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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过五关斩六将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42 字
+ 加入清单导语:过五关斩六将比喻历尽千辛万苦,克服重重难关,终于达到目的或立下了英雄业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过五关斩六将
【汉语注音】:guò wǔ guān zhǎn liù jiàng
【成语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七回:关公所历关隘五处,斩将六员。后人有诗叹曰:“挂印封金辞汉相,寻兄遥望远途还。马骑赤兔行千里,刀偃青龙出五关。忠义慨然冲宇宙,英雄从此震江山。独行斩将应无敌,今古留题翰墨间。”
【成语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比喻克服重重困难。
【过五关斩六将的意思】:源于三国时关于的重大战功。比喻历尽千辛万苦,克服重重难关,终于达到目的或立下了英雄业绩。
【过五关斩六将的近义词】:过关斩将;
【过五关斩六将的反义词】:;
【过五关斩六将的故事】
三国时期,刘备被曹操打败后投靠到袁绍,关羽为了保护二位夫人只好留在了曹操营里,在得知刘备的下落后关羽护送二位夫人去寻找刘备。关羽没有曹操的通行证因此一路上都有曹兵围追堵截。东岭关守将孔秀向关羽索要通行证否则要将其它人作为人质,被关羽挥刀斩杀;洛阳太守韩福带着千余人马堵截关羽的时侯牙将孟坦跟关羽只战了三个回合便被关羽砍成两段。躲在门后的韩福借机暗箭伤人射中关羽左臂,关羽血流如注,飞马将韩福头颅砍了下来;到达汜水关的时侯,镇国寺里卞喜埋伏了两百多名刀斧手,所幸镇国寺僧人普净向关羽通风报信,卞喜被关羽先下手为强劈成了两半;荥阳的太守王植跟韩福是亲家,他表面上对关羽必恭必敬,暗地里叫手下胡班集结了千余士兵准备夜半三更放火焚烧。后来胡班被关羽的德行感动便跟关羽说了王植的阴谋诡计,关羽大惊失色连夜赶路,追上来的王植被关羽砍为一刀两断;关羽一路爬山越岭到了滑州地界,守将刘延借口不肯借船渡河,关羽只好到黄河渡口自寻出路,碰到秦琪向他索要通行证,关羽又是恼羞成怒,关羽手起刀落将秦琪斩杀了。在曹操的辖区里关羽历尽千辛万苦过五处关隘,斩杀六员大将,经历了九死一生最后终于跟刘备团聚了。
【过五关斩六将例句】
明.罗懋登《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第七十六回:“这如今万世之下,那一个不说道过五关斩六将、掀天揭地的好大丈夫?”
王岭群《黑网下的星光》第一十一回:“常言说,英雄难过美人关,这比过五关斩六将都难。”
刘流《烈火金钢》第二十八回:谁也没有注意,他好象是自言自语:‘嗯,卖瓜的多会儿也不说瓜苦!关公就老说过五关斩六将,没有听他说过夜走麦城。八路军这行那行,可是这一次五一大‘扫荡’怎么样啊?’”
【过五关斩六将造句】
在职场的道路上她孜孜不倦的不断努力学习,一路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坐上了部门主管的位置。
这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三顾茅庐请出山的人才在公司面试中过五关斩六将,果然在最终脱颖而出被录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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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同舟共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83 字
+ 加入清单导语:同舟共济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同舟共济
【汉语注音】:tóng zhōu gòng jì
【成语出处】:春秋.孙武《孙子.九地篇》:“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马埋轮,未足恃也;齐勇若一,政之道也;刚柔皆得,地之理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同舟共济的意思】:舟:船;济:过河。共同乘坐一条船过河。比喻在困难的环境中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
【同舟共济的近义词】: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和衷共济、同心协力、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同舟共济的反义词】:离心离德、分道扬镳、各行其事、反目成仇、各行其是、同室操戈;
【同舟共济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军事家孙武写了《孙子兵法》这篇著作,他曾经协助吴王阖闾训练部队,并在他的指挥下把强大的楚国打败得一塌糊涂,从而使吴国在各大诸侯国中赫赫有名。曾经有人问孙武:“战事中如何布阵才不会被敌人打败?”孙武回答道:“我们在打蛇的时侯如果打蛇的头那么它会用尾巴反击;如果打蛇的尾巴它会用头来攻击你;如果打蛇的中部它的头尾会一起攻击你。因此我们在排兵布阵的时侯也要尽可能的摆成像蛇的阵势,这样首尾能够互相兼顾,做到前呼后应,才不会被敌人打散。”那人接着问道:“那我们的军队怎样才能做到像蛇一样首尾结合呢?”孙武实事求是地回答道:“战场是个你死我活的地方,它让部队的将士们必须要同心协力才有出路,大家都在同一条船上,遇到风浪自然会同舟共济,因此这不需要为了这一点而忧心忡忡,只要把阵布好就可以了。”
【同舟共济例句】
唐.裴鉶(xíng)《传奇.裴航》:“夫人曰:“妾有夫在汉南,将欲弃官而幽栖岩谷,召某一诀耳,深哀草扰,虑不及期,岂更有情留盼他人?的不然耶,但喜与郎君同舟共济,无以谐谑为意耳。””
清.李渔著《无声戏》:“两边问过了,依旧坐拢来,就不像以前客气,大家把心腹话说做一堆,不但同病相怜,竟要同舟共济。邹小姐与她分韵联诗,得了一个社友。”
林语堂《林语堂自传》:“故谓幽默之人生观为我佛慈悲之人生观,也无不可。幽默如此做法实能帮助人类之同情使略有同舟共济之念。”
金庸《射雕英雄传》第六十六回:“一时沉吟无计,喃喃自语:‘就算同舟共济,也就未必能逃过这个劫难,若再互相争斗,那只有同归于尽了。’”
【同舟共济造句】
那一群狐朋狗友是一丘之貉,他们平日里无所不为,关键时刻他们同舟共济也是天经地义的。
他俩是相濡以沫的患难夫妻,能够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一旦遇到了困难便能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篇2:肉食者鄙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37 字
+ 加入清单导语:肉食者鄙旧时指身居高位、俸禄丰厚的人目光短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肉食者鄙
【汉语注音】:ròu shí zhě bǐ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庄公十年》:“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分句;含贬义;只指身居高位安享厚禄的人。
【肉食者鄙的意思】:肉食者:吃肉的人,引伸为有权位的达官贵人;鄙:鄙陋、庸俗。旧时指身居高位、俸禄丰厚的人目光短浅。
【肉食者鄙的近义词】:鼠目寸光;
【肉食者鄙的反义词】:高瞻远瞩;
【肉食者鄙的故事】
春秋时期,齐桓公派大军攻打鲁国,鲁庄公准备迎战。鲁庄公治下有个叫曹刿的人,足智多谋。听说齐国要进犯,立刻求见庄公,想为庄公献计献策打败齐兵。同乡开诚布公地劝他说:“你何必操这个心呢,让那些吃肉的大官们去考虑吧。”曹刿说:“那些吃肉的大官个个目光短浅,没有多大的本事,国家有难,我怎能置之不理呢!”在曹刿的要求下,鲁庄公接见了他。曹刿推心置腹地对庄公说,要打羸这场战争,必须取信于民,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关心人民的疾苦,庄公采纳了他的建议。齐鲁两军终于在长勺对阵,鲁庄公采纳了曹刿的智谋,打败了齐军。
【肉食者鄙例句】
明.吴炳《绿牡丹》第二出:“羞言馆舍,空戴儒冠。开口向人,可信张郎有舌;肉食者鄙,寧怜冯子无鱼。”
严复《救亡决论》:“彼唯有见于近而无见于远,有察于寡而无察于多,肉食者鄙,端推此辈。”
【肉食者鄙造句】
宦场中人一个个趾高气扬,绝大部分都是肉食者鄙,无论在哪里都是一样,半斤八两。
有钱的多手俗,肉食者鄙,用钱来画龙点睛的人不多了,而把富贵荣华点缀得毫无俗气更不容易。
篇3:形容勤奋学习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347 字
+ 加入清单程门立雪:冒着大雪在程颐的门前站着,形容尊师重道,虔诚求教。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形容勤奋学习的成语及解释,欢迎阅读。
1.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醒,不会懒惰。形容鞭策自己,勤奋不懈。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发奋图强,刻苦磨练自己。
2. 孜孜不倦:孜孜:勤勉,不懈怠。指工作或学习勤奋不知疲倦。
3. 悬梁刺股:把头发挂在梁上,用锥子刺自己的大腿。形容发奋刻苦学习。
4. 韦编三绝:韦:熟牛皮。韦编:古代用竹简写书,用熟牛皮条把竹简编编联起来,做“韦编”。三:多次。绝:断。反复研读,以致编联竹简的的皮绳断了多次。指读书勤奋刻苦。
5. 凿壁偷光:凿穿墙壁引过光线。形容家境贫困仍刻苦勤学。
6. 凿壁偷光:匡衡字稚圭,他勤奋好学,但因穷无钱买烛。邻居家夜里点烛,烛光却照不进来,匡衡于是在墙壁上凿了一个洞,让烛光照射进来,借着微弱的烛光读书。匡衡这种凿壁偷光刻苦学习的精神,受到后人的称赞。
7. 万世师表:万世:很多世代,非常久远;师表:表率。值得永远学习的榜样。
8. 十年磨剑:比喻多年刻苦磨练。
9. 学而不厌:厌,满足。学习总感到不满足。形容好学到不会厌烦的地步。
10. 发愤忘食:努力学习或工作,连吃饭都忘了。形容十分勤奋。
11. 铁面枪牙:比喻坚忍不拔,刻苦自励。
12. 穿壁引光:穿:凿通;引:引进。凿通墙壁,引进烛光。形容家贫读书刻苦。
13. 镞砺括羽:比喻人刻苦磨练,力求精进。镞砺,磨砺箭头;括羽,用羽毛装束箭尾。
14. 废寝忘食:废,停止。寝,睡觉。忘,忘记,食,吃饭。顾不得睡觉,忘记了吃饭。形容很刻苦,专心致志。
15. 攻苦食淡:攻:做;若:艰苦;淡:清淡。做艰苦的工作,吃清淡的食物。形容刻苦自励。
16. 断织劝学:原指东汉时乐羊子妻借切断织机上的线,来讽喻丈夫不可中途废学。后比喻劝勉学习。
17. 鹘仑吞枣:把枣子整个儿吞下,不细嚼辨味。常比喻在学习上食而不化,不加分析。
18. 夙兴夜寐:解释:夙,早;兴,起来;寐,睡。早起晚睡。形容勤奋。
19. 圆木警枕: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醒,不会懒惰。形容鞭策自己,勤奋不懈。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形容发奋图强,刻苦磨练自己。
20. 磨砥刻厉:磨练砥砺。形容刻苦钻研。
21. 废寝忘餐:忘记了睡觉,顾不得吃饭。形容对某事专心致志或忘我地工作、学习。
22. 孜孜不倦:孜孜,也作“孳孳”,努力不懈的样子。不倦,不知疲倦。指工作或学习勤奋刻苦,不知疲倦。形容十分努力。
23. 坚苦卓絶:坚毅刻苦的精神超越寻常。
24. 孙康映雪:比喻读书非常刻苦。
25. 浮光掠影:水面的光和掠过的影子,一晃就消逝。比喻观察不细致,学习不深入,印象不深刻。
26. 多歧亡羊:因岔路太多无法追寻而丢失了羊。比喻事物复杂多变,没有正确的方向就会误入歧途。也比喻学习的方面多了就不容易精深。
27. 刺股读书:比喻刻苦攻读。
28. 囊萤映雪:用萤火虫照明读书,借着雪光照明读书。形容勤学苦读。
29. 卧薪尝胆:薪:柴草。睡觉睡在柴草上,吃饭睡觉都尝一尝苦胆。形容人刻苦自励,发奋图强。
30. 坐以待旦:待,等待;旦,天亮。坐着等天亮。多形容勤恳。
31. 钝学累功:钝:迟钝,笨拙;累:积聚。愚笨的人只要刻苦学习,也能取得成就。
32. 学如穿井:穿:凿通。求学如同凿井。比喻在学习当中,学到的知识越深也就越难,因此为了获得更深的学问,必须要有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
33. 焚膏继晷:点上油灯,接续日光。形容勤奋地工作或学习。
34. 匡衡凿壁:后以之为刻苦读书的典实。
35. 寝食俱废:觉也不睡,饭也顾不上吃。比喻极其焦虑不安,或学习、工作极其紧张。
36. 夙夜匪懈:解释:夙夜,早晚,朝夕;匪,不;懈,懈怠。形容日夜谨慎工作,勤奋不懈。
37. 朝乾夕惕:乾,乾乾,即自强不息;惕,小心谨慎。形容一天到晚勤奋谨慎,没有一点疏忽懈怠。
38. 勤勤恳恳:形容勤劳踏实。也形容勤恳的样子。
39. 分秒必争:一分一秒也一定要争取。形容抓紧时间。
40. 牛角挂书:把书挂在牛角上,边放牛边看书。比喻勤奋好学。
41. 囊萤映雪:原是车胤用口袋装萤火虫来照书本,孙康利用雪的反光勤奋苦学的故事。后形容刻苦攻读。
42. 昼耕夜诵:白天耕种,夜晚读书。比喻读书勤奋。
43. 昼耕夜诵:白天种地,夜晚读书,形容抓紧时间学习,读书勤奋。
44. 牛角挂书:把书挂在牛角上,边放牛边看书。比喻勤奋好学。
45. 囊萤映雪:用萤火虫照明读书,借着雪光照明读书。形容勤学苦读。
46. 程门立雪:冒着大雪在程颐的门前站着,形容尊师重道,虔诚求教。
相关阅读:古代刻苦学习的故事
悬梁刺股
东汉时候,有个人名叫孙敬,是著名的政治家。他年轻时勤奋好学,经常关起门,独自一人不停地读书。 每天从早到晚读书,常常是废寝忘食。读书时间长,劳累了,还不休息。时间久了,疲倦得直打瞌睡。 他怕影响自己的读书学习,就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古时候,男子的头发很长。他就找一根绳子, 一头牢牢的绑在房梁上。当他读书疲劳时打盹了,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这样会把头皮扯痛了, 马上就清醒了,再继续读书学习。(孙敬悬梁苦读)
凿壁借光
匡衡年轻时十分好学。他家里很穷,买不起蜡烛,匡衡晚上想读书的时候,常因没有亮光而发愁。后来,他想了一个办法,就在墙壁上悄悄地凿了一个小孔。让隔壁人家的烛光透过来。就这样,他经常学到深夜,后来成了西汉著名的学者,曾做过汉元帝的丞相。从凿壁借光的事例可看出:外因(环境和条件)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匡衡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坚强毅力,终于一举成员。这就说明内因才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外头因只是影响事物变化的条件,它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匡衡凿壁偷光)
篇4:牛开头的成语和解释
全文共 1001 字
+ 加入清单牛口之下 借指卑下的地位。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牛开头的成语和解释,欢迎阅读。
牛郎织女 牛郎织女为神话人物,从牵牛星、织女星的星名衍化而来。比喻分居两地的夫妻。也泛指一对恋人。
牛马襟裾 犹言衣冠禽兽。
牛毛细雨 指细而密的小雨。
牛农对泣 睡在牛衣里,相对哭泣。形容夫妻共同过着穷困的生活。
牛溲马渤 牛溲,即牛遗,车前草的别名。马勃,一名马牷,一名屎菰,生于湿地及腐木的菌类。均可入药。比喻虽然微贱但�...
牛蹄之涔 涔:雨水。牛蹄印中的积水。形容水量极少。也比喻处在不能有所作为的境地。
牛蹄之鱼 牛蹄印坑里的鱼。比喻死期迫近。同“牛蹄中鱼”。
牛蹄中鱼 牛蹄:是指牛蹄印里的积水。牛蹄印坑里的鱼。比喻死期迫近。
牛听弹琴 比喻听不懂。
牛童马走 旧时泛指地位卑下的人。牛童,牧童;马走,犹仆役。
牛头不对马面 比喻答非所问或对不上号。
牛星织女 即牛郎织女。
牛羊勿践 勿使牛羊践踏。比喻爱护。
牛衣病卧 形容贫病交迫。
牛衣岁月 指贫困的生活。
牛衣夜哭 形容夫妻共同过着穷困的生活。同“牛衣对泣”。
牛之一毛 牛身上一根毛。比喻微不足道。亦作“九牛一毛”。
牛不喝水强按头 比喻用强迫手段使就范。
牛刀割鸡 杀只鸡用宰牛的刀。比喻大材小用。
牛刀小试 牛刀:宰牛的刀;小试:稍微用一下,初显身手。比喻有大本领的人,先在小事情上略展才能。也比喻有能力的人...
牛鼎烹鸡 用煮一头牛的大锅煮一只鸡。比喻大材小用。
牛鬼蛇神 牛头的鬼,蛇身的神。原形容虚幻怪诞。后比喻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坏人。
牛骥同皂 皂:牲口槽。牛跟马同槽。比喻不好的人与贤人同处。
牛角挂书 比喻读书勤奋。
牛溲马勃 牛溲:牛尿,一说车前草,利小便;马勃:可治疮。比喻一般人认为无用的东西,在懂得其性能的人手里可成为有...
牛头不对马嘴 比喻答非所问或两下不相合。
牛头马面 迷信传说中的两个鬼卒,一个头象牛,一个头象马。比喻各种丑恶的人。
牛衣对泣 睡在牛衣里,相对哭泣。形容夫妻共同过着穷困的生活。
牛高马大 比喻人长得高大强壮。
牛黄狗宝 牛黄,牛胆囊中的结石;狗宝,狗脏器中的凝结物。两者都是内脏病变的产物,因以喻坏透了的心肠。
牛骥共牢 骥:好马。牛跟马同槽。比喻不好的人与贤人共处。
牛骥同槽 指牛与千里马同槽而食。比喻贤愚不分。同“牛骥同皂”。
牛骥同皁 指牛与千里马同槽而食。比喻贤愚不分。亦作“牛骥同槽”。
牛角书生 比喻勤奋读书的人。
牛角之歌 后为穷士自求用世的典故。
篇5:描写春雨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336 字
+ 加入清单春天来了,春天是一个经常下雨的季节。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描写春雨的成语及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1、春风雨露:像春天的和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2、细雨斜风:细雨:小雨;斜风:旁侧吹来的小风。形容小的风雨。
3、柔风甘雨:柔:温和。和煦的春风和及时的春雨。
4、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5、春风化雨:本意指适宜于草木生长的风雨。比喻良好的薰陶和教育。
6、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7、春雨如油:春雨贵如油。形容春雨可贵。
8、杏花春雨:初春杏花遍地、细雨润泽的景象。
9、毛毛细雨:毛:小,细碎。形容雨下得很细。
10、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篇6: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上官体
全文共 568 字
+ 加入清单上官,即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上官仪。上官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官体是唐代诗歌史上第一个以个人命名的诗歌风格称号。指唐高宗龙朔年间以上官仪为代表的宫廷诗风。题材以奉和、应制、咏物为主,内容空泛,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
上官仪,初唐贞观诗坛的新秀。因长于南方寺院中,受南朝文化的熏陶和宫体诗影响,“文并绮艳”。擅五言,格律工整,内容多为应制奉命之作,歌功颂德,粉饰升平,形式上追求程式化。词藻华丽,绮错婉媚。因其位显,时人多仿效,世称上官体。 《旧唐书·上官仪传》:“工于五言诗,好以绮错婉媚为本。仪既显贵,故当时多有学其体者,时人谓为上官体。”上官体的“绮错婉媚”具有重视诗的形式技巧、追求诗的声辞之美的倾向。上官仪归纳了六朝以后诗歌的对偶方法,提出六对、八对之说,以音义以对称效果来区分偶句形式,已从一般的词性字音研究,扩展到联句的整体意象的配置。
“六对”一是正名对,如天地对日月;二是同类对,如花叶对草芽;三是连珠对,如萧萧对赫赫;四是双声对,如黄槐对绿柳;五是叠韵对,如彷徨对放旷;六是双拟对,如春树对秋池。“八对”也大抵类此。
他代表了当时宫廷诗人的形式主义倾向,对律诗的定型有促进作用。它为诗歌的趋于格律化提供了新的范式,正是齐梁以来新体诗过度到沈、宋律诗的一座桥梁。
篇7: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骈文
全文共 242 字
+ 加入清单骈文又称骈体文、骈俪文或骈偶文;古代中国以字句两两相对而成篇章的文体。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骈文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的一种文体,是和“古文”的不拘格式的形式相对立的一种文体,也叫“骈偶”或“四六等”。 南北朝时期,文人大都生活在帝王贵族周围,所以他们的生活、思想都有很大的束缚。
主要特点:(1) 讲究声韵和谐,多用对偶的句子,句式整齐,助长了文学形式技巧的发展。(2) 由于创作内容的贫乏,文人们大量用典,词藻华丽,用华丽纤巧的形式来掩盖空洞乏味的内容。
篇8:后起之秀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83 字
+ 加入清单导语:后起之秀后出现或新成长的优秀人,指晚辈中才能突出的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及解释,欢迎查阅与学习,谢谢。
【汉字书写】:后起之秀
【汉语注音】:hòu qǐ zhī xiù
【成语出处】:唐.房玄龄等《晋书.王忱传》:“宁让忱曰:张玄,吴中之秀,何不与语?忱笑曰:‘张祖希欲相识,自可见诸。’宁谓曰:‘卿风流俊望,真后来之秀。’忱曰:‘不有此舅,焉有此甥!’”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形容出类拔萃的年轻人。
【后起之秀的意思】:秀:特别优异的。后出现或新成长的优秀人,指晚辈中才能突出的人。
【后起之秀的近义词】:青出于蓝、后生可畏、后来居上、后浪推前浪;
【后起之秀的反义词】:望尘莫及、一代不如一代、不可企及、每况愈下、少不更事;
【后起之秀的故事】
王忱是东晋时期的一名官员,他小时侯就聪明伶俐,因此他的舅舅范宁很喜欢他,常常把他带在身旁跟自已一起去参加一些名人聚会,王忱因此也增长了很多的见识。范宁的家里常常有人来拜访,有一次一位叫张玄的人到范宁家里,张玄很早就知道王忱很聪明,就跟他交流起来,但王忱却面无表情不说话,张玄见此情景便起身告辞了。张玄走后范宁对王忱说:“张玄是个杰出的人物,你怎么不跟他聊聊呢?”王忱不宵地说道:“他并不是来拜访我的,如果他是来跟我交往的话可以来找我呀。”范宁听他这么狂妄便半开玩笑地说道:“你这么风流俊逸真是不可小视啊。”王忱笑着回答说:“因为有您这样的舅舅才会有我这样的外甥呢。”后来范宁把王忱的话转告给张玄,张玄听了也觉得王忱确实不一样,便专门去拜访王忱,后来他们便成了好朋友。
【后起之秀例句】
《晋书·郭舒传》:“乡人少府范晷、宗人武陵太守郭景,咸称舒为后来之秀,终成国器。”
清.余怀《板桥杂记·丽品》:“崔科,后起之秀,目未见前辈典型,然有一种韶令之致。”
清.王韬《淞隐漫录.申江十美》:“王佩兰,来自甬江,托名茂苑。年犹未笄,貌已出群,体态轻盈,丰姿绰约。见人,初不知作寒暄语,而一笑嫣然,双涡微露,自饶媚态。后起之秀,将来洵足以独步教坊矣。”
柳亚子《书信辑录.致冯春航》:“友人陆子美,英英露爽,后起之秀。”
【后起之秀造句】
互联网人才辈出,成功的老前辈们要有居安思危的准备,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后起之秀所超越。
老牌手机诺基亚因为战略决策的重大失误,逐渐被后起之秀们赶上,市场占有率破天荒的出现了大副下滑。
篇9:疾风劲草的意思及成语故事解释
全文共 615 字
+ 加入清单【拼 音】: jí fēng jìng cǎo
【释 义】: 在猛烈的大风中,只有坚韧的草才不会被吹倒。比喻只有经过严峻的考验,才知道谁真正坚强。
【出 处】: 《东观汉记·王霸传》:“颍川从我者皆逝,而子独留,始验疾风知劲草。”
【示 例】: 被坚执锐,或有其人,~,岁寒方验。(《周书·裴宽传》)
【用 法】:作宾语、定语;比喻立场坚定,忠贞可靠。
【近义词】:疾风知劲草
【同韵词】:沾沾自好、携幼扶老、病来如山倒、争多论少、昆山之下,以玉抵鸟、比翼鸟、地不爱宝、传经送宝、铮铮佼佼、冒名接脚。
【成语典故】
唐太宗在凌烟阁功臣题词中,有一首御赐宋公萧禹的五古:“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勇夫安知义,智者必怀仁。”
劲草:挺拔的草。板荡:指社会上的大动乱。诚臣:忠诚的臣。这话富有哲理,也是名联。
只有在大的危难中才能显现出一个人是忠是奸。在安定和平时期是难以分辨的。鲍照诗有“时危见臣节,乱世识忠良”二句,当是本诗的来源。文天祥诗“时穷节乃现”,也是这个意思。
《诗经·大雅》有《板》《荡》两篇,都是写当时政治黑暗,人民痛苦的,后来用“板荡”指政局混乱,社会动荡不安。
【成语故事】
新朝末年,全国爆发了农民大起义,皇族刘秀与刘演联合起兵,王霸前来投奔刘秀。更始帝刘玄借故杀了刘演,刘秀只好带兵进军河北,一路十分艰难,只有王霸始终如一跟随他。刘秀感慨地说:“只有在迅猛的风中才看出坚韧的草。”
篇10:关于爱国的成语及解释大全
全文共 1234 字
+ 加入清单忠心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爱国的成语及解释大全,欢迎阅读。
1. 于家为国:为国家为人民。
2. 为国尽忠:永远忠诚于国家。
3. 楚囊之情:指爱国之情。
4. 赤胆忠心:形容十分忠诚。
5. 护国佑民:扞卫国家,保护人民。
6. 国尔忘家:一心为国,不顾家庭。
7. 为国捐躯:为国家牺牲生命。
8. 国而忘家:指为国事而忘其家。
9. 忠肝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10. 忠君报国:忠于君主,报效国家。
11. 富国强兵:使国家富足,兵力强大。
12. 杀身报国:不惜牺牲生命来报答国家。
13. 治国安邦:治理国家,使之太平安定。
14. 赴汤蹈火:喻不避艰险,奋勇向前。
15. 舍身为国:为国家牺牲自己的生命。
16. 保国安民:保卫国家,使人民安居乐业。
17. 忠心耿耿:忠诚的样子。形容非常忠诚。
18. 乃心王室:本意是忠于朝廷,后比喻爱国。
19. 以身殉国:忠于自己的国家而献出生命。
20. 精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诚,牺牲一切。
21. 祖逖之誓:指晋代志士祖逖毅然立誓之事。
22. 碧血丹心:形容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烈士。
23.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24. 忧国忘家:因忧虑国事而不考虑自己的家事。
25. 破家为国:为了国家,不惜损毁自己的家庭。
26. 见危授命:在危急关头勇于献出自己的生命。
27. 浩气长存:形容一种刚直正大的精神永远长存。
28. 毁家纾难:捐献所有家产,帮助国家减轻困难。
29. 光复旧物:指收复曾被敌人侵占的祖国山河。
30. 相忍为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一定的让步。
31. 济世爱民:指具有治理国家,经世济民的才能。
32. 救亡图存:拯救国家的危亡,谋求国家的生存。
33. 忧国忧民:为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命运而担忧。
34. 浩气长存:刚直正大的精神浩然之气永远长存。
35. 徇国忘身:为国尽忠而将个人得失安危置之度外。
36. 尽忠报国:为国家竭尽忠贞,不惜牺牲一切报效国家。
37. 光荣就义:为正义事业而被敌人残杀就义之日。
38. 美人香草:旧时诗文中用以象征忠君爱国的思想。
39.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指勤勤恳恳,竭尽心力,到死为止。
40. 爱国一家:凡是热爱祖国的人都不分彼此,看成是一家人。
41. 以身许国:把身体献给国家。指尽忠报国,临难不顾。
42. 存亡继绝:恢复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了的贵族世家。
43. 气壮山河:形容气概豪迈,使祖国山河因而更加壮丽。
44. 殉节报国:为了气节而死,用这种方式报答所忠于的国家。
45. 披肝沥胆:比喻真心相见,倾吐心里话。也形容非常忠诚。
46. 忠贞不贰:忠诚坚定,永不改变。也指下属对上层十分忠心。
47. 忠心义胆:忠心耿耿,仗义行事。
48. 仁人志士:原指仁爱而有节操,能为正义牺牲生命的人。现在泛指爱国而为革命事业出力的人。
49. 赤心报国:旧指为帝王尽忠效劳。现亦形容赤胆忠心,为国效力。
50.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家的兴盛或衰亡,每个普通人都有一份责任。
篇11:麻烦词语解释
全文共 242 字
+ 加入清单麻烦在现代社会中更接近劳烦的意思,是一个非常常用的口头语。
麻烦反义词是什么:方便、便当、简易、便利、简便、顺利拼音:ma fan(拼音分别为第二声、第二名)
意思:
1.费事;繁琐。
2.烦扰;打扰。(请求、拜托别人做某事,相当于“劳烦”)3.事故,问题。
英语翻译:Trouble
德语翻译:Schwierigkeiten
俄语翻译:еа
法语翻译:difficulté
拉丁语翻译:Tribulátio
造句:
1,这件事需要麻烦你一下,你能够帮我这个忙吗?
2,麻烦您让一下,我需要马上坐车,谢谢啊!
篇12: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 加入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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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不堪设想的近义词
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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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不堪设想( 注释:未来情况不能想象。指预料事情会发展到很坏的地步。)
【近义词】
不可思议( 注释:原有神秘奥妙的意思。现多指无法想象,难以理解。)
不可捉摸( 注释:捉摸:揣测,预料。指对人或事物无法猜测和估量。)
莫名其妙( 注释:说不出其中的奥妙。指事情很奇怪,说不出道理来。)
一塌糊涂( 注释:糊涂:混乱。形容混乱或败坏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
一无可取( 注释:没有一点儿可以肯定的地方。)
一无是处( 注释:是:对,正确。没有一点儿对的或好的地方。)
【造句】
1、用劣质材料建高楼,后果不堪设想。
2、酒后不能开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3、如果不是妈妈及时赶来把火扑灭,后果将不堪设想。
4、在街道上追逐打闹,后果不堪设想。
5、小王,你要悬崖勒马,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6、他如此不听别人的劝告,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7、假如发生了核战争,后果如何,简直是不堪设想。
8、这种事是干不得的,一旦东窗事发,后果势必不堪设想。
9、如果你坚持这样做,后果将不堪设想。
10、仓库里堆满了棉花包,万一失火,后果不堪设想。
篇14:有关团结合作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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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舟共济tóng zhōu gòng jì
【解释】:舟:船;济:渡,过洒。坐一条船,共同渡河。比喻团结互助,同心协力,战胜困难。也比喻利害相同。
【出自】:《孙子·九地》:“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
【示例】:通常在林海里人与人相遇,和在远洋航海中~一样,为什么他竟这样势不两立。 ◎曲波《林海雪原》二十七
【近义词】:患难与共、风雨同舟
【反义词】:反目成仇、各行其事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2、万众一心wàn zhòng yī xīn
【解释】:千万人一条心。形容团结一致。
【出自】:《后汉书·朱擕传》:“万人一心,犹不可当,况十万乎!”
【示例】:~,同声呼吁,力抗汉奸,唤醒政府。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一0八回
【近义词】:万全之策、同心同德
【反义词】:挂一漏万、各自为政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3、患难与共huàn nàn yǔ gòng
【解释】:共同承担危险和困难。指彼此关系密切,利害一致。
【出自】:《礼记·儒行》:“儒有闻善以相告也,见善以礼相示也,爵位相先也,患难相死也。”
【示例】:高桂英毕竟是他的~的结发妻子和好帮手。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十三章
【近义词】: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同舟共济
【反义词】:貌合神离、同床异梦
【语法】:紧缩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指彼此关系密切,利害一致
4、风雨同舟fēng yǔ tóng zhōu
【解释】:在狂风暴雨中同乘一条船,一起与风雨搏斗。比喻共同经历患难。
【出自】:《孙子·九地》:“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共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
【示例】:诸公热诚毅力,十倍仲恺,当有善法,济此艰难。庶几~,危亡共拯。 ◎廖仲恺《辞财政部长职通电》
【近义词】:同舟共济、休戚相关
【反义词】:过河拆桥、背信弃义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5、和衷共济hé zhōng gòng jì
【解释】:衷:内心;济:渡。大家一条心,共同渡过江河。比喻同心协力,克服困难。
【出自】:《尚书·皋陶谟》:“同寅协恭和衷哉。”《国语·鲁语下》“夫苦匏不材于人,共济而已。”
【示例】:他见了启事便跑到书店里来,谈了些~的话。 ◎郭沫若《学生时代·创造十年》
【近义词】:同舟共济、齐心协力、风雨同舟
【反义词】:貌合神离、离心离德、同床异梦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状语;比喻同心协力,克服困难
6、精诚团结jīng chéng tuán jié
【解释】:精诚:真诚。一心一意,团结一致。
【出自】:《庄子·渔父》:“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示例】:困难当头,更要~。
【近义词】:风雨同舟、齐心协力
【反义词】:四分五裂、分道扬镳
【语法】:偏正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褒义
7、齐心协力qí xīn xié lì
【解释】:形容认识一致,共同努力。
【出自】:《墨子·尚贤》:“《汤誓》曰:‘聿求元圣,与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
【示例】:往后咱们~,一块打反动派! ◎冯德英《迎春花》第十九章
【近义词】:齐心合力、同心同德、万众一心
【反义词】:离心离德、貌合神离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8、群策群力qún cè qún lì
【解释】:群:大家,集体;策:谋划,主意。指发挥集体的作用,大家一起来想办法,贡献力量。
【出自】:汉·扬雄《法言·重黎》:“汉屈群策,群策屈群力。”
【示例】:至于自强之道,求其在我,祸福无门,唯人自召。~,庶有成功。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四十四回
【近义词】:同心协力、集思广益
【反义词】:独断独行、离心离德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状语;含褒义
9、同心协力tóng xīn xié lì
【解释】:心:思想;协:合。团结一致,共同努力。
【出自】:汉·贾谊《过秦论》:“且天下尝同心并力攻秦矣,然困于险阻而不能进者,岂勇力智慧不足哉?”《周书·崔谦传》:“然后与宇文行台,同心协力,电讨不庭,则桓文之勋,复兴于兹日矣。”
【示例】:只要我们大家~,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近义词】:齐心协力
【反义词】:勾心斗角,同床异梦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10、众志成城zhòng zhì chéng chéng
【解释】:万众一心,象坚固的城墙一样不可摧毁。比喻团结一致,力量无比强大。
【出自】:《国语·周语下》:“众心成城,众口铄金。”
【示例】:段祺瑞既得国务员同情,便以为~,正可一战。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八十八回
【近义词】:众擎易举、万众一心、戮力同心
【反义词】:一盘散沙、四分五裂、同床异梦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篇15:怅惘近义词
全文共 233 字
+ 加入清单【近义词】怅然、惆怅、惋惜、惘然
【注释】亦作“ 怅罔 ”。 因失意而心事重重;惆怅迷惘。
【词性】动词
【引证】《楚辞·九辩》“怆怳懭悢兮” 汉 王逸 注:“中情怅惘,意不得也。” 宋 苏轼 《与滕达道书》之六:“会合邈未有期,不免怅惘。” 明 吴承恩 《围棋歌赠鲍景远》:“能棋处处争雄长,一旦遇君皆怅罔。”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阿英》:“值中秋,夫妻方狎宴,嫂招之, 珏 意怅惘。” 叶圣陶 《隔膜·恐怖的夜》:“两位妇人目注于地,现出困顿、怅惘、惊惧的神情。”
篇16:有口难言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451 字
+ 加入清单【中文】:有口难言
【读音】:yǒu kǒu nán yán
【正音】:难;不能读成“nàn”。
【辨形】:难;不能写成“准”。
【有口难言的意思】:因某种原因,心里的话不能对别人说。
【出处】:宋·苏轼《醉睡者》诗:“有道难行不如醉,有口难言不如睡。”
【近义词】:有苦难言
【用法】:兼语式;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有难言之隐
【有口难言造句】
1、最怕我有口难言,更怕你无理取闹。
2、幸福简单肤浅,却又妙不可言。痛苦复杂深邃,让人有口难言。
3、那些年,多少热泪划过指尖,多少心酸有口难言......
4、他心里有委屈,但是有口难言。
5、他答应别人这件事不能说,所以现在是有口难言。
6、不要因为一点利益,弄得自己有口难言。
7、小明有口难言,肯定是遇到了什么事情。
8、面对对方的指责,我是有口难言。
9、没有什么有口难言的,要是想说就说出来吧。
10、你磨磨唧唧的,是不是有口难言啊。
11、若不是因为有口难言,谁愿意背这个黑锅啊。
12、面对如此多的证据,他有口难言,无从述说。
13、我们是朋友,没有什么有口难言的话是不能说的。
篇17:描写风很大很猛的词语及解释
全文共 1111 字
+ 加入清单导语:猛烈的风,巨大的浪。指来势迅猛或同时有强劲冲击力的变化。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风很大很猛的词语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1.大风大浪——指巨大的风浪。比喻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也比喻尖锐、复杂、激烈、艰苦的斗争。
2.狂风巨浪——猛烈的风,巨大的浪。指来势迅猛或同时有强劲冲击力的变化。
3.狂风怒吼——狂:气势猛烈。形容大风呼啸猛烈。
4.狂风大作——刮大风。
5.狂风暴雨——指大风大雨。亦比喻猛烈的声势或处境险恶。
6.狂风骤雨——原形容大风大雨。后也比喻处境险恶或声势猛烈。
7.暴风骤雨——暴、骤:急速,突然。又猛又急的大风雨。比喻声势浩大,发展急速而猛烈。
8.暴风疾雨——指来势急遽而猛烈的风雨。
9.疾风暴雨——疾:又快又猛;暴:突然而猛烈。形容风雨来势猛。比喻迅猛激烈的斗争。
10.疾风骤雨——疾:又快又猛;骤:突然而猛烈。形容风雨来势猛。比喻迅猛激烈的斗争。11.急风暴雨——急:又快又猛;暴:突然而猛烈。形容风雨来势猛。比喻迅猛激烈的斗争。
12.急风骤雨——急剧的风雨。常用以形容声势浩大而迅猛。
13.粗风暴雨——指风雨之来势急骤狂猛
14.风急浪高——形容风浪很大。
15.风起水涌——大风刮起,水波汹涌。
16.风起云布——布:展开,铺开。大风起来,乌云密布。
17.风雨交加——-又是刮风,又是下雨。比喻几种灾难同时袭来。
18.飞沙扬砾——沙:沙土;砾:小石块。沙土飞扬,小石块滚动。形容风势很猛。
19.飞沙走砾——沙:沙土;砾:小石块。沙土飞扬,小石块滚动。形容风势很猛。
20.飞沙走石——沙土飞扬,石块滚动。形容风势狂暴。。
21.飞砂走石——砂土飞扬,小石翻滚。形容风力迅猛。
22.飞沙转石——-飞:使飞扬;转:滚动。沙土飞扬,石块滚动。形容风势迅猛。
23.风潇雨晦——潇:冷落,没有生气;晦:昏暗。形容风急雨骤,天色昏暗。也比喻形势险恶。
24.风雨晦暝——指风雨交加,天色昏暗犹如黑夜。
25.扶摇万里——扶摇:急剧盘旋而上的暴风。暴风从下而上盘旋很高,风势急且大。
26.盖地而来——多指暴风雪、大队人马、飞沙走石等奔涌而至,把大地遮盖起来。用来形容来势凶猛,声势浩大。
27.白浪掀天——掀:翻腾。形容风大浪高。
28.天昏地暗——昏:天黑。天地昏黑无光。形容刮大风时漫天沙土的景象。也比喻政治腐败,社会黑暗。
29.天昏地惨——昏:天黑。天地昏黑无光。形容刮大风时漫天沙土的景象。也比喻政治腐败,社会黑暗。
30.天昏地黑——天地一片昏黑。常用以形容风霾、雷雨时的自然景象。亦形容异常利害
31.狂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大风刮不到一早晨就会过去,硕士下不到一天就会停止。比喻乌云笼罩的日子不会长久,光明终将来临。
篇18:绕梁三日的近义词
全文共 1592 字
+ 加入清单绕梁三日:形容音乐高昂激荡,虽过了很长时间,好像仍在回响。
近义词:余音绕梁 娓娓动听
反义词:不堪入耳 鬼哭狼嚎
相似词:余音绕梁 绕梁之音 一日三餐 日上三竿 一日三秋 士别三日,刮目相待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上梁不正下梁歪
造句:
1. 余音袅袅,不绝如缕。余音绕梁三日犹未尽。
2. 绕梁三日,余音不绝,欢快洒落在心窝里,宛如一些活泼轻盈的精灵,在为心灵进行一次洗礼。
3. 读完之后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如同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4. 讲者希望绕梁三日,听者希望不知肉味,实在不容易。
5. 这场音乐会真有绕梁三日的味道。
6. 歌声动听传万里,绕梁三日可不绝;舞步轻盈心欢畅,神采飞扬庆元旦;日子红火家和谐,妻贤子孝笑开颜;祝福不断无尽头,情意绵绵断绝难。祝你元旦快乐,身体健康,家庭美满!
7. 你的微笑让我难以忘记,你的话语绕梁三日,你的浪漫印在了我的心上,你的温柔让我甜蜜,我要大声的告诉你:一生一世我都爱着你。
8. 天上最美是明月,人间最美是童年。童年是首歌,绕梁三日;童年是朵花,娇艳灿烂;童年是个梦,回味无穷;童年是块玉,熠熠生辉。祝儿童节快乐!
9. 真是绕梁三日啊,这琴声婉转动听,似涓涓流水,又像高山峻岭,真是心旷神怡啊。
10. 余音袅袅,绕梁三日而不绝!音未绝,舞骤起!此时第五层之上,瑶劫喝了一杯酒,向遥天介绍道:“梦强,飘雪城,统兵元帅梦笑的儿子,现在与遥秋已有婚约”。
11. 一首曲罢,众人还沉溺在美妙的琴音里,袅袅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12. 李逸的鱼龙狂舞让七姨娘如游太虚,仙音妙乐绕梁三日,再难将息,于是频频寻找机会出来与李逸私会。
13. 你就别谦虚了,有句话怎么说来着的,对了,绕梁三日,余音不止!学姐的歌声绕梁一年都不止啊!
14. 而这琴音忽忽悠悠就到了堂后,一位美女听了这绕梁三日的琴声,春心已动,据说当时司马相如所弹得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凤求凰”曲。
15. 觉得他唱歌很大气,音调从低到高起伏很大,唱得荡气回肠,气势磅礴,绕梁三日,还有人唱得出这样的境界吗?
16. 他的表情很为细腻,可说一丝不苟,嗓子也很响亮,唱几句真的是响遏行云,可以绕梁三日。
17. 诙谐和幽默,可谓字字珠玑句句"哲理",让人开怀大笑之后又回味无穷,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18. 那种感动就好像是听了十多年的磁带机,突然听到cd机的声音一样,余音绕梁三日,让人欲罢不能。
19. 其通篇洋溢着机智、诙谐和幽默,可谓字字珠玑句句“哲理”,让人开怀大笑之后又回味无穷,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20. 明明声音不大,但无论是在空地的两人,还是远处屋顶的徐平等人均是听得清楚无比,仿佛耳语一般,且如烟岚般袅袅不绝,成绕梁三日之音。
21. 整整一个下午,从前奏曲到叙事曲,从幻想即兴曲到诙谐曲,从夜曲到圆舞曲,绕梁三日。
22. 明姐姐上回请来的说书先生,讲那三国时曹植与甄宓的故事,真是绕梁三日,久久不忘。
23. 西子,莫家女,生时喜鸟云集,灵鹊祥鸣,初啼声响彻行云、洋洋盈耳,果真连绵不绝、绕梁三日,引蝴蝶翩舞蜜蜂朝霞,楞是震落了云城一地桃花。
24. 自北面而来,如一缕仙音,钻入耳朵,沁入心脾,直抵内心,绕梁三日。
25. 你知道吗?昨天在红伊楼又来了一个姑娘,她的乐曲真是绕梁三日,余音缭绕,天籁之音,如闻天籁,无人能敌啊!
26. “出征”一场中还新增了程韵十足的“高拨子”唱段,声韵之美,绕梁三日。
27. 那凭空而立的绝代佳人蓦地樱唇轻启,缓缓道出三个好似天籁的仙吟,靡靡之音若空谷幽兰,金石丝竹,如莺啼舌啭的音喉扣人心弦,绕梁三日,仿佛将人的灵魂都勾了去。
28. 见此文章,众人久久不曾发出任何声音,可畏是余音袅袅,绕梁三日而不绝。
29. 聂小倩没有丝毫的惊讶,她绵言细语的回答道,她的声音异常的好听,犹如杜鹃啼叫一般,悦耳动听,绕梁三日,和黑山老妖的声音比起来,简直就是天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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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描写冬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1355 字
+ 加入清单导语:冬天,指冬季。北半球一年当中最寒冷的季节,其他的为春、夏、秋。天文学上认为是从12月至2月,中国习惯指立冬到立春的三个月时间,也指农历"十、十一、十二"三个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描写冬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来临。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冬天寒冷却要抱冰,夏天炎热却要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冬暖夏凊】凊:凉。冬天使温暖,夏天使凉爽。比喻适合时用。
【冬日黑裘】裘:皮袄。冬天穿黑皮袄。比喻仅能御寒,不尚奢华。
【冬日可爱】如同冬天里的太阳那样使人感到温暖、亲切。比喻人态度温和慈爱,使人愿意接近。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日之温】冬天城太阳的温暖。封建时代比喻君主的恩惠。
【冬日之阳】冬天里太阳的光和热。比喻人民所向往的仁政。
【冬山如睡】冬天的山林象睡着了一样。形容冬天山林寂静的景象。
【冬扇夏炉】冬天的扇子,夏天的火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温夏凊】凊:凉。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指人子孝道。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月无复衣】冬天没有第二件衣服可穿。形容家境贫寒。
【冬箑夏炉】箑:扇子。冬天搧扇子,夏天生火炉。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负暄之献】暄:温暖。原指冬天晒太阳取暖当成一种好方法献给国君。后用来谦称自己的贡献很微小。也比喻所献出的东西并不贵重难得。
【葛屦履霜】冬天穿着夏天的鞋子。比喻过分节俭吝啬。
【呵笔寻诗】呵笔:冬天笔凉或冻结,用口吹暖气使之解冻;寻诗:寻觅诗句。用口吹暖气,使笔解冻,然后挥笔作诗。形容冬日苦吟。
【黄绵袄子】比喻冬天的太阳。
【囊萤映雪】囊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秋去冬来】秋天过去,冬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秋收东藏】秋天收获,冬天存储。泛指常规的农事活动。
【山寒水冷】冷冷清清。形容冬天的景象。
【暑来寒往】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暑往寒来】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汤风冒雪】汤:顶、当。顶着风,冒着雪。形容冬天旅途的艰辛。
【天凝地闭】形容冬天非常寒冷的情景。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无间冬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同“无冬无夏”。
【温凊定省】冬温夏凊、昏定晨省的省称。谓冬天温被,夏天扇席,晚上侍候睡定,早晨前往请安。表示侍奉父母无微不至。
【温清定省】冬天使被子温暖,夏日让室内清凉,晚间给父母安睡,早晨起来问候安好。形容对父母尽心侍奉。
【夏虫朝菌】意为夏虫活不到冬天,菌类朝生暮死。比喻极短的生命。
【夏炉冬扇】夏天生火炉,冬天扇扇子。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雪兆丰年】指冬天大雪是来年丰收的预兆。
【燕雁代飞】燕夏天来温带,冬天归南方;雁冬天来温带,夏天归南方。比喻各自一方,不能相见。
【自同寒蝉】寒蝉:冬天的蝉。自己同寒天的蝉一样不鸣。比喻缄默不语。
篇20:近义词
全文共 678 字
+ 加入清单凝望——凝视
精致——精细
热切——迫切
湛蓝——蔚蓝
挺拔——挺直
知己——朋友
吟诵——吟咏
淘气——调皮
恩泽——恩惠
轻盈——轻快
歌谣——歌曲
优雅——雅致
耀眼——夺目
凝聚——凝结
啼啭——啼叫
倾吐——倾诉
静谧——寂静
寒暄——应酬
斑斓——绚丽
攀谈——聊天
投机——投缘
勤勉——勤奋
蕴藏——蕴含
迷惑——疑惑
蜿蜒——绵延
攀缘——攀爬
巧妙——奇妙
平生——一生
温习——复习
杰出——卓越
控制——牵制
要挟——威胁
轰动——震动
轻蔑——蔑视
嘲笑——讥笑
毅然——决然
否则——不然
轻易——随便
艰巨——艰难
竣工——完工
藐视——轻视
真挚——真诚
爱慕——爱恋
弃养——去世
孤寂——孤独
凄凉——凄清
沮丧——懊丧
沉闷——郁闷
公开——暴露
残存——残留
端详——打量
赞叹——赞美
平常——平凡
巍峨——高耸
翱翔——飞翔
刚劲——苍劲
领略——欣赏
萦绕——环绕
蹒跚——趔趄
容颜——容貌
强悍——强健
璀璨——灿烂
舒适——舒服
倾听——聆听
保佑——保护
抱怨——埋怨
探望——看望
张罗——照顾
嗫嚅——吞吐
宽厚——宽容
瞥见——瞅见
张皇——慌张
竭力——全力
尴尬——难堪
瘦削——消瘦
泰然——安然
神圣——庄严
隆重——盛大
指点——指导
声望——声誉
割舍——舍弃
着迷——迷恋
悦耳——动听
谋面——见面
遨游——环游
遥望——远看
交错——交叉
渺小——微小
慷慨——大方
恩赐——赏赐
贡献——奉献
指望——希望
设想——假象
节制——控制
特殊——特别
咆哮——怒号
雄奇——雄伟
哀悼——悼念
枯槁——憔悴
浓密——茂密
圣洁——高洁
滋润——滋养
潺潺——汨汨
品尝——品味
终究——最终
眷恋——依恋
肆虐——摧残
盘踞——占领
险恶——凶恶
治理——整治
恭敬——尊敬
宏伟——宏大
领悟——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