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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知法(20篇)

导语: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广东一位律师“出于职业的思维惯性”撰文分析了一下电视剧中的法律关系。下面是开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素材,欢迎阅读与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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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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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应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之邀,2016年7月12日,扶余院联合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召开展了“知法守法、敬法”案例警示教育专题讲座会。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全体员工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副行长郭成主持会议并宣读了《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知法、守法、敬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方案》,之后由扶余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部长(松原市院宣讲团成员)姜清波部长作了“知法、守法、敬法”案例警示教育专题讲座。

姜清波部长围绕“腐败的成因与反腐败的对策、银行系统职务犯罪趋向与预防和如何“知法、守法、敬法”等方面内容,给与会人员上了一堂精彩生动的预防课。姜部长结合当地和外地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例,通过案例着重讲了为什么要“知法”、“守法”和“敬法”以及不“知法”、“守法”和“敬法”带来的后果,同时,讲解了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危害,叮嘱大家要加强自身修养,牢守道德底线、纪律禁线和法律防线。姜部长的讲座深入浅出,语重心长,引人深思,发人深省,对于农行系统今后预防职务犯罪、避免金融风险、促进队伍廉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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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优秀党员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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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院里的要求,作为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工作报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首先要准确把握十八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八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科学发展观”也是我们法院工作在今后时期的指导思想,是警务工作的行动指南,如何理解和把握十八大报告的精神实质,我作为一名老政法干警谈谈以下心得体会

一、 是要准确把握十八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

“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八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八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二、 是要继续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胡总书记的报告,博大精深、意义深远,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必须花更多的时间,下更大的功夫。继续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专题研讨十八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要把握好报告的主题和灵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体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要采取“紧扣主题、分层实施、联系实际、强化落实、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学习效果,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任务。

三、是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这是学习和贯彻十八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八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八大精神落到实处。在警务工作方面,联系实际就是要运用十八大精神指导和推动各类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提高法院警务工作的质量;加强法院警队队伍的作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真正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提出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当中。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做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持革除”。不畏艰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创进取,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解民忧、排民难、知民意。

十八大报告高屋建瓴,立意高远,内涵丰富,重点突出,思想深刻,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报告全面系统总结基本经验,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指导作用。

我们要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赖党中央、拥护党中央,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自觉。以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十八大精神内含,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增强为人民司法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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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行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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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这个法治“春风”持续劲吹的时代,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的事,更需要每个集体、每个人去实践。

作为联动城乡的公众持股上市银行,农业银行具有“一广”(服务广)“四多”(客户多、产品多、业务多、员工多)的特点,在外部监管、合同管理、业务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规制,需防范更显性的法律风险。那么,农业银行应如何推进法治建设呢?一言蔽之,推进“法治农行”建设,应大力倡导“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

首先要“知法”。因不知法而镗锒入狱者,既可悲,又可怜。一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底线,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但有人居然不以为然,认为即使被检查发现也就是一般的违规问题,顶多罚点款、给点纪律处分。这一方面反映其法律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说明普法教育仍需加强。

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法律环境、推陈出新的业务发展格局,全行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尚需持续围绕法律“四进”——进高管、进机关、进基层、进员工,重点普及与银行业务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机构+员工”全覆盖的普法教育长效机制,形成“人人学法、知法”的法治氛围。

其次要“守法”。如果说“不知法者而犯法”实属可怜,那么“知法犯法者”更是可恨。银行是特殊行业,银行员工面临诱惑多,为谋求自身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谓害己、害人、害单位。

最后是“用法”。法律既是一把定纷止争的尺子,更是维护权益的利器。学法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在日常经营中,处处面对法律问题,如客户经理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合同文本的选择、填写、签章、履约、贷后管理等各环节,均涉及法律知识的运用;当出现信用风险时,同样需要法律手段去化解风险,以维护农业银行权益。

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但法律风险防范不单是法律专业部门的职责,“涓流汇聚以成大海”,只有全行每个员工立足岗位、见微知著,积极化解法律风险,法治才能真正深深植入农业银行的基因中。

“知法、守法、用法”,话语虽朴,但却切实体现了落实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农行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内在逻辑和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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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法知法守法作文200字

全文共 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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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体人民树立法制观念》中,邓小平爷爷这样说道:“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是呀,我们的身边任何事情都是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从最简单的小事做起。在学校里面保护自己的安全,抵制校园暴力事件。不要有过激的行为,遇事冷静。千万不能等到干出不可饶恕无法收场的事情来,这样一辈子就被毁了。

愿同伴们运用好法律,健康的成长,共享一片美好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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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银行员工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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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农行桂林分行辖属灵川、阳朔、临桂、七星等各支行纷纷开展“知法守法、敬法”演讲比赛、邀请专家开展宣讲活动、观看大型法制展览等,掀起“知法、守法、敬法”警示教育活动高潮,不断强化法规法纪和反腐倡廉教育,提升全行员工守法意识和素质。

该行警示教育活动以“知法·守法·敬法”为主题,重点开展学展板、图册、警示录,学《准则》和《条例》活动。将重要案防制度、《刑法》、服刑人员悔过书摘录等,制作成学习展板、图册,进行展示。重点掌握重要案防制度的基本原则、重要条款以及在案防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等。通过学习展板中展示的贪污、挪用、贿赂、失职、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存款、伪造金融票证等7种《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罪名及相关知识,重点掌握概念定义、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等,强化法制意识,筑牢思想“防火墙”。通过观看图册中摘录的服刑人员悔过书,剖析服刑人员从萌发作案动机,到作案、潜逃直至服刑期间的心理活动和感受,让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给本人、家庭、单位及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汇编的2015年以来的几起银行违纪违法案件,通过深刻剖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及教训,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干部员工引以为戒,防止重蹈覆辙,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农行桂林分行还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准则》和《条例》原文,重点掌握全面从严治党中依规治党、德法相依的深刻含义,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结合展板、图册、警示录中展示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学习《准则》和《条例》中相关条款,重点掌握制定这些条款的目的意义和重要作用。

同时,要求各支行、各部室结合本行案件和违规多发领域,针对风险控制薄弱环节,梳理相关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分别组织本条线员工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重点掌握本条线业务操作的风险点及防控要求。

为抓好学习活动,农行桂林分行在组织和机制上进行了保障。成立了由一把手挂帅的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立了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活动。全辖各支行、各部门还通过组织督导检查、召开推进会和协调会等形式,密切关注活动进展情况,认真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指导、督促下级行完成有关工作,确保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桂林分行对辖内不少于50%的一级支行进行督导,确保学习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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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银行员工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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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这个法治“春风”持续劲吹的时代,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的事,更需要每个集体、每个人去实践。

作为联动城乡的公众持股上市银行,农业银行具有“一广”(服务广)“四多”(客户多、产品多、业务多、员工多)的特点,在外部监管、合同管理、业务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规制,需防范更显性的法律风险。那么,农业银行应如何推进法治建设呢?一言蔽之,推进“法治农行”建设,应大力倡导“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

首先要“知法”。因不知法而镗锒入狱者,既可悲,又可怜。一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底线,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但有人居然不以为然,认为即使被检查发现也就是一般的违规问题,顶多罚点款、给点纪律处分。这一方面反映其法律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说明普法教育仍需加强。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法律环境、推陈出新的业务发展格局,全行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尚需持续围绕法律“四进”——进高管、进机关、进基层、进员工,重点普及与银行业务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机构+员工”全覆盖的普法教育长效机制,形成“人人学法、知法”的法治氛围。

其次要“守法”。如果说“不知法者而犯法”实属可怜,那么“知法犯法者”更是可恨。银行是特殊行业,银行员工面临诱惑多,为谋求自身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谓害己、害人、害单位。

最后是“用法”。法律既是一把定纷止争的尺子,更是维护权益的利器。学法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在日常经营中,处处面对法律问题,如客户经理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合同文本的选择、填写、签章、履约、贷后管理等各环节,均涉及法律知识的运用;当出现信用风险时,同样需要法律手段去化解风险,以维护农业银行权益。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但法律风险防范不单是法律专业部门的职责,“涓流汇聚以成大海”,只有全行每个员工立足岗位、见微知著,积极化解法律风险,法治才能真正深深植入农业银行的基因中。

“知法、守法、用法”,话语虽朴,但却切实体现了落实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农行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内在逻辑和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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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领导学习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8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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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局党组安排,这次中心组学习要我作个中心发言。主要是就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谈点粗浅体会

一、充分认识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和同时发布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猛药去病、重点治乱的决心,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呈现出以严治党的新常态,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制建设的“五大体系”之列。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凸显了从严治党的地位和极端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显,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和纪律,对广大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经过几年的实践,修改“条例”和“准则”应运而生。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规范的只是党员领导干部,未能涵盖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则的自觉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生命力的关键。当前我们面临着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严峻挑战。党要实现长期执政,永葆青春与活力,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得起长期执政的考验,就必须加强纪律建设,因此在目前修订《则准》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二)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的实践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深刻总结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郭伯雄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损害党的事业案件的深刻教训;狠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寸步不让,敢于较真;加大反腐惩恶力度,注意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强化巡视监督,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力度,集中清理裸官、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近年来,强力的惩治腐败,“打虎”和“拍蝇”的丰富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把这些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扎紧纪律的笼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学懂弄清《准则》和《条例》的“新”和“严”

(一)两个比较读懂《准则》。 新出台的《准则》,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我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准则》加上导语、小标题仅有281个字,其条文可谓精简之至;然而细究其演变及由来,其内涵又可谓深刻之至。不妨从两个比较来解读。

1.与其前身2010年颁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比较。现在叫《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两者的差异从两个标题的不同即可一览无余。前身之准则适用对象为党员领导干部,条文有3600余字,内容涵盖“8个禁止”“52个不准”等我们耳熟能详的禁止性条款。修订后的《准则》删繁就简,紧紧扣住“廉洁自律”这一条,其适用范围覆盖全体党员,同时依然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不再与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相重复。

2.与同时颁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比较。《准则》共8条,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条例》有3编11章133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开列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其条文甚为周密,共有1.7万余字。两相比较,前者简洁,后者繁密;前者是自律要求,后者是他律戒尺;前者为宣示性的道德倡导,后者是开出的“负面清单”;前者是可见可及的理想情操“高线”,后者为不可触碰的现实纪律“底线”。

(二)新《纪律处分条例》新在哪里?

1.新修订的《条例》有很多创新之处。新修订的《条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成果,有很多创新之处。与原《条例》相比,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突出了党纪特色;用负面清单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及处分措施,删除与法律重复的大量条款,实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思路。

2.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适应范围,突出了党纪特色。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根据党章制定的纪律要求,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有别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等规则,是比法律更严的规矩。在《条例》分则规定中,将大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党纪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既反映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政党特色和党纪特色。

3.新修订的《条例》实现“纪”与“法”的有效衔接。为解决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要求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违法始于破纪,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前者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后者所针对的行为不涉及犯罪,仅仅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

三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财政法律法规等行为。

四是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以实现纪法之间有效衔接。

五是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是沿用和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犯罪行为,且受到了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

4. 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时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善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改变以前那种在调查中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5. 新修订的《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最新成果。修订后的《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新的制度成果,体现了时代性。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既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也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将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新的党纪部分。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

例如,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理念,有利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把纪律摆在前面,防止由小错酿成大错、从违纪走向违法。

又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适用公务用车或者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务接待纳入廉洁纪律处分范围。

再如,在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部分;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

6.《条例》与《准则》同时修订发布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新思路。管党治党既要靠党章和党内法规,也要靠道德伦理和理想信念。此次《准则》和《条例》同步修改,一方面是二者紧密联系,需要统筹考虑,另一方面是二者功能有别,需要分别规范。《准则》规定了党员必须遵守的高线道德标准,是共产党倡导的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以德治党”的决心和要求。《条例》是党员必须坚守的底线,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处分措施,体现了我们党“依规治党”的决心。

(三)新修订的《条例》严在哪里?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梳理《条例》内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始终贯穿全文。为何要特别强调“严”字?这个“严”字又体现在哪些方面?通过与原《条例》的比较对照,就能找到答案。

1.纪在法前,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分则中将违纪行为分为: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④贪污贿赂行为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⑦失职渎职行为⑧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10类违纪行为,其中有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原《条例》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正因为此,此次《条例》的修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将违纪行为分为了六种: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纪律;三是违反廉洁纪律;四是违反群众纪律;五是违反工作纪律;六是违反生活纪律,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在中央纪委近期通报的周本顺、杨栋梁、乐大克等人被“双开”的消息中,通篇“纪言纪语”。如,“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常出现的“违法”二字,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措辞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这正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生动体现。

2.处分“加码”,违纪将挨更重的板子。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如果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便容易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使党无法充分应对新形势下的风险和挑战。此次《条例》的修订,坚持“严”字当头,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倘若今后违纪,责罚的“板子”将打得更重,付出的违纪成本也将更高。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原《条例》中,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与受到警告处分相对应的时间则都是一年。虽只有一字之差,却表明党员如果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承担的后果将更严重。

类似从严加码的变化还体现在修订后《条例》的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等等。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和目的。

在增补的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有一些条款也进行了调整。如,原《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第七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两项条款,其最重处分为“留党察看”,而新《条例》将此两项的最重处分“升级”为“开除党籍”。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除了加重责罚之外,也注重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体现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如,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修订后的《条例》则规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3.条款增加,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纪党规的笼子扎得更紧。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相比原《条例》,在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中,新增了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除政治纪律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违纪条款。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

(一)要多渠道多形式学习宣传,唤醒党规法纪意识。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不能等同于一般性文件的学习。省局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以组织学习宣传为契机,唤醒全体党员的党规党纪意识。学习宣传措施要实、形式要新、氛围要浓、效果要好。每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纪检监察室要带头学习好、严格执行好。

(二)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监督执纪方式。一方面,要创新执纪方式,要运用好王岐山书记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重点查处全省移民系统党员干部在十大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重视审查一般性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认真回应移民群众关切,提升信访主渠道的公信力。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做到“触角”灵敏,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三)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贯彻《准则》和《条例》为抓手,牵住“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挺起来。

一是坚持以上率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作为纪检组长,我履行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开展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好、执行好、坚守好。党组各成员履行着“一岗双责”责任,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在遵规守纪上把自己摆进去,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带头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

二是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真正使压力在肩、责任压身。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又要教育管理党员干部不踩底线、越红线。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并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摆自身问题,即查即改,立行立改,使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是坚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加大纪律执行和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明年省局将结合业务,有效整合工作力量,开展“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治理”活动,按照“部署启动、自查自纠、检查验收、整章建制、严格规范”5个阶段,通过开展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治理,以达到资金内审、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监管全覆盖,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和整改贪污、套取、挪用、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移民资金监督管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做到问题线索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是坚持制度跟进,形成配套完善的遵规守纪制度保障。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省局党组制定出台了《省移民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和《省移民局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问责追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靠制度管事管人。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以“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完善遵规守纪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划分任务、强化举措、巩固成果,真正把党的纪律规矩记在心里、抓在手上,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落实在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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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家庭法官作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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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荣幸,身处在四世同堂的幸福大家庭。老祖母九十高龄,眼不花耳不聋,常明察秋毫,插手家事。爷爷奶奶虽也年近七十,但在老祖宗眼里还是不太懂事的孩子。爸爸妈妈正身处壮年,却在家中长期装聋作哑,不对高层言论做任何评价。小女子我虽是豆蔻之年,实则不谙世事,但常被老祖宗和奶奶抓去当她们的“家庭法官”为她们的争论评断是非。

妈妈说我们家有两个核心组织,一个最高组织,共同捧着一个甜心豆瓣的我。其实妈妈不了解,我不仅不是她所言的甜心豆瓣,而是核心组织和最高组织的受害者。每每父母离家上班,看似祥和的家里实则暗流涌动,奶奶和老祖母随时都可能因一点小事引发战争。而引发者往往是无辜的爷爷。每当战争爆发,我就成为奶奶和老祖母的争抢对象,不是想从我身上挖出对她们有益的一手材料,就是希望我为她们批评另一方。

那天中午我从学校回家吃饭,刚进屋就被脸清面黑的奶奶抓住逼问:“怎么作业又没做完?老师告你状了!”她根本不给我解释的机会,先是一阵苦口婆心,后又是一通循循善诱,方才放我到饭桌吃饭。

路过老祖母的小屋时,只见她正从门缝探着头,伸出一只手对我猛勾手指。意思我明白,是要我进去。我装作不解,想要溜开。老祖母一伸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我拽了进去。她把我按坐在床沿上,揉捏着我的手说:“乖乖,刚才你们叽叽咕咕在干啥?是不是你奶奶说我的坏话了?”

本是没有的事,我不加思索猛摇头,跟摇拨浪鼓似的。老祖母不甘心,捧住我的头诱惑道:“乖乖,放心给我说,我给你好吃的。”见我没吭声,她起身在跟前的橱柜里悉悉索索摸出她那个宝贝罐子,扒拉扒拉翻出一颗糖剥开塞进我嘴里:“快吃,快吃,吃完再说!” 见老祖母孩子般眼巴巴望着我,我扑哧一声笑了,含糊不清对她说:“老祖,奶奶真没说啥,是我没完成家庭作业,老师告状,被她狠批了一顿而已!”老祖母瞪着我逼视了半天,见实在得不到对她有利的材料,便揪着我领子往门外推:“走走走!就知道你是个小白眼狼。”

谁知,我刚出老祖母的卧室,又被奶奶逮了个正着。她冲我挤眉弄眼,假意让我进她的房间拿书。我一进去,她立马关上房门,低声询问:“你祖祖又在说中午做饭的事哈?”看来是逃不掉了,我只得一脸无奈抱肘依靠在门边,静等她细说事情的缘由。

奶奶抱怨老祖宗都一把年纪了,还端着婆婆的架子欺负人。说中午的时候她正忙着给我打小裙子,就指派爷爷做饭去。没成想,爷爷刚进厨房,老祖母就拄着拐杖颠着小脚跟进去,把你爷爷给拽开了,还气呼呼的拿着锅铲大声说:“你让开,这种事是应该是女人做的,哪个男人还要做饭嘛!走走走!今天的饭我来做。”像生怕我听不见一样,说完还把锅铲摔得当当响。你爷爷没则,跑过来命令我去做饭。老祖宗见我进了厨房,假意客套几句,带着胜利者的微笑扬长而去。

她心里不舒服,就跟爷爷吵了几句。结果老祖母不仅不劝,还火上浇油:“媳妇,你这就是你不对了!明明我去做饭,你不让,非要自己做。做完了又来甩脸子给人看!”奶奶胸口一起一伏,说她嫁到这个家这么多年了,为这个家整天忙里忙外的,居然还讨不了好,非要我评个理,到底是她不对,还是老祖母不对。

我看着迫切希望得到是非评定的奶奶,不知道该怎么说,猛然想起妈妈说过的一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准备对此时不做任何评价。我吼了一声马上迟到了,随即一脸焦急地朝门外挤。奶奶拉住我,往我口袋里塞了5快钱,让我放学后买点东西吃,还一再叮嘱我在这个家她才是对我最好的人。

晚上我给妈妈诉苦,说我是耗子钻风箱——两头不讨好。她却笑我是“家庭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得了便宜还卖乖。哎,她们哪里了解我的烦恼哟。嘿嘿,算了,为了家庭和睦,我只好继续当这个两处不得好的“家庭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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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做合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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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官的天职就是服从法律,但单纯服从法律就能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吗?回首十几年的审判历程,我逐渐体会到如何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要勤于学习,不要书生办案。要想做一名好法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因为法律在不断地更新,形势变化也很快,不学习就永远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所以我一直很勤奋地学习,潜心钻研法律业务。刚开始办案的时候,认为自己只要照着书本上的知识就能办好案,但后来发现很多案子照本宣科根本解决不了,即便是判了,效果也不好。后来,有一位老法官真诚地告诉我,多读书没错,但不能读死书,要学以致用,要活学活用。的确,法律不仅是条文,而是要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要学习的也不仅仅是书本上那些知识,还要了解国情和社情民意,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矛盾纠纷。

要勇于实践,不要机械执法。法官这个职业更多地需要经验,而这个经验恰恰来源于实践,必须通过实践,通过历练不断地成长,不断地走向成熟。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很多纠纷都归结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我们要广开思路去解决问题,通过多元手段,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去化解矛盾。

要善于思考,不要舍本逐末。有人说,司法权就是判断权。法官这个职业需要的是理性的分析和思考,没有经过思考的判决就像庸医在治病,弄不好就会治死人。因此,我们每判一个案子,都要认真分析,考虑每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但我们知道,实践中的确有些案子错综复杂,无从下手。这时,我们要抓住案件的主线,抓住主要矛盾,保证办案方向不偏离。

要富于同情,不要感情用事。做法官要有善心,要有同情心,我在从事信访的时候经常接访,尽管有些信访人情绪很激动,甚至无理缠访,出言不逊,但我还是尽量克制,认真地倾听他们的诉求,有理的尽量想办法解决,有困难的尽量给予救助。给他们讲真话,办实事,从不食言,从而赢得老百姓的信任。

当然,有同情心不代表感情用事。我们审理的一个棚户区改造的案件,政府拆了1300多户,剩下的4户认为补偿低拒绝搬迁,起诉要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诉讼中,我们发现政府拆迁行为合法,原告生活也确实有困难,但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势必会引起信访,影响当地的稳定和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先通过其他渠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助,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通过讲情理、事理、法理,他们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要敢于担当,不要意气用事。有人把法官比喻成刀剑上的舞者。的确,法官是个充满挑战的职业,在这场挑战中,我们要敢于担当,只有敢于担当,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改革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就是这个道理。

要想真正担当起来,前提必须要有高尚的职业操守,精湛的法律技艺和成熟的政治头脑。我们曾审理一考生诉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受教育权案件,该学生属于典型的高考移民,教育部门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不批准报考本科。当时,考生上网炒作,找媒体介入,引起社会关注。我们顶住巨大的压力,在保障学生考试权的前提下,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做到了高度的统一,最后,该考生认识到了错误,按规定上了专科院校。教育部门对法院敢于担当的工作精神给予高度的评价。

在我看来,审判是一门哲学,是一门艺术,必须用心去经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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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知法守法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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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而法律就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重申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基本要求。作为祖国未来的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知法,懂法,培养法律意识;在学习生活中,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约束自己的行为。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案件时有发生,说脏话,抄袭作业,顶撞老师,欺负同学等校园违纪现象屡见不鲜。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有的同学认为违反校纪校规大不了被老师批评,孰不知习惯成自然,现在违纪以后就有可能违法。一味的宽恕自己的不良行为,等待我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那么,如何进一步提高我们中学生的法制意识,做名知法,懂法,守法,敬法的文明中学生呢?

首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对中学生思想道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助于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能力,增强守法,守规,守纪意识。

其次,我们还要自觉遵守和学生有关的一些规定,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健康书籍,录像自觉不等等。

最后,要不断学法,增强法制观念,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通过《宪法》的学习,促进权利意识的形成;通过《刑法》的学习,促进守法观念的形成;通过《民法》的学习,促进平等和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

法律是我们立身社会的武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青少年要自觉尊法守纪,健康成长,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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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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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干部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就是在办案的时候,我们只是一个法官,既然只是一个法官,我们只需考虑法律的规定,认为对法律负责就万事大吉了。近些年,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导调解优先、案结事了,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办案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效果,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否统一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案件质量,不仅要在适用法律上过得硬,还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要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官要做到这一点,没有点真实的本领不行。这个本领是法官综合素质的反映。

我们既要有对法律的精准理解,成为十分专业的法律人,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要有一颗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负责任的心,这样,我们在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时,才能站得高,看得远,才能够懂得我们的法官,是在为党、为人民群众办案。

党性就是政治性,党的宗旨是为人群众服务,法官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主持正义,体现的是党的宗旨。我们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党员法官,我们在坚持审判执法第一要务的时候,既要想到我们作为一个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也要想到我们还是有着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的党的干部,所以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群众中产生影响,不仅影响法官的声誉,影响法院的形象,更涉及党的政策和人民群众对党的理解信任。因此,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官,我们身上的责任是沉甸甸的。这个时代,也为我们的法官能在社会上树立丰功伟绩提供了机遇。全国法院这么多年来涌现出的那么多好法官,模范法官,他们的事迹感动了中国,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

宋鱼水不止一次地走上电视屏幕,詹红荔的事迹很快被拍摄成电影、电视,他们的形象,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也必将为我们怎样做好法官指明方向。今天在坐的长丰法院的法官,有很多同志都是很优秀的,你们办案的能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都是一流的,这是我们能够成大事的基础。我们现在在这里讲党性,上党课,并不是说通过这次党课,我们就要达到某种效果。不管是党性教育,还是法官的职业修养教育,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同志们要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养成一种好的习惯,着重要在提高自身的修养上下功夫。今天在这里,我想结合党性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话题,重点谈一谈如何提升自身修养的问题。

一、加强党性教育是我们每一个法官必须上好的一堂课。

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的纯洁性,我们面临着诸多新的考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广大党员的觉悟,加强党性修养与锻炼,是一个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重要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品德和素质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的整体形象和整体战斗力,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现在我们的党提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在这时候,我们的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的纯洁性教育,意义重大。

(一)关于党性修养的一些知识。什么是党性?同志们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各种理论研究、学术探讨多得让我们读不完。特别是我们国家的党报、党刊,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对这个问题涉猎的都非常多,所以要给党性下一个的定义,我个人并不具备这种能力。但几十年人生历程,三十年的工作经验,特别是作为一名老党员,我对于党性有我自己的认识。在我看来,党性也就是两个方面的东西:自身的修养和外在的品格。自身的修养包括一个人的政治觉悟、价值取向、意志品德、阶级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世界观、方法论等;外在的品格包括一个人的行为举止、管理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对群众的凝聚力、向心力等。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是阶层性最高和最集中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所固有的许多特性明显区别于其他政党。刘少奇同志曾指出:“共产党员的党性,便是无产者阶级性最高而会合的表现,便是无产者的最高表现,便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会合的表现。”党性修养就是每个党员在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的过程中达到的某种高度,也可以理解为是党员在其工作、学习、生活中以党性改变自我的过程。

党性修养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政治理论修养、组织纪律修养、思想作风修养、文化知识修养、领导艺术修养、治理能力修养和为人民服务能力修养等。政治理论修养是我们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是基础性的修养。没有良好的政治理论修养,就会在前进的道路上迷失方向;组织纪律和作风修养会让我们养成风清气正的品格,在各种诱惑面前沉得住身,稳得住心;文化知识修养是党性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下,共产党员要加强能力建设,没有良好的文化知识将会寸步难行。没有文化的民族难于立足于世界之林,没有文化的政党当然不可能成为最优秀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先进文化的代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文化立党、文化强国作了精辟的描绘,我们的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自觉地贯彻执行,把文化建设放在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治理能力、领导艺术和为人民服务的修养等则是政治、纪律、作风、文化修养的延伸,有了这个延伸,我们的党就能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就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化民族的伟大复兴。

党性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我们每一个党员,以他个性的特质所作出的为党、为人民工作的行为,都是党性的表现形式。党员正是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向人民群众传递着党的信息,树立起党的形象。

(二)加强党性修养的途径。共产党员不能不讲党性。我们的党员法官,更是要自觉地把党性原则作为我们平时办案执法的利器。我国现实的大环境,和我们身边的社会环境,都要求我们要讲大局,把审判执法第一要务同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联系起来。我们现在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其目的也就是要增强我们的党性观念。有了党性观念作保障,我们的审判执法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走下去。

加强党性修养的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提升政治素质为目的的政治理论学习。学政治和学法律并不矛盾。政治是法律的重要渊源,我们现在贯彻执行的,有很多是法律和政策共同作用的产物。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是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结合体。量高院为什么在刑事法律那么丰富的背景下出台一个刑事政策?这就是我们的国情使然。这个意见的制定的社会背景,是全社会各部门广泛开展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人民法院在此项工作中,理所应当地应当成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中坚力量。我们的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民事法律政策在现实中贯彻得很到位,那么刑事审判呢?刑事审判也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也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所以量高院就搞了这么个意见,要求我们在刑事审判中,针对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以宽严相济手段,实现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政治理论的学习当然不能局限于法律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等重要论述,也都是我们增强党性修养的理论源泉。在这方面我们平时的理论学习显然并不到位,以后我们会逐步增加这方面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时间,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结合实践教育活动,让广大党员走出去,以丰富的实践活动开拓我们活动的内容,让同志们在学习中提升党性,在实践中提升境界。二是以提升自身修养为目的的道德伦理学习。道德伦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如何学习没有固定的标准,统一的模式。在我看来,学习中国古代许多经典作品,对我们修身养性是很有帮助的。就以儒家经典《论语》来说,古人说“半部论语治天下”,这个经典故事说的是宋朝开国元勋赵普,官至宰相,三朝元老,一生对《论语》等儒学经典爱不拾手,治理百事井井有条。别人问他管理的绝巧,他谦虚地说,自己只学会了半部论语。其实《论语》也就五百零四篇,很多篇也就一句话,且琅琅上口,很好学。比如《论语》中论述君子的文章,像“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等,比起我们学习厚厚的法学理论,应该是轻松的。我们的法官在办案闲暇的时候,可以拿来学学。省社科院、省宣传印发的《经典天天读》,收录了很多国学经典的文章,我们每个庭室都发了一套,一共是六本,不知道大家读了几篇,里面有很好的教我们做人做事的道理。学道德,学伦理,其目的是为了修身。按照儒家的层次论,一个人终身奋斗的轨迹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以德为先,“德不孤,必有邻”。我们经常说治学必先治人,学可以不成,这是与人的能力相关的事,但一定要走正道,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我们今年开展了很多活动,我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同志们自身的修养。古话说身不正焉能正人,我们的党员干部,我们的法官队伍,没有一个良好的风气,不在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上下功夫,那么我们凭什么执法,靠什么司法?我们又如何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今年上半年的各项工作,总体来看是好的,干警们的热情和积极性都很高,表明大家都很关心长丰法院的发展,一点令我非常感动。但也有极个别的同志,总想整出一些花样来,心里总想着个人的一已之利,缺乏组织观念,置长丰法院的整体利益于不顾,做一些有损于长丰法院整体形象的事,这样的情形,我希望以后在长丰法院不要再出现。同志们有问题,有看法,可经通过组织反映,要求组织解决,要相信组织会正确、客观、公正地对待你所提出的问题。只要你的心里装着集体,装着责任,充满爱心,就不会计较个人的得失。如果总是想在鸡蛋里找骨头,不从自身找原因,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党培养的干部,是一名党员,就会患得患失,看谁都不顺眼。《论语》里有一段话,叫“放于利而行,必怨”,你的一切行动都以一已之利为先,就会有许多抱怨,这个“怨”是两方面的,自己对社会有怨,那么社会呢,你的行为大家就能看得很顺眼吗?所以社会对你也是一个怨字。我们说修身是一个人走向社会的基础,自己做好了,才能管好一个家,包括自己的小家,部门的小家,单位的“大家”,才能影响你周围的人,让大家信服你,才能为国为民做好你的工作。三是增强自律意识,在工作实践中修炼自己的意志品质。提升政治素质和自身修养,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要为此付出终身的努力。共产党人要在千锤百炼中磨炼自己的毅志,在走向社会的工作中提升自己的品质。人的毅志,是在不断拒绝诱惑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我们常说人要养成好的习惯很难,但坏的毛病却很容易积累,为什么?人的天性有好逸而恶劳的一面。人性虽然都有向善的一面,但善的本性常常存于人的内心深处,就是人的潜意识,这种意识在人们走向社会的时候,面对各种诱惑,很难被释放出来。但人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无限的,人们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反复,不断积累经验,增长知识,使得向善的本能逐步得以彰显。我们的每一个人产党员,都要常怀仁爱之心。关于“仁”的概念,儒家论述得很多,孔子说,孝悌是仁的根本,孝是对长辈的态度,悌是对兄弟姐妹的爱。所以从小就要对人们进行孝悌的感化和教育,使人们在步入社会的时候慢慢的走上正确的轨道。孔子没有给仁下一个定义,只说了仁的根本,让人们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去体会仁的所在。但在说到仁的对立面的时候,论语只用了四个字:巧言令色。意思是花言巧语、以貌取人的,都不能成为仁。其实仁的对立面是很多的,但孔子为什么只说巧言令色不能成仁呢?我们知道,世间美与丑、善与恶,是很难用一个标准来衡量的,但美丑善恶,其本身都包含着仁与不仁的两个方面。老子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美与丑,善与恶是在事物的在运动过程中不断的转化的,那都是事物的本来的面貌,人们是可以通过感觉去认知的。惟有伪装的东西,是最难让人们去辩别的。论语在论述人之于社会的交往,强调一个“信”字,所谓“人无信不立”,伪装的东西,哪里能谈得上“信”?所以人生活在社会中,应该去伪存真,诚实地做人,诚信地做事,这样,我们才有成“仁”的基础。

人要克服好逸恶劳的本性,必须养成良好的自律意识。面对各种诱惑,要有防微杜渐的心理。“恶以恶小而为之,恶以善小而不为”,我们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保持着时时刻刻的警觉。今天,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反面的人和事,给我们的启示和教训应该是很深刻的。这样的例子不用我举,很多身居要位的官员,象我们前段时间看的警示片《走向深渊的大法官》,麦崇楷身为广东高院的院长,一步步走向堕落,就是因为他放松了对自己要求。今天,我们又看到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被开除党藉,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意志这东西,不是天生的,它是我们在长期的坚持中一点一滴积累的。说文解字对“志”这个字的解释是:“心之所之谓之志”,也有人解释说“士心为志”,士就是战士,斗士,是有坚强毅志的人,曾子说:“士不可以不弦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已任,是谓重;死而后已,是谓远。”我觉得曾子的话,对于我们现代的共产党员,有很好的教育意义。我们的党员干部,要时时刻刻把自己作为一个“士”来看待,要一心想着党的事业,要一心想着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而不是为一已之私去用权。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首先学到法的起源,法是民意的体现,法官是代行民意的使者。代行民意和玩弄权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玩弄权术必然是为满足个人之私利,满足个人好逸恶劳之本性,就会产生无尽的欲望,就会唯得利是图,就会被利益牵着鼻子走,最终走向深渊。这样的例子我们可以列举出很多,我们的周围也有很多我们所熟悉的人,他们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也都给我们以很好的警示。代行民意则要求法官坚持真理,在日积月累的坚持中展示我们向善的本能。一个人向善,必然会生出爱心,有爱心的人才会坚守正道,才能够克制欲望,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民办事。这就是人性的两面性,此消彼长,当人们向善的本能成为一个人内心世界的主宰的时候,人的贪婪和欲望就会得到遏制。人要达到无欲的境界是很难的,但通过平时的自律,我们可以减少欲望。墨子说,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涓流,无以成江海。要从平时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这就是自律的作用。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是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品质,也是我们作为法官修炼意志的必由之路,在这一点上没有捷径。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最高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颁发的一级大法官证书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忠诚,拒绝见异思迁;需要奉献,拒绝沽名钓誉;需要勤奋,拒绝虚华浮躁;需要进取,拒绝墨守成规;需要勇气,拒绝怯懦畏缩。要成为真正合格的法官——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必须付出长期的乃至终生的不懈努力和代价”。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国家稳定的守护神,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西方有句法谚:“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官是唯一仅存的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法官的职业是庄严而神圣的,这种庄严和神圣是以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为保障的。法官要不断完善和提升其职业道德,使其名至实归。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约束法官的言行,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出台很多规定,开展多活动。2001年,最高法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是一部关于法官行为的“宪法”,《基本准则》开宗明义,指出:“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它将公正、廉洁、文明、忠诚、独立、严谨、勤奋等作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拒绝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对法官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在加强自身修养这一方面,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作了如下表述:“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高院为什么要出台这么一部准则?说到底还是希望通过制度约束自我,规范行为,提升修养。修养和素质是有着必然联系的,法官在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基本准则的约束,就能在日渐浮躁和功利化的当今社会里,面对满目奢华,面对种种诱惑,做一个法官所应该作出的正确的选择。

但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所遇到的阻力和压力是多方面的,我们所接受的考验也是多方面和不间断的。在财情面前要清心寡欲,在色情面前要坐怀不乱,在人情面前能公私分明,在友情面前要释法明理,在压力面前要经得起锤炼,这些,都是对法官最直接的考验。在法官群体中,象黄松有、姚小红、焦玫瑰等少数人,就是没有经受住考验,面对诱惑,丧失了自己起码的警惕和做人的原则,物欲层层加砝,贪婪得寸进尺,最后走入罪恶的深渊。而更多的是象谭彦、罗东川、廖威、姚为家、陈浩等人,他们面对诱惑,时刻把握好心中的那道防线,甘于清贫,耐得寂寞,超然物外,一尘不染,他们才是当代法官的典范和代表,这样的人,我们的身边一定也有很多,我相信我们在坐的法官,在坐的党员干部,都能在利益面前明辨是非,认清方向,准确地把握自我。

关于如何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是法官应要树立坚定而崇高的信仰。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都有某种追求,有物质上的追求,也有精神上的追求。人们的追求是随着时间、条件的不同,不断变化着的。人的追求要有某种信念的支持,信念来自于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的实践。儒家在谈人性的时候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德行,二是能力,三是智慧。人性由这三点构成,但引导人性向善或向恶最为主要的方面,就是德行。人的智慧无法修炼,它有很多先天的成分,因为我们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领域之分,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一个通才,全才,一个人在此方面的能力强,彼方面的能力就可能弱。唯有德行具有共同的特征。我们常说行善积德,行善的目的是为积德,积德的过程,就是一种提升意志品德和克服自身欲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学习中一点一点积累出来的。孔子在《易经-系辞传》里有这样一段话:“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费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恶以恶小而为之,恶以善小而不为”。只是孔子将其增加了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积善可以成就功名,积恶将自取灭亡。

德行的积累,要有坚定的信念,要有崇高的信仰,要把以自我为中心的欲望转变为以非自我为中心的欲望,也就是为他人为社会的欲望。道家说人无欲则刚,儒家不否认这种观念,但孔子毕其一生,终于说“吾未见刚者”。无欲则刚只是一种境界,儒家将这种境界发扬开来,把欲望说成志向,就是一种升华。孔子不说自己没有欲望,但孔子说自己的志向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在这种信念的支持下,最终做到“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

共产党人的信仰就是为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奋斗终身。实现共产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宗旨,是每个共产党员的行动指南。我们在入党宣誓的时候,都有过这样一个神圣的时刻,甚至在写入党申请书的时候,我们便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我们的人生追求。但我们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吗?有人说共产主义是虚无飘渺的东西,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不错,我们确实不能生活在共产主义的理想中,但共产主义理想并不是没有实际内容的。党的宗旨是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我们在做具体工作的时候,应该坚持的信念。如果说得现实一点,我们现在强调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是我们的法官,我们的党员应该切切实实落实在行动上的。

人无远大的志向,没有坚定的信仰,就没有坚强的意志,就不会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产生强大的动力。信仰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正因为有信仰,屈原把社稷、苍生化作汩罗江边的千古绝唱;正因为有信仰,岳飞把“精忠报国”的信念刻进历史的记忆中。今天,在这喧嚣的时代,我们的共产党人,要不断强化自己的理想与信念,要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稳住身,定住心,做怀不乱。金钱可以买走飞机、大厦,也可以买走贪图私利和安于享乐者的灵魂,但它买不走的是一种精神和责任。作为党员,作为法官,我们要有对党对人民无比热爱的忠心,要有捍卫神圣法律的决心,就象青年法官宋鱼水所讲:在危险面前,我不是天生的无所畏惧,而是我有追求正义的信仰,这种信仰给了我勇气和战胜邪恶的信心。

二是作为法官要淡泊名利和物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她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要有一种奉献精神,要甘为人民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对于我们法官来说,法官的职业是高尚的,但法官的职业同时也是寂寞和孤独的,法官要居中守正,要在众多的利益中寻找平衡点,就不能有自己的私欲。有人说法官不是官,他就是一杆称,是一个调节器,法官的头顶上悬着的是国徽,心中装着的是天枰。在国徽下面,我们行使的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心中的天枰时刻提醒我们,在正义与邪恶之间,我们要明辨是非,守住公平。

我们前面谈了很多关于修身的问题,关于积德的问题,法官要在利益面前不动心,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有崇高的修养和坚强的意志。提高修养就可以淡泊名利,有了坚强的意志,才可能在利益面前不乱方寸。孔子说,富与贵都是我想要的,但不是通过正当的途径或渠道得来的名和利,对我来说就象天上的浮云。所以他称赞他的学生颜回,说颜回居住在简陋的地方,一日三餐只有一碗饭,一杯水,很多人都为颜回担忧,但颜回自己一直很快乐。颜回是孔子最得意的学生,位列德行科之首,但颜回身处乱世,不愿低眉侍奉权贵,这就是一种境界。有人说要想当君子就得受穷,因为“君子固穷”吗。“君子固穷”这句话也出自《论语》,但孔子的意思,绝不是说“做君子当然要受穷的”,这句话的意思和前面“富与贵皆我所欲”以及他赞美颜回的话是一脉相承的,是说君子不可能没有穷困的时候,君子遇到穷困怎么办?就是要穷困中坚守正道。所以在说“君子固穷”的时候,后面紧跟一句是“小人穷斯滥也”,小人在穷困中则没有了原则,放任自己而泛滥成灾。

我们在座的法官们有没有君子之德呢?所谓君子、小人,只是一种相对的称谓而已,并无严格的标准。孔子说君子要具备五种德行,就是恭、宽、信、敏、慧。 “恭则不侮”,以内心的恭敬对待他人,自己就不会招致侮辱。“宽则得众”,心宽而后乃容。平时要学会“宽”,有事情发生的时候才能“容”。习惯于挑剔他人、挑剔社会的人,永远都只往坏处想,也就不会得到众人的拥戴。 “信则人任焉”。坚守信用,讲究诚信,别人就会对你委以信任,给你机会。“敏则有功”。做事敏捷能提高效率,就会被社会认可。 “慧则足以使人”。你对别人好,给人以恩惠,就能调动他人的积极性。

恭、宽、信、敏、慧这五和德行,是我们修身和培养意志的结果。“恭”和“宽”教我们的是做人的修养,“信”和“敏”教我们的是做事的态度,“慧”教我们的是做人的风范。五者兼具,我们就会成为大智大慧之人。法官高尚的职业,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加强这五和品德的修炼,成为“君子法官”。

是君子就要淡泊名利。关于名和利,庄子有一段精彩的描述。他说名和实的关系,就是宾和主的关系。为名而沽名钓誉,其实是弃主从宾。当客人虽然受到款待,斩获名利,却不能主导自己,因为“客随主便”,而主人的内心,却能有的放矢,做自己想做的事。名利不可能使人的内心充实,虽然可满足于人一时之快,但这种感觉过后就是一种空虚。因为名利都是身外之物,只有内心世界充实的人,才能克服自我,找到自我价值永远的归宿。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人不如自知,战胜别人不如战胜自己。在名利面前倒下去的人,不都是因为不自知、不自胜而走向深渊的吗?因此说“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常有内心满足的人才能恒久地立于人世,身死而英名长存的人才能被称之为寿。包拯为官刚直不阿,铁面无私,我们今天还在学他,这就叫寿比南山。

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我们的祖先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但民族的情节依旧,历史的传承依然。看一看我们的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内忧外患从来就不曾消除,因此忧国忧民之心,我们当时刻挂于心头。我们的每一个人,在国家发展的潮流里可能作不了太大贡献,但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里,我们的法官应该有用武之地。什么叫事业?“举而措诸天下之民谓之事业”。什么叫贡献?每个人把自己的事干好了,就是对社会的贡献。法官的事业是为了天下的公平正义,法官的贡献是定纷止争,是化解社会上的各种矛盾。说得具体点,就是把案件办好,把我们承担的社会工作做好,做好了这些工作,就是替国家分忧,为人民解难。

当然,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面对满目奢华,难免不受诱惑,这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但是你既然选择了法官,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就要求法官应远离喧闹的人群,远离鲜花和掌声,远离纸醉金迷、灯红酒绿,清心寡欲,心如止水,不为官职所诱,不为荣誉所迷,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威胁所屈,堂堂正正办铁案,清清白白当法官。闲遐时,望望天,看看云,听听松涛,享受一份恬然忘我;或读读书,写写文章,思考些问题,静心探寻司法和人生的真谛。正如那首歌,“为了理想,我宁愿忍受寂寞,饮进那份孤独。”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这种淡泊是克制自身欲望,将自己全部热血投入工作中的淡泊和不被世俗所干扰的坦然面对时事的淡泊。喧嚣的时代对我们既是一种恩赐,更是一种考验。在诱惑面前,特别是金钱和美色面前,有些人轻易的被打倒了,打倒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自己,是他们的非分之想和贪婪之念。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面对繁杂的时代,我们只有不断净化自己的心灵,尽可能排除灵魂中自私的成分,消除非分的欲望,让自己活的更加晶莹、洒脱,只有让报警钟时刻敲响在心坎里,才能仰不愧于党,俯不愧于人民。

我看过一篇报道,讲的是一个基层党支部的党员,他们“平常时候看得出,关键时候站得出,危难时候豁得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表现在:在思想上要有领先意识,在工作上要有争先意识,在作风上要有率先意识。率先垂范,勘为人表,向善爱人,忧国忧民,这,就是一个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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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优秀党员知法守法敬法学习心得

全文共 1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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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这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敢担当,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财政监察机关的一名党员干部,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切实履行好职责,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善用法律武器,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一、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治是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据,也是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有效手段。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

立足工作岗位,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要提高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要相信法律,主动学习法律基本知识,让自觉运用法律成为一种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要依法办事,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尊重客观事实,增强证据意识,讲求工作程序;要更多地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思路,更自觉地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作难题。

二、切实掌握法律知识

知法、懂法才能更加自觉地守法、用法。当前,积极参加“六五”普法活动,利用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联系工作实际,不仅学习《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经类法律,还要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保密法》、《档案法》、《消防法》、《劳动合同法》、《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安全法》、《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知晓记牢主要法律条款,还要深入领会立法精神;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法律,还要协助领导在全办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认真遵守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严格追究责任,该移送处理的及时移送,该处罚的按程序处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抓好机要室、档案室建设管理使用,强化物防、技防、人防三位一体的保密措施,严防互联网和协同办公平台信息泄密。在机要档案、行政管理、车辆行使、食品卫生、劳动用工、消防安全等工作中,都要依法办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相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全面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每个环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将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细化成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真正用务实管用的制度措施管人管事。制度的制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严格执行制度,自觉以法律、制度为活动准则,带头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办事,妥善处理法、理、情的关系,自觉自愿接受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大力宣传法律,积极推动财政监督检查案例库建设,促进完善财税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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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干警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全文共 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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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需要具备的素质很多,但最为重要是信仰、良知、智慧、责任和经验。

[信仰]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在内心确立对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仰。法律信仰就是在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信念,是深深地植根于内在心灵中对法律高度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的情感投入。要通过教育培训,使我们的法官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勇敢地迎接时代和历史赋予法官的期望和重任。

[良知]民生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执法为民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政治立场、群众感情的问题。法官如果背离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都难以赢得民心。法官不仅应该有感情,而且应该比普通大众有更加坚定、更加深沉的感情,这种感情体现在对于正义的坚守之情,对于祖国的忠诚之情,对于人民、社会的挚爱之情。

[智慧]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法官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厚厚的卷宗洞察其中的民生、民情、民意、民权、民利问题。

[责任]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小事,纠纷的处理凝结着法官的决断能力、整合水平和平衡技巧。民众永远是潜在的阅读者、监督者,更是义不容辞的批评者和传播者。虽说小小的一纸判决,却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彰显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法官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掂轻重,对自己的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经验]法律也不能自绝于社会之外,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更是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从现实角度出发,法官必须要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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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知心法官观后感

全文共 1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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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寨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36岁未嫁,母亲病故,唯有老父相依为命;法官的身份,为民的信念,掩盖了她身上的女儿情怀。

4月14日下午,省地信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到和平影院观看电影《知心法官》。黄志丽——原本普通的姓名,在观影后成为了大家心中的楷模。

“她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来办、她为化解矛盾纠纷日夜奔波、她为解决群众诉求不辞辛劳”只要一提起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民言语间满满的都是钦佩和信赖。“一次温情的调解远胜过一份冰冷的判决。我们法官要努力把刚性的法律条文和人性化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黄志丽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为此她走出法庭,换上布鞋、挽起挂包、深入乡村,细致入微地观察、熟悉群众的说话方式、思维方式,总结出一套独特的调解办法,不厌其烦地给案件当事双方做思想工作,让法律变得温热起来。

影片的开端,我们看到:为了给孙满意等一群打工仔讨薪,黄志丽艰难地周旋于打工仔和包工头、开发商之间,电闪雷鸣、暴雨倾盆中不顾自身安危,甘愿摔下吊车也要竭力劝解情绪失控的农民工,阻止了一场即将酿成的恶性事件。 为了给猝死车间的青年工人刘金洲讨回公道,她身负孤儿寡母的全部期望,一次次奔忙在家属和台企董事长之间,努力向台企董事长解释大陆法律与台湾法律的差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了帮助本可以直接定案的因送货而撞伤老人的阿峰,她一次次敲开受伤老人家的门,即使吃闭门羹也坚持不懈,最终换得家属实地了解阿峰家的实际情况……她始终坚持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调解优先,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庭外。每次看见双方经过调解——开庭——调解,我们油然而生的只有敬佩。

伴随着影片临近结尾,打工仔及时获得欠薪的欢喜雀跃、包工头现场发放欠薪的亲力亲为、刘金洲家属获得赔偿的热泪盈眶、台企董事长对大陆政策的心服口服、受伤老人家属看到阿峰家不易的于心不忍、阿峰母亲的感激涕零和阿峰父亲大呼“好人啊!”原本盈满温热泪水的眼睛再也抑制不住了。冰冷的法律被黄志丽的一腔热血焐热,为了工作,她不顾自己的身体不适;为了工作,她没有赶上母亲临终前的最后一面;为了工作,她无暇照顾自己孤独年迈的父亲。做基层法官再苦再累,她也无怨无悔,脸上总带着温暖的笑容,时时传递着法律的正能量。

《知心法官》给我的震撼久久不能忘却,其实有一颗负责任有担当的为民之心是每个公职人员所必须的,只有到群众中去,把群众的利益当作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用脚步丈量民情,用热情温暖民心,才能收获坚定有力的群众基础。

今天,在感动之余,作为江苏测绘工作者,我们更应该学习与传承黄志丽心系群众不忘初心的公仆精神,以局“责任落实年”为契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质量,忠诚于党、敬业奉献,争当“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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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大学生党员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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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党员领导干部在治国、执政的道路上,既要接受党的考验,又要应对外来势力的诱惑和挑战。面对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如何维护法律法规的庄严性和严肃性,如何促进公平正义,如何保护全体人民的最大福祉,成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管理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委政府必须积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运用好管理、教育、考核、督查等载体,引导和帮助党员领导干部牢筑信念、坚定立场、强化宗旨、提升本领、依法履职,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具体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法治教育。要依托学习培训大力推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要把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课程开展大规模培训,采取专题解读、讨论交流、专家授课等方式强化法治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尊祟,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同时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实践锻炼,如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参加巡回法庭开庭,抓好宪法日宣誓等,培养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法治观点,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多角度去看待事物的发展、多方式正确处理事务的进程、多方位维护基层群众的权益。

二要加强法治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国家、社会生活及军队建设等领域的骨干力量,要想抓好法治建设,首先要结合自身岗位职责认真思考“干什么,怎么干,干成什么样”的问题。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研究,积极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办法,不断破解难题,实现法治建设与党的建设、自身建设相结合,与围绕中心、顾全大局相结合,与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相结合,与转变作风、服务民生相结合,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效。

三要加强法治考核。要将法治建设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党员领导干部知法、遵法、守法、执法、从法、用法的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其中考核要着重听取党员领导干部所服务对象的评议,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真实表现,依据事实严明奖惩。对表现优异的,要给予奖励表彰和提拔重用;对表现一般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对表现较差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要加强法治监督。要着力建立完善集制度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于一体的监督体系网络,各项监督齐头并进、紧密结合,加大排查力度,深挖隐性问题和潜藏问题,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坏作为全部显现,得到切实治理。特别是要加强群众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群众监督方式,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利,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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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干警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全文共 2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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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人民法官对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格的法官队伍是保障司法事业蓬勃发展的生力军。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

当前,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对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高期待,人民法院一直勇于担当,事不避难。立案登记制改革、执行体制改革、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等举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全面展开,扎实而稳健地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前进。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高票通过,反对票再创历史新低,这是对人民法院一年来的辛勤努力和阔斧改革的充分肯定。成绩令人振奋,但也暗藏危机,一旦松懈惫怠或者任意妄为,很容易招致祸患。

切身的工作经历,让人民法官对审判职业有了初步的认识,第一次解放了书本上的知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人民法官的思想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现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已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周强院长都发表了系列讲话,强调了学和做的重要关系和意义。任重道远而应弘毅,人民法官应该贯彻落实“两学一做”,苦学修行,厚积薄发,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合格的法官应该时刻不敢松懈思想理论建设。“两学一做”提出要学习党政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就是要求把思想理论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将认真学习和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看家本领”和“必修课”。高度重视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的一大特点和优良传统,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的现实要求。党员法官要以高站位、高觉悟,加强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始终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紧紧围绕大局、自觉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为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在学习方法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必须贯彻实事求是这一主线,同时,在方法、措施、手段上要不断开拓创新。近年来,青龙法院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城乡建设、法治建设,多次组织开展了“尚学尚进尚廉”建院理念教育实践活动、“八个一工程”、“八个三工程”等,党组带头学习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党规党章、先进理论,带头庭审、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确立了明确了理论导向,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党和人民的召唤中,一直能端正态度、明确立场、立足大局,做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的忠实捍卫者。

合格的法官应该有良好的纪律作风。人民法院以其职业的特殊性有别于普通市民、公务员和其他法律人。相对于普通市民,法官要更加严格自律,一言一行要态度端正,发表评论或作出判断时,应当客观、中立、公允;一举一动要廉洁自律,不骄矜自持、耽于享受,人际交往要克礼得当。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法官手握审判权,是财产、自由的裁决者。合格的法官应该牢固树立独立、中立、公正的职业精神和法治思维,在裁判活动中,把法律作为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坚持公平的程序规则,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法官和律师、检察官同属法律人,但因为在诉讼活动中担任着不同的角色,对裁判结果起着不同的作用,所以法官要更加冷静,在诉讼程序中要保持中立,居中裁判,不偏袒、不逾越。这些年,一些法官因为违反党纪国法被查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人民法官应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和批评,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自己、以严的纪律约束自己,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合格的法官应该有合格的司法能力。什么样的司法能力可以称之为合格的呢?我们可以在邹碧华这样的优秀法官的事迹中寻找答案。通过学习我们发现,他们之所以被称赞,是因为他们都对党无限忠诚、对人民无比热爱、对事业无私奉献,他们能做到对身边每一个人都以良知对待,以“燃灯者”的毅力投入工作,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追求公正,做一个“守望者”,做一个“工匠”。秦皇岛的“良心法官”孙庆的事迹也感人肺腑,激励人心。十年来,他共审结案件2200余件,70%以上的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先后获得市级“优秀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称号,他的工作能力响当当,是公认的实力派。他有一句口头语:“干法官这职业,除了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之外,凭的就是一份良心,无论何时,咱都要对得起这‘良心’二字。”对待当事人,他以诚见诚;对诉讼裁判,他公正守法。良心办案,带来了定纷止争,社会好评。这样一名精英法官,面对重病的妻子、年幼的孩子却表现出了铁骨柔情,照顾家庭的时候他细心呵护、情深意重,却也从不因此敷衍工作,借病请功,相反,他把党和人民铭记心头,把审判事业放在前面,他把人民的满意和法治的进步作为安慰妻儿的奖状。“心中有偶像,能启发见贤思齐的能量;眼前有目标,能激发勇往直前的力量。”榜样是事迹是不可复制的,但他们的精神却可以百花齐放。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

人无完人,但可尽善尽美。路途坎坷,但可吟啸徐行。法官非生而完美,但是通过学习和锻炼,则可以越来越好。司法改革的路途艰辛,人民法官只需从容履职、扎实前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人民法官修炼自我指明了方向、营造了浓厚氛围,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深化认识、凝聚共识,热爱审判、精于审判、奉献审判,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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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有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文

全文共 3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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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设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

——弗兰克福特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法律是指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是白纸黑字的东西,法官是执法者,这是毫无疑问的。人们常常喜欢设想法官是位于法律之下的,是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却发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改变规则。比如下面的例子。

案例(1):1903年,美国法院审理一起劳资纠纷:达维斯诉莫尔根。一个公司雇主和雇员莫尔根签订一份雇佣契约。莫尔根的工资为每月40美元。契约签订不久,另一家公司说,只要莫尔根肯来,每月的工资就多25美元。于是莫尔根要求原来公司加工资,否则就走人。原公司只好答应每月增加20美元,但是要求在年底付清。莫尔根就留下来了,但是每月依然领取40美元。年底的时候,原公司拒不付给那120美元。于是,莫尔根告到法院,法官认为莫尔根一直领取每月40美元,实际上就接受了这个工资条件,既然这样,再判给他120美元是不应当的。

案例(2):1921年,美国法院又审理了一个类似案例(1)的案件:施瓦兹雷池诉鲍曼巴池公司。服装设计师施瓦兹雷池与鲍曼巴池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契约。服装公司答应每星期90美元的报酬。不久,另一公司以每星期100美元的报酬聘请他。施瓦兹雷池要求原公司提高工资,原公司也要求一样年底付清。施瓦兹雷池每月依然得到90美元的报酬。年底,原公司一样说话不算数。施瓦兹雷池告到法院,法官判决原公司支付应补的工资。

于是,疑问便在我们脑中形成:为什么相似的案件会是截然相反的判决,法官不是都依照法律来断案的吗?在规则与具体判决之间,我们发现了一样东西,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是裁量权的存在,才导致了判决的截然不同。于是,我们就在想,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所得到的判决,都会是公平,正义的吗?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应该存在

西方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说:“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观点就是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形式主义论者认为,法律条文是神圣的,一切都必须按照法律条文来办,法官只不过是机器,是“法律的喉舌”。如此看来,法官并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机械的运用法律的法匠。但是往深层方面去想,这似乎出现了问题。我们发现,无论立法机关多么伟大,制定的法律多么包罗万象,事实上,我们都知道,这只能是幻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总是有限的,又是滞后的,而案件是千变万化的,无论怎样总会出现一个案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总会出现一个真空状态,这个真空状态又如何解决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法官就先别判决,等立法机关立法后再判。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这是不现实的,试想一下,当事人双方焦急万分等待法官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哪知道法官大手一挥:“对不起,此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本院暂不受理。”你想想,假如所有有疑问的案件法官都这么处理的话,纠纷又如何解决?人民又如何信赖国家?社会是否还进行得下去?早在几千年前中国的庄子就说,用有限去制约无限,殆矣。于是,我们发觉,强求立法机关制定所有法律是不现实的,法官的自由裁量似乎有它存在的必要。

但是,现实当中还有一种情况,假如说法官面对的是一个毫无争议的案件,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判决,那么,法官闭上双眼,大笔一挥,就可以了,还要什么自由裁量啊?问题是,根据实际情况我们知道,社会上的疑难案件远远多于非疑难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机会远远多于完全依据条文的机会,基于此,我们可以说,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法官是在造法吗

我们承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否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出来的判决是法律,法官是否在造法?

我们知道,立法的规定是抽象的,法律文字难免要由法律执行者来解释,谁解释,谁就可以说了算。法律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的解释,而这就给法官提供了一个天地。西方法学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派别,叫现实主义法学派,在他们的眼里,法律或者是:(1)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已作出的判决;(2)大概的法律,即关于未来判决的预测。正如约翰格雷所说:“归根结底,立法机关所说的只是语言,而这些语言的真实意义是由法官来说的。……人们有时说法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另一部分是法官制定的法。而实际上;所有的法律都是由法官制定的,只有法官才能给法规——这些死文字以生命。在一个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立的社会中,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有发言权的只能是司法机关。现实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弗兰克认为:“普遍的命题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因此,从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角度讲,法律规则是不确定的。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可能适用多种不同的法律,很难说哪一个规则是必须执行的。照这样说的话,我们会觉得法律是没有确定性的,我们无法去把握,而决定权在法官的手里,我们会对权力的制约产生疑问,法官僭越了立法权,法治的基础岂非受到挑战?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再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会受到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此,又如何能够保证法官的公正?正如格雷列举了大量案例说明一些“法外的因素”也必须作为法律渊源去考虑。例如:历史因素、社会政治、经济思潮的影响以至法官个人的思想信绪、性格爱好等等。由此延伸,我们会觉得我们受控于法官,受控与具体的判决,而不是规则。

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说法也许太过于偏激,甚至将自由裁量引向了极端,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他们看到了现实当中的实际问题,看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乃至最终影响力。这也让我们反思,我们的制度本身的不可避免的缺陷。

三、法治?人治?法官之治?

西方法治的假设前提是人性恶,正因为人是趋利避害的,所以需要一个制度来制约人的恶性,在经过漫长的比较之后,人们舍弃了人治,选择了法治。因为人治让我们的生命和自由陷入危险,我们知道,法治是为了排除人治的专断,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在法治的状态下,司法权是绝对独立的,不受任何的制约,法治本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专断,但我们发现,事情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让法官有足够大的权力去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这个时候我们发现,我们其实制造出了一个新的权力,正如霍不司所言:“如果你相信法治,那你不过是在权力之上又设置了一个权力,这就是法官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我们难以控制的。杰佛逊说:“信任是专制之母”,沉痛地指明了在权力的运转过程范畴中,对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有所制衡,否则必然形成专断。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如何去判定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公正平等的?

法官的判决具有强制力,无论对错,人们都一定要遵守,不然就强制执行。如果法

官由于误解而出差错,由于误解而导致某人被捕,那么,法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官个人的情绪在影响着判决,我们是否还能认为法官永远是公正的?如果不能,法治是否成了法官之治,又走回了人治?

有学者认为:“现代的自由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但是,我们无法去制约法官,一切由法官说了算,在这样的法治之下,我们的自由又如何保障呢?

四、简短结语

尽管我们可以找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种种不足,找出法治的诸多缺陷,但是,在历史的进程中,我们在权衡了种种制度之后才做出了我们认为最好的选择——法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古代的人治,那种人治是一般规则上的人治,而法官的人治是一般规则下的人治。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前提。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这是我们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做出的选择,但是,自由裁量并非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本意指导下灵活运用法律的权力。正如日本

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可见,法官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当我们承受过无限制的权力带来的后果的时候,有理性的人们又怎么会重蹈覆辙呢?正如有学者所说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使人民失去安全,并破坏法治的统一。”但适度的自由裁量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体现法的灵活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社会发展的条件,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与自由主义并不矛盾。进一步说,在一般案件中,法官是能够遵循法律的,而且通常也是愿意依据法律的。我们不能否认,法官有时候会不诚实,会有专断的可能,但正如托克维尔说的:“美国总统职位总是只能吸引二流人物,而法官职位却吸引着这个社会最聪明的大脑。”我们愿意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官本着心中的公平正义,凭着规则进行的自由裁量绝大多数时候是不违背社会大多数人的意愿的,是不违背法治社会的要求的。给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是我们做出的最好选择。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

彭灵勇《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反思》摘自《 社会科学家》1997年第1期

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

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霍不司《利维坦》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任强《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立法与内涵》

刘星《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有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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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

全文共 4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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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华溘然辞世后的一个多月里,中央主流媒体、国内门户网站以及微博、微信哀思如潮,人们纷纷表达对这位优秀法官的悼念之情。上海、北京等地举办了不同形式的追思会、座谈会。 司法界、律师界、法学理论界等不同领域的法律从业者也纷纷在网络社交媒体上表达着各自的哀悼。关于邹碧华辞世的扼腕叹息声中,有人赞叹其业务、理论能力的兼具,有人引据他对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深刻洞见。这个有志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身后赢得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其他各类法律工作者的一致认可。诚如最高院法官何帆所言,想象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终于在网络上的各种自发悼念中出现。 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邹碧华把主要精力全部投入到大幕刚刚拉起的司法改革上。作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的操盘手之一,他身体力行地推动司法改革,虽不讳言改革之艰,却毫不畏难迎艰而上,把改革“一点一点往前拱”,只要内心笃定路径正确,没有什么好彷徨犹豫。

从对邹碧华的不了解到慢慢熟悉,他的为人、他的事迹也深深触动了我,对他的敬佩无以言表。邹碧华法官的过早离开令人痛惜,但我相信他“燃灯者”的理想,炽热的信仰力量仍在,司法改革的事业未竟,他的事迹会召唤更多满怀职业理想的法律人接过火把点亮未来。这也是对邹碧华法官的最好告慰。人民法官邹碧华的故事处处流传,打动着知情人、旁观者,甚至去采访的记者。知其心而仰高,邹碧华用生命点亮理想之光,彰显着信仰的巨大力量。

邹碧华是上海司法改革的实践者,习近平同志称他为“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号召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以他为榜样,传承“邹碧华精神”,才是对他最好的纪念。

“邹碧华”精神就是敢想敢做,大胆突破,推陈出新。领导干部作为工作的领跑,制度决策的制定者,不能满足于现状,畏手畏脚。要结合自身实际,结合时代特点,总结经验教训,吸精华剔糟粕,处理好继承和发扬的关系,在工作方法上大胆创新,在管理思路上敢为人先,在尝试中突破,在突破中成长,在成长中形成长期管用的好方法,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换取最大的实际效果。

“邹碧华”精神就是忠诚为民,廉洁自律,两袖清风。几乎所有领导干部在从政之初,都是工作的佼佼者,业务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综合水平棒。但当逐步晋升,手握实权的时候,个别却禁不起糖衣炮弹、金钱美色的腐蚀,忘掉宗旨意识,官商勾结,沆瀣一气。在如今反腐热潮频繁掀起的今天,“邹碧华”精神也可成为廉政的代名词,传递榜样的力量,传递公私分明、一心为公的正能量。

“邹碧华”精神就是默默无闻,无怨无悔,忠诚敬业。朝九晚五是很多公务人员的代名词,“铁饭碗”“金饭碗”是部分百姓对行政干部的羡慕言辞,但邹碧华却把朝九晚五变成了朝五晚九,每年工作十几个小时,完全无暇顾及家人,一心扑在工作上。而所谓的“铁饭碗”“金饭碗”也成了他的无形压力,“手拿百姓俸禄就必须一心为民、无怨无悔”的誓言时刻伴随他左右。

邹碧华精神的内核凝结了这个时代对于法治信仰、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忠诚敬业、为民情怀等高尚品格的迫切需求和真诚呼唤。敢于担当是碧华身上最宝贵、最突出的精神品质。为人民服务是“邹碧华精神”的本质。邹碧华的情怀拉近了群众对法律文化的了解。在邹碧华的精神世界中,他首先是一个有信仰的共产党人,他愿意把自己的生命,融入到群众和事业当中去。他用铁的肩膀,扛起司法改革的重担。可以说,这位人民法官向人民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答卷。 正因为有坚定的信仰,他忘我地工作,以无欲之刚,成就不朽事业,为司法界留下了丰厚的精神财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邹碧华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是人民法官的杰出代表,他的事迹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他的品格永远值得我们学习,他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传承。向邹碧华同志学习,弘扬邹碧华精神,就要像他那样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胸怀大局、忠诚履职、勤勉敬业;要像他那样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法治信仰,恪守司法良知,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像他那样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始终保持改革的信心和定力,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改革,与时俱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要像他那样始终坚持学习钻研,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像他那样始终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司法廉洁,以崇高的思想品格和过硬的司法作风,树立起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邹碧华投身司法事业26年,他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依法公正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案件,是知名的审判业务专家,所著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被全国各地法院作为民商事审判的范本;他敢于担当,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行可视化管理,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乃至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不幸离世后,在法律界和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邹碧华现象”,“法官当如邹碧华”成为社会各界的共鸣。“法官当如邹碧华”,有利于组织广大干警联系自身工作和思想实际,对照邹碧华同志的崇高精神、先进理论、工作方法和优良作风,认真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精神担当,激发工作热情。

使邹碧华精神深入人心,以邹碧华同志为榜样,打造过硬法官队伍。邹碧华精神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深入推进“一乡一庭”建设、法官进社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司法利民便民机制,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敢于啃下改革“硬骨头”,始终保持改革的信心和定力,与时俱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要始终坚持学习钻研,妥善处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我们要把握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的精神实质,而且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邹碧华同志的先进精神,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实实在在地做好交办的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积极弘扬邹碧华精神,全面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

弘扬邹碧华精神,做公正为民的好法官。自邹碧华大学毕业之日起,他就一直牢记着母亲的嘱咐:“你要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终其一生,邹碧华都在为达成母亲的要求竭尽全力。事实证明,“有良知的法官”正是对他人生境界、公仆情怀的最好概括,是他一生兢兢业业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真实写照。

在邹碧华眼中,群众的事从来都没有小事,每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诉求、每一点细枝末节处的权益,都需要实事求是、锱铢必较。他亲自关心一对老夫妻为身患白血病的孙子帮助他们寻求法律救助的故事。这对老夫妻是5年前来到法院起诉,当时他们年仅5岁的孙子身患白血病,孩子的亲生父母以种种理由推卸抚养义务。这对窘迫的老夫妻迫于无奈找到了法院要求剥夺孩子父母的法定监护权。经过诉讼,孩子的父亲最终同意支付抚养费。如今,这个孩子奇迹般地长到了10岁,病情控制地也很稳定。邹碧华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紧密结合在一起,为了让公平正义的阳光能够照耀到每一个群众他付出自己全部心力,以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句古语竟悲壮地在他身上一语成谶。每一名政法干警都应该学习邹碧华不朽的精神,继承他未竟的事业,把邹碧华的公心和理想发扬光大,让他爱民如子的公仆情怀和播撒公平正义的崇高信念。

弘扬邹碧华精神,做敢于担当的好干部。邹碧华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典型。作为司法改革的“燃灯者”,他用年仅47岁生命迸发的光和热,温暖改革路上的同行者,照亮司法改革之路。党员干部向邹碧华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习他那敢于担当抓改革的精神和毅力。在成绩面前不揽功,在问题面前不退缩,把应承担的任务承担好,把应完成的使命完成好,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为了推动上海司法“员额制”的改革,邹碧华坚持打破论资排辈,敢于较真碰硬,择优保留33%的“精英法官”。他不止一次说过:“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对上,该争取时要争取;对下,该担当时必担当。”党员干部向邹碧华学习,就要像他那样在干事创业中不怕苦畏难、不打退堂鼓,而要敢于直面困难、正视矛盾,同干部群众一起研究办法、采取措施,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啃下硬骨头,善于在化解矛盾、排解难题中提高能力、推动改革。要全身心克难,不管困难再大、任务再重、矛盾再多,都要坚定必胜信心和决心,知难而进不言难,迎难而上不畏难,攻坚克难解难题,始终有一种敢闯敢试敢冒的激情和锐气,勇于探索不怕失败,敢于攻坚不怕风险,善于突破不怕挫折。当下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征程上,更需要千千万万像邹碧华那样的党员干部,甘当勇于改革的“燃灯者”,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只有这样,才能凝聚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邹碧华法官的离世,是法院系统、律师界、法律人共同的损失。他以一个法官的身份赢得整个法律界的尊敬!如此哀荣,实属罕见。天妒英才,一生忙碌的邹碧华先生忙碌地离开人世,但他的精神将永远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

作为新入职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最后想以一位80后广东法官写给他的诗作为对他的奠念:

“你使许多事情发芽

而自己被冬天拂去如落叶

十二月十日,上海小雨

船到江心

操桨者骤然沉默

耳边只余风声

独角兽回到了寓言里

谁来驮负巨大的词语

——有的人说会放弃;

——有的人说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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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官观看《秋菊打官司》有感

全文共 1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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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是张艺谋拍给外国人看的片子,里面花了很多功夫表现中国传统社会的风貌。由于他对风俗的重视,他对中国社会的描述倒是很真实。这部电影给了我印象最深的地方是秋菊的不断上诉。此间表现出的我国的地方治理状态令人深思。

秋菊打官司的原因在于村长踢了他丈夫的“要命的地方”。事情的起因是秋菊家种辣椒,要在地里建个晒辣椒的棚子。当时中国政策禁止在地里修建房子。村长于是以此为理由阻止他建棚子。这分明是在刁难秋菊家。这样的情况在中国乡村是常见的。由国家来管制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这使得地方官在执行时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

秋菊在向李公安告村长时总说“他是村长,踢了也就踢了,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去踢”。可见秋菊对于现有的乡村秩序是认可的,她并不追求第一等的公正。

第一次告到李公安那里时,处理的结果是村长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我认为村长说得很有道理。

对于一般人而言,村长既然已经赔了钱了,那事也就了解了。秋菊的丈夫就是这样的。但秋菊死死不放的是“给个说法”。为什么秋菊要“给个说法”呢?她宁愿不要钱也要个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对正义有着坚定的信仰,她认为这个世界有个天理存在。对正义的信仰正是其生命的希望所在,所以她才会不惜代价去追求一个“说法”。其实普通小民也是有信仰的。

在向李公安告村长时我们看到,李公安一个人要负责整个乡镇的治安司法工作。因此,秋菊来时他总是在忙碌中。我曾想公安与检察院应该分工,检察院负责调查,公安负责治安抓捕等具体工作。看到这里,我不包此希望了。中央政府能够为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极为有限的。何以见得?由中央直接向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昂贵的,更好的公共服务需要征更多的税来维持。而过高的税收水平可能会导致官逼民反的结果。并且,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更为庞大的官僚机构,官僚不仅提供公共服务,他还会鱼肉百姓。在市里时,一些听了她故事的市民说像她这样的事一个市里起码上万起,大家都到市里来要求解决,市里哪能管得过来。也就是说市公安是不会理她的。这句话很有意义,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往上一级,其成本就上一个台阶。

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这些成本包括乘车去镇上、县里、市里的交通成本、住宿成本,获取打官司的可靠信息的成本。其中获取信息的成本最为高昂。她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告状的程序、相关部门的地址、领导的意图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官僚阶层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因为成本太高了。进而由此导致地方治理的恶化。《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里秋菊所遇到的官还都是好官,尤其是那个市公安局长。可现实中清官总是少数,贪暴之吏居大多数,这是更令人畏惧的。

这里的困境是如何造成的呢?这完全是地方自治缺失的缘故。在自治的情况下,地方的治理任务完全由地方自己负责。自治的地方用不着中央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如果这样,秋菊一案也就不会出现了。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基层官员由地方民众选出,对地方民众负责而不是对中央负责。本片中的村长也就用不着为自己的权威的丧失而担心了。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地方事物靠民主来解决,在熟人社会里解决问题只需较小的社会成本,而且由于大众的参与其结果的合法性、公平性高于中央任命的官僚,哪怕决策错误民众也不会有怨言。总之地方自治使得地方治理的成本低,且结果更为公正。这使的地方的善治成为可能。

西方中世纪的社会,国家远离百姓,对百姓而言只有庄园才是实际的。每个庄园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庄园由庄园主与农奴(黄仁宇反对将其译为农奴,他称之为穑夫)共同管理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庄园作为一个小的地方自治单位,公共服务的成本低,行政与司法可以分开运作。庄园的行政管理由庄园主从农奴中选出来的庄官管理,而庄园司法由农奴担任陪审团的庄园法庭来管理。于此相对的是,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一直是合一的(宋代的提刑制度对此有一定的纠正,可以说宋代的司法比较具有独立性)。中国任命的官僚式地方治理结构治理成本高昂,为了节约成本(也可以说是不扰民),司法与行政合一,县官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审案。我们知道中国中央还是有专门的司法机构的,如大理寺、刑部、刑审院等,因此司法与行政的合一并非源于古人的观念。中西两方的这种社会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后来双方命运的极大不同。大部分人都以为凡封建则必落后,黄仁宇认为在封建制度下较能注重地方实情,尤其西方的封建制度使得私有产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社会底层的资源能够自由而公平的交换”,由此催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中国则陷入官僚主义的泥潭始终发展不出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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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法知法守法作文200字

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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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说的一点都没错,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如果有人触犯了,就会受到惩罚。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才不会有人受到伤害。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许多多的法律在保护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有《教学法》。这些法律都可以保护我们健健康康的长大,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学生。生活处处有法律,法律可以保护弱小的人不受伤害;法律可以让世界变得更美好。所以请大家一起遵守法律吧,不要去触犯它,这样世界将会更和谐、更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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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青少年知法守法敬法心得体会

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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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

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样,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它教会我们不吸烟;它教会我们不喝酒;它教会我们不打人;它教会我们不小偷小摸。

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制教育,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着急呢?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高中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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