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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新闻【精彩20篇】

清明节,也称寒食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这是为了怀念逝者、祭奠祖先,缅怀烈士们的节日,有很重要的教育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小区里的新闻,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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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物业小区观后感

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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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管理是否到位,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和谐与发展。但如何发展物业,让物业深入业主心中,得到业主的满意呢,那天参观了万科物业,深有感触,以前就像待在笼子里,觉得自己做的还不错,自己的物业也不差,但是看到万科物业,才知道我们物业跟别人的差距有多大,大到管理小到细节,每一方面都有学习借鉴的地方,真是受益匪浅。

刚进小区,第一眼中间门岗上四个醒目的“欢迎回家”大字,让我震惊,如果我是业主,下班回家看到这四个字,肯定会有一种放松感,一种温馨感,为什么我们没想到呢,其次,感觉他们的保安够精神,没有坐着的、靠着的。进入小区里,万科物业不愧是我们的榜样,好多细节比如“缴费请索取发票”,关于每天天气跟气温的温馨提示,监控室的温度计,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应急箱,每个角落都设有的岗位,地下车库的防汛用品等等,而且都是那么干净,整齐,看着很舒适,很放心。

在参观这三个小区的总体感觉就是文明、干净、整齐、宁静。在硬件方面,监控室、门禁、消防、配电房等设备设施都是智能化的,给物业管理带来方便与高效,同时小区的安全也得到保障;每栋楼层都有公告栏,这也便于小区的信息准确快捷的传播;保安都是带帽子和扎腰带打领带给人感觉很亲切;垃圾桶都是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放置在一起。在软件方便,社区文化丰富;娱乐设施齐全;小区的温馨提示随处可见;公司制度健全、服务流程清晰而且都贴于物业办公室墙面。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都很强。

参观结束,很惭愧,作为物业服务,我们平时并没真正把服务落实,服务意识不强,没有为业主做实事,回来之后我好好反思了一下,从今以后,我要改进我们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闲置,提高物业人员素质,将服务理念渗透到每个员工心中,构建和谐的社区服务氛围。选拔聘任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物业管理一线队伍;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能力;搞好素质教育,物业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规章、相关业务和社区管理知识,开拓工作思路,在实践中提高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

虽然参观的时间非常短暂,但是了解万科物业管理模式,也让自己开了眼界。要想在社会中不被淘汰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很感谢公司能给我这次参观学习的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借鉴他们好的地方落实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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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要立足于“快”,突出新闻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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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是新闻稿件的生命力,指新闻写作动作要快,要讲究一个时效性,最好要在事件发生的当天或是第二天就把稿子给写出来,不能让新闻变“旧闻”。如去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形式,首次对全市104个单位开展了工作评议,于是我抓住这种监督形式的创新,在工作评议动员会召开的的当天写了《汝州市人大吹响工作评议“集结号”》一文,这篇稿子被人民网采用后,先后被《人民代表报》、《人大建设》、《青年导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登载,加大了我市外宣工作的力度,外地人大先后来我市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提高了我市人大工作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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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小区鸡年九字春联

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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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小区鸡年九字春联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上联:岁月逢春山河添锦绣 下联:人民思治龙虎振精神

2.上联:玉猴回宫喜迎新世纪 下联:金鸡下界更展大宏图

3.上联:祖国腾飞大鹏振羽翼 下联:宏图再展乳虎显神通

4.上联:百姓喜金瓯同歌宝鼎 下联:九州辞玉兔共接神龙

5.上联:东海跃明珠金龙献岁 下联:南天开淑景俊鸟鸣春

6.上联:虎跃龙腾建功九万里 下联:莺歌燕舞造福两千年

7.上联:起凤腾龙千家争贡献 下联:移山填海十亿尽风流

8.上联:四柱擎天看神州巨变 下联:五星焕彩引玉龙腾飞

9.上联:九州欢歌颂扬三代表 下联:万民起舞共襄两文明

10.上联:瑞雪兆丰年年年大吉 下联:丑牛接寅虎虎虎生威

11.上联:芳气催人人老雄心大 下联:春光入户户新幸福多

12.上联:万木争荣人间添秀色 下联:千山滴翠新岁壮精神

13.上联:党风民风社会风气好 下联:天新地新精神面貌新

14.上联:党树新风江山千秋美 下联:国施善政大地万代红

15.上联:党树新风喜看春光艳 下联:民扬硕德殷期大业兴

16.上联:党众同心政策千般好 下联:昔今异祥新春万户歌

17.上联:东风引紫气江山壮丽 下联:大地发春华桃李芬芳

18.上联:大地复苏神州放异彩 下联:斗柄回寅祖国展新姿

19.上联:反腐倡廉民心齐振奋 下联:鼎新革故事业竞繁荣

20.上联:大地播春光山青水绿 下联:神州增秀色万紫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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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3.“无手机课堂”不应是新闻而是常识

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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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倾辰

手机刷微博、玩微信、看新闻……这已成当前众多大学生每日的生活习惯,然而,这样的习惯被许多学生带进了课堂。于是,课堂上出现了这样一类特殊人群,即课堂“低头族”。为了让课堂“低头族”能抬起头来认真听课,近年来,全国多所高校都在推行“无手机课堂”。(12月30日 中国新闻网)

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发达,上课玩手机的现象近年来在一些高校课堂比较严重。多所高校因此专门推出“无手机课堂”制度,希望把学生拉回听讲的主题。然而,不能忽视的是,上课认真听讲原本就是最基本的课堂纪律,所谓“无手机课堂”也只是纪律的重申,而谈不上什么教学创新,围观者若因此而把这事儿当新闻看,有些走入误区。

大学课堂出现学生不听讲的问题,并非手机时代所独有的现象。移动互联网不发达的年代,课堂里学生看个武侠小说、搞个与课堂无关的活动,也时有发生。基于此,“无手机课堂”虽然听起来名目新鲜,但仍然只是一种治标之策,在大学课堂的新问题前,管理者更该思考的是如何与时俱进,让课堂真正具备吸引力。

具体而言,高校课堂存在的一些问题,既有一些顽皮学生不守纪律的一面,也有高校考核机制过分重视研究忽视教学的一面。如何提升高校课堂的学习效率,需要刚性纪律的约束,督促学生尽到学生的义务。比如推行“无手机课堂”,从硬件上减少学生贪玩的机会。亦需要考核机制的改进,推动教师改进教学方式的积极性。譬如前不久新闻报道,中山大学一名教师带学生准备去草坪上一堂社会学课,虽然最终并未成行,但极具古希腊哲学家风范的授课精神,无疑比普通的填鸭式教学更能吸引学生。

近年来,课堂“低头族”症结的确比较严重,但如前文所言不过是贪玩学生的新表现。对高校管理者而言,与其热衷所谓“无手机课堂”,追求形式上的学生课堂认真,课堂见不到手机。不如沉下心来挖掘课堂丧失活力的深因,对症下药。也只有让“无手机课堂”不再是新闻而是常识,让他们懂得手中放下手机,更要心中放下手机的道理,课堂之上的“低头现象”才有可能真正告别。(叶倾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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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美丽的小区作文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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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小区美丽在哪里呢?

首先,就是我们小区绿化多,这里四季常青,花儿朵朵开。

其次,小区里有了我们这群小精灵,每天都充满着欢声笑语。乒乓球间是我们的乐园。在乒乓球间里都有火药的味道,因为里面所有人都想争个高低,我喜欢。

而且,我们小区还有一些运动器材和游乐器材,让人们运动和娱乐。比如小游乐场,那里就是我们的天地。在那里我们可以自由玩耍,没有作业,只有快乐;在那里我们玩滑梯,还有独木桥。有一次我走着走着不小心掉了下去,大家都在大笑。那里有着欢声笑语,那里有着我们的快乐,我喜欢那里。

我们小区还远远不止这些,比如我们小区还有一些小风景。那里的绿化植物在一场大雨之后变得更美丽,在我去打乒乓球的路上感觉它们在对我微笑。

怎么样?你们小区有吗?这就是我们小区独一无二的。

一个好的小区是要大家团结才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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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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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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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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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里的秋景四年级作文

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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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秋天是五彩缤纷的。

俗话说:“八月桂花香”,还没有进小区,就闻到了桂花的味道。那浓浓的香味,一下子就让我想到了以前吃过的桂花糕。循着浓郁的香味,我来到了桂花树旁。如果不仔细观察的话,还镇看不见藏在树叶中间,一朵朵穿着小黄衣的桂花姑娘呢!

桂花树的旁边,是一颗俗称痒痒树的小灌木。痒痒树上,盛开着好几团粉色的花,就像扇子一样,粉的那么耀眼,那么诱人。

走着走着,就来到了一条林间小道上。小道的两边,草是碧绿的,树是翠绿的;微风传来,如果此时抬起头,时不时会看到几片金色的叶子,在半空中飘来飘去,就像一只只翩翩起舞的蝴蝶。

小区的秋天是彩色的,粉的花、绿的草、翠的树、蓝的天、红的瓦,秋天真是一幅绚丽多彩的风景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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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区的春天

全文共 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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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骑车,不要游伴,也不带什么礼物,就带着早晨清爽的好心情,哼几段小曲,走下楼梯,独自去访问我的朋友。

蚯蚓爷爷是我要拜访的第一个朋友。无私奉献的蚯蚓爷爷,您在湿润的土壤里耕耘了多少年?不知您把多少个生命引上光明,让它们勃勃地生长,你把多少坚硬的泥土变得肥沃。那是您是最开心的。不知您累了吗?我想您是不会累的,因为这是您无悔的选择。您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乐观而不屈的灵魂。

走上这片草地,每一株草都是我的知己,向我打着青翠的手势。有许多小虫子唤我的名字,有许多露珠与我交换眼神,我坐在草地上,静静的,以草的眼睛看周围的草,我发现每一株草都在看我。我闭上眼睛,我真的变成了一株草,叫长出弱小的根须,扎进泥土里,呼吸泥土中的元气,我的头发长成草叶儿,我的手化作绿色的茎,我的思想变成草汁,在地下和其他小草的根须连结成网状,形成了坚固的防线。

你好,漂亮的花朵!你把多少地方点缀地更加美丽。你好,嫩绿的小草,你摇摆着手臂是向我打招呼吗?你好,无私的桃花,你奉献出你的美貌,为大地又添加多一处动人的景色!你好,坚强不屈的蜗牛老弟,你慢慢地走是在仔细欣赏一路的景色吗?你好,勤劳的小蜜蜂,你们嗡嗡地是在讨论什么?我猜你们是在讨论飞行中看到的好风景,喂!蚂蚁弟弟,你们急急忙忙赶什么呀,哦!要下雨了吗?谢谢你们的提醒,快回家吧!小心雨把你们冲的迷了路!

捧起一块石头,向着天空抛去,我听见雷公电母悄悄话儿,我听见远处乌云的谈论,亲手捉起一只小蝴蝶,细看你身上的花衣,那是老天赐于给你的美丽,在它飞向远方时,我加入了这短暂而有意思的告别仪式。

远处的乌云近了,向大海白色的波涛,又像巫婆灰色的大衣,又气势宏大又有些吓人,我站在原地,灰色的乌云终于包不住雨了,满世界的人都打着雨伞,急促地走,唯有我在倾听雨的声音,谁能说这不是天地给我的恩泽?俯身凝神,才发现脚下的草儿们也在与我一起淋雨,蹲下身来,草儿们正仰着头,在雨中快快成长,小草,我的兄弟姐妹,茫茫天地间,我们有缘,在雨中相会。

雨停了,空中悬挂着七彩小桥,天空上掠过一群归鸟,我也该回家了,于是,我轻轻地挥手,告别了小区里的众朋友,带回了满怀的好心情,好记忆,顺便还带回一身春雨香。

一路上拜访春天的美景,让人陶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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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区见闻作文600字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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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记忆的沙滩,往事就像海边那各色各样的贝壳,在海水的陪伴下,闪闪发光,散发着五颜六色的光彩,数都数不完。如今我的手上也握着那一颗最闪亮的贝壳,那也是我在小区里见到的令人难忘的一件事。

那是一个冬日的午后,因为昨夜刚下过一场大雪,整个小区一片银白。当然路面也比较湿滑,只见在小区里走着的人都小心翼翼,一步一挪,如果南极的企鹅见到了,一定会引为知己。

我在楼下玩儿雪,正玩得高兴的时候,就听到“哎哟”一声,转回身一看,原来是五楼的李奶奶不小心摔倒了,手里的蔬菜撒了一地。我心想:“还是把李奶奶扶起来,送到医院去检查一下吧!”

“李大娘,你先别动,我来扶你。”一句甜美的话音,成功地止住了李大娘挣扎而起的身子。这时,只见邻居王阿姨奔跑而来。她先弯下腰,慢慢地把李奶奶扶了起来,让她坐到旁边的长椅上,稳稳神。又连忙低下头去把那散了一地的蔬菜捡到了篮子里。

“大娘您感觉怎么样?”王阿姨亲切地问。

“没事儿,岁数大了,腿脚不好使了,再加上路滑,所以摔了一跤,现在缓过来了,没事儿。”李奶奶回答。

“那我扶您上楼吧,顺便帮您把东西拎上去。”说完王阿姨就把李奶奶扶上了楼。

我默默地站在旁边,看着王阿姨的一举一动,被她身上那种宝贵的精神——乐于助人,所深深折服。记得有位哲人说过:“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最需要的是一只随时可以拉他一把的手。”在李奶奶摔倒的时候,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王阿姨伸出了自己的一只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这句话。

此时此刻,有一股暖流在我的身体里游走,温暖了我的全身。雪后的小区银妆素裹,粉妆玉砌,分外妖娆,真像一个童话世界的古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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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美丽的小区作文400字

全文共 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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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不爱自己的小区呢?有谁不说自己的小区美呢?如果你要问你的小区在哪里,我会自豪地告诉你,在曹家河南岸的群园景苑。现在就带你们去走一走,看一看,它一年四季都很美。

花朵把春天的门打开了。小区中心的公园里各种各样的花开了,有白的像一闪一闪的小星星,有红的像小小的相思豆,有紫的像一把把可爱的小花伞……连漂亮的蝴蝶公主都赶来参加这场春天的聚会。

绿色把夏天的大门打开了。两岸树木郁郁葱葱,影子在水中,河水更清了,鱼儿在小河里游来游去,还在水草里吐泡泡,那泡泡像一颗颗闪亮的宝石。有时候,人们还会在河两岸钓鱼呢!

落叶把秋天的大门打开了。黄色的叶子随风飘飘摇摇,有的飘在小河里,就像一条条金色的小船,有的飘在花园里,像一个个小天使向我们招手,还有的飘在半空中,像一只只美丽的蝴蝶。

雪花把冬天的大门打开了。一场大雪过后,小区全变白了,树木也换上了银装,这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花园里的一棵松树挂满了晶莹的冰条,守护着整个花园。

这就是我的小区,一年四季到处都是美景。我怎么能不爱我的小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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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税务新闻有奖征文启事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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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提高公众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公正执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宿州市国家税务局、宿州市地方税务局与拂晓报社决定联合举办税务新闻有奖征文活动,希望广大读者踊跃投稿。

一、征文时间

自见报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截止。在《拂晓报》1版、2版开设“税务新闻有奖征文”专栏,择优刊登来稿。

二、征文对象

此次活动面向全市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和税务干部职工。

三、征文要求

(一)稿件要以身边发生的难忘税收故事、个人对税收的认知和感悟、诚信纳税背后的人与事、税务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税收改革与发展、税收在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等为主要内容。要求内容积极,健康向上,题目自拟,体裁以消息、通讯、特写、言论为主,字数在1500字以内。

(二)参赛作品应属原创,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由此发生的法律纠纷由作品提交者承担。

(三)征文请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fxbzbb@163.com,来稿须标注“税务新闻有奖征文”字样。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便于通联。

四、评选奖励

征文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本次征文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2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元;优秀奖10名,奖金各200元。评选结果将在《拂晓报》上公布。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拂晓报社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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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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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这一天我记忆非常深刻,因为我观看了新闻大求真节目。说实话,我第一次看这个节目,但它还挺有教育意义的。虽然晚观看来了十分钟了,但是我还是学了许多安全知识。

在上一年,上海外滩发生了踩踏事故,伤者很多。其实我遇见这种事也没确切的方法,通过这个节目中的游戏我知道了:要双手交叉,脚稍弯,以保住胸腔能正常呼吸。还要保护头部,这两个部位最重要了,如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同伴们要注意哦!

在这个节目后部分,有一位叫鲁贝贝的同学用亲生经历告诉我们,一些小盆友在马路上打闹,不遵守规律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严重的有可能会失去生命!所以小伙伴们千万不要在马路上乱走哦!第二个事例是,小孩子们喜欢在嘴里放一些小零件,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异物卡喉”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要太惊慌,可以采取--立刻急救法。如不行,请速去医院。第三个事例就是被烫伤了,在大人不经意时,孩子碰到热水,或者不小心进锅里,种种意外不堪设想。总而言之,我们要拥有自我保护的方法。在最后统计中,主持人说每天几乎有2270个孩子意外受伤,所以要照看好自己,家人也要注意孩子安全。

生命不保,完事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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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闻联播观后感

全文共 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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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我吃好了饭,打开了电视看起了新闻联播,我坐在沙发上津津有味的看着。

新闻联播开始了,顿时,新闻联播的新闻吸引了我的眼球,新闻说3月1日早晨8:25分在桥地铁站附近,出现两名暴徒,一名称自己是“伊利丹”双手各弯刀一把,披头散发,头顶带着双角,上半身赤裸,背后有翅膀一名称自己是“巫妖王”戴着灰色头盔与盔甲,手握长剑,两人激烈的交锋,有市民报警,警察3分钟感到后,前去制止青年,不料,两名青年同时对警察出动攻击,顿时,鲜血四溅,现场惨不忍睹,有些市民开玩笑说:“这是大事啊。”

这两名男未捕,市民要小心,我看完以后,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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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闻作文400字

全文共 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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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妈妈一起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我看得很认真,在四川大地震的新闻报道里面我看见有好多小朋友都被埋深深的坑里,连续几天没喝水,他们救出一个小男孩,小男孩说:“我要可乐而且要冰冷的。” 我看见医生在给叔叔、阿姨还有小朋友做手术医生做得很认真。结果,医生和解放军叔叔们他们救了好多人。

当我在看的时候我觉得很难过。我想对叔叔、阿姨还有小朋友说:“你们受苦了,我们会帮助你们的。”我决定把买六一儿童节礼物的钱捐给他们了。

走进学校的银灰色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那漂亮的绿色长廊,长廊两旁有长方形的花坛,花坛里种着各色鲜艳的花,有昂首怒放的菊花、娇艳的月季花和火红的鸡冠花等,竞相开放,争奇斗妍。给校园增添了几份秀色。微风吹来,一股幽香沁人肺腑,醉了人心。

长廊的尽头,是一个用蓝色瓷砖拼砌而成的花形喷泉,清凉的泉水从碗口大的泉眼里冒出来,仿佛天女散花一样,把祝福和希望洒向每一位同学,更给校园增添了生机和活力。

跨过长廊,登上台阶便来到了雄伟壮观的教学楼,大楼正中贴着五个金光闪闪的大字--逸夫教学楼。白色的瓷砖外墙、蓝宝石的玻璃、深绿色的楼门、自色的墙壁、绿色的墙裙,每个教室内都有新配的桌椅,教室的墙壁上贴有学风、校风、班风。每天早晨走到教室门前,就会听见同学们清脆、悦耳的读书声。教室内还有一台29寸的大彩电和VCD等现代教学仪器,给我们的学习增添了许多趣味,同时也把教学楼装扮得更加美丽。每层楼的教室都是那么宽敞、明亮、空气清香,窗台上摆满了同学们抱来的盆花,美丽极了。

我们在这样好的条件下,在这么优雅的环境里学习,就更应该刻苦的学习老师传授的知识,认真地听好老师讲的每一门功课。教学楼的前面是一个平坦宽阔的大操场,每天老师和同学们都在这里跑步、做操、锻炼身体。操场周围那一棵棵高大挺拔的松树,舒枝展叶,把校园装扮得格处美丽,生机勃勃。我们的校园象一块巨大的磁石一样,以它独特的魅力,深深吸引着每一位同学。我为生活在这样一个舒适优雅的学校大家庭里而感到幸福和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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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闻日记600字

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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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算来,我们写新闻就算没有两年也有一年多了。一开始写新闻貌似成了我每天最“惧怕”的事情。因为每天都得埋头于一大堆报纸里,一条一条新闻地看下去,有时候,一天的报纸也只能找出那么一条合适的新闻。那时候,写一条新闻评论也很“困难”。

慢慢的,我升上了六年级,现在写起新闻来得心应手,还能写出六、七行的评论。那是我已经渐渐地意识到写新闻的重要性了,它不只是把新闻抄下来而已。

自从开始写新闻,我发现自己的辩论能力大有长进,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去判断这件事情的对与错。那是因为写新闻评论时,每次都要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情。那么久而久之,我自然能有理有据地说出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虽然一开始不太擅长写新闻,其实说白了就不擅长写新闻评论,但如果写久了,就会觉得写评论并不难,就像我一样。像老师说的那样,以后我们走进社会时,便会发现,当初让我们写新闻的好处多么大。

找新闻时,一篇一篇新闻地仔细找,从中就可以知道许多的国际时事,无论大小。虽然我差不多每次写的都是“珠三角”新闻,但也会知道不少的国际时事。绝不“两耳不闻窗外事”。

总而言之,写新闻对我的帮助非常大。首先,它给予了我正确判断某件事对与错的办法;其次,它还让我增加了见识,知道了许多国际新闻。不仅这样,写新闻还有一个不起眼的好处:那就是让我学会了坚持。要知道,一年多来坚持每天写新闻,还写四、五行的评论的确不容易。

所以,写新闻的收获真的很多,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我还要那么一直写下去。因为写新闻对我来说已经成了每天必不可少的“作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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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心得体会

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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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学校,老师们强调得最多的是安全问题;在家里,家长们说得最多的也是安全问题。可见,安全问题早已深入人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我们只有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才能体现出生命的价值,才能让我们的生活五彩缤纷。

学了抗震奇迹:安县桑枣中学师生无一伤亡之后感触颇深。为他们庆幸之余也深知这不是侥幸,而是叶校长管理有方。桑枣中学之所以躲过劫难,原因如下:

其一,强烈的避险意识。叶志平能自觉把学生的生命安全看得高于一切。

其二,严谨的治校作风。叶校长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办事严谨的工作作风令人叹为观止。这种作风体现在对组织紧急疏散演习中。这类演习往往会被弄成做戏,老师不认真,学生敷衍了事,故一般收效甚微。但叶校长则严格要求,每次演习都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一步不漏地进行。

其三,执着的求实精神。很多学校的校长大多一时想到了就组织一次紧急疏散演习,不像叶校长将此当作一项重大的常规工作坚持不懈地每学期做一次,而且一做就是四年。

其四,高度的责任感。在地震的时候每位老师都能坚守岗位保护学生,就连怀孕的老师也把生死至置度外,这种精神多么可贵。

安全教育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与国家的繁荣息息相关,是与整个国家和命运相关连。因此,我们务必做好安全工作,从小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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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里的小猫作文600字

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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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有只小猫,它身上毛的颜色一块黑一块白,黑,漆黑漆黑的,白,雪白雪白,远远看着像一头小奶牛。猫的眼睛在黑暗中就变成绿莹莹的,像两颗闪闪发光的宝石。我感到很奇怪的是它为什么会改变眼睛的颜色?是它眼睛上有一种物质到晚上会发出光?这个问题嘛,我一直不知道。猫的鼻子非常灵敏,老远便能闻到哪里有好吃的,那可为它帮了不少大忙。

小猫每天吃一位好心老奶奶的食,有时是一段火腿肠,有时是一小团米饭,有时是一块鱼肉。如果吃完了,猫可就要走啦。老奶奶的如果还想给它吃点就会叫唤它,猫掉过头来,悄悄地、小心翼翼地、瞅瞅老奶奶的脸,慢慢靠近她。

小猫很贪吃,只要把它喜欢吃的东西扔给它,它就会傻乎乎地跟着你走半天。我真的这样试过,扔完后它不吭声,我转身便走,走着走着,我听见它追上来了,假装不知道,还是一味向前走着。它放轻了脚步,连声音都没有了。我胡乱走着走着,突然,“呼啦”一声响,我猛地一回头,看见猫跟在我身后,嘴巴鼓鼓的,它吓了一大跳,“喵、喵”叫着,哈哈,还想隐瞒刚才的一举一动吗?

小猫胆子小。有次,我观察它,盯着它好久,它一动不动,直到我把它盯得发毛了,它移动了身子,背对着我,耳朵却转向我这边。这样,我的细微的声响都被它听得一清二楚,我蹲下身,膝盖发出轻轻的“吧嗒”声,猫却惊得跳了起来,弓着背,弯着腿,似乎就在等待我什么时候吓一吓它了,我觉得好玩,站起身来,猫撒开双腿跑了起来,一会儿就无影无踪了,小猫的胆子真小!

小猫胆子小,贪吃,可大家都喜欢它,因为小区里的老鼠可被它消灭了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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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小学校园新闻作文400字

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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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是一生中最快乐的时光,在那似懂非懂的年纪里,往往会发生很多趣事,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件发生在学校园里的事。

记得那是我7岁的时候,我才读一年级,我表哥和我在同一个学校里读六年级。在学校的后操场里,有许多奇异的花草。一天,我上体育课,表哥也上,我们上了半节课,体育老师有事走了,我就找表哥去后操场玩。由于没有来过几次,所以对我来说什么都是新奇的。

我像一只小鸟,在这里飞来飞去,快乐极了!突然,我发现了一株奇怪的植物我蹲下来仔细看了看,上面结了几颗小红豆。我赶紧把表哥叫过来,问:“哥,这是不是人参啊?”表哥见我像哥布伦发现新大陆一样子,又看了看那颗植物,一下子笑了起来。

他对我说:“这个东西我我听说过,不是人参,叫“仙人豆”,比人参还好,吃了能多活几十年呢!”

我信以为真,赶紧摘下上面的小红豆,说:“我要回家给爷爷奶奶吃,你可别抢啊!”说完,我便蹦蹦跳跳地走了,逗得表哥在后面笑得前仆后仰,我也不理,直往教室走。

突然,一个念头在我的脑海中闪过,如果还有仙豆,那大家就可以长生不老了。我急忙跑去问老师,说:“老师,这是我采来的仙豆,可只有几颗,我怕不够,哪里还有啊?”话一说完,便引起轰然大笑,老师说:“傻孩子,这是苦豆,哪是什么仙豆,世界上没有长生不老药,你还是多掌握点知识。”我听了半信半疑,赶紧将一颗豆子放入嘴中,哇,果然苦得我掉眼泪,这采知道上当了。

通过这件事,我深深认识到自己知识的浅薄,至今回忆起来印象深刻。童年,你是我一生最美好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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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小区的春天作文450字

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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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它悄悄地来,悄悄地去,美丽而短暂。

春姑娘迈着轻轻的步伐,来到了我的家。她用她那美丽的歌声,唤醒了小草、小花……召唤了小鸟、小燕子……叫醒了冬眠中的动物们。

钱皇绿都里,到处是春。

11幢楼的楼下杜鹃花开了,五彩缤纷,五颜六色。杜鹃花的种类很多,有红的、白的、黄的、蓝的……杜鹃花有五片花瓣,远远望去,像一条彩虹。

在这里,不但有花,还有草地。

杜鹃花的边上有一大片的草地,绿油油的,充满了生机。一到周末,就有许许多多的大人和小孩来到这里玩。他们在这里野餐、踢足球、鬼捉人、枪战等等。还有一些胆子大的人,喜欢找一棵树,爬上去后,用树叶做床来睡大觉。

小区大门口的边上,有一座喷泉,里面有各种鱼。它们自由自在,无忧无虑,天天在水中嬉戏。有些人用鱼杆把它们钩上来玩一会儿,再把它丢进水中。

我邻居家的小宝宝惹人喜爱,他的小鼻子,小嘴巴,大眼睛中充满了春的生机,让人一看就想亲一下。他卸下了大棉袄,不再像只小熊一样,把身体捂得严严实实,而是像小猴子一样,跑来跑去。

春天像个魔术师,给树木和小花涂上了颜色。我爱小区,我爱小区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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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小区门前的榕树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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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前的榕树春夏秋冬都很漂亮,而且还很有趣。

“春天来了,春天来了!”小鸟在树上报道说,“春姑娘从睡眠中醒来了!”“咚咚咚,咚咚咚!”春姑娘加快了脚步,来到我们小区这边,一抬头,小区门口的榕树焕然一新,包括小区里的树木、花草都变了,不再像冬天那样,看着看着,春天很快就过去了。

到了,睡懒觉的夏姑娘可不一样了,她不再睡懒觉,而是早早的起床了,夏姑娘穿着深绿色的裙子来到了这里,小区门口的榕树叶子更深了,花儿更香了,浅粉色的花朵加上深绿色的叶子更好看了,夏姑娘看着这美丽的景色更得意了。

秋弟弟最近有点胖,为了减肥,他早早地起来跑步了,他也知道要到我们这儿,所以,跑着跑着,就跑到了我们这里,跑到这里时,由于他跑的太快,喘气时吹得树叶到处乱晃,门口的榕树叶也变成了金黄色,秋弟弟又跑回去了。

冬爷爷慢慢的走来了,冬爷爷经过的地方,树叶全部都掉了,“哗、哗!”突然下起大雪,过了一会儿,雪越下越大,抬头一看,树枝上堆满了雪,就像冬爷爷那一头苍苍的白发。

我们小区门口的榕树,一年四季的样子,可真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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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英语新闻标题写作技巧

全文共 2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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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是新闻的题目,读者看新闻时首先看的就是标题。好的新闻标题能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新闻的主要内容,小编收集了英语新闻标题写作技巧,欢迎阅读。

新闻标题是新闻的题目,读者看新闻时首先看的就是标题。好的新闻标题能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新闻的主要内容,引起阅读兴趣。写作标题的原则,是要尽量用有限的语句将新闻的主要内容和意旨表达清楚。在英语(优习英语网)新闻标题的写作中,选取准确的动词及正确的时态、语态,是一项重要技巧。例如下面这几行标题,不管是硬新闻还是软新闻标题,都含有一个动词:

High tax levels “driving away foreign investors”

Bush acknowledges Viet Nam parallel

Nigerian plane crashes with over 100 aboard

Myles Quin likes to collect stuff-most of all good yarns

The City cultivates a thriving poetry corner out of The Waste Land

如果缺乏动词,新闻标题会显得单调、千篇一律,例如:

Bill Gates and the Microsoft

American views on China

这两则标题显得大而空泛,华而不实,没有提供关于新闻具体内容的实际信息,应该尽量避免这种写法。

动词的选择

动词使新闻标题变得活跃,但它本身必须是一个活跃的词,能最准确、生动地描述新闻事实,因为标题里没有多余的空间来容纳形容词,所有修饰性的内容,包括程度、颜色、感觉等,都必须依靠这个动词来体现。因此,要尽量避免使用“ask”这类平淡的动词和表达含糊的混合动词,例如“American government gives views on Mexican’s racism”,如果报道对象“American government”在谴责“Mexican’s racism”时用了很有力很明确的语句,那么就应该避免“gives views”这种含糊的写法。

此外,还应该尽量使用表达力强、有力的动词,尽量不使用较弱的助动词“be”、“have”作为新闻标题的主要动词。

时态的使用

一种观点认为新闻标题应使用现在时态,因为所报道的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它是新近发生的,对读者来说仍然是第一次了解该事件,现在时态能给他们一种事件正在发生的感觉,这对新闻报道来说很重要;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标题不能用现在时,例如法庭报道,对于过去发生的事件,绝对不能用现在时态,避免产生歧义,例如应该写成:“Old retiree stole grocery loaves”,不能写成“Old retiree steals grocery loaves”,否则会使人误会此人一直在继续这种偷窃行为,引起争端。甚至认为任何含有过去的时间因素的标题都应使用过去时态。这一观点可能深受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新闻学者梅耶(Philip Meyer)的精确新闻报道理论的影响。

那么,究竟应该使用什么时态?考虑的重要依据是看使用现在时态会不会带来歧义,如果不会,则适宜使用现在时。英语新闻标题中不宜使用“yesterday”这个词,尤其是在早报的标题中,因为早报所报道的几乎所有事情都可以被认为是发生在“昨天”的。但如果报道的是将来要发生的事,则应尽量使用确切的时间,如:“Paper industry will strike tomorrow /next week/next month”。再如:“Beijing to fulfill promises for 2008 Olympics”,即使省略了“will”,意思仍很清楚。

有一种新闻标题采用“be+动词不定式”结构,助动词“be”通常省略:

Princess (is) to Visit Baffinaland in August.

Financier (is) killed by burglars.

Countries (are) to Spend More on Cancer Research.

使用将来时态报道即将和日后将会发生的事情是很常见的。

主动语态与被动语态

在英语新闻标题中,主动语态比被动语态的表达效果更好。试比较下面两则新闻标题:

France rejects EU Constitution

EU Constitution rejected by France

对比后,我们发现,使用被动语态的新闻标题,比主动语态标题长,单词数量多,这对有长度限制的标题来说是很不利的。同样长度的标题,主动语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更多,结构更生动,而且可以有更多的空间去阐述其他内容,例如“Boy found dead by teacher”如果改写成主动语态“Teacher found boy dead in lab”,不但阐述更加自然,包含的信息也更多。

例外的情况是当事件或动作的承受人比执行者更重要时,可以使用被动语态。

关于动词,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英语中有不少单词既能作名词,又能作动词,其词性是根据具体语法位置来决定的。写作标题时如果省略了一些前后辅助辨别的词汇,单词的词性就可能变得不确定和含糊,下面这些单词都属于此类:

tax, ban, plan, drive, move, probe, protest, bat, share, watch, cut, axe, ring, bank, rises, state, pay, pledge, talks, riot, attack, appeal, back, face, sign, jump, drug

英语新闻标题的动词应尽量使用一般现在时,但在遇到该动词兼有名词和动词两种词性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使用过去时态,以使这个动词的词性更加清楚,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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