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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经典20篇)

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应该怎么写?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或连续剧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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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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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考核意见考察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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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_____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_____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_____同志在思想上能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为人正派,对党忠诚老实。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_____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_____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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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启事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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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宣传报道,讲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故事,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办公厅新闻办、戒毒局、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决定联合开展“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活动。

征文对象: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广大干警职工,参与戒毒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征文内容、时间和形式:主要反映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教育戒治工作中,不断探索科学化、规范化开展戒毒工作方式方法的感人事迹;戒毒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如何支持、参与、宣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经验、体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戒治过程中的励志戒毒、配合戒毒,戒毒成效显著,回归社会后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戒毒故事等。征文活动自2017年6月20日左右开始,11月上旬结束。征文以短文为宜,每篇字数800字左右,不超过1500字。

征文载体:在《法制日报》三版开设“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专栏,同时在司法部微博、微信、法制网等开设相关专栏,选登征文。

征文成果的运用:征文活动结束后,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征文奖100篇。对获一、二、三等奖征文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征文奖发证书,并结集出版。

征文报送方式及联系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或邮寄光盘。联系人:贺峥、赵晓曦;联系电话:010-62056737、18610451731、18600408271;传真电话:010-82081986;电子信箱:zgjdxh@163.com(发送邮件请注明“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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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代表候选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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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XX,男,XX族,19XX年X月出生,19XX年1月入党,XX镇XX村党总支书记。

二、主要德才表现

1.政治坚定,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毕跃光同志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理论修养,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2.工作能力强。该同志担任村领导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工作中注重榜样示范,以身作则,注重民意,关注民生,对上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下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一方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

3.工作态度认真。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进取,勤政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同事,作风端正,耐心细致,工

作严谨,踏踏实实,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工作上扎实苦干,是一名群众信赖的好干部。

三、主要不足

加强学习。

四、推荐提名及考察情况

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XX镇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进行了XX镇党委出席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提名推荐,在推荐中,共有XX个党组织(或党员)参加推荐,其中推荐他为县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有XX票,排序第XX。

X月X日,我们组织考察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XXX同志进行了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了XXX同志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在考察中,分别找了有关干部职工X名进行谈话了解,均对其德才表现进行了肯定,并提出了主要不足及希望建议。

根据考察情况,经XX镇党委讨论决定,拟推荐该同志作为XX镇出席县第XX次党代表大会代表。

XX镇党委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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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

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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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平时能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经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群众一致反映该同志在广大教师中起到了骨干带头作用。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能够把党性锻炼和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能够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备了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标准和条件。根据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一致同意接收XXX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特此报告,请批示。

第一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自进入入党培养考察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院发展观,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该同志在担任××工作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在各项活动中起良好的带头作用,在学习生活中×××同志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志,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态度端正,该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入党动机端正。

第二阶段考察意见

×××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这段时间来×××同志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事,热爱生活,在群众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表现积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政历及现实表现清楚,没发现任何问题,群众反映良好,基本具备共产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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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乡镇党代表候选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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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男,汉族,1955年9月出生,武胜县白坪乡人,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至今担任庙坝村村主任,初中文化程度。

李xx同志能积极发挥共产党先锋模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领村两委一班人,使全村经济快速发展。个人具有较强的农村实际工作能力,凝聚了村两委的战斗力,经常深入到群众中调查研究,能够从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抓起,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稳定大局。该同志廉洁自律情况良好,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高质量、高标准、尽职尽责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日常生活中,该同志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团结同事,热心帮助他人,注意宣传党的思想、理论以及方针路线,坚持正确的原则与立场,敢于对一些消极思想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在领导、同事、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考察意见:经考察,推荐该同志为党代表初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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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推优半年考察情况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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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总体要求。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用先进的理论加强思想武装,是共产党人始终保持先进性,并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先决条件。本文来源邓小平理论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最新理论成果实现思想武装。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影响、带动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战胜困难,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强化宗旨意识,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无私奉献是共产党人的本色。共产党员要自觉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既要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又要有无私奉献精神;既要带头合法致富,又要关心和帮助其他群众共同致富;既要千方百计带领群众发展本地经济,又要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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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机关干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1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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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局党组的安排,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率市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对**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同志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进行考察,考察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四川省三台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6年6月至1990年2月,在**县东河电站工作;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1993年1月至2001年4月,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1997年1月至2001年4月期间,担任**县质检所副所长、所长;2001年4月至2005年5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2005年5月至2008年 4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工会主席;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在**质监局工作,担任法制科副科长;2011年8月至今,在**质监局工作,担任**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德能情况

(一)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主持**局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局党组的各项决定,政治立场坚定,有很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她主持工作期间,一是能站在全局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她将**局工作情况制成表格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争取他们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仅半年时间就争取到省、市、区等各项资金54万元,打开了**局工作新局面;二是能围绕区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支持**产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品牌战略优势,将**生猪、紫云猕猴桃列为“四川省名牌”精心培育,将**猕猴桃列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进行争创,还将**韭黄列为**首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并组织紫云猕猴桃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与陕西省政府在第十八届杨凌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期间共同举办首届全国农业标准化成果展,使**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跃上新台阶。三是大胆创新机制,服务园区建设。对入住园区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挂联帮助制度、绿色通道制度,提出了派出人员进驻园区服务的设想,促进**食品工业园区发展。

(三)关心职工,工作作风踏实。她关爱职工,组织开展的“我为质监献计献策”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省局主要领导的肯定。为职工办实事,挤出资金解决了职工午饭难和午休难两大困难,使**局职工更加团结。工作作风踏实,经常带队开展食品、特种设备、建材安全专项检查。深入食品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特别是在迎接省局检查的准备工作中,她带头加班熬夜,总是最后一个离开**,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廉政情况

她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以政治坚定立德、以廉洁从政立身,以爱民为民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在个人品质上,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以权谋私;在工作作风上,讲究民主,善于调查研究,能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廉洁自律上,坚持用《廉洁准则》规范自身行为,在出差、接待、交往等方面,不搞特殊化,反对铺张浪费。不利用职权谋私利、办私事,不在工作中贪便宜、要好处,没有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和礼品。能严格管好身边的配偶、子女,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在她工作的半年时间里,**局局工作管理有序、成效显着。2010年,**质监局被区政府表彰为**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业经济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被四川省 “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授予四川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被市局党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 荣誉称号,她本人被评为**市质监局先进个人。

四、考评情况

经过民主测评,其结果如下:参加测评12人,发测评表12份,收回12份,有效票 份,在推荐意见中,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票。

经与**局工作人员座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领导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该同志完全能够胜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希望**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为**质监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五、考察组意见

考察组一致认为:**同志工作成绩突出,品行兼优,符合拟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条件。考察组建议,**同志任**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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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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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春,到了到了万物复苏的时候。常言道:“一年之计在于春”,正值花季的少年们是否都开始了新的理想?每个人都有一个大国梦,而每个人的大国梦,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梦。

近年来,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法治社会。这要求人们要知法、守法、用法。但身边总有无知的人,就像……厦门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创生就是“共享”二字所引申出的产物,二八共享单车占为己有,肆意破坏,那“共享”的意义何在?生活中,就能看见无数“惨遭蹂躏”的单车。有的爬上了树,有的跳进了河,有的断条链子,有的少个车轮……总之“险象环生”,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意义实在知道的太少。

随意上网搜索有关共享单车的实,还真不少。在浙江,有人因为把单车扔进河中,而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罚款的;在重庆,又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而被行政拘留五天了的……

类似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数不胜数。可类似的现象却还屡屡发生,这不禁让人疑惑:这是素质的问题,还是无知的“黑锅”?答案也许不唯一,有人知法犯法,知道破坏和占有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却仍然去做。为什么?因为无人制止,便抱着试一试的心里去做了。这才是实现发着实惠最重要的一点,互相约制,自我克制,才能构建理想社会。

所以,行动起来,为了每个人心中的大国梦,为了那抹中国红,为了向世界证明:我们的目标,远不止是星辰大海!

[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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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干部提拔考察意见

全文共 11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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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男,汉族,山东桓台县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个性特点:该同志出生在农村家庭,成长在比较艰苦的环境,受过较高程度的教育,因此作风比较朴实,生活简朴,为人诚恳,谦虚谨慎,待人真诚。政治理论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工作比较务实,注重实效,在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亲和力。

优点:

1、注重学习,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强。该同志平时注重学习,能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信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工作中体现出了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无论是在保障部还是到xx工作,都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积极支持和配合主要领导的工作,遇事坚持集体讨论,全力维护班子团结和队伍稳定。能经常深入到和基层群众中间,认真倾听意见,热心为基层办实事,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

2、协调能力强,进入角色快。该同志善于在工作中学习和提高业务本领,对公安后勤保障、思想政治工作比较熟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任警务保障部副主任期间,积极作为,迎难而上,协调整合工作力量,顺利完成机关小区住房分配、房产证办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制定、装备调剂供应、机关办公环境改善等工作任务。任职以来,根据分工很快进入角色,深入基层调研,严格队伍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队伍纪律严明,办公秩序井然。着手研究制定从优待警具体措施得到了的充分肯定。

3、作风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坦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较好。该同志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思想作风,平易近人,对人尊重,正直正派,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人品和德性受到的普遍赞誉。能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克服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讲操守、重品行,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各项措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工作往来坚持从廉从简,不谋私利,反对奢靡,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的良好形象。

不足:

在形式主义方面:一是学习抓得不够紧,没有真正潜心研究,学习效果不够理想。二是存在会议活动过多的问题,对工作的实际效果考虑得不够。三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深入。

在官僚主义方面:一是在具体工作中,有时存在松懈思想,如懒惰现象。二是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主要靠听汇报和抽查,对基层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了解得不够全面及时,关心帮助不够。三是在积极主动服务群众方面离党委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享乐主义方面: 一是改革创新精神不够,争创一流的劲头不足。二是在思想上放松了对享乐主义的警惕,重俭仆、求实效、过紧日子的意识有所淡化,抵制享乐主义的自觉性下降。

在奢靡之风方面:一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有所削弱。二是在公务接待方面有时存在超规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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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预备党员考察情况

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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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培养考察意见:

同志自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接受党组织的培养与考察,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但还应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与同学的沟通交流还应加强。今后应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改正不足,争取进步。

第二次培养考察意见:

经过这一时期的培养与考察,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入党动机进一步明确。学习一直很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但理论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后还应积极努力,进一步完善自己。

第三次培养考察意见:

经过这一时期的培养与考察,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入党动机进一步明确。工作踏实、勤奋、认真,听从领导安排,服务意识强,能够很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下一步还需继续加强理论学习,希望今后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次培养考察意见:

同志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特别是经过党的理论学习,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希今后再接再厉,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培养人意见

同志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在学习上,刻苦努力,乐于好学;生活上,勤俭节约;工作上,尽职尽责;思想端正。总之,在各方面表现优秀,符合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标准。

支部决议

关于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经XXX年XXX月XXX日松林村党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同志自2008年12月31日入党以来,能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内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工作积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注意在工作中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同志具备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本支部共有党员XXX名,都有表决权,全部到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XXX同志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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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家长参观考察邀请函模板

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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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开展幼小衔接工作,让孩子和家长更了解小学的学习和生活,我园定于3月28日(星期一)上午组织全体大班级孩子和家长到前进路小学进行参观活动。

集中时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8:00时

集中地点:前进路小学门口右边大堂(排好8路纵队)

活动流程:

1、家长和孩子观摩小学升旗仪式;

2、孩子分组跟老师到各个班上听课;全体家长到5楼阶梯室听讲座。(内容:介绍学校情况、孩子如何顺利过渡到小学、如何做一年级的家长。)

3、家长听完讲座后自行离开,孩子分班进行少先队队课。

4、老师带领孩子合影后离开小学回幼儿园。

温馨提示:

1、家长和孩子在家吃过早餐再到小学;

2、孩子当天穿灰色的园服;

3、书包不要放过多东西,一定要带一小瓶水、两条毛巾;

4家长自愿参加,每个孩子只能邀请一个家长,如实在抽不出参观时间,也要把孩子带到小学交给老师;

5、请各位家长准时带孩子到达集中,参观期间把手机调为振动,听从老师安排,不要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学生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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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积极分子支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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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XXX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介绍XXX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XXX同志对党有明确的认识,坚信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一定能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已,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他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不够过细。总的来说,我认为XXX同志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作XXX同志的入党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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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组织对个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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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进一步锻炼,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其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责任性强,乐于助人。注意团结同志,生活作风端正。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同意╳╳党支部对╳╳同志的政审意见,经审查,该同志的入党材料齐备,入党程序规范,基本符合入党条件。(落款时间为支部大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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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大学生预备党员考察意见

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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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考察意见怎么写?下面是由语文迷网为大家整理的考察意见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1、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该同志时刻关注时事,学习会议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深受大家喜爱的一名同志。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2、经考察,XXX同志在预备期内能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几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时刻留意时事新闻,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3、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都有较大提高。该同志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乐于助人,乐观向上。该同志群众基础好,团结同学,尊重师长,生活作风端正。

经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4、XXX同志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进一步锻炼,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其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责任性强,乐于助人。注意团结同志,生活作风端正。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5、XXX同志在预备期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在思想上,能关注国内外时事,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在组织上,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在学习中,目标明确,刻苦努力。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虚心接受批评。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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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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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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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党代表候选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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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xxx,性别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1986年2月入党,现任新发村党总支书记。

二、主要德才表现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2.工作能力强。工作中注重以身作则,注重民意,关注民生,对上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上扎实苦干,是一名群众信赖的党员干部。

三、推荐提名及考察情况

2016年3月2日,经党员和群众推荐,孙伟杰为我村出席镇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3月7日,我们组织考察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孙伟杰同志进行了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了孙伟杰同志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在考察中,分别找了有关党员群众12名进行谈话了解,均对其德才表现进行了肯定,并提出了主要不足及希望建议。

根据考察情况,经镇党委讨论决定,推荐该同志为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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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预备党员考察期意见

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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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该同志时刻关注时事,学习会议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深受大家喜爱的一名同志。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经考察,XXX同志在预备期内能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几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时刻留意时事新闻,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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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借考察公款旅游检讨书

全文共 1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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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民百姓,我们只能管好自己,对大局却无能为力,而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切身的利益,不免心中黯然神伤、倍感不安和焦虑。借此机会,说上几句想说的话,不管是声大还是音小,不管是动听还是刺耳,姑且算是对单位尽到的一份责任吧! 首先我想说点儿发挥警示教育的案例,现将查处的11起典型案件如下:

1、杭州淳安县卫生局副局长王雪峙为儿子大办婚宴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办事处主任曹晋民公务用餐饮酒问题。

3、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凰桥村支部书记任巧娒组织人员赴京公款旅游问题。

4、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办主任、招商局局长沈卫星,经济发展办主任、工业园区办副主任徐宁峰等人公款旅游问题。

5、嘉兴桐乡市崇福镇芝村村村委会副主任盛金春等人公款旅游问题。

6、绍兴市柯桥区(原绍兴县)台办主任李放鸣公款宴请及公款购买赠送购物卡问题。

7、金华磐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科长陈念华、保化科科长朱剑辉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

8、衢州常山县职业中专校长符水禄、工会主席余文祥违规发放月饼问题。

9、舟山市普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郭春穗收受礼卡及参与由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旅游活动的问题。

10、台州仙居县民政局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问题。

11、丽水缙云县新碧街道宅基村党支部副书记刘启均等人公款旅游问题。

上述11起典型案件,有的借婚嫁收取礼金,有的收送礼券礼卡,有的公款吃喝,有的公款旅游,有的用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及月饼,有的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有的参与由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旅游活动,均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对这些案件予以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制度本身是不成问题的,可为什么我们有章不循,有规不行呢?完备的规章制度只是为防止违规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要想规章制度真正发挥其功能,在现行的体制下,公务员之间相互监督机制是不现实的。关键要看管理层是否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是否真抓实干。还是“出了事就发烧,完了事就拉倒”,只做表面文章,使内控管理流于形式。我们的政府不缺乏制度,也不缺乏管理机构,我们真正缺少的是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精神和作风,缺少的是对银行高度负责的责任心。

其次说点儿“人”的事儿。就像门锁挡君子档不住窃贼一样,规章制度再好“人”不执行也是没用的。我们的公务员无论是为官的还是为民的,从自身的角度讲,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都是没做好“人”,说白了,就是自身的头脑出了问题。在政府工作,天天支配人,如果滋生贪心,膨胀私欲,稍有可乘之机,难免不下水。另外,一个人的品德习性不好也会走下道,“吃喝嫖赌吸”,过分追求奢华的生活,总有缺钱的时候,没钱时就不好办了。

如平时多学习学习,明白的道理多了,法制观念就增强了,人的胆儿也就小了。再就是没事时多反思反思,是非观念正确了,人的心态慢慢就平和了,遵章守纪也就

顺理成章了。我们普通百姓虽然只能管好自己,但这也很重要,如果人人都能做到这一点,就不用担心案件了。要记装愚昧的人‘胆大’,智慧的人‘胆携”。还是最一个聪明、智慧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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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选调生考察意见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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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该同志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和增强党性的过程。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标准,认真进行了个人党性分析,对存在问题查找准确,原因分析深刻,整改措施具体。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在工作中起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存在不足和问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强烈;工作上不够大胆;争先创优、敢为人先的精神不够。

建议: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以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潜能,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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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杰出青年考察推荐意见

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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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团委:

xx,男,现年28岁,中共党员,毕业于xx医科大学,本科在职正读硕士研究生,现在xx县第一医院外三科工作,主治医师,外三科副主任,医院十佳医生,优秀共产党员,XX年曾荣获县人事局、团县委授于“新长征青年突击手”称号。

该同志自毕业参加工作以来,高举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廉洁行医,对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负责任,弘扬白求恩精神,他心系病人,关爱生命的高尚精神,始终关心病人疾苦,视病人为亲人,兢兢业业,格尽职守的敬业精神,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事业,舍身扑在治病救病人的医疗事业上,尽心尽职诊治每一个病人,对每一例神经外科手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的创新拼搏精神,从不被困难和病痛所吓倒,刻苦钻研业务,以过硬的技术服务于病人,服务于社会的献身精神始终不渝践行一个医生的责任。

该同志未违反计划生育,未参加任何fdxj组织,根据医院团支部的推荐,经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一致同意推荐候林同志为xx县十杰青年,特此报告。

县第一医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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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处级干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1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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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1979年2月出生,族,省县人,1998年9月参加税务工作,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12月毕业于省委党校函授本科经济管理专业。该同志先后在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工作,XX年6月,任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该同志主要表现是:

一、勤于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理论修养。该同志能以极大的热情和钻劲,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路线,学习与地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知识,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加以应用。今年9月份,该同志为使干部职工顺利通过全州地税系统计算机等级考试,主动与人事股的干部到县e时代电脑培训学校联系全系统干部职工计算机操作培训一事,分机关和基层举办了两期计算机操作培训班。在培训学习期间,她认真听课,做好笔记,按时完成课后上机操作习题,课余能辅导操作基础差的干部职工,为机关和基层干部在学习上做出了表率。税收业务上,她虚心向业务股室的同志学习;领导工作方法上,她虚心向班子成员学习,由于她平时坚持学习,勤于思考,政治理论素质、领导水平和业务水平均得到了提高。

二、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该同志加强党性锻炼,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治立场坚定,凡是州、县局党组作出的决定、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始终旗帜鲜明地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该同志来宣恩后,能克服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做到有事请假,不论是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执行州局下发的“八条禁令”方面,能够以身作则,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为异地交流干部作出了表率。

四、工作上能很快转变角色,适应能力较强。该同志自走上副局长领导岗位后,根据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能很快进入角色,把主要精力放在计算机中心和人事股的工作管理上。在网络管理上,她多次深入到基层分局解决办公自动化、征管软件运用中网络不畅通的问题,还积极配合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等部门实现了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在人事工作管理上,她一是严格要求人事干部做好工资报表的上报,二是抓好全局干部职工的计算机操作培训,三是对全县地税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布情况做到了一清二楚。

五、作风严谨,工作认真,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该同志作为分管计算机中心、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能做到办事不推诿,遇难不回避,身先士卒,能与其他班子成员处理好工作关系,在班子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坚持搞好协作和配合,促进了县局领导班子的团结,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为人谦虚真诚,处事公道正派。该同志心胸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较好的处理领导和同事的关系。今年9月,她代表县局党组专程到湖北民院看望在校参加脱产学习的6名地税干部,使6名干部从内心感受到县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对来县局办事的县直单位的干部、群众以及纳税人,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对干部职工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并主动帮助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能耐心细致地解释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展现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1.2017副科级干部考察意见

2.2017副处级干部考察意见

3.2017处级干部考察意见

4.2017干部考察意见范文

5.2017提拔干部考察意见

6.2017机关干部考察意见

7.2017事业单位干部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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