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ld not connect to memcache and try to use file cache now!
成语解释 - 开学吧

0

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精品20篇)

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小编收集了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欢迎阅读。

浏览

5776

作文

1000

成语解释

全文共 385 字

+ 加入清单

却:推辞;谢绝。指对别人的邀请、赠与等;如果拒绝接受;就显得不恭敬。

成语出处:先秦 孟轲《孟子 万章下》:“‘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

成语简拼:QZBG

成语注音:ㄑㄩㄝˋ ㄓ ㄅㄨˋ ㄍㄨㄥ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用法:却之不恭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常与受之有愧连用。

成语结构:紧缩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成语正音:之,不能读作“zī”。

成语辨形:恭,不能写作“公”。

近义词:盛情难却、受之有愧

反义词:置之不理

成语例子:我们觉得却之不恭,只好让他劳驾。(邹韬奋《经历 惨淡经营之后》)

英语翻译:It is impolite to decline.

日语翻译:辞退るのは失礼(しつれい)である

俄语翻译:и отказаться неуоно

其他翻译:le refuser serait manquer de respect

成语谜语:别客气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作文

篇1:比喻声音的四字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2140 字

+ 加入清单

1、嗳声叹气:因伤感、烦闷或悲痛而发出叹息声。

2、鼻息如雷:鼻息:鼾声。打呼噜的声音就象打雷一样响。比喻熟睡时鼾声大作。

3、不断如带:犹不绝如缕。多比喻局面危急或声音、气息等低沉微弱、时断时续。

4、大音希声:意谓最大最美的声音乃是无。

5、咄咄怪事:表示吃惊的声音。比喻不合常理,难以理解的怪事。

6、耳听八方:耳朵同时察听各方面来的声音。比喻人很机警。

7、风风韵韵:①比喻韵致、意态美好。②声音悠长婉转的样子。

8、鼓吹喧阗:比喻音乐演奏的声音嘈杂热闹。

9、怪声怪气:比喻声音、语调、唱腔等滑稽或古怪难听。

10、鬼哭狼嗥:①比喻哭叫悲惨凄厉。②比喻声音大而杂乱,令人惊恐。

11、撼天震地:撼:摇动;震:震动。震动了天地。比喻声音或声势极大。

12、鹤鸣九皋:九皋:深泽。鹤鸣于湖泽的深处,它的声音很远都能听见。比喻贤士身隐名着。

13、欢声雷动:欢笑的声音象雷一样响着。比喻热烈欢乎的动人场面。

14、绘声绘影:比喻叙述或描写生动逼真。

15、鸡声鹅斗:比喻吵吵闹闹,彼此不和。

16、戛然而止:戛:象声词。比喻声音突然终止。

17、剑首一吷:吷:象声词,比喻声音微小。比喻言论无足轻重。同“剑头一吷”。

18、惊天动地:惊:惊动;动:震撼。使天地惊动。比喻某个事件的声势或意义极大。

19、咳声叹气:因忧伤、烦闷或痛苦而发出叹息的声音。

20、铿镪顿挫:铿镪:有节奏而响亮的声音。比喻音律和谐有力、动听。

21、朗朗上口:指诵读诗文时的声音响亮而顺口。

22、雷霆万钧:霆:急雷;钧:古代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比喻威力极大,无法阻挡。

23、历历在耳:比喻听到的某种声音清清楚楚地盘旋在耳边。

24、林籁泉韵:风吹林木和泉石相激而产生的悦耳声音。泛指天籁。

25、聆音察理:听到声音就能明察事理。指善于分析。

26、龙鸣狮吼:比喻沉郁雄壮的声音。

27、绵言细语:绵:柔软。绵言:柔和的语言。细语:低细的语句。指说话时声音柔和细微,使人容易接受。

28、喏喏连声:喏喏:答应的声音。一声接一声地答应。比喻十分恭顺的样子。

29、屏声敛息:比喻静悄悄不出声息。

30、屏声息气:抑制着呼吸使不出声音。比喻恭敬畏惧的神态。

31、气竭声嘶:气力竭尽,声音嘶哑。

32、强聒不舍:聒:声音吵闹;舍:舍弃。比喻别人不愿意听,还絮絮叨叨说个不停。

33、敲金击石:金、石:指钟磬一类的乐器。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

34、敲金戛玉:指演奏钟磬等乐器。也比喻声音铿锵。同“敲金击石”。

35、怯声怯气:比喻说话的语气胆小而不自然。

36、轻吞慢吐:比喻歌唱时轻声缓慢地吐词。

37、阒然无声:比喻寂寞得一点声音也没有。

38、群雌粥粥:原比喻鸟儿相和而鸣。后比喻在场的妇女众多,声音嘈杂。

39、人声鼎沸: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比喻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象煮开了锅一样。

40、如雷灌耳:响亮得像雷声传进耳朵里。比喻人的名声大。

41、如泣如诉:好像在哭泣,又象在诉说。比喻声音悲切。

42、如闻其声,如见其人:象听到他的声音,象见到他本人一样。比喻对人物的刻画和描写非常生动逼真。

43、散伤丑害:比喻不和谐的声音。

44、神号鬼哭:号:哭。比喻大声哭叫,声音凄厉。

45、声如洪钟:洪:大。比喻说话或歌唱的声音洪亮,如同敲击大钟似的。

46、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47、声振屋瓦:声音把房子上的瓦都振动了。比喻呼喊的声音很宏大猛烈。

48、顺风而呼:顺着风向呼喊,声音传得远,使人听得清。比喻凭借外力可有较好效果。

49、随声附和: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幺说,就跟着怎幺说。

50、天惊石破:原比喻箜篌的声音,忽而高亢,忽而低沉,出人意外,有能以比喻的奇境。后多比喻文章议论新奇惊人。

51、宛转悠扬:委宛曲折,也指声音悠扬动听。

52、万籁无声:比喻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53、瓮声瓮气:比喻声音粗大低沉。

54、无声无息:息:气息。没有什么动静。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

55、下气怡声:下气:态度恭顺:怡声:声音和悦。比喻声音柔和,态度恭顺。

56、响彻云表:比喻声音响亮,好像可以穿过云层,直达高空。同“响彻云霄”。

57、鸮啼鬼啸:像鸮鸟啼叫、怨鬼呼号。比喻声音凄厉幽怨。

58、心潮澎湃:澎湃:波涛冲击的声音。心里象浪潮翻腾。比喻心情十分激动,不能平静。

59、轩然大波:轩然:波涛高高涌起的样子。高高涌起的波涛。比喻大的纠纷或乱子。

60、鸦默雀静: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没有一点声息。

61、鸦雀无闻:连乌鸦麻雀的声音都没有。比喻非常静。

62、鸦鹊无声:比喻非常静。同“鸦雀无声”。

63、抑扬顿挫:抑:降低;扬:升高;顿:停顿;挫:转折。指声音的高低起伏和停顿转折。

64、音容如在:声音和容貌仿佛还在。比喻对死者的想念。同“音容宛在”。

65、音容笑貌:谈笑时的容貌和神态。用以怀念故人的声音容貌和神情。

66、饮泣吞声:眼泪只能往肚里流,不敢哭出声来。比喻受压迫时,忍受痛苦,不敢公开表露。

67、有声无气:①比喻人气息奄奄。②比喻说话无精打采。

68、余音绕梁:比喻歌声优美,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69、珠圆玉润:润:细腻光滑。象珠子一样圆,象玉石一样光润。比喻歌声宛转优美,或文字流畅明快。

展开阅读全文

篇2:令人发指解释

全文共 294 字

+ 加入清单

令人发指

读音:lìng rén fà zhǐ

基本解释

因愤怒而致头发直立。形容愤怒之极

但报总不能不看,一看,则昏话之多,令人发指。——《鲁迅书信集》

英文释义:

(1)[Literal Meaning]

(2)make/people/hair/stand on end

(3)to make ones hair stand up in anger

(4)[解释]

(5)发指:头发竖起来,形容极为愤怒。使人头发都竖起来了。

(6)[Explanation]

(7)to make people very angry

(8)[例子]

(9)动物园饿死动物的事情真令人发指,他已经决定给联合国写信唤起他们的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形容春天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2224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春天词语的内容,欢迎查看!

1.春游:春日郊游。

2.酣春:春色正盛。例“劳劳胡燕怨酣春”。

3.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4.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5.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6.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7.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8.春风宜人:春天的和风使人感到舒适温暖。形容春天可爱。例:“春风宜人,鸟语花香,正是旅游的好季节。”

9.春意盎然:春天的气氛浓厚。例:“鸟啭莺啼,花红柳绿,到处春意盎然。”

10.青阳:春天阳光温和明媚,因而又有“青阳”之美称。如:陈子昂诗云:“白日美不归,青阳时暮矣”。

11.嫩草:初生而柔弱的草。例:“嫩草油油,充满生机。”

12.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13.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出处:明·无名氏《打韩通》头折:“春暖花香,和风淡荡。我则见东郊上,男女成行,处处闲游赏。”

14.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15.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16.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17.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18.芳春:春天气温渐暖,百草萌发,万木滋长,奇花异草斗芳菲,于是春天又有“芳春”的美称。如:陆机的笔下有“烈心厉劲秋,丽服鲜芳春”之句。

19.和风:春天的温和的风。一般只用于指温和的风,含有宜人的情味。如“和风拂拂”;“和风吹拂,杨柳依依”。

20.傍柳随花:春天依倚花草柳树而游乐的情调。比喻狎妓。

21.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22.春风:开春后吹的风。如“春风解绿江南树”。

23.春耕:春季的耕种。如“春耕时节”。也作“春事”。

24.三春:古时,以农历正月为孟春,二月为仲春,三月为季春,简称为“三春”。如孟郊有“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的诗句。

25.韶光:美丽的春光。例,“韶光染色如蛾翠,绿湿红鲜水容媚”。也比喻美好的青年时代。

26.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27.春:春季;一年的第一季。如“四季如春”,“一年之计在于春”。可组成“春景”、“春光”、“温暖如春”等。

28.小草:指生长得小的草。例:“刚下过春雨,小草怯生生地探出头来。”

29.惠风:和风。书面语。例:“惠风和畅,拂人脸颊,使人感到无限舒服。”

30.韶晖:明媚的景色。例,“织恨凝愁映鸟飞,半旬飘洒掩韶晖”。韶华:美好的时光,常指春光。例,“迎得韶华入中禁,和风次第遍神州”

31.春天:春季。例:“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32.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33.芳草:香而鲜的草。例:“春回大地,芳草天涯。”

34.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35.新春:春节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36.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

37.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38.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39.浅草:长得不深的草。

40.阳春:我国江南一带,人们给春天以“阳春”或“阳春三月”的美称。李白诗“阳春召我以烟景”是对春天绝妙的写照。在我国民间,人们根据节气、农事等又分别正月称“早春”,二月称“酣春”,三月称“晚春”、“暮春”与“末春”。

41.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42.残春:余春。

43.大地回春:冬去春来。例:“大地回春,阳光普照,山河无限美好。”

44.春暖花开:本指春天气候宜人,景物优美。现也比喻大好时机。

45.余春:犹暮春,晚春。

46.阳春:泛指春天而言。例:“阳春三月好风光。”

47.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48.晚春:春之末。

49.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50.春光:春天的景色。如“大好春光”。

51.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52.春光融融:春天的景色使人感到温暖、舒畅。例:“春光融融,杨柳依依,情意绵绵。”

53.春雨:开春下的雨。如“春雨绵绵”。

54.春意盎然:春意:春天的气象。盎然:丰满、浓厚的样子。形容春天的气氛很浓。

55.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56.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57.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58.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例:“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59.枯木逢春: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60.柔风:春风。例“时逝柔风戢,岁暮商猋飞。”

61.韶景:美好的景色。如“滇春好,韶景媚游人”。

62.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63.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64.东风:春风。例“孟春之月,东风解冻。”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含有一对近义词的词语

全文共 1578 字

+ 加入清单

词语当中含有一对近义词的词语大家能说出几个?以下含有一对近义词的词语小编分享给大家。

爱老慈幼——慈:慈爱。爱护老人与儿童

摆尾摇头——摆动头尾,形容喜悦或悠然自得的样子。

长街短巷——犹言大街小巷。

超今越古——指超越古今。

朝更暮改——早晨刚改过,晚上又变了。形容主意不定,一会儿一个样。亦作“朝更夕改”。

朝欢暮乐——指终日欢乐;日夜寻欢作乐。

朝思暮想——朝:早晨;暮:晚上。早晚都想念。形容非常想念或经常想着某一件事。

大街小巷——城镇里的街道里弄,概指都市里的各处地方。

大吆小喝——大声喊叫、谩骂。

道听途说——道、途:路。路上听来的、路上传播的话。泛指没有根据的传闻。

地久天长——时间长,日子久。

东奔西跑——到处奔波。多指为生活所迫或为某一目的四处奔走活动。

东藏西躲——形容为了逃避灾祸而到处躲藏。

东扯西拉——形容说话离题,没有中心。

东躲西藏——形容为了逃避灾祸而到处躲藏。

东观西望——观:看;望:向远处看。形容四处观望,察看动静。

东拉西扯——一会儿说东,一会儿说西。指说话条理斋乱,没有中心。

东拦西阻——指极力阻拦。

东碰西撞——形容无固定目标,到处乱闯。

东拼西凑——比喻零乱地加以拼凑。

东望西观——形容这里那里地到处看。同“东张西望”。

东寻西觅——指到处张罗。

东摇西摆——形容走路不稳。比喻容易动摇、不坚定。

贩贱卖贵——指低价买进而高价卖出。同“买贱卖贵”。

改天换地——彻底改变原来的面貌。指改造社会,改造自然。

改头换尾——指改变原来的面目。比喻只作形式上的变动,而实质内容不变。

黑天白日——白天和黑夜;整日整夜。

横拦竖挡——指多方阻挡。

呼天唤地——哭天叫地,形容极为痛苦。

欢天喜地——形容非常高兴。

街头巷尾——指大街小巷。

冷言热语——犹冷言冷语。带讥讽意味的冷冰冰的话。

暮想朝思——形容时时刻刻都在想念。

破旧立新——破除旧的,建立新的。

前街后巷——指各处的街巷。

前思后想——往前想想,再退后想想。形容一再考虑。

生死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形容局势或斗争的的发展已到最后关头。

思前想后——思:考虑;前:前因;后:后果。对事情发生的缘由,发展后果,作再三考虑。

死生存亡——生存或者死亡。常用比喻事态已经到了决定前途命运的关键时刻。亦作“生死存亡”。

谈古论今——从古到今无所不谈,无不评论。

谈今论古——从今到古无所不谈,无不评论。

谈天论地——谈论天文地理。形容博学多识。

天长地久——跟天和地存在的时间那样长。形容时间悠久。也形容永远不变(多指爱情)。

天地长久——形容时间悠久。也形容永远不变(多指爱情)。同“天长地久”。

挑肥拣瘦——挑、拣:选择;肥:肥肉;瘦:瘦肉。比喻挑挑拣拣,光要对自己有利的。

乌天黑地——犹言昏天黑地。比喻社会黑暗。

巷尾街头——指大街小巷。

寻死觅活——寻:求,找。闹着要死要活。多指用自杀来吓唬人。

咽苦吞甘——犹咽苦吐甘。偏指吃苦。

言高语低——说话不知轻重,没有分寸。

言来语去——指谈笑时你一言我一语,彼此应对。

仰观俯察——仰:抬起头;俯:低下头,弯下腰。指多方或仔细观察。

摇头摆尾——原形容鱼悠然自在的样子。现用来形容人摇头晃脑、轻浮得意的样子。

依头顺尾——指对上下各方都听从、依顺。

有天没日——比喻说话毫无畏惧和顾忌。

有天无日——比喻社会非常黑暗,没有公道。

有头无脑——形容蠢人。

冤天屈地——形容非常冤枉委屈。

远年近岁——过去至现在;长期以来。

越古超今——超越古今。同“超今冠古”。

战天斗地——战、斗:泛指斗争。形容征服和改造大自然的英雄气慨。

震天动地——震:震动;动:摇动。震动了天地。形容声音或声势极大。

众少成多——犹积少成多。指只要不断积累,就会从少变多。

昼思夜想——昼:白天。日月想念。形容思念极深。

左顾右盼——顾、盼:看。向左右两边看。形容人骄傲得意的神情。

左思右想——多方面想了又想。

左拥右抱——形容人姬妾多(多见于旧小说)。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描写菊花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53 字

+ 加入清单

晚节黄花——黄花:菊花;晚节:晚年的节操。比喻人晚节高尚。

泥金万点——菊花名。

明日黄花——黄花:菊花。原指重阳节过后逐渐萎谢的菊花。后多比喻过时的事物或消息。

菊老荷枯——菊花凋零,荷花枯萎。比喻女子容颜衰老。

黄花晚节——指菊花能傲霜开放,比喻人到晚年能保持高尚的节操

孤标傲世——孤:孤单;标:标准高。孤高自赏,傲然一世。原形容菊花傲霜独立的形态。比喻人格的傲然不群和不与俗流。

过时黄花——黄花:菊花。重阳节后的菊花。比喻过了时的或失去意义的事物。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展开阅读全文

篇6:独当一面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99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独当一面形容有本事有能力,精神强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独当一面

【汉语注音】:dú dāng yī miàn

【成语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张良传》:“良曰:‘九江王布,楚枭将,与项王有隙,彭越与齐王田荣反梁地,此两人可急使。而汉王之将独韩信可属大事,当一面。即欲捐之,捐之此三人,楚可破也。’”

【成语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独当一面的意思】:独立负责、担当或领导某一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任务。形容有本事有能力,精神强干。

【独当一面的近义词】:自力更生、独立自主、白手起家、自食其力、自立门户、白手起家;

【独当一面的反义词】:仰人鼻息、寄人篱下、傍人篱壁、俯仰由人;

【独当一面的故事】

楚汉相争时期,楚霸王项羽带兵攻打齐王田荣的时侯,刘邦趁着这个时机采用谋士陈平的策略,带兵直捣黄龙往项羽的大本营彭城进军,很快刘邦就把彭城攻占了下来。项羽接到消息后马上带着部队连夜赶回来营救彭城,最终刘邦被项羽的部队打得落花流水,损兵折将。刘邦逃到了下邑的时侯气急败坏地跟张良说道:“我军此番战败士气低落,定要打败项羽出了这口恶气,如果谁能做到,我将封赏他函谷关东边的土地,以此让士气振作起来,你觉得如何?”张良回答道:“有一个楚国的将领九江王黥布,他的战斗能力非常强,而且跟项羽一直以来就不和,另有一员大将彭越,手下有上万的人马,前阵子起兵反楚,如果将这两支力量强大的部队联合起来,再加上大王麾下能够独当一面的韩信,三个人能够组成一支精良的队伍,如果大王真的能够把关东的土地赏给他们三人,他们必定全力以赴向项羽发起进攻,取胜的概率是很大的。”刘邦听取了张良的建议,联合黥布、彭越,在张良不断的出谋划策之下,刘邦的部队终于在楚汉战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建立了汉朝。

【独当一面例句】

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九.张濬传》:“复恭戏曰:‘相公握禁兵,拥大蒐,独当一面,不领复恭意作面子耶!’濬笑曰:‘贼平之后,方见面子。’复恭衔之。”

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六回:“这位钦差年纪又轻,不过上了几个条陈,究竟是个纸上空谈,并未见他办过实事,怎么就好叫他独当一面,去办这个大事呢?”

清.曾朴《孽海花》第五回:“珏斋道:‘这些人里头,我只佩服两庄,是用世之才。庄寿香大刀阔斧,气象万千,将来可以独当一面,只嫌功名心重些;庄仓樵才大心细,有胆有勇,可以担当大事,可惜躁进些。’”

陶菊隐《记者生活三十年》第四章:“1935年,张群内调为外交部长,由杨永泰继任湖北省主席。事后闻悉,杨在南昌虽然位高权大,总觉得与其寄人篱下,终不如独当一面。”

【独当一面造句】

经过数十年忍辱负重的不断刻苦学习,他终于可以在这个特殊的领域里独当一面了。

初到外企的时侯她什么都不懂,在前辈们的指导下不断的更上一层楼,最终当了部门经理独当一面。

展开阅读全文

篇7:见风使舵的近义词

全文共 525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见使舵的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见风使舵( 注释: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反义词】

见机行事( 注释:看具体情况灵活办事。)

看风使舵( 注释:看风向转发动舵柄。比喻看势头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

顺风转舵( 注释: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随波逐流( 注释:逐:追随。随着波浪起伏,跟着流水漂荡。比喻没有坚定的立场,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只能随着别人走。)

随风转舵( 注释: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随机应变( 注释:机:时机,形势。随着情况的变化灵活机动地应付。)

随声附和( 注释:和:声音相应。自己没有主见,别人怎么说,就跟着怎么说。)

同流合污( 注释:流:流俗;污:肮脏。指跟坏人一起干坏事。)

【造句】

1、老王在我们心中一直是个八面玲珑、见风使舵的老滑头。

2、这个奸贼一向都是见风使舵,让人讨厌。

3、他是谁当权就巴结谁,这种见风使舵的小人成不了大事。

4、他是一个善于见风使舵的人。

5、这个人八面玲珑,很善于见风使舵。

6、人要有人格,走得端行得正,我最见不得那些见风使舵,变色龙之类的人了。

7、善于见风使舵的人,是很令其他人讨厌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踌躇满志的近义词

全文共 376 字

+ 加入清单

称心如意( 注释:形容心满意足,事情的发展完全符合心意。)

得心应手( 注释:得:得到,想到;应:反应,配合。心里怎么想,手就能怎么做。比喻技艺纯熟或做事情非常顺利。)

尽如人意( 注释:尽:全;如:依照,符合。事情完全符合人的心意。)

尽善尽美( 注释:极其完善,极其美好。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

可心如意( 注释:符合心意。)

如愿以偿( 注释:偿:实现、满足。按所希望的那样得到满足。指愿望实现。)

天从人愿( 注释: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谢天谢地( 注释:表示目的达到或困难解除后满意轻松的心情。)

心满意足( 注释:形容心中非常满意。)

正中下怀( 注释:正合自己的心意。)

志得意满( 注释:志向实现,心满意足。)

左右逢源( 注释:逢:遇到;源:水源。到处遇到充足的水源。原指赏识广博,应付裕如。后也比喻做事得心应手,非常顺利。)

展开阅读全文

篇9:栩栩词语解释

全文共 490 字

+ 加入清单

拼音:xǔ xǔ

注音:ㄒㄩˇ ㄒㄩˇ

词性:形容词

结构AA式

引证解释

1. 欢喜自得貌。《庄子·齐物论》:“昔者 庄周 梦为胡蝴,栩栩然胡蝶也。” 成玄英 疏:“栩栩,忻畅貌也。” 宋 叶适 《翁常之挽词》:“幸能栩栩形中去,何不蘧蘧梦裡归。” 梁启超 《灭国新法论》:“一国之中,纷纷扰扰。若者为 英 日 党,若者为 俄 法 党,得附於大国,为之奴隶,则栩栩然自以为得计。”

2. 生动,活泼。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心史载文天祥事与宋元史不符》:“今日之今,霍霍栩栩,少焉瞩之,已化为古。” 郭沫若 《落叶·第四信》:“你那复杂的青苍的面色,静脉突露的清癯的身体,栩栩地现在我的眼前。”

3. 徐徐、微动貌。 唐 唐彦谦 《咏葡萄》:“天风颼颼叶栩栩,蝴蝶声乾作晴雨。” 宋 姜夔 《越九歌·曹娥蜀侧调》词:“黄头兮呼风,旗尾兮栩栩。” 明 黄周星 《垂虹桥新涨歌》:“是时羲轮正卓午,满座荷香风栩栩。” 陈衍 《元诗纪事·贡奎》:“予时病脾踰月,偶读数过,不觉栩栩然去体,乃知檄愈头风,古诚有是事哉。”

栩栩相关词语

栩栩如生、栩栩欲活、栩栩园、称栩

栩栩相关成语:

栩栩如生、栩栩欲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才高八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6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才高八斗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才高八斗

【汉语注音】:cái gāo bā dǒu

【成语出处】:五代.李翰《蒙求》:“谢灵运尝云:‘天下才共有一石,曹子建(曹植)独得八斗,我得一斗,自古及今共用一斗。’”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形容人的文才高,知识丰富。

【才高八斗的意思】:才:才华;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

【才高八斗的近义词】:学富五车、满腹经纶、才华横溢、才识过人、八斗之才、七步之才;

【才高八斗的反义词】:才疏学浅、才疏志浅、才疏智浅;

【才高八斗的故事】

谢灵运是南北朝时期赫赫有名的山水诗人,他不仅诗写得好,书法也承袭家法。宋文帝非常赏识谢灵运的个人才华,便将他的书法与诗合称为“二宝”,虽然如此,宋文帝却没有在很多国家大事上重用谢灵运。谢灵运对于自已没有被重用而无法参预朝政一直感到愤愤不平,后来他干脆辞掉了官职回到老家,生活于乡间里,平日里脚穿木屐,随兴而作,写下了非常多脍炙人口的好诗妙句。“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等这样有名的诗句就是谢灵运当时写下的。有人当面赞不绝口地对他说:“谢公才华盖世,卓而不群,令人非常敬佩!”谢灵运听了捧腹大笑,他大声说道:“自从魏晋以来,历史上如果天下的文学才华总共有一石(一石等于十斗)的话,那么曹植一个人就独占了八斗,我谢灵运只占了区区一斗,其他人总共只分得一斗。”人贵在有自知之明,谢灵运虽然对自已的才华非常自负,但他却知道曹植要比自已强很多。

【才高八斗例句】

明.陈汝元《金莲记.偕计》:“不佞姓苏,名軾,字子瞻,眉州眉山人也。学富五车,才高八斗。”

陈国凯《代价》:“可是对那些和他一样,对美术一窍不通的客人,他则大谈古往今来的诗画名幅了,往往使人肃然起敬,觉得丘建中确实是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秋瑾《秋瑾集.弹词.精卫石第二回》:“纵使才高八斗,朝廷曾设女科无?”

【才高八斗造句】

只要在学习的道路上孜孜不倦的努力,有了成绩不得意忘形就相当于胜过才高八斗。

不论才高八斗还是想像力丰富或者是两者兼备,这些都不是造就才气无双的真正原因。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形容爱国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619 字

+ 加入清单

1. 国而忘家:指为国事而忘其家。

2. 护国佑民:扞卫国家,保护人民。

3. 国尔忘家:一心为国,不顾家庭。

4. 忠肝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5. 忠君报国:忠于君主,报效国家。

6. 楚囊之情:指爱国之情。

7. 赤胆忠心:形容十分忠诚。

8. 于家为国:为国家为人民。

9. 为国尽忠:永远忠诚于国家。

10. 为国捐躯:为国家牺牲生命。

11. 杀身报国:不惜牺牲生命来报答国家。

12. 治国安邦:治理国家,使之太平安定。

13. 保国安民:保卫国家,使人民安居乐业。

14. 赴汤蹈火: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

15. 舍身为国:为国家牺牲自己的生命。

16. 富国强兵:使国家富足,兵力强大。

17. 以身殉国:忠于自己的国家而献出生命。

18. 精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诚,牺牲一切。

19. 忠心耿耿:忠诚的样子。形容非常忠诚。

20. 乃心王室:本意是忠于朝廷,后比喻爱国。

21. 祖逖之誓:指晋代志士祖逖毅然立誓之事。

22. 碧血丹心:形容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烈士。

23. 光复旧物:指收复曾被敌人侵占的祖国山河。

24.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25. 济世爱民:指具有治理国家,经世济民的才能。

26. 浩气长存:形容一种刚直正大的精神永远长存。

27. 破家为国:为了国家,不惜损毁自己的家庭。

28. 见危授命:在危急关头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

29.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30. 忧国忘家:因忧虑国事而不考虑自己的家事。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关于吩咐的近义词

全文共 380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吩咐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吩咐( 注释:嘱咐;口头命令或派遣:临出门,母亲反覆吩咐他要小心|吩咐兵丁立即去抓人。)

【近义词】

命令( 注释:1.发令以使之。谓发令而使其做某事。现指上对下发指示。 2.帝王的诏命;朝廷的文书。后指上对下所发的指示。)

【造句】

1、妈妈吩咐小红出去买菜,小红很高兴地照办了。

2、连长吩咐战士们早点休息,明天天一亮就出发。

3、老师吩咐大家好好休息,为明天的比赛养精蓄锐。

4、父亲吩咐大哥,月底前务必把货准时运到。

5、对老师的吩咐小李是言听计从。

6、妈妈吩咐小琴放学就回家帮忙,小琴爽快地答应了。

7、老师吩咐小明打扫教室的卫生。

8、老师把任务刚一吩咐完毕,大家就开始行动起来。

9、妈妈吩咐我上街去买菜。

10、神圣前日吩咐小人起造,如何又要拆毁?中国人民应当加倍努力,为完成自已的神圣任务而奋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和蔼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

中文发音:和蔼[hé ǎi]

词语解释:性情温和,态度可亲切,让人心里感到温暖。

反义词:凶恶、凶狠、严厉、严肃

用和蔼造句

1、我们去了那个和蔼的老爷爷家,看我们来了他笑了。

2、老师对人很和蔼,他戴着一付变色眼镜,就好象是一只大熊猫一样

3、我的奶奶是一个十分和蔼的人

4、老教授和蔼可亲,同学们都喜欢跟他交流问题。

5、父亲用那和蔼可亲得面孔时刻温暖着我的心。

6、他个子高高的,精神抖擞,淡茶色的头发,脸上有雀斑,性情和蔼,口齿伶俐。

7、在他和蔼可亲的外表后面,是虚伪和优柔寡断。

8、他平时总是露出平易近人的微笑,显得和蔼可亲。

9、我们的老板时而和蔼,时而严厉。

10、爷爷的脸上挂着一丝和蔼可亲的笑容。

11、妈妈和蔼可亲的给我讲生活中的道理。

12、他是个和蔼的长者,站住时靠着一把大绸伞,撑住肥硕的身躯。

13、咱们小区的保安爷爷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对待工作一丝不苟。

14、他那种和蔼的态度使所有的孩子都喜欢他。

15、姐姐是一位既可爱又和蔼可亲的一位好姐姐

16、张老师对我们从不乱发脾气,总是那么和蔼可亲。

17、身在异乡,我时常梦到妈妈和蔼可亲,慈祥的面容。

18、李老师是个既亲切又和蔼的人。

19、宾客中有一个沉静和蔼的人戴着无边眼镜,看起来象大学教授。

20、我们很惊恐,但看到老师那和蔼的笑容,我们不怕了!

21、他是个严格而又和蔼的教师。

22、我和蔼的对她说你这次比赛一定会赢的,加油!

23、我无意中打破了花瓶,惊恐的站在原地不动等待挨骂,结果妈妈和蔼的说不要紧

24、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爸爸也变得和蔼可亲了。

25、只要在他的营业计划方面你不公开反对他,他还是一个和蔼可亲的人。

26、哈里是你所能遇到的最和蔼的人。

27、他看上去是个很和蔼的人,实际上很阴险。

28、您所看到的是一个慈祥和蔼的男子汉,亲爱的。

29、谢阿姨总是那么的和蔼可亲,看到我总是笑咪咪的。

30、说故事的人会坐在一个和蔼可亲的男人雕像旁,他手里拿着一本翻开的书。

用和蔼的反义词造句

凶恶:在这个偏僻的山村里,夜晚经常有凶恶的狼出现。

凶狠:看他那凶狠的样子我都感到害怕。

严厉:张校长很严厉地批评了这位逃课的学生。

严肃:她努力装作不说不笑的样子,把脸绷得象石雕泥塑一样严肃。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引证解释

全文共 237 字

+ 加入清单

1.旧时医家指经久不愈、腹有痞块的疟疾。 宋 周密 《志雅堂杂钞·医药》:“ 俞老医 云:‘医家怕四子:口,痞子;疟,顿子;嗽,攧子;痢,市子,或作世子。’此皆医行市语也。”参见“ 疟母 ”。

2.恶棍;流氓无赖。 萧军 《五月的矿山》第十章:“这一次,他由一个什么人全轻视过他的‘痞子’,竟当了乙等劳动模范。” 张天翼 《清明时节》:“这是那个痞子漏勺子 老七 , 罗 府上的清客。” 毛泽东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国min党右派说:‘农民运动是痞子运动,是惰农运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闪烁其词的近义词

全文共 594 字

+ 加入清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闪烁其词的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闪烁其词( 注释:言语遮遮掩掩,吞吞吐吐。)

【近义词】

含糊其词( 注释:含糊:不明确,不清晰。词:话语。故意把话说得模棱两可,不清楚,不明确。)

吞吞吐吐( 注释:想说,但又不痛痛快快地说。形容说话有顾虑。)

隐约其辞( 注释:隐约:不明显,不清楚。形容说话躲躲闪闪,使人不易完全明白。)

支吾其词( 注释:支吾:说话含混躲闪。指用含混的话搪塞应付,以掩盖真实情况。)

【造句】

1、这个嫌犯交代犯罪行为时避重就轻,闪烁其词,意图为自己开脱罪名。

2、看到他回答问题时那闪烁其词的样子,我就知道这里面肯定有什么名堂。

3、相反,应关注你对伴侣闪烁其词的本能反应。

4、一叶落知天下秋,闪烁其词只为自圆其说,繁华落尽夜色变冷,沧桑诉说情感终究,幸福瞬间只在错过,浪漫唯有回忆残留。立秋了,你在何所?

5、每一盏灯都是一个希望,可它们却在夜风中闪烁其词,似乎因为脚下那方光晕中路过太多心事重重的人,因而为了保守他们的秘密而选择缄口不言。

6、面对着在有关问题上闪烁其词的指控,白宫不得不说没有大规模裁军的计划。

7、我问她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她回答得闪烁其词。

8、夏雨闪烁其词,神态倨傲,显然预定目标快要达成。

9、有人左躲右闪、拱手作揖,有人闪烁其词、缄默不语,当然也有多年本色不变的“大炮”们。

10、青衣人闪烁其词,谁都不知道他的真实想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以“笑”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213 字

+ 加入清单

[笑逐颜开] 逐:追随;颜:脸面,面容;开:舒展开来。笑得使面容舒展开来。形容满脸笑容,十分高兴的样子。

[笑容可掬] 掬:双手捧取。形容笑容满面。

[笑面夜叉] 比喻面带笑容而居心狠毒的人。

[笑面虎] 比喻外表善良,心地凶狠的人。

[笑里藏刀] 形容对人外表和气,却阴险毒辣。

[笑而不答] 只是微笑着,不作正面回答。

[笑不可仰] 笑得直不起腰来。

[笑比河清] 形容态度严肃,难见笑容。

[笑傲风月] 犹言吟风弄月。形容心情悠闲自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韩孟诗派

全文共 642 字

+ 加入清单

韩孟诗派”是中唐的一个诗歌创作流派,以韩愈为领袖。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韩愈】

“韩孟诗派”是中唐的一个诗歌创作流派,以韩愈为领袖,包括孟郊、李贺、卢仝、马异、刘叉。他们主张“不平则鸣”,苦吟以抒愤,并互相切磋酬唱他们具有变态的审美趣味,“以丑为美”,以震荡光怪为美,以瘁索枯槁为美,以五彩斑斓为美。表现出重主观心理、尚奇险怪异的创作倾向。诗歌形成一种奇崛硬险的风格。他们在艺术上力求避熟就生,标新立异,力矫大历诗风的平弱纤巧。这种诗歌的新的追求与新的变化,积极推动了盛唐以后诗歌艺术境界的开拓。

韩愈不仅是唐代古文运动的中坚力量,而且在诗歌理论及创作方面,他同孟郊、李贺等一群仕途阻塞、时命舛蹇的寒士一道,大胆地摆脱传统诗教的束缚,一改盛唐以丰腴肥润为美的审美时尚,努力追求自屈原以来“发愤以抒情”的精神,以“不平则鸣”为创作理论,形成了重神尚骨,以奇险怪异为审美的诗歌主张。在创作中,这派成员除对杜甫、李白的自觉接受与推崇外,还主动从禅宗及佛教思想与艺术中吸收合理成分,把“心”当作诗歌创作的源泉。他们的创作,表现的往往是自己心灵的历程,尤其是李贺,他的有些诗,干脆就写一个虚构的世界,以曲折地宣泄他内心的幽微。他常把现实生活中的感受,与自己虚构的世界融合在一起,其诗想像离奇怪诞,往往使人感到虚实不定,跳跃怪奇,不可确解。韩孟诗派的成员在语言方面也有大的变革,他们力求“陈言之务去”。

(主张:不平则鸣、笔补造化、雄奇怪异之风、以文为诗、以议论入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十八重地狱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384 字

+ 加入清单

【成语】:十八重地狱

【拼音】:shí  bā  chóng  dì  yù

【简拼】:sbzdy

解释】:重:层。迷信认为人在生前作恶,死后就要堕入十八重地狱,永民不得翻身。比喻最黑暗、最苦难的境地。

【出处】:《梁书·诸夷传》:“其后西河离石县有胡人刘萨何遇疾暴亡,而心下犹暖,其家未敢便殡,经十日更苏。说云:‘有两吏见录,向西北行,不测远近,至十八地狱,随报重轻,受诸楚毒。’”

【示例】:又有~,虽然名目各别,总之受罪无私。 元·岳伯川《铁拐李》第三折楔子

十八重地狱 成语接龙

【顺接】:狱子院家 狱货非宝

【顺接】:阿毗地狱 阿鼻地狱 拔舌地狱 画地为狱 画地作狱 酒食地狱 锒铛入狱 老吏断狱

【逆接】:得一望十 论一增十 七老八十 问一答十 问十答十 闻一增十 闻一知十 一五一十

【逆接】:十一千百 十一而税 十七字诗 十七弟子 十万火急 十万火速 十三太保 十不一存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路不拾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76 字

+ 加入清单

导语:路不拾遗形容社会风气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路不拾遗

【汉语注音】:lù bù shí yí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桃枣之荫于街者莫援也,锥刀遗道三日可反。”

【成语语法】:紧缩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的意思】:遗:失物。社会秩序好,在路上丢失的东西没有人会捡走。形容社会风气好。

【路不拾遗的近义词】:夜不闭户、路无拾遗;

【路不拾遗的反义词】:世风日下;

【路不拾遗的故事】

唐朝时期,有一行人经过武阳,在路上遗失了一件衣服,走了几十里以后才发觉,心急火燎。有人劝慰他道:“不要紧的,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一定可以找到原物。”那人就赶回去,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人们形容社会风气好,路上遗失了东西也没有人拾,就叫“路不拾遗”,也作“道不拾遗”。“路不拾遗”往往与“夜不闭户”同时使用,这两个成语,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

【路不拾遗例句】

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十一回:“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四方瞻仰,称为西方圣人。”

《续小五义》第四十八回:“知县说:‘今有你太爷所属的地面,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除了你之外,并无不法之徒。’”

清.刘鹗《老残游记》第三回:“因为他办强盗办的好,不到一年竟有路不拾遗的景象,宫保赏识非凡。”

【路不拾遗造句】

学校毕业初出茅庐刚进大城市的那几年,也可以说是路不拾遗,现在干什么都得小心翼翼的。

通过五年来的努力后,虽然做不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但是家家户户都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