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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热门19篇】

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应该怎么写?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或连续剧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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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阳光司法”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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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公开力度之大,确实让大家感受到了阳光: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与查询平台、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等陆续建立开通。检察机关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也已于去年9月面向社会开放。

但是,司法不公、不透明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并没有消除,而推进司法改革、实行“阳光司法”是治病根本。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司法改革到底会迈出哪些新的步伐,尤其是在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隔离带”等方面如何见实招,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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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培养人半年考察意见

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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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志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光荣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这充分显示了其在本阶段在思想认识与实践基础上的进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于翠同志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_____同志在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学习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助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刻苦努力,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是,还应该看到,_____同志在自身性格的历练方面应多多加强,待人接物应更加热情开朗,做事也应更加大胆泼辣,争取自身的全面突破。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_____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这段时间内,_____同志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热爱生活,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在今后的学习当中,应注意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多关注时事,政治敏锐性与把握大局的能力有待加强。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_____同志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段时期内,_____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继续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超越自我,在学习与生活中,全面学习平衡提高,继续发扬自身的优点,团结同志,共同进步,希望能持之以恒,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多做自我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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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预备党员考察期意见

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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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该同志时刻关注时事,学习会议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深受大家喜爱的一名同志。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经考察,XXX同志在预备期内能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几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时刻留意时事新闻,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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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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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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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支部考察记录

全文共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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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培养考察党支部同意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考察意见。程东亚同志能继续努力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素养,说明该同志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建议确定为发展对象。

经过培养考察,党支部同意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考察意见。程东亚同志能继续深入学习《党章》,提高驾驭岗位工作的能力,说明该同志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建议确定为发展对象。

经过培养考察,党支部同意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考察意见。程东亚同志能继续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说明该同志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建议确定为发展对象。

经过培养考察,党支部同意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考察意见。程东亚同志能继续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更大的进步,说明该同志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建议确定为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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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美丽乡村考察观后感

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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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期间,中央文明办举办全国文明村镇“爱我国家 圆梦中华”主题文艺展演。整个演出设计成四个篇章,将端午节庆氛围、地方文化特色、文明村镇建设与“爱我国家,圆梦中华”的主题有机结合。关防乡党委政府组织辖区内文明单位收看了电视直播,广大干部群众反响强烈。

在端午节发源地---湖南省汨罗市,节目展示了各地端午特色文化,深度挖掘了中华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传承爱国主义精神。节目《楚风》,通过舞蹈与诗词朗诵的形式再现了屈原的一腔爱国热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建设美丽乡村就需要屈原这种求索精神。

四川北川,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通过“四好村”创建工作带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北川凝聚大爱力量展示了新的风貌。安吉,浙江北部的一个生态县城,领衔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积极拓展农村文明乡镇、文明村、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文明庭院创建,依托美丽乡村建设,不断美化人居环境。如宁波按照“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的要求,打造“三美乡村”;温州深入开展“环境美、风尚美、人文美、秩序美、创业美”的“五美乡村”建设,培育了一批美丽乡村品牌。同时突出以移风易俗为重点开展乡风评议活动,组织群众评议文明乡风和不良风气,引导农民群众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讲法治,广泛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树立文明新风尚。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农村环境面貌进一步改观,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乡风文明得到大力弘扬。

从上述两个地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学到许多经验:一是要紧密依靠群众。群众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主体,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的缔造者和享受者,依靠群众,创建工作接地气了才能凝聚力量,提升群众的精神文明水平,服务精神文明创建;二是要整体布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三五天就能创建出成果,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通力协作,集体发力、持续坚持才能出成绩;三是要突出地方特色。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的内涵,突出地方的创建特色,在能在全国2473个文明村镇中做出自己的特色,起到示范带领作用。

我乡在今后的精神文明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培育新型农民、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努力使乡风民风美起来。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村庄布局、村落规划和民居设计水平,整治脏乱差、建设洁齐美,努力使农村人居环境美起来。要大力推动农村文化繁荣发展,加快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保护好农耕文明、乡土文化,努力使农民文化生活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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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预备党员考察意见

全文共 10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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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于XX年X月X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经考察,该同志在预备期内,在思想上、工作上,都能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执行党组织的决议。

思想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同志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以来,思想上积极上进,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谦虚谨慎,敬业爱岗;认真学习革命理论和党的知识,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求得党组织的帮助指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踏实肯干,敬业精神比较强。同志多年来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踏踏实实。特别是在(工作内容)工作上,面对综合性事务多、工作任务量大等情况,牺牲大量休息时间,主动加班加点,按时完成了分管工作任务。特别今年是本单位担任工作期间,在人员减少,多数时间是一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勇挑重担,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带病坚持工作,研究制定方案,顺利完成了工作。

钻研政策,熟悉(工作性质,比如:财政等)业务。同志工作年来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在我单位改革工作期间,该同志认真研究管理政策,针对我单位实际,提出了既遵循当时的(工作性质,比如:财政等)管理制度、管理政策,又符合管理改革要求的的建议。设计了制度或意见,为实现统筹管理奠定了基础。为了提高(工作性质,比如:财政等)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本单位其他同志一起及时提出的建议,实现了。在本单位改革试点工作中,该同志认真研究分析(国家部门)改革部署,起草了我单位试点工作方案,有利地促进了本单位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同志作风扎实,为人正派,讲团结,顾大局,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先后次向党支部作了书面思想汇报,在XX年度支部开展的“民评”活动中,能自觉对照党员标准,正确认识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自觉遵守廉政公约和规章制度。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在工作中,该同志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组织好本科室工作。在他的带领下XX科室一年来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XX年度先进集体,本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鉴于XXX同志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支委会认为,该同志已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希望该同志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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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发展对象考察情况

全文共 1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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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光荣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这充分显示了其在本阶段在思想认识与实践基础上的进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

xxx同志自进入入党培养考察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四中全会精神,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习生活中,张三同志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处世得当,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学习态度端正,该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入党动机端正。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xxx同志在各方面都有较大的进步,思想上,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对社台发展中重大现实问题的认识,从思想理论方面真正自觉拥护共产党的大政方针和路线政策,进一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的理想信念,自觉进行恩想修养,在端正自身入党动机的同时,还努力向周围同事和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村立起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奉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助 人,在工作中刻苦攻关,有明确的目标,在群众中村立了良好的榜样。

这段时间以来, xxx同志在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通过党章的学习,特别是经过党校学习培训,大大加深了对党的认识,政治理论水平有较大提高,努力的方向也更加明确。能按照党组织要求及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平时积极为同学服务,在班级中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热爱生活。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工作上仍然保持积极主动,并参加班级的各项活动组织,受到同学和老师的好评。有同学反映他在学习上与以前相比努力了许多。并已认识到:自己与学习成绩优秀同学相比,还有不少缺陷,学习上还须更刻苦,学习目标更明确,动力更充足。希望该同学能够继续保持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

通过一年多的培养考察,xxx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继续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超越自我,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重视党的知识与理论的学习,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上一直积极主动,与同学和谐相处,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较好的口碑。在学习与生活中,全面学习平衡提高,继续发扬自身的优点,团结同志,共同进步,希望能持之以恒,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多做自我剖析。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政历及现实表现清楚,没发现任何问题,团组织推荐和群众座谈会意见反映良好,基本具备共产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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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预备转正支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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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自20xx年4月6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在预备期内,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

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已经基本符合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预备期党支部考察意见建筑工程。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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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机关干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1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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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局党组的安排,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率市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对**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同志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进行考察,考察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四川省三台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6年6月至1990年2月,在**县东河电站工作;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1993年1月至2001年4月,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1997年1月至2001年4月期间,担任**县质检所副所长、所长;2001年4月至2005年5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2005年5月至2008年 4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工会主席;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法制科副科长;2011年8月至今,在**质监局工作,担任**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德能情况

(一)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主持**局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局党组的各项决定,政治立场坚定,有很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她主持工作期间,一是能站在全局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她将**局工作情况制成表格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争取他们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仅半年时间就争取到省、市、区等各项资金54万元,打开了**局工作新局面;二是能围绕区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支持**产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品牌战略优势,将**生猪、紫云猕猴桃列为“四川省名牌”精心培育,将**猕猴桃列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进行争创,还将**韭黄列为**首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并组织紫云猕猴桃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与陕西省政府在第十八届杨凌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期间共同举办首届全国农业标准化成果展,使**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跃上新台阶。三是大胆创新机制,服务园区建设。对入住园区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挂联帮助制度、绿色通道制度,提出了派出人员进驻园区服务的设想,促进**食品工业园区发展。

(三)关心职工,工作作风踏实。她关爱职工,组织开展的“我为质监献计献策”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省局主要领导的肯定。为职工办实事,挤出资金解决了职工午饭难和午休难两大困难,使**局职工更加团结。工作作风踏实,经常带队开展食品、特种设备、建材安全专项检查。深入食品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特别是在迎接省局检查的准备工作中,她带头加班熬夜,总是最后一个离开**,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廉政情况

她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以政治坚定立德、以廉洁从政立身,以爱民为民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在个人品质上,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以权谋私;在工作作风上,讲究民主,善于调查研究,能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廉洁自律上,坚持用《廉洁准则》规范自身行为,在出差、接待、交往等方面,不搞特殊化,反对铺张浪费。不利用职权谋私利、办私事,不在工作中贪便宜、要好处,没有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和礼品。能严格管好身边的配偶、子女,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在她工作的半年时间里,**局局工作管理有序、成效显着。2010年,**质监局被区政府表彰为**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业经济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被四川省 “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授予四川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被市局党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 荣誉称号,她本人被评为**市质监局先进个人。

四、考评情况

经过民主测评,其结果如下:参加测评12人,发测评表12份,收回12份,有效票 份,在推荐意见中,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票。

经与**局工作人员座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领导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该同志完全能够胜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希望**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为**质监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五、考察组意见

考察组一致认为:**同志工作成绩突出,品行兼优,符合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条件。考察组建议,**同志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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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林志梅代表:为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

全文共 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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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要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三个坚持”让我印象深刻,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排查案件办理中的问题,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将规范司法的意识渗透到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二是坚持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办案依据、案件流程和处理结果,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和答复,倒逼司法办案的规范;三是坚持强化外部监督,认真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的监督,提高检察环节办案的公正、透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作为一个“老预防人”,我关注的重点仍然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去年组织和参加的几次职务犯罪案件剖析会,进一步促使我思考和探索如何构建公职人员不敢、不能、不愿腐败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红线”。当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不仅关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也关注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养老等问题。今年,我将关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走上老百姓餐桌“最后一公里”的落实情况;注意倾听基层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休息权、健康权的保障情况,并呼吁工会等相关部门在防止职工超时限加班、休假困难、休息时间不能保证等问题上出台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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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介绍人考核意见考察

全文共 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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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介绍人意见)

×××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1997年×××工作时,就曾被列为发展对象。调入我单位后,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已。

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襟怀坦白,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

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介绍×××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介绍人意见)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同志对党有明确的认识,坚信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一定能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已,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前一时期的工作调动和分房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水平,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他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不够过细。总的来说,我认为……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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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培养考察人转正意见

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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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校期间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纲党章,按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被吸收为积极分子后,更加勤奋努力,不断学习,积极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成绩显著,经培养考察,该同志已基本达到了入党的条件,我愿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认真的学习,任劳任怨的工作,并积极配合老师搞好班级活动,团结同学,思想进步,积极学习党的“xx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决议,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考察认为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望今后不断努力,争当先进!

**同志思想品质好,觉悟高,能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刻苦努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各方面都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经考察,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学习刻苦努力,工作一丝不苟,思想积极上进,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向组织靠拢,经考察,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标准,同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望今后更加努力,争取更大进步。

***同志学习认真踏实,学习成绩突出,政治思想表现良好,热爱集体,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经培养考察,该同志已基本达到了入党的条件,我愿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思想积极上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等各方面情况,学习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尽职尽责。经培养考察,该同志已基本达到了入党得条件,我愿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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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预备党员考察情况

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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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自进入入党培养考察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四中全会精神,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该同志在班级担任 职务,工作认真负责在各项活动中起良好的带头作用,在学习生活中 同志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处世得当,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学习态度端正,该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入党动机端正。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第二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在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学习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助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刻苦努力,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是,还应该看到 同志在自身性格的历练方面应多多加强,待人接物应更加热情开朗,做事也应更加大胆泼辣,争取自身的全面突破

第三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这段时间内 同志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热爱生活,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在今后的学习当中,应注意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多关注时事,政治敏锐性与把握大局的能力有待加强同志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继续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超越自我,在学习与生活中,全面学习平衡提高,继续发扬自身的优点,团结同志,共同进步,希望能持之以恒,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多做自我剖析。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政历及现实表现清楚,没发现任何问题,团组织推荐和群众座谈会意见反映良好,基本具备共产党员标准。

第四阶段:

长期以来,该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性质、宗旨,衷心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业务文化知识,学习刻苦努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该同志一直以来,认真学习党的知识,关心国家大事,通过学习,该同志进一步端正了入党动机,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努力争取在思想上入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重大的思想政治斗争中,都能够向党组织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想和信念。工作中,他严格要求自己,踏实肯干,担任教导主任,认真负责,工作任劳任怨,服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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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商务考察邀请函模板

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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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Mr/Ms,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informing us of Mr. Greensvisit during June 2-7. Unfortunately, Mr. Edwards, ourmanager, is now in Cairo and will not be back until thesecond half of June. He would, however, be pleased tosee Mr. Green any time after his return.We look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Yours faithfully

尊敬的先生/小姐,

谢谢来函告知我方六月2-7日格林先生的来访。不巧,我们的总经理艾得华先生现正在巴黎,到六月中旬才能回来。但他回 来后愿意在任何时间会见格林先生。

希望收到您的来信。

您诚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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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怎么写好积极分子考察意见?

全文共 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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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为积极分子当时的主要表现。当申请入党人经支委会研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根据其当时的表现,概括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优缺点。

(2)“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意见”。由培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填写对积极分子半年来的情况进行考察的结论。培养人的考察意见,应尽可能客观、准确,以写实的方法填写。

(3)接受培训和吸收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由党支部逐项记录党组织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

(4)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和培训情况。由党支部记载经党小组和党支部讨论积极分子具备条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理由及考察认定的意见以及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培训的情况和其参加培训考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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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美丽乡村考察观后感

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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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至25日,市规划局派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对芗城、龙文两区,以及云霄、东山、诏安、南靖、平和县所辖14个镇(高新区)14个行政村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实地了解、与村两委、村民交谈、阅览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图文资料、听取镇区工作情况汇报等,以点带面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村庄规划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的调研,有较深刻的感受。

自2014年1月以来,全省开展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 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提出“一年全面深化”、“三年明显改观”、“五年整体提升”目标。我市依照省市统一部署,以村庄规划为引领,按照“布局美、环境美、建筑美、生活美”的四美要求,在村落保全前提下,围绕“整治裸房、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道硬化、村庄绿化”五项重点任务,以“三整治、三提升”为建设标准,分类开展美丽乡村整治、创建。

根据2016年各县(市、区)汇总的数据:在规划方面:漳州市1664个行政村,总计已有1569个进行了村庄规划编制(含已编制,未审批),村庄规划在美丽乡村整治、创建中引领作用得到显著增强。以下采用一组收集到的实地照片,从一侧面来展示我市美丽乡村整治、创建成效,管窥乡村建设生活巨变。

南靖龙山镇坪铺村,家园清洁,环境整治,村道旁绿化美化,这就是美丽乡村规划建设一种朴实的典范体现。

南靖龙山镇坪铺村崇兴楼,沧桑古朴建筑配搭新绿容颜—太极。

诏安四都镇西梧村新建村民小区即将竣工,福哉!美哉!

诏安四都镇西梧村,富裕有了新追求。出台村规民约《西梧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提出“注重特色,建设项目体现村庄个性魅力,形成不同的风格和特色”。村里统一推行住宅“平改坡”建设(改造)。

梅州乡梅山村村道旁小绿地,即为村民开辟休憩场所,亦不忘推崇本村先贤传承美德教育

梅州乡梅山村,村中没落的老宅现在一时无法进行修缮,那就“扫清楚、拆清楚、摆清楚”,种上绿植,围成绿地,扫除“四害”,尽显沧桑本色,这不能不说也是村庄古韵之美吗?

东山杏陈镇前何村思源居,咱们谷文昌书记曾工作居住过的地方。村里已把它辟为乡村红色旅游心驶人往的景点。

东山杏陈镇前何村源泉井,当年谷文昌书记带领村民开挖耕井抗旱的,现在村里已把它辟为乡村红色旅游景点之一。

霄莆美镇莆下村的蓝球、健身运动场,村民们也有运动健身的好去处。

云霄莆美镇莆下村村民每户门外都有1、2个垃圾桶,村里已实施多年垃圾统一收集卫生保洁处理,村里干净、整洁多了!

云霄莆美镇莆下村中,村民们已使用多年的水冲型公共厕所。如果不说,您能想象它在农村中已不是“稀罕物”了!

云霄莆美镇莆下村整治后村道旁空杂地成为了小绿地,起到绿化、美化的效果。

郭坑镇洛滨村注重村容风貌,采用当地乡土村料竹子,进行特色路边公交亭搭建。

郭坑镇洛滨村采用当地乡土村料竹子,对榕树小憇广场配套搭建绿篱,应景生态。

郭坑镇洛滨村村道干净,两侧旧房裸房统一整治粉刷并进行个性化绘画彩饰,行走舒心、环境美化。

郭坑镇洛滨村采用当地乡土村料竹子,对村庙小埕进行绿篱,生态维护绿化。

郭坑镇洛滨村对有传承历史的宋井,清除周边杂草,挂上标志,加予保护。

郭坑镇洛滨村内禁止养猪后被整治的猪舍,户主进行种植,改造它用。

下高坑村村道宽敞干净,两侧旧房裸房统一粉刷整治,有回到家的温馨。

石亭镇下高坑村内为村民们建造的小公园,散步、休憩等,村内就能享!

石亭镇下高坑村筹建的体育运动设施,强身健体大家来!

下高坑村老人、孩童们纳凉、休憩和玩乐处,我们村里也能同城里比一比!

石亭镇下高坑村教育宣传栏,这是咱村文化、法制等有力的宣传阵地。

下高坑村筹建中的MA515一体化村污水处理设施,努力让污水外流在此止步!

浦南镇渡东村注重村庄绿化与整洁,村小广场旁侧绿植茂盛。

浦南镇渡东村村道旁一村民户,绿植成荫下,休闲小鸡,花香四溢,谁不爱此田园之家?

城市里配置垃圾箱已累见不鲜。可走在浦南镇渡东村东西南北中都能见到整洁村道和它!那就是一种鲜见的村民们追求卫生文明的进步。

平和县霞寨镇高寨村蜜柚观光乡村旅游,打造一村一业。

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村道边水沟水流干净,无黑臭水质现象。

东山西埔镇石埔村利用旧村部改成了明亮、宽敞的卫生室;当做村务阳光厅,有了宣传展示本村风采的阵地。

一些村“有新房,无新村”的现象,尚未能彻底解决。

一些村“有新房,无新村”的现象,尚未能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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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支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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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同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2、XX同志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比较快,学习成绩提高较大,更多的参与到公益活动,乐于帮助同学,望进一步努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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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支部考察情况及意见

全文共 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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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志自入党半年以来,能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工作积极主动,能认真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为人正直,有坚固的群众基础。各方向都表现良好,希望黄世和同志能继续努力,在群众中起到更大的模范带头作用,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_____同志自入党一年以来,能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党有正确的认识,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决心。平时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勤奋努力,有较强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学习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在群众中起到了较大的带头作用。但仍需看到_____同志还存在思考事情不够成熟的不足,希望今后能加以改进,争取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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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预备党员考察情况

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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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培养考察意见:

同志自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接受党组织的培养与考察,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但还应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与同学的沟通交流还应加强。今后应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改正不足,争取进步。

第二次培养考察意见:

经过这一时期的培养与考察,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入党动机进一步明确。学习一直很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但理论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后还应积极努力,进一步完善自己。

第三次培养考察意见:

经过这一时期的培养与考察,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入党动机进一步明确。工作踏实、勤奋、认真,听从领导安排,服务意识强,能够很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下一步还需继续加强理论学习,希望今后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次培养考察意见:

同志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特别是经过党的理论学习,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希今后再接再厉,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培养人意见

同志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在学习上,刻苦努力,乐于好学;生活上,勤俭节约;工作上,尽职尽责;思想端正。总之,在各方面表现优秀,符合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标准。

支部决议

关于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经XXX年XXX月XXX日松林村党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同志自2008年12月31日入党以来,能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内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工作积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注意在工作中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同志具备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本支部共有党员XXX名,都有表决权,全部到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XXX同志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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