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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汇总20篇

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小编收集了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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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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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千钧一发比喻情况万分危急,极其危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千钧一发

【汉语注音】:qiān jūn yī fà

【成语出处】:汉.枚乘《上书重谏吴王》:“臣乘原披腹心而效愚忠,惟大王少加意念恻怛之心於臣乘言。 夫以一缕之任系千钧之重,上悬无极之高,下垂不测之渊,虽甚愚之人犹知哀其将绝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用于危急时刻。

【千钧一发的意思】:钧:古代的一种重量单位,30斤为一钧。千钧的重量系在一根头发上,比喻情况万分危急,极其危险。

【千钧一发的近义词】:危在旦夕、岌岌可危、迫在眉睫;

【千钧一发的反义词】:安然无恙、安如磐石;

【千钧一发的故事】

西汉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枚乘擅长写辞赋。他遇事头脑清醒,而且善于思考。当时吴王刘濞乐此不疲地阴谋反叛朝廷,枚乘曾经在吴王刘濞那里担任郎中,枚乘觉得这件事情非常危险,就婉言劝阻刘濞说:“用一根头发系上千斤重的东西,把它挂得高高的,而下边是万丈深渊,谁都知道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头发一断,我们根本无法接住那重千斤的东西。东西要是掉进了深渊,我们也没有办法去取得。现在如果反叛朝廷,就会像头发系着千斤重的东西一样非常危险。”但是吴王刘濞对枚乘的劝告不予理睬,仍然一意孤行要反叛朝廷。枚乘只好离开吴国投奔梁国的梁孝王。汉景帝时期,吴王刘濞合同六个诸侯国起兵叛乱。枚乘在这个时侯又写了《上书谏吴王》,劝刘濞罢兵。但是刘濞还是不愿意回头。过了不久,汉朝的大将周来夫率领军队打败了叛军,吴王刘濞最终被杀掉了。

【千钧一发例句】

唐.韩愈《与孟尚书书》:“汉氏以来,群儒区区修补,百孔千疮,随乱随失,其危如一发引千钧,绵绵延延,浸以微灭。”

宋.程珌《程端明公洛水集.丙子轮对札子》第十一卷:“肆我祖宗得请于上帝,假手鞑靼,连岁屏除,岌岌之千钧一发矣。”

杨沫《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十五章:“正在这千钧一发的紧急关头,那捉女学生的警察猛地被一个人一脚踢出好远去。”

【千钧一发造句】

突尼斯军队在千钧一发的时刻支持了反抗者,军队从容不迫的拒绝向游行示威者开火。

米勒上士挺身而出冲向游击队,在千钧一发之际,先入为主以他的班用火力压制住了游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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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第三个字是之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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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第三个字是之的成语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饱学之士 饱学:学识渊博。指学识渊博的人。

鲍鱼之肆 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北斗之尊 北斗星的位置近于天的中心。比喻地位非常尊贵。

北风之恋 比喻对故土的怀念之情。

必由之路 由:经由。必定要经过的道路。泛指事物必须遵循的规律或做事必须遵守的法则。

必争之地 敌对双方非争夺不可的战略要地。

变色之言 使脸色改变的话。多指为争论是非曲直而冲动发怒时说的话。

摽梅之年 摽梅:梅子成熟后落下来。比喻女子已到了出嫁的年龄。

兵车之会 春秋时齐桓公争霸,屡次与诸侯会盟,其中在鲁僖公年间的四次,齐国带有军队,你为“兵车之会”。

剥肤之痛 剥:剥去。肤:皮肤。指受害极深而引起的痛苦。

搏牛之虻 原意是说主要目标应像击杀牛背上的虻虫一样去灭掉秦国,而不是像消除虮虱那样去与别人打败。后来比喻其志在...

伯仲之间 伯仲:兄弟排行的次第,伯是老大,仲是老二;间:中间。比喻差不多,难分优劣。

逋逃之臣 逃亡的罪臣。

不拔之志 比喻意志坚决,不可动摇。

不白之冤 白:搞清楚。没有得到辩白或洗刷的冤屈。

不臣之心 不臣:不守臣子的本分,封建社会中不忠君。意指不忠君的思想。后也指犯上作乱的野心。

不逞之徒 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不次之迁 次:顺序,等第;迁:官位升迁。比喻超出常规的提升官级。

不根之论 根:根据;论:言论。没有根据的言论。

不轨之徒 不守法纪或图谋作乱的人。

不讳之门 讳:忌讳。指说话可以直言不讳的地方。

不惑之年 不惑:遇到事情能明辨不疑。以此作为40岁的代称。

不羁之才 非凡的、不可拘束的才能。

不羁之民 不受束缚的百姓。指不甘就范的人民群众。

不及之法 指不适用的法规。

不急之务 急:急迫,要紧;务:事情。无关紧要的或不急于做的事情。

不教之教 不以直接的教育方式而进行的教育。指在日常言行中很自然地进行的薰陶。

不解之缘 缘:缘分。不可分解的缘分。比喻不能解脱的联系或关系。

不经之谈 不经:不合道理。荒诞无稽、没有根据的话。

不刊之论 刊:削除,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有错误就削去。指正确的、不可修改的言论。

不毛之地 不生长草木庄稼的荒地。形容荒凉、贫瘠。

不牧之地 不能牧养牛马的地。指荒地。

不情之请 不合情理的请求(称自己提出请求时的客气话)。

不赏之功 形容功劳极大。

不识之无 连“之”字、“无”字都不认识。形容人不识字,文化水平很低。

不时之需 不时:不是预定的时间。说不定什么时候会出现的需要。

不食之地 不食:不生产粮食。指不能耕种的土地。

不世之功 不世:不是每代都有的,即非常、非凡。形容功劳极大。

不速之客 速:邀请。指没有邀请突然而来的客人。

不腆之仪 腆:丰厚;仪:礼物。不丰厚的礼物。旧时送礼的谦辞。

不祧之祖 祧:古代帝王的远祖的祠堂。不迁入祧庙的祖先。比喻创立某种事业而受到尊崇的人。

不舞之鹤 舞:舞蹈。不舞蹈的鹤。比喻名不副实的人。也用来讥讽人无能。

不祥之兆 兆:预兆。不吉利的预兆。

不易之典 不变的法则。

不易之论 易:改变。不可更改的言论。形容论断或意见非常正确。

不义之财 不义:不正当,不合理。不应该得到的或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钱财。

不虞之誉 虞:料想;誉:称赞。没有意料到的赞扬。

不正之风 不正当的社会风气。

不治之症 医治不好的病。也比喻无法挽救的祸患。

布衣之交 布衣:平民。旧指贫寒老友。

采薪之忧 采薪:打柴。病了不能打柴。自称有病的婉辞。

菜蔬之色 比喻人们在饥荒年景度日所显现的营养不良的脸色。

粲花之论 粲花:鲜艳的花朵;论:言论。称赞言论的典雅隽妙。

仓卒之际 仓卒:仓促,匆忙。匆忙之间。

恻隐之心 恻隐:对别人的不幸表示同情。形容对人寄予同情。

豺狼之吻 比喻残酷贪婪的官吏。

长舌之妇 常用来指多嘴多舌、喜欢说长道短、搬弄事非的女人。

长夜之饮 指通宵宴饮。

车笠之盟 笠:斗笠。比喻不因为富贵而改变贫贱之交。

趁人之危 利用别人危险的境况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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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描写心情高兴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1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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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描写心情高兴的成语解释的,欢迎大家阅读!

【双眉大眼】:形容眉开眼笑,十分高兴的样子。

【他乡遇故知】:在远里家乡的地方碰到了老朋友。指使人高兴的事。

【谈笑风生】:有说有笑,兴致高。形容谈话谈得高兴而有风趣。

【恬然自得】:恬然:安适愉快的样子。形容高兴而满足的样子。

【闻宠若惊】:犹言受宠若惊。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闻过则喜】:过:过失;则:就。听到别人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表示欢迎和高兴。指虚心接受意见。

【无精嗒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同“无精打彩”。

【无情无彩】:犹无精打彩。形容不高兴,提不起劲儿。

【半嗔半喜】:嗔:怒,生气。一半生气;一半喜悦。形容又生气又高兴的样子。

【半羞半喜】:半是害羞,半是喜悦。形容有点害羞又有点高兴的样子。

【报喜不报忧】:只报告高兴的事,不报告忧愁的事情。

【受宠若惊】:宠:宠爱。因为得到宠爱或赏识而又高兴,又不安。

【背施幸灾】:施:给予。背负了人家的恩德,又对别人的不幸灾难感到高兴。

【勃然不悦】:勃然:突然地;悦:高兴。形容人突然不高兴的样子。

【冁然而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冁然一笑】:冁然:笑的样子。高兴地笑起来。

【乘兴而来,兴尽而返】:兴:兴致,高兴。趁着当时的兴致而来,兴致满足了就返回。指兴致融景而产生,又随兴致被破坏而改变最初的想法。

【大喜过望】:过:超过;望:希望。结果比原来希望的还好,因而感到特别高兴。

【大喜若狂】:高兴得几乎发狂。

【得意忘形】:形:形态。形容高兴得失去了常态。

【怫然不悦】:怫然:忧愁或愤怒的样子;悦:愉快,高兴。愤怒,很不愉快。

【抚掌大笑】:抚:拍。拍手大笑。形容非常高兴。

【拊髀雀跃】:拊:拍;髀:大腿。拍着大腿,象麻雀似地跳跃。形容非常高兴的样子。

【甘之如荠】:荠:荠菜,其味先苦后甜。象吃了先苦后甜的荠菜一样内心很高兴、愉悦。比喻做愿意的事情,虽然受了苦,心里也很甜美。

【高高兴兴】:由来自乐观的性情或由一些特殊的快乐原因产生的生气勃勃和乐观的高兴情绪。

【鼓舞欢忻】:形容高兴而振奋。同“欢欣鼓舞”。

【鼓舞欢欣】:形容高兴而振奋。同“欢欣鼓舞”。

【含笑九泉】:九泉:地下深处,旧指人死之后埋葬的地方。也作:“黄泉”。在九泉之下满含笑容。表示死后也感到欣慰和高兴。

【合不拢嘴】:指人高兴得关不住嘴。

【横眉吐气】:犹言扬眉吐气。形容摆脱了长期受压状态后高兴痛快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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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描写夏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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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成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古代相承沿用下来的,在用词方面往往不同于现代汉语,它代表了一个故事或者典故。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描写夏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冬寒抱冰,夏热握火】冬天寒冷却要抱冰,夏天炎热却要握火。形容刻苦自勉。

【冬暖夏凊】凊:凉。冬天使温暖,夏天使凉爽。比喻适合时用。

【冬日夏云】冬天的太阳,夏天的云层。比喻人态度温和可亲,使人愿意接近。

【冬扇夏炉】冬天的扇子,夏天的火炉。比喻不合时宜。也比喻毫无用处的东西。

【冬温夏凊】凊:凉。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本指人子孝道。现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温夏清】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指人子孝道。亦泛称冬暖夏凉。

【冬箑夏炉】箑:扇子。冬天搧扇子,夏天生火炉。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葛屦履霜】冬天穿着夏天的鞋子。比喻过分节俭吝啬。

【火伞高张】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酪烈;张:展开。形容夏天烈日当空,十分炎热。

【火伞张】火伞:比喻烈日;张:展开。形容夏天烈日当空,酷热难耐。

【集萤映雪】集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囊萤映雪】囊萤:晋代车胤少时家贫,夏天以练囊装萤火虫照明读书;映雪:晋代孙康冬天常映雪读书。形容家境贫穷,勤学苦读。

【祁寒酷暑】祁:大。冬季大寒,夏天湿热。

【祁寒暑雨】祁:大。冬季大寒,夏天湿热。

【青衫凉笠】衫:单衣;笠:斗笠。比喻夏天的衣服和帽子。

【暑来寒往】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盛暑祁寒】祁:大。炎热的夏天,严寒的冬季。形容气候条件恶劣的时节。

【暑往寒来】夏天过去,冬天到来。泛指时光流逝。

【无冬无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

【无间冬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同“无冬无夏”。

【温凊定省】冬温夏凊、昏定晨省的省称。谓冬天温被,夏天扇席,晚上侍候睡定,早晨前往请安。表示侍奉父母无微不至。

【夏虫不可言冰】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语冰】语:谈论。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语寒】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寒冷。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虫不可以语冰】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夏炉冬扇】夏天生火炉,冬天扇扇子。比喻做事不符合当时的需要,费了力气而得不到好处。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夏雨雨人】雨:前一个“雨”,名词,雨水;后一个“雨”,动词,下雨。有如夏天的雨落在人身上。比喻及时给人帮助和教育。

【炎天暑月】指炎热的夏天。

【燕雁代飞】燕夏天来温带,冬天归南方;雁冬天来温带,夏天归南方。比喻各自一方,不能相见。

【张火伞】张:展开;火伞:比喻夏天太阳酷烈。形容夏天烈日当空,十分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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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堪设想的近义词

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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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不堪设想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不堪设想( 注释:未来情况不能想象。指预料事情会发展到很坏的地步。)

【近义词】

不可思议( 注释:原有神秘奥妙的意思。现多指无法想象,难以理解。)

不可捉摸( 注释:捉摸:揣测,预料。指对人或事物无法猜测和估量。)

莫名其妙( 注释:说不出其中的奥妙。指事情很奇怪,说不出道理来。)

一塌糊涂( 注释:糊涂:混乱。形容混乱或败坏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

一无可取( 注释:没有一点儿可以肯定的地方。)

一无是处( 注释:是:对,正确。没有一点儿对的或好的地方。)

【造句】

1、用劣质材料建高楼,后果不堪设想。

2、酒后不能开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3、如果不是妈妈及时赶来把火扑灭,后果将不堪设想。

4、在街道上追逐打闹,后果不堪设想。

5、小王,你要悬崖勒马,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6、他如此不听别人的劝告,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7、假如发生了核战争,后果如何,简直是不堪设想。

8、这种事是干不得的,一旦东窗事发,后果势必不堪设想。

9、如果你坚持这样做,后果将不堪设想。

10、仓库里堆满了棉花包,万一失火,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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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绕梁三日的近义词

全文共 1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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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梁三日:形容音乐高昂激荡,虽过了很长时间,好像仍在回响。

近义词:余音绕梁 娓娓动听

反义词:不堪入耳 鬼哭狼嚎

相似词:余音绕梁 绕梁之音 一日三餐 日上三竿 一日三秋 士别三日,刮目相待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上梁不正下梁歪

造句:

1. 余音袅袅,不绝如缕。余音绕梁三日犹未尽。

2. 绕梁三日,余音不绝,欢快洒落在心窝里,宛如一些活泼轻盈的精灵,在为心灵进行一次洗礼。

3. 读完之后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如同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4. 讲者希望绕梁三日,听者希望不知肉味,实在不容易。

5. 这场音乐会真有绕梁三日的味道。

6. 歌声动听传万里,绕梁三日可不绝;舞步轻盈心欢畅,神采飞扬庆元旦;日子红火家和谐,妻贤子孝笑开颜;祝福不断无尽头,情意绵绵断绝难。祝你元旦快乐,身体健康,家庭美满!

7. 你的微笑让我难以忘记,你的话语绕梁三日,你的浪漫印在了我的心上,你的温柔让我甜蜜,我要大声的告诉你:一生一世我都爱着你。

8. 天上最美是明月,人间最美是童年。童年是首歌,绕梁三日;童年是朵花,娇艳灿烂;童年是个梦,回味无穷;童年是块玉,熠熠生辉。祝儿童节快乐!

9. 真是绕梁三日啊,这琴声婉转动听,似涓涓流水,又像高山峻岭,真是心旷神怡啊。

10. 余音袅袅,绕梁三日而不绝!音未绝,舞骤起!此时第五层之上,瑶劫喝了一杯酒,向遥天介绍道:“梦强,飘雪城,统兵元帅梦笑的儿子,现在与遥秋已有婚约”。

11. 一首曲罢,众人还沉溺在美妙的琴音里,袅袅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12. 李逸的鱼龙狂舞让七姨娘如游太虚,仙音妙乐绕梁三日,再难将息,于是频频寻找机会出来与李逸私会。

13. 你就别谦虚了,有句话怎么说来着的,对了,绕梁三日,余音不止!学姐的歌声绕梁一年都不止啊!

14. 而这琴音忽忽悠悠就到了堂后,一位美女听了这绕梁三日的琴声,春心已动,据说当时司马相如所弹得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凤求凰”曲。

15. 觉得他唱歌很大气,音调从低到高起伏很大,唱得荡气回肠,气势磅礴,绕梁三日,还有人唱得出这样的境界吗?

16. 他的表情很为细腻,可说一丝不苟,嗓子也很响亮,唱几句真的是响遏行云,可以绕梁三日。

17. 诙谐和幽默,可谓字字珠玑句句"哲理",让人开怀大笑之后又回味无穷,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18. 那种感动就好像是听了十多年的磁带机,突然听到cd机的声音一样,余音绕梁三日,让人欲罢不能。

19. 其通篇洋溢着机智、诙谐和幽默,可谓字字珠玑句句“哲理”,让人开怀大笑之后又回味无穷,余音绕梁三日而不绝。

20. 明明声音不大,但无论是在空地的两人,还是远处屋顶的徐平等人均是听得清楚无比,仿佛耳语一般,且如烟岚般袅袅不绝,成绕梁三日之音。

21. 整整一个下午,从前奏曲到叙事曲,从幻想即兴曲到诙谐曲,从夜曲到圆舞曲,绕梁三日。

22. 明姐姐上回请来的说书先生,讲那三国时曹植与甄宓的故事,真是绕梁三日,久久不忘。

23. 西子,莫家女,生时喜鸟云集,灵鹊祥鸣,初啼声响彻行云、洋洋盈耳,果真连绵不绝、绕梁三日,引蝴蝶翩舞蜜蜂朝霞,楞是震落了云城一地桃花。

24. 自北面而来,如一缕仙音,钻入耳朵,沁入心脾,直抵内心,绕梁三日。

25. 你知道吗?昨天在红伊楼又来了一个姑娘,她的乐曲真是绕梁三日,余音缭绕,天籁之音,如闻天籁,无人能敌啊!

26. “出征”一场中还新增了程韵十足的“高拨子”唱段,声韵之美,绕梁三日。

27. 那凭空而立的绝代佳人蓦地樱唇轻启,缓缓道出三个好似天籁的仙吟,靡靡之音若空谷幽兰,金石丝竹,如莺啼舌啭的音喉扣人心弦,绕梁三日,仿佛将人的灵魂都勾了去。

28. 见此文章,众人久久不曾发出任何声音,可畏是余音袅袅,绕梁三日而不绝。

29. 聂小倩没有丝毫的惊讶,她绵言细语的回答道,她的声音异常的好听,犹如杜鹃啼叫一般,悦耳动听,绕梁三日,和黑山老妖的声音比起来,简直就是天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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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价值连城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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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珍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价值连城

【汉语注音】:jià zhí lián chéng

【成语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和氏》: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语义较轻,应用范围限于形容事物。

【价值连城的意思】:价:价格;连城:连接一片的好多城池。形容物品十分珍贵。

【价值连城的近义词】:无价之宝、连城之价、价值千金;

【价值连城的反义词】:无足轻重、一钱不值;

【价值连城的故事】

春秋时期,楚国人卞和在荆山发现一块玉璞,玉璞的外层包着石质,把石质剔去就可以雕琢为世间罕见的玉璧。卞和把玉璞献给楚厉王。楚厉王让大臣们和玉匠传看,他们都说这是一块普通的石头。楚厉王气得怒发冲冠,他给卞和定下欺君之罪,命令武士砍掉他的左脚,卞和伤心欲绝。楚厉王死后楚武王继位,卞和以为武主是个识货之人,又把玉璞献给武王,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武王下令砍掉卞和的右脚,卞和痛不欲生。

武主死后文王即位。这时侯的卞和心灰意冷不愿再去王宫,他抱着玉璞在荆山痛哭了三天三夜,泪水都哭干后流出鲜血。文王听说后派人快马加鞭地去调查。卞和说:“我悲伤的是天下无双的玉璧,却被当作石头,诚心诚意献宝的人,却被扣上欺君的帽子。这世道太不公平了!”卞和的话传到文王耳朵后,文王召他进宫叫雕玉技师剔除玉璞的石质。经过雕玉技师鬼斧神工的一番精雕细琢,呈现在文王面前的是一块珍奇的玉璧,果然是价值连城。这块玉璧被文王当成国宝,称其“和氏壁”。

【价值连城例句】

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惠文王时,得楚和氏璧。秦昭王闻之,使人遗赵王书,愿以十五城请易璧。”

明.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一回:“肪曰:‘此马价值几何?’赞曰:‘价值连城。’”

谷斯范《新桃花扇》第二十六回:“这把扇流传几百年后,一定可价值连城!”

【价值连城造句】

那件价值连城的珠宝就放在他的面前,光彩夺目,他破天荒地决定先入为主将其占为己有。

金碧辉煌的展示柜在灯光的笼罩下散发着美轮美奂的光芒,里面静静躺着那颗价值连城的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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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顽皮是调皮的近义词吗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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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

1.戏弄﹔嘲弄。

2.机灵﹐狡黠。

3.不驯顺﹐难对付。

4.耍小聪明﹔耍花招。

5.顽皮

近义词:淘气 顽皮

反义词:老实 听话

相似词:调皮捣蛋 削皮 豆皮 草皮 铁皮 肚皮 雅皮 眼皮

造句:

1 下课了,几个调皮的同学在走廊上吵嚷着什么。

2 每次想到那个调皮的小表弟我就忍俊不禁。

3 妈妈总是任劳任怨,无论我们有多调皮他总是好好照顾我们.

4 这孙子太调皮了,刚买回来的玩具,就给弄得五马分尸了。

5 小紫时而调皮时而伶俐。

6 我有时候沉默,有时候滔滔不绝,有时候寂寞,有时候调皮,我的生活充满幻想和一大堆愿望.....

7 妈妈说我在什么时候都生龙活虎的,太调皮了。

8 动物园里的猴子一会儿爬上假山,一会儿跳上树枝,一会儿窜到地面,可调皮了。

9 天山的星星犹如街上的明灯,又似小孩子调皮的眼。

10 班主任一来,班里几个调皮的飞一样似的坐好了。

11 天上的白云,有时像温柔的绵羊;有时像奔腾的骏马;有时像调皮的小猫;有时像凶狠的饿狼。

12 雾像一个有时听话,有时调皮的孩子。

13 路口的的红绿灯在调皮的眨着眼睛。

14 老师一不在,调皮的同学们在教室裡闹得天翻地覆。

15 妈妈偏爱小弟弟,使他变得更调皮了。

16 无庸讳言,我们班还有好几个调皮鬼。

17 这两个小调皮一见老师进来了,马上装出一副一本正经的样子。

18 他老喜欢出其不意地吓人,真是出了名的调皮鬼!

19 邻家小孩子既调皮,又爱吹牛皮,真是不知天高地厚。

20 这个小孩子惯于说谎调皮,没人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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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孙悟空的成语加解释

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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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沐猴而冠:猕猴戴帽子,比喻外表虽装扮得很像样,但本质却掩盖不了。

2、尖嘴猴腮:孙悟空被称为尖嘴猴腮雷公脸。

3、山上无老虎,猴子称大王:比喻没有能人,普通人物亦充当主要角色。

4、火眼金睛:原指《西游记》中孙悟空能识别妖魔鬼怪的眼睛。后用以形容人的眼光锐利,能够识别真伪。

5、海底捞针:孙悟空龙宫借定海神针。后指在大海里捞一根针。形容很难找到。

6、土龙沐猴:比喻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7、腾云驾雾:乘着云,驾着雾。原是传说中指会法术的人乘云雾飞行,后形容奔驰迅速或头脑发昏。

8、千变万化:形容变化非常多;没有穷尽。孙悟空会七十二般变化,所以千变万化。

9、不分胜负:分不出谁胜谁负。形容竞赛双方水平、技术相当。

10、眉花眼笑:形容非常高兴、兴奋的样子。

11、神出鬼没:出:出现;没:消失。象神鬼那样出没无常。形容出没无常,不可捉摸。后泛指行动变化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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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才气无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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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才气无双,也就是说世上没有第二个才能和气魄可以与之相比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才气无双

【汉语注音】:cái qì wú shuā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李将军列传》:“典属国公孙昆邪为上泣曰:‘李广才气,天下无双,自负其能,数与虏敌战,恐亡之。”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形容很有才。

【才气无双的意思】:才:才能和气魄;形容才能和气魄举世无人可比。也就是说世上没有第二个才能和气魄可以与之相比了。

【才气无双的近义词】:才华横溢、出类拔萃、才气过人、才高八斗;

【才气无双的反义词】:江郎才尽、才疏学浅、黔驴技穷、才思枯竭;

【才气无双的故事】

西汉时期,中郎将李广的骑射是他的拿手绝活,他跟着汉文帝四处出征,在战场上杀敌无数。有一次,在行军的路上碰到了一只猛虎,李广冲上去跟老虎博斗起来,汉文帝委婉地称赞李广说:“要是你在高祖皇帝创业的时侯,封个万户侯也是不在话下,只可惜你没有让你遇到这种时期啊。”汉景帝掌权后四处造反,李广跟随太尉周亚夫战斗杀敌立了不少功,后来担任上谷太守。李广在那时每天都要与匈奴作战,总是奋勇杀敌冲在最前面。公孙昆邱非常担心李广的安全,他跟皇帝上书说道:“李广是个忠臣,他才气无双,打起仗来又奋不顾身,这样天天跟匈奴作战,很可能会战死啊!”汉景帝听了以后便调李广去担任上郡太守。

【才气无双例句】

宋.苏泂《雨中花》词:“世事几如人意,儒冠还负身谋。叹天生李广,才气无双,不得封侯。”

田云杰《勤奋》:“十年寒窗,满腹文章,诗以言志,才气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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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枯瘦近义词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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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枯瘦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干瘪消瘦。~的手ㄧ~如柴。

【近义词】

消瘦 瘦削 干瘦 枯槁 瘦弱

【造句】

1、可惜,那婀娜多姿的花朵,只开到10点钟就开始枯瘦,时间那么短暂,无怪乎人们都说:“昙花一现”啊!

2、她身材枯瘦,穿着一件石榴红的连衣裙,简直就像挂在衣架上一样。

3、举目仰望,枫树露出枯瘦的枝头,遍地如彩锦。树梢上还剩下被北风留下的两三片或三四片叶子,在朝阳里闪光。银杏树直到昨天还是一片金色的云,今晨却骨瘦型消了。那残叶好象晚春的黄碟,这里那里点缀着。

4、淡淡的云里噙含着雨水,枯瘦的枝头吐露着新绿,熙熙的人潮有一片雨伞,浅浅的祝福有深深的情怀。雨水节气,让心情接受沐浴,每一天都快乐惬意!

5、黄昏的雾气,在枯瘦的白杨中闻浮过。仿佛细纱挂在树枝,却比细纱还要自,还要透明。

6、他因肝癌身体已枯瘦了。

7、他被领到另一个小屋,那儿有一个枯瘦如柴的女孩,头发稀少,正把裤子搁在膝盖上擦洗、折叠。

8、淡淡的云里噙含着雨水,枯瘦的枝头吐露着新绿,熙熙的人潮有一片雨伞,浅浅的祝福有深深的情怀。雨水节气,让心情接受沐浴,愿你每一天都快乐惬意!

9、3他们因穷乏饥饿,身体枯瘦,在荒废凄凉的幽暗中啃干燥之地.

10、他枯瘦的手把行人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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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描写花的词语和解释

全文共 1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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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肥红瘦lǜ féi hóng shòu

解释】:绿叶茂盛,渐凋谢。指暮春时节。也形容春残的景象。

【出自】:宋·李清照《如梦令》词:“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语法】:联合式;作主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花团锦簇huā tuán jǐn cù

【解释】:锦:有文彩的丝织品;簇:丛聚。形容五彩缤纷,十分鲜艳多彩的景象。也形容文章辞藻华丽。

【出自】: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十七:“自余是什么亲拟,将有限身心向无限中用,……。若无恁么事,饶你攒花簇锦,亦无用处。”

【示例】:上下人等打扮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十三回

繁花似锦fán huā sì jǐn

【解释】:繁:多而且茂盛。锦:织有彩色花纹的锦缎。许多色彩纷繁的鲜花,好象富丽多彩的锦缎。形容美好的景色和美好的事物。

【出自】:曹靖华《点苍山下金花娇》:“中饭后,我们坐在……繁花似锦的花丛中,听她谈起沙村公社来。”

傲霜斗雪ào shuāng dòu xuě (菊梅)

【解释】:傲视寒霜,抗击白雪。形容不畏严寒。比喻人身处逆境而不屈服。

【出自】:元·吴昌龄《张天师》第三折:“玉骨冰肌谁可匹,傲雪欺霜夺第一。”

五颜六色wǔ yán liù sè

【解释】: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十四回:“惟各人所登之云,五颜六色,其形不一。”

【示例】:这在四川的拉夫史上是一桩奇迹,于是那些乡下人,哦了一声,立刻发出~的推测来了。 ◎沙汀《凶手》

落英缤纷luò yīng bīn fēn

【解释】:形容落花纷纷飘落的美丽情景。

【出自】:晋·陶潜《桃花源记》:“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渔人甚异之。”

【示例】:四次来游,满天满谷的~;树上剩得青叶与绿叶,更何处寻那淡红娇嫩的樱。 ◎周恩来

雍容华贵yōng róng huá guì (牡丹)

【解释】:形容态度文雅从容,庄重大方。

【出自】:曹禺《王昭君》第一幕:“姜夫人雍容华贵地走下,盈盈和戚戚恭恭敬敬地陪送出去。”

红杏出墙hóng xìng chū qiáng

【解释】:形容春色正浓,情趣盎然。

【出自】:宋·叶绍翁《游小园不值》:“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语法】:主谓式;作主语;指妻子有外遇

春深似海chūn shēn sì hǎi

【解释】: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出自】: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三十回:“这屋里那块四乐堂的匾,可算挂定了!不然,这春深似海的屋子,也就难免欲深似海。”

百花齐放bǎi huā qí fàng

【解释】:形容百花盛开,丰富多彩。比喻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艺术自由发展。也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出自】: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三回:“百花仙子只顾在此著棋,那知下界帝王忽有御旨命他百花齐放。”

【示例】:美术展览会上展出了许多新作品,~,各具风格。

万紫千红wàn zǐ qiān hóng

【解释】:形容百花齐放,色彩艳丽。也比喻事物丰富多彩。

【出自】:宋·朱熹《春日》诗:“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示例】:整个文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

姹紫嫣红chà zǐ yān hóng

【解释】:姹、嫣:娇艳。形容各种花朵娇艳美丽。

【出自】:明·汤显祖《牡丹亭·惊梦》:“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

【示例】:见垂柳拖丝,拂境清幽;~,迎风弄鸟,别有一种赏心之境。 ◎清·禇人获《隋唐演义》六十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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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我想解释给你听作文500字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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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是什么?是天上的白云,遮住了阳光的明媚;烦恼是什么?是空中的风儿,吹来了刺眼的泥沙;烦恼是什么?是倾盆的雨水,浸湿了满怀的好心情;烦恼是什么?是……

还记得那天,我们班准备录制一节关于学写毕业赠言的公开课。上课之前,我被班主任李老师叫入办公室,她轻声细语地对我说:“莫菲,我昨天看到你在《同学录》上写给雷韵涵的毕业赠言了,挺感人的,一会儿正式录课,就准备这个吧!“李……”“对了,你马上去准备准备吧!”还没来得及开口,却被李老师堵了回去,没办法,我只好照做。但我之前可是跟好朋友徐文慧做了约定,要互相写赠言的呀!怎么办?

不一会儿,打铃了。“上课!”一声清脆的口令响起。"起立!老师好!"同学们整齐地说着。我的手心冒着冷汗,颤颤微微地坐在这冰冷的椅子上,时不时看一下徐文慧。突然,老师点了我的名:“莫菲,请你上来把你的赠言念给大家听一听!”哎呀!这下糟了,徐文慧听了肯定不高兴。我小步小步地走上台,开始念了,看着徐文慧期待的眼神,我十分难过,对不起,徐文慧,但是我没办法。

下课了,在放学的路上,我凑前去,想试图向徐文慧解释,但她一转头,看见是我,便一把甩开我的手。

一路上,大家都欢笑着,小朋友们打闹着,阳光照耀下的他们,是多么的快乐啊!而我,是多么想解释给你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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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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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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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人言可畏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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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言可畏指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人言可畏

【汉语注音】:rén yán kě wèi

【成语出处】:春秋.佚名《诗经.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分句、宾语;含贬义。

【人言可畏的意思】:言:语言评论,指流言蜚语;畏:害怕。人们的流言蜚语会伤害到他人,因此使人感到害怕。

【人言可畏的近义词】:积毁销骨、众品铄金、流言蜚语、三人成虎、人言藉藉、曾参杀人、飞短流长;

【人言可畏的反义词】:有口皆碑、春风风人、口碑载道、金玉良言、苦口婆心;

【人言可畏的故事】

《诗经.郑风.将仲子》是一道情歌,歌的最后写首道:“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这里的意思是:请求仲子别爬到我家的园子里去,别折坏我种的檀,我并不是因为如此爱惜檀木,是因为我害怕闲人说我的闲话。我的心里一直怀念着仲子,只是闲人们的闲话却是如此让人害怕。成语“人言可畏”就是从这首名为《将仲子》的情歌里产生而来的,歌词共有三节,主要是描写一位姑娘一直在怀念着她的情人仲子,但是她很害怕被别人发现了会说她的闲话。诗歌的写法用的是姑娘的口气,目的是为了唱出姑娘心里怀念并着害怕的矛盾心理。

【人言可畏例句】

清.韩邦庆《海上花列传》第二十九回:“秀英心中也喜白相,只为人言可畏,踌躇道:‘勿用。’”

清.李宝嘉《活地狱》第三十回:“但是人言可畏,必定也要明明心;就是你不怕什么,难道我们老大死了,还当王八么? ”

萧乾《梦之谷》一十四:“许多同事在背后议论我跟本校一个女同事的要好,甚至说我们去汕头开过房间。你是知道的,我夜夜都睡在这里。然而,人言可畏啊!”

【人言可畏造句】

初学者哪怕一窍不通都应该坚定自已的信念,虽然人言可畏但也不要受到他人的影响。

中国人做点事情要看身边人的看法似乎是天经地义,因为人言可畏,如果行事不当会遭到他人的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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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四字词力所能及的近义词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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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所能及】:力:体力,能力;及:达到。在自己力量的限度内所能做到的。

近义词:得心应手 力挽狂澜 为所欲为

反义词:力不胜任 力不从心 力不能支 无能为力

相似词:无人能及 所能 无所不能 各尽所能 一无所能 能力 无能为力 剑及履及

造句:

1、我们应尽力干些力所能及的事。

2、孩子们不应该过多依靠父母,他们要自己努力做力所能及的事。

3、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一些力所能及的探索。

4、在生活琐事上,我们要培养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教育他们不要养成懒惰思想,以防微杜渐。

5、们平常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来减轻父母的负担。

6、我也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做个孝顺的孩子!

7、当你发现有人需要救助,除了报告警察外,自己也要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8、我爱莫能助,很抱歉此事已非我力所能及。

9、如果你力所能及但是还要麻烦其他人不是个好习惯。

10、虽然退休了,可他闲不住,总是找些力所能及的事来干。

11、这熟悉的音乐催促人们行动起来,采取那种非我力所能及的行动。

12、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我将尽力而为。

13、为实施教育部的教材多样化战略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14、我们应该做力所能及的事情,才能开开心心。

14、造 句 网zaojv.com原创和收集优质句子,使您在造句的同时,还能学到有用的知识.

15、你有一个计划,在这个新奇的快速组成的社团里,做你所力所能及的事。

16、刘老离休后,自己主动找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来干。

17、爷爷一生对党的事业忠心耿耿,退休后还经常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18、我们平常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来减轻父母的负担。

19、你们年龄小,在这次劳动中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就行了。

20、只要我多做些力所能及家务事妈妈会少我操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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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形容春天二字词语带解释

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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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春季开头的时节。例:“初春之风仍有凉意。”

春季:一年的第一季,我国习惯是指立春到立夏的三个月时间,也是指农历“正、二、三”三个月。

春令:春季。例:“严冬已过,春令已到。”注意:春令,也表示春季的气候。如“冬行春令”。

春天:春季。例:“明媚的春天,万物充满了生机。”

季春:是指春季的末一个月。

开春:春初(一般是指农历正月或立春前后)。例:“开春农村又将是一番繁忙的景象。”

孟春:四季节令中的第一个月。春天开头的第一个月。

暮春:晚春。如“暮春三月”。

晚春:春之末。

新春:春节过后的一二十天泛称新春。如“新春佳节”、“恭贺新春”。

阳春:泛是指春天而言。例:“阳春三月好风光。”

仲春:孟春之后阴历二月为仲春。

早春:初春。如“早春二月”。

余春:犹暮春,晚春。

残春:余春。

酣春:春色正盛。例“劳劳胡燕怨酣春”。

熙春:和煦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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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以“数”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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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一数二] 不算第一也算第二。形容突出。

[数往知来] 数:计算;往:过去;来:未来。明了过去,可以推知未来。

[数米量柴] 比喻过分计较琐碎之事。也形容生活困窘。

[数米而炊] 炊:烧火做饭。数着米粒做饭。比喻计较小利。也形容生活困难。

[数见不鲜] 数:屡次;鲜:新杀的禽兽,引伸为新鲜。本指对于常来之客,就不宰杀禽兽招待。后指常常见到,并不新奇。

[数黄道黑] 数落着黄的又说着黑的。形容说话罗索,东拉西扯。

[数黄道白] 背后乱加评论,肆意诽谤别人。同“数黄道黑”。

[数黑论黄] 数:数落,批评。背后乱加评论,肆意诽谤别人。

[数黑论白] 背后乱加评论,肆意诽谤别人。同“数黑论黄”。

[数短论长] 犹言说长道短,说三道四。

[数东瓜,道茄子] 形容说话罗唆,没完没了。

[数典忘祖] 数:数着说;典:指历来的制度、事迹。谈论历来的制度、事迹时,把自己祖先的职守都忘了。比喻忘本。也比喻对于本国历史的无知。

[数不胜数] 数:计算。数都数不过来。形容数量极多,很难计算。

[数白论黄] 比喻计较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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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以“巧”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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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作名目] 指巧立名目。变着法定出一些名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巧语花言] 指一味铺张修饰而无实际内容的言语或文辞。今多指虚伪而动听的话。

[巧言如簧] 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言偏辞] 巧言:浮华不实的话;偏辞:便巧的话。指花言巧语。

[巧言令色] 巧言:花言巧语;令色:讨好的表情。形容花言巧语,虚伪讨好。

[巧言利口] 巧妙的言辞,锋利的口辩。

[巧伪趋利] 巧:奸诈。伪:虚伪。趋:追求,靠近、趋向。奸诈虚伪,唯利是图,唯势是从。

[巧偷豪夺] 诈取与强抢。常用以形容不择手段获取财物或权利。

[巧同造化] 巧:技巧,技艺;同:一样;造化:指宇宙的造物能力。形容人的能力很大,可与宇宙的造物能力相比。

[巧舌如簧] 舌头灵巧,象簧片一样能发出动听的乐音。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巧取豪夺] 巧取:软骗;豪夺:强抢。旧时形容达官富豪谋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现指用各种方法谋取财物。

[巧立名色] 变着法定出一些名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同“巧立名目”。

[巧立名目] 变着法定出一些名目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

[巧捷万端] 巧捷:机灵敏捷。万端:变化极多。机灵敏捷,变化多端。形容动作或思维机敏,变化极多。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即使是聪明能干的妇女,没米也做不出饭来。比喻做事缺少必要条件,很难做成。

[巧发奇中] 发:射箭,比喻发言。形容善于乘机发表意见,后能为事实所证实。

[巧夺天工] 夺:胜过。人工的精巧胜过天然。形容技艺十分巧妙。

[巧不可接] 指巧妙得别人无法赶上。

[巧不可阶] 阶:台阶,引伸为赶上。指巧妙得别人无法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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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纸上谈兵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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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纸上谈兵比喻在空谈理论,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谢谢。

【汉字书写】:纸上谈兵

【汉语注音】:zhǐ shàng tán bīng

【成语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王因以(赵)括为将,代廉颇。蔺相如曰:‘王以名使括,若胶柱而鼓瑟耳。括徒能读其父母传,不知合变也。’赵王不听,遂将之。赵括自少时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其父奢言兵事,奢不能难,然不谓善。”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指空谈理论不能解决问题。

【纸上谈兵的意思】:纸:书面;谈:谈论;兵:用兵、兵法。指在文字上谈论用兵的策略。比喻在空谈理论,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也比喻只是空谈,不能成为现实的事物。

【纸上谈兵的近义词】:坐而论道、华而不实、画饼充饥、徒托空言、夸夸其谈、河汉斯言;

【纸上谈兵的反义词】: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言必有中、兢兢业业;

【纸上谈兵的故事】

战国时期,赵国有一员大将名叫赵奢,他屡立战功,被封为马服君。赵奢的儿子名叫赵括,他小时候就学习兵法,谈论用兵打仗的事头头是道,赵括曾经跟他的父亲赵奢议论过用兵打仗的事,赵奢不能驳倒他,但也不说他好。赵括的母亲觉得很奇怪就问赵奢其中的原因,赵奢很担忧地说:“打仗,是生死攸关的事,儿子虽然熟读兵法,但是没有实战经验,只会纸上谈兵,将来若是率军打仗,恐怕会遭到惨败。”后来有一次,秦国派白起为将,统率百万雄兵讨伐赵国。赵国命大将廉颇,也率四十万大军在长平阻击秦军。康颇知道秦军人马众多,粮草运输困难,不利久战。他命令赵军凭险固守,以便让秦兵不战自退。秦赵两国军队在长平相峙许久,仍然不能有所突破,白起无计可施,眼看粮草接济不上,急得六神无主。于是,有将士献计让他派人到赵国散布流言,说秦军根本不怕廉颇,最怕的是赵括。赵王不知是计,立即命赵括为将,代替廉颇。蔺相如等人极力反对,但赵王坚持。赵括到了前线,全部变更了军法,轻率地任用军官,用书上所学的理论与秦军展开正面交锋,结果因为不变通中了秦军的埋伏,赵军四十余万全部被俘,后被白起设计坑杀。赵国元气大伤,不久被秦将王翦灭掉。

【纸上谈兵例句】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六回:“可见咱们天天是舍近求远,现在有这样诗人在此,却天天纸上谈兵。”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三十一回:“新近有个大挑知县上了一个条陈,其中有些话都是窒碍难行,毕竟书生之见,全是纸上谈兵。 ”

老舍《四世同堂》第一部三十四回:“书生都喜欢纸上谈兵,只说而不去实行;他是书生,他知道怎么矫正自已。”

【纸上谈兵造句】

他在谈恋爱交女朋友方面只知道纸上谈兵,从来没有真正看到他做过什么实在的事情。

无论做什么事情我们都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获得经验,而不应该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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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海枯石烂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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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海枯石烂表示坚贞爱情所立下的誓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海枯石烂

【汉语注音】:hǎi kū shí làn

【成语出处】:金.元好问《西楼曲》:“并刀不剪东流水,湘竹年年泪痕紫。海枯石烂两鸳鸯,只合双飞便双死。重城车马红尘起,乾鹊无端为谁喜?镜中独语人不知,欲插花枝泪如洗。”

【成语语法】:联合式;含褒义;作谓语、宾语、分句。多用于形容男女两个人的感情。

【海枯石烂的意思】:枯:干枯;烂:朽烂;海水干枯,石头粉碎,形容经历的时间久远,也形容意志坚定,永不改变。表示坚贞爱情所立下的誓言。

【海枯石烂的近义词】:矢志不移、海誓山盟、地久天长、天荒地老;

【海枯石烂的反义词】:弹指之间、朝秦暮楚、见异思迁、朝三暮四、一朝一夕;

【海枯石烂的故事】

流传到今天的国内外的经典的海枯石烂至死不渝的爱情故事几乎所有都是在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时期所出现并流传后世的。如果说一对情侣厮守一生永不变心的话,那么无论古代还是现在都是数不胜数。然而这些从一而终的爱情都是在很平常的环境存在的,爱情发展很顺利,并没有经过什么曲折考验,所以没有成为文学作品所描述的对象。

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海枯石烂的故事,重庆有一对相濡以沫的老夫妇,为了躲避封建礼教的迫害,隐居在高山之上50年。在2002年的时候一个偶然才被探险队发现。这对老人女的叫徐朝清,男的叫刘国江。50年前,19岁的刘国江和比他大10岁的寡妇徐朝清相爱,招来村民闲言碎语。为了那份不染尘垢的爱情,两人携手私奔至与世隔绝的深山老林,远离一切现代文明,过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生活。为了让爱人出行安全,刘国江在悬崖峭壁上凿下石梯,一凿就是半个世纪,一共凿了6000多级。探险队将这个美丽的爱情故事带下山,并给石梯命名为“爱情天梯”。入选为当代经典爱情,不少人慕名而来,感受一下“爱情天梯”见证下的那份坚贞爱情。

【海枯石烂例句】

金.元好问《摸鱼儿》:“香奁梦,好在灵芝瑞露。人间俯仰今古。海枯石烂情缘在,幽恨不埋黄土。相思树。流年度,无端又被西风误。”

明.汤显祖《紫箫记.胜游》:“地老天荒,海枯石烂,永刼同灰,无忘旦旦。”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四:“你若执迷不悟,凭你石烂海枯,此中不可复出了。”

【海枯石烂造句】

正处于相恋的人都会乐此不疲不停地跟对方说:“我将爱你直到海枯石烂。”

我要与你同甘共苦,我要你就这样永远依偎在我的身旁,直到海枯石烂直到地老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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