间看到一条新闻,是关于全国政协委员王平建的,作为政协委员,应该心里装有百姓,没想到她竟然向中央提议:取消录取农村小孩上大学的资格。理由是农村学生身上有很多陋习,若是农村学生上大学,会影响城市学生。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村学生,我觉得特别的气愤,也特别的难过,但也有自己的反思。

农村学生确实部分学生有些陋习,这是不可避免的,难道你城里学生就没有丁点陋习,是十全十美的?那为什么《变形计》里的学生要送到农村来教育,让农村人来感化他们。人无完人,怎么可能十全十美。再说,你就那么肯定是农村学生影响了你城里学生,有些农村去的质朴的学生,从城市回来,怎么变得吸烟喝酒,带有一份难以抹灭的清高呢?到底是谁影响了谁?都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影响都是相互的,就看个人如何来把握。

就算你的提议可以通过,你有为大众着想吗?你有为国家的未来发展着想吗?农村人与城市人的比例你有了解吗?当你取消了农村学生上大学的资格,就意味着很有可能扼杀了一大批祖国未来的栋梁,你负责得起吗?城里学生能全部承担起建设国家的大任吗?就算你城市学生可以,难道你想让农村学生普遍低智商,让他们都是低素质的人,来让外国人耻笑中国吗?

还有那么多因素,你考虑到了吗?中国是由每一个中国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平等的发展自己,为祖国建设贡献微薄之力,请你也想想农村学生,他们也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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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学生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350字

全文共 6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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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游泳安全,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

2、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

3、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要做好下水前的准备,先活动活动身体,如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用水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镶有假牙的人士,应将假牙取下,以防呛水时假牙落入食管或气管;

4、对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贸然跳水和潜泳,更不能互相打闹,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涡处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

5、在游泳中如果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如眩晕、恶心、心慌、气短等,要立即上岸休息或呼救;

6、在游泳中,若小腿或脚部抽筋,千万不要惊慌,可用力蹬腿或做跳跃动作,或用力按摩、拉扯抽筋部位,同时呼叫同伴救助;

7、在游泳中遇到溺水事故时,现场急救刻不容缓,心肺复苏最为重要。将溺水者救上岸后,要立即清除口腔、鼻咽腔的呕吐物和泥沙等杂物,保持呼吸通畅;应将其舌头拉出,以免后翻堵塞呼吸道;将溺水者的腹部垫高,使胸及头部下垂,或抱其双腿将腹部放在急救者肩部,做走动或跳动"倒水"动作。恢复溺水者呼吸是急救成败的关键,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可采取口对口或口对鼻的人工呼吸方式,在急救的同时应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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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习总书记赞新闻工作者公告

全文共 1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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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9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到人民日报社调研,在总编室编辑平台看望了采编技术人员。下面是yjbys作文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9日上午,习近平来到新华社调研。在新闻发稿中心,一位编辑介绍说,新华社客户端“现场新闻”受到欢迎,很多网民给记者点赞。总书记按动“为全国新闻工作者点赞”页面,屏幕上立即闪现“点赞+1”。采编人员对总书记说,您的鼓励就是我们的动力。

附注:

2016年2月19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来到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考察调研。

2月19日上午8时40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人民日报社。

在人民网演播室,总书记同正在福建宁德赤溪村采访的记者连线,并同村里干部群众在线交流。他对大家脱贫致富给予肯定,祝愿乡亲们的日子越过越好。

在总编室编辑平台,总书记看望了采编技术人员。他向编辑和拼版操作员了解编辑、拼版等工作流程,勉励大家精益求精,把报纸办得越来越好。

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总书记现场录制语音,点击发布上线,通过人民日报客户端、微博、微信,向全国人民发来元宵节祝福。

总书记的语音祝福,全文如下:“大家好!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元宵节即将到来之际,我向大家致以节日问候,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上午10时,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新华社调研。

社史展厅内,总书记仔细察看了旧时的发报机、手摇马达和现在先进的海事卫星、无人机,了解新华社发展历程。

总书记通过新华社全媒报道平台远程指挥系统,同正在河南兰考县谷营镇爪营四村进行基层干部作风调查的记者视频连线。总书记指出,基层干部作风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新闻记者要深入调查研究,多掌握一手情况。

总书记来到国内部总编室同采编人员交流。编辑部负责人向总书记介绍了稿件审发流程和业务建设情况。几位刚参加新春走基层采访的记者你一言我一语汇报了采访见闻。总书记鼓励大家要接地气,多采写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报道。

在新闻发稿中心,一位编辑介绍说,新华社客户端“现场新闻”受到欢迎,很多网民给记者点赞。总书记按动“为全国新闻工作者点赞”页面,屏幕上立即闪现“点赞+1”。采编人员对总书记说,您的鼓励就是我们的动力。

上午11时15分,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央电视台调研。

总书记来到总控中心同位于华盛顿市中心的北美分台视频连线,了解分台建设运行情况。当得知分台成立4年,每天提供5小时、全自制的节目,90%的工作人员来自当地,习近平对此表示肯定,向分台全体人员致以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

总书记来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演播室、导播间,同编播团队互动交流。《联播》创办38年,是央视历史最久的栏目。总书记走进导播台,观看导播操作,鼓励他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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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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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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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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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闻联播观后感250字:雾霾的启示

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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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10日起,我国许多城市就出现了大规模霾天气。灰蒙蒙的烟雾与灰尘布满天空,严重时能见度不足10米。1月29日,雾霾天气再次袭击北京,并迟迟不散,路人都选择戴着口罩出门,在街上形成了“口罩style”的奇观。医院里,支气管炎患者急剧增加,人们深受大雾的危害。

那么这次气象灾害的始作俑者是谁呢?答案却是人类自己。据专家介绍,机动车、采暖、餐饮油烟超过了北京雾霾成因的50%,在人类各种不恰当的行为下,这场灾祸才能出现,且持续如此长的时间。

在北京连续遭到4次雾霾袭击后,1月31日,受冷空气影响,雾霾已渐渐散去。2月1日,天津出现了多日未见的晴天,让人压抑的心情也随之好转。

其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结果是双赢,地球能得到保护,人类也能生存得更好。让我们用行动证明这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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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1月份时事政治新闻国内部分

全文共 48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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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在群众自发进行的迎新年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截至1月1日22时,已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踩踏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上海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抓紧调查事件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春节、元宵节将至,不少地方都有一些群众聚集娱乐活动,各地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日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新闻发言人张凤奎在长庆油田生产指挥中心宣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长庆油田2014年生产油气当量已经突破5545万吨。据介绍,这是该油田于2013年实现年产油气当量5000万吨以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产,并一举站上了5500万吨的高度。长庆油田也是目前国内产量最大的油田。

3.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自主研制的电推进系统1月2日取得重要成果:电推进系统在试验中已突破6000小时,开关机3000次,具备确保该卫星在轨可靠运行15年的能力。这意味着我国的电推进系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将全面迈入工程应用阶段,满足我国通信卫星系列平台、高轨遥感平台、低轨星座以及深空探测器的发展需求。

4.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2014年,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日前,中国政府网微博推出“网友最关心的国务院2014年十大政策”评选投票。1月3日投票结果正式揭晓,梳理了这十大政策的亮点:1 简政放权扩大改革成效;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4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 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6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7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8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9 推进价格改革;10 发展慈善事业。

5.首家线上线下结合的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获银监会批准筹备,这也是首家引入保险公司投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6.国家铁路局日前批准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城际铁路设计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城际铁路建设的行业标准。

7.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1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同谱写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新篇章》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中拉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双方整体合作由构想变为现实,向世界发出中拉深化合作、携手发展的积极信号,并对促进南南合作和世界繁荣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中方愿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一道,以中拉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为新起点,推动中拉关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新发展。

8.2015年全国各类粮食企业粮食收购量首次突破7000亿斤,总量达7298亿斤,同比增加409亿斤。其中,最低收购价和政策性临时收储粮食2478亿斤,同比增加814亿斤。各地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通过提价托市、增加收购、优质优价、整晒提等、产后减损等措施,促进种粮农民增收550亿元。

9.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9日上午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习近平首先向获得2014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高级科学顾问于敏颁发奖励证书,并同他热情握手,表示祝贺。李克强讲话指出,我国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保持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依靠创新支撑。国家繁荣发展的新动能,就蕴涵于万众创新的伟力之中。

1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显示,CPI环比上涨0.3%,同比上涨1.5%;PPI环比下降0.6%,同比下降3.3%。2014年全年CPI大约在2%左右,没有超出物价调控预期目标,但通缩的压力仍然存在。

11.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制度改革、关系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重大制度改革,受到了各界广泛的关注。

12.1月11日,南通中远船务设计建造的“希望7号”圆筒型海洋生活平台出海试航。“希望7号”是世界首座半潜式圆筒型海洋生活平台,其独特的圆筒型设计理念具有技术先进、安全稳定和作业可靠等优势。

13.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12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县级政权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焦裕禄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一个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县委书记的光辉形象。做县委书记就要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14.1月12日,在浙江秦山核电站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2号机组主控室,操纵员在监测核电机组运行状况。当日,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2号机组成功并网发电。至此,秦山核电基地现有9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54.6万千瓦,年发电量约500亿千瓦时,成为目前中国核电机组数量最多、堆型最丰富、装机最大的核电基地。

15.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16.2014年中国汽车销量2349.19万辆,较上年同期的2198万辆增长6.9%,连续六年蝉联全球第一。其中,新能源车销售74763辆,同比增3.2倍。

17.习近平1月13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5人,列席365人。全会强调,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9.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20.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月14日发表2015年度施政报告,宣布自1月15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21.在我国核工业创建60周年之际,习近平指出,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是国家安全重要基石。要坚持安全发展、创新发展,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全面提升核工业的核心竞争力,续写我国核工业新的辉煌篇章。

22.2015年我国将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迎来“十一连增”。

2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月16日全天召开会议,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

24.在1月15日—16日召开的2015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

25.1月17日,朱立伦当选中国国民党主席。当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中国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发出贺电。

26.1月17日消息,国内首个高速公路跨城际快充网络——京沪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全线贯通。京沪高速全程1262公里,国家电网公司在沿线建成50座快充站,每座快充站先期建设2台充电机、4个充电桩,支持所有符合中国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

27.近9个月来牛气冲天的沪深股市1月19日出现深幅调整。在大盘蓝筹股集体跳水的拖累下,上证综指大跌逾260点,跌幅达7.7%,是2008年6月以来的单日最大跌幅。

28.国家统计局1月20日发布了2014年国民经济的主要统计数据,据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60万亿,达到63646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4%。

29.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322万人。我国不仅超额完成了2014年初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1000万人的目标,还超过上一年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的数量,创出新世纪以来的最高值。

30.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实现六连降。

3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当地时间1月21日下午在达沃斯出席与世界经济论坛国际工商理事会代表对话会,李克强表示,中国正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改革开放。2015年,中国将继续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首要任务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将继续构建开放型体制,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

32.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3日下午就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努力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的本领。

33.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取消车辆第一批拍卖程序于1月25日正式启动。第一批拍卖公车数量共计303辆,由3家拍卖公司负责拍卖,3家拍卖公司分别于1月25日、26日及2月1日举行专场拍卖会。

34.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统计,2014年京沪高铁运送旅客超过1亿人次,日均发送旅客超过29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7%,日均高铁列车运行超过250列,运营3年首次实现盈利。

35.1月29日,中国铁路总公司通报,2014年,我国铁路新线投产规模创历史最高纪录,铁路营业里程突破11.2万公里。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超过1.6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

36.财政部1月30日公布了2014年全国财政收支情况: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比上年增加11140亿元,增长8.6%。

37.日内瓦消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月29日公布的《全球投资趋势报告》称,2014年中国吸引外国投资达1280亿美元,成为全球外国投资第一大目的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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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

全文共 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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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是湖南卫视播出的一款新闻求证节目,主持人为方家翊、 刘烨、邓男子等人。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期间,推出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特别节目。

湖南卫视中国第一家传言求证中心《新闻大求真》7月4日起每周三至周五18点播出。传言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最顶尖的实验室,最权威的专家,告诉你最可信的答案。。。

观后感

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之际,由教育部策划,湖南卫视推出的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为主题的节目,在湖南卫视晚上黄金时段《新闻大求真》栏目中播出,其中涉及“交通事故伤害、异物卡喉、烫伤、高空坠落”等各个方面。

近些年,中小学生安全事故频发:2009年12月,湖南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2年11月,长沙育英二小发生意外事故,导致33名学生受伤;2014年9月,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6人死亡,26人受伤……这些事件背后隐藏的是中小学生安全概念的薄弱,以及中小学对安全教育和宣传的疏忽。这个片子的制作和播出,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及家长了解到安全的重要和在意外事件中“求生”的技能。

利用电视、电影等形式,集中优质宣传内容,以教育部或者学校为渠道集中学生进行观看,这种模式是早些年普遍采用的“宣传教育”形式,不少学校已经将其固定为一种统一模式,每个月挑选固定日期,播放优秀的宣传影片或电视,给学生们观看。比如《开学第一课》、《复兴之路》、《雷锋》都是学校经常组织学生观看的电视节目或影视作品。

而2016年却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宣传职能由“传统媒体”独家承担,逐渐走向与新媒体共同合作的模式。此次由教育部牵头,集中力量进行的一轮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作业帮”也配合进行了推广,在其“作文”板块中,增加了“安全教育”、“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安全教育观后感”等内容,将安全教育的知识内容进行着重宣传,并让孩子们在了解知识的同时学习“观后感”的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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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第十一届“全国新闻学子优秀论文评选”启事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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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闻学子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一项纯粹的公益活动,由大众报业集团《青年记者》杂志、人民网传媒频道联合举办,目的是活跃高校新闻院系大学生、研究生的研究气氛,促进高校新闻研究的开展。

第十届“全国新闻学子优秀论文评选”历时一年,已于2014年11月30日落下帷幕。我们向积极参与此次活动的新闻学子们,向在教学和科研园地付出辛勤汗水的老师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应广大高校师生的要求,第十一届“全国新闻学子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活动周期仍为一年。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国高校新闻院系大学生、研究生关于新闻传播理论,新闻操作业务,传媒经营、管理,传媒体制机制创新,新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论文,皆可参评。同时,也欢迎其他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关于新闻传媒方面的研究论文参评。

二、参评论文要紧紧围绕我国当前新闻传媒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正确的理论研究方向,视野力求开阔,选题力求新颖,分析力求到位,观点力求鲜明,内容力求扎实,文风力求生动活泼。

三、参评者每人提交1―2篇论文。参评论文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到《青年记者》杂志和人民网传媒频道。(注意:来稿请在主题栏注明“学子论文评选”,文章正文文末请务必注明作者、学校院系、联系地址及电话)。

四、评选期间,在人民网传媒频道和《青年记者》网站刊发所有参评论文。同时,《青年记者》开设专栏,陆续择优刊发参评论文摘要。

五、2016年1月对论文进行评选。获奖论文将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咨询电话:0531-85196286,0531-8519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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