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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检查材料(精品20篇)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正常运转、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下面是相关的材料范文,也许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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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全文共 1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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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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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全文共 11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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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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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2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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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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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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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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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全文共 2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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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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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党支部书记四风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1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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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和聚焦"四"整治重点,经过反复对照查摆内容和认真分析,下面我进行个人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党支部书记,在平时工作中虽然我能够严格要求,时时处处严作风,一心一意干工作,但对照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是理论学习有所弱化。在平时学习中,我虽然也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各类文件精神,但是主要满足于看过了,学过了,听过了,对于内容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导致自身在学习和实践结合上不够紧密。同时由于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不够深入,自身党员模范作用有时做的不够到位。

(二)、是工作作风有待加强。在平时工作中嘴上强调多,抓落实考核不够严,存在好人主义。在面对新事物和新的工作任务时,争先进位和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烈,缺乏主动进取精神。

(三)、是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平时工作中对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不够深入,有时化解矛盾不够及时,对群众的思想工作做的不够到位。

(四)、是组织纪律观念还有欠缺。担任支部书记工作快一年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不够严格,有时思想上放松了自我约束,未能把工作做细、做实、做深,满足于过的去。

当然,除了我自我剖析反思的一些问题,还存在其他方面,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多多给予中肯批评,我一定虚心接受。

二、存在问题原因

对照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党员标准,通过"照镜子"找不足、"正衣冠"树形象、"洗洗澡"去灰尘、"治治病"强肌体,我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上不够主动。没有把学习摆上位,记上心,在工作中存在把学习理论当软指标的思想,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上下的功夫不深,存在重实践轻理论倾向,同时对党的创新理论悟的还不够透彻,导致有时候党员意识、党性观念淡化。

(二)、是改作风不够彻底。反思自己的工作,在平时工作中还存在作风不实,工作不实等现象,超前意识不足,从局部与全局的角度分析处理问题做得不够,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改革中的新事物,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缺乏思想准备,进取意识不同程度地出现淡化,"争"和"创"的意识不够强烈。

(三)、是接地气不够经常。平时工作中还存在深入基层不经常,与大家面对面、心贴心交流不够等问题,特别是于党员干部职工的谈心交心中掌握人员思想不够主动,化解矛盾不够及时,人员聚焦合力不够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

(四)、是抓自律不够严格。在自我要求上,有时候还不够严格,自重、自警、自省、自厉做得还不够,对一些小问题还有不愿管、不愿说的现象,对于自己有时候也有放松要求的现象。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今后工作中,我将更加主动的敞开办公室的门,打开思想上的阀,与大家一起看一看"四风"之祸,思一思"奢靡"之弊,查一查"生病"之因,议一议"治病"之策,真心接地气解难题,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工作标准质量。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在不断学习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努力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变化。使自己做到思想上不落伍,作风上不松劲,行动上不停步。以学正心、以学助行、以学出新。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办法在群众之中,经验在实践之中"。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落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多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吸收群众的智慧促进工作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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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照执行纪律合格要求

全文共 3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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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释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和努力方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打铁还需自身硬”,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关键是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执行铁的纪律,从严管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一、全面从严治党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管好“关键少数”,引领“最大多数”。领导干部发挥好表率作用,才能凝聚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正能量。

从领导干部的地位和责任看。领导干部处于执掌权力的特殊地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或重要责任人,又是管党治党的施治对象。“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的岗位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性,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看。我们党历来重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使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同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以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为重点对象,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实践证明,从严治党首先必须从严治吏,从严治吏首先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

从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看。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中央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表明,高级干部一旦犯错误,给我们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等案例也警示我们,在大是大非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领导干部政治上的清醒坚定是何等重要。要解决好党内矛盾和问题,管好领导干部是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二、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抓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领导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我们将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要法宝,努力在湖南形成一支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的领导干部队伍。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这对于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对于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保证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湖南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绝对忠诚铸入灵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思想路线的自觉性、坚定性,防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基本政治立场发生动摇,被错误言论所左右。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坚决反对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反对搞拉拉扯扯、阿谀奉承。

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要求,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我们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站稳群众立场,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当好人民公仆,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要坚决反对“四风”,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脱离群众、哗众取宠、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突出问题。

把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制度保障,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防止各自为政。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要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上的团结一致。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要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以党的组织生活为载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要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到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把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为组织保证,选拔更多好干部充实各级领导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有的地方任人唯亲、卖官鬻爵,搞逆淘汰,伤害了多少好干部的心。我们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好干部标准,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要自觉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把正确行使权力作为从政底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位高不能擅权,权重不能谋私。”我们领导干部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切实做到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要正确对待和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避免跌入腐败的陷阱,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和本色。

三、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在管党治党上发挥表率作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围绕推进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其成为规范各级领导干部行为的硬约束,真正把铁的纪律执行到位,把“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发挥出来。

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欲事立,须是心立。”我们要把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作为管好全省领导干部的首要任务,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使领导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作表率,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认真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重点是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发挥党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把《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教育作为干部培训必修课。注重发挥湖南红色文化对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的塑造引领作用。

抓党内监督,确保正确用权。“自知者英,自胜者雄。”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我们要认真贯彻《条例》,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督促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支持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引导党的工作部门加强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做好日常监督、党员积极开展民主监督。要发挥巡视工作“利剑”作用,把握政治巡视定位,增强巡视工作实效。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探索构建一体监督的制度体系,着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抓严格执纪,形成严管常态。“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准则》管不管用,关键看能不能执行到位。我们要把严格执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管好领导干部的重要措施,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实施细则,重点针对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果断向顽瘴痼疾开刀,使每项措施、每次努力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深入开展作风整治,坚持“打虎”“拍蝇”并举,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推动从严执纪制度化、常态化,切实使领导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抓严肃问责,压实各级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问责条例,深入实施湖南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及追责办法,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实行“一案双查”、终身问责,以严格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使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落到实处。加强对贯彻落实《准则》《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党内监督缺位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要严格进行问责。从自身做起,带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当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相关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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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全文共 1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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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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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个人执行纪律方面

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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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下午,省委第八巡视组组长孙伟化、副组长黄昭君、闫春光,向鸡冠区区委书记左晖和区领导班子反馈了巡视情况,左晖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问题

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层层传导压力递减,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还不到位,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曝光不够、震慑作用不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违纪干部没有及时调整,有的涉嫌违纪仍在重要岗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战斗堡垒作用不强。规矩意识淡薄,选人用人不规范,“三超两乱”等问题比较突出。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三公经费”没有严格执行预算。在解决棚改回迁安置等民生诉求强烈的问题上懒政怠政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巡视组还收到一些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建议

党委要把主体责任落实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创造性地推动党建工作不断发展。要强化责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落靠“一岗双责”责任。纪检部门要完善监督手段,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坚决刹住“四风”并防止反弹。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进人用人、“三超两乱”等问题发生。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增强群众观念,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民征地补偿、回迁安置等群体信访突出问题,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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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文共 1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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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党员,纪律就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就是生命线;对于一个单位,纪律就是你能否为民服务、敢于担当。讲规矩,体现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守纪律,彰显一个人的工作底线。"守纪律、讲规矩"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更重要的是要以实际行动来证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千百年的老道理。何为规矩,何为纪律?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公职人员,党章、党规和法律政策就是我们最大的纪律和规矩,"八项规定"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具体的纪律和规矩的体现,都必须严格遵守。

一个人,特别是一个党员、一个干部,有没有纪律和规矩意识,有没有守纪律和讲规矩的自觉性,不仅决定你能否做好工作,而且决定了你会有什么样的道德形象和人生价值。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她从最基层的书记员岗位做起,由于她始终坚持守纪律,讲规矩,严格依法办事,在她独立办案的十多年时间里,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1500余件,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获得了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而载入史册。相反,曾经辉煌一时,权位显赫,已达人生顶峰的贪官周永康,由于他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忘乎所以,为所欲为,结果晚节不保,锒铛入狱,成了人民的罪人而被钉入了历史的耻辱柱。

“守纪律,讲规矩”更与我们乡镇工作息息相关,我们乡镇处于工作的最基层,任务重,事情纷繁复杂,需要直接接触群众,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要“守纪律,讲规矩”。冬去春来,县经济开发区进驻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发展壮大;南部新城一座座大厦拨地而起,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这都离不开最基层的蓉城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守纪律,讲规矩,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不守法律、不讲规矩,工作人员我行我素,各搞一套,征迁工作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开发区、南部新城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就无从谈起。只有守纪律、讲规矩,从我做起,每个人身体历行,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会务实、高效,我们的一切工作都会无往而不胜。

我们乡镇的工作包含方方面面,但无论是征地拆迁、民生保障、计划生育、基层党建,都离不开工作纪律这条无形的引线穿插其中,这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助力,如果我们是战斗在基层一线的战士,那么纪律就是我们手中最基本的武器,它帮助我们抵御各种诱惑、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守纪律贵在自觉,难在自律。自觉是心灵的唤醒,自律是内在的修养。从某种意义上说,守纪律,讲规矩不需要理由,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才需要借口!

不讲规矩何守法纪,无规矩之时则是腐败之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当从培植自己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开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思想的口子一旦打开,就可能一泻千里,溃不成军。因此,让我们以一颗敬畏之心,把握人生航向,恪守纪律底线,筑起抵制歪风邪气的第一道防线,全力守护我们身下的这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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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学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9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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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党总支在此次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市教育局党委的要求制定了《郑州市第十八中学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方案。在此过程中我通过个人自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精神;参加支部活动集中观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电视系列片;到兰考参观焦裕禄烈士陵园及参加“帮你实现微梦想”活动等,充分意识到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认为此次教育实践活动是一次重新审视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的大好机会。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本人从政治纪律问题、“四风”问题、廉政建设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刻反省,深挖了思想根源,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就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作风基本情况

在个人作风上,对照要求,经过认真思考和自我反复排查,我认为我总体上做得还可以,但进步的空间十分巨大,并且与优秀党员的标准还相差很多。一是在学校工作中尽量克服形式主义,脚踏实地地办事,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二是平易近人,反对官僚主义,不摆架子,不带官腔,主动团结教职工,和教职工融在一起;三是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奋工作,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育教学管理中去。经常加班加点,即使在周末和节假日,脑子里也想着如何做好工作;四是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能远离享乐主义思想,能抑制奢靡之风,自觉抵制不健康思想和价值观的影响。能够较好处理好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

虽然个人在作风建设上做了不少努力,但平时天天忙于事务,有时放松了思想上的要求,甚至把作风建设都忽视了。在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下,我重新审视自己,也尽量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去做,但我深知,这与党组织要求和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要再接再厉,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和郑州二十项规定精神,在转变作风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认真对照本次活动要求,我认识到目前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形式主义方面

1.在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虽然能自觉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先进思想,但是存在着思考问题浅尝辄止,浮于表面的毛病,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方面更是成效不明显。

2. 有时抓工作靠开会,会议过多过长,有老师提出缩减会议,我还不乐意,说毛泽东能够夺取天下,就靠经常开会,经常在会议上统一思想。有时工作来了,就要求老师在午间开会,随意占用老师的休息时间。

3. 总爱以工作任务多为理由,让中层干部加班。从不考虑中层干部的身体和家庭状况,总认为他们都应该向自己看齐,应该工作起来永不疲倦。殊不知,有的中层干部身体有病,不好意思请假,一直在硬撑着,很多时候累得直哭,我还让大家坚持干;有的干部孩子小,家里没有老人照顾,我也不管不问,还硬着心肠让大家加班。

4.平时巡视有些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在日常巡视中,我一般都爱转教学楼的教室,主要观察学生的学习状况。有时好不容易抽出点时间到老师办公室转转,本应该利用绝好机会多关心关心自己的职工,可还没有说几句,看到哪儿脏了,物品摆放不整齐,就开始批评了。批评几句,随即又离开了,有些走马观花,没有深入到老师中间去俯下身子倾听意见。有时巡视先入为主、主观臆想,只听自己想听的,只看自己想看的,没能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

5.不切实际,好大喜功。2013年,我校建校满60周年,在此之际,我想借此机会隆重宣传一下学校,在设计校庆系列活动时,想追求轰动效应,热衷造声势,总想邀请几个大领导来参加学校举办的奠基仪式,也想找几个大领导给题个词签个名。后来,在邀请领导的过程中,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提到中央八项规定和郑州市改进工作作风20项规定,并善意提醒我要认真领会精神。于是,我们把学校60周年校庆活动的主角设定为教师、学生、老干部和家长。我们举办了名家笔会、师生书画作品展、庆校庆合唱比赛、描摹我心目中的新学校画画比赛,由家长和学生为新校奠基培土、出版了校庆画册、论文、新闻集等5本书等,举办了一个低调、有丰富内涵的校庆活动。看来,哗众取宠、出风头,挖空心思编造“新思路”、杜撰“新经验”,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等面子工程,确实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应当力戒。

6.工作地点范围老是局限在校园,很少到局里汇报,就是局里通知开会了,也是开完会就走,也没有到相关处室走动一下,总害怕别人说爱拉关系。殊不知,学校的工作全靠教育局领导和各处室的大力支持,应该实事求是,听取意见、争取支持,不叫拉关系。像我们现在建新校,遇到了很多困难,好多难题都是我们向教育局领导汇报后,他们给协助解决的。

7.对上有报喜不报忧现象,掩盖矛盾和问题。总想给局里一个学校很兴旺的印象,对一些问题总想抓紧时间内部解决完事。其实不能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把口号当成绩,把准备做的说成已经做了,把布置的说成落实的,而应扎扎实实地迎着困难上,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官僚主义方面

1.联系学生和教职工不够深入。学校现正处于过渡时期,新校区建设各方面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有时候忙于事务,深入一线教师、深入班集体不够经常,排解教职工忧虑不够及时。

习近平有一句话:“当县委书记一定要跑遍所有的村,当地市委书记一定要跑遍所有的乡镇,当省委书记一定要跑遍所有的县市区。”那么,当一名校长,一定要跑遍校园所有的角落:教室、画室、教师办公室、宿舍、食堂、操场等,甚至应该跑遍所有教职工的家庭和学生的家庭,至少应该跑到学困生或优秀生的家庭。

按照学校包年级制度的分配,我分管高一年级。虽然每天我能保证到高一楼转一圈,巡视一下,但有时一累,3号楼就免了,由于画室楼离办公楼比较远,本学期也就开学初、督导评估时、特长生考试等上去过,次数非常可数,说明工作不深入,官僚主义作风明显。

2.公仆意识淡薄、群众感情淡漠,在学校有时爱急躁、发脾气。不十分关心教师的疾苦,对他们的诉求总感到不可理喻。平时教职工上下班路途遥远,我总认为搬迁是不可预料的事,也是谁都不愿发生的事,但既然由于城市建设,学校需要让道,那就顺其自然呗。对老师上下班途中经常遇到堵车的实际情况不关注,对于一些有关的抱怨不愿听,对于不愿意看晚自习的老师有看法。其实老师们都很辛苦,大家从内心来说,也都愿意为学校的发展出力,可能有时家里确实有一些不好克服的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不能经常在校定时定点呆着。

3.急功近利,在新校设计和建设方面喜好高端大气上档次。我们现在虽然在外过渡,但新校建设一直没有停止和放松,但在前期可研得报批阶段,我总怕设计的建筑面积太小、投资太少,总考虑建设一次新校不容易,土地也是经过千辛万苦争取过来的,总想一步到位,要建得气派。导致新校设计文稿改了无数次。现在反思,这是急于出政绩,热衷于搞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思想在作怪。结果就因为想把新校总投资弄到2.2个亿以上,导致可研从2013年底就开始报批,一直到6月中旬才刚刚批复,拖延了新校整体建设时间。

4.借口工作忙,教学赶礼日渐松懈。刚上任时,我每天晚上都查寝,都是到晚上10: 00以后,查过男女生宿舍以后,才放心地回家。学校搬至经开区第三大街以后,因交通技师学院院内单位多,管理更加困难,我仍然坚持每日查寝,因为全寄宿学校宿舍管理是很大的一个方面,如管理不善,可能会出大问题。但最近一段时间,我经常忙学校三年规划、忙申报市级示范性高中的评估、忙招生、忙中招……渐渐地,很少到宿舍转了,最多也就每周二24小时值班那一天,能到宿舍去看看。现在反思,发展忙也确实忙,但实则忙只是借口,如果挤,时间还是有的,主要是出现了懒惰的思想。总感觉有政教处人员、有宿管老师、有专门的宿管管理人员,少去几次也没事,殊不知,人都是有惰性的,慢慢都会想偷懒,时间长了,工作就会松懈,很可能导致住宿出现问题。

5.批阅文件有时不及时,导致有些该上报局里的材料,都过了截止日期,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这也是官僚主义的表现,是工作无序的体现。以后要及时批阅,不累积,不拖延,不影响工作。

(三)享乐主义方面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党员革命意志消沉、理想信念动摇,奉行及时行乐的人生哲学,“今朝有酒今朝醉”,“人生得意须尽欢”,认为艰苦奋斗已经“过时”,享乐安逸才是“现实”。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缺乏高尚情操和健康精神生活,迷恋于求神拜佛。有的追求物质享受,情趣低俗,玩物丧志,身心颓废。有的对金钱顶礼膜拜,谁有钱为谁服务,谁给钱给谁服务,成了大款老板的“办事员”。反思自己,虽没有这么严重,但也存在不足:

1. 不愿意艰苦朴素,想吃好的,穿好的,用好的,注重个人的生活品质。在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淡薄了。学校因为连续在短时间内两次过渡,在过渡校区学校后勤没有库房,很多条幅、教学上的设备出现了管理不善的现象,到了急着用的时候找不出来,所以只能再做或者再买,造成了浪费,以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有时候对艰苦奋斗精神缺乏有力的坚守,其实,现阶段更应节俭,不浪费。作为党员,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思想空虚,精神颓废。

2.庸懒松散,不思进取。学校里有一部分老师开口谈享受、闭口要回报,拈轻怕重,安于现状,不愿吃苦出力,特别是过渡到郑州交通技师学院后,很多老师抱怨比较多,一些取得过高级职称的教师,不立新目标,缺乏新动力,部分行政人员“清茶报纸二郎腿,闲聊旁观混光阴”。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浑浑噩噩混日子。针对这些现象,有时候我比较急,觉得老师们对自己的要求太低,新校建成后,学校的硬件建设肯定是一流的,但是老师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学校管理水平这些软件不提高,学校的发展肯定受限制。想着自己要起到带头作用,早上来的早,晚上查完寝以后才走,多深入一线教学,想以此来引领学校的干部和老师。但目前看,除了自己的示范还应该用一些活动,规章制度,和老师谈话多鼓励老师的方法来调动老师们的积极性,利用好中层以上干部和年级长,通过他们带动处室的老师和各年级的老师。自己不抱怨老师的状态,和班子中层干部一起把老师们的慵懒、不思进取的状态改变。

3.学校没有公车,我平时都是开自己的私家车上下班。虽然学校按照规定给报销汽油,但自己总觉得吃亏,有时很想让学校把自己车子的保险也给报了。虽然只是有这种想法,还没好意思实行,但现在想想,这种想法就不该有。有时帮助教师子女上幼儿园、上高中,按说这都是应该的,关心教职工生活嘛,但部分教师为了感谢,有时给我点茶叶什么的,我拒绝无果后,也就收下了。有时自己家遇事,急需用钱,恰好那个月的工资也所剩无几,就直接到到学校会计室打个借条,先借走用,虽然发工资后也做到了及时归还,但自己只想着使用特权给自己行了方便,却没有顾及到老师都不能这么做,明显没对自己严格要求。

(四)奢靡之风方面

说实在的,我对奢靡之风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时会有错误心理。总认为我们身处学校,理应是一方净土,再说我们经常教育学生要艰苦朴素,怎么能到了自己身上,就另做一套呢?总认为学校的干部身上不会出现奢靡之风。由于勤政廉政的意识不够牢固,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够深入,虽然自身强烈反对奢靡,但对奢靡之风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实,人民群众对干部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的“三公问题”。奢靡之风盛行,必然会严重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化党自身的凝聚力,弱化党对人民群众的号召力,弱化整个民族的“精气神”。

同时,我身上还存在对八项规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表现为:

1.在与外单位交往中,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前,碍于面子,认为在食堂接待客人是小里小气的,很少在食堂安排公务接待,认为不让客人吃好喝好就是怠慢了客人,便有个别时候超过餐标接待的情况。自律观念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格不够朴素,作风不够勤俭的问题。奢靡之风在我个人身上虽然不甚明显,但从主观上来讲,日常工作仍然存在着“办公条件好一点、办公设备高一点、环境布置好一点”的思想,出差在外依然存在着“住宿好一点、饮食好一点、交通便利点、环境优美点”的思想。存在讲面子、讲排场的现象。有时碍于情面还被动地接受过一些家长送来的土特产。

2.大兴土木,违规建设。2013年,由于学校声誉鹊起,报考我校人数有很大突破,结果在招生方面没有把握好,当年超出招生计划40多人,多招这部分人要吃住,所以,在给教育局财务处紧急汇报后,还没有等到批复,怕影响开学,就私自在教育学院食堂上加盖了一层,在师院锅炉房上面加盖一层作为宿舍。虽然面积不大,只有一、二百平方,但这种不按规程办事,受到了教育局的严厉批评。自己也从这件事得到教训:我深刻反省,由于认识深刻,以后没有了类似事件发生。

三、原因分析

对以上问题的主要成因分析如下: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没有把被动学习转化为主动学习。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这是政治理论不成熟的具体表现。

二是理论与实践脱离,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不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不具备用邓小平理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上的成熟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基础,只有在理论上分清是非,才能做到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2、联系群众不够深入,宗旨观念有所淡化。

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看不到教师的首创精神,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为教师想得少、做得少,服务教师缺乏真功夫。

3. 宗旨意识、党性修养还不够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得还不牢固。有时候没有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教师负责的关系,接受教师的监督还不够广泛深入,对教师负责的意识淡薄了一些,思想深处对“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问题认识不是很清楚。有时对科学政绩观、事业观理解不全面,工作中存在功利主义色彩。当前考虑个人得失多、考虑单位工作少,对上级负责多、对教师负责少。有时放松了党性修养的要求,放松了对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视,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有时在追求物质享受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大环境影响下,产生了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随波逐流、思想滑坡,出现讲享受、讲待遇和讲面子、讲排场的现象。不能时时处处对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八小时以内要求严格,八小时以外要求就相对放松,在单位上要求高,在社会上要求就比较低,言行举止还没有做到一以贯之。党性修养不强,思想就容易滑坡,精神就容易空虚,作风就容易松懈,一些问题就会随之而来。

4. 纪律执行还不够严格。对中央和省党委的各项政治纪律是坚决严格执行的,对中央和省党委的决策部署也是不折不扣落实的,但有时图一时轻松,简单开会发个文套个文头转发一下,对纪律和决策的落实情况缺乏比较硬的督促检查;有时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该执行的纪律坚持不够,有的该落实的决策执行不力,有时缺乏敢于担当的责任和勇气,没有同不良风气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致使一些有关改进作风的规定和纪律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5. 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干部作风状况考核评价等机制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已有制度中,有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的存在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的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又存在执行落实和检查评估不到位的问题。制度不完善、落实执行不力,也会导致脱离群众、作风不良。

三、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经过以上自我剖析,本人在继续保持严谨、务实、坦诚、清廉的个人

作风的同时,接下来还应特别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

1、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多读书,提高丰富自己。工作要有创新,不搞形式主义,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2、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搞“官僚主义”,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在管理上加强“精、严、细、实”,多走动,多深入班级、办公室;要牢固为教职工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教育事业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教职工的利益第一;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作风上,要深入一线,联系教职工,倾听教职工意见;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3、要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当前社会还存在腐败现象情况下,要有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4、进一步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一是坚持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强化集体领导观念,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在决策前慎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凝聚集体智慧,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同时,注重增进班子团结,班子成员之间坦诚相见,平等相待,友好相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努力打造一个“学习创新型”、“民主团结型”、“勤政为民型”、“清正廉洁型”的四好班子。二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党委“十条规定”,进一步转变作风,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有思想、特别能作为”的“四特精神”,切实履行好“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为民解忧的窗口,展示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窗口,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窗口。三是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培养和教育,进一步建立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和政策业务学习制度,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信念坚定、为生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5.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

6. 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认真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坚持定期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把党员干部之间谈心交心活动制度化、经常化,鼓励党员干部互相找不足、提意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进一步发扬党的“三大作风”、“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优良作风,要使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把工作的重心转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上来。

7.加强学校部门效能建设和制度建设。要坚持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变革创新、务求实效的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建立和完善听取群众意见、民主科学决策、项目经费管理、廉洁勤政规范、工作检查督办、绩效考核应用、工作效率评估、综合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控制会议和文件,减少文山会海,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原有制度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做到制度切实科学、可行、管用。不断加强师生的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师生的思想文化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关系师生生活,树立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8. 坚持勤奋学习,不断提高推进新课改能力。 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坚持和完善相关学习制度。在坚持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自学时间,认真学习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着眼于新课程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方法,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全面提升教育管理水平。

9、坚持心系教师,切实解决危害教师健康的突出问题。我们充分考虑到老师是个良心活儿,保护教师的身心健康,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坚持让工会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教师的身体素质。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师在担任繁重工作的同时,也能够身心快乐。

10、坚持求真务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新形势之下,坚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克服浮躁情绪,全身心投入到教育事业之中去。敢于正视矛盾,直面困难,在努力开创新局面上下功夫。勇于改革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实际,靠前指挥,努力把教育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提高工作效率,把抓落实作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下功夫把问题分析得深一些、透一些,把措施研究的具体一些、实在一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11、坚持廉洁从政,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前,我们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时刻警惕权利、金钱的诱惑,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我本人不仅要做好,还要抓好领导班子一行人,要叮嘱他们切实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严格要求,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做到各项工作都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把关。

12、坚持服务优先,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为一校之长,要强化领导班子的团结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班子成员间相互协商、沟通,杜绝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强化领导班子的素质建设,不断加强班子成员的政治修养、道德修养、知识修养,提升班子的整体素质。班子成员要熟练掌握所分管工作的相关政策、业务知识,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进一步提高班子成员在基层和教师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3、坚持率先垂范,努力成为领导作风建设的模范。坚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制定规划、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督促检查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班子成员抓作风建设的具体责任,树立“不抓作风建设是失职,抓不好作风建设是不称职”的观念,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出表率,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和推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总之,通过叙写这次分析报告,我终于静下心来、集中精力梳理了一下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决心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态度,始终不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大道”不偏离,“小节”不丧失。古往今来,在历史的长河中,那些帝王的崩溃、王朝的覆灭、领导的下台,无不与当政者不立德、不修德、不践德有关,无不与当权者作风不正、腐败盛行、丧失人心有关。作为一名校长,最基层学校的领导,我要警钟长鸣,要会做人,争做好人,洁身自好,提高修养,拎着乌纱帽干事,不捂着乌纱帽做官。我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结束我的报告:“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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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四讲四有对照检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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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下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第三批“访惠聚”驻玉斯屯克和田村工作队临时党支部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检组长,第三批“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总领队、临时党总支书记,驻玉斯屯克和田村工作队队长、临时党支部书记赵处明同志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

会上,临时党支部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关于部机关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2016年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陈全国书记在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精神。全体党员以“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查找自身在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深刻剖析了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明确提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党员之间开展了互评和民主测评。赵处明同志对大家的对照检查材料进行了点评。

他指出,大家准备的充分,查找问题的原因也比较准确,剖析的深刻,比较客观,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对于改进错误的决心也很大,针对性很强,为自己设定的目标也很高,体现了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良好的作风品德和积极争先、努力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良好政治本色和品格。今天的会议达到了强化党性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四个意识”、做合格党员的目的,也形成了团结奋斗、相互促进、努力开拓新局面的良好氛围。

他要求,下一步要把自己查找出的问题,下决心按照自己提出的措施落实好。通过自己觉醒、自我反省,不断改进自己的思想,不断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完善自己。大家还要进一步的振奋精神,把新一年度的工作做好,继续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最后,大家一致表示,要以此次组织生活会为契机,一是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二是扎实工作,在驻村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把自身查找的问题整改落实好,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三是振奋精神,以良好的政治本色和品格,更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树立组工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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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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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争做合格党员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员干部必须不断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好“纪律线”,迈好“合格步”。

一要牢树政治纪律“生命线”。

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必然会分崩离析,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在党旗下宣过誓,是党组织的一员,就要自觉接受党纪的规范和监督,自觉约束自己,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党的规矩办事。每个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以“合格”标准要求自己,用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以焦裕禄、菊美多吉等先进典型为榜样,不断强化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增强党员干部的荣誉感和进取心,打造一支忠诚于党、服务为民的党员干部队伍。

二要不触廉政纪律“高压线”。

毛泽东说,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当前,在遵守和维护廉政纪律方面,有少数党员干部廉政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守好廉政关,从思想上做到“不想腐”。就组织层面来说,各级政府要保证政令畅通,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做到令行禁止,要强化制度建设,针对廉政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注重从制度机制上解决问题、巩固成果,从制度上做到“不能腐”。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行动上“不敢腐”。

三要管好生活纪律“交际线”。

党员干部作为群众的带头人,要在工作生活学习中做到严于律己,管好生活纪律“交际线”。严于律己要从小事做起,从衣食住行做起,切实防微杜渐。党员干部要注重交友,多结交贤德之友、健康之友、远离陋习之人,防止因交友不慎,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要管住自己的嘴、腿、手,做到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破标准,事事简朴、处处节约,为全社会清廉节俭风气的培育树立表率。要常思贪欲之害,不断增强抵御各种诱惑的自觉性,绷紧抵御贪欲诱惑这根弦,用道德规范、党纪国法约束自己的言行。要着力培养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远离“酒局”、“牌局”,减少不必要的应酬交往,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要拔高工作纪律“责任线”。

现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个别同志存在“庸、懒、散、浮、拖”的不良现象,精神萎靡,工作不在状态,无热情、无激情,工作任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如何及时刹住这种歪风邪气,笔者以为,党员干部要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巩固工作成果,在提高贯彻力、执行力、创造力上下功夫,把心思凝聚在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在促发展上,把力量投入到抓落实中,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要坚持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解决不思进取的问题,要以严格的工作纪律和敢于担当的精神,营造团结协作、干事创业的和谐氛围,树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真正将“合格”标准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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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局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8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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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市委的要求,我局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认真开展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认真查摆领导班子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剖析“四风”突出问题及具体表现,深挖根源,提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思路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班子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的总体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局领导班子牢记使命,履职尽责,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肃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统领价格工作全局,脚踏实地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对待“薄王案件”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拥护和切实贯彻中央处理决定,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七条实施意见,及时贯彻执行市委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规定,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作风建设文件规定。2012年12月以来,我局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局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多次召集全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传达学习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七条实施意见,认真学习孙政才书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系列讲话精神。9月中旬通过召开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及时传达市委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规定,及时向机关各支部、各处室转发中共xx市纪委《关于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机关各支部、各处室分别召开会议,对相关文件和讲话精神进行了认真传达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作风建设的精神实质。

(二)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作风建设配套措施。一是制定了《xx市物价局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着重对加强调查研究,规范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改进新闻报道,严控公务支出,简化考核评比,确保取得实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按照市纪委要求,下发了我局关于开展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了检查内容,明确了责任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三是严格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大力减少“三公”经费支出。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作风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全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健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加强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范。要求各处室每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党风党纪执行情况,责成局办公室、监察室每年年底前对党风党纪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证正风肃纪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但在政治纪律上也存在不足:一是政治敏感性、辨别力不强。对薄熙来主政xx期间的一些做法,虽有看法但不敢言语,盲目执行。对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而搞的所谓的“xx模式”,缺乏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而进行分析鉴别的能力。二是思想上有困惑纠结的地方。“薄王案件”对党和国家形象、xx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伤害,出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担忧我们思想上有困惑纠结的地方。薄熙来、王立军为什么会从一个党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坠落为党和人民的罪人、王立军甚至走向叛国?他们言行不一,在台上讲的是一套,而私底下干的又是另一套,为什么不能在案件爆发前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三是一度时期存在对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抵制不力的情况。薄王案件暴发以来对xx干部群众的心灵伤害是巨大的,一度时期由于思想上有困惑导致行动上的迷茫,对社会上的一些背离党性的言论缺乏鲜明的态度和有效的抵制。好在党中央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后,我们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处理决定,坚决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干部思想得以回归正轨。

二、领导班子“四风”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问题。主要是注重实效不够,文件会议过多,缺乏直面矛盾的勇气,缺乏务实创新的精神。一是学风不实。表现在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做好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即使学也多是为应付场面,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求甚解;不善于用科学理论指导物价工作实践,不善于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谋大事、议大事。二是工作作风不实。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创造性工作不够;工作效率不高,对长期存在的机关门户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重视不够,对长期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未能进行及时清理修改。三是领导作风不实。有的事项决策前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决策后跟踪评估不够;工作部署多,检查落实少;对上汇报少,横向沟通少,借用外力不足,工作推动力度不够,比如反价格垄断机构编制和整合执法机构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到位;存在重业务、轻思想政治教育,重眼前事务、轻打基础管长远建设的现象;会风不正、文风不正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制度流于形式较为明显。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同志之间交心谈心少,缺乏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担当的精神。

(二)官僚主义方面问题。主要是浮在机关陷于文山会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指导少,“接地气”不够,做群众工作的真功夫不到家。一是对基层工作调研指导不够。下基层一般性考察多,作深入系统的专题调研较少。二是价格工作吸收群众参与不够。对涉及民生的价格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不够广泛,发挥群众参与价格管理监督做得不够,向群众宣传价格政策不够。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问题重视不够,特别是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大。四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乏力。对物价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名次靠后的问题缺乏认真的总结反思,对工作成效在干部职工中认可度不够高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五是对干部教育培养重视不够。帮助干部成长的办法不多,以致多年来物价干部成长渠道不畅,干部长期积压较为严重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影响干部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10.2015党支部支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三)享乐主义方面问题。主要是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存在讲究排场、贪图享受现象。一是对上级领导视察及外地来宾到访存在接待讲排场、追求高档次的现象,认为有面子。二是到外地和基层调研时习惯于住条件好的宾馆,接受过超规格吃请。三是安于现状,不愿吃苦出力,满足于现有学识和见解,止步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立新目标,缺乏新动力。

(四)奢靡之风方面问题。主要是缺乏勤俭节约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一是存在着对居室之美、座车之丽的愿望。二是对服务对象吃请有时拒之不力,对赴宴吃请缺乏有力的警醒。三是机关“三公”经费管理不够严,勤俭节约意识不强。四是对权贵人物怀揣价值不菲的会员卡、消费卡心仪向往,对豪富人物一掷千金的现象虽然反感,但内心也有欣赏。

以上问题,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七条实施意见以来,我局领导班子作风有所好转。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查边改,一些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正在得到整改,如机关门户网站信息更新提高适用性和指导性已初见成效,加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及公墓价格管理的治乱减负措施正在加紧落实,会风文风焕然一新,但进一步查找分析“四风”形成的根源,完善行为规范健全长效约束机制还任重而道远。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一是不够重视政治理论学习。以日常工作忙为借口,对机关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注重,学了也是浅尝辄止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理论学得不够深透,没有从灵魂深处自觉牢固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理论上的不成熟导致政治理想不够清醒和坚定。二是科学理论武装建设不够。没能很好地运用科学理论加强思想改造,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所扭曲,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革命意志消退,甚至对权贵人物、豪富人物生活方式心仪向往。三是理论与实践有所隔离。学风不实,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始终如一地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导致运用科学理论指导物价工作实践不够,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谋大事、议大事不够。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对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缺乏高度的警醒,对形形色色的腐朽没落文化和社会思潮、特别是“四风”问题泛滥缺乏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的分析批判能力。长期以来,“四风”问题无时无刻不在侵袭着我们党的肌体,影响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我们领导班子对这些问题却缺乏应有的警醒,见怪不怪,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久入鲍肆而不闻其臭”,这就相当危险。

(二)宗旨意识不够强。一是政绩观有所偏差。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会风不正文风不实,其根源在于政绩观不正确,实事求是的作风扎根不牢,实质是指导思想上的主观主义。重眼前事务、轻打基础管长远建设,实质是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作祟。二是责任心有所缺失。缺乏勇于担当的精神,对长期存在的机关工作效率不高、机关门户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未能进行及时清理等问题,根源于领导班子缺乏直面矛盾的勇气,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不够强。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浮在机关不接地气,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不够,价格工作吸收群众参与不够,对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问题重视不够及整改乏力等问题,根源在于我们在工作态度上没有认真想清楚“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没有真正摆正主仆关系,群众观念淡化。

(三)党性修养有所减弱。一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所偏差。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共产党人思想政治修养的根本,这些年来,我们虽然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但往往落实在行动上就只注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重业务工作轻政治思想教育,致使在多元化社会思潮及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还站得不够稳,共产主义政治信仰还不够坚定。二是党性原则不够强。存在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够到位、不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健康有益的思想斗争等问题,从本质上看是党性原则不强和党风不正的表现。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是导致很多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监督不力、效率不高的关键,从思想根源上在于领导集体对领导干部党性要求有所放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个人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三是求真务实意识不够强,改革创新能力不足。满足于表面上不出问题,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透彻的分析研究,对基层和广大群众的工作经验缺乏及时的总结提炼,对基层群众提出的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求真务实意识不够强,创新意识不够,导致工作作风不够实。四是艰苦奋斗的本色有所退化。接待讲排场,出入讲高档次,生活讲时尚,根源在于艰苦奋斗的本色意志退化,没有以共产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崇高风范从严要求,导致享乐主义思想不同程度存在。

(四)纪律管束执行不够到位。党的纪律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对照中央和市委纪律要求,班子仍然存在纪律管束执行不够到位的情况,没有起到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接受过服务对象超规格吃请,也利用过公款请客送礼,对干部管束不力导致有的干部存在节假日收受红包的行为。纪律管束执行不够到位,根源在于我们领导班子对执行政治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政治纪律的内容向干部职工宣传教育不够,我们必须承担这个责任。纪律管束执行不到位在于权力观扭曲,对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服务人民认识不清,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缺乏敬畏之心,对党的铁的纪律缺乏戒惧之心,对剥削阶级思想和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缺乏应有的警醒,我们必须作深刻反省。

领导班子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反映出我们在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水平上存在着差距。从思想根源上剖析,在于我们科学理论武装建设不够,自觉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功夫下得不深,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宗旨意识不够强,党性锻炼要求不够严,纪律意识不够到位,这是造成“四风”突出问题的根本原因。我们一定要在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班子自身“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作风治理和整改,以树立新形象形成好作风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10.2015党支部支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四、整改思路及方向

(一)加强理论武装。认真解决学风不实的问题,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切实在建设学习型班子上下功夫。

1、切实端正学习态度。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把学习作为一种觉悟、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和一种能力,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综合素质,不断拓宽视野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战略思维能力,正确把握时代脉搏,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发展的前列。

2、要在理论学习的系统性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领导班子成员平时自学相结合,加强政治理论和价格业务知识学习。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带头精读经典原著,重点突出党的政治理论以及中央、市委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注重抓大事、谋全局、重服务,注重紧贴基层、紧贴服务对象抓实事,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切实端正学风,要在常学常用上做文章,努力把科学理论转化为科学的思维方式,转化为对客观实际的正确把握能力,转化为指导价格工作的思路和方法,转化为践行科学理论的实际行动,把学习成果应用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价格工作上来。

4、以科学理论为武器,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以为民务实清廉作为当代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做事,努力做到谋策不谋权,谋事不谋利,谋绩不谋名,永葆革命本色。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提高思想、增强能力、改进作风、改善形象为重点,努力建设团结协调、配合默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是增强机关聚集力和战斗力的关键。

1、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和增进领导班子团结统一,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努力形成班子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维护和增进班子集体的团结,遇事要主动与其他班子成员沟通协商,调动和发挥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参与班子集体领导,自觉服从集体的决定,做到不越权、不缺位。领导班子内部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相互谅解、相互补台,遇到不同意见坦诚相见,不计较个人恩怨得失,共同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气氛。

2、健全领导决策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一是健全科学民主的领导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二是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三是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群众通报。

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错必改,敢于并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活动,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到真心听取意见、真情交流思想、真正查找突出问题、真挚表达努力方向,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把争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摆在党组工作的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基层支部战斗堡垒建设,积极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干部职工理想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爱岗敬业精神。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坚持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积极营造干部公平竞争环境,健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帮助干部成长发展。对群众反映的我局处级领导干部改非年龄问题,目前全市暂无统一规定,待市委组织部明确出台规定后我局再认真研究解决。

(三)加强“三型”机关建设。我们要紧紧抓住“四风”突出问题治理,切实加强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切实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1、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创建服务型机关。一是针对领导干部浮在机关不接地气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基层联系制度。每年初确定部门重点调研课题,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领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要从分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基层联系点,经常深入联系点走访调研,掌握实情,指导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到矛盾问题多、工作推动困难的地方去,及时为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二是强化价格公共服务。着力整治群众价格投诉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要加强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为沟通群众的联系载体建设,完善“集中接听、统一流转、分级办理”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受理、督办、回访制度,提高群众价格举报服务质量。加强价格认证和价格鉴定工作,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为群众及时化解价格矛盾提供规范的优质高效服务。三是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准确解读价格政策,认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答疑释惑,积极疏导社会公众价格预期。

2、着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创建效能型机关。一是在进一步完善机关门户网站信息更新管理责任制基础上,加强全市物价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文件传输速度,提高为基层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二着力整治转换职能不到位的问题,认真修订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目录》,厘清市场与政府的价格作用边界,明确物价部门管理范围,合理划分市局和区县局价格管理权限。三是着力整治部分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改革需要的问题,及时废止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物业收费、停车收费、水电气安装维修收费等管理办法。四是着力整治价格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加强教育、医疗、住房、殡葬、农村客运、电信、金融服务等价格监管,进一步充实反价格垄断职能,强化价格执法,坚决打击乱涨价、乱收费、价格垄断、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价格秩序。

10.2015党支部支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3、切实正风肃纪,积极创建廉洁型机关。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纪条规。深入学习《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市委七条实施意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规定,做到头脑清醒,警钟常鸣。二是正人先正己。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率先垂范,要求一般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首先要自己做到,要求一般党员干部不做的,领导首先要自己不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坚决执行党的纪律。对胆敢以身试法、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依纪依法严惩不贷,切实正风肃纪。四是修正官德。加强对党员干部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廉洁文化教育,弘扬正气,根除邪气,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四)完善作风建设规章制度。着眼于从制度层面约束制止“四风”问题,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领导班子要对贯彻群众路线已有的制度进行梳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群众认可的,要长期坚持,抓好落实;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们要重点健全以下“四项制度”:一是健全科学民主的领导决策制度。推行重大事项公开听证制度、重大决策票决制、“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决策失误问责制。二是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专家评估、群众参与、价格听证、集体定价等五位一体的政府价格决策工作机制,有效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信力。三是健全“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公开制度。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完善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加大对问责力度,促进干部勤俭节约。对群众反映的我局公务用车管理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四是健全干部生活作风监督制度。制定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净化朋友圈社交圈。

总之,我们要以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根本,根据“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紧扣教育实践活动三个环节层层推进,特别是在反对“四风”强化整改落实措施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以实际行动履行践诺。我们将在市委督导组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帮助支持下,切实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以作风转变促工作职能转变,积极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的物价工作领导班子,为深化价格改革、服务科学发展、促进富民兴渝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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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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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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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四讲四有个人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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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合格党员”,短短五个字的要求简洁明了,而要真正达到合格标准,并不是件简单的事。要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学用结合、以知促行、知行合一,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一、讲政治、有信念,着力解决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都曾深刻认识到,“四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本症结在于理想信念有所动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又触及到灵魂。信仰是融于灵魂的血脉基因,也是心中坚守的精神高地。“人无志向不立,党无信仰不兴”。《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总纲开宗明义,“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在正式加入党组织时,面对鲜红的党旗,紧握右拳,庄严宣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铮铮誓言须铭心间。坚定信仰信念,就是要保持共产党人本色,不忘初心。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精神空虚,对共产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热衷于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用习近平总书记的形象说法,这些党员、干部“缺钙”,人一旦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就是没有正确政治方向。方向问题事关根本。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对党绝对忠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自觉树立正确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始终心存对信仰的敬畏、对组织的敬畏,把理想信念时时处处体现为行动的力量,加强科学理论武装,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净化灵魂、指导实践。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并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学习,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不断补精神之钙、固思想之元、培为政之本,坚定“三个自信”,使自己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教育、引导党员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持政治本色,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讲规矩、有纪律,着力解决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

头脑有“武装”、行为有规矩,这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基础。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总书记的讲话,针对性强。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看齐意识不强,不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不言党、不爱党、不护党、不为党,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这是党的意识淡化的主要表现,也就是党章意识不强。一些党员干部出问题,有个共同的原因,就是不学党章、淡忘党章、不把党章当回事。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是对每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必须学习党章,唤醒党章意识。党章除总纲外共十一章五十三条,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项,要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做到逐条逐句通读,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中央的要求,把党章学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日常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要把检查学习和遵守党章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还要加强对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具体遵循。一个政党必须要有清醒的党内法规,引导党员树立崇高道德追求,明确行为处事底线,从而让全体党员的政治素养和规矩意识上一个新台阶。《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随着纪律笼子越扎越紧,对党员要求越来越高,从合格到出格有时不过是一念之差。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也就是一步之遥!无数案例表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是“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才是“里”,根子在于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丧失、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章党规是党员干部行为的尺子、正己的镜子。历史也是一面镜子。在学党章党规的同时,要学习党的历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要从周永康、周本顺、李东生、奚晓明、马建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通过学习讨论,引导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手握戒尺,廉洁从政、公正执法。

三、讲道德、有品行,着力解决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南。从总书记一言一行和系列重要讲话中,无不体现出了共产党人的崇高品质和精神风范。特别是坚定不移、高度自信、矢志不渝的信仰追求,宽厚仁爱、情真意切、发自内心的爱民情怀,胸怀全局、放眼世界、着眼长远的宽广思维视野,忧党忧国、直面问题、戮力复兴的担当精神,实事求是、勤劳朴实、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转作风、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务实作风,等等,都值得全党同志学习。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古人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榜样是最好的说服,示范是最好的引领。“德性是成就大事的通行证”。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在公与私、义与利面前,毫不含糊,应当努力追求高尚道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积极健康生活方式。现实社会生活中,一些党员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注意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等等,这些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经过“反四风”,持续用力,党风、政风有所好转,必须持之以恒,抓好不严不实突出问题整改。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这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既有纪律约束,又有道德感召,双管齐下,相辅相成,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纪律约束又为道德情操的提高提供坚实保障。学习教育中,要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实际工作中,要创新活动载体平台,深入推进“道德之乡讲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道德讲堂”,积极推荐、大力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德行天下、弘扬正气。“家风是人格的镜子,亦堪称涵养作风的源头活水。”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遵照习总书记的教导,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一切迷惘迟疑的观点,一切及时行乐的思想,一切贪图私利的行为,一切无所作为的作风,都是与合格共产党员格格不入的。诚然,党员并非生活在真空里,尤其是党员干部所面临的诱惑要比普通群众多得多。能否挡得住权利、金钱、美色等糖弹攻击,能否经得起家人、同学、朋友等人情围猎,都是摆在党员面前的现实考验。面对考验,唯有过硬的思想定力和道德定力,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四、讲奉献、有作为,着力解决精神不振的问题。

在加入党组织时,我们向党作出“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工作”的承诺。而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八条义务中第(二)条就十分明确地指出,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队伍中,绝大多数党员保持了先进性,但有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利己主义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坚决反“四风”,一些党员干部感到“为官不易”,随之“为官不为”,工作消极懈怠、精神不振,有的不作为、不会为、不善为,有的逃避责任,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自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们的行动是唯一能够反映出我们精神面貌的镜子”。廉洁是立身之本,担当是履职之魂。新形势下,只要我们党员干部的衣冠是正的、手脚是干净的、工作是有作为的,就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今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尤为重要。能否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积极为党的事业担当作为,是做合格党员的“试金石”。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应然状态。一名党员的先进性强不强,无法用工具来测量,主要体现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我们要经常性提醒自己信念上防动摇、斗志上防衰退、作风上防涣散。敢于担当体现的是品格,善于作为体现的是能力。我们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检察工作的“变”与“不变”,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认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能力。去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而今年是改革的攻坚之年,司法改革任务更加繁重,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必须以更大的勇气、更高的智慧去推进改革,闯过改革深水区,度过改革阵痛期。落实,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的84项改革措施大部分将在2016年底前落实。我们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部署和措施取得实效。对定下来的事情,要紧盯不放、善始善终,遇到困难不退缩、遇到矛盾不回避,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同时,要加大正面激励力度,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想干事、能干事的能够干成事。建立能上能下机制,对不作为的敢于问责,努力实现能者上、庸者下。既要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最大限度激发干部队伍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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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执行纪律合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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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正因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从根本上说,就靠严明的纪律、严格的法规。离开这一条,“从严”就是一句空话,“管”和“治”就会流于形式。执行纪律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执纪如铁,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能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铁的纪律,“谁碰谁流血”。

“没有例外”是纪律强制性、统一性的集中体现。党员不管职务高低、资历深浅,不管身处何时、身在何地,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只要触犯纪律,就要受到惩处,概莫能外;只要执行纪律,就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偏不倚。“破窗效应”告诉我们,如果纪律的执行厚此薄彼、时紧时松,就会严重破坏党内政治平等的原则,极大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旦纪律成为“纸老虎”“橡皮筋”,党的组织就会涣散无力。

当年,肖玉璧案曾轰动延安。肖玉璧曾是一名战功赫赫的红军老战士,身上战伤达90多处。到地方任职后,他恃功自傲、漠视法纪,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最终,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从延安时期查处肖玉璧案,到新时期查处郭伯雄、徐才厚案,这些都表明:我们党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面对违纪问题要有“眼里不容沙子”的劲。

一段时间,一些党组织在执行纪律、严明纪律上存在偏软走空的现象。比如:因初犯而“下不为例”,因恶小而“以观后效”,因位高而“网开一面”,因面广而“法不责众”,等等。这种放任的做法,貌似换得一时和谐,实则害了同志,对党的建设不利。近年来,随着管党治党力度不断加大,从严执纪的导向越来越鲜明。但必须看到,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由严入松易,由松入严则丝毫懈怠不得。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风险和考验世所罕见。越是爬坡过坎、险难重重,越要对党员队伍高标准、严要求。把依法执纪、从严执纪落到实处,让全体党员都敬畏纪律、遵守纪律,才能攻坚克难无所惧、乘风破浪勇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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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社区党支部对照检查材料经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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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经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关心指导下,社区支部围绕“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重点剖析存在的“四风”问题及根源,做到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透、危害后果明、整改措施实。通过成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开展专题讨论会1次、调研座谈1次、发放征求意见表50张、谈心谈话35人次、上门征求50次、自查互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深刻反思,边查边改,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班子作风建设的基本情况

xx社区党支部是一个团结、务实、清廉的集体,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班子成员讲求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上坚持民主集中制,步调一致、廉洁自律,遵守党章党纪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上级党委部署要求,积极完成镇党委和政府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但班子成员存在工作协调不够,深入群众不够,党员干部思想交流不够,平时日常工作凭经验办事,习惯满足于完成任务,没能透彻地理解领会上级的精神,达到更好的为社区群众服务的目的。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的问题

1、学习满足于完成任务,学风不够端正。班子成员常忙于业务,自行学习时间不充分、学习内容不深入,缺乏深层次思考,未能真正系统、透彻地学习领会上级精神,达到通过学习服务群众的目的。

2、工作安排较多,轻跟进、检查。习惯于会议安排工作,传达精神、转发文件多,深入检查、狠抓落实的少,跟踪服务,监督检查方面做的不够。查事多,查人少,存在“老好人”思想,督办检查流于形式。

3、日常工作中存在凭经验办事。对所办的事项调查不深入,有“想当然”的惯性思维。在工作中充满务实创新的干劲,但多停留于思路策略上,在实践中推行取得实效的少。有时主观态度上比较积极,但行动上比较谨慎,缺乏一种积极向上、努力进取的干劲和坚持不懈的韧劲。

(二)官僚主义方面

1、班子成员分管业务轮岗不够。有些干部长时期从事某项工作,容易产生疲劳效应,缺乏创业干事激情,缺乏进取精神,工作动力不足,致使一方面的工作僵化;同时,由于一直从事某一方面业务,导致知识面不宽,影响管理能力的提升,所分管的业务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提高。

2、同党员干部沟通少,思想交流不够。工作重心下沉不够,干部管理偏重自律性,注重他律性批评和指导不够;

对党员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关心不够,掌握情况不全面、不细致,忽视了经常性思想工作。

3、深入调查研究、深入群众不够。关心群众不够,有时坐等服务对象上门,不是主动提醒、主动催办。调研不深入,没有深入群众。习惯于听取汇报,干工作、办事情缺乏严谨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情况把握的不全面、不真实。

4、班子成员之间的工作协调不够,整体效能发挥不充分。班子成员多忙于各自分管业务,互相沟通、谈心交心较少,有时还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原则有待进一步提高,没有充分发挥扬长避短和相互配合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成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和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充分。

(三)享乐主义方面

1、在工作目标上,缺乏追求。在工作中,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少动力和激情。不愿劳心费力,害怕承担责任,缺乏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精神。思想上存在“求稳多、求进少”倾向,还存在着考虑个人事情多,考虑单位工作少的现象,有“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

2、在管理履职上,碍于面子。管理制度虽然有了,但存在“挂在墙上,喊在口上”的现象,执行起来紧一阵松一阵。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只强调业务工作搞好,而忽视其他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着对出现问题的同志教育督促不够和迁就照顾,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四)奢靡之风方面

行政管理精细化不够,还存在浪费现象。行政管理较粗放,精细化程度不够,存在着“长流水、长明灯”的浪费现象,对浪费现象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浪费现象依然存在。

三、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武装班子成员头脑,号召大家争做勤奋学习的模范,学以致用,学有所成,学有所悟,促进工作。加强世界观改造,加强党性锻炼,增强班子整体素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提高领导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2、搞好班子自身建设,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要切实履行好党支部班子的职能职责,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之间要坦诚相待,精诚团结。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一个勤政敬业、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3、坚持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全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实现全年安全无事故、零上访的目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4、要坚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保持清正廉洁。要求班子成员在单位要严格按各项管理制度办事,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责任制,明确自律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5、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参会人员,简化会议流程,只务实不务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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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四讲四有对照检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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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政治、有信念,强调的是政治合格。这在“四讲四有”中排在第一位,凸显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崇高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要求每个党员对党忠诚,挺起理想信念的主心骨,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爱党。 “讲政治”是本,“有信念”是魂,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只有不断固“本”、铸“魂”,我们党才能永葆活力、永不褪色。目前,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这是最可怕的敌人。党员既是一种政治身份,更代表了一个人应该持有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懈怠松动,理想信念模糊,缺乏共产主义信仰,精神空虚;有的党员意识缺失,平时注意自己的干部身份多,牢记党员“第一身份”少;有的不学习党章,不理解党章,不能明辨是非,立场不坚定,成了“墙头草”,等等。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大师”、不问苍生问鬼神,自然就容易把路走岔了、走偏了。现在一些党员干部蜕化变质,说到底也是信仰迷失、理想缺失造成的。做合格党员,就是要坚定政治立场,坚守理想信念,着力强化理论武装,补足精神之钙,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定力,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讲规矩、有纪律,强调的是执行纪律合格。“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从历史上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赢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从现实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出台八项规定、为全党立规矩,到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不懈惩治腐败,到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再到“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中央反腐步步为营、环环相扣,中央反腐决心之坚定、力度之大、措施之实,在党的历史上都是非常罕见的。可以说,现在纪律越来越严、红线越来越紧,以前管违法行为多,现在违法违纪违规都管;以前管“关键少数”,现在管所有党员;以前管大事,现在也管小节;以前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现在行不通了。所以说,做纪律合格党员的要求与每名同志都息息相关。大家一定要绷紧纪律这根弦,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真正把从严治党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讲道德、有品行,强调的是品德合格。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一直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与才都很重要,但德是先决条件。一个干部品德有多好、学习力有多强,就决定了他能走多远。合格党员的道德高线,是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存在道德行为不端问题,主要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注意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等等,这样的干部不会走多远。道德品行是一种内在素质,通过言谈举止、行为习惯展现出来。作为一名党员,不仅要胸怀坦荡、忠诚实在、表里如一、诚信可靠,还要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与人为善,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人。做合格党员,就是要加强道德品质锻炼,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工作生活理念和方式,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做中华美德的传承者。

讲奉献、有作为,强调的是发挥作用合格。我在不同场合、会议上多次讲,党员干部要勤勉敬业、敢于担当,以自己的辛苦指数换取群众的幸福指数。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精神不振、消极懈怠,不想为、不敢为、不作为,逃避责任、不愿担当,这样是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出一番事业的。人常说:不去耕耘,不去播种,再肥的沃土也长不出庄稼;不去奋斗,不去创造,再美的人生也结不出硕果。巨野要实现科学发展、跨越赶超,惟有苦干、实干,多付出、多奉献,舍此别无他途。做合格党员,就是要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勤勉敬业、推动发展上,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立说立行、雷厉风行,一抓到底、善作善成,以实实在在的业绩,不辜负群众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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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品德合格方面分析对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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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党中央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教育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解决思想上完全入党的问题,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我认为,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最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实现思想上完全入党。而这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终生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重视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严格自律,加强党性修养和锤炼,是必由之路。思想入党是共产党人的终生课题。思想上入党离不开正确的入党动机。正确的入党动机是共产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反映,是思想上入党的根本问题,是激励人入党的主观原因,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党员的素质和行为。正确的入党动机,是指争取入党的内在原因是忠诚地信仰共产主义,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决心为了壮丽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正确的入党动机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经过长期学习和修养才能塑造;也并非一劳永逸,需要不断地锻炼和完善才能保持。列宁曾说:“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强调的就是正确入党动机的重要性,唯有此才能确保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入党的目标不正确、意志不坚定,即使入了党,也难免会在严峻的考验面前迷失方向,甚至走上错误的道路,不仅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而且毁了自己。近几年中央查处的“老虎”“苍蝇”违纪违法案件就是鲜活的反面教训。他们也曾经是合格的共产党员,但是随着位置的提升,手中权力的增加,心中党员的责任就忘记了,没有了顾忌,突破了底线,干出了损害党的形象、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每一名党员只有牢记党的宗旨,坚定理想信念,时刻警醒自己,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经受住考验。

扎实学习促进党性修养持续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不仅决定着自己党性觉悟的高低,还直接影响着党的性质和战斗力。周恩来总理曾说:“每个党员从加入共产党起,就应该有这么一个认识:准备改造思想,一直改造到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 提高党性修养,离不开加强党建理论学习。

找准“着力点”强化理论学习。“两学一做”“学”是基础,通过学习《党章》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真正弄清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照自己是不是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是不是把握住了一名党员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政治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作风修养,审视自己思想上是否纯正、政治上是否过硬、行动上是否可靠。

学习榜样坚定理想信念。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人,就是千千万万个共产党员中的突出代表,是每一名党员学习的榜样。我所在的市中心医院今年建院60周年,60年,是一个个共产党员扎根戈壁、无私奉献、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历程,医院的每一步发展无不凝结着他们爱岗敬业、顽强奋斗的汗水。每每学习他们的事迹,总是让我心生温暖、感动,找出在能力、本领方面与他们的差距,并产生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动力。

坚持实践锤炼做合格党员。合格党员是个动态过程,党性锤炼要实实在在落实在行动上、实践中,落实在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上。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说:“共产党员的修养,要在革命的实践中修养和锻炼,而这种修养和锻炼的唯一目的又是为了人民,为了革命的实践”。作为一名党员首先要立足自己岗位,学习新本领,履职尽责应对挑战,扎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为临床一线做好服务工作。

锤炼党性要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 作为一名党员,无论何时,不能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上,“党内没有特殊党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三会一课”,自觉接受党组织的严格管理和其他党员的监督,积极参加党内活动。爱岗敬业,带头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这一实践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真正做一名新时期政治合格、守纪合格、品德合格、履责合格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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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结合苏荣案对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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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中高级领导干部,就是这把“剑”的掌控者,而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既能让掌控者用这把“剑”造福于民,也能让掌控者用这把“剑“”祸国殃民。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谨慎用权,用其利防其害。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要管控好自己身边的人,不能让身边的人影响甚至操控自己对这把“剑”的拿捏准确度和使用方式。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家人,司机和下属以及亲朋好友。

管好自己的家人。领导干部的家人是领导干部个人生活中最主要的情感内容之一,也是领导干部最脆弱的权力防线,极容易导致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温床。无法管,管不住,管不好自己的家人,是点燃领导干部腐败最重要最有效的导火线之一。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无法通过一些有力渠道或者无法使用一些有效方式方法去“靠近”领导,只能想尽一切尽可能的办法,创造一切尽可能的机会,利用一切尽可能利用的资源花尽心思,费尽脑筋的去刻意接触,巴结,奉承和讨好领导的家人,倘若领导的家人经不起形形色色的诱惑,就会让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变相的间接的甚至变质的为某些人所利用。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清醒的认识到对家人进行廉政教育的重要性。对家人不规矩的所言所行,导向性腐败和苗头性问题,绝对不能听之任之,得过且过,视而不见,更不能言语暗示,含沙射影的提示,怂恿支持甚至主动或被动参与。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劝说,教育和制止家人的一切腐败行为和动机。既要对家人进行正面引导,又要对家人进行反面警示和危害分析。绝对不能让家庭的情感法则变成很多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潜规则,坚决防止通过家人关系成为一些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手段。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要努力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而且要真正明白温馨的家庭不完全是靠物质和财富来支撑,更重要的是,搞好家庭廉政文化教育,是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廉洁建设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管好自己的下属和司机。由于职务属性和工作上的关系,领导干部的下属和司机是领导在工作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久而久之,下属和司机与领导干部相互之间必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了解,与此同时,也建立了或多或少的工作感情和私人关系。这也客观上为领导干部提供腐败或者滋生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机会,开辟了一定的空间。倘若领导干部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管好自己的下属和司机,任其下属和司机肆意横行,飘飘然的作风,这不仅会让某些下属和司机得逞,还会让刻意讨好巴结领导下属和司机的一些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利。作为领导干部,要随时高度警惕下属和司机的倾向性问题和腐败性动机,增强对腐败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从制度上规范下属和司机的工作准则,适当的保持与下属,与司机的情感距离。在工作中,应提高自己的权威性和规矩意识,与司机保持清清白白的业务关系,与下属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

管好自己的亲朋好友。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领导干部也是一个社会人。作为整个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每位领导干部都有其与生俱来或者后天创造的社会关系。领导干部的社会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而言就是亲朋好友,这些成员尽管在领导干部的社会生活中是错综复杂,盘根错节,不可动摇的。但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动用自己的绝对权力在社会上优亲厚友,人情高于规矩。更不能让这些亲朋好友有不良的可乘之机和不好的可利之图,严重扭曲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领导干部,要理智的理清自己的社会关系,有规矩的定位好自身的社会角色扮演,明确界定情义与权力的范围,切勿用情义去操控权力。要坚决防止亲朋好友渗透到领导的政治生活和工作生活当中去,始终保持与亲朋好友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

当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必须要靠内因才能起作用。各级领导干部,不管是管好家人,还是管好下属和司机,抑或是管好亲朋好友。管住自己,管好自己,加强自身的廉洁建设才是最根本的最可靠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宰相门前七品官”,作为领导干部,要高度警惕,绝对不能给一些讨好者,奉承者和谋利者有可趁之机,可洞之专。管好自己和管好身边的人,两者是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也只有这样,领导干部自身才能经得起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才不会催生很多小三,小四,小五的出现……其手中的合法权力才不会被身边的人所俘虏,使用自己的权力也才不会出现拿捏不准,失控,祸国祸民祸己甚至祸害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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