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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精选20篇)

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小编收集了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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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澈的近义词

全文共 3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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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清澈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清澈( 注释:清而透明:涧水清澈见底|一双清澈的眼睛。)

【近义词】

透澈( 注释:1.见"透彻"。)

明澈( 注释:明亮清澈:明澈的溪水|双目明澈如秋水。)

【造句】

1、我们在清澈的江水中畅快地游泳。

2、清澈的山泉在石涧间静静地流淌。

3、经过治理,这条小河恢复了原先的清澈。

4、经过治理以后,小河的水不再浑浊,已经清澈多了。

5、曲折的河道里流着清澈的河水。

6、漓江的水清澈透明,连江底的沙石都能看清。

7、雨后的天空清澈蔚蓝,一尘不染。

8、月夜下的西子湖,宛如一面明镜,清澈恬静。

9、战士们纷纷到那条清澈的小河边去饮水。

10、湖水清澈见底,一群群小鱼来往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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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形容花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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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争妍:美、艳。形容繁华盛开,生气勃勃的景象。

2、百花争艳:各种花草竞相开放出艳丽的花朵。形容花的颜色、姿态很多。

3、步步生莲: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姿。

4、彩笔生花:生花,长出花来。形容才思有很大的进步。

5、春暖花香:形容春天美丽的景色。

6、芬芳馥郁:芬芳:指香气;馥:香气;馥郁:香气浓厚。形容香气非常浓。

7、花朝月夕:有鲜花的早晨,有明月的夜晚。指美好的时光和景物。

8、花簇锦攒:形容五色缤纷、繁盛艳丽的景象。

9、花飞蝶舞:鲜花和蝴蝶随风起舞、飘飞。形容年轻女子的走路姿势柔美轻盈。

10、花开富贵:我中国传统吉祥图案之一,代表了人们对美满幸福生活、富有和高贵的向往。

11、花说柳说:形容说虚假而动听的话哄人。

12、花团锦簇: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13、花下晒裈:裈:有裆裤子。在鲜花下晒裤子。形容不文雅,煞风景。

14、花香四溢:溢:充满而流出来,“四溢”体现了“花香”的程度很深。花的香味在空气中向四处飘洒,形容花香浓郁。

15、花信年华:花信:开花时期,花期。指女子的年龄到了二十四岁。也泛指女子正处年轻貌美之时。

16、花颜月貌:形容女子的美丽。

17、花枝招展:招展:迎风摆动的样子。形容打扮得十分艳丽。

18、黄花晚节:指菊花能傲霜开放,形容人到晚年能保持高尚的节操。

19、火树琪花:形容灿烂的灯火或焰火。

20、阶柳庭花:阶:台阶;庭:庭院。台阶前的垂柳,庭院中的鲜花。指美好的庭院景致。

21、锦营花阵:喻指风月场所。

22、开花结果:形容工作有进展,并取得了成果。

23、槛花笼鹤:栅栏中的花、笼中的鹤。形容受到约束的人或物。

24、枯枝败叶:败:衰败。干枯的树枝,衰败的花叶。形容荒凉、破坏的样子。

25、梨花带雨:象沾着雨点的梨花一样。原形容杨贵妃哭泣时的姿态。后用以形容女子的娇美。

26、柳暗花遮:形容深夜花柳形影朦胧的景色。

27、柳娇花媚:形容女子娇娆妩媚。

28、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29、柳暖花春:指花柳荣茂,春意正浓。

30、柳衢花市:旧指妓院或妓院聚集之处。

31、柳圣花神:喻指风流女子。

32、柳折花残:形容女子死或伤。

33、落花流水:原形容暮春景色衰败。后常用来形容被打得大败。

34、绿暗红稀:形容暮春时绿荫幽暗、红花凋谢的景象。

35、绿肥红瘦:绿叶茂盛,花渐凋谢。指暮春时节。也形容春残的景象。

36、拈花弄月:玩赏花月。

37、攀花折柳:喻朝三暮四,行为不不雅。

38、披红戴花:披着绸,戴着红花。表示喜庆或光荣。

39、奇花异草:原意是指希奇少见的花草。也形容美妙的文章作品等。

40、墙花路柳:墙边的花,路旁的柳。形容不被人尊重的女子。

41、如花似锦:锦:有彩色花纹的丝织品。如同花朵、锦缎一般。形容风景绚丽或前程美好。

42、生花之笔:形容杰出的写作才能。

43、昙花一现:昙花,即优昙钵花,开放时间很短。

44、桃花流水:形容春日美景。也形容男女爱情。

45、万草千花:无数种小草和鲜花。指花草种类繁多,不计其数。

46、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47、五花八门:原指五行阵和八门阵。这是古代两种战术变化很多的阵势。形容变化多端或花样繁多。

48、五花大绑:先用绳索套住脖子,又绕到背后反剪两臂的绑人方式。

49、香花供养:供养:奉养。原为佛家语。指用香和花供养,是佛教的一种礼敬仪式。后形容虔诚的敬礼。

50、香气扑鼻:芬芳的气味不待嗅而自入鼻中。形容芬芳的气味浓郁而四溢。

51、心花怒放:怒放,盛开。心里高兴得象花儿盛开一样。形容极其高兴。

52、杏花春雨: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53、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54、眼花耳热:两眼昏眩,双耳燥热。形容饮酒微醉时的感觉。

55、眼花缭乱:缭乱,纷乱。看着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迷乱。

56、杨花水性:柳絮飘扬,水性流动,因以“杨花水性”形容轻薄女子等用情不专。

57、银花火树:形容灿烂的焰火或灯火。

58、月缺花残:缺,少。形容美好的事物遭到摧残,也指美女之死。

59、月夕花朝:形容良辰美景。亦作“月夕花晨”。

60、粘花惹草:惹:招惹;草、花:形容好。形容到处留情,多指男女间的挑逗引诱。

61、争奇斗艳:互相争斗,以新奇艳丽来取悦于他人。亦作“争奇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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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顾左右而言他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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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顾左右而言他形容支支吾吾、打岔、不正面回答问题的神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欢迎查阅与借鉴,希望您能喜欢!

【汉字书写】:顾左右而言他

【汉语注音】:gù zuǒ yòu ér yán tā

【成语出处】:战国.孟珂《孟子.梁惠王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分句;指有意避开谈话的主题,用别的话把问题搪塞过去。

【顾左右而言他的意思】:看两旁的人而谈别的事情,不接对方的话茬,把话引到别处去。形容支支吾吾、打岔、不正面回答问题的神情。

【顾左右而言他的近义词】:顾而言他;

【顾左右而言他的反义词】:;

【顾左右而言他的故事】

战国时期,孟子有一次去齐国想劝齐宣王在国内施行仁政把国家治理好,孟子担心自已如果说话太直的话可能把齐宣王惹恼,于是他用回旋的语气对齐宣王说道:“大王,如果您的臣子有人去楚国的时侯把他的家人托付给他朋友照顾,结果几年后他回来却看到家人吃不饱穿不暖,这时侯他应该怎样对他的朋友呢?”齐宣王说道:“必须要怒骂他一通然后跟他绝交。”孟子又说道:“那么假如刑罚官没有管好他的部下应该怎么办呢?”齐宣王毫不犹豫地回答道:“撤他的职务,必须的。”这时侯孟子才把话题转到他想说的内容,他又问道:“那么假如一个国王不能把国家治理好,该怎么办呢?”齐宣王这时侯才知道孟子拐弯抹角地原来是在说自已没有把国家管好,说到这里他肯定不会承认自已没把国家治理好,这时侯又怕孟子还会继续劝说,于是他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有意的回避孟子的问题,同时他还开始东张西望,刻意的把孟子的话题往其它方面扯。

【顾左右而言他例句】

《新五代史.唐臣传.安重诲》:“居数日,道(冯道)等又以为请,明宗顾左右而言他。”亦省作“顾而言他”。

陈若曦《耿尔在北京》:“‘老耿,年纪不小了,找太太,条件不能太苛呀!’老同学着实劝起他來。耿尔除了苦笑,只好顾左右而言他了。 ”

壮者《扫迷帚》第二一回:“贵县有此学生,虽似浮动,却正是贵县一线光明,将来的大幸。怎列位反恼起他们来?”那三人见话不投机,便顾而言他。”

【顾左右而言他造句】

那位大腹便便的老板不想给职工加工资,每次有人提起这个话题他便顾左右而言他往别的话题上扯。

他的朋友叫他帮忙办一些事,他办不成事也急得焦头烂额,因此每次朋友来找的时侯他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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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步流星的近义词

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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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大步流星( 注释:形容步子跨得大,走得快。)

近义词

风驰电掣( 注释:驰:奔跑;掣:闪过。形容非常迅速,象风吹电闪一样。)

急若流星( 注释:)

健步如飞( 注释:健步:脚步快而有力。步伐矫健,跑得飞快。)

追风逐电( 注释:形容速度极快。多指马飞速奔驰。)

【造句】

1、吕老师见了立刻大步流星地跨到那位同学面前,把他扶到了位子上,还轻抚着帮他按摩青包,一系列的动作是多么的熟悉而又熟练,然后他又到讲台上继续改他的作业了。

2、大步流星,疾走如飞,两脚生凤,健步如飞。

3、看见老师在那边,他大步流星地赶了过去。

4、他踏着乱琼碎玉,大步流星地赶路了。

5、只见他精神抖擞,顾盼神飞,正大步流星地向这边走来。

6、于是他们整晚大步流星,披星戴月,第二天则在太阳下头赶路,终于当天傍晚抵达了一座城。

7、于是他沿街大步流星地走着,口中吹着口哨,心里乐滋滋的,那股乐劲如同天文学家发现了新行星时一般,仅就乐的程度之深之强烈而言,此时的汤姆绝对比天文学家还要兴奋。

8、他走路总是大步流星的。

9、这个人走路总是大步流星的。

10、他一出了红脸后生的窑洞就大步流星地在前面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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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详细解释

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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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遨游 ”。亦作“ 遨逰 ”。1.游乐;嬉游。 战国 楚 宋玉 《小言赋》:“蝇蚋眥以顾盼,附蠛蠓而遨游。”《后汉书·张衡传》:“虽遨游以媮乐兮,岂愁慕之可怀。”《文选·张衡》作“游娱”。 唐 陈子昂 《上元夜效小庾体》诗:“三五月华新,遨游逐上春。”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畿辅·元夕放灯》:“四海承平日久,輦下繁富百倍,外方灯市之盛,日新月异,诸司堂属,俱放假遨游。” 清 宣鼎 《夜雨秋灯录·记李三三逸事》:“谈笑於稠人广众之中,遨游乎雪月风花之地。” 丁玲 《一九三○年上海》一:“ 美琳 想到那些自然的美景,又想到自己能终日与 子彬 遨游其中,反觉得很高兴了。”

(2).漫游;游历。《列子·力命》:“请謁不及相,遨游不同行,固有年矣。” 汉 司马相如 《琴歌》之一:“凤兮凤兮归故乡,遨游四海求其凰。” 唐 李白 《飞龙引》之一:“遨游青天中,其乐不可言。” 宋 张世南 《游宦纪闻》卷十:“既久居 洛 ,多遨游佛道祠。” 明 陈献章 《程乡县儒学记》:“所以遨逰乎圣人之方,而玄同乎圣人之神者,非可揣摩而得也。”《古今小说·李公子救蛇获称心》:“﹝ 范蠡 ﹞后见 越王 义薄,扁舟遨游五湖,自号 鴟夷子 。” 清 性休 《渔父图》诗:“东西南北任遨游,万里 长江 一叶舟。”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佟客》:“君遨游四海,閲人綦多,曾见异人否?” 方廷楷 《寄寄尘》诗:“我已十年甘隐遯,君犹千里事遨游。” 郭小川 《三门峡》诗:“明明在中原落脚,为什么又像遨游 西子湖 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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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表示时间短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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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时间短的词语有不少,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摘抄的有关表示时间短的词语,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短暂:(时间)短。

片刻:极短的时间;一会儿。

瞬间:一眨眼之间。一刹那为一念,二十念为一瞬,二十瞬为一弹指,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二十罗预为一须臾,一日一夜有三十须臾。

须臾:极短的时间;片刻:~不可离|~之间,雨过天晴。

霎那:极短时间:一声巨响,~天空中出现了千万朵美丽的火花。也说霎时。

眨眼间:比喻极短的时刻;瞬间:小燕儿在空中飞过,一~就不见了。

一刹那:指十分短促的时间。

光阴似剑:光阴:时间。时间如箭,迅速流逝。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一转瞬间:一转眼间。

弹指一挥间:比喻时间极短暂。

说时迟那时快:小说中的常用套语。意指事情发生的速度不是记叙速度所能跟得上的。

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雷声来得非常快,连捂耳朵都来不及。比喻来势凶猛,使人来不及防备。

白驹过隙:白驹:白色骏马,比喻太阳;隙:缝隙。象小白马在细小的缝隙前跑过一样。形容时间过得极快。

转瞬即逝:转眼:~间,来这儿已有十几天了|国庆节~就要到了。

间不容发:间:空隙。空隙中容不下一根头发。比喻与灾祸相距极近或情势危急到极点。

间不容瞬:指眨眼的时间都没有。形容时间短促。

人命危浅:浅:时间短。形容寿命不长,即将死亡。

桑荫不徙: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

桑荫未移:指人之意气相投,相知无须时日长久。亦指时间短暂。同“桑荫不徙”。

偷安旦夕:偷安:苟且求安;旦夕:早晚,形容时间短。只图眼前的一时安逸。

五日京兆:京兆:即京兆尹,古时国都所在地的行政长官。比喻任职时间短或即将去职。

危在旦夕:旦夕:早晨和晚上,形容时间短。形容危险就在眼前。

朝种暮获:①比喻收益迅速。②比喻时间短促。

只争朝夕:朝:早晨;夕:晚上;朝夕:形容时间短暂。比喻抓紧时间,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

人生如朝露:朝露:早晨的露水,比喻存在的时间短。比喻人生短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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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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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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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狡兔三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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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狡兔三窟比喻事先做好防患末然的工作,免得事到临头不知如何是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狡兔三窟

【汉语注音】:jiǎo tù sān kū

【成语出处】:西汉.刘向《战国策.齐策四》:“冯谖曰:‘狡兔有三窟,仅得兔其死耳;今君有一窟,未得高枕而卧也,请为君复凿二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狡兔三窟的意思】:窟:窝,洞穴;指狡猾的兔子有三个洞穴,藏身的地方有很多,以方便自已躲避灾祸。比喻事先做好防患末然的工作,免得事到临头不知如何是好。

【狡兔三窟的近义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

【狡兔三窟的反义词】:瓮中之鳖、坐以待毙;

【狡兔三窟的故事】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一些达官贵人们喜欢结交三教九流的人做他的“门客”,给他出谋划策,并借此提高自己的声望,维持和巩固自己的地位。齐国国相孟尝君也结交了许多门客,他的名气越来越大,可是投靠他的门客也越来越多,靠他的收入已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了,他想到薛地还有笔债已经很久没收上利息了,就想到了有位名叫冯谖的食客,此人足智多谋,聪明善辩,派他前往薛地收债是最佳人选。冯谖出发前问孟尝君需要买点什么东西回来。孟尝君想了想说:“你看我家缺什么,就买什么吧!”冯谖到了薛地,见大部分欠债者都是贫苦农户,少数有钱的还了利息,没钱都躲得无影无踪了,就以孟尝君的名义宣布还不起钱的,债款一笔勾消,还将各户的债务契约全部烧掉了,百姓们都对孟尝君感激涕零,到处颂扬他的美名。冯谖返回后,孟尝君问他买了什么。冯谖开诚相见地说:“您嘱咐我带你家缺少的东西,我看你财宝马匹美女应有尽有,就替您买了‘仁义’回来。”当孟尝君知道冯谖以他的名义免除了薛地的债务,虽然非常生气,却也是哑巴吃黄莲也无可奈何了。但从此冷淡了冯谖。事隔不久,齐王听信谗言罢免了孟尝君,孟尝君只好退居薛地。薛地百姓听说孟尝君来了,扶老携幼夹道欢迎。孟尝君这才恍然大悟,明白冯谖的苦心,连连向冯谖道谢。冯谖推心置腹地说:“狡猾的兔子尚且有好几个窝,您只有一个,怎么够呢?”后来,冯谖又用计,使得齐王恢复了孟尝君的相位。

【狡兔三窟例句】

清.黄小配《廿载繁华梦》第三十八回:“他们能够侵吞款项,预先在香港置产业,好比狡兔三窟,预为之谋。”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邵九娘》:“见柴曰:“汝狡兔三窟,何归为?””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十八章:“这班富户狡兔三窟,富裕亲戚朋友众多,你就是把他们的粮食搜光,也饿不掉他们一颗大牙。”

【狡兔三窟造句】

有些老鼠只给自已打了一个洞,没有学会狡兔三窟,很容易就被一鼓作气消灭掉了。

俗话说得好,狡兔三窟,我们也要举一反三在生活中学会给自已留几条路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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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成语解释

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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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蝉变为成虫时要脱去幼早的壳。比喻巧妙地脱身逃遁,使对方不能及时发觉。

【英文释义】 a cicada casting off its skin -- to do a quick change

【引证解释】

1.比喻趁暂时未被对方察觉,制造或利用假象,乘机逃脱。 元马致远《任风子》第四折:“天也,我几时能够金蝉脱壳?”《西游记》第二十回:“这个叫做金蝉脱壳计,他将虎皮盖在此,他却走了。”茅盾《子夜》二:“他一定感到恐慌,因而什么多头公司莫非是他的‘金蝉脱壳’计罢?”

2. 比喻蜕变改易。 清李渔《闲情偶寄·演习·授曲》:“先则人随箫笛,后则箫笛随人,是金蝉脱壳之法也。”瞿秋白《论文学革命及语言文字问题》:“古代 中国 文,现在脱胎换骨,改头换面,用了一条金蝉脱壳的妙计,重新复活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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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无影无踪近义词

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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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无影无踪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无影无踪( 注释:踪:踪迹。没有一点踪影。形容完全消失,不知去向。)

【近义词】

不知去向( 注释:向:方向。不知道哪里去了。)

【造句】

1. 魔术师的手只是抖动了一下,那条丝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2. 糖块很快溶化到了水中,变得无影无踪了。

3. 一瞬间,火箭已经飞得无影无踪了。

4. 一旦气温下降,紧迫感也许很快就会无影无踪。

5. 眨眼间,天上的不明飞行物便无影无踪。

6. 你最近几天在干嘛,为什么消失得无影无踪的。

7. 枪声一响,这些小流氓立刻如鸟兽散,跑得无影无踪。

8. 那支笔昨天还在书包里,今天却无影无踪了。

9. 如果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那件事情把得无影无踪的。

10. 老板倒是金蝉脱壳跑得无影无踪,可怜了那些辛苦干了那么久却拿不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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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更多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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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灿若繁星:灿,灿烂。繁,众多。亮晶晶的就像天上众多的星星。比喻才能出众的人很多。

2、众星拱月:拱,聚集、环绕。像许多星星聚集,环绕着月亮。比喻众人拥戴一人或众物围绕一物。同“众星攒月”或“众星捧月”。

3、大步流星:比喻步子跨得大。走得快。

4、戴月披星:身披星星。头顶月亮。比喻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日夜赶路。旅途辛苦。

5、斗转星移:星斗变动位置。指季节或时间的变化。

6、换斗移星:改变星斗的位置。比喻手段高超。神通广大。

7、急如星火:星火:流星。象流星的光从空中急闪而过。比喻非常急促紧迫。

8、皎如日星:皎:洁折光亮。像太阳。星星一样洁白光亮。比喻十分明显。

9、井中视星:从井里看天上的星星。比喻眼光短浅。见识狭隘。

10、快步流星:比喻步子跨得大。走得快。

11、寥落晨星:寥,稀少;落,像。稀疏得好像早晨的星星。指为数少。

12、寥若晨星:稀少得好象早晨的星星。指为数极少。

13、流星赶月:象流星追赶月亮一样。比喻行动迅速。

14、满天星斗:星斗,星的总称。布满天空的星星。比喻事情多而杂乱。后比喻文章华美。

15、披星戴月:身披星星。头戴月亮。比喻连夜奔波或早出晚归。十分辛苦。

16、气克斗牛:斗:北斗星。牛:牵牛星。斗牛泛指星空。比喻气魄很大。同“气吞牛斗”。

17、气吞牛斗:牛、斗:即牵牛星和北斗星,指天空。气势能吞没星空。比喻气魄很大。

18、群星璀璨:表面指天上的繁星闪烁发光,美丽耀人,光彩夺目。也用来比喻美好的事物非常多,犹如很多星星闪耀一般。

19、屋如七星:比喻住房破漏。

20、物换星移:物换:景物变幻,星移:星辰移位。景物改变了。星辰的位置也移动了。比喻时间的变化。

21、星驰电走:驰:奔驰,走:跑。象星疾驰。如电急闪。比喻极其迅速。

22、星离雨散:比喻在一起的人纷纷别离了。

23、星罗棋布:罗,罗列;布,分布。像天空中的星星和棋盘上的棋子那样罗列分布着。比喻数量多而密集。

24、众星捧月:众星捧月意思是许多星星衬托着月亮。比喻众人拥护着一个他们所尊敬爱戴的人。

25、星灭光离:比喻朋友关系不能继续。

26、星旗电戟:军旗象繁星。剑戟如闪电。比喻军容之盛。

27、星星之火:一点点小火星。比喻开始时策小。但有远大发展前途的新事物。

28、星移斗转:斗:北斗星。星斗变动位置。指季节或时间的变化。

29、星月交辉:星星和月亮交相照耀。指星星和月亮一起照耀,格外明亮。亦作“星月皎洁”。

30、星月皎洁:星星和月亮明亮洁净。

31、一路福星:路:本为宋代的行政区域名。后指道路,福星:岁星。原指一个行政区域为民谋福的好长官。后用作祝人旅途平安的客套话。

32、一天星斗:比喻事情多而杂乱。

33、月朗星稀:皓月当空,星星稀少。

34、月明星稀:月亮明亮时,星星就显得稀疏了。比喻一种事物能把另一事物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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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不伦不类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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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伦不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不伦不类

【汉语注音】:bù lún bù lèi

【成语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六十七回:“王夫人听了,早知道来意了。又见他说的不伦不类,也不便不理他。”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补语;比喻不规范与不成样子;强调不规范,多用于事或物。

【不伦不类的意思】:不伦:不同类;不像这一类,也不像那一类。形容不正派或不规范,不成体统。也指将互不相关的事物拿来作比拟。

【不伦不类的近义词】:非僧非俗、非驴非马、不三不四、中规中矩、有板有眼、一本正经、有模有样;

【不伦不类的反义词】:正襟危坐、一本正经;

【不伦不类的故事】

《红楼梦》中有这样一段:薛蟠从江南带回两箱东西送给薛姨妈及宝钗,工于心计的宝钗把土产绫罗绸缎及洋货分成许多份,送给贾府上上下下的姊妹们,林黛玉自然而然少不了,贾环那里她也没有忘记,赵姨娘感激涕零地夸奖宝钗说:“难怪都说宝丫头做人大方,她哥哥能带多少东西回来?她挨门送,连我这样没时运的她都想到。若是那黛玉,对我们正眼也不瞧,哪里肯送东西?”她想起宝钗是王夫人的亲戚,想到王夫人那里买个好,便到王夫人的房子嬉皮笑脸地说:“你瞧这是宝姑娘送给环哥的,宝姑娘想得周到,真是大户人家的闺女,怎么不叫人敬重?怪不得老太太成天赞不绝口地夸她!”王夫人本来就对赵姨娘爱理不理,她说的话又不伦不类,就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给你了就收了去拿给环哥玩罢……”赵姨娘是来讨好的,没想碰了一鼻子灰,只得讪讪地回到自己房中。

【不伦不类例句】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一回:“赵元常见他的为人呆头呆脑,说的话不伦不类,又想到制台刚才待他的情形,恐怕事情不妙。”

《李书华、李宗伺致胡适》:“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 《光明日报》1982.08.19”:“‘瞧我磨的剪子多快,你想剪天上的云做一床天大的被,也剪得动’……我觉得这样描写老渔民是不伦不类。”

【不伦不类造句】

我们握手之后小心翼翼地交换了名片,然后我翻来覆去地看着手上这张有点儿不伦不类的名片。

他一番话说得不伦不类,倒没有油腔滑调的感觉,反而配合着他腔调给人一种卷土重来的乐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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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清明时节的谚语及解释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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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2017年清明时节谚语解释,欢迎阅读。

1,清明断雪,谷雨断霜。

【解释】这条在卷十一“农事,占候”条目下。徐光启说道,二月最怕夜雨,如果晚上是晴的,即使雨多,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有十个夜晚以上下雨,乡下人都会叫苦连天了。初四下雨,叫做春水。初八前后,一定有风雨。因此他引用了这条谚语,意在说明天气的自然规律,天气是逐渐暖和起来了。这条谚语还出现在清人梁章钜的《农候杂占》、明人徐应秋的《玉芝堂谈荟》里。

2, 清明不带柳,来生变黄狗。

【解释】出自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纪胜》。到了清明的这一天,人人都会佩戴新折的柳条出门踏青、扫墓。妇女们会把这些柳条插在头发上,而男人们又总是把柳戴在衣襟上或用柳圈戴在头上,唐玄宗曾经说过这一天戴柳“可免虿毒”。这个谚语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没有一个人不配戴的柳条的,因为不配戴,来生是要变成黄狗的,很戏谑的说明了事实。

3, 清明不戴柳,红颜成皓首。

【解释】这条谚语与上一条意思相近,但有点儿雅了,像是经过了文人的改造,所以在一些著作中流传更广,出于明代田汝成的《熙朝乐事》,清明这一天,谁要是不戴柳的话,小孩子也会变成老头了。如在清人顾铁卿的《清嘉录》卷三,“三月,插杨柳”条目下,这条言语被增加了一个字,成了“清明不戴杨柳,红颜成皓首”。

4, 清明前挂金钱,清明后挂铜钱。

【解释】出自清人李光庭的《乡言解颐》,李光庭这样解释,他说,清明前后半月,吴俗都有“标插坟墓”的习俗,用纸钱配挂在上面,称为“寓钱”。它既不是金的也不是铜的,为什么却称为金钱、铜钱呢,这主要是用来表达哀思者的孝心。挂在清明之前,说明孝思深厚是最可珍贵的,其钱虽不是真的金钱却胜似金钱;挂在清明之后,说明孝薄而不值得提倡,这钱不是金的而是铜的了。

【解释】明代的徐光启在其《农政全书》里引用了有关清明的三点谚语:

5, 清明不拆絮,到老没成器。

【解释】这个谚语出自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语》卷二。它的意思是说,到了清明,春这个季节已经过了一半,夏天在逐渐的来到,棉被、裤需要拆洗了,让太阳晒掉里面一个冬天的阴气。春天是个很让人困顿的季节,很容易使人养成娇惰的性情,这些对于一个人来说“都是晏安鸩毒”,不振作起来是成不了大器的,到老也没什么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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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放弃的近义词

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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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fàng qì]

英文翻译:give up

基本释义:丢掉;不坚持。是做某件事做到一半就不做了。

近义词:丢弃 停止 吐弃 扬弃 抛却 抛弃 摈弃 摒弃 撒手 放手 甩手 罢休 舍弃 遗弃

反义词 :争取 保存 保持 保留 占有 坚持 憧憬 执著 抉择 行使 采取 采纳

造句:

(1) 运动员要一分一分地拼,不能放弃任何一次取胜的机会。

(2) 我们不要放弃每一个成功的机会。

(3) 敌军招架不住,只好放弃阵地,狼狈而逃。

(4) 为了农村的教育事业,姐姐主动放弃了调回城市的机会。

(5) 都快爬到山顶了,你却要放弃,岂不功亏一篑?

(6) 纵使遇到再大的困难,我们也要勇往直前,不轻言放弃。

(7) 逆境中的他始终没有放弃努力,仍满怀信心,期待着峰回路转的那一天。

(8) 鲁迅有感于中国人民愚昧和麻木,很需要做发聋振聩的启蒙工作,于是他(于是他)放弃学医,改用笔来战斗。

(9) 听了同学的规劝,他如梦初醒,放弃了离家出走的想法。

(10) 因寡不敌众,我军放弃了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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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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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人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破人亡 家庭破产,人口死亡。

夹袋人物 旧指当权者的亲信或存记备用的人。

尽如人意 尽:人;如:依照,符合。事情完全符合人的心意。

酒阑人散 阑:尽。酒席完毕,客人归去。

九流人物 指社会上的各种人物。

久居人下 现指处境或职务长期处于他人之下。

慷他人之慨 利用他人的财物作人情或装饰场面。

脍炙人口 脍和炙都是人们爱吃的食物。指美味人人爱吃。比喻好的诗文受到人们和称赞和传讼。

笼络人心 笼络:笼和络原是羁绊牲口的工具,引伸为用手段拉拢。耍弄手段,拉拢别人。

路断人稀 路被隔断,行人稀少。形容某种灾害严重,以致路无行人。

马仰人翻 形容极忙乱或混乱的样子。

面无人色 脸色没有一点血色。形容恐惧到极点或非常虚弱。

灭绝人性 完全丧失人所具有的理性。形容极端残忍,象野兽一样。

起死人肉白骨 把死人救活,使白骨再长出肉来。比喻给人极大的恩德。

人山人海 人群如山似海。形容人聚集得非常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 为 要想人家不知道,除非自己不去做。指干了坏事终究要暴露。

善与人交 善于与别人交朋友。

深入人心 指理论、学说、政策等为人们深切了解和信服。

室迩人远 室:房屋;迩:近。房屋就在近处,可是房屋的主人却离得远了。多用于思念远别的人或悼念死者。

世道人心 社会的风气,人们的思想。

事在人为 指事情要靠人去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事情能否做成要看人的主观努力如何。

顺水人情 利用机会顺便给人的好处。也指不费力的人情。

天从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工人代 天的职责由人代替。

天理人情 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

天怒人怨 天公震怒,人民怨恨。形容为害作恶非常严重,引起普遍的愤怒。

天上人间 一个在天上,一个在人间。多比喻境遇完全不同。

天随人愿 上天顺从人的意愿。指事物的发展正合自己的心愿。

天与人归 旧指帝王受命于天,并得到人民拥护。

天灾人祸 天:自然。自然的灾害和人为的祸患。也比喻害人精(骂人的话)。

靦颜人世 靦颜:表现出惭愧的脸色。形容丧气失节,厚颜无耻地活在世上。

头面人物 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徒乱人意 意:心情。只会扰乱人的心情,起不到别的作用。

位极人臣 君主时代指大臣中地位最高的人。

物是人非 东西还是原来的东西,可是人已不是原来的人了。多用于表达事过境迁。因而怀念故人。

物在人亡 人死了,东西还在。指因看见遗物而引起对死者的怀念,或因此而引起的感慨。

秀才人情 旧时秀才多数贫穷,遇有人情往来,无力购买礼物,只得裁纸写信。俗话说:“秀才人情纸半张。”一般表示送的...

言人人殊 殊:不同。说的话个个不同。指各人有各人的意见。

妖由人兴 妖物因人而生。指不正常事物是由于人自己不严肃、不正派引起的。

夜阑人静 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夜深人静 深夜没有人声,非常寂静。

一表人才 表:指外貌。形容人容貌俊秀端正。

一干人犯 指罪犯和有关的人。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 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游戏人间 指把人生当作游戏的一种生活态度。

臧否人物 臧否:褒贬。评论人物好坏。

震撼人心 指某件事对人内心震动很大。

振奋人心 振奋:振作奋发。使人们振作奋发。

作育人材 培育人才。

别有人间 犹别有天地。

不步人脚 不跟着别人的脚步走。比喻不因循守旧。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草芥人命 视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残。同“草菅人命”。

才秀人微 秀:优异。微:卑微,低微。指才能优异而地位卑微。

惨无人理 犹言惨无人道。指残酷狠毒到极点,如野兽一样。

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 指一味助长别人的声势,而看不起自己的力量。

耻居人下 以地位在人之下为耻。

耻言人过 以议论别人的过错为可耻。

春满人间 指生机勃勃的春意充满人间。

道在人为 犹言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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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有趣的网络流行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2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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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出门就不出门,只要送饭上门管饱就成。这是“宅女”的口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有趣网络流行词语解释,欢迎阅读。

一:你爸不是李刚

由“我爸是李刚”,衍生而来。此语揭露了社会体制、法律等不健全出现“以权压法”等丑陋社会现象。

此语源于: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在河北大学校内飞车接女友,将两名女生撞飞,致1死1重伤。在撞人欲逃被截之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 李刚: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局刑侦科副局长。其岳父是河北省副省长。......

由于权压法,此事件处理低调不堪人意!据说李刚巨额财产不明,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学术腐败严重......。听说,遇难者是农村户口,将按农村生活水准进行赔偿...

二:你很牛X(牛叉 )

牛B 的一种含蓄说法,有:吹牛皮、说大话、厉害、有本事等意思。该语经过发展,加上了现代年轻人的口语气息,更亲切的表达出一个人内心真实的想法。该词时褒时贬,做褒义讲时内含钦佩某人之意,X更加体现了青年一代狂野的特性;而做贬义讲时,内含讥讽之意,表面似赞而实则非赞。

三:“偷菜”

出处:网络游戏“开心农场”中一句游戏术语。“开心农场”是一款以种植为主的社交游戏。用户可以扮演一个农场的农场主,在自己农场里种植各种各样的蔬菜和水果。

入选理由:因“开心农场”游戏风靡互联网,“今天你偷菜了吗?”也成为亿万网民见面的问候语。“占车位”、“偷菜”更成了很多办公室白领最钟爱的游戏。上班下班朋友聚会,甚至出门买菜,都要想着“偷菜”。还有一些网民调好了闹钟三更半夜起来“偷菜”,乐此不疲。

四:“你OUT(落伍)了!”

出处:时下最流行的微博客你写了吗?现在微博客人气最火的明星是姚晨还是黄健翔?都不知道?那你是彻底OUT了……英语单词OUT引申义。

五:“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

出处:7月初,在百度贴吧里突然有人发了一张一名非主流男子吃面的图片,图片配文“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之后一发不可收拾,有网友相继模仿“哥×的不是×,是寂寞”的句式,“哥上的不是网,是寂寞”、“哥爱的不是你,是寂寞”……

入选理由:今年,“寂寞体”成为很多人的MSN、QQ签名,仿佛什么事情都可以化作“寂寞”两个字,它折射出现代人需要抚慰的心灵。寂寞是一种病,我们都在寻找治愈它的药片。

六:“嫁人就嫁灰太狼,做人要做懒羊羊!”

出处:今年春节贺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牛气冲天》不仅成为小朋友的新宠,也受到了年轻白领的热捧。片中那只点子很多却总是不能成功吃到羊的倒霉“灰太狼”虽说是个负面角色,但是它爱老婆胜过爱自己,它每次抓到羊完全可以自己先吃掉,可它一次都没有,总是辛苦地把小羊们送到老婆大人面前。同时,它坚持做家务,洗衣服、收拾房间,什么活都不用老婆插手。而“懒羊羊”虽然不是第一主角,但是它很聪明,干活和读书都比别的羊快,所以有很多时间可以用来睡觉。

入选理由:“灰太狼”具备了现代女性对伴侣的大多数要求,“懒羊羊”的处事方式和为人品质则备受网友推崇。这两个动画片里的角色成为津津乐道的话题,与它们相关的衍生品也卖得火爆,俨然已经成为中国人的动画新偶像。

七:我很纠结

流行于年轻人中的情感用语。纠结,可指难于解开或理清的缠结,也指树木的枝干互相缠绕。口头语:心情烦闷,不知如何是好,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相当矛盾,矛盾中的矛盾。

四: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此语原意是年轻人理想远大但不切实际,好高骛远,在现实中往往会遭遇更多的打击和挫折,无奈与蹉跎等。也指想法很好,但很难付诸行动。形象生动的展示了社会生活中的人情世故、求职仕途、道德素质等的现象。

八:囧~

囧读:jiǒng

字义:

“八”——眉眼

“口”——嘴

原义:光明,明亮,光。

网义:郁闷、悲伤、无奈、无语等等,示意很好很强大,指处境困迫,喻尴尬,为难。本作“冏”同“窘”(粤语与“炯”同音)。

九:“宅女”“宅男”

能不出门就不出门,只要送饭上门管饱就成。这是“宅女”的口号。这些年轻美女家门一关自娱自乐。"宅女"大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生的独生孩子,在疼爱的目光下成长,步入社会难以一下子展示自我,于是在网络虚拟世界寻找舞台。随后,看到“宅男”的概念随之也被引入。

十:计划赶不上变化

【读音】ji hua gan bu shang bian hua

【释义】形容:在制定事物的发展规划以后,对其具有事态发展的不定性和未知性以及突发性的变化难以确定。与“以不变应万变”义相对。

十一:杯具

杯具,原指盛水的器具,后因与“悲剧”一词谐音,成为网络流行语,词性多变:可作形容词,名词等等。不少年轻人在网络上甚至生活中都常常用“杯具”来代替“悲剧”,形容人、事、物。随着网络语言的流传,更出现了“人生是张茶几,上面放满了杯具”等“箴言”。

十二:网络流行的口头语(禅)

1、我-靠

(这个词太经典了,不知道是哪位大虾发明出了这个词,以至于现在流行到这种地步,估计地球人都知道吧?呵呵,因此流行指数:5个星)

2.bt (变态的缩写,我也理解为“病态”)

(这个词太厉害了,看什么都BT,你BT我BT,大家一起BT,

流行指数:5个星)

3.我晕~

(无论在口头上还是网络聊天中都如此的有人气,“倒”的发展版,果然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气势,鼓励!!流行指数:5个星)

4.倒~

(在qq聊天中盛极一时,后来被“我晕”所代替,不过饮水还要思源,我们还是记住它,流行指数:4个星)

5.无语

(太著名了,太著名了,如果你还不知道的话,我无语…………流行指数:5个星)

6.郁闷啊~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流行于现在的校园,接出现了反抗的一代,于是郁闷了……现在封校了,更加郁闷!流行指数:4个星)

8.人品问题……

(流行于部分校园,呵呵,本人也是热情拥护者之一……流行指数:3个星)

9.......... 此句含义最多,虽然只是几个小数点

10.RMB,人民币,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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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朋友,请听我解释作文700字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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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原本是最美好,纯洁的,朋友,本该是除了亲人外最关心,体贴的人,然而,却是因为我,令我们之间的关系竟变成了现在这般。

朋友,对不起,我不应该单单只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一时之利,而令你受到伤害。

还记得那是夏季的一个周一,午后,我兴高彩烈地来到你家楼下等你一起去学校,在楼下等了你许久,终于,你急匆匆地走了下来,离我越来越近,身影也越来越清晰,只记得那时你穿了一身天蓝色的裙子,一双洁白的鞋子。我一把拉过你的手:“快点啦,再不走就要迟到了。”你一脸不情愿,懒懒地说:“哦,知道啦。”我们俩一路小跑,眼看着就要迟到了,你又跑不动了,

我就顺手拉了你一把,可没想到前面突然出现的一块石头把你绊倒了,天蓝色的裙子上走有了点点黑斑。我费力地把你从地上扶起来,担心地问:“没事吧?”你却沉默不语,只有泪水在一颗一颗的从你的脸颊划过,滴落在地上,“我,我不是故意的,我见你哭了,慌张地竟也有结巴。

“我只是还有许多事要做。”然而,你却仍然一言不发,向学校的方向跑去,我也不想再说些什么,于是,渐渐地,你消失在我的视线中……我原以为也许过了一会你就不会再生我的气了,可没想到,一天,两天,三天……这么久过去了,你却依然没有要原谅我的意思。

我们之间到底怎么了,从前的你哪去了,你为什么不给我解释的机会?我承认是我错了,但是或许当初你能给我解释的机会,我们就不会变成现在这样。希望你能走出那天,原谅我吧,让我能找到当初那个无忧无虑的你,找回属于我们友情吧,好吗?希望你能多理解我一些,让我也能够多了解你一些。愿你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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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同归于尽的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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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解释:归:走向;尽:灭亡。

词意:指一同走向死亡或毁灭。(一般指战士和敌人)

出处:战国·郑·列御寇《列子·王瑞》:“天地终乎?与我偕终卢重玄解:“大小虽殊,同归于尽耳。”

用法:补充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指一起死亡或共同毁灭

示例:郁达夫《蜃楼》:“将新酒盛入了旧皮囊,结果就是新旧两者的~。”

只图自己安逸,那管世事艰难,弄到后来,不是~吗? ★清·姬文《市声》第十四回

近义词:玉石俱焚

反义词:贪生怕死

歇后语:稻草人救火;原子弹打飞机

造句:

1、他的秘密跟他同归于尽。

2、但从没有人试图把他的管理人引诱到一个陷阱里来同归于尽。

3、轻装队士兵从低处回射,六个人对付两百,奋不顾身,唯一的屏障只是草丛,他们坚持了一刻钟,六个人同归于尽。

4、也许疣真的会脱落,但你的手指可能会同归于尽。

5、这口被许多死人喝过水的井也该同归于尽。

6、“我一出去就会引爆自己,与侵略者同归于尽,”她告诉我。

7、日本是这些大国中最凶悍的国家,但中国有足够的核武器将其毁灭,而日本连与中国同归于尽的本钱都没有。

8、为了敌对势力而选择同归于尽的可怕场景,如一盆冰水扑灭了好战的热火。

9、中美之间的经济形势堪比是一种金融版的MAD(相互确保摧毁)关系——即冷战时期的核威慑,即你要毁了我,大家就同归于尽。

10、福尔摩斯最后选择了跟他同归于尽,一起掉到了瀑布下,坠入了万丈深渊。

11、我的主啊!求你不要使我与不义的民众同归于尽。

12、我的人数少,如果他们联合起来反对我,攻击我,那末我和我全家就必同归于尽。

13、当你读《哈姆雷特》时,能不为主人公最终与邪恶的国王同归于尽的命运而唏嘘嗟叹吗?

14、玛加伯还给他们引述了他们的祖先获得的救助:在散乃黑黎布时,怎样十八万五千人一时同归于尽;

15、你看看大自然运行的速度,再想想我们谈话期间所有同归于尽的微小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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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引证解释

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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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观,未经逻辑推理。

鲁迅《花边文学·算账》:“但我直觉的感到,这恐怕是折了本,比用庚子赔款来养成几位有限的学者,亏累得多了。” 老舍《四世同堂》第二部四一:“他们直觉的感到,这两家子不仅是邻居,而也必是侦探。” 巴金《春天里的秋天》七:“这是我的直觉。我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2. 直接感到。

茅盾《昙》二:“女性特有的敏感,使她直觉到 兰女士 和 何若华中间似乎已经有一些事瞒着她在进行。” 沙汀《淘金记》五:“现在,既然双方直觉到了一种新的利害冲突,情形自然就更坏了。”

3、[鲁伊兹·布劳威尔(Luitzen Brouwer)的观点支持这样的解释]

直觉是意识的本能反应,不是思考的结果。估计是意识的源反应,比以语言要素通过逻辑关系构建的反应系统要更加高效、更具准确性。只是能引起意识源反应的机会通常不多。也许人类在语言意识未建立前,依靠的就是这种意识的本能反应——直觉。人类语言意识建立后,到今天,这种本能就逐渐退化了。蜜蜂能以最省的方式精准的建造坚固的六角巢穴,一定不是物理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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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废寝忘食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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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废寝忘食形容专心致致的做某一件事情,连吃饭、睡觉都顾不上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废寝忘食

【汉语注音】:fèi qǐn wàng shí

【成语出处】:《论语.述而第七》,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状语、定语;含褒义,形容专心勤奋。

【废寝忘食的意思】:废:停止;寝:睡觉;食:吃饭。忘记了吃饭,顾不得睡觉。形容专心致致的做某一件事情,连吃饭、睡觉都顾不上了。

【废寝忘食的近义词】:兢兢业业、孜孜不倦、废食失寝、夜以继日、发愤忘食;

【废寝忘食的反义词】:饱食终日、无所事事;

【废寝忘食的故事】

“废寝忘食”这则成语的意思是对某一件事专心致志,以致睡觉吃饭都顾不上了。形容工作和学习专心努力。这个成语来源于《论语.述而第七》,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是儒家的创始人。

从前楚国有一个叫叶邑的小城镇,德高望重的孔子在周游列国的时侯经过这个小城镇,叶邑的大夫沈诸梁接待了孔子,沈诸梁很早以前就听说过孔子教出很多出类拔萃的学生,是个赫赫有名的学问家,但是他对孔子本人却不了解,于是他向孔子的学生子路打听,子路跟随孔子多年,虽然知道孔子身上的诸多优点,但面对这样的询问时也不知该从何说起,因此他没有对沈诸梁做出回答。孔子知道这件事情以后语重心长地对子路说:“你完全可以回答他的呀,你应该对他说我的老师孔夫子是刻苦认真执着、从来不知道疲倦的人,有的时侯忙起来他经常忘了吃饭和睡觉,不停地传道送业,从来不会担忧自已的疾苦,自强不息到忘记了自已年龄的程度。”孔子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可见孔子是一个生活非常充实的人。孔子丝豪不掩饰自已,说明了孔子做人坦坦荡荡,是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废寝忘食例句】

南朝.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犹且具明废寝;昃晷忘餐。”

元.无名氏《翫江亭》第二折:“你与他每日不曾离,直这般废寝忘食。”

元.曾瑞卿《留鞋记》第一折:“但得个寄信传音,也省的人废寝忘食。”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元帝在江、荆间,复所爱习,召置学生,亲为教授,废寝忘食,以夜继朝,至乃倦剧愁愤,辄以讲自释。”

【废寝忘食造句】

他一直以来都乐此不疲地研究这项工作,已经到了废寝忘食的地步。

一个人想要在职场中升职加薪,仅仅靠废寝忘食地伏案在文件堆中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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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唐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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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的思想内容唐传奇题材广泛,大多取材于现实生活。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传奇本是传述奇闻异事的意思,唐传奇是指唐代流行的文言短篇小说。它远继神话传说和史传文学,近承魏晋南北朝志怪和志人小说,发展成为一种以史传笔法写奇闻异事的小说体式。唐传奇内容更加丰富,题材更为广泛,艺术上也更成熟。唐传奇“始有意为小说”,标志著中国古代小说创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创作阶段。

唐代经济繁荣,特别是城市经济迅速发展,使市民的文化生活丰富,各种民间艺术得以发展,为传奇小说创作奠定了社会的基础。唐代各种文学形式的繁荣,并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互相促进,也为唐传奇在题材内容和写作技巧上提供了营养。唐代科举考试中的“温卷”之风,也推动了传奇的发展。魏晋南北朝以来志怪及志人小说的创作则是唐传奇产生的文学渊源。

唐传奇的思想内容唐传奇题材广泛,大多取材于现实生活。其中数量最多、成就最高的是描写婚姻爱情题材的作品,如《柳毅传》、《莺莺传》、《李娃传》、《霍小玉传》等。这类作品表现了对婚姻爱情生活自由的向往和追求,抨击了封建礼教、婚姻制度和门第等级观念。唐代传奇的内容丰富多彩,反映的社会生活面较广,有的表现了男女情人的悲欢离合及社会原因,有的通过幻想形式反映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美好理想,有的暴露了上层社会的种种丑恶现象,有的歌颂了见义勇为,反抗犟暴的豪侠行为,大都具有积极意义。唐传奇也包含着许多思想糟粕,如宣传鬼神迷信和宿命论,宣扬女人是尤物、祸水,赞美出于个人感恩而为主子效忠的行径等等唐代传奇对后代小说、戏曲及讲唱文学有较大的影响。唐传奇对宋以后的白话短篇小说即话本也有明显影响,很多题材和人物为话本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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