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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最新20篇)

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应该怎么写?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或连续剧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司法所考察表怎么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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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务考察邀请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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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由于我方项目的需求,特邀请贵公司专业顾问人员对我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届时将与贵公司商议双方合作事宜。

考察日期:

考察人数:

考察内容:

所有考察费用由我方负担,考察人员的住宿条件将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

我方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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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方予以确认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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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习近平在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

全文共 4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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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协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陕西考察结束时的讲话精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程群力主持会议,丁健、袁英信、张宁、郭若为、张建政出席会议,李佐成、向德、于小文、郭学民列席会议。

程群力表示,总书记的讲话使人倍感亲切且深受鼓舞和教育。总书记站在全党全国的高度,结合陕西的实际提出了“五个扎实”的要求,很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使我们明确了今后的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和当前工作任务。习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延安精神,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2015年市政协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使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

程群力强调,要继续抓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我们要提早做相关准备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调研活动引起干部群众热烈反响

羊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带着对家乡人民的挂念,带着对我省干部群众的亲切关怀,来到延安、铜川、西安等地,深入乡村、学校、社区、科研院所、革命根据地纪念场馆考察调研。2月17日,总书记来到陕西的消息一经刊发,迅即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热烈反响。大家深切感到,总书记时时刻刻惦记着老区人民,关心着陕西发展,表示一定要把总书记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提出的要求和期望,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积极投身建设“三个陕西”的生动实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争当“一带一路”建设排头兵

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莅临西安城墙景区南门历史文化街区考察,充分肯定了西安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工程,对未来西安城墙的保护与发展提出殷切期望。备受鼓舞的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城墙景区管委会迅速传达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表示将再接再厉,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领导下,在未来城墙景区保护建设过程中,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采,将历史文化与古都风貌、保护传承与时代风采有机结合,不断探索创新,科学统筹做好西安城墙景区城、河、林、路、巷、市综合规划,启动唐城坊和皇城坊两个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将城墙景区建设成为西安这个世界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会客厅”,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靓丽城市名片,把西安建成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

西咸新区广大干部员工纷纷表示,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期间讲话精神为动力,围绕“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两大战略任务,努力建设我国向西开放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新引擎、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范例。将继续加快新区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放大丝路经济带支点效应;着力打造科技园区升级版,构建以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健康产业、现代农业为主体的新兴产业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及经营模式,加快优美小镇建设,使广大群众成为新区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发扬“抢在前、走在前”的西咸精神,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攻坚克难,只争朝夕,努力开创新常态下的国家新区建设新局面。

2月17日下午,省旅游局党组组织学习习近平在陕西考察工作后发表的重要讲话,大家倍受鼓舞,决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加快陕西旅游业发展步伐,争当“一带一路”建设排头兵,为弘扬延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丝绸之路的起点,我们不仅要加快丝绸之路旅游风情体验走廊的建设步伐,还要特别重视以延安为代表的红色旅游发展,加快延安红色旅游系列景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步伐。省旅游局党员干部表示,通过学习习总书记讲话,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发展旅游业最重要的是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修养,旅游业的发展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一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只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才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要把发展红色旅游和老百姓就业增收、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使延安和革命老区百姓实实在在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总书记到延安了!”“我在城墙根碰到了习大大!”从陕北延安到铜川照金,从社区问好到城墙漫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调研的新闻迅速在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习总书记的一举一动牵动着大家的心神,广大国税干部纷纷通过查看新闻,发布微博、微信等形式传递着相关讯息和振奋喜悦之情。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牟信勇表示,全省国税系统要深入组织学习、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此次在陕西一系列考察调研的讲话指示精神,并结合陕西国税工作实际进行深入讨论,做好贯彻落实。在新的一年以新常态为新起点,以新状态谋求新发展,自觉把税收工作置于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去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实现陕西国税现代化与陕西改革发展融合互动、科学发展。

习总书记来陕考察调研,不仅给全省、全国人民带来了节日的祝福,更为我们加快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省地税局局长姚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税务部门,我们将牢记总书记的嘱托,把延安精神作为我们的压舱之宝,认真学习、重温、发扬延安精神,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落实“三严三实”,全面提升干部队伍建设水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切实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坚持用足用好用活支持“三农”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大力组织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保费收入,为全面提升全省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民生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目标召唤新作为 新状态谋求新发展

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安庆学说,省委党史研究室领导班子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机关党的建设首要政治任务,全室上下重点学习领会和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党史、国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着力开展了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抵制与批驳。我们将继续学习贯彻好习总书记在陕考察调研期间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扎实、深入、持续开展学习活动,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奉献党史事业,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有力促进党史工作全面提升。

习总书记的到来为三秦大地增添了节日欢悦,也激发了全省质监系统干部职工抓质量、促发展工作的动力和热情。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质监系统以强化依法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着力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科学监管、基础保障水平,抓好质量、计量、标准等八大建设工作为思路,积极推动“三个陕西”建设。当前,新机遇激发新活力,新常态引领建设新征程,我省质监系统将以改革和依法治理为牵引,努力提升全省人民质量意识,树立质量意识,实现质量强省工作目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建设“三个陕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民委(省宗教局)机关干部职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陕西看望慰问广大干部群众的新闻报道,真切感受到了党中央对革命老区和三秦大地广大干部群众的亲切关怀。大家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俯首为民、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发扬延安精神,继承革命传统,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省各项决策部署,着力推动民族宗教工作创新发展,引领全省少数民族群众和广大信教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调研、看望干部群众的新闻播发后,在省委老干部局干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纷纷用“没有想到”、“十分激动”、“深受鼓舞”等字眼,形容抑制不住的激动与感动。他们说,总书记在三秦大地四天时间,不辞辛苦、轻车简从,贴近百姓、融入群众,走农户、进社区、入科研院所,缅怀先烈、慰问群众,每到一处都向干部群众拜年,向广大干部群众致以新春的祝福,彰显了总书记亲民爱民朴素的执政风格,充分展现了总书记心系陕西发展、心系老区人民、心系故乡的浓浓乡情。尤其是习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我省未来发展勾画了一幅美好蓝图。

“三秦大地春盎然,总书记回家乡了。”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井剑萍说,总书记在陕西看的实、想的实、说的实、谋的实、要求的实,特别是谈到“陕西是根,延安是魂,延川是第二故乡”,体现了总书记对家乡的深情厚意,使我们深受感动与鼓舞。总书记还对我省发展提出了“五个扎实”的新要求,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基本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更体现了总书记对全省党员干部群众的真情嘱托和殷切期望。新目标召唤新作为,新征程筑就新梦想。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将把服务大局与服务妇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凝聚巾帼力量、建功“三个陕西”,以更大力度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以更实举措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把总书记讲话精神谋在实处、干在实处、落在实处。

团省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会人员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浅显易懂的方式宣传中国梦”,以及“让青少年了解党的历史,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坚定跟党走”的重要指示,是全省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行动指南,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并结合青少年思想教育、促进青年创业创新创优等重点工作抓好落实。团省委书记李豫琦表示,各级团组织要围绕根本职责、党政大局和青年需求,继续全力推进“青春导航、建功成才、固本强基、枢纽构建”计划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回陕考察工作,陕西统计人倍感温暖,更添动力和热情。当前,全省经济已经进入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正处在追赶超越阶段。统计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上有其独特且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扎实”要求,继承和发扬延安精神,加快构建系统化的统计调查体系、高效便捷的咨询服务体系,真实反映速度变化,全面揭示结构优化,有效监测动力转换,切实履行好“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月17日,陕西能源集团党委一班人集体学习了习总书记在陕考察工作结束时的重要讲话。作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陕能集团一直致力于陕北老区建设,先后探明神府、榆神煤田,投资上百亿元率先开发并建成神木化工、金泰氯碱、凉水井煤矿、清水川发电厂等一批示范项目,带动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在国家级贫困县米脂建成了第一个大型现代化化工企业,每年就地转化盐资源30万吨,投产9年来,累计上缴利税6亿元,占当地财政收入曾达到70%以上,走出了以项目开发扶贫、变“输血”为培育“造血”功能的新路子。为落实总书记“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和航空产业基地”的要求作出积极贡献,以实际行动努力将总书记的殷切期望变为推动集团发展的新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陕重要讲话精神在陕西燃气集团产生巨大反响,大家表示,将认真学习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开拓创新,扎实工作。陕西燃气集团董事长郝晓晨表示,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气化陕西”工程,为实现“中国梦”、助推“三个陕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清洁能源保障;二是完善全省输配一张网格局,在全省形成纵贯南北、横跨东西、互联互通的管网供给保障格局;三是构建全省应急调峰储备体系,率先投资建设一批储备设施,引导全省应急调峰储备体系建设;四是积极参与实施全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计划,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利用;五是加大革命老区、重点乡镇的气化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加快脱贫致富;六是加强科技创新,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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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预备党员党小组考察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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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在思想上政治上能够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工作积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人正直,襟怀坦白,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有为党的基本路线和历史任务奋斗终身的决心。

预备党员党小组考察意见范文(4)该同志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积极提高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能够坚定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能够积极参加硕士学习,参与教科研研究,作出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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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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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该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性质、宗旨,衷心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业务文化知识,学习刻苦努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该同志一直以来,认真学习党的知识,关心国家大事,通过学习,该同志进一步端正了入党动机,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努力争取在思想上入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重大的思想政治斗争中,都能够向党组织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想和信念。工作中,他严格要求自己,踏实肯干,担任教导主任,认真负责,工作任劳任怨,服从组织安排。

该同志平时能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经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群众一致反映该同志在广大教师中起到了骨干带头作用。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能够把党性锻炼和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能够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备了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标准和条件。根据党员大会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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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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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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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六年级考察作文800字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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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师带我们来到了西海子公园,游览了三教庙。

进了三教庙,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孔子像,他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教育学家,是儒家思想的创始人,老师还给我们照了相。接着导游老师带着我们进入正中间的屋子,中间供奉着孔子的牌位。在孔子的弟子里有许多在儒家思想上有所成就,两旁就是这些在学术上有成就的孔子弟子的牌位。

出了正厅,我们先去东厢房参观。一进门我就看见五颜六色的民间工艺品摆满了整个房间,有民间的小车会、皮影戏以及各种手工艺品,最吸引我的就属我们西集镇的风车大王侯爷爷的“奥运风车”了,大小风车足有100个,还有五种颜色,表示五大洲,最上面的风筝上写着“奥运2008”,每个风筝都是那么精致。导游老师说这都是侯爷爷手工制作的,现在会做的人已经不多了,应该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想:我们的校本课程就是《走进风车的世界》,也是对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和传承吧。

随着到有老师的解说,我们又来到西厢房那里展出的是许多通州书画家的作品。

出了门,来到院子里,只见一棵棵大树拔地而起,老师说这些都是受国家保护的古树,已经好几百年树龄了。再往里走我们来到了圣训亭,这里是古代书塾教训学生的地方。

“快看!”不知是谁喊了一声,循声望去,只见一座高高的塔耸立在北方。老师说:“这就是通州最有名的燃灯佛舍利塔。”我们来到塔下面,仰头望去,塔的各个角都挂着铜铃,风一吹,“叮叮当当”响个不停,悦耳动听。塔的周围绿树成荫,花团锦簇,幽静、肃穆,真是佛门境地啊!

我们恋恋不舍得离开了三教庙,坐车来到运河文化广场。穿过广场,来到运河边。宽阔的河面上几艘小艇在水上飞驰,激起一道道波纹。河两岸一排排绿树为古老的运河增添了活力。往南望去,不远处的大桥清晰可见,老师说,晚上这里灯火辉煌,霓虹灯闪烁,连大桥都会变颜色呢!听得我们都兴奋起来。

一阵雷声响过,我们不得不结束我们的参观考察活动。在车上,我们还津津有味地谈论起此次的难忘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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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130万精神抚慰金是司法实践的突破

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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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相关情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案组37号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聂树斌案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三项金额的总和,大部分案件依照最高法的意见,按照不超过前三项35%的比例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到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是:“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据了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是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洪老师表示,但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写入到法律规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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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美丽乡村考察观后感

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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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期间,中央文明办举办全国文明村镇“爱我国家 圆梦中华”主题文艺展演。整个演出设计成四个篇章,将端午节庆氛围、地方文化特色、文明村镇建设与“爱我国家,圆梦中华”的主题有机结合。关防乡党委政府组织辖区内文明单位收看了电视直播,广大干部群众反响强烈。

在端午节发源地---湖南省汨罗市,节目展示了各地端午特色文化,深度挖掘了中华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传承爱国主义精神。节目《楚风》,通过舞蹈与诗词朗诵的形式再现了屈原的一腔爱国热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建设美丽乡村就需要屈原这种求索精神。

四川北川,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通过“四好村”创建工作带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北川凝聚大爱力量展示了新的风貌。安吉,浙江北部的一个生态县城,领衔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积极拓展农村文明乡镇、文明村、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文明庭院创建,依托美丽乡村建设,不断美化人居环境。如宁波按照“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的要求,打造“三美乡村”;温州深入开展“环境美、风尚美、人文美、秩序美、创业美”的“五美乡村”建设,培育了一批美丽乡村品牌。同时突出以移风易俗为重点开展乡风评议活动,组织群众评议文明乡风和不良风气,引导农民群众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讲法治,广泛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树立文明新风尚。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农村环境面貌进一步改观,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乡风文明得到大力弘扬。

从上述两个地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学到许多经验:一是要紧密依靠群众。群众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主体,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的缔造者和享受者,依靠群众,创建工作接地气了才能凝聚力量,提升群众的精神文明水平,服务精神文明创建;二是要整体布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三五天就能创建出成果,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通力协作,集体发力、持续坚持才能出成绩;三是要突出地方特色。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的内涵,突出地方的创建特色,在能在全国2473个文明村镇中做出自己的特色,起到示范带领作用。

我乡在今后的精神文明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培育新型农民、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努力使乡风民风美起来。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高村庄布局、村落规划和民居设计水平,整治脏乱差、建设洁齐美,努力使农村人居环境美起来。要大力推动农村文化繁荣发展,加快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保护好农耕文明、乡土文化,努力使农民文化生活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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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干部考察材料的写作技巧

全文共 2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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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干部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要本着对组织和干部本人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撰写考察材料,

一、基本格式

干部考察材料的格式,要有利于把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准确、清楚地表现出来,给人形成生动、立体、确切的印象,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一般采用以下格式:

l、标题。即“同志考察材料”。

2、正文。一般结构是:

第一自然段:写政治思想素质方面的情况。无论是写哪一类或哪一级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都要注意反映这方面情况。主要写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历次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和能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方面的情况。“文化大革命”、1989年政治风波中如果没有问题,可以不写,其他方面也不一定面面俱到。

第二至四自然段:根据不同干部的不同特点,综合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重点评价工作实绩。每个观点篇幅大致相当。

第四至五自然段:概况的评价考察对象的思想作风、廉洁勤政、群众威信等方面的情况,写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五至六自然段:主要缺点和不足。写实、写具体,与优点不相矛盾。

3、落款。即署明考察组组长、成员姓名。

4、考察日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反映的特征不够突出。就是说特点不鲜明,所描述的干部不像考察对象,所勾画出的‘人’似曾相识,谁都像又谁都不像”。基本上分不出层次和所从事的工作,“千人一面”。对优点的评价,大都是政治坚定,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积极主动,事业心责任感强,廉洁自律等等;而缺点和不足往往集中在有时注意方法不够,脾气比较急躁、工作不够大胆泼辣等方面。

二是材料和观点不够统一。概念化的叙述较多,量化分析和典型事例等写实性表述比较少,有的仅罗列一些事实和数据;有的只有观点,缺乏说明观点的事实,或是观点和事实不一致。如观点为“开拓性比较强,敢于创新”,而事例却是重视业务学习,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观点是“思想解放,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所举事例却不是这方面的内容。也有的内容前后重复,前面写了工作能力强,后面又写组织领导能力如何。写最后一个观点,一般是概括地评价一些考察对象的思想作风和廉洁勤政的情况,但有的材料又把工作如何勤奋和其他的情况写进来,如“切实做到廉洁勤政,积极配合好科室间的工作”。

三是语言表述不够准确。有的评价过高,如“组织领导能力很强”、“有很高的专业造诣”、35岁以下干部用“善于、精于、敏于”,与其身份不符;有的引用事例不够准确,把一个县市区或一个市直部门所做的工作,说成是某个单位副职或者中层干部的政绩;有的语言缺乏推敲,如“比较民主、不用命令压人”,“脾气随和”,“配合意识强、思想政治素质好”;还有的口语化,如“工作作风粘糊点”,“工作粗拉些”等。

三、注意事项

撰写考察材料一般采取观例法,即抓住被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确立几个观点,运用具体事例加以说明。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像”。就是考察材料所描述的干部,要像被考察对象。这就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重一般、轻个性的套路中解脱出来,找出最能体现德才表现和性格特征的思想、行动、言

论及数据,并运用富有特色的语言,使考察材料做到形神兼备,个性鲜明,使人看后“如见其人”,让熟悉的人看后知道写的是谁,不熟悉的人看后也能有鲜明的印象。需要把握三点:一要根据干部考察任务突出其特点。比如,对拟提拔任职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实绩和特长;对后备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基本素质和潜能;对主要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政治水平和驾驭全局、处

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等。二要要结合考察对象所从事和分管的工作写出特点。如对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政治坚定性、公道正派和组织协调能力;对宣传部门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要突出政治敏锐性、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等。三要在与周围其他干部的比较中写出特点。既全面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又要突出与其他干部的不同之处,突出“个性化”,变“千人一面”为“一人一面”。

2、要“实”。就是采用写实的方法,用事实说话,不要一般概念化的描述。要充分利用考察中获得的各种数据,对考察对象进行定量分析,运用定量分析结果,对考察中的定性评价进行印证。比如在履行职责情况方面,要在考察材料中具体说明考察对象在工作中做了怎样的决策,提出了什么建议,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取得了哪些效果。再如写一个干部的能力怎样,只要写出几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的具体成绩,就一目了然;写上许多句“成绩突出”、“做了许多工作”、“有一定贡献”,不如选择几件能代表本人成绩的事实让人信服。对干部的功过是非,尤其是缺点和不足,要如实反映,不能笼统抽象地概括。在文字表达上,要朴朴实实、直截了当、实实在在,不能华而不实、言之无物。

3、要“准”。就是考察材料对被考察对象所作评价,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大家从网上可以看一看,中组部负责同志在评价各省和中直部门正职特点时基本上是“比较”到底,我们评价干部县级干部更要注意把握这一点。对所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根有据,准确无误。评价个人的作用,应根据个人在班子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着重反映考察对象在工作中出了哪些主意,做了哪些工作,防止“一顶帽子大家戴,一件衣服众人穿”的现象。缺点和不足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是写考察材料的难点和重点。对干部的缺点和失误要认真地加以分析,看看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是偶发的还是一贯的;是缺乏经验造成的还是渎职失职造成的;是思想品质问题还是工作方法问题;是出以公心还是图谋私利;是知错就改还是屡错屡犯。这个问题上要注意4点:一要反复推敲、慎重落笔。是什么缺点就写什么,切忌乱扣帽子。二要写明短在何处、缺的程度和具体表现。不要用“希望抓工作再放手一些”、“建议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等代替不足。三要防止优点和缺点打架,不能自圆其说。比如,写优点时说“勇于开拓,大胆创新”,但在不足中又说“推进工作的力度小一些”。四要防止把优点作为缺点写。如“不注意身体”、“工作中要求急一些”等。

4、要“精”。撰写考察材料应讲究语法修辞,格式统一,用语规范,简明扼要,一般在1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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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培养考察人转正意见

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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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校期间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纲党章,按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被吸收为积极分子后,更加勤奋努力,不断学习,积极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成绩显著,经培养考察,该同志已基本达到了入党的条件,我愿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认真的学习,任劳任怨的工作,并积极配合老师搞好班级活动,团结同学,思想进步,积极学习党的“xx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决议,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考察认为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望今后不断努力,争当先进!

**同志思想品质好,觉悟高,能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刻苦努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各方面都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经考察,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学习刻苦努力,工作一丝不苟,思想积极上进,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向组织靠拢,经考察,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标准,同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望今后更加努力,争取更大进步。

***同志学习认真踏实,学习成绩突出,政治思想表现良好,热爱集体,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经培养考察,该同志已基本达到了入党的条件,我愿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思想积极上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等各方面情况,学习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尽职尽责。经培养考察,该同志已基本达到了入党得条件,我愿意介绍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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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培养联系人培养考察意见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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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学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学校纪律,积极起好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异,名列全班第一,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希再接再厉,起好先锋模范作用。

_____同志入党以来,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组织活动,回报思想,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积极帮助、引导其他有入党愿望的同学向党组织靠拢,发挥了应有作用,注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班级中发挥党员的号召力,积极影响、带动其他同学一起遵守纪律,努力学习,为 促进班级形成良好学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同志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党以来,能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政策,并能在同学中做好宣传工作,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很好的履行一个党员的义务,建议在以后能戒骄戒躁,多学习党的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不断地充实自己。

_____同学自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关心同学,为同学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同学中的威信进一步增强,但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同学的沟通,互相学习,达到共同进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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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外出考察学习的函

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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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单位: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大趋势,为了贯彻国家的“走出去”战略,把“走出去”和“引进来”做的更加深入。这是在新时期下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国民经济

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发展21世纪中国经济、主动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自觉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为了加强XX中小企业与欧洲在经济领域里的合作与贸易往来,我中心将组团赴XX,XX等欧洲国家进行经贸考察,其目的:

1、了解欧盟经贸发展现状。外出考察邀请函模板外出考察邀请函模板

2、借鉴欧盟贸易经验、学习欧盟高新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了解新的市场动向及发展趋势,掌握商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规则等。

3、与外商分别就投资贸易及合作、经贸交流及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谈。

4、促进中国、欧洲了解双方在经贸领域中的规划、管理、开发运用。加强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此次考察活动拟定于XXXX年XX月前往欧洲,在外逗留12天。对我中心安排的考察活动有意向的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各行业协会,相关XXXX企业代表,请尽快组织落实并与我方联系。

如您有何宝贵意见与建议请与我中心

联系,我中心将根据您的要求制定更加详细的考察方案。

我中心联络方式如下:

联系人:XXX小姐、XXX先生

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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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支部考察情况及意见

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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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对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考察的鉴定意见

1、该同志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按时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征求党内外意见,注意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较好地完成组织交予的各项工作,得到大家的肯定和好评。

2、该同志在思想上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在学习上勤奋刻苦,力争上游;在工作上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生活上助人为乐,待人友善;得值得肯定。

3、该同志主动征得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的帮助和指导,进步较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表现积极。

4、该同志政治坚定、思想稳定;工作上勤奋努力,任劳任怨,能圆满完成组织上赋予的各项任务。平时为人正直、严于律已,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表现突出,体现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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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外出考察学习的函

全文共 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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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汉意为“圣主的苑囿”)旗地处鄂尔多斯高原东南部,总面积5600平方公里,是鄂尔多斯城市核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周边地区的重要立体交通枢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的成吉思汗陵园(AAAAA)坐落于此。

为了促进地接业务开展,加强旅游合作交流,学习借鉴贵地在行业管理和旅行社业务开展的成功经验,伊金霍洛旗旅游局组织我旗相关人员赴贵地进行考察学习。

望予以接洽为盼。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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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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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学加入党组织以来,能自觉按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认真改进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政治上更成熟,工作上更积极,表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具有的品行,建议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一年来,_____同志思想态度端正,团结同志,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学习党的知识,按期参加组织活动,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改进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自觉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建议党组织批准_____同学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_____同学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加入党组织以来,能自觉按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认真改进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政治上更成熟,工作上更积极,表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具有的品行,建议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一年来,_____同学积极改进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自觉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建议党组织批准_____同学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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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小组培养人考察意见

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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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同志在成为预备党员的第一个季度,表现良好,学习积极主动,工作认真负责,思想认识也有了一定提高,不过该同志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实践还不够。希望____同志以后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克服这些不足。

半年来,____同志能积极结合时事学习最新的理论成果,在思想上进一步向党组织靠拢。其学习努力,工作认真,特别是在支部会上指出他的不足之处后,该同志非常重视,努力改进,显示了知错即改的决心。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同学中有积极的影响。不足之处是对党的理论知识掌握的还不够全面、系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希望____同志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我。

____同志自入党以来,积极认真加强理论学习,其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上勤奋努力,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能够圆满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同学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体现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希望该同志以后能再接再厉,以更严格标准要求自己,争取做得更好。

____同志学习认真刻苦,积极进取,有较强的钻研精神,乐于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群众基础扎实,能严格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各项要求,培养自身良好作风的习惯,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和待遇。希望该同志以后继续深入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提高钻研精神。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____同志在预备期间能够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对其预备期的考察,不论是党小组会还是党支部安排的其它活动都能够积极参加,并主动汇报思想,每季度都认真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学习上也较入党前有了进步,尤其是生活作风上能够严以自律,说话方式、工作方法有了一定改进,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小组同意____同志按期转正,提请党支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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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预备党员考察期意见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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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同志在考察期间,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注重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通过深入学习、正确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涵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努力学习各类学科知识,认真思考吸收、更新自身的观念,用先进的理论和创新的意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勇于并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体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指导班级工作。

能够时刻不忘自己的身份和使命,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定。无论在学习中,还是在平时生活中,始终站在最前面。充满信心,豪情满怀,以新时期党的优秀干部汪洋湖、赵为民、任长霞等先进人物为榜样,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以饱满的精神面貌,从思想到实践中,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做到了“一名党员一面旗,我为党旗增光辉”榜样作用。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思想上保持高尚的境界。身先士卒,处处起表率作用,无论任何时候,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挺身而出,迎难而上,敢于不良行为作斗争。在工作方法上善于学习借鉴,善于思考探索,善于总结教训。正确把握时代要求,注重培养思维能力,不断拓展知识与创新意识。始终坚信党的领导,纪律观念强,遵守党内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紧密团结同学,在学习与工作的同时,能够深入到同学中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广泛听取同学们的意见,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认真对待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并及时地进行改正。

但是,该同学仍存在一些缺点:_______________。

请党组织继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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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干部考察材料范文

全文共 2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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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汉族,现任*市管理处主任兼党委副书记。*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 *年5月任现职。

任职以来,能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很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是一名政治坚定、作风务实、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

一、政治立场坚定,党性修养和政治素质高。该同志能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中全会精神,知识面宽广,综合素质过硬。

二、思想解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该同志思维敏捷,思路开阔,对上级政策研究得透,对全处工作把握得准,善于把上级精神与公路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2003年至今,累计完成建设计划项目110项,完成建设里程1375公里,完成总投资近10亿元。全市59个乡镇通上高等级路面,占全市73个乡镇的80%;350个行政村通上硬化路面和标准砂石公路,占全市954个行政村的36%;受益人口116.5万人,占全市247万总人口的46.6%。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思路清晰,政绩突出。该同志曾在不同岗位担任过领导职务,领导工作经验十分丰富,思路清晰,决策稳健果断。善于抓重点、解难题,驾驭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每项工作都能结合实际提出新思路,和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能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能紧紧围绕以执政兴路为第一要务、以公路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公路发展壮大为落脚点的“48字”工作方针、和“4321”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各项工作的实施,确保了公路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养护公司、工程公司、机械设备公司运行机制,让“三个公司”进入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全市7个公路管理站年创产值3700万元,实现利润285万元,安置内部转岗职工253人。二是在改革管理体制的同时,还对公路运行机制进行深化改革,先后组建了公路园林绿化站、养护中心、设计所等,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在抓好“两进”工程上,突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到2005年底,共有48户养路员工进城,工作干劲得到了极大激发。通过实施公路绿化民进工程,有21名员工参加民进工程植树,植树7000棵,吸引社会人员11人,植树196000棵,实现了年初提出的民进要求。四是围绕资产的保值、增值做足文章,促进了资产设备管理全面增强,突出了以效益为中心的宗旨。全市7个公路管理站进入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竞争,创产值3700万元,实现利润285万元,安置内部转岗职工253人。直属单位绿化站、研制所、沙岗站、养护中心、设计所、鸿华路桥公司在2005年创产值3963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

四、工作深入细致,求真务实,作风扎实。注重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各项决策的可行性、针对性、实效性强。工作作风扎实,抓落实的力度大、措施硬,对每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一抓到底。两年来,尽全力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精心打造快捷畅通的公路网。一是公路建设快速推进。 二是公路养护质量不断提高。在深化改革的推动下,“畅通杯”竞赛取得丰硕成果,干线公路养护好路率、综合值分别比“九五”增长10.7个百分点和4个分值,农村公路好路率、综合值分别比“九五”增长5.15个百分点和3.64个分值,公路面貌显著改善。三是农村公路养护推进迅速。加强了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管理,对1902公里乡道进行了一次性整修和铺装,1335公里得到了维护,解决了弃养问题。成立了养护公司,满足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农村公路实现好路率55.15%、超计划0.37个百分点,综合值完成66.69、超计划0.13个分值。

五、民主决策,注重团结,善于协调配合。具有很强的驾驭全局观念,自觉带好头、当好一班之长,能自觉与班子领导之间搞好团结, 真正负起责任,尽心尽力干好工作。带头营造了民主议事的良好氛围,形成了团结干事的整体合力。在民主决策方面,坚持讲大局,做到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对职责内重大问题决定,如干部使用调整、重点项目、工作、财务开支等重大事项,均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了民主决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廉洁勤政、具有孜孜不倦的敬业精神。能坚持勤政和廉政的统一,事业心强,有高度的敬业精神。一是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守则自律,用制度自律,自觉当好“一把手”、用好“一支笔”。二是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能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实施,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没有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三是能够着眼于公路的更大发展,提出全处的工作目标;能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思路和途径,先后在全处推行了一系列工作举措,从而使各项工作始终充满活力。

不足之处:一是理论学习抓得不够紧,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二是制定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的地方不少;三是与干部职工谈心交流的面还不广,对所反映的问题办理速度还不够快、解决的不够及时;四是公路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破解公路发展难题的力度尚需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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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教师外出学习考察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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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6月12日,我们参加自治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班的62位教师有幸来到天津市的两所小学进行考察学习。首先在这里得感谢组织这次外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帮我们争取了这么一个难得的机会。我怀着激动、期盼的心情,带着教学中存在的困惑、疑问进行实地考察学习。我们分别听数学课2节,专题讲座报告4场,一路行程紧张而充实。所考察的这些学校都是百年老校。虽然这次考察学习活动已经结束了,但所参观的学校的校容校貌、教育理念、办学特色、师生风采无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感触颇深,内心久久不能平静,胸中似有千言万语,却无从下笔。疏理了自己的思绪之后,我就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这次考察学习的体会

一、真正的教育是以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才是教育的归宿。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我国教育的主旋律,新课程的实施和教改理念的不断实践,成为落实素质教育的助推剂,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者是教育发展、学生成长的生力军。我们所参观考察的学校都是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这些学校集中优势教育资源,办优质教育,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着眼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五育并举,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兼顾。大到学校的硬件设施,小到校园中的一草一木,无不展现着良好而又务实的育人氛围,无不体现着素质教育旺盛的生命力。例如天津市南开小学,该校的校长介绍办学理念及教育思想却振聋发聩:教育就是塑造人;让学生享受高起点、高品位的德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质与坚强的意志,成为有人性的人。他们认为只关注分数是不行的。这所学校放手让学生自主参与管理,学生自发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及实践创新能力,让学生树立爱心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护正义的精神。相比之下,我以前在潜意识之中还是只看重学生的成绩的,在育人方面缺少创新和实践,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为学生德育方面的发展创造的条件还不够。又如天津师范大学附小,学校倡导的教育价值观念是“关注主体、科学创新”,倡导的教育理念是“让教育成为发现与创造的艺术”。学校从教育管理者到教师实行双语教育、科技教育,体现着超前的办学思想。然而我深知,这些学校所形成的教育规模、管理风格和办学特色无不渗透着教育者的教育智慧,无不凝聚着他们辛勤的汗水。教育是一项神圣的事业,这些学校将素质教育演绎的淋漓尽致,大气豪迈而又自信!

二、教育的成功源自教育细节的成功。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草率、粗放的校园环境无疑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伤害。老子曾说:“天下大事,必做于细。”教育作为一种事业,如果光停留在口头上而不体现在行动实践上,则无异于空中楼阁,如水中月、镜中花。我们所参观的这些学校校园环境优美,建筑设计布局合理,校园文化氛围浓厚。名人画像、雕塑、格言警句随处可见,学生的绘画作品、书法作品、小制作、工艺品等在细微之处体现着教育者为学生才能的展现和拓展所做的努力与良苦用心,这些做法对我们都是一种启发和提醒,如果我们在这些方面进入了一种常态的话,那么对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才能的展现无疑是一种促进。

三、特色办学,各取所长,使各自的办学效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我们所参观考察的学校都是在当地乃至全国知名度很高的学校,而他们的办学特色也是各有千秋。如天津师范大学附小,因为生源优良,师资力量雄厚,所以办学质量很高教育成果可谓硕果累累,学生个性张扬,特长鲜明,校园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学生的培养目标是重点名校或到国外学校深造。同时学校的德育工作以“爱心、责任、正义”为核心形成了成熟的管理体系。百年名校天津南开小学的内涵丰富的校史展示着她的博大精深、沉郁雄浑,科学精神与民族精神激励着全校师生求学奋进、成才报国,涌现了许多知名科学家和学者。

此次考察学习是一次难忘的学习经历。华北沿海一带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不论是听课、评课,还是参观、听讲座,对我来说都是受了一次极好的教育,也是对我教学工作的鞭策!以上的感受并不能展现此行参观考察的全貌,难免挂一漏万,如蜻蜓点水。然而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作井底之蛙,在反思中调整自己,努力践行新课程理念,努力实施素质教育才是根本,才能不虚此行!总之,这次的外出考察学习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增长了我的见识,在这里再次感谢组织这次培训的教师和领导。在以后的教学中,我会努力地去实践学到的方法和理念、更好地发挥自己数学教学的水平,实现参加这次外出培训的目的,让自己的教学教艺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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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考察新农村建设后的感受

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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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镇新农村指导员工作队杨队长的辛苦努力和精心组织,我和镇的新农村指导员一道,于2011年8月26日对县镇、镇的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参观学习。经过这次参观学习,让我大开眼界,从县新农村建设中学到不少经验。

一.参观的简要过程:我镇30多名指导员分乘两辆中巴车,于26日上午8点从镇出发,首先到了镇村组,县新农办的吴主任等东道主已经在那里等候我们了,吴主任为我们介绍了组新农村建设的情况。接着又到了镇厚丰村新农村建设点参观正在建设中的新农村示范点,吴主任和村支部书记为我们讲解了这一示范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验。接着又到村庄新农村建设点,吴主任作了介绍和讲解。顺着公路,接着我们到了县集团搬迁移民安置的新农村建设点,参观完这一示范点接着到了县城,集体逛了步行街,参观了县文庙,然后到了县招待所,吃过早饭稍作休息后,下午接着到镇董扁村、安石村进行参观学习,吴主任均为我们作了全面的介绍和讲解。

二.县介绍的成果及经验:

1、组建设点,通过组织村民理事会,采取村民互助建房的形式,完成18户农户的民居房新建,部分农户民居房的防险加固,并对墙体进行了美观粉刷,因此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下拨100多万元资金为该组在河上建造了一座大桥,解决了村民出行困难的老大难问题。

2、厚丰村建设点,通过山区村民用宅基地置换的方式,通过统一的规划,整合资源,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以村民投资建设为主,形成村民居住的相对集中,结合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让有条件的农户按指定户型建设民居房。

3、庄建设点,经过政府组织完成平整地基后,划给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建设民居房,政府按新农村民居房建设补助进行补助,并协调农业银行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道路等基础设施也将由农户投工投劳进行建设。通过庄点的建设,将把附近几个自然村连为一体,并对周边新农村建设起示范作用。

4、集团搬迁移民安置示范点,由于集团的搬迁,对部分农户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拆迁,政府按规定补偿了征地补偿资金,再由政府统一规划,以新农村民居房建设的政策作补助进行建设,得到集团每户30吨水泥的补助,政府统一提供厨房用瓦和院子的围栏,建成了一个以体验茶文化为目标现代新农村。

5、董扁村建设点,该村地处城郊,由于原居住地滑坡导致必需进行建设,村民通过置换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政府帮助规划建设一条进村弹石路,农户按要求的户型建设,享受相应新农村民居房建设补助政策。经过建设,建成了一个干净整洁漂亮的村子,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并安排资金给予建设了一个村民文化活动室。村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靠进城务工经商和在村内一个核桃加工厂打工取得的收入。

6、安石村,通过建设高优生态茶园,茶园内间作核桃、李子、桃子等水果,茶叶生产以产业协会的管理方式,依托香竹箐茶厂、稳龙茶叶公司两个龙头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盘活产业发展,为农户带来较高经济收入。民居房建设上,一部分农户按要求的户型建设了新民居,一部分农户住房改换了彩色瓦和粉刷了墙体。该村建设成就得到了国家和省市的充分肯定,建设了一条宽敞的水泥硬板路。优美的茶园、果园、别致漂亮的村落查于其间,实属人间一仙境。

三.参观学习得到的主要心得:新农村建设必需以经济发展、产业建设相结合,并以产业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最基本出发点和根本动力;新农村建设必需结合重点工程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搬迁等工作相结;新农村建设政府一定要做好统一规划,适当的投入补助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以农户作为投资建设的主体,引导有条件的农户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新农村建设要以居住相对集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逐步把农民从单一从事农业逐步向其他行业转移,多种渠道增加农户收入来源,保障新农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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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预备期党支部半年考察意见

全文共 1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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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语文迷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8条预备期党员的考察意见,供大家参考选择。

1、XXX同志,于 2009年4月6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经考察,该同志在预备期内,能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鉴于XXX同志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2、***同志自2009年4月6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在预备期内,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已经基本符合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3、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该同志时刻关注时事,学习会议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深受大家喜爱的一名同志。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4、经考察,XXX同志在预备期内能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几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时刻留意时事新闻,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5、xxx同学在预备期间,加强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增强党性认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向党组织定期递交思想汇报,不断解决在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多次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同时也不忘让身边的同学变地优秀,主动帮助班上学习有困难的同学,为他们热情服务,并积极督促他们。为人性格开朗活泼,有很强的责任心,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中尽心尽职,能很好地配合其他班委认真开展班级活动。

入党后,xxx同学不断改正自身的缺点,做事考虑得更周到,更成熟,做到全面平衡地发展。

6、xxx同学在预备期间,热情服务同学,思想上更加细致,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作为学习委员,积极配合好其他班干部认真开展好班级活动,工作认真,责任心更强,能力有所提高,做事能够从他人角度出发,为他人考虑,积极主动帮助班上学习有困难的同学,为同学寻找复习资料。作为党员能够做到以身作则,积极督促他人,树立了良好的党员形象。

7、XXX同志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进一步锻炼,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其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责任性强,乐于助人。注意团结同志,生活作风端正。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8、XXX同志在预备期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在思想上,能关注国内外时事,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在组织上,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在学习中,目标明确,刻苦努力。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虚心接受批评。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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