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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精彩20篇)

很厚的云层布满天空,预示着大雪即将来临。小编收集了酬谢的近义词及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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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的词语解释

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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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夜幕低垂:太阳快要落山了,天渐渐黑了。

2、夜色弥漫:指夜幕降临,夜深了。漫,指的是“到处”,比喻范围大。

3、月夕花朝:月明的夜晚,花开的早晨。形容良辰美景。

4、衔枚疾走:衔:用嘴含;枚:像筷子的东西,两头有带,可系于颈上;疾走:快走。形容夜晚秘密急行军。

5、不眠之夜:眠:睡眠。不曾睡眠的夜晚。常指极度兴奋或过分忧虑而睡不着觉。

6、昼耕夜诵:白天耕种,夜晚读书。比喻读书勤奋。

7、恬静:闲适,安静。

8、花辰月夕:有鲜花的早晨,有明月的夜晚。指美好的时光和景物。同“花朝月夕”。

9、月夜花朝:有鲜花的早晨,有明月的夜晚。指美好的时光和景物。旧时也特指农历二月十五和八月十五。

10、夜色迷人:夜晚的景色非常迷人,形容夜景很漂亮。

11、华灯初上:美丽的灯亮起来。

12、月光如水:月光皎洁柔和,如同闪光而缓缓流动的清水。形容月色美好的夜晚。

13、昼慨宵悲:慨:慨叹。白天慨叹,夜晚悲戚。形容心情十分烦闷。

14、良宵好景:美好的夜晚和景色。同“良宵美景”。

15、朦胧:物体的样子模糊,看不清楚。

16、静谧:形容静寂无声或形容忧愁的样子,亦是诗歌中升华心境的一种“静”的境界。

17、火树星桥:形容节日的夜晚灯火辉煌的景色。

18、炫昼缟夜:指李花色白,其光采或照耀于白天,或显现于夜晚。

19、俾夜作昼:把夜晚当作白昼一般利用,夜以继日。

20、没日没夜:犹言不分白天夜晚。

21、鬼火狐鸣:鬼火闪烁,野狐悲鸣。形容阴森恐怖的荒野夜晚。

22、以日继夜:白天接着夜晚,日夜不停。

23、朝歌夜舞:朝:早晨;歌:唱歌;舞:跳舞。早晨唱歌,夜晚跳舞。形容沉迷于歌舞欢乐之中。

24、柔美:优美,柔和美好。

25、月白风清:形容幽静美好的夜晚。

26、灯火辉煌:形容夜晚灯光明亮的繁华景象。

27、夜凉如水:夜已深沉,静的如水一般。也形容人心的悲寂与沧凉。

28、灯火通明:形容灯火映照得非常明亮。

29、月明如水:月光皎洁柔和,如同闪光而缓缓流动的清水。形容月色美好的夜晚。

30、万籁俱寂:籁:从孔穴中发出的声音;万籁:自然界中万物发出的各种声响;寂:静。形容周围环境非常安静,一点儿声响都没有。

31、呼昼作夜:昼:白天。把白天叫作夜晚。比喻颠倒黑白,不分是非。

32、早作夜息:清早就开始工作,直到夜晚才休息。形容非常勤奋。

33、星桥火树:形容节日的夜晚灯火辉煌的景色。

34、春宵苦短:为春天的夜晚太短而苦恼。形容人处在欢乐之中,觉得时间过得很快。

35、月黑风高:比喻没有月光风也很大的夜晚。比喻险恶的环境。

36、月明星稀:月亮明亮时,星星就显得稀疏了。

37、夜阑人静:夜阑:夜将尽。夜深人静的时候。

38、花朝月夜:有鲜花的早晨,有明月的夜晚。指美好的时光和景物。旧时也特指农历二月十五和八月十五。

39、昼夜不息:息:停止。从白天到夜晚一直不停。

40、昼伏夜动:白天埋伏,夜晚活动。

41、蛤蟆夜哭:蛤蟆于夜晚哭泣。形容毫无根据诬陷好人。

42、灯火万家:家家都点上灯。指天黑上灯的时候。亦形容城镇夜晚的景象。

43、以夜继日:用夜晚的时间接上白天,日夜不停。

44、万家灯火:家家点上了灯。指天黑上灯的时候。也形容城市夜晚的景象。

45、朝观暮览:观、览:看。早晨也看,夜晚也看。形容对珍贵的东西百看不厌。

46、日短夜修:指冬至前后几个月白天短夜晚长。

[描写晚上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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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了如指掌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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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了如指掌形容对事物很了解,就好像在自已手上那样清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了如指掌

【汉语注音】:liǎo rú zhǐ zhǎng

【成语出处】:春秋.孔丘弟子《论语.八佾》:“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

【成语语法】:偏正式;作谓语;指对事物了解得非常透彻。

【了如指掌的意思】:了:清楚,明白;指掌:指手掌里的东西;对实际情况了解得就像是拿在手里的东西一样。形容对事物很了解,就好像在自已手上那样清楚。

【了如指掌的近义词】:了若指掌、一清二楚、一目了然、洞若观火;

【了如指掌的反义词】:雾里看花、一无所知、不得而知、疑团莫释;

【了如指掌的故事】

中国历代的帝王都要选址大兴土木建造始祖庙,按照等级在店里把始祖依次排序设置灵位,每到有重要节日或大型活动的时侯,帝王便到庙里祭拜祖宗以求得保佑,称为“啰”礼。很多人对“啰”礼一知半解,于是便向孔子求教,在当时孔子认为鲁国宗庙灵位的顺序和自已主张的思想并不相符,违背了周礼名分颠倒,所以他不回答来向他请教的人,只是指着他的手掌开诚相见地说:“知道啰礼的人治理国家就像把东西放在这里一样。”他的意思是说如果治理国家的人懂得‘啰’礼的话,那肯是懂得礼的,只有知礼的人才能够把国家治理得长治久安。原文出自《论语.八佾》:“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了如指掌就是从这句话中演化出来的。

【了如指掌例句】

元.脱脱《宋史.道学传序》:“命于天而性于人者,了若指掌。”

闻一多《冬夜评论》:“只这一相形之下,美丑高低,便了如指掌了。”

【了如指掌造句】

作为一个赫赫有名的著名导游,她对福建省的整个旅游景点那可真是了如指掌啊。

那一对乐此不疲于偷情约会的男女却不知道她的丈夫对他们的所作所为都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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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枯瘦近义词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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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枯瘦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干瘪消瘦。~的手ㄧ~如柴。

【近义词】

消瘦 瘦削 干瘦 枯槁 瘦弱

【造句】

1、可惜,那婀娜多姿的花朵,只开到10点钟就开始枯瘦,时间那么短暂,无怪乎人们都说:“昙花一现”啊!

2、她身材枯瘦,穿着一件石榴红的连衣裙,简直就像挂在衣架上一样。

3、举目仰望,枫树露出枯瘦的枝头,遍地如彩锦。树梢上还剩下被北风留下的两三片或三四片叶子,在朝阳里闪光。银杏树直到昨天还是一片金色的云,今晨却骨瘦型消了。那残叶好象晚春的黄碟,这里那里点缀着。

4、淡淡的云里噙含着雨水,枯瘦的枝头吐露着新绿,熙熙的人潮有一片雨伞,浅浅的祝福有深深的情怀。雨水节气,让心情接受沐浴,每一天都快乐惬意!

5、黄昏的雾气,在枯瘦的白杨中闻浮过。仿佛细纱挂在树枝,却比细纱还要自,还要透明。

6、他因肝癌身体已枯瘦了。

7、他被领到另一个小屋,那儿有一个枯瘦如柴的女孩,头发稀少,正把裤子搁在膝盖上擦洗、折叠。

8、淡淡的云里噙含着雨水,枯瘦的枝头吐露着新绿,熙熙的人潮有一片雨伞,浅浅的祝福有深深的情怀。雨水节气,让心情接受沐浴,愿你每一天都快乐惬意!

9、3他们因穷乏饥饿,身体枯瘦,在荒废凄凉的幽暗中啃干燥之地.

10、他枯瘦的手把行人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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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表示孝心的词语及其解释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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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表示孝心词语及其解释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移孝为忠:指把孝顺父母之心转为效忠君主。

2、彩衣娱亲:传说春秋时有个老菜子,很孝顺,七十岁了有时还穿着彩色衣服,扮成幼儿,引父母发笑。后作为孝顺父母的典故。

3、孝悌力田:指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努力务农。

4、入孝出悌:指回家要孝顺父母,出外要敬爱兄长。亦作‘入孝出弟’。

5、子孝父慈:儿女孝顺,父母慈爱。同“父慈子孝”。

6、母慈子孝:母亲慈祥爱子,子女孝顺父母,是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风范。

7、移孝作忠:指把孝顺父母之心转为效忠君主。同“移孝为忠”。

8、老莱娱亲:表示孝顺父母。

9、孝子顺孙:指孝顺父母的儿子,有德行的孙子。

10、乌鸟私情:乌鸟:古时传说,小乌能反哺老乌。比喻侍奉尊亲的孝心。

11、孝思不匮:匮:缺乏。指对父母行孝道的心思时刻不忘。

12、父慈子孝:父:指父母;子:子女。父母对子女慈爱,子女对父母孝顺。

13、孝子慈孙:对祖先孝顺的子孙。

14、王祥卧冰:王祥卧冰求鱼以奉母。比喻子女孝顺父母。

15、孝悌忠信: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忠于君主,取信于朋友。此指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标准。

16、慈乌返哺:慈:奉养。返哺:乌雏长大,衔食哺其母。比喻子女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亦作“慈乌反哺”。

17、乌鸟之情:古时传说,乌鸦有反哺之情。因以比喻奉养长辈的孝心。

18、入孝出悌:回家要孝顺父母,出外要敬爱兄长。

19、伯俞泣杖:伯俞:古代孝子名。形容对父母极为孝顺。

20、薄养厚葬:指子女在父母生前不尽心供养,父母死后却大办丧事,借以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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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详细解释

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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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pèihé

(1) [coordinate;cooperate;concert]∶为一共同任务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行动

配合得宜;配合作战

(2) [match;fit;become man and wife]∶般配,合适;结成夫妻

(3) [combine spare parts of machine]∶机械或仪器上关系密切的零件结合在一起

(1).谓成为夫妇。 汉 焦赣 《易林·明夷之需》:“童女无室,未有配合,空坐独宿。”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至十七岁与夫配合,才得两年,不幸儿夫亡化,和俺婆婆守寡。” 清 李渔 《奈何天·调美》:“这一男一女,若还配合起来,竟是普天之下第一对好夫妻了。”

(2).合在一起显得合适、相称。 汉 张衡 《灵宪》:“日与月,此配合也。” 宋 沉括 《梦溪笔谈·乐律二》:“其间声音出入,亦不全应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老舍 《二马》第二段五:“收拾完了,她插着手儿四围看了看,觉得书房里的粉色窗帘,和墙上的蓝花儿纸不大配合。”

(3).各方分工合作以完成同一工作任务。 毛泽东 《青年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的特点》:“青年团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一章:“我志愿军部队为积极配合东线人民军作战,发起了有限目的的进攻,并占领了 西方山 、 斗流峰 等要点。”

(4).交配。 宋 曾巩 《秃秃记》:“禽兽夷狄於其配合孕养,知不相祸也,相祸则其类絶也久矣。” 鲁迅 《朝花夕拾·》:“狗们在大道上配合时,常有闲汉拿了木棍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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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描写春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

全文共 3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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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成语(chengyu,idioms)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成语是汉文化的一大特色,有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表示一定的意义,在语句中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应用的。成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古代相承沿用下来的,在用词方面往往不同于现代汉语,它代表了一个故事或者典故。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描写春天的四字成语大全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百草权舆】权舆:草木萌芽状态。指花草萌芽,春天到来。

【傍柳随花】春天依倚花草柳树而游乐的情调。比喻狎妓。

【半晴半阴】又晴又阴,阴晴不定。形容春天至初夏季节阴晴不定的天气。

【春冰虎尾】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寸草春晖】寸草:小草;春晖:春天的阳光。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比喻父母的恩情,难报万一。

【春蚕自缚】缚:缠束,捆绑。像春天的蚕作茧那样,自己把自己缠束起来。

【春风风人,夏雨雨人】春风:春天的和风;风:吹人。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夏天的雨水滋养人。比喻帮助了别人,人家也会给予回报。

【春风和气】春天和煦的春风吹拂着人们。比喻对人态度和蔼可亲。

【春风雨露】像春天的风和雨滴露水那样滋润着万物的生长。旧常用以比喻恩泽。

【春光明媚】明媚:美好,可爱。形容春天的景物鲜明可爱。

【春光漏泄】原指柳枝泛绿,透露了春天将至的信息。比喻秘密或男女的私情被泄漏出来。

【春晖寸草】春晖:春天的阳光;比喻父母对儿女的慈爱抚养。寸草:一寸长的小草;比喻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无限感戴心情。

【春回大地】好像春天又回到大地。形容严寒已过,温暖和生机又来到人间。

【春华秋实】华:花。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实】春天开花,秋天结果。比喻人的文采和德行。现也比喻学习有成果。

【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春暖花开】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景色优美。比喻游览、观赏的大好时机。

【春暖花香】春天气候温暖,百花盛开,花香袭人。

【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春去冬来】春天过去,冬天来临。形容时光流逝。

【春去秋来】春天过去,秋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去夏来】春天过去,夏天到来。形容时光流逝。

【春笋怒发】春天的竹笋迅速茂盛地生长。比喻好事层出不穷地产生。

【春色满园】园内到处都是春天美丽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春色撩人】撩:撩拔,挑逗、招惹。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色恼人】恼:撩拔,挑逗。春天的景色引起人们的兴致。

【春事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春生秋杀】春天万物萌生,秋天万物凋零。

【春山如笑】形容春天的山色明媚。

【触手生春】一动手就转成了春天,富有生机。形容技术高明神奇。

【春深似海】春天美丽的景色像大海一样深广。形容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光。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春天萌生,夏天滋长,秋天收获,冬天储藏。指农业生产的一般过程。亦比喻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

【春蛙秋蝉】春天蛙叫,秋天蝉鸣。比喻喧闹夸张、空洞无物的言谈。

【春宵苦短】为春天的夜晚太短而苦恼。形容人处在欢乐之中,觉得时间过得很快。

【春意盎然】意:意味;盎然:洋溢,深厚。春天的意味正浓。

【春意阑珊】阑珊:将尽,将衰。指春天就要过去了。

【回春妙手】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和风细雨】和风:指春天的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和缓,不粗暴。

【花明柳暗】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花明柳媚】形容春天绿柳成荫、繁花似锦的景象。

【红情绿意】红:指红花;绿:指绿叶。形容艳丽的春天景色。

【虎尾春冰】踩着老虎尾巴,走在春天将解冻的冰上。比喻处境非常危险。

【花香鸟语】鸟语:鸟鸣如同讲话一般。形容春天动人的景象。

【九春三秋】九春:春季共九十天,故称“九春”;三秋:秀季三个月,故称“三秋”。指春天和秋天的美好时光。

【九十春光】九十:指春季三个月,共九十天。指春天的美好光景。

【枯木逢春】逢:遇到。枯干的树遇到了春天,又恢复了活力。比喻垂危的病人或事物重新获得生机。

【觅柳寻花】觅:寻找。欣赏春天的景色。也指狎妓。

【妙手回春】回春:使春天重返,比喻将快死的人救活。指医生医术高明。

【满园春色】整个园子里一片春天的景色。比喻欣欣向荣的景象。

【暮云春树】傍晚的云,春天的树。表示对远方友人的思念。

【柳暗花明】垂柳浓密,鲜花夺目。形容柳树成荫,繁花似锦的春天景象。也比喻在困难中遇到转机。

【李白桃红】桃花红,李花白。指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

【落花芳草无寻处】比喻春天美好宜人的景色已经过去。

【腊尽春回】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来了。

【腊尽春来】腊:指腊月,即农历十二月。腊月过去,春天又回来了。

【柳緑花红】形容春天的美丽景色。

【柳绿花红】形容明媚的春天景象。也形容颜色鲜艳纷繁。

【漏泄春光】原指柳叶首先透露春天到来的信息,后比喻男女私情泄露,或秘密被察觉。

【鸟语花香】鸟叫得好听,花开得喷香。形容春天的美好景象。

【秋菊春兰】秋天的菊花,春天的兰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秋月春花】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如履春冰】履:踩。好像踩着春天薄薄的冰。比喻在危险的境地而提心吊胆。

【双柑斗酒】比喻春天游玩胜景。

【韶光淑气】韶光:美好的时光;淑:美好。春天的美好景象

【时雨春风】及时的雨,春天的风。泛指能使万物生长的雨和风。比喻良好教育的普遍深入。用来称颂师长的教诲。

【桃红柳緑】形容绚丽多彩的春天景色。

【万古长春】万古:千年万代,永远。永远像春天一样,草木翠绿,生机勃勃。比喻人的精神永远像春天一样毫不衰退或祝愿好事长存。亦作“万古长青”、“万古常青”、“万古常新

【问花访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问柳寻花】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文如春华】华:同“?花”。文章词藻像春天盛开的鲜?花争奇斗艳。形容文章词汇丰富华丽。

【寻花觅柳】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同“寻花问柳”。

【寻花问柳】花、柳:原指春景,旧时亦指娼妓。原指赏玩春天的景色。后旧小说用来指宿娼。

【细雨和风】细雨:小雨;和风:春天的微风。温和的风,细小的雨。比喻方式方法温和而不粗暴。

【向阳花木】向阳的花木光照条件比较好,春天早早发育。比喻因占有方便的条件而获得利益或照顾。

【杏雨梨云】杏花如雨,梨花似云。形容春天景色美丽。

【莺歌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

【雨后春笋】指春天下雨后,竹笋一下子就长出来很多。比喻事物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

【阳和启蛰】启蛰:过冬的虫豸开始活动。春天来了,过冬的虫豸都活动了。比喻恶劣的环境过去,顺利和美好的时光开始了。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野火不能烧尽野草,春天一到野草又长出来了。比喻富有生命力的事物,任何力量也扼杀不了。

【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沂水春风】沂水:河水名,在山东省曲阜县境内,孔子出生地。春风:春天和暖的风,比喻良好的熏陶和教育。来自沂水的春风。比喻深受孔学的教育与熏陶。

【雨丝风片】形容春天的微风细雨。

【一阳复始】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一阳来复】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有阴阳二气,每年到冬至日,阴气尽,阳气又开始发生。指春天又到来了。

【燕语莺呼】莺:黄鹂。燕子的话语,黄鹂的歌声。形容春天里大好的景象。也比喻女子说话声音婉转动听。

【莺吟燕儛】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革命和建设蓬勃兴旺的景象。同“莺歌燕舞”。

【莺吟燕舞】黄莺在歌唱,小燕子在飞舞。形容春天鸟儿喧闹活跃的景象。现常比喻蓬勃兴旺的景象。

【着手成春】着手:动手。一着手就转成春天。原指诗歌要自然清新。后比喻医术高明,刚一动手病情就好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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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好逸恶劳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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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好逸恶劳是指贪图安逸,厌恶劳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好逸恶劳

【汉语注音】:hào yì wù láo

【成语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方术列传.郭玉传》:“其为疗也,有四难焉:自用意而不任臣,一难也;将身不谨,二难也;骨节不强,不能使药,三难也;好逸恶劳,四难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含贬义;古代成语;含有贪图安适和厌恶劳动两方面意思,语义重,适用面广。

【好逸恶劳的意思】:逸:安乐、安逸;恶:讨厌、厌恶。贪图安逸,厌恶劳动。

【好逸恶劳的近义词】: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四体不勤、游手好闲、吊儿郎当、无所事事;

【好逸恶劳的反义词】:吃苦耐劳、不辞辛劳、旰食宵衣;

【好逸恶劳的故事】

东汉时期,和帝有一位名叫郭玉的太医看病很历害,经常是药到病除。和帝有一次想看看郭玉的医术到底有多高明,于是叫来几个侍从宫女躲在帷帐里,叫郭玉给他们把脉诊断。郭玉把了两只手以手对和帝说道:“这两只手好像是一男一女,左边那只像是男的,右边的像是女的。和帝听了郭玉的诊断后连连称好。郭玉是个忠厚老实的人,他替平民百姓看病的时侯能够竭尽全力,而给达官贵人看病的时侯却难有效果,和帝责问他是不是是不够用心。郭玉回答和帝说:”给人治病要有一定的感觉,一定要全神贯注,决不可以分心。对于达官显宦他们平时总是居高临下,所以面对他们的时侯我心里会紧张,给他们看病有一定的难处。第一,他们都爱自作主张,不肯听医生的建议,自以为是的;第二,他们的态度很傲慢,第三,他们的身体都比较虚弱,不容易用药;第四,他们都爱玩不爱劳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如何能够给他们看好病呢?所以他们的病常常不容易治好。和帝听了也觉得有些道理,也就没有难为他了。

【好逸恶劳例句】

唐.令狐德棻主编《周书.苏绰传》:“若有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则正长牒名郡县,守令随事加罚,罪一劝百。”

宋.陈敷《农书.稽功之谊篇第十》:“好逸恶劳者,常人之情。偷惰苟简者,小人之病。殊不知勤劳乃逸乐之基也。《诗》不云乎,「始于忧勤,终于逸乐,故美万物盛多。」”

清.黄宗羲《原君》:“故古之人君,量而不欲入者,许由、务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尧、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岂古之人有所异哉?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

周恩来《反对官僚主义》:“第十九种:革命意志衰退,政治生活蜕化;靠老资格,摆官架子;大吃大喝,好逸恶劳,游山玩水,走马观花。”

刘师培《论说部与文学之关系》:“要而论之,此三类者,均由学士大夫,好佚恶劳,惮著书之苦,復欲博著书之名,故单辞隻义,軼事遗闻,咸笔之於书,以冀流传久远。”

【好逸恶劳造句】

身强体壮的他好逸恶劳,整天在家里闲着不肯做事情,家里人也对他无可奈何。

小城的麻将馆里每天都围得水泄不通,这些好逸恶劳的人只知道花天酒地玩得乐不思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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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全文共 150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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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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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描写雪景的成语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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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描写雪景成语及其解释,欢迎大家查看。

1、傲霜斗雪:傲视寒霜,抗击白雪。形容不畏严寒。比喻人身处逆境而不屈服。

2、白雪皑皑:皑皑:洁白的样子,多用来形容霜雪。洁白的积雪银光耀眼。

3、鹅毛大雪:像鹅毛一样的雪花。形容雪下得大而猛。

4、冰天雪窖:窖:收藏物品的地下室。到处是冰和雪。形容极为寒冷的景象。

5、冰肌雪肠:比喻身心洁白,没有污点。

6、报仇雪耻:报:报复;仇:仇恨;雪:洗刷,除去;耻:耻辱。报复冤仇,洗刷耻辱。

7、蝉不知雪:知了夏天生,秋天死,看不到雪。比喻人见闻不广。

8、担雪塞井:挑雪去填塞水井。比喻徒劳无功。

9、报仇雪恨:雪:洗刷掉。报冤仇,除仇恨。

10、程门立雪:旧指学生恭敬受教。比喻尊师。

11、冰雪聪明:比喻人聪明非凡。

12、飞鸿印雪:比喻事情经过所留下的痕迹。

13、如汤沃雪:汤:热水;沃:浇。象用热水浇雪一样。比喻事情非常容易解决。

14、饱经霜雪:饱:充分;经:经历;霜雪:比喻艰难困苦。形容经历许许多多的艰难困苦。

15、冰魂雪魄:冰、雪:如冰的透明,雪的洁白。比喻人品质高尚纯洁。

16、风花雪月:原指旧时诗文里经常描写的自然景物。后比喻堆砌词藻、内容贫乏空洞的诗文。也指爱情之事或花天酒地的荒淫生活。

17、冰天雪地:形容冰雪漫天盖地。

18、白雪阳春: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两支高雅歌曲。比喻高雅的诗歌和其他的文学艺术。

19、洪炉点雪:大火炉里放进一点雪,马上就会融化。比喻对问题领会极快。

20、风雪交加:风和雪同时袭来。

21、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比喻不要多管闲事。

22、冰天雪窑:到处是冰和雪。指严寒地区。

23、抱怨雪耻:报:报复。雪:洗刷掉。报怨恨,雪耻辱。

24、傲雪凌霜:形容不畏霜雪严寒,外界条件越艰苦越有精神。比喻经过长期磨练,面对冷酷迫害或打击毫不示弱、无所畏惧。傲,傲慢、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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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词语分开解释

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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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玄 xuán 深奥不容易理解的:玄妙。玄奥。玄理(a.深奥的道理;b.魏晋玄学所标榜的道理)。玄学。

英: 英 yīng 花:落英缤纷。才能出众,才能出众的人:英俊。群英荟萃。英才。英雄。英烈。

玄英《尔雅·释天》云:“冬为玄英。”后人因用之代称冬天,如唐代魏征《道观内柏树赋》:“涉青阳不增其华,历玄英不减其翠。”

此外,冬季的别称还有“严节”,如梁任《赠徐征君》中的“何以表相思,贞松擅严节”;岁馀,如唐孟云卿《田园观雨兼晴后作》中的“秋成不廉俭,岁馀多馁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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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无济于事的近义词

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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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无济于事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无济于事( 注释:济:补益,帮助。对事情没有什么帮助或益处。比喻不解决问题。)

【近义词】

杯水车薪( 注释:用一杯水去救一车着了火的柴草。比喻力量太小,解决不了问题。)

于事无补( 注释:对事情毫无补益。)

【造句】

(1)如果方法不对,怎么努力也是无济于事。

(2)李镇长为官清廉,你行贿是无济于事的。

(3)他们就好象吃了药的老鼠在乱兜圈子,其实都无济于事。

(4)学生学习成绩差,家长要耐心辅导,打骂是无济于事的。

(5)反动派妄图扑灭革命火种,但心劳日拙,无济于事。

(6)研究古迹不比游山玩水,走马看花所得的浮光掠影恐怕无济于事。

(7)如果不潜心钻研,一心只想走捷径,恐怕是望梅止渴,无济于事的。

(8)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你再怎么怪他也无济于事了。

(9)今天的会议大家各说各话,对于问题的解决无济于事。

(10)下了这点雨,对于旱情的解除无济于事,还是应抓紧抗旱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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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过犹不及的近义词

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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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过犹不及近义词,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解释】

过犹不及( 注释:过:过分;犹:象;不及:达不到。事情做得过头,就跟做得不够一样,都是不合适的。)

【近义词】

矫枉过正( 注释:矫:扭转;枉:弯曲。把弯的东西扳正,又歪到了另一边。比喻纠正错误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矫枉过直( 注释:比喻纠正错误超过了应有的限度。同“矫枉过正”。)

【造句】

1 做任何事都应适度,以防过犹不及。

2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个限度,过犹不及,一样会误事的。

3 凡事应该讲求中庸之道,过犹不及,于事无益。

4 爸爸处理问题,十分慎重,他懂得过犹不及这个道理。

5 减肥要适可而止,过犹不及,对健康有害。

6 但是,要知道过犹不及,否则就令人厌恶了。

7 太多了反有害;过犹不及。

8 奶油在早餐是金、午餐是银、晚餐是铅,过犹不及。

9 凡事都有个尺度,过犹不及是要不得的。

10 有人认为过比不及好,其实过犹不及,二者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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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近义词

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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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望——凝视

精致——精细

热切——迫切

湛蓝——蔚蓝

挺拔——挺直

知己——朋友

吟诵——吟咏

淘气——调皮

恩泽——恩惠

轻盈——轻快

歌谣——歌曲

优雅——雅致

耀眼——夺目

凝聚——凝结

啼啭——啼叫

倾吐——倾诉

静谧——寂静

寒暄——应酬

斑斓——绚丽

攀谈——聊天

投机——投缘

勤勉——勤奋

蕴藏——蕴含

迷惑——疑惑

蜿蜒——绵延

攀缘——攀爬

巧妙——奇妙

平生——一生

温习——复习

杰出——卓越

控制——牵制

要挟——威胁

轰动——震动

轻蔑——蔑视

嘲笑——讥笑

毅然——决然

否则——不然

轻易——随便

艰巨——艰难

竣工——完工

藐视——轻视

真挚——真诚

爱慕——爱恋

弃养——去世

孤寂——孤独

凄凉——凄清

沮丧——懊丧

沉闷——郁闷

公开——暴露

残存——残留

端详——打量

赞叹——赞美

平常——平凡

巍峨——高耸

翱翔——飞翔

刚劲——苍劲

领略——欣赏

萦绕——环绕

蹒跚——趔趄

容颜——容貌

强悍——强健

璀璨——灿烂

舒适——舒服

倾听——聆听

保佑——保护

抱怨——埋怨

探望——看望

张罗——照顾

嗫嚅——吞吐

宽厚——宽容

瞥见——瞅见

张皇——慌张

竭力——全力

尴尬——难堪

瘦削——消瘦

泰然——安然

神圣——庄严

隆重——盛大

指点——指导

声望——声誉

割舍——舍弃

着迷——迷恋

悦耳——动听

谋面——见面

遨游——环游

遥望——远看

交错——交叉

渺小——微小

慷慨——大方

恩赐——赏赐

贡献——奉献

指望——希望

设想——假象

节制——控制

特殊——特别

咆哮——怒号

雄奇——雄伟

哀悼——悼念

枯槁——憔悴

浓密——茂密

圣洁——高洁

滋润——滋养

潺潺——汨汨

品尝——品味

终究——最终

眷恋——依恋

肆虐——摧残

盘踞——占领

险恶——凶恶

治理——整治

恭敬——尊敬

宏伟——宏大

领悟——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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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名列前茅的近义词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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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名列前茅( 注释:比喻名次列在前面。)

近义词

出类拔萃( 注释:拔:超出;类:同类;萃:原为草丛生的样子,引伸为聚集。超出同类之上。多指人的品德才能。)

栋梁之材( 注释:栋:脊檩,正梁。能做房屋大梁的木材。比喻能担当国家重任的人才。)

数一数二( 注释:不算第一也算第二。形容突出。)

天之骄子( 注释:骄子:父母溺爱骄纵的儿子。老天爷的宠儿。原指强盛的北方民族胡人,后也指为父母溺爱、放肆不受管束的儿子。)

【造句】

1、她的舞技精湛,每次参加比赛总是名列前茅。

2、在哪些国家最容易受到灾难威胁这一问题上有强烈的不一致,但是埃塞俄比亚和孟加拉国显然名列前茅。

3、那时她同龄人们称为天才,大学里她每年都再班级里名列前茅。

4、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非文盲率高达91%,和其他的现代化国家相比,中国的教育制度在世界上也能名列前茅。

5、在国际行贿排名榜上,中国的经理人名列前茅。

6、好消息大都关于那些在评级中名列前茅的餐馆。

7、这个城市还有一个问题:汽车失窃率在美国名列前茅。

8、新加坡,在绝大多数教育排名已名列前茅,又创造了新的不菲成就,也开始吸引外国人来参观。

9、桑德伯格家的孩子们上的是公立学校,谢丽尔在班上总是名列前茅。

10、至于联邦政府的工作重点,创造就业和实现经济增长依然名列前茅,30%的人认为这些应当是政府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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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引人注目近义词

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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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引人注目(注释:注目:注视。吸引人们注意。)

【近义词】

有目共睹(注释:睹:看见。指非常明显,谁都看得见。)

【造句】

1、动物园里,最引人注目的是那只高大的长颈鹿。

2、展览会上,那艘宇宙飞船的模型特别引人注目。

3、这个建筑设计得独出心裁十分引人注目。

4、宴会上,姐姐一身红色的旗袍十分引人注目。

5、小强的新旅游鞋格外的引人注目。

6、妈妈告诉我,太引人注目了不好。

7、你们兄弟二人都在文学创作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真可谓金友玉昆、人才出于一家!

8、挂满了各种各样礼物的圣诞树,格外引人注目。

9、今天有一个人电了一个爆炸头。格外引人注目。

10、这支电视广告的製作的确别出心裁,十分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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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大义灭亲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1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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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

【汉字书写】:大义灭亲

【汉语注音】:dà yì miè qīn

【成语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隐公四年》:“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石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成语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含褒义。

【大义灭亲的意思】: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而不顾亲属之情,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大义灭亲的近义词】:铁面无私、大公无私、以义割恩、不徇私情、六亲不认;

【大义灭亲的反义词】:任人唯亲、徇情枉法、徇私舞弊;

【大义灭亲的故事】

春秋时期,与卫庄公相濡以沫的爱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最受庄公宠爱,养成残忍暴戾的性格,整天舞刀弄枪,不务正业。老臣石碏有个儿子叫石厚,与州吁一丘之貉,臭味相投,就知道为非作歹。卫庄公死后,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此时,石碏因为年迈体弱多病,又不满州吁的行为,便告老还乡。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之机杀死卫恒公,夺取了王位。由于他们为政不得人心,苛政猛于虎,这引起了百姓的愤恨。于是他们商量去找石碏帮忙,以此安抚民心。石碏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话,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石碏却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请他帮助捉拿弑君的凶手。一到陈国石厚和州吁就被抓起来了。陈王派人去问石碏怎么处置他的儿子石厚。石碏开诚布公地说:“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有什么用?”于是陈王叫人把他们杀了。后人称赞石碏的这种做法是“大义灭亲”。石碏为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宁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绳之以法也不让他再祸害百姓,他的做法是值得人们学习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努力做到大公无私。

【大义灭亲例句】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皇太子有失惑无常之性,爰自孩乳,至今益章,恐袭其母凶恶之风,不可以奉宗庙,为天下主。大义灭亲,况退降乎!”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四:“这是一条汉子,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

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二十七章:“治军如治国,宁可大义灭亲,不可因私废法。快杀,休要再说!”

【大义灭亲造句】

加拿大总理大义灭亲,绝不同流合污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法院来当家做主。

我们放眼回头看看历史长河的车辙马迹,每一个朝代都有记载着很多大义灭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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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八个字的成语及解释

全文共 2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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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个字的成语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蝉翼为重,千钧为轻 把蝉的翅膀看成是重的,三万斤的重量看成是亲轻的。喻指是非颠倒,真伪混淆。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不能把事情办好,反而把事情弄坏。多用来指斥办事拙劣或故意不让事情办成的人。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萧何:汉高祖刘邦的丞相。成事由于萧何,败事也由于萧何。比喻事情的成功和失败都是由这一个人造成的。

成则为王,败则为寇 旧指在争夺政权斗争中,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称帝称王;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被称为寇贼。含有成功者权势在手,无人敢责难,失败者却有口难辩的意思。

成则为王,败则为虏 旧指在争夺政权斗争中,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称帝称王;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被称为俘虏。含有成功者权势在手,无人敢责难,失败者却有口难辩的意思。

成则为王,败则为贼 旧指在争夺政权斗争中,成功了的就是合法的,称帝称王;失败了的就是非法的,被称为寇贼。含有成功者权势在手,无人敢责难,失败者却有口难辩的意思。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城门失火,大家都到护城河取水,水用完了,鱼也死了。比喻因受连累而遭到损失或祸害。

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兴:兴致,兴趣。趁着兴致来到,结果很扫兴的回去。

吃着碗里瞧着锅里 比喻贪心不足。

安危相易,祸福相生 易:变易,转变。平安与危难互相转化,灾祸与幸福互为因果

安于故俗,溺于旧闻 俗:习俗。溺:沉溺,陷入。拘守于老习惯,局限于旧见闻。形容因循守旧,安于现状。

鞍不离马,甲不离身 甲:铠甲,古人打仗时穿的护身衣。马不卸鞍,人不解甲。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 八公山:在安徽淮西市西。将八公山上的草木,都当作是士兵。形容极度惊恐,疑神疑鬼。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八仙:道教传说中的八位神仙。比喻做事各有各的一套办法。也比喻各自拿出本领互相比赛。

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指要杀人见血、动手拼命。红刀子:带血的刀子。

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涅:黑土。白色的细沙混在黑土中,也会跟它一起变黑。比喻好的人或物处在污秽环境里,也会随着污秽环境而变坏。

百不为多,一不为少 指难得的好人或好东西。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佛家语,比喻道行、造诣虽深,仍需修炼提高。比喻虽已达到很高的境地,但不能满足,还要进一步努力。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比喻艺术及科学的不同派别及风格自由发展与争论。

百万买宅,千万买邻 比喻好邻居千金难买。

百足之虫,断而不蹶 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同“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百足:虫名,又名马陆或马蚿,有十二环节,切断后仍能蠕动。比喻势家豪族,虽已衰败,但因势力大,基础厚,还不致完全破产。

百足之虫,至断不蹶 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同“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百足:虫名,躯干计二十节,切断后仍能蠕动。僵:肢体僵硬不能活动。比喻势力雄厚的集体或个人一时不易垮台。

败事有余,成事不足 指非但办不好事情,反而常常把事情搞坏。

傍观者审,当局者迷 指局外人对事物观察得周详慎密,当事人则往往会迷惑糊涂。

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赶不上前面的,却超过了后面的。这是满足现状,不努力进取的人安慰自己的话。有时也用来劝人要知足。

避其锐气,击其惰归 其:他的;锐气:勇猛的气势;惰:松懈善于用兵之人,总是避开敌人初来时的气势,等敌人疲惫时再狠狠打击。

冰炭不言,冷热自明 比喻内心的诚意不用表白,必然表现在行动上。

兵藏武库,马入华山 兵器藏进武库,军马放入华山。指天下太平。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付办法。

兵来将敌,水来土堰 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付办法。

兵来将迎,水来土堰 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付办法。

兵马不动,粮草先行 作战时兵马还没出动,军用粮草的运输要先行一步。后泛指行动前须作好准备工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指出兵之前,先准备好粮食和草料。比喻在做某件事情之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智:智慧,见识。不经历一件事情,就不能增长对那件事情的见识。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不要求立功,只希望没有错误。

不入虎穴,不得虎子 不进老虎洞,就不能捉到小老虎。比喻不担风险就不可能取得成果。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焉:怎么。不进老虎窝,怎能捉到小老虎。比喻不亲历险境就不能获得成功。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比喻只有破除旧的、错误的东西,才能建立新的、正确的东西。

不塞下流,不止不行 指对佛教、道教如不阻塞,儒家学说就不能推行。现比喻不破除旧的、坏的东西,新的、好的东西就建立不起来。

不识人间有羞耻事 不知道人世间还有羞耻之事。形容恬不知耻。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规:圆规;矩:曲尺。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不担任这个职务,就不去过问这个职务范围内的事情。

不知人间有羞耻事 形容无耻到极点。

不知有汉,何论魏晋 不知道有汉朝,三国魏及晋朝就更不知道了。形容因长期脱离现实,对社会状况特别是新鲜事物一无所知。也形容知识贫乏,学问浅薄。

藏之名山,传之其人 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志趣相投的人。

藏诸名山,传之其人 诸:之于的合音;传:传布流传;其人:同道。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后来志趣相投的人。

差若毫厘,谬以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以毫厘,谬以千里 差:相差;毫厘:很小的计量单位;谬:同“缪”。开始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以毫厘,失之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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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建安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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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骨”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自南朝至唐,它一直是文学品评的主要标准。建安风骨又是什么意思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古代文学史名词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安”是东汉末年献帝的年号,习惯上把这个时期及后来魏若干年的文学创作称为“建安文学”。代表人物:“三曹”、“七子”。

建安时期的作品真实地反映了现实的动乱和人民的苦难,抒发建功立业的理想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同时也流露出人生短暂、壮志难酬的悲凉幽怨,意境宏大,笔调朗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个性特征,其雄健深沉、慷慨悲凉的艺术风格,文学史上称之为“建安风骨”或“魏晋风骨”。 汉末建安时期文坛巨匠“三曹”(曹操、曹丕、曹植)、“七子”(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和女诗人蔡琰继承了汉乐府民歌的现实主义传统,普遍采用五言形式,以风骨遒劲而著称,并具有慷慨悲凉的阳刚之气,形成了文学史上“建安风骨”的独特风格,被后人尊为典范。

无论是“曹氏父子”还是“建安七子”,都长期生活在河洛大地,这种俊爽刚健的风格是同河洛文化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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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形容女人的词语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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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鱼落雁 沉:使下沉;落:使落下。一般沉鱼形容西施,落雁形容王嫱。鱼见了潜入水底,雁见了飞落地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百媚千娇 媚:媚态,美好;娇:妩媚。形容女子姿态长得美丽动人

嫣然而笑 嫣然:美好的样子。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嫣然含笑 嫣然:美好的样子。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嫣然一笑 嫣然:笑得很美的样子(指女性)。形容女子笑得很美。

妍姿妖艳 妍:美好;妖艳:美丽而妩媚。形容女子的体态容貌娇美,气质出众

妍姿艳质 妍:美好。形容女子的体态容貌娇美,气质出众

滴粉搓酥 形容女子浓艳的装饰。

楚楚可怜 楚楚:整齐纤弱;怜:爱。原指幼松丛密柔弱,后形容女子形体姿态娇媚可爱,也形容神情凄楚或处境令人可怜

艳如桃李,凛若冰霜 凛:严冷可畏。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艳如桃李,冷如霜雪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艳美绝俗 绝俗:远超过寻常。形容女子相貌明艳美丽,远远超过一般人

艳如桃李,冷若冰霜 形容女子容貌艳丽而态度严肃。

楚腰蛴领 楚腰:女子的细腰;蛴:地蚕;领:颈项。形容女子腰肢纤细,脖颈洁白

燕妒莺惭 妒:忌妒;惭:羞愧。形容女子貌美,使燕子忌妒,黄莺感到羞愧

燕瘦环肥 燕:汉成帝皇后赵飞燕;环:唐玄宗贵妃杨玉环。形容女子体态不同而各擅其美,风格不同而各有所长

绰约多姿 绰约:姿态柔美;姿:容貌,姿态。形容女子姿态柔美

闭月羞花 闭:躲避;羞:害臊。一般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翠消红减 翠:青绿色;消:减,削。形容女子姿色减退

一顾倾城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顾倾人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貌倾城 顾:回看。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顾盼之间,全城人都为之倾倒

一笑倾城 美人一笑,全城人都为之倾倒。形容女子极有魅力

仪静体闲 形容女子态度文静,体貌素雅。

盈盈秋水 秋水:比喻美女的眼睛象秋天明净的水波一样。形容女子眼神饱含感情。

鱼沉雁落 沉:使下沉;落:使落下。一般沉鱼形容西施,落雁形容王嫱。鱼见了潜入水底,雁见了飞落地面。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玉惨花愁 惨:悲伤。形容女子忧愁的样子

玉貌花容 容:容貌,仪容。如花似玉的容貌。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玉立亭亭 玉立:比喻身长而美丽;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玉骨冰肌 形容女子苗条的身段和洁白光润的肌肤。

玉骨冰姿 像冰一样的肌肤,像玉一样的骨骼。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玉软花柔 软:温和。形容女子像玉一样温和,像花一样柔美

远山芙蓉 远山:形容女子的眉毛像远山一样青翠。芙蓉:比喻女子的脸色像芙蓉花一样美丽。比喻女子貌美。

月貌花容 如花似月的容貌。形容女子美貌。

月闭花羞 闭:躲避;羞:害臊。闭月形容貂禅,羞花形容杨玉环。使月亮见了也躲避起来,花儿见了也自觉羞愧。形容女子貌美

月眉星眼 像弯月一样的眉毛,像明星一样的双目。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月中聚雪 聚:集聚。月亮里堆积的白雪。形容女子又美又白

云鬟雾鬓 头发象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

云娇雨怯 娇:柔媚可爱;怯:胆小。形容女子娇羞之态

艳如桃李 形容女子像桃花李花一样漂亮

鱼沉雁落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冰肌玉骨 像冰一样的肌肤,像玉一样的骨骼。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冰肌雪肤 像冰一样的肌肤。形容女子洁美的体肤

步步生莲花 莲花:荷花。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姿

步步莲花 原形容女子步态轻盈。后常比喻渐入佳境。

仙姿玉色 形容女子姿态容貌极美。

仙姿佚貌 姿:容貌;佚:美。仙女的姿色,美女的容貌。形容女子容貌秀美

仙姿玉貌 形容女子姿态容貌都美。

纤腰楚楚 纤:细小;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形容女子身材苗条秀美

我见犹怜 犹:尚且;怜:爱。我见了她尚且觉得可爱。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动人。

星眸皓齿 眸:眼珠;皓:白的样子。明亮的眼睛,洁白的牙齿。形容女子容貌美丽。比喻美女

形夸骨佳 夸:通“姱”,美好;佳:美好。形容女子身形柔弱,体形优美

杏脸桃腮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杏腮桃脸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同“杏脸桃腮”。

雾鬓云鬟 头发像飘浮萦绕的云雾。形容女子发美。借指美女

雾鬓风鬟 鬓:脸旁靠近耳朵的头发;鬟:环形发髻。形容女子头发的美。也形容女子头发蓬松散乱。

羞花闭月 使花儿感到害羞,使月亮藏到云里。形容女子相貌俏丽无比

秀色可餐 秀色:美女的姿容或自然的美景;餐:吃。形容女子容貌秀丽动人或景色非常美

雪肤花貌 皮肤洁白如雪,容貌美艳如花。形容女子的美丽

桃腮杏脸 形容女子容貌美丽

桃羞杏让 桃花和杏花都感到羞愧,只好退让。形容女子比花还要艳丽动人。

天生丽质 天生:天然生成。丽质:美丽的姿容。形容女子妩媚艳丽。

天香国色 原形容颜色和香气不同于一般花卉的牡丹花,后也形容女子的美丽。

天姿国色 天姿:天生的姿色;国色:女子美色冠绝全国。旧时形容女子容貌极美。

亭亭玉立 亭亭:高耸直立的样子;玉立:比喻身长而美丽。形容女子身材细长。也形容花木等形体挺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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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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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心斗角、尔诈我虞

【相反词】

推心置腹、坦诚相见

【造句】:

1、社会上的尔虞我诈的事相当多。

2、同志间要搞好团结,不能尔虞我诈。

3、她非常痛恨尔虞我诈的旧社会。

4、资本家彼此之间尔虞我诈,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

5、至于那些尔虞我诈、钩心斗角的内幕,那更是一般人难以想到的。

6、他厌倦了官场中的尔虞我诈,渴望过一种眇眇忽忽的隐居生活。

7、只有知己知彼,在尔虞我诈的商场中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8、我们同学之间应当坦诚相见,不能钩心斗角,尔虞我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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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才高八斗的成语故事及解释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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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才高八斗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该词的成语故事解释,欢迎查阅,供参考。

【汉字书写】:才高八斗

【汉语注音】:cái gāo bā dǒu

【成语出处】:五代.李翰《蒙求》:“谢灵运尝云:‘天下才共有一石,曹子建(曹植)独得八斗,我得一斗,自古及今共用一斗。’”

【成语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宾语;形容人的文才高,知识丰富。

【才高八斗的意思】:才:才华;形容人的文才非常高。

【才高八斗的近义词】:学富五车、满腹经纶、才华横溢、才识过人、八斗之才、七步之才;

【才高八斗的反义词】:才疏学浅、才疏志浅、才疏智浅;

【才高八斗的故事】

谢灵运是南北朝时期赫赫有名的山水诗人,他不仅诗写得好,书法也承袭家法。宋文帝非常赏识谢灵运的个人才华,便将他的书法与诗合称为“二宝”,虽然如此,宋文帝却没有在很多国家大事上重用谢灵运。谢灵运对于自已没有被重用而无法参预朝政一直感到愤愤不平,后来他干脆辞掉了官职回到老家,生活于乡间里,平日里脚穿木屐,随兴而作,写下了非常多脍炙人口的好诗妙句。“野旷沙岸净,天高秋月明”等这样有名的诗句就是谢灵运当时写下的。有人当面赞不绝口地对他说:“谢公才华盖世,卓而不群,令人非常敬佩!”谢灵运听了捧腹大笑,他大声说道:“自从魏晋以来,历史上如果天下的文学才华总共有一石(一石等于十斗)的话,那么曹植一个人就独占了八斗,我谢灵运只占了区区一斗,其他人总共只分得一斗。”人贵在有自知之明,谢灵运虽然对自已的才华非常自负,但他却知道曹植要比自已强很多。

【才高八斗例句】

明.陈汝元《金莲记.偕计》:“不佞姓苏,名軾,字子瞻,眉州眉山人也。学富五车,才高八斗。”

陈国凯《代价》:“可是对那些和他一样,对美术一窍不通的客人,他则大谈古往今来的诗画名幅了,往往使人肃然起敬,觉得丘建中确实是才高八斗,学富五车。”

秋瑾《秋瑾集.弹词.精卫石第二回》:“纵使才高八斗,朝廷曾设女科无?”

【才高八斗造句】

只要在学习的道路上孜孜不倦的努力,有了成绩不得意忘形就相当于胜过才高八斗。

不论才高八斗还是想像力丰富或者是两者兼备,这些都不是造就才气无双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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