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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20篇

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应该怎么写?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或连续剧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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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党代表候选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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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xxx,性别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1986年2月入党,现任新发村党总支书记。

二、主要德才表现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

2.工作能力强。工作中注重以身作则,注重民意,关注民生,对上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上扎实苦干,是一名群众信赖的党员干部。

三、推荐提名及考察情况

2016年3月2日,经党员和群众推荐,孙伟杰为我村出席镇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3月7日,我们组织考察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孙伟杰同志进行了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了孙伟杰同志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在考察中,分别找了有关党员群众12名进行谈话了解,均对其德才表现进行了肯定,并提出了主要不足及希望建议。

根据考察情况,经镇党委讨论决定,推荐该同志为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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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预备党员考察鉴定意见

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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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学自X年X月X日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方面把握、辨别力、敏锐性等),思想上(是否健康、上进心、作风等),工作上(担任职务、能力、责任心、工作成绩、集体荣誉感、奉献服务精神等),学习上(学风、课堂纪律、学习成绩等)。曾获XXXXXX荣誉称号或奖学金。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考察,其入党动机端正,对党的认识明确,符合党员条件。

1、被考察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学习宣传党的知识方面情况;( 书村网 www.shucunwang.com )

2、预备党员履行党员权利、义务方面(比如汇报思想、交纳党费等)情况;

3、预备党员工作表现方面情况。

主要是以上三方面内容,新近入党的,要重点体现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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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转预备党员考察意见

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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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出入党申请后,积极靠拢党组织,能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认真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自觉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多年来该同志不仅能认真学习党的三基知识,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而且能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曾三次获得奖学金和一次被评为校优秀团员。该同志思想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善于团结同学,对组织忠诚老实,平时不计较个人利益,有无私奉献精神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主要缺点:开展批评不够大胆;在工作方法上,有时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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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校推优考察情况[]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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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党组织继续考察

同志经过进一步考察培养,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这段时间, 同志继续加强培养,积极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完善自己,思想上更加成熟,立场更加坚定,对党的认识也提高了。

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能依旧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热爱生活,在专业学习上刻苦努力,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同学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能够联系群众,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帮助同学。

但是,该同志仍存在一些缺点:

请党组织继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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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一次有意义秋季考察的600字作文

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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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气晴朗,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秋季考察。第一站,我们来到上海野生昆虫馆。上海野生昆虫馆位于东方明珠电视塔旁边,虽然地方不大,但是通过参观,我也增长了不少知识。馆里有各种各样活体的昆虫,所以又被称为上海首家活体野生昆虫馆。里面有枯叶蝶、牛奶蛇、恐龙鱼等形态各异的昆虫。让我印象最深的是离开昆虫馆之前看的一场演出。演出中,一位叔叔先向我们展示了什么是蜥蜴,然后他哄蜥蜴睡着了,接着他让一个男孩子摸蜥蜴的肚子,蜥蜴一下子醒了翻过身来朝四周看。为了让小朋友和昆虫交朋友,这时候,场上的一位主持人阿姨还让那位小男孩头不要动,她把蜥蜴放在男孩的头上,让蜥蜴从高出看远处的风景。

离开昆虫馆,我们来到考察的第二站黄兴公园。在大草坪上吃过午饭,我们玩了一些游乐项目,有摇晃船、海盗船、森林小火车、古城堡、碰碰车等。在玩古城堡的时候,我感到有些害怕。古城堡里黑乎乎的,还有一些吓人的插图和道具怪兽。在好朋友的鼓励下,我不再害怕了,反倒觉得挺刺激好玩的。最后,老师让我们自由活动去喂鸽子。我买了两包鸽食,先倒一些在手里,鸽子看见了,扑扑翅膀飞了过来,它们用尖尖的小嘴巴在我手上“笃笃”啄了几下,一下子就吃光了。还有些鸽子飞出了篱笆,东张西望,不肯下来吃,真拿它们没办法。我觉得鸽子真可爱!

一天的考察很快就结束了,离开公园时,我依依不舍地回头向公园招了招手,我想我下次一定还有机会去的。通过这次考察,我知道了自然界有许多昆虫,它们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所以,我们要好好保护环境,让昆虫们生活得自由自在的。这次活动还让我和小伙伴们加深了友谊,就像我们在昆虫馆看到的一对对亲密的小昆虫互相友爱、互相帮助。真是有意义的一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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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南极考察队登上南极冰盖北高点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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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身科学考察事业是对人类的奉献

2005 年 1 月 9 日 22 时 15 分,中国第 21 次南极科考队 12 名队员登上了卫星遥测标识的南极内陆冰盖冰穹 A 的“北高点”。这是人类首次抵达南极冰盖冰穹 A 核心区域。

“冰穹 A 的科考意义非常大。”中国极地考察办公室副主任魏文良说,“由于这里是冰盖最高点,比较完善地记录了历史气候和气象情况,是研究解释地球几十万年前的气象、气候的最好地形,可以为预测未来的地球气候状况提供依据。”

2004 年 10 月 25 日,中国第 21 次南极科学考察队乘坐“雪龙号”科学考察船,从上海起航奔赴南极,共有队员和船员 146 人。在从南极中山站向冰穹 A 行进的 1200 多公里的行程中,中国科考队员们克服了冰裂隙、白化天气、高山反应、严寒等诸多困难。冰穹 A 是南极内陆冰盖距海岸线最遥远的一个冰穹,也是南极内陆冰盖海拔最高的地区,气候条件极端恶劣,被称为“不可接近之极”。

第 21 次南极考察队中的 17 名越冬队员留在了中山站,即将开始艰苦而漫长的南极极夜生活。他们将在随后的一年时间里在中山站开展气象、生态、极光等项目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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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体制改革

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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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2014年6月启动以来,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各地大胆探索创新,破解难题,正在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改革试点将由最初的7个省份,向全国全面铺开。在攻坚阶段,地方的探索实践如何与中央的顶层设计相结合,并形成更大的改革推动力量,各级司法机关将怎样细化工作方法,以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让人民群众尽早享有改革“获得感”?对此,“两高”报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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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预备党员党小组考察意见范文

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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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延长预备期后,能够从思想上正确认识,从行动上理智对待,经受了党组织的进一步考验。通过这次事件处理,他深刻地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认识,主动请求政教处把这次事件当反面教材在全校宣传,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作为班主任,他认真学习班级管理艺术,经常到学生家中家访,与同学们做知心朋友,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现在他所带的班级,班风明显好转,教学秩序明显改善,老师都说这个班级象变了一个样子。他还以此举一反三,认真检查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严格要求自己。

党小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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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支部季度考察意见

全文共 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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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 张cc同志在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 学习生活中能够联系群 众, 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热心助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刻苦努力,有明确 的学习目标, 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但是 ,还应该看到张cc同志在自身性格的历 练方面应多多加强,待人接物应更加热情开朗 ,做事也应更加大胆活泼 ,争取自身的全面突破。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张cc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 这段时间内,张cc同志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 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在学习生活中, 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团结 同学, 热爱生活 ,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在今后的学习当中,应注意培养独立思 考的能力 ,多关注时事, 政治敏锐性与把握大局的能力有待加强。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张cc同志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段时期内,张cc同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素质,继续加强理论 方面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超越自我,在学习与生活中全面平衡提高 ,继续发扬自身的优点,团结同志,共同进步,希望能持之以恒,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多做自我剖析。

张cc同志在考察期内,自我发展稳定,一方面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学习党的各 项方针政策理论,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关心时事,另一方面,在学习生活当中,用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志,共同进步,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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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积极分子支部考察意见

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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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自2005年1月12日入党以来,能够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在思想政治觉悟和工作领悟等方面均有必须程度的进步。一年以来,该同志透过认真领悟马列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心参加党的先进性教育,扩充了政治理论知识,提高了自身政治素质。在领悟和工作上,作为一名博士生,***同学勤于实验,认真科研,表现出了勤奋刻苦,谦虚谨慎的良好品质。***同学在先进性教育期间,在进行科研的同时,用心认真领悟党的理论知识,时刻牢记不仅仅要在组织上入党,更要在思想上入党,在各个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做到了领悟工作两不误。

经过一年的考察,咱们认为***同志已贴合一名正式党员的基本要求,同意其转正。

性命科学院***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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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杰出青年考察推荐意见

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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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层推荐、民主筛选、群众监督、学校党团组织综合考评,认为王贵同志思想政治素质高、教育教学素养深厚、专业功底扎实、教育教学方法独特高效,工作业绩突出,是先进青年教师的代表,是具有影响力的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该同志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完全符合“十佳青年”的推报条件和要求,特推荐上报。现将考察推报意见综述如下。

王贵,男,中共党员,教育硕士研究生。该同志注重学习,涉猎广泛,理念先进,专注教研教改,躬身教学实践,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深厚的教育教学素养和独特的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成效显著。凭借其深厚的学科素养和独特的教育教学方法以及言行一致的人格魅力,获得了学生的衷心喜爱和赞美。在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上,该同志曾担任班主任工作、年级组组长、学科教研组组长职务。以其过硬的专业素养、谦虚谨慎的胸怀、勤勉扎实的工作作风、创新求实的工作精神,受到领导、同事和教师们的一致好评。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上,该同志勤勉敬业,孜孜不倦,自律自重,遵章守纪,注重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全面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和在教育教学理论、业务技能和学科素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从一个称职的学科教师成长为一个学生喜欢、家长称赞、社会认可的学科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和颇有影响的学科教师。

王贵同志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现金昌市骨干教师,西北师范大学特聘教育教学实习指导教师,中国校长学会理事、中国教育学会成长研究会研究员,金昌市第四中学高中骨干教师和学校教学竞赛专业评委会委员,多年被选拔担任甘肃省高考阅卷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始终保持勤勉敬业、爱岗奉献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创新进取、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始终保持孜孜以求、坚忍不拔的人生追求,始终保持着自律自重、诚信和谐的人文胸怀,始终坚守学为人师、身为世范的执教信条,取得了优秀的业绩和各项工作的新突破,在教育教学研究和学科竞赛中获得不同级别的多项奖项和荣誉。已出版了90余万字的教育教学著作,曾先后获“创业杯先进个人”、“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金昌市教学竞赛一等奖、甘肃省教育教学论文竞赛二等奖、中国教育学会教学成果交流一等奖等奖励和荣誉。

推报单位盖章:金昌市教育局

20xx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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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预备党员介绍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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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季度里继续对 同志进行考察培养。经过半年多的考察培养,该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继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平时能用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前一时期的工作调动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觉悟。本职工作和组织交给的工作都能比较出色地完成。该同志在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学习生活中发挥骨干作用。

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缺点:

请组织继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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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全文共 1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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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当日起实施。

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有何看点?从以下七个关键词可窥一斑。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程序正义】

民诉法司法解释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等原则,力图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法官点评】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官点评】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关键词: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官点评】司法解释着重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活动,并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键词:诚实信用】

为促进诉讼诚信,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点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关键词:小额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法官点评】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权利,意义重大。

【关键词:法庭纪律】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对于以上行为,法院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法官点评】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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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干部考察廉政谈话内容

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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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廉政建设对二级班子开展廉政谈话的要求,今天,由我分别对县(市)管理部进行廉政谈话。结合县市管理部的工作实际,我认为你在抓好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从三个方面同时抓好管理部的廉政建设工作。

一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规定,拒绝付腐败。在具体工作中抓主要部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对自己管辖范围发生的人、财、物、事负起责任,对管理的部门或单位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要坚持党性,要及时制止,尤其是在遵守制度上,不仅要带头执行做表率,管好自己,也要敢于坚持原则,管好下属。对党的事业负责,对自己、对家庭负责、对同志负责,自觉地抵制腐败,坚决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二是带头搞好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一要守住底线。牢固树立廉政勤政意识,始终紧绷反腐倡廉这根弦,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要慎用权。对权利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把权利看成是自己的,也不要把职务当成是特权和永久的。要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谨慎用权,不要滥用,否则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三要慎交友。工作生活中要远离不良之人,多同正直、讲诚信的正派人交往,减少应酬,不搞庸俗交往,把心思真正用在工作和学习上。四要慎独。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到共产党员的修养时都特别强调了慎独,要求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都不做亏心事、不做昧良心的事,有人无人一个样,八小时之内和之外一个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于律己。

三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各种诱惑面前,少一些浮躁喧嚣乐和市井庸俗,洁身自好,珍视名誉,珍惜工作岗位和幸福生活,远离腐败,坚守廉洁阵地。同时,要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深刻理解廉洁从政要求,坚决贯彻执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用辩证唯物主义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更多的为人民服务和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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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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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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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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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干部提拔考察廉政谈话内容

全文共 11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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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州纪委要求,为了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分别开展对二级班子的廉政谈话二次。今天我就廉洁从政问题找你谈话。你作为一名班子成员兼主抓廉政建设的办公室主任,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比其他同志更有体会和感受。我认为你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以全局的态度和认识协助抓好廉洁从政建设。

一是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规定,切实谋划好我单位廉政建设的谋篇布局。年初要认真对照上年度的考核意见反馈,认真加以整改。

二是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制定年度廉政工作计划。

三是要督查各县(市)管理部认真抓好廉政建设工作,力求做精做细,抓出成效、抓出亮点,绝对不能拖廉政建设考核的后腿。

第二,以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廉洁从政工作。

一是要量化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要结合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职能,分门别类制定科室、管理部的廉政责任目标,切实做到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要不断查缺补漏,关注易发生腐败行为的岗位,制定和完善我单位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切实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三是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从“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到整治“四风”,从制止“舌尖上的浪费”、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公款印制购买贺年卡、严禁公款购买年货节礼、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具体问题治理到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范性制度,作为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公务接待的办公室主任,一定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好接待关口,不越雷池,不碰“红线”,在行动上切实作出表率。

四是要自觉接受监督。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要注意别人的一些善意提醒,并及时反省自己,加以改正。

五是要积极报告重大事项。今年6月份以来,州纪委出台了德宏

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明确科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所以今后若家里由涉及这方面的事情,必须如实报告。

六是要加强廉政学习教育。常言道:要给别人一碗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在廉政学习教育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机制,切实抓起来。

第三,以更加宽阔的心胸对待工作。

大家在一起共事,就是一种缘分。作为一名班子成员,一定要有宽容之心,宽容对待工作,宽容对待同事。宽容是一种品性,也是一种能力。因此,要围绕总体工作的全面发展,带头营造工作中相互支持,互相理解、互相监督、互树形象、互相沟通的良好氛围。

莫所连:

协助单位主要领导抓好公积金中心的廉政建设工作,我责无旁贷。我将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认真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做精、做细、做实廉政建设工作,确保我管理中心资金安全、干部职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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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预备期培养考察情况

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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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同志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对党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工作上,能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精益求精,有忘我精神。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为人正直襟怀坦白,对党忠诚老实,初步确立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工作积极主动,肯于吃苦,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主要缺点:有时工作方法简单,态度有时生硬。

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我愿介绍她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

介绍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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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小组考察意见

全文共 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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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学自入党以来,能自觉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思想态度端正,团结同学。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学习党的知识,按期参加组织活动,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步,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显改正,在学习和工作中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一年来,_____同学主动向党小组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党小组活动,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能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经过一年来的考察和培养,并听取培养人及各方面的意见,鉴于该同志已具备中共正式党员的基本条件,建议党组织批准该同志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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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司法改革”

全文共 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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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出处】3月12日到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两高报告。“司法改革”在两高报告中占据了不少篇幅,代表委员在审议中也纷纷对推进司法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舆论风向】一份针对100家主流网络媒体的舆情分析显示,“司法改革”成为两会期间的网络热词,代表委员对此建言献策,引发网民持续关注。不少网民期盼通过司法改革和完善制度,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思维,让法治成为公民的“护身符”。

【精彩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六安市市长毕小斌:“司法改革的成果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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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秋季社会考察活动作文

全文共 1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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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1月3日,学校组织我们三年级全体师生去黄兴公园和上海博物馆参观、考察

坐上大巴士,同学们个个一脸兴奋。一路上,车厢里欢声笑语,大家可开心了。

上午,我们兴致勃勃地到黄兴公园游玩。黄兴公园是一大片具有自然山水风格的都市休闲绿地,园内有山有水,四周绿树环抱,风景秀丽迷人,最最令人兴奋的是公园里有个儿童游乐场,大家一到那里就两眼放光,精神抖擞,男同学们更是撒开腿满场乱飞。我们去玩了碰碰车、龙舟、海盗船等游乐项目。我特别喜欢坐海盗船,因为它开动起来忽高忽地,来回摆动,而且还有呼呼的风声从耳边飞过,感觉自己真的是在大海上乘风破浪,无比刺激。

从游乐场出来,我们来到黄兴铜像前参观考察。听导游介绍后,我们了解到该铜像是为了纪念辛亥革命的领导人之一黄兴而设立的。黄兴铜像高2.8米,人物双手背后握剑,显示了黄兴这位辛亥革命卓越领导人的形象。他生前曾组织华兴会、创办中国同盟会、指挥武昌保卫战,与孙中山先生共同领导革命活动及亲身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他一身出生入死多回,是推翻清朝统治、开创民国的元勋。

午饭后,我们驱车来到位于人民广场的上海博物馆参观考察。上海博物馆是一座大型的中国古代艺术博物馆。整幢建筑上圆下方,寓意着天圆地方的传统说法,远远望去,就像是一尊中国古代的青铜器。

进入展馆,我们直接到顶层,首先参观“中国历代钱币馆”。听导游介绍,馆中展出的近7000件文物囊括了从新石器时代的天然贝、春秋战国时期的铸币,到元明清钱币等我国历代所有古钱币。别看它们表面粗糙和灰扑扑的样子,它们可全是及其珍贵的宝贝啊。

接着,我们到“中国古代青铜馆”参观。青铜器是古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那里我们看到了用青铜铸就的各种工具、日常生活用具、乐器兵器等等。其中晋侯苏编钟引起了大家的兴趣,它们大小不一,听说敲击钟身能发出动听的声音。可惜我们无法亲身体验,因为它们价值连城,摸不得的。

最后,我们参观了“中国古代雕塑馆”。馆中最多的是佛像,其中隋代佛三尊像非常精巧。该像为四脚长方形底座,上承一佛二菩萨、二供养人、二狮子。它们的表情、姿势、身形优美生动,形象栩栩如生,让我们不禁佩服古代工匠的雕刻手法如此精湛。馆中还有不少金塑像,在顶灯的照射下金光闪闪,晃得我们眼睛都睁不开。

今天我们就参观这几个展馆。

下午两点多,我们坐车回学校。今天,同学们不仅玩得很尽兴,还增长了见识,并了解了我国五千年古文明的发展史,真是受益匪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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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骨干员工考察推荐意见

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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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生工作认真负责,班主任工作做的扎实,经常深入学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状况,与学生谈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与学生交流探讨好的学习方法,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深得学生喜爱。该生已具备一名优秀青年教师的基本素质。

该生在实习期间听课认真,备课仔细,能够积极查阅资料,丰富教学内容。试讲勤奋,授课大方,表达流利,教态自然,能较熟练地运用现有教学设备,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促使学生思考。课堂民-主又不失纪律性,深受学生喜爱。该生已具备一名合格青年教师的基本素质。

该实习生实习期间认真负责,能独立处理教材,备课完整。课堂教学组织严密,应变能力强,能根据学生反应及教师指导调整板书、内容,教态自然,优秀稳剑批改作业仔细、正确,并能注意学生共同的错误,晚自修期间能下班辅导,具备了一个教师应有的素质。 经验。通过担任助理班主任,使我们认识到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和辛苦,也了解和积累了一些班主任工作的方法和经验。通过与学生的接触,对现今中学生的思想和观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体会,对今后从事教师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某某同学在实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实习生守则,工作较为负责,在实习主、副班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能够认真制订活动计划,主动向指导老师请教,认真制作各类教学具投放于区域活动中,尽力做好课前准备,认真地组织好同学们的一日活动,基本达到教学目标。实习副班工作时,能配合主班老师做好课前准备及课程活动的配合指导,做好同学们一日的工作,有较强的协作能力,与同学也能建立较为融洽的师生关系,希望今后能再接再厉,继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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