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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检查材料(经典20篇)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正常运转、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下面是相关的材料范文,也许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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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1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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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观看了《焦裕禄》等八部影片,并且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考察时的讲话,感触颇深。习总书记说,虽然焦裕禄离开我们50年了,但焦裕禄精神是永恒的。焦裕禄精神和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一样,体现了共产党人精神和党的宗旨,要大力弘扬。只要我们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要我们还是共产党,这种精神就要传递下去。党中央号召全党继续学习焦裕禄精神。

在今年的“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在代表委员中产生了广泛而热烈的反响。

这“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为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树立和弘扬好的作风指明了方向。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而焦裕禄同志可以说是“三严三实”的典范,在“三严”方面,焦裕禄严格要求自己,在艰苦的环境中,始终不忘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坚持权为民所用,从来不用权力为自己和家人谋取任何利益。因此,焦裕禄精神值得我们继续弘扬学习,值得我们每名党员干部始终延续。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才能不断取得作风建设新成效。习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三严三实”的要求,从党性修养、道德情操、为政之要、为人准则等等方面,作出了深刻而简明的阐述。作为一名基层共产党员,须臾不可忘记“严”和“实”。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两点入手把焦裕禄精神贯彻到位,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

一、着眼自我,正视问题,恪守“三严三实”

当前,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为了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让为民务实清廉落到实处,在教育实践活动伊始,习总书记就指出,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此后,总书记就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作风建设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指示。“三严三实”,是习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又一重要思想,是对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永不忘本的明确要求,针对性、指导性兼具,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自觉实践。

二、着眼四风,辩证运用,锻造共产党员的品格

“三严三实”互为关联,是一个统一而严密的整体。严以修身是根本,只有从价值观与信念上打造了“金刚不坏之身”,任凭“四风”及其各种变种滋扰,才能做到“我自岿然不动”。严以用权是核心,只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就不会背离用权的初衷,弄权谋私。严以律己是规范,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就不会搞特殊化,更不会放松、放纵。如果心无敬畏、手无戒尺,必然是目无群众、目无法纪,最终踏上不归路,为干部群众所唾弃。有了“三严”,“三实”就有了基础和动力。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老实做人、做老实人,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领导干部“官德”的外在表现,也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情操的高低,体现在是否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在谋事、创业、做人上,领导干部坚持做“实”,既是一种高尚的人生态度,更是一种严谨的道德实践。有了自我对问题的正视,有了“三严三实”的作风论述指导,更有了焦裕禄同志一样的先进典范榜样,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要立说立行、立说立改,以“三实”祛虚浮,努力践行“三实”,坚决戒除“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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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全文共 1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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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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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3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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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名领导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准则》和《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确定了标准、提供了“尺子”,是全体党员面向人民的道德宣誓,是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遵循。

一、学习领会到的主要精神

(一)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学习认识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导语部分:重申了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主要是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其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二)对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认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要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的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这个新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又是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的要求呢?我个人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纪和法的分开:修订后的新条例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核心精神。新条例删除了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就不再单独规定在党纪中。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呢?因为过去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这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行为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了纪律的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二是划定了新的纪律红线:这次修订的新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进行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6大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对党员干部明令禁止的行为进行了调整,内容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不仅告诫大家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也提出明确的处罚依据,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其中一些新规定的内容就需要大家引起高度重视。比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离)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同时还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追责条款;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三是把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体现了从严治党常态化的要求。这次修订的新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新条例修订后,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就提出:各级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把执纪监督问责做深做细,这“四种形态”就是:第一是要使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是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形态是: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总之,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了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和力度。

二、学习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身执纪能力

作为案件审理室主任,一是要带头深学《准则》、《条例》,坚持执纪者先学纪。要带头学、深入学、结合实践学,带着问题学,学思践悟,真学、真懂、真会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二是要督促、指导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特别是办案部门和基层纪委(纪检组),要做到各条各款熟记于心、于脑,准确运用。

(二)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党纪

一是正人先正己。为人做事时时对照《准则》、《条例》办,任何时候都不能越轨、不逾矩,不踩红线、不触底线、不碰高压线,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以良好的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带头维护《准则》、《条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学深悟透、言行规范、敢于担当、树立形象,守纪律、讲规矩,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支撑,以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真正立起来、严起来。三是坚持手握戒尺强化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指导好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领悟精神,贯穿纪律审查工作

一是要发挥《准则》、《条例》正面引领作用。通过采取多形式、全覆盖的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开展学习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知晓内容,领会精神,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二是要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要把《准则》、《条例》贯穿到纪律审查全过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最严的党纪更需要最严的执行。落实监督责任,以两项法规作为案件审理工作的遵循,综合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把党的纪律深深刻印在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心上。

(四)落实责任,增强敢于担当意识

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心态,以高度的责任感正确对待职位和权力,认真履行职责,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常思量自己工作岗位的来之不易,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工作兢兢业业,做到任何时候都不亏心、不自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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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在四气方面存在问题对照检查

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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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旬,习总书记在西柏坡围绕“牢记两个务必、坚决反对四风”做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反对“四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决反对“四风”问题,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的一项重大课题,这要求我们全党的干部充分发挥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作用,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弘扬新风正气,争做“四气”型领导干部,即讲话有生气、工作有锐气、为人有和气、用权有清气。

讲话要有生气要求领导干部应当种方式讲话,善于讲话在世纪工作中重视思考,多做研究,讲起话来才能言之有物,掷地有声;工作要有锐气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上级决策做到令来如山倒,不拖拉、不搁置;遇事勇往直前,急难险重不回避,是非对错敢担当。有了这种锐气,及时面对千难万险,也能杀出一条血路来;为人要有和气需要做到谨言慎行、低调做人,见利不动、遇功不揽、逢名不争。不断提升我们挡在群众中的威信;用权要有清气就是要做到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利,真正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我们坚信,通过我们全党上下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一级带一级,严格最受中央政治局作出的重要部署,着力解决“四风”上的突出问题,把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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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党员四讲四有对照检查

全文共 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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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的领会了党章内涵,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学习党章,不仅要逐章逐条进行学习,还要追本溯源了解历史。我深刻认识到办好党的事情,归根结底要靠党章来统一思想和规范言行。目前,党的建设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群众对党的干部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党的工作要让群众满意,就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宗旨、党的纪律、党员的要求去办事。我通过“学看听思”,对党章党规党纪有了深刻的体会,特别是对毛丰美同志的先进事迹的学习和参观省廉政教育警示基地的反面典型的反思,真正触动了我的灵魂。

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增强“四个意识”:

一是必须增强党章意识,做自觉践行的表率。邓小平同志说过,“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入党时我曾对党旗郑重宣誓,短短80字的誓词字字千钧,声声入耳,至今难以忘怀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四讲四有对照检查材料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四讲四有对照检查材料。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更应该自觉践行党章,统一思想,干好各项工作。

二是必须增强规矩意识,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的底线、红线,所有党员都必须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做人做事的标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我自身在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的同时,还要创新工作方法,教育引导其他党员干部“什么能做,该怎么做”,即做到“八个坚持和八个自觉”:坚持做到忠诚于党,自觉维护上级权威;坚持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令畅通;坚持做到谨言慎行,自觉反对妄评乱议;坚持做到服从组织,自觉执行组织决定;坚持做到民主决策,自觉遵守组织原则;坚持做到弘扬正气,自觉制止不良风气;坚持做到不越权限,自觉依规履职履责。

三是必须增强自律意识,做以上率下的表率!。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经常用镜子照一照,找出存在的问题,自觉整改,做好榜样。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避免出现短期内有触动、有改变,时间久了恢复原样的情况,真正做到党员干部言行一致。

四是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做敢于担当的表率。担责是一种政治态度,更是一种政治担当。每名党员干部心中牢固树立“时时不忘责任心、处处都要争先进”的理念,坚决杜绝做老好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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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两学一做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

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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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合格党员”要明晓政治纪律动态

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的实践养成,洞察政治走向,明晓纪律动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融入血液。要强化理论武装正方向,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思想罗盘和行动指南,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引正纠偏,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三个自信”。要自觉规范行为,做到理论与实践合一,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理论,自觉遵守原则和规矩办事,做到“干成事,不出事”。要做到守住边界与追求境界合一,进一步完善道德人格,进一步追求高尚情操,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以境界的提升引领行动的自觉。

“做合格党员”要扎紧政治纪律藩篱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目前,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这些现象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也会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若不及时纠正和制止,“破窗效应”将持续加剧。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勇于修正错误。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把组织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积极主动接受纪检、巡视、审计等监督,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要自觉接受同事监督,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无私无畏敢于批评,心胸开阔接受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勇于把自己的一言一行暴露在公众面前,通过群众的眼睛检视自己的问题,通过群众的手扶正自己的身位。

“做合格党员”要严明政治纪律规矩

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干部在组织赋予职位的同时,也肩负着相应职责,职务虽然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要为组织负责、为集体负责。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面前,必须时刻牢记使命责任,敢担当、能负重、有作为,勇敢承担起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履责、守土尽责。此外,还需要强化团结意识,整个干部队伍的团结与否是造福一方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必须坚持“五湖四海”广纳贤士,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讲党性、顾大局,时刻把自己的命运和党的命运连在一起。

“做合格党员”要坚固政治纪律堡垒

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是共产党人政治生命的基因,是党的事业枝繁叶茂的根系。“严守党的纪律”是入党誓词的内容。而今,党员干部面临更多诱惑,“糖衣炮弹”具有更大杀伤力,各种观念交融甚至交锋,思想潜流冲击党员信仰,在大发展态势之下,各地利益协调更加困难,政治纪律也更容易被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消解。要永葆执政肌体的鲜活生命力,就得增强政治纪律堡垒的牢固性,划好政治纪律“红线”。这条“红线”要告诫全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有组织就有纪律,有纪律就有约束,有约束就需要每个同志遵守,如果冲破了纪律的底线,越过了划定的红线,超出了政策界线,必将受到纪律约束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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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执行纪律合格方面的问题

全文共 1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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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但是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职位上升了,离群众反而远了,干事决策习惯于独断专行,罔顾民意、不与群众商量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有的处于和群众面对面的基层一线,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与民争利、雁过拔毛、吃拿卡要;有的面对群众疾苦冷漠淡漠,不肯正视群众的合理诉求,这些都严重败坏了我们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形象观感来自于每一个党员个体的行为表现,党的形象需要每一个党员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条例》对群众纪律的规定,顺应了群众呼声,既给广大党员干部画出了红线,也给群众更好地监督党员干部指明了方向。

工作纪律:不担当就要被问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等人因下属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责任追究。南海东部管理局所属生产部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以会议费为名报销吃喝费用、违规在度假村和五星级酒店开会,相关直接违纪人员受到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再生和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玉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该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广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双被追责,源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缺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其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和巡视情况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建设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党的领导虚化弱化淡化,是许多地区和单位的共性问题,也是导致各种乱象出现的总病根。对此,中央多次强调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山西出现塌方式腐败,中央对省委领导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调整;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被严肃处理……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央和省区市共点名道姓曝光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典型案例100多起。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条例》在修订中,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一种违纪行为专门予以明确,以刚性约束向各级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扬起了“鞭子”,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追究更加切实可行。在《条例》面前,那些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躲躲闪闪、遮遮掩掩的领导干部,必将面临“挨板子”的惩罚。

生活纪律:刚性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时很少回家吃饭,接受老板们的宴请只喝茅台酒,一桌宴席上万元是常事,一晚上消费几万元也是常事,他曾经让人一次就给他送上10箱茅台酒。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生活上追求贵族化,沉迷于轻歌曼舞,把每次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频频出入境外色情场所。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生活腐化”“奢靡享乐”“趣味低俗”等,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抛诸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在八小时以外,热衷于吃喝玩乐,沉溺于灯红酒绿,流连于声色犬马,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耐不住寂寞、经不住诱惑,沉湎于奢靡享乐,极易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偏离,正所谓因玩物而丧志、丧志而致腐,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奢靡享乐之风盛行,不仅腐蚀干部群体,而且败坏党的形象,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还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

《条例》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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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个人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党性分析

全文共 2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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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要求严明,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二、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当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五个方面。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要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擅权干政、干预工作、谋取非法利益。

三、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

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就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四、创新党内法规制度,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

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从立规矩开始,首先制定了八项规定,随后陆续出台一系列制度。各级党组织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联系服务群众,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制定和修订了一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这些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五、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理干部,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既从思想教育上严起来,又从制度上严起来。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特别是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实事求是、推动科学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加强道德修养、严守党的纪律等方面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

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要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注重充分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努力破解工作难题。各级党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管党治党任务落到实处。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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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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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纪律关键在于“严”。革命家列宁根据十月革命后党的建设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经验,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谁要是把无产阶级党铁的纪律,哪怕稍微消弱一点,那他实际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大量事实说明,只有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才能在普通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有说服力。要始终把握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执纪的重要原则,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对严格执纪的责任,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更要做到铁面无私、敢于逗硬、绝不放水。

处理问题关键在于“度”。无论是从哲学层面还是中国传统文化,“度”都是决定一种平衡状态。关于“度”,在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要做到惩戒和预防相结合,处理与警示相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只有认识上的清醒和坚定,才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决和果断。解决好认识的问题,才能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员干部都要永葆一颗忠心:时刻做到对党忠诚,严守党纪政纪,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时刻做到对事业忠诚,遵纪守法,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时刻做到对群众忠诚,保持襟怀坦白、忠诚、积极,以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为准则。

严明纪律,切实维护国家的权威,要做到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促进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做到严查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真正使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要做到监督工作及时跟上中央的各项决定,坚决保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整风治乱,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只有从抓具体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入手,通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建立制度和完善机制等途径,纠正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问题,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积极的贡献。惩防并举,净化党员干部队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加强廉政整治,落实监督问责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对党员干部关心爱护的最好体现。惩前毖后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治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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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 2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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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包括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现阶段,党的纪律还包括“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农村干部能不能做到廉洁履职,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这几年,文登在农村推行了党风廉政建设“三堂课”,核心就是加强对农村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手段管住村干部的绝对权力。主要是严肃查处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在村级事务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在村级事务监督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法违纪行为。

二、党的纪律处分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4、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开除党籍:主要是对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

三、怎样做执行纪律的模范?

纪律是党的生命。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最近,张竞书记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强化规矩意识,带头讲规矩、守规矩”。主要讲“五个务必”。

第一,务必认清形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决心;二是重拳。所谓“决心”,中央的决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度,形成从严治党新常态。中纪委的态度是对“踩红线、闯雷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通过“治病树、拔烂树”,逐步实现弊绝风清;所谓“重拳”,一个是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再是纠治“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的行为。对于这“两大”信号,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敏锐性。

第二,务必正确用权。“当权力成为一种负担时,它就会稳于泰山;当权力成为一种享受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正确用权,一是自己不能乱。无论权力大小,私权都是零。掌权用权要一碗水端平,把话筒交给群众,千万别一个人说了算,不能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二是要认清人。当干部一定要学会拒绝,勇于拒人千里之外。如果作风不正、权力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我们也决不允许“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第三,务必亲民爱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应当像种子与土地、鱼与水的关系一样,只有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百姓,百姓,百样心”,群众的事就是村干部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做。作为村干部一定不能小看肩上的担子,要带着平和、感恩的心去工作。只有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多为群众着想,多与群众商量,多给群众办事,群众才会领情,才会拥护你。

第四,务必严以律己。自身正,才能自身硬。做人既要敢于担当、接受监督,又要心中有戒、修正自己。一是要防“情”。古人讲:“结交淡若水,履道直如弦”。要切记在权力和亲情、友情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把权力因素带到朋友交往中,否则,害了自己又毁了友情;二是要防“微”。“祸患常积于忽微”。很多失足就始于小节。作为村干部就是要从小事、小处入手,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为官发财,自古两道。当官不能为了捞钱,而要留名,一个好名声,千金不换;三是要防“虚”。“百行以德为首”。古人讲养气,“养浩然正气,养昂扬锐气,养蓬勃朝气”。大家要牢记和践行这些古训,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心胸宽广,诚实守信,克己为公,“一袭白袍不染点墨,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第五,务必如履薄冰。做人要心存敬畏、慎独慎微、知足知止。人生就像一架飞机,不在乎能飞多高,关键是平稳着地。我们区农村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同志存在问题。选上村干部不等于十全十美,有的同志身板还是很虚的,尤其是这次换届后还有来信举报,那要收敛,好自为之,不要执迷不悟,不要走钢丝,不要撞枪口上。党把我们培养成人,我们不能把自己变成鬼。

“要想守好你的摊儿,首先守好你的道儿”。这个道儿,就是“为官之要在于廉洁,廉洁之本在于自律,自律之道在于加强纪律性,做执行纪律的模范”。也就是说,“守规矩,才是人生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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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主生活会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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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是党的生命。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最近,张竞书记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强化规矩意识,带头讲规矩、守规矩”。主要讲“五个务必”。

第一,务必认清形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决心;二是重拳。所谓“决心”,中央的决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度,形成从严治党新常态。中纪委的态度是对“踩红线、闯雷区”的,不定指标、上不封顶,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通过“治病树、拔烂树”,逐步实现弊绝风清;所谓“重拳”,一个是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再是纠治“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的行为。对于这“两大”信号,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敏锐性。

第二,务必正确用权。正确用权,一是自己不能乱。掌权用权要一碗水端平,把话筒交给群众,不能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二是要认清人。当干部一定要学会拒绝,如果作风不正、权力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我们也决不允许“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第三,务必亲民爱民。“百姓,百姓,百样心”,群众的事就是村干部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做。作为村干部要带着平和、感恩的心去工作。只有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多为群众着想,多与群众商量,多给群众办事,群众才会领情,才会拥护你。

第四,务必严以律己。一是要防“情”。要切记在权力和亲情、友情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把权力因素带到朋友交往中,否则,害了自己又毁了友情;二是要防“微”。作为村干部就是要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三是要防“虚”。“百行以德为首”。大家要牢记和践行这些古训,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心胸宽广,诚实守信,克己为公,“一袭白袍不染点墨,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第五,务必如履薄冰。做人要心存敬畏、慎独慎微、知足知止。我们区农村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同志存在问题。选上村干部不等于十全十美,有的同志身板还是很虚的,尤其是这次换届后还有来信举报,那要收敛,好自为之,不要执迷不悟,不要走钢丝,不要撞枪口上。党把我们培养成人,我们不能把自己变成鬼。

“要想守好你的摊儿,首先守好你的道儿”。这个道儿,就是“为官之要在于廉洁,廉洁之本在于自律,自律之道在于加强纪律性,做执行纪律的模范”。也就是说,“守规矩,才是人生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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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个人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文共 1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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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关键靠严明纪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落实依规治党、从严治党要求,既要更加自觉地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又要更加自觉地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使其成为不可逾越的铜墙铁壁。

法治理念是从严治党的科学思维,法治方式是制度建党的规律需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政党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本道理与内在规律是一致的。我们党要实现长期执政,必须以法治精神依规依纪从严管党治党。这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特质的要求。古今中外,一些依靠人治、权治的政党组织或者政权最终人亡政息、“宫阙万间都做了土”,教训极为深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实施八项规定入手,以上率下、直击积弊、扶正祛邪,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我们要让法治信仰在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中深深扎根,把法治理念引入治党思维,把法治方式引入治党之道,将从严治党纳入依法治国体系,以完备的党内法规、严格的纪律执行净化队伍、维护权威,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纪律是必须遵守的金规铁律,严守纪律是践行誓言的必然要求。“严守党的纪律”是面对党旗作出的庄严宣誓。党纪严于国法,是制度的“笼中之笼”,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党员违反党纪,应受到纪律惩处;违反法律,则应受到法律制裁;如违纪又违法,就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双重惩罚。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比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更严的纪律要求。加入了党组织,对党旗宣过誓,就要像敬畏生命一样敬畏纪律,像爱惜羽毛一样爱惜名节,主动舍弃一些自由和权利,放弃一些利益和追求,挑起更重要的使命、责任和担当,毕其一生践行入党时的庄严宣誓。

领导干部是从严治党的重点,严以用权是从严治党的关键。领导抓、抓领导,既是解决谁来抓纪律的主体问题,也是解决怎么抓纪律的方法问题。政治纪律是党所有纪律的核心。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受封建流毒影响,动辄以“封疆大吏”自居,有的在执行中央决策中阳奉阴违,“你吹你的号,我弹我的调”,这是不守政治纪律的表现。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党员,关键在于掌握一定的公权力。权力是要为推进发展、造福人民服务的公权,不是凌驾于组织之上、游离于纪律之外的特权。领导干部必须严以律己、严于用权,认真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公与私的关系、权力与纪律的关系,决不能以言代纪、以权压纪、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执行纪律要必选必答坚决厉行,违反纪律要坚决惩处没有例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纪律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铁面无私、执纪如山,横下一条心坚决惩治腐败、狠抓作风建设,使党员受监督、权力受约束、违纪受惩处。既要坚决查处级别高、情节重、影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更要抓早抓小,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严格落实党章和党内法规,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决不能因初犯而“下不为例”、因恶小而“以观后效”、因位高而“网开一面”、因面广而“法不责众”,用严厉的惩戒警示党员干部“不敢腐”,用严密的制度约束党员干部“不能腐”,用有效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想腐”,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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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乡镇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3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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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开展干部作风整顿以来,镇党委班子按照县委开展作风整顿的要求,开展了民意调查活动,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主动走访等形式,开展交心谈心活动,进一步沟通思想,相互提醒,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增强团结。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后,本着认真对待,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对照检查、整改提高的态度,结合实际,现将镇党委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差距与问题

1、学习氛围不浓,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主要体现在党委班子的集中学习和讨论做得不够,学习型的集体尚未真正形成。原因是党委班子成员每个人分管不同领域的工作,每个领导工作的步调和时间不一致,因而开展集中学习和讨论的时间相对较少,主要是以个人的日常自学为主。特别是对一些专题的深入学习和讨论还做得不够,讨论得不深、不透,而且班子成员每年通过学习,写出的学习心得体会和读书笔记不多,应进一步处理好工学矛盾。由于学习上存在差距,导致有些领导协调各方的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作思想不开阔,决策和带领全镇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能力还不够强,个别领导其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2、深入基层调研不够,联系群众不够密切。虽然党委班子成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切实为民排忧解难,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但是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有差距,党委班子仍然存在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察民情、解民忧未完全做好,群众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还不能全面了解、掌握和解决。由于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超前意识和必要的针对性。班子的个别成员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不扎实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工作上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多、有些时候采取电话遥控代替实地考察走访,主要依靠听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因而有时候没有真正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向上级汇报问题时避重就轻、含糊不定,只找客观原因不找自身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没有底气和魄力,不能独挡一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旦遇到问题就把矛盾上交,欠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工作主动不够,缺乏危机感,领导角色还没有真正摆正等现象。

3、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得不够,主要体现在一些工作上还存在着按部就班的情况,在执行政策中不能很好地结合我镇的实际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同时还不同程度存在因循守旧,思想保守,观念陈旧的现象,工作思路还不开阔,工作方法方式上还不新,凭老经验、老办法办事的多,创新意识不够强。对待工作,很多时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没有把工作放在立足镇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

4、与干部职工的思想交流还不够密切,主动沟通的机会不多,领导班子成员到各单位倾听工作反映、交心谈心相对少、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不够,工作上见面多,思想上见面少,需进一步加强与干部职工的思想交流。没能经常性的找干部职工谈心、聊天,没有真正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思路,有时对干部职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存在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现象。由于沟通机会少,沟通的渠道不畅,沟通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同志之间、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还未真正做到推心置腹,使一些分歧与误解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把一些情绪带到了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工作协同配合和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5、在科学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增强镇村干部的凝聚力、创造力,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我镇开始出台《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及《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我镇各项工作的高效优质开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不够完善,激励机制不活,导致少部分同志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效果不好,少数同志工作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作主动性差,甚至及个别同志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懒散。没有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没有时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节约意识淡薄,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存在公车私用、超标准接待等现象。存在对八项规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

二、存在上述问题原因分析

主要是思想上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根弦绷得不够紧,对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与党的先进性的要求还有差距,这与班子及班子成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密切相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单纯追求学习制度和学习任务的落实,满足于会议开过了,文件传达了,没有静下心来系统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工作,不需要系统学习理论知识,学习和工作分离,通过学习促进各项工作开展的效果不太明显。

二是科学的发展观还未真正全面树立起来。对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的度把握得不够好,注重了一些方面的发展,但又忽视了另一些方面的发展,把短期发展看得重,长期可持续发展看得轻,使科学的发展观出现了一定的片面性。

三是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超前意识不足,创新意识不强,习惯于凭经验办事,从局部与全局的角度分析还不够。

四是从根本上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上还有部分误区。尽管做了许多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实事、好事,但政绩观上还有部分误区,重执行结果,轻执行过程;重数据,轻实效;重形象工程,轻脚踏实地;在真正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下阶段工作努力方向

1、继续抓好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委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党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干事创业能力,为了使镇党委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使班子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干事创业能力有新的增强。党委班子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重要性,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全面系统地学习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掌握其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学会运用理论观点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去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解决新矛盾,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团结一致,不断提高党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干事创业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委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

在学习中,镇党委将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制度,除统一由党委组织学习、讲座和交流发言的专题外,班子成员要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持之以恒地抓好个人自学,撰写读书笔记、学习心得体会和调查报告文章。通过学习,增强班子成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提高对重大问题认识的超前性和预见性,时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更有效地解决好本镇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2、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谋求发展意识,镇党委班子在工作中要树立创新求发展的观念,树立追赶式、跨越式发展观念,努力克服封闭保守思想,要切实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工作中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求稳怕乱的思想,要使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打破传统落后的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增强责任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敢闯、敢干、敢试的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谋求我镇的更快更好发展。

3、要更多地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实际行动构建“民心工程”,镇党委班子在作风建设上要起好表率,要更多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实情、寻实策,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和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用实际行动构建“民心工程”。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切实为民排忧解难,增进同群众的思想感情,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班子要在调研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从群众意见中寻找到我们工作上的差距,不断丰富班子成员智慧,增长才干。同时班子成员要从日常的应酬和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下基层。按照“三问三解”的要求来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对查摆出来的问题,从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制度上下功夫,属于有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总结教训,加强督查,严格执行;属于制度不健全的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尽快建立起来。以人为本,用制度管理干部,确保政令畅通。

5、加强党委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党委班子要认真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每个班子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决策。坚持集体领导,不搞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均由集体讨论决定,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同时,党委班子要切实开好民主生活会,在认真开展交心谈心,交流思想、互帮互助的基础上敢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诚恳善意地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从而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增进相互信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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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任前廉洁对照检查范本

全文共 1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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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级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考核的要求,我对自己今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和总结,现将本人一年来党风廉政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修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端正党风,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能高度重视学习,不断加强思想修养,努力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一是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党纪条规和廉洁自律手册,学习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和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二是积极参加领导班子学习组学习。在学习中认真准备,主动发言,畅谈体会,提高认识。作为班子成员,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利用重大典型案件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精神,带头参加警示案例教育学习,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四是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

通过以上学习活动,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自己更加自重、自盛自警、自励,树立了更加牢固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从思想上筑起了一道永不倒塌的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严查细找,认真对照,狠抓落实

坚持“两个务必”,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五不允许”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从严要求自己。每一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都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锻炼意志品质,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认真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自己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六大条三十小条,自己均无违纪情况。

二是对照领导干部“五不允许”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执行情况,本人没有违纪。

三是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的情况,自己严格遵守规定,没有违犯。

四是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自己分管部门均无违纪违规情况。

五是对照《党风廉政建和反腐败任务分工》内容,自己及责任范围内的分管工作按分工要求落实了责任,无违纪现象。

六是协助领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带头遵守各项规定。积极配合领导抓好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

七是抓好分管的教学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领导下达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经常深入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的苗头,及时打招呼予以制止,防患于未然。在政治理论学习中,明确学习篇目,进行讨论,加强“三观”教育,增强是非观点,随时做到警钟长鸣,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八是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怕丑、不护短,直截了当,不遮遮掩掩,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民主生活会的高质量。

九是积极推进民主评议活动,接受群众对自己的评议、监督,吸纳群众意见,规范自己的行为。

总之,自己能较好的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督促检查分管的教学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能坚持讲原则,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党性,不讲私情。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做到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以纪服人。

三、存在问题

主要是自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不够深入,不够系统,认识还不够深刻,有些工作打不开情面,存在着应付学习、被动学习的情况。

总之,虽然在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道德修养,带头遵守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落实到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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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9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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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至22日,巡视组分别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进行反馈,并召开巡视反馈大会,通报了有关情况。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市委和一些县市区委、部门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够强、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还不到位的问题。牢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抓落实就是严重失职”的要求,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和同考核。今年市委常委会先后召开10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出台了文件,进一步细化“两个责任”,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成人员和任务分工。与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分别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主体全覆盖。高举反腐败旗帜不动摇,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今年1至12月,全市共立案1157件,同比增长71.9%;结案1254件,同比增长91.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34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912人,政纪处分389人,移送司法机关33人;市本级立案37件,查处副处级以上干部33人。

2.关于有的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问题。制定出台《邵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案》,开展党政主要领导述责述廉,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监督检查。制定出台《邵阳市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县市区和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传达工作压力。今年市委和市纪委分别对包括4名县市区委书记在内的30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21名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3.关于对上级明令禁止的作风方面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驰而不息地抓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今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明查暗访组645个,抽调检查人员2566人次,开展明查暗访345次,共查处违反“四风”问题50起,处理8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0人。市纪委共发出典型案例通报9期,对44名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的人和事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强力纠治,全市机关和干部作风有了新的转变。1至11月,市本级“三公”经费支出较去年同期下降26.5%。

4.关于有些地方和部门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长期缺位的问题。目前,12个县市区纪委书记全部配齐。今年7月以来,新配备10名市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4名拟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已报省委组织部预审,待“凡提必核”完成即可研究到位,其他暂时空缺的15名市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将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中尽快配备到位。

5.关于有些地方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突出主责不够的问题。这项工作已经在8月30日前调整和清理规范到位。全市共清理调整县市区纪委书记分管业务外工作37项,清理退出兼职各类项目指挥部42个。同时按照中央和省纪委要求,市县两级纪委一律取消或不再参与上级纪委没有明确需要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到11月30日止,市纪委保留或继续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原有的236个减少到16个,县市区纪委保留或继续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原有的1622个减少到175个。

6.关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观念淡薄,执行上级政策有时搞变通的问题。市委围绕“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开展专题学习研讨,每名常委都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撰写了高质量的发言稿并逐一发言。全市参加“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185个单位对1960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市委党校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作为各类主体班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学员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7.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学习教育不够,监督检查不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的问题。制定出台《邵阳市落实实施办法》,并且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分工协作、调查研究、协商通报、咨询听证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市委党校围绕“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这一专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在党建检查中,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力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8.关于2014年省委《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落实本规则的具体实施办法,邵阳市委和一些县区委没有制定的问题。市委认真学习省委《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则(试行)》,并组织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学习贯彻。开展专题调研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目前各县市区委均已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9.关于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还不够有力的问题。制定出台《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事项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组织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 (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质采购)、末位表态制度等情况开展自查。派出12个检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交叉检查,对没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

10.关于少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违规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高息放贷专项治(清)理的通知》,重点整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插手干预城市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插手干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如实填报自查自纠情况,并在承诺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承诺书》上签字背书。组织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重点项目工程的发包和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11.关于少数领导干部以个人或借亲属及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入股分红,有的领导干部参与或纵容亲属参与高息放贷获利的问题。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党纪党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制定出台《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违规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高息放贷专项治(清)理的通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每名领导干部在承诺书上签字背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个人或借亲属及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入股分红、领导干部参与或纵容亲属参与高息放贷获利的问题。

12.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频发的问题。深入开展水利行业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廉政专题培训。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管理的实施意见》,扎紧制度笼子。组织审计、监察部门对近几年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巡查和审计,在项目立项、招标、施工管理、验收、决算等环节核查是否有暗箱操作、利益输送、贪污受贿等行为。切实落实全市水利系统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约谈。

13.关于少数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问题。严肃查处典型案例,省委巡视第七组交办邵阳市反映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信访件404件,现已办结401件,办结率99.2%,涉及处理的村支部书记289人,村主任101人,村秘书75人。其中立案339人,给予党纪处分249人,政纪处分10人,并在媒体点名道姓公开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件20期。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集中时间对农村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和贪腐谋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4.关于存在工程项目不按规定招投标现象的问题。制定《邵阳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整改实施方案》,特别是针对水利项目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防范和遏制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首批进场交易目录》、《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已经制定,力争明年完成原隶属于政府各部门分散建立的交易平台功能、人员、编制的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排查工作,规范招投标运行程序,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

15.关于土地出让收入逾期未收缴到位比较突出的问题。31宗土地出让收入逾期未收缴到位,目前县(市)18宗已整改到位,市本级13宗有7宗已整改到位,缴入财政土地价款3.0403亿元,暂未缴清价款的6宗地正在积极开展征缴。

16.关于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融资的问题。经开区抵押金额1亿元的抵押融资,已全部还清整改到位。城建投公司25批次、宝工区8批次整改抵押融资,已还款2.5亿元,剩余部分制定了整改计划,向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出具了《关于土地抵押融资整改承诺书》,承诺在三年内将相关贷款全部还清,符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验收的整改要求。

17.关于违反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问题。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支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依法依规规范使用土地收益资金。邵东县和邵阳县共12宗地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出让金5032万元已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市本级7宗地和隆回县1宗地符合《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不再追溯整改。

18.关于大量土地长期闲置,开发商“多圈少建、圈而不建、囤积土地牟利”的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制定闲置土地集中清理处置方案,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指出市本级存在9宗土地闲置问题,目前4宗已经整改到位,其余5宗土地因被法院查封或银行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纳入下步专项行动一并整改。

19.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存在挪用截留等现象的问题。制定《邵阳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对市本级和各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及时纠正违规挪用截留行为,并督促归还挪用截留资金。涉及市财政局和城步县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挪用资金全部归还。

20.关于违规出借财政资金的问题。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对财政对外借款的申请、审批、日常管理、回收以及责任追究进行规范。截止11月30日,违规出借财政资金17.9亿元,已收回8.15亿元,其余部分根据情况在2017年前完成清收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21.关于部分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不公开透明的问题。该问题已经整改到位,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纳入预算管理;城市维护费收支统一纳入财政总预算、总决算管理,年初编制预算,年末编制收支决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制企业处置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支已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

22.关于文件多、会议多的情况依然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规定》,坚持“七个不发文”原则,即没有依据不发文、未经审批不发文、内容重复不发文、升格行文不发文、越权行文不发文、减少联合发文、严控事务性发文。今年1至10月下发“邵市发”“邵市字”“邵市办发”“邵市办字”文件143个,月均发文14.3个,11月1日至12月15日仅发文14个,相对减少发文7个。认真执行《邵阳市全市性工作会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议审批程序,加强会议管理,做到能合并的会议一律合并,能压缩的会议一律压缩。今年1至10月召开全市性会议63个,月均开会6.3个,11月1日至12月15日仅召开全市性会议5个,相对减少5个。

23.关于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比较多的问题。出台《省市重点项目指挥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有的52个重点项目指挥部(含领导小组、项目部)整合为19个,其中撤销9个、归并31个、调整11个、精简保留1个。严格落实《邵阳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规范和精简力度,共调整、归并、撤销领导小组44个,减少33.3%。

24.关于违规占用办公用房整改还不到位的问题。对全市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本级共清理在职人员办公室超标204人,离退休人员17人,清腾办公用房面积6646.8平方米。省委巡视第七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市财政局、新邵县、绥宁县、北塔区几个单位少数干部超标未整改问题,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25.关于全市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没有充分整合利用,很多处于闲置状态的问题。成立市办公用房清腾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全市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整合利用整改方案》、《市直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利用。目前,市本级清腾的办公用房面积6646.8平方米,已调剂使用4266平方米,其他根据下步行政办公楼的调整再统筹调配。

26.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位存在违规购置配备公车、违规借用公车、公车私用等现象的问题。严格落实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杜绝了违规超标购置配备公车现象。对巡视组反馈指出的8台违规购置的公车,已进行了公开拍卖。经常组织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公车私用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27.关于全市超标车辆处理进展缓慢的问题。对全市公务用车超标情况进行清理,市直机关清理出157辆超标车辆,已处理25辆,其他已通知未处理超标车辆的单位将车辆拍卖手续相关资料交至市财政局,并通过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两家资产评估公司和两家拍卖公司,现已全部在媒体公示,争取年底前再处置一批超标车辆,2016年3月底前全部处置到位。

28.关于党员干部在重点项目指挥部兼职取酬比较严重的问题。在全市开展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在重点项目指挥部任(兼)职取酬情况专项整治行动。9月20日,所有公职人员在重点项目指挥部任(兼)职取酬清退工作全部完成,相关人员违规所领酬款、补贴全部清退到位,并对2名处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进行了立案调查,其中1名处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被免去职务。同时,巩固清理清退的成果,出台《关于加强对重点项目指挥部规范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强对重点项目指挥部的监督管理。

29.关于市、区县的奖励项目设置比较多、比较乱的问题。出台《关于规范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奖金发放的通知》,明确规定除年终一次性奖励、绩效考核奖励、文明单位奖励外,市本级和县(市、区)只能增加两个奖励项目。没有按程序审批的,财政国库一律不予支付。拟在春节前组织纪检、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一次督查,发现违反文件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0.关于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奖金的问题。对巡视组交办的市财政局、市教育系统、原市物价局、市产权处、宝工区、邵东县规划局、邵阳县五峰铺镇政府等单位滥发津补贴、奖金问题,已经按有关规定全部整改到位,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纪律追究和组织处理。

31.关于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乱收费、索拿卡要行为的问题。在全市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窗口服务行业深入开展整顿乱收费和索拿卡要行为的专项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市教育系统的邵阳市华龙学校、隆回万和学校、邵阳县二中、邵阳师范学校等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清退了违规所收费用。邵东县规划局违规收取规划执法经费340万元已全额解缴县财政,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公安局针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乱收费现象,先后两次对12个县市区进行摸底排查和整顿,共计乱收费金额172.7985万元,先后对六起违规收费案进行查处。

32.关于个别单位党员干部有参赌涉赌行为的问题。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禁赌专项行动,涉及党员干部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全市已查获国家工作人员涉赌刑事案件6起,行政案件25起,抓获涉赌国家工作人员36人,其中刑事拘留7人,行政拘留17人。

33.关于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实,“庸懒散”现象依然存在的问题。在全市开展“慵懒散”问题专项治理,着重整治干部自由散漫、衣冠不整、迟到早退的问题;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整治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问题;整治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观看娱乐节目、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问题。全市因“庸懒散”问题共处理党员干部16人,其中党政纪处理10人。

四、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整改情况

34.关于少数干部选拔任用不规范的问题。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强化正确用人导向的决定》,始终按照好干部标准,做到“三个不凭”和“四个注重”,即不凭个人好恶用干部、不凭关系亲疏用干部、不凭籍贯地域用干部,注重选思想解放、敢闯敢干的干部,注重选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干部,注重选整体配套、优化结构的干部,注重选奋发向上、勤于学习的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坚持“实举必查、查实必究”。

35.关于超职数、超编制的消化整改力度还不够的问题。2015年7月份,邵阳市超配处级领导职务91名、非领导职务188名,四个月来,邵阳市共消化超配处级领导职务55名,处级非领导职务137名,已超额完成整改方案年底前消化处级消超任务80%的目标。同时,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进人和消化超编人员的实施办法》、《邵阳市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巡视期间全市行政超编1162人,到目前已消化223人。

36.关于存在机构和领导职数设置不规范、擅自设置领导职位配备干部、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违规配备非领导职务等问题。出台《关于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配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清理、纠正和规范违规设置机构和领导职数,依法依规降低了违规提高的岗位职级,全面取消了擅自设置的领导职务。进一步规范了县市区科级非领导职数的审批工作,对超职数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

37.关于违规用人进人的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严格执行干部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程序,注重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全面落实党政群机关进人一律“凡进必考”的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对跨区域调入人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上实行从严把关。严格执行关于带病提拔责任倒查相关规定,对2名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的提拔进行责任倒查。省委巡视组交办的17件违规用人进人问题,除3件纪检部门仍在立案调查的案件外已全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五、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38.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期未启动的问题。修订下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保障办法、资金来源和管理、工作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同步配套出台《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原来未计提的资金及缺口的资金按6:4的比例由市、区财政分担。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39.关于征地拆迁户长期得不到安置的问题。出台《关于解决集体土地上安置地超期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和《邵阳市区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及交付标准》,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从城区土地出让金中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超期安置合法建房成本补差,要求大祥、北塔区政府和市住建局、市城建投、市宝工区等业主单位通过整合债券资金、相关的棚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全力保障安置地建设。现在,这项工作进展顺利。

40.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进展缓慢的问题。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邵阳市直机关100个对口扶贫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工作方案》;开展了2次专项督查,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整改落实进行督办;在全市推广了“武冈经验”,结合精准扶贫,整合各方资金和项目统筹推进,创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法。今年,省里下达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2900户,到11月底,全市实际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3400户,动工率、竣工率均已达到100%,已入住19007户,占总任务数的83%,农历年前所有改造户都能搬入新房入住。

41.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问题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管理规定》,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自主建房开发项目,办公楼建设和住宅区建设严格实行区域分离,明确用地界限。出台《关于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联合建房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责任分工的通知》,对补办施工许可、上缴配套费等提出了整改要求。9宗供地手续不完备的集资建房用地,正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2016年一季度将整改到位。未缴清土地价款的5宗土地已有4宗缴清土地价款,追缴到位价款7118万元,另一宗已缴7000万元,其余2500万元正在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加大市区单位职工联合建房税收清理力度,到12月21日,欠税清理工作基本清理到位,清缴单位职工联合建房税款543万元。

下一步,市委将严格按照省委巡视组的意见和要求,始终保持思想认识不松懈、推进力度不减弱、整改要求不降标,进一步强化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彻底整改、延伸整改,确保巡视反馈的问题有效整改到位,在全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以整改落实的成果推动邵阳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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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村党支部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2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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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根据镇党委的要求,联系支部工作的实际,重点查找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更深的剖析,提出整改措施。xx村党支部对照检查情况如下: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情况

xx村党总支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思想和行动的基本准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对照要求,仍然存在政治思想上的不成熟,纪律管理松懈,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强化整改。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搞面子工程、路边工程。在千头万绪的的农村工作中,做了很多只是为了应付领导检查、在公路沿线搞示范的工作,而那些切实关乎民生的工作,却因为这样那样的阻力,难以实施或是实施进展很慢。如五洲自来水问题,很多村民都反映自来水浑浊、漂浮物多不能饮用,虽然村领导班子一直在协调各方,但进展依然很慢,直到最近水质才有很大改善,群众意见很大。

2、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组织党员学习制度落实不力,虽有“三会一课”制度但真正落实起来没有几次。重要表现在学习中,政治理论知识学习还不够深入开会主要是学习传达文件、学习领导讲话,联系实际讨论少,形式比较单一、方法不够灵活,学习质量不够高。

(二)、官僚主义方面:

1、不敢担当,宗旨意识不牢。对待有的工作不敢担当,对群众提出一些具体问题关心少、重视程度不够、解决问题不多,同时对个别群众提出的问题缺乏耐心的解释和答复。从根本上说还是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在心中打的不够牢固。如前期的高压线下村民私自中树现象,虽然有村民反映,但我们却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心中还存在怕得罪一些群众,怕激起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一直没有及时清理高压线下树木,导致在台风来临时,我们村停了一晚上的电。

2、 存在“机关化”现象。农村工作有农村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村干部和村民经常沟通。但是我们现在很多的两委干部存在关起门来办公,只是忙于做台账、对业务、报材料,真正走下去、沉下去和村民面对面坐下来聊天的少,沟通的少,而坐等村民上门办业务的多。

(三)、享乐主义方面:艰苦奋斗意识淡化。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随之也产生了满足现状,精神懈怠、艰苦奋斗意识弱化的现象。如在搬到新村部之后配备了几台新办公桌,在服务大厅配备了一台柜式空调,

(四)、奢靡之风方面:廉政自律防范意识不强。xx村有很多船老板,那么在新船下水的时候,都会宴请亲朋好友、村干部,大家在一起热闹庆贺。以往都认为是习以为常、人之常情的的事情。

三、联系服务群众方面

1、制度建设不够健全、落实不力。群众工作的互动交流不够完善,缺少联系群众的制度,如我们村经常召开老党员及群众座谈会,但对征求到的群众意见,有时候没有及时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有时候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2、工作能力有待加强。在农村工作的这个平台,还有一部分两委干部处理群众工作的能力较弱。虽然知道干群关系的重要性,但对上级政策把握不准,对基层情况了解不深,特别是面对解决复杂性问题缺乏招法。如东埂的违章建筑事件,村民有建房的想法,建房报告已经报上去了,但该村民等不及非要在建房报告批准之前就干,我们的村干部知道村民有那样的想法,跟该村民户进行了沟通,陈述了利害关系,但没有一直盯着,结果该村民还是在建房报告下来前私自违章建设,结果被依法拆迁,不仅造成了自己财产上的损失,也造成村上工作的被动。

四、党组织建设方面

1、“一把手”党建意识较弱。党建意识较弱是我这个一把手的问题。平时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忽视了支部书记的责任,对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用心不够,存在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三会一课”落实不力。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但在现实工作中,存在以其它会代替了三会,其它会上简单的学习文件代替了党课现象。

五、存在问题的根源

反思我们存在问题的根源,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党性意识上来说,政治上的坚定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做基础,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加之个人党性修养还不够,造成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有所淡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理念和工作质量的提升,导致了“四风”问题的存在。

2、从自我要求上来说,是思想上有所放松。很多党员没有用新时期的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律方面没有跟上,批评他人的人少了,自我批评也少了,支部中有的成员,有时把自己混同一般老百姓,不能时时处处对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思想有所抬头。在实践中注重自我锻炼不够,缺乏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经验。

3、从服务群众方面来说,是坚持群众路线不够。这些年来,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琐碎事务纠缠,真正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的机会少,这实质上是把自己从事的工作没有放在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来认识,是宗旨观念不牢固的表现。

六、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我村党支部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是: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武装支部成员头脑,号召大家争做勤奋学习的模范,要坚持学以致用,学有所成,学有所悟,切实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加强世界观改造,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增强班子整体素质,提高领导驾驭全局的能力。

2、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坚持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千方百计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在为广大村民办实事上下功夫。

3、进一步推进工作创新。敢于担当、务求实效,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工作、完善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4、进一步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集体领导观念,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注重搞好班子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好班子的职能职责,落实好村党支部的决策。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两委成员之间要坦诚相待,精诚团结。

以上是我村党支部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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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群众路线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4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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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兰考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和学习焦裕禄、文建明、王家园等先进典型,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荡作风之弊、除行为之垢。现对照检查情况如下:

一、查找出的主要问题

(一)遵守政治纪律不严。一是思想有所弱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抓的不紧,用一般要求代替日常管理教育。二是进取精神不强,工作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二)抓基层党建工作不牢。一是重视程度仍然不平衡。少数党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基层党建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作用,对党建工作仍存在片面认识,“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导致履行责任制的内在动力不足,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不能按照职责要求,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基层党建工作。

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考核运用不充分。围绕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虽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制度落实不到位、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的制约手段,激励问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强考核、弱问责的情况,奖励主要停留在精神褒奖层面,问责还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考核结果运用的不够充分,奖惩措施还显得不够有力。三是对基层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对新形势下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观念不新、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工作标准不高,不能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以创新的思路、有效的措施抓深抓实基层党建工作。

(三)带领群众奔小康致富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带领群众致富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思路不清,带领致富意识不强。认为带领群众致富与党组织工作关系不大,对带领群众致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到位。另外一些先富起来的党员干部,有的带富意识不够,主动性不强,有的则担心参与的人多了会影响自己的利益,导致在带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进程中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领头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二是个别社区党员干部及致富带头人的致富带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总体上看,目前个别社区党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在发展社区经济、带领居民奔小康等方面的思路不活、视野不宽、办法不多。而且农村致富带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自然成长起来的“土专家”、“田秀才”,靠的是十年、几十年的实践积累掌握的技术经验,在带头带领群众致富过程中还存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现象,造成了村民群众对他们提供的致富项目、信息和技术持怀疑态度,不敢也不愿冒险参与。三是社区党支部和党员带头带领致富的激励保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村级党组织和党员带领致富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激励保障机制和措施。“带领致富与不带领致富都一样”、“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与不好都一样”等现象的客观存在,严重削弱带领致富的积极性。

(四)为民办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观念因循守旧,小富即安、小进则满、不富也安和等靠要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对做好现代农业“六篇文章”的认识不到位;三是立足实际带领广大群众增收致富的办法、招数不多;四是联系群众不紧密、服务群众不尽心,服务内容不丰富,尤其是为群众提供致富信息、技术服务、拓展就业渠道不宽、内容有限;五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区整治不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诉求等问题能推就推,能放就放,消极应付;六是对“三留守”等困难人员关心帮扶不够。比如,对低保户、贫困户、特困残疾等,平时主动入户纺贫文苦少。

(四)敬业奉献精神弱化。一是工作敷衍应付。工作虽然干了,但是不主动、不认真,敷衍搪塞了事,不追求工作效果。工作不履职。该做的工作不做,不能按照岗位工作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应付检查,工作执行没有完全到位,到检查的时候就临时补资料。应付结果。工作不仔细,出现问题不解决,只求完成结果,得过且过。二是工作懒散。工作不主动。等待上级不安排工作就坐着等,上级不指示就不执行,上级不询问就不汇报,上级不检查就拖着办。工作不负责。遇事总是推三阻四,只做简单的工作,不愿做复杂的工作。三是业务不精。放松业务学习,缺乏扎实的业务基础,导致工作效率差

(五)群众观念树得不牢。一是群众观念淡薄。没深入群众,不知道群众想什么、急什么、盼什么,更谈不上造福百姓。二是作决策、办事情只想获得领导的欢心,不管群众群众的疾苦,对合理诉求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生活漠不关心,解决实际问题推三诿四,敷衍塞责,办事情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只做表面文章,不办实事。

需要说明的问题:任职以来在村级经费开支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大操大办宴席;没有以逢年过节、乔迁新居、过生日、婚丧嫁娶等名义收受红包礼金;没接受和持有会员卡;没有插手工程建设等情况。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想信念淡化。认为自己工作已好几年了,有时产生松口气、想歇歇的念头,理想、宗旨观念淡化,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满足于分工的工作不出问题,忽视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思想上忽视群众的主体地位,忽视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群众缺乏真感情;在工作上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二)宗旨意识淡薄。缺乏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只想当官、不想做事,对群众疾苦和诉求麻木不仁。有的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关注,不愿深入困难艰苦地区,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有的不相信、不依靠群众,不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不和群众打成一片,工作了几年,知之者少、亲之者寡。有的对群众漠不关心、对群众困难视而不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找主观原因,一味埋怨、横加指责。有的对上吹吹拍怕、曲意逢迎,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目,对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至以罚代管。

(三)党性修养境界不高。一是缺乏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因为平时不喜欢读书看报、不关心国家大事,参加组织生活少了,组织纪律性就逐渐淡泊。二是缺乏必要的党性修养。在政治觉悟上,对我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目的理解不深、坚持不好,往往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做不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常常破例去享受“权”。三是缺乏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后天改造的结果。由于长期不注重世界观改造,在工作实际和生活实践中,淡化了自身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修养,所以对一些社会现象总是片面去认识,对事物的发展总是消极的去对待,凡事是个人利益第一。

(四)严格自律不足。由于自己忽视学习,忽视时时处处严格按照党的规定和党员干部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放松了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不能坚持严格的经常性的党性锻炼,不能终始如一和各种不正之风的斗争,特别是遇到重大问题,缺乏大无畏的斗争精神,有时甚至附和攀比、随波逐流,从而产生了享乐主义思想,容忍奢靡之风的现象,不能使自己做到时刻保持党性修养的先进性、实践性、时代性。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通过诚恳的谈心交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摆出了自身的问题,作风建设的关键在于“经常抓、见常态,深入抓、见实效,持久抓、见长效”,力争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今后要不断坚持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将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抓住学习重点。利用闲暇时间,继续以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彻底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继续着重深入学习《党章》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的有关会议精神,不断用新知识、新文化武装自己的头脑,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开创性工作,不断增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尤其要将理论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以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使自己始终保持坚定的党性,坚守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价值观,解决好“为了谁”的问题;认真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论,解决好“依靠谁”的问题;不断强化公仆意识,解决好“我是谁”的问题。

(二)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要不断坚持把强化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增强宗旨意识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总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一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不当“浮萍”作“潜艇”,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拜群众为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在群众中汲取组织工作的智慧和力量。二要搞好调查研究,深入群众中,掌握第一手资料,谨防自以为是,与群众一起想问题、谋对策,对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防止出现“盲人摸象”的主观主义。耐心听取来群众的意见,认真答复和解决群众提出的事项。对不能当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给群众做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三)要进一步培养自觉意识,加强党性修养。要不断坚持把理论自觉、制度自觉和党性修养作为党员的终生必修课。自觉用党的先进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用唯物辩证法来认识、分析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现象;自觉加强和接受党性教育、党的理论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在实践中不断锤炼自己的党性修养;自觉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敢于同各种不良言行亮剑,永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自觉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提高抵抗各种错误思潮、错误言行的能力,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扬。(四)要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自律意识。在各种腐败现象的引诱下,要有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五)要进一步坚持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全乡的长远发展和中心工作,带头贯彻和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以上对照检查,恳请大家对我多批评、多提意见,帮助我找出自身的不足,我将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切实加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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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三讲话一通报工作对照检查

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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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以来,宾县牢固树立“党建+”理念,推行“党建+精准扶贫”模式,以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

党员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网络织得牢。一是结对帮扶全覆盖。依托成熟的“征拆”工作体系,与贫困户一对一结对子,确保精准扶贫、精准到位。结对联系精准识别出来的30名贫困群众,实现帮扶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贫困群众双向全覆盖、常态化。二是选派驻村工作队。选派驻村工作队帮助农村建强基层组织,协助做好精准识别、扶贫规划、贫困户技能培训等工作。通过驻村干部对精准识别的严格把关,对精准识别出来的贫困户系统梳理归纳了因残、因学、因祸等4主要致贫原因,为制定精准帮扶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做好平台建设,脱贫过程全纪实。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帮扶责任人帮扶过程和贫困户脱贫实效。一是落实专人对贫困户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录入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平台,利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展示干部风采,亮出每位党员干部帮扶成绩单,实时更新帮扶工作进度,让扶贫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群众评议。二是建立精准扶贫服务站。依托村级便民服务站,建立“便民服务+精准扶贫”的服务站,做好“一户一册一卡”工作,做到帮扶不走过场。

建章立制,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机制,书记亲自抓部署、抓落实。一是建立一对一联系责任制。每个贫困户至少安排1名党员干部定点联系,定期督查指导“党建+精准扶贫”工作,严格责任落实。二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责任意识。定期通报帮扶工作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层层传导了工作压力、形成了动力。三是利用微信群,分享“党建+精准扶贫”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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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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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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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副书记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3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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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通过系统的“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真正触及了我的思想,触动了灵魂,提高了认识,并通过学习指导实际工作,努力做到“两促进、两不误”。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焦裕禄等先进典型,对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切实制定改进的措施,深入查摆“四风”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查找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现将认识体会特别是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的基本情况。

我自参加工作以来,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虽然能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是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还有很多的不足。

一是对党的理论系统学习不足,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方面仍有一定差距,政治学习不很系统,理论学习缺乏自觉性。尤其是对党规党法,只看文件标题,浏览中心要点,往往是一知半解,注重行政方法,轻视理论求索,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的系统性不强,有时为了迎合检查,犯形式主义现象,理论素养不高。

二是党的宗旨意识不强,理论指导实际不足。在分管的各项工作中对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平时对分管工作提工作要求多,提政治纪律要求少,对他们的所思所想了解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的也不够充分。

三是转变作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认识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要坚决克服“一阵风”和“闯关”的误区,扎扎实实搞好教育实践活动,下定决心、毫不动摇地解决作风问题。在行动上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言必行、行必果,行动上一定落在实处、执行到位。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形式主义方面:

一是工作布置多,跟踪督导少,主要包括部署工作照抄照转,不结合实际;习惯于用会议落实工作,会后分解责任不够、跟踪推进不力;深入检查不够,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具体落实不够。

二是是作风不够深入,服务群众不到位。缺乏深入群众宣传政策、了解群众困难,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主动性。下村只到村委会坐坐,与村两委干部谈谈,看看资料就完事。

2、官僚主义方面

一是在实际工作中,与群众疏远,脱离基层,对基层情况了解不够全面系统。有时进村入户走马观花,解决问题三言两语,与群众面对面的时间少、心连心的感觉少。走访联系群众流于形式,与群众接触不多,交情不深,造成解决具体问题的主动性不强。

二是对分管亲历亲为不够。虽然经常性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但工作指导方法比较简单,沟通不够,没有让他们充分认识布置工作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要求,致使工作开展比较困难,对所包村电话遥控指挥多,要求包村干部多,自己去的少,工作分派到各村,只了解进度,跟踪解决问题不够主动。今年的“四个覆盖”宣传工作,布置到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但后续没有到各村了解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做到现场跟踪检查,致使不能对整个过程准确把握,实际情况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3、享乐主义方面

奉献精神还不够,精神懈怠、贪图安逸、工作标准低。工作有时满足于安于现状、按部就班。思想上存在求稳多、求进少倾向,缺乏极为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时存在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安排工作拈轻怕重,没有把百分之百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有时在工作任务多时,存在对部分任务没有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现象,影响了工作效果。

4、奢靡之风方面

艰苦奋斗精神有所弱化,勤俭节约意识不够强烈,虽然对奢靡之风深恶痛绝,对铺张浪费现象非常反感,但认为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不是自己能够管得了的,没有理直气壮地去抵制,上班八小时以外回到市里以后、周末朋友同事聚会喝酒、打牌不当回事,并且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带头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责任感、使命感还需应进一步增强。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相关资料学习,深刻认识到“四风”现象表现不一,症状多样,但究其根源,主要在理想信念、思想作风问题是存在上述所有问题的直接根源。

1、政治理论疏于学习,放松了自身党性的锻炼。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没有很好的把政治理论学习和征拆相关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运用,没有很好地把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用老经验、旧方法操办新事物、新情况。同时在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比较欠缺,思想改造不够,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受到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平时虽然知道自己的诸多不足,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锻炼不够,常找许多借口来回避问题。

2、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经验不足,宗旨观念有所淡化。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群众群众服务的公仆意识。导致工作上群众群众观念淡薄,主观意志成份多,形式主义成份多,服务群众群众少。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考虑个人较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意识淡薄,关心群众、关心整体不够。工作中有依靠思想,以强烈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职能职责的自觉性还不够强,“生于忧患,死于安乐”,需要把这种深切的忧患意识转化为强烈的工作动力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工作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

3、服务群众意识不到位,实干为民上需加强。群众利益无小事,事事显民意。怎样正确对待群众、引导群众,最能看出党员干部的心中是否装着“群众”。但当前,我有时把自己等同老百姓,把群众赋予的权利当做“官”来享受,对百姓疾苦熟视无睹、冷暖漠视,看不到群众的首创精神,不愿亲近群众。工作中习惯当传声筒,电话指挥;下乡指导流于形式,走过场;工作开展凭经验,不做调查,于是在各种矛盾和群众诉求面前感到束手无策,工作无法推进;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主观意志成份多,形式主义成份多。

四、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1、加强党性修养锻炼,提高工作水平。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己要时刻加强党性修养锻炼。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切实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树立基层干部良好形象,求真务实、厉行勤俭节约。采用多种方式倾听群众呼声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让群众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在日常工作中,自己要时刻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不仅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冷静地对待问题,客观地分析矛盾,讲求科学管理,克服畏难情绪,在有效履行职责和科学管理结合度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以思想观念的更新推动各项工作的创新。

2、牢固群众路线意识,提供主动服务。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作为一名党员,要像焦裕禄同志那样,“心里时刻装着人民群众,唯独没有他自己”。在单位里,自己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围绕单位中心工作高质量地做好代码业务工作,力争做到领导满意、同志们满意、客户满意。

3、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重点开展勤俭节约活动。加强党性修养,锤炼自我意识。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定期开展对照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分析,对实施效果不好或不完善的及时改进,确保各项机制健全到位。领导带头,巩固前段成果,长期坚持不动摇,养成习惯,形成制度。要深挖自己身上存在的的“四风”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根源,着力解决作风建设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根源,着力解决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思想作风、工作、生活上坚决杜绝“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点滴做起,从眼前做起,加强党性修养,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始终牢记重托,恪尽职守,勤政务实,不辱使命。

4、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带头树立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在当前社会还存在腐败现象情况下,要有挑战自我的胆略和魄力,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白警、白省、自励,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做好工作。

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理论修养,党性锻炼,振奋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传统,勇于担当,开拓进取,率先垂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地廉洁从政、恪尽职守、严格自律,为我镇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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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七个有之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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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方面:在干部选拔任用当中,能够严格按照:任人唯贤、德人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方面:本人从未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工作中始终做到对全体同志一视同仁。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方面:本人在这方面一直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做到了不相互拆台,故意贬低别人,不散发、传播不利言论;不造谣、不信谣。

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方面:在各类民主测评、选举中等,本人从未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委托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也从不参与协助他人拉票。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方面:本人在工作中从未答应给其他同志以名利地位,从未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能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政策办事,能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方面:本人在组织上讲服从,在行动上讲纪律,从不搞阳奉阴违。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方面:本人在思想行动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个别时候在遇到有些同志妄议中央时,未能够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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