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写一则打疫苗的新闻【汇总19篇】

在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上,新闻导语的写作必须改革创新。目前,一些个性化的导语的创新实践,正在影响民生新闻的写作。下面是小编收集了写一则打疫苗的新闻,欢迎阅读。

浏览

2609

作文

584

初二新闻

全文共 561 字

+ 加入清单

我上网课啦

春节期间,由于疫情的爆发,我们只能宅在家度过这个漫长的假期。就要开学了,为了不耽误我们学习,学校开展“停课不停学”网上直播授课。

上课第一天,我早早地就准备好ipad、手机和学习用品,怀着激动与兴奋的心情坐在书桌前。网上上课,这可是新鲜事物,我的心情格外期待。8:30开始上课了,屏幕里传来李老师亲切的声音。通过老师精心制作的PPT,我们学习了古诗《宿新市徐公店》。李老师在屏幕里讲得有声有色,我在屏幕外听得津津有味,在和老师互动过程中,我的心里像有一只小兔子狂跳不安。真是奇怪,在课堂上回答问题时,我从不会紧张,对着这小小的荧屏,我竟然紧张万分,真是百思不得其解。由于我写字速度慢,跟不上老师的节奏,老师讲的重点内容,我都是先用手机截屏,然后再奋笔疾书地记在笔记本上。就这样,我手忙脚乱地完成了第一节网课。

一星期的网课结束了,我们在语文、数学、英语各科都学到很多新知识,在这种非常时期,上网课还是非常方便及时。但是上网课只能听到老师的声音却看不见老师和蔼的笑容,而且还会出现掉线、网络卡顿等状况,老师提问的次数也越来越少,缺少了在学校时那种欢乐的学习气氛和同学们你争我抢踊跃发言的学习场面,缺少了学习的氛围。

我真希望疫情快点解除,让我能重返美丽的校园,见到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与同学们一起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未冷藏疫苗流入18省解读

全文共 1936 字

+ 加入清单

疫苗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但是如果接种了没有冷冻的疫苗非但没有益处反而可能对身体有害。

该起特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因涉及地方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列为督办案件,且入选2015年度公安部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庞某卫胆子很大。

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后,还在缓刑期间的她就制造了一起案值更大、范围更广的疫苗非法经营案。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记者,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

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郝永刚表示,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

经庞某卫母女之手售出的疫苗数量可能已无法精确统计。据济南警方透露,在庞住所查扣的26本账本仅记录其1年多的疫苗销售数据,而庞用于结算疫苗款的银行账户5年来进账流水高达3.1亿元。

“这是在杀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评论称,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

王月丹建议,此案所涉及疫苗批发企业及疾控、接种部门等,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公众公开;同时追查所有疫苗流向,找到每一位接种这些疫苗的受害者,为受害者补种疫苗并赔偿。

多个省份已逮捕6人刑拘10人

经庞某卫之手售出的疫苗数量和流向信息,可能已无法精确统计和追溯。

3月15日,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郝永刚表示,目前根据现场查扣的疫苗和庞某卫的账本记录,已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但庞某卫账本记录以外几年所售疫苗数量和流向已很难查证。

记者从济南警方展示的账本页复印件上看到,上面记录着每一笔向下线人员发货的疫苗品种简称、数量、单价和总货款信息,以及下线人员的姓氏或姓名及所在省份,未记录详细地址。

据介绍,前述查扣的26本账本分总账、流水账,仅记录了一段时间内的疫苗销售情况,并不完整,但销售金额已达4000余万元。

若按每支疫苗售价150元(账本记录每支售价5.5元至150元不等)估算,庞某卫从账本显示时间至案发,销售疫苗至少26万支;若按其银行账户进账金额3.1亿元估算(同以150元/支计算),庞某卫5年间所购进、销售疫苗累计逾200万支。

但郝永刚表示,庞所售药品中绝大部分为疫苗,还有一些为免疫球蛋白等其他生物制品,不便于估算疫苗数量。

账本上还显示,大多数疫苗,庞某卫每支仅加价1-2元出售,但销售数量巨大,单笔销售额少则数千元,多则几十万元。

据济南市公安局掌握的消息,该案发起集群战役后,涉案的医药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和疾控部门、接种单位人员,部分已受到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其中,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因涉案人数众多,部分人员还未到案,各地还在侦办中。

疫苗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办案民警陈波回忆,抓捕庞某卫母女当天下着小雨,气温比平时低好几摄氏度。但囤放疫苗的仓库内温度计显示室温已接近14℃,“按规定,疫苗存储运输要求在2℃-8℃,仓库温度已经高出很多”。

警方发现,在该仓库内有两台用来冻冰块的冰柜。庞某卫将整件的疫苗未经冷藏裸放在仓库内,向下线发货时,用泡沫箱将疫苗配货分装,放入冰块,包裹好后通过快递公司发往全国各地。

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看来,庞某卫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

王月丹表示,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

此前国内曾发生过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无效导致接种者死亡的事件。

2014年7月,安徽省无为县5位村民在接种狂犬病疫苗后,狂犬病病毒抗体仍为阴性,未达到免疫效果,其中一位63岁村民在一个月后因患狂犬病死亡。

国家食药监总局后通报称,安徽省无为县发生村民接种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要求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防范药品流通环节风险。

“其他的风险可能性较小,例如可能因储存不当导致污染或抗原变性引起不良反应。”王月丹表示,此案所涉及疫苗批发企业及疾控、接种部门等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公众公开;同时应追查所有疫苗流向,找到每一位接种这些疫苗的受害者,为受害者补种疫苗并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初二新闻

全文共 444 字

+ 加入清单

通讯员姚文浩9月12日报道新学期,新气象,初二14班班主任晏伯纯老师与纪律委员、学习委员们商讨制订新班规。新班规更加严格,学习和课外活动时间安排更加紧凑。

首先是下课。原本下课教室热闹程度高,新班规规定下课了教室也要保持安静,同学们可预习或复习,以便于更好巩固课堂学习内容,同时也以此来提高课堂效率。

其次是上课。每天安排值日班干负责全班纪律,每讲一次与课堂学习无关的话都会扣分,每周五统计扣分情况,扣分到达5分的,将督促其家长来学校,与家长商讨整改措施。

然后是早读。一是关于迟到,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已请假,只要是晚于规定时间进入教室的同学都将记作迟到。第二是补作业,补作业在班上很少发生,但有时也会发生,其原因大概是“昨天晚上没有带这本作业回家”,“我忘了有这个作业”等等,新班规规定,补作业同样扣分。第三是早读时课代表坐镇讲台,监控全班,值日班干行走于各小组,发现有人不读书,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则记名扣分。午读管理与早读相同。

最后是中午。在校吃饭的同学,放学后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回到教室。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321 字

+ 加入清单

每个周三到周五晚上,我几乎都和妈妈坐在沙发上看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节目。这个节目主要是针对网络传言进行求证,以科学的实验来证明传言的真伪。

今天看的《新闻大求真》是一对夫妻同时患上了肺炎,住进了医院。经过医生的询问,才知道是他们的空调一天24小时开着,空调过滤器上的灰尘,经过长时间的沉淀,形成了细菌,被他们吸进了肺里,时间长了,他们就患上了肺炎。两位实验员走访了街上的群众,大部分都没有清洗过空调过滤器。然后又请了专业清理师傅给他们讲解危害性。

看完这个节目,我让妈妈把我家的空调打开看看,哇塞!好脏。我决定要和妈妈一起清洗过滤器。节目中说至少一个月就要清洗一次,到时候我会提醒妈妈。

看完这个节目,我懂得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从健康做起。

展开阅读全文

篇4:2024年作文时事素材最新新闻:游客坐红军雕塑头上

全文共 503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吴起县胜利山景区红军纪念园内,男游客李某爬上女红军雕像并坐在其头上“留影”事件,引发多方关注。李某被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旅游名单,该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为10年。

5月7日下午,有网友称,在延安市区的延河广场上,市民自发组织扭秧歌。有位女子为了记录闹秧歌的场景,竟一脚踩在小孩雕像的肩上,一脚踩在女红军雕像的肩上,坐在红军雕像的头上拍起了照片。“这样的姿势很帅气吗?只能显得素质低下。”据观察,当时该女子穿着户外衣服,看不出来是市民还是游客。网友认为,不管事件发生在何时,目击市民都应该第一时间劝阻该女子。

对此,延安市城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听说广场上发生这样的事情。

男子坐女红军雕像头顶上拍照

网友爆料在位于吴起县胜利山的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里,有人坐在纪念园的女红军雕像上拍照。从网友提供的图片看,是一名年轻男子,面带微笑坐在雕像上,并摆出拍照的姿势。很多人看到此情景后都十分气愤,纷纷谴责该男子“行为不雅“、”简直没教养”。

游客爬红军雕像进黑名单10年

5月4日,国家旅游局通报近期旅游不良事件, 延安吴起县青年李某因在旅游过程中攀爬红军雕像,被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旅游名单。该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为10年。

展开阅读全文

篇5:2024年最新时事新闻:李光耀关于中国的8个政治预言

全文共 1207 字

+ 加入清单

3月23日凌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病逝,享年91岁。作为领导新加坡52年的“国父”,他被一些人称为“政坛巫师”,以赞誉其独到的政治眼光。撒切尔夫人就曾说:“我观察这个人几十年,他的预言从来就没有错过”。

李光耀生前与中国五代领导人均有交往。自1976年首次访问中国至今的39年间,李光耀共访华33次,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到习近平都有会晤。据媒体整理,对于中国的发展,李光耀曾经数次做出“预言”。其中的一些已被验证,另外一些则静待时光。

预言1:习近平“应该属于曼德拉级别的人物”

2007年11月访华时同习近平的首度会面,给李光耀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习近平的大气让我印象深刻。他视野广阔,看待问题深刻透彻,但又丝毫不炫耀才识。他给人的感觉很庄重。这是我对他的第一印象。我进一步想到他曾经受的磨难与考验,1969年到陕西插队,一步步往上奋斗,从未有过牢骚或怨言。我想,他应该属于纳尔逊·曼德拉级别的人物。”

预言2:日本正在慢慢“走向平庸”

李光耀早在1996年就预测中国经济将超越日本,而中国并没有让他等到2030年。日本2010年名义GDP比中国少4044亿美元,中国正式成为第二大经济体。

预言3:“战后出生日本人若掌权,日本或自行发展军力”

“在日本战后出生的一代人于15至20年后掌权时,日本中断与美国盟约而自行发展军力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时至今日,似乎李光耀的预言正在应验中。安倍将推动行使集体自卫权相关法律在今年例行国会上获得通过,是日本脱离和平宪法的第一步,日本右翼政客们也希望摆脱美国的束缚。

预言4:“阿穆尔河湾地区将重新住满中国人”

俄罗斯并没有有效地让乌拉尔以东地区的经济和人口增长,在远东闲置了大量的土地。李光耀认为俄如果不在远东地区采取措施,该地区将成为中国的“原材料附庸”。目前至少有20万中国人生活在俄罗斯的远东地区,未来将有更多。

预言5:“中国在西太平洋的对抗终将占上风”

李光耀称中美两国争夺亚太地区主导权的竞争已经开始。中国将把美国赶出12海里的领海乃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届时,中国将成为区域大国,必要时也会展现力量。

预言6:“中美并不是美苏的零和游戏关系”

很多人认为,美国重返亚洲,是要防堵中国。可是李光耀认为,中国不是苏联,因为中国过去苦了这么多个世纪,志在国家的利益,而不是改变世界。

预言7:“印度会成为军事大国,但经济不会繁荣”

2005年,李光耀曾认为印度在未来将超越中国,但是4年后他明确对记者说:“我收回之前对印度的乐观判断。”他批评印度“尚空谈,少实干”。基础建设落后、语言不统一及种姓制度,也都制约了印度的能量。

预言8:“两岸统一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当被问到“台湾调查显示,支持独立比要统一的人更多”,李光耀直言这毫无意义:台湾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对美国则不是。“(假如台海出现战事)即使中国在第一战打输了,也会返回来打第二轮、第三轮、第四轮,不断地打,直到胜利”。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一则新闻给我的启示作文400字

全文共 395 字

+ 加入清单

你喜欢看新闻吗?新闻可是有很多作用哦!1。增长见识,学到很多知识。2。了解很多世界的动态。3。学习国内外大小事、政治、知识、娱乐、体育……4。让我们开阔眼界。今天,我将跟你们说一件关于热爱生命的一个小新闻,一定要认真听哦!

2017年3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第四中学发生这样一件事:一位高中生刘某因上课拿手机玩游戏,被老师发现并没收,刘某一时想不开下课后从栏杆上跳楼自杀。经人们拨打120后,及时抢救,已没生命危险。

大家看了这篇新闻,是不是都在为那个高中生的行为而生气呢?手机被没收了可以问老师拿回来,也可以通过家长来拿回手机,或者上课好好表现,老师会自动还给他……但是生命只有一次,何必为了一部手机而放弃生命,要是他这次抢救失败,他的家人该多伤心呢!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生命,不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努力活得更加光彩。

今天分享的小新闻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观看,同时建议大家多看新闻,做一个有用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打疫苗作文500字

全文共 511 字

+ 加入清单

这几天上学,我发现许多同学都没来上课。我们被隔离了,因为大家都得了水痘。为了预防水痘,老师让我们去打疫苗针。

周五上午7:45分,我和爷爷来到了打针的地方,那里堆满了人,用“人山人海”这个成语来形容最恰当不过了。我和爷爷挂了号,“什么,53号!”我拿着纸大叫。随着叹气声,我坐到了一个座位上,拿起书包里的课外书看了起来。八点,八点十五,八点半……,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还是没到我们。我正愁着要去上学呢!突然,我看到了一位同学,那位同学抱着手机走了过来,原来他在打游戏。我看了他一眼,继续翻看我手中的书。

“请王怡涵到第四窗口打针”,电脑里播到了我的名字。我跟爷爷到了一间空闲的房间,里面只有医生一人。我坐到座位上,爷爷帮我把肩膀露了出来。我盯着医生手上的针头,它又长又细。我瞪大了眼睛,看着医生,他吸药的动作又快又稳。现在准备打针了,我赶紧把眼睛紧闭,眉头也紧紧地皱了起来,我把头扭向后面。医生的针一扎下去,顿时,我觉得我的人生到达了极点,仿佛做了一个噩梦。就在那一刻,我颤抖了一下,睁开了眼睛,转过头来一看,原来医生打针结束了,我舒了一口气:“终于打完了!”

后来,我们又等了二十分钟,然后把书包拿走,跟着爷爷开着电瓶车走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8:28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814 字

+ 加入清单

每年的3月的最后一星期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天,我观看了由湖南卫视播出的《新闻大求真》,令我感触极深。

此次《新闻大求真》讲了踩踏.吞异物.车祸.烫伤.坠楼这五个安全隐患。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踩踏事件,踩踏事件主要形成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拥挤而狭窄的楼梯上.过道中,因一人或几人的不和谐列如:低头系鞋带,相互打闹等。二是人流逆向对冲,而正因为有些人缺乏安全意识盲点,这便是隐患的根本,如果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要领,就能大量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次数,如果当我们真的遇到以下情况要记住陆教授教的口诀“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及时保护头和胸。记住这些就能在紧急时刻有效地减少伤害。

但是,隐患的发生仅在于此吗?完全不是,若每人都按照两列队伍排,一对往上,一对往下,按照次序靠右走,不是很好吗?至于会发生如此惨剧吗?“说到底还是因为素质的问题,就是因为有些人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忧乱队伍,哪里方便往哪里走,导致队伍混乱,众人一时找不准方向,本来还算有序的队伍便如同被攻破城池一般,如一锅粥了,要是我们在生活中注重如此微乎其微的细节,比如上楼梯靠右,不打闹,不蹲下来系鞋带,做一切事时按照次序,不拥挤,不插队······如果能做到,意外死亡人数就会大大减少。

俗话说得好“细节决定成败”,只要我们平时从自身做起,做个有功德心,有素质的人,我们的生活水准还会提高。

同学们,在我们生活的每一角落里,都潜伏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生命是宝贵的,同时也是脆弱的。有时,只要你稍不留意,它就会遇到危险,受到威胁。要知道,每天因事故身亡的小学生就有上百个了,这沾满血腥的数字不只是数字那么简单,那是一条条有血有肉的生命啊!一棵刚发芽的种子却瞬间被毁灭了,所有希望都破碎了,所有一切都消失了,这宝贵的生命之火才燃起了多久啊!这生命的花季才持续多久啊!这血的教训时刻警惕着我们:安全是生命的前题,要珍爱自己的生命。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初二新闻

全文共 777 字

+ 加入清单

20__年的春节,注定会让我永生难忘,因为今年的春节与以往不一样:没有了走亲访友、没有了老街灯会,没有了心仪已久的旅游——“宅”在家里是20__年春节的“新风尚”,因为就像朋友圈中写的那样“待在家里,就是在为国家做贡献!”这一切,只因“新冠”!

大年初一“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信息,铺天盖地而来,刷屏了我们的朋友圈。新型冠状病毒是什么,刚开始我并没有在意,不过是一种感冒病毒罢了,可是不到半天的时间,我就意识到我错了,这种病毒的致命性让我毛骨悚然,它的狡猾、它的高传染性,令人惊叹、防不胜防。

可就是在人人惊恐、躲在家里自保的时候,有这样一群人却逆人流而动!全国各地一批批的医务工作者自愿报名奔赴武汉,他们要和病魔抗争,要和死神搏斗!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让我感受到了医生的真实与伟大。坐在家里看新闻,一篇篇报道让我泪目。还记得一篇报道中写到:“哪有什么白衣天使,不过是一群孩子换了一身衣服,学着前辈的样子,治病救人、和死神抢人罢了。”

是的,他们为人儿女,却没有与父母团聚过年;他们身为父母,却把年幼的孩子留给家人照管,自己却奔赴救人的第一线!也许,只是也许,他们可能再也不能回到自己亲人的身边了,但他们却义无反顾!

太多的场面让我动容:年轻的护士姐姐剪短了那长长的秀发,只为能穿上防护服;因长时间带口罩,她们的脸都磨破了,露出红红的血丝;他们有的已经在发热病房坚守了432个小时;他们有的因夜以继日的救治工作而感染病患;德高望重的钟爷爷,已经84岁高龄,却坚定的走在逆行的最前方……

正是这些白衣战士以命来拼,才让那些患者重新看到希望,才让我们这些后方的百姓,心有所依。看到他们,我心无惧。因为我相信,在国家的科学防控部署下,在钢铁般坚毅的白衣勇士的捍卫下,我们中华民族的儿女,一定能所向披靡,战胜新冠!

20__,让我们为逆行者点赞!加油,我心中的英雄们!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食药监谈非法疫苗严追查

全文共 1560 字

+ 加入清单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近来引发公众对疫苗的关注,食药监为此次疫苗时间做了哪些事呢?

近日,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继续发酵。其中让人气愤和震惊的是,该案嫌犯庞某某,在之前就曾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然而,她竟在缓刑期内借助庞大的非法经营疫苗网络,“重操旧业”,再次倒卖非法疫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在今天上午举办的博鳌亚洲论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分论坛回应山东疫苗案时称,国家食药监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在四个方面应对山东疫苗案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日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吴浈透露,目前,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卫计委等部门正在做四件事:

第一是彻查案件。食药监总局已于20日将涉事名单公布,并将据此联合公安部和卫计委对涉事上下游进行深入调查。

第二是严厉处罚在疫苗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及犯罪分子。“涉及范围可能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既有企业也有其它机构。”

第三是信息公开。凡是查实的任何事情,食药监总局将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是补漏洞,从制度、规范、监管等多层面进行弥补。

吴浈称,山东非法经营疫苗事件去年4月立案。产品基本确认是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但核心问题是无证经营,一段时间疫苗脱离冷链,造成疫苗效力减低。

“药效降低,预防性的药物达不到预防疾病的效力,那是有害。但至于失效疫苗注射后对人体的伤害,需要科学家的回答和科学数据的论证。”吴浈说。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22日就疫苗事件发布通报称,疫苗应该正确储存和管理,否则将失去效力或降低效力,但必须注意的是,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

山东警方在稍早前破获案值5.7亿元人民币的非法疫苗案,这些疫苗被发现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区市。截至22日15时,37名非法疫苗涉案人员已被控制。山东一涉案批发企业被撤销经营药品资格证书。

美专家:不影响安全性

美国埃默里大学医学院传染病研究员瓦伦·斐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疫苗过期或保存不当,如在错误的温度下储存,可能会造成失效或效果减弱,但这些问题一般不会影响疫苗的安全性,不会增加不良反应的风险。

斐克说,在最近中国这起疫苗事件中,应告知家长的是全国性疫苗接种项目的总体安全记录与成功率,以及按照推荐时间表接种疫苗的重要性,从而最大程度减少疫苗可预防疾病的传播风险。

对非法疫苗可能导致一些家长拒绝让孩子接种疫苗的问题,斐克说,要减少拒绝接种疫苗的情况,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让公众保持对疫苗供应体系的信心。

斐克与同事最近正在研究美国的“疫苗犹豫”与拒绝接种疫苗问题,近日在美国权威医学杂志《美国医学会杂志》上发表了他们的成果。

他们发现,美国的麻疹病例主要发生在没有接种疫苗的人群中,而这些人大多是因为宗教等原因故意不接种疫苗;美国的百日咳疫情也与故意不接种疫苗有关。

斐克表示,这一发现非常重要,因为这意味着拒绝接种疫苗在美国的麻疹与百日咳疫情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更好的策略,以减少“疫苗犹豫”与拒绝接种疫苗情况。此外,这一发现也意味着,采取干预措施减少拒绝疫苗接种对减轻疾病负担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一个社区中有许多人故意不接种疫苗,那么这个社区总体的‘人群免疫性’就有可能降到预防疾病传播所需的水平之下,这将带来更多或规模更大的疫情,并影响到接种人群,”斐克说。

美国2000年宣布消灭麻疹,但最近几年麻疹出现卷土重来的迹象。美国百日咳发病率1977年降到最低点,但近些年有所回升。美国医学专家认为,这与一些家长不让孩子打疫苗有关。在2015年美国麻疹疫情高峰期,美国总统奥巴马出面呼吁家长带孩子去接种疫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2024热点时事新闻:浅谈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倡廉建设

全文共 1662 字

+ 加入清单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然而,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纪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加强依法治国,提倡建设廉洁政府,拒绝腐败。在短短两年内,一大批省部级高官落马。这一方面展示了我国的反腐工作初渐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反腐倡廉刻不容缓。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做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通过了《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强调要加强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

说到廉政建设,首先什么是廉政呢?“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四下》“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从春秋到如今,廉作为一种品质,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追求。同时廉政更维系着百姓对政府工作认同与否的关键,拥有一个实施廉政的政府已成为任何国体和政体之下每个人民的愿望。

那腐败又是什么呢?很多人认为腐败只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其实不然,腐败的涉及面如此之广,思想腐败也属于腐败的范畴。打个比方,如果你支持了占中运动,那么我便可以说你是思想腐败了。当然这里更多讨论的是前者。

想要更好地理解中央政府所做的举措,首先便需要了解腐败产生的原因。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得贪污腐败有机可趁。具体表现有权力的高度集中与政府信息不透明等。

二、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腐败的蔓延,甚至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力,使心存贪念的人员望而止步。或许会有人说刘志军这些人不是判了死刑吗?那么我想说,别忘了他们是因为数额巨大才被判死刑的。而对于那些小贪,他们受到的处罚力度是不大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惩处力度,哪怕只是贪了几百块,也必须严肃处理。

三、人的趋利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们每个人都是经济人,每个人都是有趋利性的。由于贪腐所获得的利益是短期的、可预见的、实在的,从而让很多人走上不归路。

四、部分公务人员的廉洁意识不足,受到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诱惑,主动参与其中。

五、公务人员薪资水平差距过大,导致部分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

在了解了腐败产生的原因后,我们再来看看这次中央反腐倡廉的举措。

首先是表明反腐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与王祁山纪委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了反腐的重要性,强调要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次中央表现出来的决心与毅力是非常大的。我们最直观的感受便是看到了大量省部级官员的落马,其中包括周永康、谷俊山这样的囯家级干部。并且强调了要“老虎、苍蝇一起抓”的反腐意见。

其次是加强对制度的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得国家公务人员,不敢贪,不想贪。

再者,优秀的领导人同样需要优秀的下属来执行制度和法令,不然改革的措施便很难起到作用。因此中央在党内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对于国家发展的后备力量——学生群体,也积极开展廉洁教育。国家重视对学生的教育,使学生保持一种廉洁的思想,既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也能够让廉洁教育更好的融入社会,形成示范效应。

最后,在社会争论了很久关于公务员工资该不该涨的问题之后,中央终于给出了答案——“涨”。我们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涨工资绝对没有那么简单。一方面的确是因为部分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过低,生活不易。但另一方面,国家也在暗示,我会涨你的工资,但你必须尽心尽力地工作,如果再有腐败现象发生,后果会很严重。

总而言之,正如全会报告中所说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推进依法治国。”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复兴道路上的拦路虎,因此我们需要花大力气去解决这个问题。而领导人的决心与行动,让我们社会大众更有理由相信,廉政建设的伟大目标终将走向成功,我们的国家终将走向富强和民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新闻台

全文共 354 字

+ 加入清单

在南宁市某中学,一名高中女生小雨为避免被同学欺负,在一年多时间里,给同班女生送钱和买各种物品,向男生交“保护费”,陪同学吃喝玩乐,先后累计花费约10万元。目前该女生母亲正通过法律途径为女儿讨说法。该中学负责人表示,因没有学生向校方反映情况,学校一直不知情。

一个中学生,为了基本的人身安全,向同学付出10万元的“保护费”,而且破财没有免灾,侮辱殴打不断。这个铁的事实让人瞠目结舌,匪夷所思。

校园暴力并非新现象,只是如今出现了新迹象。以往多是好勇斗狠的学生欺负良善的学生,为的是人前显能或者发泄多余精力,现在则出现了明确的敲诈钱财的目的。在此事件中,多人多次威胁殴打、敲诈勒索一个学生,这些收取保护费的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学校的保卫部门未能及时制止,而且等到“派出所通知”才察觉此事,可以说是形同虚设,严重失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2024年新闻发布会发言稿精选

全文共 1893 字

+ 加入清单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我是中博会组委会杨媚雯,很荣兴由我来为大家介绍本届“中国国际咖啡酒吧产业博览会”的概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主办,以“机遇、交流、合作、发展”为主题的“中国国际咖啡酒吧产业博览会”将于2007年6月在中国北京举行。本次博览会得到了国家部委领导、国际政府机构官员、国内外行业组织和宣传界、企业界朋友的大力支持,将是近年来中国乃至亚太地区举办的最具影响力的咖啡酒吧产业盛会,将有效促进中国与国际咖啡酒吧产业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国咖啡酒吧产业的前进和发展。

本届中博会包括5个国际性展会,分别是“国际咖啡物料及酒类饮品展览会;国际咖啡酒类杯具展览会;国际咖啡酒吧机械设备展览会;国际咖啡酒吧工程装饰设计用品展览会;国际咖啡酒吧服务及连锁加盟店展览会”,届时国内外近千家咖啡酒吧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商、贸易商、加盟商以及学术研究、文化传播机构到会参展,全面展示咖啡酒吧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发展现况。本届中博会特设“国际咖啡酒吧产业投融资创业洽谈会”,邀请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类投资商、金融机构、国外驻华商社、跨国公司驻华办事处等参加,共同发掘咖啡酒吧行业投资价值,为国外企业和投融资机构进入中国咖啡酒吧行业提供合作的契机,为所有参展商和参会者提供商务洽谈、项目展示、信息交流的平台。另设四场主题高峰论坛,特邀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国际专业组织机构官员、国内外专家学者、国内外咖啡酒吧企业代表等,从理论的高度深度探讨咖啡酒吧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为了确保本届中博会专业性与时尚性并重,最大限度的动员全社会爱好咖啡与酒的时尚人群积极参与,中博会组委会特举办“全国咖啡商务形象大使大赛;全国酒吧商务形象大使大赛;中国咖啡师大赛;中国调酒师大赛”四个大型全国技能竞赛。全国设立28个分赛区,

实行分赛区选拔赛、全国半决赛、全国总决赛三级赛制,特邀国内外咖啡酒吧行业著名专家组成大赛评审委员会,国际、国内近五十家电视、广播、平面、网络等主流媒体对大赛进行为期12个月的全程报道。对于企业来说,参加本次大赛将极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获得强大的宣传效益。并通过与国际、国内的业内知名咖啡、酒吧企业及团体进行全方位的深度交流,获得强大的公共关系效益。对于参赛个人来说,参加本次大赛将获得一个难得的面向全球展示自我的平台,并有机会获得中、高级《咖啡师、调酒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咖啡丽人》电视剧拍摄以及其他社会推广活动;是一次难得的寻求个人发展、提升自我价值的机会。中博会系列赛事将吸引国内外数万名选手的倾情参与,必将成为所有业内人士和社会时尚人士所热切关注的焦点。

本届中博会还有“全国咖啡酒吧征文活动、全国咖啡酒吧书画摄影大赛、中国咖啡酒吧行业品牌排行榜、中国咖啡酒吧产业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评选以及‘咖啡丽人’电视剧拍摄”等多项文化商务活动,号召全社会各界人士从文学和美学的角度描述咖啡酒吧行业,通过公众评选的方式,树立咖啡酒吧行业名企、名人的品牌形象,全面展示咖啡酒吧产业时尚、靓丽的行业风采。

中博会组委会将收集“全国咖啡酒吧书画摄影大赛”、“全国咖啡酒吧征文活动作品”的获奖作品和部分优秀作品,汇编成册并于中博会召开期间出版发行《全国咖啡酒吧书画摄影大赛作品集》、《全国咖啡酒吧征文活动作品集》,从视觉和文学的角度对咖啡酒吧行业的魅力时尚和文化内涵进行完美表现。同时编辑出版中国咖啡酒吧产业发展的专题报告集-《咖啡黄皮书―中国咖啡产业发展分析与预测》;《酒吧红皮书―中国酒吧产业发展分析与预测》。该书是依据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统计局等权威渠道数据,同时采用中心大量产业数据库以及我们对咖啡产业所进行的大量市场调查资料,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法对中国咖啡酒吧产业发展的现状、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中国咖啡酒吧产业未来趋势提出预测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企业进行决策和学术界进行研究提供参考,填补我国咖啡酒吧行业权威出版物的空白。

综上所述,本届中博会将既是一场集产品展示、贸易交流、技术转让、招商引资、理论研讨于一体的专业国际盛会;也是一场集美酒、美器、美乐、美人于一台的时尚文化盛宴。组委会全体人员将致力于把“中博会”打造成国际咖啡酒吧产业的第一品牌盛会,向社会各界人士展现出一幅未来咖啡酒吧产业美好发展前景的巨幅画卷!

本届中博会情况介绍就到这里,各项活动的详细资料和最新进展,敬请关注中博会官方网站:。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新闻的写作格式

全文共 4607 字

+ 加入清单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这是目前最被认可的一种新闻定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闻的写作格式,欢迎阅读。

一、标题

标题是新闻的眼睛,一则好的新闻,首先要有一个好的标题。精心制作标题犹如“画龙点睛”,它既要概括新闻的主要内容,又要醒目、新颖、有趣味。这样才能引起读者的注意,增强阅读的兴趣。

新闻的标题有三种形式:

1.多行标题。主要是三行标题,由引题、正题和副题组成。引题也称眉题,它的作用是介绍背景,烘托气氛,引出正题。正题也称主题,它的作用是概括新闻的主要内容或点明新闻的中心思想。副题也称子题,它的作用是介绍与正题有关的情况,补充正题,如点明意义,指出结果等。例如:

44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齐聚亚的斯亚贝巴

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举行

温家宝和10余位非洲国家领导人出席开幕式

2.双行标题。是由引题、正题或正题、副题组成。正题一般都有实质的内容,因此也称实题;副题和引题一般是对气氛的烘托、意义的阐述,因此又称虚题。双行标题一般是虚实结合、彼此呼应、互为补充的。例如:

枪声骂声传媒声 声声应和 股价汇价石油价 价价波动

萨达姆被捕搅动全球市场

再如:

让造林与造纸牵起手来

――关于加快中国造纸工业发展的思考

3.单行标题。单行标题指只有正题的标题。这种标题要求突出主题,简明、醒目。例如:

让信息技术惠及全人类

新闻标题写作的要求是:

1.准确。即标题要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地概括出新闻的内容、精神和实质。

2.生动。即在准确的基础上,尽量突出内容和表达方式上的生动活泼,以吸引读者。

3.新颖。“新”是新闻的一个基本要求,不新不足以成为新闻。标题要善于突出新事物、新方向,抓住最具新闻价值的问题。

二、导语

导语,是新闻开头的第一句话或第一个自然段。通常用简明的文字概括介绍新闻的主要内容,揭示新闻的主题,使读者对新闻内容先有一个总的概念。

导语的作用非常重要。新闻是否能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语写作的成功与否,所以写新闻要把最重要、最新鲜的事实放在导语中。“倒金字塔”结构,是新闻的基本格式。所谓“倒金字塔”,就是以重要性

递减的顺序来安排新闻中的各项事实,即把最重要的事实放在最前边,次重要的事实放在第二位,以此类推。导语,就是这个“倒金字塔”的最上面一层事实。

新闻导语的写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叙述式。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它是把新闻中最重要、最新鲜、最有吸引力的事实,高度概括地加以叙述。如:

12月22日,作为2003中国会展经济论坛主要的两场主题研讨活动之一的专家论坛,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300名来自全国主要会展城市、会展举办单位、会展服务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的代表,在这里倾听8位业内资深专家的演讲,并与他们进行深入交流。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24日《推动会展企业和城市发展战略准确定位》)

2.描写式。对某一个富有特色的事实和一个有意义的侧面,用简明的语言进行描写,给读者以鲜明的印象。如:

棕黄色颇具古典意味的橡木酒桶,灰白的欧式风情的酒堡,浅绿的充满梦幻色彩的葡萄园--这是河北省昌黎县耿庄村农民耿学刚新建的耿氏酒堡产品标签上的图案。……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23日《酒类行规为一农民改写》)

3.评论式。对报道的事实进行简洁、精辟的评论,以揭示事物的性质和作用,引起读者重视。如:

2003年即将过去,人们在盘点欧盟一年的收成时,有喜悦,但更多的却是惆怅。喜的是欧盟东扩取得了决定性进展,愁的是欧元区的经济一直不见起色。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6日《欧盟 一分喜悦难掩惆怅几许》)

4.结论式。将新闻事实的结论,在开头部分写出来,开门见山,反映事实的意义。如:

辞旧迎新之际,随着勉(县)宁(强)高速公路提前通车,陕西省成为西北第一、西部第二个突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000公里的省份。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23日《陕西千里高速铺坦途》)

5.提问式。用提问的方式引出新闻报道的事实,设置悬念,引起读者的注意和思考。如:

经济大省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广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提出切实做到六个“更加注重”,努力实现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24日《广东六个“更加注重”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6.引语式。引用与新闻有关的诗句、格言等

,以增强导语的生动性。如

“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从草原来到天安门广场,高举金杯把赞歌唱。”一首首曾伴随和影响几代人成长的经典歌曲,今晚在北京音乐厅再度响起,依旧深深地打动了全场观众的心。

(摘自《人民日报》1999年10月7日)

拟写导语,应注意的几点要求:

1.不能与标题重复。导语与标题的作用有些接近,但标题是概括全文的精神实质,而导语是标题的扩展,要用事实说话。

2.为后文留下余地。导语固然是全文的精华,但也不能把话说尽;导语可以包含背景材料,但尽可能简略,留待下文去交待。好的导语能使新闻主体部分很自然地展开,为后面的行文提供方便。

3.各要素的组合原则。新闻中的五个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或为什么,简称五个“W”。后面再加上一个“H”,即怎样、如何,可理解为结果的意思。五“W”及“H”,每项都有可能进入导语,关键是看哪一项更具有新闻价值。如果新闻人物为社会所熟悉,在该新闻中特别重要,则应以“人”为先导。以此类推。

4.要用事实,忌空泛。新闻要言之有物,导语更应有具体的事实。初学写作者,尤其要注意避免用空洞的语言、抽象的概念和流行的口号写作新闻的导语,要用新鲜的事实来说话。

5.语言要简洁。新闻本身即要求语言简洁,新闻导语更要逐字逐句推敲,做到字字珠玑,一字不可移易。

三、主体

导语之后,就是主体。它是新闻的主干部分,是用充分的、具体的事实材料,对新闻的内容作具体全面的阐述,以体现全文的主题。

新闻的导语已经点明了新闻的主题,主体部分对新闻主题的表述、发挥,实质上就是对导语内容的展开与补充,以使导语中提到的各个事实更加清晰,使五个“W”和一个“H”更加明确。

新闻主体的结构一般有三种:

1.时序结构。就是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安排层次。这种结构可以使读者对事件的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有一个鲜明、完整的印象。如例文《引滦工程昨日全线试通水》一文,以时间为序,从上午“10时整”写到“晚8时”为止。

2..逻辑结构。就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或逻辑关系,如因果关系、并列关系、主次关系等来组织安排层次。如例文《欧洲央行为何听任欧元升值》一文,以逻辑为序,从美元贬值、欧元升值的原因,写到如何防止该事态继续扩大的方法。

3.时序与逻辑二者兼有的结构。对主体的写作,要

求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充实、紧扣主题;注意剪裁、详略得当;简洁明确、生动活泼等。

四、背景

背景就是新闻事件产生的历史环境、客观条件以及它与周围事物的联系。除简迅以外,一般的新闻都要交待背景。背景的作用是使读者更好、更准确地理解新闻内容,使新闻更充实饱满,生动活泼,主题更加深化。

背景不是单独的组成部分,也无固定位置,所以不能把背景看成是新闻结构的一个独立层次。背景材料可以一次性交待,也可以分散穿插在导语、主体、结尾几个部位,一般出现在导语和主体中。背景材料是新闻的从属部分,因此不宜过多,否则就会喧宾夺主。

常用的背景材料有三种:

1.对比性材料。对人物或事物的正反、今昔进行对比,在比较中突出其重要意义。例如《商办工业异军突起》这篇新闻的导语中写到:“昔日以设施简陋、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形象出现的商办工业,如今年总产值达1200多亿元,其中商办食品工业占全国整个食品工业产值的第一位……”这里“昔日……”就是一条对比性背景材料,如果没有这个背景也就谈不上“异军突起”。

2.说明性材料。即对所报道的事实中有关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物质基础、社会环境做出介绍与描述。例如一篇报道山东省栖霞县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新闻中这样写到:“栖霞县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共有大小山头岭背3650个,总面积306.7万亩;山滩、水面、村庄占209万亩,发展多种经营的条件是较好的。但是过去片面抓粮食,多种经营停滞不前。县委为领导农民尽快致富,确定在继续抓好粮田生产的同时,向山滩水面进军,发展多种经营。”这段背景材料重在说明栖霞县的地理条件、生产基础及领导的决心,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栖霞县的生产经验。

3.注释性材料。即对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概念、原理及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理解新闻中的有关内容。例如《商洛订单劳务让民工放心》这篇新闻的开头写到:“12月13日,陕西商洛市40名合同制民工从商洛起程,踏上南下打工的旅程。与以往不同的是,这40名民工对往哪里去,干什么,挣多少钱心里早已有了底,因为人力资源公司已经替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民工们称这叫‘订单’劳务。”在这段文字中,注释了什么叫“订单劳务”,方便了读者对新闻内容的正确理解。

五、结尾

结尾又称结语,是新闻的最后一句话或一段话。

结尾的作用或收束全文,深化主题;或说明结果,指明意义;或指出发展趋势、展示未来;也有的言之已尽,没有结尾。

结尾的写法有以下几种:

1.小结式。对所报道的事实或意义作简要概括,以突出重点,加深印象。如:

总之,大众了解货币市场基金还需要一个过程,基金管理公司和监管部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身作用等方面的原因,货币市场基金的出台虽会对我国的居民储蓄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出现“储蓄大搬家”的情况。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2日《担心储蓄搬家 我看大可不必!》)

2.启发式。在讲完主要事实后,用启发的语言给读者留下思考的余地。如:

看着厂区内堆积如山的麦草和滚滚流淌的黑水,人们不禁要问:卫运河何日能变清?

(摘自《人民日报》1999年10月20日《卫运河水何日清》)

3.激励式。用激情的语言,激发读者的热情。如:

百年轮回,沧桑巨变。奔腾的珠江水见证了这120年的岁月,春花秋实的白云山聆听了电信人的笑声。广州电信正以其独有的魅力日趋走向成熟,以更强的实力、更新的面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建成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华南现代通信中心,实现几代电信人的梦想!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2日《世纪寻梦》)

4.意义式。指明新闻的重大意义。如:

访问是短暂的,但友谊是长存的。中国有一句古诗:“结交一言重,相期千里至。”这次,温家宝总理的美国之行,促进了中美友好,增进了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了解,推动了两国建设性合作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2日《加强合作 互利双赢》)

5.展望式。在报道完主要事实后,进一步指出事情发展的必然趋势或必然结果。如:

据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将上市日程安排在明年初,还有不少保险公司将目标定在国内的A股市场。通过更为透明和规范的动作,中国保险业必将进入更快速的良性发展。

(摘自《经济日报》2003年12月12日《国际风云测试我保险业虚实》)

6.号召式。根据报道的事实提出具有号召性的意见,激励读者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行动。如:

他(温家宝)说:今天,人类正处在社会急剧大变动的时代,回溯源头,传承命脉,相互学习,开拓创新,是各国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明智选择。我呼吁,让我们共同以智慧和力量去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新闻大求真观后感2024

全文共 619 字

+ 加入清单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中小学安全日,我看了湖南频道的《新闻大求真》节目,主要讲了一些关于我们中小学生的安全措施与防护。

一开始,主播姐姐就让在座的小朋友们做了2个实验,一个是叫5个学生来和一诺叔叔比力气,第一次是原地不动的推,一诺一动不动,力量指只有27公斤,第二次是5个小朋友用力从一个地方跑过来,大力一推,力量达到了627公斤!让我惊叹。第二个实验是有红蓝两队,红队是用手伸直来保护气球,蓝队是双手抱住保护气球,最后蓝队胜利,因为在蓝队的双手中间留了一定的位置,既保护了胸部,又保护了气球。一个医学院的院长出来讲话,说了一段和绕口令差不多的小窍门,很快就让我记住了。其中有一句说:“双手抱头脚弯曲,遇到困难不要慌。“让我记住了。

放着放着,突然放到我们在路口时没有红绿灯,汽车和行人都是抢着过马路,谁也不让谁。我和奶奶每次过马路的时候,都必须看看周围和红绿灯,怕司机叔叔、阿姨一不留神把我撞倒了,那该怎么办呢?所以我在这里提醒开车的叔叔、阿姨们,希望你们在经过路口时,停一下车,让一让过马路的小学生们,同时我也要提醒每一位小学生们,我们在过马路时要戴好小黄帽,让叔叔阿姨看到我们,以免发生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突然,李叔叔介绍了一些我们生活中常会发生的一些安全措施,例如:坠楼坠崖,开水烧伤等等。在我们的身边常常会发生这些事情,我们应该尽量的去避免。这些安全措施让我深深的记在脑海中。

六点三十到了,新闻大求真也结束了,这些让我难忘,下次不会再去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新闻观后感

全文共 726 字

+ 加入清单

新华社昨天播发了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全文。温在讲话中强调,要注重对社会转型期道德文化建设的研究。

温说,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推进,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举例来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温表示,要把加强同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道德文化建设放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要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这不仅是维护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唯利是图、坑蒙拐骗、贪赃枉法等丑恶和腐败行为的土壤。

温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把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使有道德的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使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

以上是新闻原贴。看后感触很多。我们痛恨这些无良商家,媒体也一面倒的叱责。却只字不提监管部门的失职,及国家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在目前中国这种“经营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有多少中小企业不是面临着“倒闭或违法经营”的决择?并不是说它些黑心的经营者值得同情,而是说在“道德”和“生存”面前,没有人会过多的考虑该不该选择“道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新闻写作基本方法

全文共 471 字

+ 加入清单

首先,高老师就开门见山就指出了新闻的首要原则就是忠于事实。新闻讲求真实性时效性,生动还原事件发生现场就是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最大追求。

其次,高老师对之前的新闻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向宣传小组的成员传授了体现新闻真实性的几个方法

第一,现今的工作重点,是面向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要做到真实性,首先要完整而且深刻的把握事件现场人物的心理活动。全面准确的分析当事人所讲所说,所行所动,进而从较高的角度把握当事人要表达的内容。

第二,就是在把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基础上,抓住当事人所表达的重点。这样就可以在撰写新闻的时候,做到祥略分明,条理清晰,让读者用较短的时间准确了解事件发生的动态。突出重点是新闻真实性的重要原则。

第三,高老师还从实际行动方面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对于新人来说,可以采用现代媒体技术。一个初学者可能很难在当场就把握住事件的关键,就可以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现场。过后再系统分析。可以找有工作经验的资深新闻工作者进行指导,这样可以快速提高。

最后,高老师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我们能快速高,成为一个有经验有能力的新闻工作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新闻大求真观后感500字

全文共 537 字

+ 加入清单

看完《新闻大求真》后,我才知道,原来小学生每时每刻都要注意安全。书上把安全分成几个方面,我一一讲讲我的感受吧!

交通安全。交通安全很重要,书上说小明不遵守交通知识过马路时被车撞了,失去了一条左腿,后悔都迟了;王阿姨的儿子坐电动车时,乱动不小心把脚伸进车轮里,被擦伤。我也遇见过,在上幼儿园时,就有一次被自行车钢丝擦伤过,幸好妈妈及时刹车,我才没有伤得很重。

校园安全。在校园里安全也很重要。小华和同学,玩警察抓小偷的游戏,追赶重视同学摔伤,就是一个血的教训;小光用铅笔不小心戳伤小东眼睛,就让我想起亲戚家的一位大哥哥小时候玩耍时,不小心让钉子戳瞎了眼睛。

家庭安全。家庭安全也要注意,小莹一人在家,随便开门让坏人进家,差点害了自己。我可不能象她学习,一定要保护自己,不给陌生人开门。

社会安全。社会安全更要注意,不和陌生人说话。甜甜放学回家和陌生人说话,把自己害了。我听妈妈说老家村里一位老奶奶在地里干活时,和陌生人说了几句话,被人用迷药迷晕,坏人抢了她的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等醒来,才知上当了。

个人卫生;饮食安全;户外安全,也是很重要的。不知道就会不注意,生病,受伤害就会经常发生,到时就迟了。

通过学习《小学生安全教育》,让我懂得很多安全知识,我爱这本书。我要在安全学习中成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 加入清单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中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内容全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