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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新闻【合集20篇】

清明节,也称寒食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这是为了怀念逝者、祭奠祖先,缅怀烈士们的节日,有很重要的教育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小区里的新闻,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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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小区里的一件事作文1000字

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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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地方,是空中花园,只是名字好听罢了。

一楼是个神秘的地方,我不曾踏足。那里是送信送邮件的地方,只有一个电梯入口。现在网络信息发达,人们渐渐舍弃写信这种复杂又慢的方式,毫无疑问这里是被抛弃的。

我来到了这个被无视的地方。

嗯?意外的宽广明亮。空气不像负一楼那样充满了压抑而烦闷的气味。一排信箱拔地而起,蓝灰色的漆皮还很新。高大的信箱好似要顶到天花板,旁边是铁楼梯,我爬上去,信箱顶很干净,没有积灰。我俯视,忽见一人行踪诡异,我看过去,他在投信。

原来这里并没有被抛弃啊。

负二楼是一头巨兽。

这里比负一楼更暗,更压抑。黑暗如墨般向你扑来,淹没你,掐着你的脖子,蒙住你的双眼,揪住你的心。我感到无法呼吸,对黑暗有本能的恐惧,控制不住地想要逃离。我冲向电梯,哪里是唯一的光。

在这里开灯还不如不开,那些忽明忽暗的妖冶的绿光,更像是鬼片现场。那些杂物积了厚重的灰,有坏的单车,还有一些人停在这里不用的车。空气中,木头腐朽的味道,汽油、未干油漆的味道。我甚至怀疑我下一步会踢到一个黑色塑胶袋,空气中传来一丝丝血腥味,耳边飘来轻不可闻的叹息……等等,停止你的幻想。脑补是病,得治。

这种地方我不会来第二次。

空中花园,空中花园,既然这么叫,自然要有点样子。

过道上,铁柱子上盘了一圈又一圈的藤。真不知道是哪个小天才想出来的,在过道上盘紫萝。紫萝是一种常青藤,夏秋交替时开花,花没有香味,但是紫蓝渐变、紫粉渐变、紫白渐变的一串串花好看的很。我们楼下就种这种花,种了几十条过道啊。

你听起来这种唯美的意境是很有格调:夏秋更替之时,万花皆寂,唯有紫萝长青,一串串娇俏的花儿俯下身来,洒下一廊清香,风轻轻地拂过,花儿抖了抖。这漫天的紫色花雨,梦一般。你游荡在这里,迷了路……

我不说话花香不香,但是迷路是真的。小区三十几栋房子,那几十条过道种的一样的花,还长得一样。我们还分大门、后门、小门、前门、左门、右门,六个门,每一个都是不同的起点,我在这住了好几年,依然在迷路。

路痴真的伤不起,好吗?!再说谁会每天无所事事的捧着一串丝毫不香的花感叹:“啊!这花真香!”踩着一地的花泥沉醉:“啊,这花真美!

更不要说夏季,就深圳这三夏一秋,常青藤这旺盛的蒸腾作用,让你感受真桑拿。任何时候,风一吹,它就会洒下一些不明灰色粉末,真的不要太恶心!

若是哪一天我迟到了或者没来,不要担心我是失踪了还是被拐卖了。我只是游荡在梦里,迷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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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有趣的小小新闻发布会作文500字

全文共 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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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铃铃,叮铃铃”上课了。

陈坤伟和陈柏宇同学走到讲台前,清了清喉咙,说:“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这节课我们班开一个小小新闻发布会,我们是小主持。下面有请孔纾婷同学为大家报道她搜集的新闻!”

孔纾婷走到讲台前,礼貌地说:“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报道的新闻是:春暖花开,康小家长志愿者到广船养老院看望老人……”我们聚精会神地听孔纾婷说,她讲得十分流利,声音很动听,像是新闻联播里的记者一样。

接下来是冯璐记者,她向我们播报了绿色广州全省三连冠殊荣。冯璐记者有点紧张,她说得断断续续,声音时大时小,但同学们依然给予了她热烈的掌声。

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刘俊杰播报的美英法三国一起攻打叙利亚的新闻。刘俊杰声音响亮,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了。他讲完后,我们就一起讨论起来。有的说美国太坏了,以大国的名义欺负弱国;有的说我们的世界还不太平,希望和平之神永驻人间;还有的说国家落后就要挨打……听了刘俊杰的新闻,我终于知道中国为什么要举行大阅兵了,因为中国想告诉其他国家:我们国家不是好欺负的!顿时,我为自己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国家里感到幸福。吴老师听到我们的讨论,满意地笑了,她还表扬我们的积极性高。

“叮,叮,叮……”下课了,我们依依不舍地离开了教室。新闻发布会真有趣啊!希望以后能多开这样的小小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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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美丽的小区

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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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子思

今天星期五,我们和可可老师一起到小区去玩。

小区里有一种花很漂亮,像幼儿园奖励给好孩子的大红花,远远望去就像一只又大又红的蝴蝶。桂花非常香,我跑过去闻了一下。我大声说:“啊,好香啊!”大家听了都跑过来闻。

我们还看见一颗光秃秃的小树,就像被虫子吃光了树叶一样,可它的枝干非常多,就像它的小手指。还有一棵很高,看起来像电杆的树和一棵长了胡子的树。我非常的好奇,就从长胡子的树上摘了一根胡子,这好像我平常吃的薯条啊,要是它真的能吃就好了。

观察完后,我们还玩了“穿越时空”的游戏,我们穿过去就变老了,穿回来又变得年轻了。

我觉得这节课非常好玩!可可老师以后能不能常常带我们上这样的课呢?(公众号:可乐小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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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11月份时事政治新闻国际部分

全文共 3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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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庆祝首个“世界城市日”,“以人为本城镇化,促进城市社会包容”主题活动10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意大利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联合国人居署和联合国文明联盟共同举办。

2.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11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主题是“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国际社会对此次会议充满期待,亚太区域内加强合作不仅有利于世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而且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都将助益良多。期待本次会议能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带动全球经济增长。

3.援引俄中央能源监控管理局的数据,2014年前10个月俄罗斯的天然气开采量为5166亿立方米,同比减少5.3%;10月份开采量更是下降了15.4%。此外,今年前10个月俄石油开采量为4.38亿吨,同比略微增长0.7%;但与此同时前10个月石油出口则下降了4.6%。随着天气转冷,俄罗斯各大能源企业似乎也已经开始进入“寒冬”。

4.9月中旬以来,日元持续振动贬值。11月5日,美元兑日元汇率达到1∶114.64,日元创下7年新低。若以“安倍经济学”启动前的峰值1美元兑75日元算,日元已累计贬值近40%。与此同时,美元指数近期连续攀升,超过尼克松冲击时期,其背后折射出美联储政策变动预期,预示国际金融市场或再生动荡,世界经济复苏再添不确定性。

5.国务委员杨洁篪11月7日在钓鱼台国宾馆同来访的日本国家安全保障局长谷内正太郎举行会谈。双方就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达成以下四点原则共识:一、双方确认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和精神,继续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二、双方本着“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就克服影响两国关系政治障碍达成一些共识。三、双方认识到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近年来出现的紧张局势存在不同主张,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四、双方同意利用各种多双边渠道逐步重启政治、外交和安全对话,努力构建政治互信。

6.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六届部长级会议11月8日在北京闭幕。部长会主要达成六点共识,也可以说是六大亮点。一是共同构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实现亚太长远发展与共同繁荣。二是致力于建立亚太开放型经济格局,巩固亚太引领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地位。三是坚持区域经济一体化方向,启动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努力构建惠及太平洋两岸的区域经济新架构。四是同意探讨经济创新发展、改革与增长,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互联网经济、城镇化等新领域开展合作,为亚太经济挖掘新动力。五是高度重视亚太地区在基础设施与互联互通建设方面的巨大需求,提请领导人批准《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为亚太长远发展夯实基础。六是在中方推动下,今年APEC加大反腐败合作力度。我们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7.第二十五届东盟领导人会议11月12日在缅甸首都内比都开幕。东盟10国领导人将就东盟共同体建设的进展、东盟共同体建成后下一阶段的发展愿景以及如何加强东盟自身机构及能力建设等话题进行探讨。

8.英国、美国和瑞士等国金融监管机构11月12日就汇率操纵一案作出裁决,向操纵全球外汇市场的全球五大银行开出高达34亿美元的巨额罚单。

9.11月15日至16日,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将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在全球经济复苏基础仍不稳固的背景下,布里斯班峰会受到高度关注。随着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活动的不断深入,中国在G20中的作用备受期待。

10.人类探测器终于登上了彗星!经过十年的飞行,11月12日,欧洲航天局的“罗塞塔”号彗星探测器所搭载的登陆器“菲莱”在彗星“丘留莫夫—格拉西缅科”的彗核上成功登陆。人类对宇宙的探索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11.欧盟统计局11月14日公布统计数据显示,欧元区第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环比增长0.2%,高于此前市场预期。目前,欧洲央行正在准备进一步加强经济刺激力度,敦促欧元区内各国政府加大投资并着手进行结构性改革以支持经济增长。

12.金砖国家领导人非正式会晤11月15日在布里斯班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巴西总统罗塞夫、俄罗斯总统普京、印度总理莫迪、南非总统祖马出席。5国领导人就金砖国家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取得高度共识。

13.在刚刚结束的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上,中国和东盟国家提出的处理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得到明确。“双轨思路”,即有关具体争议由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和平稳定由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加以维护。以“双轨思路”处理南海问题,对南海问题及地区局势的走向意义重大。

14.日本首相安倍晋三11月18日晚在首相官邸举行记者会宣布,将于21日解散众议院,提前举行大选,同时宣布推迟实施消费税率增至10%的计划,将提税日程从原定的2015年10月1日延后到2017年4月1日。

15.为期两天的南南合作可持续发展高级论坛11月18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落下帷幕,这也是该论坛首次在非洲大陆举办。南南合作国际组织非洲代表处在本次论坛上正式启动。

16.卡那封是位于南非开普地区卡鲁盆地中部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镇,20世纪50年代全球羊毛价格上涨时这里曾出现过短暂的繁荣。寂寥无闻的小镇现在声名鹊起,这里正成为全球科学与天文学的中心,世界最大射电天文望远镜——“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简称“平方公里阵列”)已经落户此地。

17.据欧洲媒体报道,欧洲航天局的科学家19日证实“菲莱”号登陆器在降落的“丘留莫夫—格拉西缅科”彗星表面检测到了有机分子。据悉,含碳有机分子是地球生命基础,这个发现可以为人类了解地球形成早期的化学成分提供线索。科学家还表示,“菲莱”的传感器在穿过了10至20厘米厚的灰尘之后,触碰到了一层像冰一样坚硬的物质,这显示了登陆的彗星表面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柔软。

18.据英国能源咨询公司“全球数据”的最新报告,巴西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物能源市场。虽然目前在生物能源的利用方面,美国仍然居于全球领先地位,但预计2018年巴西的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将从2013年的1151万千瓦上升到1710万千瓦,从而超越美国,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生物能源市场。

19.美国商务部11月25日公布的首次修正数据显示,第三季度美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按年率计算增长3.9%,高于此前估测的3.5%。

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11月25日表示,全球经济正处于“低温”状态,尤其欧洲仍需要强而有力的政策以避免经济增长面临的风险。

21.法国、俄罗斯围绕“西北风”级两栖攻击舰的风波不断升温。法国总统府11月25日发表公告称,总统奥朗德认为目前乌克兰东部局势不允许法国向俄罗斯交付第一艘“西北风”级两栖攻击舰,因此决定延迟审议有关向俄罗斯出口的许可申请。面对法国用“西北风”级两栖攻击舰向俄罗斯施压,俄罗斯警告称,如果法国不按合同日期交付军舰,将起诉法国。有分析认为,尽管法国信誓旦旦推迟出口军舰,但并不会真正放弃武器出口这块蛋糕,与俄交恶不符合法国的利益。

22.第十八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首脑会议11月26日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开幕,南盟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中国、欧盟等9个观察员代表等出席了开幕仪式,尼泊尔总理柯伊拉腊主持了开幕式。本届峰会为期两天,主题是“为和平与繁荣深化一体化”,南盟成员国领导人将探讨加强成员国间战略互信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

23.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并购市场一直表现得不温不火。目前随着股市的复苏,坐拥大笔资金的企业开始活跃于并购市场。据路透社近日报道,截至11月20日,全球并购总体交易规模同比增加约48%,达到了3.06万亿美元,创下2007年以来最高水平。

24.11月2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部长级会议决定维持原定产油目标上限,引发全球油价和股市剧烈震荡。伦敦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跌至72.82美元/桶,为4年来新低;纽约轻质原油期货价格跌至69.05美元/桶。股票市场上,原油生产商的股价普遍大幅下挫,用油大户航空公司的股价则纷纷上扬。

25.由英国首相卡梅伦任命组建的“史密斯委员会”11月27日发表报告,宣布该委员会与苏格兰保守党、工党、自由民主党、民族党和绿党五大政党经过磋商达成协议,同意为苏格兰下放更多内部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力,苏格兰由此将获得税收、福利和选举权等方面更多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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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区的营业员二年级作文

全文共 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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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的超市营业员是一位和蔼可亲的老奶奶。

她长着不大不小的眼睛,高高的鼻梁,嘴巴总是弯弯的,带着笑意。

记得有一回,我去买尺子,可我带的钱不够,只见眼泪不争气的流了下来。可是,老奶奶并没有赶我出去,而是对我细声细语地说:“没关系的,小朋友,我有私下的钱,我替你给交上吧。你常来,总和我说说笑笑的,缓解了我的孤独,你为我做的事,这辈子说不完还数不清呢!”老奶奶说的这句话有点夸张哟!我心里细细的想着,便说:“嘿嘿!老奶奶,这是我应该做的,不用谢我,我还有点害羞呢!”说着,我们都笑了。

这真是一位和蔼又风趣的老奶奶呀!

[小区的营业员二年级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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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区来客作文500字

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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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水母!”“快捉啊!”这是在干嘛?原来是在捉水母呢!小区也有水母?真是神奇了!

那一天,我和王娇在小区玩。忽然我们在池塘里看到了一个小东西在一下一下的游着,我们走到池塘的石阶上,仔细观察起来。

因为在电视上见过水母,所以我才如此肯定那是桃花水母。那些水母有的一群群聚在一起,有的分散开来好像在打闹嬉戏,还有的在跳水中芭蕾。王娇让我不要出声小心招来保安,我看看四周,幸好没人。我好奇的问王娇:“王娇,水母不是热带动物吗?这池塘里,全是苔藓水草,还是冷水,水母是怎么活下来的?”“不知道呀,要不,我们摸一摸试下水温吧?”我们把手伸进水摸,“呀!好冰呀!”

几天过后我们看到水母还是好好的。它们在水里一张一合,身体伸缩着在水里嬉戏打闹,好不自由!我对王娇说:“我想捉几只回家养。”我知道这不好,但好奇心驱使我不得不去捉它。我们来到水边,那些水母的动作真快,看见人影一眨眼就不见了。于是我去找来一个小网一扣,居然还捉住了一只,真不容易啊!我又一扣,没捉到,由于我太用力了,害得我踩到青苔上摔倒了。同伴的笑闹声太大了,把保安引来了。保安叔叔对我们大喝:“谁让你们在这儿捉鱼的,不许在水边玩儿,赶快回家!”为了不让他发现我们的秘密,我们只好悻悻地离开了。我说:“幸好有一只。”

我静静地看着这小区的新来客,真想和它们一起在水里自由自在地畅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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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观察小区的环境的作文

全文共 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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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区环境变美了。每天早上一打开窗户,空气清新,阵阵花香扑鼻而来,整个人精神抖擞,使我快乐地投入到一天的学习中,小区的变化可真大啊!

过去的小区,垃圾到处都是,发出一阵阵臭味;鱼池里的小鱼更遭殃,经常被顽皮的小朋友欺负,有的把它当成射耙;有的把它当成攻击对象;有的把它当成练兵场……看,小鱼们都被他们折磨得不成样子了,没过几天就死了。

现在的小区,多亏有了保安叔叔,清洁阿姨们的细心管理和辛勤劳动,小区的变化可真大啊!垃圾没有到处乱扔,里边干干净净的,还散发着诱人的花香,有杜鹃花、桂花、鸡蛋花……给小区增添了生机勃勃的景象。鱼池里的小鱼在水里快活地游来游去,把这里当成一个欣赏的地方,不再有人捣乱了,鱼儿也可以自由自在地享受生活。

我爱我的小区,保护环境污染,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让我们一起行动吧!

[观察小区的环境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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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区一角

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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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小区有一座美丽的大花园,每一个假期,我都会去那里玩耍。

走进花园,眼前看到的是一些刚刚发芽的一些柳树,这些垂柳像帘子一样,悬挂在树枝上。两旁也是很美的景色。

左边有一排排冬青,像是一群小朋友在站队回家一样,可爱极了。冬青里,还有许多发芽的嫩芽儿,嫩绿嫩绿的,像是走进了一位公主的宫殿一样美丽。右边也是这样美丽,周围像是一片绿海之中点缀着一些嫩嫩的小芽儿,微风拂过,小草和冬青弯下了腰还左右扭动,尽情展现它们的舞姿。

右边有一汪池水,小池里的水清澈见底,一眼还能看见鱼儿在水里欢快的游泳。池水有一座小桥,虽然不长,但是这也是一幅美丽的画面。这座桥上还刻着一首诗,美丽动人。花丛中也有花儿的嫩芽,每年春天,这里都会开出漂亮的玫瑰花,每次很想摘下来送给妈妈,但是草丛中立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不可采摘”这四个字,于是我就没摘。

我最喜欢这片绿色的景地,常常在这儿玩耍,沉浸在这片美丽的景色中,陶醉在这绿色的海洋里,我爱小区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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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区里的气味作文250字

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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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欢小区里的桂花香,有一次,我还不知道小区里有桂花树。我走着走着,突然闻到了一股浓郁的香味,我自言自语地说:“是什么东西这么香?应该是桂花香吧!”我抬头一看,果然是桂花香,我的鼻子可真灵!我每次下楼时,都会带一个小杯子,放入摘下来的桂花带回家,这样我就可以天天闻桂花香了。

还有一次,我要下楼玩,半路上,我闻到了一股恶臭,我闻着就想吐,赶紧逃跑,我边跑边想:这味道应该是环卫工人来收垃圾了。等跑到远一点的地方时,我回头一看,真如我所料,环卫工一手拿着垃圾袋,把垃圾袋扔进车里。我真希望这股腐臭的气味赶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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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区真美

全文共 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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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玥瑶

一个明朗的晴天,小区里美丽极了,草丛里,小虫子们在开狂欢会,它们个个都穿的漂漂亮亮地,可开心了!池塘里,小鱼在欢快的游动,它们游动的时候,身上的鱼鳞闪着亮光,把池塘照耀的闪闪发光!阳光亮亮的,把整个小区照的可亮了,蝴蝶们一看这种天气,各自穿着最漂亮的衣服来约朋友参加舞会,各自找一处阳光照得最多又最漂亮的地方当舞台,他们又唱又跳的,开心极了。

小区里最热闹的地方还是游乐场,游乐场里,小孩子们反反复复地排队玩荡秋千,而小虫子呢,就拉着小孩子的衣裳来玩,大家在荡秋天的时候,一荡高,大家就尖叫,小虫子也在尖叫,可热闹了!

这就是我美丽又可爱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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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漫步

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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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沛芾

吃完晚饭,我和妈妈到小区散步。

刚一打开大门,就闻到一阵阵淡淡的桂花香,里面还夹杂着一些青草味。

在月光下和灯光下,小路显得可怕又神秘。

小路上有许多人;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有嬉戏的小孩;有锻炼身体的人们;匆匆忙忙的快递员;刚下班的“上班族”;遛狗的人……小区真是太大啦,容下这么多人,还不嫌挤!

不知哪来的兴奋劲儿,让我忍不住欢快的跑起来。跑着跑着,我累了。一只手扶着树干,哇,树皮可真粗糙呀,比爷爷那长满老茧的双手还要硬和粗糙。由于树皮太粗糙,我的手非常不舒服,我只能坐在草地上。哦,湿润的土地和发干的小草,还是不舒服。最后我找到了一把椅子,瘫坐在上面。

休息完,我继续向前走,远处传来阵阵笑声,难道他们是在玩一米一米山?老鹰捉小鸡?跳长绳?

一路走,一路欣赏着风景,蝉在叫,蝈蝈也在叫,就像在开音乐盛会。我正享受着这片美好的时刻时,从远处传来一阵阵让人呕吐的臭味。不好,是垃圾堆,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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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闻大求真2024防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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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天气渐渐转热,暑假即将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伤亡的情况越来越多了,当你看到一个个小生命在世界上转瞬消失,你是否感到惋惜?所以大家要做好安全措施:1不要独自在不知水情,偏僻的区域游泳。2要在家长或熟悉水性的人的陪同下去安全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3在游泳时,如果觉得腿脚抽筋或其他地方不舒服,就上岸休息或呼救。树立安全意识从我做起。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一定要珍惜我们的青春和生命,我们要让生命之花开得灿烂无比,大家高呼着:“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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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小区的景色作文500字

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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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小区的名字叫王府花园,它是风景优美,鸟语花香的小区。

早晨在小鸟清脆的叫声中我起床了,吃完早点我就下去陪爷爷散步了,刚走进花园我们就闻到了一阵浓浓的花香,接着我们看到那芬芳迷人的花朵,我心里舒服极了。我们接着走,走到了池塘边,池塘的水清澈见底,里面有许多小鱼和乌龟在里面欢快的玩耍,还有数不尽的小蝌蚪在里面游来游去。夏天到了,池塘里还有许多睡莲,池塘旁边围满了郁郁葱葱的大树,一棵棵都高大挺拔。旁边还有条鹅卵石铺成的小路,有许多爷爷奶奶经常来这里按摩脚底。我们又接着走,走到了假山,假山是用一块块巨石做成的,形状像山字。假山是我们小孩子的乐园,我们喜欢在这里玩各种游戏。假山非常高,假山下面长满了绿油油的青草,青草就像一个个小姑娘在跳舞,一阵微风吹过来,她们就翩翩起舞。

我们的小区还有一个很大很大的游泳池,有一小部分水浅,有一大部分水深。在深的游泳池下面有无数个马赛克的小方块,小方块是淡蓝色的,把他们拼在一起就变成了一头大大的鲸鱼。游泳池的四周长着许多茂盛的大树,到了夏天,游泳池里全部都是小孩子欢快的笑声!

这就是我们美丽的小区,我非常喜欢它,你们喜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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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闻发布会领导发言稿

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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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春意盎然、百花怒放的时节, 传授以唐代大文学家陈子昂生平著作的前史小说《陈子昂》出书了,在此,我谨代表沱牌集团公司董事长 师长教师透露表现强烈热闹的恭喜!

陈子昂作为 人民的自豪,以一曲绝唱《登州台歌》而传播千古,至今记忆犹新:前不见前人,后不见来者,念寰宇之悠悠,独怆但是涕下。前史小说《陈子昂》从阅读兴趣、文明档次且存眷现代人思想方法的角度完好地勾勒了《陈子昂》终身的脚印,用热血、用生命谱写了陈子昂的前史壮歌。

自古诗酒同亲。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座落在景色秀丽、天气平和的县柳树镇。公司前身为李氏太安作坊。1952年,改组为公营企业。1979年,企业职工45人,资产总值54.24万元,年产白酒588吨,营业收入72万元,亏本6亏本万元。自变革开放以来,沱牌藉着厚重悠远的酒文明,抓住时机,克意变革,走出了一条抓变革、促开展的“沱牌之路”。1988年,沱牌曲酒跻身中国17台甫酒、“六朵金花”之列。1994年,沱牌列为僵百户现代企业准则试点企业。1996年5月,沱牌股票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成功上市。1997年,沱牌列为全省37户扩张型企业。

岁终,公司资产总值达20亿元,构成以酒业为主导,兼营饲料、包装、制药、运输、贸易、酒店、农产物开拓等跨地域、跨行业,融科、工、贸为一体的国度大型一档企业。

列位指导、列位伴侣,从不染纤尘的长江之源沱沱河,到清澈秀丽的蜀中涪江,从盛唐期间的春酒,到今天的中国名酒沱牌曲酒,源远流长的中国前史文明长河,将酒文明的绚烂篇章,留在川中广袤的肥美地盘上,淳美的酒喷鼻塑造出唐代诗人陈子昂那广博的襟怀,也孕育出诗圣杜甫“春酒寒仍绿”的佳句。沱牌,有着深沉的文明底蕴,与传统的诗书画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把沱牌做强做大”,是我们不懈斗争的目的;承继和发扬光大中华传统文明,是我们企业文明建立的主要内容;效劳社会、昌盛当地经济是一切沱牌人的一起愿望。面临新的一年,沱牌公司将持续紧紧环绕公司“十五”开展规划和2015年出产运营目的,连合同心专心,抓住时机,迎接应战,喜欢岗敬业,奋力开辟,以愈加丰满的热情,以愈加高昂的斗志,以“只争旦夕”的精力,同心专心一意干好沱牌事业,为完成2015年目的义务而起劲斗争!

最后,我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对沱牌一贯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地祝愿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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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湖南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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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的晚上,我看了《新闻大求真》这个节目。里面说了这些内容:不要爬窗台,以免发生坠落事件;不要玩违禁玩具、臭屁弹,免得伤到人;荡秋千不要荡的太高……节目里还 做了好多实验,给我们演示了做这些危险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看到这些画面,我真的感觉很恐怖,有时都闭上眼睛不敢看了。看了这个节目后,我想起了生活中遇到的种种危险行为。

有一次,我在公园里悠闲的散步。突然,几颗“子弹”从我的耳朵旁刮了过去,往一片枇杷叶飞过去,害得我吓了一跳,险些摔倒。过了一会儿,我才从惊吓中走出来,我走到砒杷叶旁边,定睛一看,那片枇杷叶被打了好几个窟窿,犹如一个受了重伤的病人,那时我真的觉得我非常的幸运。

还 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去杭州看妹妹。爸爸在前面开车,我和妈妈坐在后排忘记系安全带了,结果在上高速时,有一辆车子从旁边飞速地超过去,爸爸连忙刹了一下车,我和妈妈的身体一下子往前倾斜了。妈妈倒没事,我的鼻子却被撞得火辣辣的疼,还 流了一些鼻血。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做危险的动作,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请大家好好的保护生命、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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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美丽的小区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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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小区叫梦泽园,那里应有具有。不信你就看,梦泽园有人工湖、游乐场、游泳池、篮球场。

春天,燕子飞回来了,一排排柳树在人工湖边排队迎接燕子的归来,柳枝在春风中飞舞,燕子在柳树左右两边穿来穿去,好像在给柳树梳头发。迎春花开了,空气中,迎春花的香在飘动。

夏天,人工湖上长满了荷叶,睡莲在荷叶上睡觉。小鱼却在荷叶下快活地游着,温暖的阳光照射在大地上。到了晚上,我还听见了蛙鸣。游泳池开放了,这是我们盼望已久的时刻,我们穿着游泳衣一个接一个跳进泳池,那感觉真好!

秋天,落叶在树木中翩翩起舞,落叶送给大地一张厚厚的“棉被”,踩上去发出咯吱咯吱的响声。秋天的叶子有黄的,红的。在秋天,游乐场是我们最爱去的地方,在那里,我们有的玩写大字,有的在玩三个字,有的在玩瞎子摸鱼,还有的在玩老鹰抓小鸡。笑声传遍了整个小区。

冬天,雪花在空中飞舞,游泳池中剩余的水结成了冰,我和伙伴们挑出一块块大小合适的冰,然后一人站在上面,另一人拉着她往前走,直到冰融化。别墅的屋顶上积满了白雪,就像穿上了小棉袄,树上也积满了白雪,从高处看,一颗颗树连在一起,就像雪的海洋。那时,雪和天似乎连成一片,弄得我都分不清了。我和伙伴们开始玩起了雪,有的在打雪仗,有的在堆雪人,还有的。我终于弄明白了,不同的季节有不同的风景!

我喜欢我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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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的变化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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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在变化,祖国在变化,我家小区的变化同样很大!

记得原来我上幼儿园的时候,小区的环境十分恶劣。在我玩耍的地方都是用泥土覆盖的,道路又窄又脏,高低不平。路边都是光秃秃的,没有一丝生机!小区附近虽然有健身器材,但是又老又旧,几乎都不能用。周边也没有超市,非常不方便!整个小区就像一片枯萎的树林,毫无生气!

但是现在变了,一切都变了!现在的小区景色秀丽,路边也添上了四季常青的绿树,周围布满了绿色的草丛和五颜六色的小花,是这些绿化让小区换上了绿色的新装!小区的道路不仅变宽了,还用沥青覆盖着,宛如一条黑色的长龙。健身器材也焕然一新,让居民们更好地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不仅如此,周边建设了各种居民所需的商店,例如理发店、游泳馆、便利店、旅馆等,使居民的生活更加便利了!同时还增加了车位,让车主不会再为没有车位停车而着急。到了夜晚,路灯一盏盏亮起来,让小区立刻明亮起来,仿佛小区里没有黑夜的存在。

小区是我家,环境保护靠大家!环境改善了,人们的心情也敞亮多了。每天傍晚,老人们可以下楼健身、跳广场舞,孩子们快乐地玩耍!这些变化不仅让居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还享受到了祖国发展带来的便利美好生活,我情不自禁地赞叹:“小区的变化真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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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技巧七:发布时和新闻粘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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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成就某件事情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的话,软文广告的成功发布也需要如此。笔者以为,软文广告发布时要和新闻粘在一起,主要是发布时的“天时”和“地利”,至于“人和”,将在下一节论点中阐述。

“天时”:主要表现在企业发布软文广告时对发布契机的把握与对当时新闻热点的巧妙跟从。当新闻媒体在连续“炒”某个重要话题时,企业要快速做出应变,撰写与此话题相近的软文进行“跟风”,这样才会“把豆腐炒成肉”。

技巧八:媒体公关工作必不可少

企业的媒体公关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注重宣传的企业都是善于利用媒体资源的。

媒体公关工作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人际关系方面,其次是业务合作方面。人际关系的公关,能为企业笼络一批经常关注自己的记者、编辑,可以随时将企业发生的、需要宣传的信息毫无障碍地通过他们实现发布。反过来,媒体也是需要各种各样的新闻信息的,只要人际关系处的好,经常交流,记者或者编辑在组稿时,也会将他所了解的企业信息组织到新闻稿件中。

在人际关系方面,企业都应该有一批媒体界的朋友,即使不是纯粹为了发布新闻或者广告,经常交流对企业正确、合理、有效了解媒体信息和运用媒体资源也是有好处的,有的企业也非常善于和媒体界朋友一起探讨更广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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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小小新闻发布会作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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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语文课上,我们班举办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小小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是陈伯宇和陈坤纬。

两位小主持人自信满满地走上讲台,大声宣布:“小小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有请孔妤婷记者上台为大家播报。”孔纾婷大方地走到讲台前,流利地说:“春暖花开,康小师生、家长志愿者走进广船养老院慰问老人……”她讲得十分出色,就像新闻联播里的记者一样,我们听得津津有味。接下来为我们播报的是冯潞。她说的新闻是绿色广州,再获殊荣。冯潞小记者有点紧张,说的断断续续的,也有点忘词,但她最后还是把新闻完整地播报完了。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麦蔚旻。她朗声说道:“芳村地铁‘西朗站’有希望改成‘西塱站’………”说完同学们都讨论起来。有的说作为芳村人都不知道原来西朗站是根据西塱村命名的。有的说原来‘西朗’原名是‘西塱’啊!有的说要改的话需要费很大功夫,一改就要改一号线地铁所有系统,工程太大。

最后上场的是莫定一小记者。他自信地走到讲台前,大声说道:“昨天下午珠江的河面上有两条船在行驶当中相撞,有四人落水……所以说安全很重要。”说完,教室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这节课真有意义啊!我们即能了解到新闻,又锻练了口头表达能力,希望下次能多举行这样的小小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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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参观物业小区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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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管理是否到位,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和谐与发展。但如何发展物业,让物业深入业主心中,得到业主的满意呢,那天参观了万科物业,深有感触,以前就像待在笼子里,觉得自己做的还不错,自己的物业也不差,但是看到万科物业,才知道我们物业跟别人的差距有多大,大到管理小到细节,每一方面都有学习借鉴的地方,真是受益匪浅。

刚进小区,第一眼中间门岗上四个醒目的“欢迎回家”大字,让我震惊,如果我是业主,下班回家看到这四个字,肯定会有一种放松感,一种温馨感,为什么我们没想到呢,其次,感觉他们的保安够精神,没有坐着的、靠着的。进入小区里,万科物业不愧是我们的榜样,好多细节比如“缴费请索取发票”,关于每天天气跟气温的温馨提示,监控室的温度计,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应急箱,每个角落都设有的岗位,地下车库的防汛用品等等,而且都是那么干净,整齐,看着很舒适,很放心。

在参观这三个小区的总体感觉就是文明、干净、整齐、宁静。在硬件方面,监控室、门禁、消防、配电房等设备设施都是智能化的,给物业管理带来方便与高效,同时小区的安全也得到保障;每栋楼层都有公告栏,这也便于小区的信息准确快捷的传播;保安都是带帽子和扎腰带打领带给人感觉很亲切;垃圾桶都是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放置在一起。在软件方便,社区文化丰富;娱乐设施齐全;小区的温馨提示随处可见;公司制度健全、服务流程清晰而且都贴于物业办公室墙面。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都很强。

参观结束,很惭愧,作为物业服务,我们平时并没真正把服务落实,服务意识不强,没有为业主做实事,回来之后我好好反思了一下,从今以后,我要改进我们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闲置,提高物业人员素质,将服务理念渗透到每个员工心中,构建和谐的社区服务氛围。选拔聘任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物业管理一线队伍;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能力;搞好素质教育,物业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规章、相关业务和社区管理知识,开拓工作思路,在实践中提高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

虽然参观的时间非常短暂,但是了解万科物业管理模式,也让自己开了眼界。要想在社会中不被淘汰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很感谢公司能给我这次参观学习的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借鉴他们好的地方落实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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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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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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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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