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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新闻(优秀20篇)

清明节,也称寒食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这是为了怀念逝者、祭奠祖先,缅怀烈士们的节日,有很重要的教育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小区里的新闻,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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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文400字

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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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四人小组”发现了一条关于张老师的特大新闻。起源是这样的。 今天上午第二堂课是张老师的语文课。张老师走进了教室。这时我发觉张老师今天怪怪的,但又不敢胡思乱想,给董学承说吧,又怕他告诉老师,害我罚守“边疆”。“叮玲玲”下课了。一下课我和董学承马上转过身来,异口同声的大声说到:“你们有没有发觉今天张老师有些怪呀!”我俩真是想到一块儿去了。我的好哥们王梦瑶说:“对,今天张老师手上带了一个十分漂亮的手镯,身上穿的衣服也十分漂亮呀!今天会不会是张老师的结婚纪念日。”“有道理,不愧是王梦瑶也。”董学承一边摸着自己的下巴一边说到。潘俊则在一旁嘻嘻的坏笑。

这就是我们“四人小组”里发布的特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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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区端午节活动邀请函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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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住户)朋友:

大家好!

端午节也称端五,端阳,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节日之一,为了庆祝传统的节日,服务中心于2014年5月31(星期六)在ZZ城阳光会所广场,特举办包粽子活动,活动设有端午节包粽子送邻居、志愿者招募、邻里照片墙展示等。活动中,包的粽子您可以自己留着品味,也可以送给您的邻居(认识的、不认识的都行);您还可以送给花城的空巢老人,让那些独居老人也能感受到花城业主朋友们的热情及端午节的气氛。

服务中心诚邀您加入,详询欢迎致电花城服务热线:0****7!

特此通知!

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ZZ城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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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cctv新闻频道筑梦中国观后感

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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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梦中国》共分“风雨如磐”“中流击水”“正道沧桑”“伟大转折”“世纪跨越”“发展新境”“圆梦有时”7集﹐每集时长30分钟﹐通过回顾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为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的种种探索﹐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辉历程﹐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生动阐释了中国梦的深刻内涵。

信念是人生的灯塔,指引前进的方向。片中提及的无论大人物还是普通人,为党和国家作出不平凡贡献的共同原因,都离不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伟大信念。正是这种无私忘我的、时刻把百姓放在第一位的坚定信念支撑着,甘祖昌将军才会主动辞官归故里,将几乎所有收入投入到家乡建设中,其妻龚全珍老人才会在甘将军离世之后继续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无私地奉献。若没有坚定的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信念,他们可能会像普通人一样随时退却。可是他们坚持下来了,为人民的事业奋斗终身!

伟大出自平凡、源自坚持。影片中列举了许多平凡却伟大的“小人物”,他们没有轰轰烈烈的大功绩,只是在自己的基层岗位上用尽全力发光发热,将人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放在心上,急民之所急,忧民之所忧。办好一件事情不难、坚持一年不难,但难能可贵的是,他们坚持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坚持了一辈子!这种平凡经过时间的磨练与考验成就了他们一生的伟大!

禁得起诱惑才保得住本色。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诱惑令人眼花缭乱,金钱、美女、权力、地位,无一不在考验着人们的定力。只有保持绝对的冷静与清醒才不会忘记人民公仆的身份,不会丢弃共产党员为民清廉务实的本质。而片中揭露的部分官员迷恋奢侈品、娱乐场所、高档消费这般纸醉金迷的生活,最终落入法网、为人民所唾弃,给我们敲醒了警钟:坚决抵制诱惑,时刻不能忘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根本问题!

《筑梦中国》的中心是中国梦,而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共产党员则是构筑伟大中国梦之大厦的牢固基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就是要紧紧依靠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作为一名扎根基层的大学生村官、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我将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这一信念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在工作岗位上热情接待群众,耐心沟通解释,利用本职宣传工作多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惠农政策等,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坚持做好本职工作,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决不因为基层工作繁琐而产生懈怠心理,分配的任务都要做到尽善尽美,并且要紧跟时代步伐前进,不断为自己充电,将工作做得越来越好。

在诱惑面前保持理智清醒,决不因一时的贪图享乐而抛弃共产党员质朴本色,甚至断送前程!

总而言之,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坚定信念,坚持努力,抵制诱惑,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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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区里的流浪狗作文500字

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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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我都会到小区广场玩耍,当然,每次我都要先去看“可乐”和“雪碧”,它们俩是小区里的流浪,但却是小朋友们最好的朋友。

“可乐”浑身长满了棕色的毛,因为颜色像可乐,所以小朋友就叫它“可乐”。它有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一条像麻绳一样的长尾巴。“雪碧”是一只浑身长满白色长毛的小狗,像极了小朋友们喜欢喝的雪碧,大家就给它起了“雪碧”的名字。

每次当我孤独地走在小区的小路上时,“可乐”和“雪碧”好像知道似的跟着我。每次转头,看见它们在我身后,我会用手轻轻的摸一摸它们的脑袋。它俩明亮的大眼睛温和地望着我,我的心情立即好了很多。看到我高兴,它俩就在我身边欢蹦乱跳的,好像中奖了似的。

它们喜欢吃别人不要的食物,喝牛奶瓶中的剩牛奶。我经常会偷偷的下楼,把一些牛奶倒在手中,它俩就会飞快的跑到我身边,看到它们埋头大吃的样子,我很开心!

“可乐”和“雪碧”还经常和小朋友们赛跑,玩球,一玩起来,它俩可嗨了!

然而,我听到一个坏消息,保安叔叔们把“可乐”和“雪碧”抓走了,我很伤心,一想到曾经和它们一起快乐玩耍的时光,我的眼泪一滴一滴的掉了下来。

我想要对那些大人们说:“要保护小动物,从不伤害它们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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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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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师让我们回家看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里面讲的是:危险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发生时应该任何保护好自己。我看后很受教育。里面有一个场景让我牢牢记住:

有一天, 一个叫鲁贝贝的小孩和他的弟弟去他们的外公家去玩。他们一起玩游戏,鲁贝贝就去找他的弟弟。走着走着,就来到了二楼,他东张西望地看着周围,来到了栏杆旁,那个栏杆很短,鲁贝贝走进栏杆,把手放在上面,往楼下看,不知道怎么回事,他的身体一下子就翻过了栏杆,摔了下去。看到这个情景,我的心突然被吊了起来,想:如果真的这么翻下去可怎么办呀,这不得把骨头给摔坏!我下定决心以后做事一定要小心,不要像这个小孩一样,马马虎虎的。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让这些危险的事情远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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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家的小区真美作文800字

全文共 8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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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依云华府,这里山清水秀、鸟语花香,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小区

走进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大花坛。花坛里面的花儿真多!有鲜艳欲滴的郁金香,有形似彩蝶的蝴蝶兰,有象征荣华富贵的牡丹花,有春季争艳的玫瑰花……但最吸引人的还是菊花。红的像火,白的像雪,粉的似霞,五颜六色美丽极了。她们神态各异:有的躲在叶子后面,像害羞的小姑娘;有的一会儿探出小脑袋,一会儿忽闪不见,像在和我们玩捉谜藏;还有的昂头挺胸,像骄傲的将军。花儿们散发出一阵阵清香,引来了无数的蜜蜂和蝴蝶,它们三个一群,五个一伙,一会儿在花朵上翩翩起舞,一会儿又停在花丛中开心地采蜜,此时的花坛犹如热闹的宴会厅!花儿旁边那一丛丛的小草在鲜艳多姿的花朵地映衬下,显得更加的翠色欲滴,惹人喜爱。一阵微风吹过,小草们你挨着我,我挨着你,好像手拉着手,不甘示弱,誓言也要为美化家园贡献一份力量。美丽的大花坛,是我们小区里最美的点缀。

穿过花坛,来到假山前的池塘边。池塘里放养着许许多多的锦鲤。瞧!鱼儿成群结队地在池塘里游来游去,是那么的自由,那么的快活!只要有人把鱼粮往鱼池里面一撒,不到一秒钟,锦鲤们就像训练有素的士兵听到集合口令一样,陆陆续续地游过来,争先恐后地抢鱼粮吃。那闪耀的鲜艳的鱼鳞在太阳公公地照射下熠熠生辉,真是漂亮极了!池塘里还立着三只仙鹤雕塑,每只仙鹤的嘴里日夜不停地喷出美丽的水花。那专注的神情、纹丝不动地站姿,就像是为这些可爱的锦鲤们站岗执勤的卫士一样。

池塘的四周铺满了花花绿绿的鹅卵石,远远看去,就好像给池塘穿上了一件花裙子。这些鹅卵石不仅颜色漂亮,若你光着脚丫踩上去它还能有按摩的作用呢!为了让小区更加的和谐美丽,工人叔叔在铺鹅卵石时,还费了不少心思。但最吸引我的就是“花衣裳”上面绣着的那些栩栩如生的小动物们:有仰头吃树叶的长颈鹿,有伸着常常鼻子准备汲水的大象,有浑身雪白、模样可爱的小白兔……吃过晚饭,我和弟弟常常来到池塘边玩耍。夕阳西下,彩霞满天,微风从耳边吹过,发出“呼呼”的响声,感觉我和弟弟就像坐着时光穿梭机,在动物王国里面遨游一样。

啊!我家的小区真美!我爱这美丽和谐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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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秋色作文700字

全文共 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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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不信?随我去小区看看吧!

走进小区大门,首先欢迎你的是挺拔的银杏树。秋姑娘把碧绿的叶片儿勾上了一圈黄黄的边儿。瞧了瞧,似乎觉得还不够,又拿着笔往颜料里重重地蘸满了黄色,浓浓的往叶片中间抹去。于是黄色渐渐蔓延开来,而绿色则一点一点地褪去。最后,整棵树都变成了金灿灿的黄。在蓝天下,那么的干净,耀眼。一阵风吹来无数黄色的小蝴蝶飞舞着,欢迎你的到来。许多孩子在捡银杏叶。他们笑着,闹着,把银杏叶捧起来洒向空中。让我们也去捡几片银杏叶,拼成一幅秋天的美丽画卷。

沿着铺满银杏叶的蜿蜒小径往前走,映入眼帘的是一片五彩斑斓。你还认得它吗?这就是秋天的梧桐树,现在的它,叶片已经变得有些绿,有些黄,还有些古铜色。阳光好不容易挤进几缕,把斑斑驳驳的树影映在大地上,为梧桐树增添了几分雅韵。树下铺着一层松软的落叶,当你走过,请你一定要放慢脚步,轻轻的,轻轻的,不要惊醒它们的美梦。

在小径的尽头,有一湾浅浅的湖水,很是清凉,映着秋日高远的天空与白云,还有红红的火焰—是的,那是“红于二月花”的枫叶。正张开无数红红的小手掌,向蓝天讲述着它们火热的心。湖边还有几棵小叶榕,永远不知疲倦的绿着。

忽然,一阵暗香袭来,让我们一起去寻找源头。顺着香气,转过湖边曲折的走廊—啊!原来是桂花开了。走进细看,你会发现那小巧玲珑的米黄色的桂花一串串,一簇簇地藏在绿叶间,好像是一个害羞的小姑娘,不愿意让别人看到,只肯让沁人心脾的芬芳弥漫的空气中,让我们也醉了。

是的,我们是醉了,醉在这层林尽染的秋意里,醉在这幽远清雅的暗香里。在这样的秋天里,哪里还有一丝“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的意味,这样的秋天,真的是胜过春天的,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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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漫步小区

全文共 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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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睿珊

美丽的月光照亮了小区的大道和小路,让人沉静在月光里。

闪烁的星星把整个天空的“好朋友”召集起来玩耍。月亮还是半个的,感觉在侧着身子睡觉。在月光下我们的影子也出现了。

我和妈妈走到小广场。广场上方的大树,用它的腰做出不同的形态。小朋友们在那儿踢足球,笑声撒得满地都是。

我又走进小路,发现西瓜和南瓜苗,这时旁边草丛里传来”蛐蛐”的声音。一看,原来是小蟋蟀啊!它一蹦一跳的,真有趣。

皎白的月光在天上挂着,跟随着我们来到了小瀑布,白天瀑布旁的柳树的深绿,没有春天那么活泼,也没有夏天那么沉稳,而夜晚,这样银灰色的柳树让人别有一番风味。流水的声音跟黄鹂鸟一般清翠,给夜晚唱了一首歌。

今天的夜晚,我们走过很多地方,走过热闹的小广场,走过大自然的小路,走过美丽的瀑布,走过月光闪闪的竹林……啊!这就是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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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新闻大求真观后感作文

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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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了湖南卫视台《新闻大求真》直播后,受益匪浅。

我知道踩踏事件怎么办?第一抱住胸口保护胸口,第二抱住后脑勺,脚弯曲,保护头部和胸口。不能在楼梯上打打闹闹,不能在楼梯上拥挤,要有秩序的慢慢行走。万一当时有红领巾不小心掉下去,不要去捡,容易危险。故事中鲁贝贝又告诉我们穿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看红绿灯,不要不看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的口诀要牢记。在家里不要爬窗户,否则不小心会掉下去哦,也要提醒小朋友在家里有二层楼房的小朋友不要去看下面,很容易有危险,自己要注意安全。

小朋友要保护自己,安全知识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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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区改造的烦恼作文600字

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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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茅家小区进行了小区整体修建性改造,邻居们都拍手叫好。不过,这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

以前早晨,都是闹钟或妈妈来把我叫醒。可是现在却可以往不一样了!早上六点多,改造机器就开始忙乎起来,发出隆隆的响声,把我从香甜的睡梦中惊醒。唉,真没办法,改造机器充当了闹钟的角色。妈妈说:“嗯,你现在可以自己起床了,不用再让我催着你起床,哈,真不错!”

下雨的时候,因为小区在修路,在铺下水管道和煤气管道,道路十分泥泞。居民们不得不深一脚浅一脚地走进小区,裤管上都沾满了那令人讨厌的泥巴。我更加倒霉,家住在小区里的最后一幢楼里,我只能打着雨伞,小心翼翼地走上楼梯。在进屋之前,拼命地跺着脚,然后再使劲地踩拖把,这才把鞋子弄干净点。这个样子真是像极了小丑,滑稽得让人不禁哈哈大笑。

一天早上,我在吃早饭时,发现有很多白白的粉末从窗外飞了进来。原来,是刷墙工人正在用沙皮磨墙呢。我急忙把窗户关上,白白的粉末这才没有继续飞到我的盘子和碗里来。这种白白的粉末飞到锅里,飞到厨房里,那对我们的生活,我们的健康将带来很大的影响。

小区改造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在网上,在书上,我曾看到过,美国或其他国家造房子,造建筑,都是“百年大计”我们这个小区才十年时间,就要改造。真是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和财力啊!为什么在建造时就没想到要把各种管道铺设好!真是可悲啊!

我希望国家政府,建筑设计者在以后的建设中,多考虑长久的利益,不要只顾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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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美丽的小区

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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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区树木繁多,有柳树、桃树、松树……

春天,柳树姐姐梳着她美丽的长辫,一片片挨挨挤挤的绿叶随风飘荡。

夏天,火辣辣的太阳高高的挂在空中,像一个大火球,喷出红艳艳的光芒。柳树、桃树、松树都枝繁叶茂,为我们的小区形成了一片片绿荫。

秋天,树上的树叶变黄了,树叶纷纷扬扬的洒落在地上,我们的小区就像铺上了一层黄地毯,美丽极了!

冬天,雪花从空中飘落下来,像一只只蝴蝶在空中偏偏起舞,它们的脚步停落在桃树、松树、柳树上,不一会就给这些树上披上了洁白的衣裳。它们的脚步停落在小区的大道上,屋顶上,不一会就给大道、屋顶披上了洁白如玉的地毯。

放眼望去,我们的小区沉浸在雪花飞舞的海洋里,我们的小区像是进入了童话的世界!

晚上当我和妈妈一起下楼出去散步的时候,我感觉神清气爽。

夜幕降临,爷爷奶奶们随着美妙的音乐翩翩起舞,提毽子的叔叔阿姨们都笑得乐开了怀。小朋友们也都自顾自的开心的玩着。

我们的小区太美了,住在里面的人都感到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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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600字作文美丽的小区

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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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年四季景色人。您听小区一大早就能听见叽叽的叫声,原来是一只音乐家黄鹂鸟在欢快的歌唱。哈!原来我们迎来了我们美丽的春天!我走出门口看见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红玫瑰笑红了脸,积雪也渐渐化成了一颗颗小水珠,小水珠掉下来就如同断了线的珍珠。春姑娘害羞的落下了泪花,一点点水珠滴在了竹子和鱼塘之间,形成了一幅美丽的画卷。我们的大自然又让我们感到生命的气息!

送走了春姑娘,却迎来了炎热的夏天。所有的树木长的郁郁葱葱一大早我们就觉得特别的闷热,然后我们就到了一棵大树下。大树下的藤蔓缠绕着大树奇妙的形成了一个蘑菇型,天气越来越热。我可不这么想!因为我有一颗高大的大树帮我挡着,一阵风吹过来,树枝动一动好像在说:“小朋友就让我来帮您遮住太阳吧!”我仿佛觉得这棵大树就是我的雨伞,愿为我遮风挡雨。让我感到大自然妈妈的怀抱一直紧紧地拥抱到我!很温暖!

秋天是个收获的季节!我们小区的大树都结了很多果子比如杏子、橘子、苹果,都是纯天然的,非常的可口美味!树叶黄了,当微风吹过的时候,一片片黄色的叶子从树上翩翩起舞的飘落下来,好像听见了美妙的音乐在欢快的跳着舞蹈!啊!多么美妙的大自然啊!让我感觉到了整个秋天都是甜甜的味道!

冬天到了,小区一片白茫茫的景色!雪花从天空中慢慢的滑落下来!小朋友们都穿上了厚厚的衣服,但我们从来不怕,我堆着雪人,打着雪仗,大家你追我赶。小区里充满了我们的欢声笑语!

真是一个美丽的小区!我爱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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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闻作文

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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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给我们布置了一个作业——看新闻,写认识。所以,我一回到家,就打开电视,拿着遥控器转台。吃饭的时候,我仍在看着新闻,我看得津津有味,同时也有几分兴奋与感动。

市福利院里,充满了热闹与笑声。许多老人欢聚迎双节,他们为自己是中国人感到自豪,也非常感谢官大群众对他们的关爱。他们唱的唱,跳的跳,仿佛自己回到年轻的时候……

我在“十月记忆”里,看到刘德华与两个有名的歌手,正意气风发地唱着《大中国》。再想想在我们学校举办的“庆国庆主题队会”里,我们是怎样唱的,与他们相比,真是差得远了!我并没有唱出那种感情,只是小声地伴随着音乐节奏唱,还非常不认真。那他们与我相比,我真觉得羞愧。

在“庆祝祖国六十华诞”的大会上,我看到了许多华夏儿女,用表演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祖国的热爱。每当想起一件件为国牺牲的事,每当听着雄浑激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每当看到无情红旗一次次高高飘扬,无数的华夏儿女心潮澎湃,热泪盈眶。当时,在场有许多观众,它们都被感动了。在一旁看电视的我也一样。

一年一度的国庆节到了,我衷心地祝福祖国六十岁生日,一想到我们的祖国母亲,我就会无比的激动,无比的自豪,无比的骄傲。对屈辱而血腥的历史,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都应该铭记。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牢记多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发愤图强,自强不息,为祖国的富强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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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美丽的小区作文400字

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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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小区美丽,小区的中间是一幢高耸的楼房,楼房的前面是一个大花坛,楼房的左侧整齐的排列着一行白杨树,楼房的右侧是项目丰富的健身器材。楼房的北面是一片大草坪,草坪正中央是一个较大的凉亭,凉亭和甬路间由几条鹅卵石小路相连接。

春天,小草开始复苏,绿油油的草坪像毛茸茸的地毯,柔柔的,软软的,这些小草使小区变得生机勃勃。夏天,小区里的花纷纷盛开,整个小区被一阵阵花香所围绕。闲暇的人们不失时机的来到花坛旁赏花,看到盛开的鲜花,看到花丛中翩翩起舞的蜜蜂和蝴蝶,人们都常常被陶醉。有一些爱玩扑克的人,也会相约来到树阴下或凉亭里,边玩边享受这夏日里难得的清凉。夏日里的小区是彩色的,夏日里的小区是热闹的,夏日里的小区更是舒心惬意的。秋天的到来使小草逐渐枯萎,树叶翩翩落下,远远望去小区的地上像是铺上了一层层黄金被。冬娃娃来了,小区的地被大白被盖上了,此时小区里还会有许多身穿雪白铠甲的勇士―雪人,守卫小区。

我爱小区,我爱小区的一年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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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闻大求真2024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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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18点整,甘堰土家族乡宜冲桥中学分班组织收看了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播出的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题节目。

收看节目后,孩子们知道了防止发生溺水事故,一定要牢记游泳安全要点,必须做到:1.不在水边危险区域玩耍;不到洼地(沼泽地)捕鱼捉虾。2.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3.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如山塘、水库、水坑、水池等处游泳。同时也知道了防溺水自救及救援办法。

此次安全教育专题节目通过提出问题、模拟演示、学生分辨是非、专家解答等环节,给所有学生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防溺水安全教育课,为孩子们的安全又增添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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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区之四季作文500字

全文共 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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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夏秋冬四个季节,让我们小区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美景。春天,有粉红的桃花;夏天,有含苞待放的荷花;秋天,有十里飘香的桂花;冬天,有坚强不屈的腊梅。

唐代的白居易写道“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我家小区门口就有几棵千瓣桃花,它的花瓣一层包着一层,远看,好像一朵朵粉色的云,我再走近一看,一朵花里面起码有五层。我弯下腰,一股沁人心脾的味道,直入我的鼻孔,我用手一摸,又柔软又舒服。

杨万里曾经写道“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咱小区那也有一个大荷花池。到了夏天,里面的荷花千姿百态,有的还是花骨朵,隐藏在荷叶下面,好像一位害羞的小姑娘不敢露出面孔。有的已经开放了,露出了里面的莲蓬,一阵风吹过,池里的荷花一起跳起了欢快的舞蹈,好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五建写过“中庭地白树栖鸦,冷露无声湿桂花”。秋天到了,家门口的桂花全开了,我在几里外都能闻到它们的香气,我走近一看,桂花的花瓣很小,不像桃花的花瓣那么大,我用手一摸感觉非常光滑。

王安石写道“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在远处一看,腊梅好像一团紫红色的云,在天空中飘荡。我心想:腊梅在寒风中坚强地生长,我一定要向它学习。

我们小区一年四季都美极了,让我越来越热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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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里的二三事作文600字

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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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小区里,这句话是十分贴切的。不信我说的?那好,我就来告诉你,咱们小区是不是一个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小集体。

记得我读四年级的时候,有一次,我不知道奶奶回老家了,又没有开门的钥匙,爸爸妈妈都在上班。放学回家门锁着,我顿时急得冒汗。正当我抓耳挠腮的时候,我的邻居也是我的同学、好朋友刘思杨回来了,她看见我这幅模样,马上就知道我被困在了外面,便对我说:“家里没人吗?来我家吧!我们还能一起写作业,好吗”?

我怎么可能不答应呢!我便跟着她回家了。天渐渐黑下来,妈妈终于回家了,我听见动静后,开门一看,果然是妈妈!于是我对刘思杨说:“我妈妈回来啦!我回家喽!今天谢谢你呀!”她笑着对我说:“不客气,欢迎下次再到我家来!”我愉快地答应了,换好鞋子,背着书包,回到对面我的家。看,多么可亲的邻居啊。

我们的小区就是一个暖心的大家庭。邻居们的衣服掉在地上了,走在下面的人看见后,肯定会热心地捡起来还给失主;下雨时,有些粗心的人自行车没有放好,也会有人把它们搬到车库里;当有人要下楼扔拉圾的时候,也会顺便帮邻居把没来得及扔的垃圾一块带走。这难道不是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吗?

还记得一次呢,我放学了,归心似箭,跑到小区楼道,把抱在手里的语文课本滑落了,竟然没有发现!回到家里找不到书,正在家翻箱倒柜地找呢,这时住在我们家楼下的邻居敲起了门,我打开门后,那位邻居微笑着对我说:“肖雪颖啊,你可真粗心,书掉了居然也没发现。”说完,就把书还给了我。

我一看,正是我在找的语文课本,就感激地对他说:“谢谢您!”

邻居说道:“没事儿,没事儿,以后小心点就行啦”。

你瞧,在咱们这个小区里,处处都有爱,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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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小区春节安全倡议书

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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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降低PM2·5,在营造和谐、文明、欢乐、想和的节日气氛的同时,使大连的天更蓝,空气更洁净,环境更美好,响应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号召,搜狐大连向全市环保志愿者、广大网友及市民朋友发出倡议:

美丽的滨城需要大家来呵护,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人人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减少舌尖上的浪费,树文明新风,讲公共道德,积极参与到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倡导的“六少一不”和“减少舌尖上的浪费”活动中来。

一、“六少一不”活动:

少放一挂鞭,少放一箱炮,少放一枚礼花

少烧一墩纸,少开一天车,少吸一支烟。

不焚烧垃圾、鞭炮纸屑、塑料、树叶等。

二、“减少舌尖上的浪费”活动:

做“光盘”族,适量点餐,剩餐打包,拒绝“剩宴”。自觉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尽己所能,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对环境友好的事情,为保护家园和建设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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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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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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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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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最新时事新闻:政策性银行改革

全文共 2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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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复同意。事实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方案去年12月8日已经获得批准,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方案获批时间均为今年3月20日。

国务院批复中指出,国家开发银行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深化改革,合理界定业务范围,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明确资金来源支持政策,合理补充资本金,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将国家开发银行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则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合理界定业务范围,明确风险补偿机制,提升资本实力,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功能和作用。

去年获批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则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事实上,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正在加快提速。监管层也在多个公开场合表达了政策性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机构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表示,发挥好政府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是个重要抓手。政策性金融债成本低、期限长,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具有很大优势。

政策性银行有助完善国家金融体系

据新华社电中国政府网12日公布了国务院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的批复。专家表示,这次改革呈现调定位、划范围、控风险三大亮点,对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意义重大。

调定位:国开行首次明确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国开行的定位,首次由一般政策性银行明确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郭田勇介绍,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完全以市场化运作支持国家战略,只要是开发性项目都可介入;而后者有时会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主要服务外贸、农业等特定领域。

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助理丁志杰告诉记者,开发性金融比一般政策性银行投资周期更长、风险更高。国开行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将其明确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就是希望其能在配合未来“一带一路”等国家建设发展战略上起到更多积极作用。

除调整国开行定位外,这次还明确,农发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对此,丁志杰认为,这些表述的细微差别,反映了不同政策性银行在现阶段各自最需变革和调整的地方。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三家政策性银行已经形成了各自特色和业务模式。

丝路基金董事总经理王建业说,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更加重视政策性银行,不断改革和调整其业务,将更好地发挥其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等战略中的功能和作用。

划范围:避免与商业银行业务过多重叠

明确了“是什么”,接下来就要解决“做什么”。这次改革明确提出,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要合理界定业务范围,农发行要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专家认为,这发出了调整业务结构、提升治理水平的清晰信号。

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在积极做好政策性业务的同时,不断拓展自营业务,一些商业银行“抱怨”被“抢走”的生意越来越多。丁志杰表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难免有交叉,但两者应该是互补的关系,而不应过多重叠。未来改革应划定政策性业务和自营业务边界。

在王建业看来,确定业务范围的更深层次意义是有助于改善政策性银行运营环境、提升内部治理能力。“以进出口银行为例,过去都是一个大盘子里‘抽肥补瘦’,用自营业务的赢利‘反哺’政策性业务的亏损。现在进行分账管理后,将使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更为清晰,权责管理更加明确,从而促进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改善。

控风险:建立和强化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

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过去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没有明确标准。这次改革明确提出,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确立以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而已经进行过一轮改革的国开行要强化资本约束机制,相关表述体现了对政策性银行管控风险、加强监管的要求。

“对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进行监管十分必要,这是保障经营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丁志杰说,过去有观点认为,政策性银行实行国家财政兜底,资本充足率无关紧要。实际上,既然是金融机构,就必须满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有了资本金充足率标准,监管也可以更到位。

王建业也表示,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降低政策性银行资金成本。比如让经营利润全部作为资本补充金滚动发展,促进其业务拓展和政策性功能的发挥。建议参照大型非系统性银行10.5%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尽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专家也认为政策性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区别对待。“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和战略性,既要计提足额拨备,约束盲目扩张;又要符合考虑政策性银行经营压力,最终要和国家战略要求相适应。”郭田勇表示。

三大政策性银行发展势头良好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开行资产总额突破10万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884亿元,年末不良贷款率0.63%,连续39个季度保持在1%以内。

2014年,进出口银行全年签约贷款9946亿元,发放贷款9210亿元,共支持了4324亿美元的产品进出口和走出去项目。年末,表内外资产总额2.47万亿元。

截至2014年末,农发行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8303亿元,比年初增长13.2%,确保了粮棉油收储的顺利进行,重点支持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年发行金融债券6600亿元,各项存款较年初增加1150亿元,资金自给率90.2%,较年初提高1个百分点。

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贯彻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政策性金融的建立是为了协调政府与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关系、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

2008年国开行率先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国家开发银行转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京挂牌成立,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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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时事新闻的写作原则

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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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必须用事实讲话,要选择和运用典型事例对事实进行概括,处理好议论与叙述的关系(消息中的议论必须是从事实本身得出来的结论,不能抽象推理)。

二是必须完全真实,可靠,有一说一。要真实可信,分寸得当。还要强调反映本质的真实,不搞片面性和表面性。

三是新闻要新,时间新、内容新、角度新、结构新。

四是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就是强调思想性,主要是指指导性、正确性、针对性方面。

五是要有可读性,即要顾到知识性、趣味性、使读者感到有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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