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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新闻【汇集20篇】

清明节,也称寒食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这是为了怀念逝者、祭奠祖先,缅怀烈士们的节日,有很重要的教育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小区里的新闻,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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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居住的小区

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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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美极了!

小区中间有一个喷泉,喷泉上面有三根水柱,水柱下方的喷泉像一个永远也吃不完的蛋糕,喷泉向上方喷水的时候,就像三条狡龙一样在进行想吞云吐雾比赛,紧挨着喷泉是花果山——假山,过一会儿,一个个小朋友就像孙悟空一样在那个地方与天兵天将进行战斗。

在喷泉的左边是像一座水晶宫的住宅区,人们在那里生活可美了!

在喷泉的右方有一只大“公鸡”这只大“公鸡”傲然挺立,好像在说:“快起床啦,太阳晒到屁股上啦,快起床啦,太阳晒到屁股上啦”……公鸡头上的鸡冠像火烧云一样红,它的尾巴像一朵七色彩虹那样好看。“大公鸡”下方有一个石柱,石柱旁边的草丛里种着各种各样的花,惹得花蝴蝶翩翩起舞,小蜜蜂像战斗机一样嗡嗡乱飞。

小区上方是湛蓝的天空,那颜色比海深得多,比泉美得多,偶尔飘过的白云就像羊群一样让人喜爱。

小区旁是一排排大树,一阵风吹过,那些大树便行军起来,让我想起了在边疆站岗放哨的解放军叔叔。

这就是我居住的小区,漂亮又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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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描写小区的作文800字

全文共 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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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万物复苏,小花园内的植物们也睡醒了觉。早晨,周围是那么宁静,偶尔看见有几位居民出来跑步的身影。薄薄的晨雾像小姑娘的轻纱笼罩着花园。几棵高大的树隐隐地呈现在着薄雾中。整个景色是那样温馨和幽美。清新的空气,让人有种心旷神怡的感觉,好像还有一些神秘?

漫步着花园,湿润的泥土味扑鼻而来。园内的小花上缀满了晶莹的露珠,如同一颗颗发光的宝石,摇摇欲坠,让花儿更显得娇小、可爱了。以前弯着腰的小树,如今长成了挺立高大的参天大树,为人们遮阳,为人们服务。哎哟,对不起,小草,我没看见你。花儿脚下的小草,虽然有些不值一提,但是,他勇敢坚强,顽强的生命力是多么让人佩服!就像白居易的《草》: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不就是赞扬小草顽强的生命力吗?

夏天,火热的太阳炙烤这大地,而花园内的大树一点也不怕热,继续为人们遮阳,像一位位坚强的士兵,时刻守卫着花园。小草还是挺着腰板,不时和其它的植物聊聊天,还蛮快乐。可是小花有一些微微垂头,像是有点累了,这对她们来说,是一个可怕的征兆,因为,她们即将就要枯萎……

秋天,黄色的叶子铺满大地,给大地免费制造了一个黄色地毯。花儿,以枯萎,只有菊花还穿着美丽的衣裳,别的花儿只能羡慕而嫉妒地看着菊花,不时唉声叹气。小草也没多少好的了,只好羞愧地低下了头。树上也剩下几片金黄的叶子,只有松树还是一棵绿色的外套。

冬天,雪像顽皮的小孩跳着舞飘了下来,大地马上换上了一套雪白的衬衫。孩子们跑出来堆雪人,打雪仗,观察雪,好一派快乐的景象!这时候,花园再不是植物的天地,而是孩子们玩耍的天地了。

听听,小区内的这个花园多么美丽!她是多么迷人,她是多么讨人喜爱!她是一些植物的母亲。也是我们孩子最喜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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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闻评论的写作要求

全文共 1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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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易让人听到不利于自己的一面,因此评论的话语容易产生对方的逆反心理。小编收集了新闻评论的写作要求,欢迎阅读。

一、中国人普遍缺乏职业精神

先说说弥漫于中国社会的职业精神缺乏:社会总体上流行着一种浮躁和功利,干什么不像什么,缺乏对本行业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的尊重。

2010年11月央视记者芮成钢在领导人峰会上的表现,让舆论就记者的职业精神进行了一场讨论。在这场峰会上,当美国总统奥巴马让韩国记者提问题时,央视记者芮成钢争抢话筒,使自己成为全球媒体的焦点。人们都把目光聚集到抢话筒这件事上,而很少有人知道他到底问了奥巴马什么问题,两者间的交流也因此不欢而散。

这样的表现遭到了许多同行和公众的批评。记者的角色,在“记者”这个名字中已经作了非常好的定位:记录事实和真相的人你是一个忠实的记录者,而不是表演者,不是评论者,不是代表者,不是演说者。

也许是受到那些“出位者”成名的刺激,如今不少记者都爱在新闻事件中争抢出位,以成为新闻主角、比新闻本身更热为荣。这实际上是记者的失职,记者只是新闻事件冷静的旁观者和忠实的记录者,职责是记录你看到的真相,并引起公众对事实的关注,从而以报道推动社会的进步。公众没关注你的报道,而把眼光集中到你个人身上,你报道的事件未成为新闻,而你借此成了“名记”,这其实是记者的失败。新闻报道人,变成新闻当事人,这不是记者可炫耀的谈资,而是职业上的败笔。令人忧虑的是,新闻界浮躁之风盛行,以非报道的方式成为“名记”的人越来越多。

每个职业都有该职业的核心伦理,对一个从业者的评价应基于在这种核心伦理上的表现。比如,我对新闻发言人的理解是,评价一个新闻发言人职业贡献的唯一标准就是,你发布过多少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上有过怎样的表现。对新闻发言人最有力的批评莫过于:你在任期间,并没有发表过多少有价值的言论,并没有在沟通政府与民众中有什么作为,并没有发布过什么大新闻。你成为名人,是你个人的大成功,却是你职业上的大失败。你最大的失败在于,作为一个新闻发言人,一次次却成为新闻当事人。

记得某年央视再次邀请奥运冠军刘翔上春晚献歌时,一再收到唱歌邀请的刘翔看来真生气了,他说了一句很硬的话:我已决定不再当众唱歌,因为我想告诉大家,我是一名运动员,不想做一名歌手。他和教练都表示,作为嘉宾在春节联欢晚会上露面是没问题的,但如果一定要唱歌,那么他们将放弃这次机会,至于演小品就更不可能了,刘翔只想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让大家记住他。

这种职业精神是很值得尊重的,我们已经看到过太多不务正业的运动员,作为一个运动员,整天跟商业圈混在一起,又跟娱乐圈纠缠不清,反串许多角色。刘翔说“我是一个运动员”是让人尊敬的,可惜的是,他在“当不当政协委员”这个问题上,没有勇气向“逼”他当政协委员的人宣示这种职业精神,于是每年缺席政协会议都会成为众矢之的。

许多官员没有作为一个公务员“服务公益”的职业精神,而是把官员当作经商那样干:为当官投入了多少资本,就要成百倍地捞回来。他们的职业信条不是为公众做了多少事,而是为自己和子女捞了多少钱。

许多商人没有作为一个商人“谋财但起码不能害命”的职业精神,他们以害命的方式去谋财,把经商当作杀人那么干:为了多赚钱,不惜往宝宝奶粉里加三聚氰胺,往火腿上加敌敌畏,用工业酒精造假酒,给孩子打过期疫苗。

许多大学校长不把校长身份当作教育家,而是当作领导,身上毫无教育家的气质和育人者的儒雅,而是充满官僚的傲慢和商人的市侩。还有,医生没有了医生样,而成了高价药品推销者;专家失去了知识分子的尊严,像演员那样以出位的言论赢得掌声;教授不好好教书育人,到处走穴赚出场费;官员到高校当兼职教授,公务员到煤矿入股当商人

社会秩序依赖于社会分工的有序,而社会分工又依赖于每个行业的人按照这个行业的职业规范去扮演自己的角色,有序地各司其职。当下这个社会最大的问题,正在于职业精神的失落。

评论人,以守卫一个社会的价值底线和捍卫常识为己任,以在时事中传播、传承价值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不仅要致力于提起社会人对各自职业精神的尊重,本身更要尊崇评论共同体的职业精神,这样才能使评论忠实地履行其社会功能,并以这种职业精神为其他行业的人树立典范。

四、应警惕的一些时评病

八、国内时评版的几种风格

简单介绍一下国内几家有代表性的评论版的风格。

九、时评家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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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观察小区的环境的作文

全文共 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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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区环境变美了。每天早上一打开窗户,空气清新,阵阵花香扑鼻而来,整个人精神抖擞,使我快乐地投入到一天的学习中,小区的变化可真大啊!

过去的小区,垃圾到处都是,发出一阵阵臭味;鱼池里的小鱼更遭殃,经常被顽皮的小朋友欺负,有的把它当成射耙;有的把它当成攻击对象;有的把它当成练兵场……看,小鱼们都被他们折磨得不成样子了,没过几天就死了。

现在的小区,多亏有了保安叔叔,清洁阿姨们的细心管理和辛勤劳动,小区的变化可真大啊!垃圾没有到处乱扔,里边干干净净的,还散发着诱人的花香,有杜鹃花、桂花、鸡蛋花……给小区增添了生机勃勃的景象。鱼池里的小鱼在水里快活地游来游去,把这里当成一个欣赏的地方,不再有人捣乱了,鱼儿也可以自由自在地享受生活。

我爱我的小区,保护环境污染,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让我们一起行动吧!

[观察小区的环境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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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区,美丽小区作文600字

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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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叽叽叽叽”小鸟的叫声揭开了新的一天。迷迷糊糊的我,对着半沉半醒太阳睁开了眼睛,闪烁着的阳光包围天空,照耀大地,所有事物开始了有序而繁琐的工作。

打开明亮的窗,由近往远看,就在你眼睛下的第一棵树,茂密极了!树枝四处张开,像粘在了墙壁上一样。树叶似一把把小扇子,有的刚出生,是嫩绿色的;有的成熟了,是深绿色的;有的已经衰老了,是淡黄色的;还有的枯了,是深黄色的。树边是一大片草,一个个探着头,似乎在说:“到了到了,新的一天到了!

再往前看,是一条干净,用方块铺的路,细细长长,走上去快活得很!正前方,是各种颜色搭成的草堆围成一圈,每个圈里面都有一棵小树,像草原的哨兵一样,笔挺挺的,一阵风吹过,树叶随风舞动,像吊在树上的小精灵,像绿绿的蝴蝶,像乱乱的头发一样。阳光照在树叶上,把树叶照的光滑有力,树也努力的迎接着阳光,似乎在说:“谢谢谢谢,真温暖!”

边上,有一个小喷泉,里面有些鱼,红的,游来游去,翘翘尾巴,扭扭身子,眨眨眼睛,不时地把头探出水边吐吐泡泡,有时表演个魔术,一眨眼,就不见了。左边喷泉口有四个,右边也一样,两个两个对着喷,形成弧度,像婚礼现场一样。水干净极了,像雪一样透明!

大草坪内,朋友们踢着足球,小草没有一点退缩的意思,反而笔挺挺地立在那儿,享受着大自然的美丽。微风吹拂在脸旁,小草像一个淘气的娃娃一样,一边挠你的小脚丫子,一边说:“哈喽哈喽”

阳光射出耀眼的光芒,把世界照在了一起,家园永远敞开迎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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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美丽的小区作文500字

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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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我揉揉惺忪的眼睛,打开窗户呼吸新鲜的空气。看看窗外小区的美景,物业工作人员已经在打扫卫生,给树浇水,修剪花草……“小区的环境真美啊!”我不由得感叹道。

进入我的小区,就能看到许多错落有致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林荫道上有许多藤交织的房顶遮挡着烈日。宽大碧绿的草坪和五颜六色花朵把小区装扮成公园模样。蝴蝶在花丛中翩翩起舞,辛劳的蜜蜂在花蕊中采蜜,喷泉在不停地喷水,一片充满生机的景象。

小区里有两个儿童乐园,小朋友们在乐园里快乐地玩耍。还有一个篮球场、一个网球场在草坪的中间,许多年轻人下班后在篮球场、网球场进行体育锻炼。黄昏前后,我经常出去散步并欣赏着小区的夜景,累了就到几个西式休息亭里坐下,听听音乐,聊聊QQ,享受轻松的闲暇时光……

几年前,我居住在老旧小区。环境较差,杂草丛生,没有球场和休息亭。道路边以及草地上时常有垃圾,各种宠物乱跑,老是把小朋友惊吓。不过那都是多年前的情形,相信现在也改变了。

现在我的小区十分美丽,住在这里感到幸福快乐。不仅有优美的环境,还有文明的居民。这美好的生活是怎么来的?这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使旧小区得到改造,新小区越来越美。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的七十周年,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幸福、美好!我希望我的小区环境越来越美,景色更加绚丽多彩,将成为全市最美的小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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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闻大求真观后感作文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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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学生身边,有无处不在的危险!它们会给我们的生命带来威胁!如:溺水、车祸、高空跳楼、踩踏事件 ……这些事情都会给我们带来安全隐患!在看过《新闻大求真》之后,我觉得踩踏事件是最可怕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如果处于人群中,不可以突然蹲下。在20xx年西安海洋馆有这样一起案例!在满满当当的电梯上,有一个男孩突然蹲下,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如果有物品掉落,不可以逆行回头去捡。20xx年12月31日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正是因为人流逆出,最后造成了摔倒被踩踏。有36人死亡,49人受伤!

出口必须要保持没有杂物。20xx年9月云南昆明明通小学,因为出口有一个海绵垫,造成6人死亡,26人受伤!

如果遇到踩踏事故,要两手交叉,腿微微的弯起来。用自己的肘关节对抗力。如果这是你已经摔倒了,那你就要保持侧身双手抱头,蜷缩膝盖到胸腔前,不要仰卧。还有一个小口诀就是:“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保护头胸蜷身体。”要记好这个小口诀哦!

安全隐患在身边,须要谨慎讲安全!踩踏事件虽可怕,要有知识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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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秋天的小区

全文共 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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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来了,秋天来了!天气变得凉爽了!人们穿上了长袖和风衣。秋天就这样悄悄地来到了我们的身边。

我们的小区有一个大广场和一个小公园。小公园里的树叶一片片地落下来了,像一只只蝴蝶在空中翩翩起舞。地上到处是落叶,有黄色的、有黄绿色的、还有红色的。小草枯黄了,像垂头丧气的小孩们。桂花像一颗颗绽开的谷粒,又像一个个小精灵。菊花的颜色可多了!有暗红色的,有橘黄色的,还有粉红色的,就像花仙子的衣服,五颜六色。

我发现,我们家门口的橘子成熟了,香香的、甜甜的、真好吃!我真想多吃几个,解解谗。柿子也露出了笑脸,红红的柿子像一个个小火球。朝天椒欣然怒放,像火炬一样,一定非常的辣。

抬起头,我还发现小鸟在树枝上叽叽喳喳的叫着,大雁排成人字行飞往南方。

这就是我们小区的秋天,漂亮吗?你喜欢这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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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秋天的小区学生

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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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小区真美呀!家门前的那棵枫树,变得火红火红的,从地上捡起一片落叶做书签,真是漂亮极了。还有那棵柿子树,上面的柿子犹如一盏盏黄灯笼,还没等完全成熟,就被馋嘴的人们偷吃光了。傍晚散步时,总能闻到阵阵芳香,那是桂花树散发的香气,它让我久久不愿离开。

小区里不仅有植物,还有许多动物哩。抬头一看,天空中许多迁徙的鸟儿拍打着翅膀,匆匆飞往南方。花丛中,勤劳的小蜜蜂正忙着采蜜,听,那嗡嗡嗡的声音就是它们的歌声。地上的小蚂蚁也忙着搬运食物,它们排着整齐的队伍,喊着响亮的口号一二一,一二一一趟趟运回食物。

小区里,散步的人们渐渐多了起来,不像夏天,人们都坐在家里吹空调。小朋友们三五成群在一起玩耍,开心极了,有的在踢足球,有的在打篮球,还有的和爸爸、妈妈一起打羽毛球。老年人呢,大部分都来到小区健身器材那儿锻炼身体,累了就坐在椅子上休息一会儿,多惬意啊!

我非常喜欢秋天,因为秋天还是个丰收的季节,我就能吃到许多好吃的水果了。

秋姐姐,你慢点走,冬爷爷,你慢点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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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区初一作文

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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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上学的方便,我住进了姥姥家。姥姥家是在一个小区里。小区不大,只有十座五层高的楼房。小区很老,差不多有五十年的历史了。小区很旧,没有像市中心的商品房那样具有现代气息。小区似乎停留在过去的90年代中。小区的墙是一种很简单的沙泥墙,听说是用沙和水泥砌成的,摸上去粗糙的感觉,没有像瓷砖墙那样光滑。颜色也很单一,除了几家刚刚装修过的人家,在原来的墙上铺上一层很漂亮的瓷砖墙,其余都是灰色的。小区的绿化也很简单,除了两棵五层高的椰子树和一棵大榕树,其余的植物都很普通。

平日里,小区里的大人都去上班了只留下一些老人和孩子在看家。于是,大榕树下成了老人和孩子聚集的地方。小区里的老人总爱坐在榕树下谈天论地,他们聊得无非是关于“天气”。“物价”。“天灾人祸”诸类的话题,但每次都聊得非常起劲。而小区里的孩子们则喜欢三五成群地玩这他们的游戏每一次都玩的不亦乐乎!

刚搬进这个小区,或许是因为不太习惯,我总是一个人躲在家里。久而久之,便养成了一个人独处的习惯。除了有时候回答几句一些老人的问题,我很少和小区的人交往。但是这一切却在那一天改变了。

那一天,我习惯地走出家门。突然,一声稚嫩的叫声把我叫住。“姐姐。”我回头一看,原来是一个女孩。女孩很小,大约五六岁,梳着两股羊角辫。女孩小心翼翼地叫着我,脸上还时不时地流露出害羞的表情。

或许是因为早已习惯了一个人,面对突如其来的问候,我不禁有点惊异,同时也夹杂着一份温馨。是呀,好久没有听到这样的问候了。女孩的一声很简单的问候不禁令我那一颗冰冷的心再次温暖起来。我微笑回敬:“谢谢你,小妹妹。”

也许,就是因为那次,我开始发现小区其实很美,虽然没有像市中心一样华丽,但小区和小区里的人都很质朴无华。于是,我也开始容入他们的行列中,开始熟悉起小区的一切。

也许,生活就是这样。一句简单的问候,一个真挚的微笑,就产生令我们心怀感激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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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秋天的小区作文500字

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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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有许多的景色非常美丽。比如五彩缤纷的广场,景色迷人的公园,朴实无华的街道等等。而我却喜欢四季迷人的小区

虽然我家小区四季都非常的迷人,可秋天这一季节却把其它三季远远的甩在了后面,所以,我就介绍一下我小区秋天是咋样的一幅画卷吧。

早上,当黑暗逐渐退去,太阳公公伸个懒腰情不自禁地起床时,我也起来去小区散一散步,放松一下。走在小道上,我看见那菊花一个个露出了它们灿烂的笑容;桂花成团地抱在一起,暗暗发出香味;海棠花也不甘落后,展现出了它们最美丽的样子,使过路人都会驻足围观。瞧,它们“羞”红了脸。

有些树,也改变了它们的原貌,变成了新的样子。比如松树,它的颜色由青绿的服装换成了黑绿的服装;还有枫树,它的叶子由青绿色变成了红黄相间的颜色,而且好像风一吹,树上的叶子就会瞬间变成红地毯;还有的树,在分枝的地方长出了沉甸甸的果实,让人垂涎三尺。

接着,我又来到了小溪边,呀!清澈见底的泉水,在河道上慢慢地流着,瞧,还有小鱼在水中嬉戏玩耍呢!在小溪边上有一座假山,那上面流出的泉水格外明亮。一切是那么自然。在四周,还有几颗参天大树,看,它们个个直入云霄,好像是在支撑着天,防止它落下来,也像几个小士兵在保卫着我们的家园。

其实世界并不缺少美,缺少的是一双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其实还有很多的美在等待我们去发现。秋天的小区真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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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有关写小区环境的

全文共 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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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傍晚是美丽的,热闹的,也是其乐融融的。

小区有一个小水池,池边的柳叶在微风中轻轻地瓢动。这些柳叶在夕阳的照耀下,道映在缓缓流动的池水中。

花园里,有许多鲜艳美丽的花儿。这些花儿最熟悉的就是我,只要我一走进花园里,它们就会对我点头微笑。

天空中,一轮明亮的月亮的已经升上来了。这轮月亮弯弯的,像一艘小船,明月倒迎在池水中,真是美丽极了!

楼房里,家家户户都在看电视,精彩的节目让老老少少喜笑颜开。

小店门口,很多人聚在一起,一边喝着茶,一边嚼着花生米。他们说说笑笑的,充满了欢声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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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校园新闻作文400字

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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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605班的教室,你会看到一个与众不同的教室。这是班长亲自带着班干部装饰的。这不!多了不少的东西。有展示作文的作文竞赛栏,有记载为班级服务的公益俱乐部,还有人见人爱的生物角,里面放满了各式各样的植物和动物。最别致的是黑板上还贴着一个大大的静字。

先说说生物角吧!它在教室的右下角,一张小小的课桌上放着一张卡通的画纸。虽然只是一张画纸,但是它却成为了教室中最独一无二的一张桌子。不只这样,这张独一无二的桌子上还摆满同学们的爱心。有些同学带来了家中养殖甚久的盘栽,有些同学拿来了花色斑斓的小鱼,有些同学还特地去花鸟市场买来鱼缸,还有些同学带来了在海边捡到的贝壳。这充满爱心的小小生物角别的班会有吗?我想不会有。

最让我感兴趣的还是黑板上那个红红大大的静字。它被贴在黑板的右上角,特别显眼。它和生物角不同的是,它可不是来给同学们观赏的,而是让同学们在学习中能够静下心来。数学程老师在三年级时曾对同学们说过:“青出于蓝而胜蓝,旁边的争是指学习的竞争。”在学习中如果做不到静,那么学习一定不会好到哪里去。所以,“静”在学习中必不可少。而别的班同样也没有这个静字。

这就是我们这个别致的教室!与众不同的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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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美丽的小区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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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子奇

星期五的作文课,我们排队去了一个很好玩的小区,是可可老师带我和同学去的。

小区好美呀!我们去了小区,里面全都是花草树木。我们在楼梯排队的时候,从窗户看出去都是绿油油的树啊、花草啊,当时我就觉得很开心。花儿红红的,像一个大大的苹果;还有黄色的花儿,像一个个小太阳;粉色的花长得可奇怪了,像一个个大大的盘子。

小区有几种树,它们长得千奇百怪。我们给其中一棵树取名为“胡子树”,胡子树像一个长长的毛毛虫。还有一棵树不长叶子,像几根棍子紧紧地插在一起呢,我们叫它“光棍树”。还有一种带刺的树,全身包围着带刺的铠甲,像苍耳一样,所以带刺的树外面有木板包围着。木板也是长长的,可以防止人摸了树之后受伤。

小区里还有地方可以玩。老师带我们玩了“蛙跳”,“青蛙跳”的游戏。地上有一排排格子,我们排好队,一个个跳过去,真的很好玩。之后我们还玩了滑梯,我们一边玩滑梯,一边玩抓人。我来抓人,别的人跑得很远,但立马就被我抓到淘汰掉了……

小区里又美又好玩儿,下次我还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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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校园新闻

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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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城建学院举行了欢乐精彩的运动会

一大早,全院学生来到了运动场,他们有的安排场地,有的整理服装,有的安放运动器材,忙得不亦乐乎,原本寂静的赛场一下子热闹起来。

当学生会主席王子瀚宣布运动比赛正式开始时,整个赛场顿时沸腾起来,尤其是上午举行的田径比赛,同学们的加油助威声此起彼伏,络绎不绝。你看那径赛场上的运动员,一个个如矫兔般飞离起点,像利箭般冲向终点,引得在场的观众兴奋不已。不论选手名次如何,他们都会得到观众的赞美和鼓励。因为在观众的心中,这些运动员都发挥出了不屈不挠。这次运动会诞生了许多第一,为明年的校运动会准备了力量。

下午举行的趣味运动会让人笑声不断,自行车慢骑,选手们的平衡力,掌握度,定力在此一一展现。还有两人三足,更是考验着选手的团结与合作能力,展现了选手的激情与付出。最后的拔河比赛使运动会达到了高潮,拉拉队的欢呼一浪高过一浪。

此次运动会在我院人员的辛苦准备和各个专业的积极参加下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活动为整个校园增添了色彩,也在无形中增进了各个专业的了解,拉近了个专业间的距离,增厚了同学们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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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区的杨树长大了

全文共 7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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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很小的时候,有一颗杨树在我们的小区里开始生长,直到最近我才发现,那棵杨树已经长得十分茂盛,并且又粗又高。

上周,我估摸着它快要长叶子了,于是,每天放学路过杨树时,我都要抬起头,仔仔细细地“搜索”每一根树枝;可是,每次等我的脖子都酸了,我还是“一无所获”。

终于,在这周一放学,姥姥对我说,“杨树长叶子了!”我将信将疑,连忙跑回小区一看,啊!是真的!杨树真的长叶子了!我喜不自胜,恨不得立刻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爸爸妈妈还有姥爷……突然,我发现,杨树虽然只长了几片小叶子,但是它们好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似的,都长在一根树枝上。我想,这一定是巧合吧!可是第二天,当天新长的那些叶子还是都聚集在一块儿,令我摸不到头脑。第三天,我仔细地观察了杨树周边的“地形”,发现在那些叶子的正下方就是臭烘烘的垃圾桶!

有了这个“重大”的发现,我寻找“线索”的途径一下子就多了起来。回到家,我立刻问姥姥:“垃圾桶的臭味是肥料吗?”姥姥说:“算是吧。不过,那些垃圾也是肥料。”“你问这个干什么?”姥姥问我。于是我只好把这件事的原委告诉了姥姥。姥姥想了想,说:“还有一个原因。”“什么原因?”我急忙问。“在杨树的北面……”姥姥还没说完,我就抢着说:“哦,对。北面的那栋楼!我怎么把它忘了?!”

原来,在杨树的北边,有一栋比它矮一些的楼。这栋楼挡住了一部分的北风,难怪那些叶子都愿意长在既有肥料,又温暖的地方呢!

通过观察杨树长叶子的过程,我感受到了大自然的神奇与奥秘;通过观察杨树,我还发现许许多多关于植物生长的信息与知识,这对我以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可谓受益匪浅啊。在未来,一定会有许多不解之谜等着我们去研究,多多观察身边的事物,你一定会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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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的景色作文450字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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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我在小区里游玩。

我首先来到了小区的中央游泳池那儿。游泳旁的树郁郁葱葱,组成了一片阴凉的树阴。树旁的花朵姹紫嫣红,给小区里增添了许多美丽的颜钯,让小区变得多姿多彩。

接着,我又来到了小河边。这里鸟啼声声,像为你演奏一首动听的歌;有时树上的知了也在昆虫群里排练歌曲准备夏天时演奏。小河边两条道路上,弯弯曲曲地,绕在上面走,虽然感到很累,但是它也为小区的景色出了一份力呀!

然后,我离开了小河边,来到了宽阔的马路上,这里阳光明媚,照耀在马路上,让那乌黑柏油显得更亮更光滑一点。走在宽阔的马路上,向四处张望,那些新建的房子不知是哪位建筑师想像出来的,真是鬼斧神工。

最后,我来到了小区里的教堂那儿。那座教堂外面是白色加上了绿色的条纹,让教堂更有像树木那样的美。屋顶上的红色十字架,红色鲜艳而又美丽,让教堂有了一比生机。旁边的窗户像透明的水滴一样晶莹剔透。这样的教堂真是美呀!

回到家后,我对妈妈感慨道:“原来我们的小区是这样的美丽动人呀,真希望不要有人去破坏这美丙的小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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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天宫二号新闻作文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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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一个让国人振奋的日子,我国第一个空间实验室天宫二号在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的托举下踏上太空之旅,而这其中众多的陕西元素也将与之遨游苍穹。而在这之后科技研发创新的故事数不胜数,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天宫二号上的那些陕西元素的科技创新。

作为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一、二级及助推级发动机的研究设计单位,位于西安的航天科技集团六院科研人员为运载火箭打造的最强“心脏”,为天宫二号的飞天搭建完美天梯。在此次载人航天工程任务中,六院承担着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空间实验室、飞船上各种主推力及姿、轨控发动机、热控分系统及生命保障系统泵阀等的研制任务。尤其是担负着交会对接任务的“天宫二号”490N双组变轨发动机和“神舟十一号”推进舱系列姿轨控发动机,是保证空间实验室与载人飞船能否对接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六院在发动机所具有的工作环境恶劣、隐藏单点失效环节的预设中,加严了对发动机在各个阶段的检查,每一个零件、部件、组件、整机都必须达到零缺陷和百分之百可靠的要求。

处于发动机核心地位的涡轮泵是在高速、高压、高温介质以及大振动的极端环境下工作,涡轮泵便成为发动机中最易破坏、故障率最高的组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涡轮泵的可靠性决定了发动机的工作可靠性。稳妥可靠、万无一失,是发动机涡轮泵研制的唯一选择。“载人航天用发动机涡轮泵,都是我们用从鸡蛋里挑骨头的苛刻态度选出来的。”六院11所科研人员的这句话是研制过程中最真实的写照。在涡轮泵生产试验过程中,从130多台次合格的产品中优中选优,力求完美、可靠,优选后产品的“淘汰率”竟达到了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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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明镜周刊》是这样回顾张继科的一系列负面新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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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教练员对他屡次违反纪律的行为非常恼火,但还是重新给了他机会。但是重新回归的张继科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谨慎,在2011年鹿特丹世乒赛上夺得单打冠军后,他在怒吼声中撕碎了自己的上衣,像个大猩猩一样的用拳头捶打自己的胸部;2013年巴黎世乒赛上,夺魁后的他向现场观众展示了他背后的新纹身,两只飞鹰的翅膀;去年在杜塞尔多夫举行的男子世界杯,取得冠军后的他踢坏了两块广告挡板,碎片一直飞到了观众席上,有部分球迷送上了嘘声,其他人则鼓掌欢呼。中国的媒体对此直截了当地表示“这是一个不可饶恕的行为”,中国乒乓球队总教练刘国梁更是表示:“我为他的举动而感到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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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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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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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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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三年级描写小区环境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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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环境变了,以前小区里垃圾成堆,现在小区里干干净净。令人心旷神怡。一天早上,我起床要去小区跑步,我啦拉开窗帘向下望,发现小区里干干净净。咦,小区这几天怎么这么干净呀?地上的垃圾哪里去了?书上挂的塑料袋哪儿去了?我急忙穿好衣服换上鞋下去跑步,正当我到达楼下时,发现邻居王大妈一首提着扫帚一首拿着塑料袋整在捡垃圾。我继续往前走,又发现几个老爷爷老奶奶也在捡垃圾,我走过去问,老爷爷您是不是文门卫啊?唉。什么门卫不门卫的。小区里的卫生环境,大家一起保护啊!虽然,我不能干什么,但是这么点事我还是可以的。我恍然大悟,要不是我今天起的早还不知道呢!

望着现在干净的小区,不由得想起以前那肮脏的小区。

那是一次,我放学回家,发现一个大吃完雪糕,随手就把雪糕袋扔在了地上,真不讲卫生。我想,如果所有人都把垃圾扔在地上,那么世界不就成了垃圾球了吗!

是啊!小区现在人人都讲卫生,环境也变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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