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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20篇)

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应该怎么写?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或连续剧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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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发展对象考察意见

全文共 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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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自党课结业以来,实际行动中能向党组织靠拢并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经常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注意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积极肯干,比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大家的肯定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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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秋季社会考察活动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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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1月3日,学校组织我们三年级全体师生去黄兴公园和上海博物馆参观、考察

坐上大巴士,同学们个个一脸兴奋。一路上,车厢里欢声笑语,大家可开心了。

上午,我们兴致勃勃地到黄兴公园游玩。黄兴公园是一大片具有自然山水风格的都市休闲绿地,园内有山有水,四周绿树环抱,风景秀丽迷人,最最令人兴奋的是公园里有个儿童游乐场,大家一到那里就两眼放光,精神抖擞,男同学们更是撒开腿满场乱飞。我们去玩了碰碰车、龙舟、海盗船等游乐项目。我特别喜欢坐海盗船,因为它开动起来忽高忽地,来回摆动,而且还有呼呼的风声从耳边飞过,感觉自己真的是在大海上乘风破浪,无比刺激。

从游乐场出来,我们来到黄兴铜像前参观考察。听导游介绍后,我们了解到该铜像是为了纪念辛亥革命的领导人之一黄兴而设立的。黄兴铜像高2.8米,人物双手背后握剑,显示了黄兴这位辛亥革命卓越领导人的形象。他生前曾组织华兴会、创办中国同盟会、指挥武昌保卫战,与孙中山先生共同领导革命活动及亲身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他一身出生入死多回,是推翻清朝统治、开创民国的元勋。

午饭后,我们驱车来到位于人民广场的上海博物馆参观考察。上海博物馆是一座大型的中国古代艺术博物馆。整幢建筑上圆下方,寓意着天圆地方的传统说法,远远望去,就像是一尊中国古代的青铜器。

进入展馆,我们直接到顶层,首先参观“中国历代钱币馆”。听导游介绍,馆中展出的近7000件文物囊括了从新石器时代的天然贝、春秋战国时期的铸币,到元明清钱币等我国历代所有古钱币。别看它们表面粗糙和灰扑扑的样子,它们可全是及其珍贵的宝贝啊。

接着,我们到“中国古代青铜馆”参观。青铜器是古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那里我们看到了用青铜铸就的各种工具、日常生活用具、乐器兵器等等。其中晋侯苏编钟引起了大家的兴趣,它们大小不一,听说敲击钟身能发出动听的声音。可惜我们无法亲身体验,因为它们价值连城,摸不得的。

最后,我们参观了“中国古代雕塑馆”。馆中最多的是佛像,其中隋代佛三尊像非常精巧。该像为四脚长方形底座,上承一佛二菩萨、二供养人、二狮子。它们的表情、姿势、身形优美生动,形象栩栩如生,让我们不禁佩服古代工匠的雕刻手法如此精湛。馆中还有不少金塑像,在顶灯的照射下金光闪闪,晃得我们眼睛都睁不开。

今天我们就参观这几个展馆。

下午两点多,我们坐车回学校。今天,同学们不仅玩得很尽兴,还增长了见识,并了解了我国五千年古文明的发展史,真是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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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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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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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杰出青年考察推荐意见

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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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团委:

xx,男,现年28岁,中共党员,毕业于xx医科大学,本科在职正读硕士研究生,现在xx县第一医院外三科工作,主治医师,外三科副主任,医院十佳医生,优秀共产党员,XX年曾荣获县人事局、团县委授于“新长征青年突击手”称号。

该同志自毕业参加工作以来,高举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廉洁行医,对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负责任,弘扬白求恩精神,他心系病人,关爱生命的高尚精神,始终关心病人疾苦,视病人为亲人,兢兢业业,格尽职守的敬业精神,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事业,舍身扑在治病救病人的医疗事业上,尽心尽职诊治每一个病人,对每一例神经外科手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的创新拼搏精神,从不被困难和病痛所吓倒,刻苦钻研业务,以过硬的技术服务于病人,服务于社会的献身精神始终不渝践行一个医生的责任。

该同志未违反计划生育,未参加任何fdxj组织,根据医院团支部的推荐,经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一致同意推荐候林同志为xx县十杰青年,特此报告。

县第一医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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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代表考察意见

全文共 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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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光荣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这充分显示了其在本阶段在思想认识与实践基础上的进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坚持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同志在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学习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热心助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刻苦努力,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是,还应该看到×××同志在自身性格的历练方面应多多加强,待人接物应更加热情开朗,做事也应更加大胆,争取自身的全面突破。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这段时间内,×××同志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热爱生活,全面学习平衡提高综合全方面,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通过认真考察和全面衡量,我们认为×××同志已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并愿意介绍×××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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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情况

全文共 1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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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同学自从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积极主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一直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充分地体现了其本阶段在思想与实践基础上的进步。

学习上刻苦专研,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各科学习成绩优秀,起到了良好地模范带头作用,并积极主动帮助班里的后进生。

工作上自从担任班级团支书一职以来,为班级大小事务尽心尽责、亲历亲为,兢兢业业。在各项班级事务管理中顾全大局、任劳任怨,树立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得到了老师和同学极大的好评。

生活上作风文明简朴,能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关心、团结同学,主动帮助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并经常组织同学开展志愿活动。有着十分好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现阶段中,该同学无论在学习、工作还是生活上都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培养人:

年月日

第二季度

同学在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第二季度的考察期间,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地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上不断践行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水平有了较大地提高。并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素质。能在学习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超越自我。

在学习上继续保持着不骄不躁的学习态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并大量阅读了关于我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成绩优秀,名列班级前茅。通过自己的努力拼搏,获得了学校“三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在工作上继续发扬自身的优点,保持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于班级事务身先士卒、勇于创新、敢想敢做。时刻不忘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生活上谦虚谨慎,为人大方乐观。课余时间积极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为有需要的同学排忧解难。得到了广大学生的支持与拥护,树立了良好地榜样。

本阶段里,该同学在各方面都不断追求进步,希望能继续保持良好地势头,争取更大的进步。

培养人:

年 月 日

第三季度

同学在第三季度的考察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思想和行动上都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学习上树立的创先锋当先锋的意识。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班里面的同学努力学习。

工作上继续担任班级团支书,有较好奉献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身为团支书她关注时刻广大青年学生的呼声、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丰富团组织生活,同时立足于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竭诚为广大青年学生服务。

生活上作风端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密切联系同学,宣传党的精神和各项方针政策,为广大学生排忧解难,坚决维护班级同学的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气,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她注意培养个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更好的为同学服务的能力。

本季度的考察中,该学生各方面进步很大,望继续努力。

培养人:

年 月 日

第四季度

同学在第四阶段的考察期间没有放松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显著提高。能认真领悟共产主义真谛。用马列主义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将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落实到生活的点滴中。

在四个阶段的考察过程中,该同学学习刻苦,能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知识。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学生中开展工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敢想敢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生活上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学、诚实谦虚。坚持讲实话、办实事、讲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官僚习气。是班集体中的一个标杆,起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同学在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在一年的考察期内,各方面表象优秀,更加坚定了共产主义信仰。入党动机纯洁端正。无任何重大历史政治问题,团组织推荐和群众座谈会反映意见良好。基本符合一名中共党员的要求,建议党组织吸收其为中共党员。

培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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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预备期满综合考察意见

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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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男,20岁,共青团员,zz人,现为zz软件学院软件工程系系2010级4班学生。

zz同志于2010年10月向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根据其表现于 2010年11月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吴波、孙皓亮两同志作其培养联系人。经过1年零1个月考察,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及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zz同志自入校以来,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活中,该同学品行端正,待人热情。群众基础良好。zz同志入校以来,获2010-2011年度zz大学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和山东大学三好学生称号,并且获得2011年zz大学寒假社会实践报告一等奖的荣誉。

zz同志的缺点是,在工作上还不够认真,对待工作还不够细心和耐心,存在一种浮躁心理,急躁心态,急于求成的思想。

经过政治审查,其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历清白,现实表现良好,未参加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软件学院10级学生党支部经讨论认为,zz同学已经具备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基本条件,同意作为近期党员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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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预备转正支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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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自20xx年4月6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在预备期内,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

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已经基本符合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预备期党支部考察意见建筑工程。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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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小组考察意见记录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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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同志自被列为预备党员以来,无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政策,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很好地履行了一个党员的义务。

该同志自被列为发展对象以来,能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政策,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履行好一个党员的义务。

该同志在思想上政治上能够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该同志具有极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集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具有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追求物质享受,注意个人文明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断地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精神追求。作出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该同志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积极提高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能够坚定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一年来,该同志思想表现如何,能积极学习理论,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类;能勤奋刻苦工作,做出了什么什么贡献之类;能严格自我要求,没有出现问题,群众比较满意/得到了领导同事的认可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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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美丽乡村考察观后感

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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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期间,中央文明办举办全国文明村镇“爱我国家 圆梦中华”主题文艺展演。整个演出设计成四个篇章,将端午节庆氛围、地方文化特色、文明村镇建设与“爱我国家,圆梦中华”的主题有机结合。关防乡党委政府组织辖区内文明单位收看了电视直播,广大干部群众反响强烈。

在端午节发源地---湖南省汨罗市,节目展示了各地端午特色文化,深度挖掘了中华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传承爱国主义精神。节目《楚风》,通过舞蹈与诗词朗诵的形式再现了屈原的一腔爱国热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建设美丽乡村就需要屈原这种求索精神。

四川北川,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通过“四好村”创建工作带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北川凝聚大爱力量展示了新的风貌。安吉,浙江北部的一个生态县城,领衔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积极拓展农村文明乡镇、文明村、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文明庭院创建,依托美丽乡村建设,不断美化人居环境。如宁波按照“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的要求,打造“三美乡村”;温州深入开展“环境美、风尚美、人文美、秩序美、创业美”的“五美乡村”建设,培育了一批美丽乡村品牌。同时突出以移风易俗为重点开展乡风评议活动,组织群众评议文明乡风和不良风气,引导农民群众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讲法治,广泛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树立文明新风尚。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农村环境面貌进一步改观,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乡风文明得到大力弘扬。

从上述两个地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学到许多经验:一是要紧密依靠群众。群众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主体,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的缔造者和享受者,依靠群众,创建工作接地气了才能凝聚力量,提升群众的精神文明水平,服务精神文明创建;二是要整体布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三五天就能创建出成果,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通力协作,集体发力、持续坚持才能出成绩;三是要突出地方特色。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的内涵,突出地方的创建特色,在能在全国2473个文明村镇中做出自己的特色,起到示范带领作用。

我乡在今后的精神文明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培育新型农民、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努力使乡风民风美起来。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村庄布局、村落规划和民居设计水平,整治脏乱差、建设洁齐美,努力使农村人居环境美起来。要大力推动农村文化繁荣发展,加快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保护好农耕文明、乡土文化,努力使农民文化生活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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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代表候选人考察记录

全文共 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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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X镇第二次党代会党代表选举有关问题的文件精神,我村党总支于2011年2月19日召开党总支全体党员大会列6名党代表为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5名出席XXX镇第二次党代会党代表,在此基础上将5名预备人选:杨继忠、陈绍文、段超发、罗芳和陈红生同志下各村党员群众中进行走访调查,征求党员及群众的意见。经考察,党员群众一致认为:杨继忠、陈绍文、段超发、罗芳和陈红生5名同志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能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能为村上的公益事业出谋划策、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帮助困难群众;同时,上述5名同志严格遵守党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带领群众在产业结构上创新,他们完全具备党代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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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预备期考察情况

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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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峰同志于2011年1月14日在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支部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陈伟峰同志在平时能关心国家大事,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积极主动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在组织纪律上,能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按时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

在工作中,勇挑重担,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特别是作为单位里的工会主席能正确处理好劳资关系,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量为职工谋福利,得到职工的拥护,发挥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作风上,该同志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并能虚心接受批评,对自己存在的不足,能严肃对待,加以克服。

通过一年的考察,我们认为,陈伟峰同志能经受住党组织考验,入党后有了新的进步,可以转正。

中共香花桥社区(街道)党员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

201x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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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推优对象考察期间情况

全文共 2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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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思想积极先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养,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超越自我。

对学习态度认真,刻苦努力,有着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学好自己专业课程的同时,不断拓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全面完善的发展自己,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在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助人,及时关心身边的同学。同时在学习工作中做到能够全面平衡提高,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既做好学生的本职工作,又积极参加社团的活动,为社团出谋划策,不仅锻炼了能力,也成为了老师同学的好帮手

同意推荐该同志入党考察

考察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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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政审考察意见

全文共 1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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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方面

-------同志自进入入党培养考察以来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该同志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入党动机正确。

2、坚持党基本路线和党的***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平时积极参加邓小平理论和党章的学习,理论素养有较大的提高。该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努力改造世界观,努力以一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正确的入党动机。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参加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小组活动,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思想政治素质有很大提高。该同志不断追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入党动机正确。

二、参加活动和工作方面

该同志积极参加校、院、班各项活动,在校(院、班)组织中,担任------职务。

①工作十分认真,任劳任怨,显示很强的工作能力,取得很大的成绩

②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取得较大的成绩

③工作认真,作风踏实,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取得一定的成绩

④该同志平时注意积极参加校院班各项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良好的带头作用,()自身综合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三 为人处世方面

①该同志能够尊敬师长,团结周围同志,注意关心他人,敢于维护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在同志中有较高的威信。

②该同学平时尊敬老师,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坏人坏事敢于做斗争,深得同学的信赖。

③该同学平时注意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总把方便让给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当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总能伸出友谊的手,得到同学的一致好评。

四 业务学习方面

该同学入学以来:

①学习十分刻苦,学习成绩十分优秀,多次获得奖学金。

②学习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曾获过奖学金。

③学习认真,成绩良好,曾获过奖学金。

④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五 该同学政治审查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团组织推荐和群众座谈会意见反映良好,经党支部集体讨论,认为------同志基本符合预备党员条件,建议该同志进入预备党员预审阶段。

1.党代表考察意见

2.选调生考察意见怎么写

3.对预备党员考察意见

4.党小组考察意见记录

5.公务员政审考察意见

6.党组织考察意见怎么写

7.党支部考察意见怎么写

8.党员介绍人考察意见

9.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

10.党小组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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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支部考察情况及意见

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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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对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考察的鉴定意见

1、该同志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按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求党内外意见,注意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较好地完成组织交予的各项工作,得到大家的肯定和好评。

2、该同志在思想上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在学习上勤奋刻苦,力争上游;在工作上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生活上助人为乐,待人友善;得值得肯定。

3、该同志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较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表现积极。

4、该同志政治坚定、思想稳定;工作上勤奋努力,任劳任怨,能圆满完成组织上赋予的各项任务。平时为人正直、严于律已,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表现突出,体现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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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商务考察邀请函模板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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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与欧洲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深圳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欧洲市场,深圳市投资商会计划于20xx年4月16日-28日前往欧洲五国(法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卢森堡)进行商务考察活动,其中法国首都巴黎和北部大区首府里尔地区将作为重点城市进行商务考察,届时,两地政府高层将与考察团进行洽谈对接等,特邀您一起前往,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加对象:企业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15—20人);

二、考察安排:

1、考察行程:香港—米兰—日内瓦—茵特拉肯—苏黎世—卢森堡—布鲁塞尔—里尔—巴黎—香港;

2、考察内容:在法国首都巴黎和北部大区首府里尔两地政府高层将与考察团进行洽谈对接;活动期间将参观巴黎最高建筑埃菲尔铁塔;西方古典主义建筑代表凡尔赛宫;世界上护理最好的教堂之一:哥特式教堂;联合国欧洲总部及国际红十字会总部;瑞士最大的喷泉及最大的花钟;欣赏阿莱奇冰川和阿尔卑斯雪山风光等。详见附件《行程安排表》;(商务考察具体行程另附)

3、考察时间:20xx年4月16—28日(xx天)

深圳市投资商会

二〇xx年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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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预备党员考察鉴定意见

全文共 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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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自入党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一年来,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给他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结合自己具体的学习、生活实际,进行了比较有成效的改进。

政治理论学习方面: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提出的自己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意见,加强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通过经常与同学、其他支部内党员的交流讨论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得到很大提高。

此次随着我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进,和班级内重点学生结对,随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促进重点学生全面发展。

专业学习方面:该同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在没有入党之前,他的学习目标不是很明确。自从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该同志明确了学习目标,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就应该在学习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大家努力学习。在学习方法上,该同志注意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以前他沿用着高中时候的学习方法,但由于高中的学习和大学的学习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他沿用的老方法不仅耗费时间,而且学习效率低,导致考试成绩不是很优秀。后来当他和党支部的成员一起谈论学习生活的时候,组织发现了他在学习方法上存在问题,便及时帮助他改变了学习方法,使他慢慢的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习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考试成绩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

生活方面:该同志能够主动帮助同学。当同学在生活学习中遇到问题时,他都能够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同学,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该同志在个人卫生、仪表举止、与人交谈等方面,能够以一个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讲究卫生,与人交往时没有粗鲁行为,不说脏话,给周围的同学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该同志和全班同学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努力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调动同学的积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xxx同志的不足之处在于:1、理论水平需进一步系统提高;2、班级活动应该更加积极;3、在生活学习中缺乏闯劲,处事不够果断;

我支部认为:xxx同志经过党支部一学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确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完全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已经具备了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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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支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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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认真、深入地学习了“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不断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体会,注意征求党内外群众对自己的意见。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认真刻苦,严谨求实,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作风严谨受到了同志们的好评。问题和不足是性格、社会经历磨炼仍然不够。

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xxx同志这段时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积极向 培养人 2015年9月15日 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继续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超越自我,在工作与生活中,全面学习平衡提高,继续发扬自身的优点,团结同志,共同进步,希望能持之以恒,该同志入党动机端正,政历及现实表现清楚,没发现任何问题,我同意并愿意介绍王永飞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培养人:

201x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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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杰出青年考察推荐意见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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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关于开展第二届“泰兴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的通知》后,我校立即在全体青年教师中进行了宣传发动。通过个人申报,召开师生座谈会征求意见,校长室审核,最终确定推报钱朝阳同志参加第二届“泰兴市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

l 钱朝阳同志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从教十多年来,无论担任语文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还是担任团委书记、语文学科指导、教科室主任,他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20篇教育教学论文在《教师报》、《德育报》、《班主任》、《高考作文》等多种刊物发表或在省市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主持的两个省级课题于2009年通过了江苏省教育学会的结题验收;指导学生在《高考作文》、《作文世界》、《作文周刊》、《作文评点报》等刊物发表习作百余篇;辅导学生40多人次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奖。钱朝阳同志还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多次自己参加并组织青年教工参加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活动、献血活动,成立了泰兴市扬子江高级中学爱心互助基金。由于成绩突出,钱朝阳同志先后获得了“泰兴市青年岗位能手”、“泰兴市德育先进工作者”、“泰兴市军政训练先进个人”、“泰兴市优秀班主任”、“泰兴市优秀基层团干部”、“泰兴市学校团队工作先进个人”、“泰州市优秀团员”、“江苏省教育学会系统先进个人”等表彰,在校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经校长室综合审定,推报钱朝阳同志参加第二届“泰兴市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并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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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党支部考察记录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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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国同志在xx年12月2日, 由西华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总支委员会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于xx年12月22日预备期结束。xx年9月调入济宁市技师学院,由于预备期组织关系未连续,经研究延长其预备期半年,从xx年12月23日起至xx年6月23日止,现延长预备期已满,支部对该同志的培养考察、教育情况总结如下:

李庆国同志积极主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并领会党章和党史。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不断创新,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党。切实提高了理论修养,更加坚定了要做一名中共党员的理想和信念。增强了自己的党性修养,能按照中共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遵纪守法,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工作方面李庆国同志能认真钻研教材,了解学生,不断改进教法,准确把握难重点,注重课堂教学效果,讲练结合。不断汲取他人的宝贵经验,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工作中兢兢业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在生活上,团结同志,为人师表,政治思想坚定,旗帜鲜明,发挥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与会24名正式党员认为李庆国同志已经具备了共产党员标准和条件,一致同意李庆国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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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

全文共 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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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同志2011年8月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在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比较精通,能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为人正直,待人诚恳。思想逐步成熟,各方面进步较快。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20xx年2月20日

党支部书记(签名)

2、该同志能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单位及其他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积极主动,勤恳踏实,能圆满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艰苦朴素,群众基础好。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争取更大进步。

20xx年8月22日

党支部书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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