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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遗余力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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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遗余力指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不遗余力

【汉语注音】:bù yí yú lì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赵策三》:“秦之攻我也,不遗余力矣,必以倦而归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用于人全力以赴。

【不遗余力的意思】:遗:留;余力:剩下的力量。把全部力量都毫无保留地使出来。形容做事情很卖力。

【不遗余力的近义词】:全力以赴、尽心尽力、倾巢而出、竭尽全力、全心全意;

【不遗余力的反义词】:敷衍了事、留有余地、三心二意;

【不遗余力的故事】

战国时期,秦赵两国在长平交战,赵军战败。孝成王召见楼昌和虞卿研究对策。赵王信誓旦旦地说:“我要集中兵力跟秦军决一死战!”楼昌主张讲和,虞卿主张停战但反对求和。虞卿说:“秦国是想打败我们吗?”赵王说:“秦军不遗余力地作战,是要灭亡我们!”“咱们用贵重的礼物联合楚国和魏国,楚魏两国得到礼物必然要接见使者。秦国会以为我们联盟,那时跟秦国开诚相见地讲和才能成功。”赵王没有采用虞卿的策略,派特使去求和,结果秦军趁机包围邯郸。后来秦国力量不济撤退,但提出要赵国割让六个城池。虞卿开诚布公地说:“您可以把这六个城池赠给齐国。齐秦有仇,齐王得到城池便会出兵攻秦。这样秦王就要带着重礼来求和了。”赵王采纳了虞卿的建议,果然不出所料,秦国听到消息便派使者来讲和。

【不遗余力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秦不遗余力矣,必且欲破赵军。”

清.李宝嘉《文明小史》第四回:“委员和事,调停惟赖孔方;绅士责言,控诉不遗余力。”

郭沫若《苏联纪行.八月六日》:“爱国战争中斯大林注意保护本馆亦不遗余力,德寇未到前所有重要物品已尽先疏散。”

【不遗余力造句】

机不可失,对于初出茅庐的创业者来说,一旦机遇出现就应该不遗余力,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自从加入共产党以后他集思广益,不遗余力地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共产主义的事业呕心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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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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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形容春天二字词语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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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例:“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是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春令:春季。例:“严冬已过,春令已到。”注意:春令,也表示春季的气候。如“冬行春令”。

春天:春季。例:“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季春:是指春季的末一个月。

开春:春初(一般是指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例:“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晚春:春之末。

新春:春节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阳春:泛是指春天而言。例:“阳春三月好风光。”

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余春:犹暮春,晚春。

残春:余春。

酣春:春色正盛。例“劳劳胡燕怨酣春”。

熙春:和煦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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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详细解释

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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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化 rónghuà

(1) [dissolve]∶变为液体

冰淇淋在太阳下融化了

(2) [thaw]∶如冰、雪从冻结变为液态

春天来了,小河里的冰融化了

(1).熔化;溶解。 宋 何薳 《春渚纪闻·点铜成庚》:“復取白药少许投之,砂始融化,出火视之,真金也。” 叶圣陶 《线下·一个青年》:“坚冰碰到春温,就融化为涟漪的波澜了。” 冰心 《寄小读者》十三:“山上的雪,雨打风吹,完全融化了。”

(2).融会;融合。 宋 张端义 《贵耳集》卷上:“作诗要融化,岂可执而不通。” 元 韦居安 《梅磵诗话》卷上:“夺胎换骨之法,诗家有之,须善融化,则不见蹈袭之迹。” 魏巍 《壮行集·幸福的花为勇士而开》:“他是为个人、为少数人而生活呢,还是把他个人融化在集体之中,为集体、为大多数人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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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成语盲人摸象的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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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摸象故事

据古代印度佛经中讲,古时印度有一个小国,国王名叫镜面王。他信奉释迦牟尼的佛教,每天都拜佛诵经,十分虔诚。可是,国内当时流行着很多神教巫道,多数臣民被它们的说教所迷惑,人心混乱,是非不明,很不利于国家的治理。镜面王很想让其臣民们都归依佛教,于是就想出了一个主意:用盲人摸象的现身说法教育诱导他们。镜面王吩咐侍臣说:“你找一些完全失明的盲人到王城来。”使者很快就凑集了一群盲人,带领他们来到王宫。

使者走进宫殿向镜面王禀报说:“大王,您吩咐找的盲人现已带到殿前。”镜面王说:“你明天一早带领盲人们到象苑去,让他们每人只能触摸大象身体的一个部位,然后马上带他们来王宫前广场。”

盲人摸象

第二天上午,镜面王召集所有的大臣和数万平民聚集在王宫前的广场上,沸沸扬扬的人们交头接耳,谁也不知道国王将要宣布什么重大的事情。不一会,使者领着盲人们来到了镜面王的高座前,广场上的人们顿时安静了下来。镜面王向盲人们问道:“你们都摸到大象了吗?”盲人们齐声回答说:“我摸到大象了!”镜面王又说:“你们每个人都讲述一下大象是什么模样的!”摸到大象腿的盲人首先站出来说:“禀告圣明的国君,大象就像一只盛漆的大圆桶。”摸到大象尾巴的盲人说:“大王,大象应该像一把扫帚。”摸到大象腹部的盲人说:“大王,大象确实像大鼓。”随后,摸到大象头部的说大象像大勺子,摸到大象牙的说大象像牛角,摸到大象尾巴后部的说大象像棍杖,摸到大象耳朵的则说大象犹如簸箕。最后,摸到大象鼻子的盲人说:“圣明的大王,大象实在像一根粗绳索。”一群盲人分成了几伙,吵吵嚷嚷,争论不休,都说自己正确而别人说的不对。他们又纷纷到镜面王前争辩说:“大王!大象的模样确实像我说的那样!”这时,在场的臣民见此都大笑不止,镜面王也意味深长地看着众人笑了起来。

【出处】

《大般涅槃经》三二:“其触牙者即言象形如芦菔根,其触耳者言象如箕,其触头者言象如石,其触鼻者言象如杵,其触脚者言象如木臼,其触脊者言象如床,其触腹者言象如甕,其触尾者言象如绳。”

解释

比喻对事物只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的经验,就乱加猜测,想做出全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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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详细解释

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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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跛脚。 鲁迅 《南腔北调集·序》:“于是各人的希望就不同起来了。蹩脚愿意他主张拿拐杖,癞子希望他赞成戴帽子。” 徐兴业 《金瓯缺》第十七章二:“ 耶律大石 不带一个随从,自己迈着蹩脚的大步走进来了。”

(2).方言。质量低劣;能力低下。 鄢国培 《漩流》第十四章:“ 张阿德 笑着说:‘你那蹩脚香烟暂时收起,我口袋里是大炮台。’” 钱锺书 《围城》六:“也许明天 高松年 不认我这个蹩脚教授。”

(3).方言。潦倒失意。 杨朔 《北线》:“大家一看是 龙起云 ,大脸通红,五冬六夏用冷水洗脸,叫冷风一吹,脸色显得格外新鲜。他摆着手走过来笑道:‘想想早先那个蹩脚劲,笑话多的多呢!’”

(4).不足之处;破绽。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三部十七:“ 郑兴发 是老工人,技术高,情况熟,更不可轻视。他生怕 郑兴发 戳他的蹩脚,凝神地一字不漏地听 郑兴发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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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脍炙人口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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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脍炙人口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脍炙人口

【汉语注音】:kuài zhì rén kǒu

【成语出处】:五代.王定宝《唐摭言》卷十:“李涛篇咏甚著,如‘溪声常在耳,山色不离门’,又‘扫地树留影,拂床琴有声’……皆脍炙人口。”

【成语语法】:复杂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脍炙人口的意思】:脍:切细的肉;炙:烤熟的肉;形容味道鲜美的食品人人爱吃。比喻美好的事物,诗文或事物为众人所喜爱和传诵,特别是文学艺术作品。

【脍炙人口的近义词】:交口称赞、喜闻乐见;

【脍炙人口的反义词】:平淡无奇;

【脍炙人口的故事】

春秋时期,有两父子他们同是孔子的徒弟,父亲曾皙喜欢吃羊枣(一种野生小柿子,俗名牛奶柿),儿子曾参是个孝子,曾皙死后,他知道父亲喜欢吃羊枣,自己竟不忍心再吃羊枣。此事被当时的儒家传颂为美谈。战国时候,孟子的学生公孙丑听说这件事后觉得有些不可理喻,于是他向孟子不耻下问道:“老师,脍炙(精美的肉食)和羊枣哪样东西好吃?”孟子实事求是地回答说:“当然是脍炙好吃。难道你不爱吃吗?”公孙丑又问道:“那么曾参和他的父亲曾皙也一定都爱吃脍炙了,可为什么父亲死后,曾参只戒羊枣,却不戒脍炙呢?”孟子回答说:“脍炙是大家都爱吃的东西,羊枣虽然比不上脍炙好吃却是曾皙最喜欢的,所以他死后,曾参会继续吃脍炙而戒吃羊枣。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名有姓,我们对待长辈一般叫他们的名字被认为是大逆不道,但姓却可以叫,因为姓是很多人都会相同的,而名字却是每个人独特的。”公孙丑听完以后恍然大悟。后来,人们从“脍炙,所同也”中重新引伸出了“脍炙人口”这个成语。

【脍炙人口例句】

秦牧《花城》:“一年一度的广州年宵花市,素来脍炙人口。”

闻一多《歌与诗》:“一部脍炙人口的《国风》与《小雅》,也是“三百篇”的最精采部分,便是诗歌合作中最美满的成绩。”

北宋.徽宗赵佶《宣和书谱》卷十:“(韩偓)所著歌诗颇多,其间绮现得意者数万篇,往往脍炙人口。”

【脍炙人口造句】

这些赫赫有名的经典古诗词流传至今,语言上优美精练,脍炙人口,感情真挚。

音乐的创作来自于不拘一格的灵感,创作出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音乐作品确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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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详细解释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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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小。《汉书·郊祀志下》:“今此鼎细小,又有款识,不宜荐见於宗庙。”《宋史·律历志四》:“羽声喓喓而远彻,细小而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艺六·粤风续九》:“黄蜂细小螫人痛,油麻细小炒仁香。” 孙犁 《澹定集·读作品记五》:“从细小家务中,引出这一家庭不幸遭遇。”

(2).指家眷。 晋 干宝 《搜神记》卷五:“此间顷来甚多草秽,君载细小,作此轻行,大为不易。”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辛十四娘》:“老夫流寓无所,暂借此安顿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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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表示看的词语2个字及解释

全文共 2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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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

解释】细看以求了解情况。

【出处】《清会典事例·刑律断狱·妇人犯罪》:“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

观察

【解释】细察事物的现象、动向

【出处】《周礼·地官·司谏》:“司谏,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

端详

【解释】指仔细审察。

【出处】白居易《和梦游春诗》:“端详筮仕著,磨拭穿杨镞。”

凝视

【解释】聚精会神地观看,不眨眼睛,神情专注。

【出处】唐白居易《霓裳羽衣歌》:“当时乍见惊心目,凝视谛听殊未足。”

注视

【解释】注意地看。

【出处】唐韩愈《答刘正夫书》:“夫百物朝夕所见者,人皆不注视也,及覩其异者,则共观而言之。”

审视

【解释】指仔细地看,反复分析,推敲。

【出处】《元典章·台纲二·体察》:“所在重刑,每上下半年,亲行参照文案,察之以情,当面审视,若无异词,行移本路总管府结案。”

注目

【解释】注视。集中视线在一点上。

【出处】《晋书·孙惠传》:“天下喁喁,四海注目。”

细看

【解释】仔细地观察。

【例句】那一池春水恰似一面镜子,又如一块上好的琉璃。乍一看平静无奇,细看却又暗藏深意。

眺望

基本意思:从高处远望。

1. 从高处远望。《礼记·月令》:“﹝仲夏之月﹞毋用火南方,可以居高明,可以远眺望,可以升山陵,可以处台榭。” 宋 刘克庄《贺新郎·跋唐伯玉奏稿》词:“但一片、丹心如故。赖

有越台堪眺望,那中原、莫已平安否?”《老残游记》第六回:“﹝老残﹞正想上城墙上去眺望远景,见那空中一片一片的飘下许多雪花来。” 黄宗英 《大雁情·她……》:“我移开视线

,看见城堞边站着一个姑娘,她凝神眺望着向北飞去的大雁。”

2. 观看;观赏。 明 袁宏道 《馀杭雨》诗之一:“若使在西湖,亦得闲眺望。” 清 刘大櫆 《赠方抱之序》:“无亭台苑囿以为眺望之资,无梵宇琳宫之闲靓以为栖迟之地。” 蔡东藩 《

清史演义》第一回:“那时父兄即临河眺望,果然岸傍有一少年,头角峥嵘,仪表英伟,不觉失声道:‘这是天生神人。’”王西彦 《古屋》第二部三:“我几乎为这多彩的晚景迷惑住了。

我近于忘情地眺望着。”

遥望

基本意思:向远处看;看远方。

《楚辞·招魂》:“倚沼畦瀛兮,遥望博。”

三国 魏 曹植 《送应氏》诗之一:“步登 北芒坂 ,遥望 洛阳山 。”

唐 王昌龄 《从军行》之四:“ 青海 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 玉门关 。”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二回:“蒍越飞驰出关,遥望之曰:‘是矣!’喝令左右一齐下手,将讷拥入关上。”

茅盾 《子夜》十三:“他掏出表来看了一看,又探头到窗外去遥望,末后就开了房门出去。”

远望

解释:向远处看。《楚辞·九歌·湘夫人》:“荒忽兮远望,观流水兮潺湲。”《后汉书·光武帝纪论》:“及始起兵还 舂陵 ,远望舍南,火光赫然属天,有顷不见。” 五代 王定保《唐

摭言·海叙不遇》:“远望渔舟,不阔尺八。”陈毅 《游柏林失不雷河》诗:“登塔远望,极目天云。”《睢县文史资料·袁家山》:“远望袁家山(袁可立别业),俨然如一艘小船荡漾水

中。”

远眺

基本意思:向远方眺望。

向远处看。《孔子家语·辩乐》:“有所睾然高望而远眺,曰:‘ 丘 迨得其为人矣。’” 晋 赵至 《与嵇茂齐书》:“乘高远眺,则山川悠隔。”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三章:“

梁建 把军大衣脱下来,昂首远眺。”孔羽《睢县文史资料·袁氏陆园》:“袁家山(袁可立)尚有大殿三间,……外有短墙围护,游览者可凭墙远眺,城内景色尽收眼底。”

纵目

基本意思:极目远望,尽目力 远望。

放眼远望。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沔水》:“故 习凿齿 与 谢安 书云:‘每省家舅,纵目 檀溪 ,念 崔 徐 之交,未尝不抚膺踌躇,惆怅终日矣。’” 唐 杜甫 《登兖州城楼》诗:“

东郡趋庭日,南楼纵目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平时与一班好朋友,只以诗酒娱心,或以山水纵目,放荡不羁。” 峻青 《秋色赋·瑞雪图》:“我站在田间,纵目四眺,但见那

苍茫辽阔的雪野,在明晃晃的阳光照耀之下,反射出一片耀眼的银光。” 竖生之目。古代传说中的一种怪异形象。《楚辞·大招》:“豕首纵目,被发鬤只。” 晋 常璩 《华阳国志·

蜀志》:“有 蜀 侯 蚕丛 ,其目纵,始称王,死作石棺石椁,国人从之,故俗以石棺椁为纵目人冢也。” 纵目是指古代铜面具上眼睛突出有铜柱,这种眼睛被称为“纵目”。

极目

基本意思: 远望,尽目力所及

1. 满目;充满视野。 汉 王褒 《四子讲德论》:“含淳咏德之声盈耳,登降揖让之礼极目。” 唐 李复言 《续玄怪录·李卫公靖》:“及明,望其村,水已极目,大树或露梢而已,不复

有人。”《资治通鉴·唐昭宗天复元年》:“诸军大掠。士民衣纸及布襦者,满街极目。”明 袁可立《蓬莱阁望海》:“ 极目丹崖上,桃洋岛屿横。”

2. 纵目,用尽目力远望。 极:用尽;到达顶点 汉 王粲《登楼赋》:“平原远而极目兮,蔽 荆山之高岑。” 唐 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羣水从西下,极目高崒兀。”

清 沈复 《浮生六记·闺房记乐》:“亭在土山之上,循级至亭心,周望极目可数里。” 毛泽东 《水调歌头·游泳》词:“万里 长江横渡,极目 楚 天舒。” 王维《新晴野望》:“新晴

原野旷,极目无氛垢。”

嘹望

解释:①登高远望②特指从高处或远处监视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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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神态的成语解释

全文共 2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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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喘如牛:形容大声喘气的模样。

2、行色匆匆:行色:出发前后的神态。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

3、气喘吁吁:形容呼吸急促,大声喘气。

4、老气横秋:老气:老年人的气派;横:充满。形容老练而自负的神态。现形容自高自大,摆老资格。也形容缺乏朝气。

5、形输色授:指以举止、神态传递倾慕之情。多以形容男女相悦。

6、行色怱怱:行走或出发前后的神态举止急急忙忙的样子。同“行色匆匆”。

7、怒目戟指: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杀鸡抹脖:形容心里着急而无法可想的神态。

9、舒眉展眼:神态舒适,无忧无虑的样子。

10、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1、似醉如痴:犹如醉如痴。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12、死皮赖脸:形容厚着脸皮,胡搅蛮缠。

13、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14、灰头土脸: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15、睁目张须:瞪起眼,胡须竖起。形容怒气冲天的神态。

16、耳不旁听:两耳不往旁边听。形容专心致志的神态。

17、温情脉脉:脉脉:默默地用眼神或行动表达情意。形容饱含温和的感情,很想表露出来的样子。

18、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19、前倨后恭:倨:傲慢;恭:恭敬。以前傲慢,后来恭敬。形容对人的态度改变。

20、破颜一笑:颜:面容。愁苦的神态一下子笑起来。

21、捧腹大笑:用手捂住肚子大笑。形容遇到极可笑之事,笑得不能抑制。亦作“捧腹大喜”。

22、搔头摸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一时无法可想的焦急神态。

23、道貌岸然:道貌:正经严肃的容貌;岸然:高傲的样子。指神态严肃,一本正经的样子。

24、科头袒体:科头:不戴帽子;袒:裸露。不戴帽子,袒露身体。形容傲慢不羁的神态。

25、岸然道貌:指严肃的神态。

26、泥塑木雕:指泥做的和木头雕的偶像。比喻人的表情和举动呆板。

27、形如处女:形容举止神态像处女一样文静。

28、笑容满面:满脸洋溢着喜笑的容颜。形容内心欣喜、满脸和悦的神态。

29、风流旖旎:风流:风度和韵致;旖旎:愿意指旌旗飘扬的样子,引申为柔美的样子。形容风韵娇柔。多指妇女的神态。

30、怆地呼天:怆:悲伤,凄楚。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

31、神魂颠倒:神魂:精神,神志。精神恍惚,颠三倒四,失去常态。

32、气势汹汹:汹汹;气势很盛的样子。形容气势凶猛。

33、高情逸态:高情:高雅的情趣;逸态:安闲的神态。高雅的情致,安逸的仪态。

34、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35、妄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36、神采奕奕:奕奕:精神焕发的样子。形容精神饱满,容光焕发。

37、神闲意定:精神或神态悠闲,心意专一稳定。

38、眄视指使:形容骄傲的神态。

39、失张失志:形容举动慌乱,心神不定。

40、杀气腾腾:杀气:凶恶的气势;腾腾:气势旺盛的样子。形容充满了要杀人的凶狠气势。

41、大义凛然: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42、其势汹汹:汹汹:形容水声大,引伸为声势大。形容来势凶猛。

43、满腹狐疑:狐疑:象狐狸那样多疑。一肚子的疑惑。比喻疑惑不解的神态。

44、酸文假醋:形容装出一副文雅有礼貌的样子。

45、扼腕长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的神态。

46、伸头缩颈:形容在暗中察看的神态。

47、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形容恭敬畏惧的神态。

48、披襟散发:敞开衣襟,蓬松着头发。形容不修边幅的的悠闲神态。

49、轩昂自若:轩昂:形容气度不凡。形容人的气度不凡,神态如常。

50、眉梢眼角:眉梢:眉毛的末尾部分;眼角:上下眼睑的接合处。形容眉眼含情示意的神态。

51、死乞白赖:谓纠缠不休。

52、昭威耀武:昭:明显;耀:显扬。炫耀武力,显宣誓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53、扼腕兴嗟:扼腕:用手握腕;嗟:感叹。用手握腕,长声叹息。形容情绪激动发出叹息的神态。

54、垂头塌翼:塌:下垂。耷拉着脑袋,下垂着翅膀。比喻情绪低落而精神不振的神态。

55、咆哮如雷:形容人暴怒喊叫的神态。

56、怒目横眉:耸起眉毛,瞪大眼睛。形容怒视的样子。

57、如痴如醉:形容神态失常,失去自制。

58、傲睨得志:傲睨:傲慢地斜眼看。得志:愿望实现。形容因实现愿望而看不起一切的神情。

59、忸怩作态:忸怩:羞惭的样子。形容不自然,不大方,含羞做作的样子。

60、望尘拜伏: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同“望尘而拜”。

61、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62、正义凛然: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63、神采焕发:精神焕发,风采动人。

64、大摇大摆:走路时身子摇摇摆摆。形容自以为了不起的傲慢神态。

65、神清气爽:①形容人神志清爽,心情舒畅。②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明,气质爽朗。

66、容光焕发:容光:脸上的光彩;焕发:光彩四射的样子。形容身体好,精神饱满。

67、如痴如狂:形容神态失常,不能自制。亦指为某人某事所倾倒。同“如醉如狂”。

68、神采飞扬:形容兴奋得意,精神焕发的样子。

69、望尘而拜:指迎候有权势的人,看见车扬起的尘土就下拜。形容卑躬屈膝的神态。

70、瞠然自失:瞠:瞪着眼睛。瞪着眼睛好像丢了东西一样。形容失神的神态。

71、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72、怆天呼地:悲痛地呼天喊地。形容极其悲痛绝望的神态。同“怆地呼天”。

73、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74、若有所思:若:好象。好象在思考着什么。形容静坐沉思的样子。

75、吐气扬眉:形容受压抑的心情得以舒展而感到快意。

76、皱眉蹙眼:蹙:收缩。皱眉头,眯眼睛。形容不满的神态。

77、色若死灰:面目惨白。原比喻面部没有什么表情。现形容十分害怕的神情。

78、声音笑貌:指人的言谈、表情等。

79、眉欢眼笑:形容非常兴奋、高兴。

80、扼腕抵掌:用手握腕,击着手掌。表示很激动,振奋的神态。

81、宣威耀武:耀:显扬。炫耀武力,显宣誓风。形容得意夸耀的神态。

82、丰度翩翩:丰度:风采气度。翩翩:洒脱的样子。形容神态举止文雅优美,超逸洒脱。同“风度翩翩”。

83、睡眼惺忪:惺忪:刚苏醒的样子。形容睡觉的人刚睡醒,还没有完全清醒。

84、怀铅吮墨:怀铅:带着铅粉笔,以备涂改;吮墨:用口含毛笔尖。形容写作时构思的举动和神态。

85、神清骨秀:形容人长得神态清朗,气质秀美。

86、戟指怒目:戟指: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别人,象戟的形状。指着人,瞪着眼。形容大怒时斥责人的神态。

87、搔头抓耳:抓抓头皮,摸摸耳朵。形容焦急的神态。

88、泼声浪气:泼:泼辣;浪:放浪。泼辣的声调放浪的声势。形容撒泼的神态。

89、灰头土面:满头满脸沾满尘土的样子。也形容懊丧或消沉的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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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描写风很大很猛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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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猛烈的,巨大的浪。指来势迅猛或同时有强劲冲击力的变化。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风很大很猛的词语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1.大风大浪——指巨大的风浪。比喻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也比喻尖锐、复杂、激烈、艰苦的斗争。

2.狂风巨浪——猛烈的风,巨大的浪。指来势迅猛或同时有强劲冲击力的变化。

3.狂风怒吼——狂:气势猛烈。形容大风呼啸猛烈。

4.狂风大作——刮大风。

5.狂风暴雨——指大风大雨。亦比喻猛烈的声势或处境险恶。

6.狂风骤雨——原形容大风大雨。后也比喻处境险恶或声势猛烈。

7.暴风骤雨——暴、骤:急速,突然。又猛又急的大风雨。比喻声势浩大,发展急速而猛烈。

8.暴风疾雨——指来势急遽而猛烈的风雨。

9.疾风暴雨——疾:又快又猛;暴:突然而猛烈。形容风雨来势猛。比喻迅猛激烈的斗争。

10.疾风骤雨——疾:又快又猛;骤:突然而猛烈。形容风雨来势猛。比喻迅猛激烈的斗争。11.急风暴雨——急:又快又猛;暴:突然而猛烈。形容风雨来势猛。比喻迅猛激烈的斗争。

12.急风骤雨——急剧的风雨。常用以形容声势浩大而迅猛。

13.粗风暴雨——指风雨之来势急骤狂猛

14.风急浪高——形容风浪很大。

15.风起水涌——大风刮起,水波汹涌。

16.风起云布——布:展开,铺开。大风起来,乌云密布。

17.风雨交加——-又是刮风,又是下雨。比喻几种灾难同时袭来。

18.飞沙扬砾——沙:沙土;砾:小石块。沙土飞扬,小石块滚动。形容风势很猛。

19.飞沙走砾——沙:沙土;砾:小石块。沙土飞扬,小石块滚动。形容风势很猛。

20.飞沙走石——沙土飞扬,石块滚动。形容风势狂暴。。

21.飞砂走石——砂土飞扬,小石翻滚。形容风力迅猛。

22.飞沙转石——-飞:使飞扬;转:滚动。沙土飞扬,石块滚动。形容风势迅猛。

23.风潇雨晦——潇:冷落,没有生气;晦:昏暗。形容风急雨骤,天色昏暗。也比喻形势险恶。

24.风雨晦暝——指风雨交加,天色昏暗犹如黑夜。

25.扶摇万里——扶摇:急剧盘旋而上的暴风。暴风从下而上盘旋很高,风势急且大。

26.盖地而来——多指暴风雪、大队人马、飞沙走石等奔涌而至,把大地遮盖起来。用来形容来势凶猛,声势浩大。

27.白浪掀天——掀:翻腾。形容风大浪高。

28.天昏地暗——昏:天黑。天地昏黑无光。形容刮大风时漫天沙土的景象。也比喻政治腐败,社会黑暗。

29.天昏地惨——昏:天黑。天地昏黑无光。形容刮大风时漫天沙土的景象。也比喻政治腐败,社会黑暗。

30.天昏地黑——天地一片昏黑。常用以形容风霾、雷雨时的自然景象。亦形容异常利害

31.狂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大风刮不到一早晨就会过去,硕士下不到一天就会停止。比喻乌云笼罩的日子不会长久,光明终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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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详细解释

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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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 汉 王符 《潜夫论·浮侈》:“为非则姦宄,姦宄繁多,则吏安能无严酷?” 宋 司马光 《进表》:“每患 迁 固 以来,文字繁多,自布衣之士,读之不徧,况於人主,日有万机,何暇周览。”《元典章·兵部三·船桥》:“使客繁多,失於检察。” 明 张居正 《请蠲积逋以安民生疏》:“况头绪繁多,年分混杂,徵票四出,呼役沓至。” 柯岩 《奇异的书简·她爱--祖国的明天》:“课堂下,她又组织了那样名目繁多的有意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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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笑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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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算得上是一种修养,也是一种内在的的涵养,它给了别人亲切,鼓励与温馨。真正懂得微笑的人,总是比别人活的更轻松,也得到更多的收获。以下是关于笑的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NO1、谄笑:谄媚地装出笑容。

NO2、微笑:1、略带笑容。2、不出声、不显着的的笑。

NO3、笑逐颜开: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表示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NO4、狂笑:纵情大笑。

NO5、嘻嘻哈哈:表示嬉笑打闹欢乐的样子;也表示态度不严肃、不认真。

NO6、冷笑:含有轻蔑、讥讽、无可奈何、愠怒等意味的笑。

NO7、破涕为笑:一下子停止了哭泣,露出笑容。表示转悲为喜。(涕是眼泪的意思)

NO8、前仰后合:字面意思为身体前后晃动。表示大笑或困倦得直不起腰的样子。表示站立不稳的样子。示例:众人听了,越发哄然大笑的前仰后合。

NO9、笑容可掬:笑容满面,表示人很高兴的样子。

NO10、嬉皮笑脸:表示嬉笑不严肃的样子。与笑逐颜开、嘻嘻哈哈同义。

NO11、巧笑倩兮:表示女人笑得美,笑得迷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NO12、呵呵大笑:表示笑得很大声。

NO13、惨笑:为掩盖内心的苦楚和烦恼而勉强装出的笑容。

NO14、偷笑:表示人不出声的笑,多用于于不怀好意的笑。

NO15、莞尔一笑:微笑的样子(多表示女性),微微一笑。

NO16、嘲笑:用言语笑话对方。

NO17、哈哈大笑:表示开怀的大笑起来。表示非常开心。同义词有:开怀大笑、捧腹大笑。

NO18、哄堂大笑:表示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同义词有:捧腹大笑。

NO19、媚笑:讨好别人,而故意敷衍的,还可表示妩媚的笑。

NO20、奸笑:狡诈地笑。

NO21、耍笑:开玩笑;戏弄。示例:要放暑假了,同学们下课后一起在回家路上耍笑。

NO22、怪笑:惊怪,嗤笑或奇特的笑声。

NO23、笑眯眯:表示笑得眼睛都眯起来了。

NO24、嫣然一笑: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表示女性)()。含褒义,表示女子笑得很美。

NO25、痴笑:傻笑。

NO26、嗤笑:讥笑。嘲笑。有讽刺之意。

NO27、捧腹大笑:字面意思为用手捂住肚子大笑。用来表示笑得不能抑制。

NO28、笑嘻嘻:表示微笑的样子。示例:他为人开朗,总是笑嘻嘻。

NO29、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表示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近义词:谈笑自若。

NO30、讪笑:讥笑或表示羞惭而尴尬地笑。

NO31、含笑:面露微笑。

NO32、笑哈哈:内心感到喜悦总是有说有笑。

NO33、欢笑:因欢乐而产生笑声。示例:野炊时听到同学们阵阵欢笑。

NO34、狞笑:凶狠恶毒的笑。示例:日本鬼子狞笑着朝我军冲来。

NO35、笑里藏刀:表示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NO36、讥笑:冷言冷语地嘲笑。

NO37、失笑:忍不住发笑,不自主地发笑。

NO38、苦笑:心里很不高兴而勉强做出的笑容。

NO39、干笑:勉强做出的笑。

NO40、皮笑肉不笑:字面意思为不自然地装出一副笑脸。用来表示心怀恶意或虚伪的样子。

NO41、嘻笑:强笑;张口大笑;嗤笑;欢笑。

NO42、满脸堆笑:表示满脸带笑的样子,面容舒展开来。

NO43、窃笑:1、表示暗中讥笑2、压抑地内心轻笑。

NO44、眉开眼笑:字面意思为眉头舒展,眼含笑意。表示高兴愉快的样子。

NO45、解颐:开颜欢笑;欢笑。

NO46、暗笑:暗地里发笑。

NO47、谈笑有鸿儒:鸿儒:大儒,有名的学者。与学问渊博的人在一齐无拘无束地谈笑。表示交游的人不一样一般。

NO48、贻笑后人:〖解释〗贻:留下;后人:后世的人。因为荒唐,而让后人耻笑,给后代留下话柄。

NO49、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表示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NO50、一笑了之:笑一笑就算了事。表示不予重视。

NO51、嗔拳不打笑面:比喻不能够欺凌态度和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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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详细解释

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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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tèbié

(1) [special;out of the ordinary unusual;exceptional]∶不一般;与众不同

特别的场合

(2) [exceptionally]∶格外

一个特别聪明的孩子

(3) [particular;specially]∶特地;特意

我特别提到那一点

(4) [especially;in particular]∶尤其

我喜欢乡下,特别是在春天

(1).不一般,与众不同。《三国志平话》卷上:“ 吕布 东北而进。数日,见桑麻地土特别。” 洪深 《劫后桃花》十八:“ 汪翻译官 对 瑞芬 的态度,很是有些特别。”

(2).格外。 巴金 《寒夜》九:“他走得很慢。身子摇摇晃晃,头变得特别重。” 老舍 《骆驼祥子》九:“街上的冷静使她的声音显着特别的清亮。”

(3).特地,特意。 周恩来 《关于和平谈判问题的报告》:“今天特别请诸位来此聚会……向大家请教。”

(4).尤其。 老舍 《赶集·黑白李》:“她似乎很不满 李 家兄弟,特别是对 黑李 。” 毛泽东 《论十大关系》二:“必须更多地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特别是轻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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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详细解释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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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骄敖 ”。亦作“ 骄慠 ”。亦作“ 骄驁 ”。1.自负而轻视他人。《管子·禁藏》:“骄傲侈泰,离度絶理,其唯无祸,福亦不至矣。”《楚辞·离骚》:“保厥美以骄傲兮,日康娱以淫游。” 王逸 注:“倨简曰骄,侮慢曰傲。傲,一作敖。”《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今人主诚能去骄慠之心,怀可报之意,披心腹,见情素,堕肝胆,施厚德……则 桀 之狗可使吠 尧 ,而 蹠 之客可使刺 由 。”《汉书·王吉传》:“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驁,不通古今。” 颜师古 注:“驁与傲同。”《新唐书·刘汇传》:“又不能训子,皆骄慠不度,素业衰矣。” 明 张居正 《女诫直解·敬慎》:“人能宽裕此心,便崇尚谦下,不肯骄傲。” 曹禺 《日出》第四幕:“你这个人太骄傲,太倔强。”

(2).自豪。 魏巍 《谁是最可爱的人》:“我们以我们的祖国有这样的英雄而骄傲。” 艾青 《普希金广场》诗:“青年男女成群地走过,充满新的一代的骄傲。”

造句

1、当我做生意时,就警惕自己,若我有骄傲之心,迟早有一天是会碰壁的。

2、自信与骄傲有异;自信者常沉着,而骄傲者常浮扬。梁启超

3、我单身我骄傲,我为国家省避孕套。

4、我自豪,因为我有中国人的体魄;我骄傲,因为我流着中国人的血液;我是一个中国人……

5、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6、骄傲是只拦路虎,常挡在成功的道路中间。

7、呵,你这骄傲的梨花,你张开了双臂,来拥抱这整个春天,来拥抱这广阔的蓝天。你就像是一张天然的玉盘,姹紫嫣红的蜂蝶都争着落进来。呵,我听到了那美妙的声音,叮叮咚咚,一路欢呼而来,犹如天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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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四面楚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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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四面楚歌用来形容四面八方到处受敌、陷入了孤立无援,走投无路的困境。下面是小编整理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四面楚歌

【汉语注音】:sì miàn chǔ gē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项王军壁垓下,兵少食尽,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项王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定语;含贬义;指四面受敌孤立无援。

【四面楚歌的意思】:楚:指古代楚国;四面都是楚人唱歌的声音。用来形容四面八方到处受敌、陷入了孤立无援,走投无路的困境。

【四面楚歌的近义词】:山穷水尽、进退维谷、孤立无援、腹背受敌、四面受敌、楚歌四面;

【四面楚歌的反义词】:起死回生、旗开得胜、一呼百应、左右逢源、安然无恙;

【四面楚歌的故事】

楚汉战争时期,项羽的部队遭遇大败后在床上辗转反侧地想着,这时耳边传来凄楚的歌声。原来这是韩信为了瓦解楚军的士气叫士兵们在外吟唱楚国的歌曲。这动人心弦的楚地歌曲让项羽思绪万千。他的脑海里浮现出家乡的景象,熟悉的乡亲,同时他也想到自已被刘邦跟诸侯的部队围困,不由得唉声叹气起来。这时侯歌声慢慢的越来越清晰,东西南北此起彼伏。项羽猛的说道:“难道楚国已经全部被刘邦占领了吗?他的部队里怎么会有这么多楚国人呢?”他开始在桌子上喝起闷酒,虞姬这时坐在项羽边上给他倒酒。项羽拿着筷子在碗边边敲打伴奏边唱道:力拔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虞姬这时也悲切切地唱道:汉兵已略地,四面楚歌声。大王意气尽,贱妾何聊生。二人歌还没有唱完项羽早已泪流满面,四周的人都跟着哭了起来。

【四面楚歌例句】

晋.陈寿《三国志.吴书.胡综传》:“昔武王伐殷,殷民倒戈,高祖诛项,四面楚歌。”

朱自清《航船中的文明》:“在这四面楚歌里,凭你怎样伶牙俐齿,也只得服从了。”

丛维熙《远去的白帆》一:“这个抱糖包的汉子,看看自已身陷重围,四面楚歌;为了脱身猛地把糖包往远处一扔,于是,他解脱了包围。”

【四面楚歌造句】

诺基亚因为战略决策的失误导致业绩空前绝后的低谷,企业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一个人不能过于强势,当周围的人都开始排斥你的时侯你就面临四面楚歌骑虎难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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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命题作文解释

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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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所确定的诗文等的主旨。

宋王禹偁《赠别鲍秀才序》:“公出文数十章,即进士 鲍生 之作也。命题立意,殆非常人。”

2.拟题;出题目。

明王鏊《震泽长语·经传》:“古人作诗,必自命题。”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三回:“有一回,书院里官课, 历城县 亲自到院命题考试。”

曹靖华《飞花集·谈散文》:“而我的座上客既不象威风凛凛的大主考,命题作文,也不带任何框框。”

这次高考的作文是命题作文。

3.所出的题目;题目。

清孙枝蔚《赋得东渚雨今足呈潞安司理李吉六》诗序:“司理公下车后分题试各邑士之能诗者,余适在家兄署中,欣闻体恤属吏及惠爱农民之意,正图形诸歌咏,因见命题,辄不揣荒陋,勉作二律,附邑士之末。”

《新华文摘》1981年第7期:“但在思想以至气质上,他依然是一位检察官,因此我才用了现在的命题。”

4.逻辑学名词。表达判断的句子。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四:“‘ 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这一正确的命题,还是在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的 中国 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的。”一说凡陈述句所表达的意义为命题,被断定了的命题为判断。

5.数学概念

(1)初中数学中命题的概念为:“判断一件事情的语句”;高中教材中定义为:“可以判断真假的语句”

(2).一般地,在数学中,我们把用语言、符号或式子表达的,可以判断真假的陈述句叫做命题。其中判断为真的语句叫做真命题,判断为假的语句叫做假命题。

(3).“若p,则q”形式的命题中p叫做命题的题设,q叫做命题的结论。

现代概念

“命题”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

1. assign a topic; to formulate questions for a test or examination

2.[Logic] a thesis

3.[Mathematics] a proposition

3.出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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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必”字在第五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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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指用重金悬赏,就会有勇于出来干事的人。

[重赏之下,必有死夫] 指用重金悬赏,就会有勇于出来干事的人。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不管多聪明的人,在很多次的考虑中,也一定会出现个别错误。

[再实之根必伤] 一年之内再度结果的树,根必受伤。比喻过度幸运,反而招致灾祸。

[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平凡的人在许多次考虑中,也会有一次是正确的。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虑:考虑;忧:忧愁。人没有长远的考虑,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表示看事做事应该有远大的眼光,周密的考虑。

[将欲取之,必先与之] 要想夺取些什么,得暂且先给些什么。指先付出代价以诱使对方放忪警惕,然后找机会夺取。

[虎生三子,必有一彪] 比喻众多子女之中,一定有一个超群出众的人。

[二虎相斗,必有一伤] 两只凶恶的老虎争斗起来,其中必有一只受伤。比喻敌对双方实力都很强,激烈斗争的结果,必有一方吃亏。

[多行不义必自毙] 坏事干多了,结果是自己找死。

“必”字在第六位的成语解释如下

[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既然现在后悔,当初为什么要那样做?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要做好工作,先要使工具锋利。比喻要做好一件事,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福不重至,祸必重来] 福不会接连而来,祸灾却会接踵而至。

[有关必词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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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描写人物品质的词语以及解释

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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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人物品质的词语以及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新人新事:具有新的道德品质的人和体现新的高尚社会风尚的事。

2、德才兼备:德:品德;才:才能;备:具备。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3、不磷不缁:磨不薄,染不黑。比喻坚贞高洁的品质,不因外界影响而有所改变。

4、聪明正直:头脑聪明,行为正直无私。形容词人的品质优秀。

5、卑鄙无耻:卑鄙:指品质行为恶劣。品行恶劣,不顾羞耻。

6、薮中荆曲:比喻品质不好的人,处在恶劣的环境中会变得更坏。

7、以容取人:只凭容貌来衡量人的品质和才能。

8、造谣中伤:中伤:攻击和陷害别人。制造谣言,陷害别人。

9、苍松翠柏:苍:青色。翠:青绿色。指四季常青的松柏。比喻具有高贵品质、坚定节操的人。

10、心口如一:心里想的和嘴里说的一样。形容诚实直爽。

11、龙生九子:古代传说,龙生有九子,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比喻同胞兄弟品质、爱好各不相同。

12、蕙心纨质:心灵如蕙草芬芳,品质似纨素洁白。比喻品行高洁。

13、遇人不淑: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

14、偷工减料:原指商人为了牟取暴利而暗中降低产品质量,削减工料。现也指做事图省事,马虎敷衍。

15、淑质英才:淑:善良;英:非凡。善良的品质,非凡的才能。

16、以貌取人: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17、卑鄙龌龊:形容品质恶劣,导心不正,言行肮脏。

18、先人后己:首先考虑别人,然后想到自己。

19、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20、良金美玉:比喻文章十分完美。也比喻人道德品质极好。

21、材德兼备:材:通“才”。既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又有好的思想品质。

22、刚毅木讷:刚:坚强;毅:果决;木:质朴;讷:说话迟钝,此处指言语谨慎。孔子称颂人的四种品质。

23、一字千金:形容文辞精妙,不可更改。

24、金玉其质:质:本质,品质。指人的品质高洁。

25、真金烈火:比喻经过严重考验而品质不变。

26、矢志不移:发誓立志,决不改变。

27、金相玉质:比喻文章的形式和内容都完美。也形容人相貌端美。

28、璞玉浑金: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29、冰魂素魄:形容清白纯洁的品质。

30、浑金璞玉:比喻天然美质,未加修饰。多用来形容人的品质淳朴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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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详细解释

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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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利 shīlì

[suffer a setback] 被打败;输给对方

军事失利

以○比一失利

(1).丧失财利。《管子·山权数》:“故君无失时,无失筴,万物兴丰,无失利。”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自负》:“语曰:‘厚利可爱,盛时难再,失利后时,终必有悔!’”

(2).战败;打败仗。《后汉书·西羌传·东号子麻奴》:“﹝ 马贤 ﹞初战失利,死者数百人。明復战,破之。” 宋 秦观 《将帅》:“ 开元 之盛而 哥舒翰 失利於 潼关 。”《明史·俞大猷传》:“贼犯 金山 , 大猷 战失利。” 杨朔 《雪花飘在满州》:“军事上暂时的失利,并不曾使 满洲 的同胞对于祖国感到失望。”

(3).指比赛、考试中失败。《剪灯馀话·贾云华还魂记》:“遂偕二兄往就试, 鸑鷟 失利。”《小说选刊》1981年第12期:“别着急,考上当然好,万一失利也不要紧,再复习一年嘛,你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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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基本解释

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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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感觉;没有经过分析推理的观点。

不能凭直觉判断一个人。

直觉具有迅捷性、直接性、本能意识等特征。直觉作为一种心理现象贯穿于日常常见的文字,报纸,杂志,图像和预感(做梦)存在于日常生活,事业和科学研究领域。

对直觉的理解有的是人类的第六感觉直觉。直觉类似大自然中的空气当你想捉到它的时候它会消失得无影无综,当你不在意的时候,它会像神来之笔给予你意想不到的意外和惊喜。直觉突现于人类的大脑右半球逻辑思维方式它能对于突然出现在面前的事物、新现象、新问题及其关系的一种迅速识别、敏锐而深入洞察,直接的本质理解和综合的整体判断。简言之,直觉就是一种人类的本能知觉之一。

所谓“直觉”,不过是由脑中若干记忆碎片,与五感接收到的信息,综合在一起,跳过逻辑层次,直接将这些信息中和的结果,反射到思维之中,其结果的准确程度,在很大方面取决于一个人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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