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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检查材料精品20篇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正常运转、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下面是相关的材料范文,也许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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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合格方面对照检查

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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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既是党性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探究新时期部队作风问题与道德的关系,有利于培育良好作风,提升战斗精神,更好地实现强军目标。

道德表现为行为规范,更意味着纯洁与高尚,党员的道德品质的最社会和他人利益。决定道德的利益之所以不只是个人的利益,根据主要在于,在人们的直觉和经验里,一个人得到的利益、好处越多,这个人在道德上受到质疑的地方就会越多;反之,多奉献,少索取,其道德得到的肯定就越多。雷锋一生无私奉献,从来不想从社会获得利益,因而至今仍然受到人们的赞扬,视为道德高尚的化身。可见,道德的本质是奉献和牺牲,奉献和牺牲自身利益越多,其道德境界就越高;反之,向社会索取的利益越多,也就越显示其缺乏道德或不讲道德。正如伦理学家康德所言,道德之所以有很高的美名,在于它伴随着重大的牺牲。因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良好的作风,就必须带头发扬共产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无私奉献精神和忘我奋斗精神,不仅不能过多看重和顾及个人利益,必要时还要能舍弃自身利益。有了这样的思想和道德境界,为人民服务的作风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是真诚坦荡的道德表现;相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则违背了道德要求。弄虚作假的本质是获取不当利益,即把本不属于个人的名利,通过欺骗的手段收归己有。现实生活中常见这种情况,一个人本来只做了分内事,却说成是做出了巨大贡献。有的为了个人升迁和利益最大化等目的,不惜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只重形式、不看效果。这种欺骗组织、欺骗领导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违背常伦的,是要受到谴责的。因此,加强作风建设,必须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把弄虚作假的行为看作是道德缺失的表现、品德不良的反映,使之在道德上产生羞耻感、亏欠感,从而真正把实事求是的作风树牢固。

自高自大和过度看重名利,也是不道德的。自高自大就是看不起别人,甚至是对别人的蔑视。其实,人们不论地位如何,人格和尊严都是平等的。一个人如果因为权力因素而蔑视他人,那么不仅在他当权的时候遭到人们的蔑视,失去权力的时候,更遭到别人的蔑视。而过度看重自己的虚名则是自高自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是谋求不当利益。现实社会中有的领导自视清高,目的不过是引起人们的关注,认为关注度越高越容易获得利益上的回报。有的人常有这种想法和做法,设法为单位或个人谋求虚名,从而引起上级和他人的关注和认可,目的不过是为个人提升等获得优势。将这些行为与作风联系起来看,其实质就是“官本位”意识和官僚主义在作风上的表现。因此,在作风建设中,必须把反官僚主义作为重要内容,只有摒弃官僚主义才会有“公仆”意识、平实作风。

是否做到克勤克俭、艰苦朴素、物尽其用,是生活道德的重要表现,也是领导干部在作风上为群众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伦理学认为,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是不道德的。享乐主义贪图个人享乐,不关心他人冷暖。具有这种作风的人可能把自己的所得用之一空,为了继续满足享乐的欲望,还会做出贪污受贿、坑蒙拐骗等违法乱纪的事情。奢侈浪费是贪图享乐的极端行为,这些人把本质上不应该用于享乐的钱物用之于享乐,造成了个人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相反,道德要求人应当节制个人欲望,注重合理消费,即使满足欲望并没有违反规定,也应尽可能地做到少取多予,顾及他人的需求。可见,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与道德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党员干部保持良好的作风,必须时刻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以自身良好形象带动社会风气向健康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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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的问题

全文共 3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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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管好“关键少数”,引领“最大多数”。领导干部发挥好表率作用,才能凝聚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正能量。

从领导干部的地位和责任看。领导干部处于执掌权力的特殊地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或重要责任人,又是管党治党的施治对象。“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的岗位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性,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看。我们党历来重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使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同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以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为重点对象,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实践证明,从严治党首先必须从严治吏,从严治吏首先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

从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看。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中央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表明,高级干部一旦犯错误,给我们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等案例也警示我们,在大是大非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领导干部政治上的清醒坚定是何等重要。要解决好党内矛盾和问题,管好领导干部是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二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抓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领导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我们将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要法宝,努力在湖南形成一支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的领导干部队伍。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这对于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对于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保证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湖南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绝对忠诚铸入灵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思想路线的自觉性、坚定性,防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基本政治立场发生动摇,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坚决反对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反对搞拉拉扯扯、阿谀奉承。

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要求,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我们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站稳群众立场,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当好人民公仆,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要坚决反对“四风”,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脱离群众、哗众取宠、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突出问题。

把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制度保障,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防止各自为政。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要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上的团结一致。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要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以党的组织生活为载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要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到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把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为组织保证,选拔更多好干部充实各级领导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有的地方任人唯亲、卖官鬻爵,搞逆淘汰,伤害了多少好干部的心。我们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好干部标准,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要自觉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把正确行使权力作为从政底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位高不能擅权,权重不能谋私。”我们领导干部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切实做到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要正确对待和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避免跌入腐败的陷阱,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和本色。

三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在管党治党上发挥表率作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围绕推进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其成为规范各级领导干部行为的硬约束,真正把铁的纪律执行到位,把“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发挥出来。

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欲事立,须是心立。”我们要把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作为管好全省领导干部的首要任务,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使领导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作表率,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认真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重点是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

发挥党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把《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教育作为干部培训必修课。注重发挥湖南红色文化对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的塑造引领作用。

抓党内监督,确保正确用权。“自知者英,自胜者雄。”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我们要认真贯彻《条例》,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要督促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支持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引导党的工作部门加强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做好日常监督、党员积极开展民主监督。

要发挥巡视工作“利剑”作用,把握政治巡视定位,增强巡视工作实效。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探索构建一体监督的制度体系,着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抓严格执纪,形成严管常态。“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准则》管不管用,关键看能不能执行到位。我们要把严格执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管好领导干部的重要措施,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要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实施细则,重点针对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果断向顽瘴痼疾开刀,使每项措施、每次努力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深入开展作风整治,坚持“打虎”“拍蝇”并举,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推动从严执纪制度化、常态化,切实使领导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抓严肃问责,压实各级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问责条例,深入实施湖南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及追责办法,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实行“一案双查”、终身问责,以严格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使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落到实处。

加强对贯彻落实《准则》《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党内监督缺位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要严格进行问责。从自身做起,带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当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相关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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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全文共 1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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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底线。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论述,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作为为官用权的警示箴言,作为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纪律规矩是党员干部的“生命线”。常怀律己之心,既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党员干部都要常怀敬畏之心、常有自省之念,严守纪律规矩的“生命线”,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永葆党员干部政治本色。纪律规矩是党员干部的“试金石”。“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做一名合格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守纪律讲规矩。党员干部要时常检视自己,真正把纪律规矩作为规范自己言语和行动、检视自己思想和灵魂的“试金石”,切实按照习近平书记关于“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的要求,律己正人。纪律规矩是是党员干部的“防火墙”。党员干部在为政生涯中面临着林林总总的诱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党员干部决不能把纪律规矩当成耳边风,放松自我约束,而是要以“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警惕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纪律规矩作为工作和生活中拒腐防变的“防火墙”、“拦河坝”。不断增强严以律己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讲纪律、讲规矩、讲原则,常修为政之德,筑牢思想防线,恪守法纪底线,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在作风建设的路上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砥砺前行。

把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到行动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则活在心中,才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刚性约束,党员干部必须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在行动上。要在政治上与党同心同德。自觉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与党同心同德,做到不讲条件、不打折扣,有令则行、令行禁止。自觉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摒弃个人私心杂念,坦荡做事,谦虚谨慎。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自觉遵循组织程序,绝不擅作主张、违背组织决定。要在作风上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根植群众、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标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倡导的领导干部“四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下基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还要敢于担当、狠抓落实,坚决消除“为官不为”、消极懈怠思想,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奋发有为,敢抓敢管,敢作敢当,抢抓发展机遇,奋力开拓前行。要在廉洁上严守底线。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坚守做人的底线,慎权、慎欲、慎情、慎独。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决不以权谋私,禁绝权力寻租。要站稳党性立场,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确保大事不糊涂、小节不丧失。要自觉净化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和朋友圈,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规范和约束,常敲自律警钟,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党性气节和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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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照苏荣案及涉案人员违纪教训方面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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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十八大以后全国首位落马的副国级高官,苏荣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热议浪潮,我们在为党中央坚定的反腐决心、果决的反腐行动叫好的同时,也应思考苏荣案给领导干部带来的警示。

警示一:要清正廉洁,严以用权 习近平总书记勉励广大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目前落马的贪腐官员无不违反了“三严”标准,共产党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共产党的宗旨是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在执政和决策过程中,要清醒认识到自身权力来源、自身职责所在,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做焦裕禄式的清正廉洁好干部。

警示二:要广开言路、完善监督机制 苏荣任江西省委书记时,原新余市人大主任周建华实名举报苏荣妻子,却遭到报复、迫害和诬陷。这充分说明当前腐败监督存在一定漏洞,为了降低实名举报风险,强化反腐败的公众监督,我们应借鉴世界其他地区先进反腐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反腐监督机制,广开言路,为反腐败保驾护航。

警示三:要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 面对权力和诱惑,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思想的入侵,不断修身修德正作风,才能成为人民群众爱戴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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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民主生活会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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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是党的生命。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最近,张竞书记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强化规矩意识,带头讲规矩、守规矩”。主要讲“五个务必”。

第一,务必认清形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决心;二是重拳。所谓“决心”,中央的决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度,形成从严治党新常态。中纪委的态度是对“踩红线、闯雷区”的,不定指标、上不封顶,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通过“治病树、拔烂树”,逐步实现弊绝风清;所谓“重拳”,一个是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再是纠治“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的行为。对于这“两大”信号,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敏锐性。

第二,务必正确用权。正确用权,一是自己不能乱。掌权用权要一碗水端平,把话筒交给群众,不能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二是要认清人。当干部一定要学会拒绝,如果作风不正、权力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我们也决不允许“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第三,务必亲民爱民。“百姓,百姓,百样心”,群众的事就是村干部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做。作为村干部要带着平和、感恩的心去工作。只有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多为群众着想,多与群众商量,多给群众办事,群众才会领情,才会拥护你。

第四,务必严以律己。一是要防“情”。要切记在权力和亲情、友情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把权力因素带到朋友交往中,否则,害了自己又毁了友情;二是要防“微”。作为村干部就是要耐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三是要防“虚”。“百行以德为首”。大家要牢记和践行这些古训,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心胸宽广,诚实守信,克己为公,“一袭白袍不染点墨,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第五,务必如履薄冰。做人要心存敬畏、慎独慎微、知足知止。我们区农村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同志存在问题。选上村干部不等于十全十美,有的同志身板还是很虚的,尤其是这次换届后还有来信举报,那要收敛,好自为之,不要执迷不悟,不要走钢丝,不要撞枪口上。党把我们培养成人,我们不能把自己变成鬼。

“要想守好你的摊儿,首先守好你的道儿”。这个道儿,就是“为官之要在于廉洁,廉洁之本在于自律,自律之道在于加强纪律性,做执行纪律的模范”。也就是说,“守规矩,才是人生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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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照党章准则条例查摆问题

全文共 1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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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准则》和《条例》,有五个方面鲜明特点。把握这些特点,有助于深入领会六中全会精神,有助于把《准则》和《条例》更好地贯彻执行到位。

特点一:以党章为根本依据

《准则》在序言部分就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无论是《准则》还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以党章为根本依据。

【解读】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位阶仅次于党章,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条例次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

《准则》和《条例》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特点二:坚持问题导向

《准则》在序言部分用近200字的篇幅对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危机意识。《条例》立足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

【解读】文件针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立规明矩。不回避矛盾和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两个文件聚焦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

特点三:继承和创新有机统一

新形势下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既要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规范,又要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与时俱进,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解读】两个文件既深入总结了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和优良传统,又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了集纳,并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

特别是《准则》重申了1980年准则的主要原则和规定。新老准则相互联系、一脉相承,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

特点四:体现约束与激励相结合

“不准”“不能”“禁止”……《准则》和《条例》中,对 的行为规范划定了“底线”“红线”,尺度更严、标准更高。这是约束也是激励,约束与激励辩证统一。

【解读】《准则》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这对于那些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的 来说,就是保护和鼓励;《准则》中既提出对 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明确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这些举措为充分调动党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点五:抓住“关键少数”突出高级干部

《准则》在序言部分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准则》最后还提出要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条例》也对中央层面提出了专门要求,还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

【解读】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只有把这部分人抓好了,才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始终盯住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处理。不掩盖问题、护短遮丑,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更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以对党的绝对忠诚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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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有关于四讲四有对照检查

全文共 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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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区委统战部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讨论,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高宝江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

高宝江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谈了学习体会。他指出,要通过学习教育、拓宽工作视野、坚持知行合一,切实增强“政治、大局、核心、看齐”四种意识。立足统战部门本职工作,发挥优势服务大局,破解难题创新发展,切实将“四种意识”转化为推动新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实际行动。高宝江强调,第一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努力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走在前列,争当“四讲四有”模范表率。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廉洁从政;加强道德修养,讲态度,讲责任,讲实效,讲质量;过好家庭关、亲情关;谋事不谋利,奉献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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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个人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文共 6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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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局(公司)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根据《中共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黔烟党〔2016〕43号)安排部署,现就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遵循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严格执行“三严三实”、“四讲四有”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实践“三大课题”,提升“五个形象”,实现“十三五”时期安顺烟草“515”的总体发展思路和“两保持一增强”预期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强化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促使党员自觉扼守政治底线;强化制度执行,严明刚性规范,促使党员自觉遵守政治规矩,把规矩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

(二)坚持问题导向和标本兼治。聚焦当前管党治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突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从源头上、根本上建立长效机制,以点带面促进管党治党水平全面提升,确保标本兼治。

(三)坚持严明纪律和严惩腐败。自觉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从严执纪问责,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四)坚持分类指导和强化责任担当。严明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明确责任边界,分层级推动责任落实,分领域细化保障措施、分重点进行督促指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

三、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

(一)党委的主要责任。在省局(公司)党组和安顺市直机关党工委指导下,市局(公司)党委要主动谋划和推进全市烟草党建工作,推进党建责任落实。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成立机关党委,重点履行协助、推进、教育、监督和引领责任。

(二)党组的主要责任。各县级局党组、物流中心党组对本单位(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总负责、总把关,主要承担领导、用人、保障、管理责任。重点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党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经常性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难点热点问题。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培养教育、提拔任用、监督管理,督促干部严守党的纪律规矩。突出党建导向,优先选任既懂业务又懂党建的优秀干部。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建立专职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的正常交流机制。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全面统筹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注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从严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各党组书记是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分工范围内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领导责任。

(三)基层党支部(党总支)的主要责任。重点履行落实、统筹、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在上一级党组织领导下,把党建各项工作最终落到党支部,落到每名党员干部,使党的工作落地生根。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统筹落实。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员干部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认真做好党支部(党总支)按期换届选举、补选改选等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监督检查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作用,从严带好队伍、从实做好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四)党建工作职能部门承担的主要责任。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建工作综合协调机构,不取代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承担应由各部门负责的业务工作。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重点问题、重要举措,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落实。人事部门主要承担组织建设,负责干部培养、选拔、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组织建设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协调工作,市局(公司)人事部门还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党内法规的监督执纪问责,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严明“六项纪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政工部门主要承担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基层党建,负责党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强化全体党员干部思想理论武装,负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负责党务公开等党务工作,负责党内制度建设的综合统筹。办公室主要负责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以党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综合协调、组织工作。

四、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理论武装

1.突出理论学习重点。始终把加强理论武装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自信”。深入开展以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的纪律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教育,让每名党员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大力开展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烟草行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使命,更好履行烟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持续改进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根据新形势要求,坚持和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学习计划、预告、考勤、通报、建档、报告、旁听、检查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每月至少集中一次,每次至少有3名班子成员作中心发言。对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学习。每年开展1次以上法律和党纪党规专题学习。

3.提升思想教育实效性。建立党内经常性学习教育机制,基层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组织党员围绕专题学习讨论;党小组要定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利用多种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每年组织党员开展2次以上法律和党纪党规党史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省内省外红色教育资源,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党员接受党性教育。定期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确保这两类课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其中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开展五大发展理念教育培训。利用好“两个至上”文化大讲堂、道德讲堂、劳模精神等宣讲载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市公司行业工会每年开展道德讲堂不少于4次,各县(区)分公司分工会每年开展道德讲堂不少于2次。

(二)注重意识形态正面引导

各级党组织要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全面提高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市局(公司)办公室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在新闻宣传工作各方面各环节都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分管领导、党组织其他成员等责任主体要履行好职责范围内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要健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预警和问题处置机制,完善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分析和研判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政治引领和意识提升。严格党员个人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舆论平台的使用要求,在舆论宣传上正确反映党的意志和主张。

(三)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1.严格规范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定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办法,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需要集体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市局(公司)领导每年参加1个以上基层单位民主生活会。建立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通报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开展批评、整改事项落实等进行评估。

2.严格规范党支部组织生活。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制度,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每月定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开展活动。党支部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研究支部工作。完善并落实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组织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各级党组织书记、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干部讲1次党课。建立并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3.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检查。定期检查党内生活有关规定落实情况,对长期不参加党内生活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对没有按规定开展党内生活或党内生活质量不高的党组织,要严肃追究党组织书记责任。

(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重温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准确掌握蕴含其中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完善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认真执行《省局(公司)关于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协调和重大决策后评估的意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决策失误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机制,把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作为决策必经程序,努力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坚持凡是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完善决策落实机制,抓好落实和督查。建立健全上级监督和同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决不允许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切实保证党内民主。

(五)从严选好管好干部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选人用人动议提名、考察考核等关口。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政治强、懂业务、懂党建、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制定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机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加强痕迹管理。严肃开展任前谈话,实行谈话对象当面承诺制度,对考察中和平时了解到的问题反映,逐一告知本人予以警示。选好配强各基层单位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推进各基层单位一把手、纪检组长异地交流任职,强化“交流+严管”。选优配强专门的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力量,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党务和纪检干部队伍。建立健全新提任基层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试用期”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跟踪考察、动态管理。

2.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建立日常报告事项台账管理,督促干部按规定及时申报、如实申报、规范申报。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组织措施,发挥弄清问题、体现信任、提醒告诫的作用,把咬耳朵、扯袖子作为干部管理的常态。综合运用谈心谈话、考察考核、信访举报、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多方面成果,及时发现干部思想和行为上的苗头性问题,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严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及证件管理,结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动态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持有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继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核实有关干部档案材料存疑的问题,严格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组织认定。

(六)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深入持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家局党组九条要求、省委十项规定和省局(公司)党组七项规定,加大巡查力度。畅通群众监督通道,探索电话、手机、网络等实时监督曝光方式,建立通报机制和平台。继续紧盯重要节点、重要部门、重点干部,紧盯“四风”问题新变化新动向,紧盯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持续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检查。发挥正反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抓作风树新风的良好舆论氛围。

2.健全完善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穿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持续推进各单位(部门)作风转变,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采取“五带五结合”等多种方式听取党员干部和职工意见,特别是虚心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党员干部在联系服务群众中增进感情、提高能力、改进作风。坚持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首问首办责任制等制度,切实规范各单位各部门、各级党员干部履职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问题,一律零容忍查处,一律通报曝光。精心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

(七)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

1.深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鲜明导向,着力建设“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制定基层党支部建设标准,结和推广支部工作法,规范基层党支部、党小组设置和活动,做到组织全覆盖和工作全覆盖。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党支部书记岗位锻炼,选拔优秀基层党支部书记到县局(分公司)领导岗位任职。基层单位专职党支部书记享受同级管理人员待遇。

2.从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要求,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按时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排查,摸清失联党员、“口袋”党员情况,稳妥有序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畅通出口,纯洁队伍。建立党组织、党员信息库,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先锋岗、责任区、公开承诺等活动。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检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需累计达到3个月时间或者550学时以上;提拔任用领导职务,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3.深化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按时开展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深入开展争创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党组织,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共产党员创建和评比表彰活动。制定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标准,扎实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大力宣传基层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宣传优秀基层干部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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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规矩方面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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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主席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党员领导干部讲规矩,应从讲党性做起,不断强化党性修养,始终重视和不断解决思想入党问题,持续夯实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思想根基。一是抓好理论武装这个根本。

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

发生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的违纪腐败案件,根子都是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必须加强思想武装,要把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理论武装的主要内容,党委中心组要按照“安排一个专题、研究一个课题、解决一个问题、推动一项工作”的思路方法,努力提高学习质量。

个人要制定好学习计划,及时学习掌握习主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不断提升理论素养、政治修养和讲纪律、守规矩的自觉性。

二是树牢听党指挥这个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最重要的就是把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责任,在确保“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上率先垂范,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指挥,做到平时听招呼,战时听指挥,关键时刻不含糊。实际工作中,特别要强化执行力,对上级命令指示做到不讲价钱、不打折扣、不作选择、不搞变通,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军令畅通无阻。

三是强化政治意识这个关键。衡量一个人有没有政治意识,政治意识强不强,主要是看能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上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

领导干部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要始终牢记职责,努力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与党中央、习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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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四讲四有班子对照检查

全文共 1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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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系统开展“四好老师”学习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对照《温宿县教育系关于开展“四好老师”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温教 党字〔2015〕62号)文件精神,结合文件要求, 我进行了深刻的对照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存在的问题: 历史责任感不够强,对当前新疆的形式认识不够深刻。

具体表现: 在值班过程中,对外校来访人员的询问不够仔细,重视程度不高。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关于三股势力,新疆历史等相关知识教育不够深入。

问题产生的原因:对自己的三重身份认识不到位。教师是教育工作者,从事着塑造灵魂的工作,我只认识到了这一点。 对于教师是公职人员,是知识分子,认识不够。

整改措施: 树立理想信念,深刻认识到做为一名教师, 作为公职人员要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作为人民教师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用三尺讲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倡导并教育孩子们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中华民族的国家之魂、民族之魂。作为知识分子,要身先士卒,努力维护新疆的长治久安,反对“三股势力“,反对极端思想的毒害,教育学生认清形势,做合格的中国公民。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

2、存在的问题:做为人师表的好老师,我在热爱学生方面做得还不够,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利益观,得失观做得不够好。

具体表现:对于学习不太好的学生的引导教育没有耐心,没有用新人树立学生的自尊,让他们体会到学习的快乐。教学中,知识按部就班的跟着教材上课,没有注意到情感的启发和引导。

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为人师表上,没有和学生进行心灵与心灵的沟通,灵魂与灵魂的交融,人格与人格的对话。没有做到平等对话,用爱心浇灌孩子的心灵。

整改措施:做为人师表的好老师,做政治坚强的表率,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身作则,行为示范,帮助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把握好人生方向。用自己高尚的人格魅力去引导和影响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热爱每一个学生,让孩子在学校能感受到我的爱,感受到自己在快乐的成长。

3、存在的问题:立德树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德育教育方面做得很欠缺,平时只注重了对学生的文化课的教育,护士了他们政治思想教育。

具体表现:学生对于政治思想方面的知识太缺乏,我们一年级学生,对”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宗教极端思想等知识一窍不通,有的孩子甚至连中国的全称,我国的首都等都不知道。

问题产生的原因:等我对于立德树人认识不够。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既要数按手指是,更要教育他们做人,这一点上我不够重视。

整改措施: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的意识,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事,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国家政策,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进学生的心灵深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祖国的下一代的心中生根发芽。把”五个严禁“”两个不得“的规定给学生讲述,,教育学生搞好民族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抓好养成教育,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扫地,写字,说话等细微处做起。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让的与思想不”挂空挡“,让学生喜闻乐见,乐于接受。

整改期限:立即整改

4、存在的问题:我自身的专业素质不够高。

具体表现:我觉得自己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都跟不上目前教育的要求和脚步。我的课堂教学水平还有待提高,我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进一步巩固。

问题产生的原因:最近几年的工作,整天忙于应付上级的各项检查,没有时间去钻研教学,教学中,学生的实际情况让我觉得自己不用学习新知识就足可以应付,再好的教学水平在他们身上没办法施展,久而久之,自己就落伍了。

整改措施:从自身找原因,抽时间,找时间去学习,去钻研专业知识。注重课堂教学的方法,深刻反思,向优秀的教师学习,把每

一堂课都当成示范课,赛教课,公开课来上,做好课前的充分准备,准确把握每一个教学过程。深刻认识到“问渠哪的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的深刻道理,我们只有拥有“一潭水”,才能满足学生对知识的渴求。

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作为老师, “三尺讲台定此生,两袖清风路平平,只愿桃李满天下,不盼富贵来登门”。“捧着一颗心来,我不带半根草去”,今后我将用这样的心劲去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去面对每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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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全文共 1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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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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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的问题

全文共 11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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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戒,则不逾矩;心中无戒,则必逾矩。领导干部心中有戒,意味着自我警醒、自我约束、自我克制,手自然不会乱伸,这也是自身干净干事、公心为民的前提和保证。但是反之,如果心中无戒惧、身上无约束,为所欲为,极容易走上不正之路。

无规矩不成方圆,党无纪则“不党”,国无法则“不国”,无党纪国法,国将不成国。严明党纪、依规治党关乎人心向背和国家民族命运。遵守党的纪律是全面的,无条件的,不能做选择题。落实铁的纪律才有铁的作风,各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强化党章意识,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心怀敬畏之心,严格要求自己,对照党员标准丈量、审视和改进自己。要自觉用党章党纪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护党,坚决跟党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监管严不严,关乎吏治清不清;吏治清不清,则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严是爱,宽是害。铁一般纪律是对干部最大的关爱,是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的根本保障,更是航船平稳致远的“压舱石”。可以说,没有严明的纪律,干部队伍就无法凝心聚力,党的事业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严明党纪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要责无旁贷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以严的态度规范干部。坚决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把干部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实起来。同时,要既注重关键时刻管理,又注重日常监管,时时严、处处严、事事严,让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祸患常积于忽微。其实,一些干部并非天生就是贪官,他们刚开始大都是“温水青蛙”,堕落而不知,慢慢由违纪演变成违法,滑入犯罪深渊。在这个过程中,党纪绝不能被虚置。对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领子”“咬耳朵”“扯袖子”。要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扯袖子”、“咬耳朵”的工作常态化,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照镜子、正衣冠”,提醒他们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政治责任和政治生命线,树起道德标准,划清纪律“底线”,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当然,对顶风违纪者更要出重拳,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权势大而破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让震慑持久,真正倒逼干部收心收敛收手。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必须执行,没有什么商量选择的余地,更不能拿规矩纪律来讨价还价。如果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者随之”的“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一寸不让、没有例外。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党团结一心、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我们党才能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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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党员四讲四有对照检查

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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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一重大论断,是对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担当有机统一的深沉考量,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成员提出的时代要求,是对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发挥时代引领作用的伟大号召。

我们党一路走来筚路蓝缕,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涌现出许多优秀共产党人。革命战争时期,以方志敏、恽代英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抛头颅、洒热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焦裕禄、王进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一颗红心献给党,献完青春献子孙;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杨善洲、菊美多吉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甘于奉献、一心为民。尽管他们践行党员要求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他们的身上都传承着党的政治基因,他们的心中都永远装着群众,他们的行动都证明了信仰信念。“四讲四有”就是站在这样的历史和时代高度提出来的。

今天,在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的新形势下,践行“四讲四有”仍然是传承历史与担当使命有机统一的实践过程。“讲政治,有信念”要求我们,始终把坚守理想信念、坚定“三大自信”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准则,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讲规矩,有纪律”要求我们,始终把学习遵守党章、准则、条例作为行为规范和自我约束,争做遵规守纪的模范;“讲道德,有品行”要求我们,始终把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作为立身正己的伦理规范,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讲奉献,有作为”要求我们,始终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争做敢作为、善作为、有作为的先进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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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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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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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两项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作出部署。省疾控中心党委班子成员围绕“四个自觉”,剖析查找了廉洁从政、秉公用权、公仆意识、为民情怀、修身齐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围绕“四个坚持”和“四个廉洁”,党员干部们就当代疾控工作者怎样树立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弘扬美德家风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对比中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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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增强“四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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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必须增强规矩意识,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的底线、红线,所有党员都必须把纪律和规矩作为做人做事的标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我自身在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的同时,还要创新工作方法,教育引导其他党员干部“什么能做,该怎么做”,即做到“八个坚持和八个自觉”:坚持做到忠诚于党,自觉维护上级权威;坚持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令畅通;坚持做到谨言慎行,自觉反对妄评乱议;坚持做到服从组织,自觉执行组织决定;坚持做到民主决策,自觉遵守组织原则;坚持做到弘扬正气,自觉制止不良风气;坚持做到不越权限,自觉依规履职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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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议上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讲规矩有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能不能守纪律、讲规矩,是检验党员、干部的试金石。只有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践行,才会不走岔路、少走弯路。也只有每名党员、干部都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才能永葆党员干部队伍的为民务实清廉。作为一名水利系统的党员干部,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讲规矩有纪律的践行者。

首先,要在政治上讲规矩有纪律,当明白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毛泽东曾指出:不讲政治,就等于没有灵魂。讲政治是对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今天,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大背景下,同样需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担负政治责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水利系统的一名党员,讲政治规矩,有政治纪律。一要与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三大纪律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必须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不能歪曲和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要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工作中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该沟通沟通,不随心所欲,乱了章法。尊重领导和同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守正道、弘扬正气。不做小动作,不搞小自由,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不轻信传言彼此猜疑,不纠缠于无原则的纠纷。三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仅要埋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作为必修课,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思想上的“防腐性”和政治上的“免疫力”。

其次,要在工作上讲规矩有纪律,当有为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作为怀化水利系统的一名党员,讲规矩有纪律,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般性的遵守规章制度上,而是要围绕“适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怀化水利事业新局面”这个中心,着力解决好出工又出力,出力又出智,出智又出效的问题,主动作为、高效履职,确保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一要勇于担当,提高执行力。水利工作繁杂琐碎,有很多是临时性突发性工作,因此要对本职工作分清轻重缓急,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难而怕为。对上级的工作安排和部署,都要不折不扣,一抓到底,抓出特色,抓出亮点。二要勤于思考,提高创新力。水利工作要出彩,必须要在创新上下功夫,有自己的特色,别人不出复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多思考、多实践。创新项目的选项,主要看是不是能贴近中心工作,实现机关党建与水利中心工作双赢?是不是否吸引党员广泛参与,提高党员综合素质?是不是能产生积极影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创新项目在实践中,要立足于实,稳步实施,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注入新的元素,确保取得实效。三要注重沟通,提高协同力。党建工作无论是组织城乡结对共建,开展文体活动,还是安排党员听报告,都需要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党员配合。因此,在工作中,要多请示,多沟通,多争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竞争力=执行力+创新力+协同力。正是我们始终坚持以完美的执行力,不打折扣地完成各项任务;以务实的创新力,打造党建品牌;以高效沟通的协同力,引导党员积极参与,确保我支部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在生活上讲规矩有纪律,当守井人。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经给他的手下臣僚讲过一个流传至今的“一口井”的比喻。他说:一个人老老实实地当官,守着自己的奉禄过日子,就好像守着“一口井”。井水虽不满,但可天天汲取,用之不尽。这个比喻十分形象,富有哲理。古往今来,那些被法办、被惩处的贪官污吏的最大教训,恰恰在于守不住自己该守的那口“井”。这些人,总是贪欲膨胀,欲壑难填,总嫌“井水”不够满,不够多,不够甜。于是,利用职权,不择手段地攫取不义之财,而当他们的不义之财滚滚而来之时,也往往就是身败名裂之日,死到临头之时。到这时,不仅绞尽脑汁、用贪污腐化的罪恶手段攫取来的大量的金钱财宝民脂民膏自己享受不到,就连原来拥有的“一口井”里的水也完全丧失了。用《红楼梦》里的一句名言来说,这就叫“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守住自己的一口井,就是选择了“知足是福”。作为水利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党和国家已为我们学习、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只要我们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大手大脚,工资基本还是够的。所以,要善于知足,不被五光十色的表面现象所迷惑,把每天能够按时上班、踏实工作、平安回家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这样就可以心安理得、问心无愧,过上心情舒畅的日子;就可以集中精神干工作,创造出良好的成绩。守住自己的一口井,就是选择了“见欲而止”。保持一颗平常心,减少对身外之物的追求,克制自己的物欲,保持简单的生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淡泊名利,远离多余的烦恼和忧愁。总之,作为一名党员,要守好自己的那口“井”,坚持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吾日三省吾身”。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喝清白水,做清白人,干清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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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全文共 1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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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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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2024最新

全文共 2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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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要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因此,教育局党委要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要求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重点剖析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个人存在问题的根源及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对于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写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活动要求做到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透、危害后果明、整改措施实。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对“四风”问题进行认真查摆、深入剖析,觉得自己有一定的成绩,但对比党组织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是有不小的差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自入党宣誓的时候起,我就始终践行宣誓诺言。但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对照学习弘扬的焦裕禄精神、沈浩精神,还存在着差距和不足:

(一)不注重理论修养。理论学习意识不强,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对基层工作实用性不强,没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学习上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造成理论修养不高,不能正确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二)政治素养不高。对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和不良思潮有听之任之、随大流思想,不能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少关注国内、国际形势,缺乏政治敏锐性,缺乏敏锐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转变作风方面的基本情况

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出台后,我在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但与中央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

(一)认识上有偏差。对待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规定,得到广大干群的一致拥护,从内心来说我希望可以长久抓下去,但我对此项工作是否能持之以恒存有疑虑,怀疑会紧一阵、松一阵,走过场,最后恢复常态。通过这段时间的整治效果,看到党中央的决心,觉得自己认识确实存在问题。

(二)执行上有差距。觉得自己只要不违背大的原则,不违纪违法,不做出格的事,自身形象还可以就行了。因此,在执行“八项规定”时被动执行、消极应付。

三、“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注重形式、不求实效。

上级布置的工作有难度、有矛盾时,不是认真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想办法应付工作,应付上级检查、考评,做一些表面文章。例如创建无传销社区时,知道上级将要来检查就开始完善各项档案资料,但由于平时进行的宣传活动较少,虽然定期进行排查,仍然存在一些社会不和谐因素。

2、方法不当,措施不力。本人在基层工作多年,认为自己基层工作经验还算可以,借口工作繁忙而忽视了党的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能真正应用所学的知识来指导实践,方法不能创新,遇到突发事件就手忙脚乱。

借口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项工作的开展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官僚主义方面

1、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动解决多、主动化解少,做群众工作缺乏热情和耐心。身在群众之中却不了解群众。如在做信访工作时,确实存在对个别群众话难说,对待他们有时性情急躁,工作态度不好,导致群众不满意,工作被动。

3、缺乏担当精神。有求稳怕乱、怕得罪人的思想,只栽花不栽刺,做老好人。碰到难题往外推,遇到矛盾绕着走,对矛盾多、难度大的工作瞻前顾后、优柔寡断,不敢大胆的抓、大胆的做。

(三)享乐主义方面

1、缺乏工作激情。自己做营长时间较长,工作热情有所降低,精神状态不佳,时间长了有种厌倦的感觉,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思想,工作不积极主动,存在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过得去就行的思想。

2.缺乏艰苦奋斗作风。不安心基层工作,觉得基层工作辛苦,上面压力大,下面群众看的紧,不愿意吃苦受累,怨天尤人,对上埋怨领导、对下抱怨群众,工作敷衍应付了事,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

(四)奢靡之风方面

1、参加吃请。本人在农村工作多年,朋友、同事交往比较多,碍于面子也吃了一些“人情饭”,喝了一些“人情酒”,时不时地也搞互相宴请,觉得不是公款招待,不是与工作有关的吃请,无关紧要。

2、铺张浪费。在厉行节约方面做的还不到位,日常办公用品不注意节约,用电、用水不注意节制,觉得是小节无关紧要。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对自己要求不严。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在修身律己上,自认为受党教育多年,思想素质是高的,就渐渐放松了自我要求。在做人做事上,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多,没有真正用党员标准、用群众的需要为标准要求自己,没有严格按照总书记 “三严三实”要求约束自己。

(二)理想信念弱化。剖析上述存在的“四风”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我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放松了理想信念的追求。比如,铺张浪费、人情往来等认为是正常现象、无关紧要,实质上反映了自己人生观扭曲、理想信念弱化。

(三)宗旨观念淡化。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没有很好地针对问题沉下去,倾听群众意见,制定针对性措施,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途径。对群众的呼声、群众的困难了解不够,解决得也不及时。

五、努力方向及改进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首先要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共产主义信仰,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是非的能力;其次要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农村实际,以创新的观念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二)强化服务,改进作风

一是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努力改进上述四风问题,坚决做到不公款大吃大喝,不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做到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方面不收受“红包”,坚决做到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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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媒体三对照三检查心得体会

全文共 4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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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照、三检查”活动与财政工作以及个人结合起来,做到提高认识、找准问题、改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请大家指正。

一、深入学习。

加强学习是干好工作的基矗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也都在发生变化,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我一直坚持不懈地加强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来,我积极自学,特别注意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重点学习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陈家记书记发表在《求是》杂志上的《欠发达地区的跨越式发展》理论文章以及一系列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财政工作的论述。除了理论学习,我还多听专题讲座、多看专著评论、多和同事谈心交流。

二、勤于思考。

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在认真三对照、认真三检查的基础上,我勤于思考,主要着重思考:影响和制约财政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财政工作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思考对照“八个必须、八个解放出来”,查找影响制约财政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1、“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从片面追求总量和速度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依我看来,就是财政调控能力要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求相适应,要确保财政发展后劲、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目前我市财政调控能力还远远不能达到这个要求,从而制约了我市财政科学发展。

2、“必须全面把握现代化的综合价值取向,从单一的经济价值取向中解放出来”。依我看来,就是财政支出体制上、财政资金分配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散思维,全面、综合考虑资金的使用价值,看问题不片面、不短视,目前,我们需要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理财观念、理财方式水平。

3、“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重物轻人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目前我市作为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较窄、标准较低、长期处于投入不足的状态。以人为本,一方面就是拓展公共财政覆盖广度和深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另一方面是加强自身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以推动财政科学发展。

4、“必须创新发展模式,从粗放型的发展路径中解放出来”。目前按照我市社会经济的特点,只能靠劳动密集型和低成本的特点吸引投资,基本没有自主核心技术和品牌,自主创新和科研投入远远不足。创新发展模式,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企业集约发展;财政管理自身也需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5、“必须发扬积极进取精神,从小富即安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去年我们实现了财政收入“五连冠”,但我们不能够沾沾自喜、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财政收入增长20%的目标任务,就是鼓励和促使我们继续前行,我们必须坚决执行。

6、“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从过分依赖地缘优势及习惯于在本行政区域配置资源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这跟徐萍华市长《深刻领会〈纲要〉实质,主动对接融入珠三角》讲话精神一致,我们财政部门就是要为我市主动对接融入珠三角做好配套工作、创造好条件。

7、“必须增强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责任感,从先富帮后富责任意识不强的被动状态中解放出来”。清远对于珠三角兄弟市而言是后发地区,但我们同样看到,我市的连阳地区与南部地区亦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何做好帮扶工作、转移支付工作、实现共同富裕,推进区域经济财政协调发展,是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

8、“必须认清民-主法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保障,从不重视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意识中解放出来”。我们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思考对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当山区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查找在建立健全配套财政工作制度、破解财政发展难题的方式方法。

目前,我市存在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基础设施薄弱、地区经济总量偏孝自我发展能力偏弱的情况;存在财政支出范围和结构不尽合理、财政职能和财政行为“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尚未形成财政收支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之间的制衡机制,基数加增长的资金安排方式尚未彻底改变,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管、收支两条线改革需作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还待完善等。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破除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维、体制和利益障碍。

近年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财政事业本身也在不断改革,不断发展,如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等。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探索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立足财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努力破解财政发展中的难题,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思考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愿望,查找在党风党纪、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在发展的形势上看,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受其影响,我市经济增速持续下滑,部分企业困难,财政增收减缓,就业压力增大;在发展的理念上看,受习惯思维的影响,一些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还不高,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还不深;在发展的思路上看,一些地方发展的战略定位还不够明晰,发展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多;在发展的环境上看,一方面是我们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另一方面是一些机关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和精神风貌与科学发展观要求还不适应。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就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我们财政对民生的保障上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如对人民生活、三农问题、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和住房出行等方面的支持;服务民众方面,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风党纪方面,结合干部廉风和畅活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查找自身在思想认识、责任意识、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管理和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触及灵魂、入心入脑,要敢于正视不足、揪到痛处,真正把问题查出来,进一步端正思想作风,消除“不在状态”的现象。

三、精于实践。

(一)树立财政科学新理念,夯实财政工作思想基础,着力解决五个方面问题。

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坚持边学边改,着力找准并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按照第一要义是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发展思路不清、发展信心不足、发展方式落后、发展质量不高、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二是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解决执政为民-意识淡薄,不能深入了解群众愿望、顺应群众要求,对民-主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疾苦关注不够,对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不够,对社会和-谐稳定重视不够等问题;三是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片面发展、盲目发展、只顾眼前发展等问题,尤其要解决单纯追求速度,不重视调整经济结构,不重视质量和效益,不重视节能减排,甚至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不重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等问题;四是按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着力解决全局意识不强,缺乏战略思维,不能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局部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通问题,尤其要解决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不能正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等问题;五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党性不强、党风不正、执政党纪不严的问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党员意识不强,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作风漂浮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等问题。

(二)明确清远财政科学发展的思路举措,建立健全财政体制机制。

一是构建积极有效、相机抉择、配合协调的宏观调控机制;二是构建事权明确、激励引导、先富帮后富的财政体制;三是构建统一完整、持续稳定、增长协调的收入增长机制;四是构建机会均等、系统保障、覆盖城乡的民生保障机制;五是构建绩效优先、约束有力、规范透明的支出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强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我市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做好具体工作,推进财政工作上新台阶。

1、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制度体系,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努力建设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强化财政科学调控职能,增强实施财政调控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有效性;财政支出管理要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转变,积极探索在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分配领域引入竞争性原则和激励机制,调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责任意识和绩效观念,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控制。

2、抓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不断强化收入征管,坚持依法征收、应征尽收,继续坚持局领导分片抓收入、预算执行分析及财政运行情况通报等有效制度,努力提高财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先易后难地拓展非税收入,做大非税收入蛋糕。

3、抓支出管理,实现科学理财。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调度资金,确保我市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重点支出需要;扩大公共服务类支出比重,不断加大民生和社会事业投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按照“保运转、保重点、保民生”的原则,从紧预算安排,压缩一般行政支出及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实现人、车、会、出国、办公等经费“五个零增长”和晚会、展览、庆典、论坛活动“四个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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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四讲四有对照检查

全文共 11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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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学校的部署,我认真投身到“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中。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学习教育,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必须按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党员教师要讲政治、有信念。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崇高理想信念是极为重要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学生人生道路的引路人。有什么样的教师,就有什么样的教育;有什么样的教育,就有什么样的学生。梦想要以梦想去点燃,理想要用理想去唤醒。一个具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崇高理想信念的教师,才清楚所肩负着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才能够给学生传播民族梦想的正能量,才有可能在孩子的心中播下梦想的种子。一个具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崇高理想信念的教师,才能把教书育人当作自己的伟大使命,我们的教育才会灿烂,我们的学生才有希望。我很庆幸自己是一名教师,更庆幸我是一名党员。我将尽全力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为实现中国梦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并以此为人生大乐。

党员教师要讲规矩、有纪律。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作为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只有严明党的纪律,才能使我们的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拥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赢得亿万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和大力支持。何为规矩?何为纪律?作为一名党员,党章、党规就是最根本的纪律和规矩,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我们党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的具体的规矩和纪律。师者,人之模范也。作为党员教师要在“讲规矩、有纪律”的情况下开展工作,这样才能够起到为人师表的作用,要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如果自己不受规矩和纪律的制约,任其发展下去,个人必将被冲昏头脑,从而掉入无视规矩纪律的泥潭中,学生也会效仿自己,这样班级、学校、家庭、社会都会陷入无纪律的境地。所以党员教师要讲道德、有品行。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的:好老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党员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以身作则,给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辨是非、曲直、善恶、义利、得失是一个教师应当为学生起到的表率。师德是教师的灵魂,良好的师德风范是塑造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形象、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核心。

党员教师一定要做“讲规矩、有纪律”的模范,党员教师要讲奉献、有作为。党员教师不能只满足于师生之间“一桶水和一碗水”的知识传授关系,一定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因此,党员教师为实现这一神圣职责必须要有作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党员教师要制定个人的奋斗目标,不断追求成功。建立平等的思想,建立服务育人的理念。为教育事业,为学校的发展奉献自己的一切,在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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